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届会议
第604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3年1月23日,星期四,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贾尔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加拿大的第五次定期报告(续)
下午3时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加拿大的第五次定期报告(续)(CEDAW/C/CAN/5和Add.1; CEDAW/PSWG/CRP.1/Add.1; CEDAW/ PSWG/2003/1/CRP.2/Add.3)
应主席邀请,加拿大代表团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主席请加拿大代表团继续回答上午的会议上提出的问题。
Regehr女士(加拿大)说,近来联邦政府和其他管辖机构已在努力制定研究评估妇女状况中的非性别因素的框架,如种族、民族、身体伤残、性取向和家庭地位。加拿大不断改进和更新其数据库并发布新信息。每五年进行一次的人口普查是收集有关妇女资料的主要手段。民族多样性调查也在进行中。该调查将评估民族自我定义、家庭背景、社会网络、民间参与、社会排斥、信任和归属方面及社会经济活动。该项研究结果将于2003年下半年公布,并将极大地促进对加拿大形形色色人口的了解。
加拿大有范围很广的一系列评估和研究社会的分析手段。63%这个数字代表加拿大所有妇女的税后收入,包括从事有酬和无酬工作的妇女的收入,且不论问卷调查期间她们是否取得收入。这些数字只是表明与男性收入相比较而言的收入。也有基于全年、全日和小时的工资比率。例如,小时工资比率表示妇女取得男性在一小时内所取得收入的80%。总收入比率包括妇女非全日制工作收入,因为这正是众多妇女的生活现实。
随着妇女收入不断提高,有酬工作与无酬工作之间的平衡状况也在改善。妇女从事的有酬工作越来越多,从事的无酬工作越来越少。这是男子开始分担更多家庭责任的结果。大体说来,总工作量也在下降。然而,照顾孩子的工作依然主要是妇女的责任,这涉及到重要的政策问题。
加拿大通常引用的贫困统计数据是“最低收入线”,表明相对不利的条件;换句话说,收入比例需要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政府正在努力更加深入地了解贫穷,例如,它正在度量贫穷的深度和持续时间的因素。对于许多人(如学生)来说,贫穷是暂时的;而对于另一些人(如单亲家庭)来说,贫穷的深度与持续时间则是一个严重问题。所有调查结果都对政策具有影响,对这一信息的分析有助于加拿大政府与贫穷作斗争。
数据显示,妇女作为无酬劳动者,特别是在抚养孩子时,特别脆弱。而且,现在一个家庭要生存,就需要有两份收入;因此必须密切关注单身、尚未订婚的成年人,不论其年龄多大,而且要特别关注没有收入或由于育儿责任无法取得养老金的已分居、离异或孀居的老年妇女。无酬工作的问题极为重要。在产妇分娩津贴和育儿津贴方面,加拿大已尝试使父亲更容易承担抚育孩子方面的更大责任,以便妇女在有生之年不再处于现在影响老年妇女的境遇。
Quinn女士(加拿大)说,“全国儿童补助金”是联邦、省和地区的一项重要倡议,给被列为社会援助或社会工作对象的低收入家庭提供救济金。它影响到加拿大80%以上有孩子的家庭。对于二人家庭来说,援助水平已从1999年的3 400加元增加到2003年的4 700加元。根据该方案,各省可调整联邦援助的数额,并投资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补充服务,如提供运输和处方药。联邦政府已承担这一角色,以期提供全面方法。2002年公布的一份报告表明,1999年,“全国儿童补助金”导致低收入差距缩小6.5%。由于因通货膨胀全国儿童补助金已增加并指数化,这些结果可望扩大。正在从其对减少贫穷、提高劳动力的参与度方面对它们进行评估。我们热切地期待着其结果。
联邦、省和地区的部长于2000年签署了《幼儿发展协定》。该协定要求在五年内拨款22亿加元用于幼儿发展服务。将发布关于那些服务所产生影响的各项报告,所得出的结果将用于审查方案。针对国际社会对幼儿发展的关心,联邦政府和部分省份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发组织)一道,将对这些方案进行专题审查。我们认为,强大的支助服务有助于儿童在生活中有一个良好的开端,帮助成年人加入劳动大军。
政府在努力帮助弱势群体方面与合作伙伴、照料者和提供者协同工作,为儿童和家庭提供帮助。然而,这类群体并非相互排斥:一个人可能既是土著人又是残疾人和老年人。就此而论,政府在减少老年人贫穷方面已取得重大进展。例如,已认识到未曾在家庭以外工作的妇女无权参与缴纳保险费计划。政府正在尝试通过保证收入、老年补助及其提供的服务来解决该问题。补充倡议包括育儿费用扣除和扩大育儿补贴及产妇津贴。
联邦政府和各省均参与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已发布一份关于残疾人就业援助方案的报告,说明迄今该方面的进展情况。
Ginnish女士(加拿大)说,加拿大土著人包括因努伊特人、印第安人和梅蒂斯人。印第安人又分为两个种群:即符合《印第安法》规定的印第安人法律定义的印第安人和无身份的印第安人或这种人的后代。因努伊特人大多在加拿大北部地区,是自我认同的,与属于特定社区相关。梅蒂斯人是土著人和非土著人的混血后裔:这基本上也是一种自我认同。梅蒂斯社区很少,大多数梅蒂斯人居住在城市地区。加拿大人口普查和统计机构收集关于所有这些群体的资料,他们所用的定义以收集资料的目的为准。
拟议的《原住民管理法》经过广泛协商后于2001年4月出台。该协商程序包括社区会议及各社区、小城市和大城市地区的宣传会议。印第安事务与北方发展部部长已建立一个由政府和原住民代表组成的联合咨询委员会,在起草这部立法方面献计献策。1万多人表达了意见,其中妇女占近50%。妇女提出了更多参与原住民事务、取得纠正机制的权利、管理方面更大的透明度和社区方面更多的责任等具体关切的问题。她们主要关心的是《加拿大人权法》应适用于社区所作的决定。起草这部法规是为了解决管理问题;它已提交议会,目前正由众议院土著事务与北方发展常设委员会研究。印第安事务与北方发展部部长将于2003年1月出席咨询委员会会议,随后将在全国范围内举行公众听证会。届时,原住民妇女将有机会提出自己的见解,并可能对该项立法作出相应的修改。
在开始时已作出决定,《原住民管理法》不涉及婚姻不动产问题,因为《印第安法》载有许多关于土地管理的条款,而且似乎也没有一次足够广泛的人口普查证明有理由修订其条款。然而,《原住民土地管理法》缓解了原住民妇女对婚姻不动产问题的担忧。不幸的是,该项立法是任择性的,目前只有14个民族依照其条款行事。该法要求原住民制定婚姻财产制度,以便万一婚姻破裂,社区程序可决定财产的分割问题。该部长支持《原住民土地管理法》,并计划在数年内把该法再引入30个民族。
《原住民管理法》带来的结果是,加拿大将修正《加拿大人权法》,以使妇女有另一个途径就影响她们的决定提出其意见和关切的问题。
最后,她回顾说,1985年印第安法修正案删除了一些歧视性条款。尽管还没有消除一切方面的性歧视,但是它们规定了对保留地生活的某种管理措施,特别是保留地成员资格的确定。已提出的问题是,为什么不能直接修改《印第安法》,使妇女能够和男性一样把其印第安身份传给下一代。联邦政府尽管可能与原住民合作制定政策、计划和立法,但还未达成足够广泛的共识,得以修订这些法律。印第安事务与北方发展部部长承认妇女问题的重要性及迎接挑战的必要性。
Harder女士(加拿大)说,根据《移民与难民保护法》开展的住家保姆方案旨在满足劳动市场对这类保姆的需要。没有该方案,妇女就不会有机会来加拿大,并在履行完其合同后,先申请永久居留身份,然后再申请加拿大公民身份。根据所表示的关切,该方案最近已作修改,要求雇主与保姆之间签订一份具体而详细的合同,增加关于中断保姆就业的灵活性。雇主和保姆均收到该方案规定的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的信息。
《安全的第三国协定》到2003年春末才会生效。它将使加拿大能够把本来可以在抵达的第一个国家美利坚合众国申请避难的难民遣返回美国,这是在审查避难申请时共担负责的一个步骤。受影响的男性多于妇女,因为该协定仅适用于通过陆路边境口岸进入的难民,而大多数女申请人是通过内陆站点或空港进入的。任何难民均有机会申请避难。加拿大政府知道,美加两国对于基于性别的避难要求处理方法不同。为此,对该协定一年一度的审查将包括决定该协定对男女的影响是否不同的机制。
新的《移民与难民保护法》是历时六、七年广泛谈判的结果。已把其标准视为基于性别的广泛分析程序的一部分,并且已对其加以调整,从而允许某些因素在对妇女的作用方面有预期差别,如中断就业的更大可能性和涵盖卫生工作人员和辅助专业人员的人员的必要性。已经确定了那些需要长时间监测的问题,该法是仅有的一部要求从性别的角度对其影响加以监测的联邦法律文书。
2000年,移民与难民局审查了28 917份避难申请,其中138份是以遭到基于性别的迫害为由提出的。在后一种申请中,95份已获准,35份未获准,2份放弃,6份撤销。2000年至2002年,约150份申请是以遭到基于性别的迫害提出的,其中90%的申请人是妇女。加拿大对其有关基于性别的迫害的指导方针深感自豪,正在各种会议上与其他感兴趣的国家一道,通过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以及通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而努力。
大多数移民妇女作为男性移民的配偶或家属进入加拿大。近期移民的已婚妇女由于育儿责任往往不就业。不过,在获准移民的熟练工种类移民中,妇女占25%左右;在抵达加拿大的五年内,这些妇女的收入往往与加拿大妇女的相同,甚至超过加拿大妇女的收入。2001年的人口普查数据将提供更多关于移民在一段时间内的经济状况的确切信息。
Hatt先生(加拿大)说,报告中有关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那些部分提到的许多方案和政策还未执行或近期才执行。现任省政府任职仅18个月,已要求各部部长提交成果报告。提交委员会的下一次定期报告将提供补充信息。
他说,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在过去四年中有三年出现赤字。这种情况不利于对人权的长期保护。新政府不得不做出困难的决定,确定主要领域,如提高妇女的地位、促进两性平等、卫生保健和安全;消除贫穷和歧视;为45 000至70 000儿童提供保育。妇女平等部没有撤销;它与社区、土著人和妇女事务部合并了。新的性别分析指南将于2003年发布。
尽管期望很高,但是根据《黑人法案》报告制定的人权政策未成功执行,原因是费用过高、积压和拖延。本届政府不久将颁布与巴黎准则一致的新立法,它不会改变所提供的保护,而是规定了强制执行措施。
Sch o pp-Schilling女士说,仍不清楚的是,联邦政府是否承诺确保社会问题由《加拿大人权法》涵盖,并重新考虑将联邦资金转拨给各省政府的问题。
联邦儿童保育津贴已增加,但提供给省级方案的联邦资金却减少了。她想知道,儿童保育津贴的总额实际上是否增加了。
自营职业的妇女人数增多。她问,那些妇女的收入是否足以使她们年老无法工作时有权享有各种社会保障福利。另外,报告说加拿大人权委员会只根据新的《就业平等法》审查了半数雇主。不清楚无法审查所有雇主是因为那些雇主不情愿,还是因为预算限制。
最后,她欢迎魁北克政府为改进儿童保育工作所做的努力。看来只有18%的有资格入托儿童可以入托。
Popescu女士问,《联邦两性平等计划》的具体目标是什么,因为它们涉及妇女对公共生活和各级决策过程的积极参与。更详细地说明各政党采取的措施,包括专门用于妇女和旨在实现两性更加均等的各机制的活动资金,也会有所帮助。在对问题清单(CEDAW/PSWG/2003/I/CRP.2/Add.3)的答复中,加拿大政府说妇女参政的障碍包括提名程序、获得经济支持的机会不等,以及儿童保育的费用与责任。然而,加拿大政府未提及其他障碍,如传统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少数人或土著身份。加拿大代表团需加以说明。
她赞赏地注意到,2000年联邦选举的结果是参众两院女议员的人数增加。不过遗憾的是,报告仅提供了三个省按性别分列的选举统计数据:即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她希望也提供较小省份有关这方面的信息。加拿大代表团还应提供通过《印第安法》和《两性平等议程》修正案设法鼓励土著人参与社区管理的详细情况,以及目前妇女在外交事务与国际贸易部担任高级职务的人数。最后,她指出,加拿大政府没有回答问题清单(CEDAW/PSWG/2003/I/CRP.1/Add.1)上的第16和第17个问题。
Flinterman先生敦促加拿大代表团回答问题清单上的第16个问题。委员会接到的报告讲,并未给予土著妇女财政和其他支持,以在地方政府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实现两性平等。
Belmihoub-Zerdani女士注意到,尽管加拿大各政党均由男性领导,但是加拿大政府已赋予他们使妇女更多地参与公共生活的责任;如能知道是否有政党由妇女领导,将很有趣。另外,加拿大的参议员由总督(女王伊莉莎白二世的代表)任命,只有29.8%的参议员席位为妇女所有。她想知道总督为何不立刻任命足够数量的合格妇女,以实现该机构的两性均等。政府也应确保司法部门的晋升制度使妇女能够在高等法院实现与男子人数相等,甚至占大多数,因为高等法院也是一个任命的机构。
加拿大是一个富国,是七国集团的成员,并已实施了一项成功的结构调整方案。她要求提供国家财富和经济权力分配方面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
不清楚土著妇女和原住民妇女是否可以在加拿大的一切选举中投票,是否可以当选众议员或通过任命进入参议院;或者是否如她所认为的那样,她们的一生是在街头和监狱中度过的,年纪轻轻就夭折了。
Gaspard女士强调重要的是,把对妇女影响的多少不等归于社会使然,而非两性之间的基因差别。她想知道,该国的当选机构是否讨论了妇女问题,政府是否计划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促进妇女地位的提高,并且增加担任外交职位的妇女人数的努力是否成功。下一次定期报告应包括加拿大所有地区和省份的统计数据。最后,她感到遗憾,加拿大政府未回答问题清单中的第17个问题。
Khan女士说,40%以上的妇女从事非正规工作(一般为非全日制工作或不稳定的工作)的工作模式难以保证妇女的经济权利。譬如,根据《就业平等法》制定的联邦合同方案就不涵盖这些妇女,该方案只适用于雇员在100人以上的雇主。不清楚的是,适用于暂时失业人员的新的就业保险系统(第五次报告,第289段)是否涵盖她们。她想知道不同省份是否有不同的就业要求和救济金,对农业工人、非正规部门工人和家庭帮佣等是否有任何保护。加拿大人权法庭将因承认其裁决存在对妇女的歧视而得到祝贺(第五次报告补篇,第73段)。她很想知道于2001年建立的工作队已提出什么建议来审查联邦的公平报酬立法(补篇,第74段),那些建议是否也将适用于各省。她希望该法庭已提出使非标准工作标准化的方法,以涵盖从事那些职业的妇女。
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将支持卫生、教育和社会方案的无差别整笔赠款转拨给地方政府,把资金使用的酌处权留给各省的决定(第五次报告,第343段),再加上转拨的资金数量减少,给妇女造成了十分严峻的形势。她问,是否正在考虑把国家标准重新强加给地方政府。
Patten女士说,她也想知道加拿大政府将强加给地方政府什么国家标准,因为它已承认1996年的社会方案调整对妇女造成了特别有害的影响。她还对联邦与各省的协定允许各省从“全国儿童补助金”逐渐收回计划给最贫穷家庭并将其用于收入援助的资金。她想知道是否对该政策对妇女的影响作过任何评估。
Gnacadja女士问,当一个省的人权法律提供的保护较少时,是否可能在省法院援引在全国适用的《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如果可能,她希望提供有关具体案例的资料。她还想知道省法院如何处理联邦与省人权立法之间的冲突,采用侵犯平等权利的省级法律是否应该受到处罚,以及由谁处罚。
联邦政府本身并未遵守关于原住民妇女的婚姻不动产权利的国家平等标准。政府对土著事务有绝对的管辖权,但《印第安法》却未提及这些权利。因此,土著妇女遭受三重歧视:受联邦政府控制,由《印第安法》管理,以及在自己的土著社区遭到粗暴歧视。不明了的是,最近的《原住民土地管理法》是否构成对《印第安法》的修正案。其各项条款的任择性质肯定会减损其效力。
Morvai女士问,关于土著人民的法律是否基本上豁免合宪性审查,加拿大政府是否承担起了其确保土著妇女权利的全部国际和国家义务。最起码,加拿大政府应确保土著妇女在政治上有自己的代表。该问题很棘手,因为一方面,加拿大政府想保护土著社区少数群体的权利,但是另一方面,如果事情由她们自己社区处理,妇女将不能得到充分代表。她问,在《原住民管理法》出台前,有多少土著妇女非政府组织参与了全国性的协商。
不清楚有关民事诉讼中法律援助的规定(第五次报告,第381段)是否也适用于刑事案件,低收入是否为合格标准。
如能提供最新信息说明加拿大做了哪些开拓性工作在其法院援引《公约》,她将不胜感激。必须继续重视教司法人员把《公约》作为法律和解释的来源。
Shin女士说,报告通篇使用的看起来并非包容一切的词语“明显少数群体”令她感到不安。
Manalo女士问,是否对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近取消对最脆弱工人(包括移民工人和妇女)的保护的《就业标准法》修正案进行了性别影响分析;并且一般而言有什么法律保护防止对他们的剥削。
Belmihoub-Zerdani女士问,加拿大政府是否正考虑对土著人民所遭受的历史冤屈予以补偿。
Sch o pp-Schilling女士问,对《就业保险法》的修改是否已作性别影响分析。所提供的统计数据(对问题清单的答复,第32-33页)似乎表明,其影响是减少了妇女失业救济金的享用权。另外,她想知道父亲休育儿假的实际比例。在下次报告中,加拿大应从全国范围介绍公平报酬立法及其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执行情况,并应特别说明涵盖妇女从事的哪类工作。
Ievers女士(加拿大)说,没有计划改变联邦政府与各省政府之间财政安排的条件,但是可能设立新的方案,比如儿童或住房方案。
加拿大在卫生和社会援助方面的新转让安排确保各省和各地区得到最低限度的基本社会要求,但是最低限度的住房要求将不适用。加拿大政府一直有义务确定比以往少些通融的条件,但是加拿大代表团将把委员会对这些条件的关切转达给加拿大政府。
谈到自主经营的妇女,她说她欢迎以下事实,即目前成为企业家的妇女比男子多,她们在此过程中充当了创造工作的带头人。1996年,三分之一的中小型企业为妇女拥有或经营。然而确实,所创造的许多新工作属于非正规领域,在这种领域男女都得不到各种津贴。一旦政府确定了那些受雇于劳动市场这个迅速发展的新部门的人群并收集关于他们的工作是永久的还是流动的资料,就更能够决定如何处理津贴享用权的问题。
加拿大政府同意妇女参与政治生活是理想目标,但是加拿大的政治文化并不是使用强制性措施或应用配额制。在参议院这个任命机构,几乎30%的议员是妇女,其中至少有一位土著妇女。在过去十年里,妇女人数已有可喜的增加。在最高法院的九名法官中,有三名是妇女,包括首席法官。加拿大总督是一位移民妇女,而且有一个政党由妇女领导。
Holt女士(加拿大)谈到妇女在外交事务中的代表问题。她说,23位妇女领导着加拿大18%的驻外使团,并占据20%的高级管理职务。一些新的雇用条件对妇女有利,使在录取新的外交事务人员中达到了两性代表的平等,这最终将对担任高级职务的妇女比例产生影响。
Quinn女士(加拿大)说,目前对儿童保育的需求与现有床位之间的差距仅有10%,这没有算已经进行的和根据联邦政府与各省之间确定的制度还可能进行的进一步投资。
关于收回全国儿童补助金,她指出,取得福利补助金的父母再工作时一般会失去与儿童有关的补助金,往往只能得到原来补助金的一半。在联邦儿童补助金与各省的儿童补助金相称之前,将继续收回这种补助金。不过,与此同时,低收入工人的收入通常会增加。
以后将提供更多关于非正规工作的信息。关于就业保险近期发展的影响,她指出,人力资源开发部有由接受过性别分析方面培训的人员组成的各种活跃的网络,这些人员宣传该部在各个政策领域的性别政策,并分析其影响。
2001年申请休育儿假的男子人数比前一年增加了80%以上,几乎达到2.2万人。
Gingras女士(加拿大)说,妇女参政是加拿大政府、各政党和妇女团体的一个专题问题。1995年以来,女代表的人数增加了50%以上,但总人数相对未变。为了纠正这一情况,政府设立了一个议会委员会,其任务是提出改进选举制度的方法,以便吸引受排斥的团体;还设立一个议会委员会审议民主制度的改革,包括增加妇女代表的方法。这两个委员会男女人数相等。下一次报告将说明其工作成果。
Eid女士(加拿大)说,目前正在考虑把“社会条件”纳入《加拿大人权法》,在一项政治决定解决了该问题后将向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
她指出,《就业平等法》适用于联邦政府管理的雇主,这一类有近500名大雇主,涉及近200万雇员。由于该法案规定了繁重的报告义务,所以目前只涵盖较大的雇主。她还指出,目前正在审查代表了近85%劳动力的雇主。
关于公平报酬问题,她指出加拿大现在的情况很复杂,并同意有必要在下次报告中全面说明联邦/省/地区的公平报酬框架。各管辖区域都有要求公平报酬的规定,但在作为这些规定基础的标准中的“同值工作同等报酬”与“类似工作同等报酬”有差异。工作队已完成关于对各管辖区域和其他国家实施的同值工作同等报酬这一概念的对比审查的公众咨询和研究,但是预计其最后报告和关于改革立法框架的建议要到2003年3月才能提交。
她指出,近来加拿大各地法学院的女生入学率与男生相等,有些甚至超过男性,而且可望在这方面继续取得进展。
她说,虽然《就业平等法》不适用于雇员不到100人的企业,但是那些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人得到了联邦和省级防止歧视人权立法的保护。关于人权立法与《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的关系,她指出,受到政府雇主歧视的妇女可向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或根据宪章提起法律诉讼,不过大部分人选择向委员会申诉,因为这比向法院提起诉讼简单、花费少。然而,加拿大最高法院以类似的方式解释宪章规定的平等和人权法规规定的平等;这两项文书都提供了防止直接歧视和具有不利影响的歧视的各种保护,并且都能处理有系统的歧视及制定积极行动方案。
另一方面,并非所有被指控犯罪的经济困难的人都能取得法律援助。加拿大遵循宪法接受的国际标准,即当为了公正需要时,国家必须支付法律顾问费。此外,在法院案例,特别是在人权法庭的判例中援引《公约》的次数越来越多,这一趋势可望继续发展下去。
她最后指出,“明显少数群体”这一词语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研究期间杜撰的,最终导致产生《就业平等法》。那时,确定存在一个特定群体,他们在工作场所因明显的种族特征而遭到歧视,而没有这种明显可见特征的少数民族似乎不太可能遭受这种歧视。该词语仅用于公平就业的范畴,是为了提高少数人群体在劳动力中的代表人数,并不用于宪章或人权立法这个大范畴。
McPhee女士(加拿大)说,加拿大遗产局有一项长期方案为土著妇女组织提供资金。另外,在《积聚力量—加拿大土著人行动计划》项下,土著妇女方案得到了专门用于在社区一级加强土著群体的能力、确保他们全面平等参与土著人自治活动的资金。加拿大政府也已制定一项拟议工作计划,以拟定关于让土著妇女参加谈判进程的指导方针。指导方针的起草将以土著妇女的意见和建议为基础。
她还指出,拟议的努那福特特区两性均等全民投票已作为努那福特特区执行委员会工作的一部分提出,其费用已由加拿大政府支付;但是还未对该提案进行正式评估。提案没有通过的部分原因可能是开创一个全新领域工作量巨大,而且随之会产生资源上的限制和优先重点上的竞争。
Ievers女士(加拿大)说,政府正在采取的许多措施都证明了土著人问题对加拿大社会的重要性和联邦政府消除对土著人民歧视的承诺。本届政府除其他外,还承诺帮助贫穷的单亲家庭和有严重残疾儿童的低收入家庭、增加全国儿童补助金、增加早期学习机会、改进儿童保育、缩小土著与非土著儿童之间机会方面的差距。政府对提高妇女地位和改善她们在加拿大社会中的条件的切实承诺,也为给实现两性平等方案拨款2 000万加元所证实。
下午5时20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