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马尔代夫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5年8月20日举行的第801和802次会议上审议了马尔代夫的初次报告。委员会在2025年8月25日举行的第807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马尔代夫提交的按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的初次报告,并感谢缔约国对其拟订的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
3.委员会赞赏与包括相关政府部委代表在内的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富有成果的真诚对话。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2010年批准《公约》以来,为促进残疾人权利和执行《公约》而采取的立法、行政和政策措施,特别是以下措施:
(a)2010年通过关于保护残疾人权利和提供经济援助的第08/2010号法(《残疾人法》);
(b)分别于2016年和2022年通过《性别平等法》(第18/2016号法)和《2022-2026年性别平等行动计划》;
(c)2018年设立全纳教育司;
(d)2012年实行国民健康保险计划;
(e)2019年通过《儿童权利保护法》(第9/91号法);
(f)2013年通过了第一个《全纳教育政策》。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国家立法与《公约》缺乏协调,缔约国普遍采用残疾医学模式;
(b)在法律和政策中使用关于残疾人的贬损性概念和用语,强调缺陷,反映出对残疾采取医学和家长式的做法,强化对残疾人的污名化;
(c)缺少全面的国家残疾人平权政策,资源和监测不足,各部委之间以及与捐助方、发展伙伴、区域伙伴和民间社会组织的协调与合作不足,无法有效执行《公约》;
(d)政策制定者、法官、检察官、教师以及保健及其他从事残疾人工作的专业人员对《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缺乏认识;
(e)残疾人不同登记制度之间缺乏协调;
(f)缔约国尚未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
(a)加快努力,审查所有相关立法和政策,使其与《公约》的条款相协调;
(b)修订或废除包含关于残疾人的贬损性概念和用语的立法,并确保国内立法承认残疾的人权模式,承认残疾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以确保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
(c)通过一项全面的关于残疾问题的国家平权政策,从每个部委的预算中拨出一定比例,用于设立残疾问题专项预算,加强监测,巩固各部委之间以及与捐助方、发展伙伴、区域伙伴和民间社会组织的协调与合作,以执行《公约》;
(d)为各级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保健专业人员和其他从事残疾人工作的专业人员开展关于残疾的人权模式的能力建设;
(e)协调现有登记制度,为残疾人提供登记指导;
(f)考虑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足够的措施和资源,难以确保在各个部委所有影响残疾人的决策进程中,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包括在外岛的此类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请残疾人积极参与。
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公约》的执行和监测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并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并增加资源,确保在影响残疾人的决策过程中,包括在制定、执行和审查国家政策时,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磋商并请残疾人积极参与。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宪法》和《残疾人法》禁止歧视残疾人。然而,它对现有条款的适用和执行范围有限感到关切。
1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0.2和10.3,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请残疾人积极参与,加快正在进行的对《残疾人法》的审查,确保反歧视框架包含禁止一切形式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不提供合理便利和交叉歧视),并为遭受歧视的残疾人提供法律补救、补偿和支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政策措施,确保该法在实践中得到执行。
残疾妇女(第六条)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关于残疾妇女状况的战略、政策和方案以及足够的信息,包括分类数据;
(b)与残疾问题有关的立法和政策中没有纳入性别观点,与性别问题有关的立法和政策中也没有纳入残疾观点,导致残疾妇女和女童被进一步边缘化,无法获得保护;
(c)现有的重男轻女规范和态度障碍阻碍残疾妇女和女童参与公共生活并获得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和医疗保健,特别是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
1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1、5.2和5.5,并建议缔约国:
(a)制定和通过战略、政策和方案,特别是在教育、就业、卫生和社会保护领域,促进残疾妇女自主和充分参与社会,并采取措施,增强她们的权能,使她们充分融入生活的各个领域,特别是所有公共决策进程;
(b)将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利纳入所有的性别相关立法和政策,尤其是《性别平等法》的主流,并将性别平等观纳入残疾相关立法、政策和方案的主流,确保在制定和实施性别相关和残疾相关政策和计划时,通过残疾妇女和女童的代表组织与其密切协商并让其积极参与;
(c)在全社会,包括家庭层面,制定和实施关于残疾妇女的提高认识运动和教育方案,以促进对她们的权利和尊严的尊重,消除成见、偏见和有害做法,并确保她们获得社会服务和保健,特别是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并加强补救机制,以确保这些机制包容残疾人并便于残疾妇女利用。
残疾儿童(第七条)
13.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保护残疾儿童权利的现行法律框架实施和执行不力,特别是早期识别和干预措施不足、教育获取存在障碍、家庭支持不足以及儿童有可能被带离家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有关残疾儿童不断发展的能力的规定,也缺乏与残疾儿童协商并使他们能够就涉及自己的所有事务表达意见的机制。
14.委员会回顾2022年与儿童权利委员会发表的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联合声明,建议缔约国:
(a)加强《儿童权利保护法》及其他相关立法的执行力度,以确保有效的早期筛查和干预机制,从婴儿期到青春期都应该有充分的记录和监测,涵盖医疗保健、教育和社会服务,包括转诊途径;
(b)建立尊重残疾儿童不断发展的能力的机制,确保残疾儿童能在影响他们的所有事项上形成自己的看法,并自由表达意见,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度对这些意见给予应有的重视;
(c)为医疗保健、社会服务和教育专业人员提供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培训,并为残疾儿童家庭提供支持,以确保他们的最大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和尊重。
提高认识(第八条)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残疾原因的污名、偏见、成见、有害态度和负面观念十分普遍,对缔约国各地残疾儿童和成年人的生活产生了不利影响。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
(a)制定关于残疾人权利和尊严的提高认识行动计划,规定其时间框架和可衡量的成果,并为行动计划提供资源,以打击污名,在媒体上宣传积极形象,并调查和起诉在家庭、社区和岛屿议会各级对残疾人的骚扰和歧视;
(b)向所有政府部委、司法机构、执法机构和媒体提供关于残疾人权利的培训。
无障碍(第九条)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残疾人在利用实体环境、交通、信息和通信,包括信息通信技术,以及其他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设施和服务时面临障碍,特别是在外岛,这对残疾儿童和成年人参与和融入社区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了不利影响;
(b)没有供残疾人组织参与制定无障碍立法的既定机制,也没有可供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利用的违反此类立法情况的申诉程序。
18.委员会回顾关于无障碍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特别是目标9和具体目标11.2和11.7,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他们积极参与下:
(a)通过并实施一项行动计划和战略,以查明私营和公共部门中妨碍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无障碍环境的现有障碍,并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消除这些障碍,确保无障碍地使用首都和外岛的建筑、交通、信息和通信,包括信息通信技术,以及其他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设施和服务,包括监测和报告执行进展情况;
(b)制定执行无障碍标准和守则的全面立法,对公共和私营部门规定明确的义务和检查,以及强有力的执行机制,包括处罚和补救行动,涵盖建筑环境、所有交通模式(包括海洋交通模式)和数字技术;
(c)建立正式机制,使残疾人能够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制定无障碍立法和标准以及违反无障碍法律和平等机会权的申诉机制的进程;
(d)制定和执行包容残疾人的采购政策,并确保供资合同和捐助伙伴关系协定包容残疾人,并载有符合通用设计原则的无障碍要求的条款。
生命权(第十条)
19.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死刑在缔约国仍然合法,并继续对残疾人,包括智力和/或心理社会残疾者以及遭受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残疾妇女执行死刑;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代表团提供的信息称,缔约国打算取消暂停执行死刑的决定;
(b)死刑犯中的残疾人面临恶劣和有辱人格的待遇、隔离、缺乏卫生设施、各种服务、合理和针对不同性别的便利措施、康复和智力活动;
(c)人口中的自杀率正在上升,自杀未遂被定为刑事犯罪,这阻碍了残疾人寻求心理健康支持。
20.回顾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相关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暂停适用死刑,以期废除死刑,并考虑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b)立即释放死刑犯中的所有残疾人,同时保障其获得充分支持服务,包括心理社会支持和合理便利;
(c)对司法人员进行培训,避免对残疾人,特别是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人判处死刑;对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尊重死刑犯中的残疾人的权利,并确保为这些人员提供合理和针对不同性别的便利措施;
(d)公开提供按障碍分类的死刑犯状况信息,包括关于向其提供的便利措施的信息。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2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残疾人法》没有得到有效实施,也没有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将所有残疾人群体具体纳入应急规划和响应,特别是在《2024-2030年国家减少灾害风险战略》和《国家灾害管理计划》中;
(b)以无障碍形式提供的有关疏散、应急和风险管理系统的信息有限,而且就减少灾害风险和应急准备问题为残疾人提供的培训不足。
22.委员会回顾《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机构间常设委员会《将残疾人纳入人道主义行动准则》以及委员会《解除收容的准则(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请他们积极参与,确保在危难情况下保护残疾人并保障其安全,包括:
(a)加强关于减少灾害风险和应急响应的立法和政策框架,特别是《灾害管理法》和气候变化政策框架,以确保它们包容残疾人;
(b)确保残疾人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人道主义援助,包括为此提供充足资金,并确保相关信息和通信,包括关于危难情况、人道主义紧急情况和灾害中的疏散规程,以及关于疏散中心、紧急救济援助、预警系统、社区需求评估、辅助器具和决策进程的信息和通信对残疾人无障碍。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没有对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其法律行为能力的协助决定机制;
(b)《心理健康法》没有明确规定协助决定。
24.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
(a)审查国家法律,以确保残疾人,特别是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人,不被剥夺法律行为能力,其人格与其他人平等地在法律面前获得承认,以协助决定系统取代替代决定系统(包括监护制),以确保提供适合个人情况的支持并尊重残疾人的自主、意愿和偏好;
(b)在《心理健康法》中纳入条款,以确立协助决定;
(c)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请残疾人积极参与,为所有利益攸关方,包括残疾人的家庭、社区成员、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公职人员、媒体、司法机构和议员,制定关于承认残疾人法律行为能力和协助决定的提高认识运动和能力建设方案。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地获得司法保护方面面临障碍,例如有些法律剥夺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人的法律行为能力,警察局和法院的设施导致残疾人无法进入,缺少免费法律援助及适合年龄和性别的程序便利,法庭诉讼中缺少无障碍信息和通信,法律援助律师、警官和司法人员关于与残疾人接触和代表残疾人的知识、培训和认识不足,残疾人对自身权利、主张其应享权益的正式程序以及获得补救的程序缺少了解。委员会还对残疾人缺乏从事法律职业的机会感到关切。
26.委员会回顾残疾人权利特别报告员于2020年编写的《关于残疾人诉诸司法的国际原则和准则》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3,建议缔约国:
(a)加快正在进行的对《刑法》特别是第62条的审查,以使其与《公约》相一致;
(b)采纳和实施有效机制,确保在司法和行政程序中为残疾人,包括为残疾妇女、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人以及躯体和感官障碍者提供程序性以及适龄和对性别问题敏感的便利,采纳和实施措施,以提供无障碍格式的信息和手语翻译,并确保警察局、法院建筑及所有司法和行政设施做到无障碍;
(c)加强对司法和司法部门专业人员,例如检察官和执法人员,包括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进行关于《公约》规定和确保残疾人获得司法保护(包括通过程序便利)的能力建设方案;
(d)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可以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从事法律职业,并确保为此提供适合个人情况的支助。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符合《公约》的心理健康法迟迟未获通过,强制收容和替代决定制度持续存在,特别是在刑事司法领域;
(b)缺乏与《公约》相一致的保障刑事司法系统中残疾人权利的具体措施。
28.委员会回顾其《残疾人的自由和安全权准则》和《解除收容的准则(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心理健康法》,确保其符合《公约》,以保障所有残疾人,包括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人的自由权;
(b)确保残疾人,包括在监狱中落下残障的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利用正当程序保障。
免于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有针对残疾人使用限制性做法、胁迫和强迫待遇,并且缺乏投诉机制来报告这些做法并获得补救,特别是对于仍在机构中或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
30.委员会回顾《解除收容的准则(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开展以下工作:
(a)监测、调查和记录任何关于对残疾人使用限制性做法、胁迫或强迫治疗,特别是关于在Guraidhoo的特殊需要者之家和学校、医疗设施、家庭以及与警方的互动中的这些做法的指控并提供补救措施;
(b)建立有效的法律申诉机制和程序,为之配备充足的资金、人力和技术资源,并让所有残疾人都能利用该机制,调查并处罚对残疾人实施可能构成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做法的施害者,包括在警方拘留期间实施此类行为者,并予以与其行为相称的处罚。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31.委员会对残疾人遭受的剥削、暴力和凌虐,特别是有关针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以及驱魔习俗的报告感到关切,并对外岛缺乏无障碍庇护所和申诉机制感到关切。
32.委员会回顾其2021年11月25日关于消除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的声明,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5.1、5.2和5.5,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步骤,提高对保护残疾人免遭剥削、暴力和凌虐(包括在驱魔习俗中实施的此类行为)的措施的认识;并采取综合战略,防止对残疾人,特别是对残疾妇女和女童,包括老年残疾妇女、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人以及被困在家中的残疾人的剥削、暴力和凌虐,确保残疾人了解如何避免、识别和报告案件,能够诉诸独立的申诉机制并获得适当补救,例如纠正和适当赔偿,包括康复;
(b)确保与《防止家庭暴力法》有关的行动计划和其他相关立法和政策保证保护残疾人免遭剥削、暴力和凌虐(包括家庭暴力)的报告、防止和保护机制对残疾人无障碍并包容残疾人;
(c)为残疾人家庭及其照料者、宗教社区、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和执法人员提供培训,使他们能够识别一切形式的剥削、暴力和凌虐,并能更好地与遭受暴力侵害的残疾人沟通和合作。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强迫残疾人,特别是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人接受治疗的情况普遍存在;
(b)没有将残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定为刑事犯罪;
(c)没有监测和预防胁迫、强迫治疗、强迫绝育和强迫堕胎案件的独立机制,也没有提交申诉、跟踪案件、惩罚施害者和为受害者提供补救的机制。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并实施立法和政策措施,确保在所有情况下保护残疾人的人身完整,特别是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人的人身完整,并确保医疗干预和治疗是在残疾人本人自由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
(b)修订《刑法》,明确禁止强迫绝育和残割女性生殖器,特别是对患有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的妇女和女童实施这种做法,彻底调查有关强迫绝育、残割女性生殖器和强迫堕胎的指控,并确保起诉施害者,为受害者和幸存者提供适当的补救;
(c)设立独立监测机构调查医疗胁迫、强迫治疗和侵犯人身自主权案件,确保残疾人能够获得有效补救和利用问责机制。
迁徙自由和国籍(第十八条)
35.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尽管现有法律规定所有人进行出生登记,但残疾人在获得民事证件方面面临障碍,导致缺乏获得服务的机会;
(b)残疾移民获得支助服务和合理便利的情况。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消除残疾人,包括生活在外岛的残疾人在享有国籍和公民权方面的障碍,使他们能够行使《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残疾移民,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获得充分的支助服务,包括性别敏感和适合年龄的便利,并确保移民法规对马尔代夫的外国居民和前往第三国旅行的国民无障碍,包括通过提供手语和翻译服务。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选择居住地、在何处和与何人一起生活的可能性有限,特别是由于缺乏家庭支助、居所支助和其他社区支助服务,包括个人帮助,尤其是在外岛,使残疾人依赖家人和家人的照顾,无法享有独立生活的权利。
3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解除收容的准则(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建议缔约国:
(a)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请残疾人积极参与,制定涵盖所有岛屿的关于基于社区的包容性发展的国家战略和准则,为之规定时限并分配充足资源;确保提供基于社区的服务,以便使残疾人能够独立生活和参与社区;
(b)提高认识,以促进对残疾人在自身生活安排方面选择和自决的权利、不必须在特定居住安排中生活的权利以及融入社区而不是与社区隔离的重要性的了解;
(c)改变社区的主流服务,包括教育、就业、卫生保健以及休闲、文化和社会活动,使之包容残疾并且无障碍,并提供个人帮助;
(d)支持残疾人的家庭,包括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他们调整和改善其住所的无障碍环境并获得辅助技术。
个人行动能力(第二十条)
3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残疾人在获得、使用和维护行动辅助工具、辅助器具以及辅助技术和服务方面面临挑战,原因是国家社会保护局只补贴部分费用、通过当前支助计划提供的辅助器具范围有限以及缺乏培训运动障碍者、盲人和视力障碍者使用辅助技术的定向和行动训练员和教员;
(b)残疾人在获得驾驶执照方面面临障碍;
(c)缺乏当地制造的辅助设备和器具,导致行动辅助设备严重依赖昂贵的海外采购和外部捐赠,从而对残疾人获得确保其行动能力和独立性所需的基本支持和服务造成了重大障碍,进口的残疾人辅助器具价格昂贵,并且无法免除税费和额外关税。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国家战略,确保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特别是外岛的残疾儿童,能够获得适合个人情况的负担得起的优质行动辅助工具、辅助器具和技术、个人援助和中介服务,包括提供使用器具和技术的培训以及安排维修和保养,考虑世界卫生组织《重点辅助器具清单》;
(b)采取措施,在驾驶人考试和驾照发放过程中实施和执行合理便利措施,确保残疾人平等获得驾驶执照;
(c)确保车辆和辅助器具的可负担性,包括对各种残疾类型的残疾人购买辅助设备和器具实行激励措施并免除税费和关税。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4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尽管《宪法》第27条和第29条保障所有个人的言论和表达自由、思想和良心自由以及获取信息的权利,但残疾人,特别是聋人、盲人或聋盲人以及智力残疾人,在通过电视节目、网站和其他媒体服务,如国家数字身份门户网站eFaas, 获取公共信息和通信方面面临重大障碍;
(b)没有保障残疾人以无障碍形式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权利的全面的监管框架,公职人员对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承担的义务的认识有限;
(c)缔约国缺少在全国范围内培训残疾人使用手语的手语专家。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项包括可衡量的目标的全面、有时限的国家战略,以切实执行宪法条款,确保所有公共信息,包括通过网站、广播和印刷媒体以及eFaas等数字平台传播的信息,均可供残疾人无障碍使用,并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建立一个机制,监测该战略的实施情况;
(b)制定和实施立法和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通过盲文、聋盲翻译、手语、易读、浅白语言、音频说明、字幕等无障碍手段、模式和格式获取公共信息和通信的权利,并提高公职人员对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承担的义务的认识;
(c)制定手语发展战略,建立合格手语翻译和专家人才库,教授手语,包括在外岛。
尊重隐私(第二十二条)
4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现有立法没有充分确保残疾人的保密性或隐私保护,特别是对于提出申诉和面临较大报复风险的人而言。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关于残疾人,特别是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人,尤其是提出申诉的残疾人的数据保护的立法,通过保护信息,如各机构和精神卫生系统和服务机构持有的个人医疗记录,确保他们的隐私。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由于成见、污名和误解,残疾人,特别是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人,在行使婚姻、家庭、育儿和建立关系的权利方面继续面临持续障碍,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家庭成员代表残疾人做出与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相关的决定,并将他们限制在家里;
(b)残疾父母行使父母权利、残疾儿童父母和残疾人家庭缺乏足够的支持,他们面临多重障碍,包括关联歧视、社会孤立、社会支持有限、经济困难和尤为繁重的照料责任,以及生活在外岛的残疾人家庭面临边缘化,获得基本服务和支持的机会极其有限。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提高社会对残疾人的性表达权、选择关系的权利以及家庭权利和养育子女的权利的认识,消除妨碍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行使权利的一切障碍;
(b)通过方案和政策,以无障碍格式向残疾人,特别是生活在外岛的残疾人,提供计划生育教育和适龄的性权利和生殖权利信息;
(c)采取立法和政策措施,确保支持残疾儿童家庭和残疾父母,特别是生活在外岛的残疾儿童家庭和残疾父母,使他们能够在家庭环境中抚养子女。
教育(第二十四条)
4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全纳教育政策》没有涵盖所有类型的残疾,也没有提供合理便利、适合个人情况的评估机制或无障碍的信息和沟通格式;
(b)尽管采取了《全纳教育政策》,但由于阻碍残疾儿童入学的歧视态度、欺凌、来自教师、校园和家庭的抵制以及校舍和娱乐区(包括操场)缺乏无障碍设施等障碍,许多残疾儿童没有上学,也得不到接受全纳教育的支持;
(c)对教师和非教学人员进行的关于接受全纳教育的权利、盲文和手语熟练程度以及无障碍教学模式的培训不足;
(d)残疾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方面面临障碍。
4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包容性教育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4.5,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请残疾人积极参与,开展以下工作:
(a)审查教育领域的现有立法和政策,包括《全纳教育政策》,使其与《公约》相一致,并确保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测;
(b)制定和实施一项具有明确目标、指标和时间框架的战略,以有效实施《全纳教育政策》,包括提供适当的预算、技术和个人资源,以确保所有残疾学生在各级教育中获得合理便利和适合个人情况的支持,并确保学校不以缺乏必要设施为由拒绝残疾儿童入学;
(c)在残疾儿童本人、其父母和亲属、教师、当地社区成员和整个社会中加强有关残疾儿童权利(包括其接受全纳教育的权利)的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在所有教育场所规定和执行明确的反欺凌政策,包括对教师和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残疾人权利和全纳教育的强制性培训,并确保所有关于欺凌或虐待残疾学生的报告得到及时有效的调查和处理,以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d)根据残疾学生的个人要求,为他们提供学习支助,包括课堂支助、无障碍学习环境以及以替代性和无障碍的沟通模式、手段和格式提供的教学方法和学习材料,例如包容性数字介入、易读、沟通辅助工具和辅助技术,并确保有足够的精通手语的教师,特别是在外岛;
(e)采取具体措施,确保所有学校和学习中心,包括外岛的学校和学习中心,对残疾学生无实体障碍,并确保将无障碍纳入组织政策,不是作为临时解决方案,而是作为基本和永久的要求,使残疾学生能够充分参与学校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课外活动;
(f)全面分析残疾学生与其他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机会不平等的根本原因,制定和实施包容性政策,确保公平机会,处理具体障碍,包括与大学入学考试、入学程序、无障碍和在整个学习期间提供合理便利有关的障碍。
健康(第二十五条)
4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残疾人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特别是在外岛;
(b)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以及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人,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不足;
(c)缺乏药品和合格的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康复领域的药品和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缺乏关于残疾人权利的培训。
50.委员会考虑到《公约》第二十五条与可持续发展之目标具体目标3.7和3.8之间的联系,建议缔约国:
(a)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负担得起、无障碍的优质保健服务;
(b)为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获得性保健和生殖保健和服务的机会,包括提高他们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认识,确保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妇女能够作出协助决定,使她们能够重新确立在性和生殖方面的自主和自决;
(c)为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制定关于残疾人权利,包括关于其技能、自由知情同意、支助措施、以及信息和通信手段和方法的必修培训,以无障碍格式,包括盲文、手语和易读格式,为残疾人,特别是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人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信息,并确保卫生保健机构和设备无实体障碍。
适应训练和康复(第二十六条)
5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残疾人康复服务以及言语治疗、心理治疗、职业治疗和物理治疗等治疗服务,特别是在外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社区康复方案缺少人员和资源。
52.委员会回顾《公约》第二十六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7之间的联系,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在社区内获得全面和跨部门的预防和康复服务、方案和技术,包括在外岛。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确保卫生保健机构、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方案和其他社会服务具备设备和充足资源,能够为残疾人提供便利和康复服务;
(b)在外岛建立残疾管理和康复中心的下级单位,并为必须前往马累获得专业服务的家庭提供资金支持。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5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尽管《宪法》和《残疾人法》承认残疾人享有就业权、不因障碍而受到歧视并在职业发展方面享有自决权,但缺乏平权措施,缺乏保障残疾人享受和行使这些权利的监测和申诉机制;
(b)残疾人持续面临就业障碍,包括教育水平低、技能培训差、招聘过程和就业条件中的歧视以及就业场所缺乏合理便利;
(c)尽管《残疾人法》作出了相关规定,但缺乏为私营部门招聘残疾人和为残疾人的创业举措提供激励的措施。
54.委员会回顾关于残疾人工作和就业权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22年),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5,建议缔约国:
(a)通过配额或税收激励措施确保残疾人获得职业培训以及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就业,确保在工作场所提供合理的便利和支持等措施,并建立监测和申诉机制,以保障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开放的劳动力市场;
(b)确保残疾人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在开放的劳动力市场获得工作和就业机会并融入私营和公共工作环境,实行创业方案和发展计划,为残疾人自营职业和创业创造机会;
(c)提高对所有现有激励措施的认识,以促进残疾人就业,打击招聘过程和就业条件中的歧视,并在工作场所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
(d)根据《公约》规定,加强《残疾人法》和残疾人就业法规的实施,确保残疾人有效参与可持续综合劳动服务项目。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5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残疾人陷入贫困的风险过高,对确保适足生活水平的残疾问题相关费用的支持不足;
(b)国家残疾登记处在线平台未实现无障碍访问,这意味着居住在马累以外地区的残疾人无法独立登记。
56.委员会回顾《公约》第二十八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3和10.2之间的联系,它们均寻求增强所有人的权能并促进其融入经济生活,无论其残疾状况如何,建议缔约国:
(a)增加对社会方案的预算拨款和为减轻残疾人,特别是外岛残疾人的贫困而提供的福利的数额,并修改相关国内立法,以确保残疾福利津贴与就业的兼容性;
(b)保证国家残疾登记处门户的无障碍访问,包括与屏幕阅读器、多语言选项和线下申请方法的兼容性,并开展全国性的提高认识活动,向残疾人及其家人通报登记处、申请程序、资格标准和相关权利。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5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尽管《宪法》和《选举法》承认残疾人的政治参与权,但残疾人,特别是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人以及残疾妇女的参与率极低;
(b)投票材料和投票站的无障碍程度不足;
(c)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对参与地方议会的程度有限。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提供辅助器具和个人协助,促进残疾人,特别是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人和残疾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公共行政,并创造一个有利于残疾人担任各级公职和履行公务的环境;
(b)加强选举的无障碍措施,包括选票触觉指南、易读材料、手语翻译和替代投票方式,例如邮寄投票或移动投票站;
(c)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和支持,例如手语和数字格式无障碍材料、盲文和易读格式,以保证他们通过其代表组织有效参与地方议会实施的地方发展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d)通过残疾人的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启动有关选举权和残疾人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教育方案,通过具体政策,鼓励和促使残疾人积极参与政治、参加竞选和参与所有决策空间,并收集关于残疾人参加竞选的信息。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5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并非所有岛屿上的娱乐、文化和体育空间都能供所有残疾人无障碍使用;
(b)残疾人的体育活动仍然隔离进行;
(c)缺乏无障碍格式的书籍,例如有声读物以及盲文和易读格式书籍,而且为数不多的无障碍格式材料仅在马累的国家图书馆提供;
(d)缔约国尚未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
(a)确保包括文化、娱乐、休闲和体育设施在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对残疾人无障碍并提供其他便利,包括辅助器具,以便利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独立享有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的权利;
(b)促进专业人员培训,确保所有岛屿上的学校都有接受过包容性体育做法培训的教职员工,并确保残疾儿童和青少年能够参与娱乐和专业体育活动;
(c)确保在整个缔约国,特别是在外岛提供无障碍格式书籍,例如有声读物以及盲文和易读格式书籍;
(d)考虑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并在国内法中予以实施。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6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上次人口普查中纳入了华盛顿小组简易残疾问题集。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关于缔约国包括外岛的残疾儿童和成年人状况的分列数据和统计资料缺乏协调和一致性,这些数据和资料可用于协助政策制定和审查;
(b)政府部委、发展伙伴和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无法获取有关残疾儿童和成年人的数据和统计资料,而且这些数据和统计资料传播不畅。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17,特别是关于大幅增加获得按收入、性别、年龄、种族、民族、移民情况、残疾情况、地理位置和各国国情有关的其他特征分类的高质量、及时和可靠的数据的具体目标17.18的过程中遵守《公约》,大幅增加高质量、及时和可靠数据的提供,按收入、性别、年龄、种族、族裔、移民身份、残疾状况、地理位置和其他国情相关特征分列。缔约国尤其应:
(a)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密切协商并请他们积极参与,努力收集更多关于残疾的数据和统计资料;
(b)确保数据收集措施、普查和调查包容残疾人并纳入《华盛顿小组简易残疾问题集》,并为统计官员提供培训和能力建设;
(c)利用所有数据来源和统计数据,汇编无障碍格式的残疾人数据,向各部委、发展伙伴和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传播,并确保此类数据以盲文、手语、易读和无障碍数字格式提供,包括向外岛的残疾人提供此类数据。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6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旨在寻求和争取合作伙伴参与以确保残疾人的权利的长期努力和战略,对在国际合作框架内促进和保护残疾人权利的方案和活动的规划、方案编制和供资的重视程度较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制定和实施国际协定和方案时,没有与作为发展合作伙伴的残疾人组织,特别是残疾妇女组织进行充分协商,也没有让这些组织充分参与。
6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请残疾人积极参与,与捐助方合作,确保投资和伙伴关系侧重于为残疾人处理具体的关键差距,并确保所有捐助方投资纳入具体涉及残疾人的指标和包容残疾人的设计与实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合作,落实《2023-2032年亚洲及太平洋残疾人十年雅加达宣言》和《亚洲及太平洋残疾人“切实享有权利”仁川战略》。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6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缺乏多元化、多样性、适当的资金和独立性,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被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认证为B级地位。
6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处理全球联盟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提出的关切,加强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使其能够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有效、独立地履行其任务,并为此寻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建议和支持。
6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残疾人委员会作为所有部委执行《公约》的协调机构,缺乏执行其任务并提高其在国家机构中的关注度所需的适当资源。
6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国家残疾人委员会提供足够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以便其执行任务,确保将残疾人的权利纳入所有政策和方案的主流。
四.后续行动
传播相关信息
69.委员会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所有建议都很重要。关于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第12段所载关于残疾妇女的建议、第16段所载关于提高认识的建议和第48段所载关于教育的建议。
70.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现代社交传播战略,向政府和议会成员、有关部委工作人员、教育、医学和法律等专业团体成员以及地方当局和媒体转发本结论性意见,供其考虑并采取行动。
71.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请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定期报告。
72.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本国官方语言和少数群体语言,包括手语,并以无障碍形式,包括易读格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组织以及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政府的人权网站上发布本结论性意见。
下次定期报告
73.根据简化报告程序,第二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原则上应于2032年5月5日提交。委员会将根据今后缔约国提交报告的清晰且规范化的时间表,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之后,确定并告知缔约国应提交合并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