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所有移 徙工 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
关于洪都拉斯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5年12月8日举行的第619和第620次会议上审议了洪都拉斯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25年12月11日举行的第62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洪都拉斯根据《公约》第73条提交本应于2021年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以及缔约国对与其第二次定期报告相关的问题清单的答复。委员会还感谢领事和移民事务副部长率领的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信息。代表团成员还包括人权部、外交与国际合作部、国家移民局以及洪都拉斯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3.委员会赞赏与该国高级别代表团举行的坦诚和建设性对话。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代表提供的大量信息及其对对话采取的建设性态度,这有助于共同分析和思考。委员会还对代表团在对话后24小时内作出答复并提供补充资料表示感谢。
4.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是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原籍国、过境国、目的地国和返回国。委员会还指出,相当多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从北到南、从南到北过境缔约国,其中许多人处于弱势地位,需要食物、住所和水以及国际保护。这些家庭成员包括各年龄段的儿童、哺乳期妇女和孕妇。委员会还注意到,由于暴力等结构性原因造成的境内流离失所现象的长期存在,缔约国面临种种挑战。同样,委员会认识到,自2025年初以来,被第三国特别是美利坚合众国驱逐出境的洪都拉斯移民及其家人的人数大幅增加。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2022年至2024年期间过境的移民工人实行大赦,从而暂停了对通过未经授权的过境点入境的人员的行政处罚,还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分配预算资源来解决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被驱逐出境的案件,包括提供领事协助、医疗支持、法律援助和保护服务。
B.积极方面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促进和保护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而做出的努力和采取的行动。委员会尤其欢迎:
(a)2024年5月13日签署《伊比利亚-美洲社会保障多边协议》;
(b)2022年核准《洛杉矶移民和保护宣言》。
6.委员会肯定缔约国一直在根据国家立法和双边及多边合作协议制定法律框架。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和监管措施:
(a)《洪都拉斯移民及其家庭成员保护法》(2024年5月15日第54-2024号法令)关于向洪都拉斯移民团结基金分配预算拨款的修正案;
(b)《防止境内流离失所及保护和照料境内流离失所者法》(2022年12月21日第154-2022号法令),该法适用于曾因暴力离开该国并需要保护的回国人员;
(c)《国家DNA数据库系统法》(2023年8月9日第57-2023号法令),这项法律对于搜寻失踪人员尤为重要;
(d)《刑法》修正案(2021年10月7日第93-2021号法令),其中规定了贩运人口罪,包括在奴役、劳役、强迫劳动或服务以及被迫流离失所条件下进行剥削的行为;
(e)《应对冠状病毒病(COVID-19)影响的经济刺激和社会保障特别法》(2020年3月13日第31-2020号法令);
(f)《劳动监察法》(2017年1月23日第178-2016号法令)及其《实施细则》(2019年7月5日第168-2019号法令);
(g)2025年7月29日第374-2025号部长协议,该协议批准了承认下列人员居留权的准则:在洪都拉斯连续居住的人员、在该国工作的人员以及基于人道主义或公共利益理由或基于家庭关系或亲属关系而申请居留的人员;
(h)关于出于人道主义理由和就业等原因免签入境的特殊制度的条例(2023年3月9日第77-2023号行政协议);
(i)《洪都拉斯移民及其家庭成员保护法一般条例》(2020年1月23日第01-SG-2020号行政协议);
(j)《保护青少年劳工条例》(2020年10月30日第STSS-578-2020号行政协议)。
7.委员会还欢迎以下体制和政策措施:
(a)2025年2月7日第PCM-08-2025号行政令通过了《保护洪都拉斯移民国家紧急战略》,该战略规定了保护非正常身份的洪都拉斯移民、过境的洪都拉斯移民或从美国返回的洪都拉斯移民的各种措施,包括法律和社会援助,例如“兄弟姐妹,回家吧”方案(第7条),通过该方案向自愿或被迫返回的移民提供经济支持券;
(b)2024年6月通过《2024-2025年回国人员重新融入国家计划》,其中规定了面向回国人员的重新融入和援助措施;
(c)成立移民问题治理委员会(2024年8月6日第PCM 21-2024号行政令),以协调国家移民工作,重点关注妇女、年轻人和LGBTIQ+人群,以及孤身儿童和青少年与家人的团聚;
(d)国会2022年了设立移民问题特别委员会,旨在吸收民间社会组织参与解决移民有关问题;
(e)建立洪都拉斯保障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综合制度(2014年6月6日第PCM 27-2014号行政令),2019年成立了保障儿童和青少年权利市级委员会,并制定了《2024-2033年国家幼儿、儿童和青少年政策》,这些倡议中包含多项旨在保护移民儿童的行动领域;
(f)2017年4月制定了《2017-2028年国家就业政策》,其中包括促进移民工人获得就业的措施;
(g)批准了《2021-2025年消除一切形式童工劳动路线图》(2021年6月1日第STSS-177-2021号协议)和《将参与童工劳动的儿童转介至政府社会方案规程》(2019年7月30日第STSS-389-2019号协议);
(h)2017年至2021年间,缔约国在美国和墨西哥等目的地国的领事网络不断扩大;自2024年始,在美国设立了17个流动领事馆;就搜寻失踪移民、为被拘留移民提供支持、确保儿童和青少年得到专门保护以及返回、遣返和重新融入通过了指导方针。
8.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投票赞成大会第73/195号决议通过的《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全球契约》,该国是《全球契约》的倡导国之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措施,根据《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国际义务落实《全球契约》。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第73和第84条)
立法和适用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立法措施以及部门和人口政策,这些措施和政策使其得以应对各种情况,例如过境或返回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人数增加。然而,委员会重申其关切的是,为使《洪都拉斯移民及其家庭成员保护法》(第106-2013号法令)及其《实施细则》(2020年1月23日第01-SG-2020号行政协议)完全符合《公约》和对缔约国生效的其他现行人权条约而启动的修订和修正进程尚未完成。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旨在保护儿童(包括移民儿童)的相关立法工作进展迟缓,自2020年起着手制定的洪都拉斯全面、可持续和人道移民公共政策及其配套战略框架以及行动和监测计划也迟迟未能通过。
10.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尽快向国会提交《洪都拉斯移民及其家庭成员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并鼓励讨论和批准该修正案,以建立法律框架并确保其符合《公约》和对缔约国生效的其他现行人权条约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和委员会制定的所有标准;
(b)加快编写并向国会提交《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法案》,其中载有一些条款旨在保护所有移民儿童的权利,而无论其移民身份或其父母的移民身份如何;
(c)采取必要措施,批准和有效落实洪都拉斯全面、可持续和人道移民公共政策及其配套战略框架以及行动和监测计划,确保其目标符合《公约》和其他适用人权条约的规定。
第76和第77条
1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作出《公约》第76和第77条规定的声明,因此不承认委员会有权接收缔约国和个人提交的来文。
12.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尽快作出《公约》第76和第77条规定的声明。
批准相关文书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尚未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第97号、第143号、第155号、第181号、第187号、第189号和第190号公约,这些公约为保护移民工人提供了与《公约》相一致且互补的框架;
(b)尚未批准主要人权文书的几项任择议定书。
14.委员会强调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2025年11月在审议洪都拉斯向第四轮普遍定期审议提交的报告时提出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尽快批准或加入劳工组织的下列公约:《1949年移民就业公约(修订本)》(第97号)、《1975年移民工人(补充规定)公约》(第143号)、《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55号)、《1997年私营职业介绍所公约》(第181号)、《2006年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公约》(第187号)、《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和《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与工会、倡导移民工人权利的组织以及妇女和青年组织等社会各部门的行为体协商,并确保它们参与批准进程;
(b)与私营部门和工人协商,通过必要的立法和行动计划,落实该国已加入的劳工组织各项公约;
(c)尽快批准其尚未加入的国际人权文书,包括《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数据收集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编制首份移民概况并与国际组织开展合作,在市一级开展调查并收集有关缔约国内过境移民需求的数据。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持续缺乏关于移民工人(包括无证移民工人)、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状况的分类数据;
(b)官方移民统计数据中对移民工人存在漏报现象,据官方统计,缔约国境内仅有37,912名移民工人;
(c)缔约国境内的移民以及身处第三国的洪都拉斯国民状况的定性信息有限,包括未提供资料介绍移民的诱因以及境内流离失所或被迫迁移的土著人民和非裔洪都拉斯人的情况。
16.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7.18:
(a)确保下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包含有关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数和状况的问题和指标,同时考虑到移民身份、残疾情况、年龄、国籍、性别认同、性取向和族裔等因素;
(b)安排通过缔约国统计系统收集有关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统计数据,并确保收集到的统计数据用于制定和实施有关移民问题以及就业、教育、卫生、诉诸司法、性别平等和儿童全面发展等领域的立法和公共政策;
(c)确保洪都拉斯领事和移民观察站定期收集定性和定量统计数据,包括从第三国回国人员的统计数据,并促进民间社会组织参与采用数据收集的定性标准;
(d)编写研究报告,以了解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过境移民工人以及在国外工作的国民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非正常身份的此类国民及其家庭成员)的状况,以及自愿或被迫离开该国以及在境内流离失所的洪都拉斯人(包括土著人民和非裔洪都拉斯人)的人数。
独立监测
17.委员会注意到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重新授予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A级地位,并注意到人口流动监察员办公室及其区域和省级办事处开展的工作。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分配给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的国家预算比例仍然很低,为0.3%,预计2026年将进一步下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卷入居留权相关行政诉讼以及拘留和驱逐案件的儿童和成年人难以获得法律代理,伤害补偿机制在向缔约国境内外遭受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法律咨询方面也存在不足。
18.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持续增加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的预算拨款,并通过提供足够的人力和技术资源确保其在国家、地区和省三级独立履行任务;
(b)确保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有权介入涉及移民和难民身份确定的行政决定,以确保程序保障得到尊重,并防止因拘留、居留身份认定和驱逐出境而产生的侵犯人权行为。缔约国必须确保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能够在提交洪都拉斯主管部门或国外的诉讼中向直接或间接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民间社会的参与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收到的信息称,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和民间社会没有参与有关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回国人员的立法讨论,也没有参与发布有关强迫失踪的公共政策文书,例如《搜寻失踪人员规程》。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和民间社会在涉及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立法和公共政策进程以及可能影响到其权利的其他进程中的磋商和切实参与机制,包括加强他们对国家移民论坛定期会议的参与,充分考虑公众磋商期间提出的建议,并利用数字渠道开展磋商,确保尽可能广泛的参与。
2.一般原则(第7和第83条)
不歧视
21.委员会注意到,《刑法》将基于各种理由的歧视定为犯罪。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未制定旨在落实平等和不歧视权并全面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包括涉及移民身份和年龄、性别、残疾情况、社会经济地位、性别认同、性取向和族裔等因素的多重和交叉歧视;
(b)交叉歧视增加了移民女工及其家庭成员在移民途中、申请庇护时、在目的地国居留或回国期间遭受性别暴力和其他形式歧视和边缘化的风险;
(c)长期存在的歧视影响到残疾人,他们在进入该国和在该国居留方面面临限制,未采取立法措施保障残疾移民享有无障碍。
22.委员会根据关于消除对移民和其他被视为移民者的仇外行为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38和第39号(2025年)和移民工人问题委员会第7和第8号(2025年)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建议缔约国:
(a)制定全面的公共政策,包括适当的立法,以应对缔约国境内和洪都拉斯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前往的目的地国内影响到移民及其家庭成员的仇外行为以及多重和交叉歧视的种种表现;
(b)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包括吸收民间社会和遭受种族标签化人群创建的组织参与,以有效落实预防和消除仇外行为和种族主义的政策,特别关注其对移民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影响;
(c)制定和执行外交政策,包括领事保护规程,旨在防止目的地国主管部门和私人行为体对洪都拉斯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仇外行为,并为仇外行为和歧视的受害者诉诸司法和寻求补救提供便利;
(d)采取适当措施,落实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回国妇女和流离失所妇女的建议,为此制定紧急和长期战略,确保保护她们的权利,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e)对基于残疾和出于不歧视原则所禁止的其他理由限制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入境的法律条款加以修订。
诉诸司法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称,移民工人可选择向劳动监察总局提出申诉。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非正常身份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歧视案件以及拘留和驱逐等与就业无关的问题上,难以利用现有机制诉诸司法和获得补救,且国家移民局在将案件移交检察官办公室进行调查方面拥有自由裁量权;
(b)移民家政女工得不到保护,她们因担心报复而不敢提出申诉,且缔约国缺乏监督和检查家政工作的机制;
(c)未提供分类数据说明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和其他主管机构以及劳工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总局这一机制处理的申诉数量,就侵犯移民工人劳工权利向法院提起的申诉数量,以及对过境缔约国或在缔约国居留的移民或对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内的洪都拉斯移民实施的所有类型犯罪。
24.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建议和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在其结论性意见中就调查强迫失踪罪提供的指导意见,并建议缔约国:
(a)允许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无论移民身份如何均可直接提出法律救济,包括就免遭歧视权(包括在就业以外的领域免遭歧视权)向检察官办公室提出法律救济,以落实他们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
(b)为移民家政工人建立保密举报机制和应对机制,规定为家政工人及时开展调查、采取保护措施和提供赔偿;
(c)汇编经过适当分类的统计数据,说明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向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和其他主管部门提出的申诉数量、启动的任何相关法律诉讼数量,以及缔约国境内或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内对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犯下的罪行提出的申诉、开展的调查和进行的定罪情况。
3.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第8至第35条)
边境管理和过境移民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管理边境移民以及自愿或被迫从第三国回国人员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注意到在贝伦、奥莫阿和圣佩德罗苏拉设立了回国移民援助中心,并设立了难民委员会,负责处理庇护申请和保护过境移民。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通过的双边协议未反映《公约》和对缔约国生效的其他现行人权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保障;
(b)据称过境移民工人受到虐待,他们在边境地区面临污名、歧视和经济剥削;
(c)无证移民工人、过境移民工人或临时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边境地区很难获得人道主义援助和社会方案。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国际边界人权问题建议原则和准则》:
(a)确保其边境管理和移民管控方面的政策和做法,包括双边协议,符合《公约》和其他人权条约;
(b)建立相应程序,调查边境地区官员实施虐待的申诉,并对侵犯过境移民工人(无论其身份如何)权利的官员采取纪律处罚措施;
(c)为移民工人制定长期方案和灵活便捷的程序,以促进他们实现移民身份正常化、获得人道主义援助和社会方案,并在更广泛的意义上确保他们在洪都拉斯停留或过境期间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
生命权、人身完整权和回国权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回应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而提供的后续资料,涉及打击贩运人口、暴力和失踪的机制,例如失踪移民理事会、《搜寻失踪洪都拉斯移民规程》以及关于就强迫失踪、收集数据、寻找失踪或下落不明人员等交换信息的区域协议。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境内的性别暴力居高不下,尤其是每10万人中就有5.1名妇女被杀害;再加上此类犯罪普遍不受惩罚,对受害者保护不足,这些共同构成了移民的结构性诱因。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移民(包括儿童)在过境缔约国期间和迁徙途中(尤其是在墨西哥境内)遭受多种形式的暴力,例如性别暴力、敲诈勒索、绑架、谋杀及其他犯罪行为;
(b)移民工人持续面临强迫失踪的风险(截至2025年2月,共有814起洪都拉斯移民失踪案件),对此类犯罪开展的调查数量较少,已识别遗骸的人数有限,国家在识别遗骸方面未充分采取行动,失踪人员家属在提出正式申诉以及参与由墨西哥实施的“搜寻和调查活动对外支援机制”框架内展开的调查时面临重重障碍,《搜寻失踪洪都拉斯移民规程》未规定需要吸收他们参与;
(c)失踪案件举报不足,未能建立有关失踪移民的统一信息登记册,未提供信息介绍失踪移民子女可以利用的补救机制以及分配给失踪移民家属委员会的公共资源。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预防暴力行为(包括性别暴力)的全面战略,在其中纳入预警和风险识别机制,诉诸司法和获得补救的有效渠道,及时向受害者提供全面保护和迅速彻底调查申诉的规程,并采取具体措施防止针对回国移民的暴力行为,特别是性别暴力和帮派暴力;
(b)通过一项关于预防和调查移民失踪案件并对责任人予以惩处的国家政策,采用跨国、人道和基于人权的方法,保障有效的搜寻、身份识别、家人参与和诉诸司法,寻找结构性原因,加强面向移民原籍社区和过境移民的提高认识运动,并宣传过境地区的保护机制;
(c)根据“默认仍然存活”原则并在受害者家属的积极参与下,确保落实《搜寻失踪洪都拉斯移民规程》;
(d)根据以往的建议,加强全面落实“搜寻和调查活动对外支援机制”;
(e)分配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用于搜寻、定位、找回、识别和归还遗骸并加强法医能力;
(f)确保登记册的统一性,以便对失踪移民案件进行调查,并与缔约国境内移民的原籍国和过境国达成协议,从而对面临失踪风险的上述国家的国民进行调查和识别;
(g)建立相应机制,保护失踪移民的子女,包括保护他们的生命和人格不受威胁,以适合其性别和年龄的方式向其提供关于搜寻进程进展情况的最新信息,确保提供经济和社会心理支持,并保障家庭团聚,确保他们能够利用快速通道提交申诉、伸张正义和获得赔偿,包括利用由墨西哥实施的“搜寻和调查活动对外支援机制”。
拘留、驱逐和领事协助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应对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自2025年初以来采取的措施对洪都拉斯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影响而采取的举措,包括向在美国法院提起的法律诉讼所影响到的洪都拉斯国民提供支持。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
(a)需要加强外交政策和领事保护措施,以应对美国任意逮捕、拘留和驱逐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案件,这些案件侵犯了自由和家庭生活权、儿童权利、不推回原则、禁止虐待、种族主义和仇外行为的规定以及正当程序的基本保障;
(b)未提供详细信息说明在美利坚合众国通过落实两国2025年中批准的合作协议推行移民管控活动外包政策的背景下,第三国移民工人被遣送至洪都拉斯时其权利和保障(包括庇护权和不驱回原则)可能遭受侵犯的风险;
(c)自2025年9月起,洪都拉斯国民在美国的临时保护地位终止,这对洪都拉斯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产生重大影响。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外交政策(双边和区域外交领域)和领事保护的所有方面,以捍卫和维护洪都拉斯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目的地国特别是美国的权利。特别是要加强和增加领事部门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提供领事保护,包括法律援助、程序保障方面的无障碍信息、对被拘留者或遭驱逐出境者的定期探视和全面协助;
(b)加强旨在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庭代理的举措,例如与律师事务所和专门组织达成协议,以确保洪都拉斯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能够在拘留和驱逐程序中维护自身权益,包括免遭任意拘留和任意驱逐的权利;并加强相关举措,以保障儿童的全面发展权和家庭生活权,并强化对临时保护地位终止后面临驱逐风险的人员的保护;
(c)采取适当的立法和业务措施,确保被拘留和驱逐出境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能够通过跨国司法机制提出申诉,确保他们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确保他们能够在此类诉讼中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任何伤害而获得补救。除其他外,这些程序应使受影响人群能够要求采取措施,保护他们的生命权和人身完整权、获得补救的机会和其他相关权利,包括基于儿童的最大利益在适当国家实现家庭团聚的权利;
(d)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批准和落实双边和多边协议时,特别是在与美国签署的合作协议(其中规定遣返已申请庇护的第三国国民)方面,尊重《公约》和其他适用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保障,包括庇护权和不被驱回的权利。
社会保障权
3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回国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享受因向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缴费而取得的权利方面面临困难,缔约国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便利他们获得这些福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律中没有允许非正常身份的移民工人加入洪都拉斯社会保障和养老金制度的规定。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提供法律援助和信息、双边协议和其他适当措施,以使回国的洪都拉斯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能够从洪都拉斯诉诸必要的行政程序,以切实享受因向美国社会保障体系缴费而取得的社会保障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其立法作出必要的调整,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使工人能够加入洪都拉斯的养老基金。
健康权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回国人员的心理健康采取了一些措施,并制定了有关心理健康的新法规。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采取充分措施来确保为包括孤身儿童在内的回国人员提供全面的社会心理援助,这些儿童在迁徙过程中往往因过境期间面临的风险以及逮捕、拘留和驱逐程序中遭受的待遇而经历过创伤。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创伤导致了社会心理残疾。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收到的报告称,有人因精神病诊断结果被送往精神病院,他们面临着不卫生的条件、过度拥挤、基本服务不足和虐待。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尽快采取必要的立法、程序和业务措施,使心理健康法规和政策符合对缔约国生效的所有现行人权条约的规定,特别是《残疾人权利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
(b)实施有效的方案和措施,保障回国后患有社会心理残疾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能够获得社区型全面心理健康服务;
(c)不要将移民送到精神病院,并酌情防止和调查缔约国精神病院中的移民或其他国家的类似机构中的洪都拉斯移民遭受虐待或侵权行为的案件;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实施基于人权的全面心理健康政策,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和其他适用条约规定的权利,促进缔约国内残疾人的去机构化,并为有社会心理残疾者提供在社区中独立生活所需的支持;为国外的洪都拉斯移民工人提供社会心理援助,并努力确保各国主管部门提供的待遇符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受教育权
35.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无证移民工人的子女在接受教育方面面临某些障碍,因为一些教育机构和学校要求提供儿童的出生证明或国民身份证;缔约国未采取适当措施来促进双语教育并确保向不讲西班牙语的儿童提供无障碍信息;学校中的污名化态度对儿童造成情绪后遗症,包括自尊心低下。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允许移民儿童在教育系统中注册、入学并留在校园的教育准则,防止和消除任何拒绝或限制非正常移民身份的儿童接受教育的做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不讲西班牙语的移民儿童在语言上融入教育系统,例如在教授常规课程的同时,为其提供专门课程和帮助他们融入教育系统的支持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纳关于消除对移民和其他被视为移民者的仇外行为的专题指导原则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39号(2025年)和移民工人问题委员会第8号(2025年)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中关于教育政策、社会包容和防止仇外行为的各项建议。
移民儿童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23年成立了儿童、青少年和家庭部,并制定了《全面照料和保护移民儿童国家规程》;还注意到危地马拉和洪都拉斯签署了《保护和照料孤身移民儿童和青少年两国议定书》。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关于移民儿童和青少年,包括孤身未成年人、寻求庇护者、难民和回国人员状况的分类统计数据和评估;
(b)移民儿童和青少年,包括过境缔约国和“移民走廊”上其他国家内的移民儿童和青少年持续面临遭受暴力侵害的风险,洪都拉斯移民儿童在墨西哥和美国被拘留和驱逐出境的过程中亦面临此类风险;
(c)未提供信息说明为帮助回国儿童和青少年切实和可持续地重新融入社会而采取的基于人权的措施所取得的效果,以及因被美国驱逐而与家人失散和尚未与家人团聚的儿童(既包括洪都拉斯国民,也包括美国国民)的状况;
(d)未提供信息说明被美国驱逐出境后随父母进入洪都拉斯的儿童(既包括美国国民,也包括双重国籍者)的状况和他们可以获得的支持。
38.委员会回顾儿童权利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本委员会以往的建议以及本委员会第3和第4号(2017年)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和第23号(2017年)联合一般性意见中所载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加强旨在保护所有移民儿童权利的措施,包括有助于强化儿童、青少年和家庭事务部以及儿童保护系统内所有主管机构的能力的预算和业务措施,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是指导政策和做法的首要标准,包括移民机构的政策和做法;
(b)采用基于人权的方法,建立一个数据收集系统,收集有关移民背景下所有类别儿童和青少年的定性和定量数据,确保记录侵犯儿童权利的案件以及防止此类侵权行为、确定相关责任并采取及时有效补救措施的现有机制;
(c)采取全面的预防和保护战略,打击暴力侵害移民儿童和青少年的行为,包括提供长期社会心理支持、社会经济支持、诉诸司法的机会以及对造成的任何伤害获得补救的渠道,从而确保适当倾听儿童的声音,并根据其年龄和成熟度并按照渐进自主原则,确保他们参与相关进程;
(d)在民间社会的参与下,定期评估移民儿童和青少年(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重返社会和融入计划的影响和结果,同时考虑到其融入教育、社区和文化生活的情况以及安全返回原籍家庭的情况等方面,并确保评估结果影响这方面的决策进程以及政府和国际合作方案;
(e)制定准则并采取行动,以确保包容抵达缔约国的美籍儿童或双重国籍儿童,特别是确保他们能够进入教育系统,融入社会,获得适合其年龄、性别和性别的社会心理支持,以鼓励社会文化方面的适应。
居留结束时收入和储蓄的汇转
39.委员会注意到汇款持续增长,特别注意到洪都拉斯移民工人的贡献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因为近年来他们贡献了该国国内生产总值的约25%。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旨在加强保护洪都拉斯移民工人在过境国和目的地国权利的预算措施和其他措施并未相应地反映这一重大贡献。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预算方面的措施,大力加强政策和做法,在过境国和目的地国保护所有洪都拉斯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并为他们提供援助;
(b)根据以往的建议,通过宣传相关方案并监管和落实为此目的设立的基金,为收款家庭生产性地使用汇款提供途径。
4.有证件或身份正常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权利(第36至第56条)
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权利
4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防止境内流离失所及保护和照料境内流离失所者法》,该法也适用于需要保护的回国人员。然而,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持续存在境内流离失所现象,这对妇女的影响尤为严重,流离失所的诱因多种多样,包括性别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暴力和剥削、大型公共项目的开发或跨国公司在土著社区祖传领地上的活动、帮派和其他非法团体的活动以及气候灾难和紧急情况,这些原因往往造成人们移民到其他国家。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作为优先事项通过一项预防和应对被迫流离失所现象的战略,其中应考虑到对妇女、土著人民和非裔洪都拉斯人、儿童、残疾人和回国人员的不同影响。具体而言,缔约国应采取和实施适当措施,防止导致跨国移民的境内被迫流离失所现象,与此同时,还应制定政策,防止一切形式暴力,保障回国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儿童、妇女、土著人民、残疾人和非裔洪都拉斯人的权利,确保诉诸司法的机会,努力打击有罪不罚和腐败现象,有效和可持续地保护受害者,并确保受害者能够利用补救和恢复权利的机制;
(b)批准《防止境内流离失所及保护和照料境内流离失所者法》的实施细则和保护妇女的行动规程,并为临时庇护所内的保护工作划拨预算;
(c)采取具体措施,根除将土著社区强行驱逐出其祖传土地的行为,包括保障这些土地的所有权,以防止被迫跨国移民的可能性;
(d)采用包容性方法,通过加强脆弱社区的韧性来减轻气候变化对移民的影响。
在原籍国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立法措施,承认选举领域的平等原则。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在西班牙等第三国的移民工人的选举权继续受到限制,这是由于国家选举委员会的一项歧视性决定只承认居住在美国的洪都拉斯工人可行使这一权利。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承认并确保所有身在国外的洪都拉斯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都能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所有选举程序中切实行使选举权,而无论他们居住在哪个国家。
家庭团聚
4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称,洪都拉斯基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等理由向委内瑞拉籍及其他国籍人员签发临时和/或永久居留证,并与美利坚合众国达成合作协议,以通过洪都拉斯驻该国大使馆便利家庭团聚程序。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制定明确的法律和业务规定,以基于人道主义考虑保障事实伴侣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家庭团聚权。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未提供信息介绍允许海地籍移民工人实现家庭团聚的相关机制。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本委员会的各项标准和其他适用人权条约的规定,采取必要的立法、公共政策和其他措施,确保保护移民工人的家庭完整,并为移民工人与其家庭成员团聚提供便利;
(b)确保海地籍工人能够获得移民方面的援助服务,并确保在他们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其家庭团聚请求能够获得批准,不得因语言、宗教、非裔身份、社会经济状况或其他因素而加以歧视;
(c)加强驻美国大使馆和领事馆的活动,以促进有亲属居住在美国的洪都拉斯国民行使家庭团聚的权利,并努力防止通过非正常和不安全的渠道实现家庭团聚。
边境工人和季节性工人
47.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边境工人和季节性工人面临朝不保夕的处境,例如工作时间过长、工资较低以及缺乏基本卫生设施、适当住房和社会保障。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一些非正规招聘机制妨碍建立正式劳资关系和承认工人权利,针对工人的暴力和剥削案件时有发生,特别影响在农业和其他部门工作的年轻人。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劳工法和移民法中承认“边境工人”这一类别,从而促进将他们作为移民工人加以保护,并加强负责劳工监管和保护的实体的基础设施和机构存在;
(b)全面审查其政策,以确保移民工人能够获得医疗保健、教育和社会援助而不加任何区别对待,特别关注缔约国境内,特别是边境地区和农村地区的非正常身份移民工人或过境移民工人。
5.促进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国际移民的合理、公平、人道和合法的条件(第64至第71条)
移民妇女
4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鉴于有关家政工作的立法框架存在不足,缔约国和西班牙等目的地国的移民家政女工在获得体面工作方面面临严重的歧视风险,尤其是非正常身份的移民家政女工。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由于担心对雇主实施的暴力行为提出申诉会遭到报复或驱逐威胁,她们无法报告目的地国的骚扰和劳动剥削案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因污名化和医疗服务提供者态度方面的障碍,移民妇女和LGBTIQ+人士在获得医疗服务方面受到歧视。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作为紧急事项,启动批准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的进程并对其立法进行协调统一,以使家政工作得到承认和保护;
(b)根据本委员会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规定劳动监察员有义务监测移民家政女工的工作条件,包括非正常身份移民家政女工的工作条件;
(c)在移民女工中传播有关家政工作受国际保护的信息,并建立保密的沟通和举报渠道,使她们能够报告洪都拉斯和目的地国的骚扰、虐待和侵犯其劳工权利的案件,并获得充分的保护和补救;
(d)采用对性和性别敏感的卫生部门指导方针,防止对妇女和LGBTIQ+人群的污名化,并防止他们被拒绝提供医疗服务,同时考虑到性、性别和移民身份之间的交叉性。
返回和重新融入
5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2024-2025年回国人员重新融入国家计划》,民间社会组织参与了该计划的设计和“保护和照料被迫流离失所者基金”运作条例的磋商进程;并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称,为回国人员重新融入提供了财政援助。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回国人数与就业安置结果之间存在差距,未提供信息说明为残疾回国人员就业提供了哪些合理便利和支持,也没有为妇女、老年人和儿童等人群采取差异化措施。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第三国国民从洪都拉斯返回原籍国时没有获得有关回国条件的充分信息或保护措施。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67条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0.7:
(a)在民间社会和企业部门的参与下,通过关于回国和重新融入的长期战略和执行计划,并确保在回国时提供社会心理、教育和经济方面的支助。为此,缔约国应:
(一)定期监测重新融入政策的结果;
(二)确保从回国移民援助中心提供的紧急援助顺利过渡到安全和可持续的回返;
(三)采取措施防止在重新接纳和遣返过程中发生新的驱逐行为,遵守正当程序;
(四)确保重新融入计划的地域覆盖面尽可能广,特别关注农村地区;
(五)作为目标,确保回国人员更容易获得正规就业,并加强对职业介绍所的监督,以防止人口贩运案件;
(六)长期跟踪回国人员重新融入社会的情况和可持续重新融入进程,重点关注权利;
(b)采取具体措施,通过加强创业能力、就业教育和保持经济独立等手段,促进女性回国人员重新融入,包括提供灵活的长期信贷,使其能够作为受益人参与住房项目和非传统行业的职业培训项目,包括信息与通信技术、科学研究和工程领域的培训;
(c)建立社区型个性化支持体系,帮助流离失所的残疾人和回到洪都拉斯或其原籍地的残疾人实现重新融入,并采取措施防止机构收容,包括防止对回国儿童进行机构收容;
(d)促进制定社区型照料和支持政策和制度,这些政策和制度应纳入回国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肯定在家庭和公共机构中提供照料和支持的人员所从事的有偿照料工作,并承认需要照料和支持的人员的权利;
(e)以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理解的语言向他们提供有关返回原籍国相关程序保障的无障碍信息。
贩运人口
5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称,该国通过了《洪都拉斯暴力行为女性受害者和幸存者庇护所法》(第28-2024号法令),为扩大构成人口贩运罪的行为进行了刑法改革,实施了为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支持的项目,包括增加了为人口贩运的直接和间接受害者提供支持的预算。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儿童面临较高的性剥削和贩运风险,儿童身为贩运的间接受害者也遭受不良后果;
(b)对未经正式登记或执照过期但仍在运营且继续从事劳工剥削行为的职业介绍所缺乏有效监督;
(c)难以利用为人口贩运受害者所遭受的伤害提供补救的机制。
54.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定期更新防止人口贩运和剥削的战略,纳入防止儿童和青少年遭贩运风险的具体准则,并确保持续增加分配给“人口贩运受害者支持基金”的资源,从而能够扩大面向剥削和贩运受害者的庇护所网络和专门保护中心;
(b)确保对所有职业介绍所进行监测和监督,并下令关闭任何参与劳工剥削的职业介绍所,包括在旅游区营业的此类机构;
(c)确保贩运受害者能够采取行政和司法行动,就侵犯权利的行为要求赔偿,包括社会心理支持,以解决贩运和其他形式的剥削造成的伤害。
与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国际合作
5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未提供充分信息说明洪都拉斯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和巴拿马等该地区各国的状况,包括与这些国家签订的双边和区域协议的情况。委员会还对根据与古巴签订的合作协议在缔约国工作的古巴籍移民卫生工作者(医疗队)所面临的工作条件,包括剥削和其他形式的虐待感到关切。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推动制定一项全面的区域和双边合作战略,以处理居住在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和巴拿马的洪都拉斯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条件和《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保护他们免遭剥削、非正规就业、任意拘留和驱逐出境,并为他们利用每个国家的现有方案和其他身份正常化手段提供便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收集和传播有关中美洲和加勒比地区洪都拉斯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状况的信息。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切实保护和充分保障缔约国的所有移民工人,包括根据双边合作协议抵达的移民工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所有权利,包括就业平等待遇、免遭剥削和在这些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侵犯时诉诸司法的权利。
关于非正常身份移民工人的措施
5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一些临时措施,但关切地注意到,未制定对缔约国境内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国家的洪都拉斯移民进行身份正常化的政策。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一项全面的政策,保障非正常身份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孤身儿童和青少年能够利用便捷且负担得起的身份正常化程序;
(b)采取措施,加大力度提供支持,以便利居住在国外的洪都拉斯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利用其居住国现有的身份正常化机制。
6.传播和后续落实
传播
59.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本国官方语言向相关国家机构(包括政府部委、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和相关地方当局)以及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
技术援助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寻求国际和政府间援助,依照《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它还建议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方案合作。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6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即2028年1月1日前)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上文第10段(立法和适用)、第28段(生命权、人身完整权和回国权)、第30段(拘留、驱逐和领事协助)和第34段(健康权)所载各项建议的落实情况。
下次定期报告
62.缔约国须于2031年1月1日前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除非缔约国明确选择采用传统报告程序,否则委员会将在这一日期之前的一届会议上根据简化报告程序通过一份报告前问题清单。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条约专要文件协调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