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SEN/CO/6-7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9 February 202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塞内加尔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4年1月18日和19日举行的第2764次和第2765次会议上审议了塞内加尔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4年2月2日举行的第278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做出书面答复,这有助于委员会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一系列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消除性别暴力和促进人权国家行动计划(2017-2021年)、《处境不利儿童方案》(2016-2020年)、古兰经学校(Daara)现代化支持项目(2018-2030年),并欢迎缔约国增加预算资源以落实儿童权利。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关注以下领域的建议,并务必采取紧急措施:出生登记和国籍(第18段)、有害做法(第24段)、残疾儿童(第29段)、青少年健康(第32段)、儿童司法(第43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执行政策和方案,以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儿童有关的部分。

A.一般执行措施(第1条、第4条、第42条、第44条第6款)

立法

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国家法律框架不符合关于保护儿童权利的区域和国际条约,关于儿童权利的法律改革迟迟未能进行,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儿童法》,审查与儿童权利有关的现行法律,包括《家庭法》、《刑法》和《劳工法》,制定《儿童法》时积极征求民间社会的意见,确保该法的法律条款和其他法律均完全符合《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对违反《儿童法》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并为该法的通过和有效执行制定时间表;

(b)加快通过关于人口贩运和偷运移民的法案,对犯罪人实施更为严厉的处罚;

(c)确保为执行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法律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第二个行动计划(2016-2018年)结束之后,通过第三个行动计划(2024-2028年)以执行《国家儿童保护战略》,行动计划应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包括关于社会部门结构性预算的建议,并应明确规定为防止和打击虐待和忽视儿童行为而计划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分配的资源。

协调

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全国部门间儿童保护委员会能够对跨部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与执行《公约》有关的各项活动进行协调,并为该委员会的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资源分配

9.委员会注意到妇女事务部的预算资源有所增加,但仍感关切的是,近年来用于社会领域公共开支的比重有所下降,为确保儿童权利所划拨的资源严重不足。委员会回顾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在国家和地方层面为落实儿童权利划拨充足的预算资源,特别是划拨充足的预算用于社会领域,并根据儿童权利指标消除相关差距;

(b)在税收和矿业社会基金大幅增加的基础上,分配额外预算用于支持利益攸关方开展成果规划,并改善与儿童相关的各项指标;

(c)使用单一国家登记册并划拨专项资源用于支持弱势儿童群体,包括女童、街头儿童、塔利贝和残疾儿童;

(d)增加残疾儿童方案的资金;

(e)对儿童的预算需求进行全面评估,制定一个带有具体指标、适合儿童的预算编制程序为相关部门和机构划拨明确用于儿童的预算,并建立监测系统。

数据收集

10.委员会对数据收集工作不力、缺乏协调,以及对暴力侵害儿童的信息系统缺乏管理表示关切,回顾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数据收集系统涵盖《公约》及《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并将数据按年龄、性别、残疾状况、地理位置、族裔和民族血统以及社会经济背景进行分列,包括暴力侵害男童行为的数据;

(b)加快开发国家儿童保护信息管理系统;

(c)加强国家统计和人口局涉及儿童权利方面的工作。

独立监测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塞内加尔人权委员会,使其能够有效、公正、独立地履行任务,包括在资金、任务和豁免方面,以确保该委员会充分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并最终通过一项新的法律;

(b)在塞内加尔人权委员会内部设立儿童事务监察员一职,监察员拥有豁免权和充足的资源,能够以体察儿童和关爱儿童的方式受理、调查和处理儿童提出的申诉。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2.委员会回顾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修改立法框架(民法、刑法和行政立法框架),确保对在缔约国境内经营或管理的工商企业及子公司――尤其是旅游业、采矿业和渔业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监督并加强其法律责任;

(b)要求公司就其商业活动对环境、健康和儿童权利的影响以及消除此种影响的计划进行评估和协商,并详细公开披露影响信息;

(c)确保企业建立监测机制,调查和纠正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加强问责,提高透明度。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第12条)

不歧视

13.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1和10.3,建议缔约国:

(a)修订《宪法》第1条,增加关于明确保障平等和不歧视的内容,而无论语言、政治或其他见解、财产所有权状况、残疾状况和出生状况如何;

(b)确保歧视行为的受害人能够诉诸司法,确保所有儿童能够不受歧视地获得医疗服务和接受教育;

(c)修订法律,明确保护残疾儿童在学校不受歧视;

(d)采取系统性措施并制定一项战略消除法律和实践中对弱势儿童的歧视,包括女童、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贫困家庭儿童、残疾儿童、农村儿童、街头儿童和古兰经学童;

(e)采取措施改变歧视性的态度和做法,消除性别歧视。

儿童的最大利益

14.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要求将其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将儿童要求将其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权利充分纳入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和决定以及所有与儿童有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政策、方案和项目,并确保在其中始终以一致的方式对该权利进行解释和适用;

(b)加强所有相关专业人员评估和确定儿童最大利益的能力,并对这项属于首要考虑的原则给予应有的重视。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解决造成婴幼儿死亡的根本性决定因素,包括社会经济贫困和不平等以及缔约国东南部存在的差异,并解决儿童发育迟缓高发背后的贫困和结构性不平等问题。

尊重儿童的意见

16.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根据《公约》第12条在家庭、学校、法院以及所有涉及儿童的相关决定中适当考虑儿童的意见,特别是通过制定适当法律、培训专业人员、组织学校活动、出台相关方案和开展宣传活动实现上述目标;

(b)通过具有包容性和参与性的协商进程使儿童议会体制化,确保儿童议会获得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促进儿童有效地参与涉及自身问题的国家立法进程。

C.公民及政治权利(第7条、第8条、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重大努力完善民事登记制度,为没有出生证明的学生,包括为古兰经学校的学生进行登记,并欢迎缔约国出生登记略有增加的情况,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没有进行出生登记的儿童人数依然很多;

(b)逾期登记需要付费;

(c)被遗弃儿童难以进行民事登记;

(d)存在无国籍风险。

18.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强烈敦促缔约国:

(a)确保在地方一级为所有5岁以下儿童免费进行出生登记,并在全国提供该服务,确保在社区一级,包括村庄、街区和各行政区域建立安全的登记制度并推广使用电脑登记,使出生登记手续的办理更为便捷;

(b)采取适当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以系统化的方式向难民儿童和古兰经学童定期发放出生证明和身份证件,确保国家民事登记现代化方案涵盖上述人员;

(c)加强出生登记方案,如塞内加尔增进幼儿发展项目;

(d)继续在全国推行各项举措,例如在医疗中心设立出生登记角,以及建立识别和登记无出生证明的学生的机制;

(e)采取措施向公众提供信息并加强大众传播,促进出生申报,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出生申报,开展专项行动签发补充决定,并为公民身份文件的转录和撤销设定合理的期限;

(f)取消所有出生登记费用;

(g)执行2022年4月14日《难民和无国籍人地位法》,防止父母为外国人但本人因出生在非父母国籍国而无法继承父母国籍的儿童成为无国籍人;

(h)在国籍法中增加一项保障措施,将出生国籍的授予范围扩大至塞内加尔境内的儿童,而不论其年龄大小,确保所有在塞内加尔境内出生或生活,如不获得塞内加尔国籍则将成为无国籍人的儿童都能获得塞内加尔国籍。

获得适当信息和隐私权

19.委员会回顾关于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关于获取信息和网络犯罪的法律,包括《联邦数据保护法》尊重儿童的隐私权,保护儿童免受有害内容和材料以及网络风险的影响,并设立起诉违法行为的机制;

(b)提高儿童、教师和家庭的数字素养和数字技能,保护儿童免受不利于其福祉的信息和材料的侵害。

D.暴力侵害儿童(《公约》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体罚

20.委员会对各场所,包括学校特别是古兰经学校中儿童遭受人身暴力的情况表示关切,回顾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和以往建议,敦促缔约国:

(a)通过法律明文禁止在所有场所体罚儿童,包括禁止在家庭、古兰经学校、幼儿保育机构、托儿所和替代性照料机构中体罚儿童,废除所有允许成年人体罚儿童的规定,包括废除《家庭法》第285条;

(b)提倡正面、非暴力和参与式的儿童抚养和管教方式;

(c)加大针对家长和儿童工作专业人员的宣传工作力度,促进他们的态度转变。

虐待和忽视

2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成千上万的古兰经学童生活条件依然堪忧,他们得不到充足的食物和医疗,被殴打、性虐待和监禁,委员会根据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敦促缔约国:

(a)确保为促进儿童权利和儿童保护局以及妇女、家庭和儿童保护部儿童保护司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执行《国家儿童保护战略》,并执行长期方案,从根本上解决暴力和虐待问题;

(b)制定一项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全面战略,除其他外,解决对难民儿童和塔利贝的性暴力、虐待和剥削问题;

(c)建立国家保密数据库记录所有暴力侵害儿童案件,并对暴力的程度、原因和性质进行全面评估;

(d)建立便捷、保密和适合儿童的机制,以便利并促进关于儿童遭受暴力侵害的强制性报告,包括儿童遭受性虐待的强制性报告;

(e)确保迅速报告和调查所有虐待儿童的案件,包括性虐待案件,采取适合儿童的多部门办法以避免儿童再次受到创伤,确保起诉并充分处罚犯罪人,并酌情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f)确保提供适合儿童的康复服务,包括关注儿童精神创伤的治疗服务;

(g)制定预防和解决虐待和忽视儿童问题,包括家庭暴力问题的社区方案和家庭方案;

(h)确保法官、律师、检察官、警察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接受培训,使他们了解以性别敏感和适合儿童的方式对待儿童受害者的标准程序。

性剥削和性虐待,包括性别暴力

22.委员会对女童遭受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现象高发,包括遭受教师和其他学校官员的性剥削、骚扰和虐待,表示关切,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16.1、16.2,建议缔约国:

(a)确保将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性剥削的儿童作为受害者对待,不对他们进行刑事处罚;

(b)执行下一个消除性别暴力和促进人权国家行动计划,包括执行国家专项预算并划拨人力和技术资源,确保独立、彻底地调查与性别暴力有关的犯罪指控,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并向受害者提供适当援助;

(c)确保以符合儿童权利和创伤疗法的方式,在多部门和多机构的参与下,向性虐待儿童受害者提供支持,并确保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儿童在内的所有儿童都能获得这种服务;

(d)考虑制定一项标准程序,采用儿童受害者作证的音视频为证据,并在对儿童友好的场所从速进行交叉询问;

(e)在警察院校中纳入关于侦查、调查和处理性暴力案件的培训模块;

(f)执行法律并确保被判暴力罪行的伊斯兰教教士对虐待古兰经学校儿童的行为负责;

(g)为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和广大公众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以应对儿童性虐待问题,并消除对性剥削和性虐待包括乱伦行为儿童受害者的污名化。

有害做法

23.委员会回顾以往建议,对下列现象表示严重关切:

(a)女童被切割生殖器官的人数居高不下;

(b)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做法近几十年来几乎没有改变;

(c)《家庭法》仍然规定女童年满16岁即可结婚;

(d)《刑法》第300条规定只有与13岁以下未成年人结婚的行为应该受到处罚;

(e)缔约国没有采取具体和有效的措施,包括处罚措施,提高男女结婚年龄至18岁并消除童婚现象。

24.委员会注意到《2022-2030年消除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国家战略》及相关的2022-2026年国家行动计划,回顾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3,建议缔约国:

(a)采取积极措施停止缔约国境内侵害儿童的有害做法,特别是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做法,严格适用法律并建立保护机制为女童提供保护;

(b)为执行各项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包括2022-2026年国家行动计划分配资源,以防止、报告和应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情况;

(c)设立跨境合作机制以更好地解决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问题;

(d)大力加强宣传教育谴责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做法;

(e)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童婚现象,包括制定针对家庭、地方主管部门、宗教领袖、法官和检察官的宣传教育活动和方案,宣传早婚对女童身心健康和福祉的有害影响;

(f)制定保护计划为提出申诉的童婚和强迫婚姻受害者提供保护。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

(a)确保根据《公约》第18条第1款明确父母双方对子女的养育和发展负有共同责任的原则;

(b)修订《家庭法》,确保废除所有歧视妇女和对儿童权利有负面影响的条款。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2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司法部由司法和社会保护司牵头建立关于替代性照料的法律框架,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建议缔约国:

(a)立即进一步采取措施通过一项去机构化的战略和行动计划,确保为战略的实施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确保战略对儿童保育、福利和保护制度进行系统性改革;

(b)对缔约国境内替代照料中心的数量、分布和性质进行全国评估,以开展适当监管并制定任何其他相关的干预措施;

(c)制定关于替代性照料的法律框架,并完成关于有效建立家庭寄养体系的法律改革;

(d)确保为无法与家人一起生活的儿童提供充分的家庭和社区替代照料选择,包括定期审查儿童安置措施,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儿童与家人团聚提供便利;

(e)收集关于替代照料安置,特别是非正式寄养的最新情况,防止并解决任何可能出现的儿童保护问题;

(f)提供便捷渠道以报告、监测和纠正虐待儿童的行为;

(g)加强从事家庭和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能力,特别是家庭法官、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和服务提供者的能力,确保实施以家庭为基础的替代性照料方案,并提高上述人员对被剥夺家庭环境儿童的权利和需要的认识。

收养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跨国收养指南,建议缔约国为负责国际收养的国家主管机构提供充足的人力、后勤和财政资源并在高等法院任命一名专门法官负责国际收养案件。

F.残疾儿童(第23条)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关于支持全民教育的决议以及在包容性教育方面所做的努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各政策、机构和建筑环境固有对于残疾儿童的歧视;

(b)尽管残疾儿童占所有学童的三分之一,但适合残疾儿童使用的基础设施和经过特殊教育培训的教师数量有限;

(c)缺少残疾儿童早期诊断系统;

(d)关于残疾儿童遭受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情况和形式的调查机制尚未建立;

(e)精神或肢体残疾,特别是视力残疾的学生缺少手语翻译和相关设施;

(f)污名化使残疾儿童沦为被欺凌的对象或被边缘化,包括被父母逼迫乞讨而受父母的剥削。

29.委员会回顾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

(a)采取基于人权的方针应对残疾人问题,制定一项涵盖残疾儿童的全面战略,包括使国家法律符合残疾人的人权模式,实施关于特殊教育的法令,以及加快通过并执行国家全纳教育战略;

(b)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能在普通学校接受包容性教育,学校应配备训练有素的教师、建立无障碍基础设施并提供适合残疾儿童需要的教材,学校班级应该是融合班级,配备训练有素的专门教师和专业人员,并能为学习困难的儿童提供个别支持和一切应有的关注;

(c)组织收集关于残疾儿童的数据,包括失学儿童及其处境原因的数据,建立高效的残疾诊断系统,该系统对于为残疾儿童制定适当的政策和方案必不可少;

(d)建立举报和处理虐待残疾儿童事件的机制;

(e)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包括针对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开展宣传活动,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偏见,并宣传残疾儿童是权利持有人的正面形象。

G.健康(第6条、第24条、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0.委员会对缔约国的全民健康保险制度、国家家庭保障补助方案以及婴幼儿死亡率大幅下降表示欢迎,但对健康医疗技术标准低以及缺乏合格的工作人员和相关设施表示关切。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缩小母亲和儿童在获得优质医疗保健方面的地区差异,增加预算拨款,改善医疗设施的地域分布情况,确保生活在偏远地区的儿童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b)加大努力降低婴幼儿死亡率,解决儿童营养不良和虐待及剥削儿童的问题,促进儿童和孕产妇健康,同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2关于消除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的死亡;

(c)加强有利于儿童的国家保护项目和方案,包括《塞内加尔增进幼儿发展项目》和《弱势群体大额医疗费用解决方案》;

(d)加强《2020-2024年社区卫生战略计划》以及防止和保护儿童免遭性暴力和童婚的措施;

(e)确保所有儿童接种疫苗,再次发起免疫接种运动,降低贫血率,确保按照需要和需求提供药品和必需品;

(f)执行并应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编写的《关于以基于人权的方法执行减少和消除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死亡和疾病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

(g)向国家营养发展委员会划拨充足的资源,加强儿童保健和营养方案,如《增进孕产妇、儿童和青少年健康项目》和《国家营养发展政策》,确保所有儿童营养充分并能获得精神卫生保健;

(h)签署母乳代用品销售法令,全面执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制定一项全面宣传推广关于保护、促进和支持母乳喂养的国家方案,通过在医院、诊所和社区设立的咨询机构向母亲提供充分支持,并在全国实施爱婴医院倡议。

青少年健康

3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少女怀孕率高;

(b)《刑法》第305条和第305条之二规定,堕胎仍是一项应被惩罚的罪行,且因强奸导致的怀孕也不得堕胎;

(c)儿童吸毒问题。

32.委员会回顾以往建议以及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一项关于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全面政策,确保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纳入学校必修课程,该教育应突出青春期男女的特点并特别强调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b)确保所有儿童和青少年,包括失学以及农村地区儿童和青少年,能够以保护隐私的方式获得适合儿童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包括获得避孕药具以及计划生育服务和用品;

(c)制定并执行政策保护怀孕少女和未成年母亲及其子女的权利,消除对她们的歧视;

(d)废除所有关于堕胎属于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对乱伦和强奸行为受害女童而言,确保少女获得安全的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确保始终听取她们的意见并在决策过程中给予适当考虑;

(e)确保儿童和青少年获得精神卫生保健,并加强孕产妇、儿童和青少年健康方案,如新的《2019-2028年国家卫生和社会发展计划》;

(f)解决儿童和青少年吸毒问题,包括在校园饮用被称为“jakarta”的小袋或小罐酒精饮料的问题,除其他外,向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准确、客观的信息和生活技能教育以防止药物滥用,包括烟草、酒精、苯丙胺、大麻、可卡因、摇头丸、海洛因、致幻剂和美沙酮,并开发便捷且适合青少年的毒品依赖治疗服务。

艾滋病毒/艾滋病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降低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但对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在儿童中覆盖率低表示关切,委员会回顾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3,建议缔约国:

(a)继续采取措施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母婴传播,制定路线图确保预防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b)增加民众获得优质、适龄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服务、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

(c)审查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法律和政策,使之与关于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法律和政策相一致,确保青少年无需父母同意即可进行保密的艾滋病毒检测和咨询,并确保提供相关服务的专业人员充分尊重青少年的隐私权和不受歧视的权利。

H.生活水平(第18条第3款、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

生活水平

3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近年来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6和民众用水方面取得的进展,但对农村地区露天排便的做法表示关切,建议缔约国:

(a)最终确定并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增加民众充分获得安全饮用水的机会,并提供适当的卫生设施;

(b)将环境卫生以及可负担得起的食品供应作为优先事项;

(c)确保贫困儿童及其家庭不受歧视地获得适当财政补助,并能便捷地获得免费服务。

(d)确保关于土地开发和管理的政策、项目和做法,特别是矿业公司,包括可能涉及搬迁的政策、项目和做法符合相关国际标准,包括符合关于出于发展目的的搬迁和迁离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准则以及符合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土地、渔业及森林权属负责任治理自愿准则;

(e)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无家可归现象,特别是街头乞讨儿童的无家可归现象,并逐步保障所有儿童获得适当住房,住房应为儿童提供人身安全和足够的空间,保护他们免受健康威胁和寒冷、潮湿、炎热、污染等结构性危险,并为残疾儿童提供无障碍环境。

I.儿童权利与环境(第2条、第3条、第6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7条、第19条、第24条、第26至第31条)

35.委员会对缔约国环境污染和矿区附近生活的儿童患呼吸道感染的状况表示关切,回顾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3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3.3,注意到缔约国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建议缔约国:

(a)在儿童的积极参与下,制定一项关于环境和气候变化的国家行动计划,特别注意洪水、干旱、土壤侵蚀和疾病传播风险,尤其是确保处境特别脆弱儿童的用水和粮食安全问题;

(b)采取措施防止空气污染、饮用水污染和土壤以及电磁污染对儿童健康造成影响,制定一项战略并提供充足资源以改变现状,并对空气和水污染物的最大浓度作出规定;

(c)确保矿业公司严格遵守环境标准,在采矿作业之前和期间实施已颁布的空气质量缓解措施,并正式禁止使用违禁有毒品;

(d)确保卫生专业人员接受关于环境危害对健康影响的诊断和治疗培训。

J.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扩大受教育范围,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完成免费、公平和优质的中小学教育,取得相关和有效学习成果;

(b)提高教育质量,包括改革学校课程,确保提供合格的教师,特别是为农村地区提供合格教师,为教师提供高质量的职前和在职培训,确保学校对所有人充分开放和校园安全,并确保学校配备教学技术手段和适当的基础设施,包括满足学生的用水、健康、营养和女童经期卫生需求;

(c)规范私立教育费用及教学质量和工作条件;

(d)加强识别和管理危险处境儿童的国家框架和监测机制,包括加强高风险辍学生观察站和防范校园暴力警报监测点;

(e)继续开展宣传,打击校园性别暴力,提高女童入学率和留校率,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打击校园人口贩运、强迫乞讨、性虐待和骚扰儿童的行为;

(f)调研所有古兰经学校的情况,加快古兰经学校学前和小学阶段的正规化进程,加快通过关于古兰经学校地位的法案,为古兰经学校现代化支持项目分配更多的资源,以便所有儿童在接受古兰经学校专门教育之外还能接受高质量的普通公共教育;

(g)发展和推广高质量的职业培训以提高儿童和青少年,特别是辍学生和在古兰经学校就读学生的技能;

(h)为幼儿教育的发展和扩大划拨充足的财政资源,特别注意确保贫困儿童、农村儿童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休息、游戏、闲暇、娱乐、文化和艺术活动

37.委员会回顾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保障儿童享有休息、闲暇、游戏和进行娱乐活动的权利,包括通过并实施有关游戏和闲暇的政策并为此划拨充足和可持续的资源,重点关注残疾儿童、边缘化儿童和弱势儿童的需求。

K.特别保护措施 (《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第38至第40条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3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总体上便于难民和寻求庇护者获得身份证件、接受教育、就业和享受基本社会服务的环境,回顾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第4号/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国际移民背景下儿童权利的第22号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所有涉及寻求庇护儿童或难民儿童的决定中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并加快通过移民政策;

(b)不拘留孤身儿童,以积极、人道的方式迅速处理涉及孤身寻求庇护儿童和孤身难民儿童的案件,找到可持续的解决办法;

(c)根据《公约》第6条、第22条和第37条以及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为需要国际保护的儿童诉诸庇护程序提供便利;

(d)采取适当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促进和便利符合2013年7月8日第2013-05号关于确定塞内加尔国籍法要求的难民儿童及其父母在合理时间范围内集体入籍;

(e)制定向儿童,特别是孤身儿童和离散儿童提供服务的全面转介和案件管理框架,包括提供身心健康、教育、警务和司法领域的服务,例如免费法律援助服务;

(f)废除《刑事诉讼法》中适用于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的条款。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39.委员会回顾以往建议,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建议缔约国:

(a)禁止并消除面临环境风险的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特别是采矿业和采石业的童工问题;

(b)采取措施防止雇佣童工和贩运儿童,提高公众对童工、其剥削本质以及该问题导致的人道、政治和经济后果的认识,加大努力确保没有儿童从事危险工作;

(c)确保劳动监察员获得必要的资源以开展监督活动;

(d)确保向摆脱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的儿童提供从伤害中恢复所必需的治疗和赔偿;

(e)加快通过《劳动法》新章节L.145,执行已通过的行政规范;

(f)确保各正规和非正规部门都尊重关于童工的规定,包括关于收养寄养的规定,以充分实现对儿童的保护;

(g)修订相关法律明确禁止一切形式的以乞讨为目的的剥削儿童行为,包括修订《刑法》第245条;

(h)确保起诉剥削塔利贝的犯罪人,确保被定罪者接受相应惩罚;

(i)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街头儿童

4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支持街头儿童的举措,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街头流浪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对塔利贝乞丐的处境表示关切,建议缔约国:

(a)评估街头生活和工作的儿童人数,更新关于其处境根源问题的研究;

(b)停止特征分析的做法,整合不同的数据库并协调各相关举措;

(c)跟进摆脱街头流浪的儿童的境况,确保将所有剥削街头儿童的犯罪人定罪;

(d)针对强迫乞讨现象实施社会保护方案,特别是向最有可能因经济所迫将子女送到远离家乡的古兰经学校的家庭提供社会保护。

买卖、贩运人口和绑架

4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国家打击人口贩运办公室,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建议缔约国:

(a)确保实施并执行关于贩运人口和保护儿童受害者的第2005-6号法;

(b)制止古兰经学校伊斯兰教教士对儿童的剥削,向国民议会提交关于古兰经学校地位的法案;

(c)调查所有涉及贩运儿童的案件,包括儿童乞讨、旅游业中儿童性剥削、女童遭受家庭奴役和矿业企业剥削儿童的案件,将犯罪人绳之以法;

(d)确保向被贩运儿童提供有效转介和支持;

(e)开展宣传教育,让父母和儿童都能认识到人口贩运的危险。

儿童司法

4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国家儿童保护战略》,修订《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加强诉诸爱幼司法的机会,并最终确定改革提案,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

(a)举行听讯的适当场所;

(b)儿童司法方面的文本统一;

(c)法官的儿童面谈技巧培训;

(d)对受害儿童的关爱;

(e)开展社会教育活动的财政资源。

43.委员会回顾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具体而言,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考虑提高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到至少14岁;

(b)加快通过《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版,并通过《少年司法法》;

(c)迅速在所有地区设立专门程序,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及儿童问题专门法官,并确保专门法官接受适当的教育和培训;

(d)确保在诉讼初期和整个诉讼过程中为被指称、被指控或被认定触犯刑法的儿童提供合格、独立的法律援助;

(e)继续努力促进对被指称、被指控或被认定触犯刑法的儿童采取非司法措施,如转送、调解和心理社会支持,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儿童适用非监禁刑罚,如缓刑或社区服务;

(f)确保将拘留儿童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拘留时间尽可能短,并定期进行复核以确定能否撤销拘留;

(g)确保缔约国所有部门在少数作为最后手段剥夺儿童自由的情况下,不将儿童与成人一同关押,并确保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接受教育和获得医疗服务方面。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任命一名协调人,处理涉及联合国和平行动中军事和警务人员的待决亲子关系和子女抚养费索赔问题。

L.批准《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M.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a)《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b)《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c)《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N.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非洲联盟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及非洲联盟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不利的儿童散发和广泛提供方便儿童阅读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司法部下设的国家人权协商理事会,确保其有授权和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开展与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协调和交流工作,编写需提交的报告,并协调和跟踪国家就条约义务以及各机制所提建议和决定的后续落实和执行情况。委员会强调,国家人权协商理事会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与民间社会开展协商。

C.下次报告

50.委员会将根据以八年为一个审议周期的可预测报告日程表,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之后,在适当时候确定并告知缔约国应提交第八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