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届会议

2009年5月4日至22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塞浦路斯

1.委员会在2009年5月8日举行的第9次和第10次会议(E/C.12/2009/SR. 9和10)上,审议了塞浦路斯提交的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E/C.12/CYP/5)以及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并在2009年5月18日举行的第18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 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该报告的编写大体上符合委员会的准则。然而,委员会对定期报告迟交表示遗憾,委员会请缔约国今后按时提交报告。委员会还表示遗憾的是,没有提供充分资料,说明民间社会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参与编写缔约国报告的情况。

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对问题单所做的全面书面答复,以及与代表团进行的开放和具有建设性的对话,该代表团包括来自不同部委的许多代表。

B.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颁布一些重要立法,其中包括:

2004年的全面反歧视框架;

2002年《男女同种工作或同值工作同等报酬法》、《就业和职业培训男女平等待遇法》以及对《孕产妇法》的修订;

2000年《家庭暴力法》,并设立了家庭暴力行为咨询委员会;

2007年颁布的反贩运人口立法,该立法主要设立了一个国家合作机制,用于识别和保护人口贩运的受害者。

5.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2007年第74号法律(一)设立了儿童权利专员,该机制已经开展了许多宣传活动。

6.委员会欢迎就业部门从2008年10月起向寻求庇护者开放,促进他们为自己及家人争取体面生活的机会。

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打算签署和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C. 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8.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持续的分裂局面是一个主要障碍,使缔约国确保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公约》的能力受到限制。

D. 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全国人权保护协会还不符合有关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巴黎原则”规定。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使全国人权保护协会完全符合“巴黎原则”。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完全纳入国家人权机构的任务,并为该机构的有效运转分配必要资源。

10.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在实际中,对第三国移民、土族塞人和少数民族成员,尤其是对罗姆人和庞提安希腊族人的歧视长期存在。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打击歧视方面的法律和体制机制,但是缺乏反歧视的判例法。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土族塞人申请正式身份文件时仍面临行政和语言方面的障碍。(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关于反歧视法律框架的宣传活动,确保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免费法律援助,使他们能够在缔约国所有适当的法院进行申诉。委员会还建议塞浦路斯政府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克服土族塞人在申请正式身份文件时面临的行政和语言障碍。

11.委员会关切的是,还没有为监察员办公室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资金资源,供其履行新承担的作为反歧视机构的额外职能。(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为新的反歧视机构增拨人力和资金资源,以确保该机构有效履行职能。

12.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虽然2002年进行了法律修订,但是流离失所者身份妇女的子女还是得不到难民身份证,他们只能获得血统证明,该证明无法使他们获得任何福利。(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

委员会敦促塞浦路斯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结束对流离失所者身份妇女的子女的歧视性待遇。

13.委员会对缔约国长期存在实际歧视妇女的现象表示关切,妇女尤其在工作和提升机会方面受到歧视。此外,缔约国的男女薪酬差距仍然是欧盟国家中最高的。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在公共和私人部门的决策层中,妇女的代表性不足。(第三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全面落实2007年至2013年“男女平等国家行动计划”中制定的措施,尤其是旨在提高妇女参加劳动力市场以及担任公职的人数,并确保男女平等待遇,包括同工同酬的措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为促进妇女权利国家机器进一步增拨资金和人力资源,并加强其权威和地位。

14.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第三国移民的就业渠道仍然非常有限,而且仍然遭受劳动剥削和社会隔离,特别是那些从事农耕和在农业部门工作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虽然第三国移民占该岛国人口的比例很高,并且合法居住在该国,但是缔约国还没有采取帮助他们融入社会的有效政策。(第六条和第七条)

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通过增加劳动监察部门的资金和人力资源,确保对移徙工人的就业条款和工作条件进行严格控制。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并采纳和实施帮助合法移徙者融和的有效政策。

15.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充分资料或数据,说明缔约国无证移徙者的情况。在工作条件和工资方面,这些移徙者仍然受到歧视。(第七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无证移徙者的歧视。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促进无证移民的身份正常化,使他们能够充分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缔约国还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无证移民的情况。

16.委员会重申对家庭工人危险处境的关切(E/C.12/1/Add.28,第13段),并指出,对家庭工人更换雇主的限制规定加大了他们的脆弱性,使他们无法对恶劣的工作条件进行报告。(第七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家庭工人的工作条件受到正当监管和审查,使他们享有和其他工人同等的法律保护,包括最低工资的保护。

17.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最低工资不足以使工人及其家庭得到体面的生活水准。(第七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以便确保最低工资能够使工人及其家人享有体面的生活水准,并确保有效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18.委员会对阻碍第三国移民和寻求庇护者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尤其是社会保障权和家人团聚权的行政障碍表示关切。委员会极为表关切的是,存在大量有特别需求的寻求庇护者无法获得提供给塞浦路斯国民和欧盟公民的必要专门医疗服务的情况。(第九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为寻求庇护者和第三国移民提供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免费法律援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不再向寻求庇护者,尤其是无家可归者强加非法律规定的条件,导致他们无法享受其应有的社会保障权。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有特殊医疗需求的寻求庇护者能够获得专门医疗服务和有针对性的福利和设施,以尽早查明酷刑的受害者并帮助他们进行恢复。

19.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在缔约国,针对妇女和儿童的家庭暴力仍然十分普遍,这类暴力事件经常得不到报告。(第十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纳有效战略,打击家庭暴力,并为落实这一战略分配必要的人力和资金资源。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资料,说明将家庭暴力案件诉诸法律以及进行惩处的情况。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或面临暴力风险者提供专门庇护所,以保证他们的安全及身心健全。

20.委员会仍然对为性剥削目的贩运妇女的程度深感关切,尽管缔约国已废除便利人口贩运的艺术家签证制度。(第十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严格控制新的工作许可证制度,加大努力将参与贩运人口者绳之以法,并加大保护被贩运妇女的力度。委员会还建议,新的法律规定的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国家合作机制应加强,并付诸实施。

21.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还没有采纳任何具体政策,解决第三国移民和寻求庇护者住房条件不符合标准的问题,缔约国仍认为应由雇主负责提供适当的住房条件。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虽然塞浦路斯政府设立了两个住房项目,但是一些罗姆人家庭的居住条件仍然很差。(第十一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补救行动,改善住房条件,向低收入家庭、弱势群体和被边缘化群体提供更多住房、住房设施、贷款和补贴。在这方面,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根据该建议,缔约国必须表明已独立或通过国际合作采取哪些必要步骤,明确了解在其管辖范围内无家可归和住房条件不足的整体情况。

22.委员会对非正规移民和被拒绝的寻求庇护者在不适当条件下受到长期拘留表示关切。(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只有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才拘留寻求庇护者,并将被拒绝的寻求庇护者和非正规移民的拘留时间严格限制在最短范围内。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拘留移民的条件符合联合国的标准。

23.委员会回顾,过去的结论性意见(E/C.12/1/Add.28 第16段)曾对弱智者和精神疾病患者缺乏适当医疗设施的情况表示关切,这类人常常被转送到老人院或不能满足其特殊需要的机构。(第十二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或其他措施,优先地解决弱智者和精神病患者缺乏医疗机构的问题。委员会还建议进行定期检查,以防止虐待精神病人。

24.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讲土耳其语的塞浦路斯儿童接受母语教育的机会仍然非常有限。(第十三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增加土族塞人儿童接受母语教育的机会。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加大努力,确保学校教育满足多元社会的需要,并修改学校课程,纳入更多有关塞浦路斯各社区和少数民族对缔约国历史作出贡献的内容。

25.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教育部2004年发布的一份通知要求,所有的学校必须向移民主管部门报告申请入学的外国儿童父母的详细联系资料。委员会认为,2004年的这一通知导致对移民儿童的直接或间接歧视,阻碍他们接受教育。(第十三条)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受教育权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该意见指出人人必须受教育,特别是被边缘化群体和弱势群体,这一点必须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在事实中切实落实,不得基于任何受到禁止的理由歧视任何人。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考虑撤消该通知。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27.委员会请缔约国向社会各阶层人士广为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将其翻译为塞浦路斯的各种国家语言发表,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执行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继续吸纳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在下次定期报告提交之前进行的全国讨论活动。

2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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