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阿尔巴尼亚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5年11月19日和20日举行的第2221和2224次会议上审议了关于阿尔巴尼亚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并在2025年11月27日举行的第2233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尽管报告延迟了五年,并对缔约国就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以及在公开审议报告期间及之后提供的补充资料表示赞赏。
3.委员会对与缔约国代表团的开放和建设性对话,以及对缔约国回复委员会审议期间所提问题和关切表示赞赏。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部际工作组编写报告并吸收独立机构的意见,但仍表示遗憾的是,报告的磋商过程缺乏民间社会组织以及包括罗姆社区在内的少数群体代表的参与。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5年2月19日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于2013年2月11日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并于2022年5月6日批准《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公约》相关领域通过以下立法措施:
(a)2024年7月26日通过关于国家警察的第82/2024号法,加强对性别暴力受害者的保护,并规定警察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必须进行风险评估;
(b)2021年6月24日通过关于外国人的第79/2021号法,简化法律程序并规定外国人在医疗保健、经济援助、法律援助和就业等方面的权利;
(c)2021年2月1日通过关于庇护的第10/2021号法,规定不得驱逐或遣返出境已获得或已申请庇护、临时保护的人员,以及有合理理由认定面临酷刑或不人道、有辱人格待遇风险的寻求庇护者;
(d)2020年6月25日通过并于2024年修订关于被定罪人员和审前拘留人员权利和待遇的第81/2020号法,其中特别规定了限制囚犯权利的适用标准,即仅在必要时为达成合法目的且根据法定标准适用;
(e)2020年6月25日通过关于执行刑事判决的第79/2020号法,强调对被定罪人员的改造和重返社会,并对替代性刑罚作出规定;
(f)2017年12月通过关于国家保障下的法律援助的第111/2017号法,对免费法律援助、免除法庭费用和其他免费法律服务作出规定。
6.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为落实《公约》而调整政策、方案和行政措施的相关举措,包括:
(a)于2019年12月19日设立打击腐败和有组织犯罪特别机构;
(b)通过《2024-2030年跨部门反腐败战略》;
(c)通过《2021-2030年国家性别平等战略》;
(d)通过《2021-2027年国家关于LGBTI+人员的行动计划》;
(e)通过《2021-2026年国家打击暴力极端主义战略》;
(f)通过《2024-2025年国家打击人口贩运行动计划》和《2024-2030年国家打击人口贩运战略》;
(g)于2022年批准《2022-2026年儿童司法跨部门战略》和行动计划;
(h)于2023年通过《2024-2030年保护犯罪受害者跨部门战略》和行动计划。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7.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为落实关于以下问题的建议而采取的措施:(a) 对被剥夺自由者的基本法律保障;(b)迅速、独立和公正的调查;(c)充分补偿;(d) 数据收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已于2013年6月3日发出催复提醒,但至今尚未收到缔约国关于上述建议落实情况的资料。基于缔约国第三次定期报告和对话期间提供的资料,委员会认为上述建议已得到部分落实。缔约国尚未解决的问题在本文件第29和第37段中予以列明。
酷刑的刑罪化和诉讼时效
8.委员会注意到《刑法》第86条对酷刑的定义符合《公约》规定,但感到遗憾的是,《刑法》的一些条款未能完全与《公约》保持一致,例如对酷刑罪的刑罚与罪行严重程度不相称,以及除非构成危害人类罪,对酷刑罪的诉讼时效仅为10至20年(第1和第4条)。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刑法》,使其完全符合《公约》,特别是制定符合酷刑罪严重性质的刑罚,并确保酷刑罪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受任何诉讼时效的限制。
基本法律保障
10.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禁止酷刑和虐待的基本法律保障未得到系统、有效实施,被拘留者,特别是妇女和女童,从自由被剥夺之初起并不总能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不能及时联系律师和医生,也没有机会将逮捕事实和目前拘留地点通知家属或自行选择的人。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将被拘留者在多个警察局之间转移可能增加其遭受虐待的风险,特别是鉴于某些转移未能留下记录(第2条)。
11.委员会重申以往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从被剥夺自由之初起就在法律和实践中享有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包括立即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要求并接受由独立医生或本人选择的医生免费检查的权利,且检查应在警察视听范围之外进行,除非医生明确要求其他安排;以本人理解的语言被告知被捕理由及所受任何指控性质的权利;在拘留地点进行登记的权利;立即将逮捕事实通知近亲或第三方的权利;立即被带见法官的权利;
(b)定期对警察进行培训,确保警察保障个人自被剥夺自由之初即享有律师和医生协助的权利,以及将被捕事实和当前拘留地点通知家属或指定人员的权利;
(c)确保警察局之间的转移仅限于绝对必要的情形,并确保对所有转移进行详尽记录。
拘留条件
12.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改善拘留条件所作的努力,但仍对以下报告表示关切:拘留场所的物质条件恶劣,特别是缺乏食物、饮用水、卫生用品和医疗服务等基本必需品,包括缺乏心理健康服务,而过度拥挤使这些问题进一步恶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设立工作组,但仍对监狱系统缺乏医疗专业人员,包括监狱缺乏精神科专业人员和充足的治疗护理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过度使用审前拘留加剧了过度拥挤这一结构性问题表示关切(第11和第16条)。
1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按照《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改善所有监狱和审前拘留设施的物质条件,并通过加大适用非拘禁措施等方式缓解此类设施的过度拥挤状况。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在所有监狱设施中提供适足的医疗服务,包括精神治疗和治疗性护理。
精神卫生机构
14.委员会注意到Lezha监狱在2025年期间增加了医务人员数量,但仍然表示严重关切的是:根据《刑法》第46条被法院下令强制治疗措施或被临时安置于Tirana监狱医院或Lezha监狱精神卫生机构的被拘留者的拘留条件令人不满。委员会特别回顾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其中法院认定,Tirana监狱医院的恶劣物质条件加上医疗不足,构成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第2、第11和第16条)。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并分配充足的资源,改善所有精神卫生机构的物质条件,特别是Lezha监狱和Tirana监狱医院,包括在培训招聘工作人员、医疗服务、非监禁措施和社区服务方面进行投资;
(b)加快建立永久性的专业法医精神病学机构,提供有利于治疗的环境并实施多学科治疗方案。
国家防范机制
16.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国家防范机制的法律授权包含接收和处理囚犯申诉的权力,这不符合《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纯粹预防性职能。委员会欢迎关于增加人民辩护人预算和人员配备的信息,但考虑到该国剥夺自由场所的数量和监狱人口规模,仍对该机制获得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不足表示关切。同时,委员会对该机制任务缺乏公众可见度和认知度表示关切(第2和第16条)。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关于国家防范机制任务授权的法律,确保不将申诉处理纳入其任务范围;
(b)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8条第3款,为该机制提供充足的人力、财力、技术和后勤资源,以保证机制能够有效、独立地履行职能;
(c)采取措施提高公共当局、被剥夺自由者和民间社会对该机制职能的认识和了解。
性别暴力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国家性别平等战略(2021-2030)》,在保护妇女和女童免遭家庭暴力方面采取的其他法律、政策和制度改进措施,以及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法院受理性别暴力案件数量的信息,但委员会仍对有报告称受害者面临诸多申诉障碍、担心再次受害,经济状况不稳定以及缺乏有效的法律援助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刑法》第102条对强奸的定义以使用暴力而非以未经同意为基础表示关切(第2和第16条)。
19.缔约国应:
(a)确保通过依职权启动调查等方式对所有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行为开展迅速、彻底的调查,包括调查国家当局或其他实体因作为和不作为而可能引发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国际责任的行为,确保对被控施害者提起诉讼,对被认定有罪者施以适当惩罚,并确保幸存者或其家属获得补救,包括获得充分赔偿和康复支持;
(b)加快采取立法和政策措施,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考虑修订《刑法》,确保对强奸的定义以未经同意为核心,涵盖所有未经同意的性行为,并将一切胁迫性情形纳入考量;
(c)采取必要措施,鼓励和便利受害者提出申诉,有效消除可能阻碍妇女举报所受暴力行为的障碍;
(d)确保受害者获得适当的法律、医疗、经济和心理支持,并能使用有效的补救措施和保护手段,包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使用接待中心和庇护所,同时提高公众对上述中心和庇护所的认识;
(e)加强对公职人员,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执法人员以及医疗和社会服务提供者的针对性强制培训,提升其识别和处理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能力;
(f)加强公众宣传教育活动,着力消除助长和纵容性别暴力的社会文化观念和刻板印象。
人口贩运
20.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2024-2030年国家打击人口贩运战略》以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情况的信息,但仍然表示关切的是:缺乏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的专门法律;人口贩运案件的起诉和定罪数量较少;执法机构缺乏识别潜在人口贩运受害者的资源;人口贩运受害者难以获得赔偿;受害者诉诸司法时缺乏促进性别平等的方法(第2和第16条)。
2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人口贩运受害者的保护,包括通过专门立法确保人口贩运受害者得到有效保护;
(b)预防并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起诉和惩处人口贩运及相关行为;
(c)为贩运受害者提供补救手段,包括协助受害者向警方举报贩运事件,特别是根据《公约》第14条提供法律、医疗和心理援助和康复服务,包括设立充足的庇护场所;
(d)继续定期为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提供关于有效预防、调查、起诉和惩处贩运行为的培训;
(e)汇编关于贩运受害者、起诉情况和判决类型、受害者补救措施、贩运行为预防措施以及预防工作中所遇困难的分列数据。
过度使用武力
2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警方过度使用武力和人身暴力的报告,例如踢打和使用警棍殴打导致严重伤害并需住院治疗的情况。委员会还对关于恐吓抗议者并导致任意逮捕和拘留的报告表示关切(第2、第12-14和第16条)。
23.缔约国应:
(a)对所有关于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包括虐待指控进行及时、公正、彻底和有效的调查,并确保在调查期间对涉嫌实施此类行为的人员立即停职,同时确保遵守无罪推定原则;
(b)起诉所有涉嫌实施酷刑或虐待的人员,确保对被判有罪者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并确保受害者及时获得适当补救和赔偿;
(c)加强监督机制,以预防和处理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情况;
(d)向所有执法人员,特别是参加维持秩序和示威活动的执法人员,提供以《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为基础的系统性武力使用培训。缔约国还应考虑将《执法人员在和平抗议背景下促进和保护人权示范规程》纳入培训课程。
保护记者和人权维护者
24.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政治家、法官、警察和其他政府官员以及有组织犯罪集团对记者和人权维护者进行恐吓、骚扰、威胁和暴力侵害的情况(第16条)。
25.缔约国应确保所有记者和人权维护者都能在有利环境中开展合法工作,免受恐吓或其他形式的骚扰。缔约国应积极、迅速、彻底、公正地调查所有关于恐吓或以其他形式骚扰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指控,对被控肇事者提起诉讼,对被判有罪者施以适当惩处,并向受害者提供补救。
诉诸申诉机制
26.委员会注意到关于监察员、议会委员会和其他被拘留者申诉处理机构开展视察的情况,以及为被拘留者提供电话专线的信息,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信息说明是否已建立独立、有效的机制来处理酷刑和虐待申诉,包括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申诉。委员会关切地获悉,警方不当行为的据称受害者,特别是妇女和女童,除向警方报案外,对其他申诉程序并不了解。在某些情况下,警方据称拒绝登记或受理关于警官不当行为的指控(第12、第13和第16条)。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努力,确保:
(a)在所有拘留场所设有独立、有效的申诉机制,包括确保被拘留者能以完全保密的方式无阻碍地使用该机制;
(b)提供并广泛宣传关于可以对警方提出申诉的情况以及相关程序,包括在缔约国所有警察局显著位置展示相关信息;
(c)对所有关于警察、监狱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进行妥善评估和调查。
迅速、独立和彻底的调查
28.委员会仍然对关于警方酷刑、虐待和非法使用武力行为的调查数据有限表示关切,并重申对执法官员酷刑和虐待指控缺乏独立、有效调查以及对肇事者未被问责表示关切(第12、第13和第16条)。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所有关于警方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均得到独立机构迅速、彻底的调查,并在调查期间立即暂停涉嫌实施此类行为人员的职务,同时确保遵守无罪推定原则,对责任人提起诉讼并为受害者提供充分补救;
(b)汇编关于警方酷刑、虐待以及非法使用武力调查的准确分列数据。
少年司法
30.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在禁止酷刑和虐待儿童的法律和政策框架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儿童权利和保护法》、《儿童刑事司法法》、《跨部门儿童司法战略》和《儿童权利议程》,但仍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触犯法律的儿童仍被适用拘留措施,对其康复和重返社区的前景产生负面影响(第2和第11条)。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倍努力确保对触犯法律儿童的拘留措施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并确保此类拘留的条件完全符合相关国际人权标准,包括《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和《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
(b)确保触犯法律儿童获得必要的法律、医疗和心理支持,保证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获得优质基础教育并参与长期康复和重返社会计划。
以往的侵犯人权行为和有罪不罚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1944年至1991年前共产主义政权统治下逾5,500人被处决和6,000人失踪的估算数据,以及为解决这些侵权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注意到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以及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的意见,但表示遗憾的是,缔约国在查明和起诉责任人并向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赔偿方面仅仅开展了两项调查(第2和第14条)。
3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大努力,切实查清共产主义政权时期发生的强迫失踪案件,明确失踪人员的命运和下落,并考虑调查此类犯罪,起诉责任人并向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赔偿。
培训执法人员
34.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对警察、监狱工作人员和移民官员进行培训的信息,但表示遗憾的是,缺乏详细信息说明对所有民事和军事执法人员、医务人员、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可能参与涉及被剥夺自由者工作的公职人员开展禁止酷刑和《公约》相关关切议题培训方案的情况。同时,委员会注意到关于为一些监狱和卫生工作人员开展培训的信息,但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信息说明向所有直接参与酷刑身心证据调查和记录的专业人员以及向参与被拘留者和寻求庇护者相关工作的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提供修订版《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培训和培训效果的情况(第10条)。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所有民事和军事执法人员、医务人员、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公职人员以及其他可能接触被剥夺自由者的人员提供关于《公约》条款的强制培训,并制定培训效果评估办法;
(b)在未来审查和修订审讯手段的工作中考虑纳入《为调查和收集信息进行有效面谈的原则》(亦称《门德斯原则》);
(c)确保所有相关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医务人员均接受专门培训,以便其按照修订版《伊斯坦布尔规程》识别并记录酷刑和虐待案件。
补救
3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第35/2017号法修订《刑事诉讼法》,以改善犯罪受害者的权利和地位,并设立关于预防有组织犯罪和促进贩运受害者康复和融入社会的专项基金,但表示遗憾的是,缺乏关于过去五年来酷刑或虐待受害者,包括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受害者、暴力犯罪受害者、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受害者以及人口贩运受害者在多大程度上获得赔偿的全面信息(第14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法律和其他相关措施,确保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包括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受害者、暴力犯罪受害者、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受害者以及人口贩运受害者获得补救,并拥有可执行的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权利,包括获得尽可能全面康复的手段,同时收集数据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报告前五年内提供补偿和康复实例和类型的信息。
寻求庇护者和孤身未成年人
38.委员会对关于阿尔巴尼亚边防警卫使用暴力和任意推回的报告表示关切,这违反了《庇护法》(第10/2021号)以及国际难民法和国际人权法,剥夺了寻求庇护者申请国际保护的机会。委员会还对关于接待中心混合安置孤身未成年人与非亲属成年人的信息表示关切,此外缔约国的《外国人法》(第79/2021号)等法律没有充分保护孤身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免遭拘留的事实使问题更加恶化。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尽管相关法律规定最长拘留期限为一年,但监察员等人的报告显示,寻求庇护者面临长期拘留的风险(第2、第3、第11、第13和第16条)。
39.缔约国应坚持遵守不推回原则,确保在实践中如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人在他国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则不得将其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为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立即停止边防人员的推回和暴力行为,确保所有在缔约国寻求保护者都能通过独立决策机制获得关于庇护、驱逐、遣返或引渡的公平和公正审查,并保障对此类决定提出上诉的权利且具有中止效力;
(b)避免拘留孤身未成年人和其他弱势群体,为此应修订相关法律并建立强有力、有效和功能完备的身份识别机制,并配备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包括相关领域的专业工作人员;
(c)确保严格遵守对寻求庇护者的拘留期限,并保证任何拘留均基于对必要性和相称性的个性化评估,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且期限尽可能短;
(d)向执法人员、法官和参与庇护程序的所有其他人员充分提供关于识别和援助弱势群体、国际难民法以及国际人权法的培训,特别是关于不推回原则的培训。
移民拘留中心
40.委员会对Karreç移民拘留中心在人员配备、基础设施、食品和卫生标准方面的恶劣条件表示关切。委员会对阿尔巴尼亚和意大利政府于2023年签订的关于在阿尔巴尼亚境内设立由意大利当局根据意大利法律管理的移民拘留设施的协定表示关切,该协定令人怀疑缔约国对《公约》,包括禁止推回原则的遵守情况。尽管缔约国提供了相关信息,但委员会仍然表示关切的是,这些中心的管辖权不明确,且阿尔巴尼亚国家防范机制能否对其开展全面、不受阻碍的访问尚存疑问,这损害了《公约》所提供的保护(第11和第16条)。
41.缔约国应:
(a)确保以遣返为目的的拘留仅作为最后手段,且须根据个人情况认定为绝对必要和相称,尽可能缩短拘留期限,同时确保此类拘留接受定期有效的司法审查。儿童和有儿童的家庭不得仅因其移民身份而被拘留;
(b)加大努力确保任何位于缔约国领土内拘留中心的移民的条件和待遇完全符合《公约》规定,包括符合关于物质条件、待遇标准、禁止推回原则和公平庇护程序权的规定;
(c)努力确保阿尔巴尼亚政府和意大利政府关于移民拘留设施的2023年协定的实施完全符合《公约》,并指出这些设施位于缔约国主权领土,因此无论中心的管理或管辖权如何,缔约国的义务均继续适用(第2、第3、第11和第16条);
(d)确保国家防范机制按照《公约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能够充分且不受阻碍地访问缔约国境内设立的所有接待中心。
后续程序
4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6年11月28日前提供资料,说明就委员会就过度使用武力、及时独立彻底调查以及移民拘留中心问题所提建议(见上文第23(a)、第29(a)和第41(c)段)的后续工作。在这方面,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本结论性意见的其余建议。
其他问题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如代表团所述,考虑根据《公约》第21条和第22条作出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国家间来文以及受该国管辖、声称因该国违反《公约》规定而受害的个人或其代表提交的来文。
44.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相关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传播活动情况。
45.请缔约国在2029年11月28日之前提交下一次报告,即第四次定期报告。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6年11月28日前同意使用简化报告程序,即由委员会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