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SUR/CO/4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8 August 202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苏里南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4年7月10日和11日举行的第4128和4129次会议 上审议了苏里南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并在2024年7月22日举行的第4143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苏里南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和其中所载资料。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 和代表团通过口头答复所作的补充,以及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体制和政策措施:

(a)成立反腐败委员会,2023年5月;

(b)通过《就业平等待遇法》,2022年11月;

(c)通过《暴力和性骚扰法》,2022年10月;

(d)《军事刑法》废除死刑,2021年8月;

(e)成立宪法法院,2019年;

(f)通过《反腐败法》,2017年。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a)《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2021年11月16日;

(b)《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21年11月16日;

(c)《残疾人权利公约》,2017年3月29日。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国家人权机构

5.缔约国代表团表示,未来的国家人权机构,包括其独立性和任务规定,都将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该机构将处理个人和民间社会组织提交的关于侵犯人权行为的申诉,其理事机构将体现出苏里南社会的多元性和性别平等,还将纳入一个确保与土著和部落人民进行有效协商的具体机制,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显示,关于建立该机构的法律起草过程缺乏透明度,缺乏关于如何将民间社会组织纳入该机构运作的信息,以及在完成该机构的建立工作方面发生拖延(第二条)。

6.缔约国应根据《巴黎原则》,加快建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缔约国应就法律草案开展公开、透明和有意义的磋商进程,确保包括民间社会组织和土著及部落人民在内的广泛利益攸关方的参与。

反腐败措施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腐败,包括2017年通过《反腐败法》,2023年5月设立反腐败委员会,2023年8月颁布《收入和资产申报及收据登记令》。然而,委员会对反腐败框架的实施有所拖延表示关切,并注意到,有报告称,腐败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已完成的腐败指控调查的情况,包括对高级公职人员定罪的情况,缔约国也缺乏保护举报人的立法(第二条和第二十五条)。

8.缔约国应:

(a)加快2017年《反腐败法》的有效实施,确保《收入和资产申报及收据登记令》的有效执行;

(b)采取一切必要步骤,迅速全面启动反腐败委员会,确保其独立性,包括为此迅速制定调查、登记和监督资产情况的程序,并为该委员会提供自主预算和充足资源;

(c)确保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所有关于腐败的指控,起诉贪腐者,如果认定有罪,对其进行适当惩罚;

(d)实施并有效执行立法,以确保透明度并防止利益冲突,特别是在政府和公共行政管理重要职位的任命方面;

(e)加快通过《举报人保护法案》,确保其符合相关的国际标准;

(f)就侦查、调查和起诉腐败和相关罪行,向执法人员、检察官和法官提供有效培训;

(g)开展培训和提高认识宣传,使公职人员、政界人士、企业界和广大公众了解腐败的经济和社会成本以及应对腐败的机制;

(h)确保公布和广泛传播反腐败委员会的活动和报告。

紧急状态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保证,在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情期间实施的立法符合该国在《公约》之下的义务,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具体资料,说明疫情期间哪些《公约》权利受到克减或限制,以及缔约国如何确保这类措施的实施符合《公约》(第四条)。

10.缔约国应审查其关于紧急状态的法律框架,按照委员会关于紧急状态期间的《公约》条款克减问题的第29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的解释,确保充分遵守《公约》第四条的要求。缔约国应保证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任何措施都是临时的、适度的和绝对必要的,并应接受司法审查。

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和过去的侵犯人权事件

11.委员会欢迎宪法法院于2023年8月废除了1989年《大赦法》及其2012年修正法,欢迎高等法院于2023年12月确认对1982年“12月谋杀案”犯罪者的定罪,以及为解决莫伊瓦纳村庄大屠杀犯罪者有罪不罚的问题而采取的步骤。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1982年“12月谋杀案”的两名潜逃罪犯,包括前总统德西雷·鲍特瑟,司法和执法机构未能执行对他们的判决。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事实上的军事政权(1980-1991年)期间发生的其他严重侵犯人权行为仍然未受惩罚,受害者仍然未得到充分的补救,缔约国尚未实施全面和有效的证人保护框架(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四条)。

12.缔约国应:

(a)确保对事实上的军事政权(1980-1991年)期间发生的所有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追究责任,包括彻底调查和起诉指控的罪行,确保犯罪者如被认定有罪,即受到与所犯罪行严重程度相应的惩罚,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b)确保根据国际标准,特别是《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和《关于调查潜在非法死亡的明尼苏达规程》,对过去的侵犯人权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执行对1982年“12月谋杀案”的审判作出的所有判决;

(d)确保过去侵犯人权行为的所有受害者及其家人获得充分赔偿,包括康复和适当补偿,并确保尊重他们了解真相和纪念的权利;

(e)确保有效保护证人,包括建立一个全面的证人保护框架,调查所有涉嫌恐吓证人的案件,并确保犯罪人受到适当惩罚。

不歧视

13.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是否有计划通过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法;委员会对总体上没有关于歧视或仇恨犯罪的投诉表示关切,这可能表明公众对现有的法律补救措施缺乏认识,对司法系统缺乏信任,以及害怕报复。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2年通过《就业平等待遇法》,其中明确禁止基于残疾状况、性别、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等原因的歧视,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该法执行情况的资料,包括关于确保歧视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情况的资料,而且该法不适用于公务员(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

14.缔约国应铭记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a)在明确的时间框架内、在民间社会组织和土著及部落人民的有效和有意义的参与下,优先起草和通过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法,并确保法律明确禁止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

(b)确保有效实施2022年《就业平等待遇法》,并扩大其适用范围,将公务员纳入其中;

(c)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歧视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包括开展有针对性的公共宣传活动,提高对现有补救渠道的认识。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和暴力行为

15.委员会欢迎上诉法院2022年1月的裁决承认跨性别者改变性别有权得到法律承认,但感到关切的是,规定的要求限制过多、冗长且费用高昂,在实践中构成法律承认性别的障碍,国家法律没有明确将性别认同列入禁止歧视和仇恨言论的理由清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法律不承认同性伴侣,这导致同性伴侣面临歧视,特别是在获得社会保障和养老金计划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没有收到任何关于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受到歧视、骚扰或暴力侵害的申诉,包括受到警察暴力侵害的申诉,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可靠的报告表明,这类事件经常发生,暴力侵害跨性别者行为和获得医疗保健方面的歧视尤其令人关切(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16.缔约国应:

(a)制定适当的立法和政策,在法律和实践中保障跨性别者改变性别得到法律承认的权利,包括取消过多的医疗或程序要求和经济障碍;

(b)明确将性别认同列入禁止歧视和仇恨言论的理由清单,包括为此修订《刑法》;

(c)制定适当的立法和政策,保证在法律和实践中对同性伴侣予以法律承认,包括确保他们有效和不受歧视地获得社会保障和养老金计划;

(d)采取适当措施,鼓励报告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歧视、骚扰和暴力行为,包括受到警方暴力行为的投诉,确保彻底调查所有此类指控,起诉犯罪者,如果判定有罪,给予适当惩罚,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

(e)打击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偏见和仇恨言论,包括向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和其他人员提供关于打击针对这些人士的歧视态度的适当培训,并开展针对公众的提高认识活动。

性别平等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21-2035年性别平等愿景政策文件》,但感到关切的是,消极的性别成见持续存在,妇女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中的代表性仍然很低,特别是在决策岗位上的代表性很低。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将很快通过关于新《民法》的法案,修订现行《民法》中的性别歧视条款,包括统一和提高最低结婚年龄,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通过新《民法》的工作自委员会上次于2015年审议缔约国以来长期拖延,至今仍在进行,修订1962年《人事法》中性别歧视条款的工作也长期拖延(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18.缔约国应:

(a)加大努力,消除消极的性别成见,提高妇女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中的代表性,特别是在决策职位上的代表性,包括为此加强性别事务局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确保有效执行、监测和评价《2021-2035年性别平等愿景战略》;

(b)作为优先事项,加快通过新的《民法》,确保删除现行《民法》中所有性别歧视条款,包括确保统一和提高最低结婚年龄;

(c)加快废除1962年《人事法》中的性别歧视条款。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

1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2年10月通过《暴力和性骚扰法》,但对缔约国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的发生率仍然很高感到关切;委员会对据报缔约国的立法框架,特别是2009年《打击家庭暴力法》执行不力感到遗憾。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目前只有两个由非政府组织经营的庇护所可为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援助,它们的资金和人员配备不足,而且负责监测《打击家庭暴力法》执行情况的四个监督委员会的效力因人员配备问题而受到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暴力和性骚扰法》不适用于公务员,公务员的雇用受1962年《人事法》的管制(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20.缔约国应:

(a)系统地开展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查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施害者,对其进行起诉,如果认定有罪,则予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应的惩罚;

(b)加强为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并帮助其获得法律、社会和心理援助,增加庇护所的数量,以确保缔约国全国各地的妇女能够有效地获得这些援助,并确保划拨充足的资金;

(c)实施和有效执行《打击家庭暴力法》和《暴力和性骚扰法》,并将后者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公务员;

(d)就查明和起诉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继续并扩大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并确保在实践中采取以受害者为中心的做法;

(e)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设计和实施基于社区的支助和案件管理机制,特别是在国内缺乏报告家庭暴力正式机构的地区;

(f)针对男子和妇女开展提高认识的宣传,以改变社会态度,消除导致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正常化的父权社会偏见。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1年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但感到关切的是,《刑法》缺乏与该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标准相一致的关于酷刑和虐待的全面定义。委员会注意到,相关投诉由警察不当行为部门调查,该部门向总检察长办公室报告,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设立一个主管投诉的独立机构,负责调查关于执法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包括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这方面收到的申诉的全面数据,特别是关于监狱和拘留场所的数据,而且对警察的处罚显然很宽松。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向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提供赔偿,包括关于康复和赔偿的数据(第七条)。

22.委员会回顾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23和24段,呼吁缔约国:

(a)修订《刑法》,纳入完全符合《公约》第七条和其他国际标准的酷刑定义;

(b)建立独立的投诉机制,授权该机制调查所报告的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所有指称;

(c)根据《伊斯坦布尔规程》,对所有酷刑和虐待指控进行迅速、彻底、有效、透明和公正的调查,确保起诉犯罪者,如判定有罪,则予以适当惩处,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d)建立一个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国家防范机制,并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

(e)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和执法人员的人权培训,包括关于《为调查和收集信息进行有效面谈的原则》的培训。

人身自由和安全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因刑事指控而被逮捕或拘留的人没有在48小时内被带见法官,以审查拘留的合法性;此外,他们没有被一致告知获得法律顾问的权利,也没有及时为他们提供这类顾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某些类别的刑事犯罪,《刑事诉讼法》允许法官和检察官出于正在进行调查的原因,下令暂时禁止被拘留者与其律师联系,不对延长这种禁令的次数予以限制,还对嫌疑人和律师之间通信的保密性施加限制(第九条)。

24.根据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缔约国应:

(a)确保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留的人在48小时内被迅速带见法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以便使其拘留得到司法控制;

(b)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从被剥夺自由之时起就切实得到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包括告知他们有权获得法律顾问,并立即向他们提供接触法律顾问的机会;

(c)审查并考虑废除《刑事诉讼法》中允许在某些类别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禁止嫌疑人与律师进行联系,以及在允许他们联系的情况下限制这种联系的保密性的条款,以确保这些条款符合《公约》保障的权利。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缺乏有效的保释制度等原因,缔约国使用审前拘留的频率很高;此外,审前拘留的时间往往过长,而且得不到充分的监督。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保障措施,确保少年司法系统仅将拘留儿童作为最后手段使用,而且拘留时间尽可能短(第九条和第二十四条)。

26.缔约国应:

(a)建立有效的保释制度,保障有权获得保释的人享有保释权,并确保仅将审前拘留作为一种例外措施,时间尽可能短;

(b)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提供更多并增加采用审前拘留的替代办法;

(c)对审前拘留期限进行系统性司法监督;

(d)确保少年司法制度考虑违法儿童的具体需要,仅将拘留儿童作为最后手段,拘留时间尽可能短,并进行定期审查,以期释放儿童。

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特别是警方拘留所的条件似乎不符合有关食物、水和卫生设施的质量和数量方面的国际标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监狱和拘留场所的暴力行为严重,特别是囚犯之间的暴力行为;此外,警察和狱警过度使用武力,有报告称,即便被关押在不同的牢房区,但被指控者经常与被定罪者关押在一起(第十条)。

28.缔约国应加大努力,根据《公约》、《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改善剥夺自由场所的条件;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确保向所有被剥夺自由者提供数量充足和高质量的食物和水,以及适当的卫生设施;

(b)防止囚犯之间的暴力事件以及警察和狱警过度使用武力行为,包括向警察和狱警提供培训,让他们学习缓和紧张局面的技巧以及如何识别容易受到囚犯之间虐待的人员,并确保在必要时使用符合相关国际标准的相称武力;

(c)提供保密的内部报告机制,确保对有关囚犯之间的暴力行为以及警察和狱警过度使用武力的报告进行彻底和公正的调查,确保责任人如被定罪,受到适当的处罚,并确保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补救;

(d)保证独立的监督和监察机制能够进入剥夺自由场所,确保国家人权机构一旦建立,能够对所有剥夺自由场所进行独立和有效的监督,包括进行定期和突击查访;

(e)确保将被指控者和被定罪者有效隔离。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保证向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免费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并正在与国家医疗保险计划缔结协议,将这类服务正式化,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很差,在某些情况下,被剥夺自由者缺乏获得医疗服务的机会,提供的精神保健服务有限。委员会注意到,虽然缔约国保证说,已采取适当的公共卫生措施,解决COVID-19病毒在监狱和拘留场所的传播问题,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拘留场所过度拥挤和缺乏卫生设施,助长了病毒的传播;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预防和为今后的卫生紧急情况做准备,包括确保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剥夺自由场所的条件进行监测(第十条)。

30.缔约国应确保所有被关押在剥夺自由场所的人都能充分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包括精神卫生保健服务。缔约国还应制定剥夺自由场所的公共卫生紧急情况预防和准备计划,包括为警察和狱警提供适当培训,加强卫生设施的提供和有关规程,以及相关的应急计划,防止过度拥挤,并确保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贩运人口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步骤,打击贩运人口行为,加强对受害者的援助,包括建立长期庇护所,并制定关于受害者的识别和转介的规程。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出于商业性剥削和劳动剥削目的贩运人口,包括贩运儿童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缺乏可用于执行2023-2024年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的资源。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对贩运人口行为定罪的数量很少,缔约国没有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受害者提供的补救措施,以及为执法、移民和司法人员提供培训的情况(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二十六条)。

32.缔约国应:

(a)确保为有效执行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划拨充足的资金;

(b)通过开展对性别和年龄有敏感认识的调查活动,实施打击贩运人口的法律,确保犯罪者受到起诉,如果定罪,对其进行适当惩罚;

(c)就及早发现贩运人口受害者和将他们转往相关援助与康复机构的标准,加强和扩大对执法人员、移民事务和司法人员的培训;

(d)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包括保护、康复和赔偿;

(e)增加庇护所的数量,在缔约国各地提供可有效利用庇护所的机会,确保在这些庇护所提供适当的法律、医疗和心理社会援助。

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是《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缔约国,并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合作处理庇护申请,登记的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可获得居留许可和正式就业,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立法和程序,确保庇护程序的有效利用,包括在入境点和拘留设施中为利用庇护程序提供便利。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始终将拘留移民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尽可能短,确保《外国人法》第28条第2款规定的30天最长期限在实践中得到遵守,或确保被拘留的移民能够有效地就拘留提出上诉(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34.缔约国应:

(a)根据《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加强立法框架,建立正式程序,以查明需要国际保护的人和确定难民地位;

(b)为所有打算在缔约国寻求庇护的人有效利用庇护程序提供便利,包括在入境点和拘留设施提供便利,充分尊重正当程序,包括上诉权;

(c)确保始终将拘留移民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尽可能短,在实践中遵守移民拘留期限的法定限制,并为被拘留的移民提供对其拘留提出上诉的有效途径。

出生登记和无国籍状态

3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获得出生登记仍然存在障碍,包括该国偏远地区,特别是移民工人对这一程序缺乏认识,也没有可用的程序。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关于确定无国籍状态的法律和程序(第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

36.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其领土上出生的所有儿童都得到登记并获得正式的出生证,包括确保不会讲官方语言的人能够办理出生登记手续。缔约国还应开展宣传,特别是在该国偏远地区,以提高对出生登记程序的认识,以及对所有儿童,包括对正规和非正规移民工人的子女进行出生登记重要性的认识。缔约国应建立一个确定无国籍状态的程序,并考虑加入《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诉诸司法、司法独立和公正审判

37.关于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步骤,加强司法系统,增加诉诸司法的机会,包括正在采取举措,为法官和检察官提供培训,下放司法系统的权力,以及计划在高等法院内设立一个拥有自己预算权力的单独实体,以加强司法独立性。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这方面仍然存在不足之处,特别是供资和资金迟付问题影响到法律援助系统,以及为某些案件提供所需的口译和笔译服务及其他专家服务。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土著和部落人民在诉诸司法方面遇到障碍,包括集体法人资格或集体权利得不到承认,以及地理、资金、语言和教育等方面的障碍。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详细资料,说明2015年制定的《法官行为守则》的执行情况,包括关于司法不当行为的申诉及其结果的资料(第十四条)。

38.缔约国应继续采取并扩大措施,为司法系统提供适当的人力和资金资源,加强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并增加所有受其管辖的人诉诸司法的机会。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实施和扩大正在进行的司法系统权力下放举措,包括为此设立法律援助局办事处,在苏里南偏远地区进行司法诉讼,特别强调解决土著和部落人民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的实际挑战;

(b)颁布关于土著和部落人民权利的立法,承认他们的法律人格和法律地位,包括承认集体法律人格和集体权利;

(c)确保为提供法律援助、口译和笔译服务及其他专家服务提供充足的资金和有效的支付制度;

(d)确保有效执行《法官行为守则》,包括与司法行为有关的案件的申诉程序,确保公众了解案件结果。

表达自由

39.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 仍然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记者,特别是那些批评政府行政部门或调查高层腐败的记者遭到恐吓、骚扰和任意逮捕。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诽谤仍被定为刑事犯罪,包括《刑法》中定义模糊的罪行,如“侮辱国家元首”罪,被处以剥夺自由的惩罚,这可能会阻碍媒体就公众关心的事项发表批评信息。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正在讨论一项信息自由法草案,但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其内容和通过的时间框架的资料(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九条)。

40.根据委员会关于意见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表达自由,具体而言:

(a)废除或修订《刑法》中对批评政府行政部门和公共当局的权利予以不适当限制的条款,包括与“侮辱国家元首”等定义模糊的罪行有关的条款;

(b)考虑取消对于诽谤的刑事定罪,仅就最严重的诽谤案件适用刑法,同时铭记监禁绝不是惩罚诽谤的适当方式;

(c)确保对记者和人权维护者,包括从事反腐败或其他公共利益问题工作的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恐吓、骚扰和任意拘留的所有指控得到及时和有效的调查,犯罪者受到起诉,如果被判有罪,受到适当的处罚,确保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

(d)在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进行有意义的磋商后,着手通过一项符合相关国际标准的信息自由法,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和平集会权

41.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声明,关于公共集会,政府必须保障抗议者的安全,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警察刑法》第49条要求所有公共集会必须事先获得批准,并规定了刑事处罚,包括对未经批准的集会者予以监禁。按照委员会关于和平集会权的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第70至73段的解释,该规定违反《公约》第二十一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充分资料,说明对2023年2月17日帕拉马里博抗议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提起刑事诉讼的情况,特别是如何确保不让抗议活动的组织者和和平集会的参与者始终对集会的其他参与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2023年3月24日的后续抗议活动未获批准,造成了寒蝉效应和低参与度,潜在的参与者担心受到刑事起诉和监禁(第二十一条)。

42.考虑到委员会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缔约国应审查并考虑修改其法律和实践,以确保个人充分享有和平集会权,并保证对这项权利的任何限制都符合《公约》第二十一条的严格要求。具体而言,缔约国不应要求和平集会权的行使必须获得事先批准,作为一项基本规则,应确保抗议的组织者和集会的参与者不对集会其他参与者造成的损害负责。缔约国还应为公职人员和执法人员提供有关国际标准的适当培训。

儿童权利

4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不同措施,特别是在《2019-2021年国家儿童问题行动计划》框架内,防止和解决虐待儿童问题,包括性虐待问题,例如在社会各阶层开展提高认识方案,设立儿童保护热线,起草寄养法案等。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境内儿童遭受身心虐待的比率仍然很高。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相关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有效调查虐待儿童案件,起诉和惩处施暴者,并确保受害儿童获得充分的补救,包括专门照料。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禁止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实施体罚和精神虐待的规定将纳入新的《民法》草案,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国尚未禁止所有场合的体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

44.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有虐待儿童的案件得到有效调查,施暴者受到起诉,如果被判有罪,应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予以相应惩罚,确保受害儿童可获得充分的补救,包括专门照料。缔约国还应采取适当步骤,制止所有场合对儿童的体罚,包括在新的《民法》草案中禁止父母实施体罚。缔约国应鼓励非暴力的管教形式,作为替代体罚的方式,还应开展公众宣传活动,以提高人们对体罚有害影响的认识。

参与公共事务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土著和部落人民没有充分参与公共事务,特别是政治决策。在宪法法院2022年作出裁决后,2023年对《宪法》和选举条例的修正案可能会进一步削弱土著和部落人民影响公共政策的能力。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a) 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已采取或设想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在定于2025年5月举行全国选举之前有效执行经修订的选举条例;(b) 要求登记参加选举的政党提交高额的保证金,这可能会阻碍较小的政党参加选举(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46.缔约国应承认土著和部落人民的传统权力机构,确保他们在地方和国家各级切实参与制定政策和政治决策,特别是在涉及其利益的事项方面。缔约国还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2025年举行全国选举之前有效执行最近修订的选举条例,并确保登记参选的保证金要求不会阻碍较小的政党参加选举。

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

47.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 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2022年通过的结论性意见, 同时仍感关切的是,关于影响土著和部落人民权利的决定,没有与他们进行充分协商,特别是在给予特许权、采掘许可证、其传统土地或附近土地的地役权,包括在开采矿产、森林和石油及天然气矿床等事项获得他们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方面,没有与他们进行充分协商。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旨在保护土著和部落人民集体土地权的《土著和部落人民集体权利法》草案迟迟未能定稿和通过,有报告称,缔约国因该法未通过,将公共土地出售或出租给私人实体,引起了土著和部落人民所主张的公共土地可能受到影响的关切。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称,美洲人权法院关于土著人民权利的判决,特别是莫伊瓦纳社区诉苏里南案(2005年)、萨拉马卡人诉苏里南案(2007年)以及卡利尼亚人和洛科诺人诉苏里南案(2015年)的判决仅得到部分执行(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二十七条)。

48.委员会赞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并回顾《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呼吁缔约国:

(a)在土著和部落人民有效和有意义的参与下,在明确的时限内,加快通过关于土著和部落人民集体权利及其土地、领地和资源划界的法律草案;

(b)确保在上述法律草案承认土著和部落人民的集体土地权之前,不将土著和部落人民所主张的国有土地出售或出租给私人实体;

(c)采取措施,确保就当前或今后可能影响土著人民土地、领地和资源的任何项目、立法措施或行政措施,与土著人民进行切实的协商,包括制定综合立法框架,以获得他们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d)采取措施,确保归还未经土著和部落人民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而被没收、占有、使用或破坏的传统土地、领地和资源,只有在无法做到这一点的情况下,才向他们提供公正和公平的赔偿;

(e)确保充分执行美洲人权法院关于土著和部落人民权利的判决。

D.传播和后续行动

49.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第一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包括土著和部落人民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50.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2027年7月23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12段(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和过去的侵犯人权事件)、第26段(人身自由和安全)和第48段(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51.根据委员会可预测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30年收到委员会发送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并应在一年内提交答复,该答复将构成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32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