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届会议
第351次会议简要记录
1997年7月17日星期四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汗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以色列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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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记录可以更正。
各项更正应以一种工作语文提出。各项更正应在一份备忘录内列明,并填写在一份记录上。各项更正应在本文件印发日期后一个星期内送交会议和支助事务厅正式记录编辑科科长(联合国广场2号DC2-750室)。
对本届会议各次会议记录的任何更正将并入一份更正汇编,于本届会议结束后不久印发。
下午3时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8条规定提出的报告(续)
以色列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续)(CEDAW/C/ISR/1-2)
1.经主席邀请,Arad女士和Halperin-Kaddari女士(以色列)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第2条(续)
2.GONZALEZ女士问,《公约》是否已译成希伯来和其它语文?采取了什么向文盲宣传《公约》的措施?歧视妇女的法律和做法是否依然存在?她还问,对于侵犯妇女权利而告到法院的案件相对较少的原因,政府有什么看法?政府设想了什么措施确保妇女了解她们依《公约》而有的权利?最后,她要求提供第33页提到的关于《家庭法院法》方面的进一步资料。
3.FERRER女士想知道,以色列的基本法律是否对少数群体的妇女保证提供保护,有没有计划在被占领领土执行基于性别的方案。
4.AOUIJ女士指出,以色列的法律虽然维护平等原则,但以色列最高法院在此原则与宗教信仰矛盾时,却偏袒后者。此外,阿拉伯和巴勒斯坦妇女被不利地归类为种族和宗教少数而非民族少数,她要求就这些妇女和政府保护她们的工作情况提供更多资料。最后,她问及编写这项报告时与巴勒斯坦非 政府组织协商的程度。
5.BUSTELO GARCÍA DEL REAL女士说,她遗憾报告缺乏有关政府实现男女平等方面的计划的资料,并希望该国政府撤消批准《公约》时提出的两大保留。
6.CARTWRIGHT女士要求证实以色列法院维护了企图或有效歧视妇女的禁令,并质问这些法院是否承认国际法的优越性,例如在执行《公约》方面。她指出,依照基本法规给予妇女平等的承诺与法院系统目前不能提供这种平等之间有矛盾,例如政府对《公约》第16条的保留和保留宗教法院。鉴于平等原则贯彻以色列社会各阶层的极端重要性,她敦促该国政府撤消宗教法院对妇女施加的限制及其对《公约》第16条的保留。
第3条
7.FERRER女士要求提供关于建立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的计划的进一步资料。
8.Yung Chung KIM女士要求提供关于犹太和阿拉伯妇女组织之间合作程度的资料。
第4和5条
9.ACAR女士强调政府有义务改造社会和文化行为以消除有害的陈规定型观念,敦促该国政府采取更积极的措施以消除阿拉伯和巴勒斯坦妇女承受的基于文化的不利情况。她还说,她希望有关于以色列舆论在肯定行动方面最新变化的更多资料。
第5条
10.AOUIJ女士说,报告在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这一主题方面特别彻底。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应针对这类罪行保持最高警惕。
11.GONZALEZ女士注意到报告彻底处理了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她问,是否所有妇女,不分种族,都获得同等程度的保护,并在有关对妇女的暴力方面获得同样的指导和教育。她还要求提供有关以下各方面的资料:推动夫妻共同承担家务责任;社会不同群体中性暴力发生的情况;对家庭成员的暴力和性暴力的惩罚性质;色情制品的电脑发行情况。最后,她问,对于夫妻强奸和鸡奸,有没有任何惩罚?法律是否承认妇女也可能犯性虐待和性暴力罪行。
12.JAVATE DE DIOS女士报告彻底处理了媒体上的妇女问题,她然后问,有没有任何方案利用媒体来改造社会态度。关于报告中反映的大量对妇女的暴力情况,她表示关切并敦促以色列政府追究这一现象的根源。她要求提供有关以下各方面的进一步资料:对妇女暴力社区行动的内容和范围;如何训练警察对付这种暴力;有没有确实保护受害者的隐私权;和犯罪者的判刑情况。她注意到少数社区中暴力受害者获得服务的机会不平等,要求提供关于宗教基要主义的复苏与骚扰妇女事件增加之间可能联系的详尽资料。
13.CASTILLO女士要求提供关于扫除宗教集团中普遍存在的陈规定型观念的方案的更详尽资料,并质问该国政府有没有政治意志明确划分政治权力和宗教权力,特别是这种陈规定型观念和习俗为害妇女最大的案件。
14.委员会从非政府方面获知,约有400 000名住在以色列的巴勒斯坦妇女处境极为困难。她想知道该国政府采取了什么行动帮助她们融入以色列社会的发展。她还想得到明确的解释,为什么这些少数群体妇女被称为“巴勒斯坦”。
15.主席表示相当关切由于宗教考虑而未将平等权利纳入以色列的基本法,而且平等权利在公共领域有保障但在私人领域却无保障。
16.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能以任何种族的宗教、文化或传统习惯为依据。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指出,一夫多妻制、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杀生祭祀的做法还在以色列的一些少数民族中流行,她要求提供详尽资料,包括统计数字。
17.TALLAWY女士问,以色列政府采取了什么行动制止色情电影和录像带的买卖,这种买卖助长了对妇女的暴力。
第6条
18.CORTI女士询问,以色列活动的色情贩子有没有雇用俄罗斯移民做妓女。她想知道该国政府如何对付色情贩子。
19.JAVATE DE DIOS女士指出,以色列的妓女卖淫激增,对付这种情况的执法措施不如理想。人们想知道,哪一个机构断定什么情况构成可称为卖淫的罪行。她询问,以卖淫罪逮捕妇女所适用的法规是否限制了她们的公民自由或导致政治骚扰,嫖客是否也受惩罚。她希望,下次报告列入关于买卖妇女以及妓女保健和创伤治疗的资料。
第7条
20.CORTI女士表示诧异,以色列有这么多具有高技能和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但她们在该国的政治生活和公务活动中显然代表不足。她怀疑,妇女担任公务领导职位的人数不足,部分原因可能由于缺乏协助母亲的适当设施。她还觉得奇怪,为什么报告中没有提到巴勒斯坦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情况。
21.她虽对最高法院支持妇女参与宗教理事会和政府公司表示欢迎,但她认为,当使用肯定行动以解决妇女在政府公司的代表性明显不足的情况时,法院应具体指明歧视而不仅仅主张“平等为个人尊严的固有特性”(第10节)。如果法院做到这一点,它可以为消除歧视的立法铺路。
22.她想知道该国政府采取了什么行动对付军中对妇女的歧视。她注意到政策一般不鼓励甚至禁止女兵担任战斗任务。她认为,这种任务不可以同时不鼓励又加以禁止。
23.她对军中对付和取缔性骚扰方面的进展表示欣慰。关于希望进宗教学院学习的妇女免服兵役的情况,她希望提供更多资料,以及关于这种豁免的按性别分列的资料。最后,她想知道以色列的巴勒斯坦公民是否参与军事工作。
24.Yung Chung KIM女士回顾,妇女团体在推动以色列政府接受1993年的和平倡议方面,她们的政治积极性发挥了关键作用。她敦促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妇女为和平事业加强合作。
25.AOUIJ女士赞扬以色列妇女非政府组织在提高各领域的妇女地位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特别是在该国的政治生活方面,尽管宗教、激进和基要主义集团强烈反对,大家都应以恢复和平进程为优先。
26.TALLAWY女士希望以色列政府的下一次报告能就保障巴勒斯坦妇女按人数比例公平参与社会所采取的步骤提供资料。除其它外,应提供资源鼓励妇女参与政治生活。以色列政府必须采取步骤,确保反对妇女平等权利的基要主义集团不得破坏它如此自豪的民主。
27.BUSTELO GARCÍA DEL REAL女士说,她希望有更多关于妇女参加政党的资料。她不了解,既然政党拥有选举人名单的最低妇女配额,为什么她们参加议会的人数不多。她想知道妇女对这种情况怎么想,是否有一个有协调的运动来增进她们参与政治。最后,她询问,妇女很少参与政治生活同她们在军中的角色有没有任何关系。
第8条
28.ACAR女士说,以色列代表提供的情况表明,妇女在军中享有更多晋升的机会,她因此感到关切,因为这表示妇女更大程度的军事化,而不是相对于她们在公共和政治生活的提升,逐步降低她们军事经验的重要性。这可能在社会上反而制造了一种态度。她想知道,妇女、女权运动者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公众对更多妇女参加军队有什么看法。
第10条
29.BARE女士问,教育部1993年性别陈规型方案是否改变了教师和学生的态度。她想知道,有没有教育巴勒斯坦妇女牿特别是女孩的具体方案,因为文化价值不同,她们可能受歧视。她还知道,有没有协助提升妇女担任主管职位的平等机会方案,因为,按报告所述,教育机构中的职位越高,妇女任职的就越少。
30.CORTI女士要求澄清第130页关于政府资助的“正式”独立学校为非营利组织的说法。她质问,1993年《国家教育法》强调犹太文化和价值的学校方案是否强加于巴勒斯坦。学校同时还想知道,究竟是以色列议会还是教育部决定国家教育方案的内容,犹太人和巴勒斯坦人是否相同。
31.她问,政府是否有计划为教育增拨资源,因为目前只占预算的8.5%似嫌太低。她还说,不知道巴勒斯坦人的教育是否自主,谁决定教育的目标、课程、教师、方案、内容和预算,经费水平同犹太学校相比如何。
32.TALLAWY女士说,她希望下一次报告能说明政府采取了什么措施解决巴勒斯坦女孩有44%未完成小学教育的情况。政府有义务鼓励女孩完成教育。她表示关切,大学一级的女教师比例偏低,而且巴勒斯坦妇女虽有多名博士,但只有一位教授。最后,她建议采取一种优惠预算办法,以期减低犹太和巴勒斯坦学校之间的教育水平差别。
33.主席说,她对阿拉伯和巴勒斯坦妇女高度隔离的制度和她们的成绩偏低感到不安。她问,这些因素对她们的就业机会有什么影响。
34.教育是改变文化态度的基本工具。她因此希望,犹太学校将来也要学巴勒斯坦历史和文化,正像巴勒斯坦学校目前要学习犹太历史和文化一样。
35.应就巴勒斯坦人的教育情况提供更详尽的资料。这两个制度之间似乎有严重差距,必须补救。此外,没有作出任何努力改变巴勒斯坦课本中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现在也没有任何奖学金让巴勒斯坦妇女继续受教育。
第11条
36.FERRER女士问,有没有采取法律措施以便执行同工同酬法。自1995年以来,每一个部委都设置了一名受过性别训练的监督人。很想知道他们的工作成果。在下一次报告中,也想知道关于妇女地位的总理顾问属下的34人委员会的组成,和今后妇女事务专员的成就。
37.ACAR女士要求提供关于妇女对非正规部门的贡献以及目前管理这一部门的任何措施的进一步资料。非正规部门工作的妇女特别脆弱,需要特别保护。不知道巴勒斯坦妇女的就业数字是否包括非正规部门。
38.CARTWRIGHT女士指出,同工同酬限于一个雇主的员工,她想知道这是否预示一般趋势是对一个工作场所的员工采取某些限制措施。
39.BUSTELO GARCÍA DEL REAL女士 想知道,妇女在12个星期的强制产假期间是否支全薪。她还说,她希望有关于父亲权利的更多资料,并问是否有任何措施鼓励男性分担照顾儿女的工作。为了了解责任分工的情况,应就男、女和无酬工作的时间使用情况进行研究。
40.她问,以色列立法是否反对间接歧视,为什么取消劳工部一个显然有用的咨询委员会。她希望获得关于残疾妇女在教育、就业和社会服务方面处境的资料,并希望说明为什么高比例的男女收入低于最低工资。
41.BERNARD女士指出,目前正进行一项工作评估以期为不许罢工的公务人员调薪。她问,以色列立法中有没有任何规定允许公务员以罢工作为最后手段。她问,非全时就业的妇女人数为何增加,是否由于托儿设施不够。
42.主席强调,由于文化上的理由,巴勒斯坦妇女工作的人数较少。她注意到,犹太和非犹太妇女都在非正规部门工作,并问最低工资是否适用于这一部门,男女之间大约55%的工资差距是否反映其中。
43.TALLAWY女士要求提供关于以色列有关妇女和特别是巴勒斯坦妇女社会安全和工作条件的劳工法方面的监测机制的资料。她想知道是否有计划为巴勒斯坦妇女创造新的工作机会,并征聘大学和学院毕业生为政府工作。她问,以色列有没有计划改进其幼儿园和托儿所,以便鼓励妇女找到有收入的工作。
第12条
44.ABAKA女士说,新的国家保健立法对母亲们的安全可能构成障碍,因为这项立法不再资助有关妇女健康的多项服务。她特别提到产前和产后护理、人工流产、避孕药具和骨质疏松症的治疗。重点摆在生育,太多资源用于增加生育率,相对而言,有关妇女健康和计划生育的其它领域却被忽视。
45.她认为报告倾向于保留在文化上对妇女和女孩的歧视。例如,政府似乎放弃其确保妇女健康权利的职责,它说,在以色列南部一些地区,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是一种正常的文化习俗。委员会强烈反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希望在下次报告中看到已采取措施铲除这种做法的报道。还应该采取措施缩短以色列北部市镇同南部以及少数群体居住的市镇之间的差距。
46.她还想取得关于妇女健康的一般性资料,特别是少数妇女方面。她还想知道,有没有任何方案为医生和医疗护理人员提供关于人权的知识,尤其是关于暴力受害妇女的情况。
47.CARTWRIGHT女士说,目前用于治疗生育的资源确实可以更好地用于更基本的保健服务,例如基本预防措施,特别是为农村地区的巴勒斯坦妇女服务。她还建议审查一下关于老年人的保健服务,因为免费保健服务的基本保险不包括长期住院治疗。
48.TALLAWY女士说,有120个巴勒斯坦社区以色列政府不承认。住在这些社区的成千上万巴勒斯坦人没有保健服务,卫生、饮水或学校方面缺乏基本设施。这种情况对那里的妇孺健康有负面影响。她想知道以色列采取什么行动改善这些社区,有没有任何计划为他们提供基本服务,因为如果无所行动,巴勒斯坦人就会离开。她质问,这是否以色列对付这些社区的政策。
49.GONZALEZ女士说,报告没有说明产前护理的费用如何决定这种费用是否对以色列的所有阶层一体适用。报告第215页的表6开列按人口组分列的婴儿夭折统计数字,她指出,“阿拉伯和其它”的夭折率几乎比犹太人高两倍。她询问,以色列政府是否执行任何降低非犹太婴儿高夭折率的方案。关于这一点,她要求提供属于“阿拉伯和其它”类别中所有人口组的详细分类资料。
50.关于生育和计划生育,她想知道为什么避孕药具不免费提供,为什么不为以色列人民,不论犹太人或非犹太人,提供性教育方案。报告提到子宫切除术作为一种绝育办法,她想知道是否有任何计划推行控制男性生育的方法。她要求提供关于以色列动输精管切除手术的数字统计资料;如果输精管切除手术不作为一种绝育办法来推广,这就是对妇女的歧视,因为只在妇女中推行绝育是不公平的。
51.根据报告,人工流产如果由核准怀孕终止委员会按《刑法》授权即属合法。她注意到,怀孕如果由于以色列《刑法》禁止的性关系,或由于乱伦或婚外关系,即可进行合法人工流产,她想知道那些禁止的性关系是什么。她注意到非法堕胎的数字很高,并承认许多移民妇女根本不知节育为何物,而且习惯于接受要求进行人工流产。人工流产绝不可视为节育的一种方式,她为此提到1994年在开罗举行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计划》的规定。妇女如果以节育为理由要求进行人工流产,则计划生育方案一定出了问题。重点应该是通过使用避孕药具和其它办法来避免怀孕。
52.JAVATE DE DIOS女士说,以色列的所有社区都应该有保健服务,包括生育保健服务,她对巴勒斯坦社区很少接受这种服务表示关切。以色列妇女的平均寿命很长,她想知道该国如何满足老年妇女的需要。许多老年巴勒斯坦妇女很穷,她们面对的困难与日俱增:没有住房、卫生设备,也没有养老金。鉴于对妇女的暴力事件数量很大,以色列政府应为妇女危机中心提供充分资金。她欢迎一个议会委员会最近决定将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列入以色列的医学委员会考试,并建议为医务人员提供有关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培训。
第14条
53.OUEDRAOGO女士要求提供关于农村妇女所经验的各种问题的资料。贝都因妇女的社会和经济处境堪怜,她想知道贝都因妇女的社会经验为什么没什么进展。一定要制订改善贝都因妇女处境的政策和战略,并鼓励她们抛弃一些传统习俗。她怀疑以色列没有处理这个问题是否反映了缺乏政治意志。她询问,是否进行了任何研究以断定妇女住进基布兹是由于她们没有任何其它机会,还是由于她们喜欢住在那里。她对基布兹里面的妇女不能养育自己的子女表示关切。
第16条
54.BERNARD女士对以色列国内的巴勒斯坦妇女的苦难表示关切,她并支持Abaka女士的和平呼吁。犹太和巴勒斯坦妇女应合力推动和平进程。她对以色列有关《公约》第16条的保留表示关切,因为任何对《公约》的保留都可能削弱它的充分效力。她希望以色列考虑撤消这一保留。她赞扬1951年《妇女平等权利法》的规定,并很高兴知道最高法院的案例法解决了宗教法规则关于财产分配的问题,这个问题现只由非宗教-民法管辖。她还赞扬1973年的《配偶(财产关系)法》,该法适用于婚姻配偶和非婚姻同居人。她读到过一个新的家庭法院体系已在运作,代替了地区和地方法院,她要求证实这一传闻。她想知道家庭法院和宗教法院之间的关系,是否所有妇女都可以利用家庭法院。
55.AOUIJ女士说,按照报告的说法,所有关于个人身份地位的问题,结婚、离婚、赡养费和抚养子女都完全属于宗教法院管辖,民法结婚或离婚几乎不存在。除报告丈夫失踪外,宗教法院不接受妇女的证词。寡妇和离婚妇女无权与犹太教男子结婚,无子女的寡妇再婚必须取得内兄弟的同意。妇女永远从属于丈夫,妻子拒绝离婚时,丈夫便可以有婚外关系。法院可以强迫拒绝离婚的丈夫离婚,如果他拒绝,甚至可以处六个月徒刑。虽然1995年通过的新法律旨在降低弃妇的人数,但并未有效执行。
56.多妻制在阿拉伯人口中仍然很普通,阿拉伯和巴勒斯坦妇女的地位低于男子。在这方面,阿拉伯和巴勒斯坦人提出了一项由阿拉伯和以色列议员支持的法案。这项法案很快将提交议会,她希望知道议会对这个问题的立场,因为这一法案的目的是要给阿拉伯和巴勒斯坦妇女选择向宗教或民法法院上诉,以便申张她们的权利。
下午5时50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