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届会议
第329次会议简要记录
1997年1月28日星期二上午10时
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 汗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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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续)
介绍加拿大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上午10时1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续)
介绍加拿大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CEDAW/C/CAN/3)和(CEDAW/C/CAN/4)
1.应主席的邀请,Bergeron de Villiers女士、Gavreau女士和Glen女士(加拿大)在委员会席位上就座。
2.BERGERON DE VILLIERS女士介绍了了加拿大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CAN/3和CEDAW/C/CAN/4)。她说,《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继续是加拿大推进平等和加快妇女进步的主动行动的基础。为了对加拿大目前面临的新的国内和全球社会经济挑战作出有效反应,加拿大考虑到社会方案对男子和妇女的不同影响,正在通过社会改革和复兴进程,审查联邦政府、各省政府和地区政府之间的安排。
3.加拿大推进妇女平等的国家机制在加拿大促进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个广泛的非政府组织网络在为妇女提供社区服务以及利用其经验和专长帮助公共决策进程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许多非政府组织参与了加拿大筹备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工作,并很有兴趣地参与执行《行动纲要》的后续行动。各省和各地区政府也参与同非政府组织和公众的协商,以加强同其所服务的社区的纽带。加拿大高度重视这种社区参与和社会行动,并决心继续同民间社会所有阶层建立有效的伙伴关系,以推进性别平等。
4.加拿大政府认识到,性别是国家当前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体系中的一个要素,妇女的不平等地位有其体制上的根源,并因此而永久化。加拿大政府推进性别平等的方针正是以这种认识为基础的。以相同的方式对待妇女和男子将不能确保收入的平等,因为妇女和男子的社会关系和生活环境不同。此外,妇女的状况还受种族、族裔、残疾、土著地位和收入的影响。为了落实上述方针,《联邦性别平等计划》的最重要的条款之一是要求联邦各部门及各机构以性别为基础对今后政策和法律进行分析,以支持性别平等目标。各省和各地区也开展各自的活动,在《行动纲要》所列许多关键领域推进妇女平等。
5.在国际上,加拿大推进平等和妇女人权的努力反映了国内所进行的工作。加拿大政府不断促进使妇女人权和性别问题纳入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英联邦等国际论坛的工作主流。加拿大还发挥了关键作用,努力将对妇女的暴力、作为人权的妇女权利、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妇女与决策等问题作为优先事项列入国际讨论的议程。
6.关于法律框架,加拿大防止歧视的主要工具之一是《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该宪章保证所有加拿大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根据该宪章,在加拿大任何人如果认为联邦、省或地区政府的法律、政策和作法带有歧视性,都可以提出挑战。该宪章在加拿大司法体制建设方面发挥了中心作用,并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也发挥了一些重要的实际作用。例如,最高法院作出裁决认为,按照根本正义的原则,将妇女以往性生活情况作为证据是对受害者的歧视,除非这些情况与被控对她进行性攻击的人直接有关。
7.妇女法律权利领域的一个重要发展是1994年恢复了法院挑战方案。该方案在提供财政援助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使属于官方语言少数的个人和争取平等权利的团体根据《宪章》提出试验案件。在平等权利领域的另一进展是,1996年作出补充规定,根据《加拿大人权法》禁止基于性取向的歧视。《加拿大人权法》经过修订,与《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保持一致,将有助于确保同性恋者与所有其他加拿大人一样得到同样的基本保护,不受歧视。
8.加拿大最近已采取一系列主动行动,以推进妇女的平等,尤其是在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平等。为了促进妇女经济自立,1996年10月通过了对《就业平等法》的一揽子修正,以确保妇女、现有少数群体、残疾人和土著人能够公平参加所有各种工作。经修订的法律扩大了《就业平等法》的适用范围,现适用于联邦公务部门、受联邦调节的拥有雇员100人以上的公司以及同联邦政府有业务往来的公司。此外,经修正的法律扩大了加拿大人权委员会监测遵守该法律情况的任务范围,并加强了遵守审查进程。
9.一个支助儿童的一揽子计划定于1997年生效,其目的是建立一个更加公平、更为统一的儿童支助系统,并增加为低收入家庭支付收入补助。这些改变连同付款税收方式的改变将有助于确保加强各类不同家庭的妇女和儿童的经济安全。鉴于离婚后监管子女的多数家长是妇女,上述改变对妇女来说是一大进步。
10.其他主动行动包括:根据在《联邦性别平等计划》和北京承诺的基础上进行的性别分析订立了新的就业保险法;不断改进统计和指标,以评估妇女经济状况,并查明障碍;通过在企业家精神、财政规划等重要领域交流资料和开发技能,在省和地区一级促进妇女经济自立和平等;衡量无酬家务工作,并确定其价值。
11.政府的另一主要优先事项是消除对妇女的有系统的暴力行为。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根源在于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不平等,并涉及所有社会、种族和经济问题。近年来,政府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以更好地了解在加拿大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严重程度,并通过了处理这个问题的综合、全面的方法。这个方法是采取广泛措施,改进妇女政治自立和社会平等,同时针对保健、社会、刑事司法制度、学校、工作场所等方面采取具体行动,并且提高公众认识。
12.联邦的主动行动包括为受虐待的妇女及其家属设立应急住所和长期住所以及采取广泛的法律措施同暴力行为作斗争,其中包括对拥有和使用武器实行新的限制,采取措施提高限制令的效力,禁止跟踪,并将其定为犯罪行为等等。最近提出的法律将对《刑法》进行修正,以便能在加拿大起诉那些旅行国外对儿童进行性剥削的人,并加强处罚那些在加拿大剥削雏妓的人。该法律还明言规定在加拿大禁止女性生殖器切割的作法。
13.现已作出很多努力,改善土著妇女的生活,打破依赖、生产率丧失和社会费用增加的循环。目前加拿大许多土著社区就处于这种循环之中。一项主动行动是设立皇家土著人民委员会。该委员会已建议将土著妇女具体纳入确定土著政府权力的进程,并应保证让土著妇女全面、平等参与决策机关的工作,以拟订和执行措施确保身心安全。该委员会还建议土著领导人采取坚定的公开立场,支持社区所有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享有不遭受暴力的权利。其他建议涉及经济发展、教育和培训、住房、保健和家庭法。该委员会的报告十分重要,涉及范围广泛的各项建议将在公共辩论和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14.妇女保健这一重要领域也受到重点注意。鉴于在加拿大提供保健的人和接受保健服务的人的多数是妇女,各级政府就必须协同努力确保加拿大妇女能继续获得适当的保健服务。这方面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在全国设立5个多学科中心的5年方案,以便为政府和保健组织提供政策服务,并为在当地、全国和国际参与妇女保健工作的个人和团体建立网络。其他主动行动旨在增进保健系统对妇女保健问题的理解,加强保健系统处理妇女保健问题的反应能力,并确保妇女能平等受益于新药品的开发。
15.在今后几年内,加拿大政府的优先工作将是加强妇女经济自立,并消除对妇女和儿童的有系统的暴力行为,以处理加拿大妇女目前面临的两个主要人权问题。她的报告中摘要列出的许多进展是加拿大社会各阶层各种行为者合作努力的结果。加拿大政府认为,对这种伙伴关系的继续承诺是提高加拿大妇女地位的关键。
16.关于会前收到的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她宣布,在准备答复的过程中,进行了广泛的政府间协商和合作。具体有关各省和各地区的问题已尽可能予以回答,但对一些问题尚未作出答复。这些答复将列入加拿大第五次定期报告。在回答所提出的问题时,她有选择地宣读了已向委员会提出的非正式工作报告中的一些内容,并请各位成员参考该报告及其有关附件,以了解进一步情况。
17.《加拿大多文化法案》承认具有许多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民对国家发展作出了贡献,并承认所有人都能继续发挥作用。政府正在努力查明和消除障碍和成见,通过鼓励,而不是靠强制措施,促进多文化主义。该法案强调《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作出的关于促进平等的承诺。
18.一个由各个土著妇女协会组成的国家非政府组织一直在监测为土著妇女提供就业和商业机会的四年倡议的实施情况。其他方案也在执行之中,包括采购方面的措施,旨在增加土著企业参加联邦合同投标的数目。
19.法院已经作出裁决认为,对人权的管辖权属于调节所涉活动的一级政府。约11%的职工受联邦管辖,具体而言,受《加拿大人权法》的保护。其余职工受各省和各地区提供类似保护的法律的管辖。对《人权法》的全面审查在继续进行之中。
20.《联邦性别平等计划》载有到2000年的战略目标和承诺,并且是政府执行《北京行动纲要》的基石。主要目标是在联邦政府政策和法律领域的工作中进行以性别为基础的分析。联邦、省、各地区主管妇女地位的部长在经济平等等各个共同关心的领域开展工作,并监测《行动纲要》的执行情况。加拿大妇女地位协会监测联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与其他组织一起努力促进性别平等。
21.公众可以免费索取《公约》和加拿大的报告。虽然只有3个非政府组织已就第三次定期报告提出评论意见,但应该指出,其中一个组织是妇女地位全国行动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代表约500个妇女组织的联合会。政府继续就与《公约》有关的问题同各妇女组织进行协商。
22.目前正在就政策优先事项同妇女组织进行协商,以查明在联邦一级阻碍实际提高妇女地位的障碍。许多倡议本身就有政策和方案审查的规定。统计和指标的改进应有助于评估妇女状况和确定障碍。一个例子是无酬工作问题被列入了1996年人口普查。
23.在爱德华王子岛,除《同酬法案》外,并无执行《公约》第三条的具体法律措施。多年来,该省多数高级政治职位一直由妇女担任,但各政党表示不安的是,现在参加竞选的妇女候选人人数很少。最高法院法官中也有妇女。
24.西北地区法律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对控告的调查由司法部进行。该地区的肯定行动政策除最优先照顾土著申请人外,也优先照顾申请非传统或管理职位的妇女。
25.《就业平等法》已得到修订和加强,每五年需经议会审查。加拿大人力资源发展协会监测由联邦管理的各个机构的薪酬平等情况。
26.在新斯科舍,在33个肯定行动方案中,省政府的协定具有最大效力。目前正在推行一项经修订的政策,具体承诺促进在工作地点少数民族、残疾人和妇女的平等,确保特定群体的人能按比例担任所有各级公务部门的职位,并排除阻碍提高特定群体地位的障碍。政府所有部门都必须拟订肯定行动计划,并记录进展情况。
27.《刑法》规定参与儿童色情的任何活动为犯罪行为。案件在省一级提出起诉,因为刑法的执行是各省总检察长的权限。
28.关于淫秽问题,没有订立新法律。《刑法》规定买卖淫秽材料为非法行为。淫秽材料系指反映性的不当利用的制品,而关于性的不当利用的概念由法院确定。最高法院最近作出判决认为,鉴于社会否则会造成伤害,限制某些言论自由是有道理的。加拿大禁止进口淫秽材料和儿童色情制品。
29.关于妇女在新闻界担任决策职位的问题,提高传播业妇女地位的全国性组织––––加拿大传播业妇女协会已提出一系列倡议。
30.关于儿童性虐待问题,联邦政府已提出《儿童问题行动计划》,其中除涉及其他事项外,谈到性虐待和其他虐待的受害者或被忽视的儿童的困境。此外,还通过其他措施,以减少虐待儿童的现象,并使儿童脱离危险环境。关于儿童性虐待问题,没有可靠的纵向统计数据。
31.关于家庭暴力,联邦没有具体法律,但联邦政府已着手进行许多法律改革,以改进刑事司法系统的反应。具体而言,现已增列一种适用于跟踪的犯罪骚扰新罪行;关于和平保证金的规定已得到加强;虐待配偶或子女已成为判刑规定中的加罪要素;关于犯罪骚扰的规定已得到加强。联邦政府目前正在涉及范围更广的战略的框架内重新评估其对待家庭暴力的方法,以对付社会里的暴力行为。联邦、各省和各地区当局在这个问题上协同工作。
32.在新斯科舍,遭受家庭暴力的土著妇女可以得到临时住房服务,并且可以得到资料和介绍服务。在临时住房还提供口译服务。在育空,所有妇女和女孩都可参与关于处理家庭暴力的方案。
33.政府继续以长期、多学科方式处理家庭暴力问题,采取一系列主动行动,包括对警察进行处理家庭暴力方面的培训。关于暴力或对妇女的暴力问题,联邦没有单一的法律,但政府承诺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暴力行为。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否被认为是基于性别的歧视,《加拿大人权法》明确禁止性骚扰,认为这是一种歧视。在省一级,《新斯科舍人权法》明确提及性骚扰问题,但并没有将其局限于妇女。
34.非政府组织一般通过开办临时住所和接待中心参与支持性暴力受害者的活动,并为受虐待的妇女及其子女提供其他服务。非政府组织十分积极地参与拟订结束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的战略。联邦政府在这方面提供了一些财政支助。
35.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没有可靠的纵向统计资料。多数这类罪行没有予以报告。根据1993年的一次调查估计,与男子一起生活的加拿大妇女中有29%曾受到攻击。该调查报告中列出的妻子被殴打案件中只有26%的案件已向警察报告。在1994—1995年,约85 000名妇女和受抚养儿童被接纳进临时住家。
36.纽芬兰和其他省份已执行各种方案,旨在使女孩和男孩在个人发展方面具有平等的起点。新斯科舍当局已执行就业方案,加强女孩和妇女的积极形象。在西北地区,现已制作关于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一系列电视广告。
37.加拿大判刑的统计数据并没有说明暴力罪行受害者的性别,但一些罪行的受害者主要是女性,因此关于这些罪行的统计数据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对妇女有暴力行为的人被判的刑期。1995年,女性受害者占暴力罪行受害者总数的49%,占性攻击受害者总数的84%,占与性别无关的攻击的受害者总数的46%。许多被宣判犯有此类罪行的人已被监禁,因犯有与性别无关的攻击的罪行而受监禁的有29%,而犯有性攻击罪行而坐监禁的有65%。
38.卖淫本身在加拿大并不是非法的,但根据《刑法》,有三种与卖淫有关的活动是非法的。这些规定是为了防止人们被迫卖淫。顾客和娼妓都要受到处罚。关于少年卖淫,如果娼妓不满18岁,则对应受处罚者提起公诉的罪行量刑就会加重。
39.参与卖淫的妇女和女孩实际人数几乎无法确定,但从司法部的研究来看,尽管在执法方面作出了努力,妓女人数最近还是有了增加。1995年,参与卖淫的女性平均年龄是28岁。最近的一项研究表明,多数街头妓女没有能够完成高中学业,工作技能有限,而且大都有犯罪记录。另一个迹象是攻击妓女的犯罪行为有了增加,部分原因是她们对毒品的依赖。现在不可能说明妓女是否比其他妇女更容易受害于暴力行为。也没有资料能说明非法或合法移民妓女的比例。
40.政府认识到为妓女提供住房和复原服务的重要性。大家普遍承认需要开设吸毒成瘾医治方案,提供培训和就业机会。一个优先事项是对司法人员和那些处理妓女问题的人员进行培训。各省负责执行方案。
41.关于对妓女的暴力行为问题,她说,最近的一项研究表明,殴打妓女和对妓女的性攻击通常是顾客、恶棍和男朋友所为。1995年,警察报告表明,在涉及淫媒的10起案件中,就有4起同时也至少涉及1起其他犯罪行为,在将近半数的这类事件中,曾发生性攻击或其他攻击。在1991年至1995年期间报告的所有女性被害案件中,有5%的被害人是已知的妓女。多数此类凶杀案件都无法侦破。
42.1988年1月,《刑法》和《加拿大证据法》已得到修订,增列了3种与儿童性虐待有关的新罪行。与性犯罪和年幼者证词有关的证据和程序规则也已得到修订,以期改进对儿童性虐待受害者和证人的保护,加强对案件提出成功的起诉,减轻年轻原告在法院作证的负担,并按照犯罪严重程度判刑。为了帮助法律改革,为法律专业人员和公众提供了法律资料,为项目提供资金,进行研究,并且开展宣传活动。司法部已进行研究,以评估新法律的效力,并发现向警察报告儿童性虐待案件的情况有了增加,警察提出的控告有了增加,而且总的定罪率很高。
43.在过去10年里,妇女参政人数有了增加:议会18%的议员是妇女;在省一级,756名议员中133名是妇女。妇女参政人数增加可能有以下原因:更多的妇女接受中学后的教育,更多的妇女参加有薪工作等等。其他因素可能还有生育率下降和/或家庭责任分担的改进。各政党已采取一系列特别措施增加妇女人数。在1990年代,选出了第一个女总理、全国性政党的第一个女主席、第一个女副总理和第一个女性省总理。
44.在加拿大几乎每一个法庭女法官人数仍然偏少。尽管近年来已取得进展,但在任命法官方面的变革步伐并不大。一个可能的原因是许多妇女,尤其是那些具有家庭责任的妇女,没有机会获得满足法官任命准则的必要经验。
45.关于公务部门提高妇女地位研究调查的结果,她说,由于在1990年发表了公务工作队关于公务部门妇女的障碍的报告,因而公务所有各级各个部门和机构采取广泛措施吸引、培训和重新培训各个职业类的妇女,以协助雇员摆平工作和家庭责任。这些措施包括采用灵活工作时间,可变工作周和允许在家工作。
46.1991年设立了妇女就业平等问题协商小组,就与公务部门妇女征聘、留用和职业发展有关的问题为国库委员会秘书处秘书提供咨询意见。现已取得很大进展。截至1996年6月,管理人员中有21.3%是妇女。国库委员会秘书处于1996年11月为希望任高级职务的雇员举行了一次会议,因需求关系,计划于1997年3月再举行这样一次会议。
47.GAVREAU女士(加拿大)说,加拿大的第三次定期报告第351段曾指出,在魁北克在妇女参与公务方面的进展不一致。在第四次定期报告所述期间,如附件一所载数据所示,这一情况已有改变。然而,这些统计并没有考虑到所有因素。经验较少的妇女,尤其是通过肯定行动方案获得公务部门职位的妇女,在按年资裁员的过程中首当其冲。在魁北克被任命担任高级职务的妇女人数已创记录: 在1997年1月,24%的副部长级职务由妇女担任。
48.BERGERON DE VILLIERS女士说,自1989年2月以来,加拿大部队有一项政策是允许妇女从事军队所有职业的工作,只有潜水艇是例外。规定这一例外是因为在潜艇上无法拥有充分的隐私。
49.军队的妇女仍然面临各种问题,但多数问题可以通过正常指挥层次处理。较复杂的问题由一些机构处理,包括人事政策局的两个处和部长咨询委员会。
50.妇女在加拿大海湾战争特遣队中占6%,在加拿大派到南斯拉夫的特遣队中占5%。虽然在过去20年中军队里的妇女比例稳步增加,但尚未对妇女人数增加所产生的总体影响进行研究。然而,在全盘人事政策方面已有一些积极变化。
51.外交使团团长主要从高级职业外交官中选拔。要担任这一级别的职务,官员通常需要在外交部任职20年以上。由于早期作为下级官员受聘的妇女较少,因此现在担任高级职务的妇女仍然较少,但招聘男女人数不平衡的现象已得到纠正,更多的妇女将逐步担任外交使团团长职务。目前,在104名外交使团团长中有20名妇女。
52.外交人员的招聘是通过对那些满足基本要求的人举行一年一次的笔试。根据考试结果,制定口试人选名单。自1995年以来,一直保证接受口试的男女后选人人数相等。最成功的后选人可以得到外交官职位。自1993年以来,妇女占外交人员招聘总人数的50%。每一个特定年份任命的人数由出缺率决定。所需资格和所用招聘方法对男子和妇女是一样的。处理配偶就业和子女教育需要等问题的措施对男女官员都适用。男女外交官与外国人结婚都不会影响职业发展。
53.保持男女人数比率的必要性是一个关键问题,在驻外外交使团和总部作出填补空缺的员额配置决定时都考虑到这个问题。保持男女人数比率必要性也是支持加拿大后选人在加拿大作为成员的国际组织担任职务时考虑的一个因素。
54.统计数据表明,加拿大各发展机构驻外工作人员中30%是妇女,其中54.5%已婚或与人同居。目前没有关于妇女如何平衡工作与家庭生活的资料。
55.加拿大奖学金方案于1995年结束。加拿大学生贷款方案为在传统上妇女人数较少的学科攻读博士学位的妇女提供特别机会赠金。目前尚未就该方案实施情况收集数据。拥有博士学位的妇女的收入与类似学位的男子收入相当。
56.加拿大不是采取具体政策改变妇女在传统领域学习的倾向,而是确保妇女能够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在所有领域作出选择,以实现其愿望和潜力。
57.GAVREAU女士(加拿大)说,1990年至1994年魁北克的统计数据表明,在传统妇女领域学习的妇女人数比例略有下降,而学习科学的妇女人数比例增加了5%。攻读企业管理和商业的妇女人数增加更大,增加了将近百分之百。在魁北克,建筑业传统上是不对妇女开门的。1995年已通过法律使妇女能够在建筑业工作。
58.BERGERON DE VILLIERS女士(加拿大)说,1996年联邦预算中提议的新征税措施,包括可以扣减子女照料费用和教育费用抵免的规定,将为女学生提供进一步帮助。
59.关于识字率,她指出,根据1994年国际成人识字调查,在三类识字中的一类,妇女得分略高于男子。文件中载有按地区和性别开列的识字率情况。
60.1993年的统计数据表明,中学女学生平均退学率为14%,而男学生退学率是22%。高等教育的数据尚缺。
61.新斯科舍教师工会通过其妇女委员会积极促进提高妇女地位。女教师协会也积极开展这方面的工作。教育和文化部副部长是妇女。
62.加拿大政府已采取一系列措施为加拿大穷人提供支助。政府还认识到要长期改善低收入家庭的状况,就需要使人们掌握所需技能,以便进入未来就业市场。因此,目前正在采取行动帮助加拿大人找到和保持工作。
63.《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和《加拿大人权法》以各种方式为最易受伤害群体的妇女提供保护。《宪章》第15节涉及处境不利、陈规定型、政治上无权等问题,因此,法院已作出裁决认为该节也涉及性取向和婚姻状况。易受伤害的妇女群体,包括土著妇女和患有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艾滋病)的妇女受到每个省和地区人权法的保护,人们不得对她们有任何歧视。
64.目前正在努力考虑到经济日益全球化对妇女和男子所产生的不同影响。大家认识到,在短期内,自由贸易协定将产生不平衡的效果,一些部门受益多于其他部门。然而,预计这些协定将推动经济,为所有加拿大人带来更多的工作机会和繁荣。参与亚洲和太平洋经济合作倡议的18个经济体领导人已发出指示,鼓励妇女全面参与这种伙伴关系。
65.目前没有关于公共部门减员对妇女或男子的影响的资料。新的就业保险方案将包括积极劳工市场措施,以帮助加拿大失业者找到新的工作。该方案也是为了给低收入家庭带来更多的好处。
66.自1981年以来,在名列前茅的六个就业职业类,妇女人数逐渐增加。多数妇女从事专业类或半专业类工作。自1981年以来,被称为对妇女来说是“非传统”的职业已大幅度减少。
67.爱德华王子岛劳工部妇女司已经过重组,以便使该机构更有效力。其目的是使性别分析纳入政府政策和方案的研究。
68.根据1991年人口普查,移民妇女参加工作的比例低于非移民妇女的比例,然而,平均来说,移民妇女的收入高于非移民妇女。请委员会参考1991年人口普查结果的要点。加拿大承诺所有永久居民和公民的就业平等。如果缺乏教育或不懂加拿大的官方语言,就很难参加工作。因此,加拿大的安置方案为移民和难民提供指导、语言培训和获得一般公共服务方面的协助。这些方案虽然旨在为所有新移民提供协助,但尤其鼓励妇女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全面参与加拿大社会。作为加拿大社会一员的权利和责任,包括妇女权利,是所有安置方案编制工作和材料的主要专题。关于1991年加拿大出生的人和移民就业率的文件中载有统计数据。
69.加拿大目前并不处于经济萧条之中。然而,新的就业保险系统认识到必须为那些养育子女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合理的收入保护。
70.1995年,7 410名加拿大男子利用育儿假方案。与此形成对照的是,158 510名妇女,即占所有合格家长的95.5%,请了育儿假。
71.政府通过一些具有创新性的项目为低收入家长提供支助,例如为领取救济金的单身家长发放收入补贴,使其脱离救济状况,进入全职就业。政府为低收入家长提供方法和帮助,使其能够从政府救济系统过渡到就业。通过为单人母亲等需要支助的学生提供赠款,帮助他们有更多的机会接受中学以后的教育。
72.新斯科舍省设有一个双层次的社会协助系统。家庭福利方案为那些可能需要长期得到帮助的人提供协助。接受帮助的人中单身家长占42%,其中97.5%是女性。此外在市政一级也提供援助,援助数额因各镇财政状况而异。这种市政援助方案大多是临时性的。如果一人需要长期援助,就可向省里提供援助申请。1994年,承担药品开方费用的医药方案已扩大范围,现包括单身家长受益者。
73.1991年设立了加拿大土著妇女经济发展公司,其任务是为土著妇女提供更多的建立经济和商业企业机会,并为她们提供支助。该机构的意图并不是促进妇女在非传统职业就业,而是打破寻求就业的土著妇女所面临的阻碍。1996年3月,该机构董事会的商定意见认为该机构已达到其目标,因此予以关闭。没有与该公司一起工作的土著妇女方案继续促进土著妇女的发展和参与。
74.1991年,在加拿大约有522 500名土著妇女,略略超过土著人口的半数。越来越多的土著妇女在接受中学以后的教育或中等教育(在1991年分别为13.3%和43%),同时26%的土著妇女接受工艺方面的培训。得到印第安人事务和北方发展部中学后教育支助方案协助的约66%的学生是注册的印第安妇女。此外,土著妇女就业人数占总人数的57.2%。土著妇女占加拿大妇女总数的3.8%,但仅占就业女性的3%。通过执行1991年土著就业倡议,土著人在联邦公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就业人数有了增加。目前正在努力在接受该倡议各组成方案的援助方面保持性别平衡。
75.《加拿大劳工法》已经过修订,已采用适当的性别用语。加拿大正在努力确保以适当、准确和清楚的方式使用关于妇女和男子的术语。
76.《劳工法》规定,加拿大人力资源发展部官员有权调查受联邦管辖的雇主基于性别的薪酬方面的歧视。1984年,该部订立了同工同酬方案,旨在改变雇主、工会和其他人看待和评价“妇女工种”的方式,以消除受联邦管辖的机构内基于性别的薪酬歧视,并监测雇主遵守法律情况。1994年增设了一个综合审计程序,从而加强了遵守核查程序。该部还努力让工会更多地参与处理同工同酬问题。联邦公务部门在实施同酬政策方面也已取得重大进展。政府正在同加拿大人权委员会和工会合作,对联邦公务部门工作的价值评估方法作重大修订,并为此目的拟定一项不分性别的计划。
77.GAVREAU女士(加拿大),自1975年《魁北克人权和自由宪章》获得通过以来,同工同酬原则一直列于该文书中,但全职工作的妇女的平均薪金仍然只有男子平均薪金的70%。1996年颁布的《薪金平等法》是魁北克采取的一项措施,旨在满足那些从事“妇女职业”的人希望劳动价值得到真正承认的合理愿望。该法律由薪金平等委员会掌管,并由劳工部长负责实施。
78.BERGERON DE VILLIERS女士(加拿大)说,在联邦一级,《加拿大人权法》明确禁止性骚扰。1995年,根据该法提出了54起关于性骚扰的控告。此外,《加拿大劳工法》的一些章节要求所有受联邦调节的私营部门雇主必须制定关于性骚扰的政策,而且必须向雇员通报这些政策。
79.2001年,新的退休福利制度将取代向老年人转付款项的制度,并将包括用以帮助低收入加拿大人的新的老年福利金,以改善90%的老年单身妇女的状况。鉴于费用不断上升,人口状况不断变化,联邦、省和地区政府也正在审查改革加拿大养恤金计划的各种备选方案。在审查改革备选方案的过程中,联邦政府考虑到潜在的政策修订对妇女和男子产生的不同影响。
80.单身居住的妇女、尤其是老年妇女人数不断增加,这主要是由于她们的寿命长于其丈夫。加拿大卫生部老龄问题司特别注意满足老年妇女的需求,提供咨询,进行教育和研究,并与其他部门联合编制方案。
81.目前尚缺关于参与“工作语言”战略情况的可靠数据。作为一个培训方案,该战略也受政府关于将管理联邦供资的就业措施的责任移交给各省和各地区的提案的影响。
82.1988年从法律删除了对堕胎的限制。目前,加拿大每一个省和地区都规定要为医疗上有必要的堕胎支付保险费,但各省内和各省之间的具体作法有差异。
83.较年轻的妇女的怀孕率下降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妇女为了追求学业和就业而推迟怀孕和生育。许多妇女决定推迟生育,是因为她们日益重视妇女参加工作的家庭收入,再加上生育子女费用高、计划生育用具随时可得、产妇保健和其他保健普及等因素。
84.1993年皇家新生殖技术委员会发表报告并宣布暂停一系列不可接受的做法之后,已提出法律禁止13种以不可接受的方式利用新生殖技术和遗传技术的做法。政府通常提供资料说明计划生育、预防性病和促进健康性关系的目的和方法。这些方案还促进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以及性病的研究。政府利用各省、各地区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还制定了一个性健康和生育健康框架。
85.加拿大保健协会通过各种倡议,正在同联邦各部、土著协会和团体、各省和地区以及非政府组织合作,努力减轻酒和其他药物对妇女造成的伤害。
86.10岁至14岁的女性自杀率是每十万人中有1.9人,15岁至19岁的自杀率为每十万人中有4.6人,20岁至44岁自杀率为每十万人中有6.5人,45岁至64岁的自杀率为每十万人中有7.9人。关于65岁以上的自杀率的数据尚缺。目前无法了解性剥削与吸毒或自杀之间是否存在联系。强奸、乱伦和性虐待案件报告不足,而且没有保持监测这些罪行的受害者的情况,以确定对其生活长期影响。
87.法院挑战方案于1993年恢复,目前正在资助对有关联邦法律或行动提出挑战。这些联邦法律或行动涉及官方语言权利或受《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保障的平等权利。根据该方案,妇女团体如在法院提出挑战,也可以获得资助。刑事和民间法律协助服务由各省和各地区政府提供。政府为刑事法律协助服务提供资金。所签发的民事法律协助证书的约70%是妇女持有。司法部和妇女团体正在讨论与妇女权利和对妇女的保护有关的民事法律协助问题。由于《宪章》的平等保障,似乎在加拿大并没有出现强烈的不良反应。《宪章》的管辖似乎对妇女产生了有利的法律作用,并有助于人们以更加积极的态度看待妇女在社会里的地位。此外,已有三名妇女被任命为加拿大最高法院法官,其中一人已经退休。
88.据认为,1986年离婚法修订后,导致1987年离婚率上升的最重要的因素是该法律将分居期(作为离婚的一个理由)由三年或五年缩短到一年。自此以来,在1990年代,离婚率趋于稳定,约为每十万人中有275人。
89.虽然每一管辖当局(联邦、省或地区)有责任拟订和执行协调工作和家庭责任的战略,但联邦政府已实施一系列方案和政策,包括《加拿大援助计划》、《第一项伊努伊特族儿童照料倡议》、扩大儿童照料的项目、儿童税务抵免和工作收入补充。《加拿大劳工法》还为工作地点的劳资联合项目提供资金,以促使人们更好地认识与平衡工作与家庭的需要有关的问题。项目的结果已广泛向企业界和劳工界传播。
90.许多政策支持分担家庭责任。关于妇女和男子的有偿和无偿工作价值和形式的新资料正在开始被用于政府和其他机构进行的与政策有关的研究。
91.联邦政府为执行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行动纲要》而订立的框架是“为下个世纪打下基础: 联邦性别平等计划”。该计划要求联邦所有24个部门和机构在制订政府法律和方案时采取以性别基础的方针。现已拟订一份手册,以协助各部门进行以性别为基础的分析。同时各个部门也正在进行具体培训工作。各省和地区政府正在利用《行动纲要》拟订其促进妇女平等的方针。各非政府组织已创办一个网络,负责监测在加拿大全国执行《纲要》的情况。在制定政策和法律时进行以性别为基础的分析是将性别方法纳入政府所有部门和机构工作的关键。
92.政府各个部门都正在设立程序和机制,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执行和监测《行动纲要》。例如,为了确保考虑到性别观点,各个妇女非政府组织正在参与编写加拿大提交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的国家报告。司法部每年同60多个争取妇女平等的组织的代表举行协商会,讨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
93.加拿大妇女地位协会还正在为各非政府组织提供财政支助,帮助开展北京会议后的各种活动,以保持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所形成的势头。加拿大妇女地位协会是负责协调执行《联邦性别平等法》的中央代理。加拿大国际开发署正在支助执行《北京行动纲要》,作为其不断进行的方案编制活动的一部分。自1976年以来,加拿大国际开发署一直订有关于妇女参与发展的政策的指导方针。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