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阿根廷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26年2月10日举行的第2190和2191次会议(见CEDAW/C/SR.2190和CEDAW/C/SR.2191)上审议了阿根廷根据简化报告程序提交的第八次定期报告(CEDAW/C/ARG/8)。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了针对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CEDAW/C/ARG/QPR/8)编写的第八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提交的关于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的后续报告(CRC/C/ARG/CO/7/Add.1)以及在委员会审议前提交的报告更新附件。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就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口头说明,以及司法部人权事务副秘书处法律顾问乌苏拉·巴塞特(Ursula Basset)所作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代表团由司法部人权事务副秘书处负责人华金·莫加布鲁(Joaquin Mogaburu)率领,该代表团还包括来自同副秘书处的国家人权法律事务局法律顾问、外交部一名代表及阿根廷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卡洛斯·马里奥·福尔多里以及常驻代表团其他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6年审议缔约国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ARG/7)以来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2021年关于促进跨性别着装者、变性者和跨性别者获得正规就业机会的第27.636号法(称为Diana Sacayán - Lohana Berkins法);

(b)2020年将堕胎合法化的关于自愿中止妊娠的第27.610号法;

(c)2020年关于在怀孕和幼儿期提供全面卫生保健和协助的第27.611号法(称为千日法);

(d)2018年规定所有公职人员必须接受强制性的性别和性别暴力培训的第27.499号法(称为Micaela法);

(e)2018年关于对杀害女性受害者子女进行经济赔偿的第27.452号法(称为Brisa法);

(f)2017年关于政治代表权领域性别均等的第27.412号法。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或制定:

(a)2022-2024年期间打击性别暴力国家行动计划;

(b)2018-2023年期间预防少女意外怀孕国家计划;

(c)Del Rosario Diaz诉阿根廷案的友好解决办法(CEDAW/C/86/D/127/2018),2023年10月。

C.可持续发展目标

6.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并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进程中,根据《公约》条款实现法律上(依法)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了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国民议会依照其任务规定,从现在起至提交《公约》规定的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可见度

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自2024年以来,相关培训的实施和覆盖范围显著下降,受过此类培训的公职人员数量急剧减少;

(b)司法部根据第376/2025号决议取消了将性别平等和多样性培训作为司法任命和晋升流程优先标准的做法,从而削弱了促使法官和检察官接受妇女人权培训的机构激励措施,并可能影响司法部门适用《公约》和援引委员会一般性建议;

(c)缺乏关于落实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意见及相关友好解决办法的系统性、公开且可获取的信息,包括为确保不再发生而采取的后续措施;

(d)一些公开言论建议对《公约》范围进行狭义解释,并称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因不具约束力,故对立法和政策制定的相关价值有限。

9.委员会回顾其一般性建议是对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的权威解释,对于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有效执行至关重要,建议缔约国:

(a)确保政府各部门和各级全面、有效实施第27.499号法令(Micaela法),包括为此分配适足资源、进行系统性监测并公开报告合规情况;

(b)恢复并加强关于妇女人权和性别平等的培训,包括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培训,将其作为司法任命和晋升流程的一个相关标准;确保法官、检察官、公设辩护人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员定期接受关于适用《公约》的强制性、可评估培训;

(c)系统地传播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意见和决定,确保建立透明、公开的后续机制,以落实这些意见和决定,并防止已查明的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d)确保在立法的通过与执行、政策设计和司法决策中,将《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系统地用作权威解释工具,为此向公共当局和议员提供明确指导,并加强各级政府关于《公约》的能力建设。

立法框架和歧视妇女的定义

10.委员会注意到《公约》在缔约国国内法律秩序中被赋予了宪法地位,且已通过禁止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立法。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最近通过行政命令进行的立法改革修改或限制在一些领域实施不歧视立法,如劳工权利、移民、国籍、诉诸司法和防止性别暴力等领域,且未进行系统性的性别影响评估;

(b)一些修正案草案可能限制现行法律对妇女权利及其诉诸司法的保护范围;

(c)缺乏符合《公约》第一条的歧视妇女定义,该定义应明确承认间接歧视以及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

1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立法改革,包括通过行政命令通过的改革,完全符合《公约》,不会导致妇女人权保护的倒退,并对法律草案和已通过的法律,特别是在劳工权利、移民、诉诸司法和免遭性别暴力领域,系统地进行性别影响评估;

(b)避免通过任何限制或损害现行立法所保障权利的立法修正案,并确保对任何拟议改革进行符合《公约》的评估;

(c)依照《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通过立法,纳入对妇女歧视的全面定义,涵盖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

妇女诉诸司法

12.委员会注意到2001年设立了诉诸司法中心和专门方案,为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支持。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司法部根据第178/2024号决议解散了81个诉诸司法中心,大幅减少了这些中心的覆盖范围,转向远程服务模式,并削减了人员和预算,这对农村地区妇女、贫困妇女及面临多重和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影响尤为严重;

(b)法律援助服务的资金和业务能力被削减、专业人员被解雇、联邦层面缺乏有效协调,以及在未提供充足资源的情况下将职责下放给省级当局;

(c)通过了第366/2025号《紧急法令》,该法令修订了关于移民的第25.871号法,引入了加快驱逐程序、缩短上诉期限、减少程序性保障并取消移民身份正规化必须经由的渠道,从而限制了移民妇女有效诉诸司法的机会,增加了她们遭受剥削和性别暴力的脆弱性;

(d)《刑法典》拟议修正案(228/25号文件)将加大对性别暴力案件中虚假举报的处罚力度,可能对寻求保护的妇女产生寒蝉效应,并可能阻碍举报此类暴力行为。

13.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其境内所有妇女都能获得有效、可负担的实地司法求助,包括为此恢复和加强诉诸司法中心及其他法律援助机制的地域存在、人员配置和供资,并保证远程服务模式不取代而是补充面对面服务,特别是针对农村地区妇女和边缘化妇女群体;

(b)为面向性别暴力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服务、社会心理支持和专门援助划拨充足、持续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确保有效的联邦协调,使各省份妇女都能平等获得法律保护和补救;

(c)审查影响移民和正当程序的立法和监管改革,包括根据第366/2025号紧急法令提出的修正案,以确保移民妇女和难民妇女享有充分的程序性保障、有效的补救措施和免遭驱回的保护,并且不因害怕被驱逐而不敢举报性别暴力行为;

(d)撤回关于性别暴力案件中虚假举报的《刑法》拟议修正案(228/25号文件),确保立法修正案不会对举报设置障碍、阻止受害者寻求保护或损害妇女在性别暴力案件中的可信度。

14.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尽管据报继Del Rosario Díaz诉阿根廷案(CEDAW/C/86/D/127/2018)达成友好解决后,建立了投诉性别暴力案件法官的公共登记册,但公众不易获取有关其运作和可访问性的信息。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司法部门内部的问责和监督机制,确保根据《公约》和委员会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以公正、及时和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方式处理涉及性别暴力和歧视的案件。

负责提高妇女地位及推动性别平等主流化的国家机构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重组性别平等体制框架及移交原妇女、性别平等和多样性部行使的职能的信息。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性别平等和多样性部于2023年12月解散,对机会平等机构进行了重组,导致职责分散、部际协调削弱、专门促进妇女权利的技术能力下降;

(b)用于性别平等政策和方案的预算拨款大幅削减,包括旨在预防和应对性别暴力以及促进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预算拨款,且一些国家计划和联邦协调机制暂停或中止,削弱了《公约》的有效执行;

(c)取消或削弱了与妇女权利组织和民间社会进行正式协调和磋商的空间和机制。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恢复或建立一个提高妇女地位的高级别专门体制机制,赋予其明确的任务授权、适当的权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确保有效的部际协调和联邦合作,以保证在所有政府部门和各级连贯、系统地统一执行《公约》;

(b)恢复并确保为性别平等政策和方案提供充足、持续和透明的预算拨款,包括旨在预防和应对性别暴力以及促进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政策和方案,并确保这些方案惠及所有妇女、包括残疾妇女和边缘化妇女群体;

(c)恢复与妇女权利组织和民间社会的正式、定期和有意义的磋商和参与机制并使其制度化,确保此类机制为国家和省级性别平等政策和方案的设计、实施和监测提供信息。

暂行特别措施

18.委员会注意到关于政治代表权领域性别均等的第27.412号法继续得到执行,这有助于提高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参与度。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在妇女代表性仍然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其他领域,包括司法机构、外交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和劳动力市场的某些行业,并未系统性地实施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缺乏有针对性的暂行特别措施来消除影响土著妇女、残疾妇女、社会经济弱势妇女和移民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一款和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并系统实施暂行特别措施,以在妇女代表性仍不足或仍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包括司法机构、外交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和劳动力市场,加快实现男女实质平等,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消除影响土著妇女、残疾妇女、社会经济弱势妇女和移民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

陈规定型观念

20.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第27.499号法(Micaela法)引入了关于性别和性别暴力的强制性培训,以及此前为将性别平等纳入司法部门主流所做的努力。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旨在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歧视性社会规范的公共政策和机构措施明显减少。委员会特别关切:

(a)自2024年以来,第27.499号法(Micaela法)规定的培训方案的实施和覆盖范围明显缩减,包括受过此种培训的公职人员人数急剧减少,以及在公共机构的实施范围缩小;

(b)反对性别平等政策和妇女人权维护者(包括报道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以及性别暴力相关问题的女记者)的公开言论有所增加。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政府所有部门实施第27.499号法(Micaela法),确保其适用范围不受限制,并为各级公职人员提供系统的性别平等培训;

(b)抵制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以及针对性别平等政策和包括女记者在内的妇女人权维护者的公开言论,确保公共当局不发表损害妇女权利的言论,并积极促进男女实质平等。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2.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全面保护妇女免遭暴力侵害的第26.485号法仍然有效。然而,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境内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行为十分普遍。特别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杀害女性和家庭暴力持续高发,包括在受害者曾举报家庭暴力或寻求保护令的案件中,这引发了对风险评估、预防和保护机制有效性的关切;

(b)据报,之前用于跟踪对妇女性别暴力案件和公共对策的综合数据系统已暂停,这限制了缔约国设计循证预防战略和评估保护机制成效的能力;

(c)关键保护机制的预算分配和运营能力大幅削减,包括依照第755/2024号法令修改旨在对性别暴力案件提供支助的“陪伴方案”,这缩短了福利期限并增加了额外的资格要求,而且144热线的供资、人员配置和可及性大幅降低,包括中止了面向残疾妇女的专门服务;

(d)上一个国家行动计划于2014年到期后,未按照第26.485号法的要求制定关于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全面国家行动计划,且联邦协调机制被中止或削弱;

(e)网络和数字形式的性别暴力日益普遍,包括骚扰、威胁和未经同意传播私密图像,且在缺乏全面预防策略、标准化规程、与数字和社交媒体平台的协调应对措施以及对受害者有效补救的情况下,第27.736号法(即Olimpia法)执行不力;

(f)关于政治和公共生活中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报告,包括针对政界妇女以及报道性别平等、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相关问题的女记者的数字骚扰和恐吓;

(g)最近对国家枪支管理框架法规所作的修改,包括第397/2025号和第409/2025号法令,准许平民更广泛地获得半自动枪支并修改了监督机制。

2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敦促缔约国:

(a)加强预防、风险评估和保护机制,以解决杀害女性和家庭暴力问题,包括为此确保及时签发和有效执行保护令,改进法官、检察官、警察和社会服务部门之间的协调,并对杀害女性案件进行深入的多部门审查,以查明助长杀害女性的体制缺陷,并改进对妇女性别暴力行为的应对措施;

(b)重新建立并加强关于对妇女一切形式性别暴力(包括数字暴力)的全面、综合、可公开访问的数据收集系统,收集按年龄、残疾状况、族裔、移民身份、地理位置以及受害者与施暴者之间关系分类的数据,并确保这些数据用于为循证政策提供信息并评估保护措施的有效性;

(c)恢复并确保性别暴力幸存者关键保护机制(包括陪伴方案和144热线)拥有充足、持续和透明的供资和运作能力,取消将报案要求作为获得服务的条件,使福利期限符合妇女的需求,并保证支助服务具有专业性、可及性和包容性,包括对残疾妇女和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而言;

(d)根据第26.485号法和《公约》,从速通过一项关于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全面国家行动计划,其中包括可衡量的目标、专项资金、有效的监测和问责机制,以及对受害者和幸存者赔偿的规定,包括根据第27.452号法,为杀害女性案受害者子女提供适当支助的措施;

(e)确保全面有效地实施第27.736号法(Olimpia法),并采用标准化规程进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调查和快速反应,对司法和执法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与数字平台协调以迅速删除有害内容,制定全面预防战略,包括数字素养和宣传运动,并对受害者进行充分赔偿;

(f)采纳并落实措施,防止和消除政治和公共生活中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包括针对政界妇女和女记者的网络骚扰和恐吓,确保对此类案件进行有效调查、起诉和问责;

(g)审查根据第397/2025号和第409/2025号法令对法规所作修改,以预防武装暴力、加强枪支管制并保障妇女的生命权和安全权,包括对平民获得枪支进行性别影响评估。

贩运

24.委员会注意到,为打击人口贩运而制定的全面法律框架,包括第26.364号法(经修订),并建立了预防、调查和受害者援助的体制机制。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一些报告指出,用于受害者保护和赔偿的预算拨款减少,且可用资金有限,包括取消了直接援助人口贩运受害者基金,以及未充分利用分配给受害者权利恢复方案的资源;

(b)缺乏按性别、年龄、国籍和剥削形式分类的关于贩运趋势、调查、起诉、判决和受害者早期识别的最新、公开和全面的数据;

(c)最近对移民立法的修订,包括根据第366/2025号法令所作的修订,通过限制身份正规化渠道和加快遣返程序,可能增加难民妇女和移民妇女遭受贩运和剥削的风险;

(d)增加妇女被贩运风险的结构性因素持续存在,包括贫困、经济差距、缺乏获得公民身份和正式就业的机会,以及处于社会经济弱势境况的妇女被刑事定罪,包括涉及低级别毒品犯罪的情况;

(e)缺乏针对人口贩运幸存者的综合性长期重返社会方案,包括协助其获得住房、就业、社会心理支持和法律援助的方案。

25.委员会回顾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为打击人口贩运的政策和受害者支助服务提供充足、持续和透明的资金,包括恢复和有效利用分配给保护和赔偿人口贩运受害者并恢复其权利的资源,并保证专门机构的业务连续性;

(b)加强侧重于人口贩运的数据收集和监测系统,确保数据全面、公开并按性别、年龄、国籍、残疾和剥削形式分类,并利用此类数据为循证预防和起诉战略提供信息;

(c)审查移民立法、包括根据第366/2025号法令采取的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难民和移民妇女不面临更高的被贩运和剥削风险,并扩大利用身份正规化渠道以及获得保护和有效补救的机会,无论妇女的移民身份如何;

(d)通过采取有针对性的社会经济措施,解决贩运的根本原因,包括特别是为贫困妇女或可能被刑事定罪的妇女提供获得正规就业、社会保护、教育和安全住房的机会,以降低妇女被贩运的风险;

(e)为人口贩运幸存者制定并加强全面、长期的重返社会方案,增加其获得经济适用住房、就业机会、社会心理服务和法律援助的机会,并保护他们免于再次受害。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6.委员会注意到关于政治代表性领域性别均等的第27.412号法的通过使国会几乎实现了均等。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在行政部门、最高司法机构(特别是最高法院)和外交部门高级决策性职位上的代表性持续不足,在这些部门担任驻外大使和使团团长的妇女比例仍然偏低;

(b)省、市两级性别均等立法的通过和实施不平衡,一些省份没有全面的性别均等框架、政党候选人名单中轮替要求的执行不一致,且省级决策性职位缺乏具有约束力的性别均等措施;

(c)外交、国际贸易和宗教事务部通过了第143/2025号决议,该决议取代了根据第20/2023号决议确立的提名程序,并从国际组织职位候选人提名程序中删除了明确的性别均等和多样性标准。

27.委员会回顾其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以及关于妇女在决策系统中的平等和包容性代表权的第40号一般性建议(2024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全面的暂行特别措施,加快妇女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和外交部门高级决策性职位及公共服务部门高级职位上的平等代表性,包括制定有时限的目标、透明的选拔标准和问责机制,以消除阻碍妇女参与的结构性障碍;

(b)确保在所有省市全面、统一地实施性别均等,包括将省级选举框架与国家标准相统一,加强执行机制,包括对不遵守政党候选人名单轮替要求的行为处以罚款,以及采取措施促进省级决策性职位性别均等;

(c)在国际组织职位候选人的提名和选拔程序中恢复性别均等和多样性标准并将其制度化,从而确保程序透明、具有参与性且任人唯贤。

妇女人权维护者

28.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妇女人权维护者、女权主义活动人士、残疾活动人士、环境维护者、土著妇女领袖、称为“社区照护者”的妇女和女记者处于日益敌意的环境。委员会尤其关切:

(a)针对妇女权利倡导者并质疑性别平等政策的污名化和去合法性的公共言论盛行;

(b)对维护环境和土著权利的妇女进行刑事定罪、司法骚扰及过度使用武力,包括在土地和领土争端的情况下;

(c)缺乏专门应对妇女人权维护者所面临风险的全面立法。

2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公开承认并保护妇女人权维护者,包括女权主义活动人士、残疾活动人士、女记者、妇女环境和土著权利维护者以及“社区照护者”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的合法和重要作用,确保公共当局避免发表将其工作污名化或去合法性的言论;

(b)采取全面、促进性别平等的措施,预防、调查和惩处针对妇女人权维护者(包括女记者以及妇女环境和土著权利维护者)的威胁、骚扰和性别暴力,包括网络和数字攻击,并确保她们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补救和保护;

(c)通过保护妇女人权维护者的全面立法,纳入差异化和交叉性风险评估,包括根据《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关于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和诉诸法律的区域协定》为妇女环境维护者提供具体保障。

教育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保障受教育权的法律框架和通过的关于全面性教育的第26.150号法,以及此前通过预防少女意外怀孕国家计划取得的进展。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关于全面性教育的第26.150号法的执行被明显削弱,包括削减预算拨款、关于执行该法律的师资培训急剧减少、废除国家协调机制以及停止实施诸如学校“平等教育”倡议等预防举措,这可能会破坏旨在从小就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防止性别暴力的努力;

(b)2024年中止了预防少女意外怀孕国家计划并大幅取消供资,包括通过解散实地团队和部际协调机制,以及近乎取消2026年预算拨款,尽管有记录表明该计划实施期间少女怀孕率有所下降;

(c)有报告称,怀孕女童和未成年母亲在继续接受教育方面面临更多障碍,特别是在缺乏协调一致的支助服务的情况下;

(d)出台了可能限制移民女童接受教育的行政和财政措施,包括征收费用和证件要求,这对移民女童和年轻移民妇女产生了巨大影响;

(e)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研究领域持续存在性别隔离,并且缺乏有针对性的措施来促进女童参与非传统研究领域。

3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所有省份全面有效地实施关于全面性教育的第26.150号法,恢复充足和持续的预算分配,恢复关于执行该法律的定期师资培训和国家协调机制,并重新制定预防举措,例如平等教育倡议,从小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的男子气概;

(b)恢复预防少女意外怀孕国家计划并为其提供充足资金,确保恢复实地团队和部际协调机制,并保证此领域的任何政策改革都符合不倒退原则;

(c)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怀孕女童和未成年母亲能够继续并完成学业,包括通过灵活的就学安排、育儿支持及保护她们免受污名化与歧视;

(d)确保移民女童和年轻移民妇女无论移民身份如何,都有平等的机会接受各级教育,并审查任何可能对入学或继续就读造成歧视性障碍的行政或财政措施;

(e)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包括有时限的目标和激励措施,让女童和妇女更多参与非传统研究领域,特别是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并解决妇女在职业和高等教育中代表性不足的问题。

就业

3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通过了第70/2023号《紧急法令》并拟议改革劳工立法,出台重大的放松劳工管制措施,包括延长试用期、实行灵活的“工时银行”安排、限制雇主责任和社会保障缴款及削弱集体谈判机制,而没有进行性别影响评估;

(b)缺乏全面且可运作的国家照护框架,包括有报道称,为协调照护政策而设立的照护政策部际委员会已停止运作,目前未实施任何国家照护战略,且近期的机构重组和预算缩减削弱了这一领域的协调性和政策连续性,从而使妇女承担的无酬照护工作负担过重这一现象长期存在,阻碍了她们平等参与劳动力市场;

(c)劳动和社会保障改革对妇女、特别是有就业中断史或非正规就业史的妇女获得养恤金和社会保护产生倒退影响;

(d)持续存在的职业隔离、持续存在的性别工资差距以及妇女、特别是移民妇女在低薪和非正规就业(包括家政和照护工作)中所占比例过高;

(e)新的劳动灵活性措施,包括不可预测的工作时间以及减少或取消远程办公保护,可能会破坏工作与生活的平衡并限制妇女获得稳定的正规就业,从而对妇女,特别是负有照护责任的妇女产生不成比例的影响。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劳工改革和相关措施,确保其与《公约》完全一致,进行系统的性别影响评估,并确保放松劳工管制不会导致妇女劳工权利、工作保障和集体谈判保护出现倒退;

(b)建立全面且可运作的国家照护框架并为其提供充足资金,恢复有效的部际协调机制,并采取有时限的措施承认、减少和重新分配无酬照护工作,以促进妇女平等参与劳动力市场;

(c)确保劳动和社会保障改革不会对妇女获得养恤金福利和社会保护产生不利影响,为此针对有就业中断史或非正规或非全时就业史的妇女采取纠正措施,并确保她们可加入分摊式和非分摊式养恤金计划;

(d)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例如制定有时限的目标增加妇女在非传统部门的参与,并解决职业隔离和性别工资差距问题,使家政和照护部门的就业正规化,以及改进包括移民妇女在内的妇女的工作条件,特别是通过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标准的执行;

(e)确保劳动灵活性措施,包括工作时间安排和远程办公规定,纳入促进性别平等的保障措施,保护妇女的工作与生活平衡,并促进男女分担照护责任。

卫生

3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各省之间在公共卫生系统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而且持续存在阻碍妇女有效获得性和生殖健康服务的障碍,包括药品短缺、设施不可及、训练有素的人员不足和机构协调减少,所有这些特别影响到移民妇女、残疾妇女、老年妇女、土著妇女和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妇女;

(b)孕产妇死亡率上升,2024年每10000例活产死亡4.4人,为2010年以来的最高数字(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情期间除外),且60%的死亡是由于直接产科原因,32%是由于间接原因,9%是因堕胎或流产终止了妊娠;

(c)暂停预防少女意外怀孕国家计划并严重削减其经费,这危及在减少少女意外怀孕方面取得的进展;

(d)卫生保健领域的有害做法持续存在,例如对残疾妇女和间性儿童进行强制或非自愿的医疗干预和治疗。

35.委员会根据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建议缔约国:

(a)审查和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和相关公共政策,消除各省之间的重大差异,并消除阻碍妇女有效获得性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持续障碍,包括通过确保基本药物的供应、改善保健服务的可及性、增加训练有素的人员数量并加强机构协调;

(b)在缔约国全境加强孕产妇和婴儿卫生保健服务,包括确保产科服务和加拉汉儿童医院等专门机构有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c)恢复预防少女意外怀孕国家计划的保健部分并为其提供充足资金,恢复部际协调机制和实地团队,并确保少女可持续获得全面的性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保密咨询和现代避孕方法,特别是长效可逆避孕药具,以防止在减少少女意外怀孕方面出现倒退;

(d)通过并有效实施立法、政策和监督措施,禁止和消除卫生保健领域的有害做法,包括对残疾妇女和间性儿童进行强制或非自愿的医疗干预和治疗,确保所有医疗程序仅在当事人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并提供针对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的充分培训以及无障碍投诉机制和补救措施。

获得自愿终止妊娠服务

36.委员会表示注意到缔约国根据第27.610号法监管自愿终止妊娠的法律框架。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法定时限内获得自愿终止妊娠或合法中止妊娠服务方面面临结构性障碍,原因包括受到疏忽和敌意对待、各省缺乏米索前列醇、米非司酮和特定器械、医务人员数量不足以及专业医务人员出于良心拒诊。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其领土内有效获得安全合法的堕胎服务以及得到有尊严的待遇和充分照护,包括保证提供米索前列醇、米非司酮和必要的医疗设备,确保所有省份有足够的训练有素的医务人员,并对出于良心绝诊进行规范,使其不构成获得服务的障碍;

(b)重新建立一个关于获得自愿终止妊娠的透明公共监督机制,并制定联邦指标,包括提供药品和合格人员的情况以及按省份和其他特征分类的数据。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38.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普惠津贴方案对妇女的覆盖率高,这有助于扩大社会经济弱势妇女获得收入支持的机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旨在促进增强妇女经济权能的全面和协调的国家战略,而且残疾妇女、农村妇女、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等弱势妇女群体贫困率过高,获得经济和社会福利的机会有限。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全面、促进性别平等的增强妇女经济权能国家战略,并加强努力,减少妇女贫困,特别关注弱势妇女群体,包括协助她们获得无抵押低息贷款并参与创业举措,在经济上增强其权能,并为她们提供获得充分参与经济生活所需技能的机会。

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

土著妇女

40.委员会关切的是,土著妇女面临持续和交叉形式的歧视,包括基于性别、族裔、贫困和地理位置的结构性不平等。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

(a)有报道称,影响土著社区的驱逐及土地和领地争端对土著妇女产生了不成比例的影响,并可能损害她们的经济自主权及获得住房和生计的机会;

(b)土著妇女在获得基本服务方面面临障碍,其中包括文化上适当的卫生保健、教育、水和环境卫生以及社会保护;

(c)土著妇女在影响其社区的决策过程中的有效参与受限,包括参与同土地使用和农村发展相关的事项,并且缺乏促进性别平等和文化上适当的协商机制。

41.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土著妇女和女童权利的第39号一般性建议(2022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土著妇女有保障地获得土地、住房和生计,并确保在实行影响土著领地的任何措施时充分尊重其权利,包括通过文化上适当且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协商进程,保证土著妇女的切实参与;

(b)加强土著妇女,特别是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土著妇女获得文化上适当且便于获得的卫生保健、教育、水、环境卫生和社会保护服务的机会;

(c)确保土著妇女有效参与地方、省和国家各级的决策进程,包括参与农村发展和与土地有关的事项,并在必要时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加速实现土著妇女的代表性。

女性难民、寻求庇护者和移民

4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根据第366/2025号《紧急法令》进行的改革,诸如对移民和公民身份条例的修正,提出更严格的居住要求,缩窄家庭团聚和获得居留身份的渠道,并扩大移民程序中的酌处权,包括加快遣返机制和缩短上诉期限,这些举措可能会损害正当程序保障,限制有效获得庇护程序的机会,并增加女性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被驱回的脆弱性;

(b)新的行政和证件要求可能会限制女性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有效获得卫生保健、教育、社会援助以及性和生殖健康服务。

4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建议缔约国:

(a)审查并修订根据第366/2025号《紧急法令》引入的条款,确保其完全符合《公约》以及国际难民法和人权法,在所有移民程序中保障正当程序,包括获得法律援助和有效补救措施,确保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庇护程序,并充分尊重不推回原则;

(b)确保行政和文件要求不会对女性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获得卫生保健、教育、社会援助以及性和生殖健康服务造成歧视性或不成比例的障碍,并采取促进性别平等的措施,以促进她们有效融入社会和经济。

残疾妇女和女童

44.委员会关切残疾妇女和女童面临多重和交叉形式歧视,包括在获得司法救助、卫生保健、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障碍。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

(a)根据第942/2025号行政令,将原国家残疾人事务局降级为卫生部内的一个事务局,其机构自主权、跨部门协调和将残疾问题纳入公共政策主流的能力有限,包括在性别平等方面,这反映出一种不符合人权模式、不合时宜的处理残疾问题的方法;

(b)最近减少了针对受性别暴力影响者的服务的供资并重组了服务,影响了为残疾妇女提供专门和便利的支助机制,包括无障碍的沟通渠道和量身定制的援助;

(c)残疾妇女在获得性和生殖健康服务方面面临障碍,包括缺乏无障碍格式的信息、医护人员培训不足以及持续存在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损害了她们的自主性和决策能力;

(d)终止之前由原妇女、性别平等和多样性部和原国家残疾人事务局实施、旨在将性别平等和残疾人视角纳入公共政策主流的“平等化(Equiparar)”方案,这削弱了将性别平等和残疾人视角纳入国家政策的工作。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关残疾的体制安排完全符合残疾的人权模式,加强国家残疾人机制的自主性和跨部门协调能力,并保证性别平等和残疾视角有效纳入所有公共政策(包括与性别平等相关的政策)的主流;

(b)恢复并确保为性别暴力相关服务提供充足、持续和易于获得的资金,并保证残疾妇女和女童完全可充分利用保护和支助机制,包括通过无障碍的沟通形式、合理便利和敏感顾及残疾问题的专门援助;

(c)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在自由和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平等获得性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通过以无障碍形式提供信息、加强对卫生保健人员的培训以及消除损害妇女和女童自主性和决策能力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d)恢复或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将性别平等和残疾人视角纳入公共政策的主流,包括旨在防止针对残疾妇女的暴力和歧视的措施,并确保在这方面进行持续的机构间合作。

被拘留妇女

4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和女童拘留设施持续存在性别方面的不足之处。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

(a)拘留设施中妇女无法充分获得针对性别的卫生保健服务,包括妇科和产科服务不足、缺乏基本的卫生用品和经期用品,以及产科暴力事件,特别是在怀孕、分娩或转移期间使用约束措施,以及对被拘留妇女进行侵入性搜身;

(b)对妇女大量使用审前羁押,未充分适用非拘禁措施和替代监禁措施,特别是对孕妇和幼儿母亲而言,以及居家监禁或电子监控制度的执行不一致,拘留对妇女家庭生活的影响,包括将妇女安排在远离社区的地方,而且缺乏适足的保障措施来保持家庭联系并保护受母亲监禁影响的儿童最大利益;

(c)有报道称拘留设施内存在暴力、虐待行为且投诉机制不足,以及妇女在诉诸独立监督机构和获得有效补救措施方面面临障碍。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行动:

(a)确保所有被拘留妇女都能获得充分的、性别响应型卫生保健,包括全面的妇科和产科服务,禁止产科暴力以及在怀孕、分娩、生产和产后期间使用约束措施,保证提供基本的卫生用品和经期用品,并消除侵入性搜身;

(b)减少对妇女使用审前拘留,并根据《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的规则(曼谷规则)》优先考虑非拘禁措施,特别是对孕妇和幼儿母亲而言,确保一致且不歧视地适用拘留替代措施,包括酌情居家监禁,并通过尽可能便利家庭联系和避免将妇女安置在远离自己社区的拘留设施来保障儿童的最大利益;

(c)通过加强独立监督机制,确保保密且易于使用的申诉程序,保护妇女免受报复,并保证及时、公正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调查和有效补救措施,预防并有效解决拘留设施中的暴力和虐待问题。

婚姻与家庭关系

4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婚姻平等的渐进式法律框架以及承认配偶之间平等的《民商法》改革,包括在离婚或分居情况下提供经济补偿的规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离婚和分居对妇女、特别是承担主要照护责任的妇女造成不成比例的经济影响,以及旨在纠正婚姻内角色分工引起的经济不平衡的经济补偿和其他机制在适用上不一致或可及性有限,包括对无酬照护工作的承认不足;

(b)在有效履行儿童抚养义务方面持续存在障碍,这可能导致贫困女性化并影响妇女的经济自主;

(c)已婚者和同居者的法律待遇不同,特别是在财产分割和继承权方面,这对妇女产生了不成比例的影响,并使她们在伴侣分开或死亡时面临经济不安全;

(d)尽管法定结婚年龄定为18岁,但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自16岁起即可缔结婚姻;或若有司法授权,可在更低年龄缔结婚姻。

49.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一致适用经济补偿和其他法律机制,旨在纠正因婚姻和解除婚姻而产生的经济失衡情况,包括通过明确的司法准则、对法官和法律从业人员进行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培训,以及明确承认无酬照护和家务工作是确定财产分割和补偿的一个因素;

(b)加强履行子女抚养义务,为此采取有效的监督和合规机制,加快司法程序,确保及时处理不支付问题,且不给妇女造成不应有的负担,以保障妇女的经济自主权和防止贫困女性化;

(c)采取适当的立法和政策措施,确保给予已婚者和同居者的不同法律待遇不会导致对妇女的间接歧视,包括为此加强对同居关系中公平分割财产和继承权的保障,确保在适用情况下可有效获得经济补偿,以及在分居或伴侣死亡时向妇女提供可及的法律信息;

(d)根据《公约》第16(2)条以及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修正《民商法》,取消允许18岁以下结婚的所有例外情况(包括通过获得父母同意和司法授权),并确保男女最低结婚年龄一律定为18岁。

数据收集与分析

50.委员会关切的是,在《公约》涵盖的关键领域中,全面、更新和分类数据的可取得性、系统化和定期发布有限,包括妇女在外交和决策性职位上的代表性,以及土著妇女及残疾妇女和女童在就业、保健、教育和诉诸司法等领域的状况。委员会注意到,缺乏一致、交叉及可公开获取的数据阻碍了制定、监测和评估旨在消除歧视和实现实质平等的有针对性的循证政策。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系统地收集、分析和定期发布按性别、年龄、残疾状况、族裔、移民身份、地理位置和其他相关因素分类的全面数据,包括有关妇女在决策性职位中的代表性以及土著妇女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社会经济状况的数据,以便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性别相关的具体目标方面,为制定实施和监测有针对性的、促进性别平等的交叉性政策提供参考,并监测妇女实现实质平等的进展情况。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2.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通过三十周年之际,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重申其执行承诺,并重新评价落实《公约》所载各项权利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情况。

传播

53.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本国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国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并向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妇女组织及时传播,以提高缔约国国内的充分认识。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5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3(a)、23(c)、31(a)和37(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5.委员会将根据缔约国今后提交报告的明确和正规的时间表(大会第79/165号决议,第6段),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后(如适用),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九次定期报告的最后提交日期。该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56.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