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6和第17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比利时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0年11月17和20日举行的第64、第65和第66次会议上审议了比利时提交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E/1990/6/Add.15),并在2000年11月28日举行的第79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出第二次定期报告,一般来说,这份报告是按照委员会的准则而编写的。由各个领域主管官员组成的代表团就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清单提供了详尽的书面和口头的回答。委员会特别欢迎代表团同委员会开展了开诚布公的和有建设性的对话。
B. 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民间团体积极参与促进与保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采取了积极的态度,而且缔约国的代表团还邀请了一个全国性的非政府组织的一名代表在与委员会的对话中发言。
4. 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表示支持委员会在起草《公约》任择议定书方面的工作。
C.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足够的机制以协调和确保在联邦和地区两级统一实施缔约国在国际人权方面的义务。
6. 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23条代表了一种进步,因为该条就一系列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出了规定,并且以法规和皇家法令的形式确保这些权利。然而,这项法律至今尚未通过。如果把第23条同比利时《宪法》中其他基本权利保障放在一起阅读的话,那么这一条可被理解为直接适用于比利时的国内法律制度,但是这种理解仍然取决于国内法庭的判断。
D. 令人关心的主要事项
7.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还没有根据《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71段的规定,建立一种全面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8. 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没有根据《1991年巴黎原则》的规定建立一种独立的全国性的人权机构,用以监测该国整个人权状况。
9. 委员会感到特别关注的是:没有一项具体的法律规定禁止仇外和种族主义的行为,尤其是禁止右翼种族主义政治团体的活动,因为这些团体在政治舞台上日益强大,尤其是在佛兰德地区。
10. 委员会还对比利时失业保险制度中所谓“同居规定”对于妇女的歧视性的影响表示关注。
11. 委员会还对男士和妇女在失业率方面的长期差距以及在工资方面的差异表示关注。
12. 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年青人失业情况相当严重;缔约国没有完全解决45岁以上人士的长期失业问题以及一些人士被迫提早退休的问题。
13. 委员会还对恋童癖、儿童卖淫、儿童色情以及侵犯儿童暴力等现象表示关注。
14. 根据《公约》第28条,委员会对比利时(尤其是佛兰德地区)严重短缺廉价公屋的情况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人口较多的家庭,以及单亲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在申请廉价公屋的条件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15.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非常关注:由于地方政府在制定教育政策方面负有主要责任,缔约国没有建立足够的机制,以确保在所有地区实行统一的教育标准,包括实行国际教育标准。委员会还遗憾地指出,代表团所提供的有关各个地区行使教育权利的信息是不完整的。
1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1998年,比利时只把其国民生产总值的0.35%用于国际合作,但是联合国对于工业化国家的建议数额是国民生产总值的0.7%。
E. 建议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根据《公约》第28条,就建立机制以协调和确保各级政府统一行动以履行国际人权义务提供更多的信息。
1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71段的要求,拟定并且通过一项全面的人权行动计划。
19. 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根据《1991年巴黎原则》建立一个独立的全国性的机构。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批准《公约》以后,采取适当步骤以确保《公约》全面和直接地适用于国内法律制度。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以便确保禁止仇外心理、种族主义以及种族主义组织、团体和政党的活动,以便根据《公约》第2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不歧视的原则。
2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改失业保险制度中的“同居规定”,以便消除对妇女的间接歧视。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以便消除在就业和工资方面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同时促进妇女获得各种层次的工作。
2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适当的职业培训和技术训练解决年青人的就业问题以及45岁以上工人的长期失业问题。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更多的有关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所取得效果的信息。
2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同恋童癖、儿童卖淫、儿童色情以及侵犯儿童的暴力行为作斗争,并且在这一方面寻求国际合作。
26. 委员会迫切要求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比利时(尤其是佛兰德地区)廉价公屋状况的更为详细的信息。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以改变人口众多的家庭,以及单亲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在申请廉价公屋方面的不利地位。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种健全的机制,以监测和确保在全国实行统一的教育标准,例如那些国际法律义务所规定的教育标准。此外,委员会还希望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信息,以充分而全面地反映全国各个地区和各个群体的教育状况。
2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更多的有关信息,说明1999年9月所采取的主动行动在多大程度上帮助了佛兰芒地区反对当时教育制度的中学学生;如果这种主动行动是有成效的话,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在全国实行这种作法。
29. 委员会期望在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中,见到以下方面的有关信息:比利时人民,尤其是处在社会不利地位和边缘地位的人,以及残疾人和老人,享有参加并且得益于文化生活的权利,例如参加文化活动和获得文化产权的权利。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用于国际合作方面的预算拨款,以便根据联合国的有关建议增加其捐助。
31. 委员会鼓励比利时政府,作为国际组织的成员,特别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成员,尽其一切可能确保这些国际组织的政策和决定符合《公约》缔约国应该承担的义务,尤其是载于第2条第1款中有关国际援助和合作的义务。
3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出对于在以上结论性意见中所载的建议的看法。委员会希望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收到比利时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3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将以上结论性意见广为散发。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