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报告(2025年8月11日至26日)
一.《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
1.截至2025年8月26日第三十三届会议闭幕时,《残疾人权利公约》有193个缔约国,其《任择议定书》有108个缔约国。这两项文书的缔约国名单可查阅秘书处法律事务厅网站。
二.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开幕
2.第三十三届会议以公开会议的方式开幕,秘书长代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人权理事会和条约机制司人权条约处处长致欢迎辞。欢迎辞可查阅委员会网站。
3.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第三十三届会议的临时议程 和工作方案。
三.委员会委员
4.截至2025年8月26日的委员会委员名单及任期可查阅委员会网站。
四.工作方法
5.委员会还讨论了与加强条约机构进程有关的事项。委员会讨论了与其工作方法有关的多个问题,并决定在闭会期间继续优化和精简工作方法。
五.与一般性意见相关的活动
6.委员会继续以非公开会议的方式开展《公约》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九条的一般性意见的起草工作。作为委员会确定的纪念《公约》通过二十周年活动的一部分,委员会在各工作组的支持下,决定继续制定关于识别和处理针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多重和交叉形式歧视的准则,以补充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决定继续制定关于识别和处理针对残疾人的暴力的准则,以补充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及《解除收容的准则(包括在紧急情况下)》。
六.与《任择议定书》相关的活动
7.委员会审议了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审议的三份来文。委员会认定其中两份来文不可受理:G.B.诉立陶宛案 和V.P.诉立陶宛案, 这两起案件均涉及因致残而获得的补偿金额。委员会决定停止审议第三份来文,即Y.J.G.诉西班牙案,该案涉及一名残疾儿童被拒绝安置在普通学校就读的问题。
8.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来文的决定已尽快转交各当事方,并随后公布于正式文件系统 和委员会网站。第三十三届会议通过的决定概要载于本报告附件三。
9.委员会审议了与《任择议定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述调查程序有关的事项。
七.未来届会
10.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委员会第三十四届会议暂定于2026年3月9日至27日在日内瓦举行,会前工作组第二十二次会议将于2026年3月30日至4月2日举行。
八.委员会会议的无障碍便利
11.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在日内瓦举行,委员会委员和三个缔约国代表团线下参加了会议,一个缔约国代表团在线与会。包括残疾人组织、民间社会组织、国家人权机构、专门机构和其他联合国机构在内的利益攸关方线下参加了会议,或发送了预录视频致辞。会议提供了国际手语传译和远程字幕。会议停止提供了国家手语传译服务。公开会议进行了网播。本届会议期间没有提供浅白语言或易读格式的文件。会议继续提供合理便利,包括在委员会残疾委员安排行程方面。
1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在未与世界聋人联合会和委员会充分协商或积极沟通的情况下,决定在会议期间停止提供国家手语传译。委员会认为,该决定违背了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在《联合国残疾包容战略》之下作出的承诺。
13.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委员会一名聋人委员请求提供手语传译,但未得到秘书处的妥善支持。
九.与相关机构的合作
A.与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的合作
14.在本届会议开幕会上,委员会听取了以下方面的发言:罗马尼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兼人权理事会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工作队主席,厄立特里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代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研究、伦理和包容司代表,世界卫生组织代表,人权高专办儿童和青年权利股代表,以及国际劳工组织代表。在闭幕会上,委员会听取了意大利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的发言。
15.委员会还以非公开方式与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进行了互动。
B.与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机构的合作
16.在本届会议开幕会上,委员会听取了以下组织代表的发言:国际残疾人联盟、全球精神卫生团结会、Badajoz脑瘫患者协会、国际公民人权委员会和西班牙公民人权委员会。
17.在本届会议闭幕会上,国际残疾人联盟的一名代表向委员会作了发言。
十.审议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提交的报告
18.委员会举行了四次建设性对话。委员会审议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芬兰、基里巴斯和马尔代夫的初次报告。 委员会通过了关于这些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委员会还通过了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 并审议了受巴勒斯坦被占领土武装冲突影响的残疾人的状况(见附件四)。初次报告逾期五年以上的缔约国名单载于本报告附件二。
十一.其他决定
19.委员会通过了第三十三届会议报告。
20.委员会所作决定的完整清单载于本报告附件一。
附件一
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作出的决定
1.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芬兰、基里巴斯和马尔代夫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还审议了受巴勒斯坦被占领土武装冲突影响的残疾人的状况。
2.委员会审议了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审议的三份个人来文。委员会宣布其中两份来文不可受理,并停止了对第三份来文的审议。委员会决定的概要可参阅本报告附件三。这些决定将尽快转交当事各方,随后将予以公开。
3.委员会审议了与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调查相关的事项。
4.委员会继续推进关于《公约》第十一条的第9号和第10号一般性意见,以及关于第二十九条的第11号一般性意见的起草进程。
5.委员会决定,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第三十四届会议将于2026年3月9日至27日在日内瓦举行,会前工作组第二十二次会议将于2026年3月30日至4月2日举行。
6.委员会决定继续与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合作,以便更好地向委员会的残疾委员和残疾与会者提供无障碍的会议服务和合理便利。
7.委员会重申其请求:
(a)《联合国残疾包容战略》秘书处与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人权高专办合作,恢复以往向委员会提供国家手语传译的做法,并确保委员会聋人委员田门浩获得有效履职所需的支持;
(b)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重新考虑并撤销停止为委员会提供国家手语传译的决定;与委员会和世界聋人联合会开展有意义的接触,确保在委员会会议期间继续提供国际和国家手语传译服务;确保至少两名精通美国手语的翻译人员在会议期间为田门先生提供支持;
(c)人权高专办划拨额外资源,包括预算外资金,以实现田门先生的传译需求;设立或扩大自愿供资机制为合理便利提供资金支持,确保人权高专办合理便利政策所涵盖的所有权利持有人都能获得必要的支持;并确保委员会按照《联合国残疾包容战略》全面无障碍、包容性地运作;
(d)上述所有联合国实体采取必要措施,终止影响聋人权利的歧视性做法,恢复委员会有效履职的能力。
8.委员会决定,委员会及其各工作组将继续开展工作,为《公约》二十周年作出贡献,包括编写具体准则以补充委员会已通过的一般性意见。
9.委员会注意到,《公约》已有193个缔约国,是批准国数量第二多的人权条约。然而,委员会再次表示关切,分配给委员会的会议时间和资源与高批准率不相称。因此,委员会呼吁会员国和联合国所有主管机构纠正现状,增加分配给委员会的会议时间和资源,使第三期会议的会期至少达到三周。
10.委员会仍然对有待审议的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数量不断增加感到关切,呼吁会员国和有关机构给予委员会充足的会议时间和资源,以解决积压问题。
11.委员会呼吁本报告附件二所列初次报告长期逾期的缔约国尽快提交报告。委员会决定与人权高专办人权条约处条约机构能力建设方案协调,与初次报告逾期10年以上的缔约国积极接触,协助其建设报告提交能力,并确保在收到报告后加速审议。
12.委员会通过了第三十三届会议报告。
附件二
初次报告逾期五年以上的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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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 |
应交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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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内亚 |
2010 年 3 月 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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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马力诺 |
2010 年 3 月 2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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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门 |
2011 年 4 月 2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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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2011 年 8 月 1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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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2011 年 12 月 1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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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 |
2012 年 8 月 1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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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2012 年 11 月 2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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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利兹 |
2013 年 7 月 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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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得角 |
2013 年 11 月 1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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瑙鲁 |
2014 年 7 月 2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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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威士兰 |
2014 年 10 月 2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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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米尼克 |
2014 年 11 月 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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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 |
2015 年 1 月 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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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巴多斯 |
2015 年 3 月 2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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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布亚新几内亚 |
2015 年 10 月 2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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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特迪瓦 |
2016 年 2 月 1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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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纳达 |
2016 年 9 月 1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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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果 |
2016 年 10 月 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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圭亚那 |
2016 年 10 月 1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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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达加斯加 |
2017 年 7 月 1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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冈比亚 |
2017 年 8 月 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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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哈马 |
2017 年 10 月 2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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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2017 年 12 月 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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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提瓜和巴布达 |
2018 年 2 月 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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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莱达鲁萨兰国 |
2018 年 5 月 1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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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摩罗 |
2018 年 7 月 1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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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非共和国 |
2018 年 11 月 1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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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里南 |
2019 年 4 月 2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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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济 |
2019 年 7 月 7 日 |
附件三
委员会就个人来文通过的决定概要
G.B.诉立陶宛
1.委员会审议了G.B.诉立陶宛案的来文。来文提交人是立陶宛国民G.B.。 2001年发生事故后,他丧失了80%的工作能力。他左侧身体瘫痪,无法行走,也无法使用轮椅或自行洗漱。因此,他需要对其在考纳斯的公寓进行改造,一家建筑公司估算的费用为15,379.70欧元。提交人的月收入为419.50欧元。2002年5月20日,他向考纳斯市政府申请给予合理便利。2015年,他对市政府提起诉讼,除其他外,要求获得15,379.70欧元的补偿金。2015年11月11日,考纳斯区法院结合他后来在考纳斯购买的另一套公寓的改造情况进行了审理,驳回诉讼,理由是他未能满足申报居住地并实际居住的标准。2017年6月2日,市政住房改造委员会通知提交人,已决定在六个月内对其住所进行改造。提交人上诉后,考纳斯县法院于2017年11月7日判给他5,624欧元(法律规定的合理便利最高赔偿额)以及1,500欧元(针对长期拖延的赔偿)。2018年2月6日,提交人提起了终审上诉。2018年2月13日,最高法院宣布上诉不可受理。提交人在提交委员会的来文中称,缔约国未能给予他建筑公司报价的金额,此举侵犯了《公约》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和第(二)项以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
2.缔约国提出,提交人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且来文证据不足、不符合《公约》规定且缺乏法律依据。
3.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提出的部分主张涉及《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之前发生的事实,因此基于属时理由不可受理。关于当局给予的补偿不足的指称,委员会指出,市政府已经通过改造公寓的形式向他提供了合理便利,但提交人未能证明他曾提出实质性申诉,主张该提议的条件与《公约》规定的权利相悖。因此,委员会认定提交人的这些主张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来文人坚持主张国内诉讼程序拖延,委员会对此认为,他未能充分证明其主张,即他所受权利侵害并未通过获得的补偿得到有效补救。因此,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第(四)、(五)和(六)项,决定该来文不可受理。
V.P.诉立陶宛
4.委员会审议了V.P.诉立陶宛案的来文。 来文提交人是立陶宛国民V.P.。2003年,提交人遭到一个武装团伙的枪击和抢劫。他因此致残,最初评定残疾程度为45%,后于2014年重新评定为60%。2005年,他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向该团伙成员提出了损害赔偿要求。2006年9月8日,希奥利艾区法院判决该团伙成员有罪,并确认提交人有权获得损害赔偿,但命令应由民事法庭审理损害赔偿问题。提交人上诉后,希奥利艾县法院于2006年12月5日维持该命令。2007年7月11日,提交人起诉了该团伙所有成员,要求他们赔偿250,000立陶宛立特。2009年4月2日,希奥利艾县法院命令该团伙其中一名成员向提交人支付50,000立特。2011年1月31日,立陶宛上诉法院将提交人获得的损害赔偿金提高到80,000立特。2011年4月15日,提交人提出终审上诉,要求获得最初索赔额与所获损害赔偿金之间的差额。2014年3月3日,立陶宛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关于损害赔偿金额的决定。提交人在提交委员会的来文中称,缔约国向其提供的残疾补偿不足,侵犯了《公约》第三条第(一)和(三)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权利。
5.缔约国提出,提交人未用尽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来文不符合《公约》规定、证据不足且缺乏法律依据。
6.委员会指出,根据《民法典》,国内法院在决定应给予提交人的补偿金额时,已考虑了提交人的个人情况,包括其健康状况受到的损害、被告人故意实施的残忍行为、伤害的严重程度,以及对提交人身心造成的长期后果。因此,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未能充分证明国内法院的裁决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因此,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第(五)项,认定来文不可受理。
Y.J.G.诉西班牙
7.委员会决定停止审议Y.J.G.诉西班牙案的来文。委员会认为秘书处与提交人失去了联系,虽经秘书处多次提醒,但提交人仍未就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作出评论。
附件四
加沙地带和西岸,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残疾人的状况
一.背景
1.委员会以往对巴勒斯坦被占领土残疾人状况的审议情况如下:
(a)在第二十九届会议(2023年8月14日至9月8日)上,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以色列初次报告 的结论性意见, 其中包括关于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受武装冲突和占领影响的残疾人状况的内容;
(b)委员会发表了两份关于当前敌对行动中残疾人状况的声明:
(一)委员会在2023年10月20日的声明中,呼吁各方立即同意停火,停止暴力和杀戮;立即释放所有人质,并在他们获释前保障其安全和福祉,包括提供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残疾支助和医疗保健;立即、安全、不受阻碍地向加沙地带提供包容残疾人的人道主义援助和行动;
(二)委员会在2024年5月27日的声明中,着重指出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不断持续的敌对行动和暴力对巴勒斯坦残疾人造成难以承受的后果,并呼吁各方停止对平民的袭击、暴力和敌对行动。声明中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被扣为人质的残疾人的处境堪忧,残疾人被杀害,及残疾人的身心健全受到威胁;残疾妇女和女童遭受性虐待和性传播感染的风险增高;缺乏妥善的卫生设施、安全和无障碍的住所,缺乏食物和水;残疾儿童面临家庭分离、心理困扰和创伤的风险增加;教育系统中断;住房和民用基础设施被毁;没有无障碍格式的预警和撤离信息;人道主义援助受到限制或没有援助;残疾人在医院遭搜查和袭击期间死亡的风险增高;存在粮食危机及相关的饥饿和脱水风险。委员会表示,将根据《公约》,特别是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继续监测武装冲突中残疾人的状况。
2.2025年7月,委员会请以色列、 埃及、约旦和巴勒斯坦国提供书面资料,说明受当前敌对行动影响的残疾人以及寻求国际保护的残疾人的状况。委员会还请其他利益攸关方提供资料,特别是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方案,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和以色列问题独立国际调查委员会,专题及国别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以及残疾人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包括人权组织、大学、国际人道主义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等。
3.委员会在2025年8月13日第792次会议上 以及2025年8月14日和15日,与若干民间社会组织举行了会议,包括巴勒斯坦残疾人组织、人权组织、服务提供组织、国际人道主义组织以及独立人权委员会。
4.委员会在2025年8月14日第794次会议上, 与埃及、约旦和巴勒斯坦国的缔约国代表团举行了公开对话,这些代表团表示愿意提供受武装冲突影响的残疾人状况的最新情况。委员会赞赏这些缔约国代表团在公开会议上对口头提问作出答复。
5.委员会未收到以色列应委员会请求提交的任何书面资料。在没有此类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回顾关于以色列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特别是关于《公约》第十一条的意见。
6.委员会未寻求加沙事实当局哈马斯提供资料,也未收到此类资料。委员会注意到哈马斯作为一个武装团体,以非国家行为体的身份参与了敌对行动。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框架界定人权义务是否适用于非国家武装行为体,也缺乏问责机制,这影响到在其控制下生活的民众的人权得到尊重和落实的情况。
7.委员会在2025年8月26日第810次会议上 通过本报告,将其列为第三十三届会议报告的附件。
二.武装冲突局势中残疾人的保护
A.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8.《公约》第十一条要求缔约国依照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危难情况下,包括在发生武装冲突、人道主义紧急情况和自然灾害时,残疾人获得保护和安全。
9.委员会注意到安全理事会2019年6月20日第2475(2019)号决议,其中忆及《公约》,特别是关于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的第十一条,并敦促缔约国遵守《公约》对其适用的义务。
B.国际机制与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状况
10.委员会注意到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和国际人权机制采取的措施,包括以下措施:
(a)国际法院2024年7月19日在以色列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政策和做法的法律后果案中的咨询意见;
(b)国际法院于2024年1月26日、2024年3月28日和2024年5月24日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在加沙地带的适用(南非诉以色列)案中就诉讼范围内的临时措施发布的命令;
(c)国际刑事法院第一预审分庭于2024年11月21日就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发出的三份逮捕令;
(d)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2025年3月向人权理事会提交的报告,涉及以色列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和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的定居点情况;
(e)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和以色列问题独立国际调查委员会2025年3月向人权理事会提交的会议室文件,涉及以色列2023年10月7日以来系统性使用性暴力、生殖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性别暴力的情况;
(f)1967年以来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2024年10月向联合国大会提交的报告;
(g)秘书长2024年9月向大会提交的报告,涉及以色列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和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的定居点情况;
(h)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和以色列问题独立国际调查委员会2025年5月向人权理事会提交的报告中的结论和建议。
三.当前冲突对残疾人的影响
11.委员会收到的资料表明,2023年10月7日以来,加沙的敌对行动以及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西岸大规模、高强度的暴力活动,使残疾人面临更高风险并受到更为严重的影响。
12.鉴于遭受占领以及巴勒斯坦内部分裂,巴勒斯坦国面临重重困难,难以在加沙履行人权义务。委员会还严重关切,由于巴勒斯坦内部分裂以及以色列对加沙实施封锁,加沙残疾人的处境长期持续恶化。
13.委员会感到关切,收到的资料表明当前敌对行动中残疾男女、儿童及老年人的尊严、人身完整性和生存面临严重风险。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应对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人道主义危机时,残疾人的状况一直被边缘化。
14.委员会的建议涵盖巴勒斯坦国至少92,710名残疾人的状况, 其中70%是妇女和儿童。加沙至少有22,500人(占受伤总人数的25%以上)在冲突期间致残。
A.暴力和死亡风险升高
15.委员会收到的资料表明,巴勒斯坦被占领土至少有62,192人死亡,至少157,114人受伤。 先前估计约70%的死者是妇女和儿童。委员会还获悉,在敌对行动、撤离和流离失所期间,残疾人面临的死亡、暴力和伤害风险更高。
16.委员会对加沙的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加沙的专业和救生服务、医疗用品、医疗设备和辅助器具的供应有限且难以获取,前往加沙以外地区(包括流动单位)接受医疗和康复的安全撤离存在障碍,导致残疾儿童和老年人死亡;
(b)在当前加沙省饥荒、 饥饿、严重营养不良、无法获得水以及由此产生的脱水和疾病背景下,发生残疾人死亡的情况;
(c)由于流离失所局势不安全且混乱,保护措施崩溃,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内发生性别暴力的风险增高;
(d)不加区别地袭击,包括轰炸残疾人居住或境内流离失所后栖身的平民区、房屋和庇护所,例如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近东救济工程处)位于汗尤尼斯的学校、医院、医疗基础设施和社区康复中心,包括曾为视力或肢体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国家康复中心;
(e)由于路线不通、缺乏安全通道以及行动辅助设备、助听器和眼镜等辅助器具丢失或损坏,残疾人无法撤离,或在撤离过程中出现死伤;
(f)在人道主义分发点附近,特别是由军方运营的分发点附近,不加区分地朝平民射击造成残疾人死伤。
17.委员会对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西岸的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有报告称,在2023年10月7日至2025年8月11日期间,因定居者暴力、以色列安全部队实施逮捕及军事行动而丧生的979名巴勒斯坦人中,至少有7名残疾人士死亡;
(b)有报告称,残疾人直接遭受由以色列安全部队控制和负责的行为者施加的暴力;
(c)有资料表明,2024年,一名残疾老人在西岸北部难民营的一次军事行动中被以色列军队枪杀。
B.未能向残疾人提供预警和撤离
18.委员会收到的资料表明,残疾人在撤离过程中的脆弱性增加,并且缺乏确保残疾成人和儿童及其照料者或支助人员能够安全撤离的预防措施。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警告和撤离命令,包括爆炸物警告标志和短信,未能始终以无障碍方式提供,未能送达残疾人,特别是听力或视力残障者,导致他们无法撤离;
(b)在不安全的撤离路线沿线以及在境内流离失所者设施中,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老年人和儿童,遭受暴力和伤害的风险增高;
(c)有报告称,残疾人被迫在不安全且有失尊严的情况下逃离和迁移,包括多份报告提及由于缺乏援助方案,残疾人不得不在沙地上爬行逃离;并且有实例表明,由于残障,残疾人在加沙河谷的检查站被迫下车并在泥泞中爬行;
(d)由于行动辅助器具被埋在废墟下丢失、辅助设备被毁(估计有83%的残疾人失去辅助设备)或无力负担替代设备,残疾人撤离面临严重障碍。
C.人道主义救济严重不足和封锁造成过度影响、权利剥夺
19.委员会获悉,2023年10月7日之前,加沙各地至少有400个人道主义援助分发点。委员会还收到信息称,在当前敌对行动期间,针对残疾人的人道主义救济急剧减少。委员会进一步获悉,自以色列2025年3月18日破坏停火协议后对加沙实施了封锁,虽于2025年5月27日部分解除封锁,但此后仅剩四个援助分发点在新建立的军事化体系下运作。目前,经需求评估确定并向近东救济工程处登记的至少9,694名残疾人仍未获得所需援助。
20.委员会对包容残疾人的人道主义援助面临阻碍表示关切,特别是:
(a)人道主义援助受到严重干扰,残疾人获取基本必需品(包括食物、清洁水和卫生设施)面临障碍,导致其孤立无援且生存依赖他人,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包括:开展敌对行为对人道主义人员和场地造成不利影响,人道主义物品遭遇入境禁令或其数量和类型受到限制,下令延迟或袭击进入加沙的人道主义援助车队或卡车,加沙北部得不到人道主义援助,残疾人可获得的人道主义救济普遍稀缺;
(b)残疾人在援助分发中遭遇歧视,大量残疾人经常被排除在援助分发之外,流离失所情况中的残疾妇女在获取人道主义援助时遇到严重挑战和障碍,且日益被排除在社区支持机制之外;
(c)额外的物理和行动障碍,例如未清理的瓦砾,以及在敌对行动中失去行动辅助设备,阻碍了残疾人,特别是残疾老年人,前往并抵达援助分发点,这些分发点现在提供热餐,并且面包店也已迁至这些地方;
(d)人道主义行为体识别残疾人面临障碍,并且缺乏残疾人特别需要的物品,特别是包含消毒剂、湿巾、额外肥皂、尿布或便盆的卫生包,以及为咀嚼和吞咽困难者提供的食物;
(e)轮椅、助行器、手杖、夹板和假肢等辅助器具被视为“两用物项”,从而被排除在援助物资之外,这阻碍了残疾人获得人道主义援助,并增加了保护措施无法满足残疾人需要的风险;
(f)西岸缺乏包容性的紧急服务;
(g)经济援助请求被拖延和驳回,提出这些请求需要申报政治派别,尤其是在西岸;
(h)反复流离失所、路线不安全、撤离计划不充分、通信频繁中断,以及互联网受限,使得民间社会组织越来越难以持续向残疾人提供联络服务和人道主义援助。
21.委员会对限制独立的国际人道主义组织运作的措施表示关切,特别是:
(a)对国际和当地人道主义行为体的行动限制增多,包括在西岸检查站对人道主义人员实施入境限制,人道主义人员在敌对行动中死亡,以及人道主义工作人员(包括为残疾人服务的工作人员)遭到拘留和污名化;
(b)禁止人道主义人员进入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这妨碍了接触和援助残疾人的能力;
(c)基本设备和援助物资面临准入障碍,其中包括用于医疗和康复的流动单位,以及原本计划为加沙残疾儿童提供的25万个助听器;
(d)以色列议会于2025年5月通过的立法导致国际和当地人道主义组织被注销登记,并实施重新认证程序,要求提供在当地合作组织工作的员工的生物数据以供审查,这些做法导致相关组织关闭,注册无法续期,人道主义行动授权被拒,失去通过人道主义通知系统获得保护的机会,当地人道主义组织面临获取国际资金、持续运作等方面的障碍;
(e)包括以色列议会通过的立法在内的措施,2025年1月起生效并由以色列当局实施,禁止由近东救济工程处采购或近东救济工程处在储存和分发中发挥作用的人道主义援助物资进入;由于包括至少16个会员国在内的捐助方暂停、减少或停止提供资金,并且(或者)对捐款施加严格条件,资金被削减;有关人员遭到袭击和拘留,这些都阻碍了近东救济工程处向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和第三国的巴勒斯坦残疾难民提供支持;
(f)将援助集中在特定分发点,造成从国际人道主义组织获得援助的渠道中断,年轻人不得不长途跋涉经过不安全区域,并在这些不安全的区域成为以色列部队的目标;
(g)禁止联合国机构向巴勒斯坦社会和卫生部门转移资金,提供基本服务受阻,包括为受敌对行动影响的残疾人提供医疗和康复服务;
(h)互联网和通信困难阻碍国际和当地人道主义组织开展支持听力残障者的工作。
22.委员会收到的资料表明,敌对行动、封锁和暴力对残疾成人和儿童的权利造成了叠加影响。
23.在免遭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有报告称,以色列拘留场所对被剥夺自由者(包括残疾人)实施了身心虐待、医疗忽视和酷刑;
(b)被拘留的残疾人无法获得医疗服务、社会心理支持和康复服务,一些限制措施阻碍被拘留者与其亲属通讯。
24.对于排斥、失去在社区生活的支持以及家庭生活破裂等问题,委员会收到的信息表明,2023年10月7日之前有52,000名加沙残疾人通过民间社会组织获得社区服务的,而目前只有2,500人获得某种类型的支持。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社区网络崩溃导致残疾人陷入孤立状态,阻碍其获得社区个性化支持和服务,包括教育、医疗、康复、文化及体育领域;
(b)随着公民社会组织(包括残疾人组织以及工作人员在敌对行动中遇难的服务机构)停止运作及其项目终止,残疾人失去了社区服务支持和获取渠道;
(c)校舍、医院、听力残障者资源中心和理疗科室,包括贾巴利亚、海滩、布雷吉、代尔巴拉、马加齐、努赛赖特和拉法难民营的社区康复中心,遭到大规模破坏、摧毁或关闭;
(d)包括移动电话在内的通信手段难以获取或不可用,残疾人因此陷入孤立,与家人、社区和外部世界失去联系,在获取关键的救生信息方面处于劣势;
(e)支助体系崩溃,食品药物短缺,加剧了残疾人(包括智力障碍和(或)社会心理障碍者)的脆弱性和孤立处境。
25.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西岸,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西岸北部杰宁难民营的康复中心和其他社区中心被下达拆除令;
(b)由于占领和与冲突相关的暴力、不安全、宵禁、行动限制以及社区服务中断,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和青年被进一步孤立,无法参与社区生活。
26.对于迁徙自由和国籍权,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整个西岸,包括东耶路撒冷,对行动和通行的限制增加,阻碍了残疾人获得社区服务;
(b)据称将2023年10月7日之前就已存在的行政障碍和许可制度用作战争武器,限制残疾人获得基本服务;
(c)受伤的残疾人及其个人助理通过拉法边境口岸离开加沙面临障碍。
27.在接受全纳教育的权利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加沙的教育设施几乎全毁,剩余设施也被用作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庇护所。这使得残疾儿童的学习无法继续,针对其早期发育(尤其是沟通能力)的支持服务也难以提供;
(b)由于缺乏无障碍环境、安全风险以及剩余教育设施的基础设施崩溃,残疾儿童被排除在学校和学习环境之外,包括临时和紧急学习中心之外;
(c)在敌对行动中,由于设备可及性有限或连接不可用,残疾儿童,包括智力残疾和(或)社会心理残疾儿童,面临使用数字和技术平台接受教育的障碍;
(d)有报告称,西岸检查站风险上升正阻碍民众接受高等教育,残疾学生也受到影响。
28.在健康权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加沙地带医疗物资和设备严重短缺,卫生系统崩溃,导致残疾人无法获得充分的医疗服务,包括截肢手术中无法使用麻醉,无法获得包括精神类药物在内的药品;
(b)一些残疾儿童和成人反复流离失所,因失去亲属、家园被毁而遭受创伤,在当前敌对行动中经历恐惧和苦难,他们可获得的心理健康服务和社会心理支持十分有限;
(c)军事检查站阻碍残疾人前往东耶路撒冷或西岸其他城市医院就医;
(d)加沙94%的医院遭毁坏,剩余医院仅能部分运转, 人道主义及医疗机构遭受针对性袭击导致医护人员短缺,残疾人在缺乏医疗服务的情况下又遭受新的残障。
29.在适应和康复权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康复体系全面崩溃,导致术后无法进行任何类型的康复治疗,这对受伤或截肢的残疾儿童影响尤为严重,他们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适应训练或康复服务;
(b)流动康复单元受阻,导致流动康复团队无法接触到残疾人。
30.在工作和就业权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人普遍失业。
31.在获得适当生活水准和社会保护的权利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残疾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条件逐步恶化,特别是因贫困、生计资产受损和不安全状况而无法满足日常需求;
(b)有报告称,在当前敌对行动中至少有81%的残疾妇女及残疾人家庭失去收入来源;
(c)残疾人缺乏获取清洁用水的途径;
(d)在定居者安置过程中,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西岸地区残疾人被强制驱逐,房屋被拆除,生计遭到破坏。
D.境内流离失所残疾人受到更重的交叉影响
32.委员会收到的信息表明,加沙超过220万人反复遭受强迫流离失所,残疾人在流离失所期间面临暴力、虐待和忽视的风险加剧。委员会还获悉,对西岸难民营非法使用空袭和其他战争武器,造成数百名巴勒斯坦人死伤,住宅楼和民用基础设施被毁,数千名巴勒斯坦人被强迫迁移。
33.在包括性别暴力在内的暴力问题上,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残疾妇女和女童以及智力残疾和(或)社会心理残疾人遭受虐待和暴力(包括性别暴力)的比例过高,且缺乏安全、无障碍的空间成为加重暴力和剥削的因素;
(b)缺乏可供残疾妇女、女童、男子和男童使用的应对机制和转介途径,安全屋遭到破坏,以及针对性别暴力幸存者的社会心理支持体系崩溃。
34.关于加沙庇护所的恶劣条件,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加沙各地的临时庇护所和简易帐篷过度拥挤,缺乏无障碍且私密的卫生设施及独立厕所,导致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老年残疾人不得不通过节食或减少饮水来避免如厕;
(b)反复的撤离命令、强制迁移和轰炸摧毁平民(包括与残疾人合作的社会组织)建立的临时无障碍设施。
35.关于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西岸庇护所内的恶劣条件,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立法中缺乏无障碍规定,特别是巴勒斯坦国1999年第4号法,以及庇护所本身不具备无障碍环境,这加剧了西岸残疾人被迫逃离杰宁和努尔沙姆斯等难民营及城市期间面临的风险;
(b)未能及时撤离人群,在“铁墙行动”中被迫从西岸北部杰宁、图勒凯尔姆和努尔沙姆斯难民营流离失所的残疾人遭遇杀害和,受到严重生命威胁,且有报告称老年残疾人被困至少36天才获撤离;
(c)庇护所和基础设施被毁,残疾人失去个人财产(包括辅助设备),残疾人被迫逃离时往往无法携带必要的行动辅助工具、辅助器具或药物;
(d)道路封锁、检查站林立以及缺乏安全可靠的交通工具,阻碍了残疾人前往难民营以外,获得专业医疗服务、教育服务或社会支持的能力;
(e)医疗设施缺乏无障碍性,基础设施受损。
E.残疾妇女和女童
36.根据委员会掌握的信息,持续敌对行动导致近百万妇女和女童境内流离失所,国际红十字委员会已处理17,036份寻找亲人下落和命运的请求,据称失踪人员中至少有11,200名妇女和女童。
37.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由于基于残疾、族裔、难民处境、年龄、性别和社会性别的多重交叉形式的歧视,冲突对残疾妇女和女童造成复合影响;
(b)遭受忽视和性别暴力,包括性剥削和性虐待;
(c)缺乏个性化支持、针对残疾的服务被摧毁以及安全空间关闭,剥夺了残疾妇女和女童利用社会心理支持中心和社区资源的机会;
(d)危机应对中忽视智力残疾和(或)社会心理残疾妇女,她们无法获得支持服务;
(e)有报告称,82.2%的残疾妇女被切断获取医疗物资、人道主义援助、卫生服务和适当环境卫生服务的渠道;
(f)残疾妇女和女童普遍缺乏产前和产后护理,面临更高的孕产妇死亡风险;
(g)供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设施不具无障碍性且未作性别分隔,残疾妇女因而面临性剥削和性骚扰等风险。
F.残疾儿童
38.委员会收到的信息表明,在当前敌对行动中,并未考虑为残疾儿童采取具体保护措施。相反,儿童过度暴露于风险、家庭离散、创伤、伤害、遗弃以及饥荒、饥饿和人道主义援助不足的后果之中。据估计,截至2025年7月3日,加沙有超过40,500名儿童因战争新增伤残。 其他报告指出,加沙有超过21,000名儿童遭受战争相关伤害。2023年10月7日以来,约有18,000名儿童遇难。
39.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父母或照护者死亡或失踪导致残疾儿童与家庭分离,他们因而丧失基本照料、情感支持和辅助资源;
(b)对残疾儿童伤情处置不当及手术失败,包括因医疗设备匮乏和麻醉缺失,在恶劣条件下实施截肢手术;
(c)有报告称,残疾男童和女童每天经历心理困扰、抑郁、恐慌发作、哭闹和创伤,包括自闭症儿童持续哭闹,拉法东部一名14岁的残疾难民女童在撤离过程中失去轮椅,因精疲力尽而请求父母将她留下;
(d)决策过程中缺乏残疾儿童的参与,包括与人道主义响应相关的决策;
(e)由于缺乏辅助器具、教育、医疗保健、适应训练和康复,残疾儿童的身心健康日益恶化。
G.残疾老年人
40.委员会关切的是,残疾老年人在撤离和强迫流离失所过程中面临过高风险,遭遇更多的孤立和忽视。委员会对基于年龄、残疾、族裔出身和难民身份等理由的交叉歧视表示关切。
41.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残疾老年人,特别是慢性病人,在封锁的背景下面临饥荒、饥饿、缺乏清洁用水、缺乏医疗用品、疾病威胁和环境后果等复合风险;
(b)敌对行动和援助分发有限,导致老年人可预防的死亡人数上升;
(c)迁移令往往未给有肢体残障的老年人留出足够的撤离时间;
(d)在持续流离失所的背景下,残疾老年人被家人遗弃、遭受言语和心理暴力及虐待等情况造成心理创伤;
(e)残疾老年人面临各种挑战,包括无法获得或不熟悉技术设备以及缺乏互联网服务,从而难以在人道主义援助资格名单上登记姓名,这造成进一步的获取障碍。
H.处于类似难民境况中的残疾人
42.委员会收到的信息表明,若干第三方缔约国采取措施,为来自加沙的巴勒斯坦平民组织安全、协调的医疗后送并提供医疗服务。相关医疗服务包括:超过5,200例手术(其中过半为骨科或重建手术)、康复方案、针对创伤的心理护理、听力和视力服务、疼痛管理以及提供辅助器具。委员会还获悉,两个流动野外单位已经部署到加沙,负责为儿童和成人装配假肢。
43.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加沙残疾人提出的撤离请求无人理会;
(b)经医疗后送的人员被送回加沙;
(c)缺乏允许巴勒斯坦残疾人和巴勒斯坦残疾难民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公共决策的机制;
(d)处于第三国的巴勒斯坦人和巴勒斯坦难民普遍受到排斥,无法接受高等教育、获得工作、教育、住房以及开设银行账户,也无法参与社区和政治生活。
I.残疾人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
44.委员会收到了关于敌对行动对残疾人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工作影响的信息。
45.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加沙和西岸的残疾人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的办公场所被毁,导致这些组织在2023年10月7日前提供的人道主义和康复服务被迫中止;
(b)工作人员和技术工作队的损失对残疾人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的工作产生影响,导致在极为重要的倡导、提高认识和全面保护残疾人权利等方面的工作大幅减少;
(c)巴勒斯坦国当局没有建立确保残疾人参与所有与减少风险和应急计划相关决策的机制。
J.数据与统计
46.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已努力收集统计数据,例如本报告所反映的数据,但仍有残疾人得不到登记,且按年龄、性别、残障类型和其他因素分列的数据十分有限。委员会对残疾分列数据持续存在缺口表示关切,这阻碍了包容性规划、预算编制和获得补救。
K.对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问责
4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人获得救济和补救的途径有限。
四.建议
48.委员会兹提出以下建议,分别致:作为被占巴勒斯坦领土占领国的以色列、在占领及巴勒内部分裂制约下对领土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巴勒斯坦国、第三国,联合国及其他人道主义组织。
A.结束冲突
49.委员会建议敌对行动所有各方:
(a)立即实现永久停火,立即无条件释放所有人质和所有被任意拘留者,并确保人道准入不受阻碍,大规模人道主义援助能够送达受敌对行动影响的残疾人;
(b)停止空袭、无差别攻击以及将平民和民用物体作为攻击目标等行为,采取保护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措施,以防止进一步的暴力、伤害、死亡和权利剥夺。
B.风险预防及预警和撤离措施
50.委员会回顾关于以色列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及其中所载建议,建议以色列:
(a)确保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完全遵守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并废除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内歧视残疾人、阻碍残疾人保护的立法,包括阻碍和限制人道主义行为体工作的禁令;
(b)在履行国际人道法义务时,确保残疾人得到保护、实现安全,包括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和一切手段,在撤离、预警过程中及庇护所内避免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伤害;
(c)实施考虑到残疾人的撤离方案,确保向所有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格式的预警和所有紧急情况的相关信息,包括向听力残障者提供手语,向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人提供易读格式和浅白语言,并确保残疾人能够在撤离时携带辅助设备和器具,或在无法携带时予以更换;
(d)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巴勒斯坦残疾人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因残疾、年龄、族裔出身、生理性别、社会性别、居住地和难民状况而面临更高的风险、交叉歧视和边缘化;
(e)消除武装冲突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过度影响,停止直接或无差别攻击,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应对性别暴力、剥削、贩运和虐待等问题,确保她们能获得医疗和社会心理补救,并保障其自主权;
(f)采取保护残疾儿童免受攻击的具体措施,包括免受性别暴力、虐待和剥削,确保需要医疗后送的儿童与其照料者和支助人员一同获得优先安排,并允许通过当地民间和国际人道主义行为体,包括联合国人道主义行为体,为残疾儿童提供社会心理支持和救助。
51.委员会建议巴勒斯坦国与第三方缔约国合作,明确哪些残疾儿童、成人和老年人需要出国治疗,并为他们及其个人助理、支助人员和(或)照料者的撤离提供便利。
52.委员会建议第三方缔约国:
(a)简化撤离程序,以便残疾成人、儿童和老年人能够与其个人助理、支助人员和(或)照料者一同撤离,并获得必要的医疗保健、康复和社会心理支持,包括针对创伤后应激的援助;
(b)停止将从加沙撤离的残疾人送回,直至其返回和重新安置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且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不再存在伤害、酷刑和其他侵犯人权行为的风险。
C.人道主义援助
5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解除收容的准则(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并提出以下建议。
54.委员会建议以色列:
(a)遵守国际法院2024年1月26日、2024年3月和2024年5月24日关于临时措施的命令,确保向加沙无阻碍地提供所有基本服务和人道主义援助;
(b)保护所有医疗和人道主义工作人员、救护车等车辆、人道主义场所和关键基础设施,包括联合国设施;
(c)停止援助的军事化分发,并防止在分发点所在区域对平民射击;
(d)立即解除对近东救济工程处行动的限制并废除相关立法,确保国际和当地人道主义组织能够开展工作,发挥在整个巴勒斯坦被占领土提供独立的民间援助的作用,并允许残疾人组织作为合法行为体参与接触残疾人,以进行援助分发;
(e)立即允许卫生用品包、辅助器具等残疾人所需物资和必需品不受限制地入境;
(f)允许采用安全的援助交付方式,包括由平民主导的上门或流动分发,包括流动医疗和康复单位。
55.委员会建议第三方缔约国维持针对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内及在第三国的巴勒斯坦残疾人的人道主义行动,并维护人道主义行为体,包括近东救济工程处、其他联合国组织及国际和各国非政府组织,应对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的能力,包括提供充足的资金和业务能力。
56.委员会建议联合国、其他人道主义组织以及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组织:
(a)实施针对残疾人的定制化主流人道主义援助,包括通过实践指南和检查清单等方式,将残疾人问题纳入人道主义行为体项目规划、政策制定及实践操作的主要方面;
(b)预防并应对流离失所背景下的性别暴力,确保庇护所对残疾妇女和女童安全、无障碍且设备齐全,将预防性别暴力纳入所有人道主义应对计划;
(c)通过协调的人道主义分发渠道,确保残疾妇女能够持续获取必需用品,包括经期卫生用品、失禁辅助用品和医疗设备等;
(d)确保不受歧视地获取人道主义援助,消除援助分发中对男性户主的依赖,为残疾妇女建立直接分发机制,并确保援助提供者接受残疾包容性实践培训;
(e)确保残疾人在寻求保护或社会心理支持、亲人命运和下落信息、撤离支持或食物、水、电力及其他基本服务援助时,能够无障碍使用相关热线、社区联络中心和通信渠道;
(f)加强在人道主义响应中收集和使用残疾分列数据的努力。
D.落实残疾人权利的措施,包括在重建和恢复中
57.委员会回顾国际法院2024年7月发表的咨询意见、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和以色列问题独立国际调查委员会2024年6月提交人权理事会的报告中的结论和建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2025年3月提交理事会的报告中的建议、1967年以来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2024年10月提交大会的报告中的建议,以及秘书长2024年9月提交大会的报告中的建议,并提出以下建议。
58.委员会建议以色列:
(a)遵守国际法院2024年7月就以色列应终止对巴勒斯坦领土的非法占领、避免包括在加沙开展新定居点活动方面的义务所发表的咨询意见;
(b)重点关注残疾人,确保允许他们安全返回家园并为此提供协助,并按照其法律义务确保加沙重建;
(c)在拘留、流离失所和强迫迁移期间确保人道待遇,考虑到《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停止在以色列监狱中对巴勒斯坦残疾被拘留者实施酷刑和虐待,调查所有酷刑和虐待事件,并立即恢复残疾被拘留者与其亲属和律师的通讯。
59.委员会建议巴勒斯坦国:
(a)在所有措施中,包括在涉及保护巴勒斯坦人、保障其权利的相关国际层面,应对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内残疾人的权利和状况问题;
(b)在建设和平、恢复和重建阶段落实残疾人的权利,包括确保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包括妇女领导的组织,密切协商并发动其积极参与;
(c)确保在涉及风险降低和应急计划的所有决策中,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使残疾人积极参与,并确保发展西岸的包容性应急服务;
(d)确保整个加沙和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西岸的重建,符合《公约》所有领域中通用设计和无障碍环境的要求,涵盖基础设施和房舍、文化和历史遗址、学校、医院、社区中心、行政办公室、司法建筑、体育中心、游乐场和公园的实体无障碍,以及信息和通讯的无障碍;
(e)与残疾人组织协商,制定并实施全面的应急教育计划,恢复在安全和无障碍的环境中获得包容、优质教育的机会;
(f)确保受敌对行动影响的残疾人,特别是流离失所或失去亲人、支助人员或照料者的残疾人,能够立即获得社会心理支持;
(g)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合作,收集分列数据并开展需求评估,监测并报告冲突期间和冲突后残疾人的精神健康状况,为今后的干预措施提供信息;
(h)在恢复阶段优先考虑残疾人包容和就业,并解决残疾人面临的系统性障碍。
60.委员会建议第三方缔约国:
(a)通过立法、公共政策和方案,解决针对已登记及未登记的巴勒斯坦裔残疾人的多重交叉形式的歧视,并确保残疾难民能够享有《公约》所载的权利;
(b)推动并允许建立巴勒斯坦残疾人和巴勒斯坦残疾难民组织,确保在公共决策过程中与他们密切协商并使其积极参与;
(c)确保国际合作包容所有残疾人并使其无障碍参与,包括在恢复阶段的资金分配中使用性别和残疾标记,并确保在人道主义和发展资金的使用方面,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并使其积极参与。
61.委员会建议联合国、其他人道主义组织及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组织:
(a)将巴勒斯坦残疾人组织作为伙伴,发动它们参与所有人道主义、重建和康复工作;
(b)加强地方行为体的能力并提高参与水平,以推动社区残疾人支助体系的发展,特别是发展个人辅助服务;
(c)禁止将残疾人送入采用隔离环境机构中安置,确保为加沙重建方案的设计和分配的资金能够提供在社区中生活的个性化支持,并保障残疾人能够平等获取社区所有服务,包括与他人同等享有全纳优质教育。
E.问责、诉诸司法和赔偿
62.委员会建议以色列调查并起诉侵犯残疾人权利的肇事者,包括暴力和性别暴力案件,并采取措施向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内的残疾人遭受的伤害提供补救,包括恢复原状、补偿、全面恢复、抵偿和保证不再发生。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遵守国际法院就《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在加沙地带的适用 ( 南非诉以色列 ) 案中临时措施下达的命令,以及国际法院2024年7月发表的关于以色列义务的咨询意见。
63.委员会建议巴勒斯坦国尽可能向残疾人提供补救和救济,包括针对反复创伤的社会心理补救。
64.委员会还建议所有相关方:
(a)确保所有义务承担者对其违反《公约》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所载残疾人权利的行为承担责任,包括以色列或巴勒斯坦当局(包括事实当局)、第三国和国际行为体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包括应确保对有合理理由怀疑、应对国际法罪行承担个人责任的所有人员开展有效调查,如证据充分,则应通过公正审判追究个人责任;
(b)适用国际法院2024年7月发表的咨询意见对于所有国家和联合国的法律后果。
五.后续行动
65.委员会将继续监测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内受冲突影响的残疾人的状况。
66.委员会请秘书处将本报告分发给安全理事会、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及其他相关联合国机关和机构,供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