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 委员会第八十五届会议 (2023 年 5 月 8 日至 26 日 ) 通过。

关于斯洛伐克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3年5月17日举行的第1983次和第1984次会议(见CEDAW/C/SR.1983和CEDAW/C/SR.1984)上审议了斯洛伐克的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SVK/7)。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根据报告前问题清单(CEDAW/C/SVK/QPR/7)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就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SVK/CO/5-6/Add.1)提交后续报告。委员会欢迎斯洛伐克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所作的口头介绍及其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的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斯洛伐克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杜尚·毛图洛伊大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成员还包括来自劳动、社会事务和家庭部、卫生部、司法部、教育、科学、研究和体育部、外交和欧洲事务部、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罗姆社区全权代表办公室和斯洛伐克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2015年其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SVK/5-6))接受审议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下列法律:

(a)2021年生效的《警察部队法》修正案,加强了家庭暴力情况下的紧急禁止令;

(b)2019年生效的《第376/2018 Coll.号劳动法》修正案,禁止薪酬保密条款,并在工作场所不平等待遇的情况下改善了诉诸司法的机会;

(c)2019年生效的《关于罪行受害人以及某些法案的修正和补充的第274/2017 Coll.号法》以及2021年生效的修正案,简化了包括家庭虐待受害者在内的罪行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的途径;

(d)2015年和2016年的《反歧视法》修正案以及经修订的平等待遇原则的定义。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了下列文书:

(a)2022-2030年妇女就业国家行动计划;

(b)2022-2027年防止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行动计划;

(c)《2030年前罗姆人平等、包容和参与战略》及其《2022-2024年行动计划》;

(d)《教育和培训中的包容性方法国家战略》及其《2022-2024年第一个行动计划》;

(e)2021-2027年男女平等和机会均等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

(f)2021-2025年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

(g)2019-2023年国家打击贩运人口方案;

(h)2014-2019年国家性别平等战略和行动计划。

C.可持续发展目标

6.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并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进程中,根据《公约》条款实现法律上(依法)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了目标5的重要性,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国民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议会依照其授权,为从现在起至按照《公约》规定提交下一份定期报告期间执行本结论性意见采取必要步骤。

E.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与疫情和疫后恢复工作相关的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

8.委员会欢迎在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期间为减轻疫情对妇女享有权利的影响而采取的措施和做法,其中包括以下措施,即打击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在危机期间保障对家长的持续财政支持,以及在学校和幼儿园关闭期间延长支付护理费用的时间。但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COVID-19疫后恢复战略对妇女享有其权利十分重要。

9.委员会依照其2020年4月22日发布的对COVID-19背景下《公约》缔约国所承担义务的指导说明,建议缔约国:

(a)执行制度、立法和政策措施,纠正长期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象,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将妇女置于COVID-19疫后恢复战略的中心,并以此作为可持续变革的一项战略优先事项,以便为实现性别平等再次注入动力;

(b)确保在危机后恢复计划中,妇女和女童不会陷入陈规定型的性别角色;

(c)确保妇女和女童受益于旨在减轻疫情的社会经济影响的刺激计划,包括为无酬照护工作提供财政支持;

(d)确保性别平等和不歧视成为欧盟下一代复苏计划中资金配置的首要考虑因素。

性别歧视和性别平等的定义

10.委员会欢迎修正《反歧视法》,以扩大平等待遇原则的定义。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该修正案没有按照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SVK/CO/5-6,第9段)所建议的那样,修订歧视的定义。目前对歧视的定义,即“导致某人受到不如他人的待遇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不符合实质性性别平等的原则和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委员会还对国家司法系统缺乏对《公约》的认识且未予以适用表示关切。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SVK/CO/5-6,第9段)中的建议,按照第28号一般性建议,修订《反歧视法》,以便在《公约》第二条涵盖的所有领域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

(b)向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警察、其他执法人员及律师系统地提供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能力建设和培训。

诉诸司法和获得补救

12.委员会欢迎在对话期间提供资料,说明正在采取哪些措施,以改善司法并提高司法决定、包括有关性别歧视问题的决定的质量;欢迎修正《劳动法》,在工作场所的违反平等原则案件中,为诉诸司法提供便利。此外,委员会注意到为整合关于反歧视案件的数据收集及分析作出努力。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在基于生理性别和社会性别的歧视案件中,存在司法上拒不合作和司法程序冗长的现象,以及缺乏为开展以下工作而采取措施的资料,即法院落实举证责任转移;提供适当的司法补救,包括经济赔偿;消除受影响妇女对可能蒙受耻辱和受害的恐惧;

(b)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为消除针对妇女的多种形式交叉歧视而采取的有针对性措施;

(c)国家法院判决中很少提及《公约》,而且为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提供的关于《公约》所载权利的能力建设不足。

13.委员会回顾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提高司法程序的效率和效力,确保在基于生理性别和社会性别的歧视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转移,提供充分和及时的司法救济,包括经济赔偿,消除受影响妇女对可能蒙受耻辱和受害的恐惧;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面临多种形式交叉歧视的妇女和女童、特别是罗姆妇女和其他弱势妇女群体在诉诸司法方面遇到的障碍;

(c)向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提供关于基于生理性别和社会性别的歧视以及《公约》所载权利的能力建设,并确保警察对所有投诉进行适当登记,将受害者转介至专门机构,并起诉和惩罚犯罪行为。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4.委员会注意到,在履行任务,特别是执行2021-2027年男女平等和机会均等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方面,性别平等和机会均等司缺乏政治权威和协调能力。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欧洲性别平等问题研究所的报告,只有支持家庭和反对堕胎的组织得到了司法部促进人权补贴计划的财政支持,从而使女权主义非政府组织被排除在外。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该司拥有协调和全面执行2021-2027年男女平等和机会均等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所需的决策能力和权威,包括为此划拨充足的技术、人力和财政资源;

(b)如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所建议的那样(CEDAW/C/SVK/CO/5-6,第15段),根据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人权标准,制订关于资助非政府组织的明确和透明的资格标准,并监测其活动对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享有权利的影响。

国家人权机构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国家人权中心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和援助的能力,并注意到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该中心目前获得“B”级地位认证。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中心的技术、人力和财政资源不足,其任务规定不够明确,独立履行任务的预算资源不足。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为该中心划拨充足的技术、人力和财政资源,并确保充分遵守《巴黎原则》,特别是为此采取措施,保障该中心的政治和预算独立性。

暂行特别措施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执行名为“支持边缘化罗姆社区儿童的学前教育”和“你也有机会!”的国家项目,其目的是加快实现罗姆妇女事实上的平等或实质平等,改善妇女的工作与家庭生活平衡。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家庭与工作”项目下采取的行动反映出对暂行特别措施这一概念的适用有限,其侧重点是妇女的福祉,而不一定是促进实质平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据2022年《全球性别差距报告》,缔约国在经济参与和机会方面的性别差距指数非常低。

19.委员会回顾《公约》第四条第1款及其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特别是在政治和经济生活中的决策和领导职位方面,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纠正性别工资差距,并对此设定有时限的具体目标和基准,同时惩处不遵守规定的行为。

性别成见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对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和责任的重男轻女的定型观念,以及妇女仍在承担过高比例的家庭和家务责任;

(b)以下方面的宣传运动,特别是通过社交媒体开展的此类宣传运动大幅增加,即宣传重男轻女的家庭价值观,过分强调妇女作为母亲和照顾者的作用,以及为性别平等措施贴上“性别意识形态”的标签,从而破坏了这些措施;

(c)与性别有关的仇恨言论,特别是针对罗姆妇女、女跨性别者和女政治家的仇恨言论高发。

2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拟订并执行一项有专项预算、并设定了有时限的具体目标和目标的全面战略,旨在消除对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内容包括宣传运动和教育举措;

(b)采取有效措施,根据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人权标准促进对性别平等的认识,抵制那些对追求性别平等进行贬低或诋毁的态度,并通过立法以加强国家标准,防止社交媒体中的仇恨言论和性别歧视;

(c)采取步骤,将性别歧视、厌恶女性和其他形式的与性别有关的仇恨言论,包括针对罗姆妇女、女跨性别者和女政治家的仇恨言论定为刑事犯罪。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刑法典》中没有对家庭暴力这一罪行的具体定义,对亲密伴侣间暴力和杀害女性行为的施害者的惩罚不足;

(b)举报的案件中包括以下案件,即未将施虐者赶出家庭,暴力事件被淡化为轻罪,未被当作犯罪处理,或施暴者仅受到口头警告;

(c)全国各地,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庇护所分布不均,缺乏负担得起的公共住房或租金受管制的住房,从而使家庭暴力受害者被迫返回有虐待行为的家庭,以及没有面向身体暴力和性暴力幸存受害者的、负担得起且易于获得的保健服务和康复方案;

(d)在儿童监护权和探视权诉讼中,要求家庭暴力中的受害妇女进行参与,以达成和解办法并改善与其前伴侣的沟通,从而使她们面临遭到更多暴力和二次受害的风险。

2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敦促缔约国:

(a)加快颁布关于防止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全面立法,并加快修正《刑法典》,以便将家庭暴力列入暴力犯罪类别,并加大对亲密伴侣间暴力和杀害女性行为的惩罚力度;

(b)为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开展强制性的持续能力建设,确保有效调查和起诉性别暴力,包括对妇女的性暴力,并确保施害者受到适当惩罚,以及受害人保护令得到适当执行;

(c)确保在缔约国全境为遭受性别暴力的妇女和女童提供庇护所并为庇护所提供适足资金;统一庇护所的登记程序;向所有遭受身体暴力和性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法律、医疗和心理援助,并提供技能培训和教育;

(d)确保在儿童监护权和探视权诉讼中充分考虑到家庭暴力问题,以防止受害者进一步面临风险。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4.委员会注意到支持和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的方案仍在继续,打击人口贩运和预防犯罪信息中心仍在运行。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以下法律修正案草案的现状,即拟议加重对贩运人口行为的处罚以及将向被贩卖者购买性服务定为刑事犯罪;

(b)没有采取措施查明卖淫妇女中的被贩卖者,而且没有采取措施确保受害者能向执法当局举报此类案件而不担心遭到报复;

(c)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为实现以下目标采取了哪些措施,即改进贩运案件的调查技巧,以便不完全依赖证词,并确保起诉和充分惩处贩运相关罪行的犯罪人;

(d)罗姆妇女和女童的强迫婚姻被确认为贩运人口罪,但却未被当作贩运人口罪起诉。

25.委员会回顾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建议缔约国:

(a)加快修正《刑法典》,以加重对贩运人口的处罚,并将向被贩卖者购买性服务定为刑事犯罪;

(b)向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边境管制人员、保健提供者和其他应急响应人员提供能力建设,以确保查明被贩卖者,包括卖淫妇女中的被贩卖者,并将其转介给适当的保护和康复机构,确保对所有案件进行有效调查和起诉并惩罚犯罪人;

(c)采取目标明确的措施,以防止贩运罗姆人社区的妇女和女童的行为,包括系统地开展公共认识运动,并确保所有案件都作为贩运罪起诉。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6.委员会欢迎妇女在司法系统中的任职人数较多。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妇女在议会和政府中的任职人数较低,而且在外交部门高级职位、国有和私营企业高级和管理职位以及董事会中,妇女的任职人数不足。

27.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CEDAW/C/SVK/CO/5-6,第25段),即缔约国:

(a)采取各种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例如增加配额、政党选举名单拉链制以及对女性候选人的有针对性竞选资助,以实现联邦、地区、社区议会和政党民选职位中男女代表的均等;

(b)采取目标明确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例如优先征聘和晋升女申请人,以便在公共职位的任命,包括公共行政和外交部门职位,特别是决策一级职位的任命中实现性别均等;

(c)采取措施确保遵守关于改善上市公司董事,特别是国有企业董事的性别均衡的(EU)第2022/2381号指令。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28.委员会欢迎通过了2021-2025年期间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第一个国家行动计划。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民间社会参与发展进程以及国家行动计划的执行、监测和评估框架的资料。

2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确保妇女组织能切实参与拟订和执行2026-2030年的第二个国家行动计划,以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并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1820(2008)、1888(2009)、1889(2009)、1960(2010)、2106(2013)、2122(2013)、2242(2015)、2467(2019)和2493(2019)号决议所反映的安理会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的所有方面。

3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三套法律,旨在促进乌克兰难民,特别是妇女的融入;内容涉及居留和临时保护、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机会、教育、交通、住宿、社会保障和保健。但委员会对这些法律的落实程度感到关切,特别是在难民妇女获得住宿、食物、托儿设施和就业的机会方面。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关于一揽子法律的落实情况及其对乌克兰难民妇女融入的影响的资料,这些妇女约占抵达该国的难民的86%,特别是缺乏关于妇女的物质和粮食需求以及托儿设施和就业机会的提供情况及其可获得性的资料;

(b)有报告称,在应对针对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的性别暴力时,缺乏识别包括残疾妇女在内的弱势群体并进行转介的程序。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目标明确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以便能够充分执行一揽子法律,确保乌克兰难民妇女有机会获得就业、住宿、托儿设施和食物;

(b)采取目标明确的措施,保护特别容易遭受性别暴力的难民妇女和女童以及寻求庇护者,并确保对暴力行为进行调查、起诉和惩处。

教育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根据教育和培训中的包容性办法国家战略采取的措施,以及相应的2022-2024年第一个行动计划,其目标是促进各级教育和培训的包容性。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改善教育基础设施,以消除对罗姆儿童的隔离,并通过向受影响者提供临时补偿,促进实施国家项目,以支持罗姆社区内的学前教育。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在以下方面出现拖延,即在学校课程中引入全面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以及为教学专业人员制定专门的能力建设方案;

(b)妇女和女童参与数学、科学和技术研究和学习的人数较少,高等教育中担任教师职务的妇女人数较少;

(c)罗姆儿童长期被隔离在特殊学校和(或)主流学校的特殊班级,残疾儿童,包括女童被隔离在特殊学校和(或)特殊班级。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作为正规学校课程的一部分,向女童和男童提供以科学证据和国际人权标准为依据且适合其年龄的、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教育,包括为此利用数字技术;在此类课程中纳入关于负责任的性行为和预防早孕及性传播感染的信息,并建设教学人员提供此种教育的能力;

(b)采取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消除教育中的性别隔离,促进妇女和女童在数学、科学和技术等领域的非传统教育选择,并考虑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法定配额,以确保妇女和男子在高级学术职位上的平等代表性;

(c)加强努力,消除教育系统中对罗姆女童的隔离,为她们提供接受各级优质教育的平等机会,并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暂行特别措施和支助来提高她们的小学和中学入学率。

就业

3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实行为期两周的陪产假,并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将为3岁以下儿童提供照护的能力提高10%,并加快母亲在产假后获得就业的速度。此外,委员会注意到为促进工作场所的性别平等而编写的材料,以及为消除劳动力市场的性别隔离和缩小性别工资差距而采取的措施。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尽管妇女的教育水平较高,但缔约国持续存在性别工资差距,而且在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纵向和横向隔离;

(b)缺乏适当和负担得起的托儿设施以及确保平等分担父母责任的灵活工作安排和机制,从而严重阻碍了妇女的就业机会,特别是产假之后的就业机会;

(c)罗姆妇女、残疾妇女和移民妇女,包括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获得有保障的全职工作方面面临困难;

(d)缔约国未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3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同工同酬的第13号一般性建议(1989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5(到2030年,所有男女,包括青年和残疾人实现充分和生产性就业,有体面工作,并做到同工同酬),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消除劳动力市场上男女之间的横向和纵向隔离,消除性别工资差距,包括为此审查所有部门的工资情况,采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分析性职务分类及评价方法,定期开展工资调查,并鼓励雇主公布有关性别工资差距数据的说明,以便更好地了解性别工资差距背后的原因,严格执行同工同酬原则;

(b)采取措施,包括修订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以促进男女平等分担父母的责任,鼓励公共和私营公司为父母提供灵活的工作安排,并在缔约国全境提供更多的、合适且负担得起的托儿设施;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消除弱势群体中的妇女,尤其是罗姆妇女、残疾妇女以及包括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内的移民妇女所面临的结构性障碍,以确保充分和生产性就业、体面工作和同工同酬;

(d)批准《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健康

36.委员会注意到“健康社区:在医院环境中提供保健支助助理”项目,以改善罗姆人中包括妇女在内的弱势群体获得常规保健服务的机会。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尽管少女怀孕率和婴儿死亡率较高,而且性传播感染增加,但迟迟未能通过一项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综合方案;

(b)公共卫生保险仍不包括现代形式的避孕和应要求堕胎,紧急避孕药仍被禁止;

(c)妇女和女童在获得合法和安全堕胎方面面临障碍,例如有关以下方面的规定,即强制辅导、医疗上不必要的等待期以及18岁以下女童,包括弱势和处境不利妇女群体的父母同意。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国际人权标准,包括《公约》以及委员会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和世界卫生组织标准,加快通过一项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综合方案;

(b)确保合法堕胎,包括应要求堕胎,并将现代避孕药具纳入公共卫生保险;

(c)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取消对获得安全堕胎服务的限制,例如有关强制辅导、医疗上不必要的等待期和第三方授权的规定。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38.委员会注意到,对话期间提供的资料表明,缔约国已实行怀孕津贴,为怀孕期间的妇女提供经济支助。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弱势妇女很容易陷入贫困,原因是她们无法获得适足的社会福利、津贴和养老金,也没有如何获取的相关信息;

(b)关于面向妇女的贷款计划、抵押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或关于创业的具体培训的信息不足。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其养恤金和社会福利计划,以确保养恤金和其他福利的数额和领取时长,足以有效保护所有妇女不至陷入贫困,并按照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SVK/CO/5-6,第35段)中的建议,采取具体措施,提高弱势妇女群体的经济地位;

(b)采取措施,确保妇女在获得银行贷款、抵押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方面与男子平等,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这些措施的影响。

农村妇女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气候变化以及生物多样性和文化遗产保护举措中没有纳入农村妇女。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农村妇女参与制定和执行与气候变化以及生物多样性和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国家政策、方案和举措。

处境不利和边缘化妇女群体

罗姆妇女

4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分别于2021年6月和2021年11月发表声明,就2013年国家警察部队在博德瓦河畔摩尔达瓦的干预行为以及1966-2004年期间罗姆妇女被非法绝育的案件向罗姆人道歉。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修正《第330/1991号法》的《第153/2017号法》,内容涉及土地转换、土地所有权的解决办法、土地登记处、全国土地基金和土地社区,简化了罗姆人住房的土地转换问题。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到2030年实现罗姆人平等、融入和参与的国家战略,并实施了各种项目,在公共卫生、社会援助和包容、居住点和学前教育等领域支持边缘化的罗姆妇女及其社区并增强其权能。此外,委员会注意到向1966-2004年期间被非法绝育的罗姆妇女提供5 000欧元赔偿的立法举措。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按基尼系数衡量,罗姆人的贫困率比非罗姆人高六倍,而且没有采取措施降低贫困率并让罗姆妇女参与拟订此方面的计划;

(b)罗姆妇女在医院产科病房中长期被隔离,医务人员不尊重罗姆妇女,而且这些妇女在整个怀孕和分娩期间都缺乏适当的保健服务;

(c)最近发生罗姆妇女在被迫同意或未经知情同意的情况下非自愿绝育的案件;无法获得医疗记录以及缺乏审前证据披露和促进诉诸司法和公平赔偿的有效机制。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效且目标明确的措施,减少罗姆人中的贫困现象;

(b)加强努力,消除在医院产科病房隔离罗姆妇女的行为以及医务人员的口头和身体虐待并惩处上述行为,确保罗姆妇女获得适当的保健服务;

(c)确保罗姆妇女不被非自愿绝育,并为受害者诉诸司法提供便利,包括为此提高认识,消除经济障碍,延长提出申诉的时间,并为她们获得医疗记录和披露审前证据提供便利,以支持其主张。

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妇女

4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交叉形式的歧视对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妇女的影响。委员会尤其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民间社会所提供的资料,即女跨性别者的非自愿绝育被当作对性别的法律承认的先决条件;

(b)对女跨性别者越来越不利的环境。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女跨性别者能继续获得对其性别的法律承认并能在民事登记中更改姓名,而无需进行非自愿绝育;承诺不通过关于强制绝育的立法;

(b)公开谴责恐惧同性恋的言论以及暴力侵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妇女的行为,并通过对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进行强制性的持续能力建设,确保有关禁止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的法律规定得到执行。

婚姻和家庭关系

4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任何采取立法措施来保护事实上的结合中的妇女的权利,特别是此种关系解除之时妇女的权利。

47.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SVK/CO/5-6,第42段),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规定所有婚姻都要进行民事登记,并进行立法改革,以保护未登记婚姻和事实上的结合中的妇女的权利以及此种结合中所生子女的权利。

《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4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使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促请其进一步评估《公约》所载权利的落实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传播

50.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52.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遵守九大国际人权文书,便可以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5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7、21(c)、23(a)和37(c)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4.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7年5月提交其第八次定期报告。该报告应及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段。

55.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