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COG/CO/5-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March202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刚果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4年1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2758和第2759次会议上审议了刚果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4年2月2日举行的第278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采取的各种立法措施,包括2015年10月25日通过新《宪法》,该法除其他外,使所有正式批准的相关国际人权文书成为《宪法》的组成部分。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还欢迎以下对儿童有影响的体制和政策措施:

(a)建立了地方公民身份中心和培训公民身份官员;

(b)《2020-2024年预防青少年艾滋病毒/艾滋病国家战略计划》;

(c)2023年1月23日关于刚果儿童议会设立、组建、组成和运作的第2023-25号法令;

(d)2019年7月12日关于促进土著儿童接受教育和成人扫盲的特别措施的第2019-204号法令;

(e)批准了《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出生登记和国籍(第21段)、暴力侵害儿童(第23和第25段)、有害做法(第30段)、健康(第36段)、教育(第44段)以及经济剥削(第50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确保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执行政策和方案,以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儿童有关的部分。

A.一般执行措施(第1条、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6.委员会欢迎刚果在2015年修订了《宪法》,并在报告所述期间修订了2022年4月20日关于监狱法的第10-2022号法律,其中考虑了委员会以往的建议,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快通过待修订的法律,并解决法律从通过到执行间隔时间长的问题;

确保有效执法,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包括为此划拨充足的财政资源,并促进法官、执法人员、律师、教师、医务人员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的能力建设。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协商进程――包括与儿童协商,紧急通过一项全面的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应编入预算,权力下放,并基于《公约》框架规定明确的承诺、作用和责任。

协调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最后敲定并颁布关于设立国家儿童保护协调委员会的法令,并赋予该委员会任务和充足的预算,以便有效协调在国家、地区和跨部门一级执行《公约》的所有相关活动,并解决地方和区域一级协调工作的薄弱缓解和分散问题。

资源分配

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增加了财政资源,但缔约国的社会指标仍然没有改善,对社会部门的投资仍然不足以让所有儿童充分行使其权利,尽管缔约国努力消除腐败,但腐败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重申以往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大幅增加对儿童及其家庭的社会支出、业务和投资方面的预算拨款,使之达到适当水平;

建立一个预算编制程序,该程序通盘考虑儿童权利,可清楚地查明专门用于儿童的预算,并明确规定国家和地方各级相关部门和机构针对儿童的拨款;

紧急加强行政部门的能力,以便有效拨付针对目标儿童群体的预算拨款,并建立具体指标和机制,以监测和评估划拨的资源是否充足、有效、公平;

紧急加强和实施打击腐败的措施,并加强有效发现、调查和起诉腐败的机构能力。

数据收集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高级统计委员会和国家统计、人口和规划培训中心,但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收集有关儿童的可靠数据方面存在不足,委员会根据以往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改进数据收集系统,确保涵盖《公约》及其各项任择议定书涉及的所有领域,并按年龄、性别、残疾、国籍、地理位置、族裔血统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以便分析所有儿童、特别是街头儿童的状况,尤其是健康、暴力、性剥削、童工、贩运和儿童司法方面的状况;

确保相关部委共享数据和指标,并将数据和指标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估有效执行《公约》的政策、方案和项目;

在确定、收集和传播统计信息时,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题为《人权指标:衡量和执行指南》的准则中提出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除其他外,继续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和区域机制开展技术合作。

诉诸司法和获得补救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儿童:

在学校、替代照料场所、寄养系统、精神卫生机构和拘留场所能够诉诸保密、对儿童友好和独立的申诉机制,用于报告一切形式的暴力、虐待、歧视和其他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儿童对其根据现有机制提出申诉的权利的认识;

能够获得法律支助、代理和补救,包括通过消除处境不利儿童面临的障碍,扩大法律援助预算下提供的支助类型,提供法律支助、代理和补救;

接触到的司法机构官员均接受过关于儿童权利和儿童友好型诉讼的适当培训。

独立监督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国家人权委员会仅部分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且没有足够的能力有效监测儿童权利,委员会重申以往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保证国家人权委员会的独立性,包括在人员配备、资金来源、任务授权和豁免权方面的独立性,以确保其完全符合《巴黎原则》;

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工作切实涵盖儿童权利,或下设一个专门科室,或创建一个专门涵盖儿童权利的单独机构。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传播有关《公约》的信息和提供培训作出了各种努力,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公约》的原则和规定没有在社会各级得到系统传播,有关《公约》的培训仍然不足。委员会重申以往的建议,鼓励缔约国加强其提高认识方案,并确保所有工作中涉及儿童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以及媒体接受关于《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的强制培训。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4.委员会注意到非政府组织,包括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在获得法律地位方面面临困难,继而限制了它们开展工作的能力,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这类组织的工作提供便利,包括确保对它们进行登记,考虑在资金上支持它们的工作,特别是当它们代表当局开展公共服务任务时,例如照顾失去家庭的儿童或实施其他儿童保护方案。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5.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回顾以往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制定和实施条例,确保工商部门遵守国际和国家人权、劳动、环境和其他标准,特别是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标准,并遵守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

参照国际和国家人权、卫生、环境和其他标准,对包括采掘和非正规部门在内的工商业部门进行影响评估,以调整立法框架,确保追究法律责任;

确保遭受工商企业侵害的儿童能够获得有效补救,包括针对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建立适当、有效的司法和非司法补救机制,这些机制应广为人知,并能让所有儿童及其代表随时利用。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负面和传统的态度与规范持续存在,残疾儿童、街头儿童、土著儿童、白化病儿童和女童,特别是属于上述类别的女童,继续遭受包括性别歧视在内的多重歧视,从生命的最初阶段开始,贯穿整个童年,委员会还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1和10.3,建议缔约国:

紧急处理一切形式的歧视,特别是扩大女童教育,改善她们的安全并保护她们免受暴力侵害;

开展有效的系统性努力,包括与宗教、部落和村庄领袖、舆论制造者和大众媒体一起打击和改变所有这些歧视态度和做法;

解决城乡儿童之间的差距。

儿童的最大利益

17.委员会对缺乏关于《儿童保护法》具体执行情况的信息表示关切,并回顾委员会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和决定中,以及与儿童有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所有政策、方案和项目中适当纳入儿童使其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并一致地加以解释和适用;

建立强制性程序,就所有与儿童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对实现儿童使其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权利的影响进行事前和事后评估;

向儿基会寻求帮助,为所有从事儿童工作或工作中涉及儿童的专业人员制定培训方案和编写材料。

尊重儿童的意见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2023年1月23日第2023-25号法令设立、组建、组成和运作刚果儿童议会,并于2023年5月26日至6月5日举行儿童议会选举,建议缔约国:

建立刚果儿童议会制度,确保赋予儿童议会有意义的任务,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促进儿童切实参与关于影响他们的问题的国家立法程序,并确保儿童议会的工作成果被系统地纳入公共决策;

积极消除认为儿童无法理解与其有关的事务的负面看法,促进和推动所有儿童,特别是女童、残疾儿童、街头儿童和土著儿童在家庭、学校、社区和媒体中有意义和有权能地参与所有与他们有关的事务,并确保他们的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

确保在司法和行政程序中以对儿童友好的方式听取儿童的意见,并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考虑他们的意见,为法官、社会工作者和所有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制定程序和提供培训;

向儿基会寻求帮助,为所有从事儿童工作或工作中涉及儿童的专业人员制定培训方案和编写材料。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调查所有谋杀儿童的案件,特别是谋杀街头儿童和土著儿童的案件,起诉责任人并将其绳之以法。

C.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

20.委员会欢迎2022年6月13日第2022-308号法令批准了刚果公民身份改革和现代化国家政策(2022-2026年),还欢迎缔约国与非洲开发银行关于实施国家数字身份系统的合作项目。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严重关切的是,大量儿童仍未登记,逾期出生登记需支付非官方费用,偏远地区民事登记处数量不足,以及对登记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新生儿出生登记的期限是一个月,增加了家庭的困难和费用。

21.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敦促缔约国:

取消所有出生登记费,确保所有儿童,包括土著儿童和非婚生子女在出生时得到适当登记,包括提高公众对出生证办理程序及其免费发放的了解,并特别针对民事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延长一个月的期限,让家庭有更多时间进行出生登记,确保没有出生证明的儿童可以获得教育和所有其他基本社会服务,并考虑通过学校实行“补发登记”;

划拨充足的资金和资源,确保在卫生设施中切实建立辅助的公民身份中心。

D.暴力侵害儿童(《公约》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5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以及《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2.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有报告称,儿童(主要是街头儿童)在被剥夺自由后受到威胁、任意逮捕和虐待;

有报告称,执法人员普遍不了解2010年6月14日第04-2010号法律――该法除其他外将体罚定为刑事犯罪,因此体罚成为执法行动的一部分;

《刑法》没有将酷刑定义为一项单独的罪行。

23.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2,敦促缔约国:

确保对儿童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指控进行适当调查,犯罪人受到与其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儿童受害者得到适当的补救;

扩大和加强对执法人员关于警务法律框架的培训;

在《刑法》中将酷刑作为一项单独的罪行,并执行禁止酷刑的规定;

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督机制,对可能关押有儿童的拘留设施进行监督,确保儿童能够诉诸保密、体恤儿童和独立的申诉机制,并为这一监督机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体罚

24.委员会注意到《国家社会行动计划》中关于在家庭和学校中提高认识的内容,但仍然深感关切的是,尽管法律明文禁止体罚,但体罚在缔约国仍为社会所接受并普遍存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通过实施《儿童保护法》的细则方面缺乏具体进展。

2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

确保在所有环境中充分禁止体罚,包括立即通过相关细则,并确保暴力案件得到适当处理;

加强并扩大当前工作,提高父母、教师、工作中涉及儿童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以及广大公众对体罚危害的认识,并倡导积极、非暴力和参与式的儿童养育和管教方式;

立即通过关于实施《儿童保护法》的相关细则。

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

26.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16.1和16.2,建议缔约国:

制定一项全面的国家战略和协调框架,以防止和处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暴力的性别层面;

建立保护儿童的基础设施,调查和报告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对儿童的性虐待;

建立便捷、保密和对儿童友好的机制,以便利和促进对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性暴力)的强制报告;

进一步强化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包括宣传活动,并让儿童参与其中,目的是发现并报告暴力侵害儿童的案件;

鼓励实施基于社区和家庭的方案,以防止和解决家庭暴力、虐待和忽视儿童问题,包括让曾经的受害者、志愿者和社区成员参与进来,并向他们提供培训支持;

建立保密的国家数据库,收录所有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案件,并对这种暴力的程度、原因和性质进行全面评估;

确保向处境危险儿童观察站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实施长期方案,解决暴力和虐待的根源。

2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对涉及性别暴力和性暴力的犯罪指控开展及时、独立和彻底的调查,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缔约国应定期为法官、律师、检察官、警官和其他相关专业团体提供实质性培训,使他们了解如何以对性别和儿童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标准化程序对待受害者以及司法机构的性别成见如何对执法产生不利影响;

康复和重返社会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制定儿童受害者预防、康复和重返社会的方案和政策,并确保所有暴力受害儿童获得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的机会以及赔偿,同时适当考虑《公约》第39条规定的义务。

有害做法

29.尽管存在禁止有害习俗和传统的法律规定,但委员会注意到以下现象持续存在:

童婚仍然是普遍接受的做法,没有被法律完全禁止,因为检察官可以准予例外;

生活在缔约国的某些西非社区以及异族婚姻中存在女性外阴残割现象;

为表明部落身份在身体上做标记,包括打上烙印;

对怀孕女孩进行身体改造和饮食限制。

30.委员会回顾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以及委员会以往的建议,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3,建议缔约国:

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定为18岁,不得有例外,针对家庭、地方当局、部落和宗教领袖、法官和检察官,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和方案,宣传童婚对女童身心健康和福祉的有害影响;

制定针对童婚受害者的保护计划;

采取积极措施,终止缔约国境内侵害儿童的有害习俗,包括女性外阴残割、在身体上做标记、身体改造和强制饮食限制。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3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履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报告义务,因为相关报告自2011年11月27日逾期未交。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2.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重申以往的关切,建议缔约国:

加快通过《家庭法》草案,并确保其与《公约》保持一致;

实施《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国家政策》,以便通过早期干预措施为家庭提供支持,防止家庭外安置,特别关注因经济原因遗弃儿童的现象,以及父母鼓励子女从事街头工作的现象;

确保根据儿童的需要和最大利益,在决定是否应将儿童置于替代性照料时有足够的保障和明确的标准;

减少照料机构和儿童庇护所中的儿童人数,并根据对试行寄养方案的评估,增加基于社区和家庭的照料选择;

为所有替代性照料场所,特别是私人照料机构,制定质量标准,确保定期审查安置情况和监测这些场所的照料质量,包括为举报虐待儿童行为提供无障碍渠道,为虐待儿童行为提供补救;

继续增加中央和市一级社会工作者的人数并对其进行持续培训,确保他们获得充分的社会保障。

父母被监禁的儿童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护和确保父母被监禁的儿童的探视权,包括增加探视的频率和时间,并提供适当和对儿童友好的会面场所。

F.残疾儿童(第23条)

3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4年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并回顾关于残疾儿童权利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采取基于人权的办法处理残疾问题,制定一项包容残疾儿童的综合战略,并:

使所有相关国家立法符合残疾人的人权模式,并迅速予以执行;

加强帮助残疾儿童融入社会的预算和政策,包括支持残疾儿童家庭、发展无障碍康复服务和提供辅助设备;

针对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消除对残疾儿童,特别是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儿童和白化病儿童的污名化和偏见,并宣传残疾儿童作为权利持有人的正面形象。

G.健康(第6条、第24条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8-2022年生殖、孕产妇、新生儿、儿童和青少年健康战略计划》,但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其执行情况和结果的具体信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新生儿死亡率、围产期死亡率和死产率高;

肺炎、疟疾、腹泻、贫血和营养不良等可预防疾病和病症造成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高;

营养不足,包括发育不良、缺乏微量营养素以及少女营养不良的发生率高;

基本药品和疫苗的供应不稳定;

缺乏合格的工作人员以及产科和新生儿急诊设施,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以及儿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部门的服务和基础设施质量差。

3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2.2、3.1、3.2和3.8,建议缔约国向儿基会和世界卫生组织等实体寻求资金和技术援助,以便:

查明新生儿死亡、围产期死亡和死产的根本原因,并以实证为基础设计资源充足的新生儿健康干预和早期保健综合方案;

实施和适用相关政策和方案,降低和消除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的死亡率和发病率;

加强努力,防止儿童营养不足、发育迟缓和营养不良,为此,除其他外,提倡正确的婴幼儿喂养方法,提供营养补充剂,并加强努力提高公众对营养好的认识;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提倡至少6个月的纯母乳喂养,包括为感染艾滋病毒的母亲进行母乳喂养提供适当的指导和支持,并规范母乳替代品的推广;

为采购和分发药品和疫苗划拨充足的专项资金;

确保初级保健服务可获得且负担得起,包括培训农村地区的保健人员,以确保所有贫困儿童都能获得免费保健。

精神健康

37.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4,建议缔约国收集关于儿童和青少年中包括自杀在内的心理健康问题的数据,制定和实施心理健康政策和战略,重点是预防、发展门诊服务和解决儿童和青少年中新出现的心理健康问题,确保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和方案,并鼓励儿童和青少年寻求心理健康服务而不觉得丢人。

青少年健康

38.委员会对少女怀孕率高和获得避孕药具的渠道极为有限深感担忧,回顾其关于青少年健康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5、3.7和5.6,建议缔约国:

查明造成意外怀孕和早孕的因素,并紧急制定行动计划,防止意外怀孕和早孕;

确保所有女童和男童,包括失学儿童和农村地区儿童获得保密和方便儿童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包括提供广泛的获得避孕药具和安全堕胎的机会。

艾滋病毒/艾滋病

3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3,建议缔约国:

维持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现有措施;

改进对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母亲及婴儿的后续治疗,确保早诊断、早治疗;

增加获得优质、适龄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

为感染艾滋病毒的孕妇提供更多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和预防服务,增加相关服务的覆盖面;

在这方面,向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规划署(艾滋病署)等实体寻求技术援助。

吸毒和滥用药物

40.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目标3.5,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重点是防止和减少酒精、烟草、毒品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消费,特别是针对街头儿童。

H.生活水准(第18条第3款、第26条和第27条第1至第3款)

生活水准

41.委员会欢迎帮助(Lisungi)项目逐步在全国展开,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1、1.2和1.3,建议缔约国:

继续开展并加强帮助项目,优先考虑提供饮用水和环境卫生以及食物的可及性、可得性和可负担性;

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无家可归现象,逐步保证所有儿童稳定获得可提供人身安全、充足空间和保护健康免受潮湿、炎热和污染威胁的适当住房。

I.儿童权利与环境(第2条、第3条、第6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7条、第19条、第24条和第26至第31条)

儿童权利与环境

4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权利与环境(重点是气候变化)的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3年),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3.3和缔约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建议缔约国:

实施儿童权利影响评估,并相应修订2021年《国家预防灾害和减少风险战略和行动计划》,将减缓和适应气候冲击的措施纳入教育、社会和卫生系统;

采用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环境卫生标准、指标和定义,并确保卫生专业人员接受实施这些标准、指标和定义的适当培训;

特别注意监测石油开采情况下的儿童权利和环境,以及车辆排放造成的空气污染和未经处理的污水造成的水污染;

更新学校课程,以便于儿童理解的方式提供关于迅速变化的环境的信息,并鼓励儿童直接参与环境保护,将其作为学习过程的一部分。

J.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43.委员会注意到关于重组教育系统的《教育法》(1995年11月17日第25-95号法律)规定实行免费教育,并注意到2019年7月22日关于便利土著儿童接受教育的措施的第2019-204号法令,以及与儿基会联合举办的教师技能提升研讨会,但是对以下情况感到严重关切:

学校收取注册费和/或学费;

校服和教材价格高得令人望而却步;

拖欠或少付教师工资;

缺乏发展全纳教育的有效措施,特别是针对残疾儿童、农村儿童以及土著儿童和青少年的措施;

少女怀孕、童婚、歧视性传统和文化习俗以及贫穷导致辍学率,特别是女童辍学率居高不下,农村地区尤为如此;

学校和教室基础设施差且有限,没有电,没有厕所,教室过于拥挤;

教育质量差,教师技能低下,基本的识字和算术能力低;

对幼儿教育的长期发展和扩大支持不足,贫困家庭受制于经济条件,无法获得学前教育。

44.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4.3、4.4、4.5、4.6、4.a、4.b和4.c, 建议缔约国:

废除收取学费、注册费和其他直接、间接或隐性费用的做法,以确保所有儿童都能免费获得并完成公平和优质的中小学教育,从而取得相关和有效的学习成果;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有儿童――包括土著和难民儿童以及残疾儿童――都能入学,并改善受教育机会,特别关注出于性别和社会经济、族裔、地域或任何其他原因的就学差距;

提供额外的学校设施,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并将土著儿童的学校纳入国家预算,以增加所有儿童接受教育的机会;

确保可持续地为怀孕少女和未成年母亲继续在主流学校接受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并特别重视农村地区;

在全国范围内对学校基础设施进行评估,包括评估受洪水影响地区受损的学校设施,并制定重建和翻新计划,使所有学校都有安全的水、电和卫生设施;

紧急投资于教育质量和教师培训;

发展和推广优质职业培训,以提高儿童和青年,特别是辍学儿童和青年的技能;

实施和评估《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国家政策》,投资于儿童早期发展方面的教师培训,并提供有家长参与的正规和基于社区的综合方案,涵盖儿童从出生到入学第一年的保健、营养和早教;

寻求国际支持,包括儿基会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的支持,以改善受教育机会和提高教育质量。

人权教育

45.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7,建议缔约国审查和更新各级学校课程,以期纳入以儿童权利为重点的人权教育以及和平教育,并将其纳入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培训,同时考虑到《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的框架。

休息、游戏、闲暇、娱乐、文化和艺术活动

4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包括通过和实施具有充足和可持续资源的游戏和闲暇政策,保障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并参与适合儿童年龄的游戏、娱乐活动、体育和文化活动。

K.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

4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2021年9月29日第41-2021号法律,为提供国际保护建立了全面的法律基础和适当框架,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全面实施第41-2021号法律,改善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的生活条件,特别是他们获得教育和卫生服务的机会;

确保向国内流离失所儿童提供出生证明;

考虑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土著群体的儿童

4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9年颁布法令以执行关于促进和保护土著人民权利的第05-2010号法律,但委员会对该法律的执行情况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回顾其关于土著儿童及其在《公约》下的权利的第1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敦促缔约国:

在土著儿童的充分和有效参与下,尊重、保护和促进土著儿童的权利,消除他们面临的粮食不安全、贫困和易受暴力和剥削等现象;

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就委员会先前建议的执行情况提供的信息不够充分。委员会注意到2015年《宪法》第40条防止对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经济剥削,禁止16岁以下儿童工作,《儿童保护法》第68条禁止雇用幼儿、最恶劣形式的劳动和所有其他危及儿童身心健康的家务活动,但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严重关切:

16岁以下儿童广泛参与经济活动,包括受到经济剥削,特别是被迫当街头小贩;

尽管《劳工法》第116条规定,全国协商劳工委员会应确定禁止年轻人从事的工作的性质和企业类别以及禁令适用的年龄范围,但没有发布这方面的法令;

儿童在危险行业工作,例如在手工采金场、采石场以及垃圾和垃圾填埋分拣场工作。

50.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敦促缔约国:

根据劳工组织《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对儿童就业实施《宪法》规定的年龄限制;

根据劳工组织《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颁布一项法令,具体规定最有害的童工形式;

消除手工采矿场、采石场、垃圾和垃圾填埋分拣场的童工现象以及其他形式的童工现象,并采取进一步措施提高入学率和防止辍学;

确保停止工作的儿童对遭受的任何伤害得到适当的治疗和赔偿,并被纳入教育系统,包括接受职业培训;

在这方面,继续利用劳工组织废除童工国际计划提供的技术援助。

街头儿童

51.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街头流浪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评估在街头生活和/或工作的儿童人数,更新关于其处境根源的研究,特别关注因经济原因遗弃子女和父母鼓励子女从事街头工作的问题,并采取措施消除这些诱因和防止这种现象;

确保警方充分尊重街头儿童的权利,确保他们不受到任意拘留或虐待。

买卖、贩运和绑架

52.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建议缔约国:

调查所有贩运儿童案件,包括打着寄养旗号的贩运案件,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开展提高认识活动,让父母和儿童都认识到贩运危险。

儿童司法

5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儿童权利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以及以往的建议,敦促缔约国使其儿童司法系统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标准。委员会特别敦促缔约国:

紧急通过并全面执行关于适用第4-2010号法律第74和75条的法令草案以及确立警察少年事务司的权力、职责、组织、权限和运作的法令草案;

考虑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至少提高到14岁,并在全国推广专门的儿童法院;

确保从诉讼一开始并在法律诉讼整个过程中,为被指称、被控告或被认定触犯了《刑法》的儿童提供免费、专业的法律援助;

促进和提供非监禁措施,如分流、缓刑、调解、社会心理支持或社区服务,并确保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时间尽可能短,定期审查,以期撤销拘留;

在有理由将剥夺自由作为最后手段的少数情况下,立即停止将儿童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确保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获得教育和保健服务方面;

充分遵守儿童权利原则,通过优先考虑教育、预防、分流和恢复性措施,解决被称为“黑娃”的街头帮派现象,以期让所涉儿童重返社会;

在儿童司法方面创造一个对儿童友好的环境,目的包括确保犯罪受害儿童的福祉。

54.在可持续发展目标16的框架内,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中纳入儿童和青少年在这一过程中有权享有的程序保障,并保证在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能够诉诸司法。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

55.委员会对联合国和平行动中部署的缔约国军事人员对儿童实施性虐待和性剥削的案件感到特别担忧,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和处理这些案件,彻底调查这些案件并将犯罪人绳之以法,处理未决的亲子关系案件,并为要求正义和赔偿的受害者提供充分支持。

L.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M.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或只是签署国的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N.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洲联盟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及非洲联盟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不利的儿童散发和广泛提供适合儿童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常设政府机构,确保该机构拥有授权和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与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有效协调和接触,编写提交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并协调、跟踪本国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所提建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强调,此类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国家人权委员会和民间社会团体的意见。

C.下次报告

61.委员会将根据以八年为一个审议周期的可预测报告日程表,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之后,在适当时候确定并告知缔约国应提交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