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KNA/CO/2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6 February 202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圣基茨和尼维斯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5年1月16日和17日举行的第2854和第2856次会议 上审议了圣基茨和尼维斯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并在2025年1月31日举行的第287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在本文件中,委员会使用的“儿童”一词指18岁以下的人。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以虚拟方式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2013年通过了《儿童照护和收养法》和《儿童司法法》,2017年修订了《禁止和预防帮派法》,2018年通过了《信息自由法》,2021年通过了《国家社会保护战略和行动计划》,2022年通过了《国家儿童保护规程》,并增加了用于落实儿童权利的预算资源。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以下文书:

(a)《残疾人权利公约》,2019年;

(b)《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020年。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确保根据《公约》落实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执行政策和方案,以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儿童有关的部分。

A.一般执行措施(第1条、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委员会1999年通过的上一份结论性意见中尚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建议,特别是有关协调、数据收集、独立监督、儿童最大利益、尊重儿童意见、体罚和教育的建议。

立法

7.委员会注意到有资料称缔约国已开始就修订儿童立法进行全国协商,但委员会关切的是:

(a)《公约》没有被充分纳入国内立法和实践,特别是《婚姻法》、《儿童司法法》、《教育法》和《国防军法》;

(b)《社会保护法案》仍处于草案阶段。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国家立法和惯例,包括《婚姻法》、《儿童司法法》、《教育法》和《国防军法》,并使它们完全符合《公约》;

(b)迅速通过《社会保护法案》;

(c)审查儿童保护和儿童司法立法,并通过全国协商期间确定的修正案。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没有全面的儿童政策。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全面的儿童政策,涵盖《公约》涉及的所有领域,并在该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一项战略,包含执行该政策的必要要素,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支持。

协调

11.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审查《缓刑和儿童福利委员会法》,以便授权该委员会协调部门间、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涉及执行《公约》的一切活动。缔约国应确保为该协调机构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资源分配

12.委员会欢迎目前正在进行的2024年预算社区协商和2025年预算社区协商,但关切的是:

(a)尼维斯行政主管部门的预算拨款对人民而言并不充足;

(b)预算过程既没有充分的参与性,也不透明,特别是在社会保护和儿童发展拨款方面,也没有以儿童为重点。

1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修订尼维斯的预算分配,以满足儿童的需要;

(b)根据《公约》第4条,全面评估儿童的预算需求,为落实儿童权利划拨充足的资源,特别是增加对社会保护和儿童发展的预算拨款;

(c)在编制国家预算的过程中贯彻儿童权利方针,建立跟踪制度,以掌握整个预算中用于儿童的资源的划拨和使用情况,并评估各部门的投资如何能够促进儿童的最大利益,确保此类投资对儿童的影响得到衡量;

(d)通过与公众对话,特别是与儿童对话,确保预算编制的透明度和参与性,以便对地方主管机构妥善问责。

数据收集

14.委员会回顾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并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迅速改进数据收集系统,确保收集的儿童权利数据涵盖《公约》的所有领域,特别是残疾儿童、暴力侵害儿童和社会保护等领域,并按年龄、性别、残疾情况、地理位置、社会经济和移民身份分列数据,以便分析儿童特别是弱势儿童的状况;

(b)确保相关部委共享各项儿童权利统计数据和指标,并将其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估为有效执行《公约》而实施的政策、方案和项目;

(c)迅速确保提供儿童保护案件管理数据库的使用权限,该数据库目前由一家私营公司保有;

(d)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题为《人权指标:衡量和执行指南》的报告提出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e)继续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等实体开展技术合作。

诉诸司法和获得补救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儿童在学校、寄养系统、替代照料和拘留场所没有保密、关爱儿童且独立的申诉机制可用。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都能:(一)利用学校、寄养系统、替代照料场所和拘留场所的保密、关爱儿童和独立的申诉机制,举报一切形式的暴力、虐待、歧视和其他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以及(二) 获得关于接受咨询和获得补救,包括赔偿和康复的法律支持和适龄信息;

(b)提高儿童对在现有机制下提出申诉的权利的认识;

(c)确保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接受关于关爱儿童的程序和补救措施、儿童权利及《公约》的系统性强制培训。

独立监督

17.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迅速建立一个监测儿童权利的独立机制,该机制应能以体恤儿童和关爱儿童的方式接收、调查和处理儿童的申诉;

(b)保证这一监测机制的独立性,包括在资金、任务和豁免等方面的独立性,以确保充分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c)加强目前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机构,确保这些机构的独立性,并为其任务提供充足的资金,包括公共宣传和提高认识活动;

(d)寻求人权高专办、儿基会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实体的技术合作。

传播《公约》和提高认识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除了在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中,《公约》并不广为人知,而且也没有在缔约国境内进行传播。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加强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宣传运动,以确保包括父母和儿童本人在内的广大公众普遍了解《公约》;

(b)促进儿童积极参与公共外联活动,包括针对父母、社会工作者、教师和执法人员的公共外联措施。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民间社会组织对儿童权利的参与和关注有限。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让社区以及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系统地参与规划、执行、监测和评估有关儿童权利的政策、计划和方案。

B.一般原则 (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儿童在平等和充分获得基本保护、教育、心理健康和医疗服务以及灾害响应服务方面受到歧视,特别是残疾儿童、女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执行关于不歧视儿童的现行立法、政策、战略和行动计划,禁止基于性取向歧视儿童;

(b)加大努力消除对处境不利儿童的歧视,包括对残疾儿童、女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的歧视;

(c)系统地开展媒体宣传,改变助长歧视的社会规范和行为,提高公众对禁止歧视的认识,倡导宽容和尊重多样性。

儿童的最大利益

24.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重审其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确保将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充分纳入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和决定以及所有与儿童有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政策、方案和项目,并确保在其中始终以一致的方式对该权利进行解释和适用;

(b)制定程序和标准,为所有相关主管人员提供指导,将确定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各个领域的首要考虑因素;

(c)建立强制性程序,就所有与儿童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对实现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影响进行事前和事后评估。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25.委员会对青少年帮派暴力行为造成的儿童中杀人事件发生率高表示关注。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取缔帮派和控制火器方面的努力。

尊重儿童的意见

2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2条,确保在家庭、学校、法院和所有涉及儿童的相关行政和其他程序中对儿童的意见给予适当考虑,手段包括通过适当的立法、培训专业人员和在学校安排具体活动。

C.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称,正在开展医疗记录和出生登记的数字化工作,但委员会关切的是:

(a)出生登记的记录管理程序已经过时,为纸面记录,因此容易损坏和丢失;

(b)在尼维斯,父母必须支付完分娩的全部费用才能获得出生证。

29.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6.9,建议缔约国:

(a)审查其关于出生登记的立法和记录管理程序,并加快出生登记的数字化;

(b)废除必须支付全部分娩费用才能领取出生证的规定,特别是在尼维斯,并确保所有儿童在出生时得到适当登记,并能获得出生证;

(c)考虑批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d)寻求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和儿基会等组织的技术援助,以落实关于出生登记的建议。

获得适当信息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确保儿童能够获得充分和适龄的信息。然而,委员会对他们进入数字环境的机会和在其中的充分保障感到关切。

3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

(a)提高儿童、教师和家庭的数字素养和数字技能,保护儿童免受不利于其福祉的信息和材料的侵害;

(b)确保儿童权利和环境相关事项的充分和适龄信息的可得性和可及性;

(c)制定保障措施,确保儿童在使用人工智能方面的权利。

D.暴力侵害儿童(《公约》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5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以及《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虐待、忽视、性虐待和性剥削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11年《家庭暴力法》,2018年推出了《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申诉和应对规程》,并开展了为期90天的全国运动,旨在制定一项国家行动计划,但委员会严重关切:

(a)防止和打击虐待儿童行为的战略不足;

(b)多年来报告的虐待儿童案件呈指数级增长,2018年创纪录地超过240起;

(c)儿童遭受欺凌、污名化、歧视和暴力。

33.委员会根据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促请缔约国:

(a)更新防范和打击虐待和忽视儿童现象的战略,并通过一项国家行动计划;

(b)有效执行《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申诉和应对规程》,并迅速完成和启动《国家儿童保护规程》;

(c)确保报告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强制义务,确定便于接触的联络点以接收报告,包括设立唯一的免费全国热线或建设一个网站,并提高家长、专业人员和儿童对报告虐待和暴力儿童案件和对此开展早期干预的重要性的认识;

(d)确保迅速报告和调查所有虐待儿童的案件,包括性虐待案件,采取关爱儿童的多部门办法以避免儿童再次受到创伤,确保起诉并适当处罚犯罪者,并酌情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e)确保在为受害者提供支助服务时采取基于儿童权利和创伤护理的办法,并确保此类服务和支助也面向所有暴力的儿童受害者并满足其具体需求;

(f)确保遭受欺凌、污名化、歧视、骚扰或暴力侵害的儿童得到保护和支助。

体罚

34.委员会注意到,《儿童司法法》废除了将体罚作为对儿童的一种司法处罚,但感到关切的是,有必要进一步改革,从法典中完全废除作为司法处罚的鞭刑。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重申其先前的建议,促请缔约国:

(a)在法律中明确禁止体罚并在所有场合禁止实施体罚,包括在家庭、学校、儿童照料机构、替代性照料场所和司法中;

(b)提倡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儿童养育和管教方式;

(c)对家长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促进家庭和社区改变对体罚的态度。

有害做法

35.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虽然最低结婚年龄定为18岁,但也存在允许最早15岁结婚的例外情况。

36.委员会回顾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5.3,促请缔约国:

(a)制定提高认识运动和方案,面向家庭、地方主管部门、宗教领袖及法官和检察官,宣传童婚对儿童身心健康和福祉的有害影响;

(b)为提出申诉的童婚受害者制定保护方案;

(c)采取积极措施,在缔约国结束这种针对儿童的有害做法。

帮派暴力

37.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青年帮派引发的恐惧、不安全、威胁和暴力气氛有碍儿童享受童年和青少年时期。

3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评估《禁止和防范帮派法》的效力;

(b)制定全面战略,有效解决青年帮派问题,设立预防帮派问题指导委员会,为解决青年帮派相关问题提供领导、技术援助和建议;

(c)解决青少年中帮派暴力和毒品相关犯罪的社会因素和根源,包括采取政策让边缘化青少年融入社会;

(d)制定方案,为帮派中的儿童提供援助和保护,使他们能够脱离帮派,重新融入社会。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3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父母的责任没有得到平等的分担,父亲移居国外而没有安排抚养子女的儿童没有法律追索权。

40.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按照《公约》第18条第1款,确保父母双方对子女负有平等的法律责任;

(b)考虑批准《关于国际追偿儿童抚养费和其他形式家庭赡养费的公约》、和《关于在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承认、执行和合作的公约》。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有关建立家庭外安置机构的资料,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没有为家庭提供充分的支助以防止将儿童带离家庭;

(b)缺乏寄养父母以及为儿童提供的基于家庭和社区的寄养环境;

(c)没有对接受替代照料的儿童进行定期监测,特别是在圣基茨;

(d)新视野少年管教中心既收容需要替代照料的儿童,也收容触犯法律的儿童。

42.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建议缔约国:

(a)确保政策和做法遵循以下原则,即绝不可以将经济贫困和物质贫困,或可直接造成和特别归咎于这种贫困的各种状况作为剥夺父母对儿童的照料、以替代性照料方式安置儿童或阻止儿童重新融入家庭的唯一理由;

(b)确保为无法与家人一起生活的儿童提供充足的基于家庭和基于社区的替代性照料选择,包括为国家寄养方案划拨充足的资金,包括用于收养,并在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情况下促进儿童与家人团聚;

(c)考虑建立一个寄养家庭数据库,并为寄养家庭提供援助和培训,以提高寄养家庭的留存率;

(d)为所有替代性照料场所制定质量标准,确保定期审查儿童接受寄养和在机构内的安置情况,并监测照料质量,特别是在圣基茨;

(e)加强从事家庭和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能力和所采用的综合办法,特别是家庭法官、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和服务提供者,确保实施以家庭为基础的替代性照料方案,并提高上述人员对被剥夺家庭环境儿童的权利和需要的认识;

(f)确保需要替代照料的儿童不会与触犯法律的儿童安置在一起。

F.残疾儿童(第23条)

4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3年设立残疾服务股,并于2018年在圣基茨设立自闭症谱系服务中心。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没有关于残疾人的法律或国家政策;

(b)尽早和充分识别残疾儿童并向其提供支助的措施不足,没有为学龄前儿童提供服务;

(c)自闭症诊断数呈上升趋势,自闭症谱系服务中心的筛查出现长时间延误,目前的设施和人力资源无法满足需求;

(d)没有为残疾儿童提供专门的交通服务;

(e)社会保护制度没有充分满足残疾儿童的需要;

(f)残疾儿童受到污名化。

4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建议缔约国对残疾问题采取基于人权的办法,制定包容残疾儿童的全面战略,并:

(a)继续制定和通过《圣基茨和尼维斯残疾人法案》,并完成将《圣基茨和尼维斯特殊需求政策》更新为《圣基茨和尼维斯残疾人政策》的工作;

(b)实施有效的早期发现和干预措施,包括为残疾儿童,特别是幼儿期的残疾儿童提供医疗保健、无障碍服务和信息;

(c)确保毫不拖延地对自闭症儿童进行筛查,并使他们充分融入社会生活和教育的各个领域,为从事自闭症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适当培训,并确保这些儿童切实受益于以科学知识为基础的儿童早期发展方案;

(d)为残疾儿童提供专门的交通服务;

(e)为残疾儿童提供无障碍和包容性的社会保护服务和福利;

(f)针对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偏见,并宣传残疾儿童作为权利持有人的正面形象。

G.健康(第6条、第24条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4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儿童医疗基金和强有力的母乳喂养方案,包括弹性工作安排,允许母亲在工作场所进行母乳喂养。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国家健康保险计划没有涵盖手术费用,而该国的自付医疗费用为区域内最高水平;

(b)儿童超重或肥胖的比例很高。

46.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建议缔约国:

(a)通过公共开支扩大儿童保健服务的覆盖面;

(b)通过弹性工作安排和提高认识运动,继续推广在工作场所进行母乳喂养;

(c)系统收集关于儿童食物保障和营养情况的数据,包括与母乳喂养、超重和肥胖有关的数据,并系统评估学校供餐方案的营养价值;

(d)制定国家营养政策。

精神卫生

47.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精神卫生服务不足以满足儿童的需要。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精神卫生战略,加强人力资源的能力,特别是儿童精神科医生、心理学家和专门从事儿童工作的临床顾问的能力。

青少年健康

4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适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和教育有限;

(b)早孕发生率高,堕胎被定为刑事犯罪,获得避孕药具的机会有限;

(c)儿童吸食毒品特别是大麻的比率很高,最小的只有10岁。

5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一项关于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全面政策,确保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纳入学校必修课程并面向青少年,特别注意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b)确保所有儿童和青少年,包括失学儿童和青少年获得保密和关爱儿童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包括获得避孕药具;

(c)规定堕胎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犯罪,确保青春期少女能够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确保在决策过程中始终听取并适当考虑她们的意见;

(d)解决儿童和青少年吸毒问题,包括向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准确和客观的信息,并提供关于防止药物滥用(包括吸烟和酗酒)的生活技能教育,并开发易于获取和关爱儿童的戒毒治疗服务。

H.生活水准(第18条第3款、第26条和第27条第1至第3款)

5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30%以上的儿童生活在贫困之中,生活在女户主家庭中的儿童尤其有可能生活水准较低。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生活贫困的儿童及其家庭,特别是女户主家庭,不受歧视地获得充分的财政支助以及免费、可及的服务。

I.儿童权利与环境(第2条、第3条、第6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7条、第19条、第24条以及第26至第31条)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53.委员会注意到《2023年国家安全学校政策》,可持续发展、环境、气候行动和选区赋权部内新设立的气候韧性股,以及为提高气候韧性对可再生能源、水和农业领域进行的投资。然而,委员会对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感到关切,包括水资源短缺、飓风频率和强度的增加、海滩的流失和沿海基础设施的破坏,这使得生活在受影响地区的儿童陷入贫困,影响他们的安全、营养和学习成果以及实现其权利的能力。

5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权利与环境(重点是气候变化)的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3年),建议缔约国:

(a)将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和移民儿童的需要、脆弱性和意见纳入主要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政策和管理的主流;

(b)收集分类数据,确定儿童因各种灾害发生而面临的风险类型,以便制定相关的国际、区域和国家政策、框架和协议;

(c)制定和执行可持续安全供水和环卫政策,以增加儿童获得充足安全饮用水的机会,并为儿童提供适当的环卫设施,包括为学校配备储水罐;

(d)确保建筑物和基础设施对儿童安全,并能抵御气候和自然灾害;

(e)加强儿童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认识和准备,将这些专题纳入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方案;

(f)在执行建议方面加强双边、多边、区域和国际合作,并确保充分执行《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关于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和诉诸法律的区域协定》(《埃斯卡苏协定》)。

J.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的目标和普及

55.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继续在中小学实施新课程,并努力修订2005年《教育部门法》;

(b)参照《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的框架,确保将人权教育和《公约》原则纳入新的学校必修课程以及教师培训和专业教育。

(c)如缔约国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所述,通过加强增强中学男生能力的方案和执行五年制中学教育课程的政策,提高中学一级的保留率,特别是男生的保留率;

(d)继续努力支持和帮助怀孕少女和未成年母亲在主流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e)继续发展教师的专业知识,并采取其他措施,支持讲西班牙语的移民儿童融入学校;

(f)解决高等职业教育中心辍学率高的问题,包括通过修订课程,为学生的校外责任提供灵活性;

(g)根据幼儿教育和发展的全面综合政策,为发展和扩大幼儿教育划拨充足的财政资源;

(h)加强对幼儿中心最低标准的监测,改善获得幼儿教育的机会,特别是对低收入家庭的儿童而言。

全纳教育

5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班级配备了教学助理,并配置了适合的设备,以便在主流学校为残疾儿童创造一个更具包容性的学习环境。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可为有计划的干预措施提供指导的全纳教育政策;

(b)在儿童早期干预、言语病理学家、职业治疗师和听力学家方面,缺乏对残疾学童的支持;

(c)费用仍然是残疾儿童获得私立教育和专门护理的一个障碍。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全纳教育政策;

(b)确保所有残疾儿童受益于幼儿期干预措施,并有机会在主流学校接受全纳教育,继续培训专门教师,并确保学校与包括言语病理学家、职业治疗师和听力学家在内的专业人士合作;

(c)向残疾儿童家庭提供充分的人力、财力和技术支持,使费用不会成为儿童获得私立教育和专门护理的障碍。

K.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第38至40条,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5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24年通过《反偷运移民法案》,但关切缔约国没有国家移民政策,圣基茨和尼维斯的移民治理指标尚未正式完成。

59.委员会回顾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第4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按照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正式完成圣基茨和尼维斯移民事务治理指标,并制定国家移民政策。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60.委员会注意到圣基茨和尼维斯于2023年进行的童工问题快速评估,以及2024年6月举行的童工问题国家三方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法律允许12岁以上的儿童从事非全时工作。

61.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8.7,建议缔约国根据国际公认标准禁止童工,并改进关于童工的数据收集和报告。

贩运

6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颁布了2008年《预防贩运人口法》,但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关于缔约国内贩运儿童现象的资料。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执行《预防贩运人口法》划拨充足的资源;

(b)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使父母和儿童都意识到贩运危险。

儿童司法

6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3年通过《儿童司法法》,于2019年设立儿童司法委员会,并于2024年举办关于恢复性司法、刑事调解和儿童司法的培训讲习班。然而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儿童司法制度的法律和实践改革,包括设立儿童和家庭法院的工作进展缓慢;

(b)在适用两种刑事责任年龄的任意一种和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时具有任意性,而且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定得过低;

(c)在儿童司法中,涉及儿童的法庭程序冗长;

(d)在尼维斯,被指称、被指控或被认定触犯刑法的儿童得不到法律援助。

6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儿童权利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促请缔约国使其儿童司法系统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具体而言,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落实《儿童司法法》拟议修正案,迅速设立儿童和家庭法院和程序,并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指定专门负责儿童事务的法官,并确保这些专门法官接受适当培训;

(b)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至少14岁;

(c)加快儿童司法中涉及儿童的法院程序,积极推广非司法措施,如对被指称、被指控或被认定触犯刑法的儿童的转送和调解措施,尽可能对儿童使用非监禁刑罚,如缓刑或社区服务,并确保向这些儿童提供保健和社会心理服务;

(d)确保在尼维斯从诉讼初期开始并在整个法律诉讼过程中为被指称、被指控或被认定触犯刑法的儿童提供免费和专业的法律援助。

L.批准《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

6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M.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6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a)《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b)《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c)《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d)《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e)《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f)《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g)《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h)《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N.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6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美洲国家组织合作,在缔约国和美洲国家组织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6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为不利的儿童传播和广泛提供适合儿童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二次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7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其国家执行、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确保该机制具有任务授权,和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与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进行协调和接触,编写提交这些机制的报告,并有效协调和跟踪国家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所提建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强调,此类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团体的意见。

C.下次报告

71.委员会将根据可预测报告日程表,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之后,在适当时候确定并告知缔约国应提交第三至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