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九十届会议 (2025 年 2 月 3 日至 21 日 ) 通过。
关于卢森堡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5年2月7日举行的第2126和2127次会议(见CEDAW/C/SR.2126和CEDAW/C/SR.2127)上审议了卢森堡的第八次定期报告(CEDAW/C/LUX/8)。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针对报告前问题清单(CEDAW/C/LUX/QPR/8)编写的第八次定期报告及回应委员会此前结论性意见(CEDAW/C/LUX/FCO/6-7)的后续报告。委员会欢迎卢森堡代表团作出口头介绍并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卢森堡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马克·比希勒大使率领的杰出代表团,代表团成员还包括性别平等和多样性事务部、司法部、外交和欧洲事务部、国防部、发展合作和外贸部、教育、儿童和青年事务部、内政部、国家接待办事处和卢森堡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及众议院一名议员。
4.委员会对本报告大部分审议过程中没有民间社会参与感到遗憾,注意到只有三个组织为对话提交了书面材料,没有一个组织派代表实地到场参与。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使民间社会有更多机会参与今后报告周期和参与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
B.积极方面
5.委员会欣见自2018年审议缔约国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LUX/CO/6-7)以来缔约国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取得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案:
(a)2024年11月7日性别平等观察站和性别平等高级理事会设立法;
(b)2023年8月7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法,旨在加强打击性虐待和性剥削未成年人行为的手段;
(c)2023年8月7日与安排法律援助和废除1991年8月10日关于律师职业的修正法第37-1条有关的法律;
(d)2023年7月20日关于义务教育和修正以下立法的法律:㈠2009年2月6日关于基础教育安排的修正法;㈡2013年3月18日关于处理学生个人数据的修正法;
(e)2023年3月29日《劳动法》修正法,旨在建立一个防止工作场所精神骚扰的保护制度;
(f)2023年3月28日《刑法》补充法,其中规定了对以《刑法》第454条所述一个或多个要素为动机的罪行、违法行为和违规行为的一般加重处罚情节;
(g)2018年8月10日关于修改民事登记中的性别和名字提法以及修正《民法典》的法律;
(h)2018年7月20日关于批准2011年5月11日在伊斯坦布尔签署的《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并修正以下立法的法律:㈠《刑法》;㈡刑事诉讼法;㈢2003年9月8日关于家庭暴力的修正法;㈣2008年8月29日关于人员自由流动和移民的修正法;
(i)2018年7月20日监狱管理改革法;
(j)2018年6月27日家庭法官办公室设立和离婚及亲权改革法。
6.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努力改善旨在加速消除对妇女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例如通过或制定以下文书:
(a)促进男女平等国家行动计划,2020年;
(b)为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 (2000)号决议而分别为2018-2023年和2025-2030年制定的第一个和第二个“妇女与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
(c)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国家行动计划(2019-2024年);
(d)第三个国家可持续发展计划,2019年;
(e)第一个促进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权利国家行动计划,2018年。
7.委员会欣见自上次报告审议以来缔约国已批准下列国际人权文书:
(a)《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22年4月1日;
(b)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2014年议定书》,2021年3月18日;
(c)《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2018年8月7日。
C.可持续发展目标
8.委员会欣见国际社会为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支持,呼吁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各项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它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9.委员会强调指出,立法机构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众议院根据自身任务授权,从现在起至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认识程度
1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政府、司法机构、民间社会和广大民众对《公约》、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作出的判例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缺乏认识。委员会尤感关切的是,《公约》在法院未得到援引,民间社会未参与向委员会提交报告的进程。
11.委员会考虑到其此前建议,再次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公约》得到广泛的了解,包括为此在司法机构、执法官员、民间社会和广大公众中迅速和广泛地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本结论性意见。
宪法和立法框架及歧视妇女的定义
12.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尽管卢森堡《宪法》载有性别平等原则,宪法法院也有这方面的判例,但2023年修正的《宪法》在法律面前平等问题上对是本国国民的妇女和并非本国国民的妇女有所区分。
1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正《宪法》,以确保缔约国所有妇女不论公民身份如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14.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歧视的法律定义没有充分保护妇女免受交叉形式歧视;日益趋向于通过性别中性的立法;缺乏与《公约》所有领域相关的按性别分列数据。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一条通过关于多重和交叉形式歧视的立法,并将禁止交叉形式歧视纳入公共政策;
(b)依照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第5段确保立法、政策和方案促进性别平等,包括为此纳入性别平等观点;
(c)收集按性别、年龄、残疾状况、国籍、种族出身、宗教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数据,以便准确评估妇女和女童的状况,并在必要时制定《公约》所涉领域的具体政策。
域外国家义务
1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国家工商业与人权契约以及第一和第二个工商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获通过。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域外公司和金融政策对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影响未得到独立评估。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存在卢森堡银行的某些资金可能源自犯罪和剥削行为,特别是贩运和偷运妇女活动。
17.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根据尽责义务,如果缔约国未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防止、调查、起诉和惩罚非国家行为体的行为或不作为,包括域外经营的公司的行为,并为之提供赔偿,则可能被追究责任。委员会考虑到其此前建议(CEDAW/C/LUX/CO/6-7,第16(c)段),建议缔约国对本国的金融保密和公司税收政策及其商业活动对受影响国家妇女权利和男女实质性平等的域外影响进行独立、参与式和定期的影响评估,确保这些评估得以公正开展,公开披露所使用的方法和随后的评估结果,并进一步审查本国的公司和金融立法、政策和做法,以期在国内和域外充分实现妇女对《公约》规定权利的享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缔约国境内的公司发生域外侵犯人权行为时为妇女获得有效补救提供便利。
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以期任命专门处理家庭事务的法官(2018年6月27日设立家庭法官办公室和改革离婚和亲权的法律第1条),并为因经济状况而无权获得全部法律援助者提供部分法律援助(2023年8月7日关于安排法律援助及废除1991年8月10日关于律师职业修正法第37-1条的法律第6条)。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正在开展的少年司法法案草案工作。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立法中对公正审判权和辩护方权利等程序权利缺乏明确性;
(b)对歧视妇女案件缺乏调查和惩罚;
(c)存在限制妇女、特别是外籍妇女和残疾妇女诉诸司法的障碍,如对现有各种可用的补救措施缺乏认识;害怕报复和被解雇;缺乏无障碍环境、合理便利和程序调整,包括对决策的支持;
(d)平等待遇中心无权代表受歧视妇女提出申诉。
1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诉诸司法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立法以确保程序权利,包括公正审判权和辩护方权利;
(b)提高公众对禁止歧视妇女的立法和对受害者可利用的补救办法的认识,并为司法机构提供严格适用此方面立法的能力建设活动;
(c)解决遭受性别暴力、歧视或虐待的妇女受害者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的障碍,特别关注外籍妇女和残疾妇女;
(d)增加分配给平等待遇中心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加强其任务授权,特别是为此而赋予该中心代表歧视受害者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力,并为此而加强其调查权力且使其决定具有约束力;
(e)按照人权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在少年司法法案草案中列入一项一般性规定,禁止对怀孕或哺乳期女孩判处监禁或将她们关在审前拘留设施内。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20.委员会欢迎2024年11月7日性别平等观察站和性别平等高级理事会设立法获通过,并注意到男女平等部更名为性别平等和多样性事务部。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2020年通过的第二个促进男女平等国家行动计划仅部分得以执行,相关挑战仍有待克服;
(b)缔约国对平等政策采取的性别中性做法可能有碍其制定有效政策来解决结构性性别不平等及其对妇女权利的影响;
(c)肤色、语言、性别认同和性特征尚未列入《平等待遇法》保护理由清单,这有碍评估与弱势群体妇女有关的立法和公共政策的有效性。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分配适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执行促进男女平等国家行动计划,并有效执行、监测和评价其影响,包括在消除根深蒂固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这方面;
(b)评估平等立法和政策中适用的性别中性做法对弱势群体妇女状况变化的影响;
(c)设立性别平等高级理事会,为其提供履行职能所需的必要人力和财政资源。
国家人权机构
22.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人权咨询委员会缺乏有效执行任务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机构不具有审查个人申诉和在这方面提出具有约束力的建议的授权。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加对人权咨询委员会的资源分配,并落实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2022年提出的建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人权咨询委员会的任务授权,使其能够审查个人申诉并在这方面提出具有约束力的建议。
暂行特别措施
24.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参加大选的政党选举名单中代表比例不足的性别必须占40%的最低配额,市议会和国有企业董事会也规定有自愿配额。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除最低配额和自愿配额外,没有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据报,公众持续反对提高妇女地位的暂行特别措施。
2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并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重申其此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LUX/CO/6-7,第24段),建议缔约国:
(a)继续提高政治家、公职人员、媒体和公众对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非歧视性质及必要性的认识;
(b)在妇女处于不利地位或代表性不足的所有公共和私人领域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针对性别的奖励措施、优先征聘妇女、有时限的目标、均等配额和具体目标。
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26.委员会重申其此前表达的对传统媒体和社交媒体在使负面和性别歧视性质的陈规定型观念长期存在方面所起作用的关切(CEDAW/C/LUX/CO/6-7,第25段)。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法律惩处歧视,包括性别歧视,以及媒体和广告中的仇恨言论。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相关应对机制主要基于个人投诉,而个人投诉很少。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是一国的义务,履行这一义务不能仅限于设有个人投诉机制,因此不能仅依赖公民的主动行动。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尽管为公共部门各级和不同领域的官员实施了广泛的性别平等培训和能力建设举措,但没有对此类培训的范围和影响进行定期评价。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边缘化群体的妇女合作,制定和执行一项通盘战略——纳入跨部门办法并强调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语言——以消除广告、电子媒体和社交媒体中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同时促进妇女作为发展的积极推动力量的正面形象;
(b)从跨部门角度出发,将性别平等纳入公共部门所有行政人员的初始和持续培训;
(c)建立一个机制,以便定期评价此类培训和能力建设方案对机构政策和做法的影响。
有害习俗
2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卢森堡政府2023年2月6日的声明,其中重申致力于打击残割女性外阴现象。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对残割女性外阴案件没有起诉和定罪,也没有关于这一现象严重程度的数据,而且有报告称,在卢森堡,许多妇女和女孩面临残割女性外阴风险。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其此前结论性意见中提及的有害习俗持续存在。
29.委员会提请注意经修订的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并回顾委员会此前建议(CEDAW/C/LUX/6-7,第28段),建议缔约国:
(a)继续系统收集缔约国境内残割女性外阴和其他有害习俗发生率的分列数据;
(b)向遭遇残割女性外阴行径的幸存者提供关于可获得的支助服务的信息;为卫生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者接受关于识别面临残割女性外阴风险的妇女和女童和将她们转介至适当支助服务机构的必修培训提供适足资金;确保施害者受到起诉和应有惩罚;
(c)明确禁止未经同意而向残疾妇女和女童、特别是有心理残疾的妇女和女童提供避孕药具、医疗或绝育;
(d)明确将所有强迫绝育案件而不仅仅是构成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的强迫绝育案件定为刑事犯罪。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3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而采取的立法措施以及拟议的性别暴力问题全球战略,该战略使国家可应对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如残割女性外阴和强迫婚姻。委员会还感兴趣地注意到,预期将在2025年为包括性别暴力在内的各种暴力的受害者启用国家接待中心。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惩治强奸罪的诉讼时效目前限于10年;
(b)心理暴力本身不被界定为犯罪,仅在伴有另一项犯罪时才成为应受惩处的行为;
(c)各种形式性别暴力、包括针对残疾人的性别暴力的总体处理办法没有以贯穿各领域的方式引入跨部门做法;
(d)对法官缺乏关于对妇女的性别暴力问题的必修培训,司法部门的能力建设仅限于家庭暴力问题;
(e)在收集关于各类性别暴力和关于起诉和定罪率的数据方面存在差距;
(f)卢森堡治暴专业人员合作委员会关于对性别暴力背景下杀人或杀人未遂案件进行追溯审查的建议未得到落实。
31.委员会考虑到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关于消除公共和私人领域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2,建议缔约国:
(a)延长惩治强奸罪的诉讼时效;
(b)将心理暴力定为刑事犯罪,无论其是否伴随另一项犯罪;
(c)在打击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所有战略中纳入跨部门办法,包括覆盖残疾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移民妇女;
(d)扩大司法机构能力建设范围,以涵盖所有形式的性别暴力,并规定这种培训为必修培训;
(e)改进数据收集系统,以反映所有各类性别暴力和司法系统的应对情况,包括起诉率和定罪率;
(f)按照卢森堡治暴专业人员合作委员会的建议,对性别暴力背景下杀人或杀人未遂案件实施追溯审查制度。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32.委员会回顾其此前的关切(CEDAW/C/LUX/CO/6-7,第31段),惊愕地注意到:
(a)缔约国立法中关于贩运人口的定义与国际法中的定义不完全一致,武力、欺诈和胁迫被列为加重处罚因素,而不是列为构成要素;
(b)缔约国未对2016年通过的打击贩运人口行为国家行动计划作出评价,目前也没有开展任何的制定新计划工作;
(c)据报,对贩运人口罪犯的判决很轻,法官往往不了解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审讯方法,贩运者的资产很少被没收,受害者很少得到赔偿;
(d)目前对寻求庇护和移民妇女和女童进行贩运风险指标筛查的程序可能导致受害者受惩处,包括被驱逐出境,并使贩运活动的许多妇女和女童受害者未被发现;
(e)缔约国自2023年以来并且是连续三年未发现任何贩运儿童活动的受害者;
(f)关于移民工人的数据收集不足,据报他们尤易受到剥削,而且缺乏受害者支助服务、获得赔偿的机会以及欲脱离卖淫业妇女退出方案。
33.委员会考虑到其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并回顾其此前建议(CEDAW/C/LUX/CO/6-7,第32和34段),建议缔约国:
(a)依照打击人口贩运行动专家组2022年建议修订贩运的定义,使之符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和相关国际人权标准;
(b)加快通过新的打击贩运人口行为国家行动计划,并确保该计划考虑到贩运问题的交叉和性别层面;
(c)迅速调查和起诉所有贩运妇女和女童案件,确保对犯罪者的判决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没收贩运者的资产,并确保为受害者提供适当补救,包括赔偿;
(d)继续加强法官、检察官和执法专业人员在严格适用关于贩运问题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调查的刑法规定以及关于审讯方法和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适用受害者支助立法方面的能力建设;
(e)加大力度防止以行政犯罪和违反移民法等罪名对贩运活动受害者定罪和处罚、包括驱逐出境,向受害者发放临时居留证而不论其是否有能力或愿意与检察机关合作,并适用不惩罚贩运活动受害者的原则;
(f)更大力尽早发现贩运活动受害者并将其转介至适当的支助服务机构,途径包括能力建设以及收集和分析关于寻求庇护和移民妇女和女孩面临的被贩运风险的数据;
(g)优先查明贩运活动儿童受害者;加强措施,使民间社会组织、劳动监察员、社会工作者和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参与正式查明贩运活动儿童受害者;
(h)使性工作所有方面都去刑罪化,确保为执行卖淫问题行动计划分配适足资源,特别是为了采取措施减少卖淫需求,审查对欲脱离卖淫业妇女退出方案的支持情况并制定新的退出方案,以确保提高成功率。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4.委员会欣见缔约国自对参加大选的政党选举名单中妇女人数规定40%的配额及违规处罚措施以来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自实行40%的自愿配额以来,妇女在公共部门理事机构的代表性取得了进展。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23年,妇女在议会中的代表比例仅为30%,低于40%的基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市政府、外交部门高级职位、私营部门决策职位以及在军队和警察中的任职人数不足。
3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在决策系统中平等和包容性代表权的第40号一般性建议(2024年)以及关于确保妇女全面有效参与各级政治、经济和公共生活的决策并有平等机会进入以上各级决策领导层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5,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和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妇女在市政府、外交部门高级职位以及私营部门、军队和警察系统决策职位中任职人数方面的性别差距,以期在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所有领域实现性别均等。
国籍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国籍法载有若干旨在防止和减少无国籍状态的规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该法不保护申请无国籍地位者在申请过程中在卢森堡居住的权利,也不能使他们在获得无国籍地位后自动获得这一权利;
(b)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关于难民、无国籍人和寻求庇护者的登记标准没有充分纳入缔约国法律;
(c)缔约国未提供关于无国籍妇女和女童以及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的统计数据。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规定的义务:
(a)保障申请无国籍地位者在申请过程中在卢森堡居住的权利,并在给予他们无国籍地位后自动承认这一权利;
(b)将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关于难民、无国籍人和寻求庇护者的登记标准纳入国内立法,并汇编关于无国籍妇女和女童以及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的按性别分列数据。
教育
3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23年7月20日通过义务教育法,其中将从4岁开始的义务教育年龄从16岁延长至18岁,作为解决辍学问题的一个重要工具。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鼓励妇女和女童从事数字学习和职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围绕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学科存在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往往有碍妇女和女童就读这些学科和传统上以男性为主的其他研究领域,包括建筑;
(b)在满足残疾、生活贫困、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女童和妇女的教育需求方面存在挑战;
(c)与学校有关的欺凌和暴力以及网络暴力的报道,包括接触和传播性和色情内容;
(d)在监狱机构中被单独监禁的妇女据报没有机会接受教育或进入图书馆,尽管2018年7月20日监狱管理改革法规定,单独监禁不应影响囚犯参加经调整的活动,包括教育方案;
(e)关于女学生长时间上网及其对她们发展的影响的报道。
39.委员会考虑到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并回顾其此前建议(CEDAW/C/LUX/CO/6-7,第40段),建议缔约国继续宣传女童接受各级教育的重要性,以此作为增强她们权能的基础。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
(a)对职业指导采取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办法,包括以榜样为基础,以鼓励女童进入传统上男性占主导地位的学习领域,如数学、信息技术和科学,并追求非传统的职业道路;对各级教育系统的教师开展防止陈规定型观念的培训;收集按性别、年龄、残疾状况、国籍、种族出身、宗教、社会经济背景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高等教育科学、技术、工程、数学和建筑领域妇女和女童就读人数的数据;
(b)加大措施力度以满足残疾女童和妇女以及生活贫困、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女童和妇女的教育需求,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上述所有处境不利的女童和妇女群体教育情况的信息和统计数据;
(c)提供适足的财政、技术、人力和后勤资源,以有效确保女童和妇女在学校环境和网络空间中的身体、精神和在线安全,包括用于有效实施Bee Secure Stopline服务,保护她们免受与学校有关的性暴力、不接触和传播色情内容、免受欺凌和网络暴力;
(d)全面执行2018年7月20日监狱改革法,以确保单独监禁的妇女能充分利用教育方案;
(e)采取措施,有效解决女学生上网过长及其对她们发展的影响问题;
(f)继续支持《安全学校宣言》和《防止武装冲突期间将学校和大学用于军事目的的准则》的落实和实施。
就业
40.委员会欣见缔约国成为欧洲联盟第一个有效消除性别工资差距的国家。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23年3月29日通过了《劳动法》修正法,旨在建立防止工作场所道德骚扰制度。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消除工资差距方面的进展并未转化为消除养老金差距方面的进展,2023年男女养老金差距为33.9%;
(b)近三分之一(30.9%)的妇女从事非全日制工作,而男子的这一比例仅为7.1%;
(c)2003年9月12日残疾人法将不符合丧失30%工作能力这一规定的残疾人排除在“残疾工人”身份和相关包容性津贴之外;
(d)寻求庇护者提交申请后必须等待6个月才能进入劳动力市场;
(e)《劳动法》第五章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但《刑法》并未将其定为刑事犯罪。
41.委员会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5(所有男女,包括青年和残疾人实现充分和生产性就业,有体面工作,并做到同工同酬),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解决男女养恤金差异的根源,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缩小性别养恤金差距,包括为此承认妇女从事的无酬照护工作并计入养恤金和社会福利;将社会保障覆盖面扩至非正规经济中的妇女和自营职业妇女,如最低工资、带薪假和产假等社会保障;为妇女和男子引入灵活工作安排;
(b)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优先帮助妇女从兼职过渡到全职工作,包括为此提供足够数量的适当且无障碍的托儿设施;
(c)审查2003年9月12日残疾人法,以取消排斥条款;
(d)加快申请程序,取消提交庇护申请后6个月的等待期,从而为寻求庇护者迅速进入劳动力市场提供便利;
(e)颁布立法,明确将工作场所性骚扰定为刑事犯罪,从而规定对行为人的适当惩处;
(f)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和《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卫生
42.委员会感兴趣地表示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一项法案,其中废除了发放处女证、施行处女膜成形术和堕胎必须有三天强制性考虑期等做法。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继续在未征得间性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非紧急医疗,以使间性者“性正常化”;
(b)据报,缔约国的烟草使用率高于欧洲平均率,妇女和女童的烟草使用率近期有所上升。
43.委员会考虑到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并回顾委员会此前建议(CEDAW/C/LUX/CO/6-7,第46段),建议缔约国:
(a)加速通过立法程序使上述法案成为法律;
(b)明确禁止对间性者进行未经同意的变性手术,并为间性儿童制定和实施基于权利的卫生保健规程,规定医学上不可逆的变性手术需经间性儿童的知情同意;
(c)加速最后制定和执行第二个国家禁烟行动计划,并确保该计划纳入性别层面,使该计划生成的政策和措施能够满足妇女的具体需要。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4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成为依照《公约》规定利用包容、促进性别平等的政策改善卢森堡妇女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以此为战略实现经济多样化和财富再分配的典范,并向作为非正规照护者的妇女提供财政支助、免费托儿服务以及卢森堡证券交易所发行的注重性别平等的债券和量身定制的债务工具。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工作妇女、特别是单身母亲的贫困率高达13.5%,尽管缔约国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在欧洲联盟位列首位;
(b)养老金和保险改革对自营职业者规定了强制登记要求,导致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妇女无法平等获得社会保障;
(c)低收入单身母亲和失业妇女、包括无酬照护者获得住房的机会有限,有碍她们的生产力和福祉;
(d)金融产品量身定制不足,无法满足妇女具体的商业和创业需求,导致妇女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有限;
(e)存在性别数字鸿沟,现有方案未能使妇女和女童具备获得新兴工作、技术解决方案和创新所需的能力。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力度减少妇女贫困现象,特别重视单亲家庭和处境不利妇女群体,包括为失业妇女和从事无酬照护工作的妇女获得失业福利、正规就业和专业培训提供便利;
(b)提高自营职业妇女和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妇女,包括工匠、照护者和在中小企业工作者对养恤金和社会保险计划规定的强制性登记规定的认识,并确保她们能够充分获得社会保障;
(c)优先向单身母亲和失业妇女、包括无酬照护者分配负担得起的国家补贴住房;
(d)增加对妇女拥有的企业和创业活动的投资,促进妇女获得信贷和金融服务的机会,并确保提供反馈机制,以便评估影响和加强改革;
(e)提高专用于加强妇女和女童信息技术能力的数字化基金的百分比。
残疾妇女
4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残疾妇女面临交叉形式的歧视,特别是在诉诸司法、教育、就业和卫生保健方面。委员会表示注意到2019-2024年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国家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计划未纳入性别层面。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目前的促进男女平等国家行动计划未触及残疾问题。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
(a)残疾妇女和女童能够诉诸司法,进入劳动力市场,获得全纳教育、就业、卫生保健服务,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并能够充分行使她们的身体自主权以及在生殖权利、子女监护和照护方面的决策权;
(b)下一个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国家行动计划纳入性别层面,并修订促进男女平等国家行动计划以纳入残疾层面。
少数民族妇女
4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缺乏协助非居民穆斯林妇女和女童及非洲裔妇女和女童寻找就业和住房、获得卫生保健服务和教育的支助系统。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便利非居民穆斯林妇女和女童及非洲裔妇女和女童获得住房、就业、卫生保健服务和教育。
减少灾害风险与气候变化
5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向为支持受气候变化尤其严重影响的发展中国家而设立的应对损失和损害基金捐款800万欧元。然而,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该基金仍然资金不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管辖下的私营金融机构继续在化石燃料工业和其他碳密集部门大量投资。
51.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建议缔约国:
(a)考虑增加对应对损失和损害基金的捐款,并从所述捐款中为与性别相关问题指定专项资金;
(b)制定监管政策以鼓励私营部门金融机构投资于可再生能源和绿色经济,劝阻它们投资于燃料工业和其他碳密集部门,并促进遵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和《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
(c)建立人权尽职调查程序以确保企业识别、预防、减轻和衡算气候影响。
婚姻和家庭关系
5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在缔约国,“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仍存在区别,这意味着在法律面前和社会中的不平等;
(b)同性伴侣的父母身份不享有自动确认,因此,非亲生父母可能仍需借助收养程序;
(c)在法院决定将儿童安置在寄养机构或家庭的情况下,法律允许法官决定父母责任的转移而不尊重上诉权、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和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
(d)对代孕做法没有明确的监管,导致不确定性和对当事人缺乏保护,特别是对母亲、代孕母亲和代孕所生子女而言。
5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立即颁布旨在消除“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间任何法律或行政区别的立法;
(b)制定立法和行政措施,以确保同性伴侣的父母身份自动获承认;
(c)对共同监护协议的有效性和司法裁决中可能存在的性别不平等问题开展研究;
(d)订立代孕监管立法框架,以保护代孕妇女、使用代孕的母亲和代孕所生儿童免受剥削、胁迫、歧视和贩运。
数据收集和分析
5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与执行《公约》有关的许多领域没有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数据。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促进和建设使用最合适技术收集统计数据的能力,包括按年龄、残疾状况、性取向、社会经济背景和其他相关要素分列的关于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发生率、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发生率以及妇女接受教育的机会和社会经济地位的数据,以便准确评估妇女和女童状况,设计和执行有针对性且促进性别平等的立法、政策、方案和预算。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发挥《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作用并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宣传
57.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文向(国家、地区、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58.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
5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9(c)、21(b)、31(c)和41(e)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下次报告的编写
60.委员会将根据缔约国今后提交报告的明晰和规范化的时间表(大会第79/165,第6段),并酌情在缔约国提交报告前通过一份议题和问题清单后确定并向缔约国通报第九次定期报告的最后提交日期。下次定期报告应覆盖直至提交日的整个时期。
61.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