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届会议
第626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3年7月15日,星期二,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贾尔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摩洛哥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上午10时1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摩洛哥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EDAW/C/MOR/2和CEDAW/PSWG/2003/II/CRP.2/Add.3)
1.应主席邀请,Bennouna先生和Idrissi女士(摩洛哥)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Bennouna先生(摩洛哥)说,虽然摩洛哥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已于1999年提交,但是出于日程安排原因,此前始终未将其呈报委员会。摩洛哥代表团期待着就妇女状况和政府为执行《公约》而做的努力以及《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行动纲要》(1995年,北京)进行坦诚、开放和负责的讨论。摩洛哥承认,要支持基本人权并考虑到国家的宗教、文化和文明,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3.摩洛哥在该国《宪法》的导言中重申了在它作为其成员的国际组织范围内行事,赞同国际组织章程中所载的原则、权利和责任并遵守国际公认人权的意图。为了监督国家法规、规章和行政管理办法,已于1993年设立了人权部。关于男女平等问题,首相下属的一个部级委员会负责监察妇女参与发展的国家战略。
4.2002年改革的结果是,人权咨询理事会已经在消除对妇女歧视问题上取得了较大自主权,它无需先接受指控,便可以自主行动。该理事会目前的41名成员中包括8名妇女。同在2002年,为确保政府与全体公民之间的关系遵守法律规定并不受歧视,己经建立了名为Diwan Al Madhalim的机构,它具有类似监察员的作用和权力。
5.根据摩洛哥《宪法》,该国系其缔约国的国际公约要优先于国内法。另一方面,国际公约本身并不能更改《宪法》的条款;如存在发生冲突的风险,则可要求在批准《公约》之前,对《宪法》加以修正。人权部领导着使国内立法与《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保持一致的工作。
6.妇女参与发展全国战略是政府贯彻《北京行动纲要》的一部分,其目标是让妇女更全面地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出于相同的目标,已经建立了一个咨询委员会来探讨《个人身份法》的修正案。
7.《公约》已于2001年1月18日在政府公报上发表。摩洛哥提交初次报告之后,该国政府密切关注委员会的结论性评论和建议,并在编写第二次报告时对其加以考虑。许多政府部门参与了起草第二次报告的工作。人权部已经将第二次报告草案呈报民间社会代表,他们在1999年6月举办的研讨会上对报告提出了评论和建议。
8.正如报告所指出的,摩洛哥的《刑法》规定了贩运和卖淫罪犯的刑期和罚金,而且摩洛哥已经签署并批准了若干有关的国际公约(包括《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公约》。民间社会和媒体已经促进了公众对剥削给身心健康造成的社会伤害的意识。由于最易受伤害群体和处境最不利的群体最易受到这些伤害,因此政府已经采取步骤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政府还对援助和保护易受伤害妇女和卖淫受害者的协会予以鼓励。
9.摩洛哥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已经将全部公民和政治权利赋予所有成年男女。成年年龄已经降至18岁。政府、各政党和民间社会大力鼓励人民行使这些权利。
10.《宪法》第12条赋予全体公民获得公职和进入公务员制度的平等权利,尽管决策岗位的妇女比例已经提高,但这却还远低于其潜在水平。政府和民间社会正共同努力改变这一局面。政府已经敦促所有行政单位鼓励任用妇女,已要求首相就2001年在此方面所做的工作提出进度报告。1999年年底,政府公用事业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妇女的比例为24%。
11.尽管《1956年法案》设立了外交和合作部,赋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但是在该部和国外的外交岗位上任职的妇女人数仍偏低。摩洛哥只有三位妇女大使、三位妇女总领事或领事和一名妇女代办。
12. 2002年5月6日有关代表院的新法案已经在议院中规立基于名单投票和30%的妇女席位定额。在2002年9月的选举中,有35名妇女赢得了席位(占总席位的10.77%,而上一次选举中占0.6%)。定额制度已经大大增加了妇女在政党领导层中的人数,并将妇女候选人员的数量提高至原有水平的十二倍。
13.如报告所释,摩洛哥妇女不能将其国籍传给配偶或子女。政府正大力改变这一局面,代表院正在讨论一项法案,赋予摩洛哥妇女可将其国籍传给子女这一与男人相同的权利。
14.摩洛哥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就是大量的文盲和入学率低的问题,最受影响的是农村地区和女童。《宪法》赋予男孩和女孩受教育的平等权利,并且儿童在6岁后,入学是免费和义务性的。困难之处是说服家长不要让孩子辍学。
15.1999年制订的《全国教育培训章程》指导教育政策。该政策的目标完全符合《千年宣言》,即要扩大进入学龄前教育机构、小学和中学的机会,并确保完成各个级别的学习。
16.不仅国民教育部及青年和体育部,还有社会发展、团结、就业与职业培训部、宗教基金和伊斯兰事务部、卫生部以及农业、农村发展和海上捕鱼部也正在解决文盲这一严重问题。新政府已经设立了一个负责扫盲和非正规教育的国务部。
17.如报告所示,1994年国民教育部与人权部之间建立的伙伴关系正在协助解决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并从儿童早年起教育他们尊重人权。将自2002-2003学年扩大所形成的课程。
18.《宪法》和国内法中规定的寻求就业的平等权利因摩洛哥批准和执行各项国际公约而得到巩固,该平等权利已被纳入新近颁布的《劳动法》,该法将对歧视处以罚款。平等条款的惟一例外是有意保护妇女,使其不从事有损于健康或母亲身份或责任的工作。现有法律赋予男女享受福利金的平等权利。已经通过了新法律,它规定了对全部有薪雇员、退休人员及其家属发生疾病、意外、妊娠和用于康复的基本医疗保险。
19.尽管保健权利已被庄严载入摩洛哥法律,但在医疗设施和获得保健方面,特别是在城乡之间,仍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为保持在保健领域的投入,政府定期增加卫生部预算。政府已经集中致力于降低该国较高的产妇死亡率的工作,并加强计划生育服务,以使妇女避免不适宜的怀孕或者太早或太晚的怀孕。计划生育政策已经生效几十年了,目前有60%的已婚妇女使用某种类型的避孕法。
20.现有的打击和惩罚对妇女暴力的立法措施由于一项法案而得到巩固,该法案目前正对刑法进行修正和补编,并介绍了所有形式暴力行为的刑期和罚金,其中包括性骚扰。新《劳动法》还保护妇女不受精神和身体上的虐待。2002年,政府与民间社会合作,在若干国际组织的支助下,通过了制止此类暴力行为的国家战略。为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该战略旨在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巩固法律规则:令侵犯人权的此类危害行为接受刑事处罚,在计算人类发展指标时需考虑在这一领域所取得的进展,制定援助遭受暴力危害妇女的方法,以及建立监督和研究按性别划分的暴力行为的数据库。
21.主席说,她对《公约》已在政府公报上发表这一消息表示欢迎,并假定《公约》目前作为摩洛哥法律中的一项国际条约,具有长期有效性。她还希望国籍立法草案基于业已通过的男子可将国籍传给子女的规定,允许妇女同样可将其国籍传给子女,还希望摩洛哥收回对《公约》第9条提出的保留。她还提醒摩洛哥代表团在第十九届会议上,委员会已经重申了第21号一般性建议中对摩洛哥对第16条提出保留所表示的担忧;她敦促摩洛哥政府审议缩小对该条的保留范围,以便最终收回这一保留
第1-6条
22.FerrerGómez女士对摩洛哥未能收回对《公约》主要条款的所有保留,以及摩洛哥妇女不能在社会和家庭生活的主要领域中行使该文书的权利,表示了极大担忧。
23.转变歧视妇女的态度是必需的,尽管报告中提到了一些孤立的行动,其中包括宣传《公约》,但仍需做很多工作。人权部和国家的各非政府组织需要不断工作,其中包括通过新闻机构进行工作,从而消除基于性别的歧视,并且应向教师、保健工作者、警察和司法部门成员和记者提供系统培训和提高意识的方案。委员会在对摩洛哥初次报告的结论性评论中建议,涵盖国内和国际立法的妇女权利教育应提供给所有学校和大学体系,应面向妇女协会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农村;代表团应解释在此方面采取了什么行动。
24.Gabr女士说,她对该缔约国代表团中包括几名妇女和该国政府在过去十年中为确保人民享受包括妇女权利在内的人权所做的努力感到高兴。
25.她对将获得有关使妇女参与发展战略的统计资料和其他信息表示感谢。2002年决定降低负责妇女地位、家庭保护、儿童、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部门的地位是一种倒退。她还想知道为何没有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的国家机构,以及是否有计划建立此类机构。
26.她对摩洛哥政府重视其作为缔约国而应遵守的国际文书表示欢迎,但希望该国政府做出更大努力,特别是通过协调国内法和国际文书而执行各项规定。
27.Gaspard女士说,她对降低负责妇女地位、家庭保护、儿童、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部门的地位表示难过。她已从新闻获知,几年前就已停止了为使妇女同男人一样能将其国籍赋予子女而修正《摩洛哥国籍法》的进程。她请摩洛哥代表团向负责审查法典的咨询委员会转达委员会就摩洛哥对《公约》第16条有所保留的关注。
28.Kwaku女士询问那个曾经被拘禁几年、被迫卖淫的女童现状如何。她特别想知道政府是否已经为受害者支付了补偿并提供康复措施,政府目前为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正进行什么工作。
29.Khan女士说,政府应认真考虑收回对《公约》条款提出的保留。她指出许多国家已经找到了将提高妇女地位与伊斯兰教法相协调的办法。她也对降低负责妇女地位、家庭保护、儿童、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部门的地位表示担忧。负责妇女事务的国家机构应当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它拥有充足的预算不仅可用于解决有关妇女在家庭、民间社会中的角色问题,而且又解决个人的问题。
30.Shin女士说,她很高兴非政府组织参与编制报告,并希望政府能使这些机构成为提高妇女权利工作的真正伙伴。她对政府要将对妇女暴力视为犯罪的意向表示欢迎,但似乎家庭暴力和性骚扰将被归为同类;相反,各国颁布包括家庭暴力犯罪的立法是重要的。政府计划为受虐待妇女设立多少个庇护所,以及在多少时间内可以建成,了解这一情况是有用的。她还建议,应当制定包括针对女警官的警察培训方案,她还建议政府应当与委员会就关于对妇女的暴力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进行协商。
31.Bennouna先生(摩洛哥)说,如所有穆斯林国家一样,摩洛哥必须力求在国际法和伊斯兰教法之间达成平衡。由于现代化进程可能会破坏稳定,所以家庭法是一个特别难处理的领域,而且颁布一项立法却没机会实施,只是在社会中制造不必要的紧张,是毫无用处的。因此政府已经设立了一个委员会,妇女、宗教领袖和民间社会的其他代表可在该委员会中讨论修改摩洛哥家庭法和改变传统态度的途径。
32.新闻报告中有关国籍法拟议修正案的争论是准确的,而这个问题的被提出并在社会各阶层加以探讨这一事实,就是取得进展的标志。他希望在下一次报告所述期间内,将通过这项新的立法,并希望摩洛哥最终将实现收回对《公约》提出的某些保留并缩小其他保留范围。
33.强暴是一种犯罪,无论其受害者是妇女还是男人。存在着一种关于对妇女暴力“保持缄默的密谋”,但是受害者开始自愿站出来并讲述自己的遭遇。她们最终将改变国内法和法庭惯例。
34.Idrissi女士(摩洛哥)说,摩洛哥遵守公认人权的决定反映于该国《宪法》当中。“公认人权”被定义为摩洛哥作为缔约国的人权条约全球框架中所保证的人权。使国内法符合这些文书条款的进程进展得很快。已呈报议会的立法草案吁请批准另外的人权条约,尽可能多地收回对摩洛哥已作为缔约国的条约所提出的保留,以及签署这些文书的任择议定书。国王设立的咨询机构已经受命,不仅要修正《国籍法》而且要将其重写;她希望摩洛哥对《公约》提出的保留将很快变得没有必要。
35.仅修改法律还不够;还必须要修正态度。第一步是对妇女暴力的刑事定罪,包括性骚扰;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将更加困难,因为它发生于私下并且往往是不公开的。在民间社会的压力之下,政府已经开始进行研究,并解除阻碍探讨此问题的禁忌。
36.被拘禁且被迫卖淫的少女并不只是她一人;经历过相同遭遇的人有许多,但由于卖淫是秘密进行的,所以她们的困境未被公开。在报告提到的案例中,有罪当事人已经受到了惩罚,卖淫团伙已经被警察捣毁。由于《刑法》第498条禁止婚外性关系,所以政府的重点是向那些不情愿的、被迫卖淫的妇女提供康复措施。
37.Kerrich女士(摩洛哥)说,政府极为重视性别平等原则。尽管主要由法律保证这种平等,但是也需要通过教育来改变思想和社会环境。她在答复有关管理妇女和民间社会事务的国家机构的问题时说,旨在设立全国和地方妇女委员会的项目正有待议会批准。政府提高妇女地位的行动包括:在所有部门中指定妇女联络中心、建立有关妇女权利和权益的数据库,以及开放国家性别研究中心。
38.Chakir女士(摩洛哥)说,教育、扫盲和入学是提高妇女地位工作的重点,在这些领域,特别是影响社会中的最易受伤害群体领域,已经取得了值得赞赏的进展。1994年,教育部和人权部已经发起了一个联合方案,它对性别平等采取了综合性办法,她将向委员会提供有关该方案结果的报告。
39.Bennouna先生(摩洛哥)说,妇女事务部被改为国务秘书处是一种名称的而非等级的改变;更令人关注的问题是迫切需要增加财政资源。
40.Gnacadja女士说,由于人们往往对宗教法加以不同的解释,将其作为国家法律就暴露了一些难题。摩洛哥社会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法律必须适应这些变化并履行该国的国际义务。她要求进一步澄清如何协调妇女结构,以及谁在监督国家战略与方案。她还希望了解咨询委员会在审查《个人身份法》方面的独立程度。
41.Flinterman先生问及当国家补救办法已经不能解决问题时,妇女是否可以将受歧视案件提交国际论坛;是否已存在直接援引或应用《公约》的法庭案件。
42.Patten女士敦促政府审议委员会关于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公约》及其他国际文书的执行必须转化为影响妇女日常生活的具体措施,她希望获知有关消除具体发展措施的障碍的详情。她问及哪个部负责使国内立法与《公约》一致。
43.Simonovic女士说,尽管委员会在审议上一次报告时已建议在《宪法》中加入保证公民、经济和文化权利的平等,但《宪法》第8条虽保证了政治权利平等,却未保证以上权利的平等。她想知道是否能在《宪法》中加入有关平等的明确声明。
44.Morvai女士问及是否正在进行关于性别平等和伊斯兰教之间相互作用的学术法律研究。她指出,摩洛哥立法将卖淫和强迫卖淫加以区分,尽管《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日内瓦公约》从未如此加以区分,而摩洛哥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尽管《公约》是1949年通过的,但它仍是一项不断发展的立法,立法有助于制订目前的政策。
45.PopescuSandru女士说,摩洛哥虽然在创新立法和改变态度方面有所进展,但还未充分解决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她想知道除了为负责报道有关妇女形象的媒体记者设计的性别意识培训方案之外,是否有针对法官和警官的此类方案。
46.Bennouna先生(摩洛哥)说,他希望纠正一个明显的误解:虽然任何形式的卖淫均为非法,但是对被迫卖淫的惩罚更为严厉。对于伊斯兰教和妇女而言,这不是兼容性问题,而是如何将宗教应用于社会的问题。宗教应帮助人们对付生存的问题,而非将其复杂化。无论如何,该问题是摩洛哥社会中日常讨论的话题。《宪法》、君主政体和宗教是社会的支柱。国际公约高于议会通过的法律,但不高于《宪法》。他不能引用援引《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任何判例法。妇女问题国务秘书处的职能之一就是打击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并正对此开展若干工作。
47.Idrissi女士(摩洛哥)说,在与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作斗争的工作中,政府已将学校作为适当的地点,重点在此尽早灌输人权在个人发展的过程中的价值。非政府组织已经向媒体专业人员、警官和狱警提供了有关人权和不歧视方面的培训。国务秘书处为支持这些工作,已经出版了小册子和手册。
48.从摩洛哥1962年第一部《宪法》开始,该国就已经宣布了平等原则。目前对刑法的审查也包括一个全新的部分,该部分对平等和不歧视赋予了广泛定义。尽管摩洛哥还不是国际人权文书各项议定书的缔约国,但它认为答复工作组有关个人指控问题的所有信函是有关国家名誉之事。
第7-9条
49.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她非常感兴趣的将是听取有关已安排于2003年6月进行的地方选举中妇女的选举结果的分析。她还注意到妇女在司法机构、学术界和经济决策职位中的人数很少,并且希望了解为扭转这一局面所进行的工作。如果摩洛哥真正基于法律理由任命外交人员,那么她期待该国的下一次报告将反映出妇女在这些职位上人数有大幅增长。
50.Gabr女士问及2002年5月6日的组织法是否使妇女在议会两院中拥有充分的代表权。
51.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议会中存在35名妇女不仅是摩洛哥妇女的胜利,而且是穆斯林国家妇女的胜利;通过人数的扩展,所有妇女都分享了这一胜利。不过,她想知道,达到这点为何耗费如此长的时间。宗教不应阻碍妇女担任负责职位。在目前势头的基础之上,政府应当通过修改选举法而加入妇女代表权定额,从而进入下一个阶段。她呼吁政府利用这一机遇,尽可能多地任命妇女担任决策性职位,以便培养未来的妇女领袖。
52.Patten女士在提及首相于2001年签发的关于任命妇女担任决策性职位的通知时问,这些通知是否可被理解为《公约》第4条第1款中的特别临时措施。她对以下消息表示欢迎:政府正在审议招募公务员要采取的某种形式的平等权利行动。她希望了解对未能依照2002年5月6日《组织法》规定实现法定妇女人数的政党,有哪些可适用的制裁。
53.Gaspard女士说,她始终有兴趣获知妇女在议会选举中占30%的定额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一部分,而是代表各政党间的协定。她希望有可能提高每次选举的妇女定额百分比。妇女在地方选举中参与程度低是令人失望的,应加以解决。尽管法律专业学生在司法机构中所占比例不少,但她还是希望听取有关其中妇女人数偏少的解释,以及计划采取什么措施鼓励妇女加入这一事业。
54.Kwaku女士说,如果妇女的配偶在国外工作,妇女则必须请求离开外交部门这一条件是歧视性的,因为妇女被迫停止自己的职业,她问及是否已计划采取任何行动纠正这一不平等现象。摩洛哥于1960年任命女大使,她想知道该国作为最早任命女大使的国家之一,为何自从1972年以来始终未能再次采取这一举措。
55.Bennouna先生(摩洛哥)说,宗教或其他方面并未阻碍任命妇女担任最高决策职位;这主要是既定态度的问题。在外交部门中,妇女出于家庭责任,很少接受国外职位,而家庭责任仍被社会视为妇女的主要领域。然而,妇女在学术界中正取得巨大成就,她们占司法机构人数的16%。接受此类将妇女视作法官这样的权威人士而非教师也许并不容易。
56.自从宪法法院裁定选举中的妇女比例定额是违宪以来,各党本身已经设立了非正式形式的定额。他希望随着态度的转变,未来将无需此类定额。
57.Idrissi女士(摩洛哥)说,计划于2003年6月举行的选举已经推迟到9月,而且各党之间的定额协定几乎肯定是要继续的。
58.Kerrich女士(摩洛哥)说,首相在2001年签发的通知中,已经向所有政府部门传达了一条消息,告知各部门增加妇女在决策职位中的比例。以政治术语来讲,该指令已通过定额制度加以实现。平等权利行动作为就业领域的一个答复,正在审议之中。通知还提出了庆祝国际妇女节事宜。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