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CAN/CO/7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 April202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加拿大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26年3月3日和4日举行的第4264和4265次会议上审议了加拿大的第七次定期报告。 委员会在3月16日举行的第4282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按照依该程序所拟报告前问题清单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 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代表团所作的口头答复。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和政策措施:

(a)2025年通过《土著司法战略》及《加拿大黑人司法战略》实施计划;

(b)设立(2020-2026年)并任命维护大屠杀纪念及打击反犹太主义特使,设立(2023-2026年)并任命打击仇视伊斯兰教言行特别代表;

(c)2022年修订《刑法》,将扭转治疗定为犯罪;

(d)2022年通过该国首个旨在推进加拿大的双灵者、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性别奇异者、间性者和其他多元性和性别人士(2SLGBTQI+人士)权利与平等的联邦行动计划;

(e)2022年通过《终结性别暴力国家行动计划》;

(f)魁北克省通过《打击性暴力和家庭暴力及重建信任综合政府战略(2022-2027年)》;

(g)2022年任命印第安人寄宿学校相关失踪儿童及无名坟墓和埋葬地问题独立特别对话者;

(h)2021年通过《〈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法》,并于2023年发布相关行动计划;

(i)2021年《薪酬公平法》生效;

(j)2020年在魁北克省通过《保护免受为改变性取向、性别认同或性别表达而实施的扭转治疗法》,同年在育空地区通过《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保护法》;

(k)通过《2021年失踪和遇害土著妇女和女童、2SLGBTQQIA+人士国家行动计划:消除暴力侵害土著妇女、女童和2SLGBTQQIA+人士行为》;

(l)2019年通过《尊重第一民族、因纽特和梅蒂斯儿童、青年和家庭法》;

(m)2017年通过名为“立即行动:加拿大预防和应对性别暴力战略”的联邦战略;

(n)2017年修订《加拿大人权法》和《刑法》,将“性别认同或表达”列为受保护特征。

4.委员会又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a)2018年12月3日,《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b)2023年1月30日,国际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实施《公约》的宪法和法律框架

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联邦、省和地区管辖范围内履行其国际人权义务,包括《公约》及其第一项《任择议定书》条款下产生的义务所需的结构化制度缺乏。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不愿充分落实委员会的所有《意见》,包括没有充分执行Toussaint诉加拿大(第二条)。

6.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通过联邦、省和地区各级的适当有效机制,落实委员会通过的所有结论性意见和《意见》,并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和第三款,保障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措施的权利,包括借助国家法院。缔约国还应考虑通过立法,承认已获委员会准予的赔偿措施的来文提交人有权要求国内法院执行此类措施。此外,该国应加强努力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公约》及其国内适用性的认识,以期确保国内法院考虑到《公约》的规定。缔约国还应考虑与省和地区主管部门协调,建立一个国家机制来监测委员会建议和《意见》的执行情况。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省级立法机构一级一再援引《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第33条规定的“尽管条款”,有时是预防性援引,以致克减该《宪章》所载的基本权利,并避免立法接受实质性司法审查。尽管委员会注意到拟议的《2025年魁北克宪法法案》(法案1)目前正在由魁北克国民议会审议且尚未生效,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某些条款存在如下情况:可能允许魁北克省在某些情况下认定自身不受联邦一级达成的某些国际承诺的约束;限制获得有效补救措施的机会;限制公共资助机构使用公共资金来质疑或支持对国民议会宣布的保护魁北克民族及其宪法自治权和基本特征的立法提出的异议;有可能损害语言和文化少数群体的权利(第二条)。

8.缔约国应确保“尽管条款”仍然作为例外情况适用,范围和期限有限,并完全符合《公约》规定;且其适用接受独立司法审查。缔约国应确保拟议的《2025年魁北克宪法法案》(法案1)完全符合《公约》条款,且以包容和透明的方式对该法案进行审议,确保该进程各个阶段广泛而有意义的公众参与,包括民间社会组织的参与。

工商企业与人权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9年任命首任加拿大负责任企业监察员,并于2022年启动负责任商业行为战略。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监察员仍然无权强制证人作证和出示书面证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监察员职位自2025年5月以来一直空缺,这阻碍了处理该办公室收到的案件。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不断有指控称,总部位于缔约国境内和/或受其管辖的公司,尤其是矿业公司,在其包括海外业务的业务中践踏人权和造成环境退化,且受害者,尤其是在缔约国境外的受害者,缺少获得有效补救的机会(第二条)。

10.缔约国应:

(a)加强现有机制,确保受其管辖的所有工商企业尊重人权标准,包括在海外运营时;

(b)确保受其管辖的工商企业(包括在海外运营的工商企业)的活动所造成践踏人权行为的受害者能够切实获得司法和非司法补救;

(c)考虑通过具有约束力的立法,要求工商企业进行人权尽职调查;

(d)紧急任命新任加拿大负责任企业监察员,确保该办公室的独立性,并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资金,以便其能够有效执行任务;

(e)确保给予监察员更大的调查权力,包括强制证人作证和出示书面证据的权力。

打击有罪不罚和追究以往侵犯人权行为

11.委员会欢迎为推动执行《〈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法》及相关行动计划而采取的措施、加拿大真相与和解委员会2015年发出的行动呼吁以及2019年发布的土著妇女和女童失踪和遇害问题国家调查的最终报告中所载的伸张正义呼吁。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土著人民没有切实参与这些执行进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迄今取得的实质性进展有限,并指出需要额外人力和财政资源来确保有效和持续执行。委员会尽管承认缔约国为打击否认寄宿学校言行所做的努力,但表示关切的是,独立评估程序和替代争议解决机制记录中所载的历史信息可能灭失――根据加拿大最高法院确认的法院命令,这些记录定于2027年9月销毁,除非幸存者个人要求予以保存。尽管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努力为受害者提供赔偿,但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对未列入初步和解的受害者提供赔偿,并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提供资料说明目前正在对寄宿学校儿童遭受凌辱、虐待和死亡的指控进行刑事调查的情况(第二、第六、第七、第十四和第二十七条)。

12.根据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建议,缔约国应加大力度,全面执行《〈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法》及相关行动计划规定的措施,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行动呼吁以及土著妇女和女童失踪和遇害问题国家调查的伸张正义呼吁,同时确保土著人民充分和有意义地参与其有效实施,并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缔约国还应考虑建立一个独立机制负责监测和贯彻《〈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法》及相关行动计划的执行工作。缔约国还应: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独立评估程序和替代争议解决机制记录中所载的历史资料灭失(相关记录根据加拿大最高法院确认的法院命令定于2027年销毁),包括为此确保以易得的方式向所有幸存者大范围及时提供关于其权利的信息,并探索法律和政策途径,在保存具有国家历史意义记录的同时保障幸存者的保密权;

(b)确保收集并公开统计数据,说明有关寄宿学校儿童遭受凌辱、虐待和死亡指控正在进行的调查、起诉和定罪以及提供赔偿的情况;

(c)执行印第安人寄宿学校相关失踪儿童及无名坟墓和埋葬地问题独立特别对话者的最终报告中所载的建议,尤其是与送返遗骸、禁止销毁记录、成立一个由土著领导的国家委员会和打击否认主义有关的建议;

(d)确保充分赔偿,包括对含未列入初步和解的幸存者在内所有幸存者的赔偿,并支持土著主导的应对代际伤害和创伤的举措。

不歧视

1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种族主义和歧视所做的努力。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影响不同群体的交叉形式的种族主义和歧视持续存在。具体而言,委员会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a) 基于性别认同和性取向的骚扰、暴力和社会排斥,包括针对2SLGBTQI+人士的此类情况;(b) 对土著人民的持续歧视,他们在充分享有权利方面继续面临系统性障碍,包括获得基本服务的机会不平等;(c) 针对非洲人后裔的持续结构性种族主义;(d) 移民工人遭受的歧视和社会排斥;以及 (e) 残疾人在获得服务和充分参与社会方面面临的歧视和障碍(第二、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14.缔约国应:

(a)加倍努力防止、打击和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和歧视,尤其是对土著人民和非洲人后裔的系统性歧视;

(b)确保所有种族主义和歧视行为得到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确保受害者获得充分的补救;

(c)加强对公职人员、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和检察官的培训方案,加强旨在促进尊重多样性和相互理解的提高公众人权意识的举措;

(d)继续打击基于人们实际或被认为具有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对其产生的成见和消极态度,包括借助公共宣传运动和学校教育方案。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措施,包括《土著司法战略》、《加拿大黑人司法战略》以及《刑法》和《受管制药物和物质法》修正案,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土著人民和非洲人后裔过多受到刑事司法系统制裁。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土著人民(尤其是土著妇女)的监禁率过高,他们在诉诸司法和获得有效补救方面面临障碍;且执法人员持续实施种族定性做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存在拘留期间死亡的报告,尤其影响到少数族裔个人(第二、第三、第六、第九、第十四、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16.参照委员会以往的建议,并根据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建议,缔约国应加倍努力,防止和应对对土著人民和非洲人后裔的过度监禁。该国应尽可能更多地利用拘留的替代手段,包括恢复性司法方案。缔约国还应调查和起诉所有种族定性指控,为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措施,并加大力度培训执法人员,以确保他们不会参与相当于族裔或种族定性的做法,即使是无意为之。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仇恨犯罪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加拿大打击仇恨行动计划》(2024年)和于2025年推出拟议的打击仇恨法案(法案C-9)。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据报道线下和线上仇恨犯罪有所增加,尤其是出于种族、族裔、宗教、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动机的此类犯罪。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种族主义、歧视性、仇视同性恋和跨性别者及极端主义言论增加。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仇恨犯罪的定义狭窄,且针对种族或族裔少数群体的仇恨犯罪及基于性别特征的歧视均未得到联邦法律明文禁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仇恨犯罪报案严重不足,部分原因是受害者不愿透露其种族、宗教、性别认同或性取向。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诺改进仇恨犯罪数据的收集工作(第二、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18.缔约国还应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使其关于仇恨犯罪的立法完全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包括为此扩大仇恨犯罪的法律定义。缔约国还应:

(a)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并公开谴责仇恨言论,确保彻底调查所有线下和线上仇恨犯罪,起诉实施者,一旦定罪,则予以适当制裁,并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充分的救济;

(b)鼓励举报仇恨犯罪并为举报创造便利条件,并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适当的支持服务,包括法律援助和心理支助;

(c)改进线上和线下仇恨犯罪的全面和分类数据的收集。

性别平等

19.尽管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促进性别平等而采取的措施,如2021年生效的《薪酬公平法》,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各地持续存在性别不平等,包括性别工资差距显著,这一情况在低收入土著和边缘化妇女中仍然尤为突出。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某些省份缺少专门的同工同酬立法。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尽管缔约国做出了努力,但妇女尤其是土著和少数族裔妇女在公共行政、公司治理和政治生活中的领导职位中仍然代表性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土著妇女组织没有被切实纳入族与族方针中(第三和第二十六条)。

20.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缔约国应加紧努力,确保在所有领域切实实现男女平等。具体而言,该国应采取措施,增加妇女特别是土著和少数族裔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担任公共和私营部门领导职位。缔约国应确保土著妇女组织被切实纳入族与族方针,并充分融入协商和决策过程。该国还应加强努力应对男女工资差距问题,并确保切实落实同工同酬原则,包括为此在所有省份和地区采取适当的立法措施。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预防和解决性别暴力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名为“立即行动:加拿大预防和应对性别暴力战略”(2017年)的联邦战略、《终结性别暴力国家行动计划》(2022年)以及新不伦瑞克省等省和地区一级的类似举措。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发生率高,这对土著人民或种族或族裔少数群体的妇女和女童以及2SLGBTQI+人士的影响过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保护和支持服务不足,这一问题在偏远地区尤为突出,包括可用的庇护所和法律援助服务有限,以及受害者在举报暴力和诉诸司法方面面临障碍,如缺少知晓创伤的警务做法、冗长的对抗性法律程序以及警察、法院和社会服务部门之间的协调不足。委员会注意到,有报告对《终结性别暴力国家行动计划》相关的执行过程缺乏透明度、监督和明确性提出关切(第二、第三、第六、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22.缔约国应继续并加强努力,防止、打击和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确保全面保护和支持所有性别暴力受害者。具体而言,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确保公正、彻底、迅速地调查所有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包括家庭暴力,起诉施害者,一旦定罪,则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

(b)确保所有受害者在缔约国全境都有充分机会获得有效补救以及保护和援助服务,包括庇护所及医疗、社会心理和法律支持;

(c)确保有效执行《终结性别暴力国家行动计划》,包括为此建立独立的监督和问责机制,以评估根据该计划采取的措施和投资的有效性;

(d)加强现有机制,以鼓励和促进举报暴力侵害妇女情况,包括为此确保所有妇女均能获得有关其权利和可用补救办法的信息;

(e)加强对公职人员,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执法人员及医疗和社会服务提供者的针对性强制培训,提升其识别和处理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能力;

(f)加强提高公众认识的运动,以应对延续或纵容性别暴力的社会和文化规范及成见。

反恐措施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表明,该国不进行大规模监控,并注意到该国设立了国家安全和情报审查局和情报专员办公室。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称,出于定义宽泛的“国家安全”目的,监控活动已大幅扩大,包括针对种族或族裔少数群体以及环境权利、土地权利或巴勒斯坦人权利倡导者。委员会也对拟议的严守边境法(法案C-2)感到关切,据报道,该法案将进一步扩大主管部门的监控权力,包括取消某些隐私保护。委员会还对拟议的打击仇恨法案(法案C-9)感到关切,该法案将公开展示特定象征物定为犯罪,引发了人们的担忧,即恐怖主义象征物的模糊定义可能被工具化,且该法可能被滥用以压制持不同政见的活动。关于《安全航空旅行法》和2019年《安全航空旅行条例》修正案,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给予列入禁飞名单的个人的程序保障不足,且审查机制存在缺陷(第十二、第十四、第十七和第二十条)。

24.考虑到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确保其立法及国家和边境安全、反恐怖主义和监控活动完全符合《公约》规定。此外,缔约国应避免采用宽泛或模糊的“国家安全”或“反恐怖主义”定义作为限制权利的理由。缔约国还应确保存在充分的法律保障、有意义的透明度标准以及有效且易于利用的补救机制。

遇害及失踪土著妇女和女童

25.委员会欢迎土著妇女和女童失踪和遇害问题国家调查的最终报告的发布,《失踪和遇害土著妇女和女童、2SLGBTQQIA+人士国家行动计划》的通过以及马尼托巴省的“红衣裙警报”等举措。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针对土著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致命暴力行为持续高发;缺少充分的预防措施来查明此类结构性暴力的根源,包括父权制和种族成见,并保护土著妇女和女童免遭此类暴力;且缺少具体措施来确保有效执行最终报告中所载建议(第六、第七、第十四、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26.缔约国还应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充分落实土著妇女和女童失踪和遇害问题国家调查的最终报告中所载的伸张正义呼吁,同时确保土著人民,尤其是土著妇女和女童充分和有意义的参与,并增加人力和财力资源,确保其有效落实。缔约国还应:

(a)确保彻底、迅速地调查所有暴力侵害土著妇女和女童的案件,起诉施害者,一旦定罪,则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并考虑重新审理未侦破的印第安妇女和女童失踪和遇害案件;

(b)确保所有受害者都有充分机会获得有效的补救措施及文化上适当的保护和援助手段,并保证不再发生;

(c)解决针对土著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的根源,并向法官、律师、检察官、执法人员及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提供者等公职人员提供更多具有文化敏感性的培训。

武器转让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有《进出口许可证法》规定、缔约国于2019年加入《武器贸易条约》而且该国目前实行武器出口管制制度,但据报道,出自位于缔约国领土上或受其管辖的商业企业的武器已流入冲突区,可能被用来实施或协助实施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行为(第二和第六条)。

28.根据委员会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缔约国应加强努力,预防、应对并减轻武器转让和出口对人权的不利影响,包括为此审查并在必要时修改其立法和行政框架,并加强人权尽责程序。为此,缔约国应:

(a)针对直接和间接武器出口,尤其是在转让可能可预见地助长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行为的情况下,确保武器出口管制和许可证发放决定符合《公约》和其他国际文书;

(b)确保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所有关于非法武器转让的指控,起诉行为者,一旦定罪,则予以惩治。

具有不同性别特征的儿童(间性儿童)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法》没有明确禁止医生在未征得儿童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对间性儿童实施生殖器手术,以实现性外观或性功能“正常”。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启动《联邦2SLGBTQI+行动计划》(2022年)中设想的公开征求意见,以改革刑法,从而禁止“对间性儿童生殖器实施纯粹整形性质的手术,直到他们足够成熟可表示同意”(第七、第九、第十七、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30.缔约国应根据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建议,修改其立法,包括《刑法》,以确保间性儿童在未经其充分、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不会接受医学上不必要的手术。缔约国应保障受害者获得补救和有效赔偿,包括心理健康和社会服务以及法律援助。缔约国还应:

(a)加强关于此类做法的有害后果及间性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的宣传和教育方案,尤其针对医疗专业人员;

(b)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公开征求意见,从而禁止对间性儿童实施医学上不必要的手术,直到他们足够成熟,可表示知情同意。

气候变化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防止和减缓气候变化和环境退化影响所采取的举措。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立场认为,生命权不产生或不会产生积极义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气候变化和环境退化对生命权产生不利影响,尤其是对土著人民和其他弱势个人而言。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称缔约国正在扩大化石燃料生产并增加对化石燃料项目的投资(第六条)。

32.根据《公约》第六条并根据委员会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缔约国应加强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以确保保护生命权,尤其是土著人民和弱势群体的生命权。缔约国还应:

(a)确保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制定并实施实质性环境标准,开展环境评估,并采取预防性办法来保护人们,特别是土著人和处境最脆弱的人;

(b)确保所有对气候变化和环境退化有影响的项目的制定都由所有受影响人口有意义参与,尤其要得到受影响土著人民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c)加倍努力开发和扩大化石燃料的可持续和可再生替代品,同时加大措施减轻对化石燃料的依赖。

人身自由和安全及吸毒问题

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某些省份的立法框架允许仅因吸毒而剥夺个人自由,这可能会导致个人未经自由知情同意而遭受拘留和戒毒。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马尼托巴省《吸毒者保护性拘留和照料法》的条款允许对吸毒者实施非自愿拘留,以进行最长可达72小时的保护和照料;在阿尔伯塔省,《照顾性干预法》允许对被认为可能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吸毒者实施非自愿控制、评估和治疗;在安大略省,政府已将在公共场所吸食非法药物定为非法,并可能予以包括监禁在内的处罚。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与药物毒性相关的死亡人数非常多,尤其影响到无家可归和贫困的人,且对土著人民的影响过大(第六和第九条)。

34.缔约国应审查其有关吸毒和成瘾的法律和政策框架,以确保对毒品问题的应对措施主要基于公共卫生、减轻伤害和人权考虑,而不以惩罚性办法为主,符合《人权与毒品政策国际准则》。该国还应确保吸毒者不会仅因吸毒而被拘留,且戒毒治疗为自愿行为,任何医疗或干预必须以知情同意为前提条件。

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

3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拘留场所自杀率高且性暴力普遍存在,拘留设施中过度使用单独囚禁、对被拘留者使用约束手段且卫生保健服务(包括精神卫生保健服务)不足(第十条)。

36.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拘留条件完全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其他相关国际标准。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加大力度防止拘留期间自杀和自残行为,确保根据《关于调查潜在非法死亡的明尼苏达规程》对所有拘留期间死亡事件进行迅速、有效和独立的调查,并加大力度预防、打击和消除一切形式的性暴力;

(b)确保所有拘留场所的所有人都能获得适当的卫生保健,包括精神卫生保健;

(c)考虑建立独立监督机制监督监狱和保护性拘留设施的管理工作,并确保该机制的任务包括定期视察和公开报告;

(d)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建立国家防范机制对所有拘留地点的条件予以监测。

接回冲突地区人员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自2020年以来为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东北部接回八名加拿大妇女和22名儿童所做的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至少有九名男子和五名加拿大儿童及两名无加拿大国籍的母亲继续滞留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东北部,条件非常困难。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儿童仅能在无母亲陪同的情况下得到接回(第六、第七和第二十四条)。

38.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接回目前位于武装冲突区,尤其是身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所有国民,以及加拿大籍儿童的母亲,为此应采取明确和公平的程序,该程序应尊重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并确保在接回后提供充分的获得康复服务和照料的机会。

人口贩运

39.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尽管2015年至2022年间向警方报告的案件数目、提起的诉讼数目以及主管机构提出的指控数目均很大,但因贩运人口而被定罪者却很少。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有关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信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延长《打击人口贩运国家战略》的执行期方面缺乏明晰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临时外国工人计划》由于使用与雇主绑定的许可证,会使许多属于脆弱群体的移民工人容易遭受劳动剥削、虐待和歧视,同时,该计划还给举报侵权行为造成相当大的障碍,因为相关人员担心被驱逐。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显示,土著人和边缘化人士更有可能被贩运和遭受性剥削(第二、第七、第八和第二十六条)。

40.缔约国应加大力度,切实预防、打击和惩治贩运人口以及性剥削和劳动剥削行为。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确保对所有人口贩运和剥削案件进行及时、彻底、有效和公正的调查,对犯罪者提起诉讼,一经定罪,对其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并确保受害人获得充分的赔偿,包括恢复原状和补偿;

(b)继续对警员、移民事务人员、边防人员、检察官、法官、律师及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进行专门的、文化上恰当的培训,以提高其识别、调查和起诉此类案件以及切实满足受害者需求的能力,包括通过识别和转介机制;

(c)通过一个让受害者、脆弱群体和一线服务提供者参与的透明、包容的磋商进程,加快开展延长《打击人口贩运国家战略》执行期的工作,并确保为该战略的有效实施划拨充足资金;

(d)加强劳动监察,防止移民工人在《临时外国工人计划》之下遭受剥削,包括为此审查与雇主绑定的工作许可证,并确保建立便捷、安全的程序,使工人能够在无需担心遭到驱逐或报复的情况下报告侵害行为。

外国人包括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待遇

41.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移民拘留设定法定期限,因而造成个人可能被长期甚至无限期剥夺自由的情况。虽然委员会注意到,允许利用省级监狱进行移民拘留的协议已终止,但委员会对有关移民收容所以及联邦惩教设施内“移民站”的条件类似监狱的报告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儿童以及处于特别脆弱境地的人士,包括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士,仍在移民拘留场所受到拘留或被安置在这些场所。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信息表明,加拿大边境事务局在逮捕、拘留和驱逐外国公民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力,但负责监督该局活动的得到加强的独立监督机构――公众申诉和审查委员会――尚未开始全面运作(第七、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和第二十四条)。

42.考虑到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并根据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建议,缔约国应:

(a)对移民拘留期限设定法定时限,确保拘留仅作为最后手段且期限尽可能短;更多地采用尊重人权的替代拘留措施;确保能够获得有效的补救途径;并确保儿童不会只是因与移民相关的原因而被剥夺自由;

(b)确保将移民拘留制度置于恰当的独立监督之下,并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同时确保被拘留移民的生活条件和待遇符合国际标准;

(c)加快设立公众申诉和审查委员会,并迅速使委员会开始运转。

4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据报告,目前尚待最终批准的《加强加拿大移民制度和边境法》(C-12号法案)可能会削弱缔约国对难民的保护。具体而言,据称该法案引入了新的无资格条款,根据这些条款,某些庇护申请将不再移交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从而会限制利用有效难民身份认定程序的机会。委员会注意到,根据这些规定属于无资格的个人,将接受遣返前风险评估,这是一项据称缺乏恰当的程序保障的行政程序。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以及《加拿大-美国安全第三国协定》,美利坚合众国被指定为安全国家。委员会对这样做可能对过境美国的寻求庇护者造成的潜在后果,包括“连锁推回”的风险表示关切(第六、第七和第十三条)。

44.缔约国应确保所有寻求国际保护的人士都能够不受阻碍地入境,并诉诸含有所有必要的程序性保障的公平、高效的程序,以便在充分遵守不驱回原则的前提下对难民身份或其他形式的国际保护进行个别认定。缔约国还应确保其法规(包括C-12号法案)完全符合上述要求,并保障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缔约国应审查将美国指定为安全第三国的做法,以确保缔约国完全遵守不推回原则并确保能够切实诉诸公平、高效的庇护程序和补救办法。

隐私权

4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拟议的网络安全法(C-8号法案)――该法案将对《电信法》作出修订――中的某些条款可能对隐私权产生不利影响表示关切。具体而言,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据报告,该法案将允许政府在未经事先司法授权的情况下要求公司截取敏感的电信数据,同时,在如何使用所获取的个人信息方面也缺乏重要的限制规定。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政府可能强迫公司中断加密等关键的技术保障措施(第十七条)。

46.缔约国应确保有关网络安全、监控或其他形式侵犯隐私的立法完全符合《公约》第十七条以及合法性、相称性、必要性和透明度原则。缔约国还应确保此类立法包含有效的保障措施,包括司法审查、独立监督和适当的补救办法。

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

4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据报告,魁北克省于2019年通过的《国家世俗化法令》(第21号法案)禁止担任管理职务的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佩戴可见的宗教标志,因而不成比例地针对宗教少数群体(尤其是佩戴头巾的穆斯林妇女),导致就业和职业晋升面临障碍,从而使歧视现象得以延续。委员会还对魁北克省2025年提出的旨在加强教育体系世俗主义并修订多项法律条款的第94号法案,以及关于加强魁北克世俗主义的第9号法案的提交表示关切,据称该法案将扩大世俗主义措施的范围,从而加剧与第21号法案相关的歧视性影响(第二、第十八、第十九和第二十六条)。

48.根据《公约》第十八条,并参照委员会关于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利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1993年),缔约国应确保人们能够单独或与他人一道在公共场合或私下切实行使宗教或信仰自由以及表明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不会因此而受到不当处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修订所有相关法案、法律和做法,包括《国家世俗化法令》(第21号法案)、魁北克省第9号法案和第94号法案,以消除任何超出《公约》第十八条之下所允许的狭义限制范围的限制。

表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

49.委员会对《刑法》第300条和第301条将诽谤定为刑事犯罪表示关切,该条款规定,发表诽谤性诽谤言论最高可判处五年监禁。委员会对有关限制和平集会,包括将示威者从大学校园内的抗议营地驱离的报道表示关切,这些做法可能会对和平集会权和学术自由权的行使产生寒蝉效应。尽管缔约国采取了保障措施,但委员会还对拟议的《打击仇恨法》(C-9号法案)中的某些内容表示关切,该法案将设置《刑法》中与恐吓和阻止进入礼拜场所、学校、社区中心以及主要由特定群体使用的其他场所有关的新罪名(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

50.缔约国应: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根据《公约》第十九条以及委员会关于意见和表达自由以及学术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保障人人能够行使表达自由权,并确保任何限制均符合第十九条第三款的严格要求;

(b)考虑将诽谤非刑罪化,并将刑法的仅适用于最严重的诽谤案件,同时铭记监禁绝非对诽谤行为的适当处罚;

(c)联系《公约》第二十一条以及委员会关于和平集会权的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便利和平集会权的行使,并确保任何限制均符合第二十一条的严格要求以及合法性、相称性和必要性原则。

儿童权利

5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落实“乔丹原则”方面作出了相当大的资金和行动承诺。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确保儿童平等、及时获得基本服务方面仍然存在缺陷,包括某些服务迟迟未能提供,地区一级的实施不均衡等问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全面和立即进行出生登记,尤其是土著儿童和偏远地区儿童的全面、迅速的出生登记面临障碍。委员会对所有场合(包括家庭)均未明确禁止体罚表示关切(第二十三、第二十四、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52.缔约国应:

(a)确保向土著人民提供的所有基本服务均以公平、充分、文化上恰当、及时的方式提供,并加大努力,在所有地区全面、统一地落实“乔丹原则”;

(b)继续努力消除出生登记方面的实际障碍,包括偏远地区儿童和土著儿童在这方面面临的障碍;

(c)颁布法律,明确禁止在所有场合对儿童实行体罚,并加强努力,提倡采用非暴管教方式。

土著人民权利

53.委员会欢迎《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法》、相应的行动计划以及《国家和解委员会法》的通过,并注意到为落实这些法律和计划所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法》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强制执行该法的有效机制缺乏。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在影响到土著人民领地的经济发展项目方面,以及在起草和通过影响到土著人民权利的联邦和省级立法(包括《加拿大经济一体化法》(C-5号法案))方面,没有充分征求甚至根本没有征求土著人民的意见,以获得其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据说2025年提出的《魁北克宪法法》(第1号法案)未能承认土著人民享有自决权以及对其土地、领地和自然资源的权利。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对《第一民族土地管理框架协议法》的适用受到限制,这使得领地超出保留地范围的土著人民无法对其领地行使所有权、使用权或控制权。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土著人民在以本民族语言获得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包括在公共教育、医疗保健和司法系统方面,仍然面临重大障碍(第一条和第二十七条)。

54.缔约国应加倍努力,促进、保护和承认土著人民的权利,尤其是其在土地、领地、资源、文化、语言和生活方式方面的权利。缔约国还应:

(a)确保有效且系统地实施必要的参与和磋商程序,以获得土著人民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包括在可能影响到他们的立法措施和经济发展项目方面;

(b)全面执行《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法》及相应的行动计划,包括确保为该法和相应的行动计划的有效实施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资金,并在土著人民充分和有意义的参与下建立独立的监督和执行机制;

(c)审查在未经土著人民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的立法和发展项目,包括《加拿大经济一体化法》,并确保其与土著人民的权利相一致;

(d)确保受未经土著人民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而批准的基础设施或自然资源项目影响的土著人民能够诉诸司法,获得有效补救;

(e)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承认和保护土著人民对其土地、领地和资源(包括超出保留地边界范围的土地、领地和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开发权;

(f)确保以土著语言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并确保服务易于获取,包括为此增加对土著语言教学的支持,确保提供文化和语言上适宜的医疗保健,并确保在整个司法系统中提供口译和笔译服务;

(g)确保拟议的《魁北克宪法法》完全符合《公约》和《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5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印第安人法》之下的性别歧视所作出的努力,包括旨在撤销“身份终止规则”的修正案。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注意到,针对土著妇女的歧视性影响依然存在,特别是在第二代身份终止规则方面,该规则仍在阻碍印第安人身份向第三代的传承,从而剥夺了受影响者与该身份相关的权利和福利。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申请大量积压,《印第安人法》之下的登记申请处理出现相当严重的延误(第三条和第二十七条)。

56.缔约国应加大力度,消除《印第安人法》对土著妇女及其后代造成的余下的歧视性影响,包括为此通过关于第二代身份终止规则的拟议修正案,并确保相关权利和福利的平等享有。缔约国还应确保及时办理登记申请,包括为此拨出充足资源,以处理现有的积压申请。

D.传播和后续行动

57.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国内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包括土著人民在内的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

58.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2029年3月19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36段(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第42段(外国人包括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待遇)以及第54段(土著人民权利)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59.根据委员会可预测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32年收到委员会发送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并应在一年内提交答复,该答复将构成其第八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与在国内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广泛磋商。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34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