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通过的关于3649/ 2019号来文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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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提交人: |
AbdilahiAhmedElmi(由律师VincentWong和IdowuOhioze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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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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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缔约国: |
加拿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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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日期: |
2019年8月22日(首次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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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件: |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9年8月23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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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通过日期: |
2022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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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从加拿大驱逐到索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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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问题: |
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申诉证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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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问题: |
生命权;酷刑和虐待的风险;家庭生活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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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条款: |
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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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择议定书》条款: |
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丑)项 |
1.1来文提交人AbdilahiAhmedElmi是1985年出生的索马里国民。缔约国拒绝了他的庇护申请。提交人辩称,缔约国将他驱逐到索马里,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76年8月19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2019年8月23日,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4条,委员会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要求缔约国在案件审议期间不要将提交人驱逐回索马里。
1.32019年10月22日,缔约国要求委员会取消对提交人有利的临时措施,理由是,首先,提交人的指称没有提供任何违反《公约》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证据,其次,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2019年12月6日,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决定不批准缔约国提出的取消有利于提交人的临时措施的请求。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出生在索马里,与母亲生活在一起,父亲不详。索马里爆发内战后,提交人一家被迫逃离索马里,当时他还年幼。他随母亲进入加拿大。1996年,提交人及其母亲在加拿大获得难民身份。但此后不久,加拿大儿童福利机构将提交人收留并安置在寄养家庭。提交人从小就有适应问题。他对酒精产生了依赖性,并且由于在索马里时所经历的暴力在记忆中不断重现而产生了心理问题。在提交人成年之前,家长或机构均未代表他提交过任何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的申请。
2.2在达到法定年龄后,提交人申请加拿大永久居留权。2011年5月11日,他的申请被拒。2014年4月14日,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44(1)段,提交人成为不可接纳报告的对象,因为他于2012年12月18日被判定犯有武装袭击罪,2013年6月20日被判定犯有非法闯入罪。由于这两项罪行均可判处至少10年监禁,因此根据上述法律第36(1)段,加拿大以重罪为由宣布提交人的申请不可受理。由于提交人在加拿大仍具有受保护人身份,缔约国要求移民、难民和公民事务部部长出具危险意见,以便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规定的不驱回条款将其驱逐出境。危险意见于2019年6月24日签发,2019年6月26日,提交人被告知他将被驱逐至索马里,要么摩加迪沙,要么基斯马尤。他随后被告知,计划将于2019年8月26日将他驱逐出境。
2.3提交人以索马里的人道主义和安全局势、他与该国没有任何联系而且不会讲索马里语言以及他可能面临酷刑和虐待的风险为由,请求行政延期对他的驱逐。他的行政延期请求被驳回。2019年8月16日,提交人向联邦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危险意见进行司法复审,并暂缓将其遣返。联邦法院定于2019年8月22日举行听证会审议该申请。然而,鉴于他被驱逐出境的日期定于2019年8月26日,提交人向委员会提交了本来文,并请求采取临时措施,以防止在联邦法院不批准其暂缓执行的请求的情况下将其驱逐出境。
2.4提交人称,本来文未提交任何其他当局裁决或解决。他确认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缔约国将他遣返回索马里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
3.2提交人认为,鉴于索马里的总体局势和他面临的人身风险,缔约国将他遣返索马里将违反《公约》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他辩称,他在索马里没有部族隶属关系、西方人的身份和外貌以及缺乏社会网络,将使他很容易成为海盗和民兵强行招募的目标,并使他面临暴力和各种虐待。他对移民官关于他返回索马里将面临风险的评估提出质疑,声称索马里的局势仍然极为复杂,尤其是因为青年党在摩加迪沙和基斯马尤使用暴力,而加拿大边境服务局正希望将他送往这两个地区。他回顾说,由于索马里的安全局势敏感,缔约国强烈建议其公民不要前往该国,如果已经在那里,应立即离开。提交人指出,索马里的人道主义局势是灾难性的,近年来流离失所者的人数不断增加,2019年有420多万人需要人道主义援助。他还指出,干旱、冲突不断和粮食无保障加剧了这一危机。
3.3提交人认为,将他遣返索马里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十二条第四款享有的权利,因为这将构成对他进入其本国的权利的任意干涉。他还称,就《公约》第十二条而言,加拿大是他的国家,因为他从十岁起就生活在那里,他的家人生活在那里,而他在索马里没有家人或其他联系。提交人声称,除了缔约国之外,没有任何国家更能代表其本国,因为他在那里居住了将近25年,与该国有着密切的个人联系,而他在其他任何地方都没有这种联系。提交人还认为,他在未成年时就被剥夺了国籍。如果不是被剥夺国籍,他本可以获得加拿大公民身份。他声称,他从未有过索马里国籍的文件、护照或出生证,他不符合获得索马里国籍的必要条件,因为他没有按照索马里法律的要求在该国居住至少七年。提交人认为,缔约国在他未成年时没有为他申请永久居留权或公民身份,尽管缔约国是唯一可以要求为他办理这一手续的当局。提交人还称,缔约国保护公众的愿望和对其犯罪记录的关切,尽管并非无足轻重,但其程度不足以成为剥夺他进入其本国的权利的理由。提交人认为,如果他被遣返索马里,鉴于加拿大的移民条例,他实际上不可能返回加拿大。
3.4提交人还认为,将他遣返索马里将构成对其家庭生活权的任意干涉,违反《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他指出,他的家庭纽带在加拿大,将他驱逐出加拿大将意味着剥夺他的家庭环境。他声称,将他驱逐回索马里将使他与身为加拿大公民的母亲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分离。他认为这种对他家庭生活的干涉是不相称的和任意的。提交人表示,一旦被遣返回索马里,他将无法返回加拿大探亲。他还对如果被遣返回索马里将面临的风险深感关切,因为他从小到大从未去过这个国家。他不会说索马里的语言,也不了解索马里社会的规范和习俗。他在这个国家没有家庭关系或社会网络。
3.52019年10月21日,根据委员会2019年8月23日提出的要求,提交人提交了补充资料,特别是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和难民返回索马里,尤其是从西方国家返回的难民的资料。
3.6提交人重申,他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他指出,在针对他的危险意见发出后,由于非裔加拿大人公民参与理事会的社区援助,他于2019年8月10日与一名律师取得了联系。他还指出,在此之前,他没有聘请律师所需的资金。他说,将他遣返出境的日期定于2019年8月26日,在2019年8月12日,他的律师向加拿大边境服务局提交了一份正式的遣返出境延期申请。该请求于2019年8月13日被驳回。2019年8月16日,提交人的律师请求准许对危险意见和对推迟遣返申请的驳回意见进行司法复审。律师还提出了在进行司法复审之前推迟遣返的动议。推迟遣返的请求于2019年8月23日被一名联邦法院法官驳回。
3.7提交人重申,将他遣返索马里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他还指出,2019年8月23日,他向联邦法院提出的推迟遣返申请被驳回,这意味着他将被立即遣返。提交人还具体指出,他仍在等待联邦法院就他申请对危险意见和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对行政延期遣返的驳回意见进行司法复审的请求作出最终裁决。他还明确指出,他之所以还在加拿大,只是因为委员会要求采取的临时措施得到了批准。然而,他指出,与“Warsame诉加拿大”案一样,就可否受理而言,他没有必要以人道主义理由提出永久居留申请。他认为,仅仅存在未决申请并不妨碍委员会认定受理条件已满足。
3.8提交人重申,由于他在索马里缺乏保护、他的西方外表和身份认同、他在索马里缺乏了解、支持和保护网络,以及面临被强迫征兵的风险,因此如果返回索马里,他将面临人身风险。
3.9提交人回顾,索马里的人道主义局势依然岌岌可危。他还回顾说,青年党在索马里发动了数十次袭击,并继续控制着一些不再受当局控制的地区。提交人援引了若干因素,包括联合国秘书长在其2019年8月关于索马里的报告中提到的炸弹袭击,作为该国局势脆弱的证据。提交人回顾,除安全问题外,索马里还面临着与饥荒和疾病(包括疟疾和霍乱)相关的严重人道主义危机。提交人重申,除了这种不断恶化的总体局势之外,他还面临着与他在这个国家没有任何联系这一事实有关的具体的人身风险因素。他从未见过自己的父亲,对自己的身世知之甚少。他报告说,在加拿大,他与母亲分离并被寄养,随后患上了酒精依赖。他声称,在几位专业人士的支持下,他一直在与酒瘾作斗争。
3.10提交人重申,他不属于索马里任何部族的事实可能使他处于危险之中。他解释说,虽然他母亲说他是Darod部族的成员,但他到达索马里后将无法证明他属于该部族,并将被当作少数部族的成员对待。提交人回顾,他家有几个人在与敌对部族的战斗中被杀。此外,他还说,他一出生就被父亲的家人拒绝,并指出没有理由相信他们会在34年后欢迎他。
3.11提交人还重申,他的西方外表可能会加剧他所面临的风险,从国外返回的索马里人面临着很高的不安全、谋杀、暴力和绑架风险。他认为,假设他不在加拿大接受治疗,由于他的酒精依赖,他面临的风险会更高。他还认为,酗酒被视为违反伊斯兰教的做法,会激起当地社会的敌意,并可能危及他的生命。
3.12提交人指出,要成为加拿大公民,必须在提出申请之前的五年中在加拿大永久居住1,095天,而他符合这一条件。他表示,由于他在未成年时无法申请永久居留,他的母亲决定代他申请,但无力支付500加拿大元的费用。提交人说,他成年后申请加拿大永久居留权,但被驳回。他敦促委员会宣布,如果他返回索马里,他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将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19年10月22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缔约国对提交人提交的事实陈述作了补充,并指出,在2000年至2018年期间,提交人被判犯有大量严重刑事罪行,包括袭击、武装袭击、贩毒、入室盗窃和与枪支有关的罪行。他受到超过125项刑事指控,50多项定罪。他仍有多项指控待决,包括两项贩运可卡因的指控。缔约国回顾,提交人将其犯罪行为归咎于酒精。然而,当提交人被安置在治疗方案中时,他并没有与试图实现其康复的医务人员合作。他一贯表现出不尊重警察部队,似乎也没有任何改过自新的愿望。缔约国报告称,提交人的多次犯罪行为已导致加拿大宣布其为不可接纳,如果他的永久居民身份获得批准,也将因此失去这一身份。
4.2缔约国具体指出,2014年对提交人发出了驱逐令。2019年6月,移民、难民和公民事务部部长发布了对他的危险意见,原因是他犯有严重罪行并有可能再次犯罪。在评估了提交人将面临的风险并考虑到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后,移民官决定可将提交人遣返回索马里。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联邦法院申请对这一否定性的决定进行司法复审。
4.3缔约国指出,关于提交人的永久居留申请,提交人没有对寄往其住址的三封信作出任何答复,尽管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发出了三张传票,但提交人没有出席面谈。
4.4缔约国承认,《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三条不允许对禁止将来文提交人遣返至其可能遭受酷刑的国家有任何例外。加拿大最高法院确认了这一立场,但不排除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克减这一原则。
4.5缔约国坚称,在联邦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对提交人发布危险意见的决定可以进行复审,前提是申请人表明存在“相当有争议的案件”或“有待审理的严重问题”。然而,提交人并未按其有权所做的,在为此目的规定的时限内寻求许可,以申请对危险意见进行司法复审。缔约国补充说,在2019年8月13日关于驳回提交人向加拿大边境服务局提出的行政推迟遣返请求的决定中,对该请求作出裁决的官员指出,提交人在索马里面临的风险已经在对其的危险意见中作了彻底评估。该官员指出,虽然有法定的暂停遣返索马里的规定,但像提交人这样因严重犯罪而不可接纳的人不在暂停遣返之列。该官员认为,提交人不会因无法证明其国籍而被索马里政府拘留或虐待,因为索马里政府向他签发了临时旅行证件,说明他是索马里国民,摩加迪沙是他的出生地。
4.6缔约国回顾,提交人向联邦法院申请暂缓执行驱逐令,同时申请准许对驳回推迟审议其庇护申请一事进行司法复审。缔约国指出,联邦法院在2019年2月23日的裁决中驳回了提交人的申请,裁定他既没有证明他的申请提出了严重问题,也没有证明如果被驱逐到索马里,他将遭受不可挽回的伤害,而且在评估驱逐他的不利因素时,公共利益占了上风。
4.7缔约国承认,索马里的安全局势仍然不可预测,特别是鉴于青年党煽动的暴力。然而,缔约国指出,最近一份关于索马里人道主义和安全局势的报告指出,摩加迪沙不存在酷刑或者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普遍风险,非洲联盟驻索马里特派团的存在对青年党具有威慑作用,使该团体难以进入该市。此外,缔约国报告称,自2013年12月以来,由于非正规移民问题和安全关切,超过3.4万名索马里人被从不同国家驱逐回索马里。缔约国还报告称,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正在与肯尼亚和索马里政府合作,为数万名索马里难民的回返提供便利,并采取了广泛的多部门办法,促进回返者可持续地重返社会。鉴于这些大规模回返的情况,没有理由认为提交人会成为特定的目标,或者如果返回索马里,会面临真正的人身风险。
4.8缔约国强调,与安全部队、政府、非政府组织或国际组织无关的人不太可能成为青年党的目标。此外,与提交人的说法相反,没有任何部族隶属关系的人在摩加迪沙并不面临暴力风险。 缔约国回顾,委员会之前曾认定,没有部族或家庭支持、不懂当地语言、西方身份和外貌,以及缺乏当地知识、经验和支持网络,不足以得出提交人返回索马里将侵犯其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享有的权利的结论。
4.9缔约国还辩称,提交人提到的关于索马里危险局势的旅行警告仅针对加拿大旅行者。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来文的目的是要求委员会复审国家法院作出的裁决。缔约国回顾,委员会不是上诉法院,其职权范围不包括取代国家法院评估事实。
4.10关于违反《公约》第十二条第四款的指称,缔约国承认,“其本国”一词的范围并不限于国籍,而是考虑到了包括长期居住、存在密切的个人和家庭联系、希望留在该国以及在其他地方没有这种联系等因素。然而,缔约国辩称,与提交人的说法相反,他确实与索马里有联系:他在那里出生,并在那里一直生活到9岁。缔约国指出,索马里向提交人签发了临时旅行证件,上面注明他是索马里国民。缔约国解释说,提交人12岁时由其母亲以提交人的名义提交的永久居留申请不完整,因此被退还给其母亲,后者没有继续申请。提交人17岁时,在一名律师的协助下,以人道主义为由申请永久居民身份。随后,提交人无视了多次要求提供补充资料的请求,也没有参加预定的各种面谈。缔约国称,提交人因多项罪行被起诉,其永久居留申请未被接受。随后,他没有就这一驳回意见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也没有解释为何没有这样做。因此,缔约国认为,根据《公约》第十二条第四款提出的申诉不可受理,理由是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强调,提交人犯下了许多罪行,导致他在加拿大被宣布为不可接纳,如果给予了他永久居留身份,这也将导致他的身份被取消。
4.11关于提交人提出的违反《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指称,缔约国回顾,提交人在十几岁时被安置在一个寄养家庭。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声称与其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关系密切,他在加拿大没有配偶或子女,也没有提供就业或参与社区生活的证据。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称他在索马里没有家庭关系。缔约国进一步指出,评估提交人案件的移民官认为,提交人从其在加拿大的家人那里得到的支持对他的康复没有什么影响,而且他长期的犯罪历史损害了他与加拿大社区建立联系的能力。缔约国承认,一个人与其家人分离可能类似于对其家庭生活的干涉,但缔约国回顾了委员会的立场,即仅仅因为一个家庭的某些成员有权留在一个缔约国的领土上,并不一定使将同一家庭的另一名成员驱逐出境构成这种干涉。缔约国争辩说,提交人声称的违反《公约》第十七条的干涉既不是任意的,也不是非法的。
4.12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也没有提出任何论点来表明,将导致其与家人分离的驱逐令鉴于其广泛的犯罪活动是任意、不合理或不相称的。缔约国回顾,根据对提交人发布的危险意见对提交人情况进行评估的移民官决定,鉴于提交人被控罪行的严重性,将其遣返原籍国对其家庭生活构成的干涉绝非任意或不合理。因此,缔约国认为,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一条和第二条以及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9条(b)款,有关《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申诉因缺乏证据而不可受理。缔约国还认为,由于提交人没有寻求对驳回其永久居留申请的决定进行司法复审,也没有对就其情况发布危险意见的决定提出质疑,他根据《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提出的申诉也不可受理,理由是没有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提交人在2019年12月3日提交的评论中指出,他希望委员会维持已批准的临时措施。他认为,缔约国声称没有在时限内提出准许对针对他的危险意见进行司法复审的请求,这显然是不准确的,因为缔约国本身于2019年10月10日对他提出的准许对危险意见进行司法复审的请求作出了答复。该事宜目前正在最高法院待审。然而,提交人明确指出,该申请并未规定法律上的暂缓驱逐,因此有必要采取临时措施。提交人认为,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因此缔约国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论点没有实际意义。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2020年1月30日,缔约国提交了补充意见。缔约国重申,国家当局详细审查了提交人的个人情况,得出结论认为,如果他返回索马里不会有危险,他的返回不会构成对《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违反。缔约国重申,提交人没有证明加拿大是《公约》第十二条第四款所指的其本国,也没有证明将他驱逐出境会对他的家庭造成《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指的任意或不相称的干涉。
6.2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有用尽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此必须宣布其来文不可受理。在这方面,缔约国重申其主张:(a) 提交人在2003年2月申请永久居留后没有对提供信息和面谈的要求作出答复,而这本可以为他获得加拿大公民身份开辟道路;(b) 提交人没有对驳回其申请的决定提出上诉,也没有解释他为什么没有这样做;(c) 提交人没有及时对针对他的危险意见提出上诉。缔约国回顾,委员会已经确定,提交人必须遵守适用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程序规则,除非上述规则不合理或具有任意性。缔约国认为,由于提交人没有解释为什么他的上诉被拖延或为什么时限具有任意性,他的来文应被宣布为不可受理。 缔约国还指出,联邦法院最近驳回了提交人要求对针对他的危险意见进行司法复审的申请。因此,他目前没有待决的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辩称,不能允许提交人在申请永久居民身份时不采取行动,然后在17年后向委员会申诉他的公民身份遭到了任意剥夺。提交人也没有遵守联邦法院合理的申请期限,但现在却向委员会抱怨对他发布的危险意见的影响。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他的来文因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不可受理。
6.3缔约国强调,提交人在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中首次提供了关于其宗族成员的资料。缔约国指出,为支持其2019年10月21日的评论,提交人向委员会提交了一份翻译了其母亲证词的社会工作者宣誓书、索马里专家报告和大赦国际支持其指称的最新信函。缔约国指出,在审查提交人的案件过程中,这些证据从未与国家当局分享过。此外,提交人没有解释为什么在危险意见程序期间没有早些分享这些证据,特别是他母亲提供的关于他是Darod多数部族成员的信息。缔约国认为,这一信息与提交人在国内诉讼期间声称他没有部族隶属关系的说法相矛盾。缔约国辩称,委员会无法评估未经国家当局审查的事实或专家证据。关于这一点,缔约国告知委员会,提交人可以选择要求根据这一新证据对其危险意见进行复审,不受任何时间限制。
6.4缔约国认为,正如委员会在“Khan诉加拿大”一案中的决定所明确的那样, 除非提交人提交新的证据支持对其危险意见进行复审的请求,否则其来文必须以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为由被视为不可受理。在本案中,提交人在国家当局进行评估时未能提交一份心理报告,以支持他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的说法。该报告直接提交给了委员会,委员会指出,根据新报告重新申请遣返前风险评估或基于人道主义理由的永久居留还为时不晚。鉴于这些情况,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来文因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不可受理。 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提出的新证据,以及他仍有可能申请对危险意见进行复审,构成了以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为由认定其来文不可受理的额外理由。
6.5尽管缔约国认为委员会无权审查新证据,但它还是就提交人所提交新证据相关申诉的是非曲直提出了意见。首先,缔约国强调,提交的新证据与提交人先前关于其部族成员身份的陈述存在矛盾。提交人在危险意见程序期间提交的材料以及在提交委员会的首次来文中声称,他在索马里面临危险,因为他没有部族隶属关系;他的新证据表明,他是Darod部族的成员,尽管他无法有效地证明他的部族隶属关系,提交人声称,他将受到与少数部族成员相同的待遇。缔约国还强调指出,提交人的母亲声称,她担心儿子返回索马里的生命安全,因为人们会发现他属于哪个部族并杀死他。缔约国指出,Darod是索马里四个多数部族之一,他们在摩加迪沙议会中有广泛的代表性。此外,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Darod部族成员在摩加迪沙面临危险。其次,专家报告的内容中没有提供可信的来源,证明提交人属于一个他很难认同身份的部族,以及如果他返回,显然会面临危险。第三,大赦国际的信函指出,即使承认提交人是Darod部族的成员,由于他在索马里没有家庭关系,他也无法获得保护,这封信也没有提供任何权威来源的内容。
6.6缔约国回顾,在另一起案件中,缺乏部族或家庭支持、提交人不懂索马里语言、他的西方身份和外表、以及缺乏当地知识、经验和支持网络,不足以使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如果提交人返回索马里,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享有的权利将受到侵犯。鉴于上述情况,缔约国请委员会宣布提交人的来文不可受理,理由是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和证据不足。或者,缔约国请委员会宣布来文没有根据。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7.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多次请求不要被遣返回索马里,包括请求行政延缓遣返,以及向联邦法院申请许可、司法复审和暂缓遣返。委员会注意到,据缔约国称,提交人没有用尽他可利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没有提交在以人道主义理由申请永久居留时当局所要求的补充资料,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联邦法院申请许可,以对联邦法院作出的否定裁决进行司法复审。
7.4委员会回顾其判例的主要内容是提交人必须利用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只要这些补救办法在既定案件中看起来有效,而且提交人事实上可利用。委员会注意到,基于人道主义理由的永久居留申请并不能保护提交人在其申请受到审查期间不被遣返回索马里,因此并不构成有效的补救办法。因此,在本案的具体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许可申请并不构成有效的补救办法。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7.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理由是提交人没有充分证实其关于违反《公约》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指称。
7.6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提出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结论是,如果将提交人驱逐回索马里,他不会遭受不可挽回的伤害,而且在权衡正反两方面的因素后,天平倾向于公共利益和他返回原籍国。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将面临因索马里国内总体局势造成不可挽回伤害的普遍性风险,以及特别是因不安全、索马里的生活条件、他的西方身份和外表以及他不熟悉当地风俗习惯和在该国没有家庭或部族联系而造成的个人性风险。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索马里的人道主义和安全局势已经改善,而且提交人不属于面临危险的人,因为他与安全部队、政府或非政府组织没有关系,而这些才是在索马里最容易遭受安全风险的人员类别。委员会强调缔约国的论点,即成千上万的难民大规模返回索马里表明,提交人如果返回,不会面临真正的个人风险。委员会注意到,虽然提交人不同意缔约国当局的事实性结论,但他没有证明这些结论是任意的、明显错误的或构成司法不公。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提出的申诉没有为可受理性的目的获得充分证实。
7.7关于提交人的指称,即将他驱逐到索马里并与家人分离将构成对其家庭生活任意或非法的干涉,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驱逐他将对他与母亲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关系产生影响。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在提交的材料中没有表明,他与母亲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关系是这样的:由于他被驱逐出境而与他们分离,将会对他产生《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方面的后果。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为可受理性的目的充分证实根据《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提出的申诉。
7.8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加拿大是《公约》第十二条第四款所指的其本国,因为他从十岁起就只了解这个国家,而对索马里这个他不是国民的国家一无所知。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情况提出了《公约》第十二条第四款下的问题。
7.9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提出了《公约》第十二条第四款下的问题,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8.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的要求,结合各当事方提交委员会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关于违反《公约》第十二条第四款的指称,委员会必须首先考虑加拿大就有关条款而言是否是提交人的“本国”,然后确定剥夺提交人进入该国的权利是否具有任意性。关于第一点,委员会回顾其关于迁徙自由的第27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其中委员会承认“其本国”一词的含义比“国籍国”的概念更广。它不局限于形式上的国籍,即出生时获得或被授予的国籍;它至少包括因与某国特殊联系和具有的特殊权利而不能被仅仅视为外侨的那些人。在这一点上,委员会注意到,正如缔约国所承认的,除国籍外,还有其他因素可以使个人和国家之间产生密切、长久的联系,这些联系可能包括长期居住、密切的个人和家庭联系和留在该国的意图,以及在其他地方没有类似联系,这些联系可能比国籍联系更强。
8.3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对索马里有一定的了解,他曾在索马里一直生活到9岁,他在加拿大没有强大的社区联系使他无法离开该国,索马里政府向他签发了临时旅行证件,证明他的索马里国籍。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辩称,他从10岁起就与家人生活在加拿大,与他将被遣送回的索马里没有任何家庭、社会或文化联系,而且他已不再是该国国民。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从未有过索马里国籍文件、护照或出生证明,也不符合获得索马里国籍的必要条件,因为他没有按照索马里法律的要求在该国居住至少七年。在本案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已证明加拿大是《公约》第十二条第四款意义上的其本国,因为他与加拿大有着密切的联系,他的家人在这个国家,他讲这个国家的语言,他过去27年在该国居住,以及与索马里没有任何其他联系,因为他从来不认识他的父亲,并被他父亲的家人拒绝。
8.4关于将提交人驱逐出境具有任意性的指称,委员会回顾其关于迁徙自由的第27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其中委员会承认,即使是法律规定的干涉也应符合《公约》的规定、目标和宗旨,并且无论在任何特定情况下也应是合理的。委员会认为,合理地剥夺一个人返回其本国的情况如果有的话也极为少见。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的《移民和难民保护法》明确规定,如果外国国民被判定犯有至少可判处两年监禁的严重罪行,可取消其永久居民身份。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移民当局在评估提交人的案件时没有考虑到,如果提交人被遣返回索马里,他可能会陷入以下境地:(a) 他不懂该国的语言;(b) 他没有家庭联系和社会网络;(c) 他有可能卷入犯罪和暴力。
8.5委员会回顾,缔约国不得通过剥夺一个人的国籍或将一个人驱逐到第三国,任意阻止此人返回其本国。在本案中,考虑到加拿大的移民条例,将提交人驱逐到索马里将使他实际上无法返回加拿大。因此,委员会认为,将提交人驱逐回索马里,阻止他返回其本国,与防止进一步犯罪的合法目的不相称,因此具有任意性。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如果将提交人驱逐出境,将构成对《公约》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违反。
9.委员会依《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规定行事,认为若将提交人遣返索马里,将侵犯其根据《公约》第十二条第四款享有的权利。
10.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子)项,缔约国必须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这就要求缔约国对《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给予充分赔偿。因此,除其他外,缔约国必须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包括不将他遣返索马里。
11.《公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着手复审提交人的申诉,同时考虑到缔约国根据《公约》和委员会本意见所承担的义务。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完成对提交人申请的复审之前不要将提交人遣返索马里。
12.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
附件
[原文:英文]
委员会委员卡洛斯·戈麦斯·马丁内斯和瓦西尔卡·桑钦的联合意见(部分反对)
1.我们同意委员会多数委员的意见,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提出的申诉不可受理,但遗憾的是,我们不同意提交人根据第十二条第四款提出的申诉可以受理,因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此,我们认为,委员会无法审议本来文的实质问题。
2.《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规定,向委员会提交来文的个人必须已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此外,《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规定,除非委员会确定个人已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得审议个人的任何来文。这项基本规则的目的是,如果确定违反了《公约》,则给予被告缔约国第一个纠正所称伤害的机会。除非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国内补救办法不会提供合理的补救前景,而且提交人事实上无法利用,否则这一要求适用。
3.提交人辩称,他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上文第2.4、3.6-3.7和5段),但缔约国认为(第6.2段),提交人事实上未能用尽,引述的理由有三:(a) 他在2003年2月提出居留申请后,拒绝对提供信息和面谈的要求做出答复,而这本可以为他获得加拿大公民身份开辟道路;(b) 他未能对驳回其申请的决定提出上诉,也没有说明其不作为的理由;(c) 他未能及时对针对他的“危险意见”提出上诉。缔约国还辩称,提交人不能在未继续申请长期居留17年后,向委员会申诉他被任意剥夺了公民身份。
4.委员会多数委员在审议实质问题时(第8.2段)正确地指出,关于违反《公约》第十二条第四款的指称,委员会必须首先考虑加拿大是否是提交人的“本国”,然后再确定剥夺提交人进入该国的权利是否具有任意性。然而,为了根据第十二条第四款决定这些申诉可否受理,委员会还必须决定提交人是否已用尽国内现有补救办法,以证明缔约国是其“本国”。因此,我们认为,这个问题本应在受理阶段作出决定。
5.委员会在关于迁徙自由的第27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的第20段中承认,第十二条第四款中使用的“其本国”一词的范围比国籍国概念的范围更广。它至少包括因与某国特殊联系和具有的特殊权利而不能被仅仅视为外侨的那些人。它还可以包括其他种类的长期居民,包括但不限于被任意剥夺了获得居住国国籍权利的无国籍人。然而,这一范围并不是无限的。在一般性意见第20段的最后一句话中,委员会明确指出,缔约国应在其报告中说明长期居民返回居住国权利的资料。我们认为,委员会这样做是在表明,声称某国为其“本国”的个人至少应在某个时候获得了该国长期居民的身份。
6.鉴于缔约国已经表明,提交人从未获得过长期居民身份,他没有尽职尽责地履行本可以使他获得长期居留权并为其获得加拿大公民身份开辟道路的程序,而且没有就驳回提交人长期居留申请的决定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提交人没有反驳这一指称。我们认为,提交人在向委员会提出缔约国是其“本国”的申诉和援引《公约》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权利之前,没有用尽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7.诚然,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曾多次犯罪,即使获得长期居留身份,也会因此丧失。然而,缔约国的这一说法并没有使证明缔约国是提交人“其本国”的补救办法失效,因为根据缔约国的说法,长期居留身份本来是可以给予的,即使随后可能会丧失。无论如何,这一假设并不影响一个主要的无可辩驳的事实,即没有就驳回提交人长期居留申请的决定提出上诉,而这一决定是在提交人未能合作和未能出席所要求的面谈之后作出的,提交人也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国内补救办法不会提供合理的补救前景,而且对他来说事实上不可用。
8.基于上述论点,我们认为提交人的整个来文不可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