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八十七届会议 (2024 年 1 月 29 日至 2 月 16 日 ) 通过。
关于塔吉克斯坦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4年1月31日举行的第2033和2034次会议(见CEDAW/C/SR.2033和CEDAW/C/SR.2034)上审议了塔吉克斯坦的第七次报告(CEDAW/C/TJK/7)。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TJK/Q/7号文件,塔吉克斯坦的答复载于CEDAW/C/TJK/RQ/7号文件。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先前所提结论性意见提交后续报告(CEDAW/C/TJK/FCO/6)及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回复。委员会欢迎塔吉克斯坦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所作的口头介绍及其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的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司法部长穆扎法尔·阿舒里约恩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劳动、移民和就业部长古尔诺拉·哈桑佐达;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办公厅、妇女和家庭事务委员会、内政部、卫生和人口社会保障部、司法部代表;塔吉克斯坦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沙拉夫·谢拉利佐达;塔吉克斯坦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其他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2018年其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TJK/6)接受审议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
(a)《平等和消除一切形式歧视法》(第1890号),2022年;
(b)《法律援助法》,2020年。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或设立了:
(a)截至2038年的保护人权战略,2023年;
(b)截至2027年的塔吉克斯坦妇女创业发展国家方案,2023年;
(c)2022-2024年塔吉克斯坦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2022年;
(d)2023-2030年期间教育和选拔有能力妇女和女童并将其安置在领导职位的国家方案,2022年;
(e)塔吉克斯坦女法官联盟,2022年;
(f)2021-2030年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促进妇女作用国家战略和执行该战略的2021-2025年行动计划,2021年。
C.可持续发展目标
6.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并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进程中,根据《公约》条款实现法律上(依法)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了可持续发展目标5的重要性,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马吉利西·奥利依照其授权,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撤回声明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考虑撤回它在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时所作的声明,即它选择退出《任择议定书》第8条和第9条规定的保密调查程序。然而,委员会仍关切的是,该声明目前依然有效。
9.委员会重申其建议(CEDAW/C/TJK/CO/6,第10段),即缔约国考虑撤回其针对《任择议定书》第8条和第9条规定的委员会权限的声明。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适用性和受关注程度
1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适用《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及其根据《任择议定书》所作判例方面,缺乏对司法机构、检察官、律师和执法人员具体和系统的能力建设,法学院课程中也没有这方面的信息和培训。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直接援引《公约》的法院裁决;
(b)缺乏全面落实委员会和其他人权机制建议的机制。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执法人员进行系统的能力建设,内容涉及在司法系统和司法决策中适用《公约》以及根据《公约》解释国家立法;将《公约》的研究纳入法律专业学生的课程;
(b)建立国家报告、执行和后续行动机制,同时考虑到这一机制的四项关键能力,即参与、协调、磋商和信息管理,并确保在其工作中与促进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民间社会组织进行磋商。
宪法和立法框架以及平等和不歧视的定义
1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宪法》第17条规定了性别平等原则,《刑法典》第143条第1部分将性别歧视定为刑事罪。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2年通过《平等和消除一切形式歧视法》(第1890号),该法还规定从不歧视的视角审查法律规章草案。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第1890号法》没有明确禁止事实上的歧视、交叉形式歧视和结构性歧视以及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的法律规定;
(b)妇女对以下方面的认识有限,即主张《刑法典》第143条第1部分和《第1890号法》所规定权利的现有法律追索权以及上述权利受侵犯时的现有补救措施;
(c)缺乏关于根据《第1890号法》审查的法律的数量的资料。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步骤禁止一切形式的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歧视以及交叉形式歧视和结构性歧视;
(b)提高公众对反歧视立法和受害者可利用的补救措施的认识,并开展面向妇女和女童的专门外联活动;
(c)授权完善法律规章、消除性别成见、保护妇女权利和防止家庭暴力问题工作组系统地审查现行立法和立法草案是否符合《第1890号法》,并确保迅速落实工作组的建议。
歧视性法律
1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宪法》第35条禁止在井下作业和有害条件下雇用妇女和儿童,《劳工法》仍禁止妇女从事150种职业。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过度保护性规定,例如第35条所载规定,将植根于性别成见的保护形式强加于妇女。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使《劳动法》与新的《平等和消除一切形式歧视法》协调一致,毫不拖延地废除禁止妇女从事150种职业的明确禁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技术发展情况,为妇女和男子采取应对危险工作环境的相应保障措施。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1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是中亚收容难民人数最多的国家,这些难民主要来自阿富汗。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阿富汗难民继续遭拘留和驱逐;据报,这些拘留和驱逐既不遵循程序,也未提供理由。委员会注意到这种行动主要影响到男子,但感到关切的是,许多妇女因无法自己在塔吉克斯坦养活子女而被迫返回阿富汗。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可能会使妇女面临《公约》所规定的大多数权利受侵犯的状况,原因是在她们被迫返回的国家,事实上的管辖当局有计划地实行压迫,这一体制化制度可能被定性为性别迫害。
1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并敦促缔约国:
(a)确保制定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庇护政策和立法框架,以保障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的安全和保护,并特别关注阿富汗妇女;
(b)建立必要的保障措施,以避免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家庭被拆散,并确保向这些家庭提供必要的社会保护。
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已过期。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之间的边界紧张局势最近升级,以及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东部的长期紧张局势。
1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新的国家行动计划,在其中列入一项明确界定的目标,推动在预防冲突、重建、恢复和维持和平等领域决策中的男女平等代表权。重要的是,考虑到缔约国相近的地理位置和域外义务,缔约国应继续让阿富汗妇女,包括少数民族妇女参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
不断缩小的公民空间
20.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妇女,包括宗教少数群体妇女、持不同政见妇女、妇女人权维护者、女记者和女性网上活动人士的公民空间不断缩小,她们在缔约国面临侵犯人权行为,其合法活动受到限制,其中包括:
(a)大量非政府组织,包括由妇女领导的非政府组织被关闭;知名的妇女人权维护者遭逮捕和拘留,有时她们未经正当程序而被判处长期徒刑;三名妇女人权维护者因安全机构的报复或为逃避逮捕而不得不离开缔约国;
(b)据报告,针对妇女人权维护者、记者和博主,有时针对其家人实施了酷刑和虐待、恐吓、威胁、骚扰和暴力行为,包括网上暴力。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步骤,确保所有妇女均能不受干涉地行使其表达自由权以及和平集会和结社的权利,并进一步加强法治。委员会提醒缔约国,任何削弱上述权利的行为均构成违反《公约》和其他人权条约的行为,而且免受酷刑和虐待是不容克减的权利,任何侵犯这些权利的人都应被依法追究责任。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
(a)调查、起诉和适当惩处所有侵犯妇女人权维护者、记者和网上活动人士及其家人人权的行为,包括警察或其他公职人员实施的上述行为,杜绝有罪不罚现象,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
(b)禁止和惩处对妇女人权维护者、记者和其他持不同政见妇女的任意和法外逮捕、拘留、起诉和不公正审判以及使用其他手段劝阻或阻止她们行使其提出异议的权利的行为;
(c)确保新闻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特别是由妇女领导的新闻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享有言论和信息自由以及表达自由的权利。
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
2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和女童对《公约》和相关国家立法为其规定的权利、这些权利的可诉性以及主张这些权利的现有补救措施缺乏认识;
(b)在调查期间,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幸存者经常被要求返回犯罪现场,在那里接受讯问,而且在法庭诉讼期间可能接受被控施害者的讯问;
(c)在以下方面缺乏对司法机构的系统能力建设,即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庭程序以及消除司法、裁决和调查机构的性别偏见的适当措施。
2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
(a)与传统领导人和社区领导人以及民间社会组织密切合作,加强各项方案,以增加妇女和女童获得司法救助的机会,提高她们对自身权利和可用于主张这些权利的救济措施的认识;
(b)审查证据规则及其执行情况,包括透明、保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庭程序,以避免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幸存者蒙受耻辱和再次受害;此外,在司法系统中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废除有关幸存者返回犯罪现场的要求;
(c)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执法人员提供关于性别平等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庭程序的系统能力建设,并建立问责机制,以消除司法性别偏见。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暂停执行死刑,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其法律中保留了死刑,这可能会危及触犯法律的妇女的生命权。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不再拖延地废除死刑,并对所有死刑判决进行复审或减刑。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2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负责促进妇女权利和协调性别政策的妇女和家庭委员会增加了人力和财政资源。委员会还欢迎2021-2030年期间促进塔吉克斯坦妇女作用的国家战略,其特点是对妇女权利采取跨部门办法;欢迎相应的执行计划,但注意到该计划的有效期有限(至2025年)。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5,在国家发展委员会内设立了一个性别平等小组。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和家庭委员会仍然没有以下方面的授权,即协调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所有部门和机构;
(b)在完善法律规章、消除性别成见、保护妇女权利和防止家庭暴力问题工作组提出的立法修正建议方面,缺乏后续行动;
(c)在制定、通过和执行关于性别平等的立法和政策时,没有让妇女权利组织切实参与,也未切实与其协商;
(d)缺乏监测和评价国家战略的有效机制。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的任务授权,提高其在性别平等领域协调和监测立法和政策拟订及执行的能力;
(b)规定对所有法律、政策和方案草案进行强制性的性别平等分析并实施此种分析,以评估其是否符合《公约》,并确保迅速落实完善法律规章、消除性别成见、保护妇女权利和防止家庭暴力问题工作组的建议;
(c)确保让妇女权利组织,包括那些代表残疾妇女、少数民族妇女和其他代表性不足的妇女的组织,系统地切实参与关于性别平等的法律和政策草案的制定、通过和执行进程;
(d)为执行2021-2030年期间促进塔吉克斯坦妇女作用的国家战略配置充足资源,将相应的执行计划延长至2030年,并监测和评估该执行计划的影响。
国家人权机构
28.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关切(CEDAW/C/TJK/CO/6,第17段),即人权专员调查和处理妇女提出的投诉的能力有限,而且缺乏独立性。
29.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TJK/CO/6,第18段),促请缔约国加强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方法是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有效和独立地履行其任务,特别是保护妇女权利和以保密的、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方式处理妇女和女童的投诉。
暂行特别措施
3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配额制,为女童上大学提供奖学金,并为女企业家提供赠款。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暂行特别措施不足以解决妇女在教育和经济领域代表性不足的问题,而且暂行特别措施仅限于上述领域,尽管妇女在几乎所有其他生活领域的代表性依然不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暂行特别措施来解决弱势妇女群体代表性不足的问题,这些妇女包括少数民族妇女、残疾妇女、感染艾滋病毒的妇女、贫困妇女、前女囚犯、农村妇女以及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由于不断演变的歧视性架构、体制和制度,这些妇女继续处于不利地位;
(b)国家官员和公众对暂行特别措施的非歧视性质、目的及其必要性的认识有限。
3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
(a)收集针对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的分类数据,并与妇女权利组织协商,在政府所有部门和社会其他部门制定有针对性的暂行特别措施,以期加速实现妇女(包括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与男子之间的实质平等;
(b)促进国家官员和公众系统地了解暂行特别措施的非歧视性质及其变革价值,以及不利用这些措施作为促进实质平等和国家发展的手段的后果;
(c)按照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建议(1988年)、关于执行《公约》第八条的第8号一般性建议(1988年)、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和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在传统上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包括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经济和就业领域以及妇女在国际一级代表政府和参与国际组织工作的领域,加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性别成见
32.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仍未通过旨在消除性别成见的全面战略,并注意到男尊女卑的陈规定型观念在社会中依然根深蒂固。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没有采取措施确保各级教育的教材推动以无成见的方式描绘妇女和男子的形象,尽管完善法律规章、消除性别成见、保护妇女权利和防止家庭暴力问题工作组就此向教育和科学部提出了一项建议。
33.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TJK/CO/4-5,第16(a)段和CEDAW/C/TJK/CO/6,第24(a)段),并建议缔约国在相关部委、民间社会组织、社区和宗教领袖、学校教师、学术界、商界和媒体界成员的参与下,迅速设计、通过和实施一项全面战略,以消除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男尊女卑思想,特别是对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的主导性和歧视性观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迅速采取行动,确保教育和科学部执行完善法律规章、消除性别成见、保护妇女权利和防止家庭暴力问题工作组的建议,以确保各级教育的教材推动以无成见的方式描绘妇女和男子的形象。
有害做法
3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是中亚地区童婚率最高的国家,已婚、离婚或非正式结合的女童比例达14.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实行童婚往往被当作一种宗教仪式,伪造出生证的使用和经常使用《家庭法》第13条规定的例外情况为童婚提供了便利。
35.委员会回顾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建立机制,识别童婚和事实上的结合中的受害女童,予以保护并向其提供支助服务,并建议缔约国:
(a)修正《家庭法》第13条,以取消对18岁最低结婚年龄的任何例外规定;
(b)在民事登记处保存所有出生证记录,并要求在举行宗教婚礼之前进行婚姻的民事登记;
(c)与宗教领袖合作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防止童婚;
(d)将童婚和强迫婚姻定为刑事罪,对协助和教唆此种结合的人进行惩处,同时确保所涉儿童得到保护,不将其视为罪犯。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3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将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罪的新刑法典草案迟迟未能通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仍然是一个严重问题,但并未被明确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基于同意的强奸定义;
(b)缔约国未专门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罪;
(c)未专门将性骚扰定为刑事罪,而是将其作为“轻微流氓行为”起诉;
(d)尽管针对妇女,特别是妇女活动人士以及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妇女的仇恨言论、公开私人信息、未经同意发布亲密内容、报复性色情和深度伪造等案件数量很多,但网络暴力和骚扰未被定为刑事罪;
(e)除家庭暴力案件外,缺乏面向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受害者的支助服务,四个家庭暴力受害者庇护所中仅有一个是国家资助的;缺乏方便残疾妇女使用的受害者支助服务;
(f)缺乏让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受害者能够诉诸司法的明确程序;
(g)未系统收集关于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数据。
3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审查刑法典草案,以便将一切形式的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定为刑事罪;修正《刑法典》第138、139和140条,以确保强奸的定义完全基于没有自由和自愿地表示同意;明确规定婚内强奸、性骚扰和网络暴力为刑事犯罪;尽快通过经修正的刑法典草案;对执法人员、法官和司法系统其他官员进行培训,以确保该法典得到执行;此外,向公众开展有关新规定的提高认识运动;
(b)加强监管程序和尽责机制,追究社交媒体公司对网络暴力和骚扰事件中使用的用户生成内容的责任,要求其承担迅速删除此类内容的责任;确保这些公司建立了有效的报告机制;确保缔约国制定程序,将实施网络暴力和骚扰的行为人绳之以法;
(c)向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幸存者提供支助服务和收容所,或为此提供充足资金;这些服务和收容所应便于包括残疾妇女在内的各类妇女获得,而且适合其需要,包括为此建立公共资助的服务和收容所,向提供服务和收容所的非政府组织提供财政支助;加强包括限制令在内的保护令的使用、执行和监测,将施害者逐出家门;
(d)定期收集、分析和公布按年龄以及受害者与施害者之间关系分列的、关于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统计数据,以加强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和打击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e)更新塔吉克斯坦预防家庭暴力的国家方案。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3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塔吉克斯坦制定了2022-2024年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并为法律专业学生提供关于反贩运立法的系统培训。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境内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以及妇女和女童强迫劳动的程度。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早期识别贩运受害者、案件管理和保护受害者的程序未充分发挥作用,服务和庇护所在很大程度上由非政府组织管理,没有针对贩运受害者的需要;
(b)《刑法典》关于使用奴工的第130条第(2)款和关于为剥削而进行招募的第132条于2019年被废除;
(c)贩运人口行为的调查、起诉和定罪数量很少;
(d)为消除使妇女和女童面临贩运风险的风险因素,包括贫困女性化而采取的措施并不充分。
3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并建议缔约国:
(a)为司法人员、移民官员、警察、边防卫队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关于适用反贩运立法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程序的能力建设,以推动及早识别受害者并将其转介至适合其需要的适当服务机构,包括收容所;建立公共资助的服务和庇护所,以履行对受害者的责任;向提供此类服务的非政府组织提供财政支助;
(b)向贩运受害者发放临时居留证,不论其是否有能力或愿意与检察机关合作;
(c)确保对所有贩运案件进行调查和起诉,并确保犯罪人及其同谋所受刑罚与其罪行严重程度相称;
(d)作出必要的法律修正,以确保奴役和为剥削目的而招募人员行为的完全刑事定罪;
(e)开展关于贩运风险的提高认识运动,向面临贩运风险的妇女和女童提供创收机会和财政支助。
4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卖淫妇女面临罚款或行政逮捕,遭受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执法人员暴力行为的风险增加。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针对男子和男童的教育和提高认识运动,以解决对妇女的物化和对卖淫的需求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确保卖淫妇女能举报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警察实施的此种暴力行为,而不必担心污名化或遭报复;
(b)立即停止逮捕卖淫妇女和处以罚款的行政做法;
(c)实施供资充足的方案,为有可能卖淫或已经从事卖淫活动但希望脱离的妇女创造教育和就业机会以及获得社会福利的机会。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4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01-2010年期间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国家方案》规定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的妇女人数至少达到30%的目标尚未实现。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30%的目标所发出的信息是,男女代表权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在下院议员中仅占24%,在上院议员中仅占26%,在司法和公务员中仅占20%,没有女检察官,而且缔约国仅有一名女大使;
(b)认为妇女没有能力担任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决策职位的陈规定型观念依然存在。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毫无例外地将妇女在决策职位中占比30%的目标提高至50%,并建议缔约国:
(a)在政府各部门全面执行缔约国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法律的文字和精神,制定政党选举名单拉链制,为女候选人提供有针对性的竞选资金,确保国际机构提名名单和公共服务职位,包括司法和外交部门职位中的性别平等;
(b)开展提高认识运动,目标是鼓励女候选人参选,并提高以下方面的认识,即妇女在决策和国际机构中的平等代表权是一项人权,也是缔约国实现政治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
(c)特别注意因不断演变的歧视性架构、体制和制度而处于不利地位的妇女群体的代表权,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这些妇女能平等地受益于上述措施。
国籍
4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的无国籍人和面临无国籍风险的人中,妇女和女童占70%,在农村地区尤其如此。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2019年通过的大赦法已于2022年12月到期;根据该法,允许无国籍人和外国国民将其法律地位合法化而无须惩罚,但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及相关限制导致许多人(尤其是妇女)无法及时提交法律地位合法化的申请;
(b)有报告称,无国籍妇女无法获得住房、社会保障和就业机会,并面临地方官员的驱逐、歧视和勒索。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无国籍妇女、国籍未确定的妇女和面临无国籍风险的妇女及其子女能够适当获得身份证件以及司法、就业、卫生保健、住房和社会保障机会;
(b)延长大赦法期限,以使在缔约国生活的无国籍者和外国人能使其法律地位合法化;
(c)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教育
4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优先重视女童教育并肯定女童教育对国家未来的重要性。委员会还欢迎将性别平等目标纳入截至2030年的教育发展国家战略,并优先考虑在技术和工程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中招收女童。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执行该战略的部门计划没有列入旨在解决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性别不平衡问题的措施。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教育系统中的性别不平衡依然存在,在九年级以后的中等教育中尤其如此,女生辍学率达30%;在职业教育中,女生比例从2006年的27%降至2020年的19.3%;
(b)继续让女童和妇女偏向于传统上她们所占比例过高的学习领域,她们在理科学生中仍占少数,这也导致她们在传统上被认为适合妇女的职业道路上所占比例过高,而在理科领域的职业道路上所占比例偏低;
(c)由于不断演变的歧视性架构、体制和制度而处于不利地位和边缘化的妇女和女童,包括少数民族妇女、残疾妇女、感染艾滋病毒的妇女和农村妇女接受教育的机会有限;
(d)妇女和女童参加娱乐性和职业体育活动的机会有限。
4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促进各级的女童教育,作为增强女童权能的基础,并建议缔约国:
(a)对女童在教育系统中人数偏低和辍学率高的原因进行分析,以期为旨在消除其原因的战略方法提供信息;
(b)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例如特别奖学金,并为女童提供职业咨询,以促进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等领域的非传统的教育选择和职业道路;
(c)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目的是消除阻碍来自弱势群体的妇女和女童接受教育的歧视性架构、体制和制度;
(d)鼓励女童和妇女在创新经济领域和商业研究方案中学习,将学术课程与在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系统和其他新兴技术等领域的初创企业的实际经验结合起来;
(e)消除传统的陈规定型观念,并提供体育设施,使女童和妇女能够在男女同校和单一性别教育机构中参加传统上由男子主导的体育活动和运动,并建立保障措施和举报机制,以防止和消除体育运动中的性骚扰。
就业
4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妇女承担的无偿家务和农业劳动负担过重、彼此冲突的家庭责任以及儿童保育设施不足,因此妇女获得正规就业的机会有限。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集中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和农业、教育和卫生保健等低薪工作,没有获得社会保障和产妇保护的机会或机会有限;
(b)劳动部门未能适应残疾妇女、多子女母亲、单亲家庭女户主和孕妇的需求和生活现实;
(c)缔约国持续存在性别工资差距,该差距在中亚国家中是最大的。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加妇女在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机会,包括为此消除关于妇女的传统角色的性别成见,促进妇女从非正规就业转入正规就业,确保她们获得持续培训,包括在线培训,并针对雇主开展关于性别平等的提高认识运动;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促进妇女平等参与劳动力市场;
(b)划拨必要资源,加强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妇女获得社会保障和孕产妇保护的机会,并将社会保障扩大至从事家务和其他无报酬工作的妇女,以增强妇女的自主权;
(c)加强残疾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机会,包括确保工作场所的无障碍环境;
(d)确保灵活的工作安排,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实行强制的家事假和陪产假,并增加缔约国负担得起的优质托儿设施的数量;
(e)审查所有部门的工资情况,采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分析性工作分类和评价方法,并严格执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
(f)规定妇女在创新经济中的配额,定期提供面向未来工作,包括人工智能、大型语言模型、金融科技、生物技术和绿色技术等领域工作的技能提升培训。
健康
5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妇女及其子女获得卫生保健的机会。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缔约国已有所下降的孕产妇死亡率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再次上升;
(b)乳腺癌和宫颈癌的发病率分别占缔约国所有新癌症病例的23.3%和10.2%;
(c)15至49岁的妇女和女童获得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药具的机会有限;
(d)缔约国残疾妇女和女童以及农村妇女获得适当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改善妇女获得产前、围产期和产后保健服务的机会,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包括为此培训助产士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人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并评估和登记死亡原因,以相应调整培训;
(b)通过一项预防和应对乳腺癌和宫颈癌的战略,包括为此提高妇女和女童的认识,确保免费获得人乳头状瘤病毒筛查、治疗和疫苗接种,并提高妇女和男子对病毒预防方法的认识;
(c)确保妇女和女童能在缔约国全境获得负担得起或免费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及现代避孕药具,并开展关于男子在避孕方面的责任的公共宣传运动;
(d)确保面向农村妇女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卫生保健服务的可用性和可及性,包括为此开设流动医疗单位,努力满足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特殊保健需求,以及提供无障碍、频繁和安全的公共交通。
艾滋病毒/艾滋病
5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人数有所增加,获得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的机会不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刑法典》第125条,其中将传播和接触艾滋病毒定为刑事罪;2018年9月25日和2004年10月1日的法令,其中禁止艾滋病毒感染者获得医学学位、收养儿童或担任法定监护人;
(b)要求在就业时提供有关艾滋病毒状况的信息;
(c)缔约国境内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童遭受污名化和社会排斥。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为感染艾滋病毒的妇女和男子提供免费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并建议缔约国:
(a)修订《刑法典》第125条,取消对传播艾滋病毒/艾滋病行为的刑事定罪,并修订2018年9月25日和2004年10月1日的法令,允许艾滋病毒感染者获得医学学位、收养儿童或担任法定监护人,禁止雇主将披露艾滋病毒状况信息的要求作为雇佣的条件;
(b)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解决感染艾滋病毒的妇女遭受污名化和社会排斥的问题,确保她们不受歧视地获得教育、就业、保健服务和社会保障,并尊重她们的隐私权和保密权;
(c)适用关于艾滋病/艾滋病毒与人权的各项国际准则。
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
54.委员会欢迎加强女性创业的措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的贫困程度高,获得社会保障的机会有限,而且在快速发展的全球数字经济中,妇女获得创业机会和经济资源,包括信贷、融资和贷款的机会有限,这主要是由于陈规定型观念和金融条例中的偏见。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男子的劳工移民使许多被遗弃的妻子陷入贫困。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解决贫困女性化的问题,确保受贫困影响的妇女有充分的机会获得社会保障和创收机会;
(b)切实弥补妇女创业的资金缺口,为此将妇女银行或专门的性别平等投资基金等纳入国家投资的优先事项,扩大妇女获得低息或无息无抵押贷款和其他形式金融信贷的机会,包括同质化代币和非同质化代币,并确保妇女充分且平等地获得土地所有权;
(c)设立监管机制,以确保用于贷款申请的算法是安全和透明的,并确保在开发算法时使用具有性别代表性的数据,以消除和减少与妇女获得金融服务等服务有关的、在机器学习系统和人工智能等技术中的性别偏见;
(d)为妇女开办独立企业提供支持,并使她们有机会利用平权采购方案和能使其进入市场的基础设施,包括电子商务;
(e)确保被遗弃的妻子有获得适当社会保障的机会,以减少她们的脆弱性和遭受暴力的风险,并确保她们有机会获得相关的专业培训,以使其能够从事创收活动,增强经济复原力。
农村妇女
5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妇女在农业劳动人口中占多数,但在缔约国,男子仍拥有绝大多数农业用地,并管理着大多数农场。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在土地管理和农业技术方面的代表性不足;
(b)在缔约国,农村妇女,包括农村残疾妇女,尤其受到贫困的影响,获得社会保障的机会有限。
5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建议缔约国:
(a)消除阻碍农村妇女获得土地和农场的障碍,包括性别成见,办法包括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b)增加农业、土地管理和农业技术领域中接受高等教育妇女的人数,为没有接受过相应教育的妇女提供再培训课程;
(c)支持妇女经营自己的农场,加强对农村妇女,特别是自营职业妇女和在家庭农场工作的妇女的社会保障。
前女囚犯
58.委员会对前女囚犯所面临的歧视和偏见表示关切,包括:
(a)社会排斥、社区污名化以及失去家庭支持和子女监护权;
(b)难以找到工作,原因是尽管法律没有强制要求,但雇主经常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从而导致拒绝为前囚犯提供就业机会。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被拘留妇女和前女囚犯统一适用《平等和消除一切形式歧视法》,并建议缔约国:
(a)开展关于人人享有固有尊严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提高认识运动,解决前女囚犯遭污名化问题,并制定保障措施,逐案评估儿童的最大利益,而不是剥夺有犯罪记录的妇女对其子女的监护权;
(b)禁止雇主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提高雇主的认识,并鼓励他们雇用前女性囚犯;
(c)确保妇女的拘留条件符合《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
婚姻与家庭关系
60.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尽管缔约国禁止和不承认一夫多妻制婚姻,但这种婚姻的数量有所增加;
(b)儿童抚养费数额很小,法院没有强制执行。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执行禁止一夫多妻制婚姻的规定,研究和消除其根源;确保此种结合中的妇女享有充分的法律保护,尽管此种婚姻得不到承认;
(b)重新计算子女抚养措施中的抚养费,增加应付数额,以满足子女及其母亲的需要,确保切实执行法院下令追回子女抚养费的裁决,并确保在父亲没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由国家提供同等金额的子女抚养费。
《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6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6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进一步评价落实《公约》所载各项权利、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情况。
传播
64.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工作联系起来,并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66.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遵守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落实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6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5、37(a)、43(a)和53(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68.委员会将根据基于八年审查周期的未来可预测报告日历,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后(如适用),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八次定期报告的提交日期。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69.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