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GBR/CO/6-7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2June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3年5月18日和19日举行的第2716次和第2717次会议 上审议了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3年5月26日举行的第272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照简化报告程序提交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3.除非另有说明,本意见所载建议适用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包括英格兰管辖范围;凡是涉及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地方分权政府以及海外领土和皇家属地政府管辖范围内相关事项的,则适用于上述各方。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英格兰和威尔士禁止18岁以下者结婚;威尔士将投票年龄降至16岁;苏格兰和泽西岛禁止实施体罚;威尔士取消了合理惩罚这项法律辩护理由;苏格兰议会于2021年通过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纳入)(苏格兰)法案》;北爱尔兰通过了《2020-2030年儿童和青年战略》,并成立了北爱尔兰青年大会;将《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根西岛和奥尔德尼岛;以及在泽西岛设立了儿童事务专员。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于2018年批准《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并于2022年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5.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不歧视(第20段),虐待、忽视、性剥削和性虐待(第33段),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第38段),精神健康(第43段),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第50段)以及儿童司法(第54段)。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执行政策和方案,以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儿童有关的部分。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保留

7.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促请缔约国的相关海外领土和皇家属地考虑撤销对《公约》第22条、第32条和第37条(c)项的保留。

立法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将《公约》全面纳入英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海外领土和皇家属地的国内立法,并对所有立法进行全面审查,使之与《公约》保持一致,并处理任何与《公约》不一致的问题;

(b)尽快提出必要的修正案,以便在苏格兰颁布《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纳入)(苏格兰)法案》;

(c)重新考虑以《权利法案》取代《人权法》的决定,并确保对该法的任何修订都能保护《公约》所载的所有儿童权利,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确保采用儿童权利方针,并遵循透明和参与性的进程,包括确保民间社会和儿童的切实参与,并公布对《权利法案》进行的影响评估;

(d)颁布《北爱尔兰权利法案》;

(e)为英格兰、北爱尔兰和威尔士与儿童相关的立法和政策制定强制性的儿童权利影响评估程序;

(f)评估缔约国退出欧洲联盟对享有儿童权利的影响。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海外领土儿童行动计划,并建议缔约国:

(a)在儿童的参与下,在缔约国所有管辖区、海外领土和皇家属地制定并通过关于执行《公约》的全面政策和行动计划,涵盖《公约》所涉的所有领域,并包括具体、有时限和可衡量的目标;

(b)确保有效实施关于儿童的政策和行动计划,并确保这些政策和计划得到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的支持;

(c)确保行动计划特别关注处境不利的儿童,包括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少数群体儿童、残疾儿童、受照料儿童、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社会经济处境不利的儿童和所谓的未成年照料者,或负有照料责任的儿童。

协调

10.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设立机构,例如在国家一级设立一个部级领导机构,并在分权政府和领土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确保有效监督和协调各部门和各级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

资源分配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儿童权利方针纳入缔约国所有管辖区、海外领土和皇家属地的国家预算编制过程,并采取以下措施:

(a)推行一个跟踪系统,用于分配、使用和监测划拨给儿童的资源,以消除差距,确保平等,并评估各部门的投资如何服务于儿童的最大利益;

(b)为处境不利的儿童分配预算,并确保儿童不受紧缩措施的影响;

(c)确保在发生经济危机时,在不符合委员会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第31段所列要求的情况下,不采取倒退措施,这些要求包括让儿童参与此类措施的决策过程;

(d)撤销北爱尔兰2023-2024年的预算,并充分考虑新预算对平等和人权的影响,在发布订正预算之前,采取一切可能的步骤,减轻对儿童权利的任何不利影响;

(e)确保预算编制过程透明并且具有参与性,民间社会、公众和儿童均能切实参与其中。

数据收集

12.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拥有大量关于儿童权利的数据,建议缔约国:

(a)加强涵盖《公约》所有领域的定性和定量指标方面的数据收集系统,并确保数据按年龄、性别、残疾、地理位置、族裔血统、国籍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

(b)改进数据收集和分析工作,包括在海外领土,收集和分析关于暴力侵害儿童、精神健康、粮食不安全、营养不良、教育以及处境不利儿童状况的数据,包括接受替代照料的儿童、残疾儿童、寻求庇护儿童、移民儿童以及父母被监禁的儿童;

(c)定期收集、分析和公布关于对儿童使用拦截搜查、有害装置、隔离、约束、单独监禁和禁闭的分类数据;

(d)划拨充足资源,在海外领土试行一个儿童行政数据库系统;

(e)确保与分权政府、海外领土以及相关部委、专业团体和民间社会组织共享数据,并用于评估涉及儿童权利的政策和项目。

独立监测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国家人权机构或儿童事务专员(相关情况下)拥有任务授权和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从而能够开展监测儿童权利的工作,并以对儿童友好的方式接收、调查和处理儿童提出的申诉;

(b)继续确保所有此类机构全面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包括在资金、人员甄选及任命程序方面。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儿童和成人对《公约》的了解程度相对较低,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认识的国家战略,并促进儿童积极参与公共宣传活动;

(b)确保对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特别是从事教育、社会工作、执法、移民和司法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关于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系统培训。

国际合作

1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承诺实现官方发展援助占国民总收入0.7%的国际商定目标。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7.2,鼓励缔约国尽快重新实现0.7%的目标,并在贸易协定以及发展援助政策和方案中贯彻儿童权利方针。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缔约国境内经营或管理的工商企业及其子公司在国际和国家人权、劳工、环境和其他标准方面承担法律责任;

(b)要求公司就其商业活动对环境、健康和儿童权利的影响及消除影响的计划进行评估、协商,并公开披露相关情况;

诉诸司法和获得补救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儿童都能获得以下服务:

(a)在学校、替代照料场所、寄养系统、精神卫生机构和拘留场所建立保密、对儿童友好、独立的申诉机制,报告一切形式的暴力、虐待、歧视和其他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并提高儿童对根据现有机制提出申诉的权利的认识;

(b)除补救措施外,还提供法律支助和代理,包括消除处境不利儿童面临的障碍,并扩大法律援助预算下提供的支助类型;

(c)在司法系统中从事儿童工作的官员接受过关于儿童权利和对儿童友好的程序的适当培训。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16岁和17岁的儿童并非总是能够作为儿童得到保护,苏格兰、北爱尔兰、海外领土以及皇家属地根西岛和马恩岛仍然允许18岁以下者结婚。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资料表明,圣赫勒拿不打算将最低结婚年龄一律提高到18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包括16岁和17岁儿童,在法律上被界定为儿童,并在实践中作为儿童受到保护,包括在缔约国所有管辖区审查基于年龄的立法;

(b)在苏格兰、北爱尔兰、所有海外领土以及皇家属地根西岛和马恩岛,一律禁止18岁以下儿童结婚。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9.委员会仍然深为关切的是,处境不利的儿童,包括少数群体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长期受到歧视,例如遭受种族主义言论和欺凌;在确保保护所有18岁以下儿童免遭基于年龄的歧视方面进展不足;委员会还注意到,在刑事司法系统中,亚裔和非裔儿童以及穆斯林、罗姆儿童、吉普赛儿童和游民儿童所占比例过高,这些儿童群体中有很大一部分生活贫困。

20.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方案,打击种族主义和仇外活动,消除对处境不利儿童的歧视,包括少数民族儿童、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罗姆儿童、吉普赛儿童和游民儿童、残疾儿童、受替代照料的儿童、父母被监禁的儿童、未婚父母的子女、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社会经济处境不利的儿童以及司法系统中的儿童;

(b)建立明确的渠道,使儿童在受到歧视时能够诉诸司法,并确保在适当的情况下,处境不利的儿童能够获得卫生服务、教育和体面的生活水准;

(c)开展媒体宣传,改变助长歧视的社会规范和行为,提高公众对禁止歧视的认识,倡导宽容和尊重多样性;

(d)鼓励举报针对儿童的仇恨犯罪,调查和起诉出于种族、族裔和宗教动机的犯罪案件,对犯罪人处以与罪行相称的惩罚,并酌情向受害者提供适当赔偿;

(e)确保因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遭受歧视、欺凌或骚扰的儿童得到保护和支助,包括采取有针对性的反欺凌措施;

(f)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确保所有18岁以下儿童免遭基于年龄的歧视,特别是在英格兰和北爱尔兰,并消除对儿童的歧视性定型观念,宣传儿童作为权利持有人的积极形象;

(g)落实“包容的不列颠”战略所提的建议,这将有助于解决对儿童的歧视问题;

(h)在儿童和民间社会组织的参与下,评估旨在消除歧视处境不利儿童行为的现有措施,以评估其影响并相应修订有关措施。

儿童的最大利益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没有系统地适用于影响儿童的所有事项,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一贯适用于影响儿童的所有政策、方案以及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包括在替代照料安置、家庭暴力、监护、贩运儿童、儿童司法、移民和庇护程序方面;

(b)加强所有相关专业人员评估和确定儿童最大利益的能力,并将该原则作为首要考虑因素,给予应有重视;

(c)采取措施,开发并运用一项在缔约国全境进行儿童权利影响评估的工具。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紧急降低婴幼儿死亡率,包括解决据报海外领土男童死亡率高的问题,并解决基本决定因素,特别是贫困、歧视和残疾问题;

(b)对儿童在替代照料场所、监护场所、精神卫生保健机构和军队中意外死亡的情况进行独立调查,并确保定期收集和公布所有机构中儿童死亡的分类数据;

(c)解决可避免的儿童死亡率高的问题,并加强努力,防止儿童自杀和自残行为,包括在照料、监护、医疗卫生机构和移民拘留中的儿童;

(d)紧急采取有效措施,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境内的营地接回身为缔约国国民的儿童。

尊重儿童的意见

2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影响儿童的决定以及国家和地方决策中,没有系统地考虑儿童的意见,委员会强调有必要提供适合儿童年龄的信息,以促进儿童参与,并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包括年幼儿童、残疾儿童和受照料儿童,都有权表达意见,并在影响到儿童的所有决定中考虑到他们的意见,包括在法院和相关司法程序中,以及在家庭暴力、监护、替代照料安置、包括精神健康治疗在内的卫生保健、教育、司法、移民和庇护方面考虑儿童的意见;

(b)加强各项措施,促进儿童切实参与家庭、社区和学校事务以及地方和国家层级的决策,包括参与所谓的保留事项,并建立机制,确保将儿童和青年议会的成果系统地纳入公共决策;

(c)确保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就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和意见得到考虑的权利系统地接受适当培训;

(d)考虑与英格兰和北爱尔兰的儿童和民间社会组织就将投票年龄降至16岁进行磋商。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国籍

24.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根据2022年《国籍和边境法》,儿童及其家人可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被剥夺国籍,该法还追溯性地确认已经作出但法院认定为不合法的剥夺国籍决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消除法律和行政障碍,加强所有儿童,包括无正常居留身份的儿童、在海外领土出生的儿童和受照料儿童获得居留身份和国籍的法律途径,包括简化程序并免除所有有需要的儿童的高额费用;

(b)修订2022年《国籍和边境法》,以确保在与剥夺国籍有关的所有程序中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确保该法不适用于任何面临无国籍状态的风险或得不到国籍就可能成为无国籍人的儿童,并确保公民不因据称在儿童时期所犯的行为而被剥夺公民身份。

身份权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决定阻止实施《性别承认改革(苏格兰)法案》,建议缔约国承认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的身份权,并采取措施,确保所有青少年都能享有表达自由,他们的身心健康、性别认同和日益增强的自主性获得尊重。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保在作出任何关于儿童性别认定制度的决定时,都与跨性别儿童密切协商,要符合儿童的权利,包括表达意见的权利和身份权,根据儿童不断发展的能力,获得儿童的自由和知情同意,并提供适当的保障措施。

表达自由和宗教自由

26.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反恐措施对儿童的表达自由权产生了寒蝉效应,而根据《预防战略》转介的儿童中近一半是穆斯林或亚裔儿童。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保障所有儿童的表达自由权和自由信奉宗教或信仰的权利,包括通过以下方式:

(a)立即停止反恐措施中针对某些儿童群体的做法,包括对教师、警察和其他相关专业群体进行关于禁止歧视以及儿童表达自由权和宗教自由权的强制性培训;

(b)继续评估《预防战略》对儿童权利的影响,定期收集和公布根据《预防战略》转介当局的儿童的数据,按年龄、族裔和宗教信仰分列,以消除这种歧视性、污名化和基于种族的措施对少数群体儿童的影响;

(c)确保反恐措施不损害儿童的表达、意见和宗教自由权,确保儿童能够在不受威胁或恐吓的情况下行使这些权利;

(d)废除强制参加集体礼拜的法律规定,制定法律指导方针,确保包括16岁以下儿童在内的所有儿童有权在未经父母同意的情况下退出宗教课程;

(e)防止在英格兰将宗教作为学校招生的选择标准,并修订北爱尔兰的宗教教育大纲,以纳入关于宗教多样性的教育和对宗教多样性的尊重。

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

2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22年《警察、犯罪、判刑和法院法》与2023年《公共秩序法》可能会限制儿童的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儿童的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权,包括废除2022年《警察、犯罪、判刑和法院法》中的措施,并取消2023年《公共秩序法》中限制儿童参加抗议活动权利的条款;

(b)根据委员会先前的建议,加强措施,防止使用音响装置驱散儿童的公共集会(所谓的“蚊子装置”);

(c)确保儿童不因行使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权,包括参与气候行动而受到威胁。

隐私权

28.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对儿童进行不必要的拦截搜查,而且大多数拦截搜查是针对少数民族儿童进行的。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切实执行禁止对儿童使用非法定的拦截搜查的规定,禁止在北爱尔兰使用此类搜查,并取消2023年《公共秩序法》中放宽对其使用限制的规定;

(b)确保依法进行的拦截搜查是相称的和非歧视性的,包括实施“优化使用拦截搜查计划”,并对执法人员进行强制性培训;

(c)改进对儿童使用拦截搜查情况的监测工作,包括收集和公布相关数据,并调查所有关于对儿童过度或歧视性地使用拦截搜查的指控。

获得适当信息

2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善对处境不利儿童的数字包容,包括在冠状病毒病大流行(COVID-19疫情)期间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

(a)继续改善对处境不利儿童和海外领土儿童的数字包容,包括提供方便和负担得起的在线服务和网络连接,同时确保不使用或无法获得数字技术的儿童仍然能够享有公共服务;

(b)通过《线上安全法案》,确保所有关于数字环境的法律和政策都保护儿童在数字环境中的权利、隐私和安全,并保护儿童免受有害内容和网上风险的影响;

(c)提高儿童、家长、照料者和教师的数字素养和技能,包括将数字素养纳入学校课程。

E.暴力侵害儿童 (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3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了关于对儿童使用放电武器、引起疼痛的手段和隔离的条例,但委员会仍深为关切的是,仍有许多儿童,特别是少数民族儿童和残疾儿童遭受此类待遇。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采取立法措施,一律明确禁止以下手段:㈠对儿童使用有害装置,包括防啐罩、塑料子弹和泰瑟枪、防爆动能弹和其他放电武器;㈡对儿童进行脱衣搜查;㈢学校、替代照料场所和卫生保健机构将单独监禁、隔离、禁闭和约束作为纪律措施;

(b)制定关于对儿童使用约束手段的法定指导,以确保约束手段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且仅用于防止对儿童或他人造成伤害,并监测该指南的实施情况;

(c)调查所有在替代照料场所和卫生保健机构中凌辱和虐待儿童的案件,特别是凌辱和虐待残疾儿童的案件,对施害者予以适当惩处,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体罚

31.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作为优先事项,在缔约国全境,包括海外领地以及皇家属地根西岛和马恩岛,明确禁止在包括家庭在内的所有场合实施体罚,并在英格兰和北爱尔兰取消“合理惩罚”这项法律辩护理由;

(b)监测禁止体罚的立法的执行情况和影响,包括在苏格兰、威尔士和泽西岛的执行情况和影响,以期为旨在促进在所有场合转变对体罚态度的措施提供参考;

(c)加强对父母、教师和其他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宣传运动,以促进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儿童养育方式。

虐待、忽视、性剥削和性虐待

3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各种立法和政策措施,打击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通过了2021年《家庭暴力法》,但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的是:

(a)家庭暴力、性剥削、性别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在替代照料场所中的此类行为十分普遍,没有采取充分措施调查此类案件并将施害者绳之以法;

(b)没有采取充分措施来识别和支持面临家庭暴力风险的儿童;

(c)划拨给受害儿童相关服务的资源不足。

3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确保儿童保护制度采取儿童权利方针,预防和处理虐待和忽视案件,包括心理暴力案件,确保识别和支持面临暴力风险的儿童和遭受暴力的儿童的社会服务和其他机制获得充足的资源,确保受害儿童被充分承认为受害人,并获得基于社区的创伤护理和对儿童问题敏感的支助服务;

(b)确保《受害者法案》明确界定对儿童的犯罪剥削、对遭受暴力侵害的儿童的保护以及家庭暴力和性暴力顾问的作用与责任;

(c)迅速有效地调查和干预所有暴力侵害儿童的案件,包括家庭暴力以及在家庭内外、数字环境、宗教和教育机构以及替代照料场所中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并确保向受害儿童提供专家支助,将犯罪人绳之以法;

(d)加强旨在解决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措施,包括落实英格兰和威尔士儿童性虐待问题独立调查、北爱尔兰吉伦审查、苏格兰儿童虐待问题调查以及独立机构开展的其他相关调查提出的建议;

(e)制定措施,防止接受替代照料的儿童、残疾儿童、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移民儿童以及少数群体儿童遭受暴力侵害;

(f)确保所有遭受暴力侵害或目睹暴力的儿童都能迅速获得对儿童问题敏感的多部门综合干预、服务和支持,包括法医访谈和心理治疗,以防止这些儿童受到二次伤害,并划拨充足资源,以实施和扩大“儿童之家”(barnahus)及类似模式,如伦敦的“灯塔”项目;

(g)确保在为受害者提供支助服务时采取基于儿童权利和创伤护理的办法,包括苏格兰的“孩童之家”(Bairns' Hoose)标准,并确保此类服务和支助也面向所有暴力受害者并满足其具体需求;

(h)确保根据1999年《青少年司法和刑事证据法》第21和第28条,作为默认程序,允许所有遭受暴力,包括性虐待的受害儿童作为儿童证人,在司法程序的预审阶段提供录像证据,用于作证和交叉询问,并确保他们能够立即获得适当治疗;

(i)加强努力,培训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社会工作者、执法当局和司法人员,以识别并有效应对包括性剥削在内的暴力案件;

(j)加强执行保护儿童在北爱尔兰所有场所和课外活动中免遭“滥用信任”行为侵害的立法;

(k)确保系统性收集并分析关于儿童保护问题和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数据,为实施关于暴力和儿童性虐待问题的国家战略提供参考,包括通过以下方式:㈠建立失踪儿童国家数据库;㈡收集已报告、调查和起诉案件的数据;㈢确保在对性剥削和性虐待数据进行分类时将16岁和17岁者视为儿童。

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预防和打击帮派暴力与持刀犯罪,并保护儿童免遭此类暴力,包括通过以下方式:㈠解决青少年中帮派暴力和持刀犯罪的社会因素和根源;㈡为寻求保护以免遭受帮派暴力的儿童建立对儿童问题敏感的预警机制;㈢制定方案,为帮派中的儿童提供援助和保护,使他们能够脱离帮派,重新融入社会;㈣停止招募儿童充当执法和情报机构的线人;

(b)加强措施,保护儿童免遭包括北爱尔兰所谓准军事组织在内的非国家行为体的恐吓、种族主义攻击和其他形式的暴力,并保护儿童不被这些行为体招募从事暴力活动。

有害做法

35.委员会回顾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及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制定国家战略,以消除和防止影响儿童的有害做法,包括童婚、残割女性生殖器和以所谓“名誉”为名实施的暴力行为,并确保这些战略包括有效措施,以提高公众认识、培训相关专业团体、识别受害者,并解决数据空白以及报案和起诉率低的问题;

(b)根据2018年作出的承诺,禁止宣传、协助和提供旨在改变儿童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所谓转化疗法,特别关注可能遭受这种伤害的儿童的脆弱性;

(c)公布政府平等事务办公室于2019年发起的关于性别特征有差异者的经历和需求的征集证据活动结果;

(d)从法律上禁止在间性儿童达到既定年龄或足够成熟,能够自己作出决定之前对其进行非紧急和非必要的(包括女性化或男性化)医疗或手术治疗,确保对此类事件进行调查,向受害者提供补救和社会心理支持,并建立一个机制,独立监测法律禁令的执行情况。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3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各种儿童保育服务,并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使在职父母和照料者能够平衡职业和家庭责任,包括为儿童保育服务分配足够的资源,鼓励父母休育儿假,并确保社会经济弱势家庭、农村和偏远地区家庭以及工作时间不固定的家庭能够获得负担得起的儿童保育选择;

(b)扩大国家补贴儿童保育的资格标准,如威尔士的“儿童保育优惠服务”(ChildcareOffer)和“启航”(FlyingStart)儿童保育倡议,并在尚未制定儿童保育战略的北爱尔兰、海外领土和皇家属地制定儿童保育战略,以确保所有社会经济处境不利的儿童都有机会获得免费儿童保育;

(c)为包括教师在内的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培训,以识别未成年照料者,并为他们的家庭提供必要的支持,减轻这些儿童的责任,并分配足够的资源,在威尔士实施国家身份证制度并提高对该制度的认识,以确保这些儿童能够被识别并获得支助服务。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支持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所采取的措施,包括为地方当局维持服务提供拨款、在2022年发布《儿童社会照料独立审查报告》,以及2022年《(北爱尔兰)收养和儿童法》。然而,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

(a)许多儿童被安置在替代照料场所,包括旅馆等不受管制的住宿场所,并且不必要或频繁地转换替代照料场所或更换为儿童指派的社会工作者;

(b)将儿童,包括弱势儿童安置在安全看护中心和寄宿式护理院,有时相当于剥夺自由;

(c)为在替代照料机构生活和离开此类机构的儿童提供的支助服务不足。

38.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被剥夺自由儿童问题的全球研究》和《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敦促缔约国:

(a)投资于一些措施,防止将儿童安置在替代照料机构并减少此类儿童的人数,特别是为早期干预和预防服务,包括婴幼儿的早期干预和预防服务划拨充足的资源,增加和加强训练有素的社会工作者队伍,改善多机构协调;

(b)划拨充足资源,落实《儿童社会照料独立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包括作为一种可选择退出而不是选择加入的服务,为所有儿童提供倡导服务,以确保所有接受替代照料的儿童:㈠能够获得独立、资源充足、对儿童友好的倡导服务和专门支助,包括精神健康和治疗服务;㈡能够与家人和社区保持联系,包括确保他们在威尔士能够获得独立的访客服务;

(c)防止儿童频繁或不必要地转换替代照料场所,确保儿童在整个照料期间始终得到个性化照料计划和一名社会工作者的支持,并对照料安置情况进行定期和实质性审查;

(d)制定一个立法框架,确保采取儿童权利方针,支持被安置在远离居住地的替代照料机构中的儿童,包括被安置在岛外替代照料机构中的泽西岛儿童,并确保这种安置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

(e)禁止并防止将儿童安置在安全看护中心、缺乏适当保障的寄宿式护理院或不受管制的替代照料场所,包括旅馆以及提供住宿和早餐的地方;

(f)划拨足够的资金,为不能与家人在一起的儿童提供以家庭和社区为基础的照料选择,并尽可能帮助儿童重新融入家庭和社区;

(g)确保在替代照料安置中以及在儿童整个逗留期间,在影响到儿童的决定中听取儿童的意见,并确保有关主管部门和专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技术能力,以保证在替代照料中尊重儿童的意见;

(h)加强措施,包括增加资金,为即将脱离替代照料的儿童提供教育、技能学习、住房和独立生活机会。

父母被监禁的儿童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作出所有决定,包括在对照料者判刑时,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并考虑监禁的替代办法;

(b)确保父母被监禁的儿童能够与父母保持个人关系,并能够获得充分的服务、易于获取的信息和适当的支持,包括社会工作者的支持,以及对探视和远程联系的经济支助。

G.残疾儿童(第23条)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评估福利变化对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影响,并相应增加社会福利金,以确保政策不对他们产生歧视性影响,并确保福利金足以保障他们享有适当生活水准权;

(b)减少等待时间,加强早期发现和干预系统,包括对患有自闭症和发育障碍的儿童进行早期发现和干预,以便利所有类型的残疾儿童获得教育、卫生保健、社会保护和支助服务;

(c)加强对残疾儿童融入社会和个人发展的支持,包括向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关于残疾儿童权利和具体需求的能力建设,并确保残疾儿童能够获得个人援助、康复和辅助器具;

(d)确保残疾儿童有权对事关他们的决定发表意见。

H.基本保健和福利 (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4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以确保向所有儿童提供优质、对儿童问题敏感和适合年龄的儿科初级和专科医疗保健,并确保在制定和实施所有医疗保健服务、卫生保健和社会照护委托政策以及进行政策和做法审查时纳入儿童视角;

(b)制定一项战略,解决健康不平等问题,包括该问题的根本原因,特别是解决处境不利的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少数民族儿童、社会经济处境不利的儿童、农村儿童和跨性别儿童的健康不平等问题;

(c)扩大向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无正常居留身份的儿童和海外领土儿童提供的卫生保健服务,确保他们能够获得负担得起的卫生保健和精神卫生服务,包括提供口译服务,废除国民保健制度中因父母的移民或经济状况而使这些儿童无法获得卫生保健服务的规定;

(d)紧急解决跨性别儿童和性别存疑儿童需要经历长时间等待才能获得专门卫生保健服务的问题,提高此类服务的质量,并确保在所有影响治疗的决定中考虑到这些儿童的意见;

(e)加强措施,解决儿童营养不良、粮食不安全以及超重和肥胖症日益增长的趋势,包括:㈠不论儿童本人或父母的移民身份为何,确保所有儿童都能获得营养食品,减少他们对食物银行的依赖;㈡将免费校餐计划扩大到所有处境不利的儿童,包括父母领取通用福利金的儿童;㈢解决粮食不安全的根源问题,包括贫困问题;㈣在学校和社区提供营养服务;㈤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和体育活动;

(f)继续努力提倡母乳喂养,包括:㈠加强对母亲的支持,包括进行弹性工作安排;㈡全面实施《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并加强相关立法;㈢提高家庭及公众对母乳喂养重要性的认识。

精神健康

42.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寻求精神卫生服务的儿童等待名单很长,根据1983年《精神卫生法》,许多有精神健康问题、学习障碍和自闭症的儿童被拘留或安置在成人精神病病房。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其先前的承诺和2021年白皮书中阐述的政策立场,紧急改革《精神卫生法》,并确保该法:㈠明确禁止将有精神健康问题、学习障碍和自闭症的儿童拘留或安置在成人精神病院或警察局;㈡确保儿童有权在有关其精神卫生保健的决定中表达意见,获得精神健康治疗服务,并获得独立心理健康倡议员的支持;㈢为确定住院精神卫生照护的期限和适当的后续行动制定标准,以防止不必要和长期的住院精神卫生照护;

(b)确保重大疾病战略涵盖婴儿、儿童和青年的健康,并将婴儿、儿童和青年的精神健康列为优先事项;

(c)制定或加强战略,并提供充足的资源,确保为所有年龄的儿童提供基于社区的精神健康治疗服务和方案,并在学校推广全面的心理健康服务、心理健康问题筛查和早期干预服务;

(d)紧急解决在获得精神卫生服务方面等待时间长的问题以及与此类服务相关的污名化问题,包括在海外领土解决此类问题,并确保合格的医疗专业人员,包括儿童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医生的数量足以及时满足儿童的精神健康需求,并能就近提供服务;

(e)提供充足资金,发展精神卫生服务,以满足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移民儿童、残疾儿童和未成年照料者的具体需求,包括对专家服务进行充分投资;

(f)解决少数群体儿童、自闭症儿童和有学习障碍的儿童在住院精神卫生照护中比例过高的问题;

(g)加强措施,解决造成儿童精神健康不良、饮食失调和其他自残行为的根本原因,并投资于预防措施。

青少年健康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青春期少女获得适龄的计划生育服务、负担得起的避孕药具以及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特别是在北爱尔兰和海外领土,以确保少女不必前往缔约国的其他管辖区获得生殖保健服务;

(b)将全面、适龄和有据可依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纳入学校各年级的必修课程和教师培训,确保其中包括性别多样性、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负责任的性行为和预防暴力等内容,并确保宗教学校或家长不得选择退出此类教育;

(c)加强措施,向青少年提供关于预防药物滥用(包括烟草和酒精)的信息,并确保及早发现和适当转诊需要治疗的青少年;

(d)确保向青少年提供方便的、以社区为基础的药物依赖治疗服务,并确保这些服务与相关的精神卫生服务相互补充。

环境卫生和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4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承诺到2050年将所有温室气体排放量减至净零,但感到关切的是,许多儿童生活在空气污染达到不安全水平和空气有毒的地区,海外领土的儿童特别容易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而且没有采取充分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按照其国家和国际承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b)通过关于空气质量的立法,并紧急采取措施,确保儿童的环境健康,包括改善城市地区的空气质量,防止儿童接触环境毒素和高浓度的铅;

(c)确保根据《公约》的原则,并考虑到儿童的需求和意见,制定和实施关于环境保护、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的国家政策和方案,包括海外领土的政策和方案;

(d)加强针对风暴和飓风的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措施,特别是涉及海外领土儿童的粮食、水和能源不安全状况的措施;

(e)在学校的积极参与下,提高儿童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认识和防备能力,尤其是在特别容易受到气候变化后果影响的海外领土,并加强宣传,提高儿童对相关气候立法以及儿童享有清洁环境和能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的认识;

(f)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维护缔约国在环境影响方面的域外义务,包括在国际合作范围内。

生活水准

46.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大量儿童生活贫困、粮食不安全、无家可归,建议缔约国:

(a)制定或加强现有政策,制定明确的目标、可衡量的指标以及强有力的监测和问责机制,以消除儿童贫困,确保所有儿童享有适当生活水准,包括增加社会福利,以反映生活费用上升,并取消领取社会保障补贴的二孩限制和补贴上限;

(b)解决导致儿童无家可归的根源问题,加强措施,逐步取消临时和应急住所方案,并大幅增加面向贫困家庭的适当和长期社会住房,以确保所有儿童都能获得负担得起的高质量住房;

(c)确保在所有驱逐事项中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确保驱逐不针对少数群体家庭,并且任何驱逐都必须有适当的替代方案;

(d)确保消除贫困的措施符合儿童权利方针,并特别注重处境不利的儿童,特别是单亲儿童、残疾儿童、罗姆儿童、吉普赛儿童、游民儿童以及其他少数群体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大家庭的儿童和离开照料机构的儿童。

I.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

4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处境不利的儿童在受教育程度和成果方面存在不平等,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解决处境不利的儿童受教育程度不平等的问题,改善他们的教育成果,包括社会经济处境不利的儿童、少数民族儿童、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残疾儿童和未成年照料者,特别是通过以下措施:㈠为这些儿童完成学业提供资金和其他支助;㈡制定处理旷课情况的准则;㈢收集和分析按族裔血统、教育成果和其他相关指标分列的关于毕业率和开除率的数据,为制定政策和方案提供依据;

(b)确保在主流学校为所有残疾儿童提供全纳教育,包括为此调整课程和培训,并为融合班指派专门教师和专业人员,以便残疾儿童和有学习困难的儿童得到个别支持和适当关注;

(c)继续努力确保所有儿童,特别是海外领土的儿童,都能获得适当和负担得起的幼儿教育;

(d)监测开除做法的使用情况,确保在小学禁止这种做法,在中学只作为最后手段使用,禁止使用非正式的开除和所谓的“除名”做法,提供适当的替代办法,并制定措施,解决普遍过度使用停学的问题,以及对少数民族儿童和残疾儿童过度使用这种做法的问题;

(e)按照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确保儿童有权就被开除的情况提出上诉,并酌情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

(f)加大努力,消除歧视和欺凌行为,包括网络欺凌,特别是学校中基于种族、性取向、性别认同或性别特征、残疾、移民或其他身份的歧视和欺凌行为,并确保此类措施:㈠获得足够的资源,并与儿童协商制定;㈡解决欺凌的根本原因;㈢涵盖预防、早期发现机制、增强儿童权能、对教师进行强制性培训、干预规程、对欺凌行为进行持续而严格的记录和监测,以及开展关于欺凌行为有害影响的提高认识活动;

(g)在民间社会组织和儿童的参与下,制定指导意见,将跨性别儿童和性别存疑儿童纳入所有构成国的学校,并确保此类指导意见充分尊重他们的权利,包括他们的身份权和隐私权;

(h)采取措施实现去殖民化,删除教科书和课程中的歧视性语言,编写有助于尊重和欣赏种族、文化、性别及其他方面的多样性的教育材料;

(i)确保在所有教育机构的必修课程以及教师和教育专业人员的培训中包含关于儿童权利和《公约》原则的教学;

(j)明确禁止在教育机构中使用约束和隔离手段,并采取儿童权利方针处理学校中的暴力或其他干扰情况,包括禁止警察进驻学校,并定期为教师提供有关相关指导意见的培训,以对儿童问题敏感的方式处理此类干扰;

(k)停止导致学生因学业压力而感到高度紧张的做法,包括学术选拔和考试措施,确保儿童受益于创造性的学习环境。

休息、闲暇、娱乐、文化和艺术活动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一项战略并提供充足的资源,确保儿童享有休息、闲暇和娱乐的权利,包括免费户外游戏的权利;

(b)将儿童的游戏权纳入学校课程,并确保儿童有足够的时间参加具有包容性和适合年龄的游戏和娱乐活动;

(c)加强措施,确保所有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幼儿、农村儿童和社会经济背景不利的儿童,都能获得无障碍和安全的公共户外游戏空间;

(d)让儿童参与包括公共交通在内的城市规划进程的决策,并参与儿童游戏空间的开发。

J.特别保护措施 (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49.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

(a)缔约国根据2022年《国籍和边境法》,对庇护权和家庭团聚权施加限制,将未经事先许可的入境定为犯罪,并采用双轨制识别难民儿童;

(b)《非法移民法案》对儿童的潜在影响,该法案包括禁止行使寻求庇护权,允许长期拘留和驱逐儿童,为获得国籍设置障碍,并且没有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

(c)长期使用不可靠的方法确定儿童的年龄,许多儿童的年龄有争议,缺乏数据说明有多少自称是儿童的寻求庇护者被移民官员评估,有时还被当作成年人拘留。

50.委员会参照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4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敦促缔约国:

(a)紧急修订《非法移民法案》,废除所有可能侵犯《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所载儿童权利的条款草案,使该法案符合缔约国根据国际人权法承担的义务,确保儿童的国籍权、寻求庇护权和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权利,并防止儿童被长期拘留和驱逐;

(b)修订2022年《国籍和边境法》,取消针对某些难民儿童群体的第二类地位,并确保包括孤身儿童在内的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不被定罪,并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必要的支助和服务;

(c)审查并加强庇护程序,以确保儿童能够获得关于其权利、庇护程序和证件要求的适龄信息和法律咨询,在所有庇护程序中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听取、考虑并适当重视儿童的意见,并确保儿童能够利用对儿童友好的司法机制和补救办法;

(d)加强措施,确保所有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都能平等、迅速地获得教育、卫生保健服务、住房、社会心理支持和社会保护,包括应享福利;

(e)停止使用不可靠和侵入性的程序确定儿童年龄,制定对儿童和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年龄测定程序,包括由相关专业人员对儿童的成熟程度和发育水平进行多学科评估,并尊重“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法律原则,确保儿童在整个过程中能够获得法律咨询,并在必要时能够对此类评估结果提出质疑;

(f)确保不将儿童和年龄有争议的儿童遣送至第三国;

(g)为所有孤身儿童建立一个一致的法定独立监护制度,并确保缔约国所有管辖区内的所有孤身儿童都能及时得到确认,并获得受过专业培训的监护人;

(h)审查涉及孤身儿童的家庭团聚制度,以确保儿童享有申请家庭团聚的无条件的权利,以一致、迅速和基于儿童权利的方式审议申请,并在所有相关决定中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

无正常居留身份的儿童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废除“敌对环境”政策,确保无正常居留身份的儿童能够获得独立的法律代表、社会保护和社会福利;

(b)停止将无正常居留身份的儿童及其家人划入使他们无法获得某些服务的行政类别,如缔约国所有管辖区的“不可申请公共资金援助”类别和海外领土的“非本土人”身份;

(c)实施长期解决方案,使无正常居留身份的儿童身份正常化,包括确保向海外领土的所有此类儿童发放身份证件,并加强措施,防止此类儿童受到社会排斥。

贩运

5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试行了新的贩运人口问题国家转介机制和独立的贩运儿童监护人制度,并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加强措施,确保识别人口贩运的儿童受害者,并将其转介到适当的、对儿童友好的服务机构,包括在缔约国全境实施国家转介机制;

(b)确保贩运人口活动的儿童受害者始终被作为受害者对待,并可获得必要的支助和服务,包括心理支助和法律援助,并在缔约国全境建立独立的贩运儿童监护人制度;

(c)利用对儿童问题敏感的跨部门程序调查所有贩运儿童案件,并将犯罪人绳之以法。

儿童司法

53.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儿童司法制度严苛,具有惩罚性质,并且在落实委员会先前关于使儿童司法制度符合《公约》的建议方面进展有限,特别是:

(a)缔约国所有管辖区规定的刑事责任最低年龄都很低,为10岁或12岁,缔约国的立场是“10岁儿童能够区分不良行为和严重不法行为”;

(b)司法系统并不总是将16岁和17岁的儿童作为儿童对待;

(c)儿童可能被还押交由警方拘留,有时在牢房里过夜;

(d)在儿童拘留设施中继续对儿童使用单独监禁、隔离和孤立,法律允许对儿童判处无期徒刑;

(e)被拘留的少数民族儿童比例过高;

(f)儿童司法系统工作人员对儿童实施暴力,包括性虐待的案件数量很多,对儿童性虐待问题的独立调查结果表明,此类投诉很少得到调查。

54.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儿童权利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重申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使其儿童司法系统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标准,并且:

(a)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提高到至少14岁;

(b)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以确保:㈠儿童一律不作为成年罪犯起诉;㈡儿童司法制度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8岁的所有儿童;㈢改造期根据犯罪日期而不是定罪日期确定;㈣仅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期限尽可能短,并定期予以复核,以确定能否予以撤销;㈤废除可对犯罪时未满18岁的儿童及青少年判处无期徒刑的规定;

(c)制定针对儿童的早期干预措施,积极促进对被控犯有刑事罪的儿童采取转送、调解和咨询等非司法措施,并尽可能对儿童使用非拘禁措施,例如缓刑或社区服务;

(d)确保在诉讼早期阶段和整个法律诉讼过程中,向被指称、指控或被认定触犯刑法的儿童提供合格和独立的法律援助;

(e)废除将儿童还押交由警方拘留的做法,确保警方不会将儿童拘留过夜,避免使用审前拘留,并缩短审前拘留的最长期限;

(f)对于少数使用最后手段剥夺自由的情况,应继续努力充分遵守国际要求,将儿童与成年人分开拘留,并确保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应获得教育和卫生医疗服务,包括精神卫生服务;

(g)解决被拘留的少数群体儿童比例过高的问题,并与受影响的儿童及其家人协商,制定措施,防止执法当局的种族定性行为;

(h)包括海外领土在内,确保对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对儿童友好的司法程序、儿童权利和《公约》方面的能力建设;

(i)采取对儿童友好的多部门办法,迅速调查所有关于被拘留儿童遭受暴力侵害,包括性虐待的指控,起诉并适当惩处犯罪人,并酌情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j)停止使用单独监禁,确保将儿童与他人隔离时,应尽可能缩短时间,仅将隔离作为保护儿童或他人的最后手段采用,并应在受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在场或密切监督的情况下进行;

(k)通过泽西岛儿童司法战略,并确保所有海外领土根据《公约》通过儿童司法立法,包括在蒙特塞拉特和英属维尔京群岛尽快通过儿童司法法案。

K.后续落实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关于执行《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55.委员会回顾《任择议定书执行准则》和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包括性剥削、制作和传播性虐待材料以及卖淫中的性剥削行为的所有18岁以下儿童受害者,包括16岁和17岁的儿童,都被视为受害者,可依法得到充分保护,并获得补救;

(b)修订2015年《现代奴隶制法》,明确儿童绝不会同意自己被买卖或剥削;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起诉和消除买卖和剥削儿童行为,包括通过以下方式:㈠要求数字企业部门制定儿童保护标准;㈡确保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控制、屏蔽并及时删除网上的儿童性虐待材料;㈢为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家长和广大公众开展旨在预防的提高认识活动。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5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存在针对儿童的兵役广告和营销,而且社会经济处境不利的儿童在武装部队中的比例过高,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考虑撤销对《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条的解释性声明;

(b)考虑将自愿应征入伍的最低年龄提高到18岁;

(c)禁止一切形式针对儿童的兵役广告和营销,特别是在学校,并禁止以少数民族儿童和社会经济处境不利的儿童为目标;

(d)确保为自愿应征入伍提供充分的保障,包括确保来自离散家庭的儿童不得仅经父母一方同意而应征入伍;

(e)确保目前在武装部队服役的儿童的最低服役期不超过成年人,并确保他们有权无需通知期即可离开武装部队;

(f)迅速调查关于武装部队中,特别是在武装部队训练期间儿童遭受性虐待、性骚扰和其他形式暴力侵害的任何报告,并确保起诉和惩处施害者;

(g)采取措施,解决据报告称儿童新兵精神健康负担沉重的问题,包括未满18岁入伍的步兵自杀事件;

(h)确保所有18岁以下儿童都能得到《联合作战条令1-10:被俘人员》规定的特别保护,包括根据《公约》修订儿童的定义;

(i)确保在所有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进入缔约国时,尽早和有效地查明他们是否曾在国外的武装冲突中被招募或利用;

(j)禁止向已知在敌对行动中招募或使用儿童的国家出口武器,包括小武器和武器系统部件。

L.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加入《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M.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以下人权文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N.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欧洲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和欧洲委员会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不利的儿童散发和广泛提供适合儿童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61.委员会将根据以八年审议周期为基础的可预测报告日程表,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之后,确定并告知缔约国应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的日期。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