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届会议

2006年1月16日至2月3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澳大利亚

1.2006年1月30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717和第718次会议审议了澳大利亚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AUL/4-5)(见SR717和718)。委员会的事项和问题清单见CEDAW/C/AUL/Q/4-5号文件,澳大利亚的答复见CEDAW/C/AUL/Q/4-5/Add.1号文件。

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AUL/4-5),其中介绍了联邦、各州和领土各级努力实施《公约》的情况。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事项和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的口头答复。

3.委员会感谢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富有建设性的对话。

4.委员会注意到澳大利亚对《公约》第11条第2款以及对妇女在战斗单位就业的问题继续持保留意见。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接受了对《公约》第20条第1款关于延长委员会会议时间的修正案。

积极的方面

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自提交上次报告以来采取了各种法律和其他措施,同时还设有强大的负责监督提高妇女地位状况的监督机构,赞赏缔约国对妇女人权的高度重视。

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2004年实行了产妇新生儿补助,以及为打击对妇女实施暴力采取的法律和政策措施。委员会对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妇女人数增加表示欢迎。

8.委员会祝贺缔约国在国际调查国家一级性别方面进展情况和成就的调查中位居高位,尤其注意到2005年《人类发展报告》把澳大利亚列为世界上按性别开列指数排序第二位的国家。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9.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有计划地继续执行《公约》的所有条款,委员会认为应把本结论意见中确定的关切和建议列为要求缔约国在从目前到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间优先重视的事项。因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的实施活动重点放在这些领域,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就。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向所有相关部委和议会递交本结论意见,以确保充分实施。

10.委员会注意到联邦政府依据其“对外事务”管辖权,有权为在所有各州和领土履行条约义务立法,并注意到各州和领土只对《公约》所述的某些领域拥有管辖权,委员会对缺乏适当的结构和机制确保所有各州和领土有效协调统一适用《公约》一事表示关切。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促进并确保在全国范围实施《公约》,包括通过其权力为在所有各州和领土履行《公约》而制定法律。委员会建议加强重视现有的协商论坛和其他控制机制,重视结成合作伙伴关系在所有各州和领土统一执行《公约》。

12.委员会注意到现有的国家法律禁止联邦、州和领土各级的性别歧视,委员会对《公约》在上述各级中的地位表示关切,对缺乏固定的保障措施禁止对妇女的歧视以及没有制定男女平等的原则表示担忧。

1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所有州和领土全面遵守根据《公约》应承担的各项义务,根据《公约》第2条第1款采取措施强力禁止歧视妇女和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司法界、执法官员、法律专业人员和公众进行培训,提高对《公约》的认识。

1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既没有提供充分的按性别和族裔分列的统计数据,说明在《公约》所述所有领域切实实现男女平等方面的情况,也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已采取法律和政策措施的影响及其成就。委员会对缺乏充分的关于残疾妇女的资料和数据表示遗憾。

1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列入充分的按性别、族裔和残疾状况分列的统计数据和分析,以便全面说明实施《公约》所有条款的总体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定期对立法改革、政策和方案进行影响评估,以确保采取的各项措施能够达到预定目标,并在下一次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这些评估的结果。

16.委员会指出联邦《性别歧视法案》允许采取特别措施确保机会平等,或满足妇女的特殊需要,委员会对缔约国不支持制定具体目标和定额促进妇女、特别是土著妇女以及少数族裔妇女更多地参与决策机构表示关切。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利用《反性别歧视法》,并考虑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正式通过定额和具体目标,以进一步增加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妇女人数,同时确保妇女在政治和公共机构的任职情况能完全体现人口的多样性,特别是土著妇女和少数族裔妇女。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有各级权力机关都在努力处理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针对妇女的暴力仍旧很普遍,而性攻击案件的举报、起诉和定罪率却一直偏低。委员会关切保护暴力受害人和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离开住家的法律经常得不到执行。委员会还关切在土著、难民和移民社区中针对妇女的暴力,特别是家庭暴力频繁发生。

1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步骤,全面、连贯地实施和执行关于制止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法律,并确保所有受暴力侵害的妇女,特别是土著、难民和移民妇女,能够受益于现有法律框架和支助系统。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有效起诉和恰当惩罚所有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委员会要求连贯收集适当的统计资料。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说明向警方及其他相关机构举报的暴力案件数,以及定罪的案件数。委员会还建议让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保健人员和社工,充分认识一切形式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向公众宣传,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将给全社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和经济损失。

20.委员会关切缺少一个打击贩运和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活动的综合办法。委员会尤其关切缺乏有效的战略和方案来制止妇女卖淫、消除卖淫需求、以及支助希望不再卖淫的妇女。委员会还关切对贩运者的起诉和定罪率偏低,以及对不愿意参与调查和起诉贩运者的受害人缺乏支助和保护。

21.委员会建议制订一项打击贩运妇女和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活动的综合战略,包括制订消除卖淫需求和制止妇女卖淫的战略,以及向希望不再卖淫的妇女和女童提供康复和支助方案等。缔约国应有效起诉和惩罚贩运者及其他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罪犯。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研究并采纳国际上打击贩运妇女的好做法。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考虑将临时保护签证及重新安置和支助服务扩大到所有贩运受害人,包括那些不能或不愿意参与调查和起诉贩运者的受害人。

2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拘押难民妇女及其家属方面作出改变,但仍关切有关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法律和政策中针对不同性别的极其不利的内容和影响。委员会尤其关切临时保护签证持有人被剥夺家庭团聚权长达五年,使妇女的生活格外艰难。委员会还关切该国境内靠其伙伴的保护签证居留的妇女在因遭受家庭暴力而单独申请保护签证时面临法律和程序上的障碍。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和监测有关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法律和政策,以便采取补救措施,改变对妇女的任何不利影响。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取消现行对妇女持有临时保护签证的限制,并重新审议《移民法修正法案》的各项规定,以使寻求庇护和难民保护的妇女能够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得到单独考虑。

24.委员会欢迎2004年实行生育补贴、一些州和地方的政府妇女职员享有带薪产假、以及私营部门拥有一些带薪产假计划,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与带薪产假计划有关的工作不统一。委员会还关切没有一个全国性的带薪产假制度,从而导致缔约国继续对《公约》第十一条第2款作出保留。

2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进一步采取适当措施,实行带薪产假或有类似社会福利的产假。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第2款(b)项,对2004年出台的生育补贴政策的情况作一次评估,并尽快采取必要步骤,取消对该条的保留。

2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保健服务的全额报销率正在提高,但在农村地区执行这一原则仍然存在差异,并因此导致农村妇女在享受保健服务时面临困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不知道缔约国如何根据基于生理和社会状况的风险因素,应对不同妇女群体的具体保健需求。委员会感到关切的还有,由于缺少特殊设备和其他基础设施,残疾妇女的保健需求得不到满足。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在农村地区监测保健服务的全额报销率情况,并采取必要行动确保加以充分适用。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顾及关于保健问题的一般性建议24,并充分发挥能力,根据其具体风险因素满足妇女的保健需要。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建立必要的基础设施,确保残疾妇女得到一切保健服务。

28.委员会对属于移民、难民和少数族裔的妇女和女童可能因其种族背景而在教育、卫生、就业和政治参与方面受到歧视问题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属于这些群体的妇女似乎特别容易遭受暴力感到关切。

29.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属于难民、移民和少数族裔的妇女和女童的歧视,并加强努力,打击和消除在澳大利亚特别影响到妇女儿童的仇外心理和种族主义。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更加主动地采取措施,在其各个社区和整个社会内防止和消除对这些妇女和女童的歧视,并在下一次报告中报告这方面采取的步骤。

30.委员会对土著居民与托雷斯海峡岛民妇女不断遭受的不平等待遇感到关切,这些妇女享有人权的情况在许多方面一直令人不尽满意,在就业、教育、卫生和政治参与方面尤为如此。委员会对土著妇女预期寿命较低问题感到特别关切。委员会还对监狱中的土著妇女人数过多问题感到关切。

31.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通过和实施各项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采取临时特别措施,改善土著妇女在各个方面享有人权情况,同时顾及她们的语言和文化利益。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增加土著妇女享有各部门定向社会服务的机会,提高她们对获得此类服务的意识。委员会进一步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步骤,让土著妇女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得到更多的对歧视索偿要求采取补救行动的机会。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审查土著妇女关押率居高的原因,并采取步骤治理其根源。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继续审查和监测公约中有关土著妇女的规定的各方面遵守情况,并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有关这些问题的具体分析性资料和分类数据。

32.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给参与提供服务以增进妇女权利的非政府组织,包括在贩运问题领域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增拨经费。

33.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34.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条款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提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资料。

35.委员会还强调,充分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将社会性别观点纳入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各项努力,并在这些努力中明确反映公约的各项规定,并提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资料。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加入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有助于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澳大利亚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加入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7.委员会要求在澳大利亚广泛宣传本结论意见,以便让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人物、国会议员和妇女及人权组织都了解已经为确保妇女享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需要在这方面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提请该缔约国特别向妇女和人权组织继续广泛宣传该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大会”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

38.委员会提请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表示关切的问题作出回应。委员会请该缔约国于2008年以合并报告的形式提交本应于2004年提出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08年提出的第七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