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乍得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6年3月5日和6日举行的第4268和第4269次会议上审议了乍得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26年3月17日举行的第4283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乍得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和其中所载资料。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和代表团通过口头答复所作的补充。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措施:
(a)2015年通过关于禁止童婚的第029/PR/2015号法律;
(b)2017年通过第001/PR/2017号法律,即《刑法》;
(c)2017年通过第012/PR/2017号法律,即《刑事诉讼法》;
(d)2018年通过关于在乍得打击人口贩运的第012/PR/2018号法律;
(e)2018年通过关于国家人权委员会组织、职责和运作的第028/PR/2018号法律;
(f)2019年通过关于法律援助和法律协助的第021/PR/2019号法律;
(g)2025年通过关于预防和起诉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第003/PR/2025号政令。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a)《乍得全民健康覆盖国家战略》及《2013-2020年乍得卫生人力资源发展战略计划》;
(b)《2025-2027年乍得打击人口贩运和偷运移民国家行动计划》。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a)《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22年2月22日;
(b)《残疾人权利公约》,2019年6月20日;
(c)《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18年6月26日;
(d)《关于建立非洲人权和民族权法院的〈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议定书》,2016年1月27日;
(e)《非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2015年3月3日。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执行《公约》的宪法和法律框架
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信息,说明在哪些案件中,国内法院援引了《公约》,且缔约国未采取措施,向法官、律师、检察官及公众传播《公约》及其《第一任择议定书》。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2年设立了一个负责跟进国际人权文书执行情况和编写条约机构报告的部际常设委员会,但是对其履行职责的运作能力有限表示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国尚未通过一项国家人权政策(第二条)。
7.缔约国应:
(a)通过为律师、检察官和法官提供培训等方式,促进国内法院切实适用《公约》条款,将《公约》纳入法律专业课程,并采取适当措施向公众宣传《公约》以及根据《第一任择议定书》向委员会提交个人来文的可能性;
(b)加强国家执行、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的运作能力,包括通过分配充足资源;
(c)加快制定国家人权政策,并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和民间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该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国家人权委员会
8.在欢迎缔约国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同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国家人权委员会未实现充分独立,其成员任期不确定,财政自主权有限,无法不受阻碍地进入剥夺自由场所,对其报告和建议缺乏系统性的后续跟进,以及与民间社会合作不足(第二条)。
9.缔约国应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并通过透明的预算程序为其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确保其能够有效、独立地履行职责。缔约国应:
(a)修订立法,明确赋予该委员会对剥夺自由场所进行突击检查的权限,确立统一的任期制度,并建立一项明确确保其报告得到广泛传播、讨论并由立法机关定期审议的程序;
(b)促进该委员会与民间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
以往的侵犯人权行为、打击有罪不罚的努力与过渡期正义
10.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许多侯赛因·哈布雷政权的受害者尚未获得充分赔偿,恩贾梅纳特别刑事法院裁定的措施亦未得到执行。委员会还对严重侵犯人权指控缺乏追责表示关切,包括在2016年11月米安杜姆事件、2017年2月戈雷事件、2022年1月阿贝歇事件和2022年10月恩贾梅纳事件期间实施的即决处决和法外处决,以及安全部队在一次行动中杀害无国界社会党领导人亚雅·迪洛一事(第二、第六、第七、第九和第二十五条)。
11.缔约国应:
(a)加快努力,确保所有受害者及家属就其所遭受的人权侵犯获得充分赔偿,确保全面执行恩贾梅纳特别刑事法院裁定的措施,包括修建一座纪念侯赛因·哈布雷政权受害者的纪念碑,以及将前文件与安全局总部改建为博物馆;
(b)调查所有有关严重侵犯人权的指控,起诉施害者,如判定有罪,则处以适当刑罚,同时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
(c)鼓励民族和解,提出符合国际法和国际标准的适当结构性改革建议,以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并按照国际人权标准实施全面的过渡期正义措施,包括真相查明机制、以受害者为中心的赔偿方案以及保证不再犯的措施。
紧急状态
12.委员会对所采取的紧急措施的数量(尤其是在2020年至2024年期间)以及对《公约》所保护权利施加的限制显然不成比例表示关切。尽管《宪法》对紧急状态作出了规定,但实施方式可能不符合《公约》第四条的要求(第四条)。
13.缔约国应:
(a)确保所有紧急措施完全符合《公约》第四条以及委员会关于紧急状态期间的《公约》条款克减问题的第29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尤其是,根据《公约》第四条第三款,任何紧急状态的宣布以及对《公约》的任何克减,均须立即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并提供有关缔约国所克减条款及克减理由的全面信息;
(b)修订立法和实践,以确保紧急状态期间任何限制《公约》所载权利的措施都是例外、临时、绝对必要、相称、非歧视性的,并接受独立的司法监督。
不歧视与男女平等
14.尽管宪法确立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但委员会对缔约国尚未通过全面的反歧视立法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男女在权利方面的持续不平等表示关切,尤其是在继承权、财产权和婚姻制度等领域,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均是如此。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刑法》将同性成年人之间自愿的性关系定为犯罪(第二、第三和第二十六条)。
15.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缔约国应确保所有人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享有《公约》所载权利。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通过全面的反歧视立法,禁止在公共和私人领域基于《公约》禁止的一切理由实施直接、间接和交叉歧视,并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和适当的补救;
(b)废除其立法中的一切歧视性规定,并采取措施,包括通过《个人与家庭法》草案,以解决男女在权利方面的不平等问题,特别是在继承权、财产权和婚姻制度等领域;
(c)废除将同性成年人之间自愿的性关系定为犯罪的法律规定。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
16.委员会对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案件的普遍存在表示关切,由于缺乏法律和社会援助以及对司法系统的信任有限,此类案件往往存在少报情况。委员会还对缔约国为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的保护和援助措施(特别是庇护所和康复服务)不足表示关切(第三、第六、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17.根据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消除和预防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并应:
(a)加强机制,以便利、鼓励和协助对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案件的举报,包括确保所有妇女都能获得关于自身权利、保护措施和补救途径的信息;
(b)确保所有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案件均能得到及时和彻底的调查,确保起诉施害者,如判定有罪,则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
(c)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法律、医疗、经济和心理支持,包括提供庇护所;
(d)确保法官、检察官、律师、执法人员和医护人员接受适当培训,以便他们能够以有效和性别敏感的方式识别和处理性别暴力案件;
(e)开展宣传运动,说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不可接受且产生不良影响,并介绍获得保护、援助和补救的现有渠道。
有害传统习俗、婴儿和孕产妇死亡率以及性权利和生殖权利
18.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尽管法律禁止女性外阴残割和童婚,并制定了打击此类犯罪的路线图,这些有害做法在全国大多数社区中仍然十分普遍,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对缺乏统计数据以及对这些有害做法的实施者起诉率低表示遗憾。委员会对婴儿和孕产妇死亡率高表示关切,其原因在于获得医疗服务的机会有限(特别是在冲突地区)以及由专业人员接生的比例较低,委员会还对青少年怀孕人数众多表示关切(第三、第六、第七、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19.根据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缔约国应:
(a)确保有效执行禁止一切形式女性外阴残割和童婚的国内法律,并辅以全面的政策、社区方案和行为改变倡议,以消除上述做法的根本原因,同时让社区、宗教和传统领袖以及民间社会组织参与到这些工作中;
(b)确保对所有涉及女性外阴残割和童婚的案件进行调查,对施害者予以起诉,并在认定有罪时施以相称的处罚,同时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补救以及法律、医疗和心理社会援助;
(c)加强对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非歧视性获取,包括在农村地区,以显著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d)便利妇女、男子、女童和男童获得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循证信息和教育,以及各种安全且负担得起的避孕方法。
生命权
20.委员会对有关即决处决、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的报告,以及对这些侵权行为缺乏独立调查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实施一项解除武装计划,以减少枪支的流通和使用,但仍对据称由北部叛乱运动、博科圣地和乍得湖地区的伊斯兰国西非省实施的暴力行为,以及南部牧民与农民之间的冲突表示关切。委员会对有助于预防和解决上述冲突的《牧业法》草案尚未获得通过表示遗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中部非洲国家经济共同体关于2022年10月事件中使用武力情况的调查报告尚未公布,2023年针对这些事件实施的大赦剥夺了受害者寻求正义的权利,并导致对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有罪不罚。委员会欢迎2017年《刑法》和第003/PR/2020号《反恐法》对所有罪行废除死刑,并欢迎缔约国承诺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根据2025年6月23日第82号法令设立了一个委员会,负责研究恢复死刑的可能性(第六条)。
21.缔约国应:
(a)确保对所有据称的即决处决、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案件展开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开展搜寻以查明失踪人员下落,对施害者予以起诉和惩处,并确保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
(b)大力持续推进解除武装计划,特别是通过提高公众对禁止持有枪支的认识并鼓励平民交出武器,加强预警和警报系统,并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以保护平民;
(c)与受影响社区协商,完成并通过《牧业法》草案;
(d)公布中部非洲国家经济共同体关于2022年事件中使用武力情况的调查报告;
(e)确保2023年大赦不会剥夺受害者诉诸司法的权利,也不会导致对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有罪不罚;
(f)鉴于委员会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避免任何恢复死刑的尝试,并加快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的进程。
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2.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安全部队(包括国家安全局人员)实施的任意拘留和酷刑案件有所增加。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剥夺自由场所存在普遍的酷刑和虐待现象,缺乏申诉机制,且对此类行为的指控缺乏调查。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信息,介绍为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而进行的讨论(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条)。
23.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和根除酷刑和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对所有关于酷刑、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指控展开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确保起诉施害者,如判定有罪,则处以与其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包括身心康复服务;
(b)确保对关于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指控的调查以及相关医疗检查,依照《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和《关于调查潜在非法死亡的明尼苏达规程》进行;
(c)向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执法人员提供强制性的人权培训,包括关于《为调查和收集信息进行有效面谈的原则》(《门德斯原则》)等国际人权标准的培训;
(d)确保所有被剥削自由者能够诉诸独立和有效的申诉机制,以便对酷刑和虐待指控进行调查;
(e)收集并公开分类数据,说明对虐待指控和申诉进行的独立公正调查的数量、任何此类调查的结果、向受害者提供的赔偿以及被绳之以法的施害者的情况;
(f)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
禁止贩运人口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8年通过《打击人口贩运法》,通过《2025-2027年乍得打击人口贩运和偷运移民国家行动计划》,于2021年设立国家打击人口贩运委员会,组建专门警察部队,并做出了其他打击人口贩运的努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人口贩运现象在缔约国、特别是农村地区仍然普遍存在,尤其是为性剥削目的贩运妇女和女童以及为强迫劳动目的贩运儿童。委员会对受害者获得司法救助、康复和支助的渠道有限且起诉数量低表示关切(第八、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25.缔约国应加紧努力,预防、打击和惩治贩运人口现象。为此,缔约国应:
(a)全面执行《国家行动计划》,并确保国家打击人口贩运委员会拥有充足的人员和财政资源,以切实履行其职责;
(b)确保所有贩运案件均能得到及时和彻底的调查,确保起诉施害者,如判定有罪,则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
(c)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的保护和援助,包括安全庇护所、医疗和社会心理护理、法律援助和康复服务,并确保他们获得充分赔偿,包括补偿;
(d)加强针对公众的提高认识运动以及针对所有相关官员的专业培训,培训对象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检察机关人员和执法人员,内容涵盖预防贩运的标准和程序,以及受害者的识别、转介和权利。
人身自由、人身安全以及拘留条件
2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长期审前拘留频繁发生,并且从剥夺自由之初起即未能遵守基本法律保障,例如所有被拘留者获知对其指控的权利以及获得律师或医生协助的权利。委员会还对拘留条件表示关切――特别是过度拥挤、食物短缺、身体虐待、通风不良、卫生条件恶劣以及医疗护理不足――并对有关缔约国存在秘密拘留中心的报告表示关切。委员会进一步对在押人员死亡案件表示关切,包括2020年4月恩贾梅纳宪兵监狱44名囚犯死亡的案件,据称他们是博科圣地成员(第九、第十和第十四条)。
27.根据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缔约国应加紧努力,减少审前拘留的使用,包括通过更广泛地采用非拘禁措施替代监禁,并确保拘留条件完全符合相关国际人权标准,包括《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的规则》(《曼谷规则》)和《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缔约国还应在法律上和实践中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从被拘留之初即获得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采取有效措施缓解监狱过度拥挤问题,包括为此推行拘留的替代措施;
(b)改善拘留条件,包括修建新设施或翻修现有设施,并确保在所有剥夺自由场所中能够充分获得食物、饮用水、通风和医疗服务,包括心理健康服务;
(c)推广使用非拘禁措施,确保审前拘留仅作为例外、必要且相称的措施使用,拘留时间应尽可能短,并接受定期司法审查;
(d)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确保对所有剥夺自由场所进行独立和定期监督,并保障被剥夺自由者能够诉诸独立且有效的申诉机制,确保其能够迅速、保密、直接地接触监督机构并获得有效补救。
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诉诸司法的渠道
28.尽管《宪法》重申了司法独立,但委员会仍对有报告称司法部门受到行政干预、政治干预和腐败影响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获取法律援助渠道的有限以及诉讼费用高昂表示关切,这对许多《公约》所保障权利遭受侵犯的受害者诉诸司法构成了障碍(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十四条)。
29.缔约国应继续努力改革司法体系,包括:
(a)通过提供财政资源并确保对法官和检察官进行培训,增强司法体系的能力;
(b)在法律上和实践中确保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充分独立性、公正性和安全,防止他们在工作中受到任何形式政治压力或其他压力的影响;
(c)建立资源充足的法律援助体系,确保在为维护司法公正而确有必要的一切情形下,及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表达自由与和平集会自由
30.委员会对缔约国言论自由受到严重限制以及公民空间受限表示关切,尤其是因为《刑法》第343条的规定过于宽泛和模糊。委员会对有大量关于政治反对派、记者、民间社会代表和人权维护者受到威胁、骚扰和报复的报告深表关切。委员会对关于公共示威的第011/PT/2023号法令以及关于集会的第009/PT/2023号法令表示关切,这两项法令限制了和平集会权,尤其是规定了必须事先获得批准,并规定了严厉处罚以及可对示威者使用武力。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不断有指控称对示威者过度使用武力,尤其是在2022年10月的示威活动中,有报告称,被关押在科罗托罗监狱的示威者遭到拘留、酷刑和虐待,并且未采取措施,对上述侵权行为的责任人追究责任。委员会还对关闭互联网以及暂停媒体机构运营的做法表示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保护人权维护者的法案尚未获得通过(第十九和第二十一条)。
31.根据委员会关于意见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以及关于和平集会权的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缔约国应:
(a)促进自由和多元的媒体环境,确保对新闻和媒体活动施加的任何限制,包括对互联网和数字通信的限制,均完全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并且是严格必要、相称且有时限的;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政治反对派、记者、人权维护者和民间社会代表不受威胁和恐吓,并对此类行为的实施者进行调查、起诉和定罪;
(c)加快通过关于保护人权维护者的法案;
(d)营造有利于行使和平集会权的环境,确保所有限制严格符合《公约》规定的标准,修订第009/PT/2023号和第011/PT/2023号法令,并以事先通知程序取代事先批准要求;
(e)对所有涉及在驱散示威人群时过度使用武力的案件展开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将施害者绳之以法,并向受害者提供补救;
(f)确保执法人员在使用武力时,根据国际人权标准,严格遵守合法性、必要性、相称性和问责原则,并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职人员提供有关和平集会权的适当培训,为执法人员提供关于《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以及《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的培训。
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流离失所者的待遇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内难民、寻求庇护者和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数众多,欢迎缔约国于2020年通过第027/PR/2020号《乍得共和国庇护法》,该法规定所有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教育、医疗和就业方面享有与乍得公民同等的权利,并承认其身份证件,同时加强了国家难民及回返者接收和重返社会委员会。然而,委员会对这些人的生活条件表示关切,特别是拥挤状况以及食物、住所和医疗服务的匮乏,尤其是在难民营中,委员会还对有关暴力行为的报告表示关切,包括性暴力和侵害,尤其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性暴力和侵害(第二、第七、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33.缔约国应确保所有难民、寻求庇护者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得到安全和保护,改善难民营的总体条件,采取措施预防暴力,对所有暴力指控展开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将涉嫌施暴者绳之以法,并向受害者提供公正的补救。
儿童权利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实施了与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体有关联的儿童复员和重返社会国家方案,但据称在缔约国境内仍有儿童被招募和用于武装冲突(第七条和第二十四条)。
35.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预防、识别并消除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的情况,确保儿童兵迅速解除武装、复员、康复、重返社会并与家人团聚,同时尊重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
反腐败措施
3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3年设立独立的反腐败机构以及为打击腐败所采取的其他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腐败现象十分普遍,特别是在执法机构和司法部门内部,缔约国各部门普遍缺乏透明度,且对腐败指控调查不足(第二十五条)。
37.缔约国应加大努力,防止和消除各级的腐败现象。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确保以透明、迅速、彻底、独立和公正的方式对所有层级的腐败指控进行调查,对犯罪人予以起诉,并在认定有罪时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予以惩处,同时确保受害者获得补救;
(b)为独立的反腐败机构提供充足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履行职权,确保该机构能够独立、透明地运作,并确保其决定得到广泛传播;
(c)开展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让公职人员、政治人物、商界和公众了解腐败的经济和社会代价以及现有的腐败举报机制。
参与公共事务
38.委员会欢迎乍得通过了关于民选和任命职位中性别平等的法令,其中包括规定在选举中为女性候选人提供30%的配额,但委员会对参与公共事务总体受限表示关切,尤其是政治反对派开展活动的空间受限、政党活动在选举前被暂停、政治反对派受到骚扰、国家选举委员会缺乏独立性以及总统任期限制被延长(第二十五条)。
39.缔约国应:
(a)根据《公约》以及委员会关于参与公共生活和投票的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1996年),确保每一位公民享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
(b)促进真正的政治多元化和辩论,确保人们可以在不受恐吓和不担心报复的环境中,以个人身份或通过政党和其他组织,包括代表批评政府观点的组织,自由从事政治活动;
(c)确保选举进程透明且包容,特别是通过确保选举时有独立的选举观察员在场,国家选举委员会独立、包容、公正和透明地运作,以及公布全面、细分的选举数据。
D.传播和后续行动
40.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第一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
41.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2029年3月19日前提供资料,说明上文第9段(国家人权委员会)、第11段(以往的侵犯人权行为、打击有罪不罚的努力与过渡期正义)和第21段(《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所载委员会建议的落实情况。
42.根据委员会可预测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32年收到委员会发送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并应在一年内提交对问题清单的答复,该答复将构成缔约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34年在日内瓦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