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答复的评估

答复/行动的满意度

A

答复基本满意

答复/行动的部分满意度

B1

已采取实质性行动,但需提供补充资料

B2

已采取初步行动,但需提供补充资料并采取措施

答复/行动的不满意度

C1

已收到答复,但采取的行动未落实建议

C2

已收到答复,但答复与建议无关

未与委员会合作

D1

截止日期前未收到答复,或未就报告中的具体问题作出答复

D2

经 ( 多次 ) 提醒仍未作出答复

所采取的措施与委员会的建议相悖

E

答复显示所采取的措施与委员会的建议相悖

第一〇五届会议(2012年7月)

亚美尼亚

结论性意见:

CCPR/C/ARM/CO/2,2012年7月25日

后续行动段落

第12、14和21段

第一次答复

2013年8月8日收到

委员会评价:

需要就第12段[C1]、第14段[C1]和第21段[C1]提供补充资料

第 二 次答复:

2015年6月16日收到

委员会评价:

需要就第12段[C2]、第14段[C2]和第21段[B1]提供补充资料

第12条:缔约国应制定切实有效的调查程序,确保追究经查明对2008年3月1日事件中过度使用武力负有责任的执法人员,包括指挥人员的责任,并对他们进行适当处罚。缔约国还应保证过度使用武力行为受害者得到适当赔偿,并得到适当医疗和心理康复服务。

后续行动问题:

[C1]:缔约国提到了委员会关于亚美尼亚结论性意见通过很久之前所做的调查,但没有提及结论性意见通过之后采取的任何措施。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说明赔偿受害者和向他们提供适当医疗和心理康复服务的措施。需要进一步说明:

(a) 亚美尼亚结论性意见2012年7月25日通过后采取的措施;

(b) 对2008年3月1日事件中过度使用武力责任者的处罚;

(c) 保证2008年3月1日事件受害者得到适当赔偿及获得适当医疗和心理康复服务的措施。

缔约国答复概要:

对2008年3月事件中死亡的10人和受伤的3人逐案作了处理。

对4名警察提起了刑事诉讼,并认定犯有过度使用武力罪,但之后给予特赦。

非政府组织信息:

赫尔辛基公民大会瓦纳佐尔办事处,并得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中心的支持:

特别调查组称,自2011年12月报告公布以来一直在进行调查,但没有向公众发布任何进一步报告。政府也没有向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任何赔偿或援助。

委员会评价:

[C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及委员会结论性意见通过后采取的任何措施,也没有提及保证2008年3月1日事件受害者得到适当补偿,包括赔偿及适当医疗和心理康复服务的措施。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第14段:缔约国应建立一个独立系统,接受和处理所有剥夺自由场所酷刑或虐待行为投诉;还应当确保对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行为进行起诉,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罚。

后续行动问题:

[C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行动,建立一个独立机制,接受和处理所有剥夺自由场酷刑或虐待行为投诉,但认为它的建议尚未落实。它要求缔约国说明这一机制预期何时建立。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缔约国答复概要:

“修正和补充《亚美尼亚共和国刑法》”的法律草案(2011年发布)中的酷刑定义符合《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缔约国重复它在以前后续行动报告中提供的信息,即《国家人权保护战略的行动计划》设想建立一个独立机制,接受和处理所有剥夺自由场酷刑或虐待行为的投诉。

缔约国也提到特别调查处(CCPR/C/ARM/Q/2/Add.1,第43页)可以对与立法、行政和司法官员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合谋犯下的罪行进行调查。特别调查处设有专门负责调查酷刑和反人类罪的机构。

非政府组织信息:

自2014年1月以来没有看到显着变化。

委员会评价:

[C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说明建立独立机制,接受和处理监禁场所酷刑和虐待行为投诉的情况。需要进一步说明通过修正和补充《亚美尼亚刑法》的法律草案取得的任何进展。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第21段:缔约国应修订国内法律,确保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并考虑在法官合议机制之外建立一个负责法官任命和晋升以及实施纪律惩戒条例的独立机构。

后续行动问题:

[C1]:委员会欢迎《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和司法改革战略计划(2012-2016)》,但认为采取的行动没有落实委员会关于修订国内法律,确保司法机构独立的建议。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缔约国答复概要:

2014年7月,“修订和补充《亚美尼亚共和国刑法》的法律”生效,规定对进入司法机构的人员进行刑事、民事和行政领域的笔头考试,还对考试合格者进行心理测试。法律还建立了对法官活动进行常规和定量评估的体系。

法律还试图确保司法机关在法官受到纪律处分问题上保持独立性。

非政府组织信息:

政府在这方面没有取得任何进展。

委员会评价:

[B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司法法典》修正案和采取措施加强司法机构独立性,使其不受行政和立法部门干预。还需要说明 :

(a) 建立负责法官任命和晋升的独立机构的进一步措施;

(b) 行政和立法机构在法官任命和晋升中的目前作用;

(c) 对已通过笔试考生进行心理测试的目的、标准和程序;

(d) 对《刑法》修正案质量和影响的内部或外部评估结果。

建议采取的行动:致信转达委员会的分析意见。

下次定期报告:2016年7月27日

肯尼亚

结论性意见:

CCPR/C/KEN/CO/3 , 2012 年 7 月 25 日

后续行动段落

第 6 、 13 和 16 段

第一次答复

2015 年 2 月 9 日收到

委员会评价

需要就第 6 段 [B2] 、第 13 段 [C1] 和第 16 段 [B2][C2][B2][C2] 提供补充资料

第6段: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增加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参与,必要时采取适当的临时特别措施执行《公约》规定。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优先考虑实施新《宪法》宣布的“三分之二”规定。此外,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妇女在私营部门中代表性的分类统计数据。

缔约国答复概要:

肯尼亚努力促进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平等参与。然而,妇女代表性仍然不足。在 2013 年第 147 号呈请书中,法院要求政府制定这方面政策,提高妇女在政治进程中的参与度。

宪法规定“公共选举机构同性成员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二”,但这一规定如何实施尚不明确。在根据宪法举行的第一次大选中没有实现男女平等。对此,最高法院认为,这项规定的落实将是渐进的,下令在 2015 年 8 月 27 日前设立相关机构。司法部长成立了一个工作组,研究如何实现这一目标。

2013 年大选后,政府成立了 18 个部。有 6 名妇女被任命为内阁成员。

国家性别平等宪法委员会正在对私营部门执行“三分之二”规定的情况进行调查。结果将列入下次定期报告。

非政府组织信息 :

独立法医小组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中心:

由于为女性保留了席位,女性在 2013 年大选中的作用略好于 2007 年大选。

2013 年参选的一些妇女遭遇暴力。

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

国家没有表现出足够决心来实施“三分之二”规定。需要在私营部门作更多工作。

委员会评价 :

[B2] :委员会欢迎妇女担任政府重要职务,也欢迎国家性别平等宪法委员会调查私营部门执行“三分之二”规定的情况,希望缔约国在下次定期中列入全面数据。它感到遗憾的是,“三分之二”规定没有全面落实,妇女在公共部门的代表性仍然不足。需要进一步说明努力增加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参与的措施,包括司法部长设立工作组以全面执行《宪法》第 81 条 b 款的进展情况。还请回应妇女在 2013 年大选中遭遇暴力的指控

第13段: 缔约国应尽速处理 2007 年选举后发生的所有暴力案件,确保对所有侵犯人权指控彻底调查,对受害者给予适当赔偿。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保充分落实选举后暴力行为调查委员会的建议 ( Waki 调查 ) 。

缔约国答复概要 :

检察长成立了一个跨部门工作组,对正在调查和有待法院审理的选举后各地发生的暴力事件进行一次全国性审计。在 6443 起案件中,判处有罪案件 191 起,正在调查案件 61 起。

缔约国概括介绍了选举后暴力行为调查委员会建议的落实情况。

非政府组织信息 :

独立法医小组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中心:

关于暴力案件的调查和起诉,所做甚少。 2014 年 2 月,检察长称,由于缺乏证据, 4000 起选举后暴力案件无一被起诉。有 4 起案件仍有待法院审理。

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

在所审查的 8000 多起选举后暴力案件中,只有 2% 被判有罪,即使被判有罪,也没有给予受害者赔偿。

委员会评价 :

[C1]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现有数据表明,只有少数案件被起诉,被判有罪案件少之又少。它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彻底调查所有选举后暴力案件,给予受害者适当赔偿。需要进一步说明 2012 年 7 月 25 日以来为落实委员会建议采取的措施。缔约国还应提供最新统计数据,说明 2012 年 7 月以来有待法院审理案件数、定罪案件数和无罪判决案件数。还需要说明建立高等法院国际犯罪庭,以“审判尚未交付海牙“的犯罪嫌疑人的倡议。

第16段:缔约国应采取紧急措施解决拘留中心和监狱过分拥挤问题,包括加紧采取替代惩治的措施,如假释和社区服务。缔约国还应确保有效地调查酷刑和虐待行为指控,起诉被指控的施暴者,如果罪名成立,给予相应处罚,并向受害者提供适当赔偿。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保执法人员继续接受有关禁止酷刑的虐待的培训,并将1999年《 有效调查和记录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 人格待遇或处罚的原则》 (《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纳入所有执法人员的培训方案。缔约国应确保《禁止酷刑法》中的酷刑定义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一条相一致。

缔约国答复概要 :

《被剥夺自由者权利法》预计 2014 年 8 月前颁布。该法案规定被拘留者享有人道待遇,执行国际人权文书的规定。

对轻罪犯更多使用社会服务指令,以缓解监狱拥挤问题。

2012 年成立的独立警务监督局(见 CCPR/C/KEN/Q/3/Add.1 ,第 85 页),如果有理由认为案件调查一再拖延或明显不合理,可以接手调查内部事务处已在调查的案件。

《伊斯坦布尔议定书》被列入警察培训课程。

2014 《禁止酷刑法》中的酷刑定义与《公约》完全一致。该法案正在接受利益相关者的审查。

非政府组织信息 :

独立法医小组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中心:

2013 年总统特赦释放了 4000 多名在押犯,监狱过度拥挤情况稍有好转。

2013 年和 2014 年,独立法医小组记录了 278 起国家工作人员实施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案件。虽然法律禁止警察实施酷刑,对实施酷刑可判 25 年徒刑,但警察无一依据这一规定受到处罚。 2014 年 6 月,内阁国内安全局承认,国家拖欠酷刑受害者约 240 万美元赔偿金,而且没有安排预算支付这一款项。

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

替代措施的使用略有增加。

监狱设施需要改善。

颁布《禁止酷刑法》没有任何进展。

委员会评价 :

[B2] :关于拘留中心人满为患问题,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包括更多使用非拘留措施,以及 2013 年总统特赦释放了 4000 多人。需要进一步说明如何保证系统使用替代监禁办法、准予替代监禁办法的资格标准、过去三年拘留中心囚犯人数统计(按场所和收容能力分列)。还请说明 2014 年《被剥夺自由者权利法》是否获得通过。

[C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独立警务监督局,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说明对酷刑和虐待指控进行调查和起诉的情况。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非政府组织在提供的信息中说,尽管有 200 多起国家官员实施酷刑或虐待的投诉,而且法律禁止酷刑,最高可判 25 年监禁,但警察无一依据这一规定受到处罚。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虽然内阁国内安全局承认仍拖欠酷刑受害者约 240 万美元赔偿金,但没有安排预算支付这一款项。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说明独立警务监督局工作的效果,包括从内部事务处接手的案件调查数和调查结果。委员 会重申其建议。

[B2] :委员会欢迎将《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纳入警察培训课程。它要求缔约国说明 2012 年 7 月以来已举办或计划举办的培训次数、时间和长度、参加培训人数(或预期培训人数)、《 伊斯坦布 尔议定书》是否纳入所有培训课程,以及这些培训的效果。

[B2]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说明 2014 年《禁止酷刑法》的进展和执行情况以及所载的酷刑定义。

建议采取的行动 :致信告知缔约国后续行动程序已终止。索要的资料应列入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

下次定期报告 : 2015 年 7 月 27 日

第一〇七届会议(2013年3月)

巴拉圭

结论性意见:

CCPR/C/PRY/CO/3,2013年3月26日

后续行动段落

第8、14和23段

第一次答复

2014年5月10日收到

委员会评价

需要就第8段[C1][C1][C1]、第14段[C2]和第23段[B2]提供补充资料

第 二 次答复:

2015年4月14日收到

委员会评价:

需要就第8段[C1][C1][B1]、第14段[C2]和第23段[C1]提供补充资料

第8段:缔约国应确保对真相与正义委员会记录的所有严重侵犯人权案件进行充分调查,对所有责任者进行审判,并给予适当处罚。缔约国还应确保所有受害者及其家属,包括酷刑以及身体不留痕迹的心理酷刑受害者及其家属迅速、公正得到赔偿。最后,缔约国应尽速考虑在预算中列入在调查强迫失踪案件中继续搜寻和辨认尸骸所需要的资源。

后续行动问题:

(a)[C1]:关于对真相与正义委员会记录的所有严重侵犯人权案件进行调查问题,需要进一步说明:

(一)独裁统治时期发生的侵犯人权司法案件的进展情况;

(二)最高法院人权局收到2013年之前审理的司法案件的最新资料后采取的行动(见缔约国后续行动报告)。

(b)[C1]:关于受害者的赔偿和补偿问题,需要进一步说明:

(一)司法部长发布的给予赔偿的新标准;

(二)第234/2013号决议规定的对索赔作出决定的内部期限。

(c)[C1]:关于在调查强迫失踪案件中继续搜寻和辩认尸骸所需要的资源,请进一步说明对“调查、搜寻和辨认被拘留者、失踪者和被法外处决者国家小组(ENABI)和监察专员办公室(真理、正义和赔偿机构)的拨款。

缔约国答复概要:

(a)(一):检察院人权局正在分析监察专员办公室提交的文件,并将失踪人员档案进行分类,以确定已得到调查的案件。

特别调查组正在调查97起案件。

(a)(二):缔约国提到了司法博物馆、文献中心和捍卫人权档案馆(见CCPR/C/PRY/3,第9段)。博物馆将于2015年开馆。还计划与赔偿和历史记忆委员会签订司法合作协议,以支持对1954年至1989年间失踪者尸骸的发掘和辩认工作。

(b)(一):司法部还没有颁布给予赔偿的标准。

(b)(二):根据第838/1996号法令设定的30天期限,需要21天处理一起索赔。

(c):自2006年以来,ENABI发现了29具尸骸,目前由检察官负责处理。在20多个地点进行搜寻。

为了开始29具尸骸的辨认工作,与刑事和社会科学比较研究所签署了二份协议,并为这一项目拨款75,000美元。研究所将聘请阿根廷法医人类学小组进行辩认工作。这笔项目拨款是四年前阿根廷法医人类学小组提出的预算总额的50%。

委员会评价:

(a)[C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包括检察院人权局对失踪者档案进行分类。需要进一步说明:

(一)独裁统治时期发生的侵犯人权司法案件在巴拉圭结论性意见2013年3月26日通过以后取得的进展;

(二)最高法院人权局所分析的案件数以及失踪者档案分类的结果;

(三)1954年至1989年期间发生的侵犯人权案件起诉件数,包括2013年3月26日以后起诉件数以及起诉结果;

(四)与赔偿和历史记忆委员会签订司法合作协议,以支持1954年至1989年期间失踪者的搜寻和尸骸发掘及辨认的情况。

(b)[C1]:需要进一步说明对受害者的所有赔偿和补偿,包括2013年3月26日以来的所有这类措施,以及已得到赔偿的受害者人数和赔偿金额。

(c)[B1]:委员会欢迎总统令批准了对辨认ENABI所发现尸骸的拨款。需要进一步说明辩认工作进展以及如何解决所需预算的另外50%。

第14段:委员会应评估和审查街坊监督委员会的运作,调查、起诉和惩治其成员涉嫌犯下的任何刑事罪行,并向受害者提供适当赔偿。

后续行动问题:

[C2]:自审查缔约国报告以来,似乎没有采取任何新措施。委员会建议尚未落实,仍须采取行动。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提到了它在以前后续行动报告中已提供的信息。

委员会评价:

[C2]:自审查缔约国报告以来,似乎没有采取任何新措施。委员会的建议尚未落实,仍须采取行动。请进一步说明过去三年街坊监督委员会涉嫌侵犯人权的投诉件数,以及对这些投诉的所有调查情况。

第23段:缔约国应立即对2012年6月15日警察在库鲁瓜提市(Curuguaty)突袭行动中打死17人事件进行独立公正调查。还应该对受害者举报的相关事件,特别酷刑、任意拘留、法外处决和可能违反正当程序的问题,包括一名青年人被定罪和两名临产孕妇遭审前拘留等,进行独立公正调查。

后续行动问题:

[B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对警察在库鲁瓜提市突袭行动提起刑事诉讼,但需要进一步说明调查和刑事诉讼的进展。还需要进一步说明对两名临产孕妇的审前拘留问题。

缔约国答复概要:

检察官认为,警察在2012年6月15日事件中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诉讼目前处于口头和公开审理阶段。仍在对警察在这一事件中涉嫌实施酷刑进行调查。

关于审前拘留两名临产孕妇,2013年3月开始拘留已改为软禁。

委员会评价:

[C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介绍了库鲁瓜提市(Curuguaty)警察突袭行动的刑事诉讼情况,但需要进一步说明:

(一)目前处于口头和公开审理阶段的刑事诉讼进展情况,尤其是被起诉人数、所犯罪行和诉讼结果;

(二)对警察在2012年6月15日事件中实施酷刑指控的调查进展情况。

建议采取的行动:致信转达委员会的分析意见。

下次定期报告:2017年3月30日。

第一〇八届会议(2013年7月)

阿尔巴尼亚

结论性意见:

CCPR/C/ ALB /CO/ 2 , 201 3 年 7 月 2 4 日

后续行动段落

第 9 和 1 3 段

第一次答复

2015 年 7 月 13 日收到

委员会评价

需要就第 9 段 [C1][D1] 和第 13 段 [B1][B1][B2] 提供补充资料

第9段: 缔约国应加大力度结束 2011 年示威事件的调查,确保调查符合国际标准,将 凶犯 绳之以法,如罪名成立,给予适当惩治,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缔约国答复概要:

地拉那司法区法院曾就 2011 年 1 月三人死亡事件宣布,被控“在其他具体情形下犯有凶杀罪”的 3 名公民无罪。检方在 2013 年 9 月上诉中要求对其中两名被告判处“过失杀人”的较轻罪名,请求刑期一到三年。上诉仍在审理中。

目前在进行另一项刑事调查(刑事诉讼号 2011 年第 285 号),以查明对谋杀公民 A.N. 和打伤另外三名市民负有责任的人。地拉那司法区检察院也在对警方的任意行为进行刑事调查(从 2011 年开始)。

非政府组织信息:

RES Publica :

缔约国没有对 2011 年 1 月 21 日示威期间死亡事件进行有效的刑事调查。也没有调查高级别警官和政府官员是否对该事件负有任何责任。即使给予刑事处罚,处罚也极轻。

尽管 2015 年 1 月就四名受害者家属的赔偿问题与总理办公室举行了初步积极磋商,但后来却宣布没有达到解决办法,只给予受害者某些亲属一种特殊抚恤金。虽然 RES Publica 欢迎政府决定提供某种形式赔偿,但对抚恤金发放范围有限、数额低和法律地位不定(未来可能取消)表示关切。抚恤金迄今尚未发放。

委员会评价 :

[C1]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 2011 年 1 月示威期间死亡事件的调查仍在进行。需要进一步说明为提高调查效率、遵守国际标准以及最终将凶犯绳之以法和给予适当处罚采取的措施。

[D1]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及赔偿受害者措施。需要进一步说明赔偿受害者的措施,包括已商定给予受害者家属的抚恤金、谁有资格领取抚恤金、抚恤金数额和持续时间,以及抚恤金是否已经发放。

第13段: 缔约国应确保在边境和在国内 妥当 实施 初步甄别程序,以识别需要国际保护的个人并将他们移交庇护程序,不论他们是否以非正规方式入境。缔约国不应依据入境方式来拘留寻求庇护者。缔约国应改善过境收容设施的生活条件。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强调,它的立法规定与欧洲联盟现行法律相一致。强行遣送是逐案进行的。拘留在封闭中心是签发驱逐令后使用的最后手段。

被发出限制令的未成年人可拘留在专门的国家社会中心。如果符合儿童或其家人的最佳利益,未成年人可以与成人分开拘留在封闭中心。 2013 年,边境与移民局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联合对 120 名边境和移民官员举办了培训。

寻求庇护者不拘留在封闭中心,而是移交庇护主管机构处理。

改善过境中心基础设施的工程正在进行中。

边境与移民局制定了不符合或不再符合进入阿尔巴尼亚或在其境内停留或居住的条件的外国人管理程序准则草案。

委员会评价 :

[B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 2013 年与难民署合作举办培训,改进初步甄别程序的实施,以更好地识别和移交需要国际保护的个人,但令人遗憾的是没有说明 2013 年 3 月以来举办的培训次数。委员会希望了解 2013 年 3 月以来已举办和计划举办的培训次数、举办时间和长度、已接受或预期接受培训官员人数以及此种培训的影响。还需要进一步说明改进边境和国内实施初步甄别程序的措施,以确保需要国际保护的人得到认定并移交庇护程序,不论他们是否以非正规方式入境。

[B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寻求庇护者不拘留在封闭中心。它希望进一步 了解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限制对非正常入境者使用拘留手段,他们入境后不被自动拘留。需要进一步说明过去三年收容中心拘留的外国人人数(按性别和年龄分列),以及如何确保寻求庇护者不被单独挑出来予以拘留。

[B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改善过境收容设施的条件,希望进一步了解修缮这些设施的详情,包括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工程预计何时完成。

建议采取的行动 :致信转达委员会的分析意见。

下次定期报告: 2018 年 7 月 26 日

芬兰

结论性意见:

CCPR/C/FIN/CO/6,2013年7月24日

后续行动段落

第10、11和16段

第一次答复

2014年6月23日收到

委员会评价

需要就第10段[B2][C2]、第11段[C1][C1]和第16段[B2][B2]提供补充资料

第 二 次答复:

2015年5月1日收到

委员会评价:

需要就第10段[B1][C2]、第11段[C1][A]和第16段[C1][B2][A]提供补充资料

第10段:缔约国应尽可能利用其他办法替代拘留寻求庇护者和非正规移民。缔约国还应保证为移民管理目的的行政拘留经证明在特定情况下是合理的、必要的和相称的,并按照《公约》第六条要求进行定期评估和司法审查。缔约国应更加努力改善Metsälä拘留中心的生活条件。

后续行动问题:

(a)[B2]:关于修订外国人拘留法的项目,需要进一步说明委员会结论性意见2013年7月24日通过以来采取的步骤,特别是以下情况:

(一)通过这一法律的进展,包括新法律预期何时通过;

(二)法律中关于拘留替代措施的规定,包括成人拘留替代措施的规定;

(三)如何保证为移民管理目的的行政拘留经证明在特定情况下是合理的、必要的和相称的。

(b)[C2]:关于Metsälä拘留中心的生活条件,需要进一步说明过去三年拘留的非正规移民和寻求庇护者人数、拘留时间以及拘留中心收容能力。

缔约国答复概要:

(a) 拘留是最后手段。

由于Joutseno拘留所2014年投入使用,已不需要将外国人拘留在警察设施内。这一拘留所可容纳30人。

(a)(一) 《外国人法》和《被拘留和拘留中心内外国人待遇法》修正案已获议会接受。修正案禁止将儿童拘留在警察拘留设施和禁止拘留寻求庇护的无人陪伴儿童。

国家警察局将审查其管理指令,并为遵守新修正案作出必要修改。

(a)(二) (三) 2004年《外国人法》允许采取替代拘留的临时措施,包括报告义务、将旅行证件交警察或边境管制当局保管。在拘留外国人前,都要考虑使用替代措施。没有替代措施使用情况的全国统计数据。

2015年1月,内政部发起实行临时替代措施的项目,以减少未成年人、弱势群体和有家属外国人的拘留人数。法律修正案可望在2016年生效。

委员会评价:

(a)[B1]:委员会欢迎《被拘留和拘留中心内外国人待遇法》修正案,修正案禁止将儿童拘留在警察拘留设施和禁止拘留寻求庇护的无成人陪伴人。需要进一步说明:

(一)对寻求庇护者和非正规移民的拘留程序和情况作出的法律改革,除缔约国报告提到的情况外,还对拘留场所生活条件作出哪些其他改善;

(二)内政部推出的替代拘留项目的进展,包括所提出的改革;

(三)国家警察局审查其管理指令和为遵守修正案进行改革的进展。还需要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为移民管理目的的行政拘留,包括成年人拘留,经证明在特定情况下是合理的、必要的和相称的。

(b)[C2]:委员会欢迎新的Joutseno拘留所投入使用,已不需要将外国人拘留在警察设施。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说明过去三年Metsälä拘留中心拘留的非正规移民和寻求庇护者人数和拘留时间。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第11段: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提供所要求的资料,无论如何都应确保因刑事指控被逮捕的人在被捕后48小时内被带见法官,如果继续拘留,应从警方拘留中心移出。缔约国还应保障所有犯罪嫌疑人从被捕之时起便有权会见律师,不论所指控的犯罪性质如何。

后续行动问题:

(a)[C1]: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2014年1月1日生效的《强制措施法》改革措施没有执行委员会关于确保因刑事指控被逮捕的人在被捕后48小时内被带见法官的建议。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b)[C1]:关于获得法律援助权利,需要说明确保所有嫌疑人从被捕之时起便有权会见律师的实际措施。

缔约国答复概要:

(a) 有关时限是一个上限。根据《强制措施法》,提出请求的官员和法官应毫不迟延地采取行动。四天的最大时限符合欧洲人权法院的既定做法。

大多数被捕者在两天内获释。缩短时限会造成不必要的还押候审请求及决定,还会延长剥夺自由时间。

2014年2月,司法部任命了一个工作组,主要研究以其他方式替代候审羁押和拘留候审犯的可能性。工作组任期到2015年12月31日结束。

(b) 获得法律援助是一项权利。2014年12月,《刑事调查法》增加一项新规定,要求将拘捕、逮捕或羁押候审事宜书面通知被剥夺自由者,通知应立即发出,告知他们有权聘请自己选择的律师、有权被指定辩护人、有权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和顾问。

委员会评价:

(a)[C1]委员会鼓励工作组努力探讨以其他方式替代候审羁押的可能性,并要求说明这方面的任何进展。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要求在刑事犯罪嫌疑人在被捕后48小时内被带见法官。它重申其这方面的建议。(b)[A]: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向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人的信息,欢迎《刑事调查法》新规定要求通知犯罪嫌疑人。缔约国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对刑事调查人员举办《刑事调查法》新规定的培训,特别是确保在实践中遵守法律援助权利的情况。

第16段:缔约国应加强萨米议会等萨米代表机构的决策权力,以推进萨米人权利的落实。缔约国应更加努力修订法律充分保障萨米人在其传统土地上的权利,尊重萨米社区自由和事先知情地参与影响其生活的政策和发展进程的权利。缔约国还应采取适当措施,尽量方便所有萨米儿童在缔约国境内以自己语言接受教育。

后续行动问题:

(a)[B2]:委员会注意到《萨米议会法》的拟议修正案(974/1995)和森林管理局(Metsähallitus)重组的立法项目,但还需要说明:

(一)两项立法提案通过的进展;

(二)缔约国如何确保萨米人参与《萨米议会法》修订和森林管理局重组立法项目的讨论。

(b)[B2]:关于方便所有萨米儿童在缔约国境内以自己语言接受教育的措施,需要进一步说明《振兴萨米语全国行动计划》及其对萨米语教育的影响。

缔约国答复概要:

(a)(一) 2014年9月,修订《萨米议会法》的政府法案提交议会。萨米议会同意这项法案,认为关于萨米人新定义的提议是法案的最重要部分。2015年3月议会表决结果显示,这项法案,特别是关于萨米人定义的提议,未获议会接受。整个法案被撤回。

(a)(二) 2014年11月,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居民公约》(第169号)的政府法案提交议会。缔约国2014年6月答复第22段提到的《森林管理局法》拟议修正案包含在政府法案中。该法案正在接受议会审议。

(b)缔约国提到了《宪法》、《萨米议会法》和《萨米语言法》。

2014年7月,《振兴Skolt萨米语、Inari萨米语和北萨米语行动方案》获得政府批准。为恢复萨米语和实施沉浸式语言教学,教育部增加了萨米语教师培训资金。

委员会评价:

(a)[C1]:委员会注意到两项立法提案通过的进展。由于《萨米议会法》法案被撤回,委员会重申其关于缔约国加强萨米代表机构决策权力以推进萨米人权利落实的建议。

[B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考虑《森林管理局法》拟议修正案,包括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的提案。需要进一步说明确保萨米人参与这些修正案讨论的措施和拟议修正案通过的进展。

(b)[A]: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介绍方便所有萨米儿童在缔约国境内以自己语言接受教育的措施。缔约国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进一步说明《振兴Skolt萨米语、Inari萨米语和北萨米语行动方案》以及《振兴萨米语全国行动计划》的影响。

建议采取的行动:致信传达委员会的分析意见。

下次定期报告:2019年7月26日

塔吉克斯坦

结论性意见:

CCPR/C/ TJK /CO/ 2 , 201 3 年 7 月 2 3 日

后续行动段落

第 16 、 18 和 23 段

第一次答复

2015 年 3 月 30 日收到

委员会评价

需要就第 16 段 [C1][C1] 、第 18 段 [C1][D1][C1] 和第 23 段 [C2][C2] 提供补充资料

第16段: 缔约国应保证在法定时限对被拘留者进行登记,确保所有人包括儿童被捕后都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包括会见律师、亲属和医务人员。还应设立一个独立机制,为国际人道主义机构和 / 或本国独立非政府人权组织视察所有拘留设施提供便利。

缔约国答复概要 :

国家依照《刑事诉讼法》保护被拘留者权利,被拘留者享有的权利完全符合国际标准。

2013年7月,最高法院作出裁定,澄清了关于拘留、实施预防措施和审查此类案件程序的法律规定。

执法机构作出各种努力,确保被拘留者获知自己权利和拘留理由,简化拘留设施拘留人员的登记程序,并允许被拘留者立即会见律师和医生。

国家正在考虑关于建立一个独立机构以便利有关机构对所有拘留设施进行视察的建议。

非政府组织信息:

在塔吉克斯坦禁止酷刑非政府组织联盟、赫尔辛基人权基金会、人权国际伙伴关系组织:

个人何时被视为被拘留者在立法上并不明确。最高法院已作出澄清,认为被拘留者从他或她被剥夺自由之时起便享有法律保障。然而,这是一项非约束性建议,并没有得到执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自2004年以来一直没有进入拘留设施视察。2014年,监察专员办公室与民间社会活动者成立了一个监督小组,以促进对拘留设施的视察。该小组视察前需要作出宣布,民间社会组织代表一般不允许进入拘留设施。国内法律没有对独立监督作出任何规定。

委员会评价:

[C1]:委员会注意到2013年7月最高法院的裁定,澄清了关于拘留、实施预防措施和审查此类案件程序的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说明一个人何时视为被拘留者,并有权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保障。还需要说明警察使用行政拘留以避免对被拘留者的保护。也需要说明上述裁定的执行情况以及法院建议是否普遍适用。此外,还需要说明执法机构如何确保被拘留者获知自己权利和拘留理由、简化拘留设施拘留人员的登记程序、允许被拘留者立即会见律师和医生,以及这些做法是否普遍适用等情况。

[C1]: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进一步说明关于建立一个独立机构,以便利相关国际人道主义组织和/或独立国家人权非政府组织,包括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视察所有拘留设施的措施。

第18段: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大司法机关改革力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法官的能力、独立性和任期,包括延长任期,提供适当的薪金,削减检察院过度权力。缔约国还应确保加入律师协会的程序、标准和条件不损害律师独立性。缔约国应该为有需要的人设立国家资助的法律援助制度。

缔约国答复概要:

国家正在努力实施《司法改革方案(2014-2016)》。

一个工作组编写了法律从业法案。司法部起草了免费法律援助的国家政策框架,并决定分阶段准备和执行法律援助政策。

委员会评价:

[C1]: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说明《司法改革方案(2014-2016)》通过情况、其内容和预期成果,还要求缔约国进一步说明自委员会建议通过以来采取的改革司法机关和保障法官能力、独立性和任期的具体措施。

[D1]: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说明确保加入律师协会的条件不损害律师独立性的措施。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C1]:委员会注意到司法部起草法律援助政策框架和法律从业法案的工作,但认为委员会的建议尚未得到落实。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进一步说明提供法律援助政策框架草案的进展以及相关立法工作。

第23段:缔约国应将非政府组织注册法律与《公约》,特别是《公约》第二十二条第2款和第二十五条相统一。缔约国应恢复被非法查封的非政府组织活动,并避免对结社自由实施过度或歧视性限制。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指出,结社自由权得到宪法的保障。

协会注册申请如遭拒绝或延误,可向法院提出上诉;注册申请遭拒,不妨碍重新申请国家注册。

非政府组织信息:

自2013年7月以来,结社自由权情势仍然紧张。当局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民充分享有结社自由权利。相反,已起草的《社会团体法》修正案草案可能进一步限制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空间。

委员会评价:

[C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说明如何努力修订非政府组织注册法律,使其与《公约》相统一。需要说明《社会团体法》草案内容以及是否符合《公约》规定。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C2]: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说明恢复被非法查封的非政府组织活动的措施。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建议采取的行动:致信转达委员会的分析意见。

下次定期报告:2017 年7月26日

第一一〇届会议(2014年3月)

尼泊尔

结论性意见:

CCPR/C/ NPL /CO/ 2 , 201 4 年 3 月 2 6 日

后续行动段落

第 5 、 7 和 1 0 段

第一次答复

2015 年 6 月 5 日收到

委员会评价

需要就第 5 段 [B2][C1][B2][C2][C2] 、第 7 段 [C1] 和第 10 段 [C2][B2][C1][D1] 提供补充资料

第5段: 缔约国应该:

(a) 明令禁止一切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行为,包括酷刑和强迫失踪,并在国内法中按刑事罪论处;

(b) 制止对刑事司法系统的一切形式政治干预,对冲突中侵犯人权案件进行独立彻底调查,尽速追究当事人责任。委员会强调,过渡时期司法机制不能为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免予刑事起诉辩护;

(c) 根据最高法院2014年1月2日命令,优先和尽速建立过渡时期司法机制,并确保该机制按照国际法准则有效独立运作,包括禁止对粗暴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给予大赦;

(d) 确保向所有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包括适当赔偿、资产归还和身体康复,其中需要考虑到《关于粗暴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者得到补救和赔偿的权利的基本原则和准则》(大会第60/147号决议);

(e) 通过关于防止被控违反《公约》人员担任公职及获得晋升的审查工作准则。

缔约国答复概要:

(a) 2014 年 11 月,政府向议会提交了按照《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起草的一项法案。也向议会提交了关于《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量刑法律的其他法案,以使法律制度符合国际义务。部长理事会下令编写将强迫失踪定为刑事犯罪的法案,也在考虑执行日内瓦四公约的法案。

( b ) 尼泊尔司法机构是独立的。迄今已有 7300 名警察和 42267 名军人接受受了人权法和人道主义法的培训。此外,有 855 人因违反人权而受到有关部门惩戒。

( c ) 失踪者调查委员会和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成立于 2014 年。这两个机构在结构、职能和管理上享有独立性。最高法院裁定,它们不能建议赦免严重侵犯人权行为。

( d ) 政府向冲突受害者提供了资金和非资金支持(见 CCPR/C/NPL/2 和 CCPR/C/NPL/Q/2/Add.1 )。它将按照失踪者调查委员会和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建议提供有效救济。

( e ) 公务员、军队和警察相关法律规定对涉嫌“道德败坏”刑事犯罪的人员进行审查,被判有罪的,不得担任公职(见 CCPR/C/NPL/Q/2/Add.1 。《军队法》和《武装警察法》也规定,因违反人权法和人道主义法而被判有罪的人员,将进行部门处罚、制止晋升或宣布取消资格。

非政府组织信息:

追踪有罪不罚协会、特莱人权捍卫者联盟、受害者共用过渡时期司法问题平台:

(a) 尼泊尔法律制度没有自主界定酷刑、强迫失踪、战争罪、妨害人类罪和种族灭绝行为,并将这些行为定为刑事犯罪。《酷刑、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法案》中的酷刑定义不符合《禁止酷刑公约》的规定。法律草案中规定了 90 天时效。

(b) 与冲突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尚未得到独立的政治调查。

(c) 严重关切两个委员会的有效性和独立性。

(d) 多数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补救和赔偿。

(e) 不了解政府颁布审查工作准则的任何举措。

人权条约监督协调中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中心 :

(a) 缔约国没有起草任何处理或禁止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法律。

(b) 政府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c) 尽管最高法院就大赦条款作出裁定,但政府无意作出任何改革。

(d) 身体康复和资产归还措施不够,而且有争议;补偿速度十分缓慢。

(e) 没有审查工作准则的法律。

委员会评价:

(a) [B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在国内法中明确禁止所有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行为,包括酷刑和强迫失踪。缔约国应进一步说明: ( 一 ) 法案中的严重侵犯人权定义,以及有关草案是否完全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包括酷刑定义; ( 二 ) 对侵犯人权行为的处罚,包括刑事处罚; ( 三 ) 草案是否规定了侵犯人权行为追究时效;(四 ) 立法工作的进展和实施情况。

( b ) [C1] :缔约国没有说明采取了哪些行动,结束对刑事司法的政治干扰或确保对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进行刑事起诉。还需要说明: 2014 年 3 月以来结束对刑事司法的所有形式政治干预的措施; ( 二 ) 2014 年 3 月以来对侵犯人权案件的调查。缔约国还需要说明 2014 年 3 月以来使用缔约国提到的调查和起诉 855 名官员程序的情况。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 c ) [B2] :委员会要求说明失踪者调查委员会和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是否已在运作,是否为其履行职能提供了足够资金和人力资源。缔约国还应说明最高法院禁止对粗暴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进行赦免的裁定的落实情况。

( d ) [C2] :缔约国重复其在定期报告和问题清单答复中已提供的信息。需要进一步说明: ( 一 ) 2014 年 3 月以来为确保所有受害者得到有效补救,包括适当赔偿、资产归还和身体康复而采取的措施; ( 二 ) 2014 年 3 月得到有效补救的受害者人数,包括货币赔偿、资产归还和身体康复情况; ( 三 ) 根据“临时救助计划”有权得到赔偿的受害者类别。

( e ) [C2] :缔约国没有出台新的审查工作机制。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第7段: 缔约国应修订第 2068 号《国家人权法 (2012) 》,使之与《巴黎原则》 ( 大会第 48/134 号决议附件 ) 和 2013 年 3 月 6 日最高法院裁定相一致,以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独立有效运作。缔约国还应修订委员任命程序,确保遴选过程公平、包容和透明,并确保委员会建议得到有效执行 。

缔约国答复摘要:

国家人权委员会 享有充分独立,符合《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主席和成员的 遴选过程坚持 透明、问责、能力、诚 信和包容原则。政府提供预算资金,保证委员会财务自主。

非政府组织信息 :

追踪有罪不罚协会、特莱人权捍卫者联盟、受害者共用过渡时期司法问题平台:

2014 年委员的任命没有坚持预定、客观和公开的标准。没有向议会提交修订《国家人权委员会法》的任何提案。

人权条约监督协调中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中心 :

政府任命国家人权委员会委员的方式较为透明。通过了关于人员配备、预算和组织结构的法律,以保证其独立性。

委员会评价 :

[C1] :委员会注意到 2014 年 10 月国家人权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的选举情况,要求进一步说明所 涉 遴选过程 以及 修订第 2068 号 《国家人权法 ( 2012 )》的措施。

第10段: 缔约国应该采取实际步骤防止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确保他们遵守《执法人员行为守则》 ( 大会第 34/169 号决议 ) 和 《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 (1990 年 ) 。 缔约国应适当采取措施消除酷刑和虐待,包括根据国际准则进行立法,界定并禁止酷刑,并按罪行严重程度给予处罚和补救。此外,还应确保执法人员接受预防和调查酷刑及虐待的培训,在培训中使用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 ( 《伊斯坦布尔议定书》 ) 。缔约国应该确保对非法杀害、酷刑和虐待的指控进行有效调查,对凶犯进行起诉,如果判定有罪,给予相应处罚,并向受害人及其家属提供切实补救。

缔约国答复概要 :

缔约国重点介绍了关于法外处决、使用武力和酷刑的国内法律。 2014 年,尼泊尔警察局制定了《犯罪调查条例》、《妇女和儿童受害者照料制度的标准作业程序》和《警察测谎条例》。司法部长制定了《受害人保护和囚犯人权监督手册》、《犯罪侦查法医表格》和遭受刑事犯罪侵害妇女和儿童的救助资源。安全人员接受了过度使用武力问题的培训。

非政府组织信息:

追踪有罪不罚协会、特莱人权捍卫者联盟、受害者共用过渡时期司法问题平台:

防止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和对执法人员进行预防和调查酷刑及虐待的培训措施仍然不够。在 2015 年 1 月和 2 月抗议事件中,以及在调查塔鲁 (Tharu) 村非法物品贩卖活动中,警察显然过度使用武力。这些事件都没有得到调查。《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很少适用。

人权条约监督协调中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中心 :

虽然建立制度框架后酷刑案件有所减少,但酷刑发生率仍然很高。法外处决案件也没有正式调查程序。

委员会评价 :

[C2] :关于防止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措施,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资料中没有明确说明 2014 年 3 月以来为落实委员会建议采取的措施。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B2] :关于在法律上界定和禁止酷刑的措施,缔约国应说明已提交议会的将一切形式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定为刑事犯罪的法案是否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包括酷刑定义。缔约国还应说明这一法律草案的进展和执行情况。

[C1] :关于预防和调查酷刑及虐待的培训,需要说明已举办或计划举办的培训次数、时间和长度;将《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纳入所有培训方案;接受培训的执法人员人数和此种培训的影响。

[D1]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进一步说明对非法谋杀、酷刑和虐待进行有效调查或提供有效补救的消息。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建议采取的行动 :致信转达委员会的分析意见。

下次定期报告 : 2018 年 3 月 28 日

第一一一届会议(2014年7月)

格鲁吉亚

结论性意见:

CCPR/C/ GEO /CO/ 4 , 201 4 年 7 月 2 3 日

后续行动段落

第 13 和 1 4 段

第一次答复

2015 年 7 月 9 日收到

委员会评价

需要就第 13 段 [B1][B2] 和第 14 段 [B2] 提供补充资料

第13段: 缔约国应 尽速 改革行政拘留制度,确保充分遵守《公约》第 九 条和第 十四 条。

缔约国答复概要:

2014 年 8 月通过的《行政违法法》修正案,将需要行政拘留的违反行为的最长拘留期限从 90 天减至 15 天。修正案包含了正当程序权、知道拘留理由权、选择律师权和通知家属等方面规定。 2014 年 11 月成立了行政体制改革政府委员会,以审议法治和人权原则,向政府提出建议和法律草案。该委员会建议,可判刑的行政违法行为应视为轻微刑事违法或犯罪,给予刑事司法程序保障,从而对行政违法行为不再处以监禁。在委员会建议基础上,政府起草了《行政违法法》、《格鲁吉亚刑法》修正案和《格鲁吉亚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这些法律草案已送交国家各部委、格鲁吉亚公设辩护人(监察专员)、第比利斯市政厅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及国际组织征求意见。目前正在审议各方评论。这些法律草案将提交 2015 年议会秋季会议。

委员会评价 :

[B1] :委员会欢迎议会 2014 年 8 月通过修正案,将需要行政拘留的所有违法行为的最长行政拘留期限改为 15 天,并给予各种程序性保护。根据委员会关 于 人身自由和安全 的 第 35 号一般性意见( 2014 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缔约国应进一步说明:

(a) 保证以其他办法替代行政拘留的措施;

(b) 实施和审查行政拘留的标准和程序,包括作出此类决定的机构。

[B2]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说明将行政违法行为当作轻微刑事违法或犯罪处理的理由。尤其需要进一步说明建议在《刑法》中设置的违法行为种类以及是否与《公约》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相一致。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说明被行政拘留者是否拘留在内政部的临时拘留设施内以及减少这一做法的措施。

第 14 段: 缔约国应 尽速落实 改革 现行 陪审团审判制度的意 向 , 并 确保 这一制度符合 《公约》第 十四 条规定的公正审判保障。

缔约国答复概要 :

司法部应尽速起草陪审团审判制度改革法律草案。这项改革将修改陪审团遴选程序,规定陪审团法院的地域和主题管辖范围,并规定被判罪者有权提出上诉,要求对有罪判决依案情进行审理。陪审团不能简单答复一个人有罪或无罪,而是需要回答更为实质性问题。该法律草案已送交 欧洲通过法律实现民主委员会 (威尼斯委员会 )和 / 或 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民主制度和人权办公室 征询专家意见。司法部计划 2015 年 10 月将法律草案提交议会。

委员会评价 :

[B2] :委员会注意到司法部起草了陪审团审判制度改革法律草案。缔约国应进一步说明:

(a) 草案是否完全符合《公约》第十四条;

(b) 草案的进展和实施情况。

建议采取的行动 :致信转达委员会的分析意见。

下次定期报告: 2019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