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DAW/C/PRT/4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Distr.: General
19 November 199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ODS JOB NO>>N0023526C<<ODS JOB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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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S DOC SYMBOL2>><<ODS DOC SYMBOL2>>
审议各缔约国根据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 18 条提交的报告
葡萄牙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葡萄牙 *
导言
1. 1980年,葡萄牙无保留地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第一批批准《公约》的联合国会员国之一。
2. 葡萄牙之所以能够批准《公约》是因为当时我国正处于政治与社会变革的紧要关头,这导致制订新的宪法,审查普通立法,以及采取更符合民主原则的政治措施。
3. 批准《公约》后,葡萄牙编写了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国家评估报告,由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分别于1986年和1991年对这些报告进行了分析。
4. 因此,本文件所载资料主要是报告1990年代的发展情况。
第 1 条和第 2 条
1. 《葡萄牙共和国宪法》
5. 《葡萄牙共和国宪法》未明示尊崇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在性别方面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剥夺任何权利,或不存在任何义务)(第13条)。1997年9月20日的第1/97号法律对宪法作了重大修改,为男女机会均等和禁止歧视等问题取得重要进展创造了条件:
第9条-国家的基本任务
6. 对本条补充了新的(h)款,该款规定:
“促进男女平等”。
这是个非常重要的变化,因为它责成国家推动变革,而不是仅仅保证要求变革的权利。
第26条-其他的个人权利
7. 本条有改动,提出了重要的处理规定,即第1款的最后一部分规定要求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形式歧视的权利。
“所有已知的个性、品行培养权利……还有求得法律保护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的权利。”
第109条-共和国公民的政治参与
8. 本条曾提及“公民直接积极地参与政治生活”,现改为明确提及“男子和妇女”:
“男子和妇女直接积极地参与政治生活是巩固民主制度的条件和基本手段,法律必须促进平等行使公民和政治权利,不得以性别为由对获取公职加以歧视”。
另一方面,该法律有特定的责任,促进这一领域的平等,同时能够推动采取积极性的特别措施。
2. 体制文书
9. 1991年5月9日第166/91号法令设立了妇女平等与权利委员会,它是争取妇女平等的国家机构。它取代了1977年设立的女性状况委员会。
10. 妇女平等与权利委员会的长期基本目标如下:
(a) 努力使男女享有同等机会、权利和尊严;
(b) 实现男女在家庭、职业、社会、文化、经济与政治生活各个方面共同有效承担责任;
(c) 努力使社会承认母亲身份和父亲身份均为社会职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11. 1996年1月26日第3-B/96号法令设立了平等与家庭高级专员。该文书的序言部分声称,在政府方案中应特别重视纠正男女不平等现象,因《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平等本身不足以确保机会均等,也不足以确保更公平地参与就业领域,分享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力。因此,平等的权利要求采取一批旨在满足迫切需要的补偿行动。高级专员的任务是:
(a) 努力促进男女在社会与家庭两方面的有效平等,提出旨在消除歧视的补偿政策;
(b) 促进家庭体制,使家庭政策有活力,考虑到家庭成员的具体情况;
(c) 通过提倡旨在逐步消除歧视的主动行动,努力使全体公民享有同等尊严、同等机会和权利;
(d) 讨论儿童的状况,促进协调有关公共实体的干预活动,伴之以非政府组织的行动,以及支持制订与执行涉及儿童问题的政策。
12. 11月4日(在亚速尔自治区颁布的)第18/99/A号地区立法政令设立了保护妇女权利的地区咨询委员会。
13. 8月8日(在马德拉自治区颁布的)第16/97/M号地区正规化政令批准了地区劳工管理机构,预示该地区有了一个有关平等问题、社区劳工问题与文献资料的服务机构。
14. 5月6日的部长会议第59/98号决议批准了全国就业计划,该计划中包含促进男女就业、在工作场所及职业培训机会方面均等的新手段。
3. 非规范性文件
15. 1994年5月17日部长会议第32/94号决议确定了为促进和实现葡萄牙妇女在生活、经济、社会、政治和劳动各领域中的机会均等与参与的必要行动和措施(附件一)。
16. 1995年设立了议会同等、机会均等和家庭委员会。
17. 1997年3月24日部长会议第49/97号决议(附件二)核准了全球机会均等计划,该计划收集了多个领域内的一批政治措施,引入了将平等观点纳入主流的做法。
18. 设备、计划和地区管理部长的第3455/97号公文在流动结构资金新方针的范围内,确定了寻找措施和实施旨在促成实现真正机会均等的项目是优先考虑的重点目标,规定欧洲联盟第二支助委员会和欧洲联盟1994年至1999年主动行动的业务方案管理员,必须在年度执行报告中包括一部分关于各自措施对机会均等的影响的内容。
4. 特定领域
兵役
19. 1987年7月7日第30/87号法令核准了管理兵役的原则,规定全体葡萄牙公民必须服兵役,妇女免除此项义务,但其可根据此后规定的方式自愿选择服役。
20. 1989年对宪法的审查考虑到保卫国家是全体公民的权利和基本义务(第276条-保卫国家、兵役、公务员制度)。其后的(1992年和1997年)的宪法修正案中保留了此案文。
21. 由于通过了一项禁止性别方面一切形式歧视(免除任何义务和剥夺任何权利)的宪法规定,妇女慢慢地进入开始开放的高级军事学院,以及武装部队的各个部门。尽管如此,仅陆军允许妇女申请加入其所有兵器和军务部门的各类职位。波斯尼亚维持和平部队中就有葡萄牙女军人。
22. 经1991年10月31日第245/91号更正声明修正的8月8日第777/91号政府令,允许妇女在与男子同等的条件下,自愿申请提出在空军的某些类别部门和专业部门服役。
23. 经1991年7月4日第238/96号政府令修正的11月11日第163/91号政府令,允许妇女在与男子同等的条件下,自愿申请提出在陆军服役。
24. (被1992年7月4日第232/93号政府令取消的)3月13日第163/92号政府令,允许妇女在与男子同等的条件下,自愿申请提出在海军服役。1996年7月4日第238/96号政府令规定女公民在与男公民同等的条件下,可自愿申请提出在陆军的兵器部门和军务部门的各类职位服役。
广告
25. 如第二次定期报告所说,1990年10月23日颁布了第330/90号法令,批准了新的广告法。该法禁止广告“蔑视人的尊严”,并禁止广告“可能包含任何因种族或性别的歧视”。后来(7月17日第6/95号法令)又提出了一些改动,但与本报告无关。消费者协会收集了控告,开始了刑事诉讼程序,对违法者处以罚金。这个程序依然十分缓慢,许多时候超越了允许诉讼的法定时限。妇女平等与权利委员会参与了大量的活动,指责蔑视妇女尊严的广告。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26. 1991年8月3日颁布了第61/91号法律,该法律保证充分保护作为暴力受害者的妇女。其目标是加强对所有暴力罪行的妇女受害者提供正当法律保护的机构。这些机构如下:
(a) 为暴力罪行妇女受害者建立预防和支助系统;
(b) 为暴力罪行妇女受害者设立紧急电话咨询部门;
(c) 刑事警察部门设立为受害者直接提供援助的特别科;
(d) 建立奖励制度,促进成立保护暴力罪行受害者的妇女协会并行使职能;
(e) 建立保证制度,制止暴力行为并赔偿暴力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害。
27. 本法律规定的保护制度适用于因对妇女采取歧视性态度而产生的犯罪、性犯罪、虐待配偶以及绑架罪、扣押查封财产和伤害身体的罪行。除了已适用的措施外,也考虑到下列支助性和预防性措施:
(a) 制订援助暴力行为妇女受害者的指南;
(b) 支持成立关于妇女问题的调查研究中心,支持在妇女权利领域内私人及合作进行的编辑活动;
(c) 设立提供咨询意见、庇护和支助暴力行为妇女受害者的中心;
(d) 在刑事警察部门中逐步设立向受害者直接提供援助的特别科,它们有权处理有关这些罪行的控诉和谴责。
28. 1998年,在通过8月25日第59/98号法律审查《刑事诉讼法典》时,包括了关于确定对攻击者实施强制性隔离措施,使该人离开可能持续存在犯罪活动危险的家庭所在地的规定。
29. 1995年,根据经3月15日第48/95号法令审查,又经7月30日第90/97号法律修改的《刑法典》,加重对于虐待配偶或虐待在类似情况下生活的人的罪行(第152条)的判决,对强奸罪(第164条)和拉皮条罪(第170条)的判决也加重了。
30. 1998年,按照9月2日第65/98号法律的规定,再次审查了《刑法典》,提出了有关暴力行为妇女受害者情况的下列一些重要修改:
(a) 第152(2)条考虑到并惩罚虐待配偶或类似情况的人的罪行。尽管刑事诉讼取决于受害人的紧急指控,但是此次审查后,此种情况有了例外,如果进行刑事诉讼符合受害者的利益,或在控告被取消前,受害人无任何反对意见的情况下,现在司法部有可能开始刑事诉讼了。
(b) 第163条第2款和第164条第2款,根据新审查的和起草的这些条款,将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情况(性胁迫及强奸)视为罪行(先前的《刑法典》没有考虑到这一点)。
31. 1995年,妇女平等与权利委员会促成在内尔松·洛伦索医学教授的协助下,由里斯本的诺瓦大学社会学研究中心开展了关于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数量研究——“社会表现的特性及对妇女的暴力做法”。
32. 该项研究报告的各项结论如下:
人们发现在进行调查的这一年,半数以上(50.7%)的葡萄牙妇女最经常遇到的是精神暴力。去年,接近于精神暴力的是性暴力(28.1%),比较接近的是社会文化歧视(14.1%)(两个数字均系1998年的数字)。
身体暴力的比例最低(1998年为6.7%),与其他暴力形式相反,同前几年相比,身体暴力似在减少。
该报告也提到,在所有场所中,家庭是暴力最频繁发生也是人们最多提到的场所,43%的暴力发生在家庭,其次是公共场所(34%),以及工作场所(16%)。至于攻击者的特性,人们可以证实他们大多为男性,在家庭发生的攻击行为中,攻击者通常是受害者的丈夫/伴侣。
33. 1997年,在全球机会均等计划的范围内,提出和(或)采取了预防和反对对妇女施暴的几项措施。1998年3月发表了关于全球计划的报告,它使我们了解在此方面执行的措施:
(a) 制作了几则关于妇女和机会均等的广播和电视广告;
(b) 编写了关于暴力行为妇女受害者权利的指南和小册子,将在对《刑法典》进行审查后出版;
(c) 正在为受虐待的妇女受害者及其子女设立庇护所;
(d) 根据司法部的决定,设置了一个向暴力行为妇女受害者提供信息服务的免费号码绿线,该绿线由妇女平等与权利委员会实施管理。
34. 1998年,在全球计划被批准以后,内政部制定了与保护暴力行为受害者、即家庭暴力妇女受害者的革新项目相结合的若干项目。其中一些措施是:
(a) 凡有可能,实行由女警官提供的专门服务,以利于交流。
(b) 编写了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直接援助的小册子,现处于试发行阶段,其目标是使妇女能够仔细考虑自己的处境,采取自卫和保护措施。
(c) 将向执法和保安单位分发向求助者提供服务与帮助的法律程序的手册,以便使登记家庭暴力指控和控诉的警察分局内的行为和程序标准化。
35. 1998年3月8日,内政部决定公安警察和共和国警卫队开始自主登记关于家庭暴力的申诉和指控,由此产生了表明家庭暴力情况的第一个全国指示数字。现有官方统计数字尚不反映这个指示数字,因为统计数字是根据指示数字产生前的资料得出的。由司法部研究和规划室提供的司法统计数字,分解了按性别而不是按家庭亲属关系统计的行为人和受害者。虐待或伤害未成年人、部属或配偶的罪行在受害者的性质方面不十分明显。
36. 前面提到的革新项目与公安警察和共和国警卫队一起开展了几项宣传和培训活动。
37. 内政部制作了关于保护和援助暴力受害者,即家庭暴力和强奸罪妇女受害者的录像片,向公安警察和共和国警卫队的全体专业人员播放。
38. 妇女平等与权利委员会向公安警察和共和国警卫学校的警官和卫士开办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主题的培训班(1994年至1996年)。
39. 平等问题的国家机构––––妇女平等与权利委员会拥有一个信息和法律咨询部门。在妇女平等与权利委员会内也设有前面提到的向家庭暴力妇女受害者提供信息和援助的免费绿线。
40. 1998年,法医制度的改革(1月24日第11/98号法令),导致承认人们能够在法医方面提出紧急指控(第41条),能够立即收集犯罪证据,由此增强了法医专门知识,以及刑事侦查的效力。
41. 尚无有关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任何官方资料或任何其他资料。《葡萄牙刑法典》未将此种做法定为罪行。《刑法典》中许多条款谴责破坏个人身体健全的罪行,第144条规定:伤害他人身体或健康的人:a)使他人丧失一重要器官或肢体,或使他人外貌严重或永久毁损;b)使他人丧失或影响其工作能力、智力或生育能力,或利用其身体、感官或语言的能力,判处2至10年徒刑。
42. 第146条提到对身体健全犯下的罪行,规定在破坏身体健全的案例中,如罪行是在该受谴责的情况下,或揭示攻击者用心邪恶的情况下犯下的,根据适用的判决的最低和最高限,增加三分之一判刑。《刑法》详尽规定了干涉、医疗和外科手术可否被视为犯罪的情况。
43. 葡萄牙法律不将乱伦视为犯罪。在法律方面,根据第177(1)(a)条的规定,如受害者系未成年人,乱伦也可以导致丧失亲权(第179条),因此加重判刑(最低和最高限的三分之一)。
44. 葡萄牙也存在一些援助暴力妇女受害者的非政府组织。
(a) 妇女反对暴力协会——向被强奸受害者提供精神和法律支助;
(b) 援助受害者协会——葡萄牙设有11个接待中心,向暴力受害者提供法律及精神支助,以及庇护所和紧急财政支援。
45. 革新项目与妇女平等与权利委员会及妇女反对暴力协会紧密合作开展工作,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援助。
46. 葡萄牙设有为家庭暴力妇女受害者及其子女提供援助的一些临时庇护所(圣米格尔-亚述尔、科英布拉、埃武拉),以及由私人或宗教实体管理的,为无家可归的年轻未婚母亲提供的庇护所(里斯本有3个)。根据全球计划行动发起的正式倡议,正在里斯本建造一个技术上由妇女反对暴力协会指导的庇护所。
妇女协会
47. 1998年,8月17日关于保证妇女的权利的第95/88号法律明确了妇女协会的概念,规定了妇女的行为权利和参与权利,旨在于实现消除一切形式歧视,促进男女平等的目标。
48. 1997年,5月12日第10/97号法律加强了妇女协会的权利,旨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和确保平等待遇的权利。
49. 1998年,8月11日第246/98号法令对妇女协会行使权利作出规定,即一般代表权的承认过程、技术和财政支援形式及妇女协会的注册。
劳动与就业
50. 1997年,9月13日第105/97号法律加强了劳动和工作场所机会平等方面的保证,并弥补了这方面的现有不足,即:
(a) 规定间接歧视的概念;
(b) 举出歧视的实例;
(c) 授予工会起诉权,不论工作人员或申请求职者是否行使此项同等权利;
(d) 增加反向举证责任的案例数目;
(e) 责成公司保留所有合同保证的登记册;
(f) 加重对实体法案例的制裁;
(g) 赋予工作与就业机会均等委员会新的职责。
第 3 条
51. 如先前报告所提及的,平等原则是1976年《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随后对宪法的修正加强了此项原则的某些方面(特别应该提到1997年的修正)。
52. 实际上,将促进男女平等视为国家基本任务(第9条),加上法律保护在权利、自由和个人担保方面不受一切形式歧视的权利(第26条),是有效推行男女平等政策的积极步骤。
53. 另一方面,必须加强始于1970年代的对平等和改善妇女状况问题的关注,并且已逐渐从涉及到更加全球化和系统化层面的民主要求的角度来看待这些问题。
54. 人们会说,在1990年代末,这些问题已经发生了量变,这意味着人们要从保护和增进人权的角度来考虑这些问题。
55. 1990年,全国男女平等机构组织了关于“平等、民主和人权”问题的全国研讨会。女性状况委员会合法化了,这一前景最终结束了把自己强加于人的情况。
56. 一项新的法律——5月9日第166/91号法令以妇女平等与权利委员会取代了该委员会,该法令也增加了这一委员会的权限和资金。
57. 在筹备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期间,以及1995年4月召开的筹备研讨会上捍卫了同一观点,该研讨会成为辩论妇女情况的讲坛:实现妇女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妇女的生育权利和所谓的“新权利”,尤其是发展的权利、生活质量的权利。
58. 与妇女情况有关的基本问题是她们参与政治和政治生活的机会;她们在就业市场中的情况;贫困的女性化;家庭或公共场所的暴力问题,所有这些方面反映了妇女过去和现在要求享有基本权利,以及增进和保护这些基本权利的情况。
59. 尽管发生了这一切,也考虑到这种观点正在发展并促使政治层面发生转变,然而实际情况并不总是与上述原则一致。即便在许多领域有变革的迹象,但是在其他方面也明显存在着抵制变革的现象。
60. 在北京会议筹备期间,对全国妇女情况的演变作了评估。可以说评估在许多方面仍是有效的:
因此,就妇女情况的发展而言,除了全球出现新的平等主义的立法外,应该特别提到教育领域,它记录了女性逐步提高受教育的程度,特别是大学教育的情况,最近毕业的大学生人数显示三分之二是女性。
还值得一提的是与保健指标有关的(反映取得微小进展)的正指数,即涉及预期寿命、母婴死亡率和在医院分娩的百分比的正指数。
另一方面,就就业而言,妇女愈来愈多地进入就业市场,尽管欧洲就业率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种族分离和歧视因素依然存在,即与产妇和家庭负担有关的分离和歧视,这种情况因出现经济危机和衰退而进一步加剧。
因此,全球妇女状况出现矛盾情况,一方面是明显不能倒退的积极方面,另一方面是消极的顽固不变的情况。对此,报告也提到暴力和贫困女性化的问题,应日益更加明显地重视这些问题。
另一个变化不尽人意的方面是权力分享和妇女取得决策地位,即妇女在政治生活方面处境特别困难。
关于机构一级的方案和解决办法,在体制机构及其权力与权限方面未见有任何重大的进展。然而,人们似乎加深了对一个观念的认识,即妇女平等与进步的问题是一个全球性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也要求采取全球性解决办法,它预见到不仅要改善妇女的地位与状况,而且要整个国际社会在社会正义和加强民主方面,在人人享有同等民主的重要方面都有所改善。
61. 在考虑未来的必要变化时,同一报告建议拟订和执行对所有政策领域均产生影响的,将平等方面作为社会与全球变化基本方面的“全球平等计划”。
62. 事实上,很早以前人们就已经注意到有必要这样做,并及时地就此问题的其他方面提出了建议:1988年和1991年未取得任何明显的成就,1994年取得了有限的成就,1997年最终取得了成功。
63. 因此,1994年,部长会议的一项决议(4月14日第32/94号决议)认识到在这个方面有必要采取一体化政策,并建议所有有关的部就这个问题采取立场,同时铭记要为实现妇女平等而斗争,以实现下面的目标:
(a) 尤其是在这些部宣传关于妇女平等问题的公众舆论,这可能增进男女平等参与政治生活的情况,以及确保在公共宣传运动,在青年男女的职业辅导材料和学校教科书中均提到平等概念;
(b) 促进妇女职业培训的措施,以及激励关于该领域的企业家的主动行动,特别是在欧洲联盟1994年-1999年援助委员会范围内开展上述行动;
(c) 为长期失业的妇女和试图重返工作岗位的妇女开办职业定向培训机构;
(d) 采取灵活的工作时间安排,以便保护配偶双方的职业和家庭生活;
(e) 为了在儿童的父母工作时向这些儿童提供帮助而建立机构和制订供选择的解决办法;
(f) 加强对可能存在男女之间区别对待的场所的调查活动。
64. 北京会议召开以及1995年岁末新政府掌权以后,就有关平等与妇女权利问题,采取了一种更为有利的政治立场。政府的计划包括有必要采取促进机会均等的特定政策,特别重视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其中包括特别关注协调职业活动与家庭责任的新方法。在政治领域,该计划也强调必须建造一个基于男女更加平等,以及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各级重新分配权力的更加平等的社会。
65. 政府设立了旨在协调平等政策的负责促进平等与家庭问题的高级专员,并使妇女平等与权利委员会受该专员的管制,使它成为一个负责彻底执行该政策的技术性机构。
66. 在《北京行动纲要》通过之后,1997年3月,政府实施了其建议之一,批准了“全球机会均等计划”,该计划载有优先考虑旨在实现经济持续发展,扩大公民资格和深化民主的政治措施。
67. 该计划包含综合现正实施的总共51项措施的七项主要目标:
(a) 将男女机会均等的原则纳入所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政策;
(b) 公开讨论暴力行为,确保暴力罪行的妇女受害者受到充分的保护;
(c) 增进就业与工作关系中的机会均等;
(d) 协调私生活与职业生活;
(e) 家庭与产妇的社会保护;
(f) 卫生保健;
(g) 教育、科学与文化。
全球计划在上述各个方面规定了建议的措施。
68. 1998年3月,对于该计划建议的措施的执行情况作了第一次评估。关于目标1并考虑到其一般性,该评估的某些结果将详细叙述。
将平等原则纳入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政策之中
69. 各部负责平等问题的顾问进行了有条不紊的合作,其目的在于将平等观点纳入各个具体领域。中央、区域和地方行政机构,教学系统的行政人员和社会声援机构,除其他措施外,开展了涉及与机会均等有关问题的宣传/信息主动行动。妇女平等与权利委员会与各市政府签订了许多项合作议定书,旨在将平等观点纳入地方政策,指定当地机会均等问题的负责人,规定了向妇女提供信息的范围。
70. 建议将平等原则列入培训班各机构的范围,即列入国家培训中心和国家培训所的范围,以及通过妇女平等与权利委员会与高等教育学校、大学和讲师培训中心的系统合作,将平等问题列入讲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培训班。
71. 决定将机会均等原则列入欧洲联盟支助委员会计划,关于这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1997年7月的政府公文,在确定利用结构性资金的方针时,决定应优先考虑目的在于促成有效机会均等的措施和项目上,计划协调人在其年度执行报告中应载有对机会均等的影响的分析。
第 4 条
72. 经11月18日第426/88号法令修改的9月20日第392/79号关于工作与就业平等的法令,确定了第2条关于歧视和积极行动这两个问题的概念。该条规定,“为适用本文书,人们须了解:
歧视:基于性别的各种区别、排斥或优先,具有损害或拒绝承认、享有或行使劳动立法确保的权利的目的或结果。
73. 该法令第3条还规定:
(a) 工作的权利意指不存在基于性别的直接或间接的各种歧视,即涉及婚姻状况或家庭情况的各种歧视。
(b) 根据需要纠正实际存在的不平等而采用的规定性别方面的优惠待遇的临时性处理方法,以及根据社会价值观点采取保护产妇的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74. 源于《葡萄牙宪法》修正案和9月13日第105/97号法律的法制修改可见本报告第11条。
75. 在保护母权和父权领域,1995年修订的法律,除后面将提到的其他方面以外,赋予生育子女的夫妇一起决定在孩子出生头14天后的假期内,他们当中的哪一个来陪伴孩子的权利,第一次采用准许父亲休产假,作为一种实际的选择。
76. 在全球平等计划和国家就业计划范围内提到的积极措施,也可见于第11条所列积极行动的清单。
77. 另一方面,还有一些可被视为积极行动的是前面提到的设备、规划和地区管理部长发布的第3455/97号公文中提出的,与结构性资金新方针有关的,规定机会均等为优先标准的某些其他规定。
78. 关于此范围内执行的行动,特别值得一提的是1998年6月由妇女平等与权利委员会、工作与就业机会均等委员会、弗列德里奇·埃伯特基金会和英国文化委员会组织的关于“机会均等为企业战略性革新”专题的研讨会。该研讨会试图评估葡萄牙和欧洲联盟的企业实施的良好做法,使企业家敏感地意识到在采取平等政策带来的裨益,以及这些政策与全面提高管理质量之间的紧密联系。
79. 1999年,负有机会均等方面特定责任的所有公共实体在3月协力发起了“全国协调运动”,旨在对“职业生活与家庭”进行必要的协调,全国都采取了主动行动,运动涉及中央、地区和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机关、社会伙伴、商业、行业和辛迪加联合会、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培训实体,旨在使舆论和某些战略团体敏感地注意到这个问题,其基本内容是在有偿劳动界和家庭生活中实现男女机会均等。
80. 就政治参与领域的积极行动而言,本报告第7条讲述了由1997年修订宪法产生的与第109条有关的变动。
第 5 条
81. 9月20日第1/97号宪法修改了关于文明工作条件的《宪法》第59条,不仅体现了个人价值,而且协调了职业生活与家庭生活。第68条使父母双方根据孩子的利益和整个家庭的需要享有充分休假的权利。关于欧洲法,葡萄牙除了参与《1996年至2000年男女机会均等第四个欧洲行动中期计划》外,还额还执行了有关此问题的各项指示。
82. 除了再次阐述神圣的男女机会均等的宪法原则外,还采取了不仅具有立法性的各种措施,以确保在协调职业生活与家庭生活方面尊重该项原则。重要的是在全球机会均等计划中将此作为一项主要目标,使男女机会均等原则融入所有经济、社会与文化政策之中,在国家所有政府部门均全面体现。
83. 关于承认男女共同负有教育与抚养儿童的责任,全球计划指出应该向负责增进平等与家庭问题的高级专员的工作提供财政手段,以推动舆论的宣传运动,通过视听传播媒介,宣传为妥善兼顾家庭和子女及青少年成长而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重要性。
84. 在1998年的最后3个月里,高级专员办公室发起了一次运动,通过最重要的媒介––––电视、广播和新闻出版物––––的介绍,使舆论敏感地意识到为提高生活质量需要男女共同承担责任。
85. 第11条提及全球机会均等计划所载的协调私人生活与职业生活问题的其他措施。
86. 全国就业计划的第4点也提到机会均等的目标是反对男女间的歧视、协调家庭生活和职业生活以及促进重新融入职业生活,这些均载入第11条提及的各项文书。
87. 关于这个方面开展的行动和项目,应提及下列各项:1997年12月,由负责促进平等与家庭问题高级专员发起,与社会学研究调查中心和欧洲共同体的人道主义事务部合作,举办了关于协调工作与家庭生活以及各代人之间相互团结的研讨会,其目的是使政府管理机构和企业敏感地意识到有必要执行关于这些问题的政策,以及传播推广其他企业采取主动行动的一些好的范例。
88. 在不同的地区和自治区理事会的倡导下,议会的平等、机会均等和家庭委员会定期在市政厅召开会议,会议经常涉及的一些主题是家庭和支助家庭基础结构。
89. 由欧洲联盟资助,由Graal与其他国家和跨国实体在《1996年至2000年男女平等和机会均等第四个中期行动计划》范围内一起发起的“争取一个活跃的社会”的项目,力求找到革新办法,导致有效实现男女在家庭责任与职业责任之间的和谐,这是全面实现生活各个领域中的机会均等以及解决就业问题的关键因素。这些解决办法是通过意见听取会的方式提出,其目的是保证建议具有多样性以及参加者参与制订解决办法,并将其提交适当的公共机关。该项目也发表了题为“争取一个活跃的社会”的宣言,它对我们的生活方式,对按照性别分配权力提出质疑,要求机会均等地参与政治生活和私人生活,需要在考虑到家庭生活的情况下来重新理解工作。
90. 关于保护母权和父权的具体方面,9月13日第102/97号法律修正了关于保护母权和父权的第4/84号法律,它提出了向残疾和慢性病儿童提供援助的新特许权。该法律使工作的父亲或母亲享有休假长达6个月的特许权,为陪伴在出生后的头12个月可能有残疾或患有慢性病的子女、收养子女或与该人一起生活的配偶的子女,假期还可延长,但不得超过4年。该休假可向重残和慢性病患儿提供残疾补助金,补助金可超过每月最低工资的两倍。第18/98号法律对保护母权和父权的法律做出新的变动,将产假延长,在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产假由98天延至110天,由2000年1月1日起,延至120天,多胎产妇的产假(除第一胎外)每次双胞胎产假增加30天。
91. 关于按照残疾和慢性病子女的特别假期,有可能在生育第三个孩子或更多个孩子的情况下,将假期延至3年。在假期期满后,工人应接受由其雇主提供的全面培训和职业再培训。
第 6 条
92. 卖淫在葡萄牙是非法活动,葡萄牙法律惩处意图营利使人卖淫。
93. 1995年3月15日第48/95号法令对《刑法典》进行了修订,对适用于与性剥削和性暴力有关的罪行的判决普遍加重。譬如,虐待或针对少年儿童、残疾人或配偶的罪行开始判处监禁1至5年(以前的判决是6个月至3年),强奸罪现被判处3至10年徒刑(以前判处2至8年),拉皮条罪现被判监禁6个月至5年(以前通常最多被判监禁2年,并处以罚金)。
94. 葡萄牙毫无保留地批准了《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95. 关于这个方面的社会支助,葡萄牙有一个支助和使妓女重新融入社会的联合会––––安乐之家,还有一个由地区行政机关发起的向妓女提供援助和信息的自尊项目。
第 7 条
96. 《葡萄牙宪法》赋予全体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监督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利。1997年的《宪法修正案》第109条规定,男女直接和积极地参与政治生活是巩固民主制度的基本条件,法律必须促进行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的平等,以及在政治职务的性别方面不存在歧视。该条不包括新的观点,因为它公开讲到“男女”的参与,承认人类的二重性,而以前此处使用的措词是“公民”。它也将采取积极措施的责任归于法律,从而为采取积极措施打开通路。
97. 这些修改具有特别的意义,因为正如本报告提及第3条文本时所说,它可被视为葡萄牙形势方面的关键领域之一。考虑到二十年的民主制度取得的进展,人们可以说妇女与男子一样以平等条件参与仍要走很长的一段路,在这个领域仍不够民主。
98. 在葡萄牙议会最近一次选举(1995年)中,当选女议员占12.2%,注意到这个领域在过去20年中的妇女参与演变情况是很有趣的。1974年4月25日后举行的第一次议会自由选举中,妇女参加的比例为 8%。在以后举行的选举中,这一百分比下降了约二分之一,此后百分比缓慢回升,在16年后的1991年才达到了较高的数字8.7%。由于进行了替换选举,目前这个百分比是13%。
99. 关于妇女参与各届政府的情况,就部长和国务秘书而言,妇女参与比例通常不到10%,从未超过10.3%。
100. 至于参与地方权力机关,在1993年进行的选举中,仅有5名妇女当选市长(占1.6%),在1997年12月进行的选举中,这个数字上升至总数为12名(占3.1%)。在参与地方议会方面,所提及的第一次选举中妇女的参与数字约为11.1%。
101. 在公共行政方面,即使妇女在全体工作人员中占65.1%,但在一般行政管理人员中妇女仅占11.1%,在一般下级行政管理人员中占25%。在诸如国务委员会、宪法法院、全国教育委员会等这样的机构中,妇女的参与仍很少。
102. 事实上,妇女参与公众生活,特别是参与政治生活决策的问题,是一个力争引起国家机构重视实现平等的问题,是一个动员非政府组织发起使舆论关注这一事项的辩论、研讨会和发表宣言的问题。
103. 在“欧洲网—妇女与决策”的范围内发起的一些行动也促成了此次辩论。值得注意的是,1993年议会一致批准了签署关于妇女参与公众和政治生活的《雅典宣言》的建议。
104. 在同一方面,应该特别提到1994年采取的象征性主动行动。该行动是在全国议会举行的为期两天的平等主义议会事件,在欧洲议会选举进行的欧洲竞选运动的范围内,召集了男女数目相等的现任和前任男女议会议员,从公民和民主权利的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
105. 继上文提到的新的宪法安排以及就修订选举法展开辩论之后,目前再次提出了女性参与政治生活的问题,它现在是葡萄牙社会中愈来愈具有重要性的一个辩论主题。
106. 一个高级专家小组负责研究第109条所涉及的问题,并负责提出措施,促进妇女更有效地参与政治生活,并将这些措施纳入当时正在拟订的《选举法》。
107. 该专家小组的结论提出了多项革新建议,仍未被采纳,建议确定的安排是:规定选举名册中两性的最低百分比,选举结果中强制性地反映两性各自的百分比(25%),迫使名册实现两性的均衡分布;逐步达到这些最低百分比的目标;反对不尊重此种的名册;惩处不实现最低百分比的各方;奖励百分比超过33.3%的各方,除了上述措施外,还要考虑到议会的工作安排,以便有可能协调职业责任与家庭责任。政府选举法提案中包含了这样一些措施,即建议选举名册中两性的最低百分比,强制性反映选举结果的措施。
108. 尽管如此,议会未批准此法。不过,政府宣布提出一个独立的法律提案,旨在批准更平等的标准,以及更符合宪法促进平等规定的手续。现在此项目已提交议会供讨论。
109. 1999年1月,议会平等、机会均等和家庭委员会发起了关于这个问题的意见听取会,在会上听取了各实体、机构和有关个人的意见。
110. 几个民间社会机构,即妇女组织也在此次辩论中提出了提供信息并使舆论和媒介对此问题敏感的倡议,十分生动地传播了有关此问题的不同意见。
第 8 条
111. 在审议期间,没有采取任何对第8条所涉及问题产生影响的措施。自从1974年以来就允许妇女加入外交团工作(7月6日第308/74号法令规定,不存在任何阻止妇女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和在国际组织中工作的法律或体制上的障碍)。但遗憾的是也没有关于该问题的任何统计资料。仅有关于妇女加入外交的资料(1996年,总计495人中有95名妇女,占 19.2%),外交部工作人员中女性的总比例是56%,51.3%的管理人员是妇女,大约70%的高级技术人员是妇女。
第 9 条
112. 葡萄牙法律尊崇权利的完全平等,没有任何性别歧视。它保证妇女与男子在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权利方面权利平等。在本报告审议期间内没有对此项权利进行任何改动。
第 10 条
法律委员会与政治方针
113. 葡萄牙法律委员会保证在教育领域中无歧视和男女权利平等的政策,并为实现这些目标规定了各级要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114. 《葡萄牙宪法》第74条第1款保证了教育领域中机会均等的原则,它规定:作为一切享受平等权利并取得成功的保证,人人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115. 教育系统的基础法律10月14日第46/86号法律第13条(j)款认为,“教育系统是按照确保男女机会均等的方式组成的,即通过男女同校、职业定向培训和敏感的做法,为此在教育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16. 全球机会均等计划考虑到对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行动纲要》所承担的责任,打算采取有关女孩和妇女以及男孩和男子机会均等接受教育的多种措施,即考虑将有关机会均等的主题列入学校的课程,以及列入教师培训和培训就业市场的教员的课程,应注意下列目标:
“目标1—将男女机会均等原则纳入所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政策中。
第3点—促进将有关性别和机会均等问题列入学校的课程,以及初步培训教育工作者和培训就业市场的教员的课程。
目标3—促进在就业和工作关系方面的机会均等。
第5点—说服企业采取积极行动的措施,譬如雇用长期失业的40岁以上的妇女,使妇女进入其人数上可能处于少数的新的就业领域,使年轻妇女接受有利于她们就业的实习以取得实际培训。
第9点—鼓励妇女参与职业培训,扩大她们重新获得资格进入新的职业领域、或她们在人数上可能处于少数的职业领域、或领导职位的可能性。
目标4—协调私人生活与职业生活
第3点—向负责促进平等与家庭问题的高级专员所从事的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财政支助,以推动舆论敏感化的运动,特别是通过视听传播媒介宣传分担家庭责任,以及兼顾家庭与子女成长的重要性。
第4点—鼓励设立儿童保育机构(家庭托儿所)、老人机构(家庭支助日托老所)和残疾人机构(康复机构),办法是通过中央行政机关、地方当局和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来设立上述机构,求助欧洲区域发展基金提供财政援助。
目标5—社会保护家庭和产妇
第3点—在保健救助服务领域和教育领域保护少年母亲,目的在于不将她们排除在教育系统之外。
目标6—保健
第2点—在性教育范围内学习针对少女怀孕的预防性措施,并在学校、保健中心和医院推行计划生育。
目标7—教育、科学与文化
第1点—鼓励和支持成人教育,以减少文盲,提高全民特别是女性的教育水平。
第2点—通过颁奖,鼓励编写不提出妇女和男子陈规定型形象的学校教科书和其他教学与文化材料。
第3点—促进和支持客观评价妇女对葡萄牙文化所作历史贡献重要性的研究和倡议。
第4点—确保学校教育计划适当重视男女在社会和家庭承担的相辅相成的任务,以消除在男女间传统分配任务方面的歧视现象。
第5点—在保健教育计划范围内,将性教育列入学校教学计划。
第6点—从义务教育9年级起,向青年学生提供非陈规的课程和职业选择办法,提供有关所有中等课程和高等课程的方向和信息资料,以及其可能提供的职业,并提倡学生在企业和中央、地区和地方行政管理机关的短期实习。
第7点—促使年轻的妇女和男子进入文化和技术领域,鼓励他们参加试验教育计划。
第8点—将性别社会关系的多科性领域列入发起科学和技术调查的计划之内。
1. 实际情况
117. 在过去几年里,女孩子和妇女在教育方面的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善。葡萄牙保证人人有接受所有级别教育的机会,从而使女性就学级别提高。中等和高等教育课程的级别和多样化的选择,表明女性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下面提供了根据性别和教育级别分列的参与率(系1994年/1995年的数据):
教育级别妇女男子
基础教育88.084.7
中等教育64.155.5
(技术-职业)中等教育57.550.5
118. 关于大学教育,采用了不同的指示数字,我们在下文可见妇女在不同课程中所占的百分比(系1994年/1995年的数据):
教育领域妇女所占百分比
教育学/师资培训83.2
人文学科79.1
医学、保健和卫生77.1
精密科学与自然科学58.7
程学工27.9
数学与计算机科学49.9
人们看到年轻妇女选修的大学课程日益多样化,在1994年至1995年间,除了建筑学和城市规划、数学和计算机科学以及工程学、宗教和神学以外,女青年在所有的科目中均占多数。这一年中,入学学生中妇女为56.6%,大学毕业生中妇女占62.9%。然而,在就业领域,特别是在决策职位,妇女就没有相应的代表权。
119. 女性无法继续受教育的比例仍然高于男性,这表明老年妇女的文盲率甚至更高。占人口多一半的妇女还是完成了中等学校、中等科技学校乃至大学的学业。造成教育程度不平衡的部分责任在于教育系统本身,尤其是因为墨守“神秘课程”的陈旧模式,坚持陈旧的教育方法和教材。
120. 在这个方面,人们明显可以看到自1970年代末以来,妇女平等与权利委员会一直在采取一系列主动行动。特别是最近几年,该委员会与高等教育学校、大学以及教育中心和师资培训中心合作,以消除这些障碍,包括解决教师基本教育中的机会均等问题。
121. 不过,我们要特别提及的是,教育部和所有其他的部均设有机会均等顾问。由5月1日第166/91号法令任命的这种顾问,规定了妇女平等与权利委员会的目标与权限,负有促进并实际上将平等措施纳入各部所有的政策、计划和措施之中的任务。一批负责平等问题的顾问组成了妇女平等与权利委员会部间咨询委员会会议,会议主席也由妇女平等与权利委员会主席本人担任。
2. 政治措施
122. 不同的实体已在教育方面采取了促进男女平等的一整套措施。
123. 8月29日第286/89号法令为基础和中等教育开设了人与社会发展的科目,以特别的方式实际采用了《关于教育系统基础教育的法律》第47条第2款所列科目,即基础教育的课程计划应考虑到每个环节,以适当方式考虑到人员和社会培训,内容可由生态教育、消费教育、家庭教育、性教育、防止意外事故教育、保健教育和参与此领域的机构、义务公职和其他服务的教育组成。4月4日第25/ME/95号公文批准了该科目的师资培训方式。
124. 国家教育委员会按照12月17日第241/96号法律的规定,开始将代表非政府妇女协会的一名代表列入该委员会。
125. 教师的进修:这是1997年11月由科学-教育学进修委员会为注册讲师提供的,实现青年男女机会均等的一个新领域,其权限范围为11月2日第207/96号法令所附的教师进修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范围。
126. 一些大学和教育学院(例如,锡图巴尔高等教育学院、科英布拉大学和奥波尔图大学的心理学和教育科学系),在其教师职前教育的科目中引进关于男女机会均等的科目,或引进同一科目的模式(例如,科英布拉高等教育学院、奥波尔图大学、贝雅大学和埃武拉大学)。
127. 妇女平等与权利委员会采取了各种措施和主动行动,我们现列举其中某些措施和行动如下:
(a) 妇女平等与权利委员会一直在提供课时为50个小时的教师进修班。在教师进修中心设置了机会均等和整体发展课程;
(b) 1993年以来开办了由250名男女教师参加的9次进修班;
(c) 开办这个班要归功于教师进修科学教学委员会。
128. 还开展了其他各种项目,现列举最近开展的某些项目如下:
(a) 跨国试验项目。《寻求平等问题教学法的项目》(1993年至1995年)由欧洲联盟资助,由妇女平等与权利委员会和(西班牙)巴利阿多里德大学协办;在该项目的范围内,开办了两期夏季大学课程(里斯本,1994年,帕伦西亚,1995年),在学校基础教育年级和中等教育年级的师生间开展了一组活动,以及一项调查行动的项目,第二期夏季大学课程公布了成果和结论。该项目以葡萄牙文发表了各类出版物;
(b) 跨国试验项目。《机会均等与教师职前培训》(1995年至1997年),由欧洲联盟资助,由开放大学协助并与妇女平等与权利委员会合作开展的项目;参与此项目的有葡萄牙的开放大学、科英布拉大学和埃武拉大学,西班牙的巴利阿多里德大学,法国的里昂学会和意大利米兰的CIESEM。提出了课程单元,旨在在教师职前培训阶段就提出男女机会均等的问题;
(c) 跨国试验项目。《男女同校:由原则向实践发展》(1998年至2000年),1998年年底由妇女平等与权利委员会协调发起。葡萄牙参与该项目的有葡萄牙妇女问题研究联合会、埃武拉大学、奥波尔图大学以及科英布拉大学、贝雅·圣塔伦和锡图巴尔高等教育学院;西班牙参与此项目的有巴利阿多里德大学,法国的里昂学会和意大利的CIESEM也参加了该项目。
129. 此外,妇女平等与权利委员会还开展其他行动是:
(a) 就机会均等问题向教育部提出了正式意见,特别是有关支持教育质量奖励制度的项目,关于将机会均等作为学校课本的一项评估标准(1997年),以及有关教师从事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资格能力简况的意见(1998年)。
(b) 教育部与妇女平等与权利委员会将签订一项合作议定书,拟将男女机会均等问题纳入教育部为其雇员组织的培训活动之中。
(c) 地区教育指导中心与妇女平等与权利委员会之间(在地区教育指导的权限和地理范围内)签订了一项合作议定书,以促使学校、学校顾问以及教育部地区和地方领导关注性别和机会均等问题。
(d) 基础教育部门与妇女平等与权利委员会正在提出合作的议定书,目的是在基础教学年提出机会均等的问题(为此将为教师编写和提供教学辅助材料)。
(e) 在学校和教育部,针对决策者和一般公众,就教育机会均等问题开展了有组织的增强意识活动。
(f) 出版了关于机会均等接受教育问题的文集,出版了关于这些问题的12个专题的文章。除该文集外,妇女平等与权利委员会也出版了关于类似专题的其他书籍。
130. 关于教科书方面的政策和具体行动,对学校教科书和参考书中性别扭曲所作的研究,揭示了1970年代对此问题尤为重视和特别关心,葡萄牙共和国尚未以明确和无可指责的方式实施联合国和欧洲联盟的决定和建议。根据这些研究,对男女形象永远保持定型的性别扭曲现象仍然存在,在中等和中等后学校教育使用的课文中,提及妇女的情况日趋减少。对此问题下述文书规定了法律框架和政治方向:
(a) 11月26日第369/90号法令,该法令规定了采用教科书的制度并且未提及促进男女平等待遇问题。
(b) 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部门每年向各学校下发的说明,该说明载有选择和采用教科书要采取的标准的定义,也忽略了男女平等的问题。
(c) 3月6日批准的部长会议第49/97号决议所附的全球机会均等计划,该计划在关于教育、科学与文化的目标7中规定,通过颁奖,鼓励编写不提倡男女陈规定型形象的学校教科书和其他教学与文化材料。
131. 自1979年以来,妇女平等与权利委员会一直在考虑这个问题,它参加了工作组的工作,发起研讨会,并进行了先前报告已涉及的关于教学材料的研究。
132. 在1990年代,发表了《关于教学材料和开展男女平等的教育》的报告,该研究报告列举了各种教学材料中存在的性别歧视,提出了建议和其他方案,允许从平等权利观点评估教学材料。
133. 妇女平等与权利委员会也加强了教育部的宣传活动,它阐述了官方的观点,说明宣传教材中融入男女机会均等,作为评估和选择学校教科书的标准很重要,并于1996年与西班牙妇女研究所合作,为教育部门和教学机构以葡萄牙文翻译并分发关于制作不包含性别歧视的招贴画。妇女平等与权利委员会也翻译并宣传了欧洲联盟于1990年采用的取消性别歧视用语的建议。
第 11(1) 条
1. 就业、劳动条件与职业培训
134. 通过了几项法律,加强了男女在就业、劳动条件和职业培训方面机会均等权利的保证。
135. 在职业培训权利方面,《宪法》第58条规定,政府将此问题视为优先考虑的问题,1991年7月,签署了受到政府、工人的代表组织和雇主称赞的职业培训政策协议。该协议包含了职业培训领域的各个优先方面,将处境不利的群体(其中包括妇女)融入劳动力市场。
136. 10月16日关于职业培训制度的第401/91号法令规定,促进培训、就业和工作,以及职业进展方面的机会均等,减少社会和职业方面的不平等和社会排斥现象,均是(初步和连续性)职业培训的优先考虑事项之一。
137. 10月16日第405/91号法令规定在劳动力市场中进行职业培训,规定国家在确定给予培训支助所要注意的重点时,必须考虑减轻人口中处境不利群体(其中包括妇女)在费用方面的困难。
138. 上述几项法律的结果是,采取了旨在激励和支持妇女开始加入或重新参加职业活动的几项措施,包括使长期失业的成年妇女和失业的年轻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的职业培训业务方案。
139. 4月8日第52/93号规范性公文使就业和职业培训研究所提倡的培训/就业方案的准则和程序一致,就业和职业培训实体使妇女加入妇女就业人员不足的职业,这些实体免于培训奖学金的财政义务。
140. 向在劳动和职业培训所直接管理的中心参加职业培训且有孩子要照看的妇女提供了幼儿园或日托托儿所补助金。
141. 9月20日第1/97号制宪法使共和国的《宪法》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最重要的修改是把促进男女的平等作为国家的基本任务之一(第9条)。除此之外,法律保护妇女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现已列入权利、自由和个人担保(第26条),根据第18条,这些直接适用公共实体和私人实体,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142. 有关劳动权利的第58条也有了变动,委托国家执行促进在选择职业或工作类型和工作条件方面机会均等的任务,从而不能取消或限制一种性别自由取得任何职务、工作或职业类别的权利。
143. 上文已提及的第59条也有了变动,它规定雇用组织在尊重人的条件下,不仅允许体现个人价值,而且允许协调职业活动与家庭活动。最后,第68条使母亲和父亲有权为了孩子的最佳利益和家庭的需要充分享受休假。
144. 关于欧洲联盟法律,葡萄牙除了参与《1996年至2000年欧洲男女机会均等第四个中期行动计划》外,还超额执行了该计划作出的种种指示。
145. 除了重新拟订男女机会均等的宪法原则外,还采取了不仅限于立法的几项不同的措施,以确保在工作的权利、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等方面,尊重上述原则。
146. 为促进应用关于就业、劳动和职业培训机会均等问题的法律,1979年设立了工作与就业机会均等委员会,它是一个有三个不同实体参与工作的实体。目前,该委员会接受劳动和声援部的指导,监测关于解雇孕妇、有小孩子或哺乳婴儿的妇女的情况,以及批准修改立法的建议,或批准采取有关就业工作场所和职业培训平等权利的新措施的建议。
147. 除了出版特别关于侵犯男女在工作场所的尊严的研究报告之外,该委员会还披露有关性侵犯情况的资料,以便有可能防止性侵犯,并使受害者了解她们的权利。工作与就业机会均等委员会进行的增进知识和有助于发展的行动,将公众和某些特定的战略性团体作为目标,即社会谈判者、企业家、工会工作者、为企业和财团服务的立法者、人力资源技术人员、公共行政公务员和官员、地方法官、律师、教师和市政实体。
148. 也是在关于工作场所和像样的工作条件方面所享有的平等待遇权利,9月13日第105/97号法律旨在适用此项权利,并确保其实施。
149. 上述法律对于公营部门和私营部门均是适用的,除了确定间接歧视的概念外,它确定了歧视性做法可能存在于男女人数比例的极不相称的情况。
150. 尽管赋予在一实体积极活动的工人工会以法定权利,而该实体正在违犯平等待遇的权利,在任何证明存在歧视性做法的诉讼中,不管是工人还是候选人在行使诉讼权利时,雇主必须证明在性别方面所存在的任何做法、标准或歧视性措施。
151. 依照法律,性别方面的任何直接的或间接的歧视性做法,均构成一种侵犯行为,应处以最低5倍至最高10倍于每月所得薪资的罚金,不排除适用法律规定的另一项制裁,如果再发生侵犯行为,除了最低和最高限额的罚金外,罚金数额加倍,实施附加制裁,对雇主进行司法谴责,令其支付正式出版物——法律公告摘录的费用,在全国读者最多的报刊之一上宣布存在歧视性做法。像此类案例,雇主也必须在其经营的工作场所发布正式通知。
152. 所有的裁决将送交劳动与就业平等委员会,由它安排登记,它也将向正式提出请求,且已接受对物管辖权的法官提供登记册的任何情况。此项法律规定政府有责任在适当时组织和公布必要的统计数字。
153. 全球机会均等计划提出了关于这一问题的几项措施,值得注意的一些措施是:
(a) 将与性别和机会均等问题有关的专题列入教师培训和进修课程;
(b) 在劳动和声援部进行的关于不同措施影响的研究报告中考虑到与性别有关的问题;
(c) 在欧洲共同体支助委员会现有规章中提出旨在实现机会均等的具体措施;
(d) 通过劳动与就业平等委员会,以及通过劳工总检查署(其工作人员为此接受专门培训)的干预,加强对机会均等立法的监督和实施;
(e) 在劳动与就业平等委员会内设立观察所,以密切注视平等问题,以及旨在促使雇用实体关注并鼓励它们采取积极措施的集体劳动管理的手段;
(f) 散发载有确保在所有公共行政机关工作机会均等的建议的文件,并在该部门提名范围内确保配偶享有同样的工作机会;
(g) 鼓励企业采取积极的行动措施,诸如与长期失业的妇女订立合同,使妇女加入在人数上妇女可能居少数的新的职业领域;
(h) 向女企业家的主动行动推广和传播具有财政和技术性质的特定支助方案;
(i) 在管理由欧洲社会基金资助的计划方面,对支助实现这些目标的行动引入津贴或额外财政津贴的办法;
(j) 鼓励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参与,设立儿童、老人和残疾人护理机构;
(k) 不仅鼓励社会关注委员会的社会伙伴,而且鼓励企业推动协调职业生活和个人生活的措施,即采取新的安排工作时间的方法,目的在于使工作时间表具有灵活性;
(l) 设立家务工作问题司法委员会,以便采取承认该项工作的劳动价值的措施,其中包括税收和社会保障计划。
154. 1996年-1999年的战略审议协议也把机会均等作为一项目标,其中包括政府和社会伙伴的参与。
155. 不仅在实施现有的立法,而且在实施关于男女机会均等问题的国际协定的时候,还推行了与就业、劳动和培训有关的几项积极措施。在这一组积极措施中,值得一提的是下列几项措施:
(a) 在妇女人数占劣势的职业或领域里每雇用一名妇女则提供20%的补充奖金,以资鼓励;
(b) 公共支助计划在下列范围内提供20%的额外津贴:地方就业主动行动,保护文化遗产,创建自营职业,为失业者提供自营职业,公司合股经营的股份至少50%属于工人,这些工人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
(c) 在妇女人数居劣势的职业雇用妇女的企业中,将培训/就业计划合为一体的实体可免缴培训费用;
(d) 采用机会均等原则作为选择由欧洲社会基金共同资助的职业培训计划的标准;
(e) 在第二欧洲支助委员会的范围内采取了包括平等原则的措施:向保证妇女参与非传统领域的企业提供财政支援;向拟订计划在实现机会均等方面起表率作用的企业提供绩效奖金;以及向证明有子女或成人需要其照顾,而因参加培训计划不得不请其他人代为照看的职工授予培训奖学金。
156. 5月6日部长会议第59/98号决议批准了国家就业计划。该计划有四个重点。一、可雇用性;二、企业家精神;三、适应性;四、机会均等。在工作、就业和职业培训各级采取了措施和行动,以实现促进横向和一体化的男女平等的目标,这些积极的行动措施必须在上文提及的前三个重点中加以考虑。因此,在关于机会均等,旨在为消除男女间歧视,考虑协调职业生活与家庭生活,以及重新参与职业生活的第四个重点的范围内,考虑采取以下新的手段:
关于消除男女间的歧视:
(a) 设立一个机会均等局,首先为战略群体设计单元教程、教学法和革新教材;
(b) 将机会均等的单元课程列入由就业与职业培训中心开展的公共培训之中;
(c) 设立机会均等问题调查团体,并使其投入运作,其中包括集体工作管理手段;
(d) 向在机会均等领域采取突出政策的企业颁奖。
关于协调职业生活与家庭生活:
(e) 优先考虑寻求为提高家庭生活和妇女生活质量提供服务的活动,特别是与发展业余时间活动中心有关的活动,该中心可在学生的监护人无法监管他们时为其提供咨询服务;
(f) 父母产假的规章保证配偶双方在工作方面的平等权利与机会均等;
(g) 鼓励拟订诸如保护母权和父权,以及在协调职业生活与家庭生活方面的积极活动这样的领域中的良好行为守则;
(h) 在有能力从事养家活动的范围内,通过初步和连续培训,向男女双方提供教育;
(i) 扩大学前网络;
最后,为实现便于重新参与职业生活的目标:
(j) 不仅为长期失业的人,也为长期中断工作后重新参与职业生活的人,设立其他的有关生命各个阶段的试验性培训中心;
(k) 向企业提供特殊支助,以促进在重新安置工人参与职业生活方面提供平等机会;
(l) 调整并加强积极措施;
(m) 设立旨在使最低工资受益人从事新的活动的支助基金。
157. 在执行和监督执行男女机会均等原则方面,我们要指出基于性别的歧视被视为犯法行为,劳工总检查署对此种罪行处以罚款。规定对于检查劳动、工作场所和初步培训级别方面机会均等的劳工检查员进行特别培训。葡萄牙法院认为违反劳动场所男女享受同等尊重的规则,构成受害方废止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
2. 社会保障
158. 11月11日第307/97号法令规定了男女平等待遇原则适用于社会保障补助,特别是适用于疾病、病残、老年、也包括提前退休、在职劳动事故、职业病、失业和维持家庭生活等社会保障补助。上述提及的补助适用于缴款,这种缴款指定用来支付由社会保障制度提供的付款,或用于替代前者,而不管参与这些制度是强制性的还是可以选择的。不执行该法令规定的付款,不消除职业制度中现存的歧视,应由地区社会保障中心处以1万至100万葡萄牙埃斯库多的罚款。
159. 还为实施关于支付死亡抚恤金特别裁定通过了重要的技术性和规范性措施,导致在这一领域全面重订法律,又作了几处改进,其中突出的是适用男女平等待遇原则。
160. 经7月31日第196/97号法令调整的6月9日第19-A/96号法律也值得关注,因为它设立了第一个裁定最低工资权利的委员会。尽管这项权利普遍适用,但从中获益的妇女人数将会相当多。
161. 提供的付款包括不应被课税的财政捐款,该笔款项严格按照社会一体化计划提供。享有此种捐款的权利属于在国家领土上合法居住的人,其收入,不管是个人收入,还是家庭中其他人的收入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家庭的概念包括:配偶,像配偶一样同居时间超过一年者,或未达法定年龄的亲属。
3. 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与保健
162. 与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与保健有关的国内立法在11月14日第441/91号法令中阐述,该法令载有关于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与保健的一组基本原则,旨在执行全面预防职业风险的计划,以确保职工有权在有保障,享受安全、卫生和健康保护的条件下工作。
163. 尽管该法令普遍适用,但该法令一旦适用于自营职业工人和公营部门和私营部门的受扶养的人,它将确保对某些危险特别敏感的职工群体、即孕妇采取强制性立法。
164. 在上文提及的两项法令以及与保护母权和父权有关的6月9日第17/95号法令规定的目标之后,又发布了6月26日第229/96号管理规则,规定工作场所为这类职工提供特别的安全和保健条件,还部分废除了3月13日第186/73号管理规则的处理规定。
165. 该管理规则规定了一份物理、生物和化学试剂的清单,以及可能产生特定危险的活动的清单,限制或禁止孕妇、哺乳期妇女和临产妇女参加这些活动。
166. 雇主必须对女职工遭受风险的性质、程度和时间作出评估,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遭受所提及的风险。雇主还应确保改变工作条件,委派职工从事与其状况和职业类别相应的其他工作,还应允许女职工在必要的期间内休假,以使其避免遭受危险。
167. 在此种情况下,女职工的一切权利保持不变,根据12月23日第333/95号法令的规定,女职工还享受相当于其工资65%的补助金。如女职工系中央、地区或地方行政机关的雇员,按照10月16日第194/96号法令的规定,其补助金金额应相当于雇员的全部工资。
168. 第17/95号法律也规定了与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从事夜间工作有关的特别措施。怀孕职工在生育前后112天内不上夜班,其中至少一半假期必须在预产期前享受。如果出示医生诊断意见,要求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不从事夜间工作,考虑到妇女的健康、未出生婴儿的状况或婴儿状况,这样的妇女也可不上夜班。
169. 在不从事夜班工作期间,应委派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从事相应的日间工作,如此种安排不可行,应准许她们休假,按照第333/95号和第194/96号法令,休假期间不得丧失任何权利和补助金。
170. 还是关于这些问题,值得提及的是7月4日的第197/96号和第198/96号管理规则,这些规则规定了钻井或无论地下还是地上采矿业的最低保健和安全义务,规定了确保孕妇和哺乳妇女在适当条件下的休息时间的具体规则。
第 11(2) 条
171. 国内立法禁止无正当理由解雇雇员。一雇员因违反《宪法》神圣规定的男女平等待遇原则而被解雇,不被认为是一种正当的理由。
172. 1995年6月9日,公布了第17/95号法律,对于4月5日有关保护母权和父权的第4/84号法律做了修正。依据该法律,解雇孕妇、哺乳妇女或待产妇被认为是无正当理由解雇。雇主有义务从法律上反驳这种做法。
173. 除此之外,依照《母权和父权保护法》第18条,雇主要合法地提出中止孕妇、哺乳妇女和待产妇的劳动合同,始终必须得到劳动和工作场所机会均等委员会的赞同。
174. 上述法律,除了延长产假时间外,还确保了对孕妇、哺乳妇女和待产妇的保护措施,规定了6周至2年的特许子女援助时期,以及禁止雇主在未事先取得工作和工作场所机会均等委员会赞同意见的情况下,解雇这些职工。
175. 委员会只有在得出结论,认为解雇不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怀孕情况引发的,因而解雇不成为歧视性措施后,才会发表赞同意见。
176. 在公布第17/95号法律之后,又公布了旨在规定保护母权和父权的新制度的几项法律文书。即12月23日关于私法领域内劳资关系的第333/95号法令和10月16日关于公共行政机关职工的第194/96号法令。
177. 第17/95号法律将产假期限延长至连续休假98天,其中60天必须在产后休假(可在产前或产后享受余下的全部或部分休假)。在因病情危险需要入医院治疗的情况下,产假可再增加60天。至少休14天产假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如果母亲有生理缺陷或心理障碍,父亲可以享有休产假的权利。在收养不足3岁的儿童时,收养父母有权利连续休假60天,以照料这个孩子。
178. 为所有法律目的,在计算职工的工龄、津贴/离婚扶养费以及补助金和食品津贴时,产假应作为实际劳动来看待。关于薪资支付,公共行政机关职工有权获得全薪,受个体劳动合同约束的职工有权得到由社会保障机构支付的相当于薪资的补助金。
179. 除此之外,最近公布的4月28日第18/98号法律,扩大了第4/84号法律规定的母权和父权的保护,修订了第17/95号法律,将产假期限延至连续休假120天,其中90天须在产后享受。新的法律规定多胎产妇在第一胎后的每个双胞胎的产假延长30天。
180. 同一法律修改了育儿假,现在生育第三个孩子后育儿假可延长至3年,在计算病残或老年退休金时予以计入。按照该法律,也责成雇主寻找解决办法,以便对休育儿假后重返工作的职工进行职业培训。
181. 将逐步实施该法律,在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特许休产假110天,由2000年1月起,产假延至120天。
182. 12月23日第333/95号法令规定使社会保障制度适应新修订的法律,值得提及的是为因接触制剂、加工过程、工作条件和从事夜间劳动而可能对职工或子女健康造成损害的孕妇、哺乳妇女和待产妇设立补助金,以及为援助受益人的病残子女设立补助金。
183. 在向不足10岁的患病子女提供援助补助金的情况下,不再要求父母中一人行使专属父母的权利,允许单亲家庭和收养家庭也可获得此项补助金。
184. 9月13日第102/97号法律给予父母有特别假期,以帮助残疾人和慢性病患者,并规定向行使此项权利的父母提供补助金。
185. 地区社会保障中心、私人社会声援机构和社会支助组织在工作期间,提供了有关照看儿童的服务、保姆服务、家庭托儿所、幼儿园以及业余时间娱乐活动中心等服务。支付利用此种服务的费用应根据家庭收入来估算,不过,在证明经济贫困的情况下,可不必付费。
186. 妇女平等与权利委员会针对妇女开展了一些项目和特定行动。1993年至1995年,妇女平等与权利委员会实施了题为Bem me Quer的项目,并将其纳入欧洲共同体的就业与人力资源项目。该项目设立5个区域政府的支助服务机构,使妇女重新参与职业生活。
187. 这些服务机构称作妇女信息空间,其职能如下:
(a) 支助妇女:
(一) 确认个人身份及专业知识,确定她们的兴趣,将获取的能力应用于职业;
(二) 寻找适合她们个人情况的职业培训;
(三) 求职;
(四) 就开展自营职业活动,以及从事其他的经济活动阐明情况并提供咨询意见;
(b) 促使地方和区域两级的公营和私营实体日益广泛参与并在它们之间进行合作,以便最好地开发可利用的资源,以利妇女重新参与“正式”工作和(或)创收工作,促进她们日益广泛参与地区和区域的发展;
(c) 提供有益的和教学方面的支持,以便帮助和支持由其他区域政府设立新的妇女信息空间。
188. 该项目设立了这些“空间”小组,使项目目标与其职能活动一体化,它确定了资源以及所涉及的每一有关的地方政府的发展战略,建立了与区域和地区实体的合作网,以采取共同行动,更好地激励妇女重新参与职业生活。它也提供有益的教学方面的支持,旨在促进其他区域政府建立新的空间。
189. 除了大量未出版的正式的和有益的材料外,该项目也在每个基础阶段参与编写妇女平等与权利委员会的新文集,称为《Bem me Quer》,专门发表旨在援助妇女重新参与职业生活,改善她们的职业状况,创建她们的事业的研究报告、有益的宣传教育材料。它是职业培训、就业和机会均等方面特别珍贵的一个文集。
190. 迄今为止,已出版的五个题目是根据实地工作经验编写的。还制作了音像制品《妇女信息空间》,目的是宣传那些作为妇女再就业以及在较分散一级存在这种安排的潜在支持者的公营和私营实体。
191. 妇女平等与权利委员会在1996年/1997年发起的Trampolim项目,也纳入了欧洲联盟的就业与人力资源开发的主动行动,其目的是向国家各自治区的地方政府,以及其他地方代理机构提供信息,并使它们注意到建立地方网络,以推动解决机会均等的问题,特别是妇女社会地位,以及她们在平等条件下为促进地区发展而进入劳动市场的问题。该项目与自治区的若干地方政府一起组织了研讨会,并在这些地区开始设立促进平等的机构。
192. 自1998年以来开展的Trampolim/Reda项目,也纳入了欧洲联盟的就业与人力资源开发的主动行动,项目的基本目标是在地方一级建立全国促进平等顾问网络,以及支持妇女再就业的“信息中心”网络。妇女平等与权利委员会想通过此项目:
(a) 向地方政府提供信息,促使它们注意到:
(一) 在执行全国机会均等政策方面,它们必须实行机会均等并发挥决定性作用;
(二) 需要设立“妇女信息空间”,以利于促进男女平等获得参与劳动的机会,在妇女个人求职、谋求培训、或自营职业、或任何其他类型的经济活动以及日益参与地方发展的道路上,向她们提供支持;
(三) 在地方一级有效地执行机会均等的政策。
(b) 提出并检验各种方法以及各种教育材料:
(一) 设立、安排和管理“妇女信息空间”;
(二) 加强妇女在重新就业方面的能力,开展此类服务中特有的活动;
(三) 促使地方和地区一级公营和私营部门的社会和经济行为主体注意到机会均等,以及开展合作以寻求和执行更适合于妇女情况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四) 在地方一级负责实施机会均等原则(履行正当的职能)。
(c) 提高在支持妇女再就业领域工作的人员的技术能力,使此项职能职业化。
(d) 增加现有的全国“妇女信息空间”的数量,以提高其服务、活动以及战略的质量。
(e) 建立“全国妇女信息空间网”,确定平等问题的负责人,以便享经验与信息,提高对其活动范围内的妇女特定需要的反应能力,提高所采取的行动的质量,使他们能够与妇女平等与权利委员会有条不紊地合作,并与理事会一级的社会和经济代理人、即就业中心和企业合作,为实现机会均等而努力。
(f) 将该网络的行动纳入欧洲项目网,旨在促进劳动市场的男女机会均等,欧洲项目网包括5个国家(法国、西班牙、奥地利、希腊和意大利),该网允许:
(一) 转让和共同制订培训和工作的文书和方法;
(二) 欧洲联盟各成员国为相同目标工作的机构相互联合、联系与合作;
(三) 制订履行职能、提高服务质量的共同模式;
(四) 评估和宣传革新行动,分享经验和权限。
193. 该项目积极促成了平等委员会的设立,在该项目与旨在使机会均等原则融入委员会推行的政策和行动的几个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在该项目与设立“妇女信息区”的地方政府培训委员会之间制订的几项协定书中已提及它们,目的在于使它们能够开展这一领域的活动。
第 12 条
194. 葡萄牙不存在男女在取得包括计划生育服务在内的保健服务方面实现机会均等的任何障碍。在本报告审议期间,采取了几项措施。7月30日第90/97号法律变动了自愿中止怀孕的法定范围。依照目前的法律,如果由医生进行堕胎,由他或她监督,在正式医疗保健机构,或经此种机构正式确认的地点进行堕胎,以及按照医学知识和经验,经孕妇同意的堕胎,是不应受处罚的,如果
(a) 中止怀孕成为防止对孕妇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避免的死亡或严重损害风险的唯一形式;
(b) 中止怀孕为防止对孕妇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避免的死亡或严重损害风险的唯一形式,而且是在孕期头12周内进行;
(c) 有科学证据表明未出生儿患有不治之症或先天性畸形,在孕期头24周内中止怀孕(依照法律手段,经探测自动记录仪或任何其他适当方法证实,除中止未出生儿怀孕是不可实行的情况外,可以在任何时间中止怀孕);
(d) 怀孕是由违背自由意志和性自决的罪行造成的,在怀孕后头16周内中止怀孕。
195. 关于母权和父权保护的7月9日第17/95号法律和4月28日第18/98号法律以及第5411/97号公文规定,建立全国残疾人产前诊断先天性畸型的网络。有产先天性畸型儿风险的所有夫妇免费接受产前诊断。也采取了措施,提供孕前信息,以减少同怀孕有关的医疗风险,并减少不接受产前咨询的孕妇数目。
196. 卫生部正在认真推动实施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现行立法。其《1998年至2002年保健战略》规定了利用避孕药具和减少少女怀孕方面的明确目标。
197. 在《1998年至2002年保健战略》的范围内,妇女平等与权利委员会签署了一项合作议定书,意在培训保健专业人员,以查明妇女和少女暴力受害者,以及遭受性虐待的少女受害者,并向她们提供支助和咨询。
198. 地区保健指导与计划生育协会签署了议定书,精心编写针对少男少女、父母和教师的性教育/信息方面的有益材料。此外,卫生部正在筹备编辑关于葡萄牙妇女与保健的出版物。
第 13 条
199. 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准许男女平等领取一般制度和非征税制度提供的全部家庭津贴。根据一般制度,补贴的提供范围是:
(a) 疾病—在病假为1095天的最长期限内,通常支付现金补助,数额为标准薪资的65%;
(b) 产假—在产假68天内支付数额为标准薪资100%的现金补助;
(c) 失业—提供失业补助(标准薪资的65%)、失业社会补助(数额依受益人家庭的大小而变动);
(d) 家庭责任—向子女和青年男女提供家庭补助,为参加特殊教育提供补助,提供终生每月补助,援助第三人的补助和丧葬补助;
(e) 病残—无能力工作的病残养老金;
(f) 老龄—向达到法定最低年龄的受益人提供养老金;病残养老金和养老金,以及为援助第三人提供的补助金可以增加。如9月23日第329/93号法令规定的那样,男女的最高退休年龄为65岁,并规定6年的过渡期,以逐步采取每年增加六个月的措施;
(g) 死亡—遗属抚恤金(援助第三人的援助补助金可以增加)和丧葬补助金;
(h) 职业病—对因与工业有关的疾病所导致的暂时性或永久性无能力提供补偿和养恤金。
200. 非缴款制度涉及国民,在某些情况下,涉及难民、外国居民和经济上困难的无国籍的人,这些人无法纳入一般制度的范围。在非缴款制度下规定的方法包括下列形式和缴款:
(a) 儿童和青少年男女的家庭补助;
(b) 接受特殊教育的补助;
(c) 孤儿养恤金;
(d) 病残和老年人的社会养老金;
(e) 援助第三人的补助;
(f) 社会设备。
201. 中央、地区和地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享有具有类似适用范围的自主社会保护制度。此外,关于家庭福利,经7月31日第196/97号法令调整的7月29日第19-A/196号法律规定了所得最低收入。
202. 按照法律观点,妇女在取得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金融信贷方面,不存在任何法律、体制和行政障碍。不过,没有评估在此方面存在男女差别待遇的任何统计资料。
203. 全球机会均等计划第8点考虑到了推动男女在体育政策方面的平等。尽管在过去的几年里人们目睹了女性日益广泛参与体育运动,而且女性参加国家和国际体育竞赛项目的可能性日益增加,但是这个趋势并不表明女性在决策方面的代表权有了增加。
204. 妇女的代表名额显然不足,在较高级别的管理职位、体育运动会的组织、体育训练和裁判方面,妇女的代表名额尤其不足。面对这种情况,重要的是要考虑到在国家和国际一级取得的成果,制订体育政策方面平等待遇的国家计划。
205. 为努力促进男女在体育的各个级别上,在所有的职能和权限范围内的机会均等,最近的国际文书,在世界范围内被视为基本文件的是《布赖顿宣言》(1994年)。在政府一级,作为欧洲联盟的一个成员国的葡萄牙赞同《布赖顿宣言》的原则,宣言文本是欧洲联盟第八次体育部长会议于1995年在里斯本通过的。
206. 葡萄牙也与欧洲联盟就这一项目积极合作,它举办了关于体育运动对民主社会的贡献的研讨会(里斯本,1996年),该研讨会涉及妇女参与体育比赛的问题。
207. 在非政府一级,葡萄牙关于该问题采取的第一个主动行动是1996年11月在里斯本组织召开了关于“妇女和体育”的会议,该会议是由妇女民主运动(非政府组织)和里斯本市政府的体育部组织的,欧洲妇女支助小组参加了会议。
208. 该次会议批准了《布赖顿宣言》,它向政府、体育运动组织(体育联合会,奥林匹克委员会和联合会)、妇女非政府组织以及大学发布了公告,要求成立一个自主的组织完善的机构。此次会议之后,1998年2月6日成立了葡萄牙妇女与体育运动联合会,该联合会的目标是促进妇女平等参与各职能级别和权限范围的体育运动。
第 14 条
209. 尽管葡萄牙的农业部门在整个经济中不再举足轻重,但是在该领域工作的妇女仍为女性劳动力的重要部分(1997年为15.8%),农业部门是女性参与程度最高的部门(1997年为53.4%)。关于她们的状况,81.2%为自营职业工人,设有雇员;8%为家庭成员工作,9.5%为雇员,另有1.1%的自营职业者雇用别人为她们工作。
210. 在本报告审议时期内采取的立法措施如下:
(a) 10月30日第339/90号法令建立了经承认的家庭农业企业,它使从事农业的家庭劳动概念合法化,它承认不仅从事体力劳动或合作从事行政事务亲属的权利,而且也承认时至今日尚未受到保护的从事生产管理工作的亲属的权利;
(b) 第53/97号法令确定适用培训与教育的措施。它优先考虑推行机会均等政策的目标即促进妇女进入新职业活动领域的候选人;
(c) 第10271/97号公文批准了该项措施适用的规则,责成培训实体执行在劳动或工作场所不在男女之间进行歧视的立法,还规定基于平等权利的原则向她们提供财务援助;
这两项措施有助于确定技术和社会权限,推动妇女更广泛地参与农村和农业发展进程,以及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211. 第195/98号行政管理规则规定向替代服务提供援助,它认为这些援助能确保创造条件,使得企业家、配偶和长期工作人员在生病、事故、产假、职业培训和休假的情况下,由从事农业活动的人提供暂时替代服务。
212. 葡萄牙妇女农业工人协会是一个非政府组织,它继续通过下列活动,促进妇女农业工人的发展;
(a) 预防农业职业危险的项目——“Rosa e Acacio”,旨在保护在农业部门工作的儿童;
(b) 妇女参与农村和农业领域的决策程序––––一项关于分两个阶段实施促进农业旅游的研究报告;
(一) 从事农业旅游的专业资格;
(二) 完成对教员培训的培训单元教程;
(c) 南部欧洲妇女农业工人专业能力的现状与未来前景;
(d) 妇女农业工人;
(e) 联系边远地区妇女的项目;
(f) 农村地区妇女的自营职业;
(g) 关于农村地区妇女获得教育和职业培训问题的良好做法的指南;
(h) 妇女参与农业经济复苏和多样化––––一项研究报告;
(i) 农村农业领域的老年人;
213. 葡萄牙妇女农业工人协会也向其会员提供全面咨询。该协会促成了下列研讨会:
(a) 家庭、妇女和志愿工作,对农村地区发展的贡献;
(b) 对妇女农业工人进行非正式教育和连续培训;
(c) 妇女与志愿工作:普通民众负责任地参与地方发展。
214. 葡萄牙妇女农业工人协会也促使妇女农业工人定期聚会,交流经验,编辑出版了《月度通讯》,宣传小册子、以及广播电台和电视节目。
第 15 条
215. 《葡萄牙宪法》和葡萄牙法律规定,除服兵役外,男女无例外地在法律面前地位平等。然而实际上,在诸如劳动和工作,参与家庭生活和政治生活这样的领域,依然存在着违反此项准则的情况。
第 16 条
216. 《葡萄牙宪法》和葡萄牙法律规定,在法律面前,男女无例外地在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地位平等。然而,在实际上存在着对妇女的成见、社会上的陈规定型看法,以及继续存在着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缺乏保护妇女、大大改善妇女在家庭和婚姻中的状况的适当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