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执行情况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 ***
[2010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第三次报告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第三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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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110
第一条民主发展进程1.111
第二条逐步实现公约所承认的权利及行使有关权利时不会受到歧视2.1-2.5412
禁止种族歧视的立法2.1-2.1012
基于性倾向的歧视2.11-2.2113
年龄歧视2.2215
保护同性同居者免于暴力2.23-2.2415
保护残疾人士2.25-2.4315
法律援助申请者的财务资源限制2.44-2.4919
保护寻求庇护者及难民2.46-2.4920
人权机构2.50-2.5320
平等机会委员会2.54-2.5721
第三条男女享有平等权利3.1-3.822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妇女事务委员会3.1-3.522
检讨《性别歧视条例》3.6-3.723
“小型屋宇政策”3.824
第四条可对本公约所载权利施加的限制4.125
第五条禁止破坏公约确认的任何权利和自由5.126
第六条选择职业和劳工权利6.1-6.2227
就业辅导服务6.2-6.327
青少年就业辅导服务6.4-6.928
职业训练6.10-6.1528
保障雇员免受无理解雇6.1630
就业统计数字6.1730
输入人才及劳工6.18-6.1931
工作权利:有关歧视的问题6.20-6.2231
第七条享受公平与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7.1-7.4932
法定最低工资7.1-7.632
雇佣保障:雇员权益和福利7.7-7.1633
外地劳工及外籍家庭佣工7.17-7.3634
为妇女提供雇佣保障7.37-7.4337
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7.44-7.4538
预防工业意外和职业病:法律保障7.46-7.4938
第八条成为职工会会员的权利8.1-8.940
《职工会条例》8.140
《雇佣条例》有关参加职工会及其活动不受歧视的法律保障8.240
职工会数目与会员人数8.340
鼓励劳资双方进行有效沟通、咨询和自愿协商8.4-8.740
罢工的权利8.8-8.941
第九条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9.1-9.3342
香港社会保障制度概览9.1-9.442
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开支9.5-9.642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9.7-9.2043
公共福利金计划9.2145
工资保障及法定权益9.22-9.2745
雇员补偿9.28-9.3146
退休福利及保障9.32-9.3346
第十条对家庭的保护10.1-10.9048
家庭10.1-10.1048
向家庭提供的福利服务10.11-10.2049
分娩保障10.21-10.3552
中国内地新来港定居人士10.36-10.3754
单亲家庭及分离家庭10.38-10.4554
家庭暴力10.46-10.5356
保护儿童及青少年10.54-10.8258
贩运人口及性剥削10.8363
相关的法律条文10.84-10.8963
照顾及支援长者10.90-10.11564
第十一条享受适当生活水平的权利11.1-11.7269
一般情况11.1-11.1569
不断改善生活条件的权利11.16-11.2471
享有足够食物的权利11.25-11.3073
享有用水的权利11.31-11.3874
享有适当住屋的权利11.39-11.7275
第十二条享有健康的权利12.1-12.18381
健康及健康护理12.1-12.10381
预防酗酒12.104-12.10997
控烟12.110-12.11598
打击毒品问题12.116-12.13998
食物安全12.140-12.145102
为残疾人士提供的服务12.146-12.154103
为精神有问题的人士提供的服务12.155-12.165105
环境及工业卫生12.166-12.182107
职业健康12.183-12.184110
第十三及第十四条接受教育的权利13.1-13.103111
学前教育13.3-13.4111
中小学教育13.5-13.12111
语文政策-两文三语13.13-13.14113
教学语言13.15-13.19113
职业教育13.20-13.24114
私立学校13.25115
专上教育13.26-13.34115
成人教育13.35-13.36116
优质教育基金13.37117
资历架构13.38-13.39117
非华语学生的教育问题13.40-13.56117
残疾人士的教育问题13.57-13.78120
在囚人士的教育问题13.79-13.13.80124
没有居留权儿童的教育问题13.81125
中国内地新来港人士的教育及资历评审事宜13.82-13.85125
有关不同性倾向及性别认同人士的教育13.86126
公民教育、人权教育及反歧视教育13.87-13.100126
文化认同及国家价值观念13.101-13.102128
《基本法》方面的公众教育13.103128
第十五条参与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之惠的权利15.1-15.56129
文化及艺术政策15.2-15.6129
参与文化及艺术活动及节目15.7-15.30129
文化艺术的教育及发展15.31-15.35133
文物保育政策15.36-15.44134
历史档案15.45-15.46136
广播15.47-15.49136
推广科技15.50-15.55136
郊野公园及保育范围15.56138
附件
2A律政司司长诉丘旭龙139
6A职业训练:2008-09学年的学生人数140
6B有关就业、失业和就业不足情况的统计数字141
7A2000至2009年香港经证实的职业病个案数字142
9A自上一次报告后的改善措施:《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规定的补偿143
9B《肺尘埃沉着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第360章)规定的补偿144
9C自上一次报告后的改善措施:《2003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145
9D自上一次报告后的改善措施:《2010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146
10A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附表2具域外法律效力的性罪行条文147
12A为减低禽鸟传染病毒予人类的风险而采取的措施148
13A香港居民的教育程度149
13B学生资助办事处管理的学生资助计划(适用于修读高等教育的学生)150
13C需要额外支援服务的各类学童残疾定义152
13D为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提供的支援154
简称对照表
香港特区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公约 |
《经济、社会 、 文化权利 国际公约》 |
本报告 |
香港特区根据公约提交的第三次报告 |
委员会 |
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 |
上一次报告 |
香港特区根据公约在 2003 年提交的第二次报告 |
上次审议结论 |
委员会在 2005 年 5 月 13 日发表的审议结论 |
第一次报告 |
香港特区根据公约在 1999 年提交的第一次报告 |
平机会 |
平等机会委员会 |
社署 |
社会 福 利署 |
社工 |
社会工作者 |
《残疾人公约》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设计手册 1997 》 |
《设计手册:畅通无阻的通道 1997 》 |
《设计手册 2008 》 |
《设计手册:畅通无阻的通道 2008 》 |
康文署 |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 |
专员署香港办事处 |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署香港办事处 |
妇委会 |
妇女事务委员会 |
青见计划 |
“ 青少年见习就业计划 ” |
再培训局 |
雇员再培训局 |
职训局 |
职业训练局 |
外佣 |
外籍家庭佣工 |
入境处 |
入境事务处 |
综援 |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 |
社援指数 |
社会保障援助物价指数 |
强积金 |
强制性公积金 |
医管局 |
医院管理局 |
通行证 |
前往港澳通行证 |
居权证 |
居留权证明书 |
房委会 |
香港房屋委员会 |
城规会 |
城市规划委员会 |
普通科和专科 |
公营普通科门诊诊所、私营门诊 |
《控烟框架公约》 |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 摇头丸 ” |
亚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 |
专责小组 |
青少年毒品问题专责小组 |
滥药者辅导中心 |
滥用精神药物者辅导中心 |
食环署 |
食物环境卫生署 |
教资会 |
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 |
联招 |
大学联合招生办法 |
西九管理局 |
西九文化区管理局 |
艺发局 |
香港艺术发展局 |
古迹办 |
古物古迹办事处 |
互联网条约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第三次报告
序言
本报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约)提交的第三次报告(本报告),并会纳入中国根据公约而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内。本报告旨在向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委员会)汇报,自提交香港特区的第二次报告(上一次报告)(已纳入中国于2003年6月提交的第一次报告内),以及就委员会于2005年4月27至29日举行的第34次审议会审议上一次报告后,在2005年5月13日发表的审议结论(上次审议结论)作出回应。
上次审议结论在2005年5月由委员会发表后,我们已广泛把它派发给社会各界人士,包括立法会、有关政府政策局和部门、司法机构、非政府机构,以及其他关注团体。公众人士亦可从政府网页获得这份审议结论。
我们承诺会在本报告内对委员会就有关香港特区所表达的关注和建议作出详尽的回应。我们在拟备本报告时,按照过往的做法,先拟订了报告的项目大纲,胪列预计将包括在报告内的主要标题和个别项目。该份用作咨询的大纲广泛地分发给各持份者,包括立法会,以及人权论坛、促进种族和谐委员会、少数族裔人士论坛和儿童权利论坛的成员(这些论坛和委员会包括人权组织、少数族裔人士组织、儿童及青少年组织和非政府机构的代表)。报告的项目大纲亦上载于互联网。我们邀请公众人士在2010年1月11日至2月19日期间,根据大纲所列的项目,就政府施行公约的情况提出意见。我们亦请他们建议其认为应列入报告内的其他项目。
大纲先后两次在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会议上讨论,而关注有关事宜的非政府机构的代表在其中一次会议上表达意见。我们并与人权论坛、促进种族和谐委员会及儿童权利论坛的成员进行讨论,以征询其意见。我们在拟备报告时,已审慎考虑所收集的意见。我们按照过往的做法,把论者提出的事项,连同香港特区政府就这些问题所作的回应(如适用的话),纳入本报告的有关章节内。
由于香港特区在1999年提交的第一次报告(第一次报告)及上一次报告已详述确保香港符合公约而实施的法律、政策与措施的有关资料,而这些资料大多维持不变或只是稍作改动,本报告不会重复有关说明及阐述。
本报告将给予各持份者参阅,包括立法会、上述论坛的成员及关注有关事宜的非政府机构。报告并会在民政事务总署辖下各咨询服务中心,以及公共图书馆派发给市民,亦会上载政府网页。
第一条民主发展进程
1.1我们将于香港特区参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第三份报告中阐述香港政制发展的最新情况。该报告预计在2010年内提交。
第二条逐步实现公约所承认的权利及行使有关权利时不会受到歧视
禁止种族歧视的立法
2.1正如在上一次报告第2.4及2.5段提及,香港特区已检视立法禁止种族歧视的问题。经收集公众意见的咨询工作在2005年2月完成后,政府提交了《种族歧视条例草案》,而草案经立法会详细审议后,在2008年7月获得通过。
2.2《种族歧视条例》(《香港法例》第602章,下只以章节显示)在2009年7月全面实施。条例的目的是保障所有人的权利,使他们不会基于种族的原因而遭受歧视、骚扰和中伤。条例把一些在指定范畴(包括教育、雇佣和提供货品、服务、设施及处所的范畴)作出的直接及间接歧视定为违法行为。条例内有关间接歧视行为是否成立的条文,是根据国际采纳的相称原则而订定。条例并把在指明范畴基于种族而骚扰其他人的行为(即作出不受欢迎的行径,而在有关情况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顾及所有情况后应会预期另一人会因该行径而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吓)定为违法。此外,条例禁止其他与种族歧视有关的违法作为,包括歧视性的做法及广告、协助和指示或促致他人作出歧视行为,以及中伤。虽然条例没有规定必须采取平权行动,但条例明文订定准许采取特别措施,以切合属于某特定种族群体人士的特别需要。
2.3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是负责执行《种族歧视条例》的独立法定机构。根据条例,平机会受托执行和行使职能和权力,以消除种族歧视,以及促进不同种族群体的人士之间的平等机会及和谐。就种族歧视而言,平机会有权根据条例进行正式调查和获取资料,以及处理个别人士的投诉和提供法律协助。此外,平机会也可根据正式调查所得,向任何人士提出改变其政策或处事程序的建议,或向政府提出关于修改法律或关于其他方面的建议。
2.4政府已增拨资源予平机会,以供执行上述职务。平机会根据《种族歧视条例》发出的雇佣实务守则在2009年7月生效。该守则就如何在与雇佣有关的事宜上防止种族歧视和骚扰,以及推广种族平等及和谐提供实务指引。
2.5有论者指称,《种族歧视条例》并没有保障部分人士,例如中国内地新来港定居人士。委员会亦曾促请政府把法定保障范围扩大至包括这类人士。事实上,条例同样地适用于所有在港人士,为他们不受种族歧视的权利提供保障。条例并没有把内地新来港定居人士排除在其保障范围之外,因此,内地新来港定居人士同样受到条例的保障,不会基于种族而受到歧视。
2.6值得注意的是,这群人士与香港大部分其他永久性居民的分别不在于“种族”。大部分内地新来港人士与香港大多数永久性居民属同一人种。部分人在口音、方言或某些个人习惯方面有差异,并不表示他们是独立的种族群体。尽管如此,为协助内地新来港人士定居香港及融入本地社区,政府有关政策局及部门一直向他们提供各项支援服务。
2.7委员会及部分论者也建议特区政府修改现行入境法例中有关入境、在香港特区逗留期限以及离港的条文,以确保与新订的禁止种族歧视法例的规定完全相符。《种族歧视条例》第55条订明,该条例并不影响任何出入境法例。若没有该条文,那些无权进入香港或在香港逗留而被拒入境的人,可能会利用该条例就有关决定向区域法院提出申索,或向平机会作出投诉。这会增加无理缠扰诉讼的风险,也可能会削弱香港有效的出入境管制。
2.8此外,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入境者身份”并非一项被禁止的歧视理由。该公约第一条第二款订明,“本公约不适用于缔约国对公民与非公民间所作的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
2.9按照国际惯例,每个国家或地区均有本身的出入境法例,并可据此制订规管旅客入境或逗留的签证政策,以便执行有效的出入境管制。这些签证政策的制订,为保障当地居民的利益和福祉的重要工具。
2.10任何人如因入境事务处的相关决定(例如被拒入境或在香港逗留)而感到受屈,可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第53条,向政务司司长提出反对。该人亦可向法庭申请许可,就有关决定提出司法复核。
基于性倾向的歧视
2.11根据上次审议结论第78(a)段所载,委员会对现有的反歧视条例并未规管有关性倾向歧视等行为表示关注。
2.12在律政司司长诉丘旭龙(附件2A)一案中,香港终审法院裁定因性倾向而受到歧视,依据《基本法》第二十五条及《香港人权法案》第二十二条(该条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六条),是违宪的。
2.13有论者询问立法消除性倾向歧视的计划和时间表。政府曾委聘独立顾问进行一项意见调查,评估市民对同性恋者的看法。根据2006年3月公布的调查结果,35.4%的受访者认为政府不应在现阶段立法禁止性倾向歧视,28.7%则持相反意见。意见中立者占33.7%。
2.14经考虑调查结果后,我们的立场与在上一次报告中所表述的一样,即在现阶段,自我规管及教育,相对于立法,是处理这个范畴的歧视最适当的方法。我们会继续透过公众教育和行政措施,处理性倾向歧视的态度问题和推广不同性倾向人士的平等机会,以期在社会上建立互谅包容和互相尊重的文化。
2.15我们在1998年设立平等机会(性倾向)资助计划,资助有意义的社区活动计划,藉以促进跨性别人士及不同性倾向人士享有平等机会。过去多年来,我们共拨款600万元(本报告所有金额以港元为货币单位),用以资助为推广有关目的而举办的活动。
2.16部分论者认为批拨予上述资助计划的资源有限,有碍让更多市民认识政府的《消除性倾向歧视雇佣实务守则》及其他宣传活动的推行。有另外一些论者认为该实务守则不合时宜,且没有指标评估其成效。除了上述资助计划外,我们亦推行各种不同的宣传及教育活动,以推广不同性倾向人士的平等机会。过去五年,我们共拨款690万元以用于在这范畴的各项措施,包括宣传及教育活动。
2.17《消除性倾向歧视雇佣实务守则》旨在协助雇佣双方自我规管,以消除雇佣范畴中有关性倾向的歧视措施和行为。实务守则中所载列的原则仍适用于现时情况,我们会继续听取各持份者的意见,并在适当时就实务守则的内容作出更新。我们亦积极在政府内部及透过包括劳工处辖下的人力资源经理会等不同途径向私营机构推广实务守则。在人力资源经理会上进行有关实务守则的简报中,我们得到私营机构的正面反馈。
2.18在促进不同性倾向人士享有平等机会方面,其中一项措施是在2005年5月成立性别认同及性倾向小组,专门提供与这方面有关的服务。该小组除设立热线,处理有关性倾向的查询和投诉外,还举办宣传和教育活动。部分论者对于该小组在调解投诉方面的成效表示关注,亦有部分论者要求政府确保所有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侵犯人权的指控和举告,都得到即时及公正的调查,而所有犯事者都必须负上责任并受到制裁。该小组对所接到的每宗投诉均认真处理。虽然很多因素会影响调解工作,包括投诉个案的复杂性和相关人士合作的意愿等,但亦有个案经该小组成功调解。我们会继续寻求最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工作,并就每一投诉个案的不同情况为投诉人提供适切的协助。我们亦会继续推广小组接受投诉的热线。
2.19此外,我们还会继续透过在2004年成立的少数性倾向人士论坛,与非政府机构就香港性小众关注的议题交换意见。部分论者认为,该论坛作为性小众团体与政府人员的讨论平台,效用不大。自该论坛成立以来,曾有多个政府决策局及部门出席论坛,并就多个课题与论坛成员交流意见。这些课题包括处理同性同居者暴力问题的政策及服务、在学校推广性教育、社会福利署(社署)为少数性倾向人士提供的支援服务及为在校内受到性倾向歧视的学生提供的社工服务。有关决策局及部门提供详细资料以便论坛成员讨论。我们将继续邀请相关决策局及部门参与与其相关的论坛讨论项目。
2.20就部分论者提出不同性倾向或性别身份认同的儿童在感化院所和儿童住宿院舍所受的待遇,以及当局是否为执法机构人员提足够敏感度培训的问题,我们希望指出,儿童住宿院舍的员工均有特别留意不同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儿童。服务提供者会为员工提供指引,以保障受照顾儿童的利益。儿童及青少年感化院方面,它们所采用的设计及营造模式令院舍可以灵活分隔和管理儿童及青少年。透过适切的日程安排,不同类别的儿童及青少年不会有不必要的接触,同时确保感化院内的儿童及青少年时刻都获看管。我们亦会为负责感化院运作的员工提供足够的训练,提升他们对儿童及青少年院友(包括性倾向或性别认同不同的院友)多方面需要的认知及敏感度。社署亦津助非政府机构为附设于群育学校的院舍提供宿位照顾服务。营运这些宿位服务的员工亦会获得有关的培训。
2.21至于为执法机关人员提高敏感度的培训方面,惩教署的入职训练及其后安排的在职训练课程,都会提醒惩教人员留意在囚人士的不同性倾向或性别身份。如果有关人士需要协助,署方会提供心理辅导服务。另一方面,香港海关根据法定要求和政府颁布的政策,制订与平等机会有关的内部指引及发展训练课程。
年龄歧视
2.22我们反对雇佣方面的年龄歧视,并十分重视保障雇员的权利和平等就业的机会。为此,我们一直鼓励雇主用人唯才,不问年龄,并制订划一的准则,用以评估求职者及雇员的工作表现。继上一次报告第2.8段提及有关职位招聘方面的年龄歧视的民意调查后,我们在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就年龄因素在雇佣方面的重要性进行大规模的住户调查,以收集市民的意见。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的市民不认为年龄是雇佣方面的重要因素,而雇佣方面的年龄歧视问题并不普遍。就此,我们认为适宜继续透过宣传,推广平等就业机会的讯息,以及加强培训和再培训的工作,以提高不同年龄工人的就业能力。我们会透过定期调查等方法密切监察有关情况。
保护同性同居者免于暴力
2.23《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第189章)于2010年1月1日生效,将前《家庭暴力条例》的保障范围扩大,让作为情侣在亲密关系下共同生活的两名同居人士(不论同性或异性),通过强制令免受骚扰。
2.24就社会工作者(社工)和执法机关处理涉及同性同居者暴力个案的敏感度和培训方面,由负责香港特区社工注册的独立法定机构社会工作者注册局发出的《注册社会工作者工作守则》清楚订明,不论个别人士的性倾向如何,社工都会尊重其独特价值及尊严。社工会恪守守则的原则,以保密方式处理每宗个案。在社工的培训方面,本地一些开办社会工作课程的专上院校已把有关了解同性恋的课题引入其社工课程内。社署及非政府机构亦为社工及临床心理学家提供在职培训,培训课程包括人体性别特征、如何与不同性倾向人士合作、探究性倾向、性别认同及性吸引、性别身份认同问题及创伤及青少年性问题等。自《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生效后,社署亦已加强社工的训练,提供一系列的简介和培训,让他们了解涉及同性同居者的暴力问题,并掌握介入处理这些问题的技巧。而香港警务处(警方)亦因应这条《条例》的实施为警务人员提供培训,以加强他们在处理有关个案的敏感度。
保护残疾人士
促进残疾人士融入社会
2.25在2002-03至2008-09年度,政府已拨款超过1,300万元,用作举行公众教育及宣传活动,以促进残疾人士融入社会。
2.26 自2008年8月31日起,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残疾人公约》)在中国(包括香港特区)生效。为推广《残疾人公约》的精神和核心价值,政府在相关的公众教育活动方面的拨款,由2009-10年度的200万元,增加至在2010-11年度的约1,200万元。除了筹办多项全港性大型宣传活动外,政府亦拨款资助非政府机构和区议会筹办相关推广活动,务求深入社会各层面推广《残疾人公约》。在2009年,多个政府和非政府机构以“全方位推广《残疾人权利公约》精神,跨界别齐建平等共融社会”为主题,举办了34项公众教育活动。政府亦举办了全港性的宣传活动,以响应世界精神健康日和国际复康日。此外,政府亦加强公务员培训,以加深公务员对如何在日常工作中应用《残疾人公约》的了解。
2.27 为提高普罗市民对精神健康的认识、促使他们接纳精神病患者,以及鼓励精神病康复者融入社会,劳工及福利局自1995年起每年与各政府部门、非政府机构和传播媒介合作,举办“精神健康月”,并在活动期间推行一系列全港性和分区的宣传活动。康复咨询委员会亦积极在地区层面鼓励公众接纳精神病康复者和推广支持精神病康复者融入社会的讯息,包括与18区区议会合作,举办宣传活动,并且资助地区内各社区团体举办以“精神健康”和“为残疾人士缔造共融和无障碍的社会”为题的各类公众教育活动,从而促进社区共融。
2.28 就部分论者提出有关听障人士使用手语方面,劳工及福利局会继续促请有关的政府政策局和部门,认真检讨所负责范畴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及推广无障碍形式的交流,包括使用手语。为此,康复咨询委员会正成立工作小组,以向政府就推广使用手语提供意见。工作小组的成员会包括听障人士、手语翻译员、康复界代表、教育界代表及相关的政策局和部门。为听障学童提供的措施和服务载于第13及14条(有关教育权利)。
实施《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
查询和投诉
2.29在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平机会接获7,085宗与《残疾歧视条例》有关的具体查询(准投诉),并调查了1,853宗有关该条例的投诉。
2007 |
2008 |
2009 |
|
具体查询(准投诉) |
2 362 |
2 362 |
2 361 |
投诉调查 |
601 |
592 |
660 |
投诉性质 |
|||
对残疾人士的歧视 |
510 |
524 |
584 |
对残疾人士的骚扰 |
69 |
47 |
50 |
对残疾人士的中伤 |
9 |
10 |
17 |
残疾人士成为受害者 |
13 |
11 |
9 |
投诉范畴 |
|||
雇佣范畴 |
470 |
467 |
498 |
雇佣以外的范畴 |
131 |
125 |
162 |
致力调解 |
|||
尝试调解 |
163 |
131 |
173 |
调解成功 |
127 |
92 |
100 |
调解不成功 |
36 |
39 |
73 |
法律协助
2.30在2007至2009年间,平机会曾考虑的个案数目如下:
年份 |
获批 |
不获批准 |
正在考虑 |
撤回 |
申请人总数* |
2007 |
4 |
10 |
2 |
1 |
17 |
2008 |
9# |
7 |
8 |
0 |
23 |
2009 |
20 |
23 |
4 |
1 |
48 |
* 包括在上年度尚未完成处理的申请。
# 包括一宗原本在 2007 年不获批核的申请。在申请人要求覆检后,该申请最终在 2008 年 4 月获批核。
无障碍通道/设施的正式调查
2.31平机会所接获有关《残疾歧视条例》的投诉,绝大部分与无障碍通道/设施有关连。这些投诉包括无障碍通道/设施的有效性、连接性及可用性。平机会于2006年12月进行正式调查,以研究进出公共屋村和公共设施的通行问题以及其使用,以查找在通道/设施各方面的不足之处。个别巡查的结果已交予相关政府部门和政策局,以供他们提出意见和作出改善行动。研究报告全文预期可于2010年5月发表。
修订现有的《残疾歧视条例雇佣实务守则》
2.32随着公众对《残疾歧视条例》有较多和较深入的认识、法学方面的发展,以及投诉的数字和复杂程度有所增加,平机会认同有需要优化《残疾歧视条例雇佣实务守则》,使之继续成为雇主和人力资源从业员的有效参考工具,以便在工作间推行平等机会。就已修订的守则草拟本的公众咨询于2010年4月8日至2010年7月8日进行,预期新修订的守则可于2010年下半年生效。
研究与调查
2.33在上一次报告之后,平机会进行了多项调查研究。仍在进行的调查研究包括“公众对残疾人士的态度第二次基线调查”和“融合教育制度下残疾学生的平等学习机会研究”。这些调查研究的结果,有助平机会估量公众对一系列关乎该委员会工作核心领域的平等机会议题的认识和看法。这些调查研究亦有助平机会收集持份者的意见,了解如何能最有效地提高平机会的倡导角色和定出工作优次。
聘用残疾人士
2.34在2009年,康复咨询委员会积极联络不同界别,包括18区区议会、商界、社福界等,向他们推介残疾人士的工作能力和各政府部门与康复机构提供的残疾人士就业支援服务,以及争取各界支持,建立三方伙伴关系。这些工作得到社会福利机构、区议会和商界的正面回应。
2.35不少区议会亦筹办推广聘用残疾人士的活动。在2008年12月和2009年11月举行的“国际复康日”,活动的筹备委员会亦以“促进残疾人士就业”为主题。筹委会并与18区区议会合作,嘉许18区支持聘用残疾人士的“关爱雇主”。一些商业机构已即时透过有关政府部门和康复机构的协助,聘用残疾人士,以及更广泛地购买残疾人士制造的产品和使用其服务。可见当局的工作已渐见成效。
2.36为促进残疾人士就业,劳工及福利局和康复咨询委员会继续把“促进残疾人士就业”定为2010年公众教育的宣传重点之一,并透过一系列新措施,向不同界别推介残疾人士的工作能力和各政府部门与康复机构提供的残疾人士就业支援服务,从而促进商界、地区、政府部门和非政府机构的多方协作伙伴关系,携手推动雇用残疾人士,支持残疾人士自力更生,全面融入社会。
进出处所
《设计手册:畅通无阻的通道2008》
2.37建筑事务监督于1997年发出《设计手册:畅通无阻的通道1997》(《设计手册1997》),为建筑业界提供指引。这些年来,建筑科技日新月异,市民的生活质素日益改善,市民大众对残疾人士的需要亦加深了解。为此,正如上一次报告第2.14段所述,政府对《设计手册1997》作出检讨,目的是因应建筑科技的进步和社会人士的期望,改进有关设计的规定。
2.38政府就检讨广泛地咨询了持份者、立法会及公众人士。在参考了咨询期间所收集的意见,并经所需的法例修订后,《设计手册:畅通无阻的通道2008》(《设计手册2008》)于2008年12月1日生效。《设计手册2008》提出了一系列新规定,例如:要求为残疾人士提供通往后台的设施;就停车位的数目、大小及标志,引入详细的规定;改良方向指示标志;以及就走廊、楼梯及大堂内为视觉受损人士提供的最低照明光度订明规定等。
改善政府处所
2.39政府继续采取积极的措施,改善政府建筑物的无障碍通道设施。所有2008年12月1日后兴建的政府建筑物项目,均须符合《设计手册2008》的规定,并须尽可能达至比法例规定更高的标准。建筑署亦已设立一套设计评审机制,以确保所有新项目在设计初期,已充分考虑畅道措施。建筑署辖下的设计评审委员会会监察项目的畅道建议,以确保项目符合法定的畅道设计要求。
2.40自2000年以来,政府改善了147幢政府大厦的通道设施,总开支约达7,200万元。建筑署亦会额外进行一系列小型工程,包括无障碍通道设施改善工程。
2.41此外,个别的政府部门和公营机构亦会在其管理的场所进行改善工程,提升无障碍设施。例如,自2006年起,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已完成133项文娱康乐场所的改善计划,包括2009东亚运动会的12个比赛场地,并会再推行40项改善计划,为残疾人士提供无障碍通道和设施。
2.42自2002年起,房屋署已在其新建楼宇采用“通用设计”概念,为不同类别的租户,包括长者和残疾人士,提供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房屋署亦已在现有屋村分阶段开展有关改善工程。
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成立监护委员会
2.43上一次报告第2.17及2.18段所述的情况并无改变。
法律援助申请者的财务资源限制
2.44自2003年提交上一次报告后,评定法律援助申请人财务资格的准则已因应上一次报告第2.22段提及的检讨的结果作出修订。申请人在接受经济审查时,从其收入或资产可获扣减/豁免计算的项目较以往为多。新增可获扣减/豁免计算的项目包括:(a)赡养费;(b)申请人不论是受雇或自雇人士,在工作期间,如受养人因身体或精神状况而无法照顾自己,需要雇用他人提供照顾,不论受养人是否与他同住,有关开支可予扣减;以及(c)申请人就其伤害提出法援申请索偿,他在该次意外后收到,用以支付护理及医疗的保险赔款。
2.45部分论者认为,法律援助申请人财务资格限额的豁免,除适用于涉及不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案件外,还应适用于涉及不符其他国际公约(包括本公约)的案件。法律援助的基本目标是只向没有经济能力提出诉讼或在诉讼抗辩的人提供援助,这是普遍认同的法援目标,也是政府制订法援政策的基础。因此,要决定申请人是否符合获批法援的资格,除案情审查外,我们还规定申请人须接受经济审查。经济审查和案情审查是法援的两大基本原则,我们必须谨慎维护。有鉴于此,法律援助署署长的豁免权力应受规限。为确保经济能力有限的人可透过法律途径寻求公义,政府定期检讨评定法律援助申请人财务资格的准则,并正就最近一次检讨所提出提高财务资格限额的建议进行咨询。
保护寻求庇护者及难民
2.46委员会建议在禁止歧视的原则下,制订清晰和一致的难民收容政策,而部分论者则提出应为寻求庇护者及难民提供更有效的保护。我们并无计划把《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公约》及该公约的《1967年议定书》的适用范围扩展至香港。香港地小人多,加上是区内经济较繁荣的地方,而且签证限制较少。在此独特的情况下,该上述难民公约如适用于香港,容易被人滥用。我们采取坚定的政策,不向任何人提供庇护,也没有义务接收根据难民公约申请难民身份的人。
2.47在香港提出的难民身份申请由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署香港办事处(专员署香港办事处)处理。香港特区政府对该办事处给予支持及与该处保持紧密联络。
2.48基于人道理由,寻求庇护者在留港期间若未能应付基本生活需要,政府会与非政府机构合作,按个别情况向他们提供实物援助。有关援助包括临时住屋、膳食、衣履及其他基本日用品。如有需要,他们亦可获医疗费用减免、辅导服务和交通津贴。当局会按个别寻求庇护者本身的需要及个人情况(例如其本身既有的资源及能够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资源),提供不同援助。
2.49身在香港的难民或寻求庇护者不会单因为此身份而受到限制或获豁免权。难民身份申请在专员署香港办事处处理期间,寻求庇护者如未经准许逗留而继续留港,根据现行违反入境法例罪行的检控政策,若其入境罪行与申请庇护直接有关,当局可暂缓提出起诉,直至其申请有结果为止。
人权机构
2.50委员会重申其关注到特区并没有成立具广泛权力的人权机构。部分论者并建议成立类似并具有清晰权力以保障儿童权利的机构。有关设立独立人权机构的事宜,政府在较早前检讨申诉专员公署的职权范围时已加以考虑。
2.51该项检讨由申诉专员公署进行,检讨报告分为两部分,分别在2006年及2007年提交政府。有关申诉专员应否履行人权委员会的职能,保障和促进人权的问题,在公署第二部分的报告内探讨。报告指出,虽然并无明文规定申诉专员有责任承担人权方面的职责,但专员的工作本质,便是确保公共行政机构会保障个人权利。在香港现行的人权保障机制下,不同的法定机构,包括申诉专员公署、平机会及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均有其角色,按相关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至于应否设立一个单一的机构,监察香港在保障人权方面的各项问题,属政策事宜,应由政府研究。
2.52经考虑该报告后,政府认为香港已有广泛的机制保障人权。除上述的法定机构外,香港拥有一个建基于司法独立、专业法律服务和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的稳健法律制度,且坚守法治精神。政府的政策及措施亦受到立法会、发展蓬勃和自由的传媒以及市民大众所监察。现时并无明显需要另设人权机构,与现有机制的功能重迭或取而代之。
2.53因此,我们认为无需另设独立监察机制,实施公约或其规定。
平等机会委员会
2.54政府最近已完成另一次在上一次报告第2.19段提述有关平机会最高三层管理人员的薪酬检讨。检讨结果显示,在2007-09这段期间,平机会最高三层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相类职级的公务员大致相若。我们会继续定期进行这项检讨。
2.55部分论者认为,由平机会主席身兼行政职务的安排缺乏责任承担和监管,不符合《巴黎原则》。
2.56政府已考虑这问题,并与立法会进行讨论。立法会议员对此意见分歧。大部分议员赞成分拆主席及行政总裁职位,但其他一些议员对此,特别是把主席职位转为非执行主席的建议有所保留,认为这样或会影响平机会执行其职能的能力。平机会大部分委员倾向支持设立非全职非执行主席及全职行政总裁职位,但亦有意见同时支持非全职非执行主席及全职执行主席两种方案。
2.57经考虑所得的意见后,我们认为在现阶段主席一职应维持不变,但应增设一个营运总裁职位,以监察行政及运作事宜,和加强平机会的管治。日后如认为有关安排应予检讨,我们乐意听取平机会及社会上的意见。
第三条男女享有平等权利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妇女事务委员会
3.1我们为本报告定稿时,也正在准备香港特区根据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的第三次报告。这份报告将纳入在中国根据该公约提交的报告内。
妇女事务委员会
3.2自2007年7月1日香港特区政府总部重组后,妇女事务委员会(妇委会)由劳工及福利局提供行政支援,并继续获得每年约2,000万元的经费。
3.3为逹致其“促使女性在生活各方面充分获得应有的地位、权利及机会”的使命,妇委会继续采取三管齐下的策略,即缔造有利的环境、透过能力提升增强妇女能力及公众教育,促进女性的权益和福祉。妇委会在有关范畴进行的主要工作包括:
性别观点主流化:继续推动性别观点主流化的工作。上一次报告第3.3(a)段提及由妇委会设计的检视清单自2002年起已于30个不同政策/工作范畴中采用。根据政府过去在使用检视清单和推行性别观点主流化概念的经验,并在持份者的协助下,妇委会于2009年修订检视清单。经修订的检视清单能更有效地协助政府人员在不同政策及工作范畴应用性别观点主流化。另外,我们为不同职系和职级的公务员提供关于性别敏感度的培训,提升他们在制订政策和提供服务时对妇女观点的关注。政府和区议会的性别课题联络人网络亦分别于2003年及2008年建立,协助促进在政府内部和地区层面推动性别观点主流化的工作;
增强能力:正如上一次报告第3.3(b)段所述,妇委会继续推动妇女参与政府的咨询及法定组织。在2004年,政府接纳了妇委会的建议,在委任妇女为咨询及法定组织成员方面定下25%的初步工作目标,作为两性参与上述组织的基准。此外,妇委会亦与政府紧密合作,积极接触、物色和培育具潜质的妇女出担咨询及法定组织成员。在各方努力下,妇女参与该等组织的比率由2003年的22.6%上升至2009年12月的27.3%。妇委会亦于2003年出版小册子,汇集政府部门、非政府机构、妇女服务机构及社区组织有关增强妇女能力优良措施的例子,以鼓励发展和采纳创新及正面提升妇女地位的计划。另外,妇委会于2004年推出的“自在人生自学计划”,是其在增强妇女能力方面的一项主要措施。该项计划是一项切合妇女需要和兴趣的灵活学习计划,通过电台和由超过70个妇女组织及非政府机构主办的面授课程讲授。课程内容包括人际关系技巧、理财、健康及其他实际日常生活问题。计划自推出以来,鼓励了不少不同背景和教育程度的妇女实行终身学习和提升个人能力。截至2009年,报读课程人数累积超过35,000人次,另有大量听众通过电台收听有关课程;以及
公众教育:妇委会持续推行公众教育,藉此消除性别成见和性别定型观念,并提高社会人士对妇女事务的关注。妇委会亦很重视通过学校宣扬性别意识,希望从小向学生灌输正确的性别平等观念,从而消除性别定型。自上一次报告提交后,妇委会举办了各项宣传和公众教育活动,包括电台节目、以增强和提升妇女能力为题材的电视单元剧和特辑、展览、研讨会以及宣传性别意识的比赛等等。在2009年8月,妇委会举办了名为“承担、超越――廿一世纪女性”的研讨会。研讨会吸引了不少人士出席,并为检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香港的实施情况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
3.4有论者担心随着家庭议会(见下文10.5及10.6段)在香港成立,妇委会的角色会被削弱。这两个咨询组织是在紧密相关但不同的范畴担当不同的角色。家庭议会提供一个高层次的平台,让各局和各界别从家庭角度讨论一些重大议题。该议会负责就制订有关支援和强化家庭的政策和策略方面向政府提供意见。另一方面,妇委会则是负责促进妇女的福祉和权益的中央机制。基于家庭与妇女事务两者的紧密关系,妇委会主席获委任为家庭议会的当然委员,以期从妇女角度提供意见,以及促进妇委会和家庭议会的沟通及合作。妇委会会与家庭议会紧密合作:妇委会继续推行与家庭支援相关的服务及计划,并按情况负责推行家庭议会通过的新家庭支援服务及计划。家庭议会向妇委会提供有关家庭核心价值和以家庭为本的计划的意见,妇委会推行计划时,会参考这些意见。在家庭议会有意开展合作计划以推行与家庭有关的支援措施时,妇委会在资源容许的情况下,会给予支援,并制订有关计划。妇委会亦可建议与家庭有关的课题,供家庭议会讨论。
3.5妇委会继续自主处理有关妇女事务的工作,包括推广性别观点主流化和两性平等,促进妇女参与政府的咨询和法定组织,以及监察《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实施情况。
检讨《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
3.6就上一次报告第3.7段有关平机会对《性别歧视条例》的检讨,在2008年通过的《种族歧视条例》对《性别歧视条例》作出了相应修订,把违法的性骚扰扩展至涵盖使某人工作、学习或进行训练的环境在性方面有敌意或具威吓性的情况。与此同时,平机会与教育局联手制作有关防止校园性骚扰的教育及宣传资料。我们鼓励学校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以确保学校环境不会出现在性方面含敌意或威吓性的情况。平机会亦于2009年年初举办培训班,参加的校长或教师超过600位。
3.7至于平机会在检讨报告中提出的其他修订建议,部分涉及技术性问题,有些则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反歧视条例。政府现正研究如何推行余下的建议最为恰当。
“小型屋宇政策”
3.8我们会继续推展小型屋宇政策的检讨工作。由于小型屋宇政策涉及法律、人权、土地用途和规划等广泛而复杂的问题,政府必须审慎地加以检讨,故检讨需时进行。待敲定具体建议后,政府会适当地咨询乡郊地区人士和公众。
第四条可对本公约所载权利施加的限制
4.1第四条的情况并无改变,与上一次报告第4.1段所述的相同。简言之,除了法律所订明的限制外,香港特区政府并没有对公约所载的权利施加任何限制。而且,凡法例所订明的限制(如有的话),概与公约所载权利的性质并无抵触,其唯一目的是在于增进自由社会的公共福利。
第五条禁止破坏公约确认的任何权利和自由
5.1第五条的情况并无改变,与第一次报告第40段所述的相同。那就是说,香港特区政府没有以任何基本人权未获公约确认或只是部分获确认为借口,对有关该等权利施加限制或减免履行有关该等权利的义务。
第六条选择职业和劳工权利
6.1在宪制保障、法规及政策方面的情况并无改变,与第一次报告第41及42段所述的相同。
就业辅导服务
6.2劳工处透过就业中心、饮食业招聘中心、电话就业服务中心、“互动就业服务”网站及设于全港多处地点的“揾工易”空缺搜寻终端机,为所有求职人士免费提供方便的就业服务。该处亦有推行特别就业计划以照顾不同类别求职人士的需要。
6.3承接上一次报告,劳工处在就业辅导服务范畴落实的新措施包括:
在2003年5月推出“中年就业计划”,透过给予雇主培训津贴,鼓励他们聘请40岁或以上的失业人士,并提供在职培训,以协助他们就业。面对金融海啸,劳工处在2009年6月加强了有关计划,透过提高培训津贴及延长津贴期,促进中年人士的就业;
在2005年4月推出“就业展才能计划”,透过职前培训和试工,提升残疾人士的就业竞争力。参与计划的雇主每聘用一名残疾雇员,便会获得工资补助。同样地,劳工处在2009年6月加强了有关计划,以促进残疾人士的就业;
为提升在寻找工作方面有特别困难的求职人士的就业能力,劳工处在2005年6月推出一项“工作试验计划”。在为期一个月的工作试验期内,参加者会获安排在参与机构工作,并可获由劳工处及参与机构支付的津贴;
为加强向居住于偏远地区的求职人士的就业服务,劳工处于2006年9月在该等地区设立两所新的就业中心,使全香港就业中心的数目增至12所;
在2009年2月设立一所饮食业招聘中心,为业内雇主及求职人士提供适切的就业配对及即场面试安排,以便更有效及更快地回应他们的招聘及就业需要;
随着两所“新来港定居人士就业辅导中心”与就业中心于2005年1月合并后,新来港定居人士现可透过全线12间就业中心取得就业支援服务。每所就业中心均专为新来港定居人士设立就业资料角及定期为他们举办就业简介会,以助他们寻找工作;以及
为方便少数族裔求职人士使用劳工处的就业服务,劳工处将有关的宣传小册子翻译成多种少数族裔语文,并透过多种渠道以中、英文发放职位空缺的主要资料。所有就业中心均以中、英双语提供就业服务,并为少数族裔求职人士开设就业资料角及专责柜位,以及定期为他们举办就业简介会。他们亦可参加“就业选配计划”,接受更深入的就业服务,包括职业辅导和就业选配,以及转介报读专为少数族裔人士而设的培训课程。有需要的话,该处亦会透过预约的传译服务,为不会说中、英语的求职人士提供服务。
青少年就业辅导服务
6.4与很多其他经济体系的青少年一样,香港的青少年(特别是学历较低及缺乏工作经验的青少年)在经济不景的情况下,并不容易找到工作。
6.5劳工处在2009年9月以前,透过所推行的两项就业计划――“展翅计划”及“青少年见习就业计划”(青见计划),为15至24岁的离校青少年提供职前及在职培训。展翅计划自1999年推行以来,已培训了超过90,000名青年人,而青见计划由2002年推行以来,则合共协助了62,200名青年人入职。
6.6在2009年9月,劳工处加强及整合展翅计划及青见计划成为一个兼备职前及在职培训完整配套的综合计划――“展翅·青见计划”,以“一条龙”的模式提供更适切及全面的青少年培训及就业支援。整合后的“展翅·青见计划”的服务对象为15至24岁学历在副学位或以下的青年人。计划并没有就培训名额设置上限,以弹性地取录所有合资格的青年人。
6.7由2009年9月开始,整合后的展翅·青见计划已:
推行全年收生;
把成功就业学员可获取的个人就业辅导服务由12个月延长至24个月;以及
与雇主及培训机构合作,举办更多具备增值元素的度身订造培训暨就业项目。
6.8展翅·青见计划具多样化的元素,照顾不同背景的青少年的需要。例如:计划为中国内地新来港定居人士、少数族裔人士、更生青年人或学习迟缓的青少年提供度身订造的培训项目。项目内容包括个人化的择业辅导、个案管理服务,以及针对上述组群度身订造的职前培训课程。培训课程涵盖求职及人际技巧、团队协作、电脑应用,以及多个行业的职业技能训练。截至2009年年底,整合后的展翅·青见计划已接获约10,700份申请。
6.9除了上述计划外,劳工处于2007年12月及2008年3月分别设立两所“青年就业资源中心”,为15至29岁青少年提供一站式的综合就业及自雇支援服务。中心成立的目的,是要协助青年人在就业路途上选择合适的起点,并透过中心的服务,提升青年人的就业能力,协助他们掌握最新的就业资讯,从而在就业市场站穏阵脚,持续发展。
职业训练
6.10正如上一次报告第6.15段所述,人力发展委员会就职业训练及人力发展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见,以配合社会不断转变的需要。
雇员再培训局
6.11正如上一次报告第6.7段所述,雇员再培训局(再培训局)为失业工人提供再培训,以协助他们掌握新技能及另觅新职。自再培训局于1992年成立至2009年年底,该局已合共提供约138万个培训名额。在2007-08至2009-10年度的三年期间,学员的平均就业率约为八成。
6.12考虑到当前的人力资源状况,并为了让更多人士可在知识型社会下能够保持就业能力,再培训局自2007年12月起把服务对象由30岁或以上、具中三或以下教育程度的本地居民,扩展至15岁或以上、具副学位或以下教育程度的人士。换言之,除了劳动人口中较年长及具较低技能的一群原有服务对象外,年龄介乎15至29岁及具较高教育程度的青年人现时亦合资格使用再培训局的服务。此外,再培训局于2008年就该局的未来路向进行了一项策略性检讨,其间咨询了持份者、公众及人力发展委员会。政府在2009年年初通过了该策略性检讨提出的建议。再培训局现正推行各项建议,以期为服务对象提供更全面及多元化的培训及再培训。为更有效反映再培训局的新服务范畴,再培训局已将“雇员再培训计划”重塑为“人才发展计划”。再培训局的使用学额数目由2007-08年度的87,000个增加至2008-09年度的99,000个。再培训局计划于2009-10年度提供143,000个学额。
6.13所有合资格的服务对象,不论性别,均可报读再培训局的课程。一直以来,因应市场需要而设计的再培训局课程尤其深受女性学员欢迎。举例说,在2008-09年度,女性学员占整体学员人数的70%。另一方面,再培训局亦致力为其他特定目标对象提供服务,包括由中国内地新来港定居人士、少数族裔人士及青少年。有关服务详情载列如下:
新来港定居人士可报读再培训局提供的所有课程,而该局亦为他们提供专设课程。在2008年年底,再培训局已将上一次报告第6.8段所提及专为新来港定居人士而设的“求职锦囊”课程强化为“就业启航单元证书”课程。该项经强化的课程为学员介绍社区资源、本地劳工市场及工作文化。截至2009年12月底,约有135,240名新来港定居人士修毕再培训局提供的培训课程;
再培训局自2007年年中开始提供以英语教授,为少数族裔人士专设的课程。该局并提供特别支援,包括向培训机构提供资源,聘请少数族裔传译员,以协助学员学习和寻找工作。在2008-09年度,再培训局为少数族裔人士提供全日制就业挂钩课程及部分时间制通用技能课程,包括“职业中文传意”课程及“就业启航单元证书”课程,以加深少数族裔人士对本地就业市场、职场文化、求职渠道及技巧的认识和了解。此外,再培训局于2008年6月成立两个聚焦小组,定期就少数族裔人士的培训需要及有效接触少数族裔人士的渠道咨询相关持份者。聚焦小组的成员包括少数族裔团体、非政府机构及培训机构的代表。再培训局于2009-10年度推出更多为少数族裔人士专设的课程,包括17项全日制就业挂钩课程及12项部分时间制通用技能课程;以及
由2007年12月开始,再培训局为年轻的新服务对象开发多元化和配合他们不同兴趣的新课程。举例说,再培训局在2008年9月与职业训练局(职训局)合作,以试行模式推出专为15至20岁待学待业青少年而设的“青年培育计划”课程。这项计划涉及51项培训课程,涵盖18个行业范畴,目的是重新启动青少年的学习意欲,让他们认识自己的志向,并推动他们积极规划个人的事业。为探索多元化的培育模式和扩阔培训网络,再培训局于2009年9月推出由另外九间培训机构提供的15项青年培育计划课程。为了照顾少数族裔青少年的培训需要,再培训局在青年培育计划下以试行形式推出“青出于「南」”课程,有关课程旨在协助少数族裔学员掌握职业相关技能及语文能力,以提升他们的就业和融入社会的能力。
职业训练局
6.14正如上一次报告第13.43段所述,职训局是提供职业训练的主要机构之一,并负责就有关职业训练的政策,向政府提供意见。职训局辖下提供职业训练的院校包括旅游服务业培训发展中心、中华厨艺学院、海事训练学院及另外12所训练中心。在2008-09学年,15所院校共提供约22,700个全日制、兼读及自修课程学额。于2008-09学年按上课方式及课程程度计算的学生人数统计资料,载于附件6A。这份附件更新了上一次报告附件13D及13E的资料。职训局提供的教育课程会在有关教育的第十三及十四条阐述。
学徒训练
6.15至于学徒训练方面,上一次报告第13.46段所述的情况并无改变。在2009年注册的学徒合约有1,675份,涉及学徒共1,675名(2002年为1,850名)。在2009年年底,约有3,300名学徒正接受训练(2002年有4,150名)。
保障雇员免受无理解雇
6.16有关保障雇员免遭不合理解雇的措施,情况与上一次报告第6.6段所阐释的相同。然而,为加强保障雇员免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香港特区政府现正草拟修订有关复职令的条例草案并征询持份者的意见,建议就雇员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而提出补救申索的情况,免除须雇主同意才可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命令的规定。在这期间,我们须考虑倘若另一条条例草案获制订成为法例后对施行复职或再次聘用命令条文可能带来的影响。持份者表示有需要待该另一条条例草案的条文敲定后,方才落实上述有关复职令的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就业统计数字
6.171987年、1992年、1997年、2002年及2009年有关就业、失业和就业不足的统计数字,载于附件6B。
输入人才及劳工
6.18香港在输入优才及专才方面奉行开放的入境政策。来自中国内地或海外的专才,如已获聘在香港从事不能轻易觅得本地人担任的工作,其薪酬亦相当于市场水平,便可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或“一般就业政策”申请来港就业。此外,根据2006年6月推出的“优秀人才入境计划”,世界各地人才无需先获本地雇主聘用,亦可申请来港居留。自2008年5月起,在香港修读经本地评审全日制课程而获得学位或更高资历的非本地毕业生,可在毕业后留港一年,期间可自由就业。以往曾在香港修毕相同资历的非本地毕业生,只要其受雇的工作通常是由学位持有人担任,薪酬福利条件达到市场水平,亦可申请回港工作。
6.19至于“补充劳工计划”,计划的情况并无改变,与上一次报告第6.18(b)段说述的相同。截至2009年12月31日,在该计划下共有约1,500名输入劳工在香港工作。
工作权利:有关歧视的问题
6.20关于种族、性倾向,以及年龄歧视问题的情况,已在本报告有关第二条的第2.1至2.22段论述。
6.21有关对30岁或以上女性在就业上可能遭受年龄歧视的指称,现时情况与上一次报告第6.21段相同,即有关指称是没有根据的。事实上,一项在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进行的大型住户调查并无显示女性在就业上遭受年龄歧视。
6.22在2009年,劳工处的就业服务共登记了181,468名求职人士,其中96,202名(53.0%)为女性,她们之中46.6%的年龄是30岁或以上。在同一时期,共19,385名人士通过劳工处的就业服务成功就业,他们当中有10,753名女性求职人士,其中6,659名年龄为30岁或以上。整体女性求职人士和年龄在30岁或以上的女性求职人士的成功就业率分别是11.2%和14.9%。同样组别的男性求职人士的有关比率则分别是10.1%和11.3%。
第七条享受公平与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
法定最低工资
7.1政府于2006年10月与商界及劳工团体携手推行为期两年的“工资保障运动”,通过自愿及非立法方式为清洁工人及保安员提供工资保障。“工资保障运动”于2008年10月进行全面检讨。检讨结果显示,尽管该运动带来了文化转变,加深了市民对工资保障和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和认同,但透过自愿参与方式推广工资保障始终有其局限。因应这些局限,政府在2008年10月宣布,为最低工资展开立法工作。由于低薪职位并不局限于清洁工人和保安员两个工种,而低收入雇员在不同工种间往往有一定的职业流动,法定最低工资会适用于各行业。
7.2政府于2009年7月向立法会提交了《最低工资条例草案》。在草拟该条例草案的过程中,政府积极并全面地咨询各持份者,并广泛征询他们的意见。香港属高度外向型的经济体系,而且实施联系汇率制度,因此我们明白工资和价格的弹性,对保持香港的竞争力和抵御外围冲击的能力,至为重要。然而,保障弱势工人和促进社会和谐也是同样重要的社会政策目标。因此,这条条例草案旨在制订一个法定最低工资制度,设定工资下限,以防止雇员的工资过低,并同时确保不会严重损害本港劳工市场的灵活性、经济竞争力以及弱势工人的就业机会。
7.3我们会采取以数据为依归的原则制订和检讨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最低工资委员会将以这理念为基础就法定最低工资的水平作出建议。这个委员会由劳工界、商界、学术界和相关政府政策局/部门的成员组成,会研究及分析数据和广泛咨询持份者,以及考虑一篮子与最低工资水平相关或受其影响的社会、经济及就业因素。我们亦会评估弱势工人被取代的可能性,尤其在进行涵盖所有行业的统计调查的同时,会就可能较易受工资波幅影响的中小型企业及低薪行业,进行针对性的统计调查,以评估法定最低工资对它们的影响。《最低工资条例草案》是订定以时薪为单位的法定最低工资,以确保雇员获取与其工作时数相称的薪金。在指定教育机构提供的全日制本地经评审课程内进行实习的学员,以及在雇主家中免费居住的留宿家庭佣工不在涵盖范围之内(详情见下文第7.22至7.28段)。条例草案同样适用于残疾雇员,一如适用于健全雇员;并同时为生产能力受损的残疾人士提供特别安排,以减低法定最低工资可能对他们的就业机会造成的影响。
7.4立法会已成立法案委员会审议条例草案,并在2009年举行了八次会议。在立法会审议条例草案的同时,政府统计处于2009年第二季展开一项新的统计调查,提供统计数据,以便进行与法定最低工资有关的分析。统计调查结果已于2010年3月18日公布,并交由临时最低工资委员会作审慎和客观考虑。该临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采用以数据为依归的原则进行数据研究和分析,并广泛咨询持份者,就首个法定最低工资的水平向政府提出建议。最低工资法例生效后,最低工资委员会将成为法定组织。
7.5待立法会通过条例草案以及就首个法定最低工资水平制订附属法例后,我们会预留时间让社会作准备,然后香港便可实施法定最低工资。
7.6有论者认为《最低工资条例草案》只设定工资下限,而非设定一个能维持合理生活水平的最低工资,与《公约》第七(子)(二)条不符,并就此表示关注。条例草案的目的,主要是订定以时薪为单位的最低工资,以防止过低的工资。此外,条例草案亦会设立最低工资委员会,负责就每小时最低工资额作出建议。正如上文第7.3段提及,委员会会采用以数据为依归的原则进行数据研究和分析,并广泛咨询持份者。条例草案订明,该委员会在执行其职能时,须顾及在防止工资过低与尽量减少低薪职位流失的目标之间取得适当平衡,以及维持香港的经济发展及竞争力的需要。因此,条例草案是政府实现第七条载述的权利重要的一步,与《公约》相符。
雇佣保障:雇员权益和福利
《雇佣条例》(第57章)的保障
7.7《雇佣条例》下各种法定权益及福利的情况,与第一次报告第84、87(c)及87(d)段所阐释的大致相同。
7.8自《雇佣条例》在2007年7月修订后,各种法定权益及福利,包括假日薪酬、年假薪酬、产假薪酬及疾病津贴等,均以雇员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采用12个月的较长参考期为计算基础,可令雇员获得的款项更稳定及可预测。同时,此项修订更明确订明《雇佣条例》界定为工资的所有组成部分,不论其名称或计算方法为何,均须包括在有关法定权益的计算之内。
7.9有关《雇佣条例》对兼职工人和被停工的工人的保障,情况与第一次报告第113及114段所阐释的相同。然而,因应近年劳工市场可能呈现的发展状况,政府现正就《雇佣条例》下“连续性合约” 的定义进行检讨,包括从雇员和雇主搜集有关的统计数据及资料,以及咨询相关的持份者。由于“连续性合约”是厘订雇员是否享有在《雇佣条例》下某些雇佣权益的基础,任何对这法定定义的修订都可能会对劳工市场和整体社会有深远的影响。因此,在检讨的过程中,政府会全面考虑香港本身的情况,务求在雇主与雇员的利益之间取得合理平衡。
7.10为加强雇员(包括外籍家庭佣工(外佣))的工资保障,自2006年3月起,《雇佣条例》下欠薪罪行的最高罚则,由罚款20万元及监禁一年,大幅提高至罚款35万元及监禁三年。
7.11劳工处在2002年9月设立“雇佣申索调查组”,以便尽快深入调查涉嫌违反《雇佣条例》的个案,以期及早提出检控。自此,劳工处致力加强对工资罪行的执法行动。在2009年,涉及违例欠薪经定罪的传票有1,314张,比2002年的139张大幅增加了845%。在2009年,涉及外佣雇主拖欠或短付工资经定罪的传票有124张,在2002年只有1张。
7.12有来自劳工界的论者对怀疑假自雇的问题表示关注。政府强调,一名人士的真正身份属雇员或自雇人士,并非纯粹取决于其职位或合约名称(即双方如何称呼两者关系),而是视乎该关系的实际情况。即使雇员在合约中被描述为自雇人士,但如果双方实质上存在雇佣关系,雇主仍须履行他在有关法例下的责任。雇主必须向该等被假称为“自雇人士”的雇员偿付可追溯的法定福利。此外,雇主亦可能要负上触犯《雇佣条例》或《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的刑责。
7.13为了阻吓有意藉自雇人士合约逃避支付雇佣权益予员工的雇主,劳工处采取三管齐下的措施处理假自雇问题,包括:加强对雇主和雇员的宣传及推广工作,重点向中小型企业的雇主宣传使用假自雇这种手法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为涉及假自雇纠纷的雇员提供更方便的咨询及调解服务;以及加强执法以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7.14雇员如怀疑雇主假借自雇之名,剥削他们的法定权益,可透过劳工处的投诉热线或向劳资关系科分区办事处举报。如发现怀疑涉及假自雇的雇主拖欠雇员薪酬或法定权益,劳工处会采取积极的跟进行动。如发现怀疑违例情况,劳工处会进行调查,若有足够证据,会向违例雇主提出检控。
7.15有关《雇佣条例》及劳工处调解服务的情况,与第一次报告第95段所阐释的相同。
7.16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普通法制度下,由于民事及刑事案件的举证标准不同,民事和刑事程序是分开及截然不同的。雇员可就向雇主的雇佣申索寻求劳资审裁处的裁决。与此同时,如发现个案有涉嫌违反《雇佣条例》的事项,不论雇员在劳资审裁处的民事申索(如有的话)进展如何,劳工处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会作出刑事检控。劳工处会继续鼓励雇员就雇主涉嫌违反《雇佣条例》下的罪行担任控方证人。
外地劳工及外籍家庭佣工
7.17在上次的审议结论中,委员会对外佣可享有的法律保障及权益表示关注。就这方面,我们强调政府一向十分重视保障所有外来工人(包括输入劳工和外佣)的权益。在香港的劳工法例下,外佣与本地工人享有同样的权益和保障。外来工人,不论种族,与本地工人享有同样的法定权益及福利。此外,政府一直以来亦为外来工人(特别为外佣)提供本地工人一般未能享有的额外权益。
外佣与本地工人受到同样的法定保障
7.18香港的劳工法例,包括主要的两条法例,即《雇佣条例》及《雇员补偿条例》,适用于本地及外来工人。因此,外佣享有和本地工人完全相同的雇佣权益及福利,包括生育保障、休息日、法定假日、有薪年假、长期服务金,以及工伤补偿等。
外佣享有本地工人没有的额外合约保障
7.19除了法定保障外,在香港工作的外佣长久以来一直受特别为他们度身订造的“标准雇佣合约”所保障。该合约是雇主在香港聘用外佣必须采用的合约。标准雇佣合约列明了雇主必须提供予外佣的基本雇佣条款,包括不低于当时的“规定最低工资”(请参阅下文第7.20及7.21段)、免费提供有合理私隐的住宿地方、免费膳食(或膳食津贴)、免费医疗,以及免费来回原居地的旅费等。本地工人一般不会享有这些权益。
外佣的规定最低工资
7.20自1970年代初起,政府便为外佣订立规定最低工资,以保障外佣的权益。政府定期检讨规定最低工资,现时的最低工资为每月3,580元。
7.21自规定最低工资订立以来,共有24次的调整,除了两次外,其余均是向上调整,其中五次的上调幅度更达每次20%或以上。在进行检讨时,特区政府按照一贯行之有效的机制,考虑从一篮子经济指标反映的香港整体经济和就业情况。
法定最低工资
7.22有关上文第7.1至7.5段所详述引入跨行业的法定最低工资的《最低工资条例草案》,政府经考虑持份者的意见及所有相关情况后,建议留宿家庭佣工,不论是本地或是外籍,豁免在法定最低工资的涵盖范围以外。
7.23建议豁免的最主要考虑是因为留宿家庭佣工的独特工作性质,即于雇主家中居住、工作及居住于同一地方等,令计算和记录工时在实际上难以实行,而法定最低工资是以时薪作为基础。
7.24有论者关注到建议豁免不符公约第七(子)(一)条。建议豁免并不表示留宿家庭佣工所受到的保障不及非留宿员工。这是因为留宿家庭佣工的聘用条款独特,除了工资以外,亦享有非现金权益。因此,留宿家庭佣工较非留宿员工享有较高比例的可动用收入。豁免留宿家庭佣工亦是因应这些佣工与其他工人之间有充分的差异,主要涉及两者不同的工作模式,以及因免费留宿雇主家中而在非现金权益方面的不同待遇。这些非现金权益,包括雇主提供的免费住宿、通常提供的免费膳食及所节省的交通开支。
7.25以外佣而言,在标准雇佣合约下,除了免费住宿及膳食(或膳食津贴)外,雇主亦必须提供外佣来回原居地的旅费、免费医疗等。此外,规定最低工资虽然并非法定条文,但自1970年代初开始已是强制性要求,在为外佣提供工资保障方面行之有效。短付规定最低工资与短付法定最低工资(在制订后),同属触犯《雇佣条例》的欠薪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35万元及监禁三年。
7.26有论者认为建议豁免或会构成对外地劳工的歧视。有关豁免是基于该员工是否留宿家庭佣工,而非他/她是否外来工人。建议并不是对外来工人的歧视。事实上,其他的输入劳工受到法定最低工资的保障。
7.27一如前述,外来工人(包括外佣)与本地工人在香港的劳工法例下,享有同样的雇佣权益及福利。《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和《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等其他法例亦适用于外佣,保障他们免受暴力对待。外佣不论国籍,均合资格申请由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计划。外佣如正在寻求解决劳资纠纷,可申请延长留港期限。
7.28为确保具备充分理据提出诉讼或抗辩的人士,不会因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将案件诉诸法庭,不论该人是否香港居民或其性别为何,只要同时通过经济审查及案情审查,便符合资格获提供法律援助。合资格的申请人会由律师或(如有需要)大律师,代表他们在香港的法院进行民事或刑事诉讼。法律援助适用于区域法院、原讼诉庭、上诉法庭以及终审法院的诉讼。
执行《雇佣条例》
7.29任何外来工人,如雇佣权益受损,亦可接触劳工处,寻求意见及协助。劳工处会提供免费的调解服务。
7.30除了调解及协助外佣进行民事索偿的相关服务外,劳工处亦积极进行《雇佣条例》下的执法工作,打击欠薪罪行。若有足够证据,而有关外佣亦愿意挺身作证,当局便会对违法者展开检控程序。
7.31随着劳工处加强了检控工作和成功说服更多的外佣挺身作证,该处在2009年成功检控干犯欠薪罪行的外佣雇主的传票有124张。在那些犯罪的外佣雇主中,其中一名雇主于2009年被判监禁三个月。
促进雇佣权益
7.32为了减少因无知而非故意地损害雇佣权益的情况,劳工处每年都会举行大量的宣传活动,以加强雇主及外佣的意识。在2009年,劳工处就此除举办研讨会及设置资讯站外,还举行了12个展览,而部分活动更在公众假期在外佣最喜爱的聚集地举行,以确保有关讯息可深入外佣社群中。政府亦有委托非政府机构在“流动资讯服务”计划下,在机场向抵港的外佣及其他少数族裔人士派发资料套,提供雇佣权益等资料。
7.33有关职业介绍所行为不当的指称,劳工处向在香港行为不当的职业介绍所进行严厉执法。如有足够证据,以及受害者愿意出庭作证,劳工处会根据《雇佣条例》就收取佣金的规定(即不多于成功介绍工作后第一个月薪金的百分之十),检控滥收外佣费用的职业介绍所。正如其他地方的本地法律一样,香港的法律无治外法权,因此我们不能规管外佣原居地的职业介绍所。虽然如此,我们亦不断向驻港的相关领事馆表达关注,及要求他们向各自政府传递有关讯息。
“两星期规定”
7.34香港特区政府致力保障劳工权益,包括外来劳工。我们鼓励遭雇主虐待或剥削的外籍家庭佣工,向有关机关,例如警务处、劳工处或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举报。
7.35“两星期规定”对维持有效的入境管制十分重要。有关规定可防止外佣经常转换雇主,及防止他们提前终止合约后在港非法工作。有关政策不会影响外佣返回原居地后再申请来港工作。根据标准雇佣合约的规定,雇主须全数负责他们回程机票的费用。有关政策已提供适当的弹性。如雇主因移居海外、身故、经济原因、或如有证据显示外佣遭虐待或剥削,入境处可行使酌情权,批准有关外佣在港转换雇主,而无需先返回原居地。
7.36至于有关外佣的退休福利及保障,我们的立场在下文9.32段阐述。
为妇女提供雇佣保障
7.37在上次审议结论中,委员会对男女薪酬有别表示关注。委员会要求特区政府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载述平机会所进行有关研究的结果,以及为跟进研究结果而采取的措施。
7.38正如第一次报告第81段所解释,《性别歧视条例》把在雇佣等指定范畴内,基于性别、婚姻状况或怀孕而作出的歧视行为订为违法。此外,《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第527章)于1997年6月制订,并在同年11月开始实施。根据这条条例,任何人基于某人(包括妇女)的家庭岗位而作出歧视行为,即属违法;条例保障的范畴与《性别歧视条例》中所列举的相若。条例保障了肩负照顾直系亲属责任的人士。
7.39平机会发出了两套雇佣实务守则,以协助公众(包括雇主及雇员)遵守《性别歧视条例》及《家庭岗位歧视条例》。任何人不依循有关实务守则的条文,不会自动地可被起诉;但该人如果依据《性别歧视条例》因歧视、性骚扰或使人受害而被起诉或依据《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因歧视而被起诉,实务守则可获法院接纳为证据。
7.40正如上一次报告所解释,政府认为,《性别歧视条例》的条文已就工作同值同酬的事宜作出处理。此外,该条例下的实务守则亦特别提到,薪酬之所以出现性别歧视,可能是女性与男性受到惯性工作类型所局限。雇主应维持同工同酬的原则,并宜逐步实施同值同酬。
平等机会委员会的同值同酬的研究
7.41继上一次报告第7.7及7.8段之阐述,平机会认为,鉴于在其委托的研究中曾作研究的工作并无证据显示有同值同酬歧视的事实,以及考虑到问题的复杂性,目前不宜为同值同酬进行立法。为推广和推行同值同酬原则,平机会会透过其处理投诉机制继续其监管角色;并在有需要的情况下透过主动调查机制、推行公众教育项目及检讨《性别歧视条例》雇佣实务守则,处理同工不同酬情况。
7.42平机会认为,在厘定薪金时,采用有系统且不含性别歧视的方法,并考虑市场力量和影响个别人士薪金的因素(如:工作表现、胜任能力和年资),在有关环境下较为可取。
7.43为此,平机会就香港的同值同酬问题进行研究后,继而进行了公众教育活动以推广同值同酬的概念。在2008-09年度,平机会出版了一系列有关同值同酬的指引,包括:《性别歧视条例下的同工同酬及同值同酬-给雇主的指引》、《如何制订不含性别偏见的分析性工作评估系统》、《同值同酬自行评核手册:雇主实践同酬的积极做法》和《简易指引》,供雇主和市民大众参考。有关指引为雇主就确保其有关薪酬的措施不含性别偏见,提供实务指导。指引出版后,平机会举办工作坊和讲座,进一步推广同值同酬。指引和工作坊都得到良好反应。
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
7.44劳工处的职业安全主任继续负责保障工厂、建筑地盘及其他工作场所雇员的安全和健康,并透过多管齐下的方法,包括立法和执法、培训和教育,以及推广和宣传,执行有关工作。
7.45劳工处一直鼓励雇主采纳家庭友善雇佣措施,以协助员工在工作、家庭及社交生活方面取得平衡。推广有关讯息的渠道包括由政府、雇主及雇员或其相关机构代表组成的行业性三方小组、不同行业的人力资源经理会,以及其他推广活动如举办研讨会、在不同地区举行的巡回展览、刊登报章特稿,以及制作真实个案的小册子。
预防工业意外和职业病:法律保障
7.46《建筑地盘(安全)规例》(第59I章)及其他规管使用建筑机械的安全法例已于2003年修订,将总承建商须确保建筑地盘工人有安全及健康的工作环境,以及为其提供安全的机械的责任,扩至直接控制建筑工程或机械的其他承建商和次承建商 。
7.47《工厂及工业经营(气体焊接及火焰切割)规例》(第59AI章)已于2003年生效。规例要求雇主确保从事气体焊接及火焰切割工作的工人接受认可安全训练,并持有有效证书。《职业安全及健康(显示屏幕设备)规例》(第509B章)亦已于2003年正式生效,以保障在工作时须长时间使用显示屏幕设备雇员的安全及健康。
7.48至于在雇员补偿方面的发展,我们修订了《肺尘埃沉着病(补偿)条例》(第360章)及《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第469章),以改善间皮瘤患者及职业性失聪人士的补偿。有关修订在下文第9.29至9.31段详述。
7.49在2000至2009年间,经证实的职业病个案数目由504宗显著下降至268宗,有关的统计数字详载于附件7A。至于其他事项,有关情况并无改变,与上一次报告第7.3至7.4段所述的相同。
第八条成为职工会会员的权利
《职工会条例》(第332章)
8.1情况并无改变,与第一次报告第120至126段所阐释的相同。
《雇佣条例》有关参加职工会及其活动不受歧视的法律保障
8.2情况与第一次报告第128及129段所阐释的相同。然而,正如上文第6.16段所述为加强保障雇员免因在遭雇主解雇前的12个月内因行使参加职工会及其活动的权利而遭解雇,政府现正草拟修订条例草案并征询持份者的意见,建议在该等解雇的情况下,免除须雇主同意才可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命令的规定。
职工会数目与会员人数
8.3截至2008年12月31日,香港工会的数目和公布的会员人数分列如下:
经济环节 |
2008 |
|
工会数目 |
公布的会员人数 |
|
农业及渔业 |
1 |
7 |
制造业 |
83 |
60 768 |
电力、燃气体及水务业 |
4 |
2 015 |
建造业 |
36 |
28 414 |
批发、零售、进出入口贸易、饮食及酒店业 |
56 |
59 556 |
运输、仓库及通讯业 |
117 |
120 005 |
金融、保险、地产及商用服务业 |
35 |
68 896 |
社区、社会及个人服务业 |
420 |
369 292 |
总计 |
752 |
708 953 |
受薪雇员及工人参加工会的比率 |
21.51% |
鼓励劳资双方进行有效沟通、咨询和自愿协商
8.4劳工处一直在企业及行业的层面鼓励雇主和雇员进行自愿及直接的协商。
8.5正如上一次报告第8.12(a)段所阐述,在企业层面,劳工处鼓励雇主与其雇员维持有效的沟通,并在雇佣事宜上向他们作出咨询,以及采纳良好人事管理措施。在行业层面,劳工处已成立九个行业性的三方小组,促进雇主、雇员及政府代表的沟通及合作。这些三方小组会定期会面,商议行业内劳资双方共同关注的雇佣事宜,并透过会议和出版刊物等渠道推广特定行业的良好人事管理措施。就此,三方小组为饮食业、建造业、印刷业及物业管理业制作了多类有关雇佣事宜的指引。至于一些三方小组商议事项的例子,包括在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事件中协助业界走出困境的措施、政府提倡的资历架构、就最低工资及禁止种族歧视立法。
8.6劳工处亦为雇主、雇员及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举办各类的研讨会和讲座,以推广有效劳资沟通及相关的良好人事管理措施。例如,劳工处与劳工顾问委员会于2005年6月共同举办大型的良好人事管理研讨会。为促进雇主与雇员的协作及对话,劳工处于2006年3月邀请国际劳工组织的专家为三方小组成员举办了一个劳资协作的工作坊。此外,三方小组成员亦参与多项大型的良好人事管理研讨会,讨论涵盖三方协作、工作间的合作、有效沟通、劳资协作及家庭友善雇佣措施等议题。
8.7有论者认为,应推动职工会争取集体谈判权以促进职工会的发展。我们强调政府一直致力促进雇主与雇员或两者组织之间的自愿及直接谈判。劳工处持续在企业及行业层面举办各类推广活动,以缔造有利于自愿及直接谈判的环境和气氛,例如在2009年9月举行了一个大型的研讨会以推广劳资协作和有效沟通。
罢工的权利
8.8正如上一次报告第6.6及8.5段所述,《雇佣条例》在2000年作出修订,清楚订明雇员参加罢工并非根据条例第9条将有关雇员解雇的合法理由。
8.9《基本法》第二十七条保障罢工的权利。该条规定:
“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第九条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香港社会保障制度概览
9.1香港的社会保障制度继续以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和公共福利金计划为主。正如第一次报告第134段所阐释,两个计划都无须供款。综援计划申请人须接受经济状况调查,计划的目的是向有需要的家庭提供经济援助以应付其生活上的基本需要。公共福利金申请人则大致无须接受经济状况调查,计划的目的是透过伤残津贴和高龄津贴,分别协助严重残疾人士和长者应付他们的特别需要。有关人士可领取综援计划下的援助金,或公共福利金计划下的其中一项津贴。
9.2综援计划的标准项目金额和公共福利金计划下的津贴金额,毎年都会按社会保障援助物价指数(社援指数)的变动而调整,以维持金额的购买力。社援指数量度综援受助家庭购买的商品及服务的价格水平变动,由政府统计处编制。社署每五年根据综援住户开支统计调查的结果,更新一次社援指数的权数系统(即指数涵盖的个别商品及服务项目的相对开支比重)。统计调查收集综援住户用于各类商品及服务的开支资料。居于香港并至少有一名正领取综援标准金额的合资格成员的综援家庭,均列入统计调查的范围内。在拟定这份报告时,社署已展开新一轮的综援住户开支统计调查,预计调查于2010年9月完成。
9.3申请综援计划和公共福利金计划下社会保障援助的人士必须已成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并且在紧接申请日期前连续居港最少一年。有论者促请政府在综援的申请资格中撤销有关居港七年的规定。我们认为这项规定为如何分配公共资源提供了一个合理的基础,并有助无须供款的社会福利制度在需求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得以维持,以及平衡社会各界的利益。当中居港七年的规定旨在鼓励有工作能力的新来港定居人士自食其力,而非倚赖福利援助;同时也提醒准移民在来港定居之前应审慎计划,确保有足够经济能力自给自足。
9.4.有论者关注到,虽然综援/津贴金额按社援指数的变动及综援住户开支统计调查的结果而调整,但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未尝订下时间表,就福利受助人的基本生活水平进行检讨。就此,我们必须强调载于上文第9.2段的既定调整机制已能确保综援金额的购买力得以维持,行之有效。事实上,一个没有收入的综援家庭现时每月平均可领取的综援金额,一般已较最低20%收入组别的非综援家庭的平均月入为高。有关金额亦比最低25%开支组别的非综援家庭的平均每月开支为高。这些数字显示综援计划的确已为有需要人士提供合理的安全网。
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开支
9.5在2008-09年度,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经常开支总额232亿元,作为比较,相等于该年度政府经常开支总额的10.8%或本地生产总值的1.4%;在十年前,即1998-99年度的相应数字为179,亿元,占当时政府经常开支总额的10.4%或本地生产总值的1.4%;而上一次报告所载2001-02年度的相应数字为198亿元,相等于该年度政府经常开支总额的10%或本地生产总值的1.6%。
9.6在2009-10年度,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预算开支总额为272亿元,相等于该年度经常政府开支预算总额的11.9%。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
9.7综援计划仍然为那些因年老、患病、残疾、单亲、失业和低收入等原因,在经济上无法自给自足的个人和家庭提供安全网。在2009年12月底,约有289,000个家庭(即482,000人)在计划下获得援助。在2008-09年度,单身人士平均每月可领取的综援金额为3,623元,四人家庭则为9,244元,分别相当于工资中位数的35.2%及89.8%。
申请资格
9.8正如上文所述,综援计划申请人须接受经济状况调查,并已成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且在紧接申请日期前连续居港最少一年。我们知悉,委员会促请政府检讨申请资格,以确保所有有需要的人士都可以维持合理的生活水平。个别人士难免可能因种种原因而不符合综援申请资格,但我们相信现时的申请资格已在帮助有需要人士和确保公帑的审慎和有效运用之间取得平衡。这对保持一个无须供款、无限额及经费全部由政府一般收入支付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持续性是重要的。
9.9不过,这个制度亦提供一些豁免和酌情权,让在真正有需要或特殊的情况下,安全网可覆盖有需要的人士。为未能符合居港规定的新来港定居人士而作出的特别安排便是其中一个例子。除18岁以下的综援申请人可获豁免符合居港规定外,社署署长亦可在特殊情况下行使酌情权,向不符合居港规定的成年人发放综援。在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在涉及居港未满七年申请人的综援申请个案中,有6,780宗获酌情批准。在2009年12月底,新来港定居未满七年的综援受助人有24,925名(包括居于上述6,780个家庭而又仍在领取综援的人士)。
9.10社署署长在决定应否行使酌情权以豁免居港七年的规定时,会考虑个案的所有相关因素,以确定申请人是否有真正困难。社署署长会按每宗个案的情况予以考虑,主要的考虑因素包括申请人抵港后的生计、造成其目前困难的原因、申请人可能获得的资源和其他援助,以及申请人返回其原居地的可能性。
9.11如居港未满七年的申请人出外工作以维持家庭成员的生活,而其每月的入息不少于1,630元,社署署长通常会考虑到申请人为达致自力更生而作出的努力行使酌情权。然而,若申请人可以全职工作但其每月工作少于120小时,他便须参加自力更生支援计划(请参阅下文),才符合资格领取援助。
从福利到自强
9.12在2009年12月底,有33,279宗失业综援个案,占所有综援住户的12%,与十年前的情况相若。
9.13正如上一次报告第9.7段所述,我们在1999年6月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鼓励自立,自力更生支援计划是其中之一。这项计划旨在鼓励并协助失业的健全综援受助人重投工作。其他的新增措施包括加强管制以防止骗取和滥用综援的情况,以及调整成员较多的受助家庭所获的援助金额,,以反映人数较多的家庭每人平均的生活开支相应较低。推行这些措施是要回应市民对综援个案和有关开支激增的关注,以及防止倚赖援助的文化出现。
9.14我们在2003年6月优化了自力更生支援计划,以提升从福利到自强的安排。除了在上一次报告第9.9段所述有关“积极就业援助计划”及“社区工作计划”的加强措施外,社署在2003年6月起加强了豁免计算入息安排的措施,增加经济诱因以鼓励综援受助人寻找工作和继续就业。这包括把每月豁免计算入息的金额由1,805元增加至2,500元,及将各类领取综援不少于三个月的受助人每月可获全数豁免计算的金额由入息的首451元上调至首600元。自2007年12月起,我们已进一步放宽了有关豁免计算入息安排的资格,将领取综援不少于三个月才可获豁免计算入息的规定放宽至两个月;并将每月可获全数豁免计算的金额上调至首800元。现时的每月最高豁免入息金额为2,500元。
9.15“走出我天地计划”在2006年展开,为长期失业的健全年青综援受助人提供有系统而又具激励性或纪律性训练元素的就业援助服务。计划的目的是提升年青参加者的自我形象和自信心,协助他们透过就业或重返主流教育迈向自立。社署已于2009年10月展开新一期的走出我天地计划,为全港至少700名年龄介乎15至29岁的失业综援受助人提供就业援助服务。截至2009年12月底,共有1,007名年青综援受助人参加了走出我天地计划,成功觅得工作或重返主流教育至少一个月的受助人有406名(40.3%),持续就业或就学达三个月的有335名(33.3%),其中有79人(7.8%)已脱离综援网。
9.16在2006年推出的“欣晓计划”取代了之前上一次报告第9.11段所提及的“欣葵计划”,协助最年幼子女年龄介乎12至14岁的综援单亲家长和儿童照顾者透过从事有薪工作,迈向自力更生。社署委托的非政府机构会协助计划的参加者积极寻找每月不少于32小时的有薪工作。截至2009年12月底,共有18,698名综援受助人参加了欣晓计划。
对社会保障涵盖范围的意见
9.17有论者关注到,现时没有为福利受助人或低收入家庭的儿童提供互联网津贴或其他相关的学习开支津贴。他们亦关注到部分学生未能负担课外活动,例如学习演奏乐器。
9.18在这个数码年代,网上学习和搜寻资料已成为教育的一部分。为缩窄数码鸿沟,政府提出善用“民、商、官”合作,为有需要学生提供更方便合宜的互联网学习机会。具体来说,政府会双管齐下为低收入家庭的中、小学生提供协助,包括为这些学生提供互联网津贴和促进市场提供廉宜的互联网服务。该津贴将在2010-11学年发放给合资格的家庭(包括合资格的综援家庭)。政府会透过一间非牟利机构,与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和社区机构合作,为有需要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合宜的互联网服务和电脑来满足学习需求,让领取互联网津贴的学生和家庭有一个价钱相宜的选择。这在发挥市场力量的同时,也让政府政策更具成本效益。同时,这间机构亦会提供其他配套服务,如家长教育和技术支援等。
9.19上述的互联网津贴计划,加上现行的各项学生资助计划(包括“学校书簿津贴计划”、“学生车船津贴计划”、“考试费减免计划”),已包涵中、小学生大部分与学习有关的开支项目,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适切资助。
9.20为配合政府的扶贫政策,“校本课后学习及支援计划”自2005-06年起推行,让非政府机构及公营中、小学和直接资助计划学校为清贫学生筹办课后活动。由2010-11年开始,该计划的每年拨款将会由7,500万元增至1亿7,500万元。增拨款项旨在进一步加强学校及社区为清贫学生提供课后支援,增加他们参与校本及区本课后学习和活动的机会,藉以提升他们的学习效能、扩阔他们在课堂以外的学习经历,并增强他们对社会的认识和归属感,以达致全人均衡发展。该计划涵盖广泛类别的活动,如导修服务、文化艺术活动、体育活动、领袖训练、义工服务及参观探访。
公共福利金计划
9.21公共福利金计划的主要内容与第一次报告第156至160段所述的大致相同。在2009年12月底,约有624,000人通过计划领取津贴,其中约495,000人领取自2009年1月起为每月1,000元的高龄津贴,另有约129,000人领取伤残津贴。普通和高额伤残津贴的每月金额分别为1,280元及2,560元。上述的高龄津贴金额较以往适用于70岁以下长者的625元和年满70岁长者的705元津贴金额分别高出60%及42%。
工资保障及法定权益
9.22有关雇员根据《雇佣条例》享有病假及疾病津贴的权利,情况与第一次报告第162至164段及上一次报告第9.17段所阐释的大致相同。
9.23由2006年12月起,除获已认可的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签发医生证明书可享有疾病津贴外,雇员如出示由注册中医签发的医生证明书,在符合《雇佣条例》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亦可享有疾病津贴。
9.24由2007年7月起,疾病津贴以雇员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计算。采用12个月的较长参考期为计算基础,可令雇员获得的款项更稳定及可预测。同时,此项修订更明确订明《雇佣条例》界定为工资的所有组成部分,不论其名称或计算方法为何,均须包括在有关法定权益的计算之内。
9.25有关雇员根据《雇佣条例》享有长期服务金的权利,情况与第一次报告第165至167段所阐释的大致相同。
9.26由2006年12月起,除在《雇佣条例》下已认可的注册医生所签发的证明书外,注册中医所签发的证明书也获承认为证明雇员永久不适合担任现时工作的证明书,使雇员享有长期服务金的权利得到更大保障。
9.27有关工资保障,情况在本报告第7.10及7.11段阐述。
雇员补偿
9.28一般情况并无改变,与第一次报告第172至177段所述的相同。自上一次报告后,我们修订了《雇员补偿条例》,以加强对雇员的保障。就《雇员补偿条例》作出的改善,详情载于附件9A。
肺尘埃沉着病及间皮瘤补偿
9.29正如上文第7.48段所述,我们将《肺尘埃沉着病(补偿)条例》的保障扩大至涵盖癌症间皮瘤的患者。合资格的间皮瘤患者可获得与肺尘埃沉着病患者相同的补偿及权益,而该条例的名称亦相应修改为《肺尘埃沉着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条例提供的权益载于附件9B。
职业性失聪补偿
9.30自上一次报告后,两条修订《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的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这两条修订条例为《2003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及《2010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这两条修订条例作出多项的修订,其中包括改善在《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下为雇员提供的补偿权益。
9.31有关2003年修订条例的改善细节,列于附件9C;而有关2010年修订条例的改善细节,则列于附件9D。
退休福利及保障
9.32有关退休福利及保障,情况与上一次报告第9.23至9.26段所阐释的大致相同。委员会及部分论者认为,应把某些类别的人士(包括家庭主妇、残疾人士、长者、失业人士及家庭佣工)纳入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保障计划的范围内,使他们得到退休保障。正如在上一次报告指出,强积金制度是以雇佣为基础的退休保障制度,反映社会经公众和立法机关长期和详细讨论后的共识,而强积金制度亦只是香港退休保障制度的三根支柱之一。连同毋须供款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综援计划及公共福利金计划)以及个人自愿储蓄,香港正推行三根支柱模式的退休保障制度。
9.33政府正研究这三根支柱的可持续性,并会考虑有关研究的结果及其他相关因素,然后决定如何跟进。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包括捍卫传统家庭价值观、维持香港整体经济竞争力和简单税制,以及确保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等。
第十条对家庭的保护
家庭
香港特区的定义和情况
10.1有关情况,包括“家庭”的定义和情况,一如第一次报告的第198及199段所述 。
10.22006年中期人口统计数字显示,非扩展核心家庭住户由2001年(根据2001年香港人口普查的统计数字)的66.2%增至2006年的67.0%。但家庭成员的平均人数则由3.4人下降至3.3人。上一次报告第10.5段有关单亲家庭的情况更新如下:
年份 |
单身母亲 |
单身父亲 |
总数 |
2006 * 2001 ** 1996 * |
57 613 (79.7%) 45 072 (77.1%) 30 402 (71.9%) |
14 713 (20.3%) 13 388 (22.9%) 11 907 (28.1%) |
72 326 (100%) 58 460 (100%) 42 309 (100%) |
1991 ** |
23 059 (66.8%) |
11 479 (33.2%) |
34 538 (100%) |
* 中期人口统计
** 人口普查
10.3身为受薪雇员的单身家长百分率,由2001年的57%稍微上升至2006年的58%。与此有密切关系的是上升的离婚率,离婚申请宗数由第一次报告第203段所述的14,482宗,增至2001年的15,380宗,而2006年进一步增加至18,172。离婚率持续上升的原因与第一次报告第203段所述的相同。
10.4至于在香港特区法律下儿童的定义,我们已在香港特区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二次报告中的第II部第II章(该章关乎该《公约》的第1条)内作出讨论。
家庭议会
10.5家庭议会在2007年成立,由政务司司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四位官方委员,即教育局局长、民政事务局长、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及中央政策组首席顾问,其他成员来自不同的界别。作为一个咨询组织,家庭议会提供高层次的平台,从家庭角度讨论重大的课题,以及与家庭有关的政策方向及优次。至于家庭支援服务,则将继续由不同的相关服务提供者及执行机构资助及负责推行。
10.6家庭议会认同家庭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为此,家庭议会已确立下列家庭核心价值:“爱与关怀”、“责任与尊重”、“沟通与和谐”,作为健康及快乐家庭生活的要素。家庭议会亦有讨论如何缔造有利家庭的环境。家庭议会开展一个名为“开心家庭运动”的全港活动,鼓励社会大众共建香港人珍视的家庭。我们也会联系相关的持份者,设立一个跨界别和跨专业的“开心家庭网络”,构建网上平台,搜集与家庭有关的参考资料及教材,提供有关家庭活动的资讯,推广家庭核心价值,以及介绍家庭教育及支援服务。
10.7部分论者认为,家庭议会把焦点放于宣传,但缺乏策略和计划整合政府与家庭有关的各个政策。家庭议会鼓励社会大众重视家庭,以及推广仁爱及快乐家庭的文化。家庭议会就支援及强化家庭的政策及策略向政府提供意见,而跨越不同政策局/部门的有关计划和活动,则由相关的政策局/部门负责。此外,开心家庭网络将提供网上平台,为家庭搜集有用资料,以便公众互相分享与家庭有关的资讯及家庭核心价值。这平台能提供有效的途径和基地,让公众交流有关家庭事宜的意见。
成立儿童委员会
10.8部分论者认为,应成立一个儿童委员会或儿童申诉专员,以监察与儿童权利和家庭有关的政策和法例。亦有建议要求法例及政策必须包括儿童影响评估。
10.9我们已于香港特区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二次报告第II部第I章中解释,有关儿童的事宜涉及多个政策范畴,由香港特区政府各有关政策局负责。政府设有机制,协调和处理涉及不同政策局及部门的政策,确保儿童的利益获得充分考虑。
10.10此外,正如在本报告有关公约第二条的第2.52段所解释,政府认为香港已有广泛的机制保障人权。因此,我们仍然认为没有需要另设独立的监察机制。
向家庭提供的福利服务
综合家庭服务中心
10.11在2004年以前,家庭服务中心是为需要协助或指导的家庭提供服务的最前线单位。上一次报告的第10.33段指出,我们当时正为家庭服务试行一个新的综合服务模式,并正试办15间综合家庭服务中心。在2004年,社署确认了该模式能更有效地回应服务需求,因而分阶段透过整合家庭服务中心及其他家庭服务单位,成立了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综合家庭服务模式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服务模式,能为服务使用者提供全面、方便及便利的服务。
10.12截至2009年12月31日,香港共有61间综合家庭服务中心,为有需要的儿童或家庭提供一系列预防、支援和补救服务,包括家庭生活教育、亲子活动、咨询服务、外展服务、互助小组、辅导和转介服务。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的人手在服务重组后有相当的增长,前线社工人手数目由2004-05年度的896名增加至2009-10年度的1,017名,中心主任/督导人员亦由62名增加至91名,前线社工及中心主任/督导人员总人手增幅达15%。
热线服务
10.13上一次报告的第10.34段指出,为方便市民使用相关福利服务,社署推出了热线服务。在2008年10月,社署强化其部门热线,委托一间非政府机构在社署办公时间以外营运热线,并营办一支外展服务队,令部门热线可24小时运作,及于办公时间以外就有需要的个案提供外展服务。加强部门热线有助及早识别并预防家庭问题。
10.14有鉴于部分市民可能因为受全球金融海啸影响而面对情绪或家庭等问题,社署在2008年10月向两间非政府机构额外拨款,资助它们设立的“金融危机情绪辅导热线”。热线由注册社工接听,提供24小时服务。社工会为求助人士提供面对面的辅导服务及举办支援小组,加强他们处理压力的技巧及协助他们积极面对问题,并会按需要将个案转介至合适的福利服务单位跟进。
幼儿照顾服务
10.15虽然照顾子女是父母的基本责任,但政府明白有些父母因工作或其他原因而暂时未能照顾子女。因此,我们继续透过资助非政府机构,为有需要的家长提供不同类型的幼儿照顾服务。我们在近年加强/重组了幼儿照顾服务,以更有效地回应服务需求。主要措施如下:
独立幼儿中心及幼稚园暨幼儿中心:幼儿中心及幼稚园以往为相同的服务使用者提供相近的托儿及照顾服务。我们在2005年对两者的服务进行了协调,并重新界定了它们的服务对象,以更有效地运用资源。由社署管理的独立幼儿中心被重新定性为为三岁以下儿童而设的日间照顾服务;由教育局管理的幼稚园暨幼儿中心,则为六岁以下的儿童而设。教育局同时成立了一个由该局及社署人员组成的联合办事处,为幼稚园暨幼儿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部分中心继续为家长提供暂托幼儿服务(为因突发事件而暂时未能照顾子女的家长而设)及延长服务时间(为在正常服务时间以外需要日间照顾服务的家长而设);
新增的幼儿照顾服务:为更佳地回应服务需求,我们在过去几年引入了服务时间及模式皆较具弹性的新增幼儿照顾服务,包括:
互助幼儿中心:上一次报告第10.31段所介绍的互助幼儿中心由社会福利团体、教会及妇女组织营运。自2008年1月起,我们资助互助幼儿中心增加晚上、周末和假日的服务;
日间儿童之家及日间寄养服务:儿童之家及寄养家庭以往只为幼儿提供住宿照顾服务。在2007年,社署强化这两项服务,它们的服务时间较一般常规幼儿照顾服务长及具弹性(例如服务时间可至晩上10时);以及
邻里支援幼儿照顾计划:社署自2008年10月起以试行形式推出这项计划,为期三年。计划由两个部分组成,分别是(i) 为六岁以下儿童而设的社区保姆服务,以及(ii) 为三岁至六岁以下儿童而设的中心托管小组服务。在计划下,各营运机构会在区内招募并训练照顾者在中心(中心托管小组服务)或照顾者家中(社区保姆服务)照顾儿童。计划下的两项服务的服务时间皆涵盖晚上、部分周末及部分假日。
10.16除此之外,上一次报告的第10.35段提及的各种儿童住宿照顾服务(寄养服务、儿童之家、留宿托儿所/育婴园和住宿院舍)仍继续运作。据上一次报告所述,1997-98年度及2003-04年度的寄养服务名额分别为600个及730个,在2009-10年度,有关服务名额增加至970个。2009年12月住宿照顾服务的名额总数为3,532个,而上一次报告所述2003年4月的数字则为3,355个。
10.17上一次报告第10.32段及10.36段所提供有关家庭及幼儿照顾服务的数据更新如下:
1997-98年度的提供情况 |
2002-03年度的提供情况 |
2009-10年度的提供情况 |
|
政府及资助日间托儿所名额 |
25 941个 |
29 314个 |
见附注(1) |
资助日间育婴园名额 |
1 479个 |
1 113个 |
|
提供暂托幼儿服务的单位(每单位三个名额) |
230间(690个名额) |
243间(729个名额) |
217间(494个名额)见附注(2) |
提供延长服务时间的幼儿中心(每单位14个名额) |
5间(70个名额) |
115间(1 610个名额) |
105间(1 230个名额)见附注(2) |
家务指导员 |
52名 |
44名 |
44名 |
附注:
(1) 幼儿照顾服务在 2005 年进行协调后,政府及资助日间托儿所及资助日间育婴园转为独立幼儿中心及幼稚园暨幼儿中心,两者在 2009-10 年度分别提供 690 及 80 , 517 个名额 。
(2) 在过去数年,暂托及延长时间服务名额因为服务需求下降而减少。在 2009 年 4 月至 12 月期间,两项服务的平均使用率分别为 49% 及 74% 。为满足家长对弹性及暂托幼儿服务的需求,社署在过去数年引入了多项服务模式及时间都较具弹性的崭新幼儿照顾服务,详情见上文第 10.15(b) 段。
1997-98年度的提供情况 |
2002-03年度的提供情况 |
2009-10年度的提供情况 |
|
家庭个案工作者 |
706人 |
744人 |
1 017人(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社工人数) |
保护家庭及儿童工作者 |
29人 |
105人 |
168人 |
临床心理学家 |
59人 |
69人 |
78人 |
学校社会工作者 |
286人 |
466人 |
484人 |
医务社会工作者 |
372人 |
361人 |
386人 |
寄养服务名额 |
600个 |
670个 |
970个 |
儿童之家名额 |
113个 |
119个 |
108个 |
课余托管服务
10.18上一次报告第10.40及10.41段所提及的课余托管服务为未能在课余时间获父母照顾的6至12岁儿童提供半天照顾服务。服务由非政府机构以自负盈亏及收费模式运作,内容包括功课辅导、膳食服务、家长辅导及教育、技能学习和其他社交活动等。在2009年12月底,共有137间课余托管中心提供5,579个课余托管服务名额。
10.19部分论者对低收入家庭在得到课余托管服务方面面对的问题表示关注。社署继续为有需要的低收入家庭及综援受助者提供全数或半数课余托管服务费用豁免。2009年费用豁免的名额为1,540个。截至2009年12月底,尚有198个未使用的豁免费用名额。社署会继续监察豁免费用名额的使用情况,并会按各区的需要调配名额。
儿童身心全面发展服务
10.20在2005年7月,当局为五岁及以下的儿童推出儿童身心全面发展服务。这项服务旨在及早识别及满足五岁及以下的儿童及其家庭在健康及社会方面的各种需要。通过卫生署、医院管理局(医管局)、教育局、社署和非政府机构于地区层面与不同界别合作,及时为有需要的儿童及家庭提供全面的支援。由于卫生署辖下的母婴健康院为香港约90%的新生婴儿提供服务,儿童身心全面发展服务以这些健康院和其他服务单位(包括医管局辖下的医院、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和学前教育机构)为平台,识别高危孕妇、患有产后抑郁症的母亲、有心理社会需要的儿童及其家人,以及有健康、发展及行为问题的学前儿童。有需要的儿童和家庭会转介给合适的服务单位,以便跟进。
分娩保障
10.21《雇佣条例》和《性别歧视条例》继续向女性提供分娩保障的法律依据。
雇佣条例
10.22有关《雇佣条例》下的分娩保障,情况与第一次报告第239至241段所阐释的大致相同。
10.23女性雇员只要在产假开始前按连续性合约受雇(即受雇于同一雇主四星期或以上,而每周工作18小时或以上),并给予雇主怀孕通知,便可享有10星期产假。倘若雇员在产假开始前按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40星期,她并可享有产假薪酬。
10.24根据《雇佣条例》,按连续性合约受雇的女性雇员,在给予雇主怀孕通知后,亦可在怀孕及放取产假期间享有免遭解雇的保障。
10.25根据《雇佣条例》,怀孕雇员向雇主提交有关的医生证明书,说明其不适宜处理粗重、危险或有害的工作后,不论该雇员是否按连续性合约受雇,雇主不得将该等工作分派给该雇员。如果雇员正从事该等工作,则雇主应在14日内将该雇员调离该等工作。
10.26上述《雇佣条例》下的条文适用于所有在香港工作的女性雇员,包括外籍家庭佣工或其他输入劳工。
10.27由2007年7月起,产假薪酬以雇员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计算。采用12个月的较长参考期为计算基础,可令雇员获得的收入更稳定及可预测。同时,此项对《雇佣条例》的修订更明确订明该条例界定为工资的所有组成部分,不论其名称或计算方法为何,均须计入有关的法定权益内。
性别歧视条例
10.28《性别歧视条例》保障妇女,免遭受基于婚姻状况及怀孕的歧视。条例禁止雇主以怀孕或婚姻状况作为准则,雇用或解雇女性雇员,和禁止以此作为给予雇员不同待遇的原因。
其他适用的法律条文
10.29《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509章)和有关的附属规例旨在确保雇员在工作时的安全和健康,为各行各业男性及女性雇员的健康和安全提供相同标准的保障。《职业安全及健康规例》亦订明,怀孕是体力处理操作风险评估的其中一项考虑因素。
10.30《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和有关的附属规例,是香港特区规管工业安全和健康的主要法律。这些法例就如何防止意外和疾病作出规定,包括订明某些行业和工序的详细规则。有关规定适用于工厂、矿场、石矿场、船舶修建业、建造业和食肆等各类工业经营。根据法例,雇主有一般责任确保雇员受聘工作时的安全和健康,并为男性和女性雇员(包括怀孕雇员)提供相同标准的保障。
10.31《辐射条例》(第303章)之下的《辐射(管制辐照仪器)规例》及《辐射(管制放射性物质)规例》特别为有生育能力而担任辐射工作的女性,和担任辐射工作的怀孕妇女的胎儿的剂量限值作出规定,以尽量减少因辐射所产生的对怀孕不利的风险。
侍产假
10.32香港特区现时并无有关侍产假的法定条文。虽然如此,劳工处一直鼓励雇主采纳家庭友善雇佣措施,当中包括侍产假,以协助雇员平衡工作和家庭生活的责任。推广有关讯息的渠道包括由政府、雇主、雇员及相关机构代表按行业组成的三方小组、不同行业的人力资源经理会,以及一些推广活动如举办研讨会、于不同地区举行的巡回展览、刊登报章特稿,和制作一本良好典范的真实个案小册子。
10.33我们喜见近年有侍产假安排的本地企业数目持续增加。我们会继续担任一个促进者的角色,与雇主合作,进一步推广包括提供侍产假在内的良好人事管理措施。
怀孕在囚妇女的分娩保障
10.34有关怀孕在囚人士的情况大致如第一次报告第242至245段所述,即怀孕在囚人士获得日夜特别照顾,并获安排每隔适当时间及有需要时,前往监狱外的医院接受产前护理及产科医生检查。在2008及2009年,分别有17及20宗怀孕在囚人士在政府医院开放式病房分娩的个案,该两年亦分别有74及65名获准随母亲在正常哺乳期间留在狱中的婴儿。
非法入境孕妇的分娩问题
10.35非法入境的中国内地孕妇在港分娩的情况已较以往大幅减少。在1998至2000年,非法入境的内地孕妇在港诞下的婴儿数目,每年超过1,000名。但在2007至2009年,有关数字分别为43、16及5名。数字下降的原因,可能是由于现时选择在港分娩的内地人士,大多会以合法的途径(通常以访客身分)来港。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所有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均享有香港居留权。
中国内地新来港定居人士
10.36 由1998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约有570 000人从中国内地来港定居。
10.37 政府一贯重视让新来港定居人士尽快融入社会。新来港定居人士与本地居民一样,有权享用各项福利服务,例如:幼儿护理、社区支援、经济援助等。此外,政府提供一系列的公共服务,以协助内地新来港定居人士融入本地社会,例如就业服务、职业训练、福利服务、公共房屋、公共医疗服务及教育支援,以期纾缓适应问题,鼓励新来港定居人士自力更生。非政府机构获香港赛马会慈善信托基金和公益金等拨款进行辅助活动,包括公众教育、就业计划和义工服务。
单亲家庭及分离家庭
10.38上一次报告的第10.7及10.8段阐述为香港的单亲家庭及分离家庭提供的支援服务。自2004年推行综合家庭服务模式后,这些家庭可在全港61间综合家庭服务中心及两间综合服务中心以一站式的形式接受一系列全面的家庭服务。他们现在能更方便及更容易得到全面的家庭服务。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的社工具备支援单亲家庭及分离家庭的相关经验和技巧,这些社工会全面评估和照顾单亲家庭及分离家庭的需要,并为他们提供适切的服务。中心会不时举办专为帮助这些家庭而设的小组及活动。此外,家庭支援网络队继续透过尽早识别及介入,为有需要人士(包括单亲家庭及分离家庭)提供协助。
10.39正如上一次报告第10.7段所述,单亲家庭可使用政府资助的幼儿服务设施和接受其他援助(例如房屋和经济援助)。已离婚/正办理离婚手续的单亲家长如在住屋方面遇到确实困难,或有社会/健康理由,可分别获荐体恤安置/有条件租约。部分论者对分离家庭,包括父母已离婚或去世而没有资格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通行证)、子女在香港特区出生、在香港无人照顾而在内地没有公民权,并需要跨境上学的家庭的情况表示关注。非政府机构香港国际社会服务社在香港公益金的资助下,与广东省政府合作,于深圳营运一所服务中心,为成员分隔于深圳及香港的分离家庭提供服务。该中心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个案工作和小组辅导、启导及训练活动、英语和电脑班、资料查询和咨询服务,以及其他社交活动。此外,自2009-10年度起,社署亦已増拨资源予该社的跨境及国际个案工作服务,让他们能主动接触面对地域分隔问题的家庭,透过及早识别和适时介入,协助解决问题。
分离家庭团聚
10.40部分评论人士继续关注分离家庭的团聚问题,我们的立场,包括居留权的法律条文及居留权证明书(居权证)计划,在上一次报告的第10.10至10.14段阐述。在处理有关居留权的事宜上,我们会充分顾及所牵涉的各项有关因素。
10.41《基本法》订明,“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内地居民来港定居,须透过由内地机关执行的通行证计划提出申请。通行证计划主要是为协助家庭团聚而设,在顾及香港社会经济基础建设的限制下,让合资格的人士有秩序地来港定居。
10.42内地当局自1997年5月实施“打分制”,按客观标准审定申请人的资格及赴港定居次序,并不时就审批制度作出调整。除持居权证人士外,单程证审批的主要考虑为申请人及其居港亲人的分隔年期、申请人及其居港亲人年龄等。若申请人根据《入境条例》附表1第2(c)段声称享有居留权来港定居,他可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出居权证申请。
10.43按现行机制,每天150个分配给内地居民来港定居配额中,60个配额是分配给具有香港居留权的居权证持有人,而其余配额则分配给其他类别的通行证申请人,包括内地配偶与随行子女。符合领取居权证的儿童亦可以随行子女身分申请与内地父/母亲一并来港定居。近年,通行证计划已再作改善,包括把配偶的随行子女提出申请的年龄限制由14岁以下放宽至18岁以下,以及在2003年,取消了只准许一名随行子女的限制。于2009年1月,配偶与随行子女通行证的轮候时间进一步由五年缩短至四年。
10.44截至2009年12月31日,居权证计划已让逾180,000名经核实拥有香港居留权的内地居民迅速而有秩序地来港定居。由1997年7月至2009年12月31日,逾620,000名内地居民(包括持居权证人士)循通行证计划来港定居。
10.45除透过通行证来港定居,内地居民亦可来港旅游、经商及探亲。而合资格内地居民更可申领多次赴港签注以来港探亲,该签证让他们每次可在港逗留90天。
家庭暴力
10.46政府十分重视预防家庭暴力及为家暴受害人提供支援。有关家庭暴力的跨专业的处理方法、架构、服务和预防策略大致与上一次报告第10.42至10.46段报告的情况相同。有关进一步的发展及强化措施在下文解述。
修订《家庭暴力条例》
10.47法律方面,正如第一次报告第231至232段报告,《家庭暴力条例》(第189章),自1986年制订以来,一直让婚姻其中一方或同居男女的其中一方,通过向法院申请发出强制令,迅速在短时间内免受骚扰。政府透过《2008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障,将《家庭暴力条例》的涵盖范围扩大至包括前配偶、前异性同居者及其子女;以及其他直系和延伸家庭关系成员。在各项修订中,条订亦赋权法院:(a) 在根据《家庭暴力条例》发出“禁止进入令”时,可同时更改或暂停执行关乎家暴受害儿童而现行有效的管养令或探视令;(b) 可在合理地相信答辩人相当可能会导致申请人或有关儿童身体受伤害的情况下,在发出强制令时附上逮捕授权书;以及(c) 规定施虐者参与获社署署长核准的反暴力计划,以改变导致其获发出该强制令的态度及行为。
预防及处理家庭暴力的架构和措施
10.48我们亦进一步强化各方合作以防止及处理家庭暴力,并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的支援。当局已增拨人手,处理家庭暴力个案和落实各项打击家庭暴力的措施:
在中央层面,上一次报告中第10.42段所述的架构仍然适用。至于在地区层面,13个家庭及儿童福利服务地区协调委员会已重组为11个委员会。此外,为加强社署、警方及地区服务机构的联系,我们在2005年3月于全港成立了13个处理家庭暴力地区联络小组,并在2007年中将之重组为11个联络小组,加强有关专业人士的合作,讨论如何在地区层面合力处理家庭暴力个案,尤其是那些高危个案;
除了上一次报告第10.43段提及由中央统筹有关处理家庭暴力的课程外,社署亦在地区层面举办切合个别地区需要的课程。因应《家庭暴力条例》的修订(见上文第10.47段),我们亦为前线社工及警务人员提供额外培训;
此外,我们亦更新处理虐儿、虐偶和性暴力个案的指引,供各参与处理家庭暴力的专业人士参考;
上一次报告第10.44段提及的转介机制仍在运作中。此外,社署联同警方在2006年设立24小时转介直线电话,让警务人员在处理紧急和高危个案时可以尽速得到专业意见及/或社会工作支援。而自2006年起警方亦改进了处理家庭暴力举报个案的程序,以便能更迅速及专业地处理有关个案;
在2007年3月,由非政府机构营运、奬券基金拨款资助的危机介入及支援中心成立,为不论男性或女性的受害人及其家人提供适时、专业和专门的24小时服务。现时,该中心提供的服务包括为性暴力成年受害人及面临家庭暴力或危机的个人或家庭提供短期住宿服务、24小时公众热线、辅导服务和即时外展/危机介入服务等;
社署正预备推出新的受害人支援计划,以支援家庭暴力受害人,尤其是正进行司法程序的人士;以及
继上一次报告第10.46段所述,家庭支援资源中心及家庭服务中心已被重组为综合家庭服务中心,以更有效地提供服务予有需要的家庭。
宣传
10.49为提高市民预防家庭暴力的意识及巩固家庭关系的重要性,以及鼓励受害人及早求助,社署推行了“凝聚家庭齐抗暴力”宣传运动,宣传包括防止虐待儿童、配偶和长者及防止性暴力的信息。我们会继续有关的公众教育工作。
妇女事务委员会的妇女安全报告
10.50鉴于社会对家庭暴力日益关注,妇委会于2006年1月出版了名为《香港妇女安全:消除家庭暴力》的报告。该报告旨在为香港消除家庭暴力提供框架,并勾划出相应策略,以增强受害人能力、预防暴力发生、提供及时和有效的介入,以及提供社区教育及支援。
10.51在咨询超过50个团体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后,妇委会建议采用跨界别的社区介入方法处理家庭暴力。妇委会建议五项主要模式,即增强妇女能力;预防、教育和社区支援;早期识别与介入;刑事法律应对机制;及研究、资料分享及结果发布,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妇委会同时提出21项建议,包涵法律改革、服务、宣传、专业知识分享、性别观点主流化及性别相关培训,以及及早识别和介入。
10.522009年8月,妇委会出版《香港妇女安全:消除家庭暴力-最新进展及未来路向》增补报告,以检视自第一次报告于2006年1月出版后的进展。妇委会欣见各方面的进度良好,例如:修订《家庭暴力条例》、改善警方处理家庭暴力个案的程序、加强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的福利服务和为施虐者提供的介入计划、透过公众教育增强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以及为前线专业人员提供培训等。此外,不少非政府机构、社区组织和妇女团体亦在社区和邻里的层面举办计划和活动,配合政府在增强社区支援网络及提升公众关注家庭暴力的工作。
10.53上述报告已广泛派发予公众,包括立法会、社区组织和妇女团体,并上载到妇委会的网页供公众参阅(www.women.gov.hk)。
保护儿童及青少年
防止儿童受到虐待
10.54虐待儿童是其中一项常见的家庭暴力。有关当局在保护儿童免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全面政策的最新进展已于上文解释。
10.55保护儿童免受家庭暴力伤害的法律框架与第一次报告第259,260及262至264段报告的相若。《侵害人身罪条例》及《刑事罪行条例》为儿童提供广泛的法律保障,以免其受到虐待或性侵犯。《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第213章)授权法庭就曾经受到虐待、恶待、疏忽照顾,或不受控制程度远至可能令他本人或其他人受到伤害的儿童或少年发出保护或监管令。
10.56社署、非政府机构及香港社会服务联会共同设立了一套名为“保护儿童资料系统”的电脑记录系统。该系统由社署管理,具有个案登记、个案查询以及便利统计研究的功能。所有提供个案服务的社署及非政府机构服务单位都可向保护儿童资料系统登记虐待儿童及有被虐待危机的儿童的个案。保护儿童资料系统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参与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的政府部门与非政府机构的沟通,以及防止虐待儿童的服务规划及发展,包括公众教育宣传项目计划的规划。保护儿童资料系统中有关虐待儿童个案及施虐者与受害人的关系的统计数字载列如下。
2005至2008年虐待儿童个案种类及数目
虐待形式 |
2005年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身体虐待 |
413 |
438 |
499 |
483 |
疏忽照顾 |
41 |
77 |
114 |
78 |
性侵犯 |
234 |
233 |
270 |
277 |
心理虐待 |
23 |
12 |
20 |
15 |
多种虐待 |
52 |
46 |
41 |
29 |
合计 |
763 |
806 |
944 |
882 |
2005至2008年虐待儿童个案中施虐者与受害人的关系
与受害人的关系 |
2005年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父/母 |
454(63.6%) |
521(67.3%) |
581(67.1%) |
535(64.6%) |
兄弟/姊妹 |
24(3.4%) |
30(3.9%) |
16(1.8%) |
26(3.1%) |
继父/母 |
36(5.0%) |
27(3.5%) |
29(3.3%) |
33(4.0%) |
祖父/母 |
12(1.7%) |
9(1.2%) |
9(1.0%) |
12(1.4%) |
亲属 |
21(2.9%) |
25(3.2%) |
17(2.0%) |
16(1.9%) |
家族朋友/朋友 |
35(4.9%) |
43(5.6%) |
52(6.0%) |
62(7.5%) |
寄养父/母/宿舍家长/照顾者 |
20(2.8%) |
14(1.8%) |
23(2.7%) |
20(2.4%) |
教师/补习老师/教练 |
15(2.1%) |
13(1.6%) |
11(1.3%) |
18(2.2%) |
同住租客/邻居 |
16(2.2%) |
10(1.3%) |
11(1.3%) |
7(0.8%) |
无关系人士 |
81(11.3%) |
79(10.2%) |
114(13.2%) |
84(10.1%) |
未能识别人士 |
0(0.0%) |
3(0.4%) |
3(0.3%) |
15(1.8%) |
合计 |
714 |
774 |
866 |
828 |
注: 施虐者的数目与受害人的数目并不相等,因为一名施虐者可能会对多于一名儿童施虐,而一名儿童可能被多于一名施虐者虐待。
10.57此外,自《2008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生效后,未满18岁的人士,不管其是否与对其施虐的父母或亲属同住,均可由其起诉监护人代为向法院申请强制令,使其免受父母或亲属的骚扰。此外,法院亦获赋权在发出禁止施虐者进入某些地方的强制令时,可更改或暂停执行关乎相关儿童的管养令或探视令。
疏忽照顾儿童
10.58部分论者要求立法禁止独留儿童,以提供一般保障,以免儿童被疏忽照顾或独留。《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授权法庭就曾经受到包括疏忽照顾的儿童或少年发出保护或监管令。另外,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任何人非法抛弃或遗弃不足两岁的儿童以致其生命受危害,或其健康蒙受或相当可能蒙受永久损害;或任何超过十六岁的人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由他所负责管养、看管或照顾的十六岁或以下的儿童或少年人,而导致其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均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十年。
10.59我们认为立法禁止把儿童独留在家这建议未必能达到保护儿童免受伤害的良好意愿。举例说,一些家长可能会为逃避法律责任而要求儿童在家门外等候,或到商场和街上流连。立法禁止把儿童独留在家并不能防止上述情况发生,执行上亦有很多困难。反之,上述有关疏忽照顾儿童的法例,不论儿童所处的地点为何,所针对的是有关行为是否对儿童构成伤害、涉案人士是否有照顾责任、他/她是否有意图疏忽照顾该儿童及是否知悉其行为可能会对该儿童构成伤害等。我们认为现行法例更能有效地保障儿童的安全。
体罚
10.60有建议要求香港立法禁止体罚儿童。现时在《幼儿服务规例》(第243A章)及《教育规例》(第279A章)中,已有条文禁止在幼儿中心、互助幼儿中心对儿童施行体罚,以及禁止教员对学生施行体罚。
10.61至于虐待儿童的情况,上文第10.55段提及的《侵害人身罪条例》的条文适用。任何人可能因袭击他人致造成身体伤害或因普通袭击,分别触犯该条例第39和40条而被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监禁一至三年。此外,根据该条例第27(1)条,任何超过16岁而对不足该年岁的任何儿童或少年人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责任的人,包括家长,如故意袭击或虐待该儿童或少年人,或导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袭击、虐待,其方式可能导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监禁10年。
10.62至于应否禁止在家庭内进行但根据现行法例或未构成刑事罪行的体罚,我们得悉其他司法区的法律仍在发展,而即使在一些西方文化地方亦有争议。在此阶段,我们不认为立法在香港是最有效处理的方法。
诱拐
10.63《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第26条规定,将任何儿童或少年从其父母或对其有合法照顾或监督权的人的管有下带走或导致其被带走,而此举违反其父母或对其有合法照顾或监督权的人的意愿,即属犯罪。
在海牙签订的《国际性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
10.64海牙《国际性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在1997年9月1日于香港生效,正如在第一次报告所述,这条公约继续透过《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第512章)适用于香港。
儿童色情物品和涉及儿童卖淫的旅游活动
10.65上一次报告第10.50段提及的《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第579章)在2003年制订,旨在加强保护儿童,不让他们被利用进行各类色情活动,包括儿童色情物品制作、儿童色情表演以及参与涉及儿童卖淫的旅游活动。为有效打击儿童色情物品,条例从源头入手,截断需求。管有儿童色情物品属严重罪行,最高可被判监禁五年和罚款100万元。生产、发布或宣传儿童色情物品,一经定罪,违例者最高可被判监禁八年和罚款200万元。
10.66条例并扩大《刑事罪行条例》下24项性罪行条文的适用范围,使其适用于香港以外地方对儿童作出的行为,以打击涉及儿童卖淫的旅游活动。有关的24项罪行在《刑事罪行条例》附表2中列出,并载于附件10A。
10.67此外,任何人安排或宣传涉及儿童卖淫的旅游活动,或促致儿童制作色情物品或作色情表演,最高可被判监禁十年和罚款300万元。在2008年的一项判决中,上诉庭对首次违反管有儿童色情物品的被定罪者颁下四个级别的量刑指引。根据指引,判刑比以前大为加重,进一步加强法律的阻吓力。
10.68警方根据条例严打儿童色情物品,也继续与海外执法机关及本地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共享资讯及情报、监控整体情况、留意打击儿童色情物品及涉及儿童卖淫的旅游活动的最新调查技巧。
照顾或保护案件中儿童的法律代表
10.69自2003年10月起,我们委托当值律师服务推行为涉及照顾或保护事宜司法程序的儿童或少年而设的法律代表服务计划。该计划旨在为涉及照顾或保护司法程序的儿童或少年提供免费法律代表服务,以进一步达到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7(d)条所述的规定,即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均有权获得法律及其他适当的援助的责任。
青年事务委员会
10.70青年事务委员会于1990年成立,是民政事务局辖下的咨询组织,负责就青年发展事务向政府提供意见。该委员会会就青年事务与政府其他咨询机构交换意见和资料。
10.71有论者建议委任更多年青人进入青年事务委员会。政府会按用人唯才的原则委任委员会委员。在委任委员时,政府会考虑个别人士的个人能力、专业才能、经验、诚信,以及对公共事务的承担。目前,青年事务委员会由多个来自不同背景人士组成,包括前线青年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学者、商人及学生等,以确保不同界别人士的意见可被充分考虑。
10.72政府积极聆听青年人的意见。在有重要政策(特别是有关青年人的政策)进行公众咨询时,政府会致力收集年青人的意见。有见于年青人广泛使用互联网及社交网站联系,我们会更多采用这些渠道与他们沟通。
青少年福利服务
10.73社署致力提供于上一次报告第10.19段所述的核心青少年服务,以配合青少年的需要,并提供良好环境,促进他们健康成长。为了识别并协助那些在学业、社交和情绪发展上有困难的学生,使他们能够发展潜能,为成年作好准备,社署自2000年9月起在各中学实施“一校一社工”的政策。学校社工与学校人员及地区上的各服务单位和持份者紧密沟通和合作,透过适时的辅导及各类型的预防及发展性活动,帮助学生建立正面及积极的价值观。截至2009年12月,学校社工数目为484人。
10.74自2005-06学年起,香港赛马会慈善信托基金共拨款7.5亿元,在中学推行“共创成长路”赛马会青少年培育计划。此计划由教育局、社署及五所大学合办,为初中学生提供全面培训活动,培育他们正面的价值观及提升他们面对逆境的抗逆力,从而协助学生健康成长。
青少年自杀
10.75青少年自杀的原因不一,当中可能涉及社会和心理因素相互影响,包括遇到人际关系问题及学习问题。如上一次报告第10.22及10.23段所述,政府致力与不同界别(包括非政府机构、专业人士和学者)合作,处理自杀问题。透过不同的预防、支援和补救的服务和计划,政府协助年青人、家庭和其他有需要人士处理逆境和危机,强化他们的支援网络。
10.76除上述一般的青少年服务外,如上一次报告第10.28段所述,香港撒玛利亚防止自杀会营运的自杀危机处理中心和生命教育中心,自2002年起为有需要人士提供服务。截至2009年9月30日,政府拨款资助的自杀危机处理中心处理了8,281宗有强烈/中度自杀倾向的个案,并进行了698次外展或实地探访。
10.77自杀危机处理中心由2009年11月起,每年获84万元的额外资源扩展其服务,包括为自杀死亡者的家属提供外展服务和短期辅导服务,以及执行网上巡逻,以便在互联网网志找出表示有自杀念头的人士。此外,自杀危机处理中心由2010-11年度起,每年会获额外资助100万元,为期三年,以便推展网上邀约服务,开发网页作为公用地方,吸引情绪抑郁的人士加入和分享感受,同时作为一个平台,让需要协助的人士可以进一步亲身接触社工。此外,非政府机构和社署亦提供了数条专门热线,为有意图自杀或正承受各种压力的人士提供服务。
10.78在2006年,我们委托香港大学进行一项为期两年,有关自杀的流行病学和原因论及在香港防止自杀的最佳方法的研究。研究的结果有助我们增进对自杀问题的认识,以进一步改善各项预防自杀的工作。
雇用儿童及青少年
10.79有关情况并无改变,与上一次报告第10.55段所述的相同。
负上刑事责任的年龄
10.80继上一次报告第10.38及10.39段所述,《2003年少年犯(修订)条例》在2003年3月12日获立法会通过,该条例把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由七岁提高至十岁。条例在2003年7月1日生效。
青少年院舍
10.81政府设立住宿院舍,为有行为或家庭问题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教育及职前训练;同时亦为青少年罪犯设立感化院舍。为了改善照顾和监护的质素,以及透过精简人手架构达致灵活运用资源,政府于2007年重置六间感化/住宿院舍至一所现代化的综合院舍。新建成的屯门儿童及青少年院集收容所、羁留院、拘留地方、核准院舍及感化院的功能于一身,收容有需要被监护及照顾的儿童和青少年。该院舍有388个名额,并备有先进的视听监控及管理系统,为住宿的儿童及青少年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院舍提供的服务和活动包括由职业训练局开设的教育及职业训练课程、个案辅导及小组工作服务、社区服务、康乐活动、医疗及健康护理、心理服务,并会安排监护人探访等。
滥用药物
10.82在香港,滥用药物,特别是青少年滥用药物的问题,于有关第十二条的章节阐述。
贩运人口及性剥削
10.83在上次审议结论中,委员会关注贩运人口(尤其是妇女及儿童)到香港特区,主要从事性剥削的活动。多年来,有关贩运人口从事性剥削的举报数字甚少。我们的经验显示,大多数人都由于香港较其他区域在经济上更为繁荣而自愿前来,而不是因为武力、欺骗或胁迫而被贩运入境的。2005至2008年的贩运人口个案分别为三、三、四及一宗,而当中没有发现任何涉及儿童的个案。
相关的法律条文
贩运人口
10.84香港的法例已将有关贩运人口等活动列为刑事罪行。《刑事罪行条例》第126条规定任何人若无合法权限或辩解,将一名年龄在16岁以下未婚女童,在违反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意愿的情况下,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管有下带走,即属犯罪。
10.85《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2至44条禁止在违反其意愿下带走或禁锢任何人,意图将其贩卖﹔引走或带走任何14岁以下的儿童,意图剥夺其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合法照顾该儿童的人对该儿童的管有;以及为有值代价而非法移转任何人给他人。
10.86与诱拐有关的条文已于上文第10.63及10.64段阐述。
色情活动
10.87在香港卖淫并非一种罪行。但是,《刑事罪行条例》保障儿童免受诱使或胁迫卖淫。根据第122条,任何人(不论性别)倘猥亵侵犯另一人,即属犯罪,而未满16岁的儿童,在法律上不能同意作出此等行为。第124条订明,任何男子倘与未满16岁女童性交,即属犯罪。第146条禁止任何人与或向未满16岁的儿童作出严重猥亵行为。第118D条又订明,与未满21岁女子肛交,即属犯罪。正如前文所述,《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加强保护儿童免被利用制作儿童色情物品及参与涉及儿童卖淫的旅游活动。
执法行动
10.88尽管贩运人口的罪行在香港属罕见,政府仍非常重视打击贩运人口的问题。我们订有全面的政策、计划及措施,以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包括贩运儿童)活动。各执法部门齐心协力,遏止贩运人口活动。警方亦会继续积极采取执法行动,打击非法卖淫活动,并会按情况调整策略,以确保有效执法。有关措施详情在香港特区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二份报告的第II部第VIII章,就该公约第34至36条的部分详述。
10.89香港特区政府一直与海外政府紧密合作,确保贩卖人口活动受害者的安全获得保障。政府为贩卖人口活动受害者,不论年龄,提供各项支援服务和协助,例如紧急介入、法律支援、辅导、居所、医疗和心理方面的协助。
照顾及支援长者
安老事务委员会
10.90安老事务委员会的职能大致上与第一次报告第299至301段所述的相同。该委员会现时有19名非官方委员。近年,该委员会专注于推广“积极乐颐年”以及就如何进一步加强长者的长期护理服务提出建议。
法例
10.91香港目前已有妥善的法例,保障所有市民(包括长者)免受虐待。长者是受到《刑事罪行条例》、《侵害人身罪条例》保障,免受虐待。不论任何年龄,长者可申请由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计划。他们亦可根据《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向法院申请强制令,免受其配偶、子女或该条例所指明的其他亲属骚扰。
10.92此外,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监护委员会有权发出监护令,委任监护人替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士(包括长者),就其个人或医疗事宜作出决定,或代该人持有、收取或支付指明的每月款项。
10.93《家庭岗位歧视条例》保障了负有责任照顾“直系家庭成员”的人士。直系家庭成员在该条例下的定义为就任何人而言,指因血缘、婚姻、领养或姻亲而与该人有关的任何人。条例透过尽量减少负有责任照顾长者而又符合直系家庭成员定义的人士,需面对在工作与照顾家中长者责任之间的矛盾,从而提供保障。条例使长者得到家人更佳的照顾。
支援家属照顾者
10.94政府的政策是尽量协助长者居家安老,并让家庭成员能够在家中照顾长者。我们会根据长者及其家人的需要和情况,向他们提供服务和支援。
10.95现时香港共有超过200间长者中心,为长者的照顾者提供支援服务,包括提供资讯、训练和辅导;协助照顾者成立互助小组;设立资源中心;以及提供及租借复康器材等。此外,所有津助安老院舍和长者日间护理中心均透过暂托服务,为照顾者提供纾缓。
10.96近年,政府推出了多项新计划,目的是支援家属照顾者履行他们的责任以及减轻他们的压力。例如,“护老培训地区计划”旨在教授参加者基本护老知识,包括照顾体弱及老年痴呆症长者的技巧,目的是透过培训提升照顾者的能力,从而纾缓他们的压力。计划自2007年实施以来,反应良好。政府已决定扩展计划的覆盖范围至邻舍层面,以期训练更多护老者。
为居于社会内的长者提供的服务
长者的社区支援服务
10.97除支援家属照顾者外,各长者中心亦为长者提供不同类型的支援服务,当中包括辅导服务、协助申请长期护理服务、情绪支援服务、社会及健康教育、膳食服务、外展、向长者推广义务工作和为他们安排社交活动。
10.98政府亦为有需要的长者提供一系列以家居为本和中心为本的资助社区照顾服务,以尽量协助他们居家安老。这些服务包括个人照顾(例如喂食及洗澡)、护理服务(例如量血压及体温)、送饭和护送等。
10.99此外,我们在2008年开展两个新计划,针对长者的特别需要:
离院长者综合支援试验计划:顾及部分长者于离开医院后可能出现自我照顾的问题,我们推出了一个为期三年的试验计划,为离院长者提供综合支援服务(包括过渡性的复康服务、家居照顾,以及护老培训及支援服务),以期减低这些长者再度紧急入院的机会及让他们可以继续留在社区安老;以及
长者家居环境改善计划:这项计划可协助家居环境破旧、设备欠佳,以及缺乏经济能力的长者改善其家居环境,目的是透过提供家居改善工程及添置设备,改善长者的家居安全及居住环境,使他们可以居家安老。计划为期五年。
为居于社区内的长者提供的健康护理服务
10.100承接上一次报告第10.82段的情况,我们实施了下列措施:
社区老人评估小组:医管局的社区老人评估小组前往安老院舍为院友提供评估和治疗服务,并为安老院舍职员提供培训,协助他们为长者提供更适切的照顾:以及
社区老人精神科队伍:医管局的社区老人精神科队伍为患有精神病的长者提供护理和支援以及外访服务。
让长者享有活跃丰盛的人生
10.101正如上一次报告第10.83段所述,政府一直提倡积极乐颐年,鼓励长者终身学习、参与社区活动及过健康生活,活出丰盛人生。我们亦鼓励长者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如加入义工行列及履行公民责任。主要措施包括:
社区支援服务:正如上一次报告所述,政府推出这项主要措施,为居于社区的长者提供全面照顾和支援;
长者学苑计划:政府及安老事务委员会在2007年年初共同展开长者学苑计划。长者学苑由办学团体及社福机构合办,以跨代共融和跨界别合作的模式运作。现时共有98间在中小学设立的长者学苑,连同各间在大专院校运作的长者学苑,全港的长者学苑数目经已超过100间。政府并已拨款1,000万元设立长者学苑发展基金,以确保计划得以持续发展;
左邻右里计划:劳工及福利局和安老事务委员会在2008年年初共同展开左邻右里计划。计划旨在由长者主导,于社区层面建立邻舍支援网络,令长者成为社区生活的新力量。透过跨界别合作,计划动员不同的组织及个别人士,协力推广积极乐颐年和提倡护老敬老。现时共有75个地区计划在全港各区推行;
老有所为活动计划:透过计划,社署资助服务机构举办各式各样活动,推动长者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善用他们丰富的人生经验及专长,继续贡献社会,创造丰盛晚年,以推广老有所为的精神;以及
长者义工服务:社署资助“长者支援服务队”,鼓励长者参与义工工作。在2009年12月底,超过8,400名长者加入了义工行列。有兴趣的人士可在社署以及其他不同的组织登记成为义工,向有需要的人士提供其他服务。在2009年12月底,约117,000名60岁或以上人士已登记成为义工。
为长者提供经济支援
10.102 向长者提供的社会保障计划已在上文有关第九条的章节载述。《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于1995年获立法机关通过,并在2000年年底开始实施。连同毋须供款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综援计划及公共福利金计划)以及个人自愿储蓄,香港自此推行三根支柱模式的退休保障制度。
10.103 在这三根支柱当中,社会保障制度将福利资源集中投放于最有需要的人士(包括长者)身上,以帮助他们应付生活上的基本和特别需要。现时接近八成年满65岁的长者正获得社会保障制度下不同类别的援助或津贴。
10.104 正如上文有关第九条的章节载述,政府现正研究这三根支柱的可持续性,并会考虑有关研究的结果及其他相关因素,然后决定如何跟进。
安老院舍
10.105在2009年年底,我们提供逾25,000个资助安老宿位。私营安老院舍亦提供约45,000个宿位(不包括6,600个由政府购买的资助宿位),而长者宿舍、安老院、护理安老院及合约院舍则提供逾4,700个自负盈亏的宿位。我们会继续向需要医疗和护理服务的长者提供疗养病床。
10.106我们会继续合并传统上由不同机构提供的各种层次的护理服务,以满足那些在家未能获足够照顾的长者不断转变的需要。我们的构思是以单一种护理院舍提供持续的服务,以尽量避免长者因健康状况转差而须迁往其他类型的院舍。
10.107 为了合理地运用社区资源及集中照顾有护理需要的长者,我们会继续逐步取缔长者宿舍及安老院的资助宿位,并将有关宿位转型为可提供持续照顾的宿位。
10.108 为了改善服务,我们会继续鼓励非政府机构和私营机构提供混合模式的服务。自2001年起,我们向非政府机构和私营机构公开招标,以甄选资助安老院舍的营办者。我们批出合约前主要会考虑投标者的服务质素,而不是投标价格。我们会严密监察服务营办者,确保他们遵从合约条款,并达到协定的工作表现水平。
10.109 一如上一次报告第10.90段所述,我们于2002年就设立安老院舍评级系统委托顾问进行了一项为期两年的研究。研究于2004年完成,并建议评级系统应采用自愿参与的方式,及由非法定独立机构担任评审机构。现时,香港有两个针对安老服务的评审计划。服务提供者乃按自愿性质参与计划。
支援弱势长者
防止虐老措施
10.110我们一直有透过宣传和教育,加强公众对虐待长者问题的关注,并采取各种预防和介入措施,以及为前线员工提供培训,为被虐待长者提供适切的支援。
10.111政府和非政府机构的多个服务单位(包括综合家庭服务中心、长者地区中心、长者邻舍中心、危机介入中心、医务社会服务部及社署的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皆有为被虐长者及施虐者提供危机介入、热线辅导、经济援助及住屋援助,及转介至暂托、紧急住宿和庇护中心等服务。
10.112社署亦定期为员工(包括社工、医务人员及其他非专业人员)举办培训课程,以增进他们处理虐待长者个案的知识和技巧。在2007年至2009年期间,社署共举办了16次训练活动,参与人数接近900人。非政府机构的长者服务单位在同期则合共提供了超过190次员工训练,参与人数接近2,400人。
10.113此外,社署于2001年成立跨界别的虐老问题工作小组,探讨香港虐待长者的情况,及就处理虐待长者问题的策略和方法提供建议。小组的成员包括劳工及福利局、社署、卫生署、警方、医管局、安老事务委员会及香港社会服务联会代表。虐待长者个案中央资料系统于2004年3月开始运作,从接报的虐待长者个案中,搜集虐待长者个案的一般概况及特征,并提供统计数据,让提供预防和处理虐待长者服务的专业人员参考。
10.114劳工及福利局及安老事务委员会亦在2008年9月起联合展开左邻右里-社区关爱长者试验计划,从教育、预防、支援方面在社区推广防止虐老的工作。
其他支援困乏长者的措施
10.115除上一次报告第10.81段提出的措施外,在这方面的措施还包括:
预防长者自杀的试验计划:劳工及福利局与安老事务委员会携手于2009年4月推出为期两年的左邻右里-爱惜耆英试验计划,利用邻里层面的支援网络,向长者宣扬爱惜生命,及早识别与支援有自杀倾向的长者,并加强预防长者自杀的工作。现时共有33个地区计划在全港各区推行;
加强外展服务:政府增加了长者中心的拨款,以加强它们为隐蔽及极需援助的长者提供的外展服务,协助这些长者重新融入社区;以及
医管局的预防长者自杀计划:这项措施在全港实行,目的是在社区层面及早识别老人自杀个案,以及在速治诊所提供评估和治疗。
第十一条享受适当生活水平的权利
一般情况
经济指标
11.1香港经济在2004至2007年的四年间强劲增长,按实质计算的平均按年增长率为7.2%。然而,环球金融危机在2008年后期加剧,打乱了这个向好的形势。经济增长率在2008年放缓至2.1%。作为一个细小开放的经济体系,香港无可避免地受到2008年后期和2009年年初环球经济深度衰退以致全球贸易急挫的打击。各主要海外市场深陷衰退,是导致出口急跌的主要成因,并进而严重拖累香港经济的整体表现。然而,政府推出多轮刺激经济的措施以应对该次危机,对本地需求带来一定支持。
11.2香港经济在2009年第一季显著收缩后,在第二季明显反弹,并在年内的余下时间续有改善。这是受惠于全球经济见底回升以及中国内地恢复较快的经济增长。香港经济在第四季呈现按年增长2.6%。而2009年全年合计,香港经济则收缩2.7%。香港的人均生产总值在2009年约为233,200元。
11.3通胀压力在过去数年维持温和,除了在2007年后期和2008年首三季因为国际市场的食品和燃油价格急升以致进口通胀上升。消费物价通胀在2004至2007年期间平均为1.1%,而在2008年则上升至4.3%。由于全球衰退的原因,本地和外围的通胀压力在2009年减退。而政府所实施的纾困措施也拉低了消费物价。综合消费物价指数在2009年上升0.5%。
11.4香港经济在2003年后期开始强劲的增长势头,劳工市场逐步改善,经季节性调整的失业率在2008年中跌至3.3%的十年低位。然而,由于经济受全球衰退打击,经季节性调整的失业率在2009年第二季飙升至5.4%的高位。但随着经济复苏,失业率在2009年第四季已逐渐回落至4.9%。
11.5劳工收入在2004至2008年期间由于经济处于扩张阶段而稳健上升。然而,环球金融危机在2008年后期加剧以致劳工市场恶化,令工资和收入均面对下跌压力。然而,由于后来经济环境改善,工资和收入的下跌压力在趋近2009年尾时逐步减退。在2009年12月,工资水平较一年前增加0.8%。
11.6在短期展望方面,全球经济可望继续走出2009年深度衰退的阴霾,当中亚洲经济体系更会率先复苏。这应对香港的外部环节带来支持。本地方面,消费意欲及营商气氛自2009年下半年以来一直增强。公营工程项目受惠于基础设施的建设,亦可望加快。预测香港的实质本地生产总值在2010年将增长4%至5%。
经济转型
11.7正如在上一次报告中第11.7段所述,香港经济在过去20年日益朝着以服务业为主导的方向发展,这反映在服务业占香港本地生产总值的比率不断增加,由1988年的73%,上升至1998年的86%,到了2008年,更增至92%。内地的开放政策及经济改革,不仅为香港的制造商提供庞大的生产腹地和市场,也为多个服务行业创造大量商机。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更加加强两地的经济联系,也推动了香港转型为高增值及知识型的经济。
11.8香港经济将继续转型及迈向多元化。政府会尽力巩固四大传统支柱产业(即金融服务业、旅游业、贸易及物流业和专业服务业)的优势。同时,政府会加强推动香港具有优势的产业(即教育服务、医疗服务、检测和认证服务、环保产业、创新科技和文化及创意产业)的发展。
收入分布
11.9根据2006年香港中期人口普查的结果计算,本地坚尼系数在2006年为0.533,较2001年的0.525和1996年的0.518为高。入息差距扩大是一些论者关注的事项。这是由于香港持续向知识型经济及更高增值活动转型,以及香港的人口结构改变。
11.10迈向知识型经济的转型,对较高技术及学历人员的人力需求较大,使较高技术人员的收入比较低技术人员有较大的升幅,从而拉阔了两者的收入差距。许多主要经济体系在转型到知识型经济的过渡期间也出现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这不是香港独有的现象。
11.11香港家庭收入差距扩大亦归因于人口持续高龄化、住户趋向小家庭化,及独居长者住户数目增加,以致低收入住户的数目在过去十年有所上升。人口老化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因此,政府一直检讨各项社会和收入转移政策,以协助改善贫穷人士的生活并减少社会上的收入差距。例如提供受资助的教育、医疗和公共房屋,以及透过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提供“社会安全网”等(见上文第9.7至9.20段及下文第11.17段)。
11.12要改善市民的整体生活水平,关键在于经济持续增长。香港的自由市场让人人都有机会透过发挥所长及勤奋工作从而在社会向上流动。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如要推动经济增长,以纾缓贫穷和减少入息差距,最有效的方法莫过于投资发展人力资源,提高工作人口的能力和生产力。为此,政府投放了大量资源在教育、培训及再培训方面,以协助人员面对不断转型的经济环境。此外,我们会继续改善营商环境,以吸引投资和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与此同时,政府会继续监察收入分布的变化,并积极推动政府、商界及社会三方合作,帮助有就业困难的人士投入就业市埸。我们亦透过税收政策和提供社会福利,促进社会利益转移,减少收入差距。
11.13虽然入息差距扩大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十分普遍,但不同收入组别仍可在经济增长时受惠。在2004至2008年经济稳健扩张期间,所有收入组别(按收入十分位数划分)的每月住户入息中位数均录得实质增长。同期间按每月就业收入中位数分析,所有组别的雇员就业收入都有所增加。这反映政府透过推动经济以纾缓贫穷的方向是有效的(请参阅第11.17段)。
11.14在扣除税务和社会利益转移(包括教育、房屋及医疗各项资助)的再分配效应后,按除税及社会转移后的住户收入编制的香港的坚尼系数较按原本收入编制的为低,而在过去十年的增幅也较小。这一组坚尼系数在1996年、2001年及2006年分别为0.466、0.470及0.475。这反映透过税收以提供社会利益,可将收入从较高一端重新分配至较低一端,有助使收入差距收窄。在结合政府所采取的收入再分配措施和在调整住户人数变化的效应后,收入差距的水平进一步收窄,按人口平均除税及社会福利转移后住户收入编制的坚尼系数在1996年和2006年维持在0.427的同一水平。2008年全港收入最少的一成住户在经过税务及社会利益转移后,每月收入由原来的平均2,800元增加一倍至5,600元。
11.15在比较世界各地的坚尼系数时,我们须注意香港基本上是个单一城市经济体系,汇聚了形形色色以服务为主的活动。这些活动发展成熟且多元化,聘用具备各项经验和技术的人员。这正好反映香港是内地和东亚地区的金融和商业服务枢纽。在这样的情况下,香港的入息差距因此倾向较主要依赖制造业及农业的其他经济体系为大。
不断改善生活条件的权利
扶贫工作
11.16 委员会在上次审议结论第98段促请香港特区“加强措施消灭贫穷问题和社会排斥问题,尤其要注意面对上述问题的弱势社群、边缘社群和较年长者”。委员会亦建议采用正式贫穷线,并希望得悉贫穷人口数字、扶贫工作的进度,以及扶贫委员会在香港特区纾缓贫穷情况方面的成效。
11.17 政府一向非常重视扶贫工作,并采取务实和多管齐下的方式处理贫穷问题。我们致力提供一个安全网及在房屋、医疗及教育等范畴提供多项免费或大幅资助的服务,协助弱势社群和低收入人士应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我们认为处理贫穷问题的关键,在于推动经济发展以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我们提供培训及再培训的机会,以提升勞动人口(尤其是中年及低收入人士)的竞争力和技能。同时,我们亦继续投资教育和儿童发展,促进社会流动,减少跨代贫穷。
扶贫委员会及其跟进工作
11.18 政府在2005年2月成立了扶贫委员会,从宏观角度研究如何协助贫穷人士和进行扶贫工作。扶贫委员会的成员来自社会上的不同界别,包括政府官员、立法会议员、工商界及社会人士、非政府机构代表及学者。扶贫委员会进行了广泛的咨询工作及不同的研究,增进我们对香港贫穷问题的认识。扶贫委员会亦透过研究相关政策及措施,寻找可以即时改善的地方,并就日后防贫纾困的工作提出共53项建议。扶贫委员会完成工作后,政府在2007年成立了由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出任主席的扶贫专责小组,负责监察落实扶贫委员会建议的进度,以及统筹政府内部处理扶贫相关事宜的工作。
11.19 扶贫专责小组已全力跟进扶贫委员会提出的各项建议,大部分建议亦已落实,包括设立为數3亿元的儿童发展基金,为弱势社群儿童提供更多个人发展机会以减少跨代贫穷;加强各项培训和再培训工作,提升青年、中年及低收入人士的技能和竞争力;加强接触隐蔽及独居长者;为难以应付日常食物开支的人士及家庭提供短期食物援助;以及落实为偏远地区雇员而设的“交通费支援计划”等。专责小组会继续协调政府的工作,以及探讨可协助弱势社群及有需要人士的新计划/措施。
11.20 部分论者对贫穷儿童问题表示关注,并认为政府资助的师友计划,应确保他们得到足够的支援和关注。政府在2008年4月成立了3亿元的儿童发展基金,试行以资产为本的模式,鼓励弱势社群儿童制订长远的个人发展计划,以减少跨代贫穷。基金旨在整合家庭、私人机构、社区及政府的资源,为这些儿童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鼓励他们计划未来和培养正面的态度。基金由三个元素组成,分别是个人发展计划、师友计划及目标储蓄,有助提升儿童管理资源和规划未来的能力。营办基金计划的非政府机构会为每名参加计划的儿童选派一名私人友师,为他们提供指导,协助他们订立和实践个人发展计划。基金亦鼓励友师与儿童分享人生经验及他们的父母/监护人的参与。基金首批的七项先导计划涵盖香港各区,并已在2008年12月推出,共有750名儿童受惠。为了让更多有需要的弱势社群儿童受惠,政府将于2010年上半年推出第二批共15个计划,涵盖另外1,500名有需要的儿童。我们预计儿童发展基金最终可惠及不少于13,600名儿童。另一方面,社署自2000年9月起在各所中学实施“一校一社工”政策,以识别并协助那些在学业、社交和情绪发展上有困难的学生,使他们能够发展潜能。学校社工与学校人员及社区上的其他各服务单位和持份者紧密沟通和合作。有需要的学生可向学校社工寻求支援及协助。
贫穷指标
11.21我们注意到委员会以及一些论者就采用“贫穷线”的意见。扶贫委员会曾就如何量度香港的贫穷进行深入讨论。该委员会认为香港是一个富裕的城市,不能单以绝对贫穷的概念或维持基本生活的能力来理解贫穷问题,也不能采用单一的贫穷线衡量收入贫穷,而是必须同时考虑弱势社群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包括能否得到生活上必需的服务和机会,例如房屋、医疗、教育及就业。
11.22政府认同扶贫委员会的意见,并一直采用由该委员会提出的一套24个多元化贫穷指标,监察香港的整体贫穷情况。在这24个贫穷指标当中,18个是以人生不同阶段为基础,涵盖儿童和青少年、在职人士和成人,以及长者;其余六个以地区为本的指标,反映不同地区的贫穷情况。透过这些指标,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审视香港的贫穷问题,了解弱势社群及各区居民的需要,以作为制订和评估各项协助有需要人士的政策的基础。有关指标会定期更新及发布供公众参阅。
11.23就与收入相关的指标而言,扶贫委员会认为参考平均综援金额以衡量个别人士是否生活贫困属于恰当,因为社会普遍采用并认同平均综援金额能应付基本生活所需。如果单以此标准界定香港的贫穷人口,2008年的0至59岁贫穷人士约有517,000人;如果把清贫长者也计算在内,贫穷人士的总数约为714,900人。虽然香港的整体人口不断增长,但贫穷人口在2003年至2008年期间下降了约312,000人。值得注意的是,很多被界定为贫穷的人士,正透过领取综援应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并享有政府在房屋、医疗及教育等范畴提供的多项免费或大幅资助服务。
11.24虽然2008年9月出现环球金融危机及随后出现的衰退,令2009年的就业及入息情况明显转差,扭转了2003年至2008年贫穷情况改善的趋势,但政府在2008年及2009年推出多项特别措施,以减轻低收入住户及有需要人士的经济压力,总开支达876亿元,相当于本地生产总值的5.2%。政府会继续密切监察贫穷情况,并因应需要采取措施,协助有需要人士。
享有足够食物的权利
食物供应
11.25在食物供应方面,政府的政策目标主要是保障食物安全和供应平稳,这亦有利维持价格稳定。香港属高度开放的经济体系,对食品进口也秉承开放贸易的原则。因此,来自世界各地的食品,只要适宜食用,都可以按市场需求输入香港以及分销,令香港市面食品的选择多元化。
11.26供应公众食用的活牲口主要是来自中国内地。为了维持稳定的供应,香港特区一直与内地有关部门和进口代理保持紧密的联系。在2007年7月,内地供港活猪市场开放,进口活猪代理数目至2007年10月已由一间增加至三间。
11.27在稳定食物供应方面,政府鼓励业界开拓不同的食物供应来源,以向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自上一次报告以来,食用冰鲜或冷藏肉类以代替新鲜肉类的情况显著增加。
11.28为鼓励食品贸易市场增加透明度,猪、牛、鱼及蔬菜等主要鲜活食品的供应资讯以及批发价格均会每天上载至政府网页。
食米管制
11.29为促进贸易自由化及加强食米业内的竞争,政府自2003年开放食米贸易。政府现时仅实施所需制度以确保食米有稳定供应,并有足够约15日食用的食米储备存货以应付紧急情况。任何人士均可注册成为食米入口商,进入食米业的限制巳被撤销。
短期食物援助计划
11.30政府在2009年2月拨款1亿元,在全港推行五个以地区为本的服务计划,向难以应付日常食物开支的人士及家庭提供短期食物援助。预计这些计划最终可惠及最少50,000人。截至2009年年底,这些计划已服务超过24,300人。
享有用水的权利
有足够和负担得起的水可供使用
11.31香港拥有全球其中一个最安全可靠的供水系统。饮用水全年24小时不停地输送到每个家庭。香港的供水有两个主要来源:约七至八成来自中国广东省的东江,余下则源自本地约300平方公里的集水区。基于目前对供求情况的预测,水资源是足够应付在可预见未来的需要。此外,香港有足够的水务设施,以储存、处理及输送食水至各用户,当中包括17个水塘、21座滤水厂、166个食水配水库、149座食水抽水站及约6,300公里的食水输送管。
11.32政府对供应市民的家用食水都有作出补贴。根据目前的收费政策,每四个月每户首12立方米的供水是免费的。香港家庭为食水所支付的费用,约占每月平均家居总开支的0.3%,低于世界上其他许多主要城市。
水的质量
11.33所有原水,包括由中国广东省输入的东江水及本地水塘收集的原水,均经适当及严格处理,确保经处理后的食水水质清洁、安全和卫生,才供应给用户。水务署已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制订了“水安全计划”,采用预防性风险管理方式及多重屏障体系,全面保障从来源经过处理程序后输送给用户的食水水质,确保水质可供安全饮用。经处理后的食水,水质均完全符合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
11.34此外,水务署已实施全面的水质监测计划,涵盖东江水、香港的集水区引水道、水塘、滤水厂、配水库、输水干管和用户的食水,以保障供应及输送系统的水质。水务署以定点及随机方式,定期从供水系统中不同地点抽取有代表性的水样本,进行化学、细菌、生物及放射性测试。
11.35此外,于2000年4月成立的水质事务咨询委员会,是一个由学者及专业人士、区议员、环保人士和有关政府决策局及部门的人员组成的独立组织,就食水水质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见。所有水质监测数据,经水质事务咨询委员会查考及审阅后,每半年一次在水务署网页上发放,供市民参阅。
节约用水
11.36水务署已展开了一项以“节约用水”为主题的公众教育活动,重点在于推广节水器具及自愿参与“用水效益标签计划”。这些公众推广及教育活动包括在电视及电台播放宣传片或宣传声带、派发单张、举办讲座和展览。此外,该署透过学校课程,加强年青一代对节约用水的概念及认识。
11.37“用水效益标签计划”是政府为倡议节约用水而推行的其中一项重要措施,目的是要让市民了解喉具和器具的耗水量及用水效益,藉此提升市民的节水意识。与此同时,水务署亦牵头为政府楼宇及学校的喉具装置节水设备,以树立榜样。
保护水资源
11.38收集本地雨水的集水区是宝贵的资源。透过密切监测和控制集水区内的发展活动,它们受到保护得以免遭污染。香港已订有法例,保护本地水资源,禁止污染水务设施的食水(《水务设施条例》(第102章)),以及管制香港水域的污染(《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
享有适当住屋的权利
房屋需求
11.39根据估计,在2009年第一季香港有40,400个住户(73,400人)居于住屋条件不足 的环境,而上一次的报告中提及的2002年第一季的有关数字为100,000个住户(274,000人)。
房屋政策――政府的承诺
11.40正如在上一次报告第11.18段所提及,根据政府在2002年11月重新厘订的房屋政策,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的首要任务是为没有能力租住私人楼宇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租住公共房屋单位。我们的政策方针如下:
政府的资助房屋政策,是着重帮助没有能力租住私人楼宇的低收入家庭;
政府应尽量减少干预私人物业市场;以及
政府应确保土地供应充足和提供配套优良的基建设施,从而维持公平和稳定的环境,让物业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提供资助租住房屋
11.41一些论者关注到轮候公屋的时间及提供予公屋申请人在轮候期间的援助。截至2009年12月,公屋轮候册的申请数目约为125,000户,而一般家庭申请者的平均轮候时间为1.9年。政府会继续为没有能力租住私人楼宇的低收入家庭提供资助租住房屋,并以维持平均轮候时间于三年左右为目标。若合资格申请人有迫切的住屋需要,他们可考虑申请特快公屋编配计划或透过社署申请体恤安置,以提早获得安置。
房屋法例
11.42有关情况与上一次报告中提及的情况大致一样,并包括下述新的发展。
《2007年房屋(修订)条例》
11.43《2007年房屋(修订)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有关修订条例引入了新的公屋租金调整框架,按照公屋租户家庭收入的变动调整租金。
《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
11.44经修订《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后,租金管制及租住权管制已分别在1998及2004年全面撤销,让租务市场在公平及健康的环境运作。业主与租客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厘定租约条款。
11.45我们明白业主与租客可能面对租务问题。差饷物业估价署向租客与业主就上述条例下的租务事宜,提供免费的咨询及调解服务。
有特殊需要的人士
11.46有关情况与上一次报告第11.21及11.22段所述大致相若。有关照顾长者及残疾人士的需要的措施,详述如下。
11.47为了安全及方便居民使用,房委会辖下的公共屋村及住宅大厦设有无障碍通道。为提倡畅道通行的概念及满足各年龄及残疾人士与非残疾人士的不同需要,房委会自2002年已按“通用设计”的原则设计公共租住房屋。
11.48为便利村内人流,包括残疾人士的活动,房委会设置了无障碍通道,并铺设触觉引路径连接住宅大厦及屋村的主要设施,例如运输枢纽以及商业、福利和社区设施等。
11.49为使残疾人士能够确定身处的位置和识别触觉引路径前往目的地,房委会在屋村主要的地方设置多能感应地图,地图备有强对比的颜色、凹凸标志、点字和发声装置:强对比的颜色可帮助弱视人士阅读地图,而发声装置可帮助不懂阅读点字的视障人士了解触觉引路径的路线。
11.50在“通用设计”原则下,现时公屋工程的设施包括:阔度足够的人行通道,方便轮椅及拐杖使用者;于走廊、厨房及浴室铺设防滑地砖;推杆式门柄、推杆式水龙头及可调校花洒头高低的垂直杆;安装电器插座和加大的电灯开关及门钟按钮于高度合适的地方,方便长者、小童及轮椅使用者使用。
11.51 在有大量长者居民的公共屋村,房委会会进行切合长者需要的设施改良及园景改善工程。除了在公众地方加建设施外,房委会亦按照个别长者住户的需要进行单位改装工程,包括改低门槛、把门槛改为斜道及改良厕所间隔和淋浴设施。这些改善工程计划甚受住客和公众欢迎。
11.52 依山而建的公共屋村,通常设有楼梯连接村内各个平台或毗邻屋村或公众道路。为进一步改善特别是此类屋村的行人通道,房委会已于过去两年在部分此类屋村加建升降机或扶手电梯。房委会的目标是采取全面的策略,制订整体工程计划,为现有公共屋村加建升降机塔、扶手电梯、行人天桥及进行其他升降机改善工程,以期优化行人通道设施,使残疾人士及长者能够享用无障碍通道。预计整项工程可于2012年完成。
11.53 我们已为独居长者,以及与其他长者或家人同住的长者,推出多项优先配屋计划,缩短他们轮候时间。
11.54 就残疾人士而言,我们会为他们编配处于升降机可达楼层的单位,并为家有长期轮椅使用者或四肢瘫痪人士的住户,编配面积较大的单位。至于其他类别的残疾人士,只要能出示医生证明书和推荐书,我们亦会按需要编配合其所需的单位,以及安排进行单位改装工程。
市区重建
11.55有关情况与上一次报告第11.25至11.27段所载大致相若。政府市区重建政策的目标是解决市区老化的问题、改善旧区居民的居住环境,以及确保旧区的土地得到善用,以配合不同的社会经济及发展需要。在2001年5月,政府根据《市区重建局条例》(第563章)成立了市区重建局专责落实上述目标。在2001年11月,政府在广泛咨询公众后公布《市区重建策略》,为该局的工作提供政策方向。市区重建局采用全面综合的策略更新旧区,包括重建残破楼宇、复修旧楼、活化旧区,以及保育在其项目范围内具历史、文化或建筑价值的建筑物。截至2009年底,市区重建局及其策略伙伴香港房屋协会已开展了37个重建项目和4个保育项目,涉及现有楼宇数目约为670幢。自上一次报告,保障受收地影响的业主和租户有权获得补偿的有关法律及行政安排均没有改变。
11.56有论者对近年市区重建及铁路发展项目的计划影响到享有住屋的权利,表示关注。为回应公众对市区更新不断转变的期望,政府于2008年7月开展了《市区重建策略》的全面检讨,当中的公众参与过程相当广泛及全面。检讨将于2010年完成。政府会因应检讨结果,修订《市区重建策略》。
城市规划
11.57正如在上一次报告第11.28段所提及,我们在考虑各界就拟议法例提出的意见后,已于2003年5月向立法会提交《2003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草案》,有关草案其后于2004年7月7日获通过。《2004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的主要目的,是简化制订图则过程和审批规划许可程序,使规划制度更公开及更具透明度,并加强在新界乡郊地区执行规划管制。修订条例于2005年6月10日开始生效。
11.58自《2004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于2005年6月生效后,规划制度变得更加公开和透明,公众人士有更多机会参与规划过程。市民可查阅所有向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提交的文件,包括规划申请,就图则提出的申述和建议修订公布的图则,并表达意见。城规会及属下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均公开让市民旁听(除在城规会的《办事程序与方法》列明的商议部分及特殊情况外)。城规会及属下委员会的所有文件及会议记录亦公开让市民查阅(除在城规会的《办事程序与方法》列明的特殊情况外)。此外,在编制法定规划图则前会进行规划研究。公众人士可于研究的各阶段透过公开论坛、互联网、展览及与相关持份者会谈积极参与。
11.59部分论者建议应在城市规划中考虑“游戏”的重要性。香港有关休憩用地及政府、机构或社区设施(如图书馆和室内运动场)的土地用途和提供标准会载于规划图则和《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内。当局会不时根据土地需求、人口规模、公众期望和对康乐设施的需求,审视和更新有关政府、机构或社区设施土地的供应和提供的指引。
新市镇
11.60我们在七十年代初期开始在新界进行大规模的新市镇发展。现时,荃湾、沙田、屯门、大埔、元朗、粉岭/上水、将军澳、天水围及北大屿山九个新市镇正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在全面发展后,这些市镇可容纳约400万人。我们不打算再发展大型的新市镇,但会在启德和新界东北发展中密度的新发展区。
“香港2030:规划远景与策略”
11.61我们曾在上次报告第11.30及第11.31段阐明,进行“香港2030:规划远景与策略”是为了制订一套有关发展土地用途、交通和环境的最新综合策略,作为香港迈向2030年发展指引。有关研究已经完成,研究结果亦已在2007年10月公布。该研究采纳了可持续发展作为其总体目标,建议的策略集中于三大方向,分别是提供优质生活环境、提升经济竞争力、以及加强与中国内地的联系,以助香港达成远景,成为“亚洲国际都会”。
协助缺乏适当住屋人士的措施
寮屋、天台搭建物及床位寓所
11.62委员会以及一些论者,对居于寮屋、天台搭建物及床位寓所 (或称“笼屋”)的人士的生活情况,表示关注。政府从社会福利以及房屋角度,为有需要的低收入人士及家庭提供社会安全网。经济上无法自给自足的人士及家庭,可以透过申请综援应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没有能力租住私人楼宇的低收入家庭,可向房委会申请租住公屋。有真正及迫切住屋需要而未有能力自行解决有关需要的人士,可向社署或非政府机构寻求协助,有关协助包括提供短期经济援助以应付租金及搬迁开支、安排他们入住由非政府机构营办的市区单身人士宿舍及临时宿舍或推荐符合“体恤安置”资格的个案予房委会安排入住公屋。
11.63民政事务总署的“单身人士宿舍计划”,是特别为配合实施《床位寓所条例》的发牌制度而实行,目的是透过非政府机构为受条例影响而须迁出的床位寓所住客提供短期住宿服务。
11.64目前在这个计划下共有两间宿舍,分别是位于深水由救世军管理的“曦华楼”,以及位于西营盘由邻舍辅导会管理的“高华阁”,合共提供580个宿位,收费为每人每月700至1,260元不等。截至2009年12月,有关宿舍的入住率约为85%。假如宿舍在接收符合资格入住的人士后仍有宿位,也会酌情接纳由社署或社会服务机构转介的单身人士,向他们提供服务。
11.65房屋署向领有牌照的私人床位寓所住户派发申请表及资料单张以介绍申请入住公屋的办法。除了客户服务中心,该署更在市区设有一个房屋事务询问处,以方便申请公屋的人士;另外,房屋署一直配合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寮屋及天台构筑物清拆行动,向有真正需要和合资格的受清拆影响人士提供房屋援助。
11.66就天台搭建物方面,屋宇署继续执行其分期计划,清拆在约5,500幢单梯楼宇内的天台违例搭建物。房屋署亦协助安置受这些清拆行动影响的搭建物占用人,同时采取措施积极鼓励他们在租住公屋轮候册上登记。
11.67就寮屋而言,根据政府政策,倘若寮屋居民的搭建物面对即时及明显的山泥倾泻威胁,或他们占用的土地须作公共发展,以及倘若有需要改善寮屋的环境或居民的生活质素,我们便会清拆寮屋和安置受清拆影响的人士。我们的政策是这些清拆行动不会导致任何人无家可归。
受强制搬迁影响的弱势及边缘社群
11.68对于有真正住屋需要人士,包括受政府强制搬迁影响并确定为符合资格申请租住公屋单位/中转房屋单位的弱势和边缘社群,我们会提供安全网。对于不符合资格接受安置但有急切住屋需要的人士,我们亦会安排临时收容中心,作为他们的过渡居所。不论属于任何族群和性别,所有公屋申请人的申请均会获得一视同仁的对待,按照相同的申请准则办理。
露宿者
11.69 由社署营运的露宿者电脑资料系统所纪录的露宿者人数近年持续下降。露宿者人数由2002年12月的785人显著减少至2009年的405人。
11.70 上一次报告第11.24段指出,自2001年4月以来,社署向三间非政府机构提供额外资源,以推行一项为期三年的“协助露宿者工作计划”。该计划包含一套综合的露宿者服务。露宿者计划于2004年3月完成,在帮助露宿者脱离露宿生活方面成效显著。鉴于计划成效理想,社署在2004年4月透过设立三队“露宿者综合服务队”,将露宿者服务常规化。露宿者综合服务队由三间非政府机构营运,提供一系列针对性及一站式的服务,包括日间及深宵外展探访、紧急及短期住宿、辅导、就业支援、起居照顾(例如沐浴、剪发和安排膳食)、紧急援助金、长期住宿安排、跟进服务及服务转介。综合服务队亦与其他非政府机构(例如香港戒毒会及香港善导会)合作,确保能有效地为有特别需要的露宿者(例如吸毒人士及更生人士)提供专门服务。
11.71 除了成立三支露宿者综合服务队外,社署亦透过下列措施强化露宿者的福利服务-
正如上文第11.30段提及,自2009年2月27日起推行的五个由非政府机构营办的短期食物援助计划。该计划为有需要的人士(包括露宿者)提供食物援助。
资助一间非政府机构推行“边缘社群支援计划”。该计划透过外展服务、个案辅导及小组工作服务,协助露宿者及其他弱势社群重投社会。
11.72与此同时,正如上一次报告第11.24段所提及,已承接家庭服务中心功能的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亦继续按需要为露宿者提供福利服务。
第十二条享有健康的权利
健康及健康护理
12.1在宪制层面,这方面的情况基本上与第一次报告第412段所述的相同。
政策
12.2一如第一次报告第413段所述,政府的政策,是任何人都不应因为缺乏经济能力而得不到适当的医疗服务。为了贯彻此项承诺,政府补助各项健康护理服务的大部分费用,并不断检讨和提升这些服务。
12.3根据《香港本地医疗卫生总开支帐目》,2005-06年度有关公共医疗卫生的开支为369亿元,占本地生产总值2.6%,是医疗卫生总开支的51.6%。
12.4公营及私营机构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方面互补不足。在2005-06年度,私人医疗卫生开支总额为347亿元,占本地生产总值2.5%及占医疗卫生总开支的48.4%。
12.5政府正兑现承诺,在2012年前将医疗卫生拨款由原来占政府经常开支15%逐步增加至17%。我们正运用增加的拨款,以改善公共医疗服务和陆续落实各项支持的服务改革措施(有关措施于下文第12.47至12.49段详述)。
香港市民的一般健康状况
12.6香港的健康指数仍媲美已发展经济体系:
婴儿死亡率(按每千名活产婴儿计算) |
孕妇死亡比率(按每十万名活产婴儿计算) |
预期寿命 |
||
男 |
女 |
|||
香港(2008年) |
1.8 |
2.5 |
79.3 |
85.5 |
日本 |
2.6(2008年) |
3.2(2007年) |
79.3(2008年) |
86.1(2008年) |
英国 |
4.7*(2008年) |
7.3(2007年) |
77.4(2007年) |
81.6(2007年) |
美国 |
6.5*(2008年) |
13.3(2006年) |
75.3*(2007年) |
80.4*(2007年) |
* 临时数字 。
12.7在婴儿死亡率方面,按每千名登记活产婴儿计算,1998年的数字为3.2,2004年已降至2.5,到2008年再下降至1.8。至于出生时平均预期寿命,男性于1998年为77.4岁,2004年为79.0岁,到2008年则增至79.3岁;女性于1998年为83.0岁,2004年为84.8岁,到了2008年则增至85.5岁。从这些数字可见,香港人的预期寿命水平处于世界前列位置。从2008年看,孕妇死亡比率仍属偏低,按每十万名登记活产婴儿计算为2.5人。香港市民不单可饮用到安全卫生的食水,还有适当的排污设施可供使用。他们可得到受过良好训练的人员治疗一般疾病和损伤、照料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并照顾儿童的健康。此外,根据定期进行的免疫接种覆盖率调查,结核病、乙型肝炎、小儿麻痹症、白喉、百日咳、破伤风、麻疹、流行性腮腺炎及德国麻疹等传染病的儿童疫苗接种覆盖率也持续高于95%。比较其他已发展经济体系,香港的覆盖率是最高之一。
医疗服务及项目的提供
基层医疗服务
12.8 一如第一次报告中第442及443段所述,政府追随世界卫生组织所提供的方针,透过卫生署诊疗所及健康中心提供基层健康护理。基层医疗服务涉及多项公共卫生服务,包括促进健康及预防疾病等。
12.9 香港于2005-06年度在基层医疗方面的开支,包括公营普通科门诊诊所、私营门诊(普通科和专科)及牙科护理的开支约为210亿元,其中公共开支的部分约占22%,主要着重提供免费或收费低廉的公共医疗服务予公众人士。
家庭健康及为生育年龄妇女和五岁以下儿童提供的健康护理
12.10政府家庭健康服务透过辖下31间母婴健康院及3间妇女健康中心,为初生至五岁的婴幼儿童及六十五岁以下的妇女提供全面的促进健康和预防疾病服务。
12.11为生育年龄妇女提供的健康服务,包括产前产后服务,家庭计划及子宫颈普查计划。当中,提倡关注乳房健康及母乳喂哺,是一个重要的范畴。
12.12透过“幼儿健康及发展综合计划”,母婴健康院为幼童提供健康服务。该计划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分别为亲职教育、免疫接种,及儿童健康和发展监察。亲职教育计划旨在为父母提供所需的知识和技巧,从而培育儿童健康成长。母婴健康院提供全面的儿童免疫接种计划,预防十种传染病。健康和发展监察计划定期监察儿童,从而及早发现成长、发展及行为方面的问题。有显著问题的儿童,会按其需要转介至专科或儿童体能智力测验服务跟进。
妇女健康服务
12.13妇女健康服务旨在促进妇女的健康,并照顾她们在不同人生阶段的健康需要;透过提供正确和最新的妇女健康及相关社区资源的资讯,协助妇女作出有利于她们健康的人生抉择,及有需要时寻找适当的健康护理及社会服务。政府透过辖下三间妇女健康中心及10间母婴健康院提供妇女健康服务,包括按个别需要提供专题健康教育、辅导及健康评估。
12.14有部分论者建议每星期应有一至两天延长母婴健康院的开放时间,便利在职妇女使用服务。为方便在职妇女,妇女健康中心及母婴健康院于每月第二及第四个非公众假期的星期六上午开放,方便为在职妇女提供妇女健康服务。虽然卫生署现时并未有计划增加妇女健康中心及母婴健康院夜间妇女健康服务的时段,但卫生署并非唯一提供妇女健康服务的机构。本港其他机构,如香港家庭计划指导会、东华三院、香港工会联合会、私家医生及医院等,均有为妇女提供健康服务。另外,卫生署亦设有网页(http://www.fhs.gov.hk)及24小时热线电话,为妇女提供全面的健康资讯。
12.15有部分论者要求政府推广妇女定期乳房检查。当局一直重视妇女健康,透过促进健康,预防疾病等工作,保障香港妇女的健康。香港癌症事务统筹委员会辖下的癌症预防及普查专家工作小组,根据最新科学理据,为有关癌症预防及个别癌症的普查作出建议。根据专家工作小组的建议,卫生署妇女健康中心现时为高危妇女,如直系亲属在50岁前患乳癌和50岁或以上的女性(女性患上乳癌的机会随年龄而增加),提供乳房X光造影检查。
12.16公众的基层预防对预防乳癌亦十分重要,卫生署亦非常注重教导乳癌的基层预防。基层预防包括提倡妇女控制体重,定时运动,避免过量饮用酒精或进食过多脂肪,进食充足的蔬菜和水果,较年轻时生育,并延长母乳喂哺期。同时卫生署亦致力提倡“关注乳房”,目的是要妇女认识自己的乳房,熟知自己的乳房之正常状况,以便及早发现有任何不寻常的转变。卫生署的医护人员会为发现乳房有不寻常转变或硬块的妇女提供检查、辅导及安排专科转介。
12.17现时政府已大幅资助妇女健康服务的年费(315元)及接受X光造影检查的额外收费(每次225元)的费用。领取综援人士接受此两项服务均无须缴交任何费用。
中国内地孕妇服务
12.18有部分论者建议应加强来港产子的中国内地孕妇的保障。医管局提供的非符合资格人士产科套餐适用于内地孕妇,套餐包括于公立医院进行一次产前检查和两晚分娩住院服务。产前检查有助减低孕妇难产及婴儿先天畸形的风险,亦确保孕妇在分娩前接受必须的检查。如有需要,这些孕妇可于怀孕期间继续于公立医院产科门诊接受产前护理,孕妇须缴付有关费用。现行服务安排有效减少孕妇在没有接受必须的产前护理下经急症室紧急入院分娩,从而减低对孕妇和胎儿的风险。
学生健康服务
12.19卫生署学生健康服务提供全面的健康推广及疾病预防服务,促进和维持香港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学生可前往12所学生健康服务中心的其中一所,接受健康评估,包括身体检查及各项普查,以找出潜在健康问题,和接受个别辅导及健康教育。有需要的学生会被转介到专科医生、学校辅导人员、学校社工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作进一步评估。
儿童及青少年健康
12.20卫生署在2001年推行青少年健康服务计划,作为学生健康服务的一部分。这项计划旨在帮助青少年增强抗逆能力、掌握应付危机和压力所需的技巧,以及建立正面的人生观。由医生、护士、临床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及其他专业人士组成的跨界别工作队伍会到访中学,为学生、老师和家长举办讲座。
12.21有论者促请政府制订全面的儿童健康政策,而另外一些论者则对香港儿童及青少年痴肥的情况以及未能养成良好的饮食和生活习惯的问题,表示关注。政府一向重视儿童及青少年健康。我们一直透过卫生署及医管局为儿童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包括促进健康、预防疾病、及早识别治疗。卫生署辖下母婴健康院推行幼儿健康及发展综合计划,以促进初生至五岁的儿童的全人(包括生理、认知、情绪和社交方面)健康及发展。综合计划的核心项目有亲职教育、免疫接种和健康及发展监察。
12.22有证据显示,母乳喂养的婴儿较少在儿童时期出现肥胖。母婴健康院已实施促进和支持母乳喂养的服务计划多年,服务内容包括产前研习班,母乳喂哺支援小组,与喂哺母乳相关的困难及问题的医疗咨询,和个别指导母乳喂养的技巧。在2008年出生的婴儿中,73.7%曾以母乳喂哺,到4至6个月大时12.7%的婴儿仍单纯以母乳喂哺。
12.23综合儿童健康和发展计划包括生长监测和儿童喂养的指导。计划预早给家长提供引进固体食物和健康饮食的指导。共享育儿乐家长工作坊亦融合了有关信息。家长亦可从健康教育小册子和家庭健康服务的网页中取得相关的资料。
12.24目前,家庭健康服务部正在修订引进固体食物期的喂养方案。目的是协助家长早在断奶时期掌握健康的喂养方式,从而有助儿童长远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
12.25此外,为促进及保持学生的身心健康,卫生署学生健康服务根据中小学生的各成长阶段的需要,提供保健及预防疾病的综合服务。
牙齿保健服务
12.26 一般牙科治疗服务主要是由私营市场及非政府机构所提供。政府主要为市民提供紧急牙科治疗,为住院病人及需要特殊口腔健康护理的人士提供专科服务,于惩教机构为在囚人士/被羁留者提供牙科诊治,及透过学童牙科保健计划为小学生提供基本牙科治疗。
12.27 在2008-09年度,参加学童牙科保健计划的儿童超过346,000人,约占全港小学生的94.3%。参加比率较上一次报告第12.16段所述2001-02年度上升6%。政府亦致力透过宣传和教育,提高市民对口腔卫生的认识,并帮助他们养成良好的口腔卫生习惯。由2003年起,卫生署每年展开“全港爱牙运动”,加强促进市民口腔健康的工作。
健康教育
12.28 我们在上一次报告第12.17段提及卫生署中央健康教育组已组成跨界别团队。该组与社区结伴参与,更全面和有效地促进市民健康。优先推广的项目包括营养、体能、器官捐赠、预防受伤及精神健康。
公立医院及门诊服务
12.29一如在上一次报告第12.20段提及,香港的公立医院及相关医疗服务主要由医管局提供。目前,医管局管理41间公营医院和机构、48间专科门诊诊所和74间普通科门诊诊所,透过七个联网提供服务。
住院服务
12.30 医管局为患有急性疾病而需要接受深切治疗的病人,提供住院服务。截至2009年3月31日,医管局共提供27,117张病床,包括20,416张普通科病床、2,041张疗养病床、4,000张精神科病床及660张智障科病床。病床总数较在上一次报告第12.22段(反映2002年3月的数目)稍为下跌,主要原因是医疗服务提供的重点逐渐由住院转至社区及日间护理,这亦与国际趋势相符。在这个趋势下,病床的需求渐见减少。在2008-09年度,公立医院的住院病人及日间留院病人出院人次超过127万,该年约有234亿元用于在医管局辖下医院提供这类服务。
公立医院开支及病人轮候时间
12.31我们备悉委员会就公立医院开支及病人轮候时间长所表达的关注。政府向医管局的拨款近年不断增加,由2005-06年度的269亿元增至2008-09年度的311亿元。为进一步加强医管局提供的医疗服务,政府亦已决定在2009-10至2011-12年度的三年间,每年对医管局的经常性资助金额增加约8.7亿元。至于医管局专科门诊诊所病人的轮候时间,医管局设有分流制度,按新症病人的临床情况紧急程度安排接受诊治的日期,确保有急切医疗需要的病人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诊治。有关详情载于第12.35段。
急症服务
12.32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共有16家公立医院设有急症服务,为需要急切治疗的病人提供服务,并于灾难事故中提供医疗支援。在2008-09年度,约有17亿元拨作提供这类服务。
12.33 在2008-09年度,公立医院急症室的求诊人次约为212万。前往急症室求诊的病人,会根据病情被分为五个不同的分流类别,分别是危殆(第一类)、危急(第二类)、紧急(第三类)、次紧急(第四类)及非紧急(第五类),目的是让有较紧急需要的病人迅速获得治理。在2008-09年度,所有第一类病人获得即时诊治,第二类病人中有超过95%在15分钟内接受诊治。
专科门诊服务
12.34医管局各联网设有专科诊所,以提供各项专科服务。这些诊所提供的服务包括评估病人征状、诊断、治疗和跟进病情。在2008-09年度,约有65亿元拨作提供这类服务。
12.35在2008-09年度,医管局专科门诊的求诊人次为607万。在医管局专科门诊新症分流制度下,专科门诊诊所会考虑新症病人的临床病历、主要症状,以及身体检查和检验结果等各项因素,决定病人当时临床情况的紧急程度,从而为他们安排接受诊治的日期。病情属第一优先及第二优先类别的病人,可分别在两星期及八星期内就诊。私家医生已获发分流准则,以便为病人作出初步诊断。不少医管局的专科诊所也和联网内的家庭医学专科诊所合作,为风险较低的病人作初步评估,从而缩短新转介病人的轮候时间。
12.36病情稳定的病人会转介回私营医疗机构的基层医护人员或医管局的普通科门诊诊所,作进一步跟进和治疗。
专职医疗服务
12.37医管局的专职医疗服务人员,包括临床心理学家、物理治疗师及职业治疗师等,为病人提供复康及延续护理,以协助病人达至最佳疗效,并协助他们重投社区生活。在2008-09年度,专职医疗门诊服务的服务人次约为190万。另外,医务化验师、放射诊断技师、放射治疗师、医学物理学家及医务科学主任亦协助医生进行医学诊断及监察治疗成效。
日间及社区护理
12.38随着国际间着重发展日间及社区医护服务的趋势,医管局加强了发展日间及社区医护服务,以减低市民对住院服务的依赖和协助离院病人在社区内康复。医管局亦会继续加强培训家庭医生和其他社区医疗人员,以改善社区医护服务。
12.39在2008-09年度,医管局在社区医护服务方面的开支达8亿元。在该年内,医管局共进行了799,300次家访,并为长者和精神病患者提供了831,700次外展护理服务。
医疗收费及收费减免
12.40香港公立医院服务的收费属一般市民所能负担的水平。我们知悉委员会及部分论者对低收入病人在现行的豁免收费制度下所享用的医疗服务表示关注。公立医院及诊所的收费获政府大幅资助,平均补贴率为95%。综援的受助人可获豁免公营医疗收费。此外,政府也设有医疗收费减免机制,照顾其他有需要的社群。获减免收费的人士包括低收入病人、长期病患者和贫困的长者病人。
资助药物
12.41我们知悉,委员会及其他论者建议修订现行资助药物名单,以切合长期病患者和精神病患者的需要。
12.42 医管局的药物政策,是透过实施药物名册统一所有医管局医院和诊所的用药及药物政策,确保病人可公平地获处方具成本效益,并经验证安全和有效的药物。现时,医管局药物名册内共有约1,300种标准药物,全部被证实具临床功效和治疗成效,而且具成本效益。符合有关临床情况的病人可获医生处方及由医管局以标准收费提供药物。
12.43 医管局定期根据既定机制,透过由医生、临床药理学家和药剂师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包括药物咨询委员会和用药评估委员会),评估新药物和检讨药物名册的药物名单,以及按情况作出修订。过程中会考虑科研实证、成本效益、有关治疗方法的科技发展、用药的实际经验,以及专业人士和病人团体的意见等。为进一步加强对病人的保障,我们已在2010-11年度预留额外经常性拨款1亿9,400万元予医管局,于该年度把六种罕有遗传病和两种癌症药物纳入药物名册,以扩大药物名册的保障范围。九类药物的临床应用,当中包括慢性病和精神病药物,亦会在该年度扩阔。
医护人员工时及病人安全
12.44有论者关注医护人员长时间工作的情况以及对病人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医管局致力维持一支积极和能干的工作队伍,为市民提供优质服务。为改善员工的工作情况,医管局近年推行了多项措施,包括推行医生工作改革先导计划,理顺医生的工时,并透过更佳的团队合作和分工,提升病人护理质素。医管局会继续监察员工的工作情况,并以有效方法处理员工的工作量,同时确保向市民提供优质服务。
处理医疗服务投诉
12.45有论者对医疗服务投诉机制的效用表示关注。医管局设有一个两层投诉机制,处理有关医疗服务的投诉。所有初次投诉由医院直接处理及回复。若投诉人对医院的处理或对投诉结果不满,可向医管局公众投诉委员会提出上诉。该委员会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负责对所有上诉个案进行审议及裁决。该委员会的成员并非医管局雇员,与医院及各运作部门/服务单位亦没有从属关系。这有助该委员会以独立的身份公平公正地处理所有投诉。医管局亦推行了多项措施,以持续改善其投诉处理制度,例如进行病人服务满意度调查,促进病人参与及积极收集病人意见,以及就重复上诉设立快捷处理机制,以加快及简化处理这类个案的程序。
监管医疗机构
12.46卫生署医护机构注册办事处为私家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提供注册服务,并监察医护机构的房舍、人力资源及设备。卫生署规管和监察私人医护服务的架构,包括其实施的法定及行政措施。我们会定期检讨有关架构,以确保私营机构一直提供高水准的服务。如有需要,我们亦会改善规管情况。举例来说,卫生署已于2009下半年修订私家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专业守则,以便确立私立医院的良好专业守则标准。
改革医疗制度
12.47 承接上一次部告第12.39至12.41段所述的情况,政府在2008年3月发表了《掌握健康掌握人生》医疗改革咨询文件,并进行为期三个月的第一阶段公众咨询,以应付香港人口老化、市民对医护质素的期望不断提高,以及科技进步导致医疗成本上涨所带来的种种挑战。我们提出下列各方面一整套相互关连的改革建议:
加强基层医疗服务;
推动公私营医疗协作;
发展电子健康记录互通;
强化公共医疗安全网;以及
改革医疗融资安排。
12.48医疗改革第一阶段公众咨询的结果显示,社会各界有普遍共识,认为有需要进行医疗改革及把上段所述的改革建议付诸实行,以改善医疗服务。巿民也普遍认为有需要处理医疗融资问题,使医疗系统得以持续发展。
12.49考虑到香港人口老化和医疗费用增加为医疗融资所带来的挑战,以及医疗改革第一阶段公众咨询所收集的意见,特别是融资方面的意见,政府现正制订一个自愿参与的辅助融资方案。这个方案会包含保险及储蓄成分,政府会加以规范及监管。此外,政府已经为推行医疗改革预留500亿元。方案的目的是通过自愿医疗保险及储蓄计划,令到愿意和有能力负担的市民,获得更多服务选择,选用私营医疗服务,从而减轻公营医疗系统的负担,令需要大幅资助的公营医疗服务的市民受惠。我们计划于2010年就详细的方案咨询公众。
加强基层护理
12.50在加强基层医疗服务方面,政府成立的基层医疗工作小组已在2009年9月提出初步建议,包括:
为不同的慢性疾病、年龄和性别组别,制订概念模式和临床指引;
分阶段建立一个提供各基层医疗服务人员的执业资料的《基层医疗指南》,以协助公众选择最适合他们的基层医疗服务人员及推广家庭医生的概念;以及
通过公营界别、私营界别及非政府机构合作,在不同地区试行设立社区健康中心及网络,为公众提供更全面的一站式基层医疗服务。
12.51政府会增拨资源,以落实上述各项建议,加强香港特区的基层医疗服务。我们并已开始推出多个试验计划,在社区内公私营层面同时加强支援慢性病患者。通过这些试验计划和其他相关措施,我们会探讨扩大公私营医疗协作的范围。与此同时,我们会加强公营医疗的安全网,令到需要成本高昂的药物及治疗的病人得到更好的保障。
开发一个全港性、以病人为本的电子健康记录互通系统,作为支援医疗改革的重要基础设施
12.52政府现正与公私营医疗界别、资讯科技服务提供者和社会上的持份者携手合作,发展一个全港性、以病人为本的电子健康记录互通系统,以便为推行医疗改革提供不可或缺的基建平台。政府于2009年7月在食物及卫生局之下成立一个专责的统筹处,利用医管局的系统和技术,统筹这个达十年的电子健康记录发展计划。
12.53电子健康记录计划旨在透过开发一个可供互通健康记录的系统,并在病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自愿参与的基础上互通健康记录,从而加强医疗服务的连贯性及改善不同医疗服务之间的配合,使病人受惠。政府致力在2013-14年度前建立第一期电子健康记录互通系统,用以连接所有公立和私家医院,并确保市场上能够提供连接至电子健康记录互通平台的电子医疗/病历系统及其他健康资讯系统,供私家医生、诊所和其他医疗服务提供者使用。政府亦会在电子健康记录互通系统启用前制订有关的法律架构,以保障资料私隐和保安。
中医药
12.54一如上一次报告第12.26段所述,香港已通过制订《中医药条例》(第549章)和设立法定的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建立规管中医的执业、中药的使用、销售和制造的法定架构。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辖下设有中医组和中药组,分别执行规管中医的执业、以及中药的使用、销售和制造的工作。
监管中医业者
12.55《中医药条例》订明中医业者的规管制度。制度包含注册、考试及纪律等范畴,目的是维护公众健康和病人权益、确保中医业者的专业水平和操守,从而在香港确立中医的法定专业地位。
12.56 根据该制度,要成为注册中医的条件是要通过执业资格考试。为了促使注册中医掌握所属专业范畴的最新发展,注册制度亦包括注册中医须符合《中医药条例》规定的持续进修要求,才可以续领执业证明书。
12.57 为确保中医的专业水平和操守,中医组亦已为中医师制订了相关的《专业守则》。
12.58 截至2009年11月底为止,香港约有6,100名注册中医。
监管中医药
12.59 一如上一次报告第12.29段所预告,香港已建立了中药的规管制度。中药规管制度主要有四方面:中药商领牌制度、中成药注册制度、中药进出口管制及中药安全监察机制。
12.60 在中药商领牌制度方面,任何售卖受《中医药条例》规管的中药材的零售商和批发商,以及中成药的批发商和制造商均须领取牌照。中药组分别为每一类别的中药商制订了执业指引,持牌中药商必须遵守相关法例及执业指引内的规定。中药组有权对违反执业指引的中药商采取纪律行动。
12.61 截至2009年11月底为止,中药组共发出了约7,300个中药商牌照。
12.62《中医药条例》订明所有在香港制造或销售的中成药必须注册,相关条文预期在2010年实施。截至2009年11月底为止,中药组共收到约16,500宗中成药注册申请。
12.63由2008年1月起,凡进口或出口《中医药条例》订明的36种中药材及中成药,须向卫生署提交申请。任何人在未有许可证的情况下进口或出口有关中药,可能会触犯《进出口条例》所订罪行。
12.64卫生署会定期监察市面销售的中药材及中成药的安全及质量,以保障市民的健康。医护人员应呈报市民使用药品后,出现不良反应的个案。卫生署会调查有关事故,并采取适当的公共卫生预防及控制措施。
12.65上一次报告第12.29段亦述及,卫生署现正研究中药材的参考标准。香港中药材标准研究计划于2001年开展,目的是为香港常用中药材的安全和品质制订参考标准。这个计划至今已分阶段完成了60种香港常用中药材的标准研究。第一期的八种中药材和第二期的24种中药材的标准已分别于2005年及2008年出版。第三期的其他28种中药材标准亦将会于2010年初出版。此计划将于2012年前扩大至覆盖约200种香港常用中药材。
有系统的中医药训练
12.66承接上一次报告第12.30段述及的情况,目前已有三间大学设有中医门诊服务,以及全日制中医药学士及研究生学位课程。
中医门诊服务
12.67 我们于2003年12月开始在公营医疗机构引入中医门诊服务。我们的计划是在全港18区各设一间公营中医诊所。截至2010年初,已有14间公营中医诊所投入服务。开设余下公营中医诊所的计划亦在筹划中。开设公营中医诊所的目标是:
通过临床研究,促进以“循证医学”为本的中医执业制度的发展;
使中医药知识系统化;
制订中医药培训模式;
发展中医学在行医用药方面的标准;以及
制订中西医药并用的模式。
传染病的控制
12.68这方面情况与上一次报告第12.6及12.7段所述大致相同,我们将继续维持行之有效的传染病监察系统。《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第599章)及其附属法例已于2008年7月14日正式生效,并取代了《检疫及防疫条例》(第141章)。新条例使本港的法律条文可配合香港整体的传染病控制机制的发展和《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要求。一如之前的法例,医生须向卫生署署长报告条例附表1订明的病例。此外,卫生署通过政府普通科诊所及私家医生、中医业者、幼儿中心及幼稚园、安老院舍设立的定点监察系统,监测重要的传染病如流感类病例、手足口病、急性结膜炎、急性腹泻等疾病。卫生防护中心的公共卫生化验服务处亦会提供化验诊断服务,以监测和控制疾病。
12.69卫生署继续与世界卫生组织和邻近及海外国家的控制传染病控制中心紧密合作,包括即时互通消息、交换意见和互相支援及协助。
2009年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人类猪型流感)
12.70香港于2009年5月1日出现首宗甲型H1N1流感的确诊个案。政府已根据处理确诊个案所得的经验,以及有关专家对病毒所掌握的知识,制订了防疫的策略和处理方式。
12.71预防及控制2009年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的策略重点如下︰
在社区加强监测及控制疾病;
加强医院及诊所的应变和应对能力;
动员市民加强疾病预防;
保持资讯透明度;以及
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及中国内地及海外卫生当局的合作。
12.72为保障市民的健康,政府在2009年12月21日开始推行防疫注射计划,为目标组别人士(包括医护人员、长期病患者和孕妇、6个月至未满6岁的儿童、65岁或以上的长者及从事养猪或屠宰猪只行业的人士)提供免费/资助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
12.73政府正密切留意全球及本地的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最新发展及世界卫生组织发出的最新资讯,以确保香港实施有效的控疫措施,保障市民的健康。
禽流感
12.74我们曾在上一次报告第12.10段告知委员会关于2001年及2002年在本港爆发禽流感的情况,以及当局为对抗禽流感而在不同层面实施的严防措施,以防止H5N1病毒再度侵袭鸡只和令人类受到感染。政府自1998年起就本地和进口家禽实施全面的监察计划。由2002年底开始,这项监察计划的范围已扩展至涵盖野鸟、休憩公园内饲养的野鸟和市场内的观赏鸟。政府亦由2005年10月开始为公众提供收集病野鸟或野鸟尸体的服务,作为监察计划的一部分。
12.75虽然自1988年起没有出现人类在本地感染禽流感的个案,在2003年初至2008年初期间商品鸡也没有爆发禽流感,但在2008年6月,当局在四个本地零售市场取得的环境样本中,发现有H5N1禽流感病毒。为了尽量减低禽流感对公众健康所构成的威胁,尤其是在零售层面,政府在供应链的各个层面推行新改善措施,包括透过立法方式禁止在所有零售点把活家禽存留过夜,以及推出活家禽业退还牌照/租约安排,本港家禽农户、批发商、运输商和零售商的数目因而大幅减少。2008年12月,一个本地鸡场爆发禽流感,政府遂进一步收紧了对鸡场生物保安措施的要求。
12.76我们透过公私营的诊所、医院和化验室的联系网络,加强监察市民受流感病毒感染的情况。附件12A载列过去多年为减低禽鸟传染病毒予人类的风险而采取的措施。
肠道及传病媒介疾病
12.77过去数十年,本港的食物、食水以及环境卫生持续改进,经肠道感染的传染病如甲型肝炎、杆菌痢疾及霍乱的个案大大减少。社会各界亦致力控制不同的病媒。自1998年及2003年,本港并没有出现本地感染登革热及疟疾个案。
免疫接种计划
12.78为进一步增强对幼童的保护,无细胞型百日咳疫苗及灭活小儿麻痹疫苗在2007年起分别取代了全细胞型百日咳疫苗及口服小儿麻痹疫苗。此外,肺炎球菌结合疫苗也于2009年纳入儿童免疫接种计划。为避免长者因为染上流行性感冒而引起并发症,卫生署自1998年起每年推行季节性流感疫苗注射计划,免费为合资格的长者提供接种服务。政府在2009年把此计划扩大并改名为”政府防疫注射计划”,为所有合资格的65岁及以上的长者接种季节性流感疫苗及肺炎球菌疫苗。
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
12.79预防、治疗和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仍是我们的重点工作。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为止,卫生署接到4,443宗感染艾滋病毒的报告,当中大部分经由性接触感染。其中1,106宗个案的病人患上艾滋病。在2007年,估计共有3,600名年龄由15至49岁的人士感染艾滋病毒/患上艾滋病。
艾滋病顾问局
12.80艾滋病顾问局的角色与第一次报告第420段所述的相同。报告提及的1998年检讨提出了若干新策略建议,这些建议其后经多次检讨和重新评估,最近一次在2006年进行。在2006年进行检讨时当局订下了2007至2011年期间的策略性计划。
测检和治疗
12.81承接上一次报告第12.34段所述,截至2009年为止香港约有2,500名患者正在接受艾滋病毒的临床服务。
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的权利
12.82情况大致上与第一次报告第422段所述的相同。政府一直有为怀疑染病的人士提供免费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测试及辅导服务。另外,本地居民的诊治收费均获政府大幅津助。2009年,公营部门所照料的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人士中,逾70%接受抗艾滋病毒药物治疗。
社会参与和教育
12.83艾滋病信托基金的角色已载述于第一次报告第423段。因应本地疫情,一项为期两年的特别拨款计划于2006年12月1日开展,专门预防男男性接触者感染艾滋病毒。信托基金于2008年5月颁布了经修订的拨款准则,以配合艾滋病顾问局所确定的优先领域。截至2008年3月31日为止,非政府机构从基金获得的资助金总额超过3亿4,870万元。这笔款项用以支付超过800项以男男性接触者、青少年、商业性工作者及跨境旅客为对象的计划开支,以及发放特惠金给感染艾滋病毒的血友病患者。第一次报告第423段亦载述了“红丝带中心”的角色,该中心现仍是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合作中心(专业支援)。
性与生殖健康计划
12.84 卫生署的家庭健康服务、学生健康服务、特别预防计划及社会卫生科诊所,提供全面卫生保健及健康推广服务,保障市民的性与生殖健康。对于委员会提出推行性与生殖健康计划的建议,我们在下文各段作出回应。
为妇女提供的性与生殖健康计划
12.85上文第12.10段提及的家庭健康服务包括性与生殖健康计划。家庭健康服务为妇女提供人生各阶段的性健康教育,并向妇女提倡安全性行为,以减低感染性病及患上子宫颈癌的机会。家庭健康服务亦为在性方面有问题的妇女提供辅导及专科转介。
12.86母婴健康院亦为所有生育年龄妇女提供家庭计划服务,令她们可以自由及负责任地计划子女的数目及何时生育。医护人员根据妇女的个别需要提供适合的避孕方法。健康院亦为有不育问题、终止怀孕及要求结扎的妇女提供辅导及安排专科转介。
12.87母婴健康院与各公立医院的产科部门合作,提供完善的产前护理计划,照顾孕妇整个怀孕及生产过程。健康院亦为产妇提供产后检查及辅导。
12.88为了达到减少妇女患上子宫颈癌病发和死亡的目标,卫生署和香港其他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合作于2004年3月开展全港性的子宫颈普查计划,鼓励和推动香港妇女定期接受子宫颈细胞检验。
学校性教育
12.89性教育(包括性及生殖健康教育)是学校课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推动学校性教育及促进学生的全人发展,教育局发展了一个涵盖知识、技能和态度的整全课程,培育学生重要的价值观,包括尊重他人、责任感和承担精神,以帮助他们在面对青春期的挑战及讨论与性有关的议题时,能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
12.90中小学各个主要学习领域及学科的课程内已涵盖与性教育相关的课程。有关课题包括保护自己的身体、爱情与性、避孕方法、婚前性行为的后果、及为人父母的准备。
12.91有论者认为性与生殖健康教育应强制纳入学校课程,并且应是必修科而非选修科。性教育是香港课程不可或缺的一部份。在核心科目,如小学的常识科和中学的通识教育科,及中、小学的德育及公民教育内,已提供不少的机会让学生学习性教育。
12.92有论者认为儿童应有机会积极参与有关课程的设计、教学和评估工作。各学习领域和学科在制订课程指引的过程中,均会透过咨询会及聚焦小组收集不同持份者的观点和意见。此外,教育局亦经常鼓励学校在设计教学活动时,应充份考虑学生的学习需要。
12.93除了课堂学习外,学校亦举办其他全方位的学习活动,例如透过班主任课和周会进行讲座、论坛、辩论比赛、参观活动等,进一步加强学生的性知识,并提高他们对与性有关的社会议题以理性及负责任的态度作分析和判断的能力。这做法与一些论者有关透过真实生活故事及情况开放地进行性教育的建议一致。在课程改革中亦提倡学校在进行价值教育(如性教育)时,应尽量采用与学生相关的真实生活经验和社会议题。此外,在探讨相关的议题时,学校应提供机会让学生进行多角度的讨论。
12.94对于有论者建议应提高教师推行性教育的成效,教育局经常与不同的机构及持份者(如医生、性教育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合作,就有关性教育的不同议题举办教师专业培训,内容包括如何帮助青少年面对性冲动及色情资讯、婚前性行为的考虑及后果等,以加强教师对性教育议题的认识,帮助他们掌握推行性教育的技巧和方法。此外,教育局亦制作了不同题材的网页及学与教资源套,供教师参考和使用,以支援学校推行性教育。
12.95卫生署学生健康服务透过向指定级别的中、小学学生及其家长派发专题单张/小册子,推行与性教育有关的健康教育活动。此外,学生健康服务中心亦定期为中、小学学生及其家长举办以青春期为题的讲座,解说青春期的生理和心理变化和烦恼等。
12.96青少年健康服务计划亦举办“性教育工作坊”,在学校推行性教育,对象为中一至中七的学生。内容包括婚前性行为的后果、正确的避孕方法及其局限、对性的正确态度,如何保护自己免受性病及艾滋病毒感染、和建立和谐、平等及互相尊重的两性关系。
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
12.97卫生署的特别预防计划通过预防艾滋病的健康推广项目,推行与性健康教育有关的工作。这些项目主要由红丝带中心举办或与社会各界合办,并利用电视及电台的宣传短片及声带、海报、传单、巡回展览、定期刊物、以不同语言录制和以不同社群为目标的热线(例如,“性博士热线2337,2121”)和网站(例如,红丝带中心推出的爱滋热线网站www.27802211.com),为普罗大众及不同界别的人士传递预防艾滋病及性病资讯。在2008年,特别预防计划进行了230个预防艾滋病的健康教育活动,共有80,878人参加,并分发了582,841份教育和宣传材料给市民。其中,性博士热线提供有关避孕的一般资讯。而有关项目亦普遍推广使用安全套,作为预防艾滋病毒及性病的工具。
12.98除了直接策划和推行活动外,红丝带中心亦与学校及社区机构合作,推展多项活动。例如,“红丝带动力”艾滋病教育资助计划提供资助及技术支援,鼓励本地团体在其所属群体中推行艾滋病教育活动;各机构包括学校及社区服务单位、长者中心、妇女中心、外展社会工作队、青少年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队及街坊福利会,均可申请。“红丝带历程100”则透过讲座、互动活动与游戏,加强参加者对艾滋病的认识及香港防治艾滋病的工作。
预防性病
12.99卫生署辖下八间社会卫生科诊所/中心,向性病患者提供免费的咨询及临床服务、推广使用安全套、追查曾与性病患者接触的人士并跟进未如期覆诊者,以及提供性病检查和治疗服务,并每两至三星期为女性性工作者提供一次定期检查服务。
12.100为进行公众教育以遏止性病传播,我们亦在诊所、外展活动和公开展览场地派发相关资料单张。有关单张已上载互联网。
12.101卫生署辖下卫生防护中心社会卫生科为医护专业人员提供培训,藉以为参与性病治理的所有医护专业人员订定基准,并在性病治理方面维持良好的专业标准。此外,有关性病治疗的标准指引会定期更新,并分发给私营机构的医生参考。
12.102过去数年,中心亦负责策划、制订和进行多项监测和调查计划,以研究社会上性病的现患率和传播模式,务求订出适当方向和调动署内资源,为特定的人口组别提供适切的服务,从而纾解社会上的性病/艾滋病问题。卫生防护中心辖下设立的艾滋病及性病科学委员会,负责就性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艾滋病的研究提供建议。
香港家庭计划指导会
12.103除政府部门外,香港家庭计划指导会(属政府资助的机构)也提倡及推广性与生殖健康,为社区提供有关资讯、教育及服务。服务包括有节育指导、节育手术、终止怀孕、青少年及男女性保健、生育指导、性治疗及辅导。
预防酗酒
本地酗酒情况
12.104 自2004年,卫生署每年均通过行为风险因素监测系统来监察使用酒精的模式。调查结果显示,在2009年约8.4%的被访者为暴饮人士,暴饮的定义为在被访前一个月内报称一次过饮用最少五罐/杯酒。香港暴饮人士当中,比例最高的组别男女均为25至34岁组别。
12.105 卫生署亦备存酒精相关死亡个案和住院人次的记录,这些数字近几年来均保持平稳。在2008年,公私营医院共有2,422住院人次的出院主要诊断为与酒精有关的问题。这些住院个案中,因使用酒精而导致精神和行为障碍的患者(73.4%)占大部分。酒精性肝病(26.5%)是另一主要住院原因。受影响的男性多于女性,而在2008年,45岁或以上的男性占与酒精有关的死亡登记个案的79.7%。与酒精有关的死亡个案占本地登记死亡个案的0.2%(在2008年,占41,530宗个案的69宗)。
预控酗酒及其害处的现行介入措施
12.106香港订有规定和规例,控制有害使用酒精及其影响。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驾驶、企图驾驶或掌管汽车,而在其呼气、血液或尿液中的酒精比例超过订明限制,即属犯罪。此外,随机呼气测试于2009年2月9日推出,穿着制服的警务人员无须合理怀疑,也可要求任何正在道路上驾驶、企图在道路上驾驶或掌管道路上的汽车的人接受呼气测试。
12.107卫生署通过公众教育增加市民对酗酒害处的认识。该署利用印刷材料、24小时教育热线、网页及电子刊物,为公众提供健康资讯,教育公众切忌酗酒。运输署、道路安全议会和警方已制作有关防止酒后驾驶的宣传短片/声带,在电视及电台播放。相关的标语亦于宣传横额及广告牌上展示,提醒公众酒后切勿驾驶。非政府机构亦为公众提供健康教育材料和辅助热线。
12.108有关治疗、辅导和康复服务方面,现时医院、酗酒诊疗所和一些非政府机构,包括戒酒无名会等,为有酗酒问题的人士提供服务。
未来计划
12.109防控酗酒是《促进健康:香港非传染病防控策略框架》文件订出的其中一项优先行动范畴。防控非传染病督导委员会辖下成立了损伤及酗酒工作小组,就推广理性饮酒及切忌酗酒作讨论及提出建议行动,并制订目标和行动计划。
控烟
12.110特区政府的政策是按照国际趋势、社会期望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控烟框架公约》)的规定实施控烟措施。香港特区政府从多方面着手,透过立法、征税、宣传、教育、执法和戒烟计划,以循序渐进的方式劝阻市民吸烟、抑制吸食烟草,并尽量减低二手烟对公众的影响。经过多年的努力,香港的吸烟人数有下降趋势。根据政府统计处在2007-08年度进行的《主题性住户统计调查》,在15岁或以上的香港人口中,习惯每日吸烟的人士占11.8%,较2005年的14%少。
12.111最近数年,特区政府通过立法推行连串控烟措施。根据经修订的《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由2007年1月1日起,香港所有食肆、工作间和公众地方的室内范围,以及泳滩和公园等部分户外公众地方,均禁止吸烟。由2009年7月开始,禁烟规定已扩大至所有酒吧、会所、夜总会、浴室、按摩院及麻将天九耍乐处所。自2009年9月1日起,设有上盖的公共运输交汇处亦已实施禁烟规定。当局正计划在2010年把其他露天公共运输交汇处划订为法定禁烟区。为加强执法,由2009年9月1日开始,违反禁烟规定的人士须缴付定额罚款1,500元。此外,随着持牌小贩展示烟草广告的豁免过渡期条文在2009年11月1日届满,各类型的烟草广告已全面被禁。
12.112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控烟框架公约》第6条,缔约国须在征税及价格方面采取措施,以减少烟草使用情况。政府在2001-02度把烟草税税率轻微调高5%后,再于2009-10年度把烟草税税率调高50%,目的是令吸烟人数进一步减少,并鼓励吸烟人士戒烟。现时,香港的烟草税约占香烟零售价的65%。
12.113 香港政府在1987年成立了非政府组织-香港吸烟与健康委员会,负责就控烟政策向政府提供建议,以及搜集和发放有关烟草依赖的资料,让公众清楚认识烟草的祸害,从而减少吸烟。该委员会举办的宣传活动大多以青年及青少年为对象,鼓励学生拒绝吸烟,以及积极支持无烟环境。
12.114 为了进一步加强及协调政府控烟工作,卫生署于2001年2月成立了控烟办公室,作为《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的主要执法机构。
12.115 在协助公众戒烟方面,卫生署、医管局和非政府机构皆有提供相关服务。香港的戒烟计划涵盖的活动和服务范围广泛,包括戒烟服务、公众教育、医护专业人员培训及研究工作。
打击毒品问题
上升趋势
12.116在上一次报告的第10.56段,我们指出,青少年(18岁以下人士)用药物的个案有下降趋势。有关趋势持续到2005年:11至17岁监用药物的人数,由2000年每1,000人有3.33人,减至2004年的1.68人。新接报个案由2000年1,581宗减至2004年735宗。不过,趋势在2005年出现逆转。数字由2005年的每1,000人有1.96人增至2006年的2.22人,其后再增至2007年的2.77人及2008年的3.19人,2009年则减至3.17人。同样地,新接报个案的数字亦由2005年的1,028宗,增至及2008年的1,397宗,2009年则减至1,335宗。
滥用药物的青少年概况
12.117我们在上一次报告第10.57段指出,2002年约有1,518名被举报吸食毒品的青少年(18岁以下),平均年龄16岁,在2009年,被呈报吸食毒品的青少年的平均年龄维持不变,人数则达1,797名。他们大多数吸食危害精神毒品:当中约有84.7%服食氯胺酮,19.1%吸食“冰”,14.2%服用亚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摇头丸”)及6.8%吸食大麻。他们当中约有58.9%属男性。此外,约37.6%有犯罪纪录;22.1%有工作;49.5%则仍在求学阶段。
12.118新个案大致与一般趋势相符。在这些新个案中,吸食毒品的青少年的平均年龄为15.4岁。氯胺酮是最普遍的毒品(占82.9%),其次是“冰”(占19.9%),“摇头丸”(占14.3%)和大麻(占6.8%)。他们当中约有57.2%属男性。约有34.8%的吸毒者有犯罪纪录,20.3%有工作,超过99%最少曾接受中学教育。
政府的回应
12.119我们仍继续如上一次报告第10.59段所述,五管齐下打击毒品问题。为遏阻青少年吸毒的趋势,当局于2007年10月成立一个高层次的跨部门的青少年毒品问题专责小组(专责小组),由律政司司长担任主席。专责小组于2008年11月发表报告,循前述五方面提出了70多项建议,并力求建立关怀青少年的文化。行政长官在2009年7月宣布循五个大方面进一步加强反吸毒运动的力度,分别是社会动员、社区支援、毒品测试、戒毒治疗及康复服务,以及执法。各政策局及部门会与社会各界携手合作,积极推展各项措施。
立法与执法
12.120当局在这方面采取的法定措施,大致上与上一次报告第10.60及10.61段所述的相同。我们会继续定期检讨有关法例,并严厉执法。
12.121为协助学校打击毒品,当局已于2008年增加27个警察学校联络主任的职位,我们计划于2010-11年再增加九个相同的职位,令联络主任人数增至合共94位。学校、警方及教育局亦加强沟通,以期更有效地分享资讯。警方亦于2008年成立一支专责队伍执行网上巡逻,对付毒品罪行。
12.122为减少毒品供应,香港执法机关加强与中国内地对口单位的情报交流,并执行反毒品行动。为遏止跨境吸毒问题,香港警方与内地对口单位,就交换香港青少年在内地吸毒被捕的信息的安排进行商议。内地机关会突击搜查吸毒者可能会经常光顾的地方,以作阻吓。海关亦在边境管制站加强缉毒犬服务和便衣行动。此外,当局亦于节日期间加强边境管制站的禁毒宣传措施。
对外合作
12.123我们参与从事禁毒工作的国际组织的情况,大致上与上一次报告第10.62段所述的相同。氯胺酮是本港青少年最常吸食的毒品,但目前并不受三条国际禁毒公约管制。世界卫生组织药物依赖问题专家委员会正研究应否在国际层面,收紧对氯胺酮的管制。为了在检讨过程中出一分力,我们已提交有关氯胺酮的严重祸害,以及香港吸食氯胺酮的普遍情况的资料。
12.124香港特区在执法和政策制订层面,与毗邻地区(特别是广东和澳门)紧密合作。
预防教育及宣传
12.125我们继续按上一次报告第10.63段所阐述的方针,进行这方面的工作。为遏止吸食危害精神毒品青少年人数持续上升的趋势,当局在2008年6月推行一项为期两年的全港禁毒运动,主题是“不可一、不可再。向毒品说不、向遗憾说不”。为配合中央层面的宣传活动,社会各界在地区层面举办了逾百项禁毒活动,目的在于促进社会的禁毒风气。其他新猷包括推出“友出路”计划,动员社会各界培养关怀青少年的文化,以及建立专为青少年、家长和禁毒专业人士而设的一站式禁毒入门网站。当局亦努力不懈,推广使用香港赛马会药物资讯天地。药物资讯天地是香港首个禁毒预防教育专题展览中心,自2004年6月启用以来,约180,000名学生、家长、教师、非政府机构人员和市民前往参观。
学校
12.126在打击毒祸的工作中,学校处于最前线。我们在这方面的工作继续以上一次报告第10.64及10.65段所阐述的方式进行。禁毒教育仍然是各主要学习阶段的学校课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中小学各年级不同的学科已包含有关课题。我们正计划把为学生举办的禁毒教育活动加强,把涵盖范围扩展至本地小学80%的高年级学生(低至小三学生)和国际学校70%的学生。
12.127新措施包括推动学校订立含禁毒元素的“健康校园政策”。当局加强了对学校的支援,包括由2008-09学年开始,为教师和学校管理层提供有系统的培训,以增强他们推行禁毒教育和辨识高危学生以提供协助的技巧。有关方面亦制作了学校资源套,资源套亦已于2010年3月正式推出。
12.128在预防青少年吸毒的工作上,家长教育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我们已制订全新的禁毒资源套,协助学校和家长教师会策划和推行以家长为对象的禁毒活动。我们亦已安排超过90场简介会予家长参与。
研究
12.129有关毒品的研究工作以往由禁毒常务委员会辖下小组委员会负责统筹(如第一次报告第286段所述)。在2005年,研究咨询小组成立,取代小组委员会。研究咨询小组在实务安排和成员组合方面更具弹性,为政府在制订禁毒政策方面提供了实用的指引。另外,电脑化的药物滥用资料中央档案室,其功能如上一次报告第10.66段所载,没有改变。为监察学生吸毒的情况,我们于2008-09学年进行了一项调查,有关结果亦已于2010年2月公布。
禁毒基金
12.130基金的情况与第一次报告第290段所阐述的一样。在2004至2009年间,禁毒基金资助了208项计划,核准拨款总额为9,900万元。为显示政府牵头动员各界打击毒祸的决心,政府于2010-11财政预算案建议向禁毒基金注资30亿元为非经常承担额。
治疗及康复
12.131正如第一次报告第294至298段及上一次报告第10.69至10.71段所述,香港继续采用多种模式的服务,照顾吸毒者的不同需要。提供的服务包括惩教署的戒毒所实施的强迫戒毒计划、卫生署的美沙酮自愿门诊计划、医管局辖下的物质滥用诊所、滥用精神药物者辅导中心(滥药者辅导中心)、非政府机构营办的戒毒治疗及康复中心提供的自愿住院治疗计划,以及为青少年吸毒者而设的教育服务。青少年吸毒者及其他有需要的成年人均可获得上述各项服务。治疗及康复界别亦可得到一般性的服务支援,例如外展服务、学校社工服务及感化制度。
12.132专责小组报告提出的多项中期建议,已随着2009年4月2日公布的戒毒治疗和康复服务第五个三年计划(2009-11年),进一步发展和落实。这些建议包括在联网基础上制订联系模式、为禁毒工作者提供培训、加强戒毒治疗及康复计划的重返社会元素、增加各项计划的名额和改善计划的质素,以及重整资源等。
12.133在2008-09年度,政府额外注入2600万元,以加强外展、医务社工、和住院式治疗服务。当中包括在戒毒治疗康复中心增加101个资助宿位、加强部分物质误用诊所提供的医务社工服务、增加两间物质误用诊所(总共七间)和两间滥药者辅导中心(总共七间),以及增加香港34队外展社工队和社区支援服务计划下五支服务队的人手。
12.134 政府在2009-10年度再增加资源,进一步落实专责小组两项建议。第一,为加强青少年吸毒者的治疗及康复服务,政府投入480万元在七间滥药者辅导中心提供医疗支援,当中包括自愿毒品测试。第二,政府投放近90万元,以推行为期两年的先导计划,为需要接受感化的被定罪青少年毒犯提供更聚焦、有系统和深入的戒毒治疗计划。在2009-10年财政年度,医管局额外注资1,300万元,增加七间物质误用诊所的应诊时段,以应付预期增加的服务需求。
12.135 在2010-11财政预算中,政府巳预留4,150万元加设四间滥药者辅导中心(令总数达致11间);增加两间戒毒治疗康复中心的宿位及加强16队青少年外展社会工作队的人手。医管局亦巳预留额外1,000万元的资源以加强物质误用诊所的服务。
12.136 行政长官已宣布,加强反吸毒运动,其中一项措施,是为青少年吸毒者提供更多戒毒治疗及康復设施。我们希望在2010年邀请各界就可行、崭新和有效的服务提交建议。
毒品测试
12.137鉴于吸食危害精神毒品的隐蔽性质,专责小组建议在三个不同层面进行毒品测试,务求加强预防工作,并及早识别青少年吸毒者,以提供治疗。快药者辅导中心在2009年10月开始,提供自愿毒品测试,作为加强个人医疗支援服务的部分新猷。在学校层面,我们在2009年12月在大埔区内23所中学开展2009-10学年的校园验毒试行计划。同时,我们亦委托机构进行研究,全面评估试行计划的成效,以及作出适当的改善,以考虑把计划逐步推展至其他地区及学校。在社区层面,我们计划在2010年,就强制验毒进行公众咨询。
12.138我们注意到,无论是那一种验毒计划,在香港都是全新的概念。部分论者对计划的施行方式和成效表示关注,并促请政府在推展这些计划,特别是校本及强制计划时务须审慎。我们必须强调,这些计划的目的并非方便检控吸毒者,而是加强及早介入及康复服务。在制订验毒计划时,政府已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并就有关事项咨询相关持份者。这些因素包括私隐、人权、建议计划对儿童的影响(因应儿童在公约下享有的权利)、以及儿童与父母及教师的关系。在推行验毒计划时,我们会继续顾及这些因素并就有关事项咨询相关持份者。
12.139在2010年,政府化验所已先行在香港开发头发验毒技术及正计划推出先导服务,希望日后能把有关技术转移业界。
食物安全
体制架构
12.140 继在上一次报告第12.42段述及的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成立后,为加强规管食物安全的职能,以及回应市民对加强食物安全的期望,香港特区政府于2006年5月再在食环署辖下成立食物安全中心。
食物安全计划
12.141食物安全中心采用世界卫生组织倡导的风险分析机制,当中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传达三方面的工作,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研究和对公众健康有重大关系的食物危害的研究。在2009年,我们完成了香港市民食物消费量调查,为食物风险评估工作提供较全面的数据库。
12.142在风险传达范畴上,食物安全中心促进政府、食物业及市民三方在确保食物安全方面的合作。在促进合作方面,该中心已有业界咨询论坛和消费者联系小组等各种途径,把不同持份者的观点纳入传达和发展计划内。此外,该中心亦透过电子资讯系统、中心网页、简介会、研讨会、巡回展览和各种宣传及教育资料等不同方式,适时及有效地向业界及市民传达食物安全资讯。
12.143为鼓励社区参与提升食物安全水平,食物安全中心自2008年起推广“食物安全五要点”,即精明选择、保持清洁、生熟分开、煮熟食物和安全温度。有关要点是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提倡的食物卫生信息,旨在预防经食物传播的疾病。此外,我们又推行“食物安全「诚」诺”的活动,邀请食物业签署“食物安全「诚」诺”,与我们携手宣扬“食物安全五要点”。
立法措施
12.144食物安全中心会因应香港情况和国际发展,定期检讨食物标准和食物标签规定的法律条文,目的是制订能够保障公众健康而又配合国际最新发展的最新标准。继我们在2003年的上一次报告所述后,《2008年食物内防腐剂(修订)规例》于2008年获通过,使香港标准与国际发展趋于一致。在2008年,我们亦制订《2008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关于营养标签及营养声称的规定)规例》,推行有关预先包装食物的营养资料标签制度。该《修订规例》在两年宽限期结束后,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营养资料标签制度规定所有适用的预先包装食物必须标示能量、七种指定营养素(即蛋白质、碳水化合物、总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钠及糖)和任何涉及声称的营养素的含量,并规管各类营养声称。
12.145政府自2007年以来一直在进行《食物安全条例草案》的制订工作,以加强立法管制食物安全。鉴于市民对食物安全的关注,我们已加快进行有关回收问题食物的立法工作,并在2009年通过法例赋权政府回收问题食物和禁止售卖及入口问题食物。当局将继续于《食物安全条例草案》处理其余各项建议,并将会于2010年6月将草案提交立法会。《食物安全条例草案》会实施新的食物安全管制措施,包括设立一个食物进口商和分销商强制登记制度;规定食物商须妥为保存食物进出纪录,藉以提高溯源能力;收紧食物进口管制措施;以及赋权政府以行政方式作出命令,禁止输入和供应及命令收回有问题食物。
为残疾人士提供的服务
12.146社署及受资助的非政府机构继续为残疾人士提供上一次报告第12.46至第12.49段所阐释的康复及其他服务。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为止,共有:
5,590个学前名额;
16,354个日间训练及职业康复名额;以及
11,098个供各类残疾人士入住的住宿名额。
残疾儿童的学前服务
12.147截至2009年12月,社署为残疾儿童提供1,860个幼稚园暨幼儿中心兼收弱能儿童计划名额、1,544个特殊幼儿中心名额(包括110个住宿名额),以及2,186个早期教育及训练中心名额。此外,社署又提供56个儿童之家名额,为家人无法给予适切照顾的轻度弱智儿童提供服务。
日间及职业康复培训服务
12.148承接上一次报告第12.47及12.48段所述,截至2009年12月为止,社署设有1,645个辅助就业服务名额,为残疾人士提供支援和协助,使他们可以在公开市场就业。此外,当局亦为残疾人士提供了432个“残疾人士在职培训计划”名额,以及为残疾或有精神病早期征状的青少年提供311个“阳光路上培训计划”名额,以协助他们寻找工作。至于仍未准备好在公开市场求职的残疾人士,社署为他们提供了5,113个庇护工场名额。综合职业训练中心和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分别设有453个和3,685个名额。
12.149为了增加残疾人士的就业机会,政府批出拨款,让23个非政府机构成立聘用残疾人士的小型企业,这些机构开设了57项业务,为476名残疾人士提供职位。与此同时,康复服务市场顾问办事处协助职业康复服务单位制订市场推广和业务营运策略,并发展就业辅助服务。
12.150社署为弱智人士提供了4,485个展能中心名额,训练他们独立生活的技能;另外亦为精神病康复者提供共230个训练及活动中心名额,协助他们重过正常生活。
为残疾人士提供的住宿服务
12.151截至2009年12月,社署设有11,098个宿舍及院舍名额,为无法独立在社区生活或家人未能给予适切照顾的残疾人士,提供住宿服务。
12.152为了监管残疾人士院舍的质素,政府现正拟备《残疾人士院舍条例草案》,并计划在2009-10立法年度向立法会提交该草案,以推行残疾人士院舍发牌制度。
为残疾人士提供的社区支援服务
12.153社署及非政府机构提供紧急安置服务,让有需要的残疾人士获得临时住宿安排,以免他们因缺乏照顾及居所而引致危险。有关服务的对象是15岁或以上弱智或肢体伤残,并且无家可归或缺乏适当照顾的人士。
12.154社署及非政府机构亦为残疾人士提供日间社区康复服务,包括辅助医疗和社会心理康复训练服务,藉以提高他们的活动机能和自我照顾能力,并强化他们的家居和社区生活技能。有关服务亦会为残疾人士的家人/照顾者提供训练活动和教育课程,以强化他们的照顾能力和协助他们纾缓压力,从而改善其生活质素。现时有四间为刚离院的神经系统受损或肢体残障病者提供服务的日间社区康复中心,以及五间为离院的精神病康复者提供日间社区康复服务的训练及活动中心。
为精神有问题的人士提供的服务
政策
12.155政府致力推广精神健康,并为有需要的人士提供全面和具连贯性的精神健康服务,包括预防和及早识别、治疗、康复和社区支援服务。我们提倡以跨专业、跨界别团队的方向,提供精神健康服务,以全方位照顾精神病患者的需要。过去数年,政府每年投放在精神健康服务的资源不断增加,每年开支平均超过30亿元,2008-09年度的开支达36亿元。政府持续地透过由食物及卫生局局长主持的精神健康服务工作小组检讨现有服务,以考虑按需要对服务作出调整或改善。该小组成员包括具相关服务经验的医疗、社福界和其他有关界别的持份者。
12.156部分论者重提成立精神健康议会。现时,食物及卫生局负责统筹有关精神健康的政策和措施,并就此与劳工及福利局紧密合作,并协调医管局、卫生署、社署等各政府部门和机构推行相关措施,透过综合和跨专业的模式为精神病患者提供医疗和康复服务。另外,我们亦设有一个跨界别机制-精神健康服务工作小组,持续检讨现有服务。政府不时参考小组成员的意见,以调整现有服务或制订新服务措施。现时的机制运作有效,为精神病患者提供协调和全面的服务。食物及卫生局将会继续强化在精神健康事宜上的统筹角色,与各部门机构紧密合作制订适切的政策和措施。
为精神病康复者提供的服务和设施
12.157让精神病患者于病情稳定后早日出院返回社区接受治疗,可促进他们康复和减低复发的机会。治疗精神病的国际趋势亦着重社区及日间护理服务。有见及此,医管局近年推行多项新措施加强精神科社康服务,包括推行“毅置安居计划”,为长期住院的精神科病人提供康复训练,以协助他们早日出院重投社区;推出试验计划为经常入院的精神科病人提供出院后社区支援;推行“社区复元支援计划”为有需要的出院精神科病人提供复元社区支援;以及加强老人精神科外展服务。
12.158为进一步加强精神健康服务,医管局会于2010-11年度推出两项新措施加强支援两类患者:就严重精神病患者而言,医管局将于个别地区试行个案管理计划,于社区层面为这些患者提供持续和个人化的深入支援;对于一般精神病患者,医管局会加强于专科门诊诊所和基层医疗层面为他们提供更适切的评估和诊治服务。
12.159为加强对精神病患者及其照顾者的社区支援,政府将重整上一次报告第12.49段提及的社区精神健康支援服务,以及在全港18区成立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为当区居民提供一站式、全面和便利的精神健康支援服务。
12.160在精神病康复者的住宿服务方面,截至2009年12月,共有1,407个长期护理院名额、83个辅助宿舍名额,以及1,509个中途宿舍名额。政府在未来三年会继续增加为精神病患者提供的资助宿位,包括增加175个长期护理院名额及40个辅助宿舍名额。
12.161此外,医务社工亦为精神病康复者及其家人提供心理社会教育及/或辅导服务,让其了解接受精神科治疗的重要性,并协助他们解决因被歧视而产生的心理障碍问题。此外,社署和医管局亦透过各项社区计划向市民推广精神健康,例如社区精神健康连网和儿童及青少年精神健康社区支援计划。
妇女的精神健康
12.162妇女的精神健康对其家庭及子女的身心发展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及早识别妇女的精神问题和提供支援相当重要。母婴健康院会识别有情绪问题或怀疑精神健康问题的到诊孕妇,以在其产前护理计划中适时加入支援服务。产后抑郁症是一个普遍的妇女精神健康问题。在香港产妇中,约12%的妇女在产后患上此病。母婴健康院的医护人员,均接受专业训练,识别或患有产后抑郁症的母亲,并为她们提供支援辅导。在有需要的情况下,部分母亲会被转介到公立医院的精神科跟进,或到综合家庭服务中心接受社会服务。自2005年起,政府在选定社区分阶段推行“儿童身心全面发展服务”。这项服务以母婴健康院作为主要平台,目的是及早识别高危孕妇、儿童及其家庭在各方面的需要,以便向他们提供适时和适切的服务。公立医院的精神科护士及精神科医生,会于提供该服务的母婴健康院为有产后情绪或精神健康问题的母亲提供辅导和专业支援。
儿童的精神健康
12.163部分论者认为,当局提供的儿童精神科服务不足以尽早为有需要的儿童捉供适时的治疗。医管局由2001-02年度起推行“思觉失调服务计划”,目的是及早识别和治疗患有精神病的年轻人。在该计划下,各个地区设有服务小组为怀疑患有精神健康问题的年轻人提供治疗,务求把严重精神病病发和提供治疗之间的时间缩短。在2008-09年度,计划共为约1,000名有精神健康问题的年轻人进行评估,当中660名病人获识别和转介接受治疗。
12.164为了加强及早识别和介入有精神健康问题的儿童个案,医管局和社署自2005年起联合推行“儿童及青少年精神健康社区支援计划”。该计划于2009年7月起全面交由医管局推行。于2007-08及2008-09年度,计划分别处理了259及194宗个案和举办了191及166项心理教育活动及咨询服务。此外,该计划亦与地区组织建立联系,于社区层面为儿童及青少年精神病患者提供个人化的康复服务和生活/工作技能训练和活动,以协助他们克服精神健康问题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建立良好的精神健康。
12.165在2008-09年度,精神科专科门诊诊所紧急个案轮候时间的中位数约为一周。另一方面,就那些涉及突发性精神问题而须紧急处理的个案,病人可经急症室入院治疗。我们会继续密切留意服务的使用情况,按需要对服务作出适当调整和改善。
环境及工业卫生
12.166政府致力为香港建造更环保的生活环境。从改善空气质素至更完善的污水处理,以及更洁净的能源和减少的废物量,我们已从治本方面处理若干长久以来的污染问题,并取得进展,同时为主要政策范围的未来措施定下基础,包括改善空气质素和应对气候变化。
12.167可持续发展科(前称可持续发展组)及可持续发展评估制度的情况与上一次报告第12.66和12.67段所述的相同。
水污染管制
净化海港计划
12.168我们在上一次报告第12.68段承诺会在净化海港计划第一期完成后进行多项试验和研究,以评审就净化海港计划其余各期的工作提出的建议。经进行试验和研究后,我们提出的建议方案是将海港内余下所有的污水输送到昂船洲作中央处理。我们在2004年就计划发展的方向咨询公众后,于2005年宣布分两阶段落实净化海港计划第二期。在2009年中,我们已展开建造第二期甲的污水隧道输送系统,目标是于2014年完成第二期甲的工程。我们亦计划于2010-11年间展开检讨落实第二期乙的时间表。
泳滩及海水水质
12.169随着政府不断提供和改善本港的污水处理系统,许多泳滩的水质已有所改善。在41个宪报公布的泳滩中,大部分(超过90%)符合泳滩的水质指标。政府正透过污水收集及处理工程(包括净化海港计划第二期甲工程)改善数个水质属欠佳级别的泳滩。自2007年至今,没有宪报公布泳滩被评为极差。
12.170海水水质的改善情况与上一次报告第12.70段所述的相同。
废物管理
特别废物的处置
12.171《2006年废物处理置(修订)条例》推行后,我们正预备相关的附属法例,对医疗废物的处理、收集和弃置进行规管。我们正在化学废物处理中心加装接收和处理医疗废物的设施,并提升废气洁净系统,以符合欧洲联盟的最新排放标准。动物尸体处理设施的可行性研究于2005年完成,因没有急切性的需求,现时未有计划去进行该项目。我们会不时作出检讨。
减少废物
12.172因应《减少废物纲要计划》(见上一次报告第12.72段)取得的成果,我们在2005年12月发表了《都市固体废物管理政策大纲(2005-2014)》(政策大纲已上载www.epd.gov.hk/epd/msw, 以供浏览),阐述往后十年处理香港都市固体废物管理问题的策略和措施。政策大纲建议利用有效的经济诱因,倡导市民加强循环再造,减少弃置废物。我们的废物管理策略包括:避免和减少废物产生;循环再用和再造;以及处理和弃置不可循环再造的废物。防止废物产生和废物回收持续是我们的重点工作。
空气污染管制
12.173政府决心与市民联手改善空气质素:
自从推行全面的减排计划(包括以石油气车辆取代柴油的士和小巴、采用严格的欧盟车辆排放标准和超低硫燃料、加强路上执法以打击黑烟车辆,以及重罚黑烟车辆),路边的污染物浓度相比1999年时的情况已见改善。从2009年数字显示,可吸入悬浮粒子、氮氧化物及二氧化硫分别下降了33%、31%及48%,在路面的黑烟车辆亦下降了约80%;以及
正如上一次报告第12.76段所述,为改善整个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空气质素,我们在2002年4月与广东省政府达成共识,以1997年为基准,务求在2010年或以前把四种主要空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削减20%至55%。截至2008年底为止,这些污染物的本地排放量已下降13%至54%。
12.174除上一次报告第12.74段强调的措施,我们现正推行以下的主要措施,以进一步减少本地的排放:
发电是本地的主要空气污染源。我们从1997年起已全面禁止兴建新的燃煤发电厂,以及从2005年起为所有发电厂设定排放总量上限。最近,我们更把两间发电厂的回报率与其环保表现挂钩、以法例订定发电厂在2010年和以后的排放总量上限,以及与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能源局签署谅解备忘录,以增加使用天然气发电。在2009年9月,我们同意香港中华电力有限公司(香港的主要电力供应商)把有关从中国内地供应核电的合约从2014年5月起延长20年。这有助保证香港可继续以合理和可负担的价钱取得较洁净的电源;
为进一步减少交通界别的排放,我们现正赞助车主更换旧型号柴油车辆,并提供税务优惠,以推广使用环保车辆和燃料。我们亦同时着手推广使用电动车辆、强制司机停车熄匙,以及以法例订明车用生化柴油的标准。我们亦正研究如何控制非路面移动污染源和本地渡轮的排放;
为控制其他源头的排放,我们已强制所有工商业运作使用超低硫柴油。我们亦透过法例管制指定产品(例如油漆和印墨)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最高含量,并且从2010年1月起分阶段禁止入口含有氟氯烃的产品(例如冷藏和冷气系统)。同时,我们现正推行一项计划,协助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港资工厂采用较洁净的生产科技和工序;以及
推广节约能源和提升能源效益亦是我们的整体策略的重要一环。为提升建筑物的能源效益,我们向立法会提交了《建筑物能源效益条例草案》,以强制实施《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我们亦正推行建筑物能源效益资助计划,资助大厦业主进行能源及二氧化碳排放综合审计和能源效益项目,并且计划于启德发展区设立区域供冷系统,为公众提供具能源效益的空调。此外,我们亦已就消耗能源的产品推出自愿性和强制性能源效益标签计划,以方便市民挑选具能源效益的器具。
12.175同时,我们现正与毗邻省份广东携手改善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空气质素和区域性烟雾问题。我们正与广东省政府讨论如何制订策略,把大珠三角地区打造成一个绿色优质生活区。改善区域空气质素将会是两地的重点合作范畴。
12.176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质素,我们在2007年6月委托顾问全面检讨香港的空气质素指标和制订长远的空气质素管理策略。研究完成后,我们在2009年7月展开为期四个月的公众咨询,收集公众对建议的新空气质素指标和减排措施的意见。我们现正仔细考虑收集到的意见,以决定未来路向。
12.177 在粤港双方的努力下,我们有信心香港和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空气质素会随着各项措施的推行,在未来数年逐渐改善。
噪音管制
12.178上一次报告第12.77段所述,就《噪音管制条例》(第400章)内有关明确规定法人团体的高层管理人员须为所属法人团体违例负上法律责任的条文,已于2004年生效。此条文的目的为遏止屡次违反法例的情况。
12.179 上一次报告第12.78段所述,有关隔音屏障加建计划的工作会继续展开。
12.180 我们已扩大根据《噪音管制条例》订立的指定范围,透过在新的覆盖范围实施更严格的建筑工程噪音管制,为居民提供更大的保障。新的指定范围已经于2009年1月起生效。
环保教育
12.181正如上一次报告第12.79段所述,“环境及自然保育基金”继续加强环保教育和资助社区组织、学校和绿色团体举办环保推广活动。在2008年初我们再向基金额外注资10亿元,以吸引相关团体申办更多创新、有价值的大型长期项目。环保教育运动委员会继续进行在第一次报告第490段所述的工作。
环境影响评估
12.182情况与第一次报告第491段所述的相同。
职业健康
12.183 在2005年,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和甲型禽流感被纳入《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509章)附表2内,成为须予呈报的职业病。
12.184 在2006年,劳工处开设第二间职业健康诊所,以加强其诊所服务。两所职业健康诊所每年共提供约13,000次的临床诊症。至于其他事项,情况与第一次报告第98至101段及第492至496段所述的相同。
第13至14条接受教育的权利
13.1 有关宪制上的情况,与第一次报告第497段所述的相同。教育仍是政府最优先处理的工作之一。有关教育程度的指标,见附件13A。
13.2 教育继续在每年的财政预算内获得最多拨款。在2009-10财政年度,教育方面的政府开支总额为617亿元。在上一次报告中所述,2002-03年度的相应数字为610亿元。
学前教育
13.3我们继续维持第一次报告第507段所述的立场,即学前教育主要是家长的个人选择,而非属强迫性质。政府一方面维持学前教育在私营市场一贯的多元化和活力,同时亦致力让所有学龄儿童可接受质素优良而收费合理的学前教育。政府在2006年的施政报告公布了一项重要的财政承担,透过资助家长的学费开支,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的质素。“学前教育学券计划”由2007-08学年开始推行,取代在第一次报告第507段所述的“幼稚园资助计划”。新计划以学券形式向每名拥有香港居留权或获准留港而年龄介乎两岁八个月至六岁的儿童提供幼稚园学费资助。受惠家长毋须经入息审查。在2008-09学年,在三至五岁的儿童当中,就读幼稚园的比率已达至99.6%。
13.4有论者认为向幼稚园儿童提供的学券,并不足以支付学费及其他学校开支。有经济困难的家庭,可透过“幼稚园及幼儿中心学费减免计划”,申请额外的学费资助。该计划向有经济困难及“社会需要”的家庭,提供额外的学费减免资助。
中小学教育
新高中学制
13.5 随着香港已发展为知识型经济体系,由2009年9月开始,我们在中四级推行高中及高等教育新学制(三年高中及一般学士学位的修业期由三年延长至四年)。在新高中学制下,所有完成中三的学生都可以直接升读高中。新的公开考试,即“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将于2012年取代现行分别于中五及中七完结后举行的两个公开考试。
13.6 新高中学制亦称为“334”学制,目的是(a)在多元化及复杂的环境下,建立一个动力十足,生机蓬勃的教育制度,既能扩阔学生的知识基础,也为每个学生提供有利环境,达致全人发展、终身学习的目标;以及(b)为每个学生提供多元的进修和职业发展途径,务求能更畅顺地与二十一世纪国际高等教育及人力发展趋势衔接。在新高中学制下,正如上文所述,所有学生均有机会接受三年免费高中教育(即中四至中六)。我们会推行一个宽广、均衡和多元化的新高中课程,以配合学生不同的需要、兴趣和能力。
十二年免费教育
13.7政府自1978年起透过公营小学和中学实施九年免费普及基础教育(包括六年小学和三年初中教育)。为显示政府对培育下一代的承担,以及为了装备学生以面对日趋复杂和多元化的香港社会环境,我们已由2008-09学年开始,把免费教育延伸至公营中学的高中教育。由于政府已全数资助在公营学校就读的高中学生的学费,学生毋须缴交学费,因此上一次报告第13.13段有关“高中教育的资助额”的内容,已不再适用。
13.8新高中学制以及将九年免费教育延长至12年,有助在香港接受教育。
浮动班
13.9我们在上一次报告第13.10段指出,政府致力取消“浮动班制”,并为学校进行校舍改善工程以增加空间。现时公营学校的中一至中五班级已没有浮动班。随着新高中学制的推行,学与教活动并不会局限在传统的课室。学校更可利用现行在新高中学制下拨款的灵活性,尽量使用校内的设施(包括实验室及特别室),为不同的学习活动,安排各种各样的学生组别,以达致更佳的学习成果。我们亦会继续就有效运用教学空间的策略向学校提供意见,以善用学校设施。
每班学生人数
13.10除了在上一次报告第13.11段所述之外,政府由2009-10学年起,在条件许可下,于公营小学的小一班级开始分阶段实施小班教学,并逐年推展涵盖更高级别至小六。目的是在小班的环境下,改善教与学的质素。实施小班教学的学校在“小一入学统筹办法”下,以25名学生一班为标准班额,而其余的学校则以每班30名学生为标准班额。在2009-10学年,约有65%学校实施小班教学。在2010-11学年,实施小班教学的学校将会增至69%。政府已根据小班教学研究结果,筹划有关的专业发展计划,以便支援教师于公营小学实施小班教学。
小学全日制
13.11我们在上一次报告第13.12段提出,我们的目标是在2007-08学年之前,确保差不多所有小学学童都可享有全日制的学校教育。我们已达到目标,提供足够的全日制学位。
全方位学习
13.12部分论者建议应在学校课程中考虑“游戏”的重要性。课程改革由2002年开始提倡全方位学习,以鼓励学生在真切情境和实际环境中学习。这些切身体验不但能够令学生更有效地掌握一些单靠课堂学习难以达到的学习目标,亦丰富及延伸课堂为本的学习,有助学生在不断变化的社会中,实现全人发展的目标和发展终身学习的能力。
语文政策-两文三语
13.13如第一次报告第517段所述,我们的语文政策,是要让学生通晓中英两种语文,同时又能说流利的广东话、普通话和英语。两文三语在香港继续是必要的。
13.14在第一次报告第518段列出的措施以外,其他提升学生两文三语水平的措施包括:
在中、小学阶段中国语文科和英国语文科实施修订课程,其中强调“从阅读中学习”的重要性;
提供校本支援服务,协助中、小学语文教师落实中国语文科和英国语文科课程,着重发展教师专业及提升学习成效;
将普通话列为除小学课程以外,在初中课程的核心科目;
推行全港性系统评估,以评估三个学习阶段(小三、小六及中三)的学生在包括中英文三个核心科目的学习表现能否达到基本能力水平,从而为学校提供有用数据,作为拟定学与教计画的优次及检视学生学习进度和水平的参考;
在现行的香港中学会考、将来在2012年举行的香港中学文凭考试中纳入标准参照成绩汇报,俾能制订适切的学习目标和教学策略,朝向要求的水平或标准迈进;
向学校提供广泛阅读计划津贴,以便在中、小学阶段推动阅读;
除了不断丰富和更新中央资源中心的语文学与教资源外,中心亦持续更新及管理网站内八个学习领域的双语学与教资源表,以供教师参考;
委托语文教育及研究委员会(属政府咨询组织,负责就语文教育事宜向政府提出建议)检讨语文教育,并于2003年检讨完成后,落实报告提出的建议;及
微调中学教学语言安排(见下文),让学生在初中阶段有更多机会接触及运用英语。
教学语言
13.15我们已完成上一次报告第13.19段所述、教学语言政策的检讨。检讨建议维持母语教学并同时提升学生在中文及英文的水平。
13.16为了让学生在初中阶段有更多接触及运用英语的机会,以提升他们以英语学习的能力,及为升学及将来工作做准备,我们决定微调中学的教学语言安排,让中学专业地制订适合其学生的教学语言安排。
13.17在“母语教学、中英兼擅”的政策目标下,政府在2009年5月宣布微调中学教学语言安排。微调中学教学语言安排由2010-11学年起在中一开始实施,并逐年推展至初中阶段其他级别。中学有更大弹性,可根据学生以英语学习的能力和学校的情况(包括教师的能力及准备情况、以及学校的支援措施等),作出专业决定,制订校本的教学语言安排。透过实施切合其学生需要的不同的教学语言安排,学校可加强校内的英语环境,以增加学生接触和运用英语的机会,从而提升他们以英语学习的能力,迎接香港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挑战。
13.18部分论者关注到,在《种族歧视条例》之下,教育机构并无法律责任为非华语学生更改授课语言的安排。政府坚决维护儿童不论种族或人种均有接受教育的权利。香港所有儿童均有权利接受12年免费的普及基础教育。不过,要学校变更授课语言的安排,以迁就某一种族群体的学生,不大可能合理地切实可行。欧洲人权法庭曾经审理一宗可供参考的案件,案中比利时荷兰语区说法语的居民希望当局向其子女以法语提供教育,但欧洲人权法庭裁定,接受教育的权利并不包括以父母所说语言接受教育的权利,也不包括入读某间学校的权利。
13.19有关鼓励以母语教学及提高语文教学水平的师资培训的情况,已于上一次报告第13.20段阐述。
职业教育
13.20 如上一次报告第13.43段所述,职训局是提供职业训练的主要机构,并负责就有关职业教育和训练的政策,向政府提供意见。在职业教育方面,职训局为中三、中五及中七离校生提供不同课程。香港专业教育学院和工商资讯学院,为中五及中七离校生提供导引自修高级文凭及以下程度的课程。工商资讯学院的课程着重会计、工商管理及资讯科技方面,其考核及离校水平与香港专业教育学院相同。在2004年成立的职训局青年学院,则设有六间分校,主要为中三离校生开办文凭以下程度的课程。此外,职训局亦为少数族裔人士提供特设的受资助职业教育课程,当中包括全日制的证书/文凭课程。
13.21 在2008-09学年,香港专业教育学院、工商资讯学院、青年学院及香港知专设计学院共提供44,800个全日制学额、约2,650个日间兼读学额、13,550个晚间兼读学额,以及不同类型的短期课程。2008-09学年按上课方式及课程程度划分的学生人数统计资料,见附件6A。该附件更新了上一次报告附件13D及13E的资料。
13.22 有论者关注到,大部分由香港专业教育学院提供的课程、由职业训练局开办的培训课程,以及毅进计划,都以中文授课,因此非华语学生未能报读该等课程。凡合资格人士,不论其种族或人种,均可报读职训局提供的职业教育及培训课程。凡符合基本入学要求的学生,均可申请修读由香港专业教育学院、工商资讯学院及其他职训局成员院校提供的课程。香港专业教育学院及工商资讯学院所开办的中五以上程度课程,主要以英文授课;如有需要,亦可在适当的时候辅以中文教学。
13.23 少数族裔学生除可修读主流课程之外,亦可选读其他由香港专业教育学院、卓越培训发展中心及青年学院专为他们而设的职业、教育及训练课程。该等课程包括为业内雇员而设的技能检测预备课程、为中三及中五离校生而设的全日制证书/文凭课程、为高中生而设的应用学习课程,以及为青少年而设的职业发展计划课程。
13.24 毅进计划旨在为主流课程学业成绩不如理想的学生提供另一种进修途径,以便他们取得相当于香港中学会考五科及格的学历。计划的目标之一是透过英文、中文、普通话及资讯科技的培训,建立稳固的知识及技能基础,以助学员日后就业升学。由于我们仍在研究在2012年为配合新高中学制(在第13.5及13.6段详述)而推行类似毅进计划的新课程的好处及可行性,因此在现阶段为非华语人士开办新的毅进计划一事并不可行。
私立学校
13.25 有关私立学校的情况,如上一次报告第13.5段所述,维持不变。至于1999年设立的“私立独立学校”计划,截至2009-10学年,已有八所这类学校落成启用。除了以象征式地价批出土地,并提供一笔非经常拨款,以供兴建校舍以推动私营学校的发展外,这类学校并不获政府提供经常资助金。
专上教育
支援专上教育持续发展
13.26 正如在上一份报告第13.32段所述,在2000年,政府宣布我们的目标是在2010-11年度完结之前,为60%的高中毕业生提供接受专上教育的机会。这项目标已于2005-06学年达致。在2008-09学年,约有69%的中学离校人士可以接受专上教育,较2003年的42%为高。为确保专上教育界别能够稳健持续地发展,政府于2008年把原有的支援措施予以加强,以协助自资专上教育机构提升质素。除了继续为非牟利教育机构提供免息的开办课程贷款、为院校评审开支提供评审资助、批拨土地以供兴建校舍,以及为学生提供财政资助之外,政府目前更透过发放质素提升津贴,资助值得支持的措施,藉以提升教与学的质素。
高等教育
13.27现时香港共有12间颁授学位的高等教育院校。九间由公帑资助(其中八间为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所资助,另外一间,即香港演艺学院,则由政府津贴资助(见第15.31段)),其余三间院校财政自给,其中两间拥有大学名衔。
取录学生政策
13.28取录学生政策的情况基本上与上一次报告第13.34段所述的相同,学生可以在不受歧视和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进入高等教育体系,而两性学生的采录标准并无分别。2007-08学年教资会资助课程中,女性学生占总学生人数54.6%。
提供高等教育学位
13.29虽然教资会资助的第一年学士学位课程的学额近年维持在每学年14,500个的水平,教资会自2005-06学年开设学士学位课程高年级学额,为副学位毕业生提供升学衔接机会。在2010-11学年高年级收生学额有接近2,000个。教资会合共提供50,800个学士学位课程学额,7,000个研究院课程学额,以及5,600个副学位课程学额(按相等于全日制课程的学额计算)。
13.30自资界别近年来稳步发展,在提供高等教育方面担当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现时,自资界别合共提供约3,000个一年级学士学位课程学额及约2,000个衔接课程学额。
13.31在17至20岁年龄组别的学生中,有机会修读学位课程的百分比从1997-98年的约18%增加至2009-10年约27%。
为专上及高等教育学生提供的学费及财政资助
13.32如上一次报告第13.36段指出,我们的政策是确保没有学生因经济困难而未能接受教育。在2008-09学年,我们为修读专上和持续进修课程的学生提供了约28亿4,000万元的资助,约54,000名学生或40%专上学生接受了资助。我们会继续推行已述的各项资助计划。详情见附件13B, 该附件更新了上一次报告的附件13C。
13.33自1997-98学年以来,教资会所资助的院校继续冻结学士学位及高级课程的学费。因此,学费水平与第一次报告第531段所述的相同。
13.34有论者认为政府提供的学生资助不足,申请条件严格。在2008-09年,学生资助办事处为学前至专上程度的学生提供了超过30亿元须经入息审查的资助和为修读专上和持续进修课程的学生提供了约9亿9,000万元的免入息审查贷款。我们认为学生资助办事处的入息审查机制大致运作良好,能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合适的资助以继续学习。
成人教育
本地的成人教育
13.35政府在2005-06学年推出指定夜间成人教育课程资助计划,向在指定中心修读由认可办学机构开办的夜中学高中课程的成年学员(17岁或以上)提供资助,并由2008-09学年起扩大计划以涵盖初中课程。学员只要符合有关要求(例如出席率),便可获发还三成学费。学员若符合有关要求,并通过学生资助办事处的入息审查,取得全额或半额资助资格,更可获发还全部或一半学费。这更新了上一次报告第13.38段的情况。在2009-10学年,有1,465名成年学员入读计划下的夜间中学课程。
高等教育程度的持续及专业教育
13.36第一次报告第536至538段阐释了香港公开大学的历史和理念。上一次报告第13.39段亦阐释了香港公开大学其后的发展。在2009-10学年,公开大学的学生人数超过17,000名,分别修读158个学位和研究生课程,以及51个副学位课程。公开大学李嘉诚专业进修学院亦开办了158个短期及专业课程,收生人数超过32,000人。其他持续教育提供者的情况,已在上一次报告第13.40及13.41段解释。
优质教育基金
13.37如上一次报告第13.17段所述,设立优质教育基金的目的,主要是为教育研究工作和校本管理措施提供资助,以发展新课程和提高教育质素。自该基金于1998年1月设立至2009年中,基金合共批准拨款逾37亿元,资助约7,700项计划。这些计划分别由学校、教育团体、非牟利机构、公共机构及个别人士提出。
资历架构
13.38政府于2008年5月正式推行资历架构,藉此推动终身学习,提升香港劳动人口的整体竞争力。资历架构提供一个七级的资历制度,涵盖学术、职业和持续教育界别的资历。根据《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条例》(第592章),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获指定为评审当局,负责确保学术和职业资历及其相关课程的质素。已通过质素保证并获资历架构认可的资历和相关的课程资料,均载录于资历名册,并在互联网上免费提供给公众查阅。
13.39为确保课程能符合行业需要,政府一直协助不同行业成立行业培训咨询委员会,至今已成立了13个行业培训咨询委员会。该等委员会由有关行业的主要持份者所组成,其首要职能是制订行业的《能力标准说明》,列明业界各职能范畴的技能和工作表现要求。《能力标准说明》亦为培训机构提供设计课程的基础,使有关课程能符合业界的需要。
非华语学生的教育问题
13.40政府致力为所有学生提供适切的学习机会,让他们得到全面的发展。我们已在上一次报告第13.21至13.24段阐述非华语少数族裔学生在教育方面的情况。正如上一次报告第13.25段所述,我们一贯的政策是促进非华语学生(主要包括在香港定居的少数族裔儿童)尽早融入本地教育体系和社群。在现行的学位分配办法下,所有合资格的学生不论种族或语言,都享有均等机会入读公营中、小学。
为非华语学生提供教育方面的支援
13.41我们明白必须避免降低对非华语学生的教育水平的要求,否则,长远而言,将削弱他们的竞争能力。鉴于非华语学生的需要,我们除了推行上一次报告的13.30段所述的措施,协助他们适应本港环境及教育制度(包括为新来港定居的非华语学童举办适应课程、启动课程及校本支援计划)之外,近年来亦加强有关工作。为提升非华语学生的学与教的效能,我们已推行一系列教育支援措施。下文阐述有关措施。
指定学校
13.42政府一向有邀请取录一定数目非华语学生的学校成为“指定学校”,并向它们提供集中支援,以提升非华语学生的学与教,尤其是在中国语文科方面。为加强支援,我们已逐步增加指定学校的数目,由2006-07学年的15所增至2009-10学年的26所。我们并没有设定指定学校的数目上限。此外,由2008-09学年起,每年发放给指定学校的津贴已转为一项经常津贴,让学校运用这笔津贴作长远计划;对于个别取录较多非华语学生的指定学校,我们亦已提高其津贴额上限,以协助这些学校为非华语学生推行校本支援计划。
13.43集中为指定学校提供支援的目的,是要协助这些学校累积非华语学生的学与教的经验以及发展有关的专业知识,使它们成为这方面的支柱,透过已建立的支援网络,与其他亦取录了非华语学生的学校分享经验。
非华语学生的《中国语文课程补充指引》
13.44 政府的政策是促进非华语学生尽早融入本地教育体系。因此,所有公营学校的中小学生,都必须学习中文和英文作为学习的权利。考虑到非华语学生的不同期盼与实际需要,我们提供额外的机会,让他们参加综合中等教育证书中国语文科考试,以作为香港中学会考和将来的香港中学文凭考试之外的选择。这些学生得以考取另一资历,以满足大专学院入学的中文要求。由于非华语学生的背景差别很大,我们制订《中国语文课程补充指引(非华语学生)》,涵盖多元化的课程模式、不同的学习水平,配应多元的出路,以作为在共同中国语文课程架构的进一步补充。有关策略是建基于坚稳的教学实践经验,并已获得广泛为接纳。该《补充指引》照顾非华语学生全面及个人的发展,而不会局限不同需要的学生的学习机会。
13.45《补充指引》公布的同时,教育局已分阶段向非华语学生和学校派发涵盖中、小学课程的学习材料,并为教师提供有关课程调适的培训。此外,教学参考资料(包括自学配套材料)亦已分发各学校。为提升学习评估的成效,教育局亦会发展评估工具,供学校评估其非华语学生的中文程度。
为小学的中文教师开办培训课程
13.46由2006-07学年起,教育局委托大专院校为取录了非华语学生的小学的中文教师开办培训课程。所有教授非华语学生的中文教师无论是否于指定学校任教,都可以参加相关的专业发展课程。
学习中文方面的支援
13.47由一所大专院校营办的学习中文支援中心,在课后或假期为非华语学生(特别是那些较迟才开始学习中文的非华语学生)提供辅导课程。该中心亦协助发展相关的教学资源,并举办专业发展工作坊,支援非华语学生的教师。
13.48为进一步加强少数族裔学生在学习及功课方面的支援,特别是中文方面的支援,政制及内地事务局由2010年年初起资助三间少数族裔支援服务中心,在中心、学校或中心所物色的其他合适地点为少数族裔小一至中三学生开办课后辅导班。
暑期衔接课程
13.49为协助入读本地主流学校的小一非华语儿童顺利融入本地教育制度,教育局由2004年暑期起举办为期四星期的衔接课程,目的是协助非华语儿童适应新的学习/学校环境、加强他们在实际课堂环境用粤语学习的经验/体验,以及引起他们对中国文化的兴趣。由2007年暑期开始,暑期衔接课程已由小一新生扩展至包括升读小二、小三和小四的非华语学生,以协助他们巩固在第一主要学习阶段(小一至小三)所学的知识,并为过渡至第二主要学习阶段(小四至小六)作好准备。
照顾非华语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期望的措施
13.50有意见关注,非华语学生在中国语文科的程度,会影响他们接受专上教育的机会。就此,为照顾他们接受高等教育的期望,我们已实施多项支援措施。继提交上一次报告后,我们由2007年起透过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在香港举办综合中等教育证书(中国语文科)考试,以照顾那些有意考取其他中国语文科资历的学生。
13.51公营学校在中六收生程序中,会接受符合特定情况的申请人的其他中国语文科考试资历,并在等候相关考试的成绩公布期间,暂时取录申请人。由2008年起,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按照大学联合招生办法(联招)收生时,亦会同样在特定情况下考虑接受联招申请人的其他中国语文科考试资历,例如综合中等教育证书、普通教育文凭及国际普通中学教育文凭的中国语文科资历,以替代香港高级程度会考的一般中国语文科成绩要求。
为非华语家长/学生提供资料
13.52我们已把本地教育体系、支援措施,以及中一和小一学位分配办法的相关资料译成香港常用的少数族裔语言,方便非华语家长参阅。
非华语学生学习母语的机会
13.53正如上一次报告第13.25段所阐述,我们认为融入模式相比专为非华语学生特别设立学校,是更佳的选择,将有助提升他们日后竞争升学及就业机会的能力。政府鼓励公营学校教授中英两种法定语文,以协助他们尽早融入社会。我们明白不应强迫非华语学生以中文学习。如学校已取录一定数目的非华语学生,并已判断这些学生确实以英语学习成效较佳时,在符合现行教学语言政策下有关“教师能力”和“学校支援措施”的先决条件的情况下,教育局基于有关非华语学生的利益,已给予学校弹性以英语授课。
13.54我们充分尊重非华语学生使用本族语言及享有本族文化的权利。另一方面,我们认为在所有公营学校为就读的非华语学生提供相应的少数族裔语文课程并不可行,这亦非公营教育的责任。尽管如此,只要学校能继续提供一个整体上宽广而均衡的课程,个别学校可以调拨资源教授其他语文,以满足学生的需要。事实上,一些学校已利用课堂或课后时间为非华语学生提供少数族裔语文课程和安排文化活动。
13.55正如上一次报告第13.25段所述,我们亦明白,部分非华语家长希望子女在非主流学校接受教育。事实上,非华语学生在公营教育架构以外,还有其他的教育选择,例如私立学校所提供的非本地中、小学课程。在2009-10学年,这类国际学校有50所,提供不同的课程,包括美国、澳洲、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日本、韩国、新加坡,以及国际预科文凭课程。
未来路向
13.56整体来说,支援非华语学生的措施需要时间扎根,才能对学生发挥持续作用,彰显成效。我们会继续评估这些措施的成效并与持份者紧密合作,以照顾非华语学生的真正需要。
残疾人士的教育问题
13.57正如以往各份报告所述,有特殊需要的儿童与其他儿童享有平等机会在普通公营学校接受教育,并接受适当的支援和调适,以发展他们的潜能。有较复杂需要的儿童,或有严重残疾以致不能从主流教育中获益的儿童,则可在公营特殊学校接受教育。
13.58随着新高中学制在2009-10学年开始推行,所有在公营的普通及特殊学校就读的学生(包括智障儿童学校的学生),均享有平等机会接受免费的小学、初中及高中教育。在新高中学制下,智障儿童学校提供12年免费教育,包括六年小学、三年初中及三年高中教育。具正常智能而在听障儿童学校及肢体伤残儿童学校修读普通课程的学生,将继续享有十年基础教育,以准备他们升读三年制的高中课程,达致香港中学文凭的程度。
13.59附件13C对上一次报告附件13F作出更新,当中开列需要额外支援服务的各类学童残疾的认可定义;附件13D则对上一次报告附件13G作出更新,当中开列入读普通学校的残疾学童可获提供的各项支援服务。
13.60 上一次报告第13.49段提及,我们鼓励普通学校采用“全校参与”模式照顾学习差异,包括残疾学童。为协助学校推行“全校参与”模式,我们提供额外资源和专业支援,并鼓励学校灵活调配资源,以照顾学生的需要。
13.61 为提升教师照顾学习差异的能力,我们在2007-08学年开展一个为期五年的融合教育教师专业发展架构,期望在五年内,每所普通学校最少有10%的教师接受架构下的特殊教育培训。我们亦为校长、教师和教学助理举办专题培训课程。
13.62 在专业支援方面,我们为学校提供教育心理服务和言语治疗师及听觉学家的专家支援,并伙同大专院校研发各种评估工具和多元化的教材套,供专责人员和教师使用。教育局的督学和特殊教育支援主任会定期访校,就学校的特殊教育政策、措施、教学策略、资源调配、家校合作等事宜提供专业意见,以确保学校善用资源及为学生提供合适的照顾。如果学校有困难个案而有关学生需要特别加强支援,我们会考虑提供额外的教学助理。对于有较严重情绪行为问题的学生,如在学校提供校本支援后仍未有改善,我们可转介有关学生到教育局的匡导班或特殊学校暨资源中心的暂读计划,接受抽离式的加强辅导。同时,我们亦建立学校间的专业交流和支援网络,邀请在“全校参与”模式方面有成功经验的特殊学校和普通中、小学成为资源中心,为其他普通学校提供到校支援和经验分享。
13.63校舍进出通道的情况,与第一次报告第548段所阐释的相同。正如上文第2.38段所述,《设计手册2008》在2008年12月1日生效,取代了1997年出版的最早版本。《设计手册2008》就为残疾人士提供的通道及设施订定新的设计规定。所有在2008年后新建的公营学校,均已完全符合《设计手册2008》的要求。
13.64有关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情况与第一次报告第549及550段所述的相同。
13.65对于为有特殊学习困难的儿童所提供的评估及支援服务、为有较轻微残障儿童提供的融合教育的适切性及成效,以及有特殊需要儿童接受服务(包括接受成人服务前的过渡照顾服务)的轮候时间,有部分论者表示关注。
13.66政府的一贯政策是“及早识别”和“及早支援”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现行机制是由医护人员和家长共同监察初生至五岁的幼儿的成长及可能出现的发展障碍。为进一步加强该项服务,政府在2005年12月开展“儿童身心全面发展服务”,让学前机构在家长同意下,直接转介幼稚园的学童往所属地区的母婴健康院作初步评估。如有需要,这些儿童其后会被转介往儿童体能智力测验中心或专科部门作跟进,以确保他们接受适时的治疗和支援。有需要的家长亦会获提供全面及综合的支援。
13.67 在2008年底,教育局、卫生署及社署联合制作了《学前儿童发展及行为处理-幼师参考资料套》,内容包括文字及视象资料,帮助教师认识“儿童身心全面发展服务”的运作模式及转介机制,以及提升他们关注学前儿童常见的发展及学习问题的意识,以便他们能及早识别有需要接受评估及治疗的儿童,并尽快作出转介。
13.68 政府在提供学前服务方面的政策目标是为初生至六岁的残疾儿童或可能成为残疾的儿童,提供有助身心发展和提升社交能力的早期介入服务,从而提高他们入读普通学校和参与日常活动的机会,并协助家庭应付其特别需要。
13.69 现时,社署为残疾儿童提供全面的学前训练,包括:
为初生至六岁的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早期教育及训练中心”,目标是透过提供支援和协助,帮助家长接纳、了解、照顾和训练残疾儿童,从而尽量提升他们的发展功能;
为年龄介乎两岁至六岁以下的中度和严重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特殊幼儿中心”。服务旨在发展这些儿童的基本体能和智力、感官肌能、认知、沟通、社交和自我照顾的能力,以协助他们由学前教育顺利过渡至小学教育。有些特殊幼儿中心亦设有住宿设施,照顾那些无家可归、被遗弃,又或居住或家庭环境恶劣的残疾儿童的需要;
为年龄介乎于两岁至六岁的轻度残疾儿童提供训练和照顾的“幼稚园暨幼儿中心兼收弱能儿童计划”,计划旨在协助他们尽量融入正常的学前环境,使他们日后有更大的机会融入主流教育;
在特殊幼儿中心提供的额外特殊幼儿工作员,为患有自闭症的儿童提供密集式的个别或小组训练;
为残疾儿童提供的职业治疗、物理治疗和言语治疗,以加强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的独立能力,以及纠正身体上的障碍和防止健康情况恶化;以及
由驻机构或社署的临床心理学家负责为早期教育及训练中心、特殊幼儿中心和幼稚园暨幼儿中心兼收弱能儿童计划提供的临床心理服务,包括评估残疾儿童的心智功能,以及制订各类训练课程,藉以激发这类儿童,使其情绪及行为获得正常发展。
13.70我们会在2010-11年度继续增加有关的名额,及早为有需要的儿童及其家人提供适切的训练和支援。现时,学前服务的服务名额总数为5,590个。我们会在2010-11年度增拨1,170万元,增加154个新的学前服务名额,连同于2009-10年度已预留的经常性拨款,预计2010-11年度总共可增加316个学前服务名额。
13.71在学龄儿童方面,教育局在全港公营小学推行“及早识别和辅导有学习困难的小一学生计划”,由教师透过“小一学生之学习情况量表”和“香港小学生特殊学习困难行为量表”及早识别在学习方面有困难的小一学生,并为他们安排及早辅导;而接受辅导后学习进展仍不理想或有严重困难的学生,则由教育心理学家提供进一步的评估和支援服务。教育局亦提供了“学生语能甄别问卷”,协助教师及早识别有言语障碍的小学生,和转介有需要的学生接受由校本言语治疗师或教育局提供的评估及治疗服务。
13.72近年被识别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人数,持续上升,这正好反映出现时的评估机制、评估工具,以及不同的政府部门及有关机构如卫生署、医管局间的沟通是有效的,而家长的意识亦日益提高。我们会继续与大专院校合作,完善及研发供教师和专业人士使用的评估工具,并进一步加强家长和公众对特殊教育的认识,以期能及早识别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从而提供适时和适切的支援。
13.73政府关注融合教育的适切性及成效。在融合教育发展的阶段,教育局定期检讨为融合教育所提供的资源及专业支援,以确保融合教育的适切性及成效。如以上第13.60至13.62段所述,教育局为学校提供额外资源及专业支援,以照顾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学校需对其表现负责,并在“学校发展与问责架构”下接受监察。该机制视学校为改善的中心,着重学校自评,并辅以外评以作印证。学校须告知持份者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所提供的支援服务,以及报告进度。学校亦须每年就支援措施的推行及成效、资源的运用,以及有特殊教育需要学生的整体进度,向教育局报告。此外,教育局的专业人员会定期访校,以支援及监察融合教育的推行。
13.74有论者建议推广手语作为为听障儿童而设的幼稚园的辅助教学工具,及在教师特殊教育文凭课程中加入手语训练。在现行教育及康复政策下,有较严重特殊教育需要或有其他多重障碍的儿童,包括严重或深度听障的学童,经专业评估及得到家长同意后,会被转介入读特殊幼儿中心接受深入训练和照顾,及/或到早期教育及训练中心接受早期介入和家长支援服务,以及特殊学校。其他的听障儿童会在普通幼稚园(包括幼稚园暨幼儿中心兼收弱能儿童计划),及普通中、小学接受教育。特殊幼儿中心或早期教育及训练中心会因应听障儿童的能力、学习和沟通需要,采用最适合学生的教学媒介,包括口语、手口语及以手势作为辅助教学工具。特殊幼儿中心和早期教育及训练中心的言语治疗师及训练员亦会训练学生利用剩余听力,提升聆听口语及读唇能力,协助听障学生掌握以口语沟通。普通幼稚园的教师在日常教学或与听障学生沟通时,会使用不同策略,包括视觉策略及利用环境提示等,配合学生的沟通和学习需要,并鼓励听障学生利用剩余听力学习学科知识及与健听的朋辈沟通。
13.75有论者关注警务人员及司法机构人员与能手语者沟通的能力。警方会为有听力残疾或有特别需要人士提供所需协助,如安排手语传译员协助沟通。在司法机构工作的手语翻译员,通常都是透过有关听障人士团体转介后,获登记为法庭提供手语翻译服务。一般而言,手语翻译员均由司法机构统筹安排,如诉讼人有特别要求,可向主审法官申请。
残疾人士的职业训练及评估服务
13.76 继上一次报告第13.52至13.54段所述,由非政府机构和职训局开办的技能训练中心在2009-10学年提供1,113个全日制训练学额。雇员再培训局继续为失业人士,包括残疾人士提供职业训练课程。该局已将“人才发展计划”(前称雇员再培训计划)的服务对象从30岁或以上及具中三程度或以下,扩展至15岁或以上及具副学位程度或以下的人士。
13.77 就为残疾人士提供职业训练而言,政府的政策目标是确保残疾人士得到同等机会在公开市场担任其生产力和有酬劳的工作。为协助未有能力或仍未作好准备在公开市场就业的残疾人士,社署提供各种职业康复服务,以切合其需要,包括:
综合职业训练中心:为残疾人士提供全面而有系统的职业训练,以协助他们在公开市场就业及发展他们的潜能;
庇护工场:在特别设计的工作环境,为尚未能公开就业的残疾人士提供适当的职业训练,让他们从中学习适应一般的工作要求,发展社交技巧和人际关系,并为日后投身辅助或公开就业作好准备;
辅助就业:为残疾人士提供职业训练、选配、在职辅导、跟进辅导及职业技能训练等。这些服务能让那些在庇护工场受训的残疾人士可以迈向更佳的职业前途,并为未能在公开市场就业的残疾人士作融入社会的踏脚石;
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社署通过重整庇护工场和辅助就业服务,自2004年起推行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的新服务模式。综合职业康复服中心提供一连串一站式综合而连贯的职业康复服务,包括工作技巧训练、社交及人际关系技巧发展等,为残疾人士日后可能投身公开就业市场作好准备;以及
残疾人士在职培训计划及“阳光路上”培训计划:这两个计划提供工资补助金予雇主,以鼓励他们为残疾人士提供就业见习机会。计划为残疾人士提供就业見习、就业配对、在职训练、在职工作指导及就业后跟进服务等。
13.78为促进残疾人士融入社群,我们会继续提升日间训练和职业康复服务,协助他们自立、自力更生及投入社会。现时,日间训练和职业康复服务的名额总数为16,354个。在2010-11年度,政府将增拨1,680万元,增加160个日间训练名额和100个职业康复服务名额。连同既有的经常性拨款,预计2010-11年度将可增加合共290个日间训练及420个职业康复服务名额。
在囚人士的教育问题
13.79有关情况与第一次报告第555及556段所述的大致相同。惩教署聘请合资格教师和导师,为21岁以下的在囚人士提供通才教育及职业训练。至于有意于工余时间进修的成年在囚人士,惩教署会为他们提供学业上的辅导和意见,也会协助他们报读合适的课程,以及申请相关的资助。
13.80有论者认为,为惩教院所的在囚人士提供的培训课程及资助相当有限及不足。希望继续进修的在囚人士可以获得经济津贴。为了鼓励他们进修,惩教署在2009年增设了“更新基金”及“在囚人士教育资助计划”。在2009-10年度,655名在囚人士获批津贴,以资助他们报读遥距课程及参加公开考试。我们认为现时为在囚人士在教育方面提供的援助是足够的。
没有居留权儿童的教育问题
13.81政府充分顾及公约就接受教育权利所订的义务。回应上次审议结论第101段,由于不具有在香港特区逗留权利的儿童会被遣送离境,因此,有关这些儿童在香港入学的问题通常不会出现。这些儿童如不可能在短期内被遣送离境,当局会在考虑维护儿童权利及利益方面的义务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后,按个别情况考虑他们入学的要求。考虑安排入学的因素包括是否有学额,有关儿童就读的时间、年龄及教育背景。如情况适当,而入境处处长就有关要求不表反对,教育当局会按既定规则安排有关儿童入学。在现行机制下,接受教育的权利已受到适当的保障。
中国内地新来港人士的教育及资历评审事宜
13.82有关情况与上一次报告第13.59段所述的相同。除了所提及的适应课程及启动课程外,协助新来港儿童融入本地教育制度的措施还有为学校提供的校本支援计划津贴。这项以每名小学生2,805元及每名中学生4,160元计算的整笔津贴,旨在协助新来港学童适应本港学校的学习环境。学校可灵活运用这项津贴,为新来港学童推行校本支援计划(例如语文补习班)。
13.83 此外,自2008-09学年起,适应课程及启动课程的报读条件己放宽至年满18岁的新来港人士(以往为15岁)。这些年来,随着新学校的开办,所提供的学额已足以应付新来港学生的需要。我们会继续监察支援措施的成效,以确保这些学生顺利融入本地教育制度。
13.84 有论者认为,应为内地的学术或专业资历制订资历认可机制。根据《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条例》(第1150章),该局提供学历评估服务,就个别人士的总体学历(即申请者最高及最终学历)的综合学习成效是否达到在香港某特定资历级别的标准提供专业意见。个别人士拥有由香港以外地方(包括内地及海外)开办的组织所颁授的资历,可申请学历评估。个别雇主、组织或教育机构在考虑某个别人士的学历作入职、专业注册或入学用途时,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考虑或接纳该人士的资历。
13.85 有论者亦认为应为内地新来港的成年人开办适应课程。民政事务总署一直与各非政府机构紧密合作,并资助这些机构举办专为内地新来港定居人士(包括成年人)而设的地区活动及计划,协助他们融入社会,当中包括适应课程及语文课程,以助新来港定居人士适应香港的生活。
有关不同性倾向及性别认同人士的教育
13.86有论者认为,教育局的课程在培养对不同性倾向及性别认同人士的尊重方面成效不大。事实上,透过学校课程和教学活动所提供的学习经历,包括尊重他人、非歧视及接纳的价值观已在教学过程中得到强调。
公民教育、人权教育及反歧视教育
学校课程
13.87现行的学校课程为学生提供充裕的机会,发展与人权相关的概念及价值观。其中重要的概念及价值观,例如生存权利、自由(例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私隐、尊重所有人(例如不同国籍、其文化及其生活方式)、平等(例如两性平等)、反歧视及性别认识(种族及性别事宜),透过中小学各个科目的学与教活动及讨论,加以推广。学生对人权的概念和理解,由对权利与义务的基本认识开始,逐步加深至更复杂的概念。
13.88 透过2008年推行的新修订德育及公民教育课程架构,以及将在2012年9月开设的新科目“生活与社会”科,学校可在各学习阶段中加强对有关人权教育的概念及价值观的推广。这些概念包括尊重别人、公平、和谐、对各种生活模式及宗教采取开放及包容态度、尊重和欣赏不同的国籍和文化,与及非歧视等。
13.89 公民教育、人权教育及反歧视教育是课程的重要部分。“公民教育科”于1998-99学年成为初中的独立科目。相关的课程内容亦随着通识教育科在2009-10学年成为高中核心科目而得以加强。为支援学校推广与这些课程范畴相关的概念及价值观,我们举办专业发展课程及提供资源,以增强教师在推行这些课程方面的专业能力。此外,当局亦为学生提供相关的学习活动,以深化他们对公民教育、人权教育及反歧视教育的有关概念及价值观的理解。
13.90就论者有关检讨人权教育的成效的意见,教育局透过进行学校探访,了解学校如何运用课程,让学生认识人权教育的内容及相关价值观。
校外活动
13.91学生亦可透过各种校本学习活动,例如班主任课、周会、讲座,以及论坛、辩论、服务及探访等其他学习经历,认识人权的概念及价值观。
13.92教育局一向有为教师举办以人权为主题的公民教育讲座,以提升教师讲授有关概念及价值观的能力;主题包括“非歧视”、“自由”、“人权与《基本法》”、“知识产权”、“新闻及媒体自由”、“平等与社会和谐”及“权利与义务”。
13.93 在支援及推广人权教育方面,教育局制作资源及教材,包括网上资源,供学校参考及使用。政府亦出版了各项人权公约的双语小册子及单张,以图解和浅白的文字介绍主要的条文。
13.94 我们继续透过制作电视广告和资助社区团体进行教育活动计划等不同途径,加深市民对人权的认识和了解。
13.95 公民教育委员会于1986年成立,是民政事务局辖下的咨询组织,负责联同有关政府部门在校外推广公民教育。公民教育委员会继续在合适的情况下,促进市民认识人权,及向社区组织提供资助以推广人权教育。
13.96 有些论者建议政府进行人权调查。我们认为,现时已有既定渠道监察香港的人权状况,我们应继续利用这些渠道。再者,把现有资源用于实施推广个人权利的措施或活动,会更具效益。
13.97 平机会一直透过宣传活动重点突出教育的重要。除了制作防止性骚扰的培训教材套供学校使用,和为不同年龄的学童举行讲座外,平机会亦邀请剧团到学校上演话剧和木偶剧,以推广与残疾人士共融的概念。该会并邀请在其各自岗位上有成就的残疾人士或不同族裔人士担任“无定型新人类”活动的嘉宾导师。
13.98 我们知悉,委员会建议加强政府人员及司法机构对人权,特别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意识。公务员事务局及公务员培训处为中级至高级公务员举办研讨会,包括有关《基本法》、平等机会(联同平机会举办)及其他人权范畴的研讨会。律政司为政府律政人员举办培训班。这些培训课程部分是有关国际人权法律及《基本法》下的人权保障,而其他则是根据该部门各科的需要,就某些范畴作专门探讨。例如,律政司刑事检控科为检控人员举办刑事讼辩课程,让检控人员熟习《少年犯条例》(第226章)、《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有关的国际标准,以及与少年司法制度有关的法律程序。此外,律政司的律师亦有参加由各大学和学术机构举办的人权研讨会和会议和海外研讨会。教育局为教师提供专业培训机会,提升他们对人权教育的认识和教学技能。
13.99 新入职警队人员和见习督察的基础课程已包含人权和平等原则的环节,而在职警务人员的进修训练课程也有涵盖这些课题。香港海关根据法定要求和政府颁布的政策,制订与保护人权有关的内部指引及发展训练课程;而所有惩教署的惩教人员均认识相关人权的法例及国际公约,包括《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及“联合国在监人处遇最低标准规则”。惩教人员会于其入职训练及在职训练吸取这方面的知识。入境处则会为所有新入职员工,提供与人权相关的培训。入境处亦会为负责审理酷刑声请的人员,提供进一步培训。
13.100 2005年5月以来,共45位法官及司法人员曾出席由司法人员培训委员会安排关于人权的八个研讨会/讲座/会议。司法人员培训委员会为各级法院法官及司法人员提供培训,日后会继绩安排合适的培训项目。司法机构会定期为机构员工安排介绍反歧视条例的讲座及《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研讨会,以加深员工对有关法例条文的认识和理解,以及提高员工对个人权利、平等机会和保障个人资料私隐方面的意识。员工亦有参加由公务员培训处安排的《基本法》课程。
文化认同及国家价值观念
13.101有论者要求政府就文化认同及国家价值观念方面的教育作出报告及检讨。培养学生对国民身分的认同是香港的既定教育政策,并在课程文件中订为课程目标之一。推广文化与国家价值观念,例如国民身分的认同,主要是透过学校课程进行,包括小学的常识科和中文科;初中的中国语文科、中国历史科、公民教育科及地理科。2009-10学年推行的新高中课程,通识教育科这个核心科目也是推广这些价值观念的主要途径。配合现时课程改革的精神,教育局鼓励学校引导学生采用多元角度及批判思维,探讨及分析当代中国议题。教育局亦藉着各种活动,包括定期组织香港与内地学生进行交流活动、邀请内地学者和专家就当代国情举行讲座、资助学校举办交流活动,以及就“改革开放30年”和“建国60年”等课题举办专题研习奖励计划等,加强学生对国家和其文化的认识。配合现时课程改革的精神,教育局鼓励学校在探讨及分析当代中国议题时,采用多角度装备学生的批判性思考能力。
13.102有论者要求政府检讨人权及国家价值观念教育的推行情况,特别是目前并无规定特定课堂讲授人权。正如上文所述,透过课堂学习及全方位学习活动,已为学生提供充份的学习机会,推广国民教育及人权教育。
《基本法》方面的公众教育
13.103为加强《基本法》教育,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成立了一个教师及学生工作小组,成员包括督导委员会成员,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代表。小组举办了各样的教师培训和宣传活动,加深教师和学生对《基本法》的认识;教育局亦联同有关决策局和部门,向学生推广《基本法》教育。
第十五条参与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之惠的权利
15.1 关于宪制及法律方面对第十五条所述权利的保障,情况与第一次报告第581段所述的相同。
文化及艺术政策
15.2正如第一次报告第582段所述,政府的文化及艺术政策,是缔造一个有利文化艺术表达和创作,并鼓励市民参与文化活动的环境。在2010-11年,政府在文化艺术方面的预算支出超过28亿元(不包括建设工程的预算开支)。
15.3西九文化区是为落实上述政策,及满足文化艺术的长远基础建设需要的一项重要举措。政府已成立一个法定机构-西九文化区管理局(西九管理局)-以发展西九文化区。立法会财务委员会于2008年7月通过一笔过拨款216亿元发展西九文化区。
15.4政府继续提供基建支援以推广文化艺术活动,包括提供文化设施及资助节目。政府通过康文署管理多项文化设施,包括表演场地及社区文娱中心,以低收费租予社团组织。康文署亦在香港举办及赞助各类文化艺术节目,并负责营运博物馆、公共图书馆及体育设施。
15.5正如上一次报告第15.3段所述,文化委员会负责就香港文化的长远发展,向政府提出意见。该委员会在2003年向政府提交其政策建议报告。经考虑这些建议后,政府正透过与香港艺术发展局(艺发局)、香港演艺学院及艺术界的其他伙伴合作,加大力度发展艺术节目、拓展观众、艺术教育及进行人力培训,以强化香港的文化软件。
15.6西九文化区的发展及最新情况、文化设施、文物保育及其他项目在下文详述。
参与文化及艺术活动及节目
西九文化区
15.7西九管理局现正进行拟备发展图则以及规划核心文化艺术设施的工作。为拟备发展图则,西九管理局于2010年1月初完成了第一阶段公众参与活动,收集公众及相关持份者的意见,并于2010年3月底公布了第一阶段公众参与活动之结果。
文化设施
图书馆
15.8继上一次报告第15.12段所述,康文署管理的公共图书馆已增加至76间,总馆藏达1,234万项。在2001年启用的香港中央图书馆设有全球最大的双语图书馆电脑系统、最先进的多媒体资讯系统,以及分设六个专题部门的中央参考图书馆,旋即成为检索资讯的主要中心及终身学习的主要场地。香港公共图书馆透过延长开放时间、不断丰富馆藏、加强参考和资讯服务、提升资讯科技的应用,以及积极推广阅读风气,继续致力改善服务。2008年5月成立的公共图书馆咨询委员会,专责就香港公共图书馆的整体发展策略,向政府提供意见。
博物馆
15.9自上一次报告第15.13段所述的情况,有关公共博物馆的最新发展包括:位于西贡的天文公园已于2010年1月30日落成启用,开放给市民参观,这是香港太空馆的外展项目之一。现时康文署一共管理14所博物馆,专责购藏、研究、修复、展出和处理与香港文化、历史、艺术及科学有关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文物和藏品,以供公众研究、教育和欣赏之用。康文署亦负责管理一所电影资料馆。政府参考了博物馆委员会在2007年5月提出的建议,推出了改善公众博物馆服务和营运的措施。
15.10我们欢迎及鼓励成立私营博物馆,与公共博物馆相辅相成,使香港的博物馆种类保持多元化。我们也欢迎公、私营博物馆互相合作。根据现有资料,香港现时有12间私营博物馆。
15.11部分论者关注政府决定不再跟进早前建议设立法定的博物馆管理局接管康文署管理的公共博物馆。我们已审慎考虑各项相关因素,认为公共博物馆的服务在现行的管治模式下仍可推进多项改善措施。海外的经验显示不同的管治模式各有利弊。一个国家或城市的历史及文化对其博物馆的管治架构也往往有影响。因此,并没有单一的管理模式可适用及适合世界上所有博物馆。不同的管治模式可以共存,以配合博物馆的特定情况及当地的环境。此外,康文署辖下博物馆一直为策展专家和专业人员提供良好训练,让他们熟习博物馆的工作。维持现有管治模式的决定,可提供较为稳定的环境,培育人材,以应付日后(尤其是西九的M+启用后)的殷切需求。
15.12部分论者亦建议设立儿童博物馆。现时香港文化博物馆已设有一个儿童探知馆,而香港科学馆亦正筹备加设同类设施,此外,我们的博物馆均设有教育角,还有为学生而设计的工作纸和导赏团;以及为老师而设的教材套,以增进学生对博物馆展览的兴趣及认识,因此本地的博物馆节目已顾及儿童的需要。
表演艺术场地
15.13香港有多处由政府或私人资助的文化艺术活动场地。康文署管理的15个演艺设施是全港文化活动的焦点,当中包括两个全港性场地、11个地区文娱中心及两个室内体育馆,座位数目由400至12,500不等。这些场地可供社会各界及公众使用。民政事务局辖下的青年广场于2009年启用,为推广青少年活动提供更多演出空间。
15.14不同地点的非政府场地亦提供不同大小、种类和用途的表演场地,足以迎合各类表演艺术团体的需要。例子包括设于翻新建筑物内的香港赛马会创意艺术中心和牛棚艺术村;香港兆基创意书院;香港理工大学的赛马会综艺馆;以及香港艺术中心。
15.15鼓励重建和改装整幢工业大厦作非工业用途的政策措施,可提供合适而价格相宜的土地楼房,配合各行业的发展需要,包括艺术及文化产业。重建或整幢改装后的工业大厦,亦可处理由于同一幢大厦内混合工业及商业用途引致的消防风险,为艺术及文化界提供合适的营运环境。
推广文化艺术及参与文化艺术活动
提供节目及协助
15.16正如上一次报告第15.9及15.10段所述,康文署继续提供各式文化节目,支持表演者及表演团体。康文署举办各式各样、由本地或访港的艺术家及世界各地艺术团体演出的节目。该署透过举办娱乐节目、艺术教育和观众拓展活动,以及主题艺术节如“国际综艺合家欢”和秋季专题艺术节等,令香港的文化节目更富姿采。康文署也继续拨款资助香港艺术节。
15.17民政事务局每年拨出超过26亿元,用以资助主要专业演艺团体发展优质节目、推广外展活动及加强文化交流活动。为促进新进艺术家及中小型表演艺术团体的发展,康文署制订有系统及可持续的发展策略,以增加这些艺团/艺术家的演出机会及加强宣传他们的节目。例如,非牟利团体举办与艺术有关的活动时,可继续以优惠租金租用康文署表演场地(香港体育馆除外)。此外,该署也于2009年4月全面推行“场地伙伴计划”,透过为伙伴艺团提供支援,(例如加强宣传及提供额外节目制作拨款等措施),从而建立场地特色,并制订以场地为本的市场策略,以深入邻舍及鼓励社区参与表演艺术的发展。
15.18政府会继续与艺术团体及社区团体合作,丰富文化节目的内容,邀约高水平的表演者及委托本地艺术家创作新的作品。我们亦会继续鼓励及推动中国内地及海外的文化艺术交流,使香港成为多元文化活动的大熔炉。我们也会制订在政府物业展出艺术作品的计划,并推行更多公共艺术活动及节目,把艺术带进社区。
对电影业的支持
15.19政府致力为香港电影业的长远发展营造有利环境。为此,在1998年4月,政府成立了电影服务统筹科,为本地电影的制作及在本地和海外的推广香港电影的工作提供协助。此外,电影服务统筹科亦透过发牌制度,规管电影拍摄时所燃放的特别效果物料。
15.20在2007年4月,政府成立了香港电影发展局,以在制订与电影业有关的政策与措施时,征求业界的意见。该局除了就电影业的推广及发展事宜提供意见外,也会就电影发展基金的管理工作向政府提出意见。该基金旨在为中低成本的电影制作提供部分融资及为其他与电影有关并有利香港电影业长远发展的活动与项目提供资助。
15.21在2008年12月,电影发展局展开了一项名为“香港电影New Action”的大型计划。自该计划开展以来,电影发展局举办了一连串活动,以期振兴香港电影市场、推介香港的新世代导演,以及推广香港的3D立体电影制作技术与服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
15.22为保存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现正进行全港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以编制香港首份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非物质文化遗产咨询委员会亦已于2008年7月成立,专责向政府提供有关普查的专业意见。第一阶段的普查工作已经展开。
15.232009年9月,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通过粤港澳三地政府经中央政府提出的申请,批准粤剧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成为香港首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15.24政府会继续透过康文署、艺发局和香港演艺学院等多个渠道,致力保存、推广和发展粤剧。政府在2005年设立粤剧发展基金,藉此筹募捐款以资助有关粤剧保存、推广及可持续发展的计划和活动。该基金至今已为大约300项计划提供约2,980万元资助。
香港艺术发展局
15.25多年来,艺发局一直致力策划、推广及支持包括文学、表演、视觉艺术、电影及媒体艺术的发展。艺发局已完成上一次报告第15.5段所述的三年计划(2001至2004年),并已展开新的三年计划(2009至2011年),其发展策略是透过研究、拓展观众、艺术教育、支援艺团及艺术家、加强文化交流、开拓社会资源及缔结伙伴来推广及支持艺术发展。
平等参与文化活动
15.26政府继续以确保平等参与文化活动作为重点工作。例如康文署全年举办适合儿童和青少年参加的艺术活动,为全日制学生提供半价购票优惠欣赏各种形式的艺术舞台表演,并提供免费或收费低廉的教育活动和工作坊,目的是培养儿童欣赏艺术的能力和激发他们的创意。康文署在每年七至八月暑假期间举办“国际综艺合家欢”大型艺术节,为儿童、青少年及一家大小在暑假提供健康及具教育性的文化节目及延伸活动。此外,亦有一系列特别为学生而设的观众拓展/艺术教育计划,包括“学校文化日计划”、“学校艺术培训计划”、“高中生艺术新体验计划”,以及“戏棚粤剧齐齐赏”,供全港小学、中学及特殊学校参与;康文署更特设半价优惠予特殊学校学生参与“学校艺术培训计划”的工作坊。除全日制学生外,康文署亦为高龄人士、残疾人士及领取综援人士提供半价门票优惠,鼓励其出席欣赏恒常举办的演艺节目。康文署博物馆亦为全日制学生、残疾人士及60岁或以上长者提供门票半价优惠。
西九文化区
15.27西九管理局于规划西九文化区时所采纳的规划设计原则,当中包括“往来便捷”及“连接社区”,旨在使所有人都可以欣赏文化艺术,并使西九文化区紧贴市民生活。在拟备西九文化区的发展图则时,管理局的顾问团队会征询及考虑公众和持份者的意见,包括青少年、残疾人士、不同的社群等。
15.28此外,西九文化区内的23公顷用地将规划为公众休憩用地,供各个阶层的市民免费享用。
外来表演者/艺术团体
15.29有论者关注有关给予外来表演者或艺术团体成员工作签证的政策。所有不享有香港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如欲来港工作,须申请工作签证。一般而言,若申请人具备香港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别技能、知识或经验,并符合其他既定的条件,其申请可获考虑批准。其他的考虑因素包括该工作能否觅得本地人担任,及该雇主引入海外雇员是否恰当。入境处会按现行政策和既定程序,就每宗工作签证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
15.30如申请人不满当局的决定,可按既定的机制上诉。他们亦可藉法律途径追索补偿,包括寻求司法复核。有关复核会由独立的司法机构处理。
文化艺术的教育及发展
香港演艺学院及香港艺术中心
15.31香港演艺学院及香港艺术中心的情况与上一次报告第15.6及15.7段所述的相同。两者继续促进各种形式的艺术发展及提供有关的训练:香港演艺学院继续促进及提供表演艺术及相关科艺的训练、教育及研究工作。由独立机构香港艺术中心成立的香港艺术学院,持续开办多项艺术教育学历颁授课程。香港演艺学院自1984年成立至今,已有超过6,100名毕业生。
学校及专业教育
15.32教育局一直在学校推动文化艺术的学习。学生在各个学习阶段,均可透过欣赏、创作和表演去学习艺术。在基础教育,学校一般开设音乐科和视觉艺术科,亦有学校为学生提供其他艺术形式,如戏剧、媒体艺术和舞蹈,以丰富学生的艺术经验。为了与课堂学习互相配合,学校亦为学生安排大量全方位学习活动,如参观展览和博物馆、出席艺术演出,以及参加乐团、比赛及社区艺术活动。学生在很多其他跨学科的学习,也有机会从不同角度探究艺术,以便更深入地了解艺术和不同学科。
15.33自2009年起,新高中课程为每个学生提供更多机会,进一步培养美感及对艺术的终身兴趣;亦可以透过修读音乐科、视觉艺术科和与艺术相关的应用学习课程,深化其文化艺术的发展。教育局亦为教师提供多样主题的专业发展课程及学与教材料,以提升涉及教授文化艺术的教师的教学能力。
15.34教育局每年亦为学生举办多项活动,如视觉艺术创作展、学校音乐节、学校朗诵节、学校戏剧节及学校舞蹈节;亦与其他政府部门及非政府机构合作,举办更多种类的活动,如香港国际学生视觉艺术创作展,以及学校动感声艺展,以拓宽学生的艺术视野,并让他们在真实情境中展示创意。
15.35除上文第15.31段所提及的院校外,本地大专院校均设有与艺术和文化有关的课程,为香港培育艺术人才;而提供教师培训学院或学系的院校,亦开办与艺术教育相关的深造文凭和深造学位课程,以发展学校在艺术教育方面的专业能力。
文物保育政策
15.36为回应香港市民近年日益关注的文物建筑保育课题,政府在2007年10月公布新的文物保育政策和一系列推动文物保育的措施,有关政策和措施均以当局所订的政策声明为指引:“以适切及可持续的方式,因应实际情况对历史和文物地点及建筑加以保护、保存和活化更新,让我们这一代和子孙后代均可受惠共享。在落实这项政策时,应充分顾及关乎公众利益的发展需要、尊重私有产权、财政考虑、跨界别合作,以及持份者和社会大众的积极参与。”
文物保育机构
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
15.37 发展局辖下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于2008年4月成立,专责推展各项文物保育措施,包括:
在政府新基本工程项目实施文物影响评估机制,以确保文物地点免受影响,但倘若影响属无可避免,则须把影响减至最低和制订缓减措施;
推出活化历史建筑伙伴计划,让非牟利机构以社会企业营运模式活化政府拥有的歷史建筑;
提供合适的经济诱因,促进保育私人拥有的历史建筑;
推行维修资助计划,资助业主维修私人拥有的已评级历史建筑;以及
举办各类公众参与和宣传活动、设立专题网页及出版刊物发放文物资讯,以提升市民对文物保育的兴趣和认识。
古物古迹办事处
15.38继上一次报告第15.14及15.15段,康文署辖下的古物古迹办事处(古迹办)继续为政府及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就文物保育事宜提供专业和行政支援。此外,古迹办亦负责进行各项修复和保育古迹及历史建筑的工作、展开考古研究和保存考古遗址,以及举办教育和宣传活动。
15.39截至2009年年底,香港共有94项法定古迹,包括70幢建筑物,24项为石刻、炮台、考古遗址及水塘。古迹办于2005年起为全港1,444幢历史建筑进行的深入评审工作,预计将于2010年完成,以确定有关建筑的评级,有关评级将有助日后的保育工作。
15.40在2007年,古迹办修复完成开放位于元朗屏山的屏山邓族文物馆暨文物径访客中心。访客中心由建于1899年的旧屏山警署改建而成,建筑物主楼是一座设有拱形长廊的双层建筑物;中心分为屏山邓族文物馆、屏山文物径展览室及社区文物展览室三部分。
文物保育教育及宣传
15.41正如上一次报告预告,古迹办在2005年底开放文物探知馆,作为文物教育及研究的资源中心。探知馆举办一连串展览、公开讲座、会议及考古工作坊推广文物保育的讯息。在2010年上半年度,该馆将开放香港文物的常设展览。
15.42由2009年11月至2010年2月,古迹办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曼谷办事处及香港大学合办一项名为“风采再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区文物古迹保护奖香港得奖项目”的展览,介绍自2000年以来获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区文物古迹保护奖的12个香港项目。
15.43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和古迹办亦正合力为新高中课程制作有关文物保育的教材套,预期可在2010年9月前推出。
15.44为方便市民在古迹办网页上取得文物资讯,“香港文物地理资讯系统”、“虚拟文物探索”及“香港传统中式建筑资料系统”网站已相继于2005、2007及2008年启用。
历史档案
15.45上一次报告第15.16及15.17段介绍了政府档案处透过辖下的历史档案馆,管理历史档案及政府刊物中央保存图书馆的工作。自2002年11月起,巿民已可在网上浏览馆藏目录及精选图像。为了使巿民对香港的历史档案遗产有更深入的认识,政府档案处定期举办研讨会、工作坊和专题展览,并与私人机构、其他政府决策局和部门合办各式活动。活动包括鼓励老师和学生使用馆藏、在各区举办地区历史图片展、响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记忆”计划而推动“香港记忆”计划。该计划利用数码方式保存香港的历史档案,让市民可以一站式免费搜寻和浏览有关香港的历史资料。
15.46有论者认为政府应检讨目前管理政府历史档案的安排。政府订有行政安排,以便鉴定、移交、保存、管理以及让公众查阅政府的历史档案和资料。市民可按《1996年政府资料档案(取阅)则例》查阅政府档案处保存的历史档案。一般而言,被鉴定为历史档案的公开资料以及经封存30年的机密资料,可开放让公众查阅。在政府档案处提供支援的职员包括档案主任职系、馆长职系及行政主任职系的人员。政府会不时检讨和改善现有行政安排,并乐意就现有安排听取关注历史档案的团体和人士的意见。
广播
15.47香港现有两家商营的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和三家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另有三家商营的声音广播持牌机构,其中两家现正运作。此外,市民亦可收看以卫星传送的海外节目。除了这些商营广播机构之外,香港电台亦播放持平和客观的电台及电视节目,为巿民提供资讯、教育及娱乐。作为公营广播机构,香港电台享有编辑自主。
15.48政府最近决定让香港电台继续保留其政府部门的身分,而不是独立于政府。部分论者质疑该项决定。政府向来十分重视香港电台的编辑自主,有关的《约章》会充分反映这点。该约章将订明香港电台的公共目的、使命和角色,以及香港电台与其他相关机构(包括商务及经济发展局、顾问委员会及广播事务管理局)的关系。将成立的顾问委员会会向香港电台提供意见,但香港电台最终的编辑决定由该台的首长(即广播处长)负责。顾问委员会并无行政实权,亦不会介入香港电台的日常运作事宜。
15.49部分论者认为政府应检讨现行的广播政策及做法,以促进社区参与广播和加强照顾小众的需要。为此,政府将会成立由香港电台管理的“社区广播参与基金”,鼓励非政府机构、社区团体和小众社群申请资源来制作节目,藉此推动社区参与广播。香港电台将会负责管理该基金,并向有关组织提供数码广播频道及所需的技术支援,以促进社区参与社区广播。
推广科技
15.50宪制上的规定一如第一次报告第605段所述。
推广科技政策
15.51与上一次报告第15.21相较,情况已有新发展。政府已加大力度推动创新科技发展,透过科技基础设施、人力资源、资助和其他计划给予支持。自创新及科技基金于1999年成立以来,共批准了1,781个项目,涉及的资助额达48亿元。香港科技园辖下的香港科学园第2期的建造工程于2004年展开,预计于2011年年初竣工。在2006年,政府成立了五所研发中心,支援五个重点科技范畴的应用研发工作,该五个范畴为汽车零部件、资讯及通讯技术、物流及供应链管理应用技术、纳米科技及先进材料和纺织及成衣。创新及科技基金于2009年预留额外资源,以资助研发中心进行更多项目及加强商品化工作。政府在2009-10年度施政报告中公布措施,推动六项香港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产业,而创新科技业是其中之一。政府亦已于2010年4月推出投资研发现金回赠计划,以减低研发成本,鼓励更多公司进行研发投资。透过专利申请资助计划为首次申请专利的公司或投资者所提供的财政资助,其金额由100,000元增至150,000元,增幅为50%。
15.52 为了协助加强社会的创新科技风气,政府已推出各种宣传和公众教育活动,包括每年一度的创新科技节、香港学生科学比赛和创新科技学生会。
15.53 有论者表示政府对某些领域(例如生物科技、环保科技)的研究及应用未有足够支持。除了各项政府提供的支援外(见第15.51段),香港科学园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推动五项科技领域,包括电子、资讯及通讯科技、精密工程、生物科技及绿色科技。第2期的科学园内设有两座特别设计的实验室大楼,以支援生物科技研究。政府在2010-11年度财政预算案中公布香港科学园将会继续发展第3期,目标是于2013至2016年分阶段完成,重点促进环保科技及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防止科技发展用于有违人类享有权利的用途
15.54情况一如第一次报告第610段所述。香港特区就《禁止酷刑和其他碊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报告,已作为中国第四次定期报告的一部分,提交予禁止酷刑委员会,并在2008年11月为该委员会审议。
保护知识产权
15.55有关整体情况与第一次报告第613至617段所述的相同。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统称为互联网条约)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适用于香港特区。互联网条约因应数码科技的发展,为保护版权及相关权利订下最新的国际标准。
郊野公园及保育自然区
15.56在上一次报告提交后,我们在相关法例下增设了一个郊野公园及两个特别地区。除设立保护区以有效保护香港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外,我们于2009年11月设立了香港地质公园,藉此更好保护本港丰富的地貌资源及增进市民对地球科学的认识。除加入国家地质公园网络外,我们亦与海外的四个地质公园建立姊妹公园合作关系,为推广、管理及发展地质公园提供重要的海外网络。
附件2A
律政司司长诉丘旭龙[2007] 3 HKLRD 903
两被告被控以非私下作出肛交罪,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18F(1)条。两人被指称经互联网发展联系,并在停泊于公路旁的私家车内犯下该罪。
《刑事罪行条例》规定“任何男子与另一名男子非私下作出肛交,即属犯罪”。裁判官裁定第118F(1)违宪,并取销控罪。律政司司长以案件呈述的方式上诉但被驳回。他其后上诉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驳回律政司司长的上诉。李国能首席法官裁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基本人权及基本上不可歧视的权利。因性倾向而受到歧视是显明的依据《基本法》第二十五条及《香港人权法案》第二十二条违宪,由于“其他身分”一措辞包括“性倾向”。
李国能首席法官并裁定一般地,法律应给与类似情况相同待遇。但第118F(1)条是违宪及歧视性的。首先,第118F(1)条因性倾向而产生不同待遇。所有人,是否有性倾向,都受制于令人不能容忍的令公众觉得不雅的普通法罪行。但是只有同性恋者便受制于法律条文第118F(1)条而异性恋者并不因阴道性交或非私下作出肛交而受制于相类似的刑事责任。第二,并无显示有不同待遇的真确需要,亦无确定不同待遇是贯彻合法的宗旨。
附件6A
职业训练:2008-09学年的学生人数
(a)按上课方式计算
全日制 |
日间兼读制 |
夜间兼读制 |
自学 |
总计 |
|
香港专业教育学院、香港知专设计学院、工商资讯学院及青年学院 |
44 819 |
2 640 |
13 555 |
0 |
61 014 |
男生 |
26 823 |
2583 |
10 180 |
- |
39586 |
女生 |
17 996 |
57 |
3 375 |
- |
21 428 |
训练中心(包括旅游服务业培训发展中心、中华厨艺学院、海事训练学院以及12所训练及发展中心)注 |
7 534 |
9 580 |
4 975 |
616 |
22 705 |
总计 |
52 353 |
12 220 |
18 530 |
616 |
83 719 |
注: 训练中心没有备存按学生性别计算的统计资料。
(b)按课程程度计算
(1)香港专业教育学院、香港知专设计学院、工商资讯学院及青年学院
程度 |
全日制 |
日间兼读制 |
夜间兼读制 |
总计 |
||||||
女生 |
男生 |
小计 |
女生 |
男生 |
小计 |
女生 |
男生 |
小计 |
||
高级技术员 |
14 296 |
20 706 |
35 002 |
17 |
758 |
775 |
2 307 |
6 391 |
8 698 |
44 475 |
技术员 |
3 463 |
5 556 |
9 019 |
31 |
200 |
231 |
1 036 |
2 307 |
3 343 |
12 593 |
技工 |
237 |
561 |
798 |
9 |
1 625 |
1 634 |
32 |
1 482 |
1 514 |
3 946 |
总计 |
17 996 |
26 823 |
44 819 |
57 |
2 583 |
2 640 |
3 375 |
10 180 |
13 555 |
61 014 |
程度 |
全日制 |
日间兼读制 |
夜间兼读制 |
自学 |
总计 |
技师 |
257 |
67 |
0 |
0 |
324 |
督导员 |
1 219 |
5 411 |
411 |
0 |
7 041 |
技术员 |
1 496 |
1 031 |
592 |
616 |
3 735 |
技工 |
3 138 |
1 654 |
2 604 |
0 |
7 396 |
操作工 |
1 424 |
1 417 |
1 368 |
0 |
4 209 |
(2)训练中心(包括旅游服务业培训发展中心、中华厨艺学院、海事训练学院及其他训练中心)注
注: 训练中心没有备存按学生性别计算的统计资料。
附件6B
有关就业、失业及就业不足情况的统计数字
就业情况
期间 |
1987年第四季 |
1992年第四季 |
1997年第四季* |
2002年第四季 |
2009年第四季 |
劳动人口 |
2 782 900 |
2 817 100 |
3 296 900 |
3 518 800 |
3 669 900 |
就业人数 |
2 735 200 |
2 760 600 |
3 221 300 |
3 266 200 |
3 497 100 |
男性 |
1 716 500 |
1 750 900 |
1 925 400 |
1 803 700 |
1 941 700 |
女性 |
1 018 700 |
1 009 700 |
1 295 900 |
1 462 500 |
1 728 200 |
20岁以下人士 |
127 500 |
103 800 |
84 700 |
54 700 |
50 900 |
60岁或以上人士 |
172 200 |
157 100 |
124 200 |
113 500 |
164 800 |
失业情况
期间 |
1987年第四季 |
1992年第四季 |
1997年第四季* |
2002年第四季 |
2009年第四季 |
失业人数 |
47 700 |
56 500 |
75 600 |
252 600 |
172 800 |
男性 |
29 900 |
35 000 |
46 100 |
160 500 |
106 000 |
女性 |
17 700 |
21 500 |
29 600 |
92 100 |
66 800 |
20岁以下人士 |
8 400 |
8 000 |
9 900 |
22 800 |
10 200 |
60岁或以上人士 |
2 700 |
1 500 |
2 300 |
4 900 |
4 100 |
按季节调整的失业率 |
1.7%# |
2.4%# |
2.2% |
7.2% |
4.9% |
就业不足情况
期间 |
1987年第四季 |
1992年第四季 |
1997年第四季* |
2002年第四季 |
2009年第四季 |
就业不足人数 |
28 400 |
56 600 |
42 500 |
109 700 |
84 500 |
男性 |
19 200 |
45 500 |
32 500 |
75 300 |
59 800 |
女性 |
9 200 |
11 100 |
10 100 |
34 400 |
24 700 |
20岁以下人士 |
1 200 |
900 |
2 300 |
3 900 |
1 500 |
60岁或以上人士 |
2 200 |
3 700 |
2 100 |
3 400 |
3 700 |
就业不足率 |
1.0% |
2.0% |
1.3% |
3.1% |
2.3% |
注:*1997 年第四季的数字已根据 2001 年人口普查所得资料修订。
# 在 2001 年第一季,我们弃用旧方法而改以 “ X-11 自回归 - 求和 - 移动平均 ” 调整法按季节调整失业率,并因而相应修订了相关的历史时间数列 。
附件7A
2000至2009年香港经证实的职业病个案数字
职业病 |
2000年 |
2001年 |
2002年 |
2003年 |
2004年 |
2005年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硅肺病 |
105 |
122 |
110 |
74 |
69 |
68 |
109 |
67 |
65 |
86* |
职业性失聪 |
206 |
121 |
114 |
74 |
52 |
60 |
51 |
47 |
58 |
77* |
手部或前臂腱鞘炎 |
81 |
90 |
35 |
34 |
43 |
75 |
63 |
35 |
40 |
39 |
结核病 |
39 |
41 |
29 |
30 |
42 |
30 |
18 |
16 |
25 |
18 |
气体中毒 |
36 |
11 |
30 |
26 |
28 |
4 |
5 |
1 |
4 |
17* |
间皮瘤# |
- |
- |
- |
- |
- |
- |
- |
- |
1 |
15 |
职业性 皮肤炎 |
17 |
24 |
29 |
10 |
7 |
10 |
8 |
7 |
3 |
10* |
石棉沉着病 |
11 |
9 |
9 |
6 |
4 |
2 |
7 |
2 |
5 |
5 |
猪型链球菌感染 |
0 |
1 |
0 |
0 |
1 |
6 |
0 |
1 |
3 |
0 |
其他 |
9 |
11 |
8 |
4 |
5 |
1 |
3 |
1 |
0 |
1 |
总数 |
504 |
430 |
364 |
258 |
251 |
256 |
264 |
177 |
204 |
268 |
注: # 在 2008 年,间皮瘤被列入《肺尘埃沉着病及间皮瘤 ( 补偿 ) 条例》为新的职业病。
* 虽然经证实的职业病个案有整体下降的趋势,慢性疾病在 2009 年的个案数目则因为年度间的变动而出现较大幅的增加。必须指出的是对于一些潜伏期长的慢性疾病 ( 如硅肺病及职业性失聪 ) 而言,个案数目在一段长时间的变化,较年度间数字上的变动,更能反映其趋势。至于气体中毒, 2009 年的数字有大幅增加是因为有一宗意外涉及多个工人。
附件9A
自上一次报告后的改善措施:《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规定的补偿
医疗费:医疗费的每天最高限额由175元调整至200元(每天医院住院治疗或每天非医院住院治疗)或280元(雇员在同一天接受医院住院治疗及非医院住院治疗);
职业病:将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及甲型禽流感加入《雇员补偿条例》附表2, 成为指定的职业病;以及
其他:就雇员在《雇员补偿条例》下有权享有的权益,承认注册中医所进行的医治、身体检查和所发出的核证。
附件9B
《肺尘埃沉着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第360章)规定的补偿
丧失工作能力:完全(100%)丧失工作能力的肺尘埃沉着病及/或间皮瘤患者,每月可获补偿17,870元,直至去世为止。部分(少于100%)丧失工作能力的患者,每月领取的补偿额,是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所得补偿的一部分,所占比例按丧失工作能力的程度而定;
判伤日期前丧失工作能力:患者可一次过领取整笔补偿,款额按每月平均收入、丧失工作能力的程度,以及最早诊断患上肺尘埃沉着病及/或间皮瘤的日期与判伤日期所相隔的月数(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计算;
疼痛、痛苦与丧失生活乐趣:患者每月可获补偿3,180元,不论其疼痛、痛苦与丧失生活乐趣的程度为何,直至去世为止;
护理和照顾:患者如无法料理自己的日常起居,需要他人协助,可申领护理和照顾补偿,款额为每月4,160元;
医疗费用:合资格的患者,如因肺尘埃沉着病及/或间皮瘤而须接受治疗,可索回有关费用。医疗费的每天最高限额为200元(每天医院住院治疗或每天非医院住院治疗)或280元(在同一天接受医院住院治疗及非医院住院治疗);
医疗装置费用:合资格的患者如须使用或购置某些指定的医疗用具,例如轮椅、氧气浓缩机和氧气樽等,可申索有关费用;
死亡:患者如因肺尘埃沉着病及/或间皮瘤去世,其家属可申领死亡补偿。补偿额是按死者去世时的年龄计算,并须扣除死者生前领取的丧失工作能力及疼痛、痛苦与丧失生活乐趣补偿(即上述(a)及(c)项)的累积款额,但最低补偿额为10万元;
丧痛补偿:患者如生前未获任何补偿,则不论他是因肺尘埃沉着病、间皮瘤或其他原因去世,其家属均有资格申索10万元的补偿;
殡殓费用:任何人(包括死者的家庭成员)如为因肺尘埃沉着病及/或间皮瘤而去世的人士举行殡殓,可索回殡殓费用,最多为35,000元;以及
其他:就合资格的患者在本条例下有权享有的权益,承认注册中医所进行的医治和所发出的核证。
附件9C
自上一次报告后的改善措施:《2003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
最低及最高补偿款额:补偿条例订明,申索人可获的补偿款额是按申索人的年龄、每月入息及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计算,条例并对最低及最高款额有所规限。最低补偿款额由248,000元调高至341,000元,并将最高补偿款额由144万元增加至201万6,000元;
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在厘定补偿款额时,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管理局)须根据现行补偿条例附表4,将申索人的听力损失程度转化为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等级表中的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获调高,并将百分比的上限维持在60%的水平;
付还购买、维修和更换听力辅助器具的开支:根据补偿条例成功获得永久丧失工作能力补偿的申索人,可获提供听力辅助器具,并以付还的方式支付他们购买这方面物品的开支,而每名申请人可获付还款项的合计总额上限为18,000元。如果该器具为助听器,申请人必须根据专业人士的建议来购买该助听器;
指定高噪音工作:为符合根据补偿条例申领补偿的资格,申索人必须证明曾担任任何指定高噪音工作一段最低限度的时间。除了25类既有的指定高噪音工作外,当局于补偿条例附表3中,加入了四类新的指定高噪音工作;
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的职能:授权管理局进行或资助复康计划,为职业性失聪病患者提供复康服务;以及
厘定申索人入息:在计算补偿款额时,在(e)项提述的管理局会剔除申索人在最后合计12个月受雇期内经雇主同意而放取的无薪假期,以厘定申索人的入息。这样将可以更佳反映申索人的平均入息,并与产假及病假方面的处理方法一致。
附件9D
自上一次报告后的改善措施:《2010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
补偿范围:将补偿范围延伸至单耳罹患职业性失聪的人士;
付还购买、修理和更换听力辅助器具的开支:把付还购买、修理和更换听力辅助器具的开支上限金额由18,000元提高至36,000元,并将首次付还听力器具上限由9,000元提高至12,000元;以及
再次补偿:向已获发补偿金,并在再次从事高噪音工作三年后,其听力损失加深的人士再次给予补偿。
附件10A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附表2具域外法律效力的性罪行条文
条文 |
罪行 |
118 |
强奸 |
118A |
未经同意下作出的肛交 |
118B |
意图作出肛交而袭击 |
118C |
由 21 岁以下男子作出或与 21 岁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 |
118D |
与 21 岁以下女童作出肛交 |
118F |
非私下作出的同性肛交 26 |
118G |
促致他人作出同性肛交 |
118H |
由 21 岁以下男子作出或与 21 岁以下男子作出严重猥亵作为 26 |
118J |
男子与男子非私下作出的严重猥亵作为 26 |
118K |
促致男子与男子作出严重猥亵作为 |
119 |
以威胁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为 |
120 |
以虚假借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为 |
121 |
施用药物以获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为 |
122 |
猥亵侵犯 |
123 |
与年龄在 13 岁以下的女童性交 |
124 |
与年龄在 16 岁以下的女童性交 |
126 |
拐带年龄在 16 岁以下的未婚女童 |
130 |
控制他人而目的在于使他与人非法性交或卖淫 |
132 |
促致年龄在 21 岁以下的女童与人非法性交 |
134 |
禁锢他人为使他与人性交或禁锢他人于卖淫场所 |
135 |
导致或鼓励 16 岁以下女童或男童卖淫;导致或鼓励他人与其性交或向其猥亵侵犯 |
140 |
准许年龄在 13 岁以下的女童或男童经常前往或置身于处所或船只以与人性交 |
141 |
准许青年经常前往或置身于处所或船只以作出性交、卖淫、肛交或同性性行为 |
146 |
向年龄在 16 岁以下的儿童作出猥亵作为 |
附件12A
为减低禽鸟传染病毒予人类的风险而采取的措施
为减低禽鸟传染病毒予人类的风险,政府采取下列措施:
为本地饲养场的鸡只及输港鸡只注射疫苗;
对本地饲养场严加规管,包括收紧生物安全措施(例如所有饲养场均须装置防鸟设施);
施加进口管制(例如输港鸡只必须来自注册饲养场及附有健康证书);
实施分隔政策(零售市场内不准售卖水禽,因为水禽是禽流感病毒的天然载体);
对批发市场和零售店铺施加卫生规定;
对人类、家禽和野鸟施加监测,以确保适时侦测本港环境内出现的禽流感病毒;
禁止散养家禽;
禁止在所有零售点把活家禽存留过夜;及
于2004-05年及2008年分别推出自愿退还牌照安排及特惠补助金计划,以大幅减少活家禽业商户的数目。
附件13A
香港居民的教育程度
年份 |
未受过教育/幼稚园 |
小学 |
中学或以上 |
合计 |
||||
(1) |
(2) |
|||||||
人数 |
(%) |
人数 |
(%) |
人数 |
(%) |
人数 |
(%) |
|
1981 |
1 101 279 |
22 |
1 831 133 |
37 |
2 054 148 |
41 |
4 986 560 |
100 |
1986 |
1 085 636 |
20 |
1 760 779 |
33 |
2 549 582 |
47 |
5 395 997 |
100 |
1991 |
985 582 |
18 |
1 623 046 |
29 |
2 913 653 |
53 |
5 522 281 |
100 |
1996 |
910 116 |
15 |
1 638 975 |
26 |
3 668 465 |
59 |
6 217 556 |
100 |
2001 |
845 831 |
13 |
1 671 836 |
25 |
4 190 722 |
62 |
6 708 389 |
100 |
2006 |
719 521 |
11 |
1 531 340 |
22 |
4 613 485 |
67 |
6 864 346 |
100 |
注:
(1) 未受过小学教育的人士。
(2) 包括未完成小学教育的人士。
资料来源:1981 、 1991 及 2001 年人口普查,以及 1986 、 1996 及 2006 年中期人口统 计。
附件13B
学生资助办事处管理的学生资助计划(适用于修读高等教育的学生)
(a)学生车船津贴计划
经济有需要的学生在修读全日制至首个学士学位程度课程时,可透过“学生车船津贴计划”申请资助,以支付他们与学习有关的交通费。视乎学生的入息审查结果而定,津贴可用作支付学生部分或全数的交通费。在2008-09学年,逾23万7千名学生获发车船津贴,总支出约3亿3,790万元,受惠学生当中包括超过39,500名专上学生。
(b)资助专上课程学生资助计划(前称本地专上学生资助计划)
“资助专上课程学生资助计划”是一项须经入息及资产审查的资助计划,旨在为于政府资助的高等教育院校中修读全日制资助课程的学生,提供助学金及/或低息贷款。计划提供助学金协助有需要的学生支付学费、学习支出及必须的学生会会费,及贷款协助他们应付生活开支。在2008-09学年,超过27,400名有需要的学生(占有关学生总人数约34%)获得共约7亿8,300万元的助学金及约2亿8,900万元的低息贷款。
(c)专上学生资助计划
“专上学生资助计划”向修读经本地评审全日制自资专上课程的学生提供须经入息及资产审查的助学金及/或低息贷款。助学金用以协助有需要的学生支付学费及学习支出,贷款则用以应付生活开支。在2008-09学年,计划共向超过17,000名有需要的学生(占有关学生总人数约32%)发放了约5亿8,900万元的助学金及约1亿8,100万元的低息贷款。
(d)免入息审查贷款计划
免入息审查贷款计划在1998-99学年设立,主要为修读政府资助课程的全日制大专学生(“本地专上学生资助计划”(即现在“资助专上课程学生资助计划”)所涵盖的学生),提供另一个资助途径。这计划以无所损益及收回全部成本的基楚运作,为学生提供贷款,以应付学费。其后,该计划的范围不断扩大,现时亦涵盖修读自资经本地评审专上课程的全日制学生(即“专上学生资助计划”涵盖的学生),及在本港注册学校、注册及获豁免非本地课程主办者和认可培训机构修读持续进修和专业教育课程的人士。在2008-09学年,约有23,000名学生获发放免入息审查贷款共约9亿9,500万元,其中包括约6,000名“资助专上课程学生资助计划”的全日制学生、约7,000名“专上学生资助计划”的全日制学生及约10,000名修读持续进修和专业教育课程的兼读制学生。
(e)奖学金计划
香港现时设有多项由私人捐赠的奖学金及资助计划,包括成立已久的“尤德爵士纪念基金”。奖学金主要是颁予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在2008-09学年,“尤德爵士纪念基金”透过其下各项奖学金及奖励计划,共发放890万元奖学金予表现优秀的各级学生,包括17名高中及专上残疾学生获颁残疾学生奖。
为进一步把香港发展为区域教育枢纽,香港特区政府于2008年3月成立了10亿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奖学基金”,以颁授奖学金予杰出的本地和非本地学生。在2009-10学年,“香港特别行政区奖学基金”共发放2,300万元予441名学士学位或以上的学生。
附件13C
需要额外支援服务的各类学童残疾定义
(a)肢体伤残
任何人士如因骨胳、肌骨胳或神经器官残障,并主要损及运动机能,以致某方面或多方面的日常活动受到妨碍或限制,皆可视为肢体伤残人士。
(b)视障
完全失明:没有视觉功能,即对光线没有感觉。
低视能:
(i)严重低视能-视觉敏锐度(指视力较佳的眼睛戴上矫正眼镜后的视力)为6/120或更差,或视野缩窄,最阔的视野直径对向20度或以下角弦(不论视觉敏锐度如何);
(ii)中度低视能-视觉敏锐度为6/60或更差,但未达6/120;以及
(iii)轻度低视能-视觉敏锐度为6/18或更差,但未达6/60。
(c)听障
听觉受损程度 |
定义 |
|
(i) |
极度 |
听阈高于90分贝 |
(ii) |
严重 |
听阈介乎71至90分贝 |
(iii) |
中度严重 |
听阈介乎56至70分贝 |
(iv) |
中度 |
听阈介乎41至55分贝 |
(v) |
轻度 |
听阈介乎26至40分贝 |
(vi) |
正常 |
听阈不高于25分贝或以下 |
(d)智障
智障(智力迟缓)是一种有以下征状的情况:
(i)智能明显低于一般水平:在个别进行的智力测中,验出智商大约或低于70(至于婴儿,则由临床判断为智能明显低于一般水平);
(ii)在即时适应能力(即当事人能达到他的年龄组别和文化组别标准的能力)方面,同时在以下最少两个范围出现不足或缺损的情况:沟通、自我照顾、起居生活、社交技巧、社区资源应用、自主、实用学科技能、工作、消闲、健康及安全;以及
(iii)未满18岁前显现。
(e)自闭症
自闭症是一种发展障碍,很多患者同时兼有其他残疾。香港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疾病分类法》第十版,诊断儿童是否患有自闭症,有关准则如下:
(i)社交发展方面有本质上的障碍;
(ii)言语及非言语沟通上的障碍;
(iii)局限、重复及刻板的行为、兴趣和活动;和
(iv)在三岁前显现的发展异常。
(f)注意力不足/过度活跃症
有注意力不足/过度活跃症的儿童及青少年通常会出现以下三个特征:注意力涣散、活动量过多、自制力弱,导致他们在社交、学习和工作上有持续困难。这些征状都无法以任何其他客观因素和精神状况来解释,亦与儿童的智力发展或发育成长不相符,一般认为这些征状是与脑部功能障碍有关。
(g)特殊学习困难
特殊学习困难泛指读写困难、动作协调障碍、特殊语言困难等,而其中以读写困难为最常见的一类。读写困难并非由于智力不足,感官障碍或缺乏学习机会所引致,一般认为这种情况是与脑部功能障碍有关。有关人士在学习读写方面有持续而严重的困难,以致未能准确而流畅地阅读和默写字词。
透过适切的教学方法和考评的调适,以及善用资讯科技,有关人士的读写问题一般可获改善。外国的研究结果显示,及早识别有读写困难的儿童并给予辅导,可有效提高他们的读写能力。
(h)言语障碍
言语障碍人士不能有效地与他人沟通,又或由于有言语困难而引致他人对其言行过分注意,以致影响其学业、情绪和社交方面的发展。
(以上定义选取自《香港康复计划方案2005-2007》)
附件13D
为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提供的支援
为支援普通学校照顾学习差异,政府提倡采用“全校参与”模式的共融策略,强调每所学校的共融政策、文化和措施必须互相配合。在推行上,学校应以及早识别、及早支援、全校参与、家校合作和跨界别协作这五项原则为纲领,统筹日常的活动,支援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
我们建议学校采用一个按学生需要而划分的三层支援架构,为残疾学生提供支援。这个架构包括:
第一层支援――优化一般课堂教学以支援有短暂或轻微学习困难的学生;
第二层支援――为被评估为有持续学习困难的学生提供“增补”的辅导;
第三层支援――为有严重学习困难或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提供加强个别支援。
我们为普通学校提供额外资源,以支援残疾学生。额外资源包括:学习支援津贴、融合教育计划、加强言语治疗津贴、小学加强辅导教学计划、为照顾成绩稍逊的学生提供的额外教师,以及供普通学校为有残障的学生购买特殊家具、器材或进行小型改建工程的增补基金等。
除上述资源外,学生亦会获得以下支援:
校本教育心理服务:我们在1993-94学年推出“校本教育心理服务”,透过定期访校,在学校系统、教师和学生三个层面上为学校提供全面的教育心理服务。这项服务由2008-09学年起逐步推展至300所有需要的学校;预期于2010-11学年将另外有约100所中、小学可受惠;
言语治疗及听觉服务:为普通学校提供言语及听觉评估,以及校本支援服务,包括到校咨询、校本言语治疗计划和教师培训,以协助教师支援有言语障碍的学生;
中心支援服务:透过“匡导计划”为公营中、小学有行为和适应问题的学生提供支援和辅导,服务采用小组形式,并由受过特殊教育训练的资源教师负责;以及
为视觉障碍(视障)及听觉障碍(听障)学生提供的辅导教师:“为视障学童提供的支援计划”和为听障学生提供的“增强支援服务”,分别支援就读普通公营中、小学的视障和听障学生。“为视障学生提供的支援计划”包括到校支援和点字转译服务,而“增强支援服务”则着力于听障学生的辅导教学和语言发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