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根据《公约》第22条所提交来文的决定的后续报告*
导言
1.本报告汇编了禁止酷刑委员会第六十二届会议(2017年11月6日至12月6日)以来处理的缔约国和申诉人提交的资料。本报告系在委员会关于根据《公约》第22条所提交来文相关决定的后续程序框架内提供。
A.第381/2009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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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ragollah等人诉瑞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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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1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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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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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认定将申诉人及其家人遣送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情事,并促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决定送达90日内,向委员会通报就委员会决定所采取的步骤。 |
2.2018年3月13日,缔约国提交材料称,自2012年1月31日起,申诉人等已根据《联邦外国人法》第11条,获得了瑞士联邦移民局发放的临时入境许可。
3.2018年4月5日,申诉人的律师提交材料称,申诉人及其家人持有有效的难民旅行证件和临时保护许可,表明瑞士正在给予他们保护。申诉人律师补充称,无迹象显示瑞士将撤销对申诉人及其家人的许可。
4.委员会决定结束后续对话,并注明问题已得到圆满解决。
B.第477/2011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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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rrass诉摩洛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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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4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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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2条第1款、第11至第13条和第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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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决定送达90日内,向委员会通报本国根据委员会意见采取的措施,包括针对申诉人提出的酷刑指称启动公正而深入的调查。此类调查必须包含按照《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进行体检。 |
5.鉴于缔约国未就上述决定的执行情况提供近期最新信息,委员会要求与摩洛哥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代表举行会晤,讨论缔约国当局可能采取哪些措施执行委员会对本案的决定。会晤定于2018年5月17日举行。
6.委员会决定继续进行后续对话,并根据缔约国政府的反应考虑进一步举措。
C.第500/2012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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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mírez Martínez等人诉墨西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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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5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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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1条、第2条第1款、第12至第15条和第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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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a) 针对酷刑行为启动彻底、切实的调查;(b) 起诉、宣判和适当惩处侵权罪名成立者;(c) 下令立即释放申诉人;以及(d) 给予申诉人及其家人公平、充分的赔偿,并为其提供康复机会。委员会还重申,有必要废除国内法律中关于预防性拘留的规定,还有必要确保军队不负责法律和治安。 |
7.2018年5月14日,委员会主席与墨西哥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会晤,讨论缔约国当局为执行委员会在本案当中的决定采取的措施。主席问及针对酷刑行为展开的调查是否有任何结果、实施酷刑者是否受到惩处、是否采取了措施保护申诉人免遭2016年9月向委员会举报的打击报复,以及四位申诉人是否均已获释,是否已获得委员会要求提供的补救。
8.缔约国代表承诺向国内主管部门了解最新信息,并于2018年7月14日前就采取哪些措施执行对本案的决定向委员会提交答复。
9.委员会决定继续进行后续对话,并根据缔约国政府的反应考虑进一步举措。
D.第558/2013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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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等人诉瑞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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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6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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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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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认定,将申诉人等遣送至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或使申诉人面临被遣送至或遣返回俄罗斯联邦风险的任何其他国家,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情事。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决定送达90日内,向委员会通报应委员会的决定采取的步骤。 |
10.2018年3月13日,缔约国提交材料称,瑞士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已根据《联邦外国人法》第11条,给予申诉人等临时入境许可。因此,申诉人等不能被强行遣送出瑞士。
11.2018年3月20日,缔约国提交的材料被转交申诉人律师,供其(在2018年4月20日前)发表意见。2018年5月1日,申诉人律师表示,申诉人等自2016年6月以来一直享有瑞士的临时入境许可,现居日内瓦。
12.委员会决定结束后续对话,并注明问题已得到圆满解决。
F.第606/2014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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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fari诉摩洛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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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6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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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1条和第12至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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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a) 向申诉人提供补救,包括公平和充分的赔偿以及尽可能全面的康复手段;(b) 以完全符合《伊斯坦布尔规程》规定的方式,针对据称发生的事件启动公正和彻底的调查,以确定责任并将应为申诉人所受待遇承担责任者绳之以法;以及(c) 不作出任何有损申诉人或其家人身心完整的任何施压、恐吓或报复行为,这类行为将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负有的与委员会真诚合作、促进《公约》各项规定的执行以及允许申诉人家人探视的义务。 |
13.鉴于缔约国未就上述决定的执行情况提供近期最新信息,委员会要求与摩洛哥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会晤,讨论缔约国当局为执行委员会对本案的决定可能采取的措施。会晤定于2018年5月17日举行。
14.委员会决定继续进行后续对话,并根据缔约国政府的反应考虑进一步举措。
G.第681/2015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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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M.诉澳大利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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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7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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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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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3条,缔约国有义务不将申诉人强行遣返回阿富汗或是使他面临遭驱逐或被遣返回阿富汗之切实风险的任何其他国家。 |
15.2018年1月19日,申诉人的律师通知委员会,缔约国移民与边境保护部于2018年1月18日告知申诉人,他必须立即离境澳大利亚,否则将遭到拘留并强行递解至喀布尔。
16.2018年1月19日,申诉人的评论意见被转交缔约国,供其在2018年1月22日前立即发表意见。
17.2018年1月23日,缔约国回顾了2017年8月28日就委员会决定提交的全面答复。 澳大利亚政府重申已出于良好意愿认真考虑了委员会的建议,但申诉人依然需要遵守澳大利亚国内的移民程序,若未自行离境,将不得不被递解出境。递解出境的理由包括,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有在阿富汗境内迁居的替代解决办法。
18.2018年2月16日,律师提交了澳大利亚边防局于同日作出的答复。答复表示,在澳大利亚已认定不对某寻求庇护者负有保护义务,且所有的行政上诉渠道已经用尽的情况下,该寻求庇护者无留在澳大利亚的法律依据,应当离境。未自行离境者会被澳大利亚遣送出境。自行返回是该局内容更广泛的合规策略的内在组成部分。若申诉人希望自行返回阿富汗,应与该部负责解决合规问题的官员接触。
19.2018年5月9日,申诉人的律师提出阿富汗当局无法保护申诉人免遭塔利班的进一步迫害,同时回顾称申诉人的精神健康状况是他2008年遭受塔利班酷刑的结果。申诉人的精神健康状况未能被虑及,因为国内决策人员只考虑了申诉人是否会被剥夺医疗保健和治疗机会以及申诉人的病情是否有可能使其面临伤害。在相关医疗保健或治疗机会在阿富汗根本就不存在的情况下,律师反对国内决策人员有关申诉人不会被剥夺医疗保健或治疗机会的结论。
20.律师进一步主张称,国内决策人员未能考虑到使申诉人的病情获得适当治疗的机会是否存在,从而未能考虑到申诉人在返回阿富汗之际或之后面临遭受重大伤害的风险。2018年5月15日,委员会将律师的意见转交缔约国,并请缔约国(在一个月内)发表意见,同时提醒缔约国有义务不将申诉人递解出境。
21.委员会决定继续进行后续对话,并要求在委员会第六十四届会议(2018年7月23日至8月10日)期间与缔约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举行会晤,讨论缔约国当局可能采取哪些措施执行委员会对本案的决定。
H.第682/2015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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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hajAli诉摩洛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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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6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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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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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认定,申诉人已充分证明,如被引渡到沙特阿拉伯,将面临可预见的、真实且是切身的酷刑风险,有违《公约》第3条。鉴于申诉人已被审前羁押近两年之久,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释放申诉人,或者,若申诉人已在摩洛哥遭正式指控,则对他进行审判。 |
22.2018年3月29日,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一个月内(2018年4月30日前)提供进一步信,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执行委员会对本案的决定。但是,未收到任何答复。
23.2018年4月11日,申诉人的律师重申他于2017年6月30日提交的意见,指出申诉人的境况未发生变化。Alhaj Ali先生自2014年10月30日以来一直处于引渡拘留当中,尽管委员会2015年8月22日的决定要求缔约国着手释放申诉人,或是在申诉人已在摩洛哥遭正式指控的情况下审判申诉人。
24.律师回顾称,2017年3月1日,若干官员在申诉人为抗议为期近三年的持续拘押而绝食期间探访了他。当时申诉人被告知,他永远不会获释,他会在在摩洛哥监狱中终其一生,还是同意被引渡到沙特阿拉伯为好。随后,相关官员建议他签署一份声明,同意最终被引渡,而引渡是作为无限期拘留的唯一替代方案提出的。上述最后通牒一直是造成申诉人极大心理痛苦的原因。
25.在上述情况下,又鉴于施加给他的压力,申诉人通知律师称,他有意放弃自己从委员会就其案件所作决定得出的结论中受益的权利。对于申诉人来说,同意被引渡到沙特阿拉伯似乎是其目前处境中唯一可行的解决办法。
26.律师提出,申诉人遭拘留的无限期性质表明,缔约国拒绝出于良好意愿遵守《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构成一种心理酷刑,且无论如何,构成了对申诉人的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27.在上述情况下,律师要求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立即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停止对Alhaj Ali先生的任意拘留,并终止他所经受的严重痛苦。
28.2018年5月14日,律师的进一步评论意见被转交缔约国,供其在30日内(2018年6月14日前)发表意见。
29.委员会决定继续进行后续对话,并根据与摩洛哥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代表的会晤考虑采取进一步措施。会晤定于2018年5月17日举行。
I.第747/2016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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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诉瑞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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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7年8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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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第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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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
委员会认定,缔约国有义务按照《公约》第3条,不将申诉人引渡到土耳其或是使他面临被遣返回土耳其风险的任何其他国家。 |
30.2017年12月15日,申诉人的律师称,对于申诉人的引渡确实已经停止,因为瑞士当局在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立即撤销了将其引渡到土耳其的决定。申诉人已经获释。
31.但是,缔约国考虑执行土耳其的判决,确实已请土耳其对此表示同意。迄今尚未收到任何答复。与此同时,缔约国不愿就拘留向申诉人作出赔偿。律师认为,申诉人所遭受拘留是非法的。缔约国还表示,如土耳其允许缔约国执行判决,则申诉人遭拘留的时间可计入其刑期。
32.律师补充称,就连申诉人第一次遭逮捕后为获释而不得不缴纳的100,000瑞郎保释金都未归还给他。缔约国称申诉人被拘留期间的费用,包括因拘留期间一直害怕随时被引渡导致的严重心理问题而接受必要医治的费用在内,甚至超出他的保释金额。律师反对将上述费用视为“申诉人的引渡费用”,将上述费用视为“申诉人的引渡费用”有违国际法。
33.鉴于上述情况,律师请委员会:
(a)紧急要求瑞士不要执行土耳其根据一份酷刑之下所作的陈述和一位证人所作的另一份已在土耳其国家检察官面前撤销的陈述(案件当中的证据)作出的判决;
(b)建议缔约国就拘留以及拘留给申诉人的健康造成的心理影响对其作出赔偿;
(c)建议缔约国至少归还保释金,且不考虑酷刑受害人的医治费用――鉴于申诉人是在拘留之中等待引渡,医治费用是必要的。
34.2018年4月10日,缔约国提交了意见,称注意到申诉人的律师批评瑞士告知请求国土耳其有可能在瑞士执行该国作出的判决。但是,请求国目前尚未提出这样的请求。在此背景下,缔约国回顾“或引渡或起诉”的普遍原则。根据该原则,若被请求国拒绝引渡某人,则必须考虑是否能提起刑事诉讼或执行某项判决,以避免出现有罪不罚的局面。
35.无论如何,执行在土耳其判处的刑罚这一要求,将是具备权限的司法当局面前一项抗辩程序的事由,且存在着上诉的可能性(见《联邦刑事事宜国际互助法》第105条)。关于因所遭受拘留而主张的赔偿,瑞士政府称该诉求是联邦司法办公室2018年2月21日下达的一项裁定的事由,目前正因提交人2018年3月23日提出的上诉而在联邦刑事法院待决。
36.此外,缔约国主张称,委员会所受理的程序系针对将申诉人引渡至土耳其是否符合《公约》第3条的问题。因此,委员会的决定既不涉及以引渡为目的对提交人进行的拘留,也不涉及引渡的任何替代处理办法。
37.鉴于申诉人的诉求缺乏依据,以超出委员会在本案当中所作决定的执行范围为由将其驳回是妥当的。有鉴于此,缔约国请委员会作出不再继续在其后续程序下审议第747/2016号来文的决定。
38.鉴于申诉人没有被引渡到土耳其的风险,委员会决定结束后续对话,并注明问题已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