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标准

A遵守情况:所采取的措施令人满意或基本满意

B执行情况部分令人满意/部分遵守:收到答复,但行动只部分落实了意见/建议

C执行情况不令人满意:收到答复,但未采取行动落实意见

D未合作(针对意见采取措施)或未收到答复

二.来文

1.俄罗斯联邦

来文号:

65/2014,S.T.诉俄罗斯联邦

意见通过日期:

2019年2月25日

违反条款:

第2(c)和(d)条,与第1条和第5(a)条一并解读

救济:

见CEDAW/C/72/D/65/2014,第11段

事由:

性别暴力,未惩罚实施者

以往后续行动信息:

缔约国提交的材料:2023年8月9日

2.1缔约国提交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65/2014号决定所述关于对提交人所受伤害进行的刑事调查的资料,并重申其关于提交人的申诉不可受理的论点。

2.2缔约国还辩称,欧洲人权法院在过去10年中发布了20项关于家庭暴力的裁决,但是这些申诉都不是针对俄罗斯联邦的。缔约国概述了在家庭暴力投诉中通常援引的《欧洲人权公约》条款。

2.3关于第11(b)㈡段,缔约国指出,俄罗斯联邦的内务机构充分配备了防止家庭关系领域犯罪的机制。这些机制包括预防性对话、维护登记册和发布正式警告,这些措施与第65/2014号决定中提到的措施类似。自2018年4月18日起,刑事诉讼规则允许适用“禁止某些行为”的措施。这一措施可包括一些限制,例如禁止个人在规定的期间内离开居住地、出现在某些地点或特定地区的指定距离内、出席或参加某些活动以及与特定个人联系。此外,根据规范警察活动的立法,2019年10月16日推出的一项规定使警察能够就可能导致犯罪或行政违法的不可接受的行为或就反社会行为的持续发出正式警告。

2.4关于在刑事诉讼中存在错误从而侵犯了提交人权利的说法,缔约国指出,虽然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确认提交人是受害者,但缔约国确认被告证人的证词是可信的,而不予采信有利于提交人的证词。缔约国强调,根据法医精神病检查,提交人的丈夫当时处于暂时性精神错乱状态,这一结论得到了辩方证人证词的支持。缔约国声称,法院在有关提交人所受伤害的刑事诉讼中没有犯错误。

2.5缔约国还就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提出了意见,并援引了因家庭暴力指控而提起的刑事诉讼的统计数据。2019年上半年,终止与《刑法》第116条有关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命令中有16.9%被检察官宣布无效,终止与《刑法》第116.1条有关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命令中有13%被宣布无效。在检察官办公室发起补充核查后,提起了1 500项刑事诉讼。共审查了6 130起案件,启动了5 359起刑事诉讼。

2.6缔约国提到国家法律禁止歧视和暴力。它提到旨在保护包括受害者在内的所有刑事诉讼参与者的法律规定。此外,缔约国指出,当局已制定了规范检察官办公室与调查机构之间互动的准则。

2.7缔约国强调,尽管未造成身体伤害和无加重处罚情节的攻击行为已被非刑罪化,但未造成身体伤害但有加重处罚情节的攻击行为,包括已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实施的殴打行为,仍被定为犯罪。

2.8缔约国指出,根据2013年12月28日“关于俄罗斯联邦居民社会服务基础”的第442-FZ号联邦法,家庭内部冲突的存在构成承认公民有资格获得社会服务的理由。缔约国还解释说,提供社会服务属于俄罗斯联邦各地区的职权范围。

2.9在这方面,车臣共和国设立了家庭和儿童社会支助中心,可供居民使用。但是,根据车臣共和国劳动、就业和社会发展部提供的信息,提交人没有向这些中心寻求援助。

提交人提交的材料:2022年8月2日

3.1关于支付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裁定的赔偿金问题,提交人指出,俄罗斯联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确保俄罗斯联邦参与委员会工作的牵头机构。2020年6月5日,提交人向劳动部提出一项请求,要求调查付款程序和执行委员会其余建议的程序。2020年8月7日,劳动部通知提交人,已于2020年3月5日向委员会提交了其对本案的立场,关于未执行委员会建议的问题,提交人可直接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此缔约国未就支付赔偿作出解释。

3.2关于作为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措施的《2017-2022年期间国家妇女行动战略》,提交人指出,该战略没有提到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反映了不平等和歧视的状况。此外,提交人认为,该战略缺乏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家庭暴力以及由于社会不利地位和药物滥用而产生的暴力等关键概念的明确定义。

3.3关于《联邦警察法》第13条关于正式警告的修正案,提交人辩称,在警告的情况下,警察有很大的酌处权,可以决定是否将有关行为定为行政罪或刑事罪。提交人认为,缺乏家庭暴力的法律定义,加上当局不愿调查侵害妇女的罪行,削弱了修正案的保护效力。

3.4关于《防止家庭暴力法案》,提交人辩称,该法案未能为暴力受害者提供适足的保护。提交人认为,该法案在两个方面存在缺陷:首先,它缺乏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其次,它没有涵盖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也没有提供跟踪骚扰或其他旨在控制他人的行为的定义。法律将未登记婚姻的个人和亲密或约会关系中的个人排除在外。除了遗漏对警察、调查人员和其他负责执法的个人的强制性教育方案之外,对施虐者与受害者的身体接近没有限制是一个重大缺陷。

3.5第1145531-7号法律草案涉及将故意造成轻伤、殴打和诽谤的刑事案件从私人指控类别转至公私指控类别,提交人认为,在暴力行为发生后,提起刑事诉讼的责任仍然在于家庭暴力受害者,这对受害者来说可能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提交人辩称,《刑法》第116.1条排除了未受到行政处罚的人实施的殴打行为的刑事责任。

3.62024年12月26日,提交人就来文案情提出了进一步意见。关于2019年公布供联邦委员会讨论的《俄罗斯联邦预防家庭暴力法》草案,提交人认为,该法草案因未能达到受害者保护的必要标准而受到广泛批评。

3.7关于《2023-2030年期间国家妇女行动战略》,提交人认为,修订后的战略缩窄了重点,因此,防止妇女处于社会不利地位成为目前的首要关切。不过,这一转变忽略了对家庭暴力及其对性别不平等的深刻影响作出明白确认。

3.8此外,提交人认为,乌克兰战争爆发后,俄罗斯联邦和北高加索妇女的状况急剧恶化。缔约国正在努力应对不断升级的性别暴力危机,这一情况因其入侵乌克兰而加剧。提交人认为,在北高加索,所谓的“名誉”杀人、强迫婚姻、绑架新娘和切割女性生殖器等做法,以及根深蒂固的父权制规范,持续危害妇女和女童。此外,提交人声称,在北高加索地区开展活动的人权维护者在努力维护基本权利时经常遭遇威胁、骚扰和暴力。

评估:提交人未获得赔偿;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的措施,但采取了一项措施,即缔约国特别确认,车臣共和国设立了家庭和儿童社会支助中心。缔约国不接受委员会的结论。

评分:C

决定:后续对话结束

2.加拿大

来文号:

68/2014,Matson等人诉加拿大

意见通过日期:

2022年2月14日

违反条款:

第1、2和3条

救济:

见CEDAW/C/81/D/68/2014,第20段

事由:

作为“第一民族”母系后裔享有印第安人身份的权利(歧视)

以往后续行动信息:

缔约国提交的材料:2022年9月2日

4.1缔约国声称履行了合作义务,认真和真诚地考虑了委员会的意见。不过,它强调,它并不完全同意对《公约》所列义务的解释。虽然它承认《印第安人法》的登记规定过去对土著妇女及其后裔造成了基于性别的歧视,但它不认为自2019年以来颁布的该法的现行规定侵犯了提交人及其子女的权利。缔约国指出,随着S-3法案的通过,提交人及其子女有资格在与土著男子后裔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登记。

4.2缔约国辩称,委员会关于歧视的结论是基于对《印第安人法》修正案的错误解释。缔约国不同意,根据出生或结婚日期确定的新的“1985年截止日期”仅适用于土著妇女后裔,因为如果提交人的祖母在结婚时没有失去身份,提交人的子女将有资格登记,并能够将其身份传给子女,而不论其未来伴侣的身份如何。缔约国认为,修正案设立了“第二代截止”,以恢复因婚姻而丧失资格的妇女的身份,并消除基于婚姻的身份变化。在S-3法案之后,在第二代截止日期方面,基于出生或结婚日期的性别区别不再存在。根据第二代截止,只有祖父母一方合格的人没有资格获得身份,无论祖父母或父母性别为何。资格不分性别:有两名合格父母的个人根据《印第安人法》第6(1)(f)条有资格,而只有父母一人合格的个人根据第6(2)条有资格。根据第6(2)条登记的人与不符合资格的人所生子女没有资格获得身份。提交人1985年以后出生的子女,其父母在该日期之后结婚,有资格按照与土著男子后裔相同的条件根据第6(2)条进行登记。他们未来子女的资格将取决于父母另一方的身份。

4.3缔约国确认了向提交人及其子女提供赔偿的建议,允许他们不受限制地传递其身份和民族认同,并肯定了关于缔约国修正关于自我认同的立法并取消所有截止日期的建议。缔约国认为,《印第安人法》规定的现行登记限制不存在性别歧视,因为土著男子和妇女的后裔的资格标准相同。

4.42022年,政府优先考虑结束“赋予选举权”的历史影响,并计划进一步讨论第二代截止问题,这一截止是为了平衡个人和集体权利,但在某些情况下引发了对公平性的关切。

4.5缔约国支持在《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指导下建立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并确认其承诺通过与第一民族协商,解决《印第安人法》登记规定中的非性别不平等问题。

4.6缔约国接受委员会的建议,采取一切其他必要措施,在与父系后裔平等的基础上为所有母系后裔提供登记。2020年12月和2021年2月9日,缔约国表示已采取措施,确保第一民族社区了解S-3法案的影响,并确保新获得资格的个人了解登记情况,登记过程没有不必要的拖延。

4.7缔约国指出,由于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登记工作出现延误,但缔约国继续与土著社区接触。2021年,缔约国投资1580万加拿大元用于人力资源、政策变革和流程现代化,以确保及时登记新获得资格的个人。由于人员配置增加,处理时间从18个月缩短至8个月,预计到2022年9月将缩短至6个月。缔约国还指出,另外还为接触、外联和监测拨款540万加拿大元。制作了新的公共宣传材料,并制作了一套强有力的宣传材料。通过“土著链接”与28 000多个土著组织、企业和其他团体分享了这些信息,并通过加拿大妇女和性别平等组织以及儿童和家庭服务组织分享了这些信息。

4.8缔约国援引统计数据称,作为修正案的直接结果,该国在2021年2月又成功登记了18 000多人。截至2022年8月1日,缔约国已收到50 000多份申请,其中43 000多份申请因S-3法案的修改而得到处理,36 252名新的合格人员已经登记,5 804份申请需要审查。平均每月处理1 600份申请。

4.9由于个人类别的自动修改,大约57 000名以前根据第6(2)条登记的个人被修改为根据第6(1)条登记。

4.102021年6月21日,《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法》生效,这有助于与土著人民进一步协商和合作。

4.11缔约国指出,意见和建议已经公布在司法部网站上。

提交人提交的材料:2022年11月2日,2023年7月31日

5.12022年11月2日,提交人指出,2022年3月,加拿大原住民服务部副部长确认收到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决定。她说,原住民服务部正在审查这些建议,但当时无法为Matson先生及其家人提供具体的救济。提交人代表原住民服务部提交了这封信,信中称,缔约国将在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出意见。

5.2提交人指出,参议院土著人民常设委员会举行了听证会,Matson先生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一名代表就《印第安人法》的歧视性影响作证。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强调,加拿大必须避免“零碎赔偿”,应全面解决系统性歧视问题。Matson先生强调了诉诸司法、国际义务和《印第安人法》中的歧视性条款等问题。

5.3提交人指出,参议院土著人民常设委员会于2022年6月发布了《停止歧视!》报告,详细说明了《印第安人法》下持续存在的歧视,如“第二代截止”、1985年截止以及与选举权和未知亲子关系有关的不公平现象。常设委员会建议对受影响的土著妇女及其后裔进行赔偿、废除先前修正案中的无责任条款、进行正式道歉和举办纪念活动。

5.4缔约国的后续行动没有解决《停止歧视!》报告突显的许多关键问题,也没有履行《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规定的国际义务。缔约国以国内法为理由,拒绝为提交人的家人提供赔偿或救济。

5.5提交人援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批评缔约国依赖国内法逃避其条约义务。他对缔约国一再拒绝实施改革或提供赔偿表示失望,尽管国际和国内机构作出了有利的决定。

5.6提交人最后对委员会表示感谢,并强调土著社区的困难。

5.72023年7月31日,提交人重申了关于零碎赔偿和持续歧视的论点。2022年春,提交人向联合国特别程序提交了一份关于诉诸司法的来文。提交人分享了非政府组织在特别程序申诉审查中提交的支持提交人的材料。

5.8提交人向常设委员会提交了证词。2022年3月,提交人在常设委员会作证,称缔约国没有向他提供赔偿。提交人指出,土著问题常设论坛着重介绍了“发现论”如何证明取消土著权利是正当的,这往往得到法院的支持,从而损害了土著主权。缔约国司法机构,包括最高法院在Lavell/Bedard案(《权利法案》)、McIvor案(《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和Matson/Andrews案(《加拿大人权法》)等案件中,通过未能解决歧视问题的裁决强化了这一点。下级法院和法庭也提供了类似意见。

5.9委员会强调,加拿大必须确保法院与《公约》保持一致,并提供公平的听讯,同时解决与国际法不一致的问题。《加拿大人权法》第67条的废除使土著人民可以提出申诉,但法院和政府随后采取的行动使这些保护无效,违背了其国际义务。必须采取立法行动,确保法院和法庭维护诉诸司法的权利。

5.10大多数第一民族部落使用《印第安人法》第6条判定成员资格,延续了歧视性做法。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美洲人权委员会以及失踪和遇害土著妇女和女童问题国家调查认为,拒绝登记和否认成员资格是暴力侵害土著妇女和女童的根源。

5.11委员会在Matson案中的指导意见呼吁消除性别歧视,解决未说明的亲子关系、非自愿赋予选举权和其他歧视性做法等问题。第一民族大会和土著人民大会呼吁通过决议和法律行动,包括Daniels案,消除这些系统性问题。

5.12在第68/2014号来文和McIvor诉加拿大案中,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提供赔偿,包括根据《印第安人法》对强迫同化造成的代际伤害进行恢复和赔偿。这符合联合国土著问题常设论坛关于将赔偿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的呼吁。

5.13缔约国还在其他案件中提供了赔偿,如《印第安寄宿学校和解协议》和《第一民族饮用水和解协议》。必须向受强迫同化影响的土著妇女及其后裔提供类似的赔偿。

5.14提交人指出,缔约国应向土著妇女及其后裔正式道歉,修订《印第安人法》以消除性别歧视,取消第二代截止,并与国际人权标准保持一致,促进自决和自我认同,对印第安人身份采用单亲规则以履行国际人权承诺,确保根据《宪章》和《加拿大人权法》诉诸司法,纳入土著观点,并根据《印第安人法》为强迫同化和歧视的受害者提供赔偿,解决代际影响并促进和解。

5.152023年3月,提交人和一些专家(Shelagh Day、Sharon McIvor和Lillian Dyck)作了证。提交人引用了Patty Hadju部长对2022年6月27日《停止歧视!》报告的正式回应。

5.16提交人重申了委员会在其关于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和《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签署国的侵权行为的意见中的结论。《宪章》和《加拿大人权法》被认为无法有效解决这些侵权行为。提交人强调,缔约国拒绝遵守委员会的建议。

5.17提交人称,缔约国认为国际法是唯一可行的和解途径,因为国内法律论坛未能让土著妇女和后裔根据《印第安人法》获得正义。缔约国的做法违反了《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的若干条款(第1、2、8、22和44条),特别是关于土著妇女及其后裔的身份、平等和强迫同化的条款。缔约国根据各项条约(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所作的国际承诺如要兑现,就需要进行改革,以消除《印第安人法》中基于性别的歧视和交叉歧视。

5.18《停止歧视!》报告强调了土著妇女及其后裔在诉诸司法方面的不足,而《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和《美洲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等国际人权文书强调这是一项基本权利。

5.19提交人强调,赔偿是国际法的法律要求,对和解至关重要。他援引了美洲人权法院和《维也纳公约》的先例,声称缔约国不能以国内法为借口逃避赔偿。

5.20提交人重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为消除立法中的歧视性做法和确保土著妇女和儿童诉诸司法提供了指导。

5.212023年5月,提交人在参议院土著人民常设委员会作证。他指出,缔约国在宪法和立法上将土著人民作为一个独特的种族加以管理,影响到他们的基本人权,包括身份、归属和土地。然而,没有专门的人权制度或为土著人民指定的议会席位,而新西兰或多民族玻利维亚国等国已经这样做了。

5.22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通过其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社会正义专员和专门的土著司法部门提供了一个模式,强调缔约国需要类似的代表性。

5.23提交人概述了适用于缔约国的国际法律义务。《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和《美洲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概述了由土著人民制定且为土著人民制定的最低人权准则。这些准则包括防止和纠正同化的机制(《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第8条)、及时和公正解决争端的机制(同上,第40条)以及确保就侵权行为获得救济的机制(《美洲宣言》第三十三条)。但是,缔约国缺乏根据《印第安人法》处理同化或剥夺问题的机制。

5.24多年来,包括加拿大人权委员会在其2008年题为“仍是一个权利问题”的报告中以及建议制定一项《土著人权法》的加拿大人权法审查小组在2000年,都提议建立一个国家土著人权框架。

评估:缔约国公布了意见,但没有修订立法或采取其他措施落实意见。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即由于修正案,以前根据《印第安人法》第6(2)条登记的57 000人现在自动根据第6(1)条登记。委员会注意到,2021年6月21日,《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法》生效,这有助于与土著人民进一步协商和合作。

评分:C

决定:后续对话结束

3.大韩民国

来文号:

139/2018,A.L.P等人诉大韩民国

意见通过日期:

2023年10月9日

违反条款:

第2(c)、(d)和(f)条、第5(a)条、第6条和第15 (1)条

救济:

见CEDAW/C/86/D/139/2018,第11段

事由:

大韩民国境内对菲律宾妇女的人口贩运和性剥削

以往后续行动信息:

缔约国提交的材料:2024年5月10日

6.12024年5月10日,关于委员会的意见第11 (a) ㈠段所载建议,缔约国指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要求,提交人于2018年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最高法院于2020年驳回了提交人的诉求。提交人要求在2023年重审。缔约国称,它将根据法院的裁决采取适当行动。

6.2关于委员会的意见第11 (b) ㈠段所载建议,缔约国指出:

(a)检察官办公室向参与犯罪调查和审判的官员提供关于识别人口贩运受害者的教育;

(b)性别平等和家庭事务部制定了指标,并于2023年3月发布了第2023-13号公告,在此类犯罪的调查阶段尽早识别人口贩运受害者,包括妇女、外国人和其他弱势群体,以便发现他们并提供保护和支持。该部建议有关机构和官员(检察官、司法警察、移民官员和与外国国民打交道的官员)积极使用这些指标,并鼓励他们将已查明的受害者转至保护设施。2023年3月至12月,这些指标共适用于1 432人,其中包括妇女和外国人在内的55人被确定为潜在受害者,并获得了保护;

(c)制定了一个法律框架,以保护人口贩运的无辜受害者不受惩罚,即使他们从事商业性行为,或因不可抗拒的力量或对自己或其亲属的生命或身体的无法遏制的威胁而被迫作出的行为。任何遭受人口贩运或性犯罪的儿童或青少年,包括残疾人,即使其同意被剥削并参与了剥削,也不会受到惩罚。人口贩运犯罪的受害者可以指定一名法律顾问,陪同一名可信赖的人,在调查和审判期间获得证词援助和额外支持,并要求举行非公开听讯;

(d)就业和劳动部建议劳动监察员使用2023年8月《劳动监察员应对人口贩运指南》,以准确识别人口贩运受害者并防止二次受害。此外,口译员陪同监察员准确查明损害范围,并协助受害者寻求救济。政府区域办事处(62名顾问和156名口译员)或通过外籍工人咨询中心(16种语言,全年开放)提供外语咨询和口译服务;

(e)政府扩大了对雇用外籍雇员并容易实施剥削的商业机构(2022年3 000家,2023年5 500家,2024年8 000家)的指导和检查,以防止根据就业许可制度招聘的外籍工人可能遭受强迫劳动和性剥削,并确定企业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是否应根据这些法律受到严厉制裁;

(f)韩国国家警察厅要求公共道德官员充分了解2023年8月发布的关于在打击和调查期间识别性贩运受害者的指示,以防止卖淫妇女遭到任意逮捕、虐待或错误指控。此外,该厅还将性贩运调查委托给青少年犯罪和性别暴力调查司。该厅通过使用《性贩运受害者识别标准模式》,努力更好地识别、保护和支持性贩运受害者。

6.3关于委员会的意见第11 (b) ㈡段所载建议,缔约国指出:

(a)司法部不断进行实地考察,完善制度,防止侵犯持E-6-2签证的外籍妇女的人权,保护她们的权益;

(b)适用于E-6-2签证申请人的新措施包括强制使用识别人口贩运受害者的指标,对来自进入大韩民国非法移民比例较高的国家的签证申请人实施更严格的签证审查程序,并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测。缔约国还指出,这些措施有助于大大降低签证申请人人权遭受侵犯的可能性,如果他们在大韩民国成为贩运受害者并经历诉讼、调查或其他民事或刑事救济程序,将获得G-1签证,以确保他们留在大韩民国,直到其被侵犯的权利得到救济;

(c)大韩民国政府,包括其部委、机构和韩国国家警察厅,每年对只接待外国人的娱乐场所进行联合检查和打击(2023年11月和12月,对外国人密集地区的18家这类娱乐场所进行了检查)。监察员在与持E-6-2签证的外籍工人面谈时使用识别贩运受害者的指标,以防止人口贩运,并寻找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

6.4关于委员会的意见第11 (b) ㈢段所载建议,缔约国于2015年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21年4月20日,颁布了《防止人口贩运法》,其中规定了符合国际标准的人口贩运及相关犯罪的定义,建立了政策咨询机构,并对官员进行了关于受害者识别和预防的教育。缔约国指出,根据这项法律,政府已经建立了一个保护和支助受害者的制度。

6.5关于委员会的意见第11 (b) ㈣段所载建议,缔约国解释说,最高检察院设立了一个刑事司,负责针对妇女和儿童的犯罪,并在其60个地区和分支检察官办公室中的每一个办公室任命了一名专职检察官。这些检察官负责调查和起诉以性贩运为目的的贩运人口案件和针对包括妇女和儿童在内的弱势群体的其他犯罪,以及保护和支持受害者。韩国国家警察厅对性剥削和贩运人口案件进行彻底调查,并授权青少年犯罪和性别暴力调查司处理涉及社会弱势群体的案件。该厅没收和扣押性贩运的犯罪所得;以强迫和安排商业性行为罪起诉嫌疑人;并实施行政处罚,以防止重新开业。

6.6关于委员会的意见第11 (b) ㈤段所载建议,缔约国指出:

(a)司法部于2023年为在全国各地移民办公室工作的移民官员、人权保护官员和申诉处理人员提供了关于预防人口贩运及相关主题的培训和面对面教育,并于2024年2月上传了相关在线课程,以确保他们适用符合国际法的人权定义,并采取以受害者为中心的方法;

(b)司法研究所每年为检察、保护、移民和惩戒部门的检察官和官员(2023年有14 701人,2024年目标为14 132人)提供培训课程。这些培训课程涵盖起诉、调查以及在联合调查人口贩运和性剥削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目的是消除针对弱势群体的犯罪,并为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援助;

(c)就业和劳动部为所有劳动监察员(包括新聘劳动监察员)提供关于利用人口贩运受害者识别指标和提高性别平等意识的培训和教育(截至2023年12月,有2 352名官员观看了性别平等和家庭事务部制作的教育视频)。该部计划在2024年上半年内向所有劳动监察员提供关于预防人口贩运的教育,并向根据就业许可制度招聘的外籍工人在进入大韩民国之前和之后提供关于《劳动标准法》、《职业安全和健康法》、防止性骚扰及其职业领域的其他主题的教育。自2021年10月14日起,已获得就业许可并首次雇用持有E-9签证的外籍工人的雇主必须完成类似的教育,包括关于防止性暴力和保护工人人权的教育;

(d)政府于2023年9月为公职人员(移民官员、劳动监察员、社会服务工作者等)制作并分发了一个一小时的教育视频。这些人员因参与贩运人口案件的调查和审判而必须接受关于人口贩运定义和概念、受害者识别指标、受害者支助等方面的强制性培训。中央行政机构和地方政府负责人应在次年1月31日前向性别平等和家庭事务部长提交教育成果(2023年,187 403名公职人员接受了教育);

(e)韩国国家警察厅在执行外勤任务时使用这些指标和《性贩运受害者识别标准模式》,积极识别受害者,并将其转交给社区中的适当保护和支助机构。该厅下属的许多教育机构(如韩国国家警察大学、人力资源开发政策研究所和韩国警察调查学院)以及上传到网络政策门户网站的新课程,都纳入了以人权为中心的方法,以处理性剥削和人口贩运受害者问题及相关主题,并提供定期培训;

(f)韩国法院提供教育,以解决对妇女和女童的歧视问题,并促进以受害者为中心的办法。法院司法研究和培训所每年为司法官员举办培训班(“性别、法律和法官”)。整个2023年,该所为法官提供了课程(《负责性侵犯案件的法官》、《家庭保护和儿童保护审判实践》、《国际人权法与法官》和《现代社会与性犯罪研究》),以增加他们对性暴力受害者心理、性犯罪审判中同意的含义、其他国家的法律和最佳做法、性取向/性别认同、儿童虐待应对系统、对受虐待儿童的治疗性保护措施和国际法的了解。法院编写并分发了一份关于国际人权法理论与实践的出版物,该出版物在保护和保障少数群体权利以及以受害者为中心的办法的司法应用的背景下,在犯罪和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保护和法规这一总主题下,论述了妇女和儿童的权利。2013年,培训所邀请外部专家参加其为候选人举办的培训方案,以提供关于性别平等、防止性骚扰、性暴力和贩运的教育。这些讲座旨在向新任命的处理法院相关案件的法院官员宣传性别平衡观点和以人权/受害者为中心的方法。

6.7关于委员会的意见第11 (b) ㈥段所载建议,缔约国指出,性别平等和家庭事务部制作并分发了旨在防止人口贩运、保护和支持受害者的宣传运动视频、数字和纸质传单、指南和咨询中心海报。该部和中央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权益署的网站都设有人口贩运受害者热线(1600-8248)链接,并有一个专门用于了解人口贩运、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网页。

6.8关于委员会的意见第11 (b) ㈦段所载建议,缔约国指出:

(a)在海外犯下的商业性行为罪行被视为损害国家尊严。外交部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向犯有此类罪行的人发放/重新发放护照,这些罪行主要由驻外外交使团查明和报告。该部定期发布关于举报此类案件的重要性的提示(2021年,对一名罪犯的护照签发实施了限制);

(b)自2022年以来,政府与地方政府、警察局、消防局和私人组织一起建立了联合检查制度,并一直在对娱乐场所和红灯区进行现场检查(针对安排卖淫和广告宣传卖淫、对雇员实施性剥削等行为),通过在线应用程序和信息平台监测卖淫信息(2022年查明136 365起案件,有194人被举报;2023年查明47 347起案件,有168人被举报)。每年,相关部委、地方政府和民间组织对只接待外国人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如对外籍工人的性剥削和强迫劳动)的娱乐场所进行联合指导和检查(2023年,对8个市、县和区的18家场所进行了联合指导和检查,并对43名外籍工人适用了人口贩运受害者识别指标);

(c)政府举办了一系列活动,并发起一场全国性运动,包括在2023年9月“结束性贩运周”期间,在国家电视频道、社交媒体和YouTube上播放海报和视频,以提高对防止儿童和青少年性贩运和性剥削的重要性的认识。政府要求全国各地的机场当局给予合作,张贴广告,提高人们对海外商业性行为的非法性和危险性的认识;

(d)性别平等和家庭事务部通过96个性贩运受害者咨询中心和庇护所、17个性贩运儿童和青少年受害者设施以及33个移民妇女咨询和保护中心,为受害者提供有针对性的自立支助,如紧急救援、法律咨询和职业培训;

(e)韩国国家警察厅通过逮捕在线卖淫安排网站的经营者,努力切断连接供求的网络,并利用自动呼叫系统拦截广告,防止商业性行为。

提交人提交的材料:2024年7月15日和24日

7.12024年7月15日,提交人指出,缔约国采取的措施不符合委员会的标准和建议。缔约国没有向提交人提供赔偿。

7.2关于委员会的意见第11(a) ㈠段所载关于提供充分赔偿的建议,提交人称:

(a)缔约国尚未对他们因调查和移民当局造成的二次伤害而遭受的损失给予经济赔偿,调查和移民当局没有将他们作为贩运受害者识别和对待,而是逮捕和调查他们,对他们发出驱逐令,将他们拘留在移民拘留设施中,并违反法律允许犯罪实施人在一个封闭的房间中与他们会面。2023年12月26日,提交人向首尔高等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根据委员会关于损害赔偿的决定进行重审。然而,缔约国辩称,应驳回这一请求,因为委员会的意见并不构成重审的理由。2024年6月7日,提交人通过反腐败和公民权利委员会向性别平等和家庭事务部提出申诉,以澄清其将如何赔偿受害者的损失。2024年6月25日,该部以一份误导性说明作出回应,称将“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合作,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

(b)关于恢复诉讼,2024年2月20日,提交人请求宪法法院依职权撤销议政府市检察院中止起诉的决定。2024年3月5日,宪法法院驳回了该申请,理由是由于诉讼时效而不可受理。2024年6月7日,提交人通过反腐败和公民权利委员会提出申诉,议政府市检察院尚未就此作出裁决;

(c)关于恢复身份,提交人谴责发放G-1签证的条件以及将大多数外籍妇女作为犯罪嫌疑人——商业性行为的潜在罪犯而不是性贩运的受害者——进行调查。提交人在其民事和刑事诉讼于2022年1月31日结束后失去了留在缔约国的法律身份,他们不得不在没有法律身份的情况下等待委员会的来文结果。2024年6月7日,提交人向移民当局提交申请,要求给予他们移民身份。2024年6月18日,移民当局回应称,“当提交人申请移民身份时,我们将审查他们的申请,并决定是否给予身份。”提交人没有得到保证,担心如果他们申请签证,移民当局会像过去一样向他们发出驱逐令,并将他们拘留在移民拘留设施中。提交人害怕因2022年1月31日之后逾期居留而被移民当局罚款。2024年6月19日,提交人提交了一份申请,要求移民当局“承诺在提交人前往移民当局办公室申请移民时不对其进行拘留并免除罚款”。但是,移民当局尚未对申请作出回应;

(d)关于满意度,提交人期待缔约国,特别是调查和移民当局就未能确认和保护作为受害者的他们,反而造成二次伤害而道歉,但迄今为止,他们没有收到任何道歉。

7.3关于委员会的意见第11(b) ㈠段所载关于确认受害者身份的建议,提交人称,尽管通过了确认人口贩运受害者身份的指标,但官员没有被授权使用这些指标,最近的案件表明,这些指标没有得到使用。提交人辩称,在《防止人口贩运法》开始实施时,民间社会组织报告了贩运人口案件,但官员无法指明负责下列事务的机构:(a)签发“受害者身份证明”;(b)将被确定为受害者的人与适当的支助机构联系起来,因为没有这类机构;(c)确保刑事诉讼结果的非刑罪化,因为调查机构独立于性别平等和家庭事务部的受害者身份确认程序。同样,即使受害者的身份得到确认,该法规定的保护措施似乎也很糟糕。该法仅向刑事犯罪受害者或“受害者身份证明"持有者提供支助,而不向根据指标确定的受害者提供支助。问题是,性别平等和家庭事务部确定人口贩运受害者的指标没有充分反映《人口贩运议定书》中规定的贩运定义。由于地区政府缺乏兴趣和理解,缔约国一直未能按照该法的要求建立全面支持受害者的设施。迄今为止,“妇女人权研究所”是唯一一个为性贩运和劳工贩运受害者提供全面支持工作的机构。

7.4关于委员会的意见第11(b) ㈡段所载关于E-6签证制度和娱乐公司招聘外籍妇女的建议,提交人认为,与缔约国的看法相反,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令人怀疑,因为自采取措施以来已报告了几起贩运人口案件。提交人援引了五名菲律宾妇女的案件,她们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即采取措施后)办理了E-6-2签证申请手续,并于2019年11月成为人口贩运的受害者,在与提交人相同的犯罪人的威胁下,在“金门俱乐部”受到性剥削。从缔约国的答复中无法清楚地看出,在联合检查和打击只接待外国人的娱乐场所期间,是否在使用人口贩运指标后确定了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交人指出,对娱乐和按摩店的打击并没有惩罚犯罪者,也没有保护受害者。在这些打击行动之后,没有将任何一个被发现的外国人作为人口贩运的潜在受害者而进行调查;相反,所有人都因非法就业或违反相关法律而被驱逐出境或被举报给警方。此外,广泛的打击导致严重侵犯移民工人的权利,导致2023年发生了几起驱逐出境事件,没有适当对待没有合法身份的移民。

7.5关于委员会的意见第11(b) ㈢段所载建议,提交人指出,尽管缔约国声称,《防止人口贩运法》并不是完全符合《禁止贩运人口议定书》规定的国际标准的关于人口贩运的全面实施法。他们概称,由于一系列原因,该法甚至在颁布之前就受到了严厉的批评,这些原因包括:“贩运人口等”以及“贩运人口罪等”的定义不符合《禁止贩运人口议定书》的规定;缺乏惩罚犯罪人的规定;贩运受害者不可能得到适当保护,因为他们必须证明自己是“受害者”,以便有资格在调查程序之外从性别平等和家庭事务部获得“受害者证明”。因此,警方不承认识别受害者是他们的任务,而认为这是该部的任务和授权。

7.6关于委员会的意见第11(b) ㈣段所载关于调查和起诉犯罪人的建议,提交人辩称,由于《刑法》对“贩运人口”的定义不充分且狭窄,性贩运罪很少受到起诉。司法部门将“买卖”一个人的行为解释为必须有实物证据的货币交换,这一要求导致人口贩运很少受到惩罚。根据《刑法》中的定义,没有对以贩运劳工为目的进行定罪。从2013年《刑法》颁布关于人口贩运的条款到2020年,在被控贩运人口的251起案件和9项起诉中,只有5名犯罪人受到惩罚。提交人援引了一个案件,在该案件中,一名被定罪的男子在调查中承认对一名精神残疾妇女进行了性剥削,但在司法诉讼期间改变了他的陈述后被法院释放,理由是仅凭犯罪人的陈述不足以作为证据。此外,提交人报告说,金门俱乐部的所有人在2016年对其进行了人口贩运和性剥削,但没有因此受到惩罚,并在2019年继续以同样的模式对其他菲律宾妇女实施这种行为(如上所述)。这些妇女起诉俱乐部所有人贩卖人口,但这些所有人从未被起诉。俱乐部所有人反而起诉2019年的受害者和活动家欺诈、监禁和绑架。缔约国没有将他们认定为受害者,而是将他们作为嫌疑人进行调查。

7.7关于委员会的意见第11(b) ㈤段所载建议,提交人认为,尚不清楚教育和培训方案是否有助于政府官员对性贩运案件采取以受害者为中心和基于人权的办法。性贩运不仅是一个与E-6签证持有者有关的问题,而且越来越多地通过免签证(B-1)或“短期访问签证”(C-3)计划发生,在这些签证下,移民在得到高薪工作的虚假承诺后遭到性贩运和剥削,因为这些类别需要最低限度的检查程序,而移民在合法居留期满后变得更加脆弱。2022年年中,有642名流动妇女未经政府授权受雇于“不雅娱乐和按摩行业”。大多数大韩民国雇主和经营者只是被罚款而没有被起诉。在2022年余下的时间里,司法部逮捕并驱逐了75名以短期停留进入缔约国、结果却被非法雇用和剥削的移民妇女。所有717名被捕的移民妇女都被强行驱逐出境,没有进行调查或确认受害者身份,尽管有明显的贩运人口迹象,例如没收护照、限制行动和强迫性商业性行为。即使在《防止人口贩运法》颁布之后,这种模式也一直存在。

7.8关于委员会意见的传播,提交人称,只对意见进行翻译并在司法部网站上公布,而没有像过去那样在《官方公报》上公布。2024年6月7日,提交人要求在《官方公报》上发布意见,性别平等和家庭事务部于2024年6月25日回复称,翻译并在其网站上发表就足够了。提交人的结论是,缔约国不打算公布意见。

7.9关于与政府的磋商,提交人辩称,缔约国从未与他们或其代表联系,征求其对委员会意见执行计划的意见。2024年3月14日,提交人请求国家人权委员会安排其与负责执行意见的政府部门官员会面,但其请求被无视。

7.10提交人请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遵守《公约》,切实执行各项建议。他们建议委员会向缔约国提出以下建议:

(a)检察官办公室应撤销对提交人的中止起诉,移民当局应撤销对提交人的驱逐令;

(b)对因将提交人作为嫌疑人逮捕和调查、签发驱逐令和将其拘留在移民拘留设施所造成的损害提供经济赔偿;

(c)调查和移民当局以及法院应向提交人道歉。

评估: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得到赔偿,对他们的起诉和驱逐令尚未撤销。委员会注意到,《防止人口贩运法》不符合《禁止贩运人口议定书》。不过,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落实委员会的一些建议作出了努力。

评分:B

决定:后续对话结束

4.格鲁吉亚

来文号:

140/2019,H.H.,I.H.和Y.H.诉格鲁吉亚

意见通过日期:

2021年11月11日

违反条款:

第1、2 (b)-(f)和5条(a)

救济:

见CEDAW/C/80/D/140/2019,第9段

事由:

对少数民族妇女遭受与所谓“名誉”有关的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缺乏有效调查

以往后续行动信息:

缔约国的落实意见:2022年5月10日和8月12日,2023年10月13日

8.1缔约国称,它已采取个别措施来落实委员会的建议,包括调查和赔偿。

8.2缔约国指出,2022年4月,关于非法剥夺Khanum Jeiranova的自由、使其遭受羞辱、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案件被移交第比利斯检察院调查司进行调查。在所采取的调查措施中,缔约国指出,要求提供有关电话和短信的信息,并确定和询问了其他证人。

8.3缔约国报告,检察院于2022年4月27日对三人提起法律诉讼。调查认定,Jeiranova女士受到了有辱人格的待遇,A. G.、A. G.和N. G.以及其他人员的“行为系基于性别歧视”。缔约国指出,Jeiranova女士因此自杀。所有三名被告都被起诉,2022年4月28日,第比利斯市法院下令审前拘留被告。

8.4针对委员会关于对提交人给予充分赔偿的建议,缔约国指出,2016年,格鲁吉亚司法部起草了一项立法,允许受害者获得经济赔偿,并根据包括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内的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的建议,力争重新审理国内法院的判决。受害者有权在这些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六个月内向行政法院申请此类赔偿。

8.5关于年幼提交人的监护权问题,缔约国打算在案件结束后,如有必要,并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优先考虑,重新审查监护权决定。

8.6缔约国向提交人公开道歉,并为未能保护Jeiranova女士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承担责任。

8.7缔约国声称,它已采取一般性措施落实委员会的建议。

8.8缔约国指出,解决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是一个最高优先事项。这反映在一系列立法修正案和战略计划中,重点是打击这类暴力和促进性别平等。检察官办公室特别致力于提高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效力,2014年至2021年期间对家庭犯罪的年度刑事起诉率大幅上升,对家庭虐待罪犯进行审前拘留的动议显著增加。特别强调起诉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案件,2021年,这类起诉显著增加,基于性别歧视的检控个案与过去五年的总和相比增加了64%。

8.9缔约国授权对司法和执法人员进行关于如何打击性别暴力和基于所谓的“名誉”的暴力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性别敏感性、交叉形式的歧视、处理基于性别的暴力投诉,以及关于国际标准的教育,包括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缔约国申明,内政部的任务是在国际组织和当地非政府组织的支持下,确保及时有效地进行调查,举办讲习班,并为雇员提供关于查明和调查仇恨犯罪和不容忍行为的培训方案。

8.10针对在刑法中将与所谓“名誉”有关的暴力和性别暴力界定为加重情节并将其纳入刑法的建议,缔约国报告称,该国于2018年11月修订了《刑法》第109、115、117和118条,将“性别”定为刑事责任的加重情节。

8.11缔约国已作出努力,使国家立法和政策与《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保持一致,从而明确确认,“名誉”以及文化、习俗、宗教和传统不能作为刑事诉讼中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理由。缔约国在批准《欧洲委员会公约》后,对刑法典作了补充修正,处理未经同意的绝育、切割女性生殖器、强迫婚姻和跟踪等问题。此外,缔约国指出,检察官、检察院调查员和受害者协调员在处理此类案件之前必须完成关于家庭暴力的专门培训。

8.12为确保其处理家庭暴力的立法、政策和措施涵盖基于所谓的“名誉”的暴力,缔约国强调,它已修订其刑法,以界定这一问题,包括大家庭成员和姻亲实施的行为。它还扩大了针对家庭暴力和基于所谓的“名誉”的暴力禁止令的范围。缔约国称,目前正在制定新的准则,包括关于性别犯罪和性别暴力案件判决的执行准则,以进一步加强打击这类暴力的法律框架。

8.13缔约国指出,风险评估和对禁止令遵守情况的监测均于2018年9月1日生效。检察官办公室制定了一项准则,以持续监测禁止令并在必要时迅速启动调查。自2020年以来,缔约国与内政部和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妇女署)合作,以采取旨在防止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立法改革。

8.14自2011年以来,缔约国加强了检察官办公室的证人和受害者协调员服务,在法律诉讼中,特别是在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案件中,为受害者和证人提供支持并确保他们的福祉。

8.15《检察官办公室2017-2021年战略和行动计划》以及《2022-2027年战略》的一个关键重点是不断发展检察官和调查人员的技能,以提高他们开展调查、指导法律程序和起诉案件的效力。

8.16缔约国家庭暴力犯罪准则要求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报告立即作出反应,从而取消了警察发出“警告信”的做法。

8.17缔约国指出,检察官办公室实施了监督机制。人权保护部审查了2014年至2021年期间处理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刑事案件,研究了暴力的背景和起诉的及时性等方面。该部还记录了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和杀害妇女案件的数据。

8.18检察官办公室与一家翻译公司签有长期服务合同,保证在诉讼的所有阶段都能得到适当的翻译服务。

8.19为了预防犯罪和提高认识,缔约国指出,除其他举措外,检察官办公室发起了两个项目,即“社区检察官办公室”和“地方理事会”。

8.20最后,缔约国认为,它所采取的个别和一般步骤表明它致力于遵循委员会的意见。

8.212022年8月12日,缔约国提供了对其落实意见的更新,指出2022年6月16日至17日,检察官办公室启动了对另外两名被告E.D.和T.G.的起诉,并下令对他们进行审前拘留。 在提供这一最新情况时,缔约国承认,调查仍在进行中,针对所有5名被告的案件正由第比利斯市法院根据案情进行审理。

8.222023年10月13日,缔约国提供了补充更新资料,称第比利斯法院于2023年1月9日作出决定,接受检方证据,并根据《格鲁吉亚刑法典》第1443条第2款(e)和(f)项(由一人以上实施并侵犯了基于性别的平等的侮辱性待遇),认定四名被起诉者有罪,并判处他们5年6个月的监禁。陪审团一致判定被告犯有由一人以上实施的侮辱或不人道待遇罪,侵犯了平等权,判处8年监禁。缔约国指出,关于向提交人提供充分经济赔偿的建议,第二和第三提交人的代表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157条要求赔偿,第比利斯市法院裁定赔偿总额为100 000格鲁吉亚拉里。

评分:A

决定:后续对话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