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 要

本年度报告涵盖的时间为2023年5月13日至2024年5月10日,在此期间,委员会举行了第七十七、第七十八和第七十九届会议。

截至2024年5月10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有174个缔约国。

在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审议了16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并通过了相关结论性意见(见第三章)。委员会第七十七届会议审议了新西兰、罗马尼亚、西班牙和瑞士的报告。委员会第七十八届会议审议了布隆迪、哥斯达黎加、丹麦、埃及、基里巴斯和斯洛文尼亚的报告。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审议了奥地利、阿塞拜疆、芬兰、洪都拉斯、列支敦士登和北马其顿的报告。

委员会深感遗憾的是,一些缔约国没有履行《公约》第19条规定的报告义务。在报告提交时限方面,28个缔约国逾期未交初次报告,49个缔约国逾期未交定期报告(见第二章)。因冠状病毒病大流行(COVID-19疫情)及其对委员会工作的影响,委员会积压待审的缔约国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的数量进一步增加。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继续开展结论性意见的后续程序(见第四章)。委员会感谢向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及时提供全面资料的缔约国。

委员会在报告期内继续执行第20条下的程序。本报告载有对白俄罗斯的调查程序的结果概述(见第五章)。

委员会依据《公约》第22条,就相关来文的案情实质通过了19项决定,宣布8份来文不予受理,并停止了对37份来文的审议(见第六章)。自《公约》生效以来,共登记了涉及45个缔约国的1,211项申诉,包括自编写上次报告以来登记的34项。

委员会在第22条下的工作量始终很大,一些案件仍积压待审。截至2024年5月10日,待审的申诉共164项(见第六章)。

委员会再次注意到,一些缔约国未落实委员会就申诉通过的决定。委员会通过根据第22条所通过决定的后续行动报告员行事,继续努力确保相关决定得到落实(见第六章)。

委员会继续对报复问题给予特别关注(见第一章)。

2024年6月21日

目录

章次 页次

一.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1

A.《公约》缔约国1

B.委员会届会和议程1

C.委员、主席团成员和任务1

D.主席向大会作口头报告2

E.委员会与《公约任择议定书》有关的活动2

F.联合国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联合声明2

G.非政府组织、国家人权机构和国家防范机制的参与2

H.报复问题报告员3

I.加强条约机构进程3

J.委员会委员参加其他会议的情况3

二.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报告的情况6

三.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6

四.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8

五.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0条开展的活动9

A.导言9

B.对白俄罗斯的调查程序的结果概述9

六.审议根据《公约》第22条提出的申诉14

A.导言14

B.临时保护措施14

C.工作进展情况14

D.后续活动17

七.委员会2024年届会17

八.通过委员会年度活动报告18

附件

一.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委员、主席团成员和任务19

二.任期自2024年1月1日起的委员、任期自2024年4月15日起的主席团成员和任务20

一.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A.《公约》缔约国

1.截至2024年5月10日禁止酷刑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闭幕之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有174个缔约国。

2.自委员会上一次年度报告(A/78/44)通过后,图瓦卢于2024年3月25日加入《公约》。委员会呼吁所有尚未批准《公约》的国家批准《公约》,并呼吁已加入《公约》的国家接受《公约》的所有程序,以便委员会能够全面履行任务。

3.关于《公约》现况的所有资料,包括缔约国根据第20、21和22条作出的声明、就《公约》提出的保留和反对意见,可查阅http://treaties.un.org。

B.委员会届会和议程

4.委员会自通过上一份年度报告以来,举行了三届会议。第七十七届会议(第2011至2036次会议)于2023年7月10日至28日举行,第七十八届会议(第2037至2071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0日至11月24日举行,第七十九届会议(第2072至2108次会议)于2024年4月15日至5月10日举行。三届会议均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

5.委员会2023年7月10日举行的第2011次会议通过了秘书长提交的临时议程(CAT/C/77/1)所列项目,作为第七十七届会议议程。

6.委员会2023年10月30日举行的第2037次会议通过了秘书长提交的临时议程(CAT/C/78/1)所列项目,作为第七十八届会议议程。

7.委员会2024年4月15日举行的第2072次会议通过了秘书长提交的临时议程(CAT/C/79/1)所列项目,作为第七十九届会议议程。

8.委员会这三届会议的议事纪要和决定载于相关简要记录(CAT/C/SR.2011-CAT/C/SR.2108)。

C.委员、主席团成员和任务

9.在2023年10月19日举行的《禁止酷刑公约》缔约国第十九次会议之后,委员会的委员自2024年1月1日起发生变动。2024年4月15日,委员会再次选举克劳德·埃莱尔为委员会主席,任期两年。埃尔多安·伊什詹、前田直子和阿卜杜勒-拉扎克·卢瓦内当选为副主席,彼得·韦泽尔·凯辛当选为报告员,任期皆为两年。2024年4月16日,托德·布赫瓦尔德被任命为《公约》第22条之下的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卢瓦内先生被指定为委员会与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合作的协调人。从那时起,来文工作组由以下委员会委员组成:布赫瓦尔德先生、豪尔赫·孔泰斯先生、凯辛先生、柳华文和巴赫季亚尔·图兹穆哈梅多夫。2023年5月13日至2024年5月10日的委员、主席团成员和任务清单以及2024年1月1日起的委员名单和2024年4月15日起的主席团成员和任务清单见本文件附件。

D.主席向大会作口头报告

10.委员会主席根据大会2022年12月15日第77/209号决议向大会第七十八届会议介绍了委员会的报告(A/78/44),并与大会进行了互动对话。

E.委员会与《公约任择议定书》有关的活动

11.截至2024年5月10日,《公约任择议定书》有94个缔约国。 按照《任择议定书》的要求,2023年11月9日,委员会委员与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成员举行了联席会议。在这次关于协调与合作的非公开会议上,新成立的联合反酷刑联合会的代表作了发言。

F.联合国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联合声明

12.委员会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报告员、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和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董事会通过了一份纪念6月26日联合国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的联合声明。来自联合国四个反酷刑机制的人权专家在联合声明中呼吁各国坚持在武装冲突中对酷刑的绝对禁止并维护受害者获得补救的权利,并提醒所有冲突参与方,国际法保护的适用并不止于冲突局势。

G.非政府组织、国家人权机构和国家防范机制的参与

13.委员会一贯肯定非政府组织的工作,并按惯例在审议每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之前与非政府组织举行非公开会议。委员会感谢非政府组织参加会议,尤其感谢各国的非政府组织参加会议并以口头和书面方式提供最新的第一手资料。委员会特别感谢世界禁止酷刑组织自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以来在协调非政府组织提交与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资料方面发挥了杰出作用。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得益于各组织和机构安排的专题简报会,例如德尼·穆奎格医生基金会的代表2023年7月25日就新近推出的《国家对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的义务法律指南》 所作的简要介绍,以及2023年11月17日神经权利基金会代表就当前和新兴的神经技术对执行《禁止酷刑公约》的潜在影响所作的简要介绍。

14.委员会还赞赏国家人权机构和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设立的国家防范机制所开展的工作。自第五十五届会议起,这些机构和机制可以参加委员会的非公开全体会议。委员会感谢这些机构和机制提供口头和书面资料并以此增进委员会对所审议问题的了解,委员会希望继续从这些资料中获益。具体而言,委员会在第七十七届会议期间与新西兰、罗马尼亚、西班牙和瑞士的机构和机制举行了会议;在第七十八届会议期间与布隆迪、哥斯达黎加、丹麦、埃及和斯洛文尼亚的机构和机制举行了会议;在第七十九届会议期间与奥地利、阿塞拜疆、芬兰和北马其顿的机构和机制举行了会议。

15.在与民间社会组织、国家人权机构、国家防范机制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包括联合国实体举行非公开会议方面,委员会采取了允许远程参与这一长期做法。以混合方式召开会议自2024年1月起突然停止,这对委员会的工作以及民间社会、国家人权机构、国家防范机制、联合国实体和其他各方参与委员会工作的能力产生了负面影响。委员会要求维持所有提供多语文服务的混合会议,将其作为资源配置适当的届会的特点,并呼吁缔约国支持这一要求。

H.报复问题报告员

16.在本报告所述期间,阿娜·拉库继续担任第19、20和22条之下的报复问题的报告员。 报告员在本报告期内所采取行动的有关资料可查阅专门网页。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继续按照惯例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护与委员会合作的任何人免遭报复或任何其他恐吓行为,特别是针对与第19条之下对缔约国的审议有关的情况提供这种保护。委员会依照其关于接收和处理报复指称的准则,基于对每个案件具体情形的认真评估和审议,对此类指称采取应对措施。

I.加强条约机构进程

17.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继续为加强条约机构系统的持续努力作出贡献。在这方面,委员会赞扬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编写的综合工作文件, 该文件为制定2022年5月30日至6月3日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三十四次年度会议所达成结论(A/77/228,第55和56段)的执行计划提供了备选方案和指导性问题。该文件旨在为创建高效、符合目的、成本效益高、协调一致和可持续的条约机构系统提供指导。委员会认为,2023年5月19日至6月2日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三十五次年度会议通过的结论(A/78/354,第62-92段)有可能显著改进委员会的工作和整个条约机构系统的工作。因此,委员会呼吁所有国家积极参与加强条约机构的进程,并支持在预计将于2024年12月通过的大会关于人权条约机构系统的决议中列入拟议加强措施所需的预算经费。

J.委员会委员参加其他会议的情况

18.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委员参加了以下活动:

(a)拉库女士远程参加了印度尼西亚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全国委员会2023年6月5日至7日举办的关于《公约》的讲习班(重点关注基于性别的酷刑)。活动期间,拉库女士介绍了委员会关于性别暴力的判例,并回答了与会者的问题;

(b)伊什詹先生代表委员会远程参加了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2023年6月8日就小组委员会关于《任择议定书》第4条的一般性意见草案举行的会议并作了主旨发言;

(c)前田女士远程参加了由印度尼西亚民间社会团体“合作防止酷刑”的六个组成机构于2023年6月8日和9日举办的讲习班。前田女士介绍了《公约》的历史和范围及《公约》中与被拘留者权利有关的实质性条款。在同一活动中,柳先生从儿童权利和跨部门问题的角度就虐待问题作了在线发言;

(d)埃莱尔先生远程参加了禁止酷刑公约倡议、人权高专办太平洋区域办事处和太平洋共同体人权和社会发展司2023年6月12日至14日在斐济举行的关于促进太平洋岛国批准《公约》的会议;

(e)柳先生2023年6月14日在中国外交部为纪念《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通过三十周年在北京举行的会议上就打击酷刑问题发言;

(f)卢瓦内先生2023年6月22日在巴林人权协会组织的为期一天的活动上介绍了委员会和《公约》;

(g)埃莱尔先生参加了2023年6月22日举行的美洲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网络会议;

(h)卢瓦内先生代表委员会出席了摩洛哥国家人权理事会和南非人权委员会于2023年6月23日和24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办的非洲防止酷刑国家机制区域会议;

(i)埃莱尔先生出席了联合国驻地协调员办事处和世界禁止酷刑组织于2023年6月25日在萨尔瓦多举办的联合国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纪念活动;

(j)拉库女士2023年6月26日在摩尔多瓦共和国举行的联合国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纪念活动上介绍了委员会的工作;

(k)图兹穆哈梅多夫先生2023年7月7日在意大利圣雷莫举行的国际人道法研究所第二十三届国际人道法暑期班上发表了关于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之间关系的演讲;

(l)布赫瓦尔德先生和拉库女士2023年8月4日在禁止酷刑公约倡议为巴巴多斯和海地的民间社会、媒体、学术界和政府机构代表举办的关于批准《公约》益处的在线简报会上作了主旨发言;

(m)拉库女士参加了哈萨克斯坦的一些非政府组织于2023年8月和9月举办的在线会议,目的是向民间社会成员通报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特别是后续程序的执行情况;

(n)柳先生2023年8月7日在亚洲国际法学会全体会议上作了主旨发言;

(o)图兹穆哈梅多夫先生在乌兹别克斯坦国家人权中心组织的青年人权会议等几次活动中发言;

(p)埃莱尔先生和凯辛先生参加了2023年11月6日至8日在哥本哈根举行的第十四届国家人权机构国际讨论会;

(q)埃莱尔先生远程参加了萨尔瓦多何塞·西梅翁·卡尼亚斯中美洲大学于2023年11月26日举办的关于《公约》的会议;

(r)布赫瓦尔德先生参加了世界禁止酷刑组织于2023年11月30日举办的关于如何加强反酷刑立法宣传的活动;

(s)伊什詹先生2023年12月5日接受了一家丹麦媒体的采访,谈及委员会对丹麦有意在科索沃租赁监狱设施的看法;

(t)柳先生接受了人权高专办媒体与公众定位科的采访,谈及在“人权75倡议”框架内促进禁止酷刑的必要性;

(u)柳先生2023年12月10日在北京举行的《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七十五周年纪念活动上就《公约》作了主旨发言;

(v)卢瓦内先生参与组织了摩洛哥检察院和部际人权代表团在人权高专办的支持下于2023年12月18日和19日在拉巴特开展的关于《公约》条款的培训方案,该方案的培训对象为法官、检察官和执法人员,重点关注个人申诉程序。伊什詹先生作为主旨发言人和培训员参加了该方案。2024年2月12日和13日,卢瓦内先生在马拉喀什组织了类似的活动。图兹穆哈梅多夫先生作为主旨发言人和培训员参加了该活动;

(w)布赫瓦尔德先生远程参加了2024年2月16日举行的美利坚合众国全国刑事辩护律师协会减少监禁委员会会议;

(x)拉库女士参加了世界禁止酷刑组织SOS反酷刑网络成员2024年2月21日组织的关于保护儿童免受酷刑和虐待的网络研讨会;

(y)拉库女士在世界禁止酷刑组织于2024年2月24日在伊斯坦布尔为土耳其非政府组织代表和律师举办的培训活动上介绍了委员会的申诉程序;

(z)埃莱尔先生参加了美洲促进和保护人权机构网络2024年2月28日举办的关于国家人权机构与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合作的网络研讨会;

(aa)拉库女士以委员会报复问题报告员的身份参加了秘书处于2024年3月6日为委员会新委员举办的在线上岗培训班;

(bb)埃莱尔先生与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主席和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董事会成员远程参加了2024年3月21日举行的联合国反酷刑机制年度会议;

(cc)布赫瓦尔德先生和孔泰斯先生参加了2024年4月8日《禁止酷刑公约》倡议在促进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交初次报告的工作的框架内与苏里南政府官员举办的混合活动;

(dd)埃莱尔先生参加了2023年10月13日、2024年2月1日和4月11日举行的难民权利独立专家平台前三次会议。

二.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19.2023年5月13日至2024年5月10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向秘书长提交了14份报告。科特迪瓦和基里巴斯提交了初次报告。加蓬、马尔代夫和越南提交了第二次定期报告。南非提交了第三次定期报告。贝宁提交了第四次定期报告。塞浦路斯和乌兹别克斯坦提交了第六次定期报告。捷克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提交了第七次定期报告。希腊、墨西哥和波兰提交了第八次定期报告。

20.截至2024年5月10日,委员会共收到525份报告,发布了481份结论性意见;28个缔约国逾期未交初次报告,49个缔约国逾期未交定期报告。

21.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通过了关于阿尔巴尼亚(CAT/C/ALB/Q/3)、纳米比亚(CAT/C/NAM/Q/3)和土库曼斯坦(CAT/C/TKM/Q/3)第三次定期报告的问题清单。

22.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通过了比利时第五次定期报告的报告前问题清单(CAT/C/BEL/QPR/5),随后将该清单转交缔约国。

23.有关简化报告程序的最新信息可查阅专门网页。

三.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

24.委员会第七十七、第七十八和第七十九届会议审议了16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

25.委员会第七十七届会议审议的报告和相关结论性意见可使用以下文号在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中查阅:

缔约国

国别报告员

报告

结论性意见

新西兰

巴赫季亚尔·图兹穆哈梅多夫伊尔维亚·普策

第七次定期报告(CAT/C/NZL/7)

CAT/C/NZL/CO/7

罗马尼亚

塞巴斯蒂安·图泽阿卜杜勒-拉扎克·卢瓦内

第三次定期报告(CAT/C/ROU/3)

CAT/C/ROU/CO/3

西班牙

阿娜·拉库埃尔多安·伊什詹

第七次定期报告(CAT/C/ESP/7)

CAT/C/ESP/CO/7

瑞士

托德·布赫瓦尔德柳华文

第八次定期报告(CAT/C/CHE/8)

CAT/C/CHE/CO/8

26.委员会第七十八届会议审议的报告及相关结论性意见可使用以下文号在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中查阅:

缔约国

国别报告员

报告

结论性意见

布隆迪

塞巴斯蒂安·图泽阿卜杜勒-拉扎克·卢瓦内

第二次定期报告(CAT/C/BDI/2)

CAT/C/BDI/CO/2

哥斯达黎加

克劳德·埃莱尔前田直子

第三次定期报告(CAT/C/CRI/3)

CAT/C/CRI/CO/3

丹麦

伊尔维亚·普策柳华文

第八次定期报告(CAT/C/DNK/8)

CAT/C/DNK/CO/8

埃及

巴赫季亚尔·图兹穆哈梅多夫埃尔多安·伊什詹

第五次定期报告(CAT/C/EGY/5)

CAT/C/EGY/CO/5

基里巴斯

阿娜·拉库托德·布赫瓦尔德

初次报告(CAT/C/KIR/1)

CAT/C/KIR/CO/1

斯洛文尼亚

托德·布赫瓦尔德伊尔维亚·普策

第四次定期报告(CAT/C/SVN/4)

CAT/C/SVN/CO/4

27.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审议的报告和相关结论性意见可使用以下文号在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中查阅:

缔约国

国别报告员

报告

结论性意见

奥地利

柳华文埃尔多安·伊什詹

第七次定期报告(CAT/C/AUT/7)

CAT/C/AUT/CO/7

阿塞拜疆

托德·布赫瓦尔德阿娜·拉库

第五次定期报告(CAT/C/AZE/5)

CAT/C/AZE/CO/5

芬兰

前田直子巴赫季亚尔·图兹穆哈梅多夫

第八次定期报告(CAT/C/FIN/8)

CAT/C/FIN/CO/8

洪都拉斯

克劳德·埃莱尔前田直子

第三次定期报告(CAT/C/HND/3)

CAT/C/HND/CO/3

列支敦士登

埃尔多安·伊什詹彼得·韦泽尔·凯辛

第五次定期报告(CAT/C/LIE/5)

CAT/C/LIE/CO/5

北马其顿

阿娜·拉库阿卜杜勒-拉扎克·卢瓦内

第四次定期报告(CAT/C/MKD/4)

CAT/C/MKD/CO/4

四.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28.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图兹穆哈梅多夫先生继续担任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 从2003年5月至本报告期结束,委员会审查了328份缔约国报告并确定了相关后续行动建议。截至2024年5月10日,委员会共收到215份后续报告,总体答复率为65.5%。可在委员会相关网页查看后续行动情况的汇编图表。 其他资料,包括缔约国提交的材料、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发出的信函、缔约国的答复以及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行为体的报告,也公布于该网页。

29.截至2024年5月10日,下列国家逾期未提供后续行动资料: 安提瓜和巴布达(第六十一届)、澳大利亚(第七十五届)、 孟加拉国(第六十七届)、佛得角(第五十九届)、柬埔寨(第四十五届)、乍得(第七十五届)、刚果(第五十四届)、吉布提(第四十七届)、加纳(第四十六届)、几内亚(第五十二届)、罗马教廷(第五十二届)、印度尼西亚(第四十届)、马达加斯加(第四十七届)、马拉维(第七十五届)、莫桑比克(第五十一届)、尼加拉瓜(第七十四届)、卢旺达(第六十二届)、塞舌尔(第六十四届)、塞拉利昂(第五十二届)、索马里(第七十五届)、斯里兰卡(第五十九届)、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第四十八届)、多哥(第六十七届)、乌干达(第七十五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第七十四届)、也门(第四十四届)和赞比亚(第四十届)。

30.在后续程序下,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向每个逾期未提交后续行动资料的缔约国发出催复函,要求提供尚未提交的资料。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于2024年4月16日向澳大利亚、乍得、尼加拉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发出催复函,于2024年4月18日向马拉维、索马里和乌干达发出催复函。

31.2023年5月13日至2024年5月10日,按先后顺序收到了以下缔约国的后续报告:乌拉圭(CAT/C/URY/FCO/4, 2023年5月15日)、冰岛(CAT/C/ISL/FCO/4, 2023年5月31日)、肯尼亚(CAT/C/KEN/FCO/3, 2023年6月13日)、博茨瓦纳(CAT/C/BWA/FCO/1, 2023年7月28日)、萨尔瓦多(CAT/C/SLV/FCO/3, 2023年11月25日)和巴勒斯坦国(CAT/C/PSE/FCO/1, 2024年2月6日)。

32.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感谢这些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为履行《公约》义务所采取的措施。他对收到的答复作了评估,以确定缔约国是否处理了委员会确定的所有应采取后续行动的问题,以及所提供的资料是否回应了委员会的关切和建议。报告员收到缔约国的报告并完成评估后,会在后续程序下向缔约国发出函件,在其中说明报告员所作的分析,并具体指出尚待解决的问题。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向以下缔约国发出了此类函件:立陶宛(2023年6月26日)、塞尔维亚(2023年6月26日)、冰岛(2023年9月15日)、古巴(2023年10月26日)、吉尔吉斯斯坦(2023年10月26日)、肯尼亚(2023年11月17日)、博茨瓦纳(2024年2月19日)、伊拉克(2024年2月26日)、乌拉圭(2024年3月13日)和黑山(2024年4月15日)。

33.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感谢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人权组织和民间社会团体在后续程序下提交资料。截至2024年5月10日,委员会按先后顺序收到了这些来源就以下缔约国报告提交的后续报告: 吉尔吉斯斯坦(两份报告)、伊拉克、古巴、澳大利亚、尼加拉瓜、乌拉圭和萨尔瓦多。

五.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0条开展的活动

A.导言

34.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继续根据《公约》第20条开展工作。委员会第七十六届会议通过了关于白俄罗斯的调查报告,第七十八届会议决定在本年度报告中列入该调查报告的概述。

B.对白俄罗斯的调查程序的结果概述

35.白俄罗斯于1987年3月13日批准了《公约》,《公约》于1987年4月12日对该缔约国生效。如批准书所确认,白俄罗斯政府在签署《公约》时声明,不承认《公约》第20条规定的禁止酷刑委员会的职权。2001年10月3日,白俄罗斯政府通知秘书长,决定撤销对第20条的保留。因此,第20条下的程序自2001年10月3日起对白俄罗斯适用。

36.2020年9月4日,维阿斯纳人权中心和白俄罗斯赫尔辛基委员会这两个非政府组织向委员会提交了题为“关于对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系统性使用酷刑的调查的声明”的文件,称白俄罗斯境内存在系统性实施酷刑的行为。声明由47名白俄罗斯公民签名,并附有112名据称酷刑受害者的证词。为支持这一说法,非政府组织提供了一份文件,在其中详细说明了所指称酷刑事件的情形。

37.委员会主席与白俄罗斯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交换了信函并于2021年6月24日进行了会面,此后,委员会2021年7月举行的第七十一届会议认定,所收到的资料是可靠的,从中可以看出有确凿迹象表明白俄罗斯境内存在系统性实施酷刑的行为。根据《公约》第20条第1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审查相关资料方面给予合作,并就这些资料向委员会提出意见。

38.委员会2022年5月13日与白俄罗斯常驻代表会面,并收到了缔约国2022年6月2日的意见,此后,委员会2022年7月第七十四届会议决定根据《公约》第20条第2款启动调查,并指定埃莱尔先生和拉库女士为报告员。报告员本着合作精神,与白俄罗斯常驻代表会面,告知了委员会的决定。2022年8月3日,委员会向缔约国转交了该决定,并附上了访问请求。 2022年9月5日,委员会收到白俄罗斯政府的普通照会,政府在照会中重申,相关指称既不真实也不客观。缔约国没有同意委员会的访问请求,并确认打算继续根据《公约》第19条在报告程序范围内与委员会合作。随后,委员会着手进行调查。

1.背景资料

39.2020年8月9日,白俄罗斯举行了总统选举。所收到的资料显示,白俄罗斯社会在选举期间经历了恐惧和恐吓气氛,选举活动一开始,镇压便接踵而至,并持续于选举的各个阶段。 现任领导人亚历山大·卢卡申科宣布以压倒性胜利赢得总统选举后,全国各地爆发了总体上属于和平性质的抗议活动,遭到安全部队的严厉镇压。2020年8月12日,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谴责当局的暴力应对。 2020年8月13日,五名联合国人权专家强烈批评白俄罗斯安全部队对各地和平抗议者过度使用暴力。 2020年8月14日,秘书长强调,必须彻底调查被拘留者遭受酷刑和其他虐待的指称。 国际媒体持续对抗议活动和安全部队的暴力应对进行了广泛报道。

2.缔约国提供的资料

40.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供了两份意见。在2022年6月2日的第一份意见中,缔约国否认了所有指称。缔约国质疑信息来源的可信度,并称由于来文的集体性质,无法核实相关资料。缔约国确认,白俄罗斯调查机构收到了约5,000项关于内政官员、内务部队成员和其他执法人员在总统选举日和竞选活动后的非法行为的申诉。主管部门决定不对其中任何案件提起刑事诉讼。此外,缔约国指出,在许多案件中,已经查明所谓的受害者与破坏公共秩序和威胁公职人员的刑事案件有牵连。有500多名此类人员涉及刑事案件,相关卷宗已移交法院。缔约国称,执法人员和公务员面临巨大的信息压力。缔约国坚称,抗议是大规模骚乱,有必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在2022年9月5日的第二份意见中,缔约国重申了对指称的立场,并确认打算继续就《公约》第19条下的报告程序与委员会合作。

3.其他来源提供的资料

41.委员会在进行分析时,参考了联合国及其机制、区域组织以及国家和国际民间社会组织发布的多份报告、决议和其他公开声明。除了关于来文的结论性意见和决定,以及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决定和意见外,禁止酷刑委员会还考虑到了人权理事会关于白俄罗斯2020年总统选举前和选举后人权状况的决议,即第45/1号、第46/20号、第49/26号和第52/29号决议,理事会在所有这些决议中都提及包括酷刑在内的严重侵犯人权模式。此外,委员会还研究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根据人权理事会第46/20号和第49/26号决议的授权对酷刑和虐待行为指称的审查结果(A/HRC/49/71、A/HRC/52/68和A/HRC/52/68/Corr.1),以及高级专员2023年3月17日在人权理事会的发言,高级专员在发言中指出,存在广泛和系统违反国际人权法的行为,包括酷刑和虐待。委员会审查了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2020年9月1日、 2020年11月19日、 2021年7月5日 和2021年4月1日 的声明中的信息,其中提及关于已被记录在案的被剥夺自由者遭受酷刑和虐待案件的报告。委员会考虑到了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与其他任务负责人就人权维护者在被拘留期间遭受酷刑的指称所发出的信函。 委员会还审查了白俄罗斯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2021年5月4日(A/HRC/47/49)和2022年5月4日(A/HRC/50/58)发布的报告。

42.委员会审查了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通过欧安组织人的方面莫斯科机制报告员关于2020年8月9日白俄罗斯总统选举涉嫌侵犯人权的报告公布的资料, 报告得出结论认为,安全部队在选举结束后初期施行的暴力行为必须被定性为以惩罚和恐吓示威者为主要目的的系统性酷刑。委员会审查了大赦国际、 白俄罗斯赫尔辛基委员会、 白俄罗斯酷刑问题国际调查委员会、 人道恒常组织、 人权之家基金会、 人权观察、 白俄罗斯国际问责平台、 酷刑受害者国际康复理事会、 无国界记者组织 和世界禁止酷刑组织 的报告,所有报告似乎都支持白俄罗斯系统地实施酷刑的结论。

4.结论和建议

43.委员依照其既有做法认为,如果根据收到或掌握的资料可以得出,所报告的酷刑案件显然不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特定时间偶然发生,而是至少在所涉国家相当大一部分管辖地的惯常、普遍和蓄意的行为,那么就存在系统性实施酷刑的情况。

44.委员会全面评估了非政府组织提出的指称,联合国人权机制、欧安组织报告员以及上述其他来源的报告中的调查结果也证实了这些指称。从这些指称中可以看出白俄罗斯境内的酷刑行为在肇事者、方法和目的方面的趋势,并显示了对肇事者有罪不罚的模式。

45.有记录显示,2020年8月9日选举后,执法人员经常使用酷刑、严重殴打他人和过度使用武力。这种经常性的蓄意做法的目的是,恐吓被拘留者,逼取有罪供词,惩罚政治异见人士及和平抗议者。警察、狱警和安全人员在警察局、监狱和运送被拘留者的车辆中实施酷刑。被拘留者往往被关押在不人道的条件下,其特点是严重拥挤,无法获得医疗保健、无法接受家人探视、也无法接触律师。委员会收到了可靠的医疗证据和影像证据,其中显示了酷刑的常见模式。国家工作人员被认定以普遍、惯常和蓄意的方式对被剥夺自由者实施性暴力以及威胁实施性暴力。

46.执法人员和检察官没有对酷刑申诉采取行动,没有就大量酷刑或虐待指称展开有效、迅速和公正的调查,也没有起诉肇事者,从而加剧了酷刑,助长了普遍存在的有罪不罚现象。再加上现有的申诉机制效率低下,以及缺乏监督剥夺自由场所的独立机制,导致这种状况更加恶化。针对酷刑或虐待指称者及其法律代表的报复威胁表明,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被完全剥夺。委员会认为,上述所有情况都指向一个必然的结论:白俄罗斯存在系统实施酷刑的情况。

47.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为紧急事项采取如下措施:

(a)终止酷刑和虐待做法,包括在所有拘留场所终止这种做法,并确保最高级别官员公开明确谴责一切形式的酷刑,并明确表示肇事者和同谋将被追究责任和受到惩罚;

(b)将酷刑,包括实施酷刑的任何企图和任何构成共谋或参与酷刑的行为定为一项单独的特定罪行,相关罪名在缔约国立法中的定义应涵盖《公约》第1条所载的所有要素,以及按照《公约》第4条第2款的规定,对酷刑行为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适当刑罚;

(c)通过有效、完全独立和公正的机制,迅速彻底地调查所有酷刑和虐待指称,包括2020年总统选举期间和之后的酷刑和虐待指称,起诉肇事者,并对被定罪者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

(d)确保被指称对违反《公约》行为负有责任的警察和安全部队、军队、监狱部门和情报机构成员在调查指称期间被停职,确保他们不会干涉调查,并且在定罪后不得返回可能对申诉人或其家人实施侵害或报复的岗位;

(e)向所有酷刑受害者提供补救并酌情向其家属提供补救,包括提供赔偿和尽可能完全康复的手段;

(f)确保保密申诉机制的效率和独立性,允许该机制的工作人员进入所有拘留场所,让被剥夺自由者能够以保密方式就酷刑和虐待提出申诉;

(g)向酷刑行为的所有受害者和证人以及他们的代表和民间社会行为提供有效保护,使其免遭报复,并确保报告酷刑案件的人不受到报复性起诉和其他任何形式的报复;

(h)确保被剥夺自由者从被剥夺自由之时起就能切实获得法律保障,包括有权迅速接触律师,并在必要时获得法律援助,有权接触独立医生或自己选择的医生并以保密方式免费接受体检,有权在被剥夺自由后立即联系家人或自己选择的其他适当人员;

(i)确保在逮捕后立即在拘留场所的登记册和中央登记册中如实记录所有剥夺自由的时间,并确保被拘留者的律师和家属能够充分查阅登记册载有的被拘留者信息;

(j)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采纳通过酷刑取得的供词,但可以将此类证词作为指证被控实施酷刑者的证据,并确保在供词据称是通过酷刑取得的情况下,立即对指称进行调查,由国家而非受害者承担举证责任;

(k)加强公共监督委员会的任务,确保其独立性,确保其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入所有剥夺自由场所并公布调查结果;

(l)允许民间社会组织进入拘留场所;

(m)根据《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其他相关国际和国家标准,确保适当的拘留条件;

(n)为执法人员、安全人员和监狱官员、司法官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参与拘留、审讯或处理被拘留者的人员实施关于《公约》条款和绝对禁止酷刑规则的强制性培训方案、提供关于非胁迫性审讯方法以及经修订的《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的指导。

5.白俄罗斯对调查报告的评论和意见

48.2023年7月,白俄罗斯政府对委员会的调查结果作出答复。政府表示强烈反对委员会的结论。政府认为,该报告并非与政府合作编写。政府否认了所有指称,重申其先前的立场,并对消息来源的可靠性提出质疑。2024年2月和5月,白俄罗斯表示不同意公布调查报告。白俄罗斯要求将其2024年5月8日的普通照会作为本报告附件印发。 白俄罗斯重申其完全按照《公约》规定与委员会合作的承诺。

六.审议根据《公约》第22条提出的申诉

A.导言

49.根据《公约》第22条,称自己为缔约国违反《公约》行为受害者的个人可将申诉提交委员会审议,但须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71个《公约》缔约国宣布,承认委员会有权根据《公约》第22条接收和审议申诉。如果某一申诉涉及的《公约》缔约国不承认委员会在第22条下的权限,则委员会不会审议该申诉。根据《公约》,缔约国可要求委员会将来文可否受理问题与实质问题分开审议。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决定,出于程序效率的考虑和结构性资源限制的原因,自2024年5月8日起暂停缔约国提出此类请求的可能性,直至另行通知。

50.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04(1)条设立的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一职目前由布赫瓦尔德先生担任,他在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期间当选。

B.临时保护措施

51.申诉人经常要求提供预防性保护。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1)条,委员会在收到申诉后,可随时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向所涉缔约国提出关于采取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临时措施的要求,以免个人遭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缔约国将被告知,这种要求并不意味着对申诉可否受理问题或实质问题作出了决定。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就18起案件发出了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并得到了批准,报告员定期监测缔约国遵守此类要求的情况。

C.工作进展情况

52.截至2024年5月10日,委员会共登记了自1989年以来的涉及45个缔约国的1,211项申诉。委员会停止审议其中406项申诉,宣布145项申诉不可受理。委员会就495项申诉的实质问题通过了最后决定,认定其中206项涉及违反《公约》的情况。164项申诉有待审议。委员会关于实质问题的所有决定、宣布申诉不可受理的决定和停止审议的决定均可使用最新更新的条约机构判例数据库、 人权高专办网站 和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查阅。

53.委员会第七十七届会议就四份来文的实质问题通过了决定。在O.R.诉瑞典案(CAT/C/77/D/1016/2020)中,一名阿富汗国民以惧怕塔利班和后来改信基督教为由在瑞典申请庇护,委员会就他提交的来文认为,在阿富汗政府更替的情况下,缔约国将申诉人驱逐回阿富汗前未完整审查他的申诉,包括与其改变信仰有关的申诉,这不符合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因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审查申诉人的庇护申请。

54.委员会在关于T.T.诉澳大利亚案(CAT/C/77/D/946/2019)和N.K.诉瑞士案(CAT/C/77/D/989/2020)的决定中认定,所涉缔约国强制遣返申诉人并不违反《公约》第3条。委员会在关于Bodart诉比利时案(CAT/C/77/D/993/2020)的决定中裁定,委员会不能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第11条或第16条第1款。然而,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继续努力,尽力采取一切有效合理的人道主义措施,积极保护申诉人和被拘押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东北部营地的其他比利时国民的身心健全。

55.委员会认定4份来文不可受理:X等人诉瑞士案(CAT/C/77/D/963/2019)、K.S.诉澳大利亚案(CAT/C/77/D/982/2020)、M.R.诉瑞典案(CAT/C/77/D/986/2020)和S.B.M.诉瑞典案(CAT/C/77/D/1011/2020)。委员会停止了对11份来文的审议:K.S.诉澳大利亚案(CAT/C/77/D/917/2019)、X等人诉瑞典案(CAT/C/77/D/969/2019)、N.K.等人诉瑞士案(CAT/C/77/D/977/2020)、E.D.和P.K.诉瑞士案(CAT/C/77/D/978/2020)、H.A.诉瑞典案(CAT/C/77/D/994/2020)、A.H.诉瑞典案(CAT/C/77/D/996/2020)、H.S.等人诉比利时案(CAT/C/77/D/1003/2020)、M.K.B.诉荷兰王国案(CAT/C/77/D/1008/2020)、T.K.M.H.和M.F.B.诉瑞士案(CAT/C/77/D/1071/2021)、S.J.诉瑞典案(CAT/C/77/D/1098/2021)和A.C.诉澳大利亚案(CAT/C/77/D/1101/2021)。

56.委员会第七十八届会议就8份来文的实质问题通过了决定。在涉及遣返阿富汗的A.A.S.等人诉瑞典案(CAT/C/78/D/937/2019)中,委员会采用了与O.R.诉瑞典案类似的措辞,提醒缔约国注意在《公约》第3条下的义务,并请缔约国“考虑到2021年塔利班接管阿富汗后出现的新情况,并根据缔约国的《公约》义务和本决定,审查申诉人的庇护申请”(第10段)。同样,在N.R.诉瑞典案(CAT/C/78/D/1047/2021)中,一名阿富汗国民于2015年以惧怕塔利班和后来改信基督教为由在瑞典申请庇护,委员会就该来文提及塔利班接管后阿富汗的当地局势,认定存在违反《公约》第3条的情况。委员会就H.U.诉芬兰的来文(CAT/C/78/D/1052/2021)认定,缔约国没有充分考虑国籍为刚果民主共和国国民的申诉人特别脆弱的处境,没有向她提供必要的保障,没有充分评估关于她所遭受酷刑的医疗报告,也没有充分调查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她返回原籍国后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因此,委员会请缔约国重新评估她的庇护申请。在Aleksandrov诉哈萨克斯坦案(CAT/C/78/D/840/2017)中,申诉人正在哈萨克斯坦一所戒备森严的监狱服无期徒刑,委员会认为他根据《公约》第1、12、13、14和16条提出的申诉不可受理。他称,缔约国没有对他受到狱友殴打以及监狱管理部门煽动和怂恿这一殴打的指称进行彻底调查,关于这一申诉,委员会认定,缔约国当局没有进行有效调查。在A.D.等人诉法国案(CAT/C/78/D/1045/2020)中,委员会裁定,就接回其父母与恐怖主义活动有关联的被拘押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营地的儿童而言,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形,缔约国未能为接回A.D.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以确保她能够获得适当的医疗保健,这构成对《公约》第2条第1款(与第16条一并解读)的违反。在B.S.诉瑞典案(CAT/C/78/D/1076/2021)中,委员会裁定,缔约国应根据《公约》义务和委员会对该案的调查结果,按照《公约》第3条的要求重新审议国籍为突尼斯国民的申诉人的申请。

57.委员会在涉及驱逐斯里兰卡的I.P.诉瑞士案(CAT/C/78/D/1035/2020)和涉及驱逐巴基斯坦的I.N.诉澳大利亚案(CAT/C/78/D/995/2020)的决定中认定,缔约国强制遣返申诉人并不构成对《公约》第3条的违反。

58.委员会还认定2份来文不可受理:S.R.诉澳大利亚案(CAT/C/78/D/1012/2020)和F诉瑞士案(CAT/C/78/D/1085/2021)。委员会停止了对以下8份来文的审议:M.J.诉芬兰案(CAT/C/78/D/875/2018)、Y.H.诉澳大利亚案(CAT/C/78/D/1001/2020)、A.A.诉瑞典案(CAT/C/78/D/1002/2020)、M.A.诉瑞典案(CAT/C/78/D/1005/2020)、M.S.诉瑞典案(CAT/C/78/D/1006/2020)、A.A.等人诉瑞典案(CAT/C/78/D/1014/2020)、Z等人诉瑞典案(CAT/C/78/D/1031/2020)和A.H.诉瑞典案(CAT/C/78/D/1059/2021)。

59.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就7份来文的实质问题通过了决定。在Nshimirimana诉布隆迪案(CAT/C/79/D/1039/2020)中,委员会认定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和第11至14条(与第1条和第16条一并解读)。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虽然委员会多次向缔约国提出就来文实质问题提出意见的要求,但缔约国始终未作答复,这妨碍了委员会审议该案和处理来文根据《公约》提出的问题。

60.委员会在关于以下6份来文的决定中认定,所涉缔约国强制遣返申诉人不构成对《公约》第3条的违反:A.L.诉瑞士案(CAT/C/79/D/943/2019)、R.T.诉澳大利亚案(CAT/C/79/D/958/2019)、A.J.等人诉瑞士案(CAT/C/79/D/1041/2020)、L.E.M.诉瑞士案(CAT/C/79/D/1055/2021)、A.N.诉瑞典案(CAT/C/79/D/1061/2021)和N.A.诉瑞士案(CAT/C/79/D/1096/2021)。

61.委员会还认定2份来文不可受理:N.J.诉澳大利亚案(CAT/C/79/D/1021/2020)和H.G.诉澳大利亚案(CAT/C/79/D/1066/2021)。委员会停止了对以下18份来文的审议:J.S.诉加拿大案(CAT/C/79/D/831/2017)、P.A.诉芬兰案(CAT/C/79/D/836/2017)、A.G.诉澳大利亚案(CAT/C/79/D/886/2018)、K.S.S.诉加拿大案(CAT/C/79/D/938/2019)、H.A.诉瑞典案(CAT/C/79/D/945/2019)、J.B.诉瑞士案(CAT/C/79/D/998/2020)、S.K.诉澳大利亚案(CAT/C/79/D/1013/2020)、R.M.诉澳大利亚案(CAT/C/79/D/1023/2020)、J.R.诉瑞典案(CAT/C/79/D/1025/2020)、V.K.和U.K.诉瑞典案(CAT/C/79/D/1027/2020)、T.S.诉澳大利亚案(CAT/C/79/D/1028/2020)、K.K.诉俄罗斯联邦案(CAT/C/79/D/1043/2020)、Q.A.A.诉瑞典案(CAT/C/79/D/1048/2021)、H.N.诉瑞典案(CAT/C/79/D/1053/2021)、M.S.诉瑞士案(CAT/C/79/D/1054/2021)、M.V.和E.A.诉瑞典案(CAT/C/79/D/1063/2021)、J.V.诉澳大利亚案(CAT/C/79/D/1092/2021)和Z.H.诉突尼斯案(CAT/C/79/D/1158/2022)。在委员会18项关于停止审议的决定中,有9项因申诉人获得积极结果而作出。在6起诉瑞典、2起诉加拿大和1起诉芬兰的案件中,申诉人获得了居留许可或难民身份,这突出表明,即使在未认定存在违反行为的情况下,申诉程序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D.后续活动

62.2002年5月,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设立了根据第22条所通过决定的后续行动报告员一职,目前由柳先生担任。委员会2002年5月16日第527次会议决定,报告员应主要从事如下活动:向缔约国发出普通照会,询问根据委员会决定所采取的措施,以监测委员会决定的遵守情况;收到缔约国答复后,或在未收到答复的情况下,以及此后收到申诉人关于委员会决定未得到落实的所有信函时,建议委员会采取适当行动;与缔约国常驻代表团的代表会面,鼓励缔约国遵守委员会的决定,并确定人权高专办提供的咨询服务或技术协助是否适当或有益;经委员会批准后对缔约国进行后续访问;编写关于其活动的定期报告并提交委员会。

63.委员会第七十八届会议 审查了与委员会后续程序监测的11份来文有关的呈件。在N’Dour诉摩洛哥案(CAT/C/72/D/650/2015)中,由于委员会的决定未得到落实,委员会决定保持对话。在Guellil诉阿尔及利亚案(CAT/C/72/D/736/2016)中,委员会注意到其决定未得到落实,因此决定保持程序开放。在Wooden诉墨西哥案(CAT/C/71/D/759/2016)中,委员会注意到其决定得到部分落实,并注意到缔约国承诺对酷刑行为展开公正、彻底、有效和独立的调查。因此,委员会决定继续就此案进行后续对话。在HoyosHenao等人诉墨西哥案(CAT/C/75/D/893/2018)中,委员会决定继续进行后续对话,并根据提交人律师的评论考虑采取进一步措施。在Hajib诉摩洛哥案(CAT/C/74/D/928/2019)和Bani诉摩洛哥案(CAT/C/75/D/999/2020)中,由于委员会的决定未得到落实,委员会决定继续进行后续对话。关于Berhane诉瑞士(CAT/C/76/D/983/2020)、Nijimbere诉瑞典(CAT/C/76/D/984/2020)、K.R.诉瑞士(CAT/C/76/D/1018/2020)、C和D诉瑞士(CAT/C/76/D/1077/2021)和N.U.诉芬兰(CAT/C/76/D/1044/2020)这五起在后续程序下审议的案件,委员会决定结束相关对话,并对委员会的决定得到充分落实表示赞扬。

64.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的所有三届会议上,委员会报复问题报告员拉库女士都向委员会作了关于报复问题的口头报告。委员会收到了与未决申诉和决定后续行动有关的报复行为的最新资料。

65.截至2024年5月10日,委员会就206份来文认定存在违反《公约》不同条款的情况,委员会结束了对其中88份来文的后续对话,注明案件得到令人满意或部分满意的解决。更多信息见CAT/C/78/2。

七.委员会2024年届会

66.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委员会将在2024年再举行两届常会:第八十届(2024年7月8日至26日)和第八十一届(2024年10月28日至11月22日)。

八.通过委员会年度活动报告

67.根据《公约》第24条,委员会应向缔约国和大会提交委员会的年度活动报告。由于委员会在每个日历年10月和11月举行的第三届常会与大会常会同时举行,因此委员会在4月和5月举行的届会结束时通过年度报告,以便在同一日历年内将报告提交大会。据此,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报告所述期间所开展活动的报告。

附件一

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委员、主席团成员和任务

委员姓名

国籍国

任期 至以下 年份 12 月 31 日

托德 · 布赫瓦尔德

美利坚合众国

2 0 25

克劳德 · 埃莱尔 ( 主席 )

墨西哥

2 0 23

埃尔多安 · 伊什 詹 ( 报告员 )

( 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 )

土耳其

2 0 23

柳华文 ( 根据第 22 条所通过决定的后续行动报告员 )

中国

2 0 25

前田直子

日本

2 0 25

伊尔维亚 · 普策

拉脱维亚

2 0 23

阿娜 · 拉库 ( 副主席 )

( 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条约机构能力建设方案合作的协调人 )

摩尔多瓦共和国

2 0 23

阿卜杜勒 - 拉扎克 · 卢瓦内

摩洛哥

2 0 25

塞巴斯蒂安 · 图泽 ( 副主席 )

( 与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合作的协调人 )

法国

2 0 23

巴赫季亚尔 · 图兹穆哈梅多夫 ( 副主席 )

( 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 )

俄罗斯联邦

2 0 25

附件二

任期自2024年1月1日起的委员、任期自2024年4月15日起的主席团成员和任务

委员姓名

国籍国

任期 至以下 年份 12 月 31 日

托德 · 布赫瓦尔德 ( 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 )

美利坚合众国

2 0 25

豪尔赫 · 孔泰斯

智利

2 0 27

克劳德 · 埃莱尔 ( 主席 )

墨西哥

2 0 27

埃尔多安 · 伊斯坎 ( 副主席 )

土耳其

2 0 27

彼得 · 韦泽尔 · 凯辛 ( 报告员 )

丹麦

2 0 27

柳华文 ( 根据第 22 条所通过决定的后续行动报告员 )

中国

2 0 25

前田直子 ( 副主席 )

日本

2 0 25

阿娜 · 拉库 ( 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条约机构能力建设方案合作的协调人 )

摩尔多瓦共和国

2 0 27

阿卜杜勒 - 拉扎克 · 卢瓦内 ( 副主席 )

( 与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合作的协调人 )

摩洛哥

2 0 25

巴赫季亚尔 · 图兹穆哈梅多夫 ( 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 )

俄罗斯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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