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

2000

2002

2003

2004

2005

每名医生平均相对人口数量

446

385

381

384

375

384

每张病床平均相对人口数量

183

220

229

234

240

266

总出生率 ( 000 )

1 8. 6

1 2. 2

1 1. 1

1 1. 2

1 1. 3

1 0. 9

总死亡率 ( 000 )

8. 5

7. 7

7. 3

7. 2

7. 1

7. 2

婴儿死亡率 ( 000 )

10

5. 6

4. 7

4. 1

3. 5

4. 6

出生时预期寿命

7 6. 9

7 8. 6 ( 2001 年 1 月 )

7 9. 2

7 9. 4

资料来源:统计数据署。

基尼家庭系数与人均收入及开支

1997

2003

2004

基尼系数

0.29

0.27

0.29*

资料来源:1997年和2003年是根据1996/1997年家庭收入和开支调查的结果计算的,2004年是根据欧盟――收入和生活条件调查的结果计算的。

*欧盟――收入和生活条件调查第一轮调查结果。

2.适足食物权

(a)请概述适足食物权在贵国的落实程度。说明这方面现有资料的来源,包括营养状况调查和安排的其他监测工作。

271.在塞浦路斯见不到饥饿现象。如上述第1(c)段所提到的,2006年《公共援助和服务法》(L.95(I)(2006)通过向没有足够资源满足法定基本需求和特殊需求的人提供财政资源和/或社会服务,从而确保体面生活水平权。

272.塞浦路斯居民中存在着不平衡的饮食摄入情况。这部分是由于塞浦路斯迅速的经济增长和居民每年人均收入的增长,部分是由于居民缺少关于卫生和营养的教育。高量的动物蛋白、饱和脂肪和胆固醇摄入以及低量的植物和水果摄入与高胆固醇及很可能高氧化低密度脂蛋白有关。超过建议标准的高能源摄入,加上大约80%人口的缺少锻炼,导致肥胖率高。

273.关于卫生教育,卫生部发起并开展了很多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活动。卫生部每年有60,000美元预算用于营养问题的卫生教育。这主要用于编制电视节目。一些非政府组织也参与了这一工作;他们开展自己的卫生教育活动,其中有消费者协会、防癌协会、肥胖病人协会等等。

(b)请提供详细的资料(包括按不同地理区域分列的统计数据),介绍贵国存在的饥饿和(或)营养不良的程度。这项资料应具体述及下列问题:

(一)特别脆弱或处境不利群体,包括如下群体的情况:

无地农民

边缘化农民

农业工人

农村失业人员

城市失业人员

城市贫民

移徙工人

土著人民

儿童

老年人

其他特别受影响群体

274.在塞浦路斯没有观察到这类情况。

(二)上述每一群体中男女处境的任何显著差别;

275.不适用。

(三)上述每一群体的情况过去五年来发生的变化。

276.不适用。

(c)报告期内,在国家政策、法律和惯例方面是否发生过任何变化,影响这些群体和部门或在贫困地区内获得适足食物的机会?如果发生过,请说明这种变化情况,并评价其影响。

277.不适用。

(d)请指出贵国政府认为须采取什么措施保证上述每一个脆弱群体或处境不利群体和贫困地区能得到适足食物和全面落实男女均应享有的食物权。指出已采取的措施并具体规定不同时间衡量这方面成就的目标和营养基准。

278.不适用。

(e)请指出通过充分利用科学技术知识改进食物的生产、保存和分配方法等措施怎样有助于或妨碍适足食物权的落实。请阐明这些措施对生态可持续性和食物生产资源的保护及保存的影响。

279.不适用。

(f)请指出采取了哪些措施传播有关营养原则的知识,并具体说明社会中是否有任何突出的群体或部门似乎缺乏这种知识。

280.不适用。

(g)请介绍贵国政府参照《公约》第六至八条,为保证高效利用土地制度增进户级食物保障、又不影响到城乡两地人的尊严而采取的任何土地改革措施。请说明所采取的措施:

(一)就此进行立法;

281.不适用。

(二)就此执行现行法律。

282.不适用。

(三)通过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促进监督。

283.不适用。

(h)请介绍和评价贵国政府既考虑到食物进口国又考虑到食物出口国的问题,为保证食物生产和贸易两个方面分配公平或为按需保障世界食物供应而采取的措施。

284.不适用。

3.适足住房权

(a)请提供有关贵国住房情况的详细统计资料。

285.在过去十年中,塞浦路斯的住房情况得到了相当的改善。根据2001年的人口普查,住房存量是293,985套,家庭总数是223,790户,平均每家3.06人(即每家1.31套住房或每1,000人有429套住房)。在绝大多数人居住的全部居住区,292,934套是常规住宅,76%的全部住宅有人居住,而剩余的是空房。

286.塞浦路斯有着各种类型的常规民居建筑,比如独立房屋,半独立或复式房屋、连栋房屋、有院房屋和公寓套间。常规住宅的流行建筑类型是独立房屋。独立房屋有124,526栋,占42.5%;半独立或复式房屋有47,752栋,占16.3%;公寓套间有60,042套,占20.5%;连栋房屋住宅有28,605栋,占9.8%。半居住用建筑中的住宅是21,844套,占7.5%;有院房屋有9,519栋,占3.3%。

287.有人居住的常规住宅平均规模是每套5.4个房间,而每间平均人数是0.58。根据这两个指数,显然在过去几十年中,居民住房条件已经相当改善。

(b)请提供详细资料介绍贵国社会中住房方面处于弱势和处境不利的群体。具体指出:

(一)无家可归的个人和家庭数目;

288.塞浦路斯可以说完全不存在无家可归的现象。根据广泛调查居民生活条件的2001年人口普查,没有一家或一人没有永久性的住所,即露宿户外或到处流浪。

(二)目前住房不足、诸如用水、(如果必要)取暖、废物处理、公共卫生设施、用电、邮政等基本条件不便(如果你认为这些条件与贵国有关)的个人和家庭数目。列入那些住房过于拥挤、潮湿、结构不安全或其他居住条件影响健康的人数;

289.几乎所有的住房都提供基本的设施,比如水、电、盆浴或淋浴、供暖等等。有人住房中的设施如下:

96.4%在房屋内有冷热水供应,1.8%在房内仅有冷水供应,1.3%有户外(院中)供水,而只有0.4%无供水设施;

96.2%的住房内有冲水厕所,3.4%的住房在户外有这类厕所,而只有0.3%的住房有非冲水式厕所;

95.7%的住房有固定的盆浴或淋浴设施;

93%的住房有单独的厨房,5%有小厨房,1.2%的住房有户外厨房,而只有0.5%的住房无厨房设施;

大多数住房(50.3%)使用电气炉或煤油炉,27.1%的住房使用中央供暖设施,5.4%使用存储加热器,4.8%使用壁炉,9,4%使用固定积热器。

(三)目前被定为居住在“非法”定居点或住房中的人数;

290.尽管可能有少数人住在“非法”定居点,但这一数量微不足道,因此没有记录这些情况。

(四)过去五年内遭逼迁的人数以及目前缺乏防止任意逼迁或任何其他逼迁行为的法律保护的人数;

291.在官方定居点,至今政府没有采取任何逼迁措施。

(五)住房开支超出政府根据支付能力或收入比例规定的承受力的人数;

292.不适用。

(六)申请居所等侯名单上的人数、平均等候时间以及为减少这种名单和协助名单上等房人寻找临时住房而采取的措施;

293.如上所述,住房单位数量在相当的程度上高于全体人口所需的住房量,居民的生活条件达到相当高的标准。除了少数目前租房居住并等待在难民定居点安置的难民户之外,没有人等待住房。

(七)住房使用权类别不同的人数:按社会福利住房或公有住房;私房出租板块;房主自住;“非法”板块等分列。

294.除了政府部门管理的各种住房计划外,2006年《公共援助和服务法》(L.95(I)/2006)规定为房租、按揭利息、城政和其他类似费用、住房维修及额外供暖支付特殊补贴。该法也授权社会服务局局长为那些由于年龄、体弱多病和其他困难而不能自理的人提供或者支付住房、照顾和家庭护理服务。

295.关于2001年人口普查显示的居住情况,房主自住的家庭是152,535户或68.2%,而31,205户或13.9%租房居住。13,654户家庭或6.1%住在免租房,而21,672或9.7%居住在为难民5安置的房产上和在其他难民5 住房计划下居住。剩下的4,724户或2.1%据称根据某些其他特殊安排而居住。

296.可以说塞浦路斯的住房情况现在是相当令人满意的。住房数量明显相当高于全体居民安居所需住的数量,而居民的生活水准相当高。

(c)请提供的资料说明是否存在任何影响落实住房权的法律,包括:

(一)规定住房权内容从而充实这一权利的立法;

297.《塞浦路斯共和国宪法》:

第13条:在全国任何地方生活的自由

第16条:个人住宅不受侵犯

第23条:人人有权取得和拥有任何动产和不动产

(二)诸如住房法令、无家可归人员法令、市政机关法等立法;

《乡镇规划法》(经修订的L.90/1972)

《街道和建筑管理法》(经修订的Cap.96)

《市政法》(经修订的L.111/1985)

《社区法》(经修订的L.86(I)/1999)

(三)有关土地使用、土地分配、土地配给、土地分区、土地上限、包括补偿规定在内的土地征用、包括社团参与程序在内的土地规划等立法;

《乡镇规划法》(经修订的L.90/1972)

《市政法》(经修订的L.111/1985)

《强迫获取财产法》(经修订的L.15/1962)

《不动产(使用权、登记和估价)法》(经修订的Cap.224)

《街道和建筑管理法》(经修订的CAP.96)

(四)关于房客的租期保障权、防御逼迁权、住房资助和租金管制(或津贴)权、能够负担住房费用权等各种权利的立法;

《租金管控法》(经修订的L.23/1985)-参见以下第(七)条

(五)关于建筑规范,建筑条例和标准以及提供基础设施的立法;

《乡镇规划法》(L.90/1972,经修订)

《市政法》(L.111/1985,经修订)

《社区法》(L.86(I)1999,经修订)

《街道和建筑管理法》(Cap.96,经修订)

(六)住房部门禁止一切形式歧视,包括对传统上不受保护的群体的歧视的立法;

298.《平等待遇(种族或族裔血统)法》(L.59(I)/2004)援用了欧洲理事会第2000/43/EC号指令(落实个人之间无论种族或族裔血统的平等待遇),主要规定在商品和服务的享有和供应方面无论种族或族裔血统而平等对待个人。也参考上述对关于《公约》第二条的问题2的答复。由于这一立法较新,已采取措施(比如研讨会,讲课,利用媒体),以开展关于这一问题的公共宣传和教育。

(七)禁止任何形式逼迁的立法;

299.《租金管控法》(经修订的L.23/1983)禁止在租金管控地区内驱逐租用房屋和/或店铺的房客。除非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房租管控法庭的判决和命令而收回这类房产,这些区域在该法的保护之下,比如:

如果房主及其配偶、子女或亲人和依赖其生活的父母合理需要占用住房,并且法院认为这样判决或下令合理。但如果法院在考虑了全部案情之后认为下令和判决会比拒绝下令和判决造成更大的艰辛,则不得作出判决或下令;

如果房主及其配偶或子女占用店铺的需求合理,并且如果他们任何人尚未能够为其生意或为做生意之目的以合理租金获得其他替代店铺,并且法院认为这样判决或下令合理。上述关于住房的规定也适用于这些房产;

(八)从立法上废除或改革有损住房权落实的现行法律

300.不存在这类改革。相反,《租金管控法》(经修订的L.23/1983)的条款充分保护房客不受驱逐。

(九)限制住房和物业投机、特别是当这类投机影响落实社会各阶层住房权时加以限制的立法;

301.不适用。

(十)对那些居住在“非法”板块的人给予合法所有权的立法措施;

302.不适用。

(十一)关于住房和人类住区的环境规划和卫生方面的立法。

303.《乡镇规划法》(经修订的L.90/1972)。

(d)请提供资料介绍为了落实住房权而采取的所有其他措施,包括:

(一)为提倡“扶持战略”以便地方社区性组织和“非正规”部门建设住房和相关服务而采取的措施。这种组织是否能自由作业?是否得到政府的资金?

(二)国家为了建造住房单位、增加建造其他廉租屋而采取的措施;

(三)为了释放闲置、利用不足或使用不当的土地而采取的措施;

(四)国家采取的财政措施,包括住房部或其他有关部委的预算在国民预算中所占百分比的详细资料;

(五)为了确保有关住房和人类住区的国际援助用于满足处境最不利群体的需求而采取的措施;

(六)为了鼓励发展中小型城市中心,特别是在农村进行发展而采取的措施;

(七)主要在开展城市更新方案、振兴工程、地点升级、筹备国际活动(奥林匹克、展览、会议等)、“美丽城市运动”等活动期间所采取的措施,确保居住在或邻近受影响地点的人受到保护免遭逼迁,或保障他们根据相互协议搬进拆迁安置房。

住房方案和政策

304.住房在塞浦路斯是普通家庭生活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一般来说,塞浦路斯的住房条件相当令人满意,反映了大多数居民所享有的较舒适的生活水准。在塞浦路斯实际上不存在无家可归和不卫生条件下过度拥挤之类的严重问题。

305.政府住房政策今天依然着重关注1974年土耳其入侵导致流离失所的居民。但是政府承认住房政策的社会和区域性质,也为某些地区已婚配偶、子女多的大家庭、公共援助领取人员等推出了数起住房方案。所有的方案都导致每家取得一处住房或维修/扩建现有住房。通过这些方案提供的援助形式可以是长期低息贷款、补助、房租补贴等。

306.目前正在落实的各种政府方案如下:

(一)难民住房方案(比如1974年土耳其入侵造成的流离失所人员):

低价住房方案:主要在城区;规定在全面设计的住房地产上建造房屋,适合流离失所家庭的临时安居以及低收入家庭未来作为房产使用。

政府土地上的自助住房方案:主要在郊区和农村地区;在经批准的地区提供有服务设施的建筑地皮,以及向流离失所家庭提供援助金,让他们购买建筑材料,以根据政府提供的工程计划建造自家住房;

私人土地上的自助住房方案:主要在城区提供给拥有建筑地皮和想自建自家房屋的难民家庭,政府提供援助金,仅供购买建筑材料;

房屋或公寓购买方案:主要在城区提供援助金和贷款给那些想从私营部门购买房屋或公寓的流离失所人员家庭,但他们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

在城乡地区修复陈旧或废弃的土耳其-塞浦路斯房屋方案:根据该计划,政府负责修理和维护因1974年土耳其入侵和居民流离失所而导致放弃的现有的土族塞人的老房子,这些房屋经修缮后,如果结构和设施达到令人满意的标准,则提供给移民家庭临时居住,直到合法房主返回。

重建和恢复方案:在城镇中心。根据这一方案,政府负责在状况非常残破的城镇中心翻修和复建小区,修复有价值的现有建筑,并且根据老城现有结构和特点在空地补建新房屋。通过这一方案使地区恢复和振兴,使迫切需要住房的人在适当住房条件下得到安居。

(二)其他住房方案:

为社区低收入家庭划分建筑地皮:将土地划分为社区建筑地皮,然后以非常低的价格卖给收入非常低的阶层;

低收入家庭住房计划:向低收入家庭提供慷慨的补助金和低息贷款,以购买塞浦路斯土地开发公司建造的公寓;

为公共援助领取人员维修房屋而提供的住房方案:向拥有房屋的公共援助领取人员提供补助金,供维修和扩建房屋;

房租补贴:根据收入水平向某些类别的人提供房租补贴(公共援助领取人员和流离失所人员);根据《房租管控法》(经修订的L.23/1983)(第22节),根据申请者的收入,向需要租用永久住所的流离失所人员和其他穷困者提供补贴。根据部长理事会的决定(第44.756号,1996年8月21日),按家庭人口数量,向返回的塞浦路斯公民提供不超过1年的房租补贴。

为购买或建造住所而提供特别补助金(《购买或建造住所特别补助金法》,2006年(L.91(I)/2006)。

307.向购买或建造新房屋作为自己主要或永久住所的人提供特别补助金。

308.适用下述条件:

已经在2004年5月1日之后向有关主管机构申请了建筑物建造许可证

建筑物面积不超过250平方米

建筑物是新的并第一次使用

申请资格标准

申请人必须是年满18岁以上的塞浦路斯公民或永久居住在塞浦路斯共和国的欧盟成员国公民。

309.补助金额取决于住所的类型和面积。受益人领取补助金后有义务将此物业作为其主要和永久住所使用10年。

310. 2001年设立了住房政策署,负责协调和改进现行计划的标准。住房政策署任命了一个标准问题临时委员会,审议政府所有的非难民住房方案,争取统一和改善住房计划的标准和规定。统一住房计划如下:

子女多的大家庭的计划;

农村地区的计划;

缓冲区一带社区的计划;

尼科西亚绿线方案;

关于人口少于200人社区的住房计划。

311.关于促进人口稀少地区改善住房部门以及关于根据其特殊需求(残疾人)向特定群体提供支持的研究已经完成,并且部长会议商定了建议。2007年7月1日采纳了新的统一住房计划。

312.除了上述方案,塞浦路斯土地开发公司(“开发公司”)和住房金融公司也提供住房方案。

塞浦路斯土地开发公司提供的住房方案。

313.塞浦路斯土地开发公司(“开发公司”)建于1980年,为中低收入家庭的需求而提供社会福利住房。除了在城市提供房屋和建房地皮,它还关注那些缺少具有适合住宅开发的基础设施的土地的农村地区。开发公司的范围还包括因邻近接触线而受影响的地区,私营部门不在那里进行住房投资。

314.除了开发公司开展的城市住房项目,计划于2007年还开始建造240个建筑单位。也在缓冲区附近地区购买了土地,将很快开始一个住房项目,以满足这些由于潜在危险而私营部门不愿意投资的敏感地区的需求。

315.开发公司提供合理低价、良好销售条件和信贷融资,继续协助许多否则不得不克服极大困难才能获得体面住房的家庭。

住房金融公司提供的住房

316.住房金融公司建于1980年,负责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贷款。住房金融公司的条例要求所提供的一切贷款应当用于购买、建造、扩建或维修家庭的第一个住房。这些贷款分为三类;(a)住房金融公司批准的贷款;(b)住房金融公司批准的有政府补贴的贷款,以及(c)住房金融公司作为政府信托人提供的政府贷款。另外,公司执行一个“月储蓄计划”,向存款者提供大幅度的免税。住房金融公司在执行政府的住房政策方面发挥一个非常关键的作用。更具体的是,它提供或管理政府贷款计划,特别是上述第二部分提到的“统一住房计划”。

317.对于塞浦路斯非政府控制地区不动产的所有者,平分负担中心署执行有关帮助他们恢复战前偿付能力的计划。中央署通过财政信贷机构,为财产在土耳其占领地区的难民提供不超过75,000塞镑的住房贷款、为非难民提供不超过50,000塞镑的住房贷款,以获取(购买或建造)私有住房作为常居所或改善和扩大这类住所。

318.根据市场利息率,中央署提供的贷款利率有3.5个单位的补贴,偿还付期可达20年,并有2年宽限期只支付利息。

319.与提供贷款相结合的还有:

所有人占用或无法进入的不动产抵押给中央署或;

提供个人保障,或;

如果申请者愿意,可抵押在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控制地区的不动产。

(e)报告期内,在国家政策、法律和惯例方面是否发生过影响适足住房权的变化?如果发生过,请介绍这些变化并评定其影响。

4.请详述第十一条所载权利落实工作的困难和缺点,以及为纠正这种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如果本报告中尚未述及)。

320.参考上一次报告第299段。然而应当指出,自从2003年4月16日,已经部分取消了穿越政府控制地区的限制,但是如欧洲人权法院在塞浦路斯诉土耳其一案中所承认的(2001年5月10日的判决),流离失所人员仍然不能行使返回和住在自己家中以及利用和享有被占领地区财产的权利。

5.请指出国际援助对全面落实第11条所载权利的作用。

321.参考上一次报告第300段。

《公约》第十二条

1.请提供资料介绍贵国人口无论是总体还是社会中不同群体的身心健康情况。这些群体的健康情况多年来有何变化?贵国政府如果最近就贵国的卫生情况向世界卫生组织提出过报告,不妨指出这些报告中的相关部分,而不必在此重复这些资料。

322.参考上一次报告第310(a-c)段。另外,政府的精神建康政策也着重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和欧洲联盟的建议而更新立法、政策和做法。

323.执行上述政策的结果是令人鼓舞的,而普遍认为这是一个成功的努力。

324.这由下述事实证明:

入住精神病院的人数正在下降。从1988年的563人降到2006年的367人;

参考上一次报告第302段;

1988年12月31日的病人数量是598人,而2006年6月31日的病人数量是122人。显然,精神健康改革的新时期不可避免地改善了塞浦路斯精神卫生保健的服务。

325.制定《精神病人治疗及其权利保护法》(经修改的L.77(I)/1997),为精神病人的治疗和保护及权利作出规定,构成了一个主要的进展。它还规定设立精神健康委员会,负有下述责任:

监测法律的执行情况并采纳任何必要的修订;

监测各精神病中心,以确保它们在建筑、设施、人员和满足病人权利方面符合最低标准;

接收一切关于非自愿入院的资料,并在某些情况下批准继续住院或不住院;

审议病人、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的申诉并据之采取行动。

326.目前,政府服务部门在塞浦路斯政府控制区的所有城镇中提供精神卫生保健。这一保健是通过当地设立的精神健康设施而提供的,根据当地居民的需求而逐渐和稳定地扩大和改善其作用。

327.这类设施包括:

总医院的精神病诊所:尼科西亚总医院,2005年有22张病床利马索尔总医院,1980年设立,2005年有24张病床。

门诊部门:

328.在2006年,19个门诊部门提供精神健康治疗。精神病人的总数是50,813。

阿沙拉萨医院

840

拉纳卡 门诊部

7 530

利马索尔 门诊部

15 169

帕福斯 门诊部

1 577

尼科西亚 总医院

6 618

帕拉利姆尼 门诊部

2 006

波利斯 Chrysochous 门诊部

190

圣多米迪奥斯门诊部

1 087

阿格兰齐亚 门诊部

2 003

阿西埃努 门诊部

448

达利门诊部

591

埃夫里胡 门诊部

120

凯马克里门诊部

1 867

科菲诺门诊部

744

拉奇亚 门诊部

812

精神病诊所 ( NGH ) 门诊部

2 549

佩都拉斯门诊部

36

斯特罗沃洛斯门诊部

6 094

拉卡塔米亚门诊部

572

总 数

50 813

资料来源:卫生部医务司

(c)1977年设立的社区精神病护理。2006年的社区精神病服务提供67名护士,具体如下:

尼科西亚:33

利马索尔:11

拉纳卡:17

帕福斯:6

329.这些护士负责照顾以下1,620名病人:

尼科西亚:841

利马索尔:320

拉纳卡:321

帕福斯:138

330.除了上一次报告所提供的资料,还建立了以下中心:

1.拉纳卡的日诊精神病部门。

2.尼科西亚 B区的日诊精神病部门。

3.阿格兰齐亚的社区日诊中心。

4.拉奇亚市区咨询中心。

5.拉纳卡老医院的社区精神卫生服务中心。

6.尼科西亚的职业康复中心。

7.尼科西亚的PERSEAS毒品预防中心。

8.托克索蒂斯的吸毒拉奇亚治疗中心(与尼科西亚反毒品协会合作)。

2.请指出贵国是否有国家卫生政策。请指出是否已承诺采取卫生组织的初级卫生保健方针,作为贵国卫生政策的一部分。如果有承诺,又采取了哪些措施实施初级卫生保健?

331.目前的卫生保健制度是混合制度,包括政府医院、初级卫生保健设施、其他公共卫生机构和私人卫生保健提供商,根据医生/病人的各自关系和病人的支付能力而融资。

332.公共卫生服务局的资金来自普遍税收、共同支付和收费,为65%-70%的人口免费,5%-10%的人口减价收费。通过公共卫生服务局向公共部门雇员提供免费卫生保健,无论其收入如何。剩余的人口分为两类:有资格享有免费保健者(拥有4个或更多儿童的家庭、严重残疾人员、贫困者),和有资格享有减价保健者(根据收入水平和家庭成员人数)。

333.根据2000年和2002年的《政府医疗机构和服务设施一般条例》,向下述指定的居民类别提供医疗保健:

(a)免费:

共和国总统;

部长理事会成员;

议会议员;

公务委员会和公共教育委员会的主席和成员;

在职和退休的公务员,教育部门、警察及军队的成员;

在政府医院受培训的医生;

上述各类人的家属;

有4个或4个以上儿童的家庭成员;

塞浦路斯大学和某些其他国立教育机构的学生;

战争养老金领取人员;

公共援助领取人员;

年收入不超过9,000塞镑的单身人士和年收入不超过18,000塞镑(每一儿童家属则增加1,000塞镑)家庭的成员;

某些(17种)慢性病患者。

免费向条例所规定的其他类型病人(10)提供一些服务(药品、化验)。

334.也应当指出,急救治疗在公共医院对人人免费,母婴卫生服务(疫苗、扫描、卫生教育和咨询等)在使用时也对人人免费提供。

(b)减价费用:

年收入在9,001塞镑和12,000塞镑之间的单身个人。

年收入在18,001塞镑和22,000塞镑之间(每一儿童家属则增加1000塞镑)家庭的成员。

335.上述(a)和(b)类以外的人可随时利用政府医疗服务抵消规定的费用。根据收入的情况,可以对住院病人的昂贵治疗减价。

336.医疗保健包括:参考上一次报告第112段。

费用分担

337.有权享受免费医疗保健者,除65岁以上者外,每次门诊看病付一塞镑。

338.由于身份而有资格享受免费医疗者(国家官员、公务员等)每日为住院治疗分别支付10塞镑、5塞镑和3塞镑(根据一级、二级和三级病房的情况)。

339.有资格享有减价医疗保健者支付50%的全费。

340.医疗保健的宗旨:参考上一次报告第114段。

341.私营卫生服务机构由病人直接付款或通过职业医疗基金而融资。涵盖面不普遍,而卫生保健提供的益处是手段测试性的(除上述提到的类别外)。没有资格享受免费或减价保健的个人购买私营健康服务和直接付款。

342.目前没有把关制度,因此病人自由选择医生。公共部门医生是领工资的雇员,而私人医生基本上不受管控,以付费服务为基础收取报酬。

343.自从塞浦路斯加入欧洲联盟,实施欧共体第1408/71、574/72和859/03号条例,提供类似的福利,以便利病人和跨界工作人员的流动。

344.根据欧盟条例,可以在塞浦路斯为来自欧盟其他成员国的人提供卫生保健。提供的卫生保健与塞浦路斯公民等同,而且在塞浦路斯政府任何医疗机构都有。

345.为了在塞浦路斯享有卫生保健,欧洲人和欧洲经济区公民必须首先拥有一个适当的电子表格或本成员国的欧洲医疗保险卡。

346.根据《难民法》(经修订的L.6(I)/2000),避难申请人员和获得承认的难民也有资格与塞浦路斯国民同等地进入政府医疗机构。

347.目前的卫生保健制度长久以来被批评为服务设施分散、缺少公共和私人医疗部门之间的合作、在财政方面不平等以及普遍不能够满足居民的期望。

348.根据对卫生保健体系严重的结构性和融资困难的了解,已经于2001年通过了关于《国家保健计划》的立法,旨在2008年落实。改革的主要特点如下:

以居住区为基础普遍涵盖居民;

通过以收入相关的三方保费为基础的保险计划融资;

自由选择私营和公营部门的供应商;

将卫生保健的服务提供与融资分开;

由独立的公法医疗保险组织管理《国家保健计划》;

采用转诊制度和经非专科医生的义务性就诊,以加强初级卫生保健;

议会已经颁布了《患者权利法》,而患者通过每一所医院设立的患者福利委员会参与决策。患者对医生和医院的选择目前仅限于公共部门,但是将以采用《国家保健计划》,在公共或私营医院经转诊而自由选择非专科医生来解决。

349. 2006年,医疗保险组织致力于制定战略,迈入《国家保健计划》的执行阶段。

350.计划的目的是提供高质量的卫生保健,从而确保团结一致、涵盖面普遍和资金的可持续性。

351.通过国家医疗保险计划融资,卫生保健可望通过强制性缴付保险保费得到保障,将向全人口提供全面公平获得卫生保健的机会,并在公私两部门的关系中引进竞争原则,公共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和质量可望得到改善。

352.预计新的计划将于2008年全面铺开。

353.塞浦路斯已经采纳在Alma-Ata制定的关于初级卫生保健的全部原则,并正在通过落实各种有关战略而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关于详情,参考上一次报告第311段。

3.请指出贵国用于卫生的费用在民总值及国家和(或)区域预算中占多大百分比。这些资源中拨给初级卫生保健的占多大百分比?与5年前和10年前相比如何?

354.塞浦路斯的卫生开支正在稳步增加。卫生总体开支在1998年构成国民生产总值的5.6%,在2001年构成5.7%,2005年构成6.4%。

4.请尽可能提供卫生组织就下列问题规定的统计指标的数字:

(a)婴儿死亡率(除了全国数值外,请按性别、城市/农村区分、而且如可能请按社会――经济群体或族裔群体以及地理区域分类提供。请列入国家对城市/农村及其他分区的定义)。

355. 2005年的婴儿死亡率是每千次分娩的4.6(按国际标准,这是非常令人满意的)。

(b)用水安全的人口(请按城市/农村分列);

356.百分之百的居民享有安全供水。

(c)能用上适当的排泄物处置设施的人口(请按城市/农村分列);

357.根据2001年人口普查,99.6%的住房有室内和室外冲水厕所(城市99%,农村99.2%);剩下的0.3%有坑形厕所。

(d)接种过白喉、百日咳、破伤疯、麻疹、脊椎灰白质类和结核疫苗的婴儿数目(请按城市/农村和性别分列)。

358.婴儿接种白喉、百日咳、破伤疯、麻疹、脊椎灰白质类和结核免疫。2006年开展的调查表明,96.9%的婴儿接种了第三次白喉、百日咳、破伤疯和脊椎灰白质类疫苗;87%的婴儿接种了麻疹疫苗。结核不再是一个健康问题。因此,结核疫苗没有包括在国家免疫计划中。

(e)预期寿命(请按城市/农村、社会经济群体和性别分列)。

359. 2004/2005年的出生时预期寿命是男性77年,女性81.7年。

(f)常见疾患和伤病能在1小时步行或行程范围内得到受过培训、常备20种基本药品的人员治疗的在人口中所占百分比。

360.参考上一次报告第317段。

(g)孕妇在妊娠期间能得到受过训练人员护理的比例和得到这种人员接生的比例。请提供关于产前和产后的产妇死亡率数字。

361. 2000年6月免疫涵盖面调查表明,百分之百的怀孕妇女得到受过培训人员的产前护理。所有的分娩都在私营或公共诊所进行,由产科医生和产科医生监督下的助产士实施。另外,高标准的卫生确保在分娩之前、期间和之后预防感染。2005年的产妇死亡率估计是每千次分娩的0.1。

(h)能得到受过训练人员护理的婴儿的比例(请按城市/农村和社会-经济群体分列(f)至(h)统计指标的分类数字)。

362.享有受过培训人员护理的婴儿比例是百分之百。

5.通过对第4段使用的统计指标的分析或其他方式能否觉察到贵国有群体的健康状况远较大多数人口糟糕?请尽可能确切地说明是什么样的群体,并作详细论述。贵国是否有哪些地理区域的人口健康比较糟糕?

363.不适用。

(a)报告期内,国家政策、法律和惯例是否发生过任何变化,对这些群体或地区的健康状况造成不良影响?如果发生过,请说明这些变化及其影响。

364.不适用。

(b)请指出贵国政府认为须采取哪些措施改善这些脆弱群体和处境不利群体或这种贫困地区的身心健康状况。

365.不适用。

(c)请说明贵国政府为实现这种改善而尽其现有资源采取的政策措施。指出有时间进度的衡量这方面成就的目标和基准。

366.不适用。

(d)请说明这些措施对审议中的脆弱群体和处境不利群体的健康状况或贫困地区的作用并报告这种措施的成功之处及其问题和缺点。

367.不适用。

(e)请说明贵国政府为减少死胎率、婴儿死亡率和让儿童健康发育所采取的措施。

368.参考上一次报告第326-328段。

(f)请列出贵国政府为全面改善环境和工业卫生而采取的措施。

369.参考上一次报告第329段。

(g)请说明贵国政府为防止、治疗和控制流行病、地方性流行病、职业病等疾病所采取的措施。

370.参考上一次报告第331-335段。

(h)请说明贵国政府为保障患病时人人都能得到医疗服务和医护人员的协助而采取的措施。

371.参考上一次报告第336段。

(i)请说明(e)至(h)分段中所列措施对贵国社会中的脆弱群体和处境不利群体以及任何贫穷地区的情况的影响。请报告困难和失败之处及各种积极成果。

372.不适用。

6.请指出贵国政府为确保老年人保健费用的增加不至于危害到这些人的健康权而采取的措施。

373.卫生部为老年人的卫生保健实施一个10年行动计划,并为老年人制订卫生保健服务(2005-2014)。2005年设立了一个执行委员会,并为第一阶段的执行工作(2005-2007年)确定了4项重点。包括:(1)以医疗专业人员充实康复中心(至今只雇用了一名理疗师),(2)改进医院一级提供的服务,(3)为开展老年人基本照顾的试行工作(自2006年10月开始培训医疗专业人员并制定规则)以及(4)社区护士服务(目前开办了4所社区护士服务设施,提供家庭服务)。预计在第二阶段(2008-2010年)和第三阶段(2011-2014年)进一步发展第一阶段采用的服务。

7.请指出贵国采取了哪些措施尽扩大社区参与初级卫生保健的规划、组织、运作和管控工作。

374.参考上次报告第338段。

8.请指出贵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提供常见健康问题的教育及其防控措施。

375.参考上次报告第339段。

9.请指出国际援助对全面落实第12条所载权利的作用。

376.参考上一次报告第340段。

《公约》第十三条

1.为了在贵国全面落实人人受教育的权利。

377.教育和文化部通过其相应机构(例如初等教育司、中等教育司和职业教育与培训司)向学前班、小学、初中和高中所有学生提供免费、便捷的教育,不以性别、能力、语言、肤色、宗教或其他信仰、性取向和种族或族裔、政治信仰或种族背景进行歧视。

378.上述部门组成了该国政府在2004年的《平等待遇(种族或族裔)法》(L.59(I)/2004,经修订)下的责任框架,制定该法律是为了将欧盟理事会第2000/43/EC号指令纳入国内立法。

379.学前、小学和初中教育是强制性的,涵盖了年龄范围在4岁零8个月至18岁的所有学生。该国公民以及外国人(不论他们有无法律地位),都有义务按其愿望和经济状况使其学龄子女在公立或私立教育入学。如果不这样做,将导致对法定监护人的起诉。

380.12-18岁初中和高中学生,如属“宗教团体”成员(参考对第十五条问题1(d)的答复),可入学私立教育机构,政府可按其经济需要补贴其学费,上限为学费的50%。

(a)贵国政府如何履行为所有人提供免费初等义务教育的义务?(如初等教育不是义务和(或)免费的,尤请参见第十四条)

381.2004年9月1日起,学前教育已成为年龄在4岁零8个月至5岁零8个月儿童的义务教育,在公立幼儿园提供,不收取任何费用。部长理事会核准了上述创新作法,给予所涉各方一年试验期,以适应新条例(2004年4月14日第59.824号决定)。根据该项法律,该特定年龄组的儿童有义务入学由教育和文化部登记核准的公立幼儿园、社区或私立学校。公立幼儿园的空缺由年龄为3岁至4岁零8个月的年幼儿童填充,支付由财政部订立的费用。国家负责支付采用此种创新的所有费用;同时,还将继续补贴社区幼儿园的运作费用。

382.关于初等教育的详情,请参考上一次报告,第341-345段。

(b)中等教育、包括技术和职业中学教育是否能够和准许接纳所有人入学?这种中等教育在多大程度上是免费的?

383.在对上文问题1的答复中已提到,包括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与培训在内的高中教育,向所有人提供并便于其使用。在公共部门免费提供该种教育,涵盖了85.8%的学生。但对于15岁以上的儿童来说,并非义务性教育。

384.塞浦路斯宗教团体(亚美尼亚人、马龙派教徒、拉丁人)和土族塞人族群可利用政府资助的补贴计划,进入与其相似的私立教育机构学习。(参考对下文第十五条问题1(d)的答复)。

385.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提供理论与实践两个方向的学习。每个方向的学习期限是三年。第一学年在每个学科和方向上都是共同的。第二和第三学年,学生在自选学科内选择一个专业。

(c)贵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普遍接受高等教育的目标?这种高等教育的费用如何?是否已实施免费教育或正在逐步实行?

386.已采取一般性和具体的措施,使人人都能凭能力平等地享有高等教育。

387.政府支付在公立的大学和非大学水平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塞浦路斯学生的学费。

388.还向一些在国外大学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上学的学生提供奖学金或低息贷款形式的经济援助。上述奖学金计划是1978至79年开始实施的,由一个独立的理事会――塞浦路斯国家奖学金基金会管理。

389.1996年开始实施一项新的奖学金形式的经济援助计划。根据经修订的第77(I)/96号法律的规定,每个在塞浦路斯(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有效控制之下的地区)永久居住的家庭都有权为每个在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正常学习的子女申请一项特别奖学金,每学年的金额如下:

1000塞镑的特别奖学金

如果学生家庭支付学费,还有50%的学费补贴,最高限额为500塞镑

390.除上述措施外,部长理事会最近核准了以奖学金形式发放的一种经济援助,为通过塞浦路斯全国考试而在塞浦路斯公立高等教育机构就学的学生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

391.下表显示,在塞浦路斯学习的国际学生和在国外学习的塞浦路斯学生人数不断增加。所观察到的人数增加是政府、尤其是教育和文化部为扩大我国高等教育从而使人人享有高等教育而实施的各项措施的直接结果。

学年和性别

在塞浦路斯就学的学生

在国外就 学的塞浦 路斯学生

在塞浦路斯和国外就学的塞浦路斯学生合计

在塞浦路斯和国外就学的学生合计

合 计

塞浦路 斯学生

外国学生

2000 / 01

合计

11 934

9 462

2 472

13 650

23 112

25 584

男性

5 011

3 512

1 499

6 192

9 704

11 203

女性

6 923

5 950

973

7 458

13 408

14 381

2001 / 02

合计

13 894

10 836

3 058

14 882

25 718

28 776

男性

6 280

4 356

1 924

6 683

11 039

12 963

女性

7 614

6 480

1 134

8 199

14 679

15 813

2002 / 03

合计

18 272

12 990

5 282

16 374

29 364

34 646

男性

9 228

5 142

4 086

7 536

12 678

16 764

女性

9 044

7 848

1 196

8 838

16 686

17 882

2003 / 04

合计

20 849

14 170

6 679

17 631

31 801

38 480

男性

10 859

5 641

5 218

8 210

13 851

19 069

女性

9 990

8 529

1 461

9 421

17 950

19 411

2004 / 05

合计

20 078

15 177

4 901

19 400

34 577

39 478

男性

9 636

6 280

3 356

9 104

15 384

18 740

女性

10 442

8 897

1 545

10 296

19 193

20 738

2005 / 06*

合计

20 047

14 709

5 338

20 969

35 678

41 016

男性

9 958

6 031

3 927

9 841

15 872

19 799

女性

10 089

8 678

1 411

11 128

19 806

21 217

资料来源:统计处

*临时性

392.2004年财政年度,政府为非大学水平的高等教育支出2,729万塞镑和为大学水平的高等教育支出8,137.5万塞镑。

393.塞浦路斯大学,是政府资助的院校,目前为5,000多名学生提供本科和研究生课程。考生通过塞浦路斯全国考试获准进入大学。还可在通用教育证书、普通中等教育证书或其他同等考试的基础上或在塞浦路斯大学设定的特别考试的基础上,接受考生入学。希腊侨民和属于宪法所确定的特定“宗教团体”的塞浦路斯人、归国塞侨和其他国家的塞族永久居民可在普通中等教育证书、通用教育证书或其他同等考试的基础上优先申请有限的入学机会(3%)。

394.持有6年高中毕业文凭的土族塞人如通过该所大学设定的特别考试就有资格入学。为特殊类别的人,例如由于战争行为导致残疾者、失踪人员的子女、在该国被占领地区生活者,提供了数量有限的入学机会(10%)。还为残疾人和有特殊需要的人提供了2%的入学机会。经济困难极其严重的学生可得到学生福利基金的补助,该基金由民间举措资助。入境事务处为外国学生提供入境签证和居留证便利。

395.公立高校是公共资助的机构,提供1至3年课程,可获专科资格。这些机构是高等技术院校、塞浦路斯林学院、塞浦路斯高级酒店学院、护理学院、塞浦路斯警察学院、导游学校以及地中海管理学院,该学院提供研究生课程,可获管理专业研究生文凭。通过泛塞浦路斯全国考试的考生获准入学。还可在通用教育证书、普通中等教育证书或其他同等考试的基础上接受考生。

396.塞浦路斯目前有24个私立高等教育机构,依照《高等教育机构法》(L.67(I)/1996,经修订)运营,该项法律对这些机构的运营、控制和认证事宜作出规定。这些机构的基本录取条件是高中毕业证书和良好的英语知识,英语是教学语言。在2006-2007学年,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有15,000多名当地和国际在册学生。在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学生支付费用,不同机构和课程程度收取不同费用。

397.高等教育的需求很高,由于供应十分有限,大多数塞浦路斯学生(2005/06学年有21,000人)在国外留学,最热门的国家是希腊、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扩大高等教育、特别是扩大和发展大学水平教育,已成当务之急。朝这一方向采取的措施有:

为通过开放和远程学习的途径推动终身学习,制定了《塞浦路斯开放大学法》(L.234(I)/2002号),对塞浦路斯开放大学的设立和运营作出规定。塞浦路斯开放大学是国立高等教育机构,提供本科和研究生课程,还提供培训和职业教育课程。它为个人提供了获取或完成大学教育的机会。同样,开放和远程学习对已持有大学学位的个人提供了进修研究生课程、甚或学习不同科目以求事业发展的可能性。通过提供培训和职业教育课程,开放大学将为个人的职业与个人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398.塞浦路斯开放大学接受了第一批学生(共162名),并于2006年9月开始运营,提供以下研究生课程:

卫生单位管理硕士

教育学硕士

399.2007-2008学年,塞浦路斯开放大学将推出两项新课程:“希腊文明”本科课程和信息系统专业的研究生课程。预计将逐步批准附加课程,以使大学进一步满足社会大众在远距离学习方面的需要。

(一)198(I)/2003号法律条款为塞浦路斯理工大学的设立和运营事宜作出规定,该大学将于2007年9月开始运营,力争成为一个现代化、开创性大学,可提供热门领域的高水平培训和研究,这些热门领域可产生巨大的经济、技术和科学成果。该院校由国家资助,来自塞浦路斯和欧盟国家的学生都免交学费。2007年9月,该大学将接受大约550名学生。考生通过泛塞浦路斯全国考试获准入学。有以下院系:岩土工程科学和环境管理、经济学和管理、应用艺术和通信、工程和技术以及健康科学;

(二)2005年(L.109(I)/2005)《私立大学(设立、运营和监管)法》的条款对盈利或非盈利性质私立大学的设立和运作事宜作出规定。在塞浦路斯共和国注册并满足多种先决条件的法人机构可向教育和文化部申请设立和运营私立大学。希望升格为大学地位的现有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也可提交申请;

(三)塞浦路斯大学(参考前份报告,第349-354段)自成立以来,不断发展和扩大学习课程。大学通过6个院系(人文、纯科学和应用科学、教育、经济与管理、工程以及文学系)提供各种学习课程。工程系是新成立的,2005年9月接受了首批学生;2006年9月,塞浦路斯大学为学习工商管理硕士(MBA)的学生提供了一个新的学习计划。塞浦路斯大学生物学系将于2007年9月开始运作;

(四)塞浦路斯政府与哈佛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就设立一个公共卫生教育与研究中心事宜签署了一项协议。这一新设立的教育与研究机构,“与哈佛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协办的塞浦路斯环境与公众卫生国际学院”已于2006年9月接受了学习公共卫生研究生课程的第一批学生;

(五)已为“塞浦路斯研究所”的成立采取了措施,这是一个国际教育和研究中心,预计很快投入运行。 “塞浦路斯研究所”正与国外著名的研究中心进行合作,为其研究人员攻读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学位提供了机会;

(六)大学可为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安排特殊考试;此外,在大学管理条例框架内,大学有义务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设施。如上所述,塞浦路斯大学为残疾人考生或有特殊需要的考生提供数量有限的入学机会。

(d)贵国作出了哪些努力,为未曾受过或完成完整初等教育的人建立一个基础教育体系?

贵国如果政府最近向联合国或某一专门机构提交了有关第十三条所载权利的情况报告,不妨指出这些报告中的有关部分,而不必在此重复这些资料。

400.教育和文化部十分重视促进“终身教育”概念;它已采取若干措施,加强成人教育,为所有公民提供享有终身教育的机会。

401.终身教育是通过各科的如下晚间和下午课程提供的:

夜校,可使成人获得和/或完成普通中等教育;

一些技校提供的晚间课程,目的是为个人提供机会,以丰富他们的知识和能力,使其在快速变化的世界中竞争就业;

国立进修学院,为学生和成年人提供外语、会计、计算机和大学入学考试课程的下午和晚间班。国立学院的地域平衡以及一项收费特别规定确保学习和终身学习机会均等;

成人教育中心提供基本课程,以人格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学员的兴趣和需要出发,增进其经济、社会和文化进步。

402.见附录A。表16显示的是成人教育中心1994-2007年的入学率。

403.见附录A。表17显示的是成人教育中心1995-2007年按科目分列的入学率。

404.见附录A。表18显示的是1994-2007年的扫盲计划。

2.在实现第一款所述的教育权过程中遇到了哪些困难?贵国政府在这方面规定了哪些有时间进度的目标和基准?

405.“塞浦路斯教育的总体目标是自由与民主公民的发展〔……〕他们为〔……〕增进个人和民族之间的合作、相互理解、尊重和友爱做出贡献,以弘扬自由、正义与和平”。(教育和文化部的使命陈述,见2005年七学者《教育改革报告》)。

406.正如本报告“第一部分:导言”所述,由于现有局势,政府无法对土耳其军队占领区的居民适用《公约》条款。

407.2006年期间,有379名希族塞浦路斯人和128名塞浦路斯马龙派教徒在塞浦路斯被占地区居住。

408.2004-2005学年期间,由于政府持久不懈的艰巨努力以及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在塞浦路斯诉土耳其案(10/5/2001号判决书)的执行方面施加的压力,里佐卡尔帕索中学(被占领地区)在1974年土耳其入侵之后首次重新运营。此外,2005年4月11日,3岁至5岁零8个月的儿童获得了上托儿所(幼儿园)的机会,这家托儿所新近设立,已开始在里佐卡尔帕索小学的一个教室里运作。2005-2006学年期间,里佐卡尔帕索托儿所有15名儿童上课,里佐卡尔帕索小学有13名学生上学,这是土耳其占领开始以来唯一一直运作的一所希腊学校。2005-2006学年期间遇到了一些困难,例如,审查、不接受某些教师、试图取缔学校正在开展的工作。虽然有土耳其占领当局造成的问题和压力,上述三所学校提供的教育仍被认为是令人满意的。教育和文化部,与人道主义事务处合作,确保包括书籍和资料在内的所有必要材料,发送到这些学校,而教育事务委员会为这些学校提供所需教员。

409.为提高少数民族学生在政府控制区的成就,教育和文化部正在不断制定和实施各种方案,这些方案的重点如下:

向希腊语程度有限的学生提供语言、数学和科学等科目的额外辅导;

用希腊语程度有限学生的母语教学。为此,教育和文化部开始雇用双语教师,特别是在小学;

下午在国立进修机构向非希腊语学生提供免费的私授希腊语课程;

作为第二语言的希腊语正式教育能帮助学生开始学习这门语言。作为第二语言的希腊语教育,无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都是所有双语教育方案的内在组成部分;为帮助学生获得更多的知识书籍,教育和文化部免费向教师、学生、家长和学校提供该科目的印刷材料和教具;

在少数民族学生比例较高的学校,教育工作人员有调整课程的自由,以适应其具体需要。

410.利马索尔Agios Antonios第18小学是成功实施上述方案的一个实例。学校位于利马索尔的希族塞人和土族塞人地区之间。该地区仍然资源欠缺,在1974年7月事件之后在很大程度上已被遗弃。希族塞人难民居住着其中一部分地区,而最近有很多土族塞人重新迁居该地区。这所学校已纳入教育和文化部的一个专门项目,该项目的目标是改善教育质量、促进学校教育、打击社会排斥和种族主义和促进平等。这所学校获得英联邦教育下述良好做法二等奖:促进平等的教育机会,同时尊重学生的种族和文化背景,培养包容心和打击种族主义。

3.请提供以下各方面的统计数字:识字率、有农村地区情况的基本教育入学率、成人教育和进修教育入学率、各级教育的辍学率及毕业率(如有可能请按性别、宗教等分别列出)。此外还请提供资料说明为提高识字率采取了哪些措施,附上数据资料说明教育方案范畴、目标群体、筹资情况和入学率、以及按年龄组、性别等分列的毕业统计数字。请报告这些措施的积极效果以及困难和失败之处。

411.见附录A, 表19显示1990-2004年按教育程度分列的入学率。

412.见附录A, 表20显示2004-2007年按教育程度分列的学校、学生和教员情况。

413.见附录A, 表21显示完成第三级中学教育的学生和毕业生,分别占三年和六年前入学第一级中学教育人数的百分比。

414.见附录A, 表22显示2003-2004学年按快慢班、学校类型、学习领域和性别分列的毕业生人数。

4.请提供资料说明贵国预算(必要时也可以是地区预算)中教育费用的百分比。介绍贵国的学制、建立新学校的活动、学校的远近情况(特别农村地区)以及教程安排。

415.政府是所有各级(学前、小学、中学和大学)公共教育机构的主要资助方。做出的安排不同机构各不相同,每个机构提交预算的程序也不相同。

416.政府支付公立幼儿园教师和助手的工资,并支付教材费、日常费用以及建造和维修校舍费用。

417.见附录A, 表23显示1990-2006年按部委分列的公共教育开支。

418.见附录A, 表24显示2002-2004年按教育程度分列的流动资金公共开支。

419.2004/05学年,政府对社区幼儿园的补贴金额为每年4,000至6,000塞镑。家长协会通过支付费用做出贡献,它们支付教师助理的工资和学校的运行费用。

420.小学教育完全由政府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资助。政府支付教师的工资和所有与校舍相关的费用,并免费提供书籍和其他教材。学校理事会负责所有其他开支。政府是学校理事会的主要捐款方,捐款额以入学人数为准,视学校位于市区还是农村地区以及学校理事会自我维持的相对能力而定。此外,学校理事会也可有其他收入来源,这些收入从它们负责管理的学校物业和其他资产中产生。

421.普通中等教育资助方法与初等教育相同。

422.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的资助方式有所不同:政府承担资助这种学校的全面和直接责任。技术学校不收学费,经常项下和资本项下的支出都由政府负担。这些学校的经常支出记入经常预算,资本支出记入发展预算。

423.高等教育的资助情况各个机构各不相同,每个机构提交预算的程序都不相同。国家为这些机构的预算出资,并提供助学金和奖学金。

年份

预算 百万塞镑

国内生产总值 百万塞镑

公共教育开支 百万塞镑

占预算的 %

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

1970

4 0. 6

22 6. 6

6. 6

1 6. 3

2. 9

1975

7 9. 6

25 7. 0

1 1. 4

1 4. 3

4. 4

1980

23 2. 0

76 0. 4

2 7. 5

1 1. 8

3. 6

1985

47 4. 3

1 78 2. 2

5 6. 7

1 2. 0

3. 8

1990

80 7. 2

2 55 5. 7

11 1. 3

1 2. 4

3. 9

1995

1 32 2. 3

4 00 6. 6

19 3. 4

1 4. 6

4. 8

2000

2 09 6. 8

5 51 1. 8

30 9. 4

1 4. 8

5. 6

2004

3 18 0. 8

7 25 4. 9

49 9. 3

1 5. 7

6. 9

资料来源: 欧洲共同体教育信息网 (教育基本数据)。

424.近期数据表明,2007年,塞浦路斯将7.45%的国内生产总值用于教育。

425.2005-2006学年期间,建造18所新小学校舍的程序继续进行,其中7所在尼科西亚、5所在拉纳卡、3所在利马索尔、2所在帕福斯、1所在法马古斯塔区。

426.2006年9月,上述小学的建造已竣工3所,运作正常。

5.各级教育以及提高识字率的措施在何等程度上实现了平等享有?例如:

(a)接受各级教育和参与这些措施的男女比例如何?

427.初等和中等教育是义务教育,由政府免费提供;在所有城镇和农村地区都建有小学和中学;这表明,平等享有不同水平的教育得到了保障。

428.参与小学教育(2004/05)的男性学员比例为51.3%,女性学员为48.7%。初中教育的男性参与率为51.3%,女性参与率为48.7%。高中教育的男性参与率为50.8%,女性参与率为49.2%。

429.义务教育接近结束时参与率逐步下降。义务教育接近结束时的总体入学率下降约15%;第1年和第2年高中教育结束时总体入学率分别下降3%和1.4%。男子和妇女的参与率各不相同。义务教育接近结束时妇女参与率比男子高7%,在完成第1年和第2年高中教育之后则比男子高出近10%。义务教育接近结束时男性参与率下降的原因是,一些男性学生在义务教育结束后接受职业教育,报名职业教育的学生未考虑在内。

(b)在切实享有这些不同水平教育和提高识字率措施的权利方面,是否存在特别弱势和处境不利的群体?例如,说明少女、低收入群体的子女、农村儿童、身心有残疾的儿童、移民子女和移民工人子女、属于语言、种族、宗教或其他少数群体的儿童以及土著民族儿童在何种程度上可享有第十二条规定的识字权和教育权。

430.《特殊需要的儿童教育和培训法》(L.113(I)/1999,经修订)这一法律框架对以下事宜作出管理: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的发现以及满足其需要的教育资源;对儿童进步的持续评估。一个儿童如果学习困难比大多数年龄相仿孩子大得多,或着残疾使其无法或妨碍他/她使用主流学校标准的教育设施和现有资源,则可被视为有特殊的教育需要。国家向3岁至18岁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如有必要,可提供延长至21岁的教育)免费提供特别教育服务。根据经修订的第113(I)/1999号法律,在每个教育地区,均应成立一个地区委员会,负责审查相关儿童案件并向相关等级教育的负责人提出安置和教育建议。地区委员会有责任高效率地评估任何被认为有特殊需要儿童的需要情况。对儿童的评估由一个多学科小组进行,其中包括一名心理学专家、一名特殊教育教师、一名医生、一名语言病理医师以及案情所需要的任何其他专家。已确定需要特殊教育和培训的儿童,入学有适当设施的普通学校、特殊单位或特殊学校,学校按其自身需要和个人计划作适当调整,个人计划是参与个案的官员与儿童的教师和父母合作制定的。儿童的进步同样由这些官员监督。

431.见附录A, 表25显示2004-2005年按年龄和性别分列的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情况。

432.见附录A, 表26显示2005-2006年按地区分列的特殊教育学校、班级和学生情况。

433.见附录A, 表27显示2004-2005年按残疾程度和性别分列的学生情况。

434.促进扫盲和学业成功常设工作组的设立是塞浦路斯教育体系的一项重大创新,因为学业失败、不平等和社会排斥问题的整治工作是欧洲当代教育创新的主轴。该工作组在以下方面运作:

就扫盲、学业失败、阅读技巧问题开展调查

组织、协调和评估上述领域的预防行动和方案

435.此外,教育部和地方政府联合开发了“开放学校”概念,使社区居民有机会接受非典型教育,按其需要、兴趣和爱好选择学科。在当地生活和工作的教育工作人员的自愿支持下,当地政府与其协调联合提供教育课程,按照“开放学校”的理念,特定地区的居民可报名参加这些课程。这些培训班正在公立学校中进行。

436.另外,属于塞浦路斯各宗教团体(例如,亚美尼亚人、马龙派教徒、拉丁人)以及土裔塞浦路斯族群的儿童,得到政府的帮助,可就学他们选择的私立学校。因此,这些儿童有权得到符合其潜能和父母意愿的教育;已采取了许多其他措施,使其顺利融入教育体系。政府根据入学儿童的人数对这些私立学校进行补贴。

437.在过去几年里,越来越多的学生,主要来自前苏联和其他国家,进入公立学校就读。在公立学校就读的约6.1%的学生其母语不是希腊语。目前正在实施各种支持措施。双语学生与希腊母语学生一起上课。在普通课程表内有灵活的课程安排制度。双语学生参加独立的希腊语强化学习班,可得到符合其具体需要的专门帮助。

438.作为说明,采取了以下措施:

为非希腊语背景的儿童提供额外的希腊语教学时间。此外,为个人发展、文化发展、职业发展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帮助;还雇用了翻译帮助希腊语程度不足的学校、教师和家庭进行沟通

不信仰希腊东正教的所有学生,在父母或监护人书面请求后,都不参加宗教教育课程;在有相当多土裔塞浦路斯儿童的班级中,以其母语教学,其他学生则上历史和宗教教育课

向就读岛上公立小学的所有讲土耳其语学生提供免费早餐

向就读岛上全日制公立小学的所有土裔塞浦路斯学生提供免费午餐

成人教育中心向土裔塞浦路斯儿童及其父母免费提供土耳其语和希腊语课程

该部的预算支付政府控制的塞浦路斯地区土裔塞浦路斯学校的维修和维护费用

(c)贵国政府正在采取或考虑采取哪些行动,例如反歧视措施、财政激励措施、奖学金、积极行动或扶持行动等形式的行动,在本国开创或保障平等接受各级教育的机会?请说明这种措施的效果。

439.如上文所述,向特定年龄组所有学生免费提供学前至高中教育。国家为在居住社区外上学的学生提供交通便利。由于没有任何学费、学习用具和交通费用,难民、贫困学生没有这些障碍。进入高等教育公立院校需通过竞争入学考试,凭所获成绩入学。有特殊需要的或少数群体考生可通过分配给这些群体的一些名额接受入学。

(d)请介绍为此提供的语言便利条件,例如,是否以学生的母语进行教学。

440.公立小学、中学、技术和职业学校的教学语言为希腊语。不过,一些私立非盈利和盈利机构(从教会寄宿学校到职业学校和外语中心)提供普通教育、专业领域和语言方面的课程。这些学校都是由海外机构和/或宗教教派和当地企业家创办的。学习课程持续6至7年,基本教学语言为英语、法语、意大利语或阿拉伯语。

441.在上文(b)项下描述了教育和文化部向母语为非希腊语的学生和居民提供的支持措施。

442.公立大学的教学语言为塞浦路斯共和国的官方语言,即希腊语和土耳其语。其他公立和私立高等院校使用希腊语和英语。

6.请参照教科文组织召开的教师地位问题特别政府间会议于1966105日通过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介绍贵国各级师资的情况。教师的工资与(其他)公务员的工资相比如何?这一比率逐渐发生过何种变化?贵国采取或考虑采取哪些措施改善师资的生活条件?

443.塞浦路斯教师的雇用条件视其教学的教育等级(初等、中等或高等)不同而不同。

444.初等教育局负责监督学前和小学教育教员。有如下不同等级:

教育干事(A14)

学监(A12和A13 + 2个增薪级数)

校长(A12 + 2)

副校长(A11 + 2)

学前班教师和小学教师(A8至A10和A11)

445.学前、小学和中学教师,成功完成两年试用期后就成为永久员工,但并没有一份专门的永久合同。公立高等院校(大学和非大学教育)的永久教学人员也是如此。

446.小学和中学所有老师每年的实际工资薪级表如下:

薪 级

基本薪级 塞 镑

最高薪级 塞 镑

年增额

塞 镑

A8

10 503

16 146

513

A9 + 2

13 037

19 327

629

A10 + 2

14 399

21 726

703

A11 + 3

17 372

25 105

703

A12 + 2

19 283

27 392

901

A13 + 2

22 833

30 041

901

A14 + 2

24 470

32 902

1 054

资料来源:欧洲共同体教育信息网 (教育基本数据)。

447.所有教师还领取生活费用津贴,直到2005年12月31日是工资的9.75%。教师的工资总额相当于基本工资乘以生活费用津贴。

448.《公众教育服务法》(L.10/1969,经修订)对所有学前、小学和中学教师规定了如下行为守则:

第六部分,第48-62节:教育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七部分,第63-75节: 纪律守则

449.中学教师分为以下三组:

持有大学学位人员: 这个组别包括持有以下领域学士学位人员: 神学、希腊文学、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地理、英语、法语、德语、艺术、经济学、体育、心理学、计算机科学、音乐、家政学、技术、工程学、心理辅导。薪级为A8至A10/11;

非大学文凭持有人员: 联合王国国家高等教育文凭持有人员、高等饭店学院、高等技术学院或技术教育学院(相当于希腊的高等技术学院)毕业生,至少有3年的学习。薪级为A5-7(可晋级为A8)。2001年6月1日希腊通过了一项法律,技术教育学院的毕业生应被视为拥有等同于大学学位的资格。教育服务委员会于同年7月1日通过了相同法律,所以,技术教育学院毕业生的薪级与大学学位持有人员相同。

持有中学毕业证书人员: 技校毕业生(以及中专证书持有人员),或普通中等毕业证书持有人员外加一份两年专业课证书以及该专业的5年工作经验。教育和文化部规定的补充教育课程也是必要的。薪级A4。

450.技术和职业教育人员的薪级较低,因为这种教育服务计划并不要求拥有本科学位。

451.副校长、校长、学监和教育干事的薪级如下:

教育干事――A14 + 2个增薪级数

学监――A13 + 2

校长――A13

‘A’级副校长――A12 + 2

副校长――A12

大学教育

452.塞浦路斯大学教研人员的薪级由大学理事会批准。他们领取生活费用津贴和理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津贴。

453.薪级如下:

专科教育人员――计时工资

讲师――A12至A13

助理教授――A13至A14

副教授――A14至A15

教授――A15至A16

非大学教育

454.非大学公立院校教研人员的工资是按照岗位相关薪级确定的。通常院长薪级为A15,系主任为A13,高级讲师为A12,讲师为A8、A10和A12三种薪级。

455.在为个人确定某个薪级时考虑以前的经验。该部门的教师福利包括第十三个月的工资和免费医疗。

456.学前和小学教师的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7时30分至下午13时05分。课时数目视教龄长短和职位不同而不同。下表列出了详细情况:

职 位

每周课时

有 3 名教师的学校

21

有 4 名教师的学校

19

有 5 名教师的学校

17

有 6 名教师的学校

15

有 7-9 名教师的学校

13

有 10 名以上教师的学校

11

副校长

23

教师

1-14 年经验

29

15-20 年经验

27

21 年以上经验

25

50 岁以上教师

25

资料来源:欧洲共同体教育信息网, (教育关键数据)。

457.在仅有1或2名教师的学校,教师每周必须工作35个课时,因此领取特殊津贴。

458.小学和学前班教师的学年从每年9月份的第一个星期一开始到6月份的倒数第二个星期五结束。教师7、8月份放暑假,在圣诞节和复活节还有2次为期两周的假期。老师也不需在公共假日上班。

459.教师可在以下情况下获准休假:

按一般立法休产假和陪产假。参考对第六条问题5的答复;

另外,以个人或家庭理由,每年最多可不带薪请假12天,需经初等教育局长批准。

每年最多42天带薪病假,需有医生证明。

战争中受伤的教师,有医生证明的一年病假(享有全部福利),另有一年半薪病假。

攻读另外一个学位或研究生资格准请学习假。如果教师领取国家奖学金,可获付部分月工资。如果没有奖学金,则此种假期不带薪。

460.初等教育局长可酌情批准个人或公共利益原因(无津贴)的其他种类休假。

461.中学教育每周课时如下:

教师:

零至7年零10个月经验:每周24课时

7年零11个月至16年经验:每周22课时

16至20年经验:每周20课时。20年以上经验:每周18课时

副校长:

零至5年经验:每周14课时

6至10年经验:每周12课时

10年以上经验:每周10课时

校长:

每周6个课时,除非校长在四个地区的每个区都有负协调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她/他每周教4个课时。技术学校校长可能根本不需教课

462.节假日和休假规定与小学相同,不同的是,中学教师的暑假为7月1日至8月31日。

大学教育

463.塞浦路斯大学的长期和合同教职人员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这所大学随时间需要调节所需教授的课程和其他学术活动。

464.该大学教研人员的节假日与公共部门其他工作人员一样,公共非大学院校教员也是如此(见下文)。病假、产假和海外参加研讨会的休假由参议院提出并经大学理事会批准的条例管理。

465.教研人员每3年教龄可享受带薪进修假一个学期,每6年教龄可享受一年进修假。希望获得进修假者必须在进修假开始前四个月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所在院系然后将申请提交参议院批准。休完进修假返回时,该教研人员须通过系主任向研究委员会提交报告。

466.教研人员有可能得到一年不带薪休假,在另一所大学从事研究或工作,但需经参议院推荐并得到大学理事会的批准。

非大学教育

467.公立非大学院校学年9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各院校自行决定每周工作时间表,与公务员的时间表不同。每周的教学量取决于教职高低--对于高职级教员来说,这意味着每周只教7个课时。

468.长期教研人员是公务员,因此享有所有公假日,还享有4至6周的假期,依服务年限而定。在各所院校,院长也可酌情作出其他特别安排。

469.按照公务员现行有关规则和条例批准休假事宜。

7.贵国的各级学校中并非由政府建立和管理的占多大比例?那些想建立这类学校或进这类学校学习的人遇到过困难吗?

470.1994-2007学年期间,不是政府建立和管理的幼儿园和小学数目以及中学私立学校数目如下:

年 份

学前 ( 社区和私立学校 ; 三岁以上 )

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私立学校

1994-1995

198

22

24

1995-1996

202

22

26

1996-1997

204

23

26

1997-1998

218

22

25

1998-1999

218

22

24

1999-2000

224

20

24

2000-2001

182

23

23

2001-2002

169

26

25

2002-2003

160

27

34

2003-2004

151

28

34

2004-2005

153

28

34

2005-2006

201

27

34

2006-2007

149

25

34

资料来源:教育和文化部

471.因此,学前和初等教育私立学校的百分比是9.9%,中等教育私立学校为28.3%。

472.在最近学年期间,高等教育私立学校数目如下:

年份

高等教育私立学校数目

2000-2001

21

2001-2002

22

2003-2004

23

2004-2005

24

2005-2006

24

2006-2007

24

资料来源:高等教育局

私立高等教育院校比例为80%。

473.个人和团体可建立和管理教育机构,条件是,遵守教育和文化部制定的有关程序、接受主管部门的审批。

474.共和国所有公民和居民都可行使他们的权利,自由选择自己喜欢的教育机构。

8.报告期内,国家政策、立法和惯例是否发生过影响到第十三条所载权利的变化?如果发生过,请说明这些变化情况并评定其影响。

475.报告期内,没有发生过任何困难,影响到个人和团体建立和管理教育机构或选择学校的权利。

9.请指出国际援助对全面落实第十三条所载权利的作用。

476.在致力于实现人人受教育权的过程中,塞浦路斯政府通过各种技术援助计划(教科文组织、英联邦技术合作基金、富布赖特计划、塞浦路斯美国奖学金计划),使弱势群体儿童(例如,弱智儿童、听力受损儿童和有学习障碍(阅读障碍)的儿童)的教育得到了专家服务和培训。此外,塞浦路斯政府为改善和提高现有教育质量,获得了上述捐助方在设计和技术、计算机辅助教学、教育技术等领域的援助。再者,欧洲、英联邦国家和美利坚合众国向塞浦路斯提供以下形式的国际援助:提供大学本科和研究生奖学金,为低收入家庭子女去国外学习提供机会。这种形式的援助在1974年土耳其入侵之后紧接下来的时期内特别重要,此时大量人口流离失所。

《公约》第十四条

1.贵国如果目前没有实行免费的初等义务教育,请详细介绍《公约》要求制定的在其中规定的合理年限内逐步落实这一教育原则的行动计划。在落实这一行动计划时遇到了哪些具体困难?请指出国际援助在这方面的作用。

477.不适用。

《公约》第十五条

1.请说明贵国为实现人人参加其认为得当的文化生活和表现自己文化的权利而采取的立法等方面的措施。具体介绍下列几点:

478.塞浦路斯共和国在这些领域为共和国公民出国学习提供了若干奖学金。另外,政府已任命了一个委员会,为建立一个公立高等表演艺术学校事宜提出建议。

479.在艺术和表演领域有2所私立高等教育学校提供专业教育。

(a)促进文化发展和公众参与文化生活、包括促进对私人倡议的公共支助资金的到位情况。

480.下表显示1997-2006年期间为促进文化发展划拨给教育和文化部的资金情况:

年 份

塞 镑

美 元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4 365 961

4 613 510

4 612 814

5 068 927

7 807 178

8 123 046

8 590 072

9 276 396

9 361 797

10 378 860

按 0. 43 汇率计算

资料来源:教育和文化部

(b)为落实促进公众参与文化生活(例如文化中心、博物馆、图书馆、剧院和影院)和传统工艺美术的政策而建立的机构体制;

481.为确保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并使塞浦路斯所有公民都能享有岛内文化财富,文化服务局将“雅典娜”下放项目加以扩展,使其涵盖更多地区和更加广泛的活动,例如现场表演塞浦路斯传统音乐、皮影戏和木偶剧表演、电影放映、戏剧和讲座。讲座主题与当地市政当局或社区协商决定,但须与我们的民间传统有关,例如塞浦路斯方言诗歌、民间建筑与传统的民间音乐。也有与欧盟相关的主题,例如我们的民族认同、环境和塞浦路斯的当代艺术创造力。

482.欲了解更多信息,参考前一份报告第390段。

483.教育和文化部的文化服务局为社区和市图书馆的运作提供补贴。除塞浦路斯国家图书馆外,新设立了54家社区图书馆,从而将农村社区图书馆的最初数目提高到158家(其中32家在被占领地区)。

484.塞浦路斯大学图书馆配有最新技术,可通过电脑数据库和光盘直接获取信息。目前,图书馆大约有15万册图书并订阅1600多种期刊。

485.教育和文化部的文化服务局还以多种方式为促进戏剧发展做出贡献。其中包括:

通过资助独立剧院参加在其他国家举行的国际节,增进塞浦路斯艺术在海外的潜力。

在塞浦路斯全国范围开展戏剧运动,在“雅典娜”下放项目框架内在农村文化中心组织戏剧演出。

促进古希腊戏剧,每年组织一次国际古希腊戏剧节、组织“库普利亚”国际节和高等戏剧学校节。

通过组织儿童参加尼科西亚及周边地区的免费戏剧讲习班的作法,使年轻人参与创造活动。

通过与其他国家和与在塞浦路斯设立的外国文化中心(法国文化中心、英国文化协会等)达成文化协议,与其他国家开展合作。

486.1994年,根据部长理事会的一项决定成立了电影咨询委员会,推动了塞浦路斯的电影制作。电影咨询委员会的任务是:

向一个主管部长委员会推荐资助塞浦路斯制作商/导演提出的以下几个类别的最佳建议:(a)长篇电影 (b)短片电影、另类电影、漫画、记录片 (c)剧本写作(d)开发制作;

为促进塞浦路斯电影参加国际电影节提供支助;

为塞浦路斯电影产业制定一个适当的法律框架。

487.欧盟的电影制作商也可提出建议。在任何欧盟国家注册、并在塞浦路斯成立/注册常驻办事处的都可作为制作办事处。制作商须证明除公司股东的个人作品外,他/她也制作了电影或声像产品。

488.除政府拨款外,塞浦路斯联合制作的电影产品还有资格获得欧洲影像基金会的资助,该基金会是欧洲委员会为欧洲电影联合制作筹资而设立的机构。迄今为止,塞浦路斯作为主要制作方的五部长篇电影得到了欧洲影像基金会的资助。

489.此外,塞浦路斯还加入了东南欧电影网络等其他国际电影论坛。通过创建一个联合制作共同基金,东南欧电影网络旨在促进会员与电影制作、文化促进和筹资领域所有相关方之间的双边和多边双向合作,保存各会员国的电影遗产和传统。

490.融资方案管理条例以地方和国际事实以及欧洲相关融资方案为依据。电影咨询委员会制定了下列条例,基于以下领域:

发展;

为电影制作的每个阶段分别筹资的可能性;

在电影推广阶段和参与电影节方面也提供支助。

491.筹资方案:

对剧本提供支助;

拟订制作方案;

第一部故事片;

低预算故事片;

高预算故事片;

电影推广支助;

参加电影节;

参与另类电影建议。

492.此外,教育和文化部的文化事务局在组织电影节和其他与电影相关的活动方面特别活跃。除其他机制外,文化事务局还成立了塞浦路斯短片和纪录片电影节,每两年举办一次。此外,在与其它国家达成的文化协定框架内、或者与希腊文化部合作、或者与教育和文化部的文化事务局资助的电影协会合作,(电影之友协会、电影俱乐部制片厂、利马索尔电影协会、帕福斯电影协会)。

493.在传统工艺美术方面,通过帮助工艺人员提高工艺和保持产品质量,以促进和提高许多传统民间艺术技巧。

(c)将文化特征作为个人、群体、民族和区域之间相互欣赏的一个因素加以弘扬;

494.以上问题对于塞浦路斯来说已成为越来越重要的问题,因为过去十年非塞浦路斯人在塞浦路斯人口中的比例迅速增长,并有望进一步增长。政府认为有必要进行协调不懈的努力,以确保在塞浦路斯生活的移民融入社会。

495.最近部长理事会决定成立一个专家委员会,由各部委(内务部、劳动与社会保险部、教育和文化部、卫生部)人员组成,由内务部领导:

与移民及塞浦路斯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协商拟订在塞浦路斯合法居住外国人的融入问题政策框架;

为各部和各局准备采取的必要措施编制一份有具体时间框架的详细行动计划。

496.该专家委员会还负责制定融入指标并监测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

497.在塞浦路斯生活的移民在建立自己的组织方面得到了帮助,这些组织可使其聚会、表达利益并保存其文化特征。他们作为工会会员、或任何其他的组织成员、体育俱乐部或文化协会会员参与民间社会。他们也可享有公共卫生保健服务、福利制度等,但需满足某些条件(参考上文第十二条)。

498.此外,还将一些欧盟委员会指令纳入了国内立法,这些指令与在欧盟成员国居住的合法移民融入社会问题有关。

499.在国家文化政策框架内,教育和文化部文化事务局采取的一些措施旨在保护和促进文化特征。在这方面,采取了涉及如下事项的措施:

保护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

教育和文化部塞浦路斯研究中心对保护口述遗产档案加以组织。

对国家民族博物馆和区域博物馆给予补贴,以保护和促进文化遗产;

对民间舞蹈团体和民间音乐团体进行补贴,使其在塞浦路斯和其他国家进行教学和演出;

对民间节庆进行补贴,以促进风俗传统。

对文化产业提供支助(例如,塞浦路斯学出版物、塞浦路斯电影术、塞浦路斯作曲家音乐CD制作等)。

鼓励艺术和知识创造,使有创造力的艺术家参与其中。

(d)提高对本国族裔群体、少数群体及土著人民文化遗产的认识和欣赏;

500.《塞浦路斯宪法--少数民族》提到两个“族群”(希腊人和土耳其人)和三个“宗教团体”(马龙派教徒、亚美尼亚人和拉丁人)。没有国内法律专门为“少数民族”一词下定义或列举出“少数民族”群体。在1995年2月1日《欧洲委员会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欧洲委员会条约第157号)范围内,政府同意对亚美尼亚人、马龙派教徒和拉丁人给予“少数民族”保护。

501.塞浦路斯政府特别重视促进马龙派教徒、亚美尼亚人和拉丁人(分别占塞浦路斯人口的0.6 %、0.3 %和0.1%)为保持和发展其文化特征所必需的条件。开放绿线过境点有利于马龙派教徒的行动自由。马龙派教徒与在塞浦路斯被占领土生活的团体成员保持经常接触。政府控制地区的大约500名马龙派教徒每个周末到他们的村庄拜访。

502.为了方便在政府控制区居住和在被占领地区居住的塞浦路斯马龙派教徒联系,政府提供以下便利:

为在非政府控制领土上居住的所有马龙派教徒提供每周两次免费交通,以探望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和求医看病。

政府难民营向长期在非政府控制领土上生活的马龙派教徒提供免费住房,使其探望在政府控制区上学的子女和求医看病(需申请);

每周一次免费食品供应;

政府资助以下维修事宜:

(一)被占领土上的房屋、马龙派教堂和墓地。

(二)科马基提斯角的运输网络(道路)和供水。

503.此外,政府预算提供资金用于补助学费(初等和中等教育),购书和每年向马龙派、亚美尼亚人和拉丁教堂赠款以及支付牧师薪金。也应指出的是,按照2006年国家预算,划拨了50万塞镑用于修缮和改进被占地区被包围人士的房屋。

504.政府控制区的所有清真寺都有24小时警察定时巡逻。土族塞人物业管理服务处的预算中对土族塞人古迹、清真寺和墓地的维修、保养和清洁事宜作出拨付。文物局的预算中也对古迹的维修事宜作出拨付。

505.政府一贯作出系统性努力,保护所有礼拜场所以及包括穆斯林古迹在内的岛上其他古迹和人文遗迹,因为土族塞人群体是塞浦路斯人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政府必须并将继续向穆斯林礼拜场所表示适当敬意,并以各种可能的办法为土族塞人和塞浦路斯其他穆斯林的宗教礼仪提供便利。

506.政府控制地区有相当数量无人照看的清真寺自1974年以来置于政府的保护之下。因此,土族塞人物业管理局,在内务部的赞助下,承担了维护这些清真寺(共有101座)的责任,还承担必要的修复工作。

507.提供2000-2006年情况的下表显示塞浦路斯政府在保护穆斯林礼拜场所方面的一贯兴趣:

塞浦路斯政府土族塞人物业管理局2000年以来为修复和维护穆斯林礼拜场所提供的开支

地 区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2006 年 €

2007 年估算数 €

尼科西亚

3 433

2 565

17 173

32 585

151 803

158 874

98 767

141 819

利马索尔

9 786

6 349

14 040

16 023

131 000

139 131

124 693

221 754

拉纳卡

48 373

35 577

81 833

23 811

124 222

126 332

121 431

206 391

帕福斯

41 457

30 493

4 719

34 946

181 424

61 462

62 629

164 486

合计

103 020

75 011

117 681

107 307

587 976

485 512

407 255

737 837

资料来源:土族塞人物业管理局

508.交通及工程部文物管理局是负责将政府控制区内的穆斯林遗迹宣布为古迹的主管当局。这些遗迹分为两大类:(a)第一类涉及奥斯曼浴场、土耳其咖啡馆、学校等(b)第二类仅涉及宣布为古迹的清真寺,在政府控制地区现有17座此类清真寺。

509.由于文物局1995年开展的科学细致修复方案,这17座古迹现处于极好状况。在该方案(预计将于2010年完成)框架内,所有17座清真寺将得到完全恢复和维护。

510.2000-2007年期间,政府控制地区每年用于保护穆斯林古迹的费用,据文物局估算如下:

2000年以来,文物局为保护宣布为古迹的穆斯林礼拜场所提供的开支

年 份

年度支出

2000

€ 72 120

2001

€ 23 180

2002

€ 40 350

2003

€ 46 355

2004

€ 36 910

2005

€ 145 940

2006

€ 130 280

2007

€ 347 680

资料来源:文物局

511.塞浦路斯充分认识到这些清真寺对于全体穆斯林信徒的重要性,并充分尊重塞浦路斯穆斯林人口的宗教权利。上文已明确表明,宣布为古迹的这些清真寺有四座通常对公众开放,供其履行宗教义务,其他清真寺则开放公众参观。

512.值得一提的是,位于拉那卡的乌姆·哈拉姆清真寺,对于所有伊斯兰信徒来说都属最重要的圣地之一,已在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两族方案框架内得到完全翻修和恢复。该清真寺现已永久开放礼拜。该清真寺已被文物局宣布为古迹,列于拉那卡地区的B类清单之中。

513.《宪法》和法律有效维护和保障平等和不以下列任何理由进行歧视的原则:族群、种族、宗教、语言、性别、政治或其它信仰、民族或社会血统、出生、肤色、财富、社会阶级或无论任何理由。

514.教育和文化部正在资助这些团体的文化活动,例如,书籍出版、表演、图书馆等。在资助框架内,文化局对文化基金会等组织提供资助,使其实施其年度活动方案,从而推动我国民族文化政策之主轴。2006年期间研究了多项建议,资助了若干基金会,使其组织文化活动、会议、座谈会、音乐竞赛和其他活动,以开展在塞浦路斯和国外的各项活动。

(e)大众媒体和通讯媒体促进参与文化生活的作用;

515.在审议所涉期间,大众媒体和通讯媒体在促进参与文化生活方面的作用得到了加强和强化,这主要是因为私营广播公司和电视台投入运营。在过去几年里,文化节目所占比率有了极大增加。各种媒体(电视、广播、报界)所涵盖的多种活动给所有人提供了机会,使其熟悉自身文化和了解其他国家的文化。

516.更确切而言,在塞浦路斯广播公司(国家广播和电视广播公司)方面,已采取了下述措施促进文化生活:

16%的全部电视时间(塞浦路斯广播公司一台和二台)和39%的全部广播时间(第一、第二和第三频道)专门用于文化与文化活动。

通过节目、实况转播、访谈、声明和公告来促进文化活动。

组织了音乐会、讲座、讨论和纯文化内容的比赛;节目中有高质量的纪录片和故事片、根据实际事件改编的系列片以及倍受赞誉的文学、歌剧、音乐会、芭蕾舞、戏剧表演和文化节目;

作为媒体赞助方运作,特别是促进本组织主办的文化活动;

通过节目传播对所有单独和综合构成文化、涉及我国和国际舞台的内容给予特别重视。

517.《塞浦路斯广播公司法》(第300章,经修订)反映了《宪法》条文(参考上文(d)项下的答复),明确规定如下:

“塞浦路斯广播公司应确保提供公共广播和电视服务,不偏倚地关注和尊重希族和土族塞人族群、塞浦路斯宗教团体和各少数群体的利益及敏感问题”(第19节)。

518.此外,依照该法律于2003年制定的《条例》(条例四和条例五)做出以下要求:塞浦路斯广播公司,为履行提供均衡服务的义务(在公共服务职责范围内),必须提供以下等内容:

(一)以希语、土语、英语和对重听者以手语提供新闻简报;

(二)向海外塞浦路斯人、土族塞人和少数宗教团体提供信息节目;

(三)塞浦路斯族群的环境、艺术和传统文化活动节目,例如,它们在音乐、舞蹈、诗歌、哑剧、绘画和雕塑方面的活动。

519.过去三年期间,塞浦路斯广播公司显著改善了对土族塞人族群以及对塞浦路斯宗教团体即马龙派教徒、亚美尼亚人和拉丁人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各种电视新闻、讨论杂志节目以及某些文化杂志都报道涉及这些宗教团体的问题。每年的6月1日(亚美尼亚人的圣诞节),第一电视频道--塞浦路斯广播公司1台(RIK-1)每小时用亚美尼亚语播放节日节目。塞浦路斯广播公司第二电台还播放国际节目,其中包括用亚美尼亚语播放的信息和娱乐节目以及为马龙派教徒和拉丁语群体播放的节目。

520.此外,塞浦路斯广播公司准备在即将到来的秋冬季节目表(2007-8)中对第二电视频道(塞浦路斯广播公司第二频道)加入半小时的电视节目,该节目是为岛上的宗教团体(马龙派教徒、亚美尼亚人、拉丁人)专门制作的,也可包括在塞浦路斯居住的外国人。

521.2006年3月21日,部长理事会批准了一项提案,每年向三个宗教团体(马龙派教徒、亚美尼亚人和拉丁人)划拨总额3万塞镑(约5万欧元)的补贴,以加强其印刷媒体,例如,马龙派教徒、亚美尼亚人和拉丁人发行的报纸。

522.内政部还决定向这三个宗教团体提供财政援助,以建立和(或)加强各团体的网站。国家新闻和信息办事处将负责协调这三个网站的开发进程。

523.网站将包括这些宗教团体文化传统方面的信息(历史、宗教、文明),以及有关青年专题以及各项活动的信息,从而提高当地和国外的了解程度。三个网站将使用希腊文和英文,亚美尼亚人的网站还将使用亚美尼亚文。这三个宗教团体的代表已承担了提供内容的工作。

524.政府还决定建立一个与政府所有网站格式相一致的网站,其中包括关于这三个宗教团体的简要信息和各团体网站的链接。该网站使用希腊文和英文,将介绍政府的宗教团体事务政策。

525.此外,必须提及的是,对于涉及塞浦路斯语言群体的问题,大众媒体展现出认识与敏感。一般来说,它们偶尔报道由当前事件或周年活动引起的各种不同问题;其他情况下,其重点是更大众化的问题。

(f)保存和介绍人类的文化遗产。

526.参考前次报告,第401-406段。

527.就保护古迹和考古遗址而言,本报告所述期间的一个重大发展是,除已列为具有独特意义的古迹(特罗多斯、尼亚·帕福斯和库克里亚――Palai帕福斯地区的10个彩绘教堂)外,乔伊鲁科蒂亚新石器时代居民点也被列入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名录。

528.内政部城市规划和住房司的一个任务是,保护和加强政府控制的塞浦路斯所有地区的城镇和村庄内具有历史性和传统性的建筑和区域以及农村和城市景观。

529.关于建筑文物事宜,该司负责管理塞浦路斯的建筑遗产清单。这包括1万多张索引卡,描述在政府控制的所有塞浦路斯地区中选定的80个具有历史性和传统性的核心遗产中的1万多个历史性建筑和乡土建筑,并附有一系列地籍图。通过一个持续进程不断更新清单,以按照1988年众议院批准的《格拉纳达公约》的具体要求,涵盖所有政府控制地区。

530.在对建筑遗产清单进行分析之后,迄今已发出94项保护命令,涉及塞浦路斯全部地区的3,500多个历史性建筑和乡土建筑。这也是一个持续性进程的组成部分,以涵盖所有政府控制地区。此外,为便于鼓励业主在组别保护命令尚未涵盖地区自愿修复其物业,已作出规定,允许在提出并核准有关申请的情况下对个别建筑物签发保护命令。对列入清单的建筑进行修复工作或任何改动,除一般的规划和建筑许可证之外,还需获得特别许可证,自1980年代中期已签发2,200多项此种许可。修复工作有定期检查,该司受过适当培训的人员在工程进展期间定期提供现场指导工作。

531.为确保通过发展管制进程保护和改善建筑文物,城市规划和住房部编写和发布了传统核心遗产的修复和干预指南。农村地区的地方计划和政策陈述中已有相关规定;目前正在为具体的传统核心遗产(例如,Strovolos中心地区和传统的莱夫卡拉山镇)发布细则。

532.为了鼓励适当修复和重塑受保护建筑物活力,1985年以来已实行了一揽子激励措施。通过《街道和建筑物管制法》(第96章,经修订)提供的激励措施得到定期更新,以应付修复费用不可避免的增加。这套激励措施目前包括4万塞镑以下的直接现金补助;大规模减税,包括从所得税中减除修复费和免除所得房租,退还房产转让费以及免除房产税;主要涉及全岛具体的商业和旅游区,即转让(a)地方规划区域内受保护物业的剩余准许地积比率(b)赠予所有受保护建筑物的地积比率。

533.关于保护和改善自然与人为景观遗产,政府已签署了2000年10月20日佛罗伦萨《欧洲景观公约》(欧洲委员会第176号条约)(由L.4(III)/2006号法律批准)。城市规划和住房司为将有关规定纳入城市和城市周边地区的地方规划作了促进工作,通过一个由规划委员会和地方当局参加的反馈过程对这些规定作定期修订。此外,通过有关政策声明促进农村自然区域的保护;政策声明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采用的是区域适应计划的形式,以管控村庄和农村地区环境的发展和保护。与该文件一起,还发布了一系列区限计划,涉及大部分农村自然保护区以及受保护景观区,其中包括湖泊、河流和水库、峡谷、独特地质构造和山峰,所有这些都在一份详细的地籍清单上标明,该清单是政策声明指南的补充。

534.最近为保护特殊树种或树群发布了第一项保护令,城市规划和住房司目前正准备对塞浦路斯景观进行详尽评估,该项工作将在今后三年内完成。

(g)保护艺术创作和表演自由(包括传播此类活动成果的自由)的立法;并请指出对这种自由施加的任何限制或限定范围;

535.法律专员办事处汇编了塞浦路斯是其缔约方的涉及文化和文化权利的国际文书清单,作为附录D附后。

(h)文化和艺术专业教育;

536.三家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提供表演和戏剧、音乐研究和绘画领域的教育。

(i)为保存、发展和传播文化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537.参考上一次报告第409段。此外,在本审议期内,教育和文化部的文化事务司还推动开展了如下的文化保护、发展和促进活动:

监督执行《艺术作品丰富公共建筑最低限度法》(L.23(I)/1992年,经修订),其中规定了以艺术作品丰富公共建筑的义务;

1998年以来,每年组织“欧洲舞蹈节”;2001年以来,每年组织“舞蹈平台” ;

向夏季舞蹈学校提供财政支持,以鼓励儿童参与艺术创作;

建立文化基础设施;

创建文化信息主门户。

538.塞浦路斯的文化政策以及为执行该政策所采取的措施,已成功地提高了文化生活参与度并促进了艺术创作。

539.教育和文化部推出了一项计划,该计划规定,对促进塞浦路斯文化生活有贡献人员给予每月补贴。

请报告积极效果以及困难和失败之处,特别是对土著群体及其他处境不利、特别脆弱的群体而言。

540.教育和文化部将所有学生纳入塞浦路斯教育体系而不是将其同化的作法表明,它承诺对所有学生提供教育。多元文化教育的主要目标是民主的学校环境;使之成为一个有利于成长和变化的地方。

541.现实情况是,人类社会在文化上是多元的。我们鼓励教育工作人员不仅要分析和解释定型观念和偏见,而且应实施若干方案反映教室、学校和教学所在地区的不同族群,从而理解和尊重不同种族、族裔和文化群体的丰富性。多种方法和原则可供教育工作人员使用。教学策略和学习机会评估其有效性。实施这些方案的教育工作人员得到了使用教育技术培训,这些技术依据的是儿童的学习方法、儿童发展和支持他们的智力、社会和个人发展的方式。

2.请介绍为落实人人享用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成果权而采取的立法等各种措施,其中包括争取保存、发展和传播科学的措施。具体介绍下列几点:

(a)为确保科学进步用于造福所有人而采取的措施,包括争取保存人类自然遗产和促使环境健康洁净的措施,以及为此建立的机构体制。

542.政府设立了研究促进基金会,以建立必要的机制,促进塞浦路斯的研究活动。

543.研究促进基金会的主要活动分为两大类:启动国家方案/计划资助应用研究项目和协调塞浦路斯参与研究和技术领域的欧洲方案和国际组织方面的活动两类。

544.一般而言,研究促进基金会的各方案旨在:

鼓励项目实施,主要是应用研究方面的项目;

改善塞浦路斯的研究基础设施;

动员塞浦路斯的人类研究资源;

建立塞浦路斯研究人员与欧洲同行之间的合作网络;

创建研究文化,尤其是年轻人口的研究文化;

对塞浦路斯研究人员理解、适应和参与欧洲方案提供支助。

545.基金会最初的主要目的是,支助塞浦路斯私营部门的研究活动,因此,协调方必须是私营部门的个人或公司。2000年以来,这一条件已作修改,基金会方案目前支助公私两个部门,以提高竞争力,从而提高塞浦路斯研究建议和研究活动的质量。

546.该基金会的方案对是其他国家(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机构和研究人员开放。这些机构/研究人员可作为项目伙伴参加并可获得基金会的资助。

547.该基金会由一个12人董事会管理,并作为促进塞浦路斯科技研究的全国组织。

548.此外,塞浦路斯作为欧盟成员国已接受了移植和执行有关欧洲环境立法的义务。农业、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通过环境事务处对确保执行政府的环境政策负责。

549.农业司的实验室进行下列活动,其基本目标是向农民提供相应咨询,但同时也虑及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

对各种农产品作农药残留分析,以便能够就合理使用农药问题向农民提供咨询意见;

按照《虫害控制产品法》进行农药制剂控制,这包括对在塞浦路斯使用的所有虫害控制产品进行登记、质量控制和加注标签。

550.《公共卫生村庄条例》、《改进委员会村庄条例》以及《市政条例》,除其他事项外,还对管理和保护每个公民的环境作了规定。简言之,这些规定涉及卫生条件、保护饮用水、废物处理、公共和私人场所的清洁、食物业处所的运营、消除医学昆虫。卫生部与地区专员和地方当局密切合作执行这些规定。

(b)为促进科学进步信息的传播而采取的措施;

551.促进基金会有义务在其方案和项目财团内列入“最终用户” ,即使用研究成果的组织、企业、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等,以确保新产生的知识能得到使用。此外,该基金会组织不同活动和传播信息,使公众了解研究成果及其对改善生活质量的重要性。

552.至于农业实践方面的最新科学进步,农业、自然资源和环境部的农业司提供信息、技术咨询和培训。为实现这一目标,农业司与负责开展农业研究的农业研究所密切合作。农业司广泛使用通过媒体、群组方法、个人接触中获得的沟通信息以及农业培训中心的讲座。农业司农业推广服务处的首要目标是,就新型改进耕作技术和方法向农村人口提供咨询意见、通报情况和提供培训。农业推广服务处由总部的推广科和六个地区农业办事处组成。

553.同时,农业司还实施旨在鼓励和促进农业技术改造等事宜的发展方案和项目。此外,农业司各专业科正与地区农业办事处密切合作,以确保成功执行发展方案和项目。正在实施之中的最重要的方案和项目如下:

规划和安装改进的灌溉系统;

鼓励牧草栽培和干草制作;

土壤调查和植物营养;

改进和鼓励新植物品种;

植物繁殖母株认证项目;

虫害控制新方法;

生产认证种子;

鼓励园艺和花卉栽培;

动物生产中的遗传改良;

牲畜综合发展项目;

在农业中对经处理污水的重新利用。

(c)为防止科学技术进步的用途有悖于所有人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个人自由权、隐私权之类的权利的享有而采取的措施。

554.报告指出,研究促进基金会对得到国家伦理委员会事先批准的项目提供资金。

(d)对行使这项权利所施加的任何限制,以及规定作出这种限制的法律条款的细节;

555.不适用。

3.请介绍为落实人人都享有的、其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都得到保护的权利而采取的立法等各种措施。具体介绍争取全面落实这项权利的实际措施,其中包括为科学、文学和艺术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及保护此类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有哪些困难影响了这项权利的实现程度?

556.涉及保护著作人精神和物质利益的主要法律和条例如下:

《著作权法》(L.59/1976,经修订);

《著作权条例》(1977年),进一步修订;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1896年于巴黎补充,1908年于柏林修订,1914年于伯尔尼补充,1928年于罗马修订,1984年于布鲁塞尔修订,1967年于斯德哥尔摩修订,1971年于巴黎修订(伯尔尼联盟),1967年7月14号(L.86/1979号法律批准)。

《专利法》(L.16(I)/1998,经修订);

《专利(费用及收费)条例》(1999年),进一步修订;

《保护表演人员、唱片制作商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罗马公约》,1961年),1961年10月26日(由L.37 (III)/2004号法律批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年12月20日,日内瓦(由L.14(III)/1999号法律批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1996年12月20日,日内瓦(由L.23(III)/2002号法律批准);

《专利合作条约》,1979年修订,1984年修改(专利合作同盟)(由L.27(III)/1997号法律批准);

《关于授予欧洲专利的公约》(《欧洲专利公约》),1973年10月5日,慕尼黑(由L.26(III)/1997号法律批准);

《建立世界贸易组的马拉喀什织协定》,带附件、议定书和最后文件,1994年4月15日,马拉喀什(由L.16 (III)/1995号法律批准);

《保护唱片制作商防止其唱片被擅自复制的公约》(《唱片公约》),1971年10月29日,日内瓦(由L.21 (III)/1992号法律批准);

《世界版权公约》,附有议定书,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修订(由L.151/1990号法律批准);

《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1981年9月26日,内罗毕(由L.9/1985号法律批准)。

557.见附录E, 该附录简要介绍了著作权法和专利法。

558.塞浦路斯国际标准书号中心于1983年开始运作,从而方便了查找原作及出版日期。

559.研究促进基金会与登记和破产管理司(商业部、工业和旅游部)(该司是塞浦路斯负责保管专利、商标和工业设计登记册的主管部门)合作,并向所有研究人员提供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信息。

4.贵国政府采取了什么步骤保存、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文化?请具体介绍:

(a)在宪法层面上,在国家教育体系内,通过通讯媒介采取的措施。

560.参考以往报告第422段。

(b)为推进这种保存、发展和传播工作而采取的所有其他实际步骤。

561.最初在1962年成立的塞浦路斯研究中心(塞浦路斯研究中心), 自1965年开始作为教育和文化部的一个部门运行(第62/1966号法律)。该中心致力于使塞浦路斯和海外学者能够系统研究塞浦路斯的历史、考古、语言和民俗。该中心雇佣包括一名主任和六名终身研究员的全职研究人员以及承接短期和长期研究项目的外部合作者。短期项目的结论在塞浦路斯研究中心的年度综述- Epeterida -上发表,而长期项目的结论在中心的两个系列出版物以书籍形式出版:塞浦路斯历史文本和研究报告以及塞浦路斯研究中心出版物。

562.中心的目的和目标包括以下方面:

由塞浦路斯和海外研究人员对有关塞浦路斯的课题进行系统研究。在更广泛的历史和地理范畴内,在塞浦路斯研究中心实施与塞浦路斯最基础方面,即塞浦路斯历史、民俗、语言学、文学、人种学和社会学有关的研究方案;

组织、承接和进行当前国家需要的任何其他分支的研究;

出版和传播所开展的研究得出的结论;

促进塞浦路斯的学术研究和与其他国家的研究合作。

563.通过以下途径致力于实现以上目标:

通过使用现有的终身研究人员,借调的中学教师和外部学者;

通过组织和设立研究档案和塞浦路斯研究专门书刊图书馆。在塞浦路斯研究中心,到目前为止已设立一个历史档案、一个民俗档案,一个口头传统档案和一个退役军人档案;

在塞浦路斯国内外组织研究团;

通过组织在塞浦路斯的学术会议,或通过代表塞浦路斯研究中心的学者参加在国外的国际会议;

通过提升有能力的塞浦路斯研究人员和学者以及通过指导和协调他们的学术研究。

564.在塞浦路斯研究中心,设立档案是出于研究以及保护和保存塞浦路斯档案材料的目的。这些材料是由国内有组织的团体和派往海外档案库、大学和图书馆的代表团以表率性和学者式的方式归集起来的,或来自购买或捐赠。

565.塞浦路斯研究中心与塞浦路斯大学图书馆合作,在一个更新管理档案方法的研究方案背景下,已完成了一个统一的数据库的设立,并已将全部档案材料(民俗档案、口头传统档案、退役军人档案)集中到一个电子图书馆和一个数字图书馆中。

566.在政府批准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约后,作为负责执行该《公约》的机构,塞浦路斯研究中心为实现《公约》的目的和目标采取了所有必要措施。这些措施是寻找、记录、保存和推广无形文化遗产的材料、保护文化多样性以及促进国际合作和教科文组织成员国家的资料交换。

567.系统地设立了一个语言学、民俗、人种学、文学、历史和文化领域的图书馆。此图书馆藏有关于在通史(希腊、塞浦路斯和其他国家古典、中世纪、拜占庭和现代历史)领域的塞浦路斯研究的书籍(塞浦路斯历史的来源)。还有关于语言学、民俗、考古学、文学、哲学、社会学、宗教的书籍、词典、定期出版物、年度综述(希腊语和外语)、参考文献、旧报纸、关于土耳其占领的城镇和村庄的出版物以及塞浦路斯研究中心的所有出版物(年度综述和专题著作)。

568.塞浦路斯研究中心有分配给其终身研究人员的短期和长期研究方案。长期研究方案也可分配给外部学者。短期研究方案的结论在塞浦路斯研究中心的Epeteris (年度综述)中发表,而那些长期方案的结论在以下某一从刊上独立发表:塞浦路斯历史的文本与研究报告和塞浦路斯研究中心出版物。塞浦路斯研究中心出版物在上述从刊以希腊语或主要欧洲语言(英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发表,并包括各种学术文献,如塞浦路斯研究中心年度综述、学术专题著作、翻译材料、文书和历史渊源的出版物,和学术会议汇编出版物。

5.请介绍旨在尊重和保护科学研究和创作活动不可或缺的自由而订立的法律、行政和司法制度,特别是:

(a)旨在促进享有这项自由而订立的措施,包括为科学研究和创作活动创造一切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569.研究促进基金会(参考对以上问题2(a)的答复)自2003年以来已经将其所有筹资计划都纳入单一的规划良好的三年方案中,该方案致力于应对新出现的需求,包括加强企业的研究活动、提升研究基础设施、支持年轻研究人员并创造研究氛围。这一框架方案为塞浦路斯的研究界提供广泛机会,由此满足了特定需求和要求(例如学术的、中小企业的、研究基础设施方面的),并同时提供使基金会活动得到更好规划的机会。

570.在2003-2006年间,基金会收到了2,000个提案,并支助了总预算达到6,800万欧元的500个研究项目和200个支助活动。基金会的财务资助达到了4,700万欧元 (其中40% 是为国外合作伙伴提供的)。

571.此外,基金会为塞浦路斯机构成功参与欧洲方案和组织(如欧盟框架方案、竞争力和创新方案、COST、尤里卡计划、联合研究中心、INTAS和欧洲科学基金会)提供积极支助和协助。

572.对促进塞浦路斯科学家在欧盟研究与技术开发框架计划中的参与给予了特别重视。塞浦路斯在1999年全面参与了框架计划(第五框架计划),并正在推广第七框架计划(2007-2013)。研究促进基金会负责传播有关框架计划的资料,并已采取若干步骤鼓励并促进塞浦路斯研究人员参与该计划,如设立、协调和支助(以财务方式)国家联络点(NCPs)网络和塞浦路斯在各方案委员会中的代表、组织新闻日和向编写提案的研究人员提供协助。

573.此外,政府签署的研发双边协定被视为促进塞浦路斯研究人员与他们的欧洲和中东同行构建人际网络的机制。基金会负责执行这些协定。

574. 同时,诸如在塞浦路斯设立第二所大学、高等教育部门的快速扩张、由多个研究机构进行的研究活动的增加、与麻省理工大学合作开办塞浦路斯学院和与哈佛大学合作开办塞浦路斯国际学院,和引入支助性政策的措施以及财政和其他措施将会大大有助于实现在国家中进一步促进研究活动的目标。

(b)为了保障科学家、作家、创作人员、艺术家和其他从事创造性工作的个人及其各自的机构之间自由交流科学技术文化资料、意见和经验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575.如在对以上问题2(a) 和 5(a)的答复中所提及,研究促进基金会促进在研究人员之间的资料交换。特别是,在基金会供资的各个项目中,不同机构组成的共同体必须为实施项目进行合作。研究结果的传播也是义务性的,并被基金会认为是适当支出。基金会负责实施政府签署的关于研发的双边协定或议定书。这些议定书被视为促进塞浦路斯研究人员与其欧洲和中东同行构建人际网络和知识交换的机制。到目前为止,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已经与希腊、法国、斯洛文尼亚、埃及、意大利和罗马尼亚签署了关于研发合作的议定书,并在审议多个其他合作议定书。

576.通过由基金会管理的如COST和欧洲科学基金会等多个欧洲方案支持了科学知识的交换。

577.在塞浦路斯研究中心(参考对以上问题4(b)的答复),大量研究方案由不同国籍的外部学者开展。这些项目丰富了塞浦路斯研究的学科主题,并使用了不同的方法。这些联系促进了塞浦路斯研究中心与国外其他科学机构(研究中心、学术协会、大学)的学术合作并发展了他们之间的关系。

578.塞浦路斯研究中心参加了塞浦路斯研究促进基金会的研究竞争方案。这些方案使年轻科学家能够有机会在一个研究环境中工作、获得关于当代研究做法和管理研究计划的经验,并同时丰富了自己的档案文件。塞浦路斯研究中心还设立了与国外大学合作的网络(例如,伦敦大学-东方和非洲研究院的历史系,华威大学――社会学系),并开展内容为年轻研究人员博士论文的研究方案。

(c)为支持学术团体、科学院、专业协会、专业工会或工作人员和其他从事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的组织和机构而采取的措施。

579.研究促进基金会与专业协会(例如工商会、企业家和雇主联合会)合作组织活动或向特定团体散布资料(例如中小企业协会)。

哪些困难影响到实现这项自由的程度?

580.以下被认为是影响塞浦路斯研究活动扩大的制约因素:

研究人员有限的数量和不令人满意的分布

塞浦路斯经济和企业的较小规模不利于工业研究的发展

缺乏研究文化――尤其是在私营部门――导致了私营部门的资助不足

研究基础设施相当不足

6.请介绍贵国政府为鼓励和发展科学文化领域国际联系和合作而采取的立法等各种措施,包括为下列方面采取的措施:

(a)使有关各国均尽量充分利用因加入科学和文化领域里的区域和国际公约、协定及其他文书而获得的便利;

581.参考对以上问题5的答复。

582.对促进塞浦路斯科学家参与世界上最大的研究计划――欧盟研究与技术开发框架计划给予了特别重视。塞浦路斯在1999年全面参与了框架计划(第五框架计划),并正在参加涵盖2007-2013年的第七框架计划。研究促进基金会负责传播有关框架计划的资料,并已采取若干步骤鼓励并促进塞浦路斯研究人员参与该计划,如设立、协调和支助(以财务方式)国家联络点(NCPs)网络和在塞浦路斯各方案委员会中的代表、组织新闻日和向编写提案的研究人员提供协助。

583.政府签署的双边研发协定被视为促进塞浦路斯研究人员与其欧洲和中东同行构建人际网络的机制。到目前为止,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已经与希腊、法国、斯洛文尼亚、埃及、意大利和罗马尼亚签署了关于研发合作的议定书,并在考虑签署多个其他合作议定书。

584.在科学和文化领域中的国际联系和合作通过塞浦路斯和不同国家的双边协定得以实行。这些双边协定涉及科学、文化和教育事项并为以下事项做出规定:

为上述领域的教育和培训课程设立的奖学金;

艺术和图书展览与音乐活动的组织;

与其他缔约方进行的教育考察和交换。

(b)便利科学家、作家、艺术家和其他从事科学研究或创造性活动的人士参加国际科学和文化方面的会议、研讨会、专题讨论会等。

585.研究促进基金会在其框架方案活动中纳入了(a)支持研究人员参加国际会议、讲习班和讨论会和(b)支持在塞浦路斯举办此种活动的行动。

586.政府鼓励并资助科学家、作家、艺术家和其他人参加国际科学和文化活动。但是,更好的国际合作受到了财务方面的限制和上升的旅行费用造成的负面影响。

哪些因素和困难影响到这些领域里国际合作的发展?

587.在促进科学和研究的国际合作方面没有遇到困难。

7.报告期间,国家政策、法律和惯例是否发生过任何变化,影响到第十五条所载的各项权利?如果发生过,请说明这些变化并评定其影响。

588.不适用。

8.贵国政府如果最近向联合国或某一专门机构提出过第十五条所载各项权利方面有关情况报告,不妨指出这些报告中的有关部分,而不必在此重复这些资料。

589.不适用。

9.请指出国际援助对全面落实第十五条所载权利的作用。

590.政府在致力于全面实现第十五条所载权利的工作中,已充分利国际组织以培训课程、奖学金、专家建议等形式提供的援助。

三、对结论性意见的答复

591.本报告的这一部分针对上文第二部分未述及的主要关注问题和委员会的建议,对结论性意见作出回复。

A. “D.主要关注问题”

结论性意见的第十一段

592.参考第一部分- 导言(最后两段)

593.政府想提请委员会注意,政府无力对其整个领土实施控制是因为其领土的34%仍被土耳其武装力量所占领,因此在委员会散发的文件中不应再次提及“塞浦路斯的分治”。应使用适当的措辞,即对塞浦路斯的持续占领,以反映实地的真实情况。

594.这里特别要提到结论性意见第十一段,委员会对没有介绍在政府没有控制的地区生活的塞浦路斯人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情况的资料一事表示关切,政府仅此表示感谢。但是本应该补充提到的是,缺少资料的原因是土耳其军队仍然驻扎在塞浦路斯那部分领土上,阻碍了政府履行其盟约中规定的义务。此外,还应强调指出,由于对被包围的希族塞人所实施的严格限制,这一族群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自1974年土耳其入侵以来一直遭到公然侵犯,以至于在该地区居住的希族塞人数量从1974年的20,000人大幅减少到如今的几百人。

595.至于政府控制区,如在本报告第二部分中所述,无论土族塞人是否选择居住在非政府控制区,他们享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受到保护。

596.一些土族塞人选择在塞浦路斯的政府控制区生活和工作。其他住在被占领地区的土族塞人每天自由穿越到政府控制区上班。后者的数量自2003年4月已大量增加,其原因是对跨越地区的限制已被部分解除。参考第二部分,对第11条下问题4的答复。

597.土族塞人在政府控制区工作的权利绝没有遭到拒绝;相反,他们在就业方面享受平等权利:他们可以通过出示他们的身份证作为寻求就业的失业人员在任何地区劳工办事处登记,并根据他们的资格和经验,得到在寻找适当工作方面的协助。他们的就业条款和条件与其他塞浦路斯人完全相同,并且所有劳动法律和集体协定中的规定都同样适用于他们。

598. 此外,政府自2003年4月所采取的为协助土族塞人在政府控制区找到工作的最近措施包括以下方面:

为向土族塞人提供关于就业的全面而准确的资料和指导,在尼科西亚地区劳工办事处开通了一部直拨联系电话,感兴趣的土族塞人能够通过这个电话与一名讲土耳其语的官员沟通;

编制并向感兴趣的土族塞人分发了土耳其语的说明书,其中提到地区劳工办事处提供的各种服务、登记所须提交的个人资料/证书、提供的培训机会以及比较需要人员的经济部门;

公共就业服务部门与人力资源发展局紧密协作,以确认土族塞人的培训需求。若发现这种需求的存在,人力资源发展局负责促进必要培训方案的计划和实施。

结论性意见的第十二段

599.本报告第二部分介绍了消除男女间歧视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具体如下:

600.关于就业,所有在法律中基于性别的不平等条款已根据与欧盟现有全部法律相符的原则被删除。已修订了现有法律并引入了新的法律。注意到《男女就业和职业培训同等待遇法》(第205(I)/2002号法律,经修订)的制定十分重要。参考第二部分,对第7条下的问题2(c)的答复。

601.社会保险法律不包含任何基于性别与以下方面有关的歧视性规定:

该计划的保险范围和获保条件;

保费的支付;

保费条件,津贴的计算、领取期和保留期;

可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

602. 但是,社会保险法律规定不可以:

将寡妇养老金付给鳏夫,除非他不能自立;以及

将受抚养配偶增加的津贴付给有权领取养老金的已婚女性受益人,但其现任丈夫不能自立者除外。

603.此外,在进一步促进男女就业平等的框架下采取了以下措施::

通过法律改善对产妇的保护(18周的产假、在被保护期间禁止受到歧视、工间哺乳、久任权利、对养母的保障等),保护怀孕妇女、初为人母的妇女和哺乳妇女的安全和健康。参考第二部分,对第10条下问题5(a)的答复;

在2002年对PM[《夜间工作(妇女)公约(修订)》,1948年7月9日(劳工组织第89号)PM及议定书,1990年6月26日]的废止以及相关法律的废除。这些文书做出了基于性别的直接歧视,有悖于欧盟现有法律;

制定了以下的新反歧视法律,如:

(一) 《2002年男女同种工作或同值工作同等报酬法》(第177(I)/2002号法律,经修订);

(二) 《兼职雇员(消除不利待遇)法》(第L.76(I)/2002号法律,经修订);

(三) 《2002年育儿假和不可抗力休假法》(第 L.69(I)/2002号法律,经修订)。

604.参考第二部分,第7条下的答复。

为照顾儿童和老人持续改善设施;

塞浦路斯批准了多个保证男女在就业方面的平等权利和保护工作妇女的国际文书。

605.在实践中,在塞浦路斯,妇女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妇女在过去十年的就业增长中获益最多,这使男女就业率的差距缩小了。特别是,妇女在1992-2002年期间获得所创造的净工作机会的比例将近69%,年龄在15-64岁间的妇女就业率从1992年的49.6%上升到了2002年的59.0%,由此将男女就业率的差距缩小到了19.8%(从1992年的30.6%)。还参考第二部分对第6条下的问题2(a)的答复。

606.就业妇女的教育水平近年一直在上升。特别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就业妇女比例从1992年的27.4%上升到了2001年的31.6%。

607.此外,妇女如今担任高级职位,例如部长、法律专员、审计长、监察员、个人资料专员、部委的常务秘书。一些妇女是众议院的议员。最高法院有一名女法官,一些地区法官为妇女。

608.政府的政策是争取促进男女一样 “分担照顾责任”,由此帮助妇女克服工作和家务的双重负担,这一政策的长期基本目标仍然是要改变社会对男女的看法,改变他们对自己在社会中的“适当”地位的看法。目前仍在继续努力争取实现这一目标,特别是要打破工作和家庭责任可以按照性别划分的观念,并通过适当的指导和教育在男孩和女孩年幼时向他们及他们的父母和公众灌输这一观点。

609.关于将国籍传给子女方面,参考第二部分,对第10条下的问题7的答复(公民身份)。

610.将流离失所人员的地位母亲给予其子女的问题一直是政府长期深入审议的主题。已对宪法、法律、政策和社会经济问题进行了审查,而且主管部长已与受影响团体进行了协商。2007年7月,部长会议将所有因素予以考虑后,决定若任何人员的父亲或母亲被认为是流离失所人员,则因其出身批准将流离失所人员的证明给予这些人员。此种证明将不会自动与选举权或政府给予的经济利益相联系。2007年7月12日颁布了对《公民登记法》(第141(I)/2002号法律,经修订)进行修订并就此事做出类似规定的法律。经济利益标准问题将是未来审议的主题。

结论性意见的第十三段

611.关于保护家政工人,尤其在就业领域对其进行保护问题,已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此事根据《部长会议决议》 (第51.243号, 2000年2月16日)进行管理。

612.内政部出具家政工人的合同,该合同由雇员和雇主签字。通过这种合同,雇员得知其工资、工作小时和诸如年假、公共假期、医疗保险等其他雇佣条件的具体情况。

613.若发生任何违反雇佣条件的情况,外国工人有权向地区移民司提交书面投诉,地区移民司会对指控进行调查。另外,会向地区劳工办事处提交此书面投诉的一份副本,供其审查。

614.地区劳工办事处对争议进行审查,若争议在地区劳工办事处没有解决,劳动争议委员会将会对争议进行进一步审查,该委员会由民事登记和移徙司司长和劳工与社会保险部和司法与公共秩序部的代表组成,并对投诉案件做出最后决定。决定以书面形式向双方传达。

615.若发现雇主应对违反雇佣条件负责,则允许外国家政工人在特定期间寻求新的工作。

616.若投诉与刑事犯罪指控相关时,例如不人道待遇或暴力,移徙司将与移民司合作负责进行调查。

617.关于家政工人的意见,还参考第二部分,对第7条下问题3(a)的答复。

结论性意见的第十四段

618.直到2003年,对最低工资的调整是根据消费品价格指数的增长和主要部门和企业一级的集体合同显示的平均工资增长计算的。从2004年起,最低工资根据部长会议的决议确定,该决议规定最低工资在2008年前必须达到全国中间工资的50%。最低工资也适用于私人医院和老人护理院的私人保安和护理员。

结论性意见的第十五段

619.在本审查期内,塞浦路斯显示出在打击家庭暴力方面的政治决心。各主管部门采取了相关的法律措施和行动,这显示了为履行包括盟约在内的国际义务所做的努力。

620.欲了解法律措施方面的资料,参考第二部分对第10条下的问题7的答复,另见附录C。

在打击家庭暴力方面的预防和镇压措施

社会福利事务局:

621.在《2000年家庭暴力预防和被害人保护法》(第L.119(l)/2000号法律,经修订)中规定的家庭顾问的角色由部门福利干事承担,这对指导和支持经历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来说是极为重要的。2001年任命了10名家庭顾问(训练有素的福利干事),其职权范围如下:

受理有关暴力行为的控诉并展开调查;

就家庭中可能会或已经引发暴力的问题提出建议、咨询意见并进行调停;

为投诉人迅速安排体检;

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对肇事人提起刑事诉讼;

如果考虑下达禁止令,则对家庭和肇事人的膳宿/财务事宜进行调查;

执行分配的其他职能。

622.家庭顾问在履行其职责时,可以寻求警察的保护和政府官员的帮助,在开展调查期间,家庭顾问与调查的警官有着同样的权力,如果暴力行为针对18岁以下未成年人,家庭顾问可以从跨学科小组处获得建议。

家庭暴力行为咨询委员会:

623.家庭暴力行为咨询委员会根据第119(I)/2000号法律(经修订)成立,目的是预防和打击家庭内的暴力行为,其职能如下:

密切关注塞浦路斯国内的家庭暴力问题;

利用媒体、会议、研讨会和再教育方案提高公众和职业人员的意识,并对他们进行教育;

推动研究活动;

促进处理家庭暴力一切方面所必要的服务;

密切关注相关服务及相关立法适用和实施的有效性。

624.委员会成员是从私营和公共部门选拔出来的,他们在有关家庭暴力的问题上知识和经验都非常丰富。公共部门的成员来自卫生部、司法和公共秩序部、社会福利事务局、法律事务部门和警察部门。私营部门的人员来自反对家庭暴力的联合会/组织。

部门间程序手册:

625.有关家庭暴力的部门间程序手册由咨询委员会起草并提交给政府。手册由部长会议于2002年5月16日批准,并立即执行。该手册为职业人员如何共同工作提供了框架,强调部门间的合作。手册的服务对象是社会福利事务局、警察部队、卫生部、教育服务部、共和国法律办事处和有关非政府组织等机构的工作人员。

强制性汇报:

626.法律只对涉及未成年人和丧失能力人员的家庭暴力案件做出强制性的报告规定。(见附录C)。但是,总检察长于1998年6月发出指示,要求所有有关政府部门向其部门――共和国法律办事处――汇报所有的家庭暴力移送案件/案件(强制性汇报)。

627. 在过去五年中,报告的与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性和情感暴力)有关的案件逐步增长,以下为相关数据:

2002年538起案件

2003年623起案件

2004年505起案件

2005年940起案件

2006年1 020起案件

(以上数据来自警察统计数字)

628.家庭暴力案件由法律官员与社会福利事务局密切合作处理,确定是否把案件提交法庭(起诉肇事人)处理符合受害人最大的利益。

629.从以上显示的统计资料看,很明显,每年的报案量迅速增加。这些案件首先报给警方,然后警方将其转交给总检察长。案件数量的增加归因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已经与受害人建立了信任的关系,并且案件的处理是绝对保密的,如果决定起诉,也会严格根据有关保护证人和受害人的法律进行处理。此外,总检察长已经决定,在共和国家庭暴力汇报法律办事处建立电子数据库,以便于案件的处理。

警方采取的措施(预防措施和镇压措施):

630.警方人员接受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特别培训,以使他们可以处理这样的案件,适当而充分地了解案件并做出回应。由于大部分案件都是妇女投诉的,因此特别重视对女警官的培训,因为大多数案件都是向女警官汇报的。培训方案的主要目标是提高参与人员在主要帮助遭受暴力和(或)强奸的妇女和儿童被害人方面的意识和能力,增加他们处理这类案件的知识和技能。

631.自2002年5月起,警方在对妇女的暴力领域开展了大量的活动,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例的部门间指导手册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详细说明(见上)。针对上述指导方针,从2002年12月起,警方开设了一个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问题处理中心,该中心设在塞浦路斯警察局总部,工作人员包括一名律师、一名心理学家和其他训练有素的警官。另外,警察局还在总部为受害人提供24小时热线服务。

632.另外,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在各行政区警察总部已经开设了特别场所和特别房间并提供了家具,用来接纳和安置家庭暴力受害人。一些房间正在翻新,准备放置专门的陈述录像设备,这些设备现已安装。警方开始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陈述进行录像。对需要根据《2001年证人保护法》(第L.95(I)/2001号法律)进行保护的其他证人也采用同样的程序。(见附录C)。

633.在培训方面,警方在家庭暴力领域不断投资并加大投资力度。对警校学生、警官和检查员的培训不断,每年为调查家庭暴力案件的警官组织为期一周的专门研讨会。这些培训有时会邀请欧洲及美国的专业人员参加,警方人员也参加在英国或美国进行的家庭暴力问题培训方案。

634.计划每年在塞浦路斯警察学院开展三项各为期五天的家庭暴力问题专门培训方案,以便犯罪调查部门的班组和警察局更多的班组配备经过特别训练的人员,以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一项额外的借助于录像设备的面谈技巧培训正在接受评估,将于2007年开始进行。在整个年度已规划并将举行多次定期家庭顾问和警官会议,以期加强与福利部的部门间合作。

635.值得一提的是,警方本身已开始反对家庭暴力运动,运动于2006年发动,将于2008年结束。这一运动是作为反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镇压措施发动的。司法和公共秩序部对这场运动给予补贴,已拨出一笔用于此目的的资金。列入这场运动的行动与欧洲委员会的建议和行动一致。

636.这场运动包括以下行动:

通过媒体提高公众认识;

警察参加不同电视和广播节目,向公众提供信息。与共和国其它相关机构合作,撰写特别文章并在每天的报纸上发表。

(b)复制散页宣传资料;

已复制题为“家庭暴力和被害人所需信息”的散页宣传资料并在如警察局、福利办事处、医院、医生等地点分发。

(c)翻译散页宣传资料;

散页宣传资料已被翻译为英语和土耳其语。

(d)制作招贴画,在共和国不同地点张贴;

(e)向公众分发宣传礼品;

(f)为处理家庭暴力案件重新审查警察手册并向所有警察局和地区分发新手册;

(g)出版警方关于家庭暴力(趋势、数量等)的调查研究报告;

(h)通过调查研究评估实际做法;

(i)组办警官和相关部门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课程;

(j)组织举办针对如父母、家庭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宣传方案;

(k)在塞浦路斯展览会设置一个特别摊位,在这里向公众提供有关家庭暴力的资料;

(l)警官参加多个欧洲警官学院的课程;

(m)其他等等。

非政府组织:

637.非政府组织在向社会展示家庭暴力问题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通过开展提高认识的方案和公众运动。塞浦路斯政府支持并资助这些方案和活动。该领域的一项重要活动就是组织了家庭暴力问题国际会议,该会议得到国家妇女权利机构(女权机构)的资助,并于2000年11月举行。为受害妇女建立了庇护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设立了法律援助特别基金。两者均由非政府组织管理,并得到政府的资助。

关于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的国家行动计划

638.家庭暴力问题咨询委员会正处于起草首个关于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的国家行动计划的最后阶段,该计划涵盖2007-2013的期间。预计该行动计划将在2004年9月底前提交给劳工与社会保险部。该计划一旦由部长会议通过,将成为全面、整体和系统性地解决此问题的政府政策框架。

639.该计划确定了以下六个优先领域:

监测问题;

预防;

提高专业人员认识/专业人员培训;

执法;

保护受害人;

对计划的落实工作进行协调/评估。

640.在各个优先领域,预计会采取一些具体的措施/方案,查明公共和私营部门负有责任的行为方,由其负责落实工作。

641.政府通过社会福利事务局和国家妇女权利机构资助在此领域工作的非政府组织,这一举措将在新的关于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的行动计划中继续进行和体现。

结论性意见的第十六段

642.参考第二部分对第12条下问题1的答复。

643.此外,已指出:

塞浦路斯的精神卫生服务局,尤其是精神病医院和尼科西亚和利马索尔总医院的精神病科根据《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接受欧洲委员会定期监督(欧洲委员会条约第126号)。所有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的建议均已被采用和实施。

塞浦路斯的精神卫生服务局还受精神卫生法庭委员会监督,(根据《精神病人待遇和权利保护法》(第L.77(I)/1997号法律,经修订)设立),精神病院每接收一名病人均须告知该委员会。该委员会定期但不事先通知地拜访各服务机构,并提出相关建议,这些建议均得到了执行。

重视在社区制订治疗和康复方案(社区精神卫生中心,日护中心,职业康复科等)和减少病人、尤其是长期病人的接收和住院时间是精神卫生服务的一贯政策。

在过去10年中,全部服务预算的分配 (80%分配给住院病人)以及(20%分配给门诊病人) 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已变为住院病人40%,门诊病人设施和服务60%。

精神病院遗留病人人数上也相应减少 (从1990年的584人减少到截至2006年底的122人)。

结论性意见的第十七段

644.在本审议期内颁布了一些过去曾经搁置的涉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法案并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公众享有这些权利。参考本报告第二部分。

B. “E. 意见和建议”

结论性意见的第十八段

645.全国人权保护协会在接受审议期间非常活跃,尤其是在个人拘留、难民、寻求庇护人员、家庭暴力、性别平等问题和儿童权利领域。全国人权保护协会已向部长会议提交了报告及其建议,并定期拜访众议院人权问题常设委员会,表达对尊重人权相关问题的见解。在国际一级,尽管由于全国人权保护协会还未被法律正式公布,且其独立性还没有得到保证,并因此还未获得正式承认,该协会与难民署和欧洲委员会人权专员办事处有联系,并参加与欧洲国家机构团体的会议和/或参加难民署或欧洲委员会组织的会议、研讨会和圆桌会议。由法律专员起草的旨在将全国人权保护协会作为一个全面遵循“巴黎原则”的国家机构重新设立并对其完全独立性进行保护的法律还处在非常初期阶段,预计该草案将在年底前提交给众议院。

结论性意见的第十九段

(a)在接受审议期间,为提高公众对消除与性别角色有关的社会偏见的认识始终是国家妇女权利机构议程上的首要任务。妇女权利国家机制已经组织了一系列研讨会、当地媒体参与的宣传活动、为政府官员开展有关各种性别问题的培训计划,例如,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妇女参与政治以及对妇女的暴力等。另外,该机构还编写和分发资料,并把重要文件译成希腊文,例如,《北京行动纲要》和教科文组织的妇女人权文件,这些文件免费分发。

646.妇女组织在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组织启蒙活动和运动,编写和发布信息资料,特别是有关新法律的资料。这些法律是在与欧盟现有全部法律相协调的框架内制定的,为妇女人权教育和公众教育做出了贡献。

647.另外,高等教育机构在该领域做出了重要贡献,提高了年轻人对两性平等问题的意识,这是通过研究、在课程表中开设特别课程、组织讲座和研讨会完成的。

648.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在塞浦路斯各大城市中新的私营广播和电视台的被称为“春笋效应”的发展为妇女提供了许多新的平台。媒体经常邀请妇女对平等问题以及其他时事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

649.见附录F, 该附录提供关于研讨会/培训和出版物的详细资料。

(b)参考与以上第十二段有关的答复。

(c)参考第二部分,对第10条下问题5的答复。

(d)参考与以上第十二段有关的答复。

(e)参考第二部分,对第10条下问题7的答复(公民身份)。

结论性意见的第二十段

(a)在接受审议期间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提高公众对家政工人所面临问题的性质和范围的了解,目的是全面执行现有法律,尤其是那些与反对种族主义、推动平等和接受文化多样性的法律。附录G提供了关于所采取措施的具体资料。

(b)参考第二部分,对第6条下问题5的答复。(外国人的权利和保护)。

结论性意见的第二十一段

650.参考第二部分,对第6条下问题5的答复。(外国人的权利和保护)。

结论性意见的第二十二段

651.参考以上对第十四段的答复。

结论性意见的第二十三段

652.参考以上对第十五段的答复。

结论性意见的第二十四段

653.参考第二部分,对第12条的答复和以上对第十六段的答复。

654.此外,有关精神卫生服务部门的政策,指出了下列问题:

政策的目的是改善在精神病院的病人的生活质量,并提升所提供的治疗和康复方案。管理层已计划以全国精神卫生中心取代现有的这家精神病院,精神卫生中心预计在未来五年中能够完工并运行。该中心将包括特别护理科、日间护理和心理康复科以及研究与培训科。该中心的结构将遵循国际和欧洲标准,并根据建筑设计比赛结果确定。

最近设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为促进医院的质量保证和病人的生活质量编制精神病院的规定和指南。

在2006年底,编制了一个2007-2013年战略发展行动计划,并提交给卫生部,该计划包括在所有地区扩展社区精神卫生服务局的多个行动和项目,目的是提高病人无障碍获取服务的机会。

结论性意见的第二十五段

655.2000年首次制定了《防止使用和散发毒品和其他令人上瘾物质(由反毒品理事会和基金制定)法》,并随后对其进行了修订(2000年第128(I)号法律,经修订)。该法律规定了由共和国总统主持的国家委员会将要宣布的国家政策和塞浦路斯反毒品理事会的建立,该机构为反毒品行动机制的最高协调和控制机构,由卫生部长主持。反毒品理事会负责国家政策的战略规划,减少毒品需求和供给的2004-2008年国家毒品战略和行动计划的起草,以及对其执行进行监测。根据该法,设立了塞浦路斯毒品和毒瘾监测中心,以实施欧洲毒品和毒瘾监测中心的工作方案。

656.在2007年底之前,反毒品理事会将通过外部专家对国家战略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同时,已通过卫生部和汉堡大学专家间的欧盟“双光”项目开始对政府治疗方案进行评估,反毒品理事会将在2008年初规定对非政府治疗方案进行评估。

657.见附录H, 该附录显示关于塞浦路斯的毒品状况的报告。

658.见附录I, 该附录显示毒瘾的持续治疗。

结论性意见的第二十六段

(a)参考第二部分,对第10条下问题4的答复。

(b)参考第二部分,对第6条下问题5的答复。(外国人的权利和保护)。

(c)参考第二部分,对第10条下问题7的答复。(公民身份)。

(d)参考第二部分,对第8条下问题3的答复。

(e)为国家保健体系的引入和运作,于2001年首次制定了《2001年国家卫生法》,并随后对其进行了修订(第L.89(I)/2001号法律,经修订)。拟议的体系将普遍覆盖全人口,资金将来自国家、雇主、雇员、自营人员、领取养老金人员和非就业收入人员缴付的保费。国家保健体系将由一个公共组织――健康保险组织――进行管理,该组织将从政府和私人医疗机构和服务机构购买保健服务。卫生部、健康保险组织和利益攸关方之间已进行讨论和协商,目的是确保建立一个公平和能够正常运作的国家保健体系,该系统预计在2008年的下半年开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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