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伊拉克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6年2月4日举行的第2182和2183次会议(见CEDAW/C/SR.2182和CEDAW/C/SR.2183)上审议了伊拉克第八次定期报告(CEDAW/C/IRQ/8)。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所作的口头介绍和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的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伊拉克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Saywan Barazani和伊拉克人权事务总理顾问Zaidan Khalaf Obaid先生率领的代表团,成员包括库尔德地区政府、劳工和社会事务部、伊拉克移民和流离失所者部、教育部、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部、部长理事会秘书处、司法部、内政部、卫生部以及伊拉克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9年审议缔约国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IRQ/7)以来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

(a)《第3号不动产归还原主法》(2025年),作为过渡期正义工作的一部分;

(b)《第7号法律援助法》(2024年)2025年生效,通过设立隶属于高级人权委员会的专门法律援助中心,将免费法律援助制度化;

(c)《第18号社会保障与劳动者退休法》(2023年);

(d)《第8号雅兹迪幸存者法》(2021年)。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旨在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如通过了下列文书:

(a)《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三个国家行动计划》(2025-2030年);

(b)《妇女、女童和青少年健康国家战略》(2025-2030年);

(c)《国家金融普惠战略》(2025-2029年);

(d)《防止和减少工作领域不平等现象国家战略》(2024-2028年);

(e)《伊拉克保护和改善环境国家战略》(2024-2030年)及2023年成立的国家妇女能源支持团队;

(f)全国妇女和平调解员网络,2023年覆盖所有省份;

(g)《伊拉克妇女国家战略》(2023-2030年);

(h)《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国家战略》(2023-2030年);

(i)《国家教育和高等教育战略》(2022-2031年);

(j)《国家人权计划》(2021-2025年)和设立中央监测委员会,库尔德斯坦地区政府同时通过人权计划;

(k)《伊拉克妇女经济权能计划》(2020-2025年)。

C.可持续发展目标

6.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并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进程中,根据《公约》条款实现法律上(依法)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了目标5的重要性,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伊拉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国民议会根据任务授权,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总体背景

8.委员会强调,缔约国要实现从石油依赖型经济向多元化经济的转型,必须充分发挥包括全体妇女在内的人力资本潜力,并将性别平等既作为一项人权,也作为一项关键的宏观经济政策加以保障。强化的人权框架、多边主义和性别平等作为振兴国家发展的基础,是抵御全球经济变化、区域冲突和武装冲突遗留问题对社会和政治结构造成破坏的屏障,这些因素阻碍了《公约》的充分和有效执行。

撤回保留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仍然不愿意撤销对《公约》第二条(f)和(g)项以及第十六条的保留;

(b)未能在国内一级临时实施《公约》第二条(b)至(e)项的构成性规定,这些条款在缔约国已全面生效,要求消除对妇女和女童的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歧视。

10.尽管保留是一个主权问题,但根据《公约》第28条第2款,不允许提出不符合《公约》文字和精神的保留。因此,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建议(CEDAW/C/IRQ/CO/4-6,第16段;CEDAW/C/IRQ/CO/7,第10段),即建议缔约国:

(a)采取步骤撤回对《公约》第二条(f)和(g)项以及第十六条的保留,因为这些保留不符合《公约》的目标和宗旨,并与宗教领袖、宗教学者和妇女权利团体接触,利用区域良好做法,包括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信仰促进权利框架,鼓励撤回保留;

(b)临时制定一项消除对妇女和女童歧视的通盘战略,该战略应符合《公约》第二条(b)至(e)项的规定,至少包括审查立法、根据《公约》解释立法以及采取措施确保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平等在包括私营部门在内的所有部门中取代歧视性的传统规范和做法。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1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三个国家行动计划》如何在国内一级充分纳入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标准以及确保妇女平等和包容性参与的机制方面缺乏全面信息,在根据伊拉克作为提案国提出的安全理事会第1888(2009)号决议为该议程的执行方面也未能提供足够的机构资金;

(b)缺乏全面的政策来保护达伊沙成员和其他非国家行为体强奸所生儿童的权利,也缺乏与国际伙伴持续合作的机制来寻找和营救失踪妇女和儿童;

(c)达伊沙和其他非国家行为体广泛利用社交媒体平台专门针对并招募妇女和少女;

(d)尽管官方承认灭绝种族罪,而且《雅兹迪幸存者法》规定了赔偿框架,但有关赔偿和历史记忆的政策仍然不足。

12.委员会强调,随着伊拉克从数十年的冲突中过渡,妇女的领导力是国家和地区安全的决定因素,并建议缔约国:

(a)确保《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三个国家行动计划》:纳入关于气候变化等方面的国际规范;解决当代形式的冲突,如技术助长的暴力和跨国威胁;包括明确的时间表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指标;有充足的资源;规定男女均等;并确保将库尔德斯坦妇女和雅兹迪妇女纳入该计划的实施和全国妇女和平调解员网络;

(b)建立一个框架,保护被达伊沙成员和其他非国家行为体强奸所生儿童的权利,废除针对他们的歧视性立法和做法,确保他们获得福利和服务,加大力度与国际伙伴合作,寻找和营救仍被奴役或绑架的妇女和儿童,并为他们提供安全空间和社会心理支持;

(c)通过一项战略,确保伊拉克妇女参与针对达伊沙和其他非国家行为体的国际问责努力,根据国际人道法和国际刑法促进《公约》和委员会判例的适用,以确保不再发生;

(d)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机制的合作,确保追究达伊沙和其他非国家行为体的罪行,包括通过普遍管辖权加以追究;加强与赔偿和纪念相关的政策;通过追究数字平台对有害内容的责任,防止达伊沙在网上针对、贩运和招募妇女和女童;并批准《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为打击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系统实施的某些犯罪并共享严重犯罪电子证据而加强国际合作。

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认识程度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一些机构不愿意宣传《公约》,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教育部制作的教育材料中,将其描述为与社会价值观相抵触,这有可能削弱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有关的社会结构。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高人们对《公约》的认识程度,确保在教育课程和公共材料(包括教育部编写的课程和材料)中对《公约》进行以权利为基础的描述,并对教育工作者、公职人员和公众开展提高认识和能力建设活动,以抵制错误信息,防止对《公约》的污名化,并促进其全面融入国内社会。

宪法和法律框架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宪法》第41条允许根据宗教、教派、信仰或选择确定个人身份框架,但性别平等可能受制于宗派法律;

(b)缔约国在立法中保留歧视性条款,包括《刑法》第41(1)条、第398条和第409条,而第41(1)条则允许丈夫“管教”妻子,父母或教师“管教”子女或学童;

(c)《贾法里个人身份法》(2025年)中所包含的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歧视使妇女在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因此阻碍了她们充分、平等地参与缔约国的政治经济和重要的经济多样化。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2025年对《第188号个人身份法》(1959年)和《贾法里个人身份法》所作的修订通过引入更广泛的司法裁量权和针对具体教派的条款对妇女进行歧视,这些条款有可能在婚姻、离婚、继承以及儿童监护和照料等事项上偏袒男性,违反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承担的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意见(2010年),两者申明宗教法不得侵犯妇女权利。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公约》的可诉性,并鼓励根据《公约》对《宪法》第41条进行司法解释;

(b)与妇女团体密切协商,制定一项战略,从其法律框架中删除歧视性条款,包括《刑法》第398条和第409条,并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从《刑法》中删除第41(1)条,同时借鉴区域的经验,如约旦、黎巴嫩和突尼斯等国已从其法律体系中删除类似条款的国家;

(c)通过与妇女团体的接触,制定一个政策框架,以废除《个人身份法》和《贾法里个人身份法》中歧视妇女的条款,并确保平等的宪法保障取代任何相反的传统规范和习俗。

妇女诉诸司法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恐怖主义的定义未能将强奸列为灭绝种族罪,这种做法优先惩处恐怖组织成员的行为,从而限制了问责力度。委员会指出,缔约国缺乏强有力的框架,在涉及达伊沙和其他非国家行为体的案件中,无法将包括强奸在内的性别暴力行为作为单独的罪行进行调查和起诉,还缺乏证人和受害者保护机制以及确保幸存者参与司法程序的适当程序。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雅兹迪幸存者法》有时可能会对幸存者施加繁琐和污名化的程序,如提出司法申诉以获得赔偿,或对偏远地区或营地的人获得福利采取不灵活的措施。委员会注意到该法是在没有关于给予赔偿的透明数据的情况下实施的。最后,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大赦法暂时停止了处决和部分缓刑,但死刑尚未废除,在性别偏见和对所谓“名誉”暴力的容忍的情况下,死刑对妇女的影响尤为严重。同样,委员会注意到缺乏公开可查的按性别分列的死刑案件数据。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实施一个交叉性、以幸存者为中心和体察创伤的法律框架,将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别暴力作为单独的罪行进行起诉,确保耻辱转移到犯罪者身上,女性幸存者作为正义的主要倡导者的声音和叙述得到放大,保障她们免受污名化和报复并得到不会造成二次创伤的调查,包括通过《收集和使用关于有系统的冲突中性暴力的信息的全球行为守则》(《穆拉德守则》),并修订《雅兹迪幸存者法》,以便:

㈠加强诉诸司法的机会,简化获得权利的途径,确保建立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和非污名化的程序;

㈡本着《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和2023年修订的该法院检察官办公室关于性别犯罪的政策的精神,建立有效的监测,并使其执行符合《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

(b)采取必要步骤废除死刑,暂时正式永久暂停执行死刑,并编制按性别分类的死刑案件数据。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自废除国家妇女事务部以来,缔约国缺乏连贯的体制和法律框架、治理工具和系统,无法有效地将性别平等和交叉性纳入所有政策和方案的主流。这种情况体现在性别平等责任分散到权力有限、协调薄弱、人力和财政资源不足的各个机构。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法律、政策和与性别平等有关的机构,以确保其效力,并建立一个权力下放的提高妇女地位高级别国家机构,该机构具有明确的任务、权力、充足的资源、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和分类绩效数据。

国家人权机构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伊拉克高级人权委员会被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认证小组委员会降级为B级。委员会还对缺乏执行该联盟2024年所提建议的战略以及妇女在高级人权委员会中的代表性不足感到关切。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国家战略,旨在让高级人权委员会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重新获得A级地位,加快执行该联盟2024年提出的建议,并确保高级人权委员会中实现50:50均等。

暂行特别措施

2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和女童(包括非洲裔妇女)在技术、教育、外交、劳动力市场和私营部门(包括能源部门)以及在数据治理、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仍不足且处于不利地位,并关切地注意到缺乏直接促进雅兹迪妇女和女童、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参与政治和经济生活的暂行特别措施。

24.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特别是针对雅兹迪妇女和女童、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和非洲裔妇女的措施,如配额、优先或特惠待遇、征聘和晋升目标、奖学金、外联方案和奖金,并促进对政党和私人行为体采用类似措施;

(b)衡量暂行特别措施的进展和效力,并审查其法律和体制框架,以消除阻碍生活各个方面实现50:50均等的性别偏见及习惯法和习俗。

性别成见

2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歧视妇女和女童并阻碍她们充分享有权利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男权看法依然存在;

(b)部长会议秘书处2023年发布的指令将“性别”一词改为“性别间的公正”,并在教育课程中将《公约》描述为与家庭和社会价值观相抵触,从而强化了性别成见,并反映出在国内充分融入性别概念的努力不足。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一项全面、资源充足和得到监测的战略,以消除重男轻女态度和性别成见,并促进非暴力男性气质,确保传统和宗教领袖、男子和男童以及私营部门的参与;

(b)撤销部长会议秘书处的2023年指令,确保在法律、政策和教育课程中按照《公约》一致使用和统一性别一词,并将《公约》充分纳入国内框架和教材。

有害习俗

2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库尔德斯坦地区通过了《第8号法》(2011年),将家庭暴力、强迫婚姻和切割女性生殖器定为犯罪。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童婚、临时婚姻和未登记婚姻以及切割女性生殖器继续以惊人的速度发生,特别是在该国农村地区;

(b)《刑法》第409条继续允许将“名誉”作为杀人的减刑因素,《刑法》第128、130和131条允许“名誉动机”作为罪行减轻情节。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统一的国家立法,禁止有害习俗,包括童婚、临时婚姻和未登记婚姻以及切割女性生殖器,确保立法规定适当的处罚、受害者保护机制、可利用的报告系统、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以可持续地消除这种习俗的根源;

(b)废除《刑法》第128、130、131和409条以及任何允许对妇女和女童实施有害做法和暴力行为、为此类行为辩护或作为罪行减轻情节的其他条款。

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

2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在全国范围内仍然普遍存在且未被充分报告,而且缺乏预防、处理和调查性别暴力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的立法;

(b)缺乏全面有效的机制来保护妇女和女童免受性别暴力侵害,缺乏有关对警察、调查人员和检察官进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培训的信息;

(c)《个人身份法》第25条将婚姻维持以服从为条件,包括居住在婚姻住所或与丈夫同行,限制了妇女的行动自由,这种重男轻女的法律解释进一步强化了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性别暴力;

(d)数字技术越来越多地用于在线性别暴力,包括网络跟踪、骚扰、人肉搜索及未经同意分享亲密图像和人工智能生成的露骨性内容,再加上法律漏洞未能解决不断变化的数字虐待形式,导致起诉率低和受害者保护不足,需要确保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法律充分尊重妇女的表达、结社和集会自由权。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颁布全面的国内立法,以防止、处理和惩处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确保此类立法完全符合《公约》;

(b)为面临暴力风险的妇女和女童提供更多进入安全庇护所和保护中心的机会,确保各庇护所和中心有足够的资金,在明确的法律框架内运作,并为警察、调查人员和司法官员提供专门培训,采取以幸存者为中心、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处理案件;

(c)废除《个人身份法》第25条,禁止援引任何宗教解释来为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性别暴力辩护;

(d)加强其法律和政策框架,包括加强平台问责制,以防止、调查和惩处一切形式的在线和技术助长的性别暴力,包括网络跟踪、骚扰、人肉搜索、未经同意分享亲密图像和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性内容,具体措施包括填补立法空白,提高执法和司法能力,确保采取有效、以幸存者为中心的补救措施,并确保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法律保障妇女的表达、结社和集会自由权利。

贩运妇女和女童以及利用卖淫营利

3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有关贩运活动(包括网上贩运)的透明、分类数据,包括有关受害者简况、剥削形式、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数据;

(b)贩运儿童罪需要有暴力或胁迫的证据,法官保留识别受害者并将其转介护理的唯一权力;

(c)有报告称,有人利用与达伊沙有关联的儿童以换取公民身份证件以及官方参与贩运活动却未受到起诉或纪律处分的情况;

(d)缺乏针对贩运受害者的非惩罚条款,这种情况阻碍了受害者报案,并增加了受害者、特别是遭受性剥削或涉及移民相关罪行的受害者面临被惩罚而非受到保护的风险;

(e)临时婚姻依然发生,并可能因2025年修订的《个人身份法》而得到强化,这种情况引起了人们对利用这种婚姻来掩盖性剥削和人口贩运行为的担忧,特别是针对容易被再次贩运的境内流离失所的雅兹迪妇女;

(f)尽管国家运营的设施存在容量限制,但法律禁止非政府组织运营庇护所。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关于人口贩运的国家数据收集系统,并与民间社会合作加强数据验证和报告机制;

(b)取消贩运儿童罪行中的武力或胁迫条件,将受害者身份识别权力扩大到司法部门之外;

(c)调查并起诉涉入贩运相关不当行为或腐败的官员,并定期开展强制性能力建设,内容涉及针对贩运案件的促进性别平等和以受害人为中心的调查及审讯方法;

(d)引入针对贩运受害者的非惩罚条款和保护措施,特别是那些遭受性剥削或涉入移民相关罪行的受害者以及灵活的报告机制;

(e)将临时婚姻定为犯罪,确保妇女、特别是境内流离失所的雅兹迪妇女得到有效保护,免受贩运威胁和进一步虐待;

(f)修订法律框架,取消阻碍非政府组织为受害者和幸存者开办庇护所的任何限制。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3.委员会注意到选举法修正案保障女性候选人和当选代表的最低配额,并注意到2021年和2025年议会选举的结果,其中女性候选人比例超过了配额。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有必要将《宪法》第49条关于国民议会中女性占25%席位的最低配额解释为女性代表权的最低配额,而不是最高配额;

(b)妇女参与政治面临的持续障碍,特别是少数族裔社区妇女、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面临的障碍,这些障碍包括竞选资金获取渠道有限、被排除在领导职位和决策之外、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以及在应对网络骚扰和技术助长的性别暴力方面得到的保护不足;

(c)女性在决策层中的代表性不足,尤其是在历史上由男性主导的行政和高级公共领导职位中;

(d)缺乏关于伊拉克妇女在国际上的代表性、包括在外交使团中的代表性、职业进展以及妇女参与国际代表团和论坛的有效性是否产生结果的全面分类数据。

34.根据第40号一般性建议(202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将所有决策系统(政治、公共、经济、数字和国际)中的男女50:50均等制度化,根据作为永久法律规范的50:50均等指导宪法解释,并建立有时限目标的可强制执行机制;

(b)消除妇女参与政治面临的障碍,特别是少数群体妇女、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面临的障碍,方法是将交叉性别视角纳入所有法律、政策和决策系统,包括竞选筹资,并明确惩罚网上骚扰和技术助长的性别暴力;

(c)确定并废除限制妇女进入高级决策层机会的重男轻女规范和做法,避免决策角色中的性别隔离,并任命妇女担任所有决策领域的高级职位,确保她们在这些职位中拥有充分和平等的权力,并避免象征性做法;

(d)加快妇女参与外交的举措,收集、监测和公布关于妇女在外交和国际组织中的代表性以及资历水平的分类数据。

国籍

3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第26号国籍法》(2006年)剥夺了妇女将国籍传给子女的平等权利,特别是在父亲身份不明、失踪或无国籍的情况下,这对流离失所的妇女和从阿拉伯叙利亚东共和国北部回返的人造成了不成比例的影响,因为他们的子女得不到法律承认;

(b)《个人身份法》规定结婚登记和颁发出生证和亲属关系证时必须有配偶双方在场,因此,当男性亲属死亡、失踪或被拘留时,女性户主家庭、寡妇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没有民事证件;该法的2025年修正案通过在法律纠纷中优先考虑男性配偶的宗教归属,进一步限制了妇女权利;

(c)虽然法律上未明文规定,但妇女被要求接受塔巴里(公开声明脱离关系)的情况日益增多,这使得妇女难以获取民事文件和返乡援助(对境内流离失所者而言),尤其是在流离失所的情况下,这种做法对妇女及其子女造成了不成比例的不利影响;

(d)缺乏关于居住在缔约国境内的无证件妇女和女童的全面数据;

(e)缔约国尚未批准《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国籍法》,确保妇女在任何情况下都有将国籍传给子女的平等权利,包括在父亲身份不明、失踪或无国籍的情况下;

(b)修订《个人身份法》,并通过允许女性独立获取民事文件、取消婚姻和出生登记必须双方配偶共同到场的要求,消除2025年修正案的歧视性影响;

(c)在法律和实践中明确禁止将塔巴里或任何非正式、部落或法外要求作为获取民事文件、返乡援助或公共服务的条件;

(d)建立全面、可及且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系统,收集关于无证件妇女和儿童的分类数据,并利用这些数据为普遍获得合法身份和民事证件的定向措施提供信息;

(e)批准《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教育

3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第118号义务教育法》(1976年)没有规定提供小学以上的义务教育;

(b)女性文盲率高,尤其影响到包括尼尼微、安巴尔、基尔库克、迪亚拉和辛贾尔在内的农村和受冲突影响地区的妇女和女童,以及雅兹迪妇女和女童、难民、回返者、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

(c)缔约国缺乏应对和消除贫困、不安全、强迫婚姻以及导致女童辍学的其他根源的战略;

(d)班级人数过多,卫生设施不足,缺乏解决经期贫困问题的措施,缺乏安全的交通,学校和大学缺乏无障碍环境;

(e)学校课程和教科书中的歧视性内容助长了性别成见,需要修订教育课程,使其符合《公约》的规定;

(f)妇女对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教育及艺术的参与不足,包括对伊拉克历史的参与不足,而伊拉克历史拥有深植于人类最早文明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遗产为库尔德斯坦和雅兹迪文化的丰富多元遗产作出了贡献。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延长至中学阶段;

(b)实施加速学习方案和远程学习等措施,以消除女性文盲和辍学率,并与残疾妇女和女童协商,制定一项战略,确保提供包容性教育、教育设施无障碍化以及学习材料和辅助器具;

(c)确保国家教育和高等教育战略(2022-2031年)、“重返教育”倡议和减少贫困战略解决贫困、不安全、强迫婚姻及导致辍学的其他根源问题;

(d)保证学校提供足够和适当的教育设施、交通以及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服务,包括安全饮用水、有肥皂和水的洗手设施、功能齐全的厕所以及有利于体面经期健康和卫生管理的条件,包括提供免费或负担得起的经期产品;

(e)制定时间表,从教育课程中消除性别成见,并根据《公约》纳入人权教育,包括妇女和女童权利教育;

(f)采取定向措施,促进妇女和女童对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教育及艺术的参与,包括通过制定性别平等课程、设立奖学金和导师方案等方式;促进妇女平等参与并代表伊拉克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播和创造性表达,包括库尔德斯坦和雅兹迪社区的多样化文化传统;实施性别敏感的和平教育,以促进防止冲突重演。

就业

3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按部门和区域分列的关于妇女劳动力参与和性别工资差距的全面数据,包括关于残疾妇女、农村妇女以及属于少数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的妇女在正规和非正规部门的数据;

(b)缺乏有效的执行和监督机制来执行《劳动法》(第37号法)(2015年)规定的产假,无法充分利用负担得起的公共和私营托儿设施,特别是对低收入、农村和在职妇女及儿童而言;缺乏促进平等分担无偿照料和家务劳动的政策;

(c)缺乏关于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最新数据,且缺乏预防、调查和处理此类案件(包括非正规经济中的此类案件)的全面战略;

(d)未能将社会保障和养恤金福利扩展至非正规部门的女性;

(e)关于移民女工工作条件的信息不足,包括担保制度的影响以及为保护她们免受歧视、剥削和被排除在社会保障计划之外而设立的保障措施;

(f)缔约国在推动产业多元化以摆脱对石油经济依赖的过程中,妇女的代表性不足。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防止和减少工作领域不平等现象的国家战略(2024-2028年)解决妇女集中从事低薪工作的问题,并采取定向措施促进妇女获得正规就业机会;

(b)实施有效的产妇保护,包括对非正规经济中的妇女,通过母乳喂养和托儿设施支持母亲重返工作岗位,并通过带薪陪产假和扩大护理服务促进平等分担照料责任和家务劳动;

(c)加强执行《劳动法》和《刑法》中关于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条款,包括在非正规经济中,确保提供免遭报复的保护、定期劳动监察、独立调查、起诉和惩罚肇事者以及获得有效补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d)促进妇女从非正规就业向正规就业过渡;将劳动与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扩展至非正规经济部门和从事无报酬工作的妇女以及自营职业妇女;

(e)通过加强保护免受剥削和虐待,提供关于权利和福利的明确信息,促进公平和非歧视性的征聘做法,解决受担保制度影响的移民女工的处境;

(f)确保在缔约国的新经济中以及所有旨在实现经济多元化、摆脱对石油依赖的努力中,实现男女对半均等。

卫生

41.委员会注意到妇女获得卫生服务的机会有所增加,但仍感到关切的是:

(a)强迫婚姻和童婚对妇女和女童身心健康的不利影响,包括早孕、妊娠和分娩期间风险增加以及受影响的母亲及其新生儿得到的支持不足;

(b)根据《刑法》第417至419条,只有在孕妇面临生命危险时才允许进行堕胎;

(c)缺乏普遍和公平获得包括避孕和孕产妇保健在内的全面性和生殖健康服务,特别是对于生活在农村和受冲突影响地区的妇女和女童以及属于边缘化和弱势群体的妇女和女童而言;

(d)为性暴力幸存者(包括雅兹迪妇女和女童)以及遭受网络和技术助长的性别暴力侵害的青少年提供的专业精神卫生和社会心理支持服务有限。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受早孕和强迫怀孕影响的妇女和女童及其新生儿获得全面的医疗、营养、心理社会和产后护理;

(b)制定明确的时间表,全面实现堕胎去罪化,旨在推动自愿、安全且可及堕胎合法化;

(c)确保普遍、负担得起和不受歧视地获得性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避孕和孕产妇护理,包括为农村、受冲突影响和边缘化社区的妇女和女童提供服务;

(d)为性暴力幸存者(包括雅兹迪妇女和女童)以及受网络和技术助长的性别暴力影响的青少年提供以幸存者为中心的专业精神卫生和社会心理支持。

经济利益和妇女社会经济权利的落实问责

43.委员会注意到,由基础设施、能源和发展项目推动的缔约国外国直接投资预测,以及在建筑、可再生能源和银行业等非石油部门不断增长的投资,为增强妇女经济权能提供了重要机遇。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是中东和北非地区女性劳动力参与率最低的国家之一,持续存在的结构性不平等限制了妇女的经济赋权,这体现在35%的性别工资差距和妇女高度集中于非正规就业,而非正规就业往往是不安全且缺乏社会保障;

(b)现有的经济和就业举措在范围、可持续性和覆盖面方面仍然有限,尤其是在解决失业问题以及处于最脆弱境地的妇女中非正规工作占主导地位的问题方面;

(c)妇女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有限,这体现在较低的银行账户持有率(约20%)和以妇女名义登记的财产所占比例,由于抵押要求,这限制了她们获得信贷的机会;缺乏关于作为暂行特别措施向女企业家提供免税的信息;缺乏有关遵守国际金融公司和伊拉克中央银行要求的信息,该要求规定每家伊拉克银行的董事会中应有女性代表;

(d)性别暴力及其举报过程中的污名化现象是阻碍增强妇女经济和社会权能的主要障碍,而低收入和有限的经济资源则限制了幸存者——特别是居住在营地中的境内流离失所妇女——脱离虐待关系并实现独立生计的能力;

(e)某些婚姻习俗,包括临时婚姻和童婚,后者在贫困家庭中尤为普遍,由于这些婚姻未纳入正式登记系统,从而剥夺了妇女和女童获得赡养费、继承权和社会保障的权利,损害了她们的法律和经济权益;

(f)《个人身份法》及其2025年修正案进一步限制了妇女的继承权和财产权、信贷获取权、移动支付权及抵押权,对流离失所妇女、单身母亲和寡妇造成了不成比例的影响,阻碍了她们实现经济独立;

(g)《雅兹迪幸存者法》实施缓慢且范围有限,加上程序障碍和污名化风险,限制了雅兹迪幸存者获得包括住房、卫生保健、社会心理支持、教育和重新融入经济生活在内的全面救济措施;

(h)妇女在体育领域的参与有限,包括在领导层、教练、竞技体育、征聘和选拔过程中,农村妇女和女童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参与体育和娱乐活动的机会有限。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有效执行同工同酬原则和定期审查妇女集中就业部门的工资,缩小性别工资差距;

(b)制定定向征聘政策和暂行特别措施,以促进妇女在关键经济部门的参与,将性别视角纳入经济多样化,扩大妇女进入数字产业、人工智能和绿色经济等新兴领域的渠道,并向从事非正规、无报酬和自营职业工作的妇女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

(c)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为电子商务和无抵押信贷提供促进性别平等的支持,扩大为机会有限的妇女提供移动和数字银行业务,为女企业家提供税收豁免,并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数字经济使用和影响数据,促进妇女创业、对女性拥有的企业的投资、提升金融素养和参与数字经济;

(d)通过为摆脱虐待关系的妇女、特别是生活在营地中的境内流离失所妇女提供经济支持、社会保障和生计机会,解决性别暴力对妇女经济独立的经济影响,并为她们提供专业发展和金融素养方面的援助;

(e)废除所有损害妇女法律和经济权益、限制其获得赡养费、继承权和社会保障的婚姻习俗,包括临时婚姻和童婚;

(f)克减《个人身份法》及其2025年修正案中允许限制妇女继承权和财产权的条款,并确保任何习俗或宗派习俗均不得阻碍妇女的经济和社会赋权;

(g)简化《雅兹迪幸存者法》规定的程序,确保幸存者迅速获得全面补救措施,包括住房、卫生保健、社会心理支持、教育和重新融入经济生活;

(h)通过增加对妇女为主的体育项目的投资、扩大妇女体育管理培训并确保平等获得与体育相关的经济利益,加强妇女和女童、包括残疾妇女和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女童对娱乐和专业体育项目的参与。

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

4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环境退化、荒漠化和水短缺对农村妇女、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弱势妇女造成了不成比例的影响,因为这些趋势增加了她们在无偿照料和生存方面的责任,增加了她们人身安全的风险,并加剧了童婚现象。委员会对妇女被排除在土地、水管理和气候适应相关决策过程之外感到关切。

46.委员会强调,妇女的参与对于克服水-农业-贫困关系中的脆弱性和建立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至关重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将性别视角纳入关于气候变化、农村发展和气候适应型农业实践的立法、政策和方案;采取措施,解决妇女在无偿照料和生存方面承担的责任以及在这种情况下她们的人身安全面临的风险;增强妇女与男子平等参与气候变化相关决策的权能;

(b)确保男女比例对半均等,并将性别平等原则纳入《巴黎协定》下的国家自主贡献和缔约国的国家气候投资计划(2025-2030年),目标是在能源、农业和水资源领域的绿色项目及类似举措中投入13亿至33亿美元资金。

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

残疾妇女和女童

4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应对性别与残疾交叉问题的政策不足,尤其影响到生活在农村地区的残疾妇女和女童、流离失所妇女以及属于少数族裔或宗教少数群体的妇女;

(b)缺乏关于为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经济赋权、政治参与和获得基本服务而实施《残疾人和特殊需求者第38号法》(2013年)的全面信息;

(c)缺乏全面的分类数据来评估公共政策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影响以及她们对此类政策的设计、实施和监测的参与有限。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系统地将性别和残疾视角纳入所有法律、政策和方案,采取定向措施解决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具体需求,包括提供合理便利和无障碍环境,并特别关注生活在农村地区、流离失所或属于少数群体的残疾妇女和女童;

(b)确保《残疾人和特殊需求者法》与《公约》完全保持一致,并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参与公民空间,保护她们的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促进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经济赋权和政治参与;

(c)建立收集按性别、年龄和残疾情况分列的数据的综合系统,并确保残疾妇女切实、平等和包容性地参与设计、执行和监测影响她们的公共政策。

农村妇女

4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农村妇女面临交叉形式的歧视,这限制了她们获得司法、土地和农业支持、卫生保健、社会服务、教育和职业培训、适当住房、经济机会以及互联网接入的权利;

(b)缺乏关于提高农村妇女地位高级委员会在改善农村妇女获得基本服务、资源和权利方面的作用、有效性和具体成果的明确信息。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促进性别平等的定向措施,解决农村妇女面临的交叉形式歧视问题,确保她们平等享有《公约》保护的所有权利;

(b)加强提高农村妇女地位高级委员会的任务、协调和问责制,确保其工作有足够的资源,并系统地报告其在改善农村妇女获得服务、资源和权利方面的具体成果。

妇女人权维护者

5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收到的关于暴力侵害和攻击妇女人权维护者的信息,包括网络暴力、任意拘留、威胁和攻击、对民间社会组织运作的财政限制增加以及缺乏关于缔约国为确保尽职调查处理这些案件而采取的行动的全面信息。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其尽职调查机制,及时和公正地调查所有针对妇女人权维护者的攻击,建立独立有效的国家保护机制,作出快速和保密的反应,并消除影响各妇女组织和阻碍妇女人权维护者发挥作用的财务和法律限制。

被拘留妇女

5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被剥夺自由的妇女,包括那些与子女一起被拘留的妇女,面临监狱人满为患、医疗服务不足、严重的司法障碍以及逼供等违反正当程序问题;缺乏针对残疾妇女的无障碍环境和合理便利;关于非监禁刑措施的法律草案将如何满足妇女的具体需求并减少对拘留的依赖缺乏明确性;

(b)缺乏针对被拘留妇女的专门法律援助,特别是针对农村和贫困背景的妇女、家庭暴力幸存者以及因家庭关系被起诉的妇女;高级人权委员会下属的法律援助中心如何为监禁中的妇女提供服务也不明确;

(c)将同性恋和卖淫定为犯罪对妇女的影响尤为严重,使她们容易受到虐待和任意拘留;

(d)缺乏按年龄、国籍、族裔、残疾状况和罪行分列的关于被拘留妇女的全面数据。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改善妇女的拘留条件,确保残疾妇女享有无障碍环境和合理便利,实施防止逼供和其他违反正当程序行为的保障措施,确保替代拘留的办法促进性别平等,有效减少对监禁的依赖,并实施《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

(b)确保高级人权委员会下属的法律援助中心及其他机构为被拘留的妇女、特别是来自农村和弱势背景的妇女以及因家庭关系而被起诉的妇女提供可及的法律援助服务;

(c)将同性恋行为和女性卖淫行为除罪化;

(d)系统收集关于被剥夺自由妇女的分类数据,为政策和监督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婚姻和家庭关系

55.委员会强调,缔约国内基于宗派归属的不同法律制度的存在和适用加深了歧视现象,破坏了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并强化了权利取决于宗派归属而非公民身份的观念,使宗派分裂从幼年时期便根深蒂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刑法》第128和409条允许对以“家庭名誉”名义犯下的罪行从宽处理;

(b)缔约国没有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刑法》第398条允许强奸者通过与受害者结婚来逃避惩罚,从而加剧了胁迫、污名和有罪不罚现象;

(c)《贾法里个人身份法》允许不经有关妇女同意单方面修改婚姻契约,并通过并行的个人身份制度将法律不平等制度化,和解与调解机制可能会迫使妇女和解;

(d)童婚现象持续存在,包括司法机构准予15岁以上儿童结婚例外规定以及未登记婚姻;

(e)近期对《个人身份法》的修订可能会扩大宗派法律框架,削弱民事标准和司法保护,并带来更多基于身份或宗教的歧视风险,包括针对雅兹迪妇女和强奸所生儿童的歧视。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废除《刑法》第128和409条,以确保以“家庭名誉”的名义犯下的罪行受到起诉和惩罚,不得宽大处理;

(b)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并废除《刑法》第398条,以确保性暴力犯罪者不能通过与受害者结婚来逃避责任;

(c)取消最低结婚年龄的所有例外规定,禁止一夫多妻制,确保妇女享有平等的分居和继承权利,废除并行的歧视性个人身份制度,确保任何妇女在未充分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其婚姻适用的制度不得变更,并确保调解不能取代司法程序,妇女在暴力案件中不会被迫和解;

(d)无一例外地将男女的最低结婚年龄定为18岁,并实行强制婚姻登记;

(e)防止宗派法律框架的扩张,维护民事标准和司法保护,防止基于宗教或身份的歧视,包括针对雅兹迪妇女和强奸所生儿童的歧视。

数据收集与分析

5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必要确保妇女参与数据治理和安全工作,承认她们在拥有和管理与其社区、领土和知识相关的数据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并注意到缺乏保护她们知识产权的措施。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障伊拉克妇女在所有治理框架中对数据的创建、收集、拥有、应用和安全的参与权利。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二十条第 1 款修正案

5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60.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通过三十周年之后,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重申其执行承诺,并重新评价落实《公约》所载各项权利、以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情况。

传播

61.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向各级(国家、地区、地方)相关国家机构,特别是政府、议会和司法机构以及传统和宗教领袖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62.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遵守九大国际人权文书,便可以促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6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第11(a)、13(c)、17(b)和19(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64.委员会将根据未来缔约国提交报告的清晰且规范化的时间表(大会第79/165号决议,第6段),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后(如适用),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九次定期报告的到期日。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65.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