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期

候选人数

候选人数

当选人数

当选人数

1990 年

352 (6.34%)

5 194 (93.6%)

74 (4.9%)

1 436 (95.1%)

1996 年

1 230 (9.7%)

11 494 (90.3%)

105 (6.1%)

1 615 (93.9%)

2000 年

1 265 (12.9%)

8 526 (87.1%)

161 (8.4%)

1 745 (91.6%)

61.从上表可以看出,妇女候选人的人数比例从1996年选期的9.7%增加到2000年选期的12.9%。当选为政务会委员的妇女比例也从1996年的6.1%提升到2000年的8.4%。

表2:地方选举中的市长候选人和当选者人数

选期

候选人数

候选人数

当选人数

当选人数

1996 年

23 (3.9%)

563 (96.1%)

-

118 (100%)

2000 年

26 (5.2%)

471 (94.8%)

3 (2.5%)

120 (97.5%)

62.2004年6月,对《地方选举法》进行了修正和补充,增加了一个第15条(a)项,其中规定:“在各市政务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和斯科普里市政务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中,上半部和下半部的男女两性代表应各占至少30%”。

教育领域中的妇女

63.根据《宪法》(第44条),人人有权受教育。每个人都有在平等的条件下接受教育的机会。初等教育属于义务免费教育。

64.有关教育方面的立法实行男女学生待遇平等。

65.现行的初等教育立法——即1995年《初等教育法》,符合《宪法》规定,并且作为改造教育制度的改革方案一部分,明确承诺要确保男女学生平等,这对整个社会制度的进步具有根本性的重要意义,同时也是社会进步的先决条件。这就意味着在所有方面创造平等条件,同时也意味着在单一的教育体系中人人都有接受教育和各种培训的平等机会。同样地,在学龄前学校和小学相对于男生来说不得对女生实行任何歧视。这项规定确认,在学龄前学校和小学对于女生行使基本权利和自由来说不存在任何基于性别的差异。

66.另外,1995年的《中等教育法》,更确切地说其中第3条第2款保证妇女有接受中等教育的平等机会,规定“禁止基于性别、种族、信仰、财产和社会地位的歧视”。

67.2000年的《高等教育法》有一条款(第2条)专门规定了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国民有权在平等的条件下在高等教育机构接受教育,亦即所有公民不论男女都有平等的机会接受高等教育。

68.建立了各个层级的男女生混合结构的教育体系,而小学生不论男女一律待遇平等。下表列出了在本报告期内小学入学总人数中的女生份额:

序号

学年

普通小学校数量

学生总人数

女生总人数

女生百分比(%)

1.

1995/1996

1 046

259 515

125 310

48.3

2.

1996/1997

1 045

258 587

124 817

48.3

3.

1997/1998

1 043

256 275

123 629

48.2

4.

1998/1999

1 041

255 150

123 068

48.2

5.

1999/2000

1 036

252 212

121 768

48.2

6.

2000/2001

1 021

249 375

120 478

48.4

7.

2001/2002

1 007

244 740

118 563

48.4

69.根据以上定量指标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就入学政策、教育过程和取得文凭而言,对男女学生待遇平等。在男女参与百分比方面存在的细微差异是因为出生率的波动和学生的不同世代而形成的。

70.在本报告期内,在中学生总人数中女生的比例为48.6%,这与小学生总人数中的女生百分比是一致的,并且印证了在中等教育中女生相对于男生的平等代表性。

71.在小学生的种族方面,马其顿族的女生比例从51%上升到52%;阿尔巴尼亚族的女生比例从37%上升到41%;土耳其族的女生比例从29%上升到37%;罗姆族的女生比例从31%上升到40%;瓦拉几族的女生比例从46%上升到52%;塞尔维亚族的女生比例从39%上升到42%。这表明了进步的趋势。

72.中等教育中的性别平等同样适用于专业的选择、专业取向和文凭的获得方面。尽管在促进女童的平等升学率方面坚持不懈地做工作,但在欠发达的山区,旧思想依然占优势,因而导致很少有女孩上中学。

73.在这个国家的两所国立大学——斯科普里的圣西里尔和美多迪乌斯大学和比托拉的奥赫里德圣克雷芒大学,2001/2002学年注册学生总数为44 710人,其中有24 691名女生,占总数的55.2%。在各院、系的注册学生总数43 587人当中,有女生23 905人,占总数的54.8%;而在两年制大专院校的1 123名学生总数中,有786名女生,占总数的70%。

74.与以往学年相比,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这一时期女生的百分比从54.6%增加到55.8%,表明女生参与率提高了。具体地说,在2000/2001学年,学生总数为40 246人,有女生22 463人,占总数的55.8%;在1999/2000学年,学生总数为36 922人,有女生20 325人,占总数的55.04%;在1998/1999学年,学生总数为34 850人,有女生19 238人;而在1997/1998学年,学生总数为32 048人,有女生17 484人,占总数的54.6%。

75.妇女在高等院校入学总人数中所占的百分比增长了:现阶段高等院校新学年招生总人数从7 930 名学生增加到9 702名学生,提升了22.3%;其中新入学的女生人数从4 324人增加到5 341人,增长了23.5%。女学生在新入学的学生总数中所占的百分比范围在53%到55%之间,这与女生在注册总人数中所占的百分比是相当的。

76.根据关于高等院校毕业生人数的统计数据,这一阶段女性毕业生的百分比范围在53.6%到62.8%之间,平均百分比为59.1%。

77.同期,女性理科硕士毕业生的百分比范围在41.1%到52.8%之间,平均百分比为48.4%。而女哲学博士毕业生的百分比范围在30%到43.5%之间,平均百分比为35%。

78.按民族分列的高等院校女毕业生的百分比如下:马其顿族的女毕业生为54.8%到61.6%,平均百分比为59%;阿尔巴尼亚族的女毕业生为35%到59%,平均百分比为 48%;土耳其族的女毕业生为少则38.9%,多则69.2%,平均百分比为52%;罗姆族的女毕业生百分比为45.8%;瓦拉几族的女毕业生百分比为50.6%;塞尔维亚族的女毕业生为50%;其他民族背景的女毕业生百分比为54%。

79.另外,在为最需要的专业设立的809项奖学金中,有531项授予了女学生,占总数的68.6%。

80.本报告期内总共发放20 918笔学生信贷,其中14 362笔贷款授予了女学生,占总数的68.6%。

81.在中等教育的成人教育方面,男女学生的代表性也是平等的,这种教育方案采取自费自学的形式,其中包括参加中学某些课程的考试。

82.此外,法律规定为没有获得小学结业证书的人提供为期两年的职业培训,设想这些人也可以在接受上述培训的同时完成规定的初等教育课程。

妇女与就业

83.根据《宪法》(第32条第1款),人人有权工作,有权自由选择就业,有权在工作岗位得到保护,并有权在暂时失业的时候得到物质帮助,而每一种工作都在平等的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也就是说,不得有包括性别歧视在内的任何歧视。

84.依据上述《宪法》条款现已通过了几项法律,并完全依照《宪法》规定的上述劳动领域的权利达成了若干集体劳资协议。这些法律是:《劳资关系法》、《就业和失业保险法》;以及《促进就业法》。

85.在国家一级达成了两项集体劳资协议:一是《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经济部门集体总协议》;二是《公共事业单位、公共企业、国家机构、地方政府机构和其他从事非经济活动的法定实体集体劳资总协议》。在这两项集体劳资协议的基础上,几乎所有分支部门都达成了集体劳资协议。

86.有关劳资关系的问题由1993年通过的《劳资关系法》管辖,该法律已在劳动力市场领域和其他项目改革框架范围内经过多次修正和增补。该领域的问题也受其他几项立法文书、集体协议和雇用合同的管理。

87.根据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和欧洲联盟(欧盟)于2001年4月9日签订的《稳定与结盟协定》,政府通过了一项关于使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立法近似于欧盟立法的方案。这些文件涉及到据以协调国家立法的有关劳工问题的各项指令,同时规定了国家立法与欧盟指令相协调的时间表和进展阶段。第一阶段已将劳工管理条例与欧盟的若干指令相协调,其中包括:关于男女同工同酬的理事会第75/117/EEC号指令;关于获得工作、教育和平等工作条件的机会均等的第76/207/EEC号指令;以及在一定程度上与之协调的关于在发生歧视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的第97/80/EEC号指令。这些指令均与《劳资关系法》有关,其中有些也适用于其他一些劳工法规。

88.因此,《劳资关系法》第8条(a)项规定(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25/2003号),雇主不得以种族、肤色、性别、年龄、残疾、宗教、政治或其他信仰、加入工会、民族或社会出身、家庭地位、财产状况或其他个人境况为由,将求职者或雇员置于不平等的法律地位。

89.必须确保不论男女均在就业、提升、工人保险、工时、雇用合同终止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另外,根据《劳资关系法》第70条(a)项(另一新增条款,见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25/2003号),“至于工作业绩要求相同的同等工作,雇主必须对雇员不论男女支付同等工资。”凡与本条第1款相抵触的雇用合同条款和集体协议条款均应视为无效。

90.根据国家统计局2003年4月的劳动力调查收集的数据,女劳动力的增长率为43.4%,而男劳动力的增长率为65.6%。可以看出,自1996年这个国家首次进行劳动力调查以来,劳动力活动率的趋势变化不大,就是说,每年只是略有增减。女劳动力的活动率趋势没有显示多少差异,同期的浮动范围在20.1%到25.3%之间。妇女和男子参与劳动力的趋势差不多:男子为60.3%,妇女为39.6%(2003年)。

表1:按性别分列的就业活动百分比(1996-2003年)

活动率

1996 年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总计

54.9

53.7

54.8

53.1

52.9

55.5

52.6

54.5

67.0

66.5

67.4

65.5

64.4

65.6

63.7

65.6

42 .9

41.2

42.2

40.8

41.7

45.5

41.5

43.4

91.最近几年的失业数字显示了妇女相对于男子失业率较高的趋势。2000年至2003年这个趋势一直保持不变。妇女在城市失业总人口中占44.7%,在农村失业人口中占30.0%。农村地区失业的妇女占全国失业妇女总人数的71.6%,而城市的失业妇女占全国失业妇女总人数的28.4%。

92.根据2003年的数据,不活动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45.5%。在不活动的总人口中,有妇女445 900人,占62.1%;而男子有272 500人,占37.9%。

93.2003年,失业妇女占失业人口总数的40%。

表2: 1996-2003年就业率

就业率

1996 年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总计

37.4

34.4

35.9

35.9

35.8

38.6

35.8

34.5

47.5

44.6

45.4

44.6

44.7

46.3

43.5

41.3

27.4

24.4

26.3

27.2

27.1

30.9

28.1

27.7

资料来源 :《 2003 年劳动力调查》。

94.就专业资格而言,妇女与男子相比是有明显差别的。妇女的劳动力参与率,在受过高等教育的劳动群体当中占46.8%;在受过大专教育的劳动者当中妇女占46.7%。

95.如果对妇女参与就业的部门作比较的话,就专业资格而言妇女的劳动力参与率也有明显的差异。妇女一般在传统上比较适合妇女就业的部门就业。

96.在妇女当中一个特别具有象征性的群体就是无偿家务劳动者,这再一次印证了妇女在家庭中乃至在整个社会中容易受伤害的地位。参与这一类劳动的男子百分比仅占36.8%,而妇女在这方面的参与率相当于男子的两倍。

97.就经济地位而言,除了前面讲的无偿家务劳动者这一类别之外,妇女较多地担当雇员的角色——40.7%;其次是做雇主,占20.9%;再其次是做自营职业者,占18.4%。男子与妇女相反:做自营职业者的占81.6%;做雇主的占79.1%;做雇员的占59.3%;而男子在无偿家务劳动者这一类代表性较小。

《公约》第4和第5条

98.根据《宪法》第54条,个人和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只有在《宪法》确定的情况下才受到限制。根据《宪法》规定,在战争或紧急状态下可对个人和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加以限制。不得以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民族或社会出身、财产或社会地位为由限制自由和权利。对自由和权利的限制不适用于生存权;禁止酷刑、非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依法确定应受惩处的罪行和判决;也不适用于个人信念——良心、思想和宗教忏悔——的自由。

99.《宪法》预见到对自由和权利的两种限制:一是列举的对特定自由和权利的限制;二是关于在战争或紧急状态下限制自由和权利的一般性规定。

100.《宪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十分重要,因为它确定只有在《宪法》所预见的情况下方可对自由和权利施加限制。换言之,如果没有明确的宪法条文作依据,不得通过从属于《宪法》的其他法令对自由和权利加以限制。在该条的第2款,根据《公约》第4条,预见到战争和紧急状态时可以据以限制自由和权利的相关境况。战争和紧急状态这两个词语是由《宪法》本身定义的。根据该定义,当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受到攻击而面临直接战争危险的时候,或者当共和国受到攻击或已经宣战的时候,便爆发了战争(《宪法》第124条)。根据《宪法》第125条,紧急状态是指发生了重大自然灾害或流行病。战争状态是根据总统、政府或至少30位国民大会代表的建议,经过占代表总数三分之二的多数票表决通过之后,由国民大会宣布的。如果来不及召开国民大会,就由共和国总统做出宣布战争状态的决定;之后,一俟得以召集国民大会,总统立即将此决定交付国民大会批准。同样的规则适用于紧急状态;不过,根据《宪法》规定,紧急状态最多只能延续30天。

101.在发生战争或紧急状态的情况下,政府可以根据《宪法》发布有法律效力的政令。对政府的这种授权一直延续到战争或紧急状态结束时为止,这由国民大会做出决定。在战争状态期间如果不能召集国民大会,总统可以任命和解散由国民大会任命或选举的政府及官员。战争或紧急状态期间,共和国总统、国民大会成员、宪法法院的法官和其他法官、以及共和国法庭评议会成员的权限均有所扩大。

102.国家当局(国民大会、共和国总统、政府、国防部和其他国家行政机构)在国防领域的职责由《防务法》来管理。

103.政府不得采取行动贬损有关直接依据《宪法》行使的人权和自由的《宪法》条款。可是,对于已经根据《宪法》由法律规定了实施条件与方式的自由和权利来说,在战争条件下就有可能通过某种政府行为对这些权利进行不同的管理。这种政府行为不得暂停执行《宪法》条款,就是说也不得中止相关的权利;只不过有可能规定某种较为严格的、限制较多的实施制度(比如在工作权利及迁徙和居留自由方面的规定)。

104.《宪法》第54条第3和第4款与《公约》第4条是一致的。这两项条款禁止在限制人权和自由的情况下带有歧视,并明确禁止限制特定的人权和自由。

105.在法律制度方面,国内法律与国际法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宪政和法律问题。根据关于国际关系的《宪法》第118条,依据《宪法》批准的国际协定是国内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不得通过法律予以改变。因此,根据《宪法》第98条第2款,“法院依据《宪法》和法律以及依据《宪法》批准的国际协定进行裁决。”

106.根据《宪法》第8条,国际法所承认并由《宪法》确定的个人和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权利以及对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的尊重,乃是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宪政制度的基本价值所在。在这个意义上,各种国际文书所承认的权利,其中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确定并保障的权利,均已完全纳入《宪法》和国内法律。

《公约》第6条

107.根据《宪法》第32条第1款,人人有权工作,有权自由选择就业,有权在工作岗位得到保护,并有权在暂时失业的时候得到物质帮助;根据同一条第2款,每一种工作都在平等的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根据同一条第5款,雇员权利的行使及其地位由法律和集体劳资协议来管理。

108.根据以上这些《宪法》条款,现已通过了几项法律并缔结了若干集体劳资协议,这些法律和协议都充分尊重《宪法》所确定的劳工立法领域的上述各项权利。

109.现已通过了如下各项法律:《劳资关系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80/2003号);《就业和失业保险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37/1997、25/2000、101/2000、50/2001、25/2003、37/2004和04/2005号)。并分别在经济和非经济部门达成了两项集体劳资总协议:一是《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经济部门集体劳资总协议》(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29/1994号和第87/2001号);二是《公共事业单位、公共企业、国家机构、地方政府机构和其他从事非经济活动的法定实体集体劳资总协议》(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30/1994号和73/2001号)。在这两项集体劳资总协议的基础上,几乎所有分支部门(依经济和非经济部门而定)都达成了集体劳资协议。

权利的集体实施:

110.根据《劳资关系法》第3条,雇员按照法律和集体劳资协议确定的方式和条件自愿确立雇用关系。

111.根据《劳资关系法》第5条,不得通过某项政令或雇主的行为剥夺或限制《宪法》、法律和集体劳资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权利。

112.《劳资关系法》第69条第2款规定了雇员的工资权利。

113.根据《劳资关系法》第134条,雇员在行使特别就业权利的时候有权要求雇主并在此后要求法庭、工会、劳动监察专员和其他法定主管机构对其加以保护。

114.《劳资关系法》第7条规定了所有人在符合由该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一般条件以及由法律、集体劳资协议和雇主的规章所确定的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维持就业的权利。

115.《劳资关系法》第70条管理全日就业的雇员工资(该法律没有区分男工和女工),规定全日就业工资不得低于根据法律或相关集体劳资协议按特定工作复杂程度确定的最低工资。

116.另外,根据该法律可以指派雇员从事与其专业资格水平相应的任何工作(该法律没有区分男工和女工,也没有对雇员被重新安排其他工作设置障碍)。

117.全日工时定为每周工作40小时,其间,雇员有权利每个工作日休息30分钟。

118.根据《劳资关系法》第46和第47条,雇员有权在连续两个工作日之后至少休息12个小时,并且有权每周有不少于24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

119.《劳资关系法》第48条第1款规定,雇员有权享受每历年最少18、最多26个工作日的年假;第79条规定了雇员享有按照相关法律和集体劳资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数额获得假期工资补偿的权利,尤其是年假、节假日、孕、产和育婴假、职业培训、培训、专业资格变更和资格升级培训。

120.《劳资关系法》第63条规定了女雇员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的各项权利。其中,女雇员有权享受连续九个月的产假;强制性地规定这种产假从预产期前18天开始起算,或根据相关医生的观察意见在预产期前45天起算。

121.根据《劳资关系法》第7条,年满15岁的个人可以受雇;而对于井下和采矿工作,雇员必须年满18岁,且必须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122.不得指派年龄不足18岁的雇员从事强体力劳动、井下或水下工作,或从事有害于健康或有生命危险的工作。18岁以下的雇员每周工时不得超过40小时;在工业和建筑业,不得指派18岁以下的雇员在晚10点到早6点之间值班。

123.立法者对于在上述所有情况下雇主和授权者触犯该法规的行为都规定了轻微刑罚(第145条)。

124.独立以后,这个国家在极为不利的条件下实施经济转型。经济方面的变化、国有公司的私有化和重组、该地区传统市场的丧失、制裁期、相邻国家的国境关闭以及整个地区动荡不安,尤其是这个国家领土上最近发生的冲突——所有这一切都造成这个国家发展缓慢,经济环境十分不利,结果致使就业率下降,失业率剧增。

125.然而,尽管在转型期存在所有这些以经济大幅下滑和投资水平低靡为特征的负面不利状况,但必须强调指出的是,甚至早在转型期以前开放就业的时候就产生了高失业率。就是说,自1960年代初期以来登记的失业人口就一直在上升,在获得独立的阶段失业率为25%,而在1990年代中期失业率大幅度上扬。

126.由此可见,这个国家的失业率并非主要和完全归因于转型期的经济结构调整。它主要是长期不利的劳动力需求状况造成的结果。

127.另外还有必要指出,这个国家的登记失业人口的增长在某种程度上归因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失业者的健康保险是通过公共安置部门提供的,因而导致如下状况:有些人登记失业是为了获得健康保险,但他们并没有积极寻求就业,或者有的人正在受雇于非正规部门。

128.国家统计局自1996年以来一直在进行劳动力调查,提供有关劳动力市场及国内失业和就业趋势的数据与信息。这些调查是按照国际标准进行的,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规则和原则。这些调查每年进行一次,直到2004年才改为按季度调查。每次调查系以10 000个住户(占住户总数的1.8%)抽样为基础,在全国范围开展。

129.2004年第三季度劳动力调查提供的最近数据揭示了37.7%的失业率,高于上一季度失业率(第四季度的数据还未公布)。

130.根据2004年第三季度劳动力调查后公布的数据,总劳动力(即活动人口)为854 620人,就业人口为532 210人,其中妇女为205 833人(38.7%)。失业人口为322 410人,其中有妇女131 787人(40.9%)。根据这些数据,活动率为53.6%,就业率为37.3%,失业率为37.7%。

131.关于雇员按年龄划分的比例,受雇用总人口中30岁以下的人占18.6%;50岁以上的人占23.4%。

132.在失业总人口(322 410人)中,30岁以下的人占40.6%;50岁以上的人占13.1%。

133.下表根据2004年的劳动力调查结果列出劳动力市场的各项基本指标:

劳动力调查数据

2004 年

15 – 64 岁劳动力参与率( % )

58.8

( 15 岁以上)劳动力参与率( % )

52.2

( 15 岁以上)女劳动力参与率( % )

40 .9

就业率( % )

32.8

妇女就业率( % )

25.4

失业率( % )

37.2

妇女失业率( % )

37.8

在总失业率中长期失业者( > 1 年)所占的份额

85.4

小学以下教育程度的失业者( % )

-

农业部门的就业率(占总就业人口 % )

-

工业部门的就业率(占总就业人口 % )

-

服务部门的就业率(占总就业人口 % )

-

雇员(占总就业人口 % )

75.4

雇主(占总就业人口 % )

5.9

自营职业者(占总就业人口 % )

10.2

无偿家庭工作者(占总就业人口 % )

8.5

下面是前几年的数据:

1996 年

2002 年

2003 年

15 – 65 岁劳动力参与率( % )

60.6

59.8

61.3

( 15 岁以上)劳动力参与率( % )

54.9

52.6

54.5

( 15 岁以上)女劳动力参与率( % )

42.9

41.5

43.4

就业率( % )

27.4

35.8

34.5

妇女就业率( % )

27.4

28.1

27.7

失业率( % )

31.9

31.9

36.7

妇女失业率( % )

36.2

32.3

36.3

在总失业率中长期失业者( > 1 年)所占的份额

80.7

84.6

85 .1

小学以下教育程度的失业者( % )

38.7

38.5

-

农业部门的就业率(占总就业人口 % )

18.6

24.0

22.0

工业部门的就业率(占总就业人口 % )

37.8

33.4

33.9

服务部门的就业率(占总就业人口 % )

43.6

42.3

44.1

雇员(占总就业人口 % )

78.9

70.7

72.7

雇主(占总就业人口 % )

2.9

6.8

7.6

自营职业者(占总就业人口 % )

11.2

10.3

8.2

无偿家庭工作者(占总就业人口 % )

7.0

12.2

11.4

资料来源 :国 家统计局 1996 年、 2002 年和 2003 年劳动力调查。

134.应该强调的是,在登记的失业人口(即在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就业局登记的失业人数)与在劳动力调查项下登记的失业人口之间有很大差距。之所以产生这么大的差距,除了行政管理和调查方法上的原因之外,也起因于这样的事实,即:某些人没有被雇主登记为雇员,或者有一定数量的人在未经注册的公司(或称非正规部门)工作,而这些人为了获得健康保险,却把自己登记为失业者。

135.政府的就业政策涉及到与就业和劳动力市场有关的一系列广泛的干预措施、活动和领域。迄今该领域的大多数措施和活动都与劳动力市场政策有关。在这一背景下,主要重点放在劳工立法改革方面,以及从被动的应对政策朝着前瞻性劳动力市场政策的转变。这些政策主要通过促进形成鼓励投资和创造新工作岗位的相关机制来实施,同时进行劳动力市场的一系列改革,以便创造有利的环境,促使劳动力市场变得更加灵活。

136.鉴于增加就业是就业政策的基本目标,政府制订并通过了2004-2005年《国家就业行动计划》。

137.《国家就业行动计划》是依照《欧洲联盟就业战略》项下的“就业指导原则”制订的,并结合马其顿劳动力市场状况和具体特点进行了调整,同时在计划编制过程中也考虑到更广泛的社会、经济和其他相关因素。该计划界定了国家就业政策框架,规定了旨在增加就业和处理劳动力差异及社会排斥问题的具体措施,以及实施计划的特定先决条件和进程时间表。该计划是作为一份简明工作文件拟定的,其中确定了政府在增加就业、减少贫困和社会排斥方面的目标。

138.制定《国家就业行动计划》的过程是为设计和实施就业政策、促进社会伙伴和非政府组织参与劳动力市场开发而建立一个协调体系的重要因素。

139.该计划主要基于如下几个成分:

针对失业和不活动人群的预防性积极措施;

推动人力资源开发和终身学习;

创造新的工作岗位,提倡创办企业。

140.政府所倡导的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将侧重于三种措施,即:为保证找到工作提供支持(信息、中介和咨询服务);组织培训方案(提供资格认证和资格升级培训);以及为直接就业大门创造条件和提供支持。

141.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就业局是一个在推行劳动力市场政策方面实施具体方案、措施和活动的公共机构。《就业和失业保险法》规定了就业局的工作范围。

142.就业局的活动旨在促进劳动力方面的互通有无,其中包括:为顾主提供服务;就法律规章及其适用性向雇主提供咨询;组织培训;资格变更和失业者及其他人的职业资格升级;向雇主提供有关在便利条件下雇用失业者的咨询;向失业者和其他求职人员提供服务;失业者和其他求职人员的职业定向;充当国内外就业中介;保管雇主和失业者、公共工程、失业保险等记录档案。

143.就业局由就业局管理董事会经营。该董事会系由在就业领域具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九位专家组成,其中五位董事由政府任命;此外由雇主组织和多数派工会组织各派两名代表参加董事会。

144.在《欧洲联盟共同体援助重建、发展和稳定方案》项下,就业局积极参与实施“支持马其顿就业政策中的机构建设技术援助”项目。该项目的一个部分致力于加强就业局和各个就业中心的业务能力和物质及人力资源。现已在此项目下采取了旨在实现就业局现代化的若干措施,以改进它的组织和工作方法,重点集中在劳动力市场政策的积极措施方面。

145.就业局实施的措施和活动分为如下几部分:

失业者和其他求职人员的劳动力互通有无服务

与就业有关的咨询服务

146.与就业有关的咨询服务涉及到向失业者和其他求职人员传授成功寻找工作和就业的知识与方法。在就业局所属各求职俱乐部举办这类学习班的目的是鼓励求职者寻求就业的进取精神和积极态度,借此加强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成功进行自我表述的能力,积极寻找工作和就业。求职俱乐部的受益人获得与其权利和义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和信息服务,有关劳动力市场情况的信息,关于各种就业问题的教育,通过举办心理辅导和支持讨论会提供的培训,在劳动力市场成功进行自述的技能,拟定求职计划的技巧,并可在自营职业方面获得鼓励和培训。

职业定向

147.向失业者、中小学生和大学生、雇员和残疾人提供职业定向咨询服务,以帮助他们选择职业和在职业生涯求发展。就业局向失业者和其他求职人员提供的职业定向服务涉及到通过测验和访谈帮助选择职业和就业,并在某种职业或工作机会的要求方面提供相关信息。这些措施包括个人咨询服务,一方面根据特定职业的失业者的愿望、兴趣和能力,另一方面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帮助他们选择职业。除了在帮助失业者和其他求职人员选择职业和未来就业方面提供职业咨询和定向以外,选择职业的活动也涉及到雇主,即在选择培训、变更资格或资格升级的候选人方面和挑选就业候选人方面为其提供帮助。

失业者和其他求职人员的就业准备

148.失业者的权利之一就是有为就业做准备的权利(培训、资格变更或资格升级)。

149.这方面的措施是为了确保失业者和其他求职人为了就业目的获得新知识和补充其已有的知识。

150.根据某个特定的或选定的雇主要求,为失业者和其他求职人员提供培训、资格变更或资格升级,可能为期1-3个月。雇主必须全日(即不受时段限制地)雇用参加就业准备活动的失业者总人数的至少90%,并且至少一年以内不得予以解雇。在失业者准备就业期间,就业局为其提供每月65 欧元的财政补贴;而为求职人员进行就业准备的雇主将获得相当于每个失业者每月33欧元的准备就业成本份额。

151.资助这一措施的经费来自于向就业局的缴款。下表回顾了最近四年来完成的培训方案数、资格变更或资格升级方案数、以及参加这些方案的人数(2004年的数据不够完整):

年份

数量

已完成的就业准备方案数

参加就业准备方案的失业者人数

完成就业准备方案后马上就业的失业者人数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79

286

91

88

6 498

4 978

1 806

2 770

4 358

4 049

1 540

2 092

资料来源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就业局。

为失业救济金投资

152.这项措施以促进就业、激励雇主和失业者为宗旨。它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如果失业者为了全日就业(即不限制时段的就业)目的想要使用失业救济金的话,只要失业者提出申请,尚未支付的那部分失业救济金即可一次性付清;或者按月分期支付。资助这项措施的经费来自向就业局的缴款。由于这项措施是从修正和增补《就业和失业保险法》的法律通过之日——即2004年6月22日才开始实行的,所以相对来说从中获益的人数还不多。鉴于不少人表示对这项措施感兴趣,预料将会有为数众多的失业者或失业救济金受益人利用此项措施。

残疾人的就业

153.2000年6月生效的《残疾人就业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44/2000号和16/2004号)规定了在求职方面遇到特殊困难的最弱势群体之一——残疾人的就业和工作的具体条件和激励措施。

154.这项措施所涵盖的残疾人包括视力、听力和话语能力受损的人;有听力和话语能力障碍的人;有身体残疾的人;智力轻微受损的人;有综合残疾的人;以及有精神病的人。这些人因各自的残疾程度不同而需要有特殊的工作条件。

155.就业缴款总额的15%划拨给所谓“特别基金”,用于资助这方面的事业。

156.这些资金用于资助:

根据雇主和残疾人的需要举办残疾人的工作培训,以便使他们获得完成某些工作任务的实用技能;以及对已经就业但不掌握完成特定任务的技能的人进行工作培训;

残疾人的全日就业:根据个人的残疾程度,分配给每位全日受雇残疾人一笔3 700欧元(最多不超过5 600欧元)的补助金;而雇主承诺自雇用之日起至少三年之内不得解雇;

调整残疾人行将就业的工作场所,为此,配给每位残疾人最多不超过5 600欧元的补助金;

为残疾人就业和工作采购必要的设备,为此,三年内为每位残疾就业者一次性分配最多不超过9 300欧元的补助金;以及

完成残疾人就业和工作的特定工作场所的建造和调整,为此,三年内为每位残疾就业者一次性分配最多不超过9 300欧元的补助金。

157.自通过该法律以来,总共有1 132位残疾人受雇(截至2004年10月1日,包括该日)。

158.自通过该法律以来,截至2004年10月,为上述所有理由总共拨款5 201 198欧元。

公共工程

159.在就业局登记的失业者可以参加基于由组织者制定的某项公共工程方案的公共工程工作。公共工程组织者可以是地方政府单位和相关的公共部门雇主。

160.组织者在执行公共工程的过程中向工人支付报酬,提供往返于工地的交通运输或交通补贴、伙食以及职业和健康保险。

161.如果公共工程的主管人雇用失业人员——即失业救济金受益人超过30个工作日,该主管人有权按月从就业局领取财务补偿,补偿金额相当于受雇失业人员的酬金。资助这一措施的资金由就业局和相关公共工程的组织者拨款。

促进就业法

162.《促进就业法》是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宏观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于2003年3月通过,目的在于减少失业。该法律的宗旨是通过减少劳动力成本直接促进就业。

163.因此,根据这项措施,在全日制基础上雇用失业人员的雇主可以得到补偿,补偿的资金用于为每个新就业人员为期24个月的就业支付养老金和伤残保险缴款、健康保险缴款和就业缴款。

164.此项措施的目标群体是:

在就业局登记的长期失业人员;

因为公司破产或劳动力冗余或结构重组或其他变化而失业的人员;

享受社会津贴的、有劳动能力的和没有加入社会保险的失业者。

165.雇主对工资支付的缴款按每个新雇用人员69欧元的固定金额得到补偿。

166.正式雇用曾经领取津贴和社会补助的失业者的雇主除了在支付的缴款方面得到补偿之外,还有权每季度领取相当于每个雇员平均工资净额25%的额外补偿;或者,如果雇用的是社会补助受益人的话,季度补偿额则相当于上一年这种社会补贴的平均付款额。

167.雇主雇用失业者的延续时间至少要相当于雇主利用该失业者工资缴款期的两倍以上。

168.《促进就业法》在2003年4月16日至12月31日这段时间实行。在实行该法律的这一时期,总共有15 308名失业者

169.在这项措施项下行使权利所需的资金由实施“促进就业和增加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方案”拨款框架范围内的国家预算提供,总额为32 609 617欧元。

国有可耕地用益权的分配

170.2003年7月,政府通过一项关于将国有可耕地用益权分配给某些类无社会保险者的决定(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51/2003号)。

171.此项决定惠及以下几类人:

社会补助受益人;

失业救济金受益人;

已在就业局登记为失业者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者;

持有国有土地用益权、但是已有一年以上没有得到工资或工资缴款补偿的雇主的雇员;以及

不占有土地、无社会保险的农民。

172.农业、林业和水利部已同用益权受益人签订契约,其中规定了契约期限、土地使用补偿金额、以及国家为启动用益权的活动提供的帮助等。

173.国有可耕地用益权分配契约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 年、最长不得超过15年,期满时可以续签。到目前为止,农业、林业和水利部已签订了173项用益权契约。

《公约》第7条

174.在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第75条)、《劳资关系法》、《工资支付法》和各项集体劳资协议中规定了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工资制度。

175.《工资支付法》对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境内由雇主支付的工资净额和某些种类的津贴做出了规定(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70/1994号、第62/1995号、第33/1997号、第50/2001号、第26/2002号和第46/2002号)。

176.在所有这些条款中,只有第5条适用于私有资产份额占51%以上的雇主。

177.国有资本份额达70%(自2002年4月以后改为51%)的雇主所支付的工资由1993年12月通过的《工资法》确定,该法律规定了可能的月工资额。在这方面规定了以下可能性,即该法所适用的雇主可以根据生活费用增长率按月对工资作部分调整;从2001年7月开始,雇主可以作不超过生活费用增长率50%的工资矫正;而根据该法律,预算受惠机构、公共医疗机构和基金没有提高工资的权利。根据该法律,工资总额在雇主层级依照集体劳资协议中确定的标准在雇员当中分配。

178.由拥有私人资本的雇主支付的工资依照法律和集体劳资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并根据雇员的工作业绩从雇主的资产中支付。

179.由马其顿工会联合会与马其顿商会签订的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经济部门集体劳资总协议》和由马其顿工会联合会与政府签订的《公共事业单位、公共企业、国家机构、地方政府机构和其他从事非经济活动的法定实体集体劳资总协议》设想,参与集体劳资谈判的各方须议定并公布与综合工作业绩相称的最低工资。可是,自从签署这两项集体劳资总协议以来,虽经长期谈判,但由于在最低工资数额问题上存在反对立场和意见,参加《经济部门集体劳资总协议》的各方尚未就最低工资数额达成一致。这就是说,尽管确立了最低工资制度,但该制度的付诸实行还有待时日。与上述协议形成对照的是,参加《公共部门集体劳资总协议》的各方已就最低工资数额达成一致:截至2002年6月,最低工资为5 060马其顿第纳尔。

180.最低工资的支付受法律保护。这就是说,雇主必须支付议定的最低工资数额。如不支付,雇主有可能受到制裁。

181.这两项集体劳资总协议都设想,在确定最低工资的时候,须适当考虑下列因素,即:生活费用、国内的经济机会、国内的平均工资、生产力水平、社会缴款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因素。

182.另外,这两项集体劳资协议允许面临经营困难的雇主最多将最低工资降低20%。减薪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一俟克服了经营困难,雇主必须如数补发最低工资与减薪的差额。

183.这两项集体劳资总协议还设想,最低工资额至少每季度确定并公布一次;如果生活费用的月增长率超过5%的话,则按月确定和公布。

184.在确定了最低工资后,可以遵照实行既定的最低工资额的确定、调整和支付机制。

185.2003年每个雇员的平均工资净额为11 824马其顿第纳尔;2004年10月为12 609马其顿第纳尔;而在2004年1月至10月期间(最近的统计数据)为12 270马其顿第纳尔。

186.2004年的生活费用指数比2003年下降了0.4%。

下表列出最近几年来的生活费用浮动趋势:

表:1997 – 2004年生活费用指数演变趋势

生活费用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 0.1%

- 0.7%

5.8%

5.5%

1.8%

1 .2%

- 0.4%

187.2004年生活费用指数趋势因消费类别而异。于是呈现了下述类别的涨势:家庭项目上涨了4.2%;交通车辆和服务上涨了4.0%;供热和照明上涨了3.0%;文化娱乐上涨了1.3%;烟草和饮料上涨了1.1%;服装和鞋袜上涨了0.9%;卫生保健上涨了0.4%。

188.食品类生活费用指数下降了3.1%;住房费用(租金、税费和服务费)指数下降了0.3%。

189.2004年12月,按零售价格计算,一个四口之家的食品和饮料一揽子消费价值为9 845马其顿第纳尔,与前一个月相比下降了0.4%。

190.在《劳资关系法》(关于减少工时的条款)规定的情况和条件下,雇主可以实行少于每周40小时的工时制度。

191.在按照轮班制组织工作的情况下,雇主可以实行每周不足40小时的工时制,但每个班次的雇员每周工作时数不得少于32小时。

192.根据《劳资关系法》第37条,如果雇员从事特别繁重的、有害于健康的工作,而保护性措施又不能完全消除这种有害状况,那么可以根据集体劳资协议,视工作有害性影响的程度相应地减少雇员的工时,但不得少于每周30小时。该条第1款提及的工时应视为全日工时。

193.下列工作被认为是繁重的、艰苦的和有害于健康的工作:特别艰苦的体力劳动;在大气压力加大或有强烈噪音的情况下工作;水中或高湿度环境中的工作;暴露在电离辐射下的工作;接触传染病人或感染材料的工作;手术室的外科手术工作;与精神病人打交道的工作;与严重智障病人打交道的工作;从事法医和病理解剖的工作;与有害化学药品打交道的工作;民航人员的工作;舞蹈者;管乐器音乐家、民间舞蹈者和歌剧演唱者的工作。

194.关于对该条第3款提及的工作减少工时申请的审批,由主管劳工事务的国家行政机构在听取了有关产业医疗机构和劳工视察员的意见之后签发批准。

195.在上段提及的工作中,雇员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议定减少的工时数。

196.如果从事小规模日常工作或者所要做的工作性质有必要的话,雇主可以决定减少工时。

197.同意按照减少的工时工作的雇员可以同时为几个雇主工作,以做满全日工时。

198.根据《劳资关系法》第60条,雇主必须保证本法律、另一法律和集体劳资协议中规定的劳动保护所需要的工作条件。

199.雇员在工作中获得依照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标准提供的保护,同时雇员也应该小心谨慎地履行工作职责,以保护个人生命以及其他雇员和公民的生命与健康。

200.雇主必须告知雇员工作中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与劳动保护有关的雇员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作条件。

201.《劳资关系法》专门规定了对妇女、青少年和残疾雇员的保护措施。

202.女雇员有权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享受连续九个月的假期;如果是多胞胎的话,则享有一年的假期。

203.领养子女的女雇员享有同样的休假权利。在休产假期间,她们有权根据相关的医疗保健条例获得工资补偿。

204.如果新生儿的母亲去世,或者婴儿的母亲放弃了孩子,或者由于正当的理由母亲被阻止行使上述权利的话,孩子的父亲有权行使这些权利。

205.怀孕的或有一个不满两岁子女的女雇员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全日工时数,不得安排值夜班;有一个七岁以下子女或有严重残疾子女的单亲父母,只有在征得本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其工作方可超过全日工时或安排其值夜班。

206.有严重残疾子女的父母如果是双职工,那么父母之一有权按半日工时工作。有严重残疾子女的单亲雇员,根据主管卫生局的调查结果,如果该子女没有受到社会或保健机构的照料的话,有权按照减少的工时工作。

207.根据集体劳资协议,不得指派未满18岁的雇员和女雇员从事基本上属于重体力劳动的工作、井下工作、水下工作、或有生命危险或有害于健康的工作。

208.未满18岁的雇员有权按照据以确定其他雇员年假天数的理由和标准享受年假,并额外增加七个工作日的年假期。

209.在工业和建筑行业,不得指派女雇员值夜班——如果工作性质不允许她们在晚10时到次日早上5时之间至少休息七小时的话。这项规定对负有特别权限或职责的女雇员或从事医疗保健、社会保障或保护雇员的其他工作的女性雇员不适用。

210.为了继续因不可抗力而中断的工作,或者为了避免原材料或其他物质的损坏,必要时可以指派女雇员值夜班。另外,在特殊经济、社会和类似的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也可以指派女雇员值夜班,但条件是,雇主必须获得主管劳工事务的国家行政机构的批准才能这么做。

211.不得指派未满18岁的雇员工作超过每周40个工时,也不得指派他们在晚10时到早6时的时段值夜班,除非是为公共利益所需要,或者由于处在特别困难的情势下,但须经主管劳工事务的国家行政机构批准。

212.根据该法律第74条,残疾雇员有权根据《养老金和伤残保险法》的相关条款按照缩短的工时工作,重新安排工作,接受再培训和进修培训,并有权获得行使这些权利所需的适当财务补偿。

213.劳动能力受到损伤的雇员和从事有致残危险的工作的雇员有权利被重新指派其他适当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必须确保该雇员有能力在集体劳资协议中规定的条件下按照规定的方式做这份工作。

214.男女权利平等系以《宪法》第9条关于公民平等的规定为基础,其中性别是被明令禁止的歧视依据之一。

215.因此,按照法律和集体劳资协议的规定,不论男女,其一切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都得到平等的承认,并在平等的条件下行使这些权利。

《公约》第8条

216.根据《宪法》第20条,保障公民有结社的自由以行使和保护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及其他权利与信念。

217.工会权利和自由的行使基本上由法律制度和集体劳资协议来管理。

218.就是说,工会组织和工作不存在任何障碍。具体讲,在国家层面由适用的集体劳资协议来管理;以及由行业系统的和公司一级的集体劳资协议来管理。

219.《劳资关系法》专门有一章题为“工会和雇员”,它对于使《宪法》第37条有关工会组织的条文更加可操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一章的条款规定了对工会组织有影响的好几个方面的问题,比如:成立工会组织的自由、对工会组织的工作和工会代表的保护以及雇主与工会有关的职责。

220.成立工会的自由使得雇员有权成立工会并可自由加入和退出工会。工会的会员资格建立在自愿基础上。根据国家立法,工会的会员资格不构成雇员所应承担的义务或行使与就业有关的任何权利的条件。雇员有权建立自己的组织而无须得到事先批准,并有权自行选择加入这种组织。雇员通过自我组织的形式,根据《宪法》保障的关于成立工会的公民权来行使工会权利。成立工会不需要事先获得某个国家机构的批准;成立新工会也不需要获得既成工会的事先批准。这方面的一个重要先决条件是,必须在工会章程中规定成立工会的方式和条件以及成为工会会员的条件。以下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工会组织的自由权,即:只要工会组织是依据《劳资关系法》和其他法规成立和开展活动的,就不得通过行政禁令终止工会组织,工会活动也不受行政禁令的管制;根据这些条款,如果工会活动和工会代表的活动符合法律和集体劳资协议的规定,那么这些活动就不受雇主指令的限制。

221.《劳资关系法》规定,只有通过有章程、有议事规则、有行动纲领的雇员组织实施的工会活动方可视为合法。

222.《劳资关系法》规定了雇主为工会活动创造条件以维护雇员权益的一般义务。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经济部门集体劳资总协议》和《公共事业单位、公共企业、国家机构、地方政府机构和其他从事非经济活动的法定实体集体劳资总协议》的有关条款更详尽地阐述了这方面的一般法律规定。这两项集体劳资总协议规定的解决方案主要是从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文书转换而来,比如该组织1971年的《关于对企业内工人代表给与保护和便利的公约》(第135号)和1971年关于对工人代表给与保护和便利的《工人代表建议》(第143号)。

223.《劳资关系法》设想了对工会代表的特别保护措施。其中规定,如果工会代表依照法律和集体劳资协议行事,那就不得使其承担责任或处于不利地位,其中包括因为加入工会或参与旨在维护雇员权益的工会活动而遭到解雇。工会代表有权在其任职期间得到这种保护。除了《劳资关系法》中规定的特别保护措施之外,集体劳资总协议还规定,不得将工会代表指派到同一雇主或另一雇主的另外一个工作岗位;不得因为旨在维护雇员权益的工会活动而将工会代表指定为冗余劳动力并以此为由重新分配工作,也不得为此将其辞退。根据集体劳资总协议的规定,应允许工会代表离职参加为有效履行工会职责所必要的培训。另外,曾经被选入工会管理机构的工会会员在其任期届满之时有权返回原雇主的工作单位,从事与其资格相称的工作。

224.《宪法》第37条规定了与工会组织有关的权利,并规定了在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武装部队、警察和国家行政机构对组织工会的权利施加法定限制的可能性,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在相关法律中对此作进一步阐述。

罢工的权利

225.罢工的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宪法》第38条保障罢工的权利。《宪法》规定了对在武装部队、警察和国家行政机构行使这项权利施加法定限制的可能性。

226.《劳资关系法》第79条设想,雇员为了行使其与就业有关的经济和社会权利,有权罢工,但须依法行使罢工的权利。“依法”是指依照《罢工法》。除其他外,该法规定了可在公司和国家行政机构行使罢工权所需遵从的条件。

227.在从事有关特殊公共利益的活动的企业,以及在对国防有特殊重要意义的公司,必须满足下述条件方可行使罢工权,即:提供为确保公民及其财产安全、或作为公民生活、工作或其他企业的工作必不可少的条件所必须保证的最低限度业务运转;以及为履行国际义务所必须保证的最低限度业务运转。国家行政机构的雇员行使其罢工权利所须遵从的条件是:罢工不得严重妨碍有关国家行政机构履行其职能。

228.《法庭法》第90条规定了司法系统的罢工权利和在罢工情况下的法庭工作方式。其中规定,在罢工期间,法庭必须照常进行与预定的听审和审判有关的活动,以及为在法定期限内发送法院文件所必要的活动。法庭必须实施法定为紧急的审判程序,即根据法律及审判性质实为紧急的活动,即便在法院职员罢工期间也必须照办不误。此种性质的审判程序有:刑法范围内的侦查和审判工作;遭到指控者被拘押期间的审判程序;与临时措施有关的审判程序;有关发布已发信息纠正的争议;法庭外的程序;与儿童教育和保护以及抚养有关案件的强制执行;在医疗保健机构的被拘押者的庭外程序。

229.根据《内政法》第70条,内政部所属雇员可以行使其罢工的权利,但条件是:罢工不得严重影响正常执行该部的法定职责和任务。

230.《医疗保健法》规定了医疗保健部门的雇员行使罢工权的条件。这方面的基本要求是,罢工不得危及需要保健的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为了消除可能因为罢工期间不向公民提供保健服务而产生的不良后果,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层必须提供紧急医疗援助和医疗保健机构所有组织单位的最低限度的业务运转。

231.在依法组织罢工的前提条件下,《罢工法》设想了几种对雇员参加罢工权利的保障措施。根据《罢工法》,依照该法律规定的方式组织和参加罢工不构成违反就业义务的行为;不得以此为由启动追究雇员责任的程序,也不得由此而导致解雇雇员。参加罢工的雇员行使与就业有关的基本权利。集体劳资总协议设想,如果罢工是合法组织的,参加罢工者有权在罢工期间获得至少相当于集体劳资总协议确定的最低工资60%的物质补偿。根据《养老金和伤残保险法》,被保险人参加依照罢工条例组织的罢工所花费的时间应被视为据以计算养老金和伤残保险的工龄的一部分。

232.《宪法》所保障的罢工权利也受刑法保护。《刑法典》第156条限定了侵犯罢工权利罪,这种犯罪就是通过使用武力或严重威胁,剥夺或限制罢工权利。该法律设想了对这种违法行为判处罚款或一年以下监禁的惩罚。

233.据马其顿工会联合会认为,在行使罢工权利方面存在一些实际问题,比如雇主对工会组织的抵制;在某些企业,当工会代表坚持维护雇员的就业权利或反对私有化的立场时,便对其采取压制措施。

234.工会的基本权利之一,即参加集体谈判的权利,尤其是作为一个法源,尚未被充分认识。在实际当中,集体劳资协议规定的某些解决方案被搁置、或被法律修正,而不是依照集体劳资协议确定的程序进行修正。

235.在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宪法》依照国际公约保护罢工的权利。它是在《宪法》中保障罢工权利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

236.不过,某些经济部门通过的法律却设想了限制罢工权的可能性。《能源法》就是这种情况,马其顿工会联合会针对这项法律向宪政法院提交请求书并且被受理,结果,废止了该法律的一个条款。

237.马其顿工会联合会对涉及罢工的某些条款持反对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政府动议机构提交了意见书,认为某些解决方案限制了《宪法》保障的罢工权利。工会联合会提出的反对意见尚未被充分采纳。

238.马其顿工会联合会认为,该法律第4条关于提供工资补偿作为保证所有雇员得到公平合理报酬的最低水准的有关规定,并没有得到充分执行。

239.据工会联合会认为,原因在于集体劳资协议中有关工资的部分得不到贯彻执行,认为这些年来工资标准一直是由法律确定的,同时考虑到最低工资作为向所有雇员提供的最低标准尚未确立这一事实,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是集体劳资协议规定的一项义务。

《公约》第9条

240.根据社会公正的原则,《宪法》第35条保证公民享有社会保护和社会保障。该条还保证体弱或不适合工作的公民获得社会救济金的权利以及对残疾人的特别保护,并为其融入社会生活提供条件。

241.《保健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17/1997号)规定了公民的保健权利,健康保险关系和权利,行使保健权利的程序,以及保健体系和组织。

242.根据该法律第3条,人人有权保护个人健康。在互助和共同责任的原则基础上建立了强制性的健康保险制度,以便公民在伤病情况下行使特定权利,以及行使该法律规定的与保健有关的其他权利。

243.在某些保健权利方面建立了自愿健康保险制度。

244.作为有法人资格的卫生部的一个组成部分,健康保险基金与行使《宪法》规定的特定保健权利有关系,同时也关系到保健和健康保险权利领域规定的社会需要和利益。

245.根据《保健法》第11条,在强制性的健康保险制度下,受益人有权享受初级保健,其中包括:体检;医疗援助;改善健康状况的专科医疗措施和手段;急诊援助;在受益者家中进行的医疗;孕产期间的保健;实施预防、治疗和康复措施;口腔和牙病预防、治疗与康复;医药、辅助医疗手段、健康教育、疾病检查和诊断;专门疗法和康复手段;修复、矫形和其他辅助治疗手段;辅助和医疗装置及牙医器械;住院健康状况检查和诊断、治疗、康复、护理、以及食宿。

246.该法律第11条对下列人员的初级保健权利提供保护:

市政和国家机构的雇员,政治和社会组织及公民社团的雇员,以及武装部队成员;

独立执行注册活动的雇主的雇员,或使用属于公民所有的资产独立经营者的雇员,以及个体公民和法定实体的雇员(私营公司和个体经营者的雇员);

被外国雇主雇用的、或在国际使团和组织及领事馆供职的、或者为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国民个人服务的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国民;

在农业、经济部门、家禽饲养业、养蜂业或捕捞业作为惟一职业从业的公民。

247.此外,自营职业者、相关体育运动组织成员、养老金受益人、临时失业者、在中小学和大学读书的人、正在接受培训的人、人民解放军参加者(第二次世界大战退伍老兵)、残疾军人、残疾平民、基本社会保护权利受益人、在国外就业的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国民、在马其顿境内从事活动的公司就业的外国国民和无国籍人、正在接受教育或职业培训的外国国民、监狱服刑人员、没有任何保险基础的在押人员、在根据特定条例领取社会补助期间在军队服役的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所有这些人都有权享受初级保健。

248.没有加入强制性健康保险的公民,可以根据该法律第12条第1款申请强制性的健康保险,以便根据该法律第11条行使初级保健权。

249.根据互助和共同责任的原则,不能按照该法律第12至16条加入保险的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公民有如下权利:对儿童和18岁以下青少年、符合学龄(即大学毕业前或年满26岁或27岁以前)的中小学生和大学生以及65岁以上老人的保健;在怀孕、分娩、哺乳、避孕期间的保健;以及在下述情况下的保健,即:罹患传染病或得了精神病。该条第1款提及的公民保健的总金额和护理内容以及行使保健权的方式,均由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国民大会决定。

250.根据《保健法》第18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被保险人有权获得健康保险津贴:

在发生需要行使保健权的事件以前,至少已经加入健康保险达六个月以上,但工伤和职业病属于例外;

按期缴纳健康保险缴款,或最多拖欠不超过60天;以及

医生或医务管理部门对临时丧失劳动能力(即病假)开出了评估证明。

251.病假期间,从病假第一天直至病假结束支付工资补偿。这期间支付工资补偿的天数即为根据劳工管理条例支付工资的天数。由卫生部确定补偿金额,而计算补偿金的基数是以往三个月为之缴纳健康保险缴款的平均工资。

252.根据《保健法》第233条支付的病假工资补偿额,确定为至少相当于工资补偿基数的70%,但不得低于集体劳资协议规定的最低工资的70%。

253.根据第29条,如果被保险人及其家人被介绍到国外某个医疗机构就医,他们有权按照卫生部的国内法令规定的条件和金额获得路费和生活费补偿。

254.根据《劳资关系法》题为“妇女、青少年和残疾雇员的特别保护”的第58条第4款规定,女雇员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内有权享受连续九个月的假期;如果是多胞胎(比如双胞胎或三胞胎),这种假期为一年。

255.如果新生儿的母亲去世,或者婴儿的母亲遗弃了孩子,或者由于正当理由母亲被阻止行使上述权利的话,孩子的父亲有权行使这些权利。

256.领养子女的父母在与自然父母相同的条件下享有与其相同的权利。

257.有一个七岁以下子女或有严重残疾子女的单亲父母,只有在征得他(她)们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其工作方可超过全日工时或安排其值夜班。有严重残疾子女的父母如果是双职工,那么父母之一有权按半日工时工作。有严重残疾子女的单亲雇员,根据主管卫生局的调查结果,如果该子女没有受到社会或保健机构的照料的话,有权按照减少的工时工作。

258.1993年12月,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作为一个主权、独立、民主、福利国家通过了《养老金和伤残保险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80/1993号),首次自主地规定了养老金和伤残保险关系与权利。该法律自1994年1月1日开始实行。根据该法律,养老金和伤残保险是强制性的,覆盖所有雇员和从事注册活动的自然人。该法律按照“发薪时扣除缴款”的原则提供养恤金。现已对该法律进行了多次修正(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3/1994号、第14/1995号、第71/1996号、第32/1997号、第24/2000号、第96/2000号、第50/2001号、第05/2003号和第50/2004号)。该法律规定了雇员和自营职业者的法定养老金和伤残保险制度。

该法律所依据的基本原则是:

养老金和伤残保险的强制性质;

权利取决于投保基金的连续时间和金额;

代际的社会公正和共同责任;

由资本支撑养恤金保险制度的存在;

尊重国际劳工组织的各项公约和建议。

养老金和伤残保险的权利包括:

养老金权利;

伤残抚恤金权利;

重新安排另一适当工作的权利,适当就业的权利,资格改变和资格升级的权利,及领取适当财务津贴的权利;

家属抚恤金的权利;

伤残保险津贴的权利;

享受最低限额养老金的权利。

养老金权利的行使

259.行使养老金权利的惟一条件是被保险人必须年满64岁(男子)和62岁(妇女),且有15年以上的工龄。

260.规定了一些对受保险人有利的条件——比如对国防部所属在武装部队专业部门供职的雇员,以及内政部的雇员和司法部所属在惩教单位工作的雇员。这些受保险人如果按服务要求终止聘用,在退休年龄和工龄要求方面享受行使养老金权利的较优惠条件。这些优惠条件与这些雇员执行具有较广泛意义和利益的职责有关。

261.关于这些类别的雇员,在男子和妇女的退休年龄限制方面有所差别。受保险的男性公民可在年满55岁时领取养老金,而女性受保险人可在年满50岁时领取养老金。

262.对于在武装部队服务的受保险军职和文职雇员行使养老金权利来说,还有这样一种临时可能性,即通过买断相当于40年应计工龄(男子)和35年应计工龄(妇女)的工龄行使养老金权利。《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武装部队兵役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62/02号、第98/02号、第25/03号和第71/03号)对上述有利条件做出了规定。

263.在2000年9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过渡时期,养老金年龄限制相对于2000年8月31日以前实行的这项法律所设想的年龄限制而言将有所提高。

264.受保险人一俟达到35年工龄(妇女)或40年工龄(男子)即可领取养老金,但条件是,截至2000年9月1日他们已达到退休所要求的30年工龄(妇女)或35年工龄(男子)。2005年9月1日以前买断了工龄的受保险人可以领取最多35年(妇女)和40年(男子)买断工龄的养老金。

伤残抚恤金权利的行使

265.已丧失了劳动能力的被保险工人和已到中年、再也不能获得新的或提升的职业资格和能力去从事另一种适当工作的被保险工人,有权获得伤残抚恤金,条件是:因工伤或职业病致残,而不管工龄长短;或者因为在工作场所外受伤致残或者因病致残,条件是:这个人在致残以前已有的工龄已达到截至发生致残事件日期的实际年龄(最早从年满20岁计算全年工龄)的三分之一

266.在上述第一种条件下的伤残抚恤金由养恤金基数的上限百分比(2015年以前的养恤金按80%计算,2015年以后上限百分比逐渐下降到2040年的72%)确定。决定第二种条件下伤残抚恤金的养恤金基数,则取决于工龄和与计算养老金的方法相应的实际年龄。为这类抚恤金规定了下限百分比:如果在达到养老金条件以前发生致残事件,且抚恤金低于因工伤或职业病致残者的抚恤金的话,就提供追加伤残抚恤金。

人身伤害津贴

267.人身伤害包括某些器官或肢体的丧失或严重损坏而造成正常活动困难,而不管这是否构成残疾。

268.保证公民享受30%至100%的人身伤害津贴(因工伤或职业病致残者),而不论工龄长短;或按照与伤残抚恤金相同的条件享受50%至100%的人身伤害津贴(在工作场所以外死亡或受伤)。对于在保险期内造成的人身伤害保证这种权利。

家属抚恤金资格

269.已故受保险人的家属:配偶、子女和由该受保险人赡养的父母可以有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享受家属抚恤金。

270.在下列条件下家属有资格享受家属抚恤金,即如果已故受保险人:

已在加入保险后至少有五年工龄或在退休应计工龄期内至少有10年工龄;

达到了领取养老金或伤残抚恤金的条件;

已经是养老金或伤残抚恤金的受益人。

家属抚恤金的金额按照已故受保险公民在去世时应有养恤金的一定百分比确定,即:一位家属按70%,每增加一位家属增加10%,但最多不得超过100%。

最低限额养老金权利

271.为了保护根据工龄和工资计算的低养老金受益人,《养老金和伤残保险法》设想实行最低限额养老金制度。这样就能保证这种受保险人能够获得养老金高于根据工龄和工资计算的养老金。这种权利不是由养老金受益人的实际地位决定的,而是向根据工龄和工资计算的养老金低于最低限额养老金的所有养老金受益人提供的。最低限额养老金制度的实行基于社会公正原则,其金额取决于退休应计工龄期所表明的工龄数。这就是说,退休应计工龄期越长,养老金领取者领到的最低限度养老金额越高。

养老金的最高限额

272.新的养老金制度没有设想实行最高限额养老金制度,而先前的制度规定了支付养老金的最高限额。但是新制度规定了计算和缴纳养老金的最高缴款基数。这样,养老金便直接取决于投入的资金额。计算和缴纳养老金缴款的基数限额不得高于当月全国雇员的人均工资水平。

养老金的调整

273.养老金调整是实行养老金和伤残保险制度的一个工具,它有助于将养老金的实际价值维持在生活费用指数的80%和支付的平均工资净额20%的水平上。所有养老金受益人的所有权利均按单一百分比进行调整。

274.根据《社会保护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50/1997号、第16/2000号、第17/2003号和第65/2004号)规定,国家是公民社会保护的基本提供者,并确保其实施的条件。

275.政府通过了《社会保护计划》,其中确定了社会保护诸领域,这些领域中的人口的特定需求,以及行使社会保护权利的方式。

276.根据该法律第20条,社会保护权利包括:

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和无社会保险的人的永久性救济金;有劳动能力而无社会保险的人的社会救济金;协助和护理的财务补贴;保健权;为照料残疾子女而减少工时的工资补贴;一次性救济金或以物代金的补贴,以及住房权利;

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和无社会保险且不能依靠其他生计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人有权获得永久性救济金。

277.该法律所指的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包括:有中度、严重和极严重发育缺陷的人,怀孕期的单亲母亲;15岁以下儿童,或者26岁以下全日制学生,以及65岁以上男子和妇女。

278.根据该法律第23条,无社会保险的人是指没有收入或其各种来源的收入作为家庭收入低于该法律所确定的享受永久性救济金的人。

279.永久性救济金对于受益人(见《社会保护法》第24条)来说是基本权利;对于没有劳动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援助的共同受益人)来说是补贴。该法律所指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子女和生活在同一住户、根据《家庭法》需要由他们供养的其他亲属在内的单身个人或由男女组成的群体。

280.永久性救济金作为受益人的基本财务权利系依据以往三个月内全国非经济部门雇员的人均工资净额的百分比确定,受益人(单身)为20%;受益人和一个共同受益人为28%;受益人和两个以上共同受益人为40%。永久性救济金按月支付,而雇员人均工资由国家统计局确定和公布。

281.单身怀孕妇女和单亲父母有权为按出生顺序排列的前三个子女享受永久性救济金。

282.根据《社会保护法》第27条,可以向已经与社会工作中心签订了终身护理契约的个人发放永久性救济金,在这种情况下永久性救济金额由社会工作中心和受益人根据作为终身护理提供对象的财产价值来确定,并须经过劳动和社会政策部批准。

283.得不到膳宿供应权利项下的保护、且没有任何财产所有权或产权收入、也得不到基于其他管理条例的收入的孤儿,有权利获得相当于基本救济金的永久性社会津贴,直到法定年龄,亦即直到他们能够独立生活为止,但不超过26岁。

284.该法律第28条规定了如下人员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他们已到退休年龄,不能工作,没有社会保险,与家人一起生活,并且根据法规有义务养活家人,但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由国家统计局确定的平均工资的20%。

285.有劳动能力但无社会保险、也不能获得其他生计的人有权获得永久性救济金。

286.第30条规定了需要他人帮助和护理者享受补助金的权利。这种补助金权利仅适用于那些丧失了基本生活自理能力的人(不能独立地或借助相关器具在家里移动,大小便不能自理,不能自行穿衣、吃饭或进行其他活动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者),或者全盲的人,肌肉退化症或相关肌肉或神经肌肉疾病的患者,大脑麻痹或小儿麻痹症患者,截瘫者,以及26岁以上智力发育严重或极严重不健全者——这些人都有资格享受这种权利。

287.劳动和社会政策部的一项政令规定,他人帮助和护理补助金的金额不得低于平均工资的20%或高于平均工资的30%。

288.永久性救济金的受益者,被安排在寄养家庭和社会保护机构生活的人,以及他人帮助和照料补助金的受益人如果不能以其他理由获得健康保险的话,有权获得健康保险。

289.《劳资关系法》和《社会保护法》所确立的因照料严重残疾子女而减少工时的工资补偿权利由社会工作中心来行使。

290.工资补偿额为统计局公布的平均工资的30%。

291.根据《养老金和伤残保险法》第180条第6款,缴款和其他应付款项按基数的50%计算和缴纳。

292.对于因为自然灾害或流行病、在保健机构长期住院治疗或其他社会危机而在社会上处境危困的个人或家庭,为其提供一次性补助金或以物代金的福利。

293.该法律所指的以物代金的福利就是向有关公民和家庭提供衣服、食品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294.劳动和社会政策部的一项政令确定了一次性补助金的金额。作为例外,在发生事故、因急性病需要住院治疗及其他类似情况下,非常驻国内的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国民和不在这个国家常驻的外国国民亦可享受这种福利。

295.《社会保护法》第35条规定了既无社会保险又没有房住的个人的住房权。根据《社会保护法》的修正和增补案(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65/2004号),这项权利的实施已移交市政主管部门管理。

296.政府通过一项决定,详尽规定和界定了社会处境危难的公民享受社会津贴权利的条件、标准、数额、方式和程序。政府的一项政令确定了公民行使这方面权利的条件、数额、标准和方式。

297.社会津贴的数额取决于相对贫困程度和为此目的拨款的金额。

298.相对贫困程度的价值为每年36 000马其顿第纳尔,或每月3 000马其顿第纳尔。

299.单身住户的社会津贴确定为计算的相对贫困程度值的57%。

300.根据该决定第3条,社会保障额按下列方式确定:

单身住户为1 700马其顿第纳尔;

两口人住户为2 200马其顿第纳尔;

三口人住户为2 800马其顿第纳尔;

四口人住户为3 600马其顿第纳尔;

五口人以上的住户为4 200马其顿第纳尔。

301.该决定第3条确定的各项数额在启动津贴的头24个月内均按100%支付;在接下来的阶段即第三、第四和第五年按规定数额的70%支付;此后按规定数额的50%支付。

302.在其他情况下,根据第4条,如果住户是由生活在一个群体的个人组成,大家共同创造和开销收益(他们共同利用财产),那么这种情况下的住户成员有:

配偶,不论是婚姻组合还是婚外组合;

子女,不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子女,该住户为这些子女提供生活必需品;

作为亲属的子女或与受益人或其配偶有法律关系的子女;

暂时在外地居留或暂时在国外工作的人;

正在服兵役的人;

长期住院的人。

303.第4条第1款所指的住户成员不包括在监狱服刑30天以上的人、在另一家庭或社会保护机构生活的人、在校住集体宿舍的人和住在保育院的儿童、以及身心发育不健全的青少年。

304.如果根据该决定第10条住户成员每月的总收入低于对该决定第3条确定的相应人口的住户提供救济金的金额,那么该住户就有权获得社会救济。如果对该住户提供的社会津贴额低于100马其顿第纳尔,就不算已付清救济金。

305.根据第7条,有权获得社会保障的住户将获得相当于下述金额的津贴:

如果该住户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的话,根据该决定第3条确定的相应人口家庭的津贴数额;

该决定第10条项下该住户所有成员各种来源所得的每月总收入与根据该决定第3条确定的相应人口住户的社会保障金额之间的差额。

306.社会保障的权利可在递交申请后的那个月第一天开始实行。

307.根据第8条,社会救济的金额按季度或按年确定和计算,依申请人的类别而定。根据该决定,申请人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8.1受益人是雇员的住户

308.第8.1项下的申请每年提交一次,而关于住户收入水平的证明文件每季度提交一次。

309.第8.1项下的住户月收入根据提交申请的上一季度平均月收入确定。

8.2受益人是养老金受益人的住户

310.第8.2项下的申请每年提交一次。

311.第8.2项下的住户月收入根据提交申请的上一季度平均月收入确定。

8.3受益人是注册失业者的住户

312.第8.3项下的申请每年提交一次。

313.受益人必须每个月按照社会工作中心指定的日期提交由相关就业局依照《就业法》的规定以卡片形式提供的确认书,以证明受益人及该住户其他成员依然在失业。

314.第8.3项下的住户月收入根据提交申请的上一季度平均月收入确定。

8.4受益人是永久性救济金受益人的住户

315.受益人是永久性救济金受益人的住户,须依照《社会保护法》办理申请。第8.4项下的申请每年提交一次,而住户的月收入根据提交申请的上一季度平均月收入确定。

8.5所有其他住户

316.第8.5项下的申请每年提交一次,而关于住户收入水平的证明文件每季度提交一次。第8.5项下的住户月收入根据提交申请的上一季度平均月收入确定。

317.根据该决定,为未来社会救济金确定住户物质状况所依据的收入,是指该住户所有成员所有来源的总收入,其中包括:

工资和工资补偿;

养老金、家属抚恤金、残废抚恤金、老兵抚恤金、农民和外国人抚恤金;

儿童补助金;

失业救济金;

永久性救济金;

财产和产权产生的收入;

农业收入;

靠个人能力所得的经济或专业收入;自营职业者的收入;

赡养费、奖学金、信贷;

股息和存款利息;

平民残疾补偿金;

老外汇存款债券;

其他收入。

318.住户的每月平均总收入是将该住户成员从该条第1款提及的各种来源所得的所有收入加在一起,计算出的一个月的收入。

319.作为该决定第10条的例外,下列收入不算作住户的收入:

(a)人身伤害经济补偿;

(b)他人护理和帮助的补助金;

(c)特别补助金;

(d)劳动合同附加工资;

(e)为有家属的个人提供食宿的费用补偿;

(f)在自然灾害情况下的奖金和补助金。

320.根据该决定第12条,如果住户成员拥有除了他们居住的房屋或公寓之外的下列其他财产,则该住户无权领取社会保障福利金:

(a)第二处家庭公寓住房;

(b)农舍;

(c)商业场所;

(d)可用于商业用途的车辆(面包车、客车、货车、出租车等);

(e)状态良好的联合收割机或拖拉机;

(f)可耕地(自有的、租种的、或根据用益权契约使用的),面积超过7 000平方米,其中划定为第四或第五地籍簿级别的可耕地计算为占实际面积的40%,而划定为第六、第七和第八地籍簿级别的可耕地计算为占实际面积的20%;

(g)能保证生活所需的货物(据社会工作中心评估,其总价值超过社会福利金额);

(h)超过50 000马其顿第纳尔的存款;

(i)注册的机动车。

作为该条第1款(e)、(f)和(h)项的一个例外,可以向其成员由于年老、残疾或患病不能有效利用土地或设备的住户,以及其成员有一辆供该住户残疾成员使用的注册机动车的住户发放社会福利金。

321.根据第13条,下列人等无资格享有社会福利金权利:

(a)没有依照《就业和失业保险法》向主管就业局登记的失业者;

(b)由于个人过失或根据个人请求被辞退的人;

(c)拒绝接受提供的某个就业机会或为就业目的改变资格或资格升级的机会的人;

(d)不是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国民,而且不持有永久居留许可证的人。

322.第13条第1款提及的人在计算住户总收入的时候算作住户成员,但不享有社会福利金权益。

323.该条第1款(b)和(c)两项提及的人,如果拒绝为就业目的改变或提升职业资格,在终止就业后的六个月内无权享受社会福利金。

324.社会保障福利金从根据该决定享有社会福利金的第一天开始计算支付金额。

325.社会保障受益人可以参加工作(季节工,临时工),但抚恤金领取者、提供因年老残疾或有病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的人、就业的人和各层级的学生除外。

326.如果该条项下的受益人拒绝参加工作,那么此人便在接下来的24个月丧失社会福利金资格。

327.有关社会福利金受益人参加工作事宜,应在地方政府单位主管、公共企业和公共机构以及相关社会工作中心或就业机构之间合作促成。社会救济金受益人每月最多工作五天者,仍保有其社会福利金的权利。

《公约》第10条

328.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法律制度保证依照《宪法》第40条保护家庭。据此,“国家为家庭提供特别关怀和保护。婚姻、家庭和婚外共同体受法律管理。父母有权利和义务养育和教育子女。子女有责任赡养其年老体弱的父母。共和国对孤儿和得不到父母关怀的儿童提供特别保护。”

329.对属于婚姻和家庭范畴的各种关系的管理,对家庭的特别保护,婚姻和家庭关系的破裂和暴力行为,收养、监护、赡养、婚姻和家庭纠纷的法庭诉讼等,概由《家庭法》来管理。

330.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确保在发生婚姻和家庭关系破裂及暴力行为的情况下提供保护。《家庭法》修正和增补案第33(a)条禁止婚姻和家庭中的任何形式暴力行为。该法律规定禁止在家庭成员(不论男女和年龄)之间施加任何种类的暴力。暴力行为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可能是任何家庭成员,而不论年龄或性别。一旦得知发生了家庭暴力事件,社会工作中心即应主动或在家属要求下采取措施,以保护发生家庭暴力行为的家庭和受害者,这要视有关人员是否具有行为能力而定。一俟社会工作中心提出要求,法庭即可宣布对家庭暴力加害者采取最长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措施。

331.家庭是由父母和子女以及生活在同一住户的亲属组成的共同体。子女一出生或被收养,即可确认其家属身份。

332.国家有义务对家庭提供特别关怀和保护,这就是说,所有国家机关、组织和机构都必须采取措施,以确保作为父母、子女和其他亲属共同体的家庭建立在仁慈关系、互助、互尊和协调一致的基础之上,预防和消除各种形式的家庭关系破裂及对家庭安定与安全构成的威胁。

333.对家庭的特别保护有几种形式。比如,利用监护机构,国家通过这种机构确保保护失去父母的儿童、没有父母照顾的未成年人以及缺乏特定行为能力或完全没有行为能力的成年公民。另一种保护形式就是提供家庭抚恤金。此外,国家还通过各种有组织的活动对家庭实施其他形式的保护,以预防和克服公民遇到的各种基本社会风险(诸如疾病、人身伤害、残疾、老年、生育、以及与家庭有关的风险、失业风险、职业不平衡风险和不适应社会环境的风险等)。

334.《社会保护法》规定了与社会保护有关的权利及其行使。该法律设想了好几种对家庭及其成员实施社会保护的措施,比如社会预防措施,其中包括预防家庭社会风险的措施,尤其是教育咨询服务、自助形式的发展、志愿者的工作,等等;对家庭的非机构性保护,比如从专业角度帮助家庭成员克服婚姻和家庭危机,尤其是处理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危机,并使家庭得以履行日常生活中的职能。在非机构性保护方面,实施的途径包括各种日常服务中心,以及临时护理和接纳老年人、身体或智力不健全者、流浪儿童、无家可归者、家庭暴力受害者、酗酒者、麻醉药品和其他精神药物滥用者的收容中心,还有收养儿童的家庭。机构性保护措施包括:为取得工作和生产活动的职业资格接受培训的权利和在社会保护机构获得食宿的权利,获得以永久性救济金的形式向丧失劳动能力的任何无社会保险的人提供的社会救济金的权利,有专门技能但无社会保险的人的社会保障,对受他人护理和帮助的人提供的财务补贴,接受保健的权利,对因为照料残疾子女而减少工时的人提供的工资补偿,一次性财务补贴和以物代金的补助,以及住房权利等。

335.除了《社会保护法》中确立的社会保护和社会保障措施之外,根据该法律第5条,国家预防社会风险的努力主要体现在财政政策、就业、奖学金政策、住房政策、保健、以及教育和抚育政策等方面的措施上。

336.家庭也受到刑法的保护。《刑法典》中专门有一章题为“对婚姻、家庭和青少年的犯罪”,其中包含如下犯罪:重婚罪(第195条);包办非法婚姻(第196条);婚外与未成年人姘居(第197条);拐卖未成年人(第198条);改变家庭状况(第199条);抛弃无助的儿童(第200条);忽视和虐待未成年人(第201条);拒付扶养费(第202条);违反家庭义务(第203条);向未成年人出售烈性酒(第204条)。

337.《家庭法》中有好几项条款阐述了婚姻和家庭中的男女平等。根据该法律第3条,家庭关系应建立在平等、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和维持生计的基础之上。

338.该法律规定,在对待子女的问题上也应男女平等。根据该法律第8条,父母对其子女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平等地享有亲权,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行使这种权利。如果父母有一方去世,或下落不明,或被剥夺了亲权,或因其他缘故被阻止行使亲权,就由父母的另一方来行使亲权。

339.《家庭法》第15条对缔结婚约及婚姻的有效性做出规定。根据该条,不同性别、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两个人可以在自愿基础上,依照法定的方式在一个主管机构缔结婚姻。结婚的条件是双方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根据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适用立法,法定结婚年龄为18岁。不过,根据《家庭法》第16条第2款,主管法院可以通过法庭外的程序允许一个16岁的人结婚,但条件是:根据保健机构的评估意见,并且此人已在社会工作中心得到专业辅导之后,法院确认此人身心发育已经成熟,足以履行与婚姻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340.除了未到成年的年龄之外,结婚的另一障碍就是尚未终结现存的婚姻。也就是说,根据《家庭法》第17条,一个人在正式终止原有婚姻以前,不得缔结新的婚姻。另外,凡有明显精神疾病的人,有精神病症状或有这种疾病后遗症,并且不懂得婚姻的含义及与婚姻有关的义务的人,以及没有思维能力的人,都不能结婚。属于严重或极严重精神发育不健全者(智商在36以下)的智力迟钝的人不能结婚。有中等精神损伤的人和有严重遗传病的人,在取得了由儿童和未成年人精神健康机构或参与遗传研究的另一相关机构签发的遗传结构意见书之后,可以结婚。

341.有血缘关系的人也不能近亲通婚。属于一级血亲关系的亲属(祖母、祖父、母亲、父亲、孙儿孙女或同胞兄弟姐妹)不得结婚;二级血亲关系的亲属(比如同辈表亲或堂亲)也不得结婚。

342.在负责婚姻登记的国家行政机构缔结婚姻。登记官员必须确定有无法定婚姻障碍。如果登记官员确定法律不允许这个婚姻,那么他/她将决定否决相关登记者的结婚权利。

343.以宗教仪式缔结的婚姻不具法律效力(《家庭法》第30条)。

344.《宪法》第40条设想国家对家庭提供特别关怀和保护。所提供的家庭保护可以概括为多种不同的形式和方式,其中最重要的有:家庭抚恤金;健康保险权;儿童保护权;儿童补助金;特别补助金;以物代金的补助(比如提供新生儿所需用品和分担有关费用);继承权;以及有条件的住房权等。

345.还通过各种护理机构、收容机构、儿童教育机构、其他有组织的家庭协助形式,以及通过为家庭住户管理创造较好的条件等措施,对家庭提供社会保护。

346.为了对父母行使亲权提供适当的协助,国家向母亲、孤儿或缺乏父母照顾的儿童提供特别关怀和保护。根据社会公正和共同责任的原则实行有保障的保健、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权利。

347.根据《家庭法》第14条,由社会工作中心处理与家庭特别关怀和保护有关的问题,比如法律认定的收养和监护权问题。该机构采取专业咨询的方法和跨学科咨询的团队工作方式。

348.与收养有关的专业活动属于社会工作中心的主管范围,而决策机构是劳动和社会政策部所属的收养委员会。

349.《劳资关系法》规定了对妇女的特别保护。根据该法律第58条,女性雇员有权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享受连续九个月的假期;在多胞胎的情况下则享受一年的假期。

350.根据相关保健机构的调查结果,女雇员可以在产前45天开始休产假;强制规定必须在产前28天开始休假。根据第60条,如果女雇员生的是死胎,或者在休假期满前婴儿夭折,该雇员有权在医生认为对她产后恢复和克服失去孩子造成的心理创伤所需要的一段时间内继续休产假,这段时间不少于45天。在以这种理由休假期间,女雇员享有同样的产假权利。

351.根据第61条,怀孕的和子女不满两岁的女雇员的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工时,也不得指派其值夜班。不能指派她们做对其健康有害的工作。

352.根据第58条,女性雇员有权每生一胎有连续九个月的产假;如果是多胞胎,则产假为一年。

353.收养孩子的女雇员有权休产假,直到孩子生长到九个月为止;或者,在收养两个或更多孩子的情况下,休一年的产假。

354.对于收养一个九个月以上、但不满五岁儿童的女雇员,可准假三个月。

355.七岁以下儿童或患有严重残疾儿童的单亲父母,只有在其提交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让他/她加班或值夜班。

356.根据《劳资关系法》第62条和《社会保护法》第33条,患有严重残疾儿童的父母之一方有权缩短工时,条件是:父母都就业,或者据相关医务管理部门的调查证明为单亲,且该儿童不住在保健机构。

357.母亲在休产假期间有权享受100%的工资补偿。

358.根据《保健法》第17条,保证让没有获得基于互助和共同责任原则的保险资格的公民有权获得保健,具体而言,妇女在怀孕、分娩、哺乳和避孕方面享有保健权。

359.根据《社会保护法》第32条,永久性救济金受益人、生活在另一家庭或机构以求社会保护的人以及他人帮助和护理财务补贴的受益人,如果不能根据其他理由被保险的话,有保健权。

360.在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法律制度下,所有不满18岁的人都拥有儿童地位。年满18岁者取得成人地位并获得法定行为能力。

361.《宪法》第40条规定了人们为其子女提供抚育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孤儿和没有父母照料的儿童的特别保护。

362.《宪法》第42条规定了儿童利益至上的原则,据此,国家对母亲、儿童和少年提供特别保护。不满15岁的人不得就业。在未成年人就业的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有权在工作中受到特别保护。不得指派未成年人从事对其身心有害的工作。根据《劳资关系法》,未满18岁的雇员有权按照据以确定其他雇员年假天数的理由和标准享受年假,并额外增加七个工作日的年假。未满18岁的雇员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满工时。而在工业、建筑业和运输业,不得指派18岁以下的雇员在晚10时到次日早6时值夜班。《劳资关系法》设想对违反有关18岁以下雇员特别保护条例的雇主处以相当于国内平均工资500到100倍的罚金。

363.《刑法典》规定了对侵犯就业权行为的制裁措施,此类违法行为包括侵犯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以及违反有关工时、假期、未成年雇员的保护、禁止让未成年人加班和值夜班等方面的规定。

364.根据《儿童保护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98/2000号、第17/2003号和第65/2004号)和其他相关法律,在国家有组织的措施和活动制度下保护儿童权利。

365.保护儿童是一项有组织的活动,基于儿童权利以及父母和国家在计划生育、确保适合儿童身心、道德和社会发展的条件和标准方面的权利与义务。此外,国家有义务为推行合乎人道的人口政策创造条件,并根据国家的可能性为父母提供抚养、养育、关怀和保护儿童提供适当的物质援助,同时组织和确保儿童保护机构及公益事业的发展。

366.该法律所指的儿童是18岁以下的人;而法律认定,身心发育不健全的人直到26岁以前一直算作儿童。作为行使儿童补助金权利的一个例外,如果是在校学生,超过18岁的人也算作儿童。

367.根据《儿童保护法》第9条,禁止对儿童以及基于政治或宗教的儿童组织或活动施加任何身心折磨、惩罚或其他非人道待遇或虐待,并禁止为了政治或宗教组织或活动的目的虐待儿童;而该法律第129条规定了对那些为了政治或宗教团体或活动的目的而组织和虐待儿童的任何人、以及对儿童施加身心折磨、惩罚或其他非人道待遇或虐待的人的不端行为处以罚金。

368.保护儿童是攸关公共利益的事情,要通过确保相关权利(诸如儿童补助金、特别补助金、提供新生儿所需用品和分担有关费用)以及通过各种形式的保护儿童措施(比如学龄前儿童的护理和教育、儿童假期和娱乐活动、以及其他形式的保护儿童措施)来贯彻执行。

有关保护儿童的权利

369.国家确保在《儿童保护法》规定的条件下行使有关保护儿童的各项权利。此外还设想了各省辖行政分区、斯科普里市政当局和斯科普里市通过确保诸多权利而参与保护儿童的可能性,这就要求它们动用自己的行政资源来确保这方面的资金需要。

370.儿童补助金是作为对儿童保育和成长费用的部分补偿提供的。

371.符合下列条件的父母之一有权获得儿童补助金,即:他/她是雇员、抚恤金领取者或永久性救济金受益人,或者是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者,或者是以农业为其惟一经济活动的农民纳税人,或者是从事传统手工艺或大路货手工艺品制作的手工业者——他们都是作为这个国家永久居民的本国国民,为本国的一个儿童国民领取儿童补助金,而这个孩子是全日制中小学生。根据《儿童保护法》,在这个国家境内有居住权的外国国民也可以行使儿童补助金的权利。

372.儿童补助金的提供取决于儿童年龄和家庭经济状况。

373.一个儿童的父母亲或监护人之一有权领取儿童补助金,直到有关儿童成长到年满18岁——如果他/她是全日制中学生的话。如果一个儿童因病不能上学——完全、永远或在长达一年以上的阶段内不能上学,那么在这个孩子长到18岁以前,其父母之一也有权领取儿童补助金。

374.该父母之一有权领取其抚养的所有子女的儿童补助金,其中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侄儿侄女、孙儿孙女、同胞兄弟姐妹,以及他们所负责抚养的其他儿童。

375.如果某人承担了某个(几个)儿童的抚养责任,即便这个(这些)孩子有父母,在下述情况下该抚养者也有权动用相关的儿童补助金,即:如果孩子的父母完全或永远丧失了劳动能力;或正在监狱服刑;或已被剥夺了亲权;或者孩子的父母是全日制学生。

376.如果某人承担了照料某个(几个)儿童的责任,只有在下述情况下该照料者才可以动用相关的儿童补助金,即:这个(这些)孩子的父母和孩子本人都不拥有可供抚养孩子的财产或收入。

377.对于一个没有父母照顾的儿童,收养这个孩子的家庭可以动用他/她的儿童补助金。

378.家庭经济状况系根据上一年有关家庭的总收入和资产状况确定,并且取决于家庭人口。

379.为了领取儿童补助金的目的,每个家庭成员的月平均收入和补助金的上限为上一年前半年国内每个就业者已付平均工资的16%;对于单亲父母来说,这个上限比例是上一年前半年国内每个就业者已付平均工资的32%。

380.儿童补助金的结构如下:对于每个15岁及以下的儿童,或者全日制小学生,上限比例是上一年前半年国内每个就业者已付平均工资的4.6%;对于每个15岁至18岁的儿童,或者全日制中学生,上限比例是上一年前半年国内每个就业者已付平均工资的7.3%。

381.不论一个家庭有多少子女,每月父母有权领取的儿童补助金总额为1 800马其顿第纳尔。

382.特别补助金是向有特定需求——即身心发育不健全——的儿童提供的津贴,一直提供到26岁。

383.有特殊需求的儿童就是:身心发育严重、较严重和极严重不健全的儿童;有中度、严重和极严重智力障碍的儿童;有极严重慢性病的儿童;视力、听力和话语能力受到极度损伤的儿童;以及患有多种发育不健全综合症的儿童。

384.由儿童的父(母)亲或监护人行使特别补助金权利,条件是:父母或监护人和相关儿童均为马其顿永久居民,相关儿童是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国民,而不论家庭的经济状况如何,子女多少,也不论这个孩子是否上学。

385.除了特别补助金权利之外,父母还可以行使儿童补助金的权利——只要他或她具备《儿童保护法》规定的资格。

386.特别补助金额为上一年度前半年国内每个就业者已付平均工资的27%。

387.作为财务补贴,保证头生子女的新生儿补助权利,为家庭提供一次性补助金(根据2004年9月通过的《儿童保护法》修正案,在此以前是提供以物代金的补助)。

388.这项权利由父母之一行使,条件是:他/她是马其顿国民,在国内永久居住,享有补助金的子女生在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境内。

389.享受这项权利的资格不论家庭经济状况,对每个头胎新生儿来说,不论其为婚生还是非婚生,一律按生母的居住地提供补助金。

390.新生儿用具补助金额为上一年度前半年国内每个就业者平均工资的25%。

391.《儿童保护法》和《关于行使儿童保护权利的程序、标准和方式管理条例》规定了行使儿童保护权利的程序和方式以及补助金额(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39/2003号和70/2004号)。

392.有关行使儿童保护权利(儿童补助金、特别补助金和新生儿用具补助金)的事宜主要由申请补助者居住地区的社会工作中心负责管理,而劳动和社会政策部负责裁决就社会工作中心的决定提出的上诉。

表:2003年和2004年儿童保护权利受益家庭户数和儿童人数

儿童补助金

特别补助金

新生儿用具补助金

总计

2003 年

家庭

28 220

3 522

8 265

40 007

儿童

52 633

3 602

8 294

64 529

2004 年

家庭

21 247

3 983

8 860

33 090

儿童

40 165

4 134

9 000

53 299

儿童保护的形式

(a) 学龄前儿童的保育和教育

393.根据《儿童保护法》,儿童保育和教育是保护儿童的一种形式,其中涉及到:住处、居留、护理、抚养、教育、培养、体育、游乐、文娱活动,增进和保持儿童健康的措施及活动,以及促进儿童精神、情感、体魄、智力和社交能力发展的措施和活动,直到他们7岁上小学为止。

394.学龄前儿童的保育和教育是关乎公共利益的事情,根据《儿童保护法》,可在儿童教育机构——(公立和私立)幼儿园付诸实施。在这方面,该法律规定了自然人和法人依照法定条件和方式在儿童保育和教育领域开展某些活动的机会。根据2004年9月通过的《儿童保护法》修正和增补案第59条(b)和(c)项,自然人可以作为职业为最多三个学龄前儿童提供寄宿、护理和饭食,每日不少于两小时;以及为身心发育不健全的儿童提供护理和食宿:最多三个10岁以下儿童,每日不少于两小时。另外,已在法院注册官那里注册为学龄前儿童服务代理的法人,可以在这个领域从事某些活动,比如应招为学龄前儿童提供护理(第59条(d)项)。

395.根据《儿童保护法》修正案,应在市政当局建立的公办儿童机构(比如公立幼儿园)有组织地实施学龄前儿童的保育和教育。

396.幼儿园依照具体计划和方案开展活动。

397.幼儿园必须向家长提供其准备实施的方案,其中包括方案的目标、内容和工作方法。

398.家长有权为其子女选择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方案。另外,他们还有权通过由“家长理事会”推选的代表来参与幼儿园的管理。

399.公立幼儿园对智力和身体发育不健全的儿童进行适合其损伤类别和程度的护理和教育。

400.《儿童保护法》要求公立幼儿园要适当考虑接纳发育不健全的儿童,即照顾到他们家庭的社会和经济地位。

401.根据该法律,可以组织那些没有被纳入幼儿园保育和教育范围的儿童接受简化型的非机构性保育和教育。

402.在居住地附近没有公立幼儿园的情况下,或者,如果幼儿园的所有空位都已填满而家长们希望幼儿园再多招收一些幼儿的话,那么根据经营幼儿园的准则和标准,可以允许公立幼儿园增设一个分园,在另一园区组织活动。

403.公立幼儿园可以偶尔安排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在自己家里照看儿童,或安排其他专业人员照看孩子。

404.该法律提供了在幼儿园设立儿童/家长咨询服务的可能性,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就儿童的正常发育、向儿童提供帮助、以及使儿童适应社会生活等方面向家长提供辅导。

405.幼儿园可以组织其他机构性的活动来满足儿童的特定利益和需要。

406.需要开展的活动应纳入活动方案。

407.根据指定的保育和教育时间,幼儿园实行的方案有:日托;半日托;短期方案;试点方案;非机构形式的儿童活动。

408.短期方案每年延续240-600小时,是为偏远地区或面临人口风险的地区的儿童开办的,入园儿童从三岁到入学年龄,内容包括保育和教育,可以包伙食也可以不包伙食。这种方案也涵盖长期住院治疗儿童。

409.非机构性活动是每日三小时的简短方案,内容包括游戏,扮演角色,创作室的活动,儿童文化、艺术、体育室的活动等。这些方案的对象是三岁到入学年龄的儿童,由获准的公立幼儿园执行。

410.试点方案是一些执行特定教学法的方案,由经过批准的幼儿园执行。

411.幼儿园可以根据家长的工作时间执行延时留园的方案。

412.这个国家的学龄前儿童在现有51所公立幼儿园的184个设施组成的网络接受保育和教育,设计接纳能力为25 000名儿童,覆盖面约占全国七岁以下儿童总人数的11%。考虑到,根据新的国家领土构成,将在政府指定的公立儿童机构(幼儿园)网络范围内执行小学学前班方案,六岁以上的儿童将被该方案所覆盖,因此预计从2005年9月1日开始,将根据学龄前儿童保育和教育活动标准及规范,使这方面的活动覆盖六岁以下的儿童。

413.全国总共有大约3 300名工作人员在公立幼儿园从事幼儿保育和教育工作。按照法律和活动要求,在这些专业人员当中有保育员、幼儿园教师、专业同僚(高级医疗护士、社会工作者、音乐教师、美术教师等)、各种专业领域的专家(儿童教育学者、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医生、特教老师等)及其他工作人员(比如厨师、帮厨、行政后勤人员等)。

年份

总计

日托托儿所

幼儿园

简化型幼儿班

非机构性 及其他形式

团体

儿童数

团体

儿童数

团体

儿童数

团体

儿童数

团体

儿童数

200 3

1 213

218 412

291

2 688

723

15 318

181

3 505

18

330

2004

1 208

21 378

283

2 819

731

14 944

164

3 248

30

378

(b) 儿童的假期和游乐

414.儿童的假期和游乐是保护儿童的一种方式。对五岁至18岁的儿童,可以组织他们外出旅居,过积极的假期,让他们接触和熟悉社会生活,开展教育、文娱、体育、游乐及其他活动,以促进儿童精神运动的发育,同时提高他们的社交能力,学会尊重不同意见,培养团队精神,接受自己也接受他人的能力,以及空间取向的能力。

415.这个国家的儿童假期和游乐活动是通过现有设施网络开展的,每一期活动有6 000张床位的设计能力。

416.可以在儿童营地度寒假、暑假,进行野外教学,及开展其他活动,比如郊游、野营、远足、讨论会、短滑学校和游乐性的环保学校、烹饪班等;同时,《儿童保护法》修正案还规定这些设施作为户外体育运动场地,并规定,这些设施在不提供上述儿童活动服务期间可提供其他服务。

417.现已建设了26座儿童假期和游乐设施,并且按照“儿童营地设施和设备标准”进行装配,确保符合住宿、休憩和娱乐的卫生和技术条件。

418.孩子们可在五个公共机构和11座设施享受有组织的假期和游乐生活。

419.《儿童保护法》准许建立公共/市政和私人儿童营地,斯科普里市的市立儿童营地,以及国家级的儿童营地。

420.《儿童保护法》经过修正和增补之后,废除了有关在隶属于劳动和社会政策部的季节性儿童营地度假和游乐的条款。相反,该法律设想现有公共设施将实行私有化。根据对该法律的修正,现有的公立儿童营地将继续作为政府设立的公共机构发挥功能,直到完成对它们的改造。

其他问题

421.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已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和《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公约》。因此,根据这些公约儿童权利有了保障。

422.根据《社会保护法》第16条,在自己家里没有适当生活条件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另一家庭提供食宿的人,在没有其他社会保护形式可实行的情况下,有权在收养家庭生活。

423.如果没有任何可能以另一种方式确保儿童的保育和教育,则保证孤儿和没有父母照料的儿童在收养家庭获得食宿的权利,直到他们准备好了独立生活和工作,最晚到其完成中等教育为止;

有教育和社会问题的儿童(被忽视、受虐待和无社会保险的儿童);

失去社会行为能力的儿童;

根据《儿童保护法》第19条,下列人员有权在社会保护机构获得食宿的权利:

孤儿和没有父母照料的儿童,直到他们做好准备独立生活和工作,最晚到其完成中等教育为止,条件是:没有任何可能以另一种方式为其提供保育和教育;

有教育和社会问题的儿童(被忽视、受虐待和无社会保险的儿童);

没有行为能力的儿童;

距预产期一个月的怀孕妇女和有一个不满三个月孩子的单亲父母;

为了学习生产技能被介绍到社保机构的患有中度或严重精神发育不健全症的儿童;患有严重精神发育不健全症的儿童;以及有身体残疾、需要在社保机构长期住宿和接受护理的人。

424.第19条第1、2、3款提及的儿童可以住在学生集体宿舍或社会工作中心认为能够提供护理、教育和使儿童正常发展的另一个机构。

425.除了有关儿童权利的适用法律以外,关于国家采取的其他措施,还有一项与开放社会协会合作执行的关于保护流浪儿童的方案,该方案涉及到在经济活动中受虐待的儿童、肉体被剥削的儿童以及儿童乞丐。

426.将与参与儿童精神健康和预防措施的现有各机构和方案合作开展上述活动,尤其是与各社会工作中心、儿科诊所、精神病诊所、儿童危机中心、帮助热线、以及与儿童问题有关的各种非政府组织合作。

427.还将组织与这些人打交道的工作人员召开研讨会,其中包括社会工作者、指导者、心理学家、教师和医务人员。

《公约》第11条

428.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生活水准是利用人口的个人消费与国内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支出结构的对比来检测和分析的。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收入方法计算个人消费,作为人口收支差额;而用支出方法,在住户消费调查项下进行计算。

429.2003年,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名义国内生产总值为251 486亿马其顿第纳尔。2002年的名义增长率为3.1%,实际增长率为2.8%。

430.批发和零售业、机动车、摩托车和家用电器修理业的附加值名义上增长了3.1%,保持了与2002年同样的国内生产总值份额(11.2%)。在下列部门取得了与2002年同比相对高一些的附加值增长率:农业、狩猎业和林业(17%),电力、燃气和水供应(28.8%),建筑业(13.8%),旅馆和餐饮业(13.8%)。加工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占的份额最大(15.8%),该部门的附加值增长率为4.6%,与2002年持平。

431.在国内生产总值支出部分的结构中,最终消费支出份额最大(97%),但由于最终住户消费支出增长率偏低,其中包括NPISD(2%),且最终公共支出额与2002年同比下降4.8%,所以最终消费支出的名义增长率只有0.4%。

432.2003年的商品和服务出口额与2003年同比有所增长,占国内生产总值 37.9%,但与此同时商品和服务进口额下跌,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份额跌幅为2.8%。

433.2003年总投资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0%,在资本资产投资份额方面与2002年的16.6%相比,相对略有增长(16.7%)。

434.2003年国内总收入增长了3.2%;与上一年相比,来自国外的净转移额增长了29.6%。2003年国内储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6.7%,与2002年同比增长了54.9%。

1990-2003年国内生产总值

按时价计的国内生产总值 (百万第纳尔)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美元)

国内生产总值(百万美元)

按 1995 年马其顿第纳尔计的国内生产总值(百万第纳尔)

国内生产总值实际增长率

国内生产总值减缩指数

1990 年

506

2 235

4 252

215 111

-

-

1991 年

920

2 083

3 990

201 837

-6.2

193.7

1992 年

1 1 794

1 937

3 728

188 586

-6.6

1 371.8

1993 年

59 165

1 785

3 450

174 500

-7.5

542.1

1994 年

146 409

1 742

3 389

171 432

-1.8

251.9

1995 年

169 521

1 705

3 351

169 521

-1.1

117.1

1996 年

176 444

1 709

3 390

171 530

1.2

102.9

1997 年

186 018

1 732

3 458

174 000

1.4

103.4

1998 年

194 979

1 781

3 575

179 879

3.4

101.4

1999 年

209 010

1 849

3 730

187 684

4.3

102.7

2000 年

236 389

1 924

3 899

196 222

4.5

108.2

2001 年

233 841

1 830

3 723

187 342

-4.5

103.6

2002 年

243 970

1 859

3 755

188 941

0.9

103.4

2003 年

251 486

2 230

4 521

194 263

2.8

100.3

2002-2003年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国内生产总值

单位:百万第纳尔 按时价

NKD 部门

部门名称

2002 年

2003 年

指数

2002 年

2003 年

2002/2001

2003/2002

A

农业 / 狩猎 / 林业

24 509

28 672

106.9

117.0

10.0

11.4

B

渔业

48

27

198.6

56.6

0.0

0.0

C

采矿采石业

960

989

73.2

102.9

0.4

0.4

D

加工业

37 925

39 651

95.8

104.6

15.5

15.8

E

电 / 气 / 水供应

9 146

11 778

91.1

128.8

3.7

4.7

F

建筑 / 批发零售 / 汽车修理

11 893

13 537

100.8

113.8

4.9

5.4

G

车辆 / 汽车 / 家电

27 438

28 282

105.2

103.1

11.2

11.2

H

旅馆 / 餐饮

4 088

4 653

119.9

113.8

1.7

1. 9

I

运输 / 仓储 / 交通

20 610

21 062

95.0

102.2

8.4

8.4

J

金融经纪

7 427

6 110

100.1

82.3

3.0

2.4

K

不动产相关活动 / 租赁和商业活动

8 168

8 453

98.4

103.5

3.3

3.4

L

公共行政 / 国防 / 法定社会保护

16 145

16 984

111.8

105.2

6.6

6.8

M

教育

8 688

9 436

108.0

108.6

3.6

3.8

N

保健 / 社会工作

9 361

9 897

107.7

1 05.7

3.8

3.9

O

其他社区 / 文化 / 通用 / 个人服务活动

5 553

5 503

100.1

99.1

2.3

2.2

P

有就业者的私人住户

-

-

-

-

-

-

Q

境外组织和机构

-

-

-

-

-

-

估算的租金

10 792

13 732

101.5

127.2

4.4

5.5

减去:银行手续费

4 160

3 797

87.8

91.3

1.7

1.5

其他生产税净额

-

-

-

-

-

-

A . 附加值

198 592

214 969

101.7

108.2

81.4

85.5

B . 增值税

38 874

30 229

119.7

77.8

15.9

12.0

C . 关税

6 504

6 291

105.9

96.7

2.7

2.5

D . 减去:有补贴产品

-

4

-

-

-

0.0

国内生产总值 (A+B+C+D)

243 970

251 486

104.3

103.1

100.0

100.0

国民核算 国民核算

BRUTO-DOMA[EN PROIZVOD SPORED R ASHODNIOT METOD (tekovni ceni)

EXPENDITURE COMPONENTS OF GROSS DOMESTIC PRODUCT (current prices)

单位:百万第纳尔

2001

2002

2003

Bruto-doma{en proizvod

233 841

243 970

251 486

GDP

Finalna potro{uva~ka

221 771

242 795

243 853

Final consumption

Finalna potro{uva~ka na doma}instvata, vklu~uvajki NPISD

163 788

188 179

191 873

Household final consumption, including NPISHs

Finalna javna potro{uva~ka

57 983

54 616

51 980

General government final consumption

Bruto-investicii

44 618

50 275

50 261

Gross capital formation

Investicii vo osnovni sredstva

34 716

40 448

42 110

Gross fixed capital formation

Promena na zalihi

9 902

9 828

8 151

Change in inventories

Izvoz na stoki i uslugi

99 833

92 781

95 254

Exports of goods and services

Izvoz na stoki

78 618

71 994

73 800

Exports of goods

Izvoz na uslugi

16 643

16 387

17 705

Exports of services

Nabavki na nerezidentite vo zemjata

4 572

4 399

3 749

Non-resident purchases

Uvoz na stoki i uslugi

132 381

141 882

137 882

Imports of goods and services

Uvoz na stoki

114 434

124 062

120 038

Imports of goods

Uvoz na uslugi

17 947

17 819

17 844

Imports of services

国内总收入:按现行价格

单位:百万第纳尔

2001 年

2002 年 1)

2003 年

1

按市场价格计的国内生产总值

233 841

243 970

251 486

2

来自国外的主要收入净额

-2 770

-1 928

-1 756

3=1+2

国内总收入

231 071

242 043

249 731

4

来自国外的净转移额

18 743

27 867

36 114

5=3+4

国内可用总收入

249 814

269 909

285 845

6

最终消费额

221 771

242 795

24 3 853

7=5 - 6

国民总储蓄

28 043

27 114

41 992

8=1 - 6

国内储蓄总值

12 070

1 175

7 633

9

总投资

44 618

50 275

50 261

10=7 - 9

贷款净额( + ),债务净额( - )

-16 575

-23 161

-8 269

1) 因为收支平衡表中的数据修改而改正的数据(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国家银行 2004 年第四季度公报)。

国内生产总值的实际增长率

阶段

与上一年同期相比 国内生产总值的实际增长率

按时价计的国内生产总值 (单 位:百万第纳尔)

2003 年

2.8%

251 486

2004 年 1)

2.9%

264 599

1) 2004 年为估计数据。

435.鉴于人口营养状况的重要性和对这方面的关注,国家统计局监测并公布有关住户消费品数量的正式数据。

436.下表展示了相关趋势。第一部分不带任何说明,显示了1997年以前的情况,说明了一个较长时期内的趋势。第二部分显示了2002年到2003年的情况,并辅以相关的说明。

住户消费品数量(按公斤):每个住户成员的平均值

1992 年

1994 年

1996 年

1997 年

小麦和小麦产品

187.3

166.0

146.3

141.4

蔬菜和蔬菜产品

58.7

63.4

77.8

74.5

马铃薯

22.6

23.1

27.7

28.9

水果(鲜果和加工制品)

44.6

60.4

57.9

47.8

肉类(鲜肉)

20.4

27.5

22.1

21.8

肉类(加工制品)

3.2

3.6

4.4

3.5

鱼类

2.9

4.0

3.8

3.8

油脂

14.4

16.5

16.4

15.9

鲜奶和奶制品

76.0

87.3

77.2

83.6

禽蛋(只)

149 .5

161.6

160.6

171.7

蔗糖

11.4

12.1

13.8

11.5

咖啡

1.8

2.0

2.2

1.9

住户消费结构

1996 年

1997 年

已用资产

100

100

个人消费比率

86.8

85.1

食品

43.4

42.8

饮料

3.9

3.9

烟草

3.1

2.9

其他商品和服务

36.4

35.5

按住户分布的耐用产品消费比例

1994 年

1995 年

1996 年

被调查住户数

677.0

680.0

1 040.0

估计的住户数

100.0

10 0.0

100.0

有耐用消费品的住户数

99.8

100.0

99.9

- 固体燃料炉

69.5

71.6

73.0

- 电炉

86.1

89.5

89.5

- 燃气炉

1.3

1.5

4.8

- 综合燃料炉

5.6

3.4

4.8

- 燃油炉

5.0

4.3

5.0

- 锅炉

75.0

75.1

- 电冰箱

91.3

93.8

91.1

- 冷冻箱

74.9

75.9

75.3

- 吸尘器

71.5

71.2

68.9

- 收音机

48.8

44.5

50.4

- 收录机

8.4

- 盒式录音机

40.2

48.2

46.6

- 高保真音响设备

10.2

11.0

12.5

- 彩色电视机

75.6

76.0

77.1

- 洗衣机

65.8

65.6

66.5

- 洗碗机

3.7

3.1

2.9

- 摄像机

2.7

2.6

2.7

- 个人计算机

2.8

- 小轿车

42.1

46.4

46.3

- 野营车

1.6

1.9

2.0

- 游艇

1.0

1.2

1.0

没有耐用消费品的住户

0.2

0.0

0.1

2002年和2003年数据

家庭消费品

- 平均每个家庭成员的消费量

2002 年

2003 年

小麦和麦制品(公斤)

156.3

157.8

蔬菜(新鲜的和加工的)(公斤)

134.2

130.5

水果(新鲜的和加工的)(公斤)

77.2

91.3

肉类(鲜肉)(公斤)

29.4

28.9

肉类(加工的)(公斤)

10.9

10.5

鱼类(公斤)

6.1

5.5

油脂(公斤)

23.3

22.7

鲜奶(公升)

61.3

57.8

奶制品(公斤)

28.4

28.4

禽蛋(只)

218.0

216.0

蔗糖(公斤)

19 .8

20.9

咖啡(公斤)

2.9

2.8

果酒(公升)

4.4

3.9

啤酒(公升)

14.1

14.2

烈性酒(公升)

1.9

1.9

木柴(立方米)

1.5

1.2

电力(度)

1 765.0

1 787.0

437.根据住户消费调查的数据,像面包、面粉、面条和米饭等低卡路里的产品依然是住户的日常食物。与2002年相比,2003年小麦和小麦制品的消费量增长了0.9%,新鲜和加工的水果消费量增长了18.3%。另一方面,高卡路里食物的消费却减少了:尤其是鲜肉和加工肉食品降低了2.4%,水产品下降了10.7%,油脂下降了2.4%。

个人消费支出(按住户)

2002 年百分比

2003 年百分比

个人消费总量

100.0

100.0

食品和不含酒精饮料

42.5

42.0

酒精饮料和烟草

4.9

5.0

服装和鞋袜

8.5

8.5

住房、水、电和其他燃料

11.3

12.1

家庭用品、家具、住所维修

5.5

5.1

保健

3.4

3.6

交通运输

7.0

6.5

语音和数据通讯服务

4.4

4.9

休闲、文化和娱乐

3.9

3.6

教育

0.5

0.7

旅馆和餐馆

4. 4

3.9

其他食物和服务

3.8

3.9

438.对住户个人消费情况的考察显示,大部分可用的资产,即大约42%都花在了食物方面。住房费用和水、电、燃料费增长了12.1%。保健和医药费用占了总消费支出的3.6%,邮政和电话费用占了4.9%。由于生活水准下降,花在文化娱乐和餐饮服务方面的费用便相应减少了。

按照COICOP1分类的生活费用指数

上一年指数 = 100

2003 年百分比

2004 年百分比

总量

101.2

99.6

食品和不含酒精饮料

98.8

97.2

酒精饮料和烟草

102.9

99.3

服装和鞋袜

102.2

100.8

住房、水、电和其他燃料

104.4

101.9

家庭用品、家具、住户设备

104.0

103.4

保健

104.8

99.5

交通运输

102.7

103.1

通讯服务

109.1

106.1

文化娱乐

101.8

98.8

教育

100.5

98.4

旅馆和餐馆

105.2

111.1

其他物品和服务

101.4

100.9

1 COICOP - 按目的划分的个人消费分类(欧盟标准)。

439.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4年各类生活费用的指数趋势不尽相同。在旅馆和餐馆的餐饮服务类方面消费增长了11.1%,电信服务增长了6.1%,家庭用品、家具和住所维修增长了3.4%,交通车辆和服务费增长了3.1%。与2003年相比,2004年的消费指数在教育领域下降了1.6%,在保健领域下降了0.5%。

按住户分列的耐用产品消费比例

2002 年

2003 年

被调查住户数

4091

4 242

估计的住户数

499 568

502 607

有耐用消费品的住户数

499 568

502 607

100.0

100. 0

- 电炉

91.5

93.2

- 固体燃料炉

17.3

16.9

- 电暖气

36.5

34.7

- 锅炉

81.8

87.2

- 电冰箱

94.2

96.1

- 冷冻箱

77.6

81.2

- 洗衣机

74.3

78.2

- 洗碗机

3.1

3.9

- 吸尘器

78.2

81.6

- 收音机

40.5

35.4

- 盒式录音机

50.2

49.8

- 个人计算机

8.5

9.6

- 彩色电视机

90.7

94.3

- 电话座机

83.2

88.0

- 移动电话

19.9

31.3

- 小轿车

45.5

45.5

- 空调

3.7

4.9

没有耐用消费品的住户

-

-

440.对住户的耐用消费品供应量表明,除了基本耐用商品之外,我们还发现越来越多的家庭增添了电脑和家用电器,比如洗碗机、空调和手机等。

441.确保满足马其顿对于基本农产品和食品的需求,对于保证全体人口的营养状况良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在这方面进行了系统化的监测,并且相应地编制了若干文件。

442.为了确保满足人口对充足食物的迫切需求,政府不断监测这个国家对农产品和食品的需要,并相应地推出各项措施,以便在全国实现比较协调的供求比例。为此,坚持对国内农产品和食品、人口消费水平以及某些日常基本食品的盈亏进行评估。

443.另外,一旦某些必需品出现短缺,政府便采取措施来保证人口对相关食品的需求。

444.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通过了几项与贸易有关的法律,其中包括《外贸营运法》和《贸易法》。这两项法律有助于根据这一领域的国际规则和原则设计一个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并为自由贸易创造条件。

445.政府考虑到国际规则,采取了外贸自由化方针。为此通过了好几项旨在废除某些进出口限制,促进外来产品自由流动的管理条例。这项举措有助于改善包括农产品和食品在内的各类商品的市场供应。

446.作为扩大国内市场,以创造对人口的更好供应的各项努力的一部分,政府采取措施,与本地区和更大范围的有关国家签订了各种经贸合作协定。

447.解决贫困和失业问题是政府工作的首要重点之一。贫困是这个国家所面临的涉及多种因素的复杂问题,主要是由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方面的问题造成的。

448.在消除贫困和失业的背景下,通过公民社会、非政府组织、捐助人和国际机构的积极参与,制定了《国家减贫战略》。为了在制定和实施这一战略的过程中确保获得各主要利益攸关者的广泛支持,并在设计中强化主人翁意识,广泛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为实现加速增长和减少贫困的共同目标而努力,采取这种积极参与的做法是十分必要的。2002年8月,政府通过了《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减贫战略》。此外,截至2003年5月,财政部与外国专家合作,一直在集中力量制定以减少贫困和失业为宗旨的计划和政策,在此过程中,除其他外,特别要利用其他国家在解决这个问题方面取得的经验。

449.减少贫困和失业的计划与政策特别侧重于短期和近期措施,比如:

引进通过私营部门(中小企业)的发展增加就业的措施;

采取措施消除劳动力市场的僵硬限制,建议修正有关补助金和激励措施的规定,以鼓励自营职业;

评估可在现有社会经济环境中立即实施的各种扶贫计划的备选方案(比如订正失业救济金额;检讨将津贴从被动的、一般化的福利转变为更积极的有针对性的政策工具的种种可能性)。

450.这份庞大而复杂的文件经过进一步的修订升级,提出了一系列旨在刺激经济、增加就业和减少贫困的广泛措施。特别重要的是该文件设想了一些短期措施,但主要集中在:劳动力市场政策,加强和重组公共安置服务,增加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社会保护计划,尤其是失业和财务津贴方面,以及地方发展政策,通过发展中小型企业和鼓励创业精神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克服各种行政障碍。

451.减少贫困的工作涉及到采取需要在好多领域进行协调的复杂措施。当然,决定扶贫成败和整体进步的基本因素就是长期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只有经济增长才能确保社会活力,创造新的工作岗位,从而增加住户收入。如果考虑到经济增长在增加财政收入以维持更高质量的社会计划、改善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并增加能源或运输领域投资等方面发挥的作用,那么它在创造更好的条件以改善民生方面的巨大推动潜力就显而易见了。

住房问题

根据国家统计局在2002年《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人口、住户和住宅普查》的数据:全国总人口为2 022 547人;住户总数为564 296户,平均每户三口人;住宅总量为698 143所。

452.在住房方面特别容易受伤害的群体是年轻夫妇,尤其是那些有12岁以上子女而本人失业的低收入年轻夫妇,他们正在寻找工作,需要享用国家补贴住房。2005年1月,在《罗姆人国家战略》项下通过了一项《住宅供给行动计划》,主要目的是改善住房质量(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便利,改善以罗姆人为主的居民区的基础设施,减少标准以下住所的数量)。

453.马其顿共和国现有60 000套住宅单元的亏空。

454.有好几项法律和法规对住房问题做出了规定。《住宅供给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1998/2000/2003年)规定了在住房问题上的各种关系,房屋出租的方式和条件,房产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公寓租户和公寓大楼的维护。

455.公寓大楼和房屋的使用基于房屋所有权和出租房屋的权利。

456.根据《住宅供给法》,通过了《公寓大楼和房屋投资及经常性维护管理条例》(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1998年),对有关公寓大楼和房屋的投资和经常性维护事项以及实施公寓大楼和房屋投资和经常性维护与基本维修的方法做出了规定。《关于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公寓房产租赁方式、条件和程序政令》(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1999年)规定了属于政府所有的公寓房租赁的方式、条件和程序。

457.根据《住宅供给法》,下列人员可以向政府的住房和移民问题委员会提出租用公产房屋的申请:

当选、任命和指定为担任宪法和法律规定公职的人员;

根据《社会保护法》被列为面临社会风险和无家可归的人;

来自受自然灾害和流行病影响地区的人;以及

在国家机构承担该国家机构履行基本职能所不可或缺的特殊职责的雇员。

458.根据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住宅和商用房屋管理公共企业于2003年进行的普查结果,在该公共企业注册的政府公寓房屋计有5 454套。

459.在上述这些属于政府所有的公寓房当中,有2 058套房的租赁地位还悬而未决,或者说租赁地位还成问题,有待最终解决:

有417个租户持有租房契约;

551 个租户没有使用公寓的证件;

有558个非法租户;

还有502套公寓房被用于其他目的。

460.《社会产权公寓出售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1992/1993/2003年)规定了出售社会产权公寓的条件和程序:根据《非国有化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2000号),由国家出售或通过将公寓房产归还给原所有者或其租户,废止社会所有权并将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或私人所有。

461.依照或依据《社会产权公寓出售法》,现已通过了下述好几项基本立法和辅助立法: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住宅和商用房屋管理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1994年)规定了对政府有使用权、管理权和处置权的公寓大楼、公寓房及商业用房的管理办法,为此成立了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住宅和商用房屋管理公共企业;

关于政府有处置权利、职责和义务的公寓房产销售的决定(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1992/2003年),据此可以指定出售政府有处置权利、职责和义务的公寓房产;

关于社会产权公寓销售定价的标准和方式的政令(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1992/1993/1994年)较详尽地规定了房主据以确定社会产权公寓销售价格的标准和方式;该政令还增补了一项关于在社会房产销售中确定计算分值的决定(1992/2001年)和一项关于社会产权公寓方降价的决定;

关于政府有处置权利、职责和义务的公寓房产销售的决定(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1996/1999/2001年),根据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住宅和商用房屋管理公共企业提出的计划,确定了拟供销售的住宅单元、销售时间表和初步定价。

462.这种类型的国有公寓的销售是公开的。在日报上登载通告。通告一经公布,所有对此感兴趣的人、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国民、没有其他房产的以及根据相关规定有偿付能力的年轻夫妇都有权提出购房申请。根据这种类型的销售:首付房屋总价的50%,余款在180个月内分期支付,年利率为8.4%。

463.由交通运输部主管的土地使用以及在相关土地上的所有建筑活动均受《建筑地产法》的管理,根据该法律决定建筑用地的让渡和租赁。

464.根据《土地空间和城市规划法》和《商品房基本建设法》,依照适用的有关土地法定产权关系管理程序,实施包括住宅设施在内的详细城市发展计划和项目建设。《地方政府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2002年)将住宅和空间规划领域的大量主管权限下放到地方层级。

465.这里,我们要强调指出,上述所有法律法规在修正和增补过程中都经过了检查,以便同欧盟的规定保持协调一致。

466.关于租户保护住所的权利,对收回财产权利的保护,住宅拨款,租赁控制,以及住宅建设的审批等,均按下述方式进行管理:

《住宅供给法》中有专门条款管理如下事项:

公寓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

467.出租人可以是本国的或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各市政当局和斯科普里市政府;承租人可以是本国的和外国的自然人。

468.该法律根据《产权及其他物权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2001年)提出的各种租赁关系均须遵从《义务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2000年),除非该法律另有规定。

469.出租人有权决定公寓房的租赁,而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均由《租赁合同》做出规定。非经事先签订《租赁合同》,任何人不得搬进公寓房。租期可以是限期的,也可以是无限期的。

470.属于政府所有的公寓房的租赁方式和条件,概由关于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公寓房产出租方式、条件和程序的政令来管理。

对收回财产权利的保护

471.如果一个人在没有签订租房合同、也没有任何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占用一所公寓房,对该寓所有直接或间接处置权的当事方有权重新取得处置权,以行使纠正的权利。在对该寓所有直接或间接处置权的当事方提出要求之后,只能当着内政机构代表的面才能行使纠正权。如果一个人在没有签订租房合同、也没有任何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擅自搬入一所公寓房,在保护收回财产的权利方面,对该寓所有直接或间接处置权的当事方有权重新取得该寓所的处置权,并当着内政机构代表的面行使纠正权。

472.上述当事人必须在得知侵犯其处置权的事件及侵权肇事者之后的30天以内,通过行使纠正权来行使保护其处置权的权利。

住宅拨款

关于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所属公寓大楼和公寓房产的条款,规定了对公寓建设与维护的政府拨款。这样,在国家预算项下,通过捐款、住房基金和贷款,住宅资金就有了保障,并在政府所有公寓建设和维护年度计划项下开展相关的活动。这些年度计划是根据交通运输部的建议由中央政府通过的。

租赁控制

473.由住宅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来监督《住宅供给法》实施活动的合法性,而由国家城市化和建设监察局具体实施监督检查。

住宅建设的审批

474.根据《住宅供给法》,在政府根据交通运输部的建议通过的年度计划中规定了政府所有公寓房产建设与维修的规划和拨款。

475.具体地说,这种计划载有下列内容:

公寓大楼和公寓房建设、销售和维修状况评估;

确保现有公寓大楼和公寓房保持较好状态的措施和条件;

限定与公寓租金和销售价格有关的各项要素,以及与政府所有公寓和公寓房产有关的其他事项。

476.根据《社会保护法》,公寓建设和维护资金至少要有25%指定用于帮助面临社会风险的人(比如无家可归者)。

477.根据《关于欧洲委员会开发银行按照向低收入个人出租公寓“建设项目贷款协定”向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提供贷款的贷款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2000年),政府借贷了1 500万欧元,用于资助向低收入个人出租公寓的建设项目。

478.这笔贷款现已用于部分实现关于建设用于向低收入者、无家可归者和年轻夫妇出租的10 000套国家补贴住房的政府计划。

479.根据上述《欧洲委员会开发银行向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贷款法》,通过了一项关于在“向低收入个人出租公寓建设项目”项下建设的公寓分配条件和标准的决定(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2003年)。该决定限定了在使用根据《欧洲委员会开发银行项目贷款协定》提供的贷款资金和国家预算资金作为部分投资(占总投资的50%,约合1 500万欧元)的项目下建设的公寓房的分配条件和标准。

480.政府所有公寓建设与维护年度计划对上述项目下的公寓建设和公寓数量做出规定。2003年,在几个城市共建成并出租了四栋公寓大楼,总计167套公寓房;目前在建的公寓大楼共有14栋,总计669套公寓房,预计2006年初全部竣工。

481.凡在建设公寓的地点有永久居留权的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公民,只要本人、其配偶或其住户的任何成年成员均无住所,就可以申请租住这种公寓。

482.根据确定公寓租用权候选人分数的方法,按照基本标准进行分配。

483.《宪法》第26条保障住宅不可侵犯。而唯有在侦察和预防刑事犯罪的案件中或为保护人民健康的情况下法院做出的判决或裁定才可以限制住宅不可侵犯的权利。

484.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措施给予非法住在公寓的人以合法理由。不过,在现有法律体制下,政府采取的行动可以解决登记为国有公寓非法租户的某些人的住房问题。

485.自通过对《土地空间和城市规划法》的2001年修正案(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1996/1997/1999/2001/2002年)以来,城市合理规划与管理的质量和水平都有了很大改进,从而为更有效地制订和通过城市规划创造了合乎规范的条件。

486.根据该法的相关条款,现已起草了一些适合各城市地区管理和城市规划审批程序的新的辅助法规,比如:

关于土地空间使用标准和规范的管理条例;

关于规划设计图内容和方式及城市规划审批方式和程序的管理条例;以及

关于根据2002/2003年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中公布的修正案进行设施设计的标准和规范的管理条例。

487.这些管理条例使得参与环境设计的所有人——诸如规划者、设计者、审查者、地方政府、国家机构、投资者和其他实体——能够获得有关土地空间安排的确切信息。

488.根据《宪法》,2001年通过了《产权及其他物权法》,其中规定了所有权和依据《宪法》享有的与财产有关的其他权利。

489.新的《义务法》(2001年)第十五节保障在住宅供给部门的建设及其他服务领域的法律框架,设想在委托方(公寓业主)和承包方(注册的标的建筑公司)之间以劳务契约形式签订书面建设合同。根据建设合同,承包商必须依照项目设计在议定的工期内建成一座永久性标的物或完成其他建筑工程;而委托方则必须按照某一价格支付报酬。

490.《住宅供给法》在关于“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公寓大楼和公寓房产”的条款中设想,按照交通运输部建议而由中央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对政府所有的公寓房产建设和维护进行规划和拨款;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住宅和商用房管理公共企业负责具体实施。

491.政府每年提出关于其公寓建设与维护年度计划的进展报告。

492.这种年度计划包含有关住宅和商业用房供给的物量指标和筹资指标,诸如:在建的建筑物;计划在本年度启动的建筑工程;以及正在进行中的新建项目的准备工作。在新建公寓总数当中,有25%以上被指定供给《社会保护法》列为面临社会风险的人;还有一定数量的公寓打算用于实施《非国有化法》的目的。

493.其余的公寓在日报上发表通告之后供销售,销售的条件是:依照关于政府有处置权、责任和义务的公寓销售的决定,首付款为总价的50%,余款在15年内分期付款,年息8.4%。这样,需要住房的人在有利的条件下购买公寓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了。

494.凡在建设公寓的地点有永久居留权的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公民,只要本人、其配偶或其住户的任何成年成员均无住所,就可以申请租住这种公寓。

495.根据确定公寓租用权候选人分数的方法,按照如下基本标准进行分配:

每个住户成员的平均年收入低于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国民总收入的人均年收入的65%;

有12岁以下子女的年轻夫妇;

在成人以前一直在孤儿院生活的或在其他形式的保护之下生活的年满18岁的人。

496.根据《土地空间和城市规划法》,在城乡地区设计中,土地空间按公共建筑和商业建筑进行分配,而城市地区应结合花园和院落进行规划。

497.关于现有城乡居民区的建设和改造,凡是具备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地方,首先应该关注的是业已存在的现实状况。

498.根据基于预算支出合理化的2003年政府宏观经济政策,2003年的政府所有公寓建设与维护年度计划从以下事实来看得到了支持:完成了向低收入公民出租的公寓建设项目——即由预算第1 340项补贴的、通过欧洲委员会开发银行贷款获得部分融资的住房供给项目;并且完成了已经启动的项目以及在上一年度计划项下准备的项目。

499.政府在公民行使住房权方面遇到的主要问题是,缺乏为完成建造10 000套供低收入家庭、无家可归者和年轻夫妇租住的有补贴公寓的政府计划所需的资金。这方面的另一个问题是,没有源自储蓄或信贷伙伴机构的公共周转资金可用,这些资金将用于公寓大楼的建设、改造和基本维护与技术维护。

500.2001年发生在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冲突过后,好几个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都提供援助和捐款,以帮助重建被毁坏的家园。

501.重建在冲突中被损坏或摧毁的建筑物的工作始于2002年,第一阶段主要以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提供的援助为基础,用于修复一、二类被损坏建筑物和必要的基础设施。第二阶段由德国、荷兰王国、意大利和其他欧盟国家政府通过欧洲重建机构及其他欧洲机构启动若干住宅重建和修复项目。预计这第二阶段的工作到2006年初可以完成,届时2001年冲突中被损坏建筑物的重建过程将全面告终。

502.目前,正在受2001年冲突影响地区振兴项目中开展商业和居民建筑物的重建工作。

503.在确保重组生活条件方面,前一阶段在环境保护领域拟订了五项法案,其中有三项法案(即《自然保护法》、《空气质量法》和《水资源管理法》)业经议会通过;另外两项法案(《环境法》和《水域法》)正在议会中审议。

504.这五项法律包含了马其顿已经批准的世界性环保公约的有关规定,其中包括旨在有效利用自然资源的各种行政和经济措施以及相关的具体实施方案。可见,这些法律从法律上规定了自然资源的有效管理,这就意味着,这个问题将成为农业政策设计中的一个组成要素。

土地利用、分配、区划和规划

505.这方面的基本数据包含在《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土地空间规划》(议会在2004年通过)和《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土地空间计划实施法》(2004年通过)。

506.《土地空间规划》是最高层级的综合性长远战略文件,它规定了到2020年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的社会经济基础,定居点的人口预测与组织,交通运输概念,环境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等。总的来说,《土地空间规划》为合理而有效地利用土地奠定了基础。为了实施《土地空间规划》,将在较低层级制定土地共建和城市规划。目前正在起草《土地空间和城市规划法》。

507.该计划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保全、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同时将农业用地的保护以及土地品质和天然肥力的保持列为优先活动领域。

《公约》第12条

508.降低死胎率和婴儿死亡率,并使儿童得到健康发育。

509.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保健,除其他外,包括各项持续预防措施,以及旨在提高儿童及育龄妇女的健康状况和保健质量的各种活动。

图1:按人口组别显示的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人口结构

510.育龄妇女和0 - 18岁儿童在总人口中的百分比份额为54%。六岁以下的年龄组占总人口的8.9%,但近几十年来这个比例大大下降了(例如,1971年这个比例曾为13.7%)。

511.不论就个人而言还是就人口组别而言,育龄妇女和儿童的保健都涵盖生殖、怀孕和儿童发育与健康的生理、健康和社会的方方面面。

512.有许多理由可以说明为什么在任何国家的保健政策中妇女和儿童的社会及健康福利值得社会特别关注。

513.在任何社会中促进妇女和儿童健康日益成为一项人力和经济投资(到2002年全民健康,千年发展目标7和8)。不论从保健角度还是从社会角度来说,妇女和儿童都是人口中最容易受到伤害的部分。因此,马其顿将妇女和儿童健康视为一项特殊的社会利益所在。

514.上一个记录期在促进妇女和儿童健康状况与保护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果。婴幼儿死亡率下降了,并且在夭折婴儿死因和年龄结构方面发生了积极的变化。

515.传染病的登记发病数量大幅下降;尤其是强制性接种免疫疫苗的传染病降幅更加明显,有些传染病已经根除。

516.保健部门对这部分脆弱人口的社会和健康福利责任并不是孤立的,而取决于全国所有社会部门的发展。贫困是全民健康的一个主要决定因素,尤其对于以婴幼儿为主的易受伤害的群体来说更是如此。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 2002年的累积应计贫困总指数最高,同2000年相比,贫困率增长了13.4%;其中,有七岁以下子女的贫困家庭占38.0%。贫困总指数的增长所揭示的不利经济和发展趋势,将来有可能导致这部分人口的健康状况进一步恶化。

人口统计特征

517.上世纪中叶,在婴儿死亡率异常高(160%以上)的情况下,马其顿不论在前南斯拉夫联邦还是在更大范围的欧洲都属于高出生率地区:出生率高达40.3%,人口增长率高达25.6%。

518.从那时以来至今,婴儿死亡率的大幅度下降,加之这一时期特别突出的经济和社会变革,使得整个人口的生育行为发生了一些变化。出生率在持续下降,由于总死亡率增长了,因此人口增长率也在下降。

519.2003年,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人口出生率为13.3%,总死亡率为8.9%,人口增长率为4.4%。因此,这个国家正处于人口转型的第三阶段,据认为,这个增长水平是有利的,是社会所能接受的。

图2: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人口统计趋势(1970-2003年)

520.然而,通过分析特定领域的人口统计趋势可以看出,与全球水平相比存在着明显差距,地区之间的人口调查的特征差别悬殊。

图3:2003年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各省辖行政分区的出生率和人口增长率

521.在这个国家的农村地区,关键指标方面人口调查的差异更加突出。在一些农村地区,登记的出生率极低,呈现了人口负增长趋势;而有些农村地区则出生率异常之高,有的地区出现了人口爆炸。

522.这个国家的地区间人口发展不平衡的直接后果,可能会造成某些不利的健康、社会和经济指标。

图4:2003年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某些农村地区的出生率和人口增长率

523.过去10年来,这个国家的活产总数持续下降,2003年为27 011人。同1993年的指数相比,活产儿人数下降了16.6%。

524.在活产的分布方面,按母亲的种族计,马其顿人占49.4%;阿尔巴尼亚人占36.1%;土耳其人占4.4%;罗姆人占6.2%;其他族群的母亲占3.8%。按照活产儿母亲所属的族群排序,与1993年的指数(18.6%)相比,活产儿人数下降最多的是土耳其人(28.6%);其次是马其顿人(23.1%);而罗姆人则呈现了49.9%的增长率。

表1:按母亲年龄分列的活产儿

母亲年龄

1993 年

2003 年

人数

%

人数

%

19 岁以下

3 711

11.5

2 070

7.7

20 - 29 岁

22 631

69.9

18 491

68.4

30 - 39 岁

5 495

17

6 156

22.8

40 - 49 岁

250

0.77

258

1

50 岁以上

4

0.01

4

0.01

年龄不详

283

0.9

32

0.2

总计

32 374

100

27 011

100

525.在按母亲年龄显示的活产儿结构方面,与1993年的指数相比没有多大变化——只是19岁以下的母亲所生的活产儿大幅减少了。2003年,7.7%的活产儿母亲年龄在19岁以下,与1993年的指数相比下降了。可是就安全生育而言,这对母亲和新生儿的健康来说仍是一种风险。

526.2003年,有20个活产儿是年龄在15岁以下的母亲所生。

527.从出生胎次来看,2003年的活产儿大多是第一胎或第二胎子女,而家庭中的第五胎或第六胎子女正在持续减少,据认为,从母亲和新生儿的健康来说,这又是一种人口生育行为的积极趋势。2003年,第四胎以上的子女占新生儿的5%,但特定族群间的差异很大(马其顿族的母亲占1.2%;阿尔巴尼亚族的母亲占8.2%;罗姆族的母亲占13.4%)。

528.生育行为的决定因素之一是母亲的教育程度。在2003年的所有活产儿当中,不完全教育或只有初等教育程度的新生儿母亲占50.2%,受过高等教育的母亲仅占7.8%。

529.在2003年出生的所有活产儿当中,有1 552个新生儿体重低于2 500克,体重偏低的初生婴儿比率为5.7%。与2002年相比,2003年体重不足2 500克的活产儿增加了59人。

530.体重低于2 500克的活产儿比率最高的是第六胎及以后的子女(83.3‰),而第二胎子女体重偏低的比率最低(50.4%)。

图5:按胎次2003年出生的体重不足2 500克的活产儿分布(每1 000活产的比率)

3. 育龄妇女的健康保护

3.1 计划生育

3.1.1 保健和教育措施

531.这些措施涵盖学龄儿童和青春期人口。工作方法采取讲座和小组活动相结合的方式。

532.母婴保健研究所围绕防止妇女意外受孕和计划生育问题组织小组活动,2003年在斯科普里城市地区的中学共组织了22个这样的小组。同期,为斯科普里市区的大约7 500名中学生举办了231场讲座。

533.这种措施并没有在全国各地得到充分执行。没有其他地区有组织地实施这些措施的资料。

3.1.2 避孕忠告

534.根据这项方案,计划2003年计划生育咨询服务至少涵盖10%的育龄妇女,平均每位涵盖范围内的妇女参加两次咨询活动,即总共开展100 000次咨询活动。

535.实际上在2003年的计划生育咨询服务中总共开展了21 807次咨询和忠告活动,覆盖面仅占育龄妇女的3%,平均每人1.5次。

50 00045 00040 00035 00030 00025 00020 00015 00010 0005 0000图6: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计划生育咨询服务的访问人次(1993-2003年)

536.过去10年来计划生育咨询服务的访问人次持续下降。这一保健措施所覆盖的妇女百分比也是如此。根据登记的计划生育咨询服务的初次访问人数,20-29岁年龄组的妇女利用这种服务的人最多(占45.4%)。2003年,在登记的初次访问人数中,19岁以下的妇女占11.8%。考虑到未成年人怀孕依然是这个国家的一个公共健康问题,最小年龄组的妇女对计划生育服务的利用水平如此之低是有负面影响的。少女怀孕除了对社会有影响之外,也直接影响到妇女的生殖健康和新生儿的健康。因此,人道而合理的人口繁衍是任何社会利益之所在。青少年很少具备自觉而负责任地为人父母所必要的条件。因此他们应将生育的年龄推迟到心理与生理成熟、能被社会所确认的时候。由此看来,对这部分人口来说,计划生育有社会和健康的双重意义。

537.2003年,各计划生育咨询服务站点共订购了 7 244套避孕器具,大多数妇女选用口服避孕药(89.9%)和宫内避孕环(12.5%)。采用其他避孕方法的人很少。鉴于这些数据仅涉及登记的公共健康护理服务的访问,所以不能对该方案的实施作详细分析。

3.1.3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堕胎人数

538.堕胎作为控制人口出生率的最不利措施,在生育管理中有其重要位置。2003年总共登记了6 690人次的堕胎,或者说,每100人分娩就有24.8人次的堕胎。

图7:1993年至2003年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每100个活产的堕胎人数

539.这一时期登记的堕胎数一直在下降,但不清楚这是不是因为民众提高了保健意识、接受了比较合理和比较人道的计划生育方法的结果。堕胎率下降也许是登记不足(尤其在保健私有化时期)和开设私人妇科诊所的缘故所致。

3.2 对妇女的产前产后保健

540.1987年,联合国人口基金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世界银行和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合作,联合发起了《安全孕产倡议》,以提高孕产期妇女的保健质量。

541.根据这一倡议,各国的与安全孕产有关的综合性一揽子服务应包括下列方面:

产前保健和孕期咨询;

所有妇女在分娩过程中都能得到高质量的产科保护;

高质量的产后服务;

计划生育服务;

提高青春期生殖健康;

在每个社区进行有关妇女生殖健康的教育。

542.这个国家在相关方案项下提供上述倡议所设想的绝大部分一揽子服务。不过应考虑到该国以较高的质量实施这些服务的客观可能性。

543.2000年,卫生部与儿童基金会和卫生组织合作,结合审查安全孕产方面的保健质量,对安全孕产的各种需求进行了一次评估,以找出这部分人口的保健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3.2.1 孕期保健

544.产前保护关系到一般性地促进怀孕妇女的健康,具体来说要预防孕期疾病,周到地护理孕妇,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促进其产后康复。

545.孕期内预防性的保健包括向怀孕妇女提供咨询服务,公共健康护理服务,尤其是对孕妇的家访。2003年的方案设想孕期咨询服务要覆盖所有怀孕妇女,其中包括向每个孕妇提供四次咨询服务。

546.2003年总共向怀孕妇女提供了112 943人次的孕期咨询服务,平均每位孕妇接受了4.1次服务。与2002年提供咨询服务的112 943人次相比,2003年的就诊人次增加了5.6%。在9.3%的初次就诊孕妇当中发现了病状。每位孕妇的平均就诊次数是根据登记的活产儿人数计算的,其中考虑到孕期咨询服务的初次就诊人次登记不准确这一因素。在某些保健机构的报告中初次就诊人数大于活产儿人数(比如在比托拉、斯特鲁米察、科卡尼、普里莱普等地),这使得对孕妇服务覆盖率的计算遇到困难,不禁使人对医疗记录的正确性产生怀疑。

547.对每个省(市)行政分区孕期咨询服务工作的分析表明,这一预防性的保健措施并没有在所有省辖行政分区得到落实。例如在克拉托沃行政区,最近三年来就没有实施这一保健措施。

表2:2003年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记录的孕期咨询服务就诊人次(部分行政区概况)

行政区

总就诊人次

每位孕妇平均就诊次数

斯科普里

33 455

4.3

比托拉

3 512

3.5

盖夫盖利亚

1 473

4.7

戈斯蒂瓦尔

1 997

1.1

M. 布罗德

111

0.8

韦莱斯

1 173

1.6

普里莱普

3 360

3

泰托沃

8 086

2.5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总计)

112 943

4.1

548.2003年,对怀孕妇女进行了26 850人次的公共医疗护理服务出诊,平均对每位孕妇出诊一次(原预计平均出诊两次)。与2000年相比,2003年对孕妇出诊次数下降了13%。在大多数省(市)行政分区这项保健措施根本没有执行,或出诊次数很少(比如比托拉、瓦兰多沃、戈斯蒂瓦尔、德巴尔、德米尔西萨尔、库马诺沃、内戈蒂诺等地)。而克里瓦帕兰卡、雷森、圣尼古拉、斯特鲁加、斯特鲁米卡和斯蒂普等地都达到或超过了计划的出诊指标。

3.2.2. 分娩和哺乳期的保健

549.在产妇分娩时由专业人员助产,无论对产妇本人的健康还是对新生儿的健康都极为重要。因此2003年的方案设想所有分娩都要有专业人员助产,其中97%在保健机构接生,3%在家里由助产士帮助分娩。

550.2003年,在登记的分娩总人数当中,在保健机构接生的占98.6%;在家里由专业人员协助生产的母亲占0.3%;还有1.1%的分娩没有得到专业人员协助。虽然城乡之间在专业人员助产方面存在的差距缩小了,但在地区之间和族群之间这项指标还存在差距。按族群划分进行比较,阿尔巴尼亚人的活产儿母亲在专业人员协助下分娩的比率最低(97.8%)。

表3: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城市和农村)的专业助产

1990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总计

88.9

97.7

97.6

98.2

98.9

- 城市

96.6

99.5

99.3

99.5

99.7

- 农村

77.9

95.7

95.5

96.6

98

551.产科现有床位利用率的分布也不平衡,全国的总利用率为64%。登记的现有床位利用率最高(达95%以上)的妇产病房是斯科普里妇产医院以及库马诺沃、基切沃和斯特鲁加的产院。在妇产医院的平均留住时间为4.8天。

552.产后保护措施由公共医疗护理机构通过对产妇的家访来执行。

553.2003年总共进行了50 124人次的出诊,平均护理出诊次数每位产妇1.8次(计划的出诊次数为3次)。

554.这项措施的执行情况与上一年的水平相当。2003年,瓦兰多沃、德米尔西萨尔、佩赫切沃和克拉托沃等行政区没有关于登记的公共医疗护士对哺乳期母亲的出诊服务次数的数据。

表4:2003年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公共医疗护理服务对哺乳期母亲的出诊次数(部分行政分区概况)

省(市)行政分区

总人次

对每位哺乳期母亲的平均出诊次数

斯科普里

19 414

2.5

盖夫盖利亚

710

2.3

戈斯蒂瓦尔

2 042

1.1

库马诺沃

1 386

0.6

普里莱普

464

0.4

斯特鲁米卡

5 442

4.3

泰托沃

4 976

1.6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50 125

1.8

555.马其顿共和国实施孕产妇保健措施的实体全都是妇产院、初级保健机构(妇女保健中心)和公共医疗护理服务机构。

556.2003年,初级保健机构共有91名专业人员,相当于每个由一名妇科医师或医生和平均1.8名护士组成的团队为4 954名育龄期妇女提供服务。同期,公共医疗护理机构雇用了208名公共医疗护士,其中191人在多功能公共医疗护理机构工作。与2002年相比,多功能服务护士数量锐减。据国家保健研究所关于多功能公共医疗护理服务工作的信息,2002年从事这些服务工作的护士有308人。

557.产妇死亡率不仅是评估生殖健康的一项重要指标,而且也是人口健康状况和整个社会发展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世界各国产妇死亡率的差异可能同某些国家保健服务和整个发展水平相关联。

图8:每100 000活产的孕妇死亡率

558.产妇死亡率的计量是个复杂过程,很有可能被分错类和漏报。因此开发了一些较准确估计这一指标的新方法,比如,“生育年龄与死亡率相关研究”就是鉴别和调查育龄期妇女的所有死亡原因的一种方法。

559.2003年,在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发生的育龄妇女因为与怀孕和分娩有关的原因而死亡的案例有两个(2002年有3例)。如此计算的这一指标,产妇死亡率在几年之内保持在低水平上。2003年的产妇死亡率为每100 000活产有7.4例。

3.2.3.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围产期死亡率

560.相对于总的婴儿死亡率而言,围产期死亡率的下降较缓慢。2003年,死胎总数为232例,出生6天以内死亡的婴儿有181例,围产期死亡率为15.3%。与2002年相比,围产期死亡率已下降到每1 000活产1.8例。围产期死亡率下降的原因是,死胎率从2002年的10.5%下降到2003年的8.6%。按所属族群排序,罗姆人的死胎率最高(9.5);土耳其人的死胎率最低(7.5)。按出生胎次排序,头生子女的死胎率最高(每1 000活产17.8例)。

561.与2002年相比,新生儿死亡率没有变化。2003年仍为6.7%。

图9: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每100 000活产产妇死亡率的趋势(1960-2003年)

4. 儿童保健

562.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后,便立即承担了为这部分脆弱人口提供最高水平保健与社会保障的义务。在这一背景下,《方案》确保实施预防性措施和提高全国儿童保健及健康活动的连续性。

4.1. 咨询活动

563.咨询工作是由儿科医生经营的各学龄前儿童保健中心活动的一部分;按照现今保健体系的组织,这些活动也是各医疗中心和诊所活动的组成部分。农村医疗单位的这种咨询活动是由开业医师实施的。各儿童保健中心保存着本地出生时有风险的儿童的病案登记。可是由于没有在国家一级实行这类儿童的登记制度,所以还不能对这些病案登记进行评价。方案中设想的建立地区发展咨询服务的工作,到本报告年份为止还没有付诸实施。

564.2003年,总共有132 422人次的婴儿到上述咨询服务单位就诊,在方案涵盖的婴儿中平均每人就诊4.9次(计划的平均就诊次数是4人次)。婴儿咨询服务就诊的覆盖面是根据活产人数计算的,因为有许多保健机构(尤其在比托拉、盖夫盖利亚、德尔切沃、基切沃、科卡尼、克里瓦帕兰卡、普里莱普、斯科普里、韦莱斯等地区)的初诊人数登记不准确。从各省(市)行政分区的概况可以看出,这项方案措施的执行力度不均衡。某些省辖行政分区(如比托拉、盖夫盖利亚等地)每个婴儿平均就诊次数很高,难免使人对其咨询服务工作报告的质量产生怀疑。

565.2003年,各儿童保健中心对六岁以下儿童总共进行了58 745人次的系统化健康检查。考虑到由于缺乏统一的文件或系统检查记录格式,加之记录学龄前儿童咨询服务活动的报告格式不恰当,所以还不能对婴幼儿健康系统检查结果进行质量分析。在只掌握关于系统检查人次(即每个行政分区系统检查人次)的定量数据的情况下,所作的分析是不恰当、也不完整的。

表5: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记录的婴儿咨询服务就诊人次(部分行政区概况)

医疗中心 / 保健诊所

婴儿就诊总人次

平均每个婴儿就诊次数

斯科普里

47 348

6.1

比托拉

14 5 00

14.5

盖夫盖利亚

7 007

22.4

戈斯蒂瓦尔

4 171

2.2

卡瓦达尔奇

1 771

3.8

克拉托沃

87

1

库马诺沃

2 159

0.6

泰托沃

5 841

1.8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132 422

4.9

566.2003年,除了预防性的婴儿检查以外,还在各儿童保健中心对六岁以下儿童进行了69 758人次的身体检查。学龄前儿童保健领域的咨询服务保持了上一年的水平,只是在某些省(市)行政分区之间存在差异。

4.2. 公共医疗护理服务

567.2003年公共医疗护理服务总共对婴儿提供了106 630人次的出诊服务,平均每个婴儿3.9次(预计的指标是对新生儿和大一点儿的婴儿每人三次出诊),与2002年相比减少了7%。

568.这些活动在各个省(市)行政分区的开展程度不尽相同。仍有一些省辖行政分区至今尚未执行这种婴幼儿保健措施,或者只是偶尔做些工作,远未达到方案所设想的数量要求。在布罗德、德米尔西萨尔和罗斯图斯省辖行政分区根本就没有登记的婴儿服务出诊次数,或者登记的次数微不足道。这种出诊服务次数平均达到六次以上的省辖行政分区有卡瓦达尔切、内戈蒂诺、雷森、圣尼古拉、韦莱斯、什蒂普和代尔切沃。

4.3. 实施免疫接种

569.在免疫措施方面,方案设想所有儿童都要按照免疫日历接种牛痘疫苗。

570.2003年免疫接种率为95%,有管理的牛痘接种量保持了2002年的水平,再接种疫苗覆盖面略有增加(麻疹疫苗)。

图11:2002年和2003年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免疫接种情况

4.4. 医生对病童的治疗

571.在学龄前儿童保健中心医生对病童的护理,2003年总共进行了1 149 018人次的检查。与2002年相比,检查人次增长了6%。

572.同期,各儿童保健中心总共雇用了240名医生(其中有152位儿科专家),或者说,平均每630 名学龄前儿童就有一个由一位医生和1.6名护士组成的团队进行护理。与2002年相比,公共健康护理部门为六岁以下儿童提供保健的医生人数减少了12%。

4.5. 儿童病房的床位数

573.2003年,儿童病房的床位数为481张(不包括儿童病诊所的床位数),共有65位医生。同期,儿童病诊所有240张床位,69名医生。

574.2003年,儿童病房现有床位的总利用率为47.9%,平均住院治疗时间为6天。

575.以往七、八年来,儿童病房床位的总利用率一直在持续下降。

576.2003年,在儿科病房住院治疗的儿童死亡率为7.4‰。在医院儿科病房死亡的儿童总数(151人)当中,有94%(142人)死在儿童病门诊部。该门诊部作为一个最高层次的保健机构是治疗重病儿童的基准中心。

5. 六岁以下儿童的健康状况

577.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对六岁以下儿童健康状况的评估系以婴儿死亡率、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和传染病死亡率等项指标为依据。

5.1. 婴儿死亡率

578.婴儿死亡率被视为不仅是儿童健康状况的基本指标,而且是衡量整个保健服务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水平的一项指标。

579.按照婴儿的特定生理特征,婴儿死亡率分为新生儿(0-27天)死亡率和新生儿后期死亡率。在新生儿期,婴儿的主要致死原因是内生病源(先天性异常,遗传畸形,发育不成熟和产伤),而在新生儿后期,最常见的致死原因则是外生病源(环境中不利的卫生条件和社会因素)。

580.因此,保健服务在降低婴儿死亡率方面发挥的影响力,主要体现在降低新生儿后期死亡率方面。

图12: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婴儿死亡率趋势(1993-2003年)

581.2003年,总的婴儿死亡率为11.3%,比2002年增长了1.1%。应该强调指出的是,这是以往10年来首次出现的婴儿死亡率增长。

582.世界卫生组织的“2020年以前欧洲地区全民保健政策框架”目标3规定,通过追求若干具体目标达成健康的生命起点。其中规定,所有欧洲国家的婴儿死亡率不得超过20%;已经实现婴儿死亡率低于20%的国家要把目标瞄准在10%以下。根据这些目标,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在欧洲地区属于还未接近实现目标的国家组别。虽然这个国家过去10年来婴儿死亡率呈现稳步下降的趋势,但是2003年婴儿死亡率的升高却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这一指标仍有可能发生震荡,而且依然比欧洲地区发达国家的婴儿死亡率高得多。

583.根据某些变量(地区的、族群的和母亲教育程度)对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婴儿死亡率进行的描述性分析,呈现了从极高比率到极低比率的非均匀性和与总比率的差异。这个国家改善儿童健康状况的基本战略目标,应该是使婴儿死亡率与地区内其他国家持平并缩小本国各类人口之间的特定社会经济差距。

图13: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城乡)婴儿死亡率

584.过去10年里,在婴儿死亡率方面几乎没有什么城乡差别。可是,相对于农村地区来说,城市地区儿童死亡率呈现了持续增长的趋势,2003年城市地区的婴儿死亡率为13.5%,而农村地区为8.6%。

585.各种社会经济群体之间根据母亲教育程度来考虑的婴儿死亡率差别依旧存在。2003年,那些没有完成初等教育的母亲所生的婴儿登记的死亡率最高(39.3%),而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母亲所生的婴儿死亡率最低(3.2%)。

586.根据参考文献和母婴保健研究所的研究结果,确立了存在于婴儿死亡率与母亲教育程度之间的高度负相关(p = 0.97)。

图14:2003年按母亲教育程度分列的婴儿死亡率

587.从母亲所属的种族看,婴儿死亡率也有差异。2003年的婴儿死亡率罗姆人最高(13.9%),而土耳其人最低(8.4%)。

588.对于婴儿死亡率来说,母亲的年龄也是一个重要决定因素。年龄在20岁至29岁之间的母亲所生婴儿死亡率最低,而年龄较大的以及18岁以下的母亲所生婴儿的死亡率则大幅提高。

图15:2003年按母亲年龄分列的婴儿死亡率

589.最近10年来,在婴儿死亡率不断降低的同时,也出现了与夭折婴儿年龄有关的重要积极变化,即新生儿死亡率与新生儿后期死亡率发生了有利于新生儿的逆转。2003年,在死亡婴儿总数当中新生儿(出生0-27天)占74.4%。以1993年为例来说明:那一年的新生儿的死亡人数占死亡婴儿总数的58.8%。与2002年的婴儿死亡率(10.2%)相比,2003年婴儿死亡率(11.3%)的增长是因为新生儿后期的死亡数增加的缘故。2002年,在新生儿后期死亡的婴儿占死亡婴儿总数的24%;而在2003年,这个比率为25.5%。

590.除了夭折婴儿的年龄结构之外,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按致死原因划分的夭折婴儿结构也发生了积极的变化。

591.从致死的原因结构来说,围产期的原因和先天性畸形占死亡婴儿总数的76%,这与2002年相比没有多大差异。

592.2003年登记婴儿死亡率最高的是死于围产期病因的婴儿(死亡率为6.1%),其次是先天性畸形造成的死亡(2.4%)。

593.应该指出的是,2003年因为先天性畸形死亡的婴儿(66人)与2002年同比(48人)有所增加。所登记的造成婴儿死亡的先天性异常最多的是心脏、血管和神经中枢的先天性异常等病因。2003年的医疗后婴儿死亡率(死因不明或未确定)占婴儿死亡总数的10.2%,而死亡婴儿总数的6.5%在死前根本未经治疗。这些数据间接地促使人们对这部分最脆弱人口的保健质量和全面覆盖率提出了质疑。

图16:2002-2003年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按死因分列的具体婴儿死亡率

5.2. 一至四岁儿童的死亡率

594.2003年,一至四岁儿童死亡总数为43人。同年,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每1000活产12.9例。由于婴儿死亡人数增加的缘故,与2002年相比,2003年的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增长了1%。在五岁以下死亡儿童总数中,死亡婴儿占88%。

595.在按死因划分的死亡结构中,五岁以下儿童的死因以人身伤害为主(占20.9%),其次是先天性异常(16.3%)、呼吸道感染(9.3%)和情况不太明确的综合症(18.6%)。

图17:2002-2003年一至四岁儿童的死因

5.3. 影响学龄前儿童的传染病

596.2003年,这个国家六岁以下儿童总共发生了8 400例传染病,比2002年增长了16%。其中,就可免疫预防的疾病而言,这个年龄组登记的有15个麻疹病例,此外还有12例百日咳、30例腮腺炎和39例风疹。

6. 在校儿童的保健

597.根据2003年学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系统体检方案,计划对119 334名小学生和49 005名中学生进行系统体检。在小学,实际接受体检的学生占计划在校学生人数的65.3%;在中学,实际对53.1%的学生进行了体检。

598.同期,在医生对病童的诊疗方面,共进行了710 579人次的治疗性检查,比2002年增长了6%。

599.在本报告期内,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儿童保健中心对在校儿童和青少年进行保健。这些保健中心总共雇用了164名医生,其中109位是专家;另外雇用了207名助理医务人员。平均每个由一位医生和1.3名助理医务人员组成的团队负责护理2 335名7-18岁儿童。

2. 改善各类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

600.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有适用于环境和工业卫生的各种立法、管理条例和行政规定。

601.根据《全民保健战略》第18项目标,现已制定了《国家健康环境计划》,作为在保健、劳工立法和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辅助立法。

602.《国家健康环境计划》设想,通过改善各种环境要素(以下简称“环境”)维护和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就需要各主管机构和所有对环境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单位采取共同的解决方案和决定。

603.主要由环境保护部和卫生部负责推行环境保护政策和妥善处理环境与人民健康的关系;其他部门也要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农业、林业和水资源经济部、经济部等。它们要根据现行《国家环境行动计划》和《国家健康环境计划》,并会同其他主管机构,就工业、采矿、能源、农业、城市化和观光旅游业等方面对自然资源的需求,采取共同的相关决定。环境部和卫生部的政策分别在国家一级和各省(市)行政区由各地区相关部门及其督察单位(即国家环境与自然保护和改善督察员和国家公共卫生和保健督察员)负责执行。这些机构向中央负责及其相互间的合作,是统一执行环境和保健政策的先决条件。

604.共同负责和部门间的有效合作原则,为预防环境的损害影响给民众健康造成不良后果奠定了基础。

605.鉴于与环境和保健有关的问题多种多样,有必要进行多部门和部间的合作。这种合作涉及到对环境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主管部门和实体,以环保组织为主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在全国范围或地区层面组织起来的致力于与健康有关的环境与自然保护活动的其他民间团体。

606.与保护环境、防治传染病和大量非传染疾病有关的保护民众健康的政策,由各健康保护机构与国家公共卫生和保健督察员合作执行。

607.从预防可能对民众健康造成恶果的角度保护民众健康的政策,通过环境与自然保护和改善研究所与国家环境与自然保护和改善督察员合作实施。这些单位所开展的活动,通过与卫生部、国家水文气象研究所、国家健康保护研究所和兽医研究所的合作,由环境保护部进行协调。

608.《地方政府法》中有关环境保护与保健领域的各项规定,是在地区和地方层级实施环境和保健政策的依据。

609.在环境和健康风险管理中采取的一体化做法,需要公共健康和环境保护方面的主管部门与城市化、工业、能源、采矿、农业、运输、旅游等领域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

610.目前正在为通过《国家工作场所健康方案》(即实践“健康、环境和安全领域的企业管理”概念)而开展各种活动。

611.这份战略文件是根据欧盟、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和其组织的下列国际文书与建议起草的:

卫生组织的“二十一世纪全民保健”战略;

欧盟的保健政策和具有重要意义的第391/89号欧盟指令;

欧盟《2001-2006年公共健康方案》;

欧盟《公共健康领域社会行动纲领》(2003-2008年);

国际劳工组织《工作场所安全方案》,其中包括第164号、第161号和第171号公约;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清洁生产战略》;

千年发展目标所依据的《联合国千年宣言》(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须在2015年以前在其保健部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中的目标4、5和6);

《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执行计划和政治宣言》(2002年)。

612.纳入上述诸项文书的基本战略原则是:

基本预防和安全技术;

该领域立法和标准的更新与协调一致;

优化工作条件;

整合各项措施和活动;

三位一体的原则(政府、雇主和雇员);

雇主与雇员合作;

雇员在维护工作场所安全和健康保护方面纠正信息和参与决策的权利;

通过发展相关的信息技术系统,持续监测和改进工作安全与保护系统。

613.上述原则是贯彻落实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企业在健康、环境和安全管理方面的良好做法”概念的基础。

614.此项战略确定了依照国家立法、借助国家手段和能力开展相关活动、以及在这一领域开展区域和国际合作活动所需遵循的指导原则。在确定国家活动的战略方针方面,该战略有利于形成其实施过程所需要的优先次序格局。

615.该战略是一份据以启动变革过程的文件。因此有必要对该战略不断进行审查和调整,使其适应需要。为此将对该战略进行监测、评价和评估。

616.目标、承诺和做法:该战略旨在确保制定国家战略框架,以实施促进保健、健康环境和健康工作环境、以及工作安全的各项国家措施,实现下述战略目标:

确保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减少因为工作、环境、生活方式和社会因素而造成雇员生病或受伤害的人数;

维护和增进雇员的健康(身体的、心理的和社会的);

增强和维持劳动能力;

保护环境和生活在企业附近的人们的身体健康;

确保在经济和企业利益与雇员的劳动能力和健康之间实现最佳平衡;

确保提供的服务和制造的产品不会损害人们的健康和环境。

3. 防治流行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其他疾病,同这些疾病作斗争

617.这个国家通过了防治流行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其他疾病的各项立法文件和其他措施,以便同这些疾病作斗争(相关文件附后)。

618.这个国家拥有包括人力和物力资源在内的必要行政能力,有高素质的专业医疗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有符合欧盟要求条件的实验室设备,还有针对各种传染病的完善的流行病监控网络。

619.针对各种传染病的流行病监控网络由下列活动组成:传染病的早期发现;及时报告;流行病研究;健康监测、隔离、运输和检疫;免疫预防和化学预防;杀菌消毒、除灭害虫、公共卫生检查;驱虫和健康教育。

620.从事初级和二级保健的医生一旦发现“强制性报告疾病清单”中的传染病疫情,必须依照适用法律立即报告。

621.在保健系统及其地区单位从事流行病防治活动的实体,是在监测传染病和非传染病及地域流行病方面训练有素的流行病专家。

622.有关传染病的报告向健康保护机构的地区单位(共有21个地区单位)提交。这些报告经过处理和登记,上报健康保护机构(共10个机构)。

623.这10个机构对数据进行记录、分析和阐述,并据此编制月报。

624.载有被感染人数据的传染病报告提交国家健康保护机构,以进行进一步的计算机分析(按性别、年龄组、居住地、疾病诊断、疾病结果分列),然后编制周报、月报和年报。

625.国家健康保护机构每年编制计划草案(预防性保健——其中流行病部分是关于布鲁氏菌病、艾滋病和免疫接种的),并将这些计划上报卫生部。

626.还必须报告传染病的每一病例。使用一种专用表格(传染病流行隐退报告和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将报告和通知提交国家健康保护机构。必须报告疫苗的副作用和有关抗菌剂的抗药性。

627.这个国家为早期预警反应系统的管理确立了法律依据。2004年,卫生部启动了早期预警反应系统,世界卫生组织欧洲办事处(哥本哈根)为该国200名医疗专业工作者的教育提供了技术援助。

628.为了成功监测急性传染病及对这种传染病的尽早报告和快速反应,编制了一份须通过预警系统报告的“健康状况医疗定义”清单。其中包括:

-疑似上呼吸道感染;

-疑似下呼吸道感染;

-疑似疹垫(水痘除外);

-疑似脑膜炎;

-急性粘液腹泻;

-急性带血腹泻;

-疑似急性传染性肝炎;

-疑似急性出血热。

地区级机构分布图

629.收集来的数据经过处理、分析和评价,即可据此编制周报,上报卫生部和参与该项目的各个健康保护机构。

630.有关流行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其他疾病的数据附后。

4.为提供保健条件并且让所有人在得病的时候都能得到帮助创造条件

631.《宪法》规定了这个国家的保健制度,而1991年8月的《保健法》为马其顿的现行保健制度奠定了基础。该法律涵盖了健康保险体系的基础;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保健的组织结构;以及保健资金的利用。另外,该法律还规定了个人、雇主和国家在健康和保健方面的各自责任范围。个人负责自己的健康;公司有责任确保健康的工作环境;而国家负责为全民提供预防性的保健并保证保健服务到位。《宪法》明确规定了人人有权享受保健的普遍性原则。《保健法》和后来(2000年)单独通过的另一法律确立了强制性健康保险制度,从而使这个国家有可能将健康保险制度涵盖全民。

632.在现行保健体系内,公民可在公立和私立保健机构行使其保健权利。民众就医很方便,因为是在一个精心设计的保健组织网络内提供相关服务,保证在30分钟以内使病人得到医疗协助,其人口覆盖面高达90%。2002年,公共医疗部门雇用了24 428人,其中4 573人是医生;私营部门雇用了487名医生。这样,就全国医生总数而言,已达到平均每个医生服务399个居民、或者每1 000个居民有2.5个医生的标准覆盖率。

633.保健的组织结构分三个层次:即初级、二级和三级。在国家部门,或所谓公共保健系统,总共有77个保健机构,其中包括:11个健康保护机构;3个保健诊所;18个保健中心,提供初级保健,基本上全都在小城市;16个医疗中心,提供初级和二级保健;15个专科医院;一个综合医院;6个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药房;一个临床中心(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设有22个专科门诊;另外还有几个从事三级保健(包括医疗和牙科保健)的中心。从组织上来说,医疗中心包括住院业务、门诊业务和初级保健业务。医疗诊所(或门诊部)提供初级保健和部分综合性临床二级保健,比如眼科、内科、耳鼻喉科或其他业务。

634.初级保健是整个保健体系的基础,在行政分区层次保障基本保健。提供初级保健的机构有:3个保健站、18个医疗诊所和16个医疗中心,其中有些是诊所(自修正《保健法》以后,已撤销作为组织单位的医疗中心,而保健诊所成了初级保健的自主组织单位)。就是说,有462个一般医疗保健设施,77个职业医疗保健设施,84个六岁以下儿童的保健设施;63个学龄儿童保健设施,50个妇女保健设施,334个牙科保健设施。共有293个医疗单位为农村地区提供初级保健,其中152个单位有专职医生。医生总数当中有多一半(56%)从事初级保健工作,专业工作者占四分之一。

635.私营保健机构也是保健工作的一部分。它们大多是作为初级保健医生工作室或作为专家医生工作室成立的。有少量私立医院提供二级保健。

636.考虑到国土面积很小,相对容易为人口提供保健。只是有些山区由于道路不好,又远离现有的诊所,所以有必要设法让当地老百姓能够享受到初级保健。

为保健系统筹集资金

637.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保健系统有好几种资金来源。最重要的筹资渠道是来自强制性健康保险的缴款,这种资金占了保健和其他健康保险权利资金总额的90%以上。除了捐款之外,还有其他一些筹资渠道:由被保险人分担费用;国家预算;企业和机构缴款;公民作为保健服务受益人的缴款;募捐;及其他资金来源。

638.健康保险制度是根据《健康保险法》建立的。强制性健康保险是为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所有公民设立的,它建立在普遍性、责任共担、平等和有效利用资金等项原则基础之上。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健康保险基金会负责管理健康保险。这是强制性健康保险的一个独立的单一融资机构。除了强制性健康保险之外,该法律还设想了自愿健康保险,以便提供强制性健康保险所不包括的保健服务。

639.强制性健康保险几乎涵盖了全部人口——不论被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的家属。它所涵盖的被保险人有雇员、自营职业者、农业部门的劳动者、养恤金受益者和享受养老金及伤残保险权利的其他受益人、退伍老兵、临时雇用人员、军职和文职残疾人、以及社会福利受益人等。

640.强制性健康保险所涵盖的被保险人须交纳缴款。缴款费率是由一项关于强制性健康保险费率、基数和缴款额的决定确定的(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4/2001号和第50/2001号)。

641.强制性健康保险缴款费率是按照被保险人的不同类别确定的。作为雇员、自营职业者、从事农业和类似职业的劳动者的被保险人一律按薪资总额的9.2%交纳;养老金低于14 694马其顿第纳尔的养老金受益人,也按其养老金净额的9.2%交纳;临时工、退伍老兵、军职和文职残疾人以及社会福利受益人,根据《社会保护法》的规定,按照人均支付工资净额65%的8.6%交纳健康保险缴款。

642.在涉及工伤或职业病的情况下,上述第一类被保险人须交纳强制性健康保险的追加缴款,追加额为薪资总额和工资补偿金额的0.5%。之所以追加缴款,是因为在使用威胁到人身安全的手段或在有损于雇员健康的条件下工作的时候,增加了工伤和职业病的风险。

643.强制性健康保险缴款是通过地区业务付款账户、以健康保险基金账户为惟一受款人交纳的。除了这些资金之外,国家预算拨款也付给该基金账户,这种资金为专项保健计划提供部分资金。此外还有利率资金和根据专门规定收取的其他收益。

644.被保险人必须支付保健服务和医药的分摊费用。来自这种分摊费用的资金约占健康保险资金总额的3% - 4%。

645.在国家预算项下提供的资金用于:实施预防性保健;对也构成社会问题的特定疾病的防范措施;以及对没有加入强制性健康保险和特殊类别人口健康保险的人的治疗。这部分资金在保健的总收益中所占的份额不到1%。

646.为保健筹集的资金还包括企业和其他机构根据与保健机构签订的关于其雇员保健服务的合同缴付的资金。这部分资金不属于初级保健基金,而是用于根据专项保健协议,为在特殊条件下工作的人,或从事繁重工作任务的人,或其供职的工作需要保健机构按照优惠条件提供健康保护的人提供保健服务。

647.保健机构从作为不属于健康保险范围的保健受益人的公民、以及享用基本保健一揽子服务以外的保健服务的健康保险受益人那里直接收取额外费用。

648.保健机构还从国际援助、人道组织捐款、以及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的其他捐款获得额外收益。

649.《健康保险法》提供了对不属于强制性健康保险一揽子基本服务范围的保健服务实行自愿健康保险的机会。这种保险将由根据保险条例成立的其他保险公司,按照这些保险公司确定的实行自愿保险的方式和条件来处理。实际上,这种保险制度尚未付诸实施,大概是因为强制性健康保险已经有了非常广泛的健康服务覆盖面;还可能因为人口的生活水准较低;另一个原因可能是被保险的公民或保险公司尚未对此种自愿保险表现出足够的兴趣。

650.强制性健康保险向被保险人提供基本的初级保健、专家咨询服务和住院治疗。

651.除了基本保健一揽子服务之外,强制性健康保险项下的基金提供下述财务补偿:工伤病假期间的工资补偿;孕期检查、分娩和整个产假期间的工资补偿;使用保健服务过程中个人支付的交通费补偿。

652.雇员或自营职业者可以享有(病假)工资补偿。只有在被保险的公民及其家属被转诊到国外医疗机构就医的情况下,他们才有权获得工资和国外生活费(仅限于作为医疗专业伴随物的日常费用)的补偿;如果他们被转诊到居住地以外的地方去接受按门诊提供的与透析及视力、听力和话语能力康复有关的保健的话,他们还有权获得交通费用的补偿。

653.公共和私营保健机构都提供保健服务。根据该法律,健康保险基金会依据相关合同划转资金,用于为被保险人提供保健服务。这些合同确定了向被保险人提供保健服务的种类、费用额和服务质量,为议定的服务支付的补偿金,以及计算和支付保健服务补偿金的方式方法。关于签订这种合同的强制性规定也适用于私营保健机构。

《公约》第13条

654.根据《宪法》第9和第44条,初等教育实行免费义务教育;人人有平等的机会接受其他层级的教育。

初等教育

655.《初等教育法修正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63/04号)规定,自2005-2006学年开始,所有六岁儿童从小学一年级的前一年开始接受义务教育。这就是说,所有学龄前儿童以及幼儿园大班的儿童必须经过所谓学前班教育,以确保进入小学的儿童都有一个水平差不多的起点。

656.初等教育是强制性的和免费的。据国家调查局的数据,2002年的初等教育总覆盖率为97.1%。

657.根据《初等教育法修正法》第1、第22和第73条,初等教育从六岁开始,学制为九年。每个7至14岁的儿童都有条件在小学的八个年级接受正规授课教育。这一法定义务对于改进人口教育结构具有决定性意义。

658.儿童上小学的条件是,在其注册一年级的当年年底以前已年满七岁。另一方面,年龄小一点儿的儿童如果在9月份(开学)以前满六岁,那么经一位医生、教员或心理学家认可,也可以入学。

659.根据《初等教育法》第8条(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52/02号合并文本、第40/03号、第42/03号和第63/04号),授课语言为马其顿语,使用西里尔字母。对于少数民族儿童,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使用当地民族语言和字母进行教学。少数民族的学生都要学习马其顿语这一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官方语言。

660.八年义务制教育的内部结构适应儿童年龄而设置(分为两个阶段):一年级至四年级——即所谓“班级教学”;五年级至八年级——即所谓“学科教学”。通常,四年级以下(包括四年级)一个班只有一位教员(教师)讲课。在高年级(从五年级到八年级)通常儿童仍维持原班,但在必要时重新分班。全国共有327所小学,分为1070个校园。这清楚地证明了教育部为普及儿童教育所作的努力。

661.在学生数量很少的地方,组织了地区学校。在组织上,它们属于正规小学(班级从一年级到八年级都有)。在较小的居民点,如果没有足够数量的儿童,就采取小学合班的做法,即由一位教师用不同的方法同时给一至四年级的孩子们上课。过了这一阶段之后,这些儿童接着在分班的学校从五年级读到八年级。

662.根据与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公民较长期居留的外国签订的协定,给他们的子女组织了附加教学,按照由教育发展局制定的课程学习祖国的语言和文化。在好几个西欧国家都组织了这种附加教学,诸如奥地利、法国、德国、瑞典和瑞士,此外还有澳大利亚、加拿大、克罗地亚和斯洛文尼亚。

663.根据《初等教育法》(第64条)、《中等教育法》(第63条)和教学实践,有特殊能力和天赋的少儿和青少年在教育中可以较快升级。(在学年开始前)年满六岁的天才儿童可以上小学,然后(通过下一年级的考试)可以跳级。儿童在小学教育阶段有两次机会来利用这种权利。具有超常能力的和天赋的中学生也可以(在通过下一学年考试之后)用同样的方式跳级。

中等教育

664.完成了初等教育之后学生就有资格上中学了。主要是城市地区的青少年行使这个权利。于是,在完成了义务教育的学生当中大约有85%的人立即升入某种形式的中等教育。中等教育不是强制性的。学生上中学是免费的。

665.《中等教育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44/1995号)进一步使这部分教育大众化。它规定不但国立和省市公立中学有权利进行中等教育,而且私立学校也有这种权利。

666.中等教育机构用马其顿语从事教学,并使用西里尔字母。对于少数民族儿童,公立学校按照该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使用各该民族语言和字母进行教学。少数民族的学生都要学习马其顿语。

表1:中等学校的种类

中等学校的种类

学校数量

普通初中 - 高中学校

15

职业学校

26

混合学校(普通中学和职业学校)

50

表2:中等教育的学生覆盖面

学年

小 学毕业生

学年

中学入学人数

百分比

2002/2003 年

30 863

2003/2004 年

26 293

85.26

2003/2004 年

29 599

2004/2005 年

25 545

86

表3:按教学语言分类上小学的学生人数

学年

入学总人数

马其顿语

阿尔巴尼亚语

土耳其语

2003/2004 年

26 293

20 215

5 724

354

2004/2005 年

25 545

19 492

5 753

300

667.高中属于普通教育性质,学制四年,通过毕业考试结业。根据《中等教育法修正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67/04号)和新的“毕业和结业考试概念”(Matura),从2006/2007学年开始,高中教育将以国家或学校毕业考试结业。国家毕业考试将保证高等教育入学权利,而学校毕业考试将保证能进入劳动力市场。高中教育的基本功能是为年轻人成功进入高等教育做准备。

668.每一届初中毕业生的高中入学率约为35%左右。

669.2004/2005学年注册学生总人数的85%正在上中学,其中上职业学校的学生占61.36%。职业教育和培训是在完成初等教育之后进行的,其间,学生需要获取有实用价值的应用科学知识、技能和实践经验。中等职业教育的基本功能是训练学生的工作能力,但也是为了继续接受教育。培训以年终考试或专业考试结业。

670.根据前述概念,从2006/2007学年开始,四年制的中等职业教育将以国家毕业考试或学校结业考试结束。国家毕业考试(Matura)提供高等教育的入学资格;而学校的结业考试提供进入劳动力市场的资格。

671.三年制的中等职业培训通过最终考试结业,它可以使毕业生获得进入劳动力市场的资格,或者(在特殊条件下)使毕业生获得在四年制的职业或专科教育中继续受教育的资格。

672.教育大体上可分为26种职业类型:农业、兽医科学、营养学、林业、木工手艺、地质学、采矿业、冶金、机械工程、电气工程、化工、纺织、皮草、平面造型设计、人员服务、大地测量学、土木工程、运输、商业、餐饮和旅游业、经济学、法律、技术性机关工作、艺术、保健和体育。

673.在职业教育框架内,大体上有260个教育领域,其中包括:四年制教育的80个领域;三年制教育的90个领域;两年制教育的50个领域;以及专科教育的40个领域。

674.中等艺术教育旨在培养有特殊艺术才能的学生,因此,学生在入学前要经过对其天赋的特别测验。

675.中等艺术教育按三个分支来组织,即:工艺美术(六个教育领域);音乐(三个教育领域);和芭蕾舞(两个教育领域)。最后通过毕业考试(Matura)结业。

676.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来说,中等教育实际上就是迎合其需要的中等职业教育。课程的适应性调整从选择教育领域开始,最常见的是有特殊需要的学生从各种教育领域中选择可以获得必要胜任能力的某种职业。对有较高需要的学生,只组织工作能力的培训。第二种调整是在教学大纲和课程上对普通教育范围进行调整。因此就避免或减少了为高等教育做准备的教学科目,同时确保中等教育的文化和社会功能得以保留。

高等教育

677.高等教育由大学本科学习构成,学制为四至六年,可在四所大学就读,也可以上私立学院。除了学术教学之外还在各种领域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并持续不断地培训教学工作人员。

678.各院校的学生在第一年注册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每一届高中毕业生的大学入学率约为27%。选拔新生的条件和标准由高等教育机构确定,并在各大学之间进行协调。凡有高中及其他四年制职业学校和中等艺术学校毕业文凭的人均可报名参加高考竞争。

679.由于招生名额有限,所以有一个根据考生在中等教育阶段的成绩和资格考试结果进行排名的程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的入学标准是一样的。

680.有四所大学提供高等教育:斯科普里的圣西里尔及美多迪乌斯大学;比托拉的奥赫里德圣克雷芒大学;泰托沃的东南欧大学;以及泰托沃国立大学。此外还有斯科普里的私立社会科学学院。所有这些院校都加入了“大学联合会”。

681.各大学开设的专业课程,提供所谓高等职业教育。法律规定,这些课程的学习不得超过三年。将来要更加普及这一类学习,因为劳动力市场需要高素质的人才,尤其在技术科学和生物技术领域。

682.毕业后,达到高等教育机构章程规定条件的学生可以继续其专科或硕士生的专业教育。研究生的学习按照理科研究生和文科研究生(统称攻读硕士课程)以及攻读专业的研究生(攻读专业课程)来组织(《高等教育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64/00号)。攻读科学或艺术的研究生至少有三个学期,其中两个学期教学,一个学期准备硕士论文。攻读专业的研究生学习历时九个月,其中一个学期教学,三个月参加专业工作。目前,斯科普里的圣西里尔及美多迪乌斯大学和比托拉的奥赫里德圣克雷芒大学提供研究生课程。

683.完成专业学习之后,攻读学位者可获得专业文凭。

684.研究生课程以硕士论文答辩而告终,攻读学位者获得理科硕士或文科硕士学位。

685.根据《博洛尼亚宣言》,有29个欧洲国家承诺要改革高等教育。马其顿共和国现正在提供大学本科和研究生课程。因此,将有为数众多的大学生有机会攻读研究生学位。

686.在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博士是最高科学和学位职称。博士课程主要是依照导师制原则组织的,而不是有组织的课程。博士学位是通过在一个由相关领域的五位专家组成的委员会面前进行博士论文答辩取得的,此前还必须经过相关领域的至少三个组织或机构的评审。根据学位攻读者可以申报博士学位的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公共科学和学术机构的章程,制定较详尽的博士答辩规则。

687.马其顿政府一直在坚持不懈地致力于推动《索邦宣言》所倡导的改革进程,并努力促使其高等教育领域的改革与《博洛尼亚宣言》所启动的“在2010年以前创建欧洲高等教育一体化”的进程协调一致。马其顿于2003年9月在柏林举行的欧洲主管高等教育的部长级会议上正式加入《博洛尼亚宣言》,此后更加速了高等教育的改革进程。

688.《高等教育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64/00号)和《高等教育法修正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49/03号)构成实施高教改革进程的法律框架。该法律规定了大学的法律地位和自主权,国立和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的教育体制,保证教育质量的(评价与鉴定)体系,筹集资金的方法,等级结构,级别和资格认证的组织机构,等等。2003年通过了据以实施组建高等教育机构的规范和标准。《关于在泰托沃组建国立大学的法律》(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8/2004号)为增加阿尔巴尼亚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高等教育机会创立了规范性的和法律上的前提条件。

689.随着2003年11月高等教育发展和筹资委员会的成立,确立了国家行政机构和高等教育机构在改革进程中的伙伴关系结构。该委员会围绕拟定高等教育资助标准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开展了许多委托工作。

690.教育和科学部成立了一个监测博洛尼亚进程的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各大学的代表,学生组织的代表和教育部的代表。该委员会编拟了2004-2005年《国家实施博洛尼亚进程报告》。

691.成立了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评价局,作为负责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的机构。2002年执行了一个国家项目,首次规定了高等院校实行自我评价。各地的大学与欧洲大学协会合作,分别邀请德国校长委员会、法国大使馆、奥地利外交部、开放社会协会马其顿分会等进行了外部评价。在保证教育质量方面,准备朝着加入“欧洲网络质量局”、接受并实行该局制定的标准、程序和指导原则并与东南欧各国保证教育质量机构合作的方向进一步开展活动。

692.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是东南欧教育质量鉴定和评价机构网络的成员国。

693.对现有高等教育制度的调整是改革的关键要素。第一和第二层次的调整方向应该有不同,应该形成不同的教育学科以适应个人需要、学术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要。2004年初,教育和科学部与德国校长联合会合作举行了一次“高等职业教育和应用科学会议”。在2004/2005学年,斯科普里和比托拉的大多数技术院校都瞄准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引进了三年制课程。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仿效“欧洲资格认证网”的活动,打算筹建一个国家资格认证网。有望通过TEMPUS项目加入由欧洲委员会资助的第三阶段TUNING项目。

694.基于在高等教育和研究领域加强与欧洲的密切关系的需要,在柏林会议上部长们将博洛尼亚进程的范围扩大到博士课程。强调了研究工作、培养研究人员和在第三教育周期促进跨学科研究领域的重要性。激发流动性博士生研究和博士后研究的积极性,鼓励各院校在博士生研究和青年研究人员教育领域开展合作。促进发展博士生研究网络和交流工作站,以促进“知识欧洲”的发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利用欧盟2002-2006年第六个研究网络方案、欧洲科技研究合作方案、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方案、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的方案、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等国际组织,保持与欧盟各国、美国、日本和其他国家的双边合作,以加强研究与发展。欧盟的Socrates、Tempus和Erasmus Mundus等新方案拓展了研究生和博士生流动研究的可能性。

695.政府特别重视发展与欧洲学分转移制度(ECTS)协调一致的学分制度。课程的重组、课程模块化、以及学分制度的引进正在取得进展。通过纳入职业教育和终身学习学分扩大学分制度的覆盖面,应该成为改革的组成部分。许多TEMPUS项目促进了格局的发展以及在斯科普里和比托拉的大学中引进高等教育学分制度。从2005年开始,在这些大学强制性实施欧洲学分转移制度。泰托沃的东南欧大学于2001年开始实施ECTS系统。2004年10月建校的泰托沃国立大学承诺按照ECTS路线发展其研究生课程。ECTS系统的实施必将促进国内的、区域的和更大范围内的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研究生流动。还将朝着实施《欧洲委员会ECTS指导文件》的方向开展更多的活动,把ECTS作为与正规和非正规教育有关的学分积累和转移制度,监测该制度的发展和实施。

696.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于2003年批准了《里斯本公约》。马其顿也是ENIC/NARIC课程、学位和文凭认证中心网络的成员国。国家信息中心在教育和科学部的体制范围内运作。拟在2005年以前创造条件,使每个研究生除了毕业文凭之外还可以免费取得附加文凭。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应积极参与关于在欧洲高等教育领域创建全球认证网络的项目。

697.2003年,马其顿政府主办了本地区的终身学习会议。“康拉德·阿登纳”基金会连续三年是“终身学习节”的赞助人,参加该活动的除了高等教育机构以外还有为数众多的非政府组织。教育和科学部专门成立了一个工作组来拟订终身学习战略。

698.在高等教育改革方面,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获得了大量支持,与欧洲联盟委员会(主要是TEMPUS方案)、欧洲委员会、欧洲大学联合会、教科文组织-欧洲高等教育中心、德国大学校长管理局、世界银行、马其顿开放社会协会基金会等组织进行重要合作。分别与奥地利、法国、荷兰、斯洛文尼亚和瑞士等欧洲国家开展了频繁的双边合作,此外还与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塞尔维亚和黑山等西巴尔干国家进行区域合作。

学费

699.在国家配额内入学的大学生,享受教育和科学部提供的教育补贴,在所有国立大学个人分担200欧元的学费。

700.自费学生或非全日制学生的学费较高,一般为400到1 000欧元不等(因学校而异)。这两类学生如果学习成绩优异,可以减免学费。

成人教育

701.由于某些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初等教育的15岁以上学生,经学生本人或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教师和心理学家的评估认可,可以在同一学校完成小学教育,直到17岁;或者在成人教育机构或依照《初等教育法》建立的其他机构继续学习,直到完成小学教育。

702.成人初等教育是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可以使学习者获得必要的技能、知识和专长,以便较快地适应社会环境,较快地找到工作,较灵活地进行自我调整,在劳动力市场找到出路。

703.根据《初等教育法》(第6条),可以在小学组织成人初等教育,也可以在成人教育机构或根据该法律建立的其他机构组织这种教育活动。但在实际当中,正规小学不组织、也不努力满足成人学习者的需要。成人教育学校用马其顿语和阿尔巴尼亚语进行教学。

704.没有完成小学教育、年龄已过15岁、而其接受小学教育的义务已经终止的人也可以加入成人初等教育。这种教育按照专门的教学大纲和课程来组织和进行。根据学习者的年龄、个人的身心能力及其自学能力进行全日制教学或预备性教学。

705.成人中等教育(非全日制学生)是中学正规教育过程的组成部分。

706.成人教育作为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在有关教育制度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规章中加以透彻阐述。

707.根据《中等教育法》(第52条),完成了初等教育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可以在中等职业学校入学。公立职业教育采取两年制、三年制、四年制和专科教育形式的教学大纲。专科教育按照专科教育大纲进行。报考专科教育的人须完成四年制的职业教育课程,并且根据专科教育课程或种类的需要,须有二至五年的工作经验。

708.没有完成初等教育的学生可以进入两年制职业培训课程的教育,但与此同时必须完成规定的初等教育课程。

709.不过,成人教育和培训大多包括如下几种课程:

根据国家机构所验证的教学大纲在学校获得职业教育;

在工人职业培训中心学习课程,这些课程是根据劳动力市场监测所获得的信息和学习者的个人需要编拟的。各个工人职业培训中心所提供的课程期限有长有短;

中等职业教育以后的职业培训课程、附加培训课程和专业化课程。

710.成人教育已经纳入所通过的《2005-2015年国家教育规划》第六章和相关战略。鉴于所面临的提高全民教育水平这一主要挑战,全民教育已被摆到优先位置,重点是提高人口的专业/工作素质和社会能力。

全民教育的平等机会

711.根据《宪法》和由此而产生的《初等教育法》、《中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在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教育机会是平等的。《宪法》第44条保证人人在平等的条件下享有受教育的机会,同时特别强调义务制的免费初等教育。

712.根据《宪法》第9和第44条,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他们在享有自由和权利上是平等的,而不论其性别、种族、肤色、民族或社会渊源、政治或宗教信仰、财产和社会地位。公民在《宪法》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4条特别强调所有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这一宪法规定并未遇到障碍;相反,通过开展各种适当的活动保障了这一权利的行使。初等教育是义务制的和免费的;而中等教育则是免费的。

713.根据第45条,在各个层级的教育中均可成立私营教育机构,但小学除外。

714.在支持平等的教育机会方面,有业已通过的《2005-2015年国家教育规划》;此外还有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国家儿童权利行动计划》,目前正在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和千年发展目标对该计划草案进行审议。

715.初等教育在小学进行,但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下也在保健机构和惩教机构进行。《初等教育法》(第3、4、5、6、7条和第45条)规定对7岁到14岁的所有儿童实行义务教育制。根据医学专家、心理学家或教师的评估认可,新学年开始前年满6岁的儿童也可以上小学一年级。每一所小学必须及时组织和招收在该校涵盖地区居住的所有适龄儿童入学,而每一所小学涵盖的地区则由教育和科学部决定。每位家长或监护人必须让其子女读小学,并且有责任保证这些孩子的正常出勤。如果有适龄儿童未在学校注册,或者在小学有儿童无故缺勤30天以上,该小学必须将有关情况如实上报教育和科学部。

716.对于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可以根据其残疾程度编入小学的正常班级,或者在单独成立的(特教)学校就读。这些儿童享有免费乘车的权利。对这些儿童的教学组织方式应当有利于他们获得知识,并为其谋生和较容易地融入社会做准备。

717.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也可以按照法定的条件在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获得初等教育。国立学校为海内流离失所者的子女提供义务教育,并为这些学生提供免费食宿和课本。教育发展局负责为这类学生编制现行课程的精简版本。

718.中等教育的招生工作通过教育和科学部于每年3月31日以前宣布的考试竞争来进行。如果报考的学生人数超过了公立学校招生名额,经适当征求有关中学的意见后,可实行附加招生标准(国际和国家考试成绩证书,资格考试结果)。由公立中学(包括国立中学、省立中学和斯科普里的市立中学)以及私立中学提供中等教育。完成了初等教育的学生可以在中等学校或高中入学;也可以注册全日制或非全日制职业教育。没有完成初等教育的学生可以读两年制的职业学校,但在接受职业教育的同时必须继续完成规定的初等教育课程。也可以在依法设立的其他教育机构组织成人职业培训和三年制的职业培训。中等学校用马其顿语进行教学,使用西里尔字母,而对于少数民族的学生,在公立学校的教学则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使用当地民族语言教学,但必须学习马其顿语。少数民族学生用母语上课所用的课本也是用教学语言编写的。

719.完成了正规初等教育的学生和虽然未完成初等教育但有天赋的学生可以注册公立艺术学校。未完成初等教育的学生经教育部核准可在上艺术学校的同时接受平行初等教育。这些学生还有机会读高中班,将对其所学的课程进行国际结业考试。

720.公立中等学校可以用国际通用语言之一进行教学;而在私立学校则用某种外语进行教学。由教育部批准有关使用国际通用语言进行教学的法律规定。《中等教育法》第5条规定,外国公民和无国籍的人可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得中等教育。

721.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在完成了义务初等教育之后有机会在单独设立的或普通中等学校继续接受中等教育,根据其残疾种类和程度进行注册和分班。

722.学生对中等学校的选择依然受传统上男女职业划分的影响,而在这方面,男女生的代表性不平衡。有些中等教育学校(比如经济学科或医科)女生占优势,而男生则喜欢机电工程类的学校。

723.通过诸如“2005-2015年包容罗姆人十年”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15年以前实现全民教育”等项目,教育发展局致力于增加中等教育的入学人数(尤其在罗姆人当中和在农村地区)。各种专家工作组通过对学生家长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民众对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724.一个在国外完成初等教育的学生,如果持有在国外取得的有效证书,可以在国内中等学校入学。

725.根据《高等教育法》(第6、第95和第157条),人人有权接受高等教育。该法律规定了大学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基本入学条件。法律规定,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公民有资格享有平等的条件和权利在高等院校受教育。大学本科通过有关大学宣布的竞争考试招生,其中规定了对所有公民平等的招生标准和条件。这是为了提供平等的高等教育机会。根据有关国立大学的提议和此前该大学理事会的意见,由政府决定各公立高等教育机构的招生名额(这种教育由政府预算资助)。如果国立高等院校超过了规定的招生名额,就由相关大学依照法定的条件决定其录取人数。

726.完成了四年制中等教育并达到规定的招生条件和标准的学生,可以就读大学本科生教育。

727.该法律为属于少数民族的公民提供了公平、公正的高等教育机会。为了创造有效行使这一权利的先决条件,实行了所谓“积极的差别待遇”措施。这种措施通过确定所谓“追加名额”,在符合规定的竞争条件的基础上使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少数民族考生能够考入大学一年级。由政府决定追加名额中的学生人数。随着2003年《高等教育法》修正案的通过(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49/2003号),上述措施作为一项法定义务得到确认并纳入了该法律第95条第9款。

728.外国国民可在互惠原则基础上(即与国外的马其顿学生同样的条件)接受高等教育。无国籍的人可在依法确定的条件下,依据马其顿所批准的国际协定获得高等教育机会。

729.对于完成了学制少于四年的中等教育的学生,如果他们达到了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的其他条件和标准,以及竞争所确定的条件和标准,那么他们可考入学制少于四年的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学校。

730.根据有关院校的章程,有超常天赋的学生即使没有完成中等教育也可以破格录取学习艺术专业,但条件是他们必须在入学后的第二学年结束以前完成中等教育。

731.除了国立大学之外,私立高等教育机构也可以提供高等教育机会,条件是这种院校符合法定的条件并经过政府核准。这种教育机构的创办人必须提供《高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规范和标准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从事教学、理科和文科活动所需的条件和设备。

732.随着《关于在泰托沃创建国立大学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8/2004号)的通过,泰托沃国立大学于2004年10月1日根据《高等教育法》建成并开始工作。该校由五个院系组成:自然科学和数学系;人文科学和艺术系;经济系;法律系;以及作为高等职业学校的一个综合工艺中心。在这所大学,阿尔巴尼亚族的学生占注册学生的90%以上,所以用阿尔巴尼亚语教学。在政府通过的关于2004/2005学年追加少数民族学生的招生名额的决定中规定,阿尔巴尼亚族的学生可以在正常名额内报考设有与泰托沃国立大学同样课程的其他国立大学。

733.每个人都可以在法律、章程和学习课程规定的平等条件下取得学生地位和院校社区成员资格。根据第157条,一个学生有权利作为全日制学生进行全日制学习,也有权利作为非全日制学生进行非全日制学习。一个学生有权利选择学科门类,并且同时选修好几个不同学科领域和不同的课程。学生一旦注册,假如该校停止了教学活动,学生就有权到另外一所高等教育机构继续求学。学生可以使用其所在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室、设备(或装置)、图书馆、软件、以及所有其他科学和学术基础设施。在校学生还有权享用学生标准的各项服务。孤儿、盲人、失聪者、一等或二等残疾人、有六岁以下婴幼儿的母亲、以及长期住院的人也可以取得学生地位,并可以攻读学位,或接受专业化培养。高等教育机构的章程为这些人提供各种特别福利。

734.高等教育机构用马其顿语进行教学。不过,该法律第95条也预见到在法定条件下使用某种少数民族的语言进行教学的可能性。也可以使用某种国际通用的语言进行教学:比如某些外国语的学习课程,有外国教授参与的部分学习课程,以及也用马其顿语组织教学的学习课程。

735.有为数众多的非政府组织也实施教育方案,并且在人人平等的条件下组织教育活动。

表:马其顿共和国的教育体系

博士学位

攻读博士

文科硕士学位理科硕士学位

攻读硕士或专业攻读硕士或专业

高等教育

大学(学院)

高等职业学校(非院校)

中等教育

普通中学 中等艺术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

初等教育 义务教育

初等学校和初等艺术学校

学前教育

国际标准教育分类等级

期限(年)

国际或国家等级 职业专科学校 从事特殊教育的中小学

年龄 学校等级 文凭 适合特殊教育的考试

职业等级 进入劳动力市场

各级学校教育网

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学生人数

学年

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

高等职业教育

高等教育

1995/1996

259 515

77 817

1 510

28 073

1996/1997

258 587

80 903

886

29 868

1997/1998

256 275

84 059

995

32 048

1998/1999

255 150

87 420

1 026

35 141

1999/2000

252 212

89 775

927

35 995

2000/2001

246 490

90 990

840

39 406

2001/2002

242 707

92 068

1 123

43 567

2002/2003

235 516

93 526

893

44 731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

表: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中的教职人员

学年

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

1995/1996

13 254

4 776

1 285

1996/1997

13 310

5 064

1 341

1997/1998

13 376

5 226

1 408

1998/1999

13 604

5 372

1 385

1999/2000

13 782

5 5 57

1 483

2000/2001

13 329

5 467

1 495

2001/2002

13 508

5 550

1 561

2002/2003

13 678

5 749

1 519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

736.在对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进行比较的时候应该注意到,最近八年来初等教育中的学生人数持续下降,而中等教育的学生人数则持续上升。

737.这10年来小学入学人数在法定学龄儿童(7-14岁)中所占的比率达96%。

扩大义务教育的预期目标是:

将开学前的当年义务教育覆盖率从目前的82.23%提高到100%;

改进人口的教育结构;

加强基本教育;

增加职业定向的机会;

使得从初等教育向中等教育的过渡更容易和更有效;

确保教育计划的成功率;

更有效地利用农村地区的教育能力。

表:1995/1996到2002/2003学年完成学业的学生人数

高等教育

学年

初等 教育

中等教育

职业 教育

总计

自然科学和数学

工科

医科

生物 技术

社会 科学

博士

理科硕士和专科硕士

1995/1996 年

29 871

18 388

671

2 527

153

688

259

190

1 237

51

43

1996/1997 年

30 522

18 787

528

2 597

165

743

380

169

1 067

56

77

1997/1998 年

30 252

19 790

436

2 564

246

722

315

139

1 142

51

76

1998/1999 年

30 389

20 515

447

3 288

205

688

292

168

1 935

34

106

1999/2000 年

30 564

21 510

402

3 338

248

678

323

142

1 947

46

74

2000/2001 年

30 252

22 724

300

3 180

236

573

295

132

1 944

68

156

2001/2002 年

31 090

23 051

324

3 294

246

530

287

147

2 084

51

96

2002/2003 年

30 095

23 851

226

4 178

280

612

306

213

2 767

59

61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

从上表可以看出,近年来完成八年初等教育并继续求学的人数呈逐年增长之势。

表:特教小学的学生人数

学年

总计

马其顿族

阿尔巴尼亚族

土耳其族

塞尔维亚族

1996/1997 年

1 370

1 311

59

-

-

1997/1998 年

1 429

1 362

67

-

-

1998/1999 年

1 353

1 269

84

-

-

1999/2000 年

1 281

1 171

110

-

-

2000/2001 年

1 342

1 144

198

-

-

2001/2002 年

1 290

1 097

193

-

-

2002/2003 年

1 198

1 093

1 05

-

-

表:成人学校的学生人数

学年

总计

马其顿族

阿尔巴尼亚族

土耳其族

塞尔维亚族

1996/1997

1 127

892

235

-

-

1997/1998

1 682

1 084

598

-

-

1998/1999

1 608

1 117

491

-

-

1999/2000

1 272

961

311

-

-

2000/2001

1 137

810

327

-

-

2001/2002

686

481

205

-

-

2002/2003

552

367

185

-

-

资料 来源 :国家统计局。

738.预计下一阶段年青人口数量相对于中老年人口数量的比率将下降。这一趋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如何制定国家的教育政策,特别是有关教育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及其能力蓄积的政策,以及下一阶段国家提供教育机会的特征与性质的政策。

739.中等学业和职业教育的趋势是朝着提高教育质量和满足劳动力市场需要的方向发展。最重要的变化是增添了新的教育计划和课程,以便为学生提供更广泛的学科选择机会。这样一来,高中学生人数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人数将趋于相等。根据高中和四年制中等教育中的课程和教学进程变化,现已引进了新的毕业和结业考试制度。这些考试的成功实施并取得效果,将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中等教育质量并减少高等教育的入学难度。

740.在不久的将来,预计教育决策者和整个教育体系的创建者所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将是年青人和成年人教育水平的提高,这就特别强调提高其专业/工作质量和社会胜任能力。根据2002年的数据,绝大多数(98.16%)失业者充其量只有四年制中等教育学历,有大专和大本学历的人仅占1.84%。由此可见,终身学习和培训的概念有助于在教育与劳动力市场和社会变革这两方面之间建立动态联系。

表:中小学教师与公务员之间的薪资比较

薪资(马其顿第纳尔)

小学教师

中学教师

公务员

大专学历 9 600

大本学历 11 200

大本学历 11 973

中专学历 6 615

大学学历

顾问 13 377

高级职员 11 956

文秘办事员 10 780

高等教育中的教员薪资:

初级助教15 469马其顿第纳尔

助教15 718马其顿第纳尔

讲师20 708马其顿第纳尔

副教授22 455马其顿第纳尔

教授24 950马其顿第纳尔

741.各级教育薪资和公务员薪资的支付净额每一工作年追加0.5%。

742.为在山区和边境地区工作的教师的薪资追加艰苦条件下工作的附加工资。这项规定也同样适用于(混合年级)组合班的任课教师。

743.通过有关中小学教师获得职称(助理教师、教师和教师导师)的法律规定,促进教师个人职业生涯的发展,有望提高他们的物质待遇和职业地位,从而进一步增强教师的积极性,因为这样不仅明确区分了业务职称,而且也明显区分了薪资待遇。

744.目前正在根据国家预算为此划拨的相关资金上调公务员的工资和附加工资。这一调薪过程预定于2006年3月31日结束。

745.上述调薪工作是根据法律规定和与工会(教科文工会)达成的集体劳资协议进行的。在本报告期内一直在对该集体劳资协议进行修订(预计将于2005年内完成修订)。

746.高等教育机构对本校的实质性资金和收益的管理,从一个方面体现了它们的自治权。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教育预算

资金筹集

747.投资教育、培训、科技和研究总是有利可图的,并且是这个国家增强能力和竞争力、因而也是其可持续发展的最有力因素。而这一切必须以教育部的稳定投资和适当的预算支持作为先决条件。如果考虑到教育经费全部来自公共资金的话,那就毫无疑问,这方面投资的责任在公共部门方面。

748.鉴于需要进一步施加压力才能保证对教育和成人培训及科研的资金分配这一事实,所以有必要修改和增加教育和科学部的预算,并寻求其他可能的资金来源。

749.当前的情况是:

2003年,教育预算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49%;

1996年至2003年,教育预算缩减了0.77%;

在教育预算总额中,初等教育占59.15%;中等教育占22.66%;高等教育占12.46%;中小学生的奖学金占1.92%;大学生的奖学金占3.81%。

在划拨给中小学的预算中薪资部分占80%;而在高等教育中薪资部分占90%以上。

(资料来源:财政部)

750.教育和科学部将努力确保有更多的资金流入教育领域,并通过更有效地协调各种活动的实施,减少不必要的支出,加强与地方当局的合作,与国际基金会和国际机构的合作及联合行动的协调,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以及汇聚国内专家的能力等项措施,来改善教育资源的分配。

751.尤其重要的是,在教育权利下放的过程中有必要明确规定资助制度。虽然在人口稀少的农村地区教育投资比较昂贵,但不能以此为由牺牲教育和培训的质量,否定全民教育的固有权利。在这方面,将以行之有效的、讲求效益的和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资金分配,同时要考虑到各行政分区当局和平民百姓、尤其是处于社会边缘群体的实际筹资能力,一切都要以客观标准为基础。为此,各个行政分区有必要加强对税收和社会政策的监督和经济部门的法治措施。这就是说,要摈弃资金的线性分配,资助制度要激励优质工作而抑制低质量的工作,并且在教育领域实施操控。与此同时,要按照发挥国家重点优势的逻辑来分配资金。

752.将在分配由中央预算向省市行政分区整笔划拨的教育经费的基础上,进行部分供资。学生数量多少、基础设施状况、以及通过外部控制和学生的纵向流动所决定的教学质量,是进行这种筹资所应依据的基本标准。

学校的建设和重建

753.有许多学校建筑不符合技术和卫生标准,其中更有不少学校空间不足,财产匮乏,缺少基本资源和技术设备。为数众多的学校没有体育运动空间。百分之五十的学校建筑需要技术更新,有些地方则需要新建教学设施。

754.在广大农村行政分区,从一年级到八年级的中小学有坚实的学校教学网络。可是由于缺乏组织完善的交通运输,来自较小农村居民区的学生只好步行上学。

755.在破旧不堪的教室进行教学,条件十分艰苦。目前30所小学和两所中学正在建造新教学楼。同时正在依(教育和科学部确定的)轻重缓急对60所小学和两所中学进行重建、修复和扩建。

奖学金体系

756.关于中小学生和大学生的奖学金标准,教育和科学部每年举办一次有才能学生的公开竞争,奖给这些学生的教育补助金是为了让他们能够扩充知识和更好地融入社会。奖学金竞争是根据《各级学生奖学金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37/1998号。目前正在审议两项分别关于中小学生奖学金和大学生奖学金的法案,预计2005年内可通过)进行的。

757.教育和科学部颁发的奖学金不取决于种族属性。

758.毕业时,教育和科学部可向奖学金受益人颁发证书,以提供就业优先权。

759.对于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教育和科学部提供学生信贷。

760.为了帮助和激励青年学子,教育和科学部还向他们提供寄宿费和往返学校的交通费补贴。

761.根据政府的一项决定,在斯科普里的“圣西里尔及美多迪乌斯”大学、比托拉的“奥赫里德圣克雷芒”大学、以及斯科普里的神学院读书的马其顿族学生和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及希腊公民的优秀者也可以获得奖学金。

762.2004/2005学年的奖学金竞争是根据《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和工作法》第66条(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58/2000号)和《各级学生奖学金标准法》第50条进行的。

763.在这次竞争中,向中等教育中有才能的500名学生颁发了奖学金;此外还向高等教育二年级至四年级的有才能的学生颁发了奖学金,向二年级至四年级的大学生发放了贷款,并且向选修劳动力不足专业的学生以及选修马其顿大学所没有教授的课程和学科的学生颁发了35项奖学金。所有奖学金和贷款都是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有关奖学金的条件颁发的。

764.国际社会参与了各级教育奖学金体系。世界联合大学为支持中学生做出了重要贡献——国际中等学校三年级至四年级毕业证书。欧盟和美国、日本和中国等国提供的大学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奖学金数量也很可观。

学生覆盖率和辍学率

儿童学龄前教育覆盖率为18.67%;

开始上小学前的第一年覆盖率为82.23%;

小学教育覆盖率为95%;

初等教育的学生年辍学率为1.42%;

初等教育的年肄业率为0.29%;

完成初等教育并升入中等教育的儿童百分比为83.35%;

从初等教育向中等教育过渡时期的辍学率最高,达16.65%;

中等教育的年辍学率为2.84%;

中等教育的年肄业率为0.88%;

每100 000个公民中有3 043名大学生;

马其顿人的辍学率最低;罗姆人的辍学率最高。

765.教育和科学部的活动之一,就是编制了2005年至2015年的《国家教育发展规划》,据此,预计今后10年将在下述战略/关键领域实施干预措施:

全民教育/确保教育平等;

促进知识增长和学习;

增加参与机会;

增强马其顿社会的教育、文化和经济能力;

加强和促进国际合作;

增强教育和科学部的能力。

766.马其顿共和国2005-2015年的《儿童权利行动计划》正处在准备的最后阶段,该计划也将为实施上述战略目标做出贡献,尤其是其中的第1、2、3和4段。

表: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识字情况统计和学生辍学情况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具体目标

指标

确保到 2015 年实现对所有儿童的初等教育——实施千年发展目标的行动计划

初等教育覆盖率

相对于一年级学生入学人数的五年级学生续读率

15 岁以上者的识字率

指标 +

小学毕业率

中学入学率

教育拨款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 % )

表:

初等教育学生覆盖率 / 总数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 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100.7

99.8

97.6

97

97

97.9

98.4

99.1

98.8

99.6

100.1

98.6

97.1

完成初等教育五年级的学生比率(与一年级相比)

1994/1995

1995/1996

1996/1997

1997/1998

1998/1999

1999/2000

2000/2001

2001/2002

2002/2003

2003/2004

93.63

95.52

96.42

95.36

96.20

96.85

9 7.75

96.87

95.21

95.41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识字率

1994 年

2002 年

合计

合计

总计

94.04

97.19

90.94

96.38

98.29

94.47

完成八年级的比率(与 8 年前一年级入学人数相比)

1997/1998 年

1998/1999 年

1999/2000 年

2000/2001 年

2001/2002 年

2002/2003 年

85.94

88.32

89.80

88.63

88.99

88.47

中等教育入学率(相对于完 成初等教育的学生人数)

1998/1999 年

1999/2000 年

2000/2001 年

2001/2002 年

2002/2003 年

2003/2004 年

85.02

87.58

86.05

84.87

86.88

88.09

767.识字率:2002年的识字率为96.38%。据统计,15岁以上的人口总共有文盲63 562人(文盲率为3.62%);与1994年人口普查时的文盲人口87 749人(5.96%)相比,文盲率是下降了。马其顿族的人口文盲率最低(2.33%);其次是塞尔维亚人(3.79%);阿尔巴尼亚人(4.9%);土耳其人(7.34%);文盲率最高的是罗姆人(20.63%)(据2002年人口普查)。

768.获取这些统计数据时使用的确定人口文盲率的方法不够妥当,因为是在普查过程中依据受访者自报教育程度而取得的。鉴于2002年未完成初等教育的人数为170 200人(10.77%)这一事实,而其中有很多人可以说只是自报受过某种教育,因此估计,这个国家的文盲人数要比上述统计数字大得多。

769.关于人口的教育结构,值得关注的因素是,(15岁以上的人口当中)有相当多的人没有上过学(占3.85%);或者没有完成初等教育(占10.77%);而完成了初等教育的只占34.77%。因此很明显,不但需要采取措施让所有儿童都能完成初等教育,而且还有必要努力增加中等教育的儿童人数。

完成教育的人口

总计

百分比

总计

1 579 500

100

未受过教育

60 700

3.85

未读完初等教育

170 200

10.77

初等教育

549 200

34.77

三年制中等教育

168 000

10.64

四年制中等教育

465 100

29.45

高等教育(大专)

51 200

3.24

大学 教育(大本以上)

114 900

7.28

辍学率

初等教育的学生年辍学率为1.42%;

初等教育的年肄业率为0.29%;

从初等教育向中等教育过渡时期的辍学率最高,达16.65%;

中等教育的年辍学率为2.84%;

中等教育的年肄业率为0.88%;

马其顿人的辍学率最低;罗姆人的辍学率最高;

1997/1998学年开始上小学的这一届学生只有88.47%在这一时期设法完成了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的状况跟初等教育差不多。2002/2003学年这一届毕业生占4年前进入中等教育的学生总数的89.24%,但是仅占12年前进入初等教育的那一届学生人数的69.03%。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2002 - 2004 年)

770.下一阶段,教育和科学部将采取措施消除辍学现象,并减少教育覆盖面以外的儿童人数。

771.初等和中等教育的总辍学率为18.32%,这意味着低学历的人数在逐年上升。

772.如果考虑到从初等教育升入中等教育的纵向过渡,那么有关特定一届学生的教育水平指标就更糟糕了。有明显的迹象表明存在着持续产生低水准教育成果的问题,从现代劳动力需求和融入社会的观点来说是不能令人满意的,这个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必须把这个问题作为教育部门需要优先解决的问题来对待。设想的改进措施包括提高教育机构的效能和质量,同时建立监察失学儿童情况并吸纳或动员这些儿童重返校园的机制。

773.近期内必须实现两项总目标:一是提高未在教育体系之中的青壮年人口的教育程度并增强其就业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二是消除产生新一代教育水平低下者的可能性。

774.实现第一个目标需要以下述目的为宗旨开展活动:提高青壮年人口对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促使正规和非正规教育部门积极参与提高人口教育水平和工作能力;确保为所有参与这方面活动者提供资金便利;激活现有的并寻找新形式的筹资渠道,以支持旨在教育和培训失业者的各种方案。

775.第二个目标的实现有赖于采取措施,消除一切将需要受教育者拒之门外或造成学生辍学的制约因素。

776.有待采取的预防措施之一,就是扩大学龄前儿童的教育覆盖面。目前的覆盖率很低,说明有大量少儿对于上正规学校缺乏准备。如果考虑到对成功学生的分析结果就会注意到,受过某种学前教育的儿童在继续教育中就能取得较好的成绩,而且一般不会辍学。这种措施对于少数民族的学龄前儿童做好入学准备特别重要,因为这些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的人数最少,而在辍学或肄业学生中却占多数。

777.下一阶段将从制度上采取措施,以改变中小学教育结构并消除造成辍学的种种因素。

778.这就意味着首先从制度上采取措施,来处理义务教育期限的问题。在通过的《初等教育法》修正案中已经采取了这样的措施,即引进了九年义务教育制。

除了公立学校之外的其他学校

779.《宪法》第19条保障个人和社会团体自由而公开的宗教信仰自由。马其顿东正教会以及在马其顿的伊斯兰教会、天主教会、犹太教会及其他教会和宗教团体是独立于国家的,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它们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教会学校以及社会和慈善机构。

780.现在有一些根据上述权利建立的中等教会学校和中专学校。

表:2002/2003学年中等教会学校和中专学校的入学人数

学生人数

毕业生人数

总人数

学年升级人数

教会学校学生总数

东正教会学校

伊斯兰教会学校

中专学校

286

82

204

300

274

81

193

290

62

18

44

89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私立教育机构

781.根据《中等教育法》第10条和该法律修正案第5条(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67/2004号),国内外的自然人和法人经教育和科学部批准可以建立私立中学,现已批准成立了三所私立中等普通学校(高中),其中两所学校用英语教学,一所学校用英语和土耳其语教学。

表:

私立中等学校

2001/2002 学年学生人数

2004/2005 学年学生人数

Jahja Kemal 私立中学

526

(斯科普里 336 人,戈斯蒂瓦尔 190 人,斯特鲁加 190 人)

771

Nova 美国私立高中(斯科普里)

170

233

美国马其顿国际学校(斯科普里)

12

25

782.目前教育和科学部正在审批一些私立中等职业学校(经济学校)。

783.除了国立大学之外,学生还可以报考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只要这些机构符合《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据政府的许可。这种院校的创办人必须提供《高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规范和标准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从事教学、理科和文科活动所需的条件和设备。

784.这种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往往是作为外国名牌大学的分校创办的,所开设的专业学科主要有计算机科学、行政管理、人文科学,等等。现已批准建立了一所私立大学(东南欧大学)和一个私立学院(社会科学学院)。目前正在审批其他一些此类院校。

弱势群体和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的教育

785.为了使罗姆人获得充分自由和融入社会,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加入了《罗姆人融入社会十年》国际项目。由劳动和社会政策部主管有关“十年”的政府活动。在这方面制定了包括教育、就业、保健和住房供给在内的各个领域的“国家罗姆人战略和行动计划”。

786.由国家工作组起草的国家教育计划包括所有层次的教育:学龄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787.提高经济地位——主要指就业——是促进罗姆人获得自由和融入社会的一个关键活动,有鉴于此,也让就业局参加了“罗姆人十年”的有关活动。这方面已采取措施,通过求职俱乐部的咨询活动来提高罗姆人对其作为失业者和受雇者的权利与义务的意识。这些活动的目的在于增强罗姆人更好地融入劳动力市场的能力,促使他们以更积极的态度寻找工作和就业。考虑到罗姆人的职业资格水平较低,有必要吸收他们参加各种职业教育和培训。因此,就业局正在竭尽全力,为使更多的罗姆人得以参加培训、再培训和补充培训计划提供机会和方便。

788.相关当局特别将工作重点放在罗姆人当中的那些在融入社会方面有明显困难的人方面。

789.为了激励罗姆学生坚持完成中等教育,教育和科学部所属的少数民族语言教育促进和发展局与开放社会学会(索罗斯)和美国国际开发署(美援署)合作,自2004年以来一直在向升入中学一年级的200名罗姆学生提供奖学金。此外还通过开设辅导班来帮助罗姆学生提高学习成绩。

790.根据《中等教育法》,除了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艺术学校之外,还有专门为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开办的中等学校。

791.中等特教学校根据经过调整的教学方案提供某些职业教育和工作培训。

792.中等特殊教育招收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这些学生按照残疾类别和程度进行注册和分类。

793.教育和科学部对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入学人数有专门规定。

794.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只要年龄不超过25岁就可以在公立中学一年级就读。

795.教育和科学部对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教科书的出版工作提供补贴。

796.有必要改善这些学校的基础设施,以便为接纳这些儿童提供更好的条件。

797.《2005-2015年国家教育发展规划》和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2005-2015年儿童权利行动计划》(后者正处在最后准备阶段)有望会促进解决前面讲的两大问题。

国际教育援助和支持

798.来自欧盟的资金和专业援助,对于教育部门进行调整改革在中等职业学校采用新技术具有重大意义。最重要的是,在欧洲共同体加强各项“扩展准备”(PHARE)方案——即“扩展准备/职业教育和培训”(PHARE/VET)一期方案和PHARE/VET二期方案——方面提供的支持,以及《对重建、发展和安定的共同体援助》(CARDS)项目——及CARDS/VET三期项目和CARDS/VET四期项目——的支持。“马其顿国家观察站”是设在意大利都灵的欧洲培训基金所资助的国家观察站网的组成部分,它在协调职业教育和培训使之配合劳动力市场需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还有通过其他国家以及国际机构和基金会的项目和方案提供的更多支持,诸如美援署、开放社会学会基金马其顿分会(各国的开放社会学会是开放社会学会基金网的网点,后者则是由50多个国家的自主基金会和机构组成的集团)、德国国际合作署(或称“德国技术合作署”)、荷兰、意大利、日本、中国等。

799.在PHARE/VET一期方案和PHARE/VET二期方案项下起草了职业教育和培训战略草案,讨论了与劳动力市场有关的各种问题,并在改进课程、培训教员和学校管理人员以及建立国际伙伴关系和设备采购等方面采取了干预措施。起草了“中等职业教育和培训法草案”,并开发了关于“后中等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概念,同时拟订了关于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人员的持续培训方案,关于建立国家资格认证体系和标准的方案,以及关于学生个人职业生涯的方案。

800.目前正在执行的CARDS/VET三期项目系以PHARE/VET一期方案和PHARE/VET二期方案所取得的成果、成就和提出的建议为基础。这个改革项目涉及到总共91所当中的56所中等职业学校。该方案的目标是依照教育和科学部的要求,围绕现代工业和技术发展所需要的适当知识与技能以及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和要求,对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职人员进行培训。

801.该项目预定成立一个职业教育和培训政策工作组,与来自其他部委、政府机构、协会、基金会、公民团体、工会组织、雇主、中等学校学生联合会代表、以及非政府组织等方面的合作伙伴协同工作。

802.开放社会学会基金项目根据PHARE/VET一期方案的模式促成了10所中等职业学校的课程。这些学校将直接参加VET三期方案项下的教师培训活动。

803.欧洲培训基金会通过马其顿国家观察站,在教育和科学部的范围内实施下列项目:

国家资格认证网;

《职业定向指南》(该项目已于2004年12月定稿),目的在于发展现代专业/职业服务;

《马其顿共和国劳动力市场报告》预计2005年6月定稿。该报告会对职业教育和培训改革起到推动作用。

804.所有这些项目都包括收集和分析有关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资料,监测劳动力市场趋势——劳动力供求关系,搜集和传播有关职业教育和培训及其与劳动力市场和相关因素之联系的信息,以及有关社会伙伴参与所有发展进程并在其中发挥作用的信息。

805.德国技术合作署的项目与电子技术领域、机械领域和自动化技术领域的两年制和三年制培训工作现代化进程有关,是VET三期方案的一个直接后续步骤。该项目(原定于2005年2月完成)由于实施得很成功,而且培训内容对劳动力市场很有吸引力,预计还要继续一段时间。

806.目前美援署的援助资金用于实施教育领域的下列项目:

807.中等职业教育活动,其方案内容涉及到:

对50所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进行“现实教学法”培训;

建立职业生涯发展中心,由如下三种成分构成:在所有学校建立职业生涯中心;在6所中等经济学校成立虚拟公司,这些公司全都纳入由奥地利“文化联络”组织在马其顿实施的“经济网络”(ECONET)项目;以及在44所中等职业学校建立实体公司,这些公司的业务范围应与各校所教授的职业和专业内容相一致,并向市场提供实际产品和服务以及预先拟定的业务计划,以便成功地提供各公司的业务。

学校主要负责人的专业培训[《中等教育法修正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67/2004号第42条第2款)和《初等教育法修正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63/04号第59条第2款)中规定的法定义务]。这两项法律的修正案要求,拟任命的学校负责人除其他条件外必须通过“负责人考试”。

“电子学校方案”支持各中小学校在2007年以前引进信息技术,其中包括计算机设备安装和联网,这些计算机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捐助的:2 000台捐给中学,3 300台捐给小学。该方案还包括有关将信息技术融入教学过程的教师培训。

美援署也管理着一个相关方案,计划在2007年以前向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所有中心小学提供因特网的上网便利。

808.目前正在实施由世界银行贷款和荷兰政府捐款资助的“教育现代化项目”。该项目启动了下放权力的进程,同时为调整教育和培训以适应新技术和产业进程做出了重要贡献。各有关项目涉及到高小和高中的教育改革。

所采取的干预措施涉及到:

教育质量;

系统评价(外部评级);

教育服务提供者(机构和方案)的资格评审制度;

独立的、可持续的教师在职培训体系;

机构设置(适应实施教育活动的现代趋势和现代劳动力市场需求)。

根据欧盟的就业指令,在CARDS机构发展的技术援助项目的支持下,2004年2月通过了《2004-2005年国家就业行动计划》,以支持国家就业政策。该计划除其他外提出了在增加就业方面值得特别予以注意的下述措施:职业教育和培训与终身学习;与社会伙伴合作制定战略行动;提高工作质量和生产力;应对变化,增强劳动力市场的可调整性和机动性。

809.上述措施是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适应产业和技术变化所作的调整,在《2005-2015年教育发展规划》中规定必须要做的事。

810.《博洛尼亚宣言》不但设想了在中等职业学校实施学分转移制度,而且还促进了教育和培训的调整以适应产业和技术变化。

811.在国际支援下,预料改革举措将有利于学生从中等职业教育向高等教育机构的过渡。调整措施包括,通过建立科研中心和将科研成果与经济挂钩或在经济中付诸应用的其他方式,在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济体之间建立联系,从而增强国家经济发展动力。

812.为了调整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学计划,使之适合经济发展的需要,分别对斯科普里大学电子工程学院、机械工程学院、农业科学与食品学院和土木工程学院、以及比托拉大学技术科学系和生物技术系的教学计划进行了修订。根据《高等教育法修正法》,这些院系引进了适合经济需要的三年制职业和高等职业课程。自2004年10月以来,一个设有土木工程和食品技术课程的综合工艺学校一直在泰托沃国立大学体制内运作,其学制为三年。

813.鉴于这个国家的许多大型工业企业已经倒闭或重组(私有化之类)这一事实,所以需要通过培训促使高等教育机构能够在新的市场条件下(即中小型企业)发挥作用。因此,高等教育机构不但应该调整其教学计划,而且应该调整其学习方法。

《公约》第15条

文化权利及其实施

814.《宪法》规定,文化权利是人类和公民的基本自由与权利的组成部分。因此《宪法》保障科学自由、艺术及其他形式的创作自由,也就是说,《宪法》保障从科学、艺术和其他类知识创新衍生出来的各项权利。与此同时,国家鼓励、帮助和保护科学、艺术和文化发展。

815.此外还保证公民享有以行使和保护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及其他权利与信仰为宗旨的结社自由。

816.《宪法》及其历次修正案规定,作为文化权利的一部分,少数民族(亦即族群)有权自由表达、培育和发展本族群的特性和特征,并建立他们的文化、艺术、教育机构,以及为表达、培育和发展其身份和特征而建立的科研及其他团体。此外,国家保证保护、促进和丰富马其顿各族人民的历史和艺术财富及这些财富的组成要素,而不论其法律地位如何。

817.国家关怀居住在邻国和其他国家的马其顿公民的地位和权利,促进他们的文化发展并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国家还关注侨居国外的马其顿公民的文化、经济和社会权利。

818.作为有关艺术创作、创作之发表和创作之使用的基本法的《文化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66/2003号——合并本)和《版权及相关权利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47/1996号,第3/1998号和第98/2002号),从人类和公民文化权利的观点确立并发展了宪政秩序的基本价值观概念,亦即国际法和《宪法》所确认的人类和公民的基本自由与权利。

819.基于上述有关文化领域宪法规定的《文化法》,确定了文化这一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基本价值的基础,规定了文化的各种形式和筹资办法,以及与文化有关的其他问题。

820.根据该法律,在所有实体一律平等的基础上开展文化活动——即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在平等的条件下开展文化活动。自然人的平等有利于民间文化观念的发展,据此,国家的每个公民——不论其出身、族裔、性别或其他方面如何,在文化创作和使用方面一律享有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样权利。总的来说,文化的主体是既作为文化创造者又作为文化受益者的公民,而不论其地位或基于任何其他依据的属性如何。

821.《宪法》所保障的创作自由是支撑其他权利的基本权利。

822.《文化法》规定,支持创作和保护优秀文化价值及其推广应用,以及鼓励文化多样性和变异性,实际上就是实施宪法所主张的国家对文化问题的立场,国家据此确保实现文化利益中的某些关系,并通过确立“国家文化利益”的观念来保护某些文化价值。

823.国家文化利益符合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公民共同利益,它需要不断发挥作用,并且所有公民都有享用文化的平等权利。

824.文化作为人类的一个行为领域永远具有独特性,或者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它永远是个人的文化,因为文化创作者(作者或表演者)只能是自然人(即人类)。一个文化作品的创作是其作者或表演者个人决定的结果。

825.《文化法》广义地界定了表现文化的主体:即作者、机构和其他法人及自然人;它限定了特别是表演文化的条件和方式,管理与决策,文化资金和基金会。这就是说,凡符合某些条件的人都可以在文化领域注册和从事活动,并且每个人都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在平等的制度和控制下从国家预算中申请经费。

826.根据该法律,原创作品的发表、保护和使用包括各种文化活动,其中涉及到音乐、出版、戏剧、歌剧、芭蕾、民族舞蹈、电影制作、图书馆、博物馆、电影图书馆、文化团体工作中心、建筑作品、文化和建筑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等。

827.为了提高文化作为公民生活的一项基本价值的品质,通过了《2004-2008年国家文化发展规划》,作为文化发展的一份战略文件。

828.《国家文化发展规划》的理念系以这样一种较广泛的认识为基础,即:文化是人们凭借自身的传统,以促进人权和自由为目的,用新的成就和新的价值创造性地扩建现实生活的一种方式。这样一个文化定义建立在若干基本原则基础之上,诸如享用权、多样性、透明度、责任感和灵活性。文化价值的享用权关系到所有公民均可行使文化权利,而多样性则关系到鼓励多种多样的文化认同,以及需要拓展创作形式和艺术自由的范围。

829.《国家文化发展规划》提出了下列目标:

文化权力下放;

利用文化作为一种发展资源;

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创造;

鼓励当代文化创作,特别关注年青人口的文化需求;

恢复创作者的尊严,并为优秀文化价值的产生与保护创造和确定条件;

改进文化管理。

830.国家有义务根据《宪法》规定和文化领域的国际经验建设公民社会,并支持非政府组织。

831.鉴于一个时期以来文化领域没有得到必要的支持这一事实,文化部在2003年和2004年开展了许多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对非政府部门的各项文化创举给予了战略支持。

832.《国家文化发展规划》的重点之一就是与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增强它们在文化领域的影响力及其对文化生活的积极参与。

833.在《政府行政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法》中规定了文化部的职权范围。根据该法律第26条,文化部开展下列相关活动:监督、分析和提出有关文化发展与促进的行动和措施;在文化领域组织、资助和发展国家机构网络,并为该领域内关系到国家利益的计划和项目提供资金;保护文化遗产;管理出版、音乐、演艺、电影制作、会展、图书馆、档案、博物馆和电影档案等活动;保护版权及相关权利;国家重大事件和名人的纪念遗址;对文化领域实施监督;以及法定的其他职能。

834.根据该法律,文化部下设民族文化确认与促进局。在关于设立和组建文化部的规章中规定了该局的如下职权范围:在观察族群文化身份的培育和促进方面开展技术性和行政管理工作;密切关注并促进各族群的文化表现;鼓励和促进与邻国及欧洲各国旨在繁荣和推进族群文化特性的国际技术援助合作。

835.在《地方政府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5/2002号)中规定了各省市行政分区在文化方面的职权范围。根据该法律第21条,各省市行政分区在法律体制范围内管理并独立开展该法律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公共及地方文化活动,并负责执行这些法律。

836.根据该法律关于文化领域的第22条第5款,各省市行政分区负责对文化机构和项目提供体制和财政上的支持,促进民间传说、习俗、手工艺品和文化价值观念的保全,组织文化展示活动,鼓励各种形式的艺术创作。

837.除了《文化法》之外,与文化领域有关的其他法律还有:

《博物馆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66/2004号);

《图书馆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66/2004号);

《保护文化遗产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20/2004号);

《纪念遗址和古迹目录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66/2004号);

《马其顿语使用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5/1998号、第33/1999号和第63/1999号);

《版本强制留存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11/1994号)。

838.2004年9月15日,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国民大会通过了《博物馆法》、《图书馆法》和《纪念遗址和古迹目录法》。这些法律条文是与《宪法》、《文化法》、《地方政府法》以及外国相应经验协调一致的。

839.上述法律扩大了地方政府单位对博物馆和图书馆的管辖权,其中涉及到管理和行政机关的指定、经费支持等,以及地方政府单位对于古迹牌匾的放置的直接管辖权。

840.上述法律除了为相关的权力下放奠定了法律基础之外,还为图书馆和博物馆领域的私有化提供了依据,从而为国内外自然人和法人建立博物馆和图书馆提供了机会。

文化领域的体制结构和权力下放

841.对《文化法》的最新修正确定了加速启动文化权力下放进程的条件,其中对行政分区当局所属的国立机构的转让做出规定。此后将查明对其中某些机构实行私有化的必要性。

842.权力下放将使所有公民——无论作为创作者还是作为受益者——都能平等参与文化。地方文化机构与公民直接接触,因此它们可以比较准确地确定公民的文化需求及满足这些需求的方式,从而使得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更加富有活力,并具有更好的品质。

943.为了适应文化领域权力下放的需要,根据以往的分析和关于组织共和国文化机构网络的指导原则,政府通过了关于确定文化领域机构网络的决定(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43/2003号),并就此启动了文化权力下放的进程。

844.根据该决定,作为文化权力下放的第一阶段,在总共115个机构当中有51个被确定为国有机构,48个被定为地方机构。在将有些机构合二为一后,出现了一些新的国有机构(比如剧院和文化之家合并后变成了文化中心)。

845.根据《文化法》第94条,各市政务会接管了48个机构的建立权,并将其设立为市属(地方)机构。

846.这些机构目前仍处于过渡时期,因为《文化法》规定,中央政府和相关的市政务会将在《地方政府单位经费法》生效30天之内就这些机构的财产、设备、人员和资金的移交及与其建立权有关的其他问题,以合约的形式达成协议,以使其作为市属机构继续运转。在签订这种协议之前,这些机构仍由国家预算拨款并作为国有机构运转。

847.鉴于《地方政府单位经费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61/2004号)将于2005年7月1日开始实行,目前国家预算仍在为99个机构的薪资和物资支出、计划、取暖费和保险以及当前投资提供拨款,这些机构的雇员总数为2 373人,其中2 369人为长期工,4人为临时工。

848.文化部没有关于注册参与文化领域活动的其他自然人和法人、各种贸易公司和机构的准确数据和记录。

849.现有资料表明,前一阶段文化领域成立的私营机构和贸易公司大多属于出版和影视制作以及文化代理行当,而私营公司很少或根本没有涉足其他部门。只有在私营公司的项目关系到国家利益、允许公开竞争、与文化领域的其他非营利组织和经营者性质差不多的情况下,文化部才予以资助。

850.目前,从事国家级文化活动的有5个图书馆,7个公共机构,9个博物馆,16个文化中心,6个剧院,一个电影档案馆,一个歌剧和芭蕾舞剧院,两个国际表演机构(“奥赫里德之夏”和“斯特鲁加诗歌之夜”),一个艺术画廊,以及一个民俗展示和促进机构。

851.在地方层级有27个文化中心(其中包括3所工人大学及若干文化中心和儿童中心)、13个图书馆、6个博物馆和两个动物园在促进文化活动。

852.文化机构大多集中在首都斯科普里,另外在比托拉、普里莱普和库马诺沃有30个机构。

可用于促进文化发展的资金——筹资渠道

文化结构

853.文化经费主要来自通过文化部划拨的国家预算。共有99个机构(51个国家机构和48个地方机构)的资金完全依靠国家预算中的文化拨款,这些机构共有雇员2 373人,其中,402人在图书馆工作;24人在电影制片厂工作;1 289人从事舞台艺术;271人从事古迹保护;378人从事美术和博物馆工作;9人从事文化展示工作。

来自国家预算的文化拨款

854.对文化部和文化活动的拨款名义上在不断增加,但在国家预算中所占的实际份额却一直在下降,在2003年的总预算中文化份额占1.8%。

855.文化经费的分配如下:35.47%用于薪资;50.44%用于执行计划经费和开展文化活动的物资支出。

自有资金

856.除了预算资金之外,文化领域还有来自其他渠道的资金流入,比如赞助、捐款、以及各种自筹资金的活动,诸如场所租金、门票收入、会费和服务收费等。

857.虽然从法律角度严格来讲对文化投资的减税有法律依据,但在文化方面的直接投资是微不足道的。除了来自外国基金会的投资之外,国内基金会的投资没有多少效益,而到目前为止尚未开辟资助特定文化活动的资金渠道。在国际文化合作的范围内,通过实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欧盟和欧洲委员会的项目提供的资金数额相当可观。

税收和关税优惠

858.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税收制度基于下列法律:

859.《增值税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44/1999号、第59/1999号、第86/1999号、第11/2000号、第8/2001号、第21/2003号和第19/2004号)规定,文化机构和从事文化活动的其他纳税人的营业税免征增值税,但条件是,文化机构和(或)个人听取了文化部的适当意见。对出版物销售额实行5%的优惠税率,而不按19%一般税率课税;但音像制品经营者除外(电影胶片和其他音像制品、盒式录音录像带、CD、CD光盘,等等),这些按19%的一般税率课税。

860.根据该法律关于销售和进口出版物的第30条第8款第1项,在科技、教育和文化图书领域实行5%的优惠税率。

861.《海关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21/1998号、第63/1998号、第56/1999号、第86/1999号、第25/2000号、第109/2000号和第31/2001号)规定对下列物品免征关税:印刷品;根据国际协定进口的文化物品和材料;免费进口、用于非营利文化目的的货品;国外生产的用于非营利文化活动而无意销售的货品;博物馆、画廊及国际图书馆或大学图书馆为本身的活动进口的物品;在交易会或展览会展出的物品;意图用于文化艺术活动和电影制作的物品;艺术家作为自己的作品进口的艺术品;从国外展览会、演出获得的奖品以及外国人馈赠的物品。

862.《利得税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80/1993号、33/1995号、43/1995号、71/1996号、5/1997号、28/1998号、11/2001号、44/2002号和51/2003号)规定,为科学、人道主义、文化、教育、卫生、宗教和体育运动(职业体育除外)的目的提供的捐款和赞助在税负资产负债表中占总收入3%以下者可确认为支出项目,但条件是,只能捐助给由国家预算提供资金的机构或马其顿红十字会。

863.《财产税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61/2004号)规定,对法定为文化遗产的不动产免征财产税,并规定对文化机构免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864.《个人所得税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80/1993号、第3/1994号、第70/1994号、第71/1996号、第28/1997号、第8/2001号、第50/2001号、第2/2002号、第44/2002号和第96/2004号)规定,对于有版权收入的艺术家,如果这方面经过确认的支出达到25%到60%,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的比率依活动种类而定(比如雕塑家为60%;画家为50%;古典音乐演奏家、芭蕾舞蹈家、舞台和影视表演艺术家为30%;现代和民间音乐演奏家为25%)。基于文化奖项以及国家机构和基金会发给学生的奖学金的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化机构的基础设施

865.文化领域各种机构从事活动的设施总面积为34 803.81平方米。

媒体在促进文化生活中发挥的作用

866.这里的媒体是指地方无线电和电视广播制作,以及为无线电和电视广播与经销而制作的录音、音乐、教育、娱乐和其他创作品。

867.对经济欠发达的小国来说,媒体——尤其是电子媒体——在丰富文化生活方面发挥的作用,毫无疑问对最广泛意义的文化是十分重要的。

868.媒体的作用体现在无线电和电视节目的制作、传输和广播以及包括已经或将要开展的文化活动信息在内的其他信息展示,可能还有对包括文化在内的任何社会领域发表评论。根据《广播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20/1997号),在从事广播活动中保障公开表达思想的自由、言论自由、公开演出的自由和公布信息的自由。

869.广播活动须遵循若干原则,具体包括:坚持信息报道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公开竞争和容纳各种政治观点;保护和促进民族特性、语言文化和国内创造;促进宽容与尊重,培育文化多样性,禁止使用广播煽动以暴力破坏国家的宪政秩序;禁止鼓动或号召军事侵略或煽动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与不宽容;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免遭暴力行为;避免在可以用来播放某些内容的时段宣传暴力和色情;以及保护隐私权和人格尊严。

870.广播电视节目包括关系到公民生活和工作切身利益的信息性的、科技和教育的、文化的、体育的及其他方面的内容。通过下述措施来保证这些节目的正常运作:言论和信仰自由;向听众和观众传达全面、公正的信息并丰富他们的知识和娱乐生活;培育和确认马其顿的文化传统、国内各族人民之间的交往以及他们对文化生活的参与;促进国际了解与合作;确保所有人和公民不分性别、种族、肤色、民族和社会出身、政治或宗教信仰、财产和社会地位的权利平等;以及保护儿童和母亲权益,等等。

871.传媒(亦即公共信息网络)不属于文化活动领域,因此它们的工作和经费来源受其他法规管理。

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展示

872.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境内有着各种不同类型的、源自不同历史时期的丰富文化遗产,它们具有独特的历史、艺术、科学和其他价值。这些传统产生于多种文明、文化、种族和宗教的影响。因此,马其顿同其他巴尔干国家一样属于多元文化。整个巴尔干地区在文化特性上存在的诸多差异,使得包括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在内的该地区各国的文化遗产别具特色。保护各民族多层次的文化遗产符合马其顿共和国的国家利益。作为一项单独的国家报告于2003年11月7日提交欧洲委员会的《2004-2008年国家文化发展规划》规定了这方面需要开展的各项活动。这份国家规划阐述了实施《文化法》的战略,其中包括保护和展示文化遗产的问题,也就是说,国家文化利益的一个方面就是要为创造和保护优秀文化价值确立条件(第8条)。《文化法》鼓励通过为文化表达创造平等的条件,培育和确认全国各族人民的文化特点,促进多元文化的发展。上述《国家文化发展规划》有利于加强物质、机构和人力资源等各方面的先决条件,以发展文化,保护各民族的文化遗产,并为规划的实施提供平等的条件。

873.2004年3月通过的新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阐述了当前形势,总结了自1973年颁布《文化古迹保护法》以来实施该法的最新经验。新法律还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了一个与《宪法》协调一致并与国际经验和标准相适应的新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了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种类、鉴别和手段有关的各种问题;文化遗产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文化遗产方面对产权的限制性规定;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制度、组织机构、协调与监督、专业职称等问题;以及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运作的其他重要问题。新的《文化遗产保护法》的主要价值之一,就是它根据文化遗产本身的价值、重要性和濒临毁灭危险的程度来提供保护,而不论其产生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或者谁创造了它,或者谁拥有或传承了它,也不论有关遗产的性质是世俗的还是宗教的,以及它属于何种信仰。

874.有了这项新法律,力争实现下述目标:

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具体指定所有相关行动者的责任,加强问责制,重点强调国家及其各机关和机构实施遗产保护的场所和扮演的角色;

组织一个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组成的专业化业务网络,并利用现有的相关咨询机构和协调机构;

制定国家文化遗产保护战略;

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积极纳入当前的发展活动;

采用现代科技和专家意见,建立、发展和推进国家保护文化遗产体系;

确保文化遗产保护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协调一致。

875.根据该法律,文化遗产被确定为政府的一项基本价值;文化遗产保护符合公共利益,必须在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境内全面贯彻执行。《文化遗产保护法》对下述问题实施管理:

确定保护对象;

保护的手段;

文化遗产保护和使用制度;

保护对象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文物产权的限制性规定;

保护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有关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运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876.该法律为建立一体化的保护以确保文化遗产的可持续性,为在建筑体内和自然环境中对其实施护理,以及为其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奠定了规范的基础。

877.新的《文化遗产保护法》改变了有关文化遗产工作的组织格局,2004年5月在文化部内成立了文化遗产保护局,作为一个具有法定实体地位的机关,其主要任务是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开展专业及管理活动。现有各机构正在转变为保护中心,以突出其专业方向。

878.为了说明一系列与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问题,现提供如下资料。文化古迹遗址的登记册按属地原则,由主管机构保管。在这方面,有中央和省市的文化古迹动产和不动产登记册。根据最近开始实行的立法,主要由所有者——即对被保护对象有使用权的人或其他类所有者——负责文化古迹的保护和维修工作。

879.因此,根据《文化古迹保护法》,文化古迹的所有者必须及时地护理、维修和采取上述保护措施。

880.博物馆陈列品、档案、图书馆和电影档案馆藏品一律按照现行管理条例并在安全的场所和特定技术条件下进行维护。

881.长时期以来,诸如保全、修复、重建及其他技术性保护措施等各种直接保护工作一直在相关专业机构的工作中占有最突出的位置。由于这种做法,再加上其他有利条件,已对很大一部分属文化遗产的动产和不动产采取了保护性干预措施。

882.国家对考古挖掘研究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必须持有国家古迹保护局签发的许可证方可进行这种活动。被许可人可以是科研或专业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科学家个人,但均须符合明文规定的要求。许可证都规定了按照日历年计的有效期限,限定了挖掘地点,确切规定了工作范围与种类以及实施的条件,并且明确规定了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履行的义务。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在完成挖掘研究后的三个月内向国家主管机构和工作地区所属地方主管机构提交一份报告。

883.由国家古迹保护局对考古挖掘研究加以监督。在履行其监督职能的过程中,该局有权暂停挖掘工作或决定吊销许可证。可是在非法挖掘或研究的情况下,该局无权(通过行政程序)阻止或禁止这种非法行为,而只能提起刑事诉讼

884.根据现有资料(尚未更新),在文化古迹不动产的所有人类别中,占比例最大的是公民(约59%)。宗教团体约占18%;而在文化遗产不动产总量中有23%为国家所有。国家拥有146个文化古迹和110处考古及其他遗址。文化古迹的动产部分情况恰好相反:70%属于国家所有;20%属于宗教团体;10%属于个人所有。除了国有文化古迹之外,关于其他被保护物的资料,以及有各机构登记的被保护文化古迹的有关资料都不够完整。

885.关于国有文化古迹,应考虑到他们的使用权属于不同的法定实体。在少数情况下委托保护机构行使文化古迹的使用权。

886.文化古迹能否用于旅游目的,直接取决于有关古迹是否适合展示。另一方面这得由复杂的保护程序和跨学科及多学科的方式来决定,其中,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文化古迹保护的一般条件。就此而言,对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是个长期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且涉及到许多因素,这些开发活动之间还需要密切合作和高度的协调。

887.从旅游观点来看,考古遗址、教堂、寺院、某些世俗建筑物、城乡古迹、以及有历史意义的建筑物和令人感兴趣的文化遗产地的情况如下:

888.总的来说,为了促进文化遗产的总体开发利用和文化旅游,需要投入巨额财政资源和努力。

889.在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只有三分之一属不动产的文化古迹已纳入保护处理范围。这些古迹大多是最重要的圣殿(基督教堂和伊斯兰教堂)和最有代表性的世俗建筑物。已对这些文化古迹的60%采取了充分保护干预措施。还有大量单个文化古迹尚未采取任何保护性干预措施(甚至连预防性措施都没有采取)。已受保护的和尚未处理的文化古迹的比例为1:4。古城和古村落建筑是最不被重视、因而也是受损坏最严重的那一类文化遗产。

890.在保护建筑物方面现已取得初步成果。主要包括大城市(斯科普里、比托拉、普里莱普、奥赫里德和斯特鲁加)中的古镇(bazaars)。尚未对较小城镇中的bazaars以及其他镇中心(广场、街道和住宅区)采取保护措施。农村地区的古建筑也未受到保护。

891.作为分布最广泛的一种文化遗产,考古遗址最缺乏研究和保护。没有一处考古遗址得到充分保护。对古城堡、村镇、瞭望塔和古桥等进行了局部研究和保护。

对艺术创作自由的法律保护

892.《版权及相关权利法》以版权和相关权利领域的许多国际文书(诸如《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品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罗马公约》)、《人造卫星播送载有节目信号分配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录音制品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及相关的欧盟指令和欧洲委员会有关文化领域的建议以及其他文件)确定的法律义务为基础,在其完全民事规范概念中规定了行使和保护版权及相关权利的法律制度,作为实现人类和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一种方式。

893.该法律的重点是对行使和保护公民——作者(创作者),不论其性别、种族、肤色、国籍和社会出身、政治和宗教信仰、财产或社会地位如何——的版权及相关权利加以规定。该法律还根据适用于版权及享有相关权利的物品(比如录音像制品、展示物和发行品)的具体特征的原则,保护表演者、广播者、制作者、出版者和其他人的相关权利。

894.根据该法律,作者是指创作了享有版权的作品的自然人,也就是说,作者被认为是按照习惯做法在相关作品上注明其姓名、笔名或商标的人或在发表作品时提及的人。

895.作者对其作品的创作有资格享有版权,而不论其创作成果是否已经发表,以及是否属于版权作品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这种版权包含了排他性的个人法定权力(道义上的权利),独占财产的法定权力(物质权利),以及其他权力(其他权利)。

896.根据该法律,版权作品是指在文学、科学、艺术、及其他创作领域的个人知识的创作,而不论其表现类型、方式与形式为何。

897.根据该法律和其他相关法规,版权及相关权利的行使(转让和保护)制度原则上并且依照惯例是自由的,也就是说,保证在保护作者权益方面一律平等对待,而不论其国民属性如何。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为了自由获取有普遍重要性的信息,为了教学的目的,以及为了实现其他相关的或类似的目标,才可以对这种制度加以限制。

2. 科学技术发展

898.根据《宪法》第47条,国家承诺促进和支持科学研究与技术发展。根据《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和工作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58/2000号)第23条,教育和科学部负责组织、资助、发展和促进科技发展、技术文化、信息科学技术、以及科技领域的国际合作。

899.根据《科学研究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13/1996号和第29/2002号)第6条,科学研究的基本原则是人格和人类尊严不可侵犯,必须得到保护。反过来,这些原则是以下述准则为基础:科学和学术创作自由,科研成果的自主应用,科学观点和方法的多样化,国际合作。

900.《科学研究法》第7条明确规定了在马其顿人和生活在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各族人民的民族和文化特性范畴内与科学研究有关的公共利益。另外,科研被确定为国家整体发展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该法律还规定,开展科研活动的目的在于提高包括国防和安全领域在内的科学先进性与创造性,转让世界专门知识。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研究也属于公共关注的问题。

901.《激励和促进技术发展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98/2000号)的目的在于促进和支持整个国家的技术发展,规划科技发展活动,并为此提供资金支持。该法律所界定的技术发展包括:

本国技术的开发;

以经济独立为基础的国家进步;

现有生产设施的现代化;

建立各种创新和技术中心;

发展必要的技术基础设施,通过不断提高技能转换专有技术。

902.以经济结构和科学领域的体制结构为指导,教育和科学部确定了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科学技术发展的如下重点:

可持续发展;

生物技术;

优质食品生产;

水资源管理;

能源部门;

新材料;

环境保护;

信息和通信技术;

保健;以及

地质科学和工程。

903.下一阶段,对科学研究基础结构的支持将集中在以下诸方面:

进一步发展学术研究网络;

更新科研设备;

促进在经济体内建立新的研究与发展单位;

有系统地持续供应国外参考文献;

更新图书馆信息系统;

扶持现有技术发展能力;

为了促使科研与企业经营者的更有效结合,建立新的技术转让中心;

为在不完备条件下工作的科研业务单位提供有利的工作条件。

904.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近期研究与发展政策的关键要素包括:

促进与国民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发展有关的专有技术的应用和转让;

激励和促进国际合作及国外专有知识和技术的转让;

通过应用国际标准和规范,对科学技术研究团队取得的成果质量引进绩效监测与评价系统;

增加对科研与发展活动的投资;

促进获得国际资助和技术援助等方面的机会;

确定和引进目标科研活动的跨学科方案;

为评价和评估科研成果的经济意义确定国际标准化的计量尺度,作为确定未来发展政策的标准;

支持企业建立行之有效的专有知识和技术转让单位;

瞄准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努力缩小技术差距;

为提高专有知识和技术创新的质量创造条件;

根据相应数据库、业务和网络标准,建立技术信息系统,作为整个信息体系的组成部分;

建立一个支持和发展科学技术的单一基础结构模型;

巩固和促进国有企业和公司,特别是扶持中小企业,以确保其产品质量和在全球市场上的竞争力;

建立一个有经济政策措施支持的优先项目体系。

905.科学政策以下列目标实体为焦点:

高等教育机构;

马其顿科学和艺术院;

公共科研机构;

技术转让实体;和

工业部门的研发实体。

906.教育和科学部掌管下述可自行支配的金融手段来支持科学研究:

国家科技发展项目资金;

在国立和国外大学攻读研究生和博士学位的奖学金;

对参加国际会议的科研工作者的财务支持;

对组织科学会议的财务支持;

对发表科研出版物的捐助;

扩大科研和技术发展基础设施。

907.由于工业不景气,科研和技术发展经费主要由国家预算提供。因此,迫切需要企业界的更积极参与,通过投资于技术创新、研发新产品和新工艺生产线来促进其自身的发展。

法律架构

908.《科学研究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13/1996号和第29/2002号)规定了科学研究的体制、原则、公共利益、组织形式和管理,促进和扶助科研发展的途径,科研人员配置,以及与科研活动有关的其他问题;

909.《马其顿科学和艺术院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13/1996号)将该院确定为国内最高层级的自主科学和艺术机构,也是国家一级最重要的机构之一;

910.《激励和促进技术发展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98/2000号)管理与激励和促进国家技术发展有关的各方面问题、技术发展规划和投资,比如:发展自力更生的技术,提升独立的经济基础,现有生产能力的现代化,建立各种技术创新中心和技术核心,通过不断推进研究的先进性和创造性提供必要的技术基础设施和专有技术转让;

911.《激励和促进技术文化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53/2000号)管理旨在获得技术和计算机科学领域的技能和知识的培训问题,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研究成果的传播,激励创新和科研工作,促进技术培训以及主要与年青人有关的职业教育和培训;

912.《关于制定激励和促进科学研究资金分配条件与标准的条例》(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3/2005号);

913.《关于制定实施公共科研机构业务和发展年度计划资金分配条件与标准的条例》(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3/2005号);

914.《关于制定研究人员培训资金分配条件与标准的条例》(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33/2004号);

915.《关于激励和促进技术发展资金分配的条件、标准和管理的条例》(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49/2001号);

916.《关于制定实施工作计划(即技术文化项目)资金分配标准的条例》(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31/2001号)。

917.工业和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系依据下列法律:《工业产权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47/2002号、第42/2003号和第9/2004号)和《版权及相关权利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47/1996号、第3/1998号、第98/2002号和第04/2005号)。后者确定了对于作为不同性质创作成果(包括科研成果)的有版权著作(或作品)行使和保护版权中的各种关系。科研创造成果作为有版权的作品享有同所有其他版权作品一样的行使和保护版权制度。

918.知识产权适用于科研领域所有类别的创造成果。在保护知识产权领域现有许多规章条例,诸如《专利条例》、《工业设计条例》、《商标条例》、《产品原产地标志及地理标志条例》、《工业产权保护代理专业考试条例》(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18/2004号)。

919.根据《科学研究法》,现有下列机构在从事科研活动:

马其顿科学和艺术院;

各高等院校;

公共科研机构;

独立科研人员。

920.根据《激励和促进技术发展法》,下列机构负责技术发展:

私营公司内部的研发单位;

公共科研机构;

各种创新中心和技术核心;

创新和技术促进领域的民间团体;

参与技术发展的其他法定实体和自然人。

921.从1995年到2003年,共有77个私营公司参与了成功实施由教育和科学部资助的技术项目。因此,这些公司对技术发展政策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在技术转让方面做得最成功的公司代表有望成为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委员会的成员。另外,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有好几个机构已被确认为未来的示范中心,比如:

遗传工程和生物技术研究中心(马其顿科学和艺术院);

地震工程和工程地震学研究所(斯科普里);

自然科学和数学学院化学研究所(斯科普里);

医学院肾病学诊所(斯科普里)。

922.教育和科学部对关系到公共利益的项目提供资助。以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项目挑选。根据不同科研领域审批(有资格获得本年度资助的)项目(不包括国际项目)的决定,将教育和科学部批准的竞争结果公布于众。参与项目实施的各科研团队由一位受雇于项目实施机构的、有学术职称或教学与学术职称的主要研究员负责,并且团队中至少要有一位有学术职称或教学与学术职称的研究人员或研究助理已在教育和科学部的登记册上。项目建议书要由教育和科学部任命的至少两位专家以不具名方式进行评审。

923.项目一经批准,负责实施项目的科研或高等教育机构须与教育和科学部签订项目实施合同。

924.军事性质的科研项目由国防部直接管理,并为此划拨专项资金。

925.从1995年到2003年,教育和科学部总共资助了932个项目。有关项目结构详见下表:

表:

科学领域

项目数

占该科学领域百分比

项目资金(欧元)

占该科学领域百分比

自然科学和数学

142

15.23

1 455 703.9

17.95

技术

302

32 . 40

2 448 525.5

30.19

医学

130

13.95

1 203 616.6

14.84

生物技术

137

14.70

1 366 517.1

16.85

社会

94

10.09

520 059.32

6.41

人文科学

127

13. 63

1 115 675.4

13.76

总计

932

100.00

8 110 097 . 8

100.00

资料来源:教育和科学部。

以上项目包括基础科学和(或)应用科学。

926.除了研究项目之外,教育和科学部还与其他部门共同资助一些所谓发展项目。1995年到2003年,总共资助了77个完全应用性质的发展项目。这些项目的结构详见下表:

表:

科学领域

项目数

占该科学领域百分比

项目资金(欧元)

占该科学领域百分比

自然科学和数学

2

3

42 622.95

6

技术

64

83

549 09 8.36

80

医学

1

1

11 475.41

2

生物技术

10

13

86 491.80

12

总计

77

100

689 098.36

100

资料来源:教育和科学部。

1995年至2003年,马其顿科学和艺术院先后实施了146个项目(由国家预算供资),项目结构详见下表:

科学领域

项目数

占该科学领域百分比

项目资金(欧元)

占该科学领域百分比

自然科学和数学

16

10.96

207 426.22

12.42

技术

24

16.44

208 213.11

12.47

医学

26

17.81

384 016.39

22.99

生物技术

4

2.74

45 409.83

2.72

社会

15

10.27

821 312.15

4.92

人文科学

61

41.78

742 983.6

44.48

总计

146

100.00

1 670 180.3

100.00

资料来源 :马其顿科学和艺术院。

927.鉴于经济结构和科学领域的体制结构,政府将技术和自然科学确定为优先科研领域。因此,由教育和科学部资助的绝大多数项目都属于这两个领域。1997年至2000年,马其顿经济的平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为2.4%。在这一背景下,总要素生产率,即最为广义的科技进步,对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做出了至关重要的贡献。

928.为了记录马其顿科学家对全球科技信息所做贡献,教育和科学部建立了一个关于本国科学家取得并在主要学术出版物上发表的研究成果及其被引用次数的数据库。该数据库的信息来源于ISI Web of Knowledge(国际科学检索知识网)国际数据库。根据该数据库的数据,1981年至2003年马其顿科学家在各种学术出版物上总共发表了1 652项科研成果。

929.在科学技术发展领域的版权保护方面,截至2004年8月总共签发了879项专利证书、389项模型证书和9 736项品牌证书。

930.1996年至2003年教育和科学部与其他部门共同资助的77个发展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包括:

新产品(34%);

新材料(4%);

引进自主发明的技术——新工艺流程(18%);

建造新技术生产线(2%);

优化(提升)现有工艺流程(26%);

生产合理化(5%);

提高生活品质(11%)。

931.根据《宪法》第47条第5款,国家有义务激励和促进技术发展。这一宪法规定后来由《激励和促进技术发展法》来管理。

从事技术发展的机构分为如下组织类别:

经济体内的研发单位;

创新中心;

高等教育机构;

马其顿科学和艺术院所属各研究中心;

公共科研机构;

公民团体(比如发明者和技术进步促进者协会,各种科学和艺术协会,综合技术协会,等等);以及

专有技术转让组织(诸如各种技术核心,技术库,技术转让中心,等等)。

932.根据教育和科学部的最新记录,目前马其顿全国共有30个研发单位。

933.在上述所有机构和组织当中,知识转让组织所发挥的作用最为突出,因为这些组织在推动国家技术发展方面居重要地位。

934.2002年,教育和科学部提供资金支持在下列机构中建立技术核心:

自然科学和数学学院(斯科普里);

机械工程学院(斯科普里);

电气工程学院(斯科普里);以及

医学院(斯科普里)。

935.除了上述四个技术核心之外,还在欧盟TEMPUS方案和德国技术合作署的资助下成立了五个技术转让中心,它们是:

机械工程学院的研究、发展和继续教育中心(斯科普里);

电气工程学院的技术转让中心(斯科普里);

农学院的农业领域应用研究和继续教育中心(斯科普里);

理工学院的欧洲地区技术中心(比托拉);以及

技术和冶金学院的化工和纺织工程技术转让中心(斯科普里)。

936.业经教育和科学部批准的《2002-2006年技术发展规划》提出了支持技术发展的政策,其中包括该部旨在激励和促进技术发展的目标和活动,以及确定技术发展优先领域的标准。

937.根据《激励和促进技术发展法》和《激励和促进技术文化法》,正在开展各种旨在有组织地向产业界提供科技服务的活动。

938.此外,教育和科学部根据《激励技术发展年度计划》,与其他部门共同资助一些由技术开发经营者实施的研发创新项目。1995年至2003年间在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总共联合资助了77个研发项目。从1995年到2003年,在马其顿科学和艺术院的范围内总共实施了146个由国家预算支持的学术项目。

939.知识产权保护由《版权及相关权利法》管理。根据该法律(第3条),有版权的著作被定义为包括科学领域的个人知识创造成果。因此,这类著作享有同所有其他类有版权著作一样的版权保护制度。

940.工业产权和专利权保护属于国家工业财产局的管辖范围。

941.工业产权由《工业财产法》(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47/2002号、第42/2003号和第9/2004号)以及如下规章条例来管理:《专利条例》、《工业设计条例》、《商标条例》、《产品原产地标志及地理标志条例》、《工业产权保护代理专业考试条例》(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18/2004号)。

942.教育和科学部根据《关于确定科研人员经费分配条件和标准条例》,通过公开竞争,向国内外的研究生颁发国家奖学金。此外,教育和科学部还颁发根据双边合作协定提供的和来自国际组织的奖学金。如果国内尚未开设某一特定领域的研究生课程的话,除了一般条件之外,还向在国外攻读该领域研究生学位的学生提供国家奖学金。

943.在大学各院系,通过专业课程、研讨班或课程等形式提供各种不同的培训计划,结业后向参与者颁发文凭或特别证书。

944.下表列出1997-2002年按部门(企业或政府部门)分列的受雇科研人员的人数:

表:

按工作部门从事研究与发展的受雇者人数

年份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总计

2 936

3 275

3 168

3 094

2 909

2 869

企业部门

370

361

306

241

203

100

政府部门

916

957

1 022

1 044

809

820

高等教育

1 650

1 957

1 840

1 809

1 897

1 949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科学研究与发展》。

下表按照相当于专职(FTE)员工的人数和FTE/1 000员工比例分别列出同样的数据:

按照相当于专职( FTE )员工人数和 FTE/1 000 员工比例分列的研发人员

年份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总计

2 936

3 275

3 168

3 094

2 909

2 869

FTE

1 685

1 892

1 838

1 786

1 630

1 519

FTE/1 000 员工

2.1

2.3

2.3

2.2

1.9

1.8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科学研究与发展》。

945.从上面两表列出的数据可以看出,由于日渐严重的人才流失和工作限制,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有科学家持续外流的趋势。因此,国家需要采取适当措施以遏制这种趋势。此外,这些数据表明绝大多数年轻研究人员和科学家集中在高等教育机构,这种情况妨碍了学术界与企业部门的有效联系。

表:国内研究和技术发展总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

年份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国内研究和技术发展总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

0.38

0.43

0.34

0.45

0.31

0.27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

政府研究和技术发展总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

年份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政府研究和技术发展总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

0.18

0.15

0.16

0.15

0.16

0.15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

高等教育研究和技术发展总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

年份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高等教育研究和技术发展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

0.15

0.23

0.14

0.27

0.13

0.11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

企业部门研究和技术发展总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及其与政府总支出的比率

年份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企业部门研究和技术发展总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

0.05

0.05

0.04

0.03

0.02

0.01

企业部门研究 和技术发展总支出 / 政府总支出

30.00

32.65

27.31

16.72

11.96

4.60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

与研究和技术发展有关的高等教育:毕业生人数、领域、本科生/研究生

高等教育

年份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总计

3 049

2 956

3 687

3 706

3 446

3 603

4 382

自然科学和数学

165

243

203

245

235

246

272

技术和工艺科学

939

844

881

840

6 93

642

690

医学科学

369

357

344

388

360

396

384

生物技术科学

229

201

233

206

192

200

246

社会科学

1 241

1 231

1 898

1 881

1 851

1 992

2 191

人文科学

106

80

128

146

115

127

599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理科和专科硕士

年份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总计

77

71

104

83

155

95

61

自然科学和数学

22

21

11

12

22

19

2

技术和工艺科学

22

17

37

24

43

30

20

医学科学

1

0

20

3

10

4

0

生物技术科学

4

4

20

16

6

11

2

社会科学

11

12

5

24

31

17

17

人文科学

17

17

11

4

43

14

20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

理科博士

年份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总计

53

50

33

46

66

50

59

自然科学和数学

6

0

8

5

8

25

12

技术和工艺科学

17

12

9

11

21

81

12

医学科学

3

2

0

8

4

2

21

年份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生物技术科学

5

3

3

3

2

2

1

社会科学

12

22

12

8

18

8

10

人文科学

10

11

1

11

13

5

3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

946.发表马其顿科研成果的有45种科学期刊和25种杂志,每年大约出版200本科研成果书,由教育和科学部为其出版提供部分资助。

947.教育和科学部每年向攻读研究生和博士学位的无业者颁发150项奖学金。根据研究生课程和专业领域的成果来选拔奖学金获得者。与此同时,还可能为完成硕士及博士学业和论文答辩者提供一次性补助金。

948.教育和科学部还在科研计划项下支持组织召开国内和国际学术会议。这种学术会议平均每年有50次左右。

949.教育和科学部为学术人员出国参加国际会议、讨论会、大会和研讨会提供财务支持。每年大约有550名科研人员向该部提出参加国际会议的申请。根据会议性质和申请人参加的形式进行选择。

950.教育和科学部每年平均为125次出国考察提供财务补助。

951.根据公共科研机构每年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为其提供经费;批准的经费除了用于工资和费用支出外,还用于下述科研活动:科研项目、出版、组织学术会议、参加国外科学会议和出国考察、采购科研设备和外国科技文献、以及调整和更新设施。公共科研机构通过提供服务也为自己开辟收入来源,这部分收入由本单位自行管理。

952.在自然科学、生物技术、医学和技术科学领域开展的研究活动大多使用现代设备。近几年来,教育和科学部在科研设备采购方面只能象征性地提供拨款。

953.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在1991年成为主权独立国家之后,便在科研和技术发展领域开始了国际合作的制度化进程。在这方面签订了许多双边和多边合作协定。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已同下述15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科研和技术发展合作协定:阿尔巴尼亚、白俄罗斯、保加利亚、中国、克罗地亚、埃及、法国、德国、意大利、俄罗斯联邦、塞尔维亚和黑山、斯洛文尼亚、土耳其、乌克兰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在互惠基础上开展合作的形式有:联合研究项目,高级学术培训奖学金以及考察访问等。

954.尽管尚未签订双边协定,但捷克共和国、波兰和斯洛伐克政府也向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公民提供专业培训奖学金。此外,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攻读学位者也在下述国家进行高级学术培训:埃及(60人)、以色列(40人)、印度(15人)和中国(12人)。

955.在双边合作方面,政府很看重与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的合作。由教育和科学部来组织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的技术援助项目,其中包括促进发展研究,在日本培训马其顿专家,以及提供专家服务等。迄今已执行了两个发展研究项目。另外,作为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培训计划的一部分,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已有150名攻读学位者参加了不同学科领域的学术培训。与日方的合作是在马其顿政府的倡议下于2003年确立的,目的在于通过适用的项目促进知识和技术转让。

956.在多边合作方面,政府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研究方案以及教科文组织和开发计划署等联合国专门机构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合作。

957.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合作是根据技术合作协定与国家框架方案进行的。迄今已在人类医学和兽医、农业、环境保护和工业应用核能技术方面执行了12个国家项目。在国际原子能机构区域方案框架范围内,政府积极参与了11个防辐射项目。

958.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参与计划框架内,政府在教育和科学领域完成了21个项目。有4个项目仍在进行当中,有5个项目正在最终评审阶段并有望获得批准。自2004年以来,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已加入基础科学方案。

信息社会发展

959.2002年7月,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国民大会通过了《2002年电子宣言——关于在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加速发展信息社会和数字经济的建议书》(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告,第48/2002号)。于是,发展“知识社会”成为国家优先考虑事项之一。同年12月,政府成立了信息技术委员会,其任务是:分析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的活动;协调信息社会发展活动;起草国家信息和通信技术战略并就此向政府以及经济、教育、科学、保健和文化等部门提供建议。

960.在区域一级,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在2002年举行的“电信促进发展”会议(贝尔格莱德)上成为《东南欧稳定公约》框架范围内的“电子东南欧信息社会发展议程”倡议的签约国。2004年,马其顿通过签署《关于建设信息社会的联合声明》(布达佩斯)重申了本国的相关承诺。

961.根据“电子欧洲”和“电子欧洲+”行动计划,信息技术委员会通过了2003年至2007年的工作方案。题为“拟定国家信息社会发展战略”的项目得到开放社会学会基金会马其顿分会的资助,从2004年开始执行。拟分别起草“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战略。该工作方案主张采取一体化的举措,其中包括:与欧盟立法和实施行动协调一致;信息和通信技术与经济;教育和科学领域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保健领域的信息和通信技术;文化领域的信息和通信技术;网上国家行政;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与地方政府。该方案设想实施下列项目:“网上马其顿”;电子商务;Macedonia.mk网站;“新闻网”(Internet Newsstands);电子市场中心;及电子经济。

962.现有三所大学提供计算机科学高等教育。在斯科普里的圣西里尔及美多迪乌斯大学,电气工程学院组织了本科生和研究生的信息与计算机技术、电信和自动化课程。斯科普里的自然科学和数学学院的信息技术研究所组织了本科生和研究生的计算机科学课程。斯科普里的经济学院组织了电子商务课程。

963.在比托拉的奥赫里德圣克雷芒大学,设在普里莱普的经济学院组织了商务统计和信息技术课程;设在比托拉的理工学院开设了三年制的信息技术课程。

964.泰托沃的东南欧大学通信科学技术系开设了四年制本科生课程。该大学教学纲要的理念设想,在头两个学期所有学生都要接受“一般基础理论”训练,其中包括信息技术和因特网的应用。该大学拥有现代化的信息基础设施,可与欧盟和美国所要求的标准相媲美。

965.欧盟为发展现代教学大纲和创造电子学习条件提供了重要支持:

从1999年到2000年,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参加了PHARE的“多国远程教育合作”项目,在斯科普里的圣西里尔及美多迪乌斯大学自然科学和数学学院的信息研究所设立了该项目的国家联络点,并分别在斯科普里的圣西里尔及美多迪乌斯大学电气工程学院和比托拉的奥赫里德圣克雷芒大学的教育学院设立了远程教学中心。

从1996年到2004年,Tempus方案为许多项目提供了资金。欧洲四个联合项目系列实现了“虚拟大学”概念:虚拟教室、虚拟实验室、虚拟图书馆,还有无线校园(斯科普里和比托拉的大学技术设施和学院)。斯科普里的圣西里尔及美多迪乌斯大学自然科学和数学学院已完成或正在执行由Tempus、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和其他捐助人资助的许多项目,目的在于建立基础设施和使用信息传播技术实施灵活的教育、管理、商务和软件工程。另外一个关于电子商务和管理的Tempus项目通过与荷兰的双边合作获得额外资助,目前正在斯科普里的大学经济学院执行。

966.有三个区域性的Tempus项目促成了远程教育发展:

一个项目是与博洛尼亚大学合作执行的对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以及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法官进行继续教育;

为阿尔巴尼亚、克罗地亚、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以及塞尔维亚和黑山的研究生开设的旅游和餐饮课程;

在软件工程领域发展区域性研究生课程,最终导致获得斯科普里的圣西里尔及美多迪乌斯大学和诺维萨德大学(塞尔维亚和黑山)的联合学位。开设了这些研究生课程之后,将首次在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引进联合学位。

967.Tempus项目还支持斯科普里的圣西里尔及美多迪乌斯大学的工艺和冶金学院、自然科学和数学学院、电气工程学院以及斯科普里的国家图书馆和奥赫里德圣克雷芒大学图书馆发展电子图书馆和图书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

968.鉴于计算机科研人员的重要性,下面列出1990-2003年在计算机科学和信息传播领域入学的大学本科生人数的数据:

1990 - 2003 年在计算机科学和信息传播领域入学的大学本科生人数

年份

1990年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 00

2001

2002

2003

计算机科学与信息技术学生

557

580

1 031

1 042

1 077

1 082

1 024

1 013

1 092

1 138

1 123

1 351

1 576

1 966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

969.计算机科学和信息技术是大多数其他专业课程的一部分,尤其在技术、工艺和其他应用科学院系及高等职业学校更是如此。

970.《高等教育法》将远程教育设想为继续教育的一种形式(第123条)。鉴于此种形式的教育十分重要,相关立法修正案应将远程教育(我们认为称其为“电子教育”更为恰当)列为各级教育的组成部分(作为独立成分或与传统教学形式相结合)。

971.至于中等教育的高中课程,计算机科学是所有学生入学头一年的必修课,在此后高年级的某些课程中还要继续学习计算机科学。

972.计算机技能是中等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职业教育改革第一和第二阶段的重要成分,欧洲委员会所支持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一期和二期的改革内容包括:信息和通信设备采购、计算机化的数控机床、教育软件、教师手册和学生手册、以及师资培训。在56所中等职业学校采取了干预措施。

973.在初等教育中,计算机科学是七年级和八年级的选修课。

974.许多私营公司组织了信息技术和因特网应用培训。各个工人职业中心也组织这种教育和培训。有为数众多的雇员利用这些机会获得计算机科学教育和技能,或知识升级。也有不少失业者和求职者接受这种教育和培训。

975.美援署与教育和科学部合作支持对于发展信息社会十分重要的中小学项目,其中包括“教学创新”项目(2002-2005年)、“中等职业教育方案”(2003-2008年)、“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项目(2003-2007年)、以及“因特网应用方案”(2004-2007年)。

976.根据信息技术委员会2003-2007年的工作计划,政府将继续支持发展将科学和教育机构连在一起的信息和通信网络项目,其中特别强调无线计算机网络。将为学术人员、学生以及各研究机构和发展单位科研领导干部提供快速上网的便利。在提高人口应用计算机的能力方面,计划开展如下活动:促进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的文献翻译出版;在初等教育五年级引进计算机科学作为必修课程;为科研和教育机构装备能访问因特网的计算机实验室提供补助金;建立一个计算机科学学院;支持拟订一项关于减少人才流失的国家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