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个人来文后续进展情况报告*
A.导言
1.本报告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编写,该条阐明,委员会应当举行非公开会议,审查根据《议定书》提交的来文;委员会在审查来文后,应将委员会的任何提议和建议转交有关缔约国和请愿人。本报告还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7款编写,该款规定,特别报告员或工作组应定期向委员会汇报后续活动,查明缔约国为落实委员会的意见而采取的措施。
2.本报告载列了《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在第十九届和第二十一届会议间隔期间依据委员会议事规则收到的资料,以及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期间的分析和通过的决定。评估标准如下:
评估标准
对行动满意
A对采取的措施基本满意
对行动部分满意
B1已采取实质性行动,但须增补资料
B2已采取初步行动,但须采取更多行动和增补资料
对行动不满意
C1收到答复,但采取的行动并未落实《意见》/建议
C2收到答复,但与《意见》/建议无关
未与委员会合作
D1未对一项或多项建议或建议的某些部分作出答复
D2经(多次)提醒仍未作出答复
采取的措施与委员会的建议相悖
E答复显示,所采取的措施与委员会的《意见》/建议相悖
B.来文
1.Nyusti和Takács诉匈牙利(CRPD/C/9/D/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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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通过日期: |
2013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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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的首次答复: |
应于2013年10月24日答复。2014年1月8日收到答复。在第十一届会议上分析(见CRPD/C/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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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的评论(首次): |
2014年3月13日收到。在第十一届会议上分析(见CRPD/C/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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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决定: |
2014年5月8日向缔约国发出后续行动函(见CRPD/C/12/3),要求缔约国最迟在2014年11月7日作出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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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的第二次答复: |
2015年6月29日和2016年5月27日收到。在第十六届会议上分析(见CRPD/C/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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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十六届会议上通过的决定: |
继续跟进。 |
采取的行动
2016年6月6日:《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致函缔约国:(a) 欢迎该国已向提交人支付补偿;(b) 请求提供最新资料,介绍委员会《意见》、自动柜员机四年发展方案的执行情况和缔约国启动的各项协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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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的第三次答复: |
2016年8月3日收到。 |
缔约国指出:
(a)OTP银行使用的所有自动柜员机的键盘或者包括盲文,或者有一个带有浮雕标志的中央按钮。到2015年底,已有115台机器配备了语音工具包。计划在2016年底之前提高这一数量。银行承诺在每个分支机构都配备一台支持语音工具包的机器;
(b)2015年,OTP银行开始翻修支行,安装了触觉引导条,以便视障者使用。作为该项目的一部分,已在119个客户量最多的分支机构安装了触觉引导条。这一进程在2016年继续进行,在另外14个分支机构安装了设备。结果是有33%的银行分行可供视力障碍者使用。缔约国补充说,使用轮椅者现在可以进入98%的分支机构。为了使听力障碍人士能够平等使用服务,33%的分支机构配备了信号放大器。银行员工继续接受手语课程培训;
(c)就立法框架的协商而言,第22/2016(VI.29)号法令于2016年6月29日通过,规范残疾人平等获得信贷机构金融服务的机会。立法框架的要求之一是制定一项战略,帮助促进残疾人平等使用金融服务。信贷机构有义务在2016年9月15日之前通过这样一项战略和政策,并在必要时每两年对其进行审查和更新。
采取的行动
2016年8月16日:确认向缔约国发送的后续信息,并转交提交人作出评论,要求提交人最迟在2016年10月17日作出评论。
2017年3月27日:向提交人发出第一封提醒函,要求提交人最迟在2017年5月26日作出答复。
2018年1月19日:向提交人发出第二封提醒函,要求提交人最迟在2018年3月19日作出答复。
决定
评为“A”级:缔约国采取的措施基本令人满意。因此,委员会决定停止后续程序。
将向缔约国和提交人发出一封信函,通知他们后续程序已停止,并将在委员会的半年期报告中列入“A”级评估。
2.Bujdosó等人诉匈牙利(CRPD/C/10/D/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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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通过日期 : |
2 0 13 年 9 月 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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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的首次答复 : |
2 0 14 年 3 月 26 日收到 ( 见 CRPD /C/1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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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的评论 ( 首次和第二次 ) : |
2 0 14 年 5 月 5 日收到 ( 见 CRPD /C/1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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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决定 : |
2 0 14 年 5 月 8 日向缔约国发出后续行动函 ( 见 CRPD /C/12/3) , 要求缔约国最迟在 2 0 14 年 11 月 7 日 作出 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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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的第二次答复 : |
2 0 14 年 7 月 8 日收到 ( 见 CRPD /C/1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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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的评论 ( 第三次 ) : |
2 0 15 年 8 月 25 日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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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的第三次答复 : |
2 0 15 年 6 月 29 日收到 ( 见 CRPD /C/1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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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十五届会议上通过的决定 : |
继续跟进。 2 0 16 年 6 月 14 日向缔约国发出后续行动函 ( 见 CRPD /C/16/3) , 要求缔约国最迟在 2 0 16 年 8 月 9 日 作出 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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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的第四次答复 : |
2 0 16 年 8 月 12 日收到 ( 见 CRPD /C/1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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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的评论 ( 第四次 ) : |
2 0 16 年 8 月 17 日收到 ( 见 CRPD /C/1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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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的行动 : |
2 0 16 年 11 月 18 日向缔约国发出后续行动函 ( 见 CRPD /C/17/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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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的第五次答复 : |
2 0 17 年 1 月 17 日收到 ( 见 CRPD /C/17/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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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的评论 ( 第五次 ) : |
2 0 17 年 3 月 1 0 日收到 ( 见 CRPD /C/17/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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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报告员与缔约国的非公开会议 : |
2 0 17 年 4 月 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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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十七届会议上通过的决定 : |
评为 “ D1 ” 级 : 继续跟进。特别报告员于 2 0 17 年 11 月 23 日发出后续行动函 , 要求 缔约国最迟在 2 0 18 年 1 月 23 日 作出 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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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的第六次答复 : |
2 0 18 年 7 月 1 0 日收到。 |
缔约国表示,人力资源部于2017年3月和4月与提交人签订了合同,在此基础上向提交人的银行账户支付了300,000福林(约1,072美元)作为赔偿和费用报销额。Zsolt Bujdosó和Sándor Mészáros自己签署了合同。受监护的提交人的合同已由他们各自指定的监护人签署。赔偿和报销的费用可应监护人的要求代表受监护的提交人使用。
采取的行动
缔约国的后续答复已转交提交人作出评论,要求提交人最迟在2018年10月15日作出评论。
2019年2月7日:向提交人发出了第一封提醒函,要求提交人最迟在2019年4月7日作出答复。
决定
评为“B2”级:继续跟进。等待提交人的评论。
3.F诉奥地利(CRPD/C/14/D/2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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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通过日期 : |
2 0 15 年 8 月 2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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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的首次答复 : |
应于 2 0 16 年 3 月 9 日提交答复。 2 0 16 年 2 月 24 日收到答复 ( 见 CRPD /C/1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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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的评论 ( 首次 ) : |
2 0 16 年 6 月 22 日收到 ( 见 CRPD /C/1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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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的行动 : |
2 0 16 年 12 月 5 日向缔约国发出后续行动函 ( 见 CRPD /C/17/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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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的第二次答复 : |
2 0 17 年 1 月 24 日收到 ( 见 CRPD /C/17/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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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的行动 : |
缔约国的后续答复已转交提交人 作出 评论 , 要求提交人最迟在 2 0 17 年 4 月 13 日 作出 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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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的评论 ( 第二次 ) : |
2 0 17 年 1 月 27 日收到 ( 见 CRPD /C/17/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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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十七届会议上通过的决定 : |
评为 “ B2 ” 级 : 继续跟进。特别报告员于 2 0 17 年 11 月 21 日发出后续行动函 , 要求缔约国最迟在 2 0 18 年 1 月 23 日 作出 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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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的第三次答复 : |
2 0 18 年 1 月 2 0 日收到。 |
缔约国作出以下评论:
(a)缔约国重申其2017年1月24日的立场,即作为原则,缔约国不对条约机构程序中的申诉人补偿其提交来文产生的费用。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在国内法院诉讼中发生的费用取决于最后的裁决,因此缔约国无法遵守关于赔偿的建议;
(b)林茨市为促进视力障碍者使用公共交通系统作出了多项努力,包括:为所有售票机配备了“文字转语音”功能;为售票机配备允许用户扫描快速响应码(QR码)并获得相同票证的系统;优化公交时刻表的智能手机应用“Qando”;为林茨公共交通系统的所有车站和停靠站配备了触觉引导系统;为所有公共汽车和有轨电车配备了传声系统,当公共汽车或有轨电车接近车站时,传感器启动信号并播报公共汽车或有轨电车线路及其目的地;电梯的操作系统配备了盲文;确保城市线路与区域铁路线的无障碍连接;提供最先进的公共交通车队,确保残疾人(包括视障人士)在上车时以及在车内自由行动;还为所有交通工具配备了方便上下的低地板技术;
(c)林茨的公交系统将继续现有的努力,与奥地利盲人和视觉受损人员联合会密切合作,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的无障碍环境。
目前正在对负责公共交通的联邦部长关于电车轨道建设和运营的条例进行审查,将很快出版。计划的修正案将包括一个新的与无障碍环境有关的5a节,以及最新的技术指标,这些都是与奥地利盲人和视觉受损人员联合会康复工作组密切合作编写的。5a节将提及《联邦残疾人平等法》,其中涵盖了视觉和其他感官障碍者。该条例将制定措施,方便所有人在无障碍和不需要第三人协助的情况下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一项执行法令将具体列出这些技术指标的进一步细节,并使其适应新的情况。该法令将以(欧盟)委员会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者制定的欧盟铁路系统在无障碍方面的互操作性技术规范――2014年11月18日第1300/2014号条例为基础,还将纳入关于电梯、交通灯上的声音和触觉辅助信号、视觉障碍者的便携式传感器和其他措施的技术规范。
采取的行动
缔约国的后续答复已转交提交人作出评论,要求提交人最迟在2018年2月23日作出评论。已于2019年2月12日向提交人发出提醒函,要求提交人最迟在2019年3月12日作出答复。
决定
评为“B1”级:继续跟进。等待提交人的评论。将要求缔约国在经修订的“负责公共交通的联邦部长关于电车轨道建设和运营的条例”生效后,提供一份条例副本。
4.Given诉澳大利亚(CRPD/C/19/D/1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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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通过日期 : |
2 0 18 年 2 月 1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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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的首次答复 : |
应于 2 0 18 年 9 月 13 日提交答复。 2 0 18 年 12 月 1 0 日收到答复。 |
缔约国称,已按委员会建议,在澳大利亚司法部网站上发布《意见》并妥善审议。
缔约国表示承诺向残疾人提供支持,使他们能够参与,并促进他们融入社区。
缔约国不同意委员会的结论,特别是委员会对《公约》第二十九条的解释。缔约国指出,无记名投票权受到某些合理的限制,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其关于参与公共生活和投票的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1996年)中解释了这一点。缔约国指出,如果选举人得到他们选择的另一人或另一名独立人士的协助,投票仍然可以是秘密的,但条件是投票者受到保护,不受胁迫或强迫,也不用向国家当局透露投票情况。
缔约国认为,使用电子投票做法将造成过度负担。缔约国在2007年联邦选举时进行了为盲人选民或视力低下的选民建立独立投票机的试验,结果显示选民对这一做法的参与度较低,每票成本为2,597澳元,而每名选民的平均成本为8.36澳元。澳大利亚议会定期审议电子辅助投票的适当性,但得出结论认为,此做法在安全和数据完整性方面存在大量成本和缺陷。但是,该国将继续考虑电子辅助投票,包括考虑是否有可能修订《选举法》,将这种投票形式扩大到视觉障碍以外的残疾人。
缔约国承认对待提交人的方式是一种失败,特别是拒绝现场援助的行为。缔约国注意到委员会的建议,即通过法律要求在现场向选民提供援助的主持官员对该选民的选票进行保密,并表示,虽然在选举周期的当前阶段不可能进行立法修改,但缔约国已经为所有投票工作人员编制了关于在投票站为残疾选民提供支持的培训材料。
缔约国认为,《公约》第九条第一款不适用于本案,因为该款涉及使用某些实际地点、设施和服务,而不是投票。缔约国补充说,电子辅助投票并不是向公众普遍提供的服务。
采取的行动
2018年12月19日:确认向缔约国发送的后续信息,并转交提交人作出评论,要求提交人最迟在2019年2月19日作出评论。
决定
评为“B2”级:继续跟进。等待提交人的评论。委员会决定,后续评估应以《公约》第九条的遵守情况为重点。在这方面,缔约国应说明提交人可以采取哪些替代电子投票的措施,以确保她可以行使无记名投票的权利。
5.Bacher诉奥地利(CRPD/C/19/D/2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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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通过日期 : |
2 0 18 年 2 月 1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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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的首次答复 : |
2 0 18 年 9 月 1 0 日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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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的评论 ( 第一、二、三、四次 ) : |
2 0 18 年 1 0 月 11 日、 2 0 18 年 1 0 月 23 日、 2 0 18 年 11 月 3 日和 2 0 18 年 11 月 2 0 日收到。 |
提交人指出,屋顶仍未重修,它只有18米长,他的家人需要经济支持支付屋顶费用。
缔约国的第二次答复:2019年1月23日收到。
缔约国表示,已在地面层建造了通往提交人住宅的无障碍通道,还有一个短期停车位,以及与地下停车场相通的无障碍通道。市长曾提出在地下停车场购买一个停车位,并以象征性的价格出租给提交人的家庭,但这家人决定购买该车位。虽然这项购买没有补贴,但这家人从一个非政府组织获得了800欧元的特别补贴。关于在通往提交人家的小路上重修屋顶的问题,缔约国指出,建造的屋顶超过现有屋顶50%以上需要与邻近住户达成协议,虽然地方当局试图进行调解,但最终未达成协议。鉴于这一事实,提交人的家人修改了他们的建筑许可申请,将屋顶限制在现有屋顶的50%。该许可已于2018年11月获得批准,现在可以建造屋顶。一项获批的补贴将支付重建屋顶25%的费用。也已发放了5,693欧元的临时额外补贴。
缔约国请求结束后续程序。
决定
评为“B2”级:继续跟进。将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为执行《意见》所载的一般性建议采取的措施。
6.Makarov诉立陶宛(CRPD/C/18/D/3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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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通过日期 : |
2 0 17 年 8 月 1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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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的首次答复 : |
2 0 19 年 2 月 12 日收到。 |
缔约国指出,司法部已经启动了对提交人的损害赔偿程序。在此背景下,缔约国于2017年12月21日要求提交人具体说明金钱损失和非金钱损失,并提交能够证明损失的任何相关文件。2018年1月2日,提交人向司法部作出答复,但没有具体说明损害金额,提交人还告知司法部,他已就损害赔偿问题向法院提出上诉。
缔约国指出,根据关于熟悉法院审理案件的材料的规则,任何人都有权向相关法院提出请求,以便进入法院和免费获得调查材料。在得到法院院长同意后,相关人士可以复制这些材料或拍照。
缔约国表示,《意见》已翻译成立陶宛语,并在社会保障和劳动部网站上公布。
缔约国指出,规范免费法律援助权利的立法已经修改,提供这种援助的系统也进行了重组。为司法工作人员举办了培训活动,以确保为残疾人提供充分的法律援助。
根据社会保障和劳动部部长的一项命令,缔约国通过了一项计划,旨在2016-2020年为执行委员会的建议采取措施,包括在建设新监狱和翻修现有监狱的项目草案中调整某些场所的条件,以满足残疾人的需要,以及为监狱官员组织培训活动。
关于监测所有公共和私营部门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的情况,缔约国指出,残疾人事务部对《残疾人社会融入法》和《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测。2017年,该部与非政府组织一起在以下领域开展了监测活动:评估关于残疾人的媒体信息;进行了关于医疗机构为残疾人调整物理环境的研究;进行了公共交通为残疾人进行调整的评估研究;以及对残疾人进行意见调查。此外,平等机会监察员监测了《工作场所机会平等法》的执行情况。为此,监察员在2015-2016年对各城市进行了访问,访问表明,地方行政部门的雇员缺乏关于平等机会的信息。因此于2016年启动了“市政当局的成功代码:性别平等”项目,并成立了一个工作组。
提交人的评论(首次和第二次):2018年3月18日收到。
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没有对他提供赔偿。2017年9月18日,提交人通过他的律师向维尔纽斯地方法院提出申诉,并要求缔约国赔偿他所遭受的损害。法院认定该申诉存在缺陷,并给律师四个月的时间纠正这些缺陷。然而,四个月后,即2018年2月5日,法院拒绝审理此案。
2018年2月22日,提交人的律师再次试图就损害索赔问题起诉。2018年2月28日对申诉进行了修改,列入了所要求赔偿的书面金额,共计91,324.77欧元。维尔纽斯地方法院再次拒绝审理这一申诉,声称高于43,500欧元赔偿额的申诉应向维尔纽斯区域法院提出。立陶宛最高法院规定,要求赔偿的申诉应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同一法院审理。因此,提交人对维尔纽斯地方法院的决定提出上诉。由于法院的案件积压,预计该裁决将在2018年做出。
应该指出的是,10年的赔偿时效将于2018年5月22日到期,届时提交人将无法就自己及其已故妻子所遭受的伤害收取任何金额。因此,提交人确信,委员会的决定永远不会得到执行。
提交人还提出,他收到了日期为2017年12月21日的一封信,建议进行庭外和解,赔偿其物质损害2900欧元,精神损害1500欧元。这些金额与现实不符,因为经证明的损害赔偿达91,324.77欧元。
提交人声称,缔约国对委员会关于接触法院和获取调查文件资料的决定作出的答复不准确。缔约国声称,受害者或其代表有权查阅调查材料并复印。但反之,《刑事诉讼法》第181(6) (2)条禁止复制任何载有法庭听证参与者个人资料的文件。法院传播提交人妻子的个人信息,违反了保密规则。非法传播私人信息是刑事犯罪。缔约国泄露关于其妻子残疾的信息,违反了《宪法》、《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缔约国还声称,《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残疾人的案件必须有律师参加。事实并非如此:该条规定,检察官或法官可以允许代表参加。
缔约国还提供了关于发表委员会意见的误导性信息。提交人直到2018年2月8日才收到立陶宛语的委员会《意见》。当提交人试图提出申诉时,法院没有收到本国语版本的《意见》。社会保障和劳动部和残疾人司都没有在其网站上公布这些《意见》。即使他们公布,这些《意见》也不会广泛传播,因为访问这些网站的人很少。
最后,提交人声称,尽管委员会提出了《意见》,但缔约国没有花时间了解提交人案件的情况,也没有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不公正侵权行为。
决定
评为“B2”级:继续跟进。将向缔约国发出一项说明,要求其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执行《意见》所载的一般性建议,包括立法修正案,以确保定期向残疾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监测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的情况,从而确保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诉诸司法。缔约国还应说明提交人可依据哪种替代程序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