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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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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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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各条约机构功效:采用协调一致方法开展条约机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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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加强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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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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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非洲人权机制、机构和利益攸关方对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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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讨论一: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同非洲人权机制系统之间的互补性,包括促进执行其各自建议的联合战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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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讨论二: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和区域及次区域人权机制对个人投诉的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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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埃塞俄比亚政府部委的会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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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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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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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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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们与非洲人权机制关于缔约国报告程序及个人来文的对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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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
1.人权条约机构第二十四次主席会议于2012年6月25日至29日在亚的斯亚贝巴举行。依照大会第49/178号决议召开的这一年度会议通常在日内瓦举行。在日内瓦以外召开会议是为了:(a) 加强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机构和利益攸关方之间的协同和互补作用;(b) 加强各条约机构的易近度和能见度,尤其是通过与基层民间社会组织的会晤做到这一点;(c) 通过向与会者介绍条约机构在国家一级的工作提高对其工作的认识。2010年在布鲁塞尔举行第二十二次主席会议之后,这是第二次举行这种会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设于亚的斯亚贝巴的东非区域办事处为会议提供了便利。
二.会议安排
2.下列机构的主席出席了会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Ariranga Pillay);人权事务委员会(Zonke Majodina);儿童权利委员会(Jean Zermatten);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Abdelhamid El-Jamri);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Silvia Pimentel);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Alexei Avtonomov);残疾人权利委员会(Ronald Clive McCallum);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Emmanuel Decaux)以及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Malcolm Evans)。此外,禁止酷刑委员会副主席(Felice Gaer)也出席了会议。
3.人权高专办人权条约司司长Ibrahim Salama宣布会议开幕。他对Decaux先生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新任主席Alexei Avtonomov先生出席会议表示欢迎。谈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加强人权条约机构的报告(A/66/860),Salama先生说,对各机构和对人权高专办而言,这都是一个决定性的时刻。在这方面,他回顾指出,高级专员在她致辞中促请与会者在讨论条约机构系统的未来这一重要问题时,从战略角度审议该报告提出的问题。他还表示希望主席们在主席会议期间认可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人权高专办东非区域代表Musa Gassama感谢主席们把亚的斯亚贝巴选为第二十四次会议地点。他回顾了区域办事处在倡导以立足人权的方针开展与治理、发展和人道主义问题以及同和平与安全有关的所有活动和在支持政府、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努力实现人权方面的作用。Gassama先生表示,除了非洲联盟委员会主席与联合国秘书长2006年签署的非洲联盟能力建设方案十年计划(A/61/630,附件)之外,人权高专办与非洲联盟委员会还于2010年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促进了高专办同非洲联盟之间的合作与对话,并引起了对区域人权机制与国际人权系统之间关系的进一步重视,正如本次主席会议也将要做的那样。
4.依据轮换原则,移徙工人问题委员会主席EL-Jamri先生当选为第二十四次会议主席兼报告员,而禁止酷刑委员会副主席Felice Gaer当选为副主席。主席们依据临时议程及说明(HRI/MC/2012/1)和拟议工作方案通过了议程。
5.第二十三次会议主席McCallum先生发言介绍了他在过去一年中代表主席们开展的活动,并在讲话结束时鼓励大家在本次会议上通过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他认为,条约机构成员的独立性是他们工作和任务的核心,应就此向该系统中所有其他行为体作出强有力的承诺。
6.在讨论了高级专员的报告后,主席们与大会第66/254号决议启动的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系统有效运作进程的两位共同主持人举行了一次视频会议。在此情况下,主席们强调指出,事实上,虽然该大会进程属于政府间性质,但条约机构系统从定义上说是一种多利益攸关方系统,在此系统中,缔约国和条约机构根据各自条约规定都具有特定权限。主席们重申,在事关条约机构系统未来的问题上,他们可以发挥核心作用,因此,他们在该决议第4段所述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进程讨论中的存在至关重要。在这方面,他们强调指出,作为“联合国相关机构”,条约机构应以专家身份参加这些讨论,他们表示相信各国会为他们的参与作出安排,正如第二十三次会议主席在2012年6月1日给大会主席和共同主持人的信中所要求的那样。
三.增强各条约机构功效:采用协调一致方法开展条约机构工作
A.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加强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的报告
7.会议开始时,主席们指出,高级专员的报告是将近三年广泛协商的成果,条约机构的专家们在协商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他们强调支持这一进程,并赞赏地注意到它争取了所有利益攸关方的参与。他们还提到一个事实,即2011年11月的都柏林二全面成果文件 已获所有主席签署,随后也被大多数条约机构认可。
8.主席们表示赞赏高级专员编写了这份报告,认为该报告非常清楚地总结了协商进程并依据思路和建议制定了具体行动。主席们赞同报告中提出的系统解决方案,并重申他们愿意和承诺进一步推动这一进程。
9.主席们简要讨论了这一进程中一些加强条约机构的支配性原则,并一致认为,任何变革都应促成更好地履行实质性义务和提高条约监督机构给予权利持有人保护的水平。他们还一致认为,任何变革都应加强条约机构系统对义务履行情况的甄别。
10.与会者提到了该报告中一些主要提案。主席们指出,关于一份全面报告日历的提案所依据的是各国作为各项国际人权条约缔约国的报告义务。他们认为,该提案将加强条约机构系统的周期性和透明度并确保充分履行提交报告的义务。在这方面,主席们提到普遍定期审议的经验,这种经验证明各国能够依照一个固定时间表履行报告义务。他们还强调指出,实施日历一开始需要增加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但长期而言最终将减少和简化各国的报告负担。与此同时,他们着重指出,目前缔约国的不报告水平应被视为不遵守它们现有条约义务的问题,而不是一种节省费用的措施。因此,他们呼吁各国提供额外资源确保有效实施日历。
11.鉴于报告所载提案的数目,主席们指出,这次会议期间他们无法详细讨论每一项提案。但是,他们表示支持简化报告程序、与报告进程有关的页数限制问题和使用网播及视频会议等现代技术等提案。简要提及的其他建议包括:条约机构联合来文工作组、确保条约机构判例一致性和连贯性的需要、书面后续程序和对不报国采用的方法,包括能力建设和技术合作的问题。此外,他们还指出,条约机构文件、包括工作文件翻译的问题继续对该系统的运作构成一个严重问题,可能会限制一些条约机构成员在讨论中的参与。
12.会议结束时,主席们重申致力于推动执行高级专员报告中所载建议,并讨论了如何向前推动这一进程的问题。在注意到一些建议已获一些委员会全部或部分执行的同时,主席们建议每一个条约机构仔细审查该报告中向条约机构提出的建议,并与他们目前的工作方法进行比较,以确定需要采取什么步骤执行这些建议。这种执行的开展应与其他条约机构进行协调,而且每个条约机构都应一年两次向主席会议通报所取得的进展。
B.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
13.2011年,主席们在其第二十三次年度会议上提到了《关于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系统改革的波兹南声明》第19和第20条,并再次建议要加强在选举条约机构成员时和在他们任用期间对独立性、到职率和胜任能力的保障(A/66/175,第5段)。在这方面,他们要求秘书处起草一份关于增进和加强条约机构成员知识专长和独立性的工作文件,包括初步提案草案。他们一致认为,这样一份工作文件可在休会期间通过电子邮件讨论并在第二十四次主席会议上提交给他们。
14.在两届会议期间与他们各自委员会协商并在对准则草案各种要素进行了广泛和详尽讨论之后,主席们认可了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
15.此外,主席们强烈建议各条约机构除其他外采用适当列入其议事规则的办法从速通过该准则。经认可的准则载于本文件附件一。
四.与非洲人权机制、机构和利益攸关方对话
16.作为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之间持续协商的一部分,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们与非洲联盟人权机制代表们的对话会于2012年6月27日和28日由人权高专办东非区域办事处召开。出席对话会的有联合国条约机构主席或副主席10人以及非洲联盟人权机制的高级别代表,其中包括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非洲同行审议机制、东非法院和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法院的代表。一些联合国机构、国际和区域政府组织、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的代表也参加了会议。
17.Gassama先生宣布会议开幕。他强调指出,许多非洲国家通过了人权文书,这说明它们愿意促进和保护人权。不过,在国家法律中纳入和执行这些文书在该区域仍是一项挑战,进一步加强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有助于实现这些目标。Gassama先生提到了人权高专办和其他机构开展的旨在加强联合国和区域人权机制之间合作的多项活动,特别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同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特别程序之间为探讨如何改进合作与协调以在非洲促进和保护人权而于2012年1月举行的为期两天的会议。他回顾指出本次会议的目标是:确定联合国条约机构和非洲人权条约机构的共同挑战、机遇、优先事项和支持需求,包括执行各自建议的有效办法;设立联合信息共享程序;确立一种联合方法贯彻执行两个人权系统提出的建议。
18.非洲联盟委员会政治事务部的Salah Hammad 致了开幕词。他表示认为,这次会议将有助于与会者重申其决心和承诺,以全球视野促进和保护非洲和国际人权文书中体现的人权。他还强调指出,保护和促进人权有助于可持续发展,也是非洲联盟核心价值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Hammad先生还着重指出,该委员会同人权高专办之间的谅解备忘录将使这两个机构能够探讨如何在人权领域中实现更好的协调。
19.会上向与会者播放了关于联合国条约机构系统的数字影碟,随后非洲人权机制的代表们简短介绍了各自的任务。
A.圆桌讨论一: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同非洲人权机制系统之间的互补性,包括促进执行其各自建议的联合战略
20.下列人员参加了圆桌讨论一: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成员Med S. K. Kaggwa;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副主席Benyam Mezmur;非洲同行审议机制秘书处的Ferdinand Katendeko以及联合国机构、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的代表。
21.与会者讨论了探索未来更好协作和合作途径的可能性,包括联合组团、联合新闻谈话和联合培训方案,以及交流信息和分享最佳做法。儿童权利委员会与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之间的机构伙伴关系就是一个提供了共同行动框架的例子。与会者为加强两个系统之间的协同增效作用提出了具体建议,例如联合努力宣传推动批准两个系统下的人权条约及任择议定书和在联合宣传活动中及时向各自的监督机构提交报告;就共同关心的事项发表联合声明,包括在国际或区域人权主题日背景中发表这种声明;在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起草一般性评论时争取非洲人权机制的参与。
22.与会者还讨论了在适当情况下非洲人权机制使用缔约国提交给联合国条约机构的报告和非洲区域机制使用各条约机构秘书处为审查缔约国报告而编制的国别卷宗的可能性。
23.主席们强调两个系统需要交流信息和借重彼此的能力和产出。例如,就国家考察而言,条约机构可从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以及非洲同行审议机制的考察结果中受益。条约机构关于具体国家的建议也可补充非洲人权机制的工作。传播调查结果在这两个系统下都被视为一个优先事项。
24.与会者探讨了联合国条约机构在审查该区域缔约国报告时加强使用区域文书、政策和行动及其影响和反之亦然的方式方法,尤其是在相关时互相参照各自的建议,包括在各自的结论性意见和其他产出中将其用作参考或基准。所有与会者都强调认为两个系统之间需要加强合作,以确保相互跟进国别建议的执行情况,具体包括分享良好做法和组织联合研讨会。
25.与会者确认了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在这两个系统下的重要作用,并平等地鼓励它们参与联合国条约机构和非洲人权机制的工作。
B.圆桌讨论二: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和区域及次区域人权机制对个人投诉的审议
26.在这段期间,东非法院首席法官Johnston Busingye、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法院秘书处的Franca Ofor和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院长Gerard Niyungeko就各自机构作了专题发言。讨论的问题有:如何确保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和次区域法院的判例与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的判例保持一致;如何识别不同判例的例子;如何分享经验。
27.次区域法院的代表对于首次获邀参加会议表示赞赏。与会者强调指出,区域和次区域法院所处理案件的较小数量以及国家以管辖权为由挑战这些法院裁判的事实都妨碍了这些法院的效率。联合国条约机构和非洲人权机制之间统一判例的重要性也得到了强调。与会者建议为区域和国际的法院设立一个论坛,使它们能定期举行会议讨论热点议题,并强调需要定期协商和能力建设,特别对较新的次区域法院而言。
28.讨论强调指出,联合国条约机构、委员会、法院、非洲专家委员会和次区域法院需要审查各自的已有判例,以期确保一致性和避免国际人权法支离破碎。为此,会议还鼓励开展联合培训活动和举办司法座谈会。这次联合会议期间通过的建议载于本报告附件二。
五.与埃塞俄比亚政府部委的会晤
29.主席们会见了埃塞俄比亚司法、卫生、教育、妇女、儿童和青年事务、外交、劳动和社会事务、联邦事务部的部长,以及国际组织事务总局局长和国际法律事务总局的一名代表。会晤目的是就埃塞俄比亚与条约机构之间的互动和合作交换意见。
六.决定和建议
30.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的主席们在其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建议:
在不同区域举行主席会议
31.主席们欢迎有机会在亚的斯亚贝巴与非洲人权机制和机构会晤。他们再次建议主席会议每年举行一次,而且每隔一年在一个不同区域举行,以便于参与执行进程的所有利益攸关方更容易接触到人权条约机构并通过加强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和机构之间的联系和协同作用提高对他们工作的认识。
高级专员关于加强条约机构的报告
32.主席们欢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报告并赞同报告所载看法。主席们重申了一些支配性原则,例如任何变革都应促成更好地履行实质性义务和提高现有条约监督机构给予权利持有人保护的水平,而且任何变革都应加强条约机构系统对义务履行情况的甄别。为此,主席们通过了以下建议:
(a)会议表示支持报告所载各项宝贵提案,尤其是关于一份确保在报告方面遵守条约义务的全面报告日历、简化报告程序、与报告进程有关的页数限制和使用网播及视频会议等现代技术的提案。主席们申明他们承诺推动执行该报告所载建议;
(b)主席们重申,关于一份全面报告日历的提案所依据的是各项国际人权条约缔约国的报告义务。主席们在注意到当初为确保充分履行各条约规定的报告义务而预计需要追加财政资源的同时,也吁请各国提供这些资源以期确保日历的有效实施;
(c)主席们建议每一个条约机构都仔细审查报告中向条约机构提出的建议,并与他们目前的工作方法进行比较,以确定需要采取什么步骤执行这些建议。主席们强调,这种执行的开展应与其他条约机构进行协调,并建议每个条约机构都应一年两次向主席会议通报所取得的进展。主席们还建议秘书处编制和定期更新这方面的执行情况报告供主席会议审议,以审查进展和充分执行情况,同时铭记强化进程从定义上说就是一个持续的进程。为此,会议决定把加强条约机构的议题,尤其是执行高级专员报告所载建议的议题,列入下一次主席会议议程。
加强条约机构方面的政府间进程
33.主席们强调指出,虽然大会第66/254号决议启动的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系统有效运作的进程属于政府间性质,但条约机构系统从定义上说是一种多利益攸关方系统,在此系统中,缔约国和条约机构根据各自条约规定都具有特定权限。在此情况下,主席们重申,在事关条约机构系统未来的问题上,他们可以发挥核心作用,因此,他们在该决议第4段所述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进程讨论中的存在至关重要。他们强调指出,作为“联合国相关机构”,条约机构应以专家身份参加这些讨论,他们表示相信各国会为他们作出此种安排。该政府间进程以这种方式与条约机构互动协作符合条约法和该决议的精神,也将有助于通过所有相关行为体的互动协作确保可持续成果。
加强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
34.主席们重申了他们在休会期间促进代表和协调审议及通过联合声明等共同活动方面先前已被确认的作用,同时指出必须尊重条约机构的自主性和特异性。主席们还再次建议他们应就整个条约机构系统那些共同的、先前已在各委员会内部讨论过的工作方法和程序事项采取措施,而且所有条约机构都将执行这些措施,除非某个委员会后来不认同这些措施。
专家的独立性
35.主席们重申了1997年第八次会议所作必须确保条约机构专家独立性的严正声明(A/52/507,第67至第68段),该声明在2008年和2009年的第七次和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上分别得到重申(A/63/280,附件第42(m)段和A/64/276,附件二,第46(j)段)。主席们特地再次建议,各项人权条约的缔约国不应向条约机构提名或选举其所履行的政治职能或所担任职位与特定条约独立专家的义务不容易调和的人士。
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
36.主席们认可了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
与非洲人权机制、机构和利益攸关方对话
37.主席们表示赞赏在亚的斯亚贝巴与非洲人权机制、机构和利益攸关方举行的富有成果的对话,并鼓励每一个条约机构适当注意对话产生的联合建议,以期加强与这些区域行为体的合作。
利益登记册
38.主席们建议各条约机构考虑编制一份利益登记册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并将此议题列入下次会议议程。
第二十五次主席会议议程
39.主席们决定其下一次会议将聚焦于:加强各条约机构的问题,特别是高级专员报告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国家人权机构对条约机构工作的参与;为每一个条约机构编制一份利益登记册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附件一
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
一.前言
确认人权条约在确保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方面的重要性,并强调主席们在2012年6月于亚的斯亚贝巴召开的第二十四次主席会议上的共同意志,即说明和加强条约机构在这方面的规定,
回顾秘书长申明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系统是全球捍卫人权斗争史上最伟大的成就之一,而这些机构位于国际人权保护系统的核心,
注意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加强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系统的报告(A/66/860),该报告是与所有利益攸关方广泛协商的成果,其中强调指出,条约机构有权决定它们自己的工作方法和议事规则和保障它们各自条约所规定的独立性,
赞赏地注意到大会也承认了每一个人权条约机构在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重要、宝贵和独特的作用及贡献,
回顾每个条约机构在通过自己议事规则方面的权利和法定权限,
1.联合国条约机构主席们在其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根据他们在2011年第二十三次会议上的决定并在与各自委员会协商之后,讨论和认可了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并强烈建议各条约机构从速通过该准则,包括以适当方式列入其议事规则。
二.一般原则
2.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对于他们履行其职责和责任至关重要,并要求他们以个人身份任职。条约机构成员不仅应当独立和公正,而且还应被一个合理观察者视为如此。
3.实际或感知的利益冲突和对独立性和公正性要求的挑战可能产生于诸多因素,例如成员的国籍、居住地、当前和过去雇佣关系、某组织会籍或关联关系、家庭或社会关系。此外,利益冲突还可能产生于某成员国籍国或居住国的利益关系。因此,条约机构成员不得由于下列因素被视为有实际或感知的利益冲突:种族、民族、宗教、性别、残疾、肤色、血统或核心国际人权条约所界定的任何其他歧视依据。
4.条约机构成员在相关条约下庄严宣誓时承诺遵循独立性和公正性原则。
5.独立性原则要求各成员在任职期间除有关条约规定之外不可被罢免。他们不可接受其国籍国或任何其他国家或其机构的任何指导或影响,而且他们不得就其职责的履行寻求或接受任何人的指示。因此,各成员只对自己的良知和相关条约机构负责,而不对他们的国家或任何其他国家负责。
6.考虑到在每个条约机构中只有数目有限的缔约国的国民担任成员,因此重要的是,某个或某些国家的某个国民当选不应导致或被认为会导致其国民为成员的国家获得更优惠待遇。在这方面,拥有多重国籍的成员应主动向相关条约机构主席和秘书处通报这一情况。拥有多重国籍的成员不得参加对其国籍国的报告的审议或对该国的有关考察或调查。
7.所有成员都应避免在其条约机构工作方面采取任何可能导致或被一个合理观察者视为会导致对一些国家有偏见的行动。特别是,各成员应避免采取任何可能给人以对自己国家或对任何特定国家比对其他国家更加优惠或更不优惠的印象的行动。
三.一般原则的适用
A.参加对缔约国报告的审议和其他与报告有关的程序
8.如果一名成员被一个合理观察者视为同某个缔约国有利益冲突,则该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加或影响条约机构或其任何下属机构对该缔约国报告的审议。同一原则也适用于本准则未专门提及的条约机构任何其他程序,例如跟进、预警或紧急行动。
9.在与某个缔约国存在实际或感知的利益冲突时,一名成员:
(a)不得以任何方式参加或影响条约机构对话、讨论或任何其他公开会议的准备、过程或结果,但可作为观察员出席;
(b)不得出席自己所属条约机构以单一国家为重点与联合国实体、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等其他实体或合作伙伴的非公开协商、通报或会议。不过,该成员可领取相关文件;
(c)不得出席自己所属条约机构为准备、起草、讨论和通过结论性意见或任何其他有关的条约机构文件等目的而举行的讨论、审议或任何其他非公开会议。
B.参加审议来文
10.如果存在以下因素,则一名成员不得参加、出席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对一份来文的审议,无论是在可受理性阶段还是在案情实质阶段:
(a)该成员是其行为受到来文指责的国家的国民,或在该案中有任何个人或专业上的利益冲突,或如果存在任何实际或感知的利益冲突;
(b)该成员以作为其所属条约机构成员以外的任何其他身份参与作出了对来文所涵盖案件的任何决定。
C.参加国家考察和调查
11.如果存在任何实际或感知的利益冲突,则一名成员不得参加准备或实施对一个国家的考察或调查或其后续行动或对随后报告的审议。
D.与各国的关系
12.条约机构成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会受到他们与国家行政部门相关关系的政治性质损害。因此,条约机构成员应避免参加与相关条约所规定独立专家的义务和责任不符或被一个合理观察者视为不符的聚会或活动。
13.在事关向他们所任职条约机构报告的进程方面或在有可能由他们所属条约机构审议的任何其他事项中,条约机构成员在担任任何国家的咨询人或顾问时,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他们没有、而且在一个合理观察者看来也没有利益冲突。
E.可能引起利益冲突局面的其他情况
14.在可能引起与一个条约机构成员任务规定固有职责的实际或感知的利益冲突的任何组织或实体中拥有或担任决策职位的个人,在需要时不得从事与对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感知看来不易调和的任何职能或活动。这种组织或实体可以包括私营公司或实体、民间社会组织、学术机构或与国家有关的组织。
F.参加其他人权活动
15.当条约机构成员参加政府间组织的专题小组讨论会、培训课程和研讨会等其他人权活动时,除非条约机构对其有明确授权,否则他们应说明他们所提看法完全为个人意见,而不是相关条约机构的观点。这同样适用于各国、民间社会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主办的会议。
G.问责
16.遵守上述准则首先是每个条约机构成员的个人责任及良知。如果某个成员出于任何原因认为自己正面临着潜在的利益冲突,就应立即通知有关条约机构的主席。此外,在必要时,相关条约机构主席有责任根据情况需要提醒个别成员注意本准则内容。最终,相关委员会作为一个整体应采取被认为必要的任何措施保障其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要求得到遵守。
附件二
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们与非洲人权机制关于缔约国报告程序及个人来文的对话
关于加强这两个人权系统之间以及与利益攸关方合作的建议
与会者注意到:题为“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的大会第60/1号决议,各会员国在该决议中商定与非洲联盟共同制订并实施一项能力建设十年计划;题为“加强联合国-非盟合作:非洲联盟能力建设十年方案框架”的声明(A/61/630,附件),该声明于2006年11月16日由非洲联盟委员会主席和联合国秘书长签署;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12/15号和第18/14号决议,其中重申区域安排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应加强国际人权文书中所载普遍人权标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与非洲联盟委员会之间旨在进一步加强这两个实体之间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与会者强调必须认识到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系统与非洲人权机制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标准、尤其是在国家一级执行方面的互补性。与会者一致同意关于加强联合国条约机构与非洲机制在交流信息和提高认识、审议缔约国报告和个人来文以及促进执行各项条约方面加强协作的以下建议:
一般建议
1.联合国条约机构与非洲人权机制之间定期会晤和协商,具体包括:利用现代技术;非洲机制代表出席条约机构主席年度会议和条约机构届会;条约机构成员出席非洲委员会届会以及其他非洲机制相关会议,包括区域和次区域法院和其他机构的定期会议;
2.加强两个系统中任务规定相似机制之间定期交流和可能的联合会议形式的合作,例如: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同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问题工作组与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非洲防止酷刑委员会与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及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非洲老年人和残疾人权利问题工作组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3.非洲人权机制代表参加联合国条约机构组织或召集的活动,反之亦然。同样,还要参加专题讨论,包括在起草一般性评论/建议的背景中参加这种讨论;
4.共同组织提高认识的活动,内容包括共同关心的问题,以及联合努力开展宣传,推动批准两个系统下的人权条约及任择议定书和及时向各自监督机构提交报告;
5.联合国条约机构同非洲机制之间定期和系统地交流相关信息,以确定两个系统中人权机制可以相互配合的领域。广泛传播现有信息工具,例如关于联合国条约机构产出和活动的定期更新和通讯、两个系统制作的判例报告和非洲委员会的视频目录;
6.就共同关心问题发表联合声明,包括在国际或区域人权主题日背景中发表这种声明;
7.开展联合培训活动以提高认识和建设这两个系统下利益攸关方的能力。促进更广泛地利用世界人权索引或类似的网上工具及数字视盘,以进一步加强联合国条约机构系统所制作信息的可获取性和易查阅性;
8.在每个国际和区域机制内任命协调人以保持与另一系统的经常性互动及合作;
9.就各种国际和区域机制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并在两个系统之间展开人员交流。交换为联合国条约机构和非洲人权机制提供实务支持的秘书处人员配置团队名单以及地区协调人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条约司内部区域机制协调人的名单以及其他信息材料,以促进岗位交流和协调;
与报告程序有关的建议
10.联合国条约机构和有报告程序的非洲人权机制在安排届会时间表之前及早相互交流并相互提供被审议国家的名单;
11.两个系统的国家协调人和国家报告员之间开展系统交流,包括分享各自结论性意见、以国家为基础的建议和执行情况,如果有的话,作为审议一个国家之前的背景资料;
12.联合国条约机构在审查该区域缔约国报告时加强使用区域文书、政策和行动及其影响,反之亦然,包括相互参照各自的建议,例如在认为相关时在各自结论性意见和其他产出中将其用作参考点或基准;
13.加强两个系统之间的合作,以确保相互跟进国别建议的执行情况,具体包括共享良好做法和组织关于后续行动的联合研讨会;
与个人来文有关的建议
14.在与个人投诉机制有关的事项上,包括在与判例、程序、工作方法和各自裁判的执行等问题上,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一方面要开展相互之间的合作,另一方面要开展与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和次区域法院的合作。为此,应设想安排条约机构成员与委员会成员和非洲专家委员会成员以及非洲法院和次区域法院法官之间开展接触;
15.联合国条约机构、委员会、法院、非洲专家委员会以及次区域法院定期进行秘书处一级的接触,以就程序、判例和工作方法问题交流信息和建立常设沟通渠道;
16.联合国条约机构、委员会、法院、非洲专家委员会和次区域法院努力考虑和参考各自的判例,以期取得一致和避免国际人权法支离破碎;
17.参与为国家司法和检察机关及法律从业人员开办的联合培训活动和司法座谈会,以广为宣传国际和区域机制,促进这些机制的使用,加强司法能力和扩大它们各自判例的影响;
与其他利益攸关方有关的建议
18.加强联合国实体、国家人权机构和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组织与区域和国际人权机制的合作;
19.鼓励国家人权机构与非洲国家人权机构网及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开展联络,以确保它们积极有效地参加联合国条约机构和非洲机制;
20.鼓励基层民间社会组织与区域和国际民间社会网开展联络,包括通过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届会上推动非政府组织参与的论坛进行鼓励,以确保它们在两个系统下的积极有效参加;
21.鼓励国家人权机构、民间社会组织、其他人权机制和两个系统的任何其他合作伙伴促进加强两个系统之间的合作;
与执行这些建议有关的建议
22.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负责与联合国组织及机构、非洲联盟委员会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协商,通过利用现有资源,支持和协调当前对话成果文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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