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届

第472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0年6月16日,星期五,上午10时30分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冈萨雷斯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立陶宛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

上午10时5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立陶宛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CEDAW/C/ LTU/1和2)

1.Serksnys先生(立陶宛)应主席邀请,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Serksnys先生(立陶宛)介绍了立陶宛合并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他说,《公约》于1994年在立陶宛生效。立陶宛国策的优先事项之一是确保男女机会平等。平等被视为民主的一项重要原则,立陶宛《宪法》在人权框架内规定了妇女权利。立陶宛政府认为,民主、社会和经济进步的成功稳固以及对人权的尊重有赖妇女积极参与政府机构、企业和各个专业领域。

3.在立陶宛,两性平等历史悠久。发表于十六世纪的立陶宛第一个法典《法规》规定,杀害或伤害妇女要加倍处罚。妇女有权分享家庭财产,有权在法院代表其家庭和丈夫的法律利益,即使是现在,这也是一个相当进步的主张。立陶宛于18世纪末失去独立,但在1918年重获独立后,妇女得到了与男子相同的投票权。

4.在立法这方面,《宪法》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以性别、种族、国籍、语言、宗教或社会地位为由加以限制。立陶宛并加入了直接或间接涉及保护妇女权利的其他若干国际人权文书。它已完成了签署《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所需的所有国内程序,计划不久便签署该文书。

5.立陶宛在机会平等的具体法律方面是一个先驱者。它于1999年12月颁布《机会平等法》,确保男女平等享有宪法权利。根据该法,歧视指的是以性别为由而表示羞辱和蔑视、限制权利或给予特权的消极或积极行为,但在妇女妊娠和生育期间给予特殊保护、军役、退休年龄、安全要求和其他劳工关切问题则不在此列。这一定义完全符合《公约》第一条所定的歧视定义,并且引入了“积极的区别对待”或平权行动等概念,并包括男女机会平等和性骚扰等概念。1999年5月25日,议会批准设立机会平等监察员办公室,负责监督该法的执行。

6.确保两性平等的体制架构最早设立于1994年,当年在总理办公室下设妇女问题国务委员一职。1996年,这一职务被提升为妇女和家庭问题政府顾问。1997年,为设立确保机会平等的国家机制而采取重大步骤,例如,在社会保障和劳动部设立了妇女问题司,在统计局设立了性别统计科。并设立了女议员小组。

7.《机会平等法》通过后,1999年5月设立了机会平等办公室,这在中欧和东欧是首例。该办公室是一个独立的公共机构,仅对议会负责,有独立的预算,这一预算在2000年增加了四倍。该办公室负责监督《宪法》和关于机会平等的其他法律的执行情况,调查歧视和性骚扰方面的申诉,并向政府和行政部门提出修改立法的建议。监察员也负责监测媒体和宣传部门所描绘的妇女形象。该办公室运作只有一年,但它已得到社会认可。它迄今已收到42份申诉,对其中37个案子作了调查。

8.2000年3月,政府设立男女机会平等部会间委员会,由所有14个部和两个局的代表组成,并邀请监察员和非政府组织代表参加。设立委员会的宗旨是协调政府各机构贯彻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的原则的活动。处理妇女问题的非政府组织数目也在增加。妇女正缓慢而稳步地更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1992年只有10名妇女(7%)当选进入议会,1996年增至25人(18%)。她们中的大多数组成了女议员小组,为《机会平等法》的拟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9.妇女并积极参与地方选举:在最近的地方选举中,30%的候选人是妇女。妇女发挥重要作用的另一部门是外交,一半以上的外交人员为女性。立陶宛法律规定,教育机构必须确保男女入学条件平等。1999年,监察员发现军事学院对招收女生有所限制,经她建议取消了这种限制。妇女在教育领域成就斐然:70%的高中毕业生和58.6%的大学毕业生为妇女,而且日益多的妇女正在攻读高级学位。在最大的一所大学内有四个妇女问题研究中心。

10.1998年,就业人口中有48.5%为妇女。在经济某些部门可看到一定程度的女性化现象:大多数妇女都在经济的非生产性部门就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妇女寥寥无几。俄罗斯经济危机所致的困难经济形势对妇女的影响更为严重,妇女失业率高于男子失业率。以妇女为对象的再就业方案减缓了这一问题,另有一些方案鼓励妇女开办小企业;最近为妇女设立了信贷额度,帮助她们发展自己的小企业。

11.在卫生保健领域,全国卫生系统在国家医疗机构提供免费医疗服务,所有妇女都免费享有妇幼保健服务。妇女有权在产前产后享有带薪产假。1994至1998年期间执行的一个计划生育方案向各个家庭提供了性教育、避孕工具和咨询服务。

12.政府机构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处理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优先事项是订立指导方针,以便警察采取行动减少家庭暴力和虐待,并采取预防措施。有九个危机中心为家庭暴力的女性受害者提供咨询和临时住所等援助。另有14条“热线电话”为受虐待的妇女提供咨询意见。1999年,由开发计划署和立陶宛预防冲突中心支助设立了一个家庭暴力问题警察培训项目,法学院也开始注意这一问题。

13.大众媒体经常触及影响妇女的问题,这推动了认识的提高,并慢慢改变了家庭是妇女的最佳立足点这一传统态度。《机会平等法》禁止招聘或招生广告附带性别要求,许多公共和私营机构因无视此法、张贴歧视性广告而被点名。1997年,立陶宛开始收集和出版按性别分列的男女统计数据,不久将完成1999年的报告。

14.在国家一级,立陶宛通过了一些旨在提高妇女地位的法律,并设立了执行这些法律的机制,已取得一些进展。但妇女在劳务市场仍处于不利地位,必须鼓励妇女在政治生活中发挥更积极作用。解决针对妇女的暴力、尤其是家庭暴力,这是一个重大问题。最后,他强调立陶宛政府决心继续保护并充分实现妇女的权利。

15.Schopp-Schilling女士为立陶宛无保留地批准《公约》而祝贺立陶宛代表团。立陶宛按委员会指导方针提交的报告构思明晰,内容丰富。她对统计局设立两性统计科表示欢迎,这将便于向委员会提供按性别分列的数据。立陶宛在本报告所述时期实施的政策反映了该国的政治意愿。在此方面,十分欢迎该国政府表示尽快签署《任择议定书》的意向。该国政府在批准该议定书的同时还应批准《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订案。

16.但她有一些关切问题,其中包括贫穷的女性化趋势、老年妇女和农村妇女的情况、顽固的定型观念以及非政府组织的资金匮乏。她注意到议会批准《公约》后已在政府公报上发表了《公约》立陶宛文本,她想了解政府作出了哪些努力以提高政府官员、大众媒体及普通大众对《公约》的认识。

17.提交报告的缔约国应提供资料说明采取平权行动措施的任何相关规定。《机会平等法》触及若干领域,但它似乎未触及住房和私人保险。她问是否打算将这些领域纳入该法。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除非通过具体法律明确规定,不然,人们似乎并不了解机会平等这一原则。她问是否也可处罚私人雇主。委员会希望提供关于机会平等监察员如何履行监督相关机构执行《机会平等法》的职责的资料。

18.并希望提供1998-2000年行动计划详情,包括各项目标、优先事项及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情况。她还希望了解监察员方案的供资渠道,监察员是否可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是否计划公布此类决定和案例以提高公众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等问题的认识。她也想了解女议员小组是否是一个永久性组织。

19.Abaka女士因立陶宛政府为女企业家设立北欧投资银行信贷额度而称赞立陶宛代表团,并问妇女是否需要有抵押担保才可享有这一服务。她希望提供有关《抚养子女家庭国家福利法》1997年修正案的影响的资料,并希望了解过渡时期立陶宛经济私有化的影响,尤其是在教育和卫生保健这一社会部门的影响。就卫生部门而言,孕妇贫血比例之高令人难以接受,这无疑与营养问题有关。在此方面,她要求提供有关结核病的资料,这一疾病也与营养密切相关。

20.Goonesekere女士论及《机会平等法》,她指出,虽然妇女在外交和法律界等许多领域取得的成就令人瞩目,但也存在着明显差距,特别是在政治和就业部门。也许应采取积极的区别对待措施消除妇女的不利地位。在此方面,她想了解《机会平等法》会不会成为采取平权行动政策的一个障碍。最后,她欢迎提供关于申诉机制运作方式的资料。

21.Ferrer Gomez女士要求提供更多关于以下机构职权的信息:立陶宛提高妇女地位方案,国家外交关系及与非政府组织关系问题顾问办公室,男女机会平等问题常设机构间委员会。她注意到机会平等监察员已收到40多项申诉,问其中多少项已得到处理,结果如何。应提供有关这些机制间的相互关系、其预算和人员编制以及是否在各省设有分支机构等资料。她还希望了解是否已对1998-2000年执行提高妇女地位方案行动计划作出评价。并欢迎提供关于女议员小组的构成和工作以及关于妇女政党的宗旨和架构的资料。

22.Cartwright女士表示尤为关切立陶宛老年妇女状况。定期报告列入了有关立陶宛老年人口的醒目资料,表明年迈妇女人数急剧增加,特别是在85岁或以上这一年龄组。遗憾的是,临时特殊措施似乎与该年龄组的妇女无关。老年妇女失业率高,这是一个重要问题,因为养恤金制度似乎与按持续就业时间计算的福利相挂钩。事实上,老年妇女的生活收入可能低于长期就业者。这尤其令人不安,因为妇女寿命更长,可能在更长时期内承受丧失生活能力之苦。在此方面,她问政府是否已采取任何措施解决老年妇女的社会状况问题,如独处和孤独。最后,提交报告的缔约国应表明是否为老年妇女建有良好的养老制度,政府是否已查明针对该年龄组妇女的任何暴力问题。

23.Quedraogo女士表示赞同前几位发言者有关处理妇女权利问题的各机制运作情况的意见,并说她将在讨论第4条时进一步发言。

24.Myakayaka-Manzini女士要求说明促进妇女权利的机制如何运作,并希望了解这一制度如何有效地真正改变妇女状况并促进平等。

25.Kim Yung-chung女士强调了旨在加速实现和促进事实上的平等的临时和特殊措施的重要性,她提到1997年在Vilnius大学开始执行确保由妇女担任40%至50%高级职务的方案,希望了解时隔三年后是否已对该方案成果作出任何评价。有多少妇女受方案影响?其研究领域为何?由谁监测这一进程?是否有完成时限?她并问是否在其他部门也采用了同类政策。该方案尤其令人称道,因为即便是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的妇女在劳务市场上得到的往往也是低级别职务。

26.Quedraogo女士对缔约国未充分执行第4条表示关切。她举例指出,妇女在立陶宛外交部门的比例不足。欧洲国家在促进妇女权利方面是发展中国家的榜样,常常采用名额制度确保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必须赋予妇女权利以确保她们承担领导职务。

27.Ferrer Gomez女士询问初次报告(CEDAW/C/LTU/ 1,第9页)提及的保守的天主教教规为何。世界各国有许多根深蒂固的文化传统并不反映第5条的精神,如果不改变人类行为就难以改变态度。关于“对妇女进行机会平等问题的政治教育”的国际项目及提高妇女地位方案,她要求提供更多有关培训手册和方案规模的资料。她特别问到有多少妇女利用了这一方案,是否仅在国家一级或是在社会各级开展工作,是否所有部门、非政府组织、公务员机构等都有所参与。

28.提交报告的缔约国应说明政府是否计划与男女大众协力改变社会及家庭内的态度。在此方面,她称赞给父亲或其他亲属产假的做法,但强调必须鼓励更多男子利用这一机会。参与媒体工作的妇女人数不少,媒体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提高对妇女问题的认识。还必须将性别观点纳入教育系统和教师培训方案,以此确保后代充分了解妇女的权利。

29.她询问是否切实执行了《男女机会平等法》,负责执行的司法当局是否接受了性别观点方面的充分培训。鉴于妇女失业率很高,而且继续存在工资差别,似乎有必要进一步努力全面执行该法,并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因此,她要求提供关于消除性别定型观念方案的更多资料。

30.Corti女士说,她赞同Ferrer女士的意见,并注意到改变社会和文化模式的困难之处。她认识到天主教教会对赋予妇女权利这一工作具有较大影响,并指出教会认为家庭暴力是私人或家庭事务,而不是法律问题。在此方面,她要求得到更多有关预防家庭暴力的建议的资料。她欢迎利用媒体执行第5条,并希望了解是否利用媒体提高人们对委员会工作及执行《公约》的重要性的认识,以便拟订促进平等的政策,并改变妇女形象,尤其是鉴于妇女在媒界发挥了重要作用。提交报告的缔约国还应说明是否正努力打击色情活动。

31.关于第5条b款,她注意到父亲有权享有产假,询问事实上有多少父亲利用了这一权利,是否修订了学校教科书以反映现代妇女形象以及男女儿童的作用,这对消除定型观念非常重要。她不同意这一说法,即根据第5条采取的措施属社会性质而不是政治性质。相反,这些措施必须成为官方政策,在政治一级加以推动,以期提高社会男女大众的认识。

32.Myakayaka-Manzini女士问,私营或公共媒体是否参与促进对妇女问题的认识,在此方面执行了哪些方案,正采取什么方法消除有关妇女作用的定型观念。但媒体和教育系统本身无法消除定型观念。家庭发挥着重要作用。她问有多少父亲利用了产假,是否有任何监测制度确保父亲在修产假期间真正照顾子女。

33.Goonesekere女士注意到为防止针对妇女的暴力而采取的措施,肯定了这一领域的法律向社会发出了零容忍这一重要信息。但她仍有一些关切问题。强奸似乎被定义为暴力威胁后的性交,她问是否有必要证明使用了暴力才能提出强奸罪。强奸的一个更好定义是未经同意的性交。提交报告的缔约国应说明《刑法》第121条所指对未成年人的“腐败行为”的意思为何。另外,性骚扰被定义为迫使妇女性交。这与强奸有何区别?另一令人关切的问题是打击卖淫行为的法律似乎仅惩罚卖淫业者,没有说明嫖客是否也应予惩罚。

34.Manalo女士要求得到关于使暴力受害者重新融入社会的措施以及关于此类受害者的照顾者和警察培训方案的资料。她注意到不久将在卖淫和贩卖人口方面采取措施,特别是贩卖妇女和儿童,但不知道这些措施是否有任何法律框架。天主教国家倾向于惩罚受害者,希望暴力行动、卖淫和贩卖人口活动的受害者不至于成为受惩罚者。

35.Schopp-Schilling女士说,她感到关切的是政府对非政府组织供资的态度显然有矛盾。此类组织被视为民间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提供充足资金以确保它们的可持续性。例如,第二次定期报告表示,妇女问题信息中心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资助。她希望了解政府是否采取措施确保向该中心和其他非政府组织长期提供资金,政府是否打算自己提供此类资金,或向企业提供税率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向这些组织捐款。她注意到立陶宛的慈善机构不能搞创收活动,询问在此方面如何对妇女组织分类,会费是否被视为收入,因而予以禁止。

36.Kim Yung-Chung女士要求提交报告国澄清2000年3月地方选举中妇女候选人的百分比。她想知道第二次定期报告中的38.5%和口头介绍报告时所说的30%这两个数字哪个是正确的。提交报告的缔约国还应说明这些选举的当选者总数,说明预期有多少妇女会在计划于2000年秋季举行的选举中当选进入立陶宛共和国议会。最后,她希望了解有多少妇女在政党中担任领导职务,领导职位是否有配额制度,妇女问题信息中心的前景如何。

37.Khan女士提及《公约》第11条,她说,尽管《立陶宛宪法》第48条保障人人享有充分的工作报酬的权利,《雇用合同法》(1991年11月28日)第19条条款禁止雇主以性别等因素为由拒绝雇用,但《工作报酬法》(1991年1月9日)第1条将报酬与劳务供需、工作数量和质量及企业活动效益相联系。她认为,只有通过平等进入劳务市场才能确保机会平等。她可以由此得出结论,在某些部门,例如在科技领域,立陶宛妇女并不享有与男子相同的机会。鉴于高达75%的就业妇女报告说她们曾受到性骚扰,她问是否有关于骚扰者受处罚的统计数据,骚扰受害者是否得到补偿,或是有其他法律补救措施。

38.Schopp-Schilling女士说,她希望得到有关妇女经营的独立企业的更多资料,特别是有关妇女所参与的领域类别、她们所管理的雇员人数、清偿能力问题对她们与对男子的影响有何不同等方面的资料。有些

材料表明立陶宛的妇女失业率可能高达20%,对此应作出澄清。有多少妇女被视为“长期失业”?政府是否有以其他类别妇女、例如老年妇女和受教育程度相当高的妇女等群体为主要对象的方案?

39.关于福利制度,她问是否失业6个月后便可得到福利,亦或需根据家庭收入决定?也应提供失业男女接受培训的百分比统计数据。她相当关切的是报酬方面潜在的间接歧视以及降低妇女占多数的那些部门所提供的服务价值的问题。是否由工会等社会合作伙伴决定工资?如是的话,妇女参与工会情况如何?最后,她提及工资差别问题北欧理事会的工作,表示希望立陶宛将此问题纳入其下一个国家行动计划。

下午1时零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