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CHN/3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5 August 2020

Original: Chinese, English, French and Spanish only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中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应于2019年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收到日期:2019年12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次报告 ( 中央政府撰写部分 )

目录

页次

序言4

一.第一条:自决权5

二.第二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经社文权利得以充分实现6

三.第三条:男女平等11

四.第六条:工作权13

五.第七条:享有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15

六.第八条:工会权17

七.第九条: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18

八.第十条:对家庭的保护20

九.第十一条:享有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22

十.第十二条:健康权24

十一.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受教育权27

十二.第十五条: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技进步的权利30

附件一.参与报告撰写的跨部门工作组成员单位、参与报告征询意见的社会组织和学术研究机构

附件二.图表一至十二

(注:公约第四条和第五条不涉及具体权利,按惯例可不提交履约进展情况。)

序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1年2月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下称《公约》)。同年6月27日,《公约》对中国生效。中国于2003年6月27日、2010年6月30日提交了首次和第二次履约报告,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分别于2005年4月27日至29日、2014年5月8日分别审议了中国的报告,并于2005年5月13日、2014年5月23日通过结论性意见。根据《公约》第16条、17条及委员会相关规定,中国应于2019年递交第三次履约报告。

2.遵循联合国关于人权条约缔约国履约报告撰写准则(HRI/GEN/2/Rev.6)和委员会关于《公约》履约报告撰写准则(E/C.12/2008/2),中国撰写了第三次报告。前两次履约报告中已纳入且未作修订或更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机制等内容,本报告不再赘述。

3.本报告介绍了中国自上轮审议以来执行《公约》的情况和进展。包括三部分,即中国大陆、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公约》有关情况及进展,由中央政府、香港特区政府和澳门特区政府分别撰写。

4.中国政府重视委员会2014年审议中国第二次履约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所提主要建议,如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反家暴立法、修订计划生育政策、实行免费的九年义务教育等,已得到落实。本报告不但介绍了有关条款的执行情况,也回应了委员会结论性意见中的相关建议。

5.外交部牵头成立报告撰写跨部门工作组,包括30多家立法、司法、行政部门。报告撰写中征询20多家社会组织和学术研究机构的意见。各部门起草主管领域材料时,分别征询本领域社会组织和学术研究机构的意见。报告还通过外交部网站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一.第一条:自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充分享有自决权。宪法相关规定和制度安排已纳入前两次报告,在此不再赘述。中国形成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发展格局。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国人民更充分享有自决权,正为把国家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

二.第二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经社文权利充分实现

一.最新立法、规划

201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将于2020年整体消除绝对贫困现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2050年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2018年,“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载入宪法。

2011、2016年,分别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第十三个五年规划。

截至2019年3月,中国现行有效法律272部。2013-2019年3月底,制定《民法总则》《反家庭暴力法》《慈善法》等35部新法律,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并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教育法》《刑事诉讼法》等174件次法律,废止劳动教养法律规定。

顺利实施第二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正落实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

二.受援和对外援助

2011年以来,中国与联合国驻华系统共同落实《联合国对华发展援助框架》,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儿童基金会、人口基金、工发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妇幼健康、青少年发展、食品安全等领域合作,项目金额共约7.4亿美元。

2011年以来,欧盟、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新西兰等相继宣布结束对华传统发展援助,目前仅挪威仍向中国提供传统双边发展援助资金。2011年至今,中国与有关国家共开展全球卫生、防灾减灾、农业林业、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领域合作项目80余个,项目资金总额约3.4亿美元。

1950年至2016年,中国累计对外提供援款4000多亿人民币,实施各类援外项目5000多个。近年来,中国继续通过对外援助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联合国成立70周年系列峰会、气候变化巴黎大会、中非合作论坛约翰内斯堡峰会和北京峰会、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金砖国家领导人厦门会晤等场合宣布一系列援助举措。提出“8个100”项目,设立中国-联合国和平发展基金、南南合作援助基金、南南合作与发展学院,确定中非“十大合作计划”和“八大行动”。在首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宣布将在未来3年向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发展中国家和国际组织提供600亿元人民币援助。

三.非歧视性原则

中国已批准一系列有关反歧视的国际人权公约。中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精神卫生法》《就业促进法》等对非歧视原则在相关领域适用作出规定,对特殊群体权益予以保护。2017年制定的《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四.对结论性意见的回应

(一)第8段关于建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已在第二次履约报告中阐明。

(二)第9段关于保证《公约》对国内法直接适用

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上如何适用,由各国根据国内法律原则自主决定。中国重视保护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诸多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规定,形成了符合公约的完备的国内法律体系。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适用中国法律,有效保护公民相关权利,确保公约精神和规定得以实施。

(三)第10段关于保障司法机关独立性及向法官、律师和执法人员提供人权培训

中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中国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护机制,确保法官、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以来举办69期包括非法证据排除和人权教育在内的培训班,累计培训法官2万余人。最高人民检察院业务培训、全国基层法官轮训、全国高中级法院院长培训、公安监管民警培训、律师协会培训均涉及人权保障内容。监狱人民警察初次任职和警衔晋升须参加人权培训。

(四)第11段关于反腐败

中国重视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规定,第一周期履约审议获各方高度赞赏。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深化改革与制度创新有机结合,夺取了反腐败压倒性胜利。

不断健全国家监督体系。2018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修改《刑事诉讼法》,确定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对腐败案件开展独立公正调查,严格依法办案,各级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监察权。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推进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追赃工作。

2012年12月至2018年12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232.7万件,处分234.7万人,其中涉嫌职务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7.7万人。连续开展“天网行动”,坚持有逃必追。2014年至2019年3月,共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涉嫌职务犯罪外逃人员1215人。

大力推行政务公开,2019年公布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标本兼治,通过多种方式宣传腐败危害,积极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五)第12段关于在开展国际援助时充分保护人权

中国开展对外援助关注民生,注重“以人为本”,增强受援方自主发展能力,促进受援方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尊重当地人文环境和风俗习惯。改善援外人员工作生活待遇,保障外方员工权利。中国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于2018年成立,制订新的《对外援助管理办法》,不断完善各项工作。

(六)第13段关于工商业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中央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保障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政府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海外合规经营制度体系和流程,确保符合当地法律法规。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广泛应用。

(七)第14段关于保障少数民族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中国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帮扶,2013-2018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支出方向282亿元。2018年民族八省区地区生产总值90576亿元,同比增长7.2%,高于全国0.6个百分点,贫困人口降至603万人,贫困发生率降至4.0%。西藏自治区生产总值1478亿元,同比增长9.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797元,同比增长10.2%,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50元,同比增长10.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3年以来开展“民生建设年”,民生支出占年公共财政预算支出70%以上。2018年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分别增长6.5%和8.4%。

依法保障少数民族文化、语言文字权利,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中国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少数民族项目15项。55个少数民族中的53个有本民族语言,22个民族共使用28种本民族文字。藏文编码通过国家和国际标准,成为中国第一个具有国际标准的少数民族文字。在民族地区建立起从学前到高等教育阶段的双语教育体系,全国1万多所学校开展双语教学,在校生400万人。西藏普及15年“包吃、包住、包学习费用”免费教育。新疆南疆地区实行15年免费教育和农村学前三年免费双语教育。

(八)第15段关于户籍制度、农民工受歧视、留守儿童等

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放宽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条件。2019年发布《关于培育发展现代化都市圈的指导意见》,加快消除城乡区域间户籍壁垒。

农民工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程度不断提高,加入工会人数从2012年的1亿人增加到2017年的1.4亿人。10个省(区、市)总工会有农民工兼职副主席。将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其融入城市。

推动返乡创业就业、脱贫攻坚、随迁子女就地入学等,从源头减少儿童留守现象。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开展摸底排查,实行台帐管理,加强精准关爱。截至2017年底,78万名农村留守儿童得到有效监护,18万名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登记落户,1.7万名农村留守儿童返校复学。

(九)第38段关于尊重劳工权利和人权活动人士及其律师权利

中国政府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保护人权中发挥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不允许个别组织或个人打着所谓“维权”旗号,从事煽动分裂国家、挑战中国基本政治制度、破坏社会稳定的活动。

截至2018年底,中国执业律师有42.3万多人。中国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存在律师因处理侵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案件遭恐吓、威胁或报复情况。极个别律师因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涉嫌违法犯罪被追究法律责任。

(十)第61段关于希中国提供可供评估履约情况的可靠统计数据

中国统计部门定期整理发布统计数据,涉及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领域。各部门对主管领域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发布。统计数据履盖面广、准确度高,为评估中国履约情况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保障(有关统计见附件)。

(十一)第62段关于签署和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履行国际公约的首要责任在各国政府,公民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遭侵害,应通过本国申诉机制得到救济和解决。中国法律法规对中国公民应享有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作出规定,形成符合公约要求的完备国内法律体系。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适用中国法律,确保公约精神得以实现。

(十二)第63段关于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劳工组织关于家庭工人体面劳动的第189号公约》

中国重视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问题,一直在推进相关法律准备工作。何时批约主要取决于中国国内各方面条件何时成熟。

中国政府重视国际劳工公约,将与国际劳工组织就第189号公约开展调研和技术合作,更好促进劳工权利保护。

何时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取决于中国各方面条件何时成熟。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是否具备普遍性,还需观察。

(十三)第64段关于向社会宣传委员会“结论性意见”

中国将《公约》和相关履约报告、结论性意见作为人权教育培训重要内容,普法教材中收录《公约》内容,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和发表人权白皮书,宣传人权保障法律法规和经社文权利保障工作。

(十四)第65段关于为非政府组织参与落实“结论性意见”提供便利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在政府决策和执行中的作用,为社会组织参与相关工作提供便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社会组织承接相关职能、与社会组织合作等方式,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参与落实“结论性意见”讨论执行。

五.困难与挑战

中国仍是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尚未解决。民生领域还有不少短板,深度贫困地区脱贫困难大,群众对教育、医疗、养老、住房、食品药品安全、收入分配等还有不少不满意之处。同时,世界经济增速放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加剧,国际经贸合作受创,加大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外部输入性风险。

中国将继续采取立法、行政、司法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公约》所载各项权利保障水平。

三.第三条:男女平等

一.完善法律体系和政策举措

2014年以来制定或修改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法规10余部。2015年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将嫖宿幼女行为以强奸罪从重处罚。2015年通过《反家庭暴力法》。2017年通过《民法总则》,为保障妇女儿童民事权利奠定坚实基础。

2011年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十三五”规划阐述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目标任务并制定专项行动计划,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专列保障妇女权利内容,“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含提高妇幼健康水平专节。“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对解决贫困家庭妇女脱贫作出部署。全国31个省(区、市)建立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将“平等就业纠纷”列为新增案由。

二.妇女权益保障现状

第13届全国人大女代表和第13届全国政协女委员为742名、440名,占比24.9%、20.4%。2017年省、县级政府领导班子正职女干部比例为9.7%、9%。

2015年中国女性平均预期寿命增至79.43岁;2017年孕产妇死亡率降至19.6/10万,孕产妇住院分娩率99.9%,孕产妇建卡率、产前检查率和产后访视率不断提高;2017年查出妇女病率为24.2%,比2010年降低4.6个百分点。

2018年学前教育在园女童比例46.8%;义务教育在校生女生比例46.5%,小学学龄女童净入学率99.95%;高中阶段教育在校生女生比例47.3%;高等教育在校生普通本专科女生比例52.6%,成人本专科女生比例59.4%,女研究生135.6万人,占比49.6%。

2017年全国女性就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43.5%,互联网领域创业者女性占55%以上。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占48.6%,其中女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占39.3%。

三.对结论性意见第16段关于男女平等待遇的回应

国家在制定相关法规、政府规章和专项政策措施时严格遵循《妇女权益保障法》;全国31个省(区、市)出台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办法、条例、细则。

关于住房问题。根据《民法总则》《物权法》《婚姻法》,男女平等享有房屋所有权取得、使用和处分权利。

关于农村妇女教育、医疗保健问题。全国建立20万所“妇女学校”,提供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培训。实施农村妇女住院分娩、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宫颈癌乳腺癌检查、预防母婴传播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截至2017年底,分别为7000多万、1000多万农村妇女进行“两癌”检查,为10.22万名贫困妇女提供救助金。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相关文件,要求相关权证登载包括妇女在内所有家庭成员的名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权利。

四.困难与挑战

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等因素影响,中国在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上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城乡、区域妇女发展不平衡,全球经济形势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给妇女就业创业带来新挑战,男女不平等的陈旧观念和陈规陋习仍存,侵犯妇女权益现象时有发生。

中国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进妇女纲要各目标措施全面落实,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和男女平等。

四.第六条:工作权

一.工作权保障情况

中国采取积极的就业政策,就业总量稳步增长,结构不断改善,城镇登记失业率维持在较低水平。连续6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人数超过1300万。2014年城镇就业人数首次超过乡村。2018年底全国就业人员达77586万,其中城镇就业人员43419万,占56.0%。2017年底第一、二、三产业就业人员分别占27.0%、28.1%、44.9%。2014-2018年城镇登记失业率分别为4.09%、4.05%、4.02%、3.9%、3.8%。

二.职业培训

构建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建立普惠性培训补贴政策,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建立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制度,加强职业培训和技工院校督查。提升农民工学历层次、技术技能和文化素质。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积极建设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提升职业培训能力。

2012-2017年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1.14亿人次。截至2018年底,全国技工院校2397所,在校生341万人,当年招生128万人,面向社会培训420余万人次。

三.就业政策、计划

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修订《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制定“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形成一整套就业扶持政策体系,通过税收优惠、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劳动者积极就业,加大对重点群体就业扶持。深入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出台鼓励引导重点群体创业的扶持政策。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2017年全国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登记招聘5600万人次。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人数连年实现双增长。2018年农民工总量2.88亿,全国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551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81万人。截至2018年,累计帮扶1000多万建档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增收。

贯彻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和“网络化”建设,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目前全国共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2.6万名。2014年至2018年,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主动检查用人单位891.3万户次,查处违法行为146.3万件。

四.妇女就业

第三条相关内容已作回应。

五.残疾人就业

实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意见》等,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单位的支持,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年均新增残疾人就业30余万人。残疾人员创办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开通全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超过3000家。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6-2020年)》,加大残疾人就业培训,2016年度、2017年度每年新增培训残疾人60余万人次。截至2018年12月,城乡就业年龄段持证残疾人1765万,其中948万人处在业状态。

中国有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扶持措施,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均禁止歧视残疾职工。

六.对结论性意见的回应

(一)第17段关于少数民族失业

各族人民群众工作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就业水平稳步提升。2017年末,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少数民族人口占比较高的自治区城镇登记失业率分别为3.63%、2.21%、2.68%、3.87%、2.58%,低于3.90%的全国平均水平。

(二)第18段关于残疾人失业

上文有关内容已作回应。

(三)第22段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并确保不建立替代或类似于强迫劳动的制度

2013年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截至2013年12月28日24时,全国在所劳教人员全部解教。

五.第七条:享有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

一.最低报酬

中国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十二五”时期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幅13.1%,扣除物价因素年均增幅9.8%。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全国分别有9个、20个和16个地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10.7%、11%和11.4%。

2016年出台《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根本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同工同酬和享有同等机会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对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作出规定,要求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对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不得对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农村劳动者等群体实施就业歧视。

三.享有休息权

《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保障休息权作出规定,已在第二次履约报告中阐明。

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

修改《安全生产法》,“十三五”规划就安全生产提出明确要求。2018年,中央和地方政府设立应急管理机构管理安全生产工作。2019年颁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央财政设立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持续向好,事故总量、较大事故、重特大事故继续下降。相比2013年,2018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30.2%和27.5%,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62.7%和73.9%,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下降53.7%,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死亡率下降37.4%。2018年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12年分别下降71.2%、75.9%。

修改《职业病防治法》,制定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推动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2017年共检查企业39.8万家,发现问题和隐患91.6万项,停产整顿2843家,提请关闭1009家,行政处罚2.57亿元。强化职业健康培训,2017年培训企业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130万人次,培训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3816万人次。强化职业病危害基础研究、预防控制、诊断鉴定和综合治疗。

五.对结论性意见的回应

(一)第19段关于最低工资

以上相关内容已作出回应。

(二)第20段关于工作条件

以上相关内容已作出回应。

(三)第21段关于工作场所性骚扰

《刑法》虽然没有“工作场所性骚扰”表述和专门规定,但对于性骚扰行为,无论发生在何场合,如果构成犯罪,都依法追究。《刑法》中可适用于“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的罪名,主要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对于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将“性骚扰责任纠纷”列为新增案由,为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受害人提供更为便利的民事救济途径。

六.第八条:工会权

一.中国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工会法》规定,在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截至2017年9月底,工会会员3亿人,基层工会组织280.9万个,覆盖单位655.1万个。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实行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与政府协商解决职工群众的困难和问题。

二.集体谈判权

中国职工集体协商的权利得到《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集体合同规定》保障,中国工会全面参与上述法律法规制定。中国工会依法制定《深化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4-2018年)》《关于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的意见》,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截至2017年9月底,签订综合集体合同140万份,覆盖企业370万家,职工1.75亿人;签订工资专项合同130万份,覆盖企业358万家,职工1.62亿人。

三.罢工权

中国已在前两次履约报告中阐明罢工问题。当停工、怠工事件发生时,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向地方党政、企事业单位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推动化解矛盾。宪法和其他法律都没有禁止罢工的规定。为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公共秩序,中国法律明确规定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罢工,除此之外,中国现行法律没有涉及此类问题。

四.对结论性意见第23段的回应

各国在批准国际公约时根据本国情况就公约条款作出声明或保留,符合国际惯例。中国《宪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有效保障中国工人全面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包括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中国批约时作出的声明表明,中国将继续依据本国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七.第九条: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一.社会保险

中国积极发展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在内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18年底全国参保4.19亿人。截至2017年,全国8万户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参加职工2331万人。

建立覆盖全民、统筹城乡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基本医保覆盖面95%以上。截至2018年底参保人数13.45亿人。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2018年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6692万人,实施门诊和住院救助5361万人次。

大力推进工伤保险,实现更高水平的全覆盖。将煤炭矿山等高风险行业和工程建设行业按项目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畴。截至2018年底,参保人数23868万人,比2014年增加3229万人,年平均增长3.7%。工伤保险年均支出633.8亿元,2014年以来累计为986万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供及时救治、补偿和生活保障。

国家规定,对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3年及以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按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上限标准申领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3.5%,或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达6%时,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2014年起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向不裁员少裁员企业发放稳定岗位补贴。

截至2018年底,全国参加生育保险人数2.04亿人。2017年在12个城市开展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2019年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此外,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已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随着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成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妇女住院分娩也得到更好的保障。

2014年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对适龄人群全覆盖。2014年到2018年底,参保人数从5.01亿人增至近5.24亿人,实际领取待遇人数从1.43亿人增至近1.59亿人,月人均养老金水平从90元增至150元。2017年起实施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支持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到2018年底,2700多万贫困人员享受代缴政策,代缴金额约28.3亿元,约2200万贫困老人领取养老金,4900多人受益。

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14年将农村低保和城市低保统一规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18年底,全国共有城市低保对象605.6万户、1008万人,全年累计支出城市低保资金561.7亿元,城市低保平均标准580元/人/月;全国共有农村低保对象1902.5万户、3519.7万人,全年累计支出农村低保资金1031.6亿元,农村低保平均标准4833元/人/年。将贫困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切实解决低保对象基本医疗、安全住房、义务教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城市“三无”人员救济等城乡“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城乡特困人员482.3万人,其中集中供养95.9万人。

2014年印发《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突破户籍地申请社会救助的限制,实现临时救助“全覆盖”。2018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提高救助可及性和时效性。2018年全国实施临时救助1074.7万人次,累计支出资金121.6亿元。

三.社会互助

2016年正式施行《慈善法》,出台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信托、志愿服务等配套政策,对有关公益慈善捐赠给予税收优惠。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2.8万个。截至2018年底,希望工程累计接受捐赠150.23亿元,资助困难学生594.9万名,援建希望小学20329所。截至2019年3月,全国共有基金会7183个。截至2019年5月,全国共设慈善信托187笔,信托合同规模超21.6亿元。

四.对结论性意见第24条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的回应

中国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编就了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保障安全网,推动世界社保覆盖面拉高11个百分点。截至2018年底,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超过9亿人,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人数超过13亿人,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2.39亿人、1.96亿人、2.04亿人。中国将按照“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八.第十条:对家庭的保护

一.保护婚姻家庭权益

中国前两次履约报告已阐明中国公民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到2020年中国将形成统一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正在论证中。

二.加强生育保护

中国积极探索构建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促进生育政策和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2013年以来先后实施单独两孩、全面两孩政策,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加强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监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施“关爱青少年生殖健康综合试点项目”,预防并减少非意愿妊娠的发生。积极开展再生育技术服务,为高龄、高危拟怀孕人群提供咨询、生育力评价、孕期保健等服务,提高育龄人群生殖健康水平。

三.保护儿童权益

(一)禁止雇用童工

《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劳动法》对禁止雇用童工的相关规定已在前两次履约报告中阐明。中国积极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整治非法用工等专项行动。对强迫劳动、以职业介绍为幌子拐卖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儿童就学,控辍保学,从源头上遏止童工产生。

(二)保护儿童的国家行动计划

将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纳入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和“十三五”规划。制定实施三轮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期评估中显示实施顺利。各省(区、市)将儿童发展目标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11个政府部门将儿童发展纲要指标纳入本单位“十三五”专项规划。

四.保护儿童免遭各种形式的暴力和剥削

制定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儿童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制度。颁布实施《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依据。《刑事诉讼法》增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刑法修正案(九)》废除嫖宿幼女罪罪名,对相关行为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删除对收买儿童行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增设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加大对虐待、拐卖、性侵儿童犯罪的惩治力度。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强化儿童监护制度。《民法总则》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出台《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健全儿童福利机构功能,对无法回归家庭的儿童实现兜底监护。

在执法和司法中突出对儿童的特殊保护。制定《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打击操纵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操纵胁迫聋哑青少年盗窃等行为。推进少年法庭建设,完善少年审判机制。初步形成四级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体系,依法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确保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依法保护基本人权和个人隐私,为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社区未成年服刑人员创造教育条件。

五.对结论性意见的回应

(一)第25段关于计划生育

上文“生育保护”有关内容已作回应。

(二)第26段关于强制堕胎和绝育

中国政府认真践行对开罗人发大会宣言的承诺,强调实施流引产手术必须坚持安全和自愿原则,遵守计划生育手术常规。因避孕失败导致非意愿妊娠者,医生给予医学指导,并尊重夫妇或个人选择。对于要求终止妊娠者,医疗服务机构为受术者提供安全的服务,保证妇女的身心健康。坚决禁止大月份引产。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中国政府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包括强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强制人工终止妊娠等。对违法行政的行政机关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单位人员,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第27段关于家庭暴力

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加大对受虐待人的保护力度。实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推进庇护救助机构建设,强化落实疑似家庭暴力病例强制报告制度,实行家庭暴力警情快速出警处置。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反家庭暴力案件,2018年发出2154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大力开展反家暴宣传培训,提高反家暴意识与应对能力。

九.第十一条:享有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

一.享有适足生活水准的权利

中国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将经济增长成果惠及广大民众,加大民生保障力度,全面推进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2018年国内生产总值突破90万亿元,居民消费价格保持较低水平,最终消费支出贡献率达76.2%。2014-2018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年增长率分别为8.0%、7.4%、6.3%、7.3%、6.5%,形成世界上人口最多的中等收入群体。

大力推进精准扶贫。2014-2018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专项扶贫资金3400多亿元。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从2014年底的7017万人减少到2018年底的1660万人,贫困发生率从7.2%降至1.7%。到2020年中国将实现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提前10年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减贫目标。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提出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劳动就业创业、基本社会保险、基本医疗卫生、基本社会服务、基本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教育、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等八个领域指标。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城乡融合发展。在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建设美丽乡村家园,保护和传承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积极参与减贫国际交流,举办“减贫与发展高层论坛”“中国-东盟社会发展与减贫论坛”“中非合作论坛-减贫与发展会议”等。与亚、非、拉有关国家签署减贫合作谅解备忘录,积极参与减贫领域澜沧江-湄公河合作。2014-2018年举办减贫领域援外培训班76期,覆盖109个国家2295人。

二.获得适当住房的权利

重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2014-2018年,中央政府安排下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1万多亿元,对保障性住房用地实现优先供应、应保尽保,全国开工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3300多万套。加大公租房实物供应力度,推进公租房租赁补贴。截至2018年底,3700多万困难群众住进公租房,累计近2200万困难群众领取租赁补贴。

三.享有足够粮食的权利

中国政府采取系列举措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粮食产量自2012年以来保持在6亿吨以上。用不到世界10%的耕地,生产世界1/4的粮食,养活世界1/5的人口。2014-2018年,粮食产量由6.40亿吨增至6.58亿吨。2018年,油料、糖料、水果、肉类、禽蛋、牛奶和水产品产量分别达3439.0万吨、1.20亿吨、8517.0万吨、3128.0万吨、3075.0万吨和6469.0万吨,人均粮食、油料的占有量分别达471公斤、24.6公斤。2017年,水果产量2.52亿吨。

四.对结论性意见的回应

(一)第28段关于扶贫

以上内容已作出回应。

(二)第29段关于粮食权及食品安全

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推进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连续5年保持在96%以上,2018年监测合格率达97.8%,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修订《食品安全法》,组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针对食品中农兽药“违禁超限”使用、添加剂“两超一非”、制假售假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2017年各类食品抽检合格率总体达到97.6%,比2014年提高3个百分点。

(三)第30段关于强制搬迁

中国高度重视房屋征收法治建设,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第31段关于农民和游牧民非自愿搬迁

对农民和游牧民搬迁,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基础设施或城镇建设需要,二是扶贫搬迁或生态移民。

对于第一种情形,《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作出详细规定。土地征收前,通过听证等方式,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土地征收后,通过公告等方式,确保所有被征地农民知晓补偿安置相关情况,告知法律救济渠道。按法律规定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市、县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留地、留物业等安置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对于第二种情形,对由于扶贫和生态原因需农民和游牧民进行搬迁或移民的,中国实行专项管理,有明确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细致和规范的法律程序,有充足的安置资金,可以确保搬迁农民和游牧民“愿意搬走、乐意住下”。

十.第十二条:健康权

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制定实施《“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以建立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目标,保证每个公民公平地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2017年财政医疗卫生支出14451亿元。2018年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490元,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比重降至28.8%。居民就医负担有所减轻,用较少投入取得较高健康绩效,得到世界卫生组织、世界银行的高度评价。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2014年以来救治77.5万人。制定“大病(如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部分癌症)集中救治一批、慢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和重病兜底保障一批”等精准扶贫措施,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制定《“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等,提出“三步走”的目标,即到2020年,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主要健康指标居于中高收入国家前列;到2030年,促进全民健康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主要健康指标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到2050年,建成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相适应的健康国家。

加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投入力度。2014-2018年,中央投资从230亿元增加到240亿元,中西部地区投资占比超过91%,中央投资的82%用于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164.7亿元,支持全国8.8万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基本建立以提供基本医疗为主、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村村有卫生室、乡乡有卫生院、每个街道有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4%以上的居民15分钟内能到达最近的医疗点。居民健康水平总体优于中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城乡差距不断缩小。2017年,人均预期寿命提升至76.7岁。

推行覆盖全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孕产妇和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分别达91.6%和91.1%,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达82.7%。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平均报告时间4个小时。

2014年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招收规模从5万人逐步增加到7万人。2016年启动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工作。推进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改革。通过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转岗培训、定向免费培养等,加快壮大全科、儿科医生队伍。

2015年起,中央财政每年投入14亿元,为所有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免费为所有发现的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2018年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99%以上;艾滋病母婴传播率降至4.5%。

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增至685种,突出常见病、慢性病以及负担重、危害大疾病和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基本用药需求,注重儿童等特殊人群用药。

三.特殊群体健康服务

积极推进医养结合,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养老服务。加快推进护理服务业改革发展,增加老年护理服务供给,助推健康老龄化。

加强残疾预防与残疾人康复服务。2018年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2014-2018年,全国超过3100万人(次)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实施面向贫困人口的健康扶贫工程。2016-2018年中央累计安排专项投资618.2亿元支持贫困地区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全国963家三级医院承担对口帮扶任务,对1180家贫困县县级医院实现帮扶全覆盖。

四.妇女儿童健康权利

不断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免费提供基本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服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预防母婴传播、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农村妇女孕产期保健服务。2018年孕产妇死亡率降至18.3/10万。2017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升至99.7%。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地中海贫血防控试点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18年,婴儿死亡率降至6.1‰,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降至8.4‰,提前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

五.环境卫生

中国把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2018年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修正案,修订《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定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行动计划,严格生态环境执法,大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打击非法排污行为,完善生态环境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履行多边环境协定,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与2013年相比,2017年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下降22.7%,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分别下降39.6%、34.3%、27.7%,北京市PM2.5平均浓度下降34.8%,珠三角区域PM2.5平均浓度连续三年稳定达标。

六.对结论性意见的回应

(一)第32段关于污染、生态恶化

以上内容已作出回应。

(二)第33段关于健康权

以上内容已作出回应。

(三)第34段关于歧视艾滋病感染者

中国重视保护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各项权利,坚决反对任何歧视行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国依法保护外籍感染者来华入境、居住和居留权利。

国家要求各医疗机构严格落实首诊(问)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不具备诊疗条件的,要及时转诊至定点医院,或由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对推诿或者拒绝诊治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困难与挑战

由于工业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疾病谱、生态环境、生活方式变化,中国仍面临多重疾病威胁并存、多种健康影响因素交织的复杂局面。同时,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和健康观念增强,人民群众对健康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持续增长,呈多层次、多元化、个性化特征。中国既面对着发达国家面临的健康问题,也面对着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健康问题。

中国将继续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推动卫生健康事业全面发展。

十一.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受教育权

一.保障人人有受教育权

关于国家对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已在前两次履约报告中阐述。

中国教育规模居世界首位,全面普及免费九年义务教育。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2014年以来,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持续超过4%。2018年全国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99.95%,初中毛入学率100.9%,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94.2%。

2014-2017年,中央财政投入1620多亿元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惠及6000多万学生。2018年中央财政教育转移支付80%用于中西部农村和贫困地区。

将1400余万随迁子女纳入“两免一补”(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达80%。

通过特教学校就读、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等解决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问题。2014年起连续实施两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超过90%。

充分保障少数民族接受教育的权利。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部分民族地区实现十五年免费教育。通过开设少数民族语言课程、翻译教材、双语教学、统一升学考试内容等,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在主流教育范围内接受同标准教育。实施少数民族高考加分优惠政策、“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单独定向招生,举办内地西藏、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保障少数民族学生享有优质教育的机会。

二.控辍保学

完善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和行政督促复学机制,实行精准化帮扶。通过“三免一补”(免课本费、免杂费、免文具费,对小学半寄宿制学生和初中困难学生生活给予补助)、“三包”(包吃、包住、包学习费用)、大学生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等,建立从学前、中小学到高等教育的资助政策体系。建立“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比对核查机制,切实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三.义务教育标准城乡统一

加快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教师编制、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和“两免一补”政策全覆盖,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壁垒,着力解决义务教育“乡村弱”和“城镇挤”问题,推动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截至2018年底,全国2717个县通过了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占比达92.7%。

四.高中阶段教育普及

国家提出到2020年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全国、各省(区、市)毛入学率均达90%以上等目标。实施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项目和普通高中改造计划,落实国家扶困助学政策。截至2018年底,全国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88.8%,26个省份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超过90%,中西部贫困地区尤其是集中连片特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不断提升。资助普通高中学生6870.07万人次,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覆盖面达到在校生的20%,西部地区达到30%。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促进西部地区提升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加速提供农村职业教育基本服务和基础设施。发挥职业教育在精准脱贫中的特殊优势。落实中、高职国家资助政策,中职免学费覆盖近90%,助学金覆盖30%以上,高职奖学金覆盖近30%,助学金覆盖25%以上。

五.中高考改革

2014年以来的中高考改革,对农村学生、随迁子女等特殊群体给予高度关注。

中考改革方面,实行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招生名额适当向农村初中倾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的政策措施,各省在制定地方中考改革实施意见时,将进城务工随迁子女群体作为重要内容予以充分考虑。

高考改革方面,继续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在东部地区高校安排专门招生名额面向中西部地区招生,累计招收百万人;继续实施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安排一定比例名额招收边远、贫困、民族地区优秀农村学生,累计录取学生47万余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和升学考试的政策措施。

六.高等教育大众化

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持续提升。相较2014年,2018年高考招生规模从721万人增加到791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从37.5%提高到48.1%,在学总规模从3559万人增加到3833万人。截至2018年,全国共有高等学校2940所,其中普通本科高校1245所,在校生1697万人。高等教育全面进入后大众化阶段,即将迈入普及化阶段,区域布局结构、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类型层次结构不断优化。

七.对结论性意见第35段关于教育权的回应

以上内容已作出回应。

八.困难和挑战

当前,中国教育事业还面临着教育资源城乡配置不平衡不充分、贫困地区教育基础薄弱、部分贫困地区初中生辍学现象突出、学前教育普惠性资源不足、部分中西部省份高中阶段教育资源不足、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发展不够协调、特殊教育水平有待提升等问题。

中国将继续落实《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不断发展教育事业,努力提供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十二.第十五条: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技进步的权利

一.文化权

(一)提高文化生活可及性

2017年、2018年实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图书馆法。将文化产业发展纳入国家整体发展战略,不断加大投入。2014-2017年,全国文化事业费由583.44亿元增至855.80亿元,年均增长13.6%。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初步形成,基本实现“县县有图书馆、文化馆,乡乡有文化站”。2017年全国居民人均文化娱乐消费支出850元,比2013年增长47.3%。

2015年起实施“贫困地区百县万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示范工程”和“贫困地区民族自治县、边境县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覆盖工程”。“十三五”期间,按照2万元/个的标准为贫困地区村文化活动室配置基本文化设备。

截至2017年,全国共建成少儿图书馆122个,总流通3168万人次。2015年以来启动3批全国文化系统老年大学规范化建设试点,截至2017年底共有老年大学865所。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多样性

2014年以来中央财政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43.92亿元。国务院批准公布4批共1372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3068名,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16432名。2016年起国家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的标准,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予以资助。推动非遗保护与精准扶贫相结合。

(三)保护创作人员利益

2013年到2017年全国国有院团财政补贴分别为101亿元、111亿元、125亿元、134亿元、144亿元,年均增长9.9%。截至2017年底,国家艺术基金累计投入26.22亿元,累计资助项目3089项。加强文化市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持续开展网络文化市场集中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建设

依法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有关情况已在第二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经社文权利得以充分实现”对第14段结论性意见回应部分阐述。补充以下:

定期举办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传统体育运动会、戏剧会演、声乐舞蹈曲艺展演、文学创作“骏马奖”评奖活动等各类活动,发起中国少数民族电影工程。截至2016年,民族自治地方建有图书馆766个,博物馆520个,文物保护管理机构1523个,文物事业机构2043个。

2017年,全国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译制时间分别达到12.2万小时、4.2万小时,全国11个少数民族语言节目译制中心共完成1104部次影片的民族语译制工作。中央电台5种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全国新闻联播》节目上线播出。

(五)加强文化领域国际交流

中国同157个国家签署文化合作协定,在各大洲举办中国文化年(节)等大型文化交流活动,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战略性合作,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文化交流与合作。共设立37个海外中国文化中心,2014年以来建成新加坡、比利时、坦桑尼亚、新西兰、斐济、拉脱维亚、摩洛哥等文化中心。

二.涉及科技的权利

依法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自由,保护科学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实施《“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

“十二五”以来,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总量、研发投入强度逐年上升。2017年研发经费总量17606.1亿元,研发投入强度连续五年超过2%。积极发展科学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已与114个国家签订了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

大力开展群众性科普活动。2017年,中国共有科普场馆1439个,科普专职人员22.7万人,举办科普(技)讲座88.01万次,举办科普(技)竞赛4.89万次,参加各类科普活动的人数共计7.71亿人次。

三.知识产权保护

成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推行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以解决商标、专利分头管理和重复执法问题,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修制定《商标评审规则》《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专利审查指南》《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商标网上申请暂行规定》《专利代理条例》等。开展《商标法》第四次修改准备工作,启动配套部门规章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2018年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量分别为154.2万件、207.2万件、70.9万件,同比增长11.6%、22.8%、12.7%;受理商标注册申请737.1万件,同比增长28.2%;商标注册审理量804.3万件,同比增长89.2%。

2017年办理商标监管执法案件30130件,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72件;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案件5839件,罚没金额6803万元。2018年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77276件,同比增长15.9%。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2019年1月1日正式设立。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底设立。

四.对结论性意见的回应

(一)第36段关于少数民族文化权利

以上内容已作出回应。

(二)第37段关于言论和新闻自由

中国依法保障公民言论、出版自由,重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依法处理妨碍、阻挠记者开展正常采访报道的行为。同时,新闻媒体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中国现有各类电台电视台近2600座,报纸近2000种,期刊10000余种。中国不存在新闻审查制度,新闻媒体报道什么、怎么报道,由媒体负责人决定。

中国依法管理互联网,网民充分享有互联网带来的自由和便利。截至2018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为8.29亿人。

中国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惩处。某些境外网站刊登违反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内容,中国依法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