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哥斯达黎加立法议会, 2002 年。
113.根据表1得出的结论显示,已经通过的法律草案性质各不相同:从谋求加强制度建设促进两性平等和促进保护特殊妇女群体(如,成年贫困妇女、怀孕少女和少女母亲、老年妇女权利)权利的公共政策制度化,到把重点放在推动哥斯达黎加妇女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贡献不再被埋没以及帮助和方便妇女获取必要的资源与服务,从而提高她们的生活质量。
114.《国家妇女研究所组建法》和《父子关系责任法》是在本报告所涉时期内通过的法律中政治和社会影响最深远的两项法律。依据《国家妇女研究所组建法》,该机构是享有最高政治级别的国家机制并被赋予行政自主权。另一方面,《父子关系责任法》为非婚生子女确立一种全新的确认父子关系的模式。这是一项革命性的法律文书,它既可以简化亲子鉴定程序,还能够保护妇女免受最暴力、最普遍的财产侵犯:父亲拒绝承认亲子关系,并以此为借口拒绝承担对子女的经济责任。
115.为了努力打击和消除有组织贩卖妇女、男童、女童和少年——包括色情剥削、卖淫和性旅游业,1999年通过了第7899号法律,即《打击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色情剥削法》,此外,公共安全部设立了性犯罪检察官办公室和打击色情剥削处。
116.由于遇到各种阻力,其他战线上没有取得如此显著的进展。譬如,《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刑事处罚法草案》就属于这种情况。2000年8月,该法律草案得到了立法议会妇女问题常设特别委员会的一致肯定,然而在通过程序中,它遇到了各式各样的障碍——某些立法委员甚至采用违反宪法和阻碍议事日程的手段,阻挠该法律草案的通过。作为维护正义和防止暴力侵害者逃脱制裁的一种手段,《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刑事处罚法草案》力图使那些与暴力受害者关系(存在信任和亲密关系)密切的侵犯者受到法律制裁。迄今为止,虽然妇女常设特别委员会一致赞同该法律草案,它依然没有能够在国会上通过。
117.国家已经注意到最近两年以来新保守主义集团逐渐崛起,例如,绝对自由主义者、离婚父亲,人们公开表示拒绝此种类型的促进两性平等的立法和政策,理由是它们赋予妇女以特权并侵害了男子的权利。与此类似,男性中心观念仍旧大行其道,致使某些立法委员、法官和行政长官强烈抵触上述法律草案和反对多项诉讼要求。《父子关系责任法草案》、《打击对老年妇女的暴力刑事处罚法草案》等法律草案引起了激烈的争论,而且辩论清楚地反映了这种情绪和立场。《父子关系责任法草案》引发了有关父权问题的争论,然而即便优先考虑男童和女童权利,这些论据也缺乏力度。在《暴力侵害刑事处罚法草案》问题上没有能够实现这种转变,主要是因为该法律草案谋求的是保护妇女权利,因此对两性权力关系的基础提出了质疑。它也可以帮助我们解释为什么围绕《反对教育和工作中的性骚扰法》的修订有那么多的反对意见。本届立法议会期间正在对《反对教育和工作中的性骚扰法》进行修订,其中的一项修订建议是要求取消工会领导委员会成员、理事会成员、共和国总统和副总统、部长、立法委员、最高法院法官等人的特别豁免权。
118.许多机构——包括宪法厅对法律条文做出的一些解释致使很多严重的歧视问题无法解决。譬如说,2000年宪法厅依据《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第4条和第5条关于政治参与权利和《公约》有关妇女担任公共职务的任命比例的规定,裁定依据法律规定它是公共当局和政党赋有的一种责任,但并不构成受宪法程序直接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与1998年宪法法庭的另一项裁决相比,这项裁决意味着倒退,因为裁决在规定其约束性时指出:“……该同业工会并没有按照《宪法》条例甚至法律规定接纳妇女加入该组织,因此触犯了平等原则以及禁止以任何形式歧视和侵害妇女的原则。在这里,妇女被认为是一种类别和一个整体,而没有被视为一个具体的主体对象”。相同的情况也出现在对《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第7条提出的司法解释上,即当处于事实婚姻关系时,属于公共权益的不动产记入妇女名下被宣布为部分违宪。
119.宪法厅针对诉国民和共同发展银行一案的裁决(00-009388-0007-CO号文件)同样意味着倒退。宪法厅在裁决中提出提高妇女在这个公共机构政治生活中的参与程度是法律和社会的需要。然而,证人在作证时不容置疑地辩护说:“工人代表大会受国民和共同发展银行组织条例第14条和第14条之二的约束,根据宪法厅第1267-96号意见对该条例进行的修订,取消了直到那时依然存在的、令人厌恶的、指定到各个部门的固定配额代表形态,取而代之的是依据比例与合理原则确定的代表比例形态。换言之,每个部门在代表大会中的代表比例不是根据固定配额决定的,而是严格按照承担会费义务的会员人数的比例确定的”。
120.在可以预见原则的情况下,无视原则的存在,同样也是一种歧视行为。《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第30条修订了《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有关内容。后者涉及了性犯罪或者性暴力诉讼案件中当侵害人逃脱法律追究时的保护措施以及赡养费保证金的规定。妇女保护组织因为这些规定未被应用而向最高法院提出控告。最高法院和妇女保护组织代表共同组成一个委员会,并由该委员会拟定了一项原则的适用条例。该条例已经获得通过并在1994年12月1日《司法简报》上公布。尽管如此,它的适用一直受到限制。
121.采取适当措施和相应的制裁手段,切实履行国家禁止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义务,是哥斯达黎加政府面临的一项严峻挑战,也是有待政府解决的一个严重问题。现行的大量法律中没有对利用法律规定的手段触犯法律的人的制裁规定。为了哥斯达黎加政府能够切实有效地保护妇女权利,需要确保她们有条件使妇女权利成为法律可以解释证明的权利,换言之,她们可以要求采取法律措施——甚至修订法律条文——惩处和制裁侵犯妇女权利的行为。另一方面,国际法和国内法确认的权利一旦沦为一纸空文,将有利于侵权者逃脱惩罚。
行政法令
122.在本报告所涉时期内,多项行政法令获得通过。这表明在加强法制建设和承认妇女权利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
1998年3月30日通过26989-MTSS号行政法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授权允许妇女在工业活动中从事夜班生产,原因是限制妇女进行夜班劳动被理解为一种基于性别的歧视。
1998年8月4日通过27217-S-MP号行政法令,成立国家防治宫颈癌和乳腺癌顾问委员会。它是一个辅助机构,协助国家制订和颁布相关的政策与指导方针,预防、诊断和治疗上述几种危害妇女健康的癌症。
1998年8月13日通过27227-J号行政法令,成立国家预防暴力与犯罪委员会,作为暴力和犯罪预防政策方面的机构间协调机制。
1998年8月28日通过了27346-MINAE号行政法令,决定在环境与能源部的所有政策、方案、规划和行动计划以及部属单位中贯彻性别观点,并且通过环境与能源部性别政策宣言。
1998年12月3日通过27250-RE-J号行政法令,决定每年10月10日所在的一周举行“国家人权周”活动,目的是使人们牢牢记住教育、宣传和切实执行人权文书是建设和平、正义与自由文化的基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过27516-MTSS号决议(1998年12月9日),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立关注与消除童工现象及少年劳动保护办公室。
1999年1月21日通过27623号行政法令,即,MCM-MTSS-MIDAH计划,制订了《贫困妇女关注法》(第7769号法律)。
1999年5月14日通过有关结扎问题的27913-S号行政法令,决定成立生殖权利和性权利机构间委员会,国家保障所有人都有权监督和控制自己身体各个方面健康,特别是他们/她们的生殖能力健康的固有使命。该行政法令要求凡是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都必须设立生殖权利、性权利与健康咨询处。咨询处由来自多个部门、受过这方面训练和有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
通过第26664号行政法令(1997年12月19日),建立国家关注和预防家庭暴力体制,罗德里格斯政府于1999年8月9日通过27766号法令批准设立这一系统。
2000年2月通过了农业和畜牧业部、公共教育部、劳工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妇女地位部的28484号行政法令,并且批准执行男女性别平等与公平行动计划。这样就从政策上加强了妇女地位部和国家妇女研究所的地位和作用,规定公共机构有责任制订并实施促进两性平等的公共政策。
哥斯达黎加政府和最高法院颁布的促进两性平等的决议及指导方针
123.在本报告所涉时期内,政府和司法机构都颁布了各种不同的决议和指导方针,促进和加强开展各种活动,推动在行政机关中贯彻性别观点。这些决议和指导方针涉及面甚广:从各部委和各部门下面设立妇女处,到采用某些机制和程序确保妇女在她们的人身不可侵犯性受到威胁时(如,面对来自某位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时),能够在平等和同等的机会下获得服务、资源和保护。颁布决议和指导方针是政府行政部门和司法机构都可以利用的、可以弥补法律和公共政策空白的一种机制。
政府社会委员会1994年5月17日决议规定,在各部委和各部门设立妇女处,目的是监督公共行政部门的各个机构实施政府促进男女平等和机会均等政策的情况。
1998年12月23日政府内阁规定在圣诞节和节日期间,政府机关、公务员(男/女)和警察必须确保受理处于某种家庭暴力危害下的受害者的求助请求并向她们/他们提供特别保护。
1999年3月3日共和国总统发布第17号指导方针,确保妇女由于她们的公民属性和不可分割的固有人权,在与他人机会均等和条件平等的情况下,有尊严地获得国家提供的公益事业服务。
1998年7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第3号指导方针规定,使用特别程序授权解雇怀孕女工。该指导方针规定了授权解雇怀孕女工的特别程序。这一程序将应用恰当的解雇手续,并且将使怀孕女工享有宪法规定的保障权利。
1999年的一项内阁决议颁布了有关各部委和自治机构编写促进男女平等与公平行动计划的指导方针。上述计划应当清楚地说明行动内容和期限,而且作为行动计划政策路线的基础应该是哥斯达黎加政府在这方面签署的各种国际协议。其中也包括《北京行动纲要》。
国会全体会议13-98号指导方针,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和《儿童和少年法》中先行规定的部门间工作组的组成及运作条例。部门间工作组的职能之一,就是关注与家庭暴力问题有关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履行情况。
法律规定的修订
124.1999年11月11日第219号公报(外编86-A)公布了《立法议会组织条例》第82条修正案。它修订了常设特别委员会组成的规定,成立了立法议会妇女事务常设特别委员会。该机构负责处理和审议涉及妇女状况的法律草案,同时有权提出法律修改意见并对政府运作进行政策监督。
125.设立专门委员会有利于加快旨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法律草案的通过,同时,促进创造条件,促进各个领域都能够实现男女机会平等。无论是修订基本法还是特殊法律,都是为了更好地确保法律草案在提交立法议会全会处理之前能够以更恰当的方式得到及时处理。
法律援助服务
126.对于那些权利受到侵害和遭受各种歧视的妇女而言,在法律援助服务中最吸引她们注意的是法律信息服务和司法援助。因为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法律援助服务,大部分都没有资源来持续、系统地跟随和保护妇女。这种情况不利于妇女——主要是不具有社会经济条件购买专业服务的妇女——依靠法律申张正义。
127.这种情况在少数民族妇女上表现得更为严重。她们面对的司法系统既不能从逻辑上理解她们,也不能满足她们的需要。司法人员对依然存在的、以非洲裔妇女和土著妇女为对象的侵害行为不够敏感。
搁置法律草案和必须进行的法律修订
128.某些方面依然需要改进,其中的部分问题已经列入向立法议会提交的法律草案的考虑范围之内:
为了使暴力侵害者逃脱法律制裁的现象不再发生,使用刑事手段制裁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将家庭暴力界定为犯罪行为并依法处以相应的刑罚。以下是本报告所涉时期向本届立法议会提交两份法律草案。
《刑法》第124条之二和第195条修正案:关于家庭侵害的定罪(包含在13081号文件中),负责研究审议工作的委员会一致通过了该修正案草案,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已满,该修正案将被搁置。
13874号文件:“惩处暴力侵害老年妇女行为”,获得了妇女事务常设特别委员会的一致通过,而且,目前咨询委员会正在审议这个法律草案。由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已满,它将被搁置。
《反对工作和教育中的性骚扰法》第2、7、9、12、13、24、31条和《附则》第31条的修订草案,7476号(13094号文件)。它获得了委员会的一致通过。由于没有征求工会运动的意见,程序被延误了。某些建议被引入作为动议获得通过,但是另一些提案还有待第三全权法律委员会处理。该修订草案如果获得通过,将使某些特权人士(如,审判长、众议员、工会领导)面对性骚扰控告时失去保护伞。
在选举改革方面,为了保障妇女在各领域的政治参与比例和加强妇女进入决策层的力度,本届立法议会处理的三项法律草案有:
政党法草案,它由特别混和委员会负责处理(14268号文件)并且已经被该委员会一致通过。该法律草案没有被列入立法议会全体会议的日程。
“《选举法》修订草案:将妇女政治参与最低配额标准纳入《选举法》”14592号文件)。选举改革委员会正在研究该修订草案。
《选举法》修订草案(14268号文件),它寻求的是对《选举法》进行全面修订。
7801号《国家妇女研究所组建法》修订草案(14591号文档)是由国家妇女研究所妇女论坛提出的。它建议通过扩大民间社会在国家妇女研究所领导委员会中的代表比例和吸收公立大学代表,实现决策民主化。此外,妇女论坛作为来自民间社会的咨询协商机构,建议进行改革确保它成为一个真正的自主机构。妇女问题特别常设委员会正在研究该修订草案。
129.另外,还确定了其他一些关键问题,需要采取行动促进相关的修订工作:
防止私人企业及其他职业领域的性骚扰的保护措施。妇女事务特别常设委员会已经提出了一份法律草案并对此发表了专业意见。立法议会全体会议尚未处理该法律草案。
遭受暴力侵害的受害者如果由于种族或者民族的原因具有特殊的社会身份、或者受害者是难民或移民及被剥夺了自由的妇女,要向她们提供特别保护。
审议《老年妇女保护法》。
依据其权限资格,审议《广告宣传监督法》(第5811号法律),通过有关广告节目的第7440号法律条例。
普法工作
130.在本研究阶段结束之时,哥斯达黎加在普法工作方面留下了一系列值得吸取的经验教训。其一,在保护妇女免受性别歧视侵害和促进机会均等方面,法律是最重要的资源和手段,但是仅有法律条文是不够的,还不足以实现上述目标。只有通过对妇女开展普法工作,才能使她们真正拥有机会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大部分普法服务的重点是信息工作。面对性别歧视和性暴力侵害,妇女整体上不知道如何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她们不了解现有的机制,也不知道如何获得这些机制的帮助。她们面对的是一个排外的体制,那里的法律工作者(男/女)进行诉讼活动时,对性别差异的敏感度有限。
131.针对妇女以及法律工作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非政府组织成员、妇女组织和全体公民进行的普法活动,应该成为系统开展的教育和培训活动的组成部分,应该成为一个可持续的进程。零星的座谈会和培训班是不够的。应该对目标人群拟订个性化方案,使她们/他们参与培训、教育和培养活动的整个进程,以便统筹安排评估上述活动与进程的影响。
第三条:关于促进机遇平等的国家、部门及组织政策
第三条:缔约各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促进妇女进步的组织机制
国家政府机制:国家妇女研究所
前身、目标和战略
132.自1986年成立起,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CMF)就是一个具备法人资格和自有财产的妇女政策国家领导机关,但是,作为文化、青年和体育部的附属机构,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使发展中心在开展活动时受到许多限制。发展中心积累的经验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促进性别平等与公平的公共政策要求最高决策层、公共机构的各个部门都做出履行执行责任的承诺;和
作为部委附属机构,由于它在政府系统中的位置与机构拥有的广泛的职权之间的矛盾,国家发展中心在行使相关的领导职能时受到诸多限制。
133.《北京行动纲要》建议通过下列条件保障促进妇女进步的国家机制的有效运作。
设置在政府最高级别上,直属一个内阁部长;
预算和专业能力方面具有足够资源;
有机会和相应的机制影响所有政府政策的制订和根据性别观点编制规划。
134.根据这一建议和国家做出的承诺,哥斯达黎加政府决定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妇女部门共同努力强化现有的国家妇女机制。为了拥有一个行政级别足够高并具备适宜的法律形象的国家机构,负责领导和管理有关性别问题的公共政策,1998年3月30日,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改组为国家妇女研究所,国家妇女研究所是依据7801号法律组建的,具备法人资格和自有预算。
135.这个新近组建的机构谋求帮助和推动妇女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参与,以及在与男子平等和同等的条件下充分享受她们的人权。它已经确定了远景目标,简单总结如下:制订和推动促进两性平等与公平的国家政策;保护妇女的权利,促进两性平等,协调和监督公共机构,制订和执行促进两性平等与公平的国家政策,以及帮助和推动妇女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参与10(国家妇女研究所,2002年)。
136.作为权力下放的自主机构,国家妇女研究所的级别提高了,它的职能和职权扩大了。同时,通过一项行政法令任命妇女地位部部长为国家妇女研究所的委托代表。妇女地位部部长是政府内阁成员之一。作为自主机构,国家妇女研究所可以参与政府行政机关的决策进程,而这又进一步对国家妇女研究所起到了强化作用,使其拥有更大的行政权限和更多的预算拨款。另一方面,妇女地位部部长的任命可以通过一系列机制,使提交至内阁的提案能够紧密联系公共部门的实际情况,以这种方式推动在国家政策之中贯彻性别观点。
137.这种将性别观点纳入公共政策和促进加强妇女能力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构成了支撑国家妇女研究所机构工作的基础。从工作支柱的各种不同的构成因素派生出国家妇女研究所的机构政策与战略目标:
政策主体进程中的性别问题。在行动中纳入性别观点,从而加强性别分析,揭示性别因素对政策和法律的不同影响。另外,在资源划拨、规划、评估和提交报告的过程中都应该纳入性别观点。同时考虑发展机构能力,以便在这些领域内开展性别分析。
加强妇女的能力。通过加强妇女的能力,使她们成为发展与变革的动力,并且强化妇女在国家公共与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和影响。这方面的行动要求和希望增强妇女的公民能力,从而增强她们的权利需求与要求能力。
138.国家妇女研究所的六项工作战略方针是:
促进平等的公共政策的管理:运用该战略方针对各项方案进行调整,从而在政府机构中贯彻性别观点。
现行公民权利和义务、领导地位与地方管理:国家妇女研究所的使命是发掘和加强妇女的个人能力与集体能力,以便她们与男子在平等和同等的条件下,行使她们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监督和获取国家、地区和市——地方各级的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资源。以本方针为依据,推动她们积极行使公民权利,促进在地方发展中实现男女平等。
法律条件和保护妇女权利:履行普及、监督、促进、照顾、指导和维护妇女的法律权利的职责。
身份和生活规划的建设:目的是干预童年及少年时期的社会适应、身份构筑和生活规划建设进程,从而为女童和少女创造平等地享有权利与机会的条件。国家妇女研究所负责管理少女妈妈照顾机构间委员会秘书处及该委员会产生的方案11。另外,机会构筑方案技术秘书处(与IMAS共同负责)和父子责任关系机构间委员会技术秘书处也隶属于国家妇女研究所。
性别暴力:通过展开机构间和部门间协作,鼓励和加强推行国家预防和消除性别暴力的政府政策。它的行动围绕四项核心内容展开:家庭暴力、性骚扰、性剥削和强迫卖淫以及家庭外性暴力。负责国家家庭暴力预防和关注制度的协调。
信息专项方针领域:由交流、文献、调查和信息办公室组成。
139.国家妇女研究所在这些战略领域和支柱工作方面组织了许多实质性的机构活动,这使得它能够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提出和推动国家促进两性平等与公平政策。在国家妇女研究所的技术支持和全程追随下,多个不同的政府机构都提出并推行了促进两性平等的政策。它的战略核心是在机构组织内发展由下至上的合作。这包括建立新型的更加富有效率的机构间机制与联盟。
140.鉴于哥斯达黎加政府在通过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时做出的承诺,本研究阶段内国家妇女研究所的五项机构工作指导政策是:
政策1:推动提出和实施国家、部门、机构、地区、市——地方各级促进实现性别平等与公平的政策,同时,促进确立和实施保证妇女行使决策权和参与决策的机制。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已经建议政府通过推进具体行动促两进平等,并且在各级妇女参与活动中做到性别平等。
政策2:促进加强妇女的个体能力和集体能力,使她们行使作为公民的权利,并且在平等和同等的条件下,享有、控制和获取国家、地区和市——地方的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资源。这方面的活动目标是通过各个领域内的具体行动,确保推进妇女的个人发展,从而提高她们的领导地位并积极促进她们的参与行为。
政策3:促进、保护和监督妇女人权的实现状况。该政策的目标是通过具体的战略措施,促进,特别是拓展和实现与妇女人权有关的一切权利。
政策4:发展和普及性知识,促进机构和社会进行必要的变革,力求实现男女之间的平等与公平。通过针对传媒的指导目标,能够圆满完成该政策的实施工作。
政策5:改进和加强机构能力,使国家妇女研究所能够更好地使用和利用它的人力资源、资金和物质资源,确保能够切实有效地执行促进两性平等与公平的政策并实现上述目标。向国家妇女研究所提供资源和基础设施,从而提高机构的行政管理和办事效率,目的是改革机构文化并使变革成果能够对国家的家庭工作产生影响。
141.实现两性平等与公平的使命需要哥斯达黎加社会的参与,其中也包括哥斯达黎加政府。根据其作为领导机构的职责,国家妇女研究所自然应该起促进和领导作用并向公共机构提供咨询意见,以便实现这一目标。在过去四年中,作为一种解决之道,国家妇女研究所发挥机构的协调职能,改进并推行全面战略性的公共政策,克服在许多国家行动中依然明显存在的脱节现象和短期行为。就这个意义而言,国家妇女研究所努力指导确定和制订:
政府的国家政策;
旨在改变性别关系的公共政策;
在全国范围内都适用的政策,而且这些政策有能力回应妇女各种不同的需要和利益;
促使各种不同的政治力量、民间社会组织、妇女运动和政府机关保持目标一致的政策。
国家一级倡导的战略
142.《北京行动纲要》确认,各级缺乏足够的促进妇女进步的机制是一个非常令人忧虑的问题。根据强化国家促进妇女进步机制的建议,哥斯达黎加政府推动实施促进两性平等的公共政策,同时,推行一系列制度结构措施,以便能够在各级机构和各部门中贯彻性别观点。
143.在这一阶段内,在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的协助下,提出了“国家两性平等与公平政策”,它同样也与国家妇女研究所的一项宗旨一致。2002年2月签署了28284号行政法令,启动促进两性平等与公平的部门行动计划的编写工作。作为在政府机构的各种活动中确立性别观点的一种手段,该干预战略是依据以下两点提出的:
推动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行动,确保做到权力下放和行政分权;
同其他机构共同开展工作,以便在上述机构的工作与机构文化中纳入性别观点,同时,谋求促使妇女自己提出要求,制订促进两性平等与公平的政策以及行使她们的公民权利。
144.为了实现国家战略规定,作为这种努力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妇女研究所与各部委和其他自主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它们记录了罗德里格斯政府最主要的改革承诺。在某些情况下,合作协议在部门范围内适用,包括要求负责机关和机构小组按照领导机构颁布的政策开展工作。这种性质的协作协议包括与农业和畜牧业部、文化、青年和体育部以及卫生部签订的协议。机构范畴的合作协议涉及与公共教育部、劳工和社会保障部、哥斯达黎加国家银行、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障处、市政咨询与发展促进协会以及国家生产委员会签订的协议。
145.为了在各个机构中实现性别观点制度化和法制化,应用了以下四种机制:
成立高级别委员会,促进机构改革;
编制和实施促进两性平等的行动计划;
成立促进两性平等处或办公室,作为机构改革的推动机构;和
将促进性别处行动计划确定的活动纳入其所在机构的年度行动计划和预算计划之中。
146.教育部门已经制订了包含21条行动战略的行动计划,目的是提高教育部门的服务质量和改善内部劳动关系。这些行动都纳入了负责执行工作的下属单位的计划和预算之中。在教育部门中实现了下列成果:
中小学50个基本课程方案中加入有关性别尊重的内容;
采用拉丁美洲经济委员会建议的两性平等指标测量和评估教育质量;
通过免除相应的注册费用和提交学历证明的费用,创造便利条件,使贫困妇女和少女妈妈能够再次进入正规教育系统学习;
提高教育工作者的觉悟,开展培训活动,以便有效地执行反对性骚扰法、预防家庭暴力和切实帮助妇女进入富有竞争性的技术专业。
改进了利蒙省、圣拉蒙省、卡塔戈省和圣何塞省学校的暴力预防模式,各种不同的社会行为人——如,教育工作者、学生、父亲和母亲——都已经加入了该模式。
提出了国家性教育政策和针对整个系统的课程建议。
147.劳工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了部门行动计划(2002年12月),同时,根据一项行政法令,成立了劳工和社会保障部性别事务处,并且已经在以下四个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在国家妇女研究所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帮助下,在美国劳工部资助下,培训了84名妇女领导,目的是使她们成为关键生产部门的妇女劳动权利的倡导者。
另外,在大众媒体中开始展开妇女劳动权利的宣传活动,并且开通了800劳工热线,以便女工通过电话揭发侵权行为或者向劳动部征求咨询意见。
劳动部进行的一项研究使人们终于能够对妇女的家务劳动进行量化统计。妇女进行的家务劳动的市场价值大约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7%,而男子的家务劳动市场价值仅仅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2%。作为该研究促成的成果,国家妇女研究所组建了一个机构间委员会,在推动开展有关时间利用的调查同时,在国民收入和生产核算中设计一个子科目以专门核算妇女对发展的贡献。
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妇女研究所在1999至2000年期间开展了一个有关劳动就业问题的咨询协商进程,确定了含有性别观点的政府劳动就业政策路线。
组织了399个妇女生产小组,目前在全国各地开展生产活动。
148.卫生保健部门提出了一个最为复杂的进程,因为其行动目的是改革妇女在医院中的护理模式。该模式尊重卫生保健社会建设进程之中妇女与男子之间的差别,同时,推动建立服务网络,促进妇女作为健康政策的主体积极开展参与性活动。这是一个贯彻促进两性平等政策的进程,加拿大卫生部和泛美卫生组织(OPS)分别为它提供了技术援助和资金支持。另外,作为该进程的组成部分,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障处制订了全面关注和处理家庭暴力方案,由于健康服务医学司医药预防处负责。作为上述行动的成果,家庭暴力伤害被列入常规医疗保健方案之中,属于基本医疗服务覆盖的项目,因此,所有的医疗保健单位都必须专门划拨人力资源以处理家庭暴力问题。
149.农业和畜牧业部门仅仅处于促进两性别平等行动计划的筹备阶段。农业和畜牧业机构的性别问题处负责向行动计划提供支援和推动其实施工作。值得强调的是,已经与全国不同地区的60个妇女小组达成了协议。
150.妇女论坛是根据7801号法律成立的咨询协商机制,由开展促进两性平等与公平工作的社会组织构成。论坛向内阁提出三位候选人,以便内阁从中挑选一名民间社会代表进入国家妇女研究所的领导委员会。自论坛成立之日起,它就为讨论、监督和提出有利于妇女和加强国家妇女研究所的法律草案提供了空间,另外,它也构成了一个社会监督空间,因为妇女地位部部长和国家妇女研究所执行主席需要在论坛上提交她们的年度报告。
151.妇女名人堂是依据1999年12月21日的7954号法律设立的,其宗旨是鼓励发展妇女参与国家社会发展的新模式,以及感谢妇女在人类事务各个不同领域内做出的贡献。2002年3月第一批提名的8名妇女进入了名人堂。
地区和地方各级倡导的战略
152.对于国家妇女研究所而言,地区和地方工作具有优先地位,因为只有通过地区和地方工作,才能使政府政策对妇女生活产生具体影响。以下是本阶段开展的一些活动:
与促进发展和市政咨询研究所(IFAM)协作,以便达成实施促进两性平等行动计划的合作协议。尽管该行动计划并不属于地区/地方战略,然而它的确谋求为地方发展创造体制条件,实现含有性别观点的地方发展进程。该战略力求改革机构文化和机构提供的服务。这一制度必须结合市政当局的实际情况,从中产生一种更广泛、更具整体性的妇女观念。
市政府妇女办公室(OFIM):现有45个市政府妇女办公室,其中41个已经完成了体制化和合法化。在全国总共81个市政府中,有50.6%的市政当局设立了妇女办公室,国家妇女研究所向所有市政府妇女办公室提供技术咨询,从而加强它们的事故处理能力。国家妇女研究所还向市政府妇女事务办公室国家网络和打击对妇女的暴力机构间网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妇女办公室是市政当局编制内的一个技术—专业性质的组成机构。
作为地区和地方干预战略的组成部分,国家妇女研究所在两个地区开展促进两性平等与公平的地方计划,目的是积累经验,便于将来在国家其他地区复制这些经验。这两个地方进程的宗旨都是在妇女领导的参与下编写地方妇女议事日程;与地方、市和地区公共机构代表共同努力使该议事日程被社会接受;组织妇女议事日程小组中的各机构代表召开协商咨询会议,以及召开机会间碰头会,以便签署有关促进两性平等与公平地方行动计划的协议和协定。共有120人参与了这两个地方进程。参加者中有90名妇女,其余都是公务员(男/女)。
除以上两个地方进程之外,还在瓜纳卡斯特省组织了两次以促进两性平等为目标的地区社会对话与协商会议。
加强妇女的能力
153.国家妇女研究所开展了各种不同的行动,并且协调和长期跟进与加强妇女政治参与和参与决策有关的法律草案的提案和编写工作,其中值得强调的是:
政党法法律草案和国民银行组织法修正案,目的是在其中加入有关妇女在领导机关决策层中的最低参与比例的规定;
在多项涉及违反宪法、不尊重妇女担任领导职位的配额比例(40%)的诉讼中,妇女地位部部长都出庭。
国家妇女研究所针对选举法修正案和修订建议的监督姿态。该修订建议已经提交法律委员会审议。在咨询协商阶段,国家妇女研究所对修订建议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另外,开展了大量培训和培养妇女领导的活动。
154.国家妇女研究所在国家家庭暴力预防关注制度(PLANOVI)框架内开展的主要活动都是为了巩固系统服务的,目的是家庭暴力预防关注制度成为国家促进两性平等和公平政策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受到特别关注的活动包括:
911热线,受理家庭暴力事件的特别电话服务热线。
妇女代表办事处给予受害者的法律、心理和社会关怀;
卡塔戈省、利蒙省和蓬塔雷纳斯省的三家收容所接待和照顾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及其子女;
加强地方反家庭暴力网络的能力和培训公共机构的官员(男/女);
与司法机构的家庭暴力问题委员会协调行动,以便在圣何塞、埃雷迪亚,阿拉胡埃拉和卡塔戈各省设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庭;
2000年11月,正式颁布了强制适用于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障处所有下属医院与诊所的护理原则标准。
155.在性暴力问题方面,国家妇女研究所围绕四个领域开展了行动,它们是: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犯罪、性骚扰、性剥削和强迫卖淫以及大众传媒中的暴力。
156.另外,国家妇女研究所还实施三个特别方案,它们是:“爱与青年”方案(针对中小学学生和教育工作者)、“构筑机会”方案(针对怀孕女童和少女、女童妈妈和少女妈妈)和“共同发展”方案(针对贫困妇女)。
国家机制的资金支持
157.7801号法律给予了国家妇女研究所重要的资助。它规定将家庭救助和社会发展基金的2%划拔给国家妇女研究所。根据这一规定,2001年国家妇女研究所应该获得773 897 011科朗的拨款(相当于2 130 480. 40美元),2002年从该渠道获得的经费总额应为804 400 000科朗(相当于2 214 452. 80美元)。然而,由于政府的一项削减支出政策,国家妇女研究所大约仅仅能够得到应得拨款总额的50%。这限制了它的行动,降低了它履行其作为促进两性平等政策领导机构职责的机会。
158.自1998年起,为了加强对机构行动——特别是贯彻性别观点和某些专门方案(如,性别暴力)——的资助,国家妇女研究所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机构捐赠的交涉和管理工作。结果,1998年至2001年间总共收到了2 509 091 791科朗(6 907 350. 00美元)的国际捐赠。尽管这项倡议取得了成果,但资金依然不足。
159.国家妇女研究所没有能够获得按照法律的规定应该得到的资金,这一事实自身就构成了一种障碍,妨碍了国家妇女研究所与其他同样行使领导职能的机构保持平等地位。鉴于这一问题并且考虑到不按照法律的规定划拨资金本身已经构成一种违法行为,国家妇女研究所向宪法厅提出保障要求,要求宪法厅对此做出裁决。宪法厅正在研究这一诉讼。
160.这一情况表明在政府中男性中心模式依然居于主导地位,实际上,两性平等并不是政府真正意义上的优先事务,掩盖了表面上同其他领导机构待遇平等的不平等现象,以及政府机构在贯彻性别观点过程中依然有限的投入,这都使得国家妇女研究所不可能有效行使其领导职能。譬如说,需要进行大量的人员持续培训,然而,由于国家妇女研究所的预算问题,由于其他机构在年度行动计划框架内(PAO)调配的资源有限,能够开展的仅仅是短期的、孤立的培训方案。
部委和部门的权利下放机构:促进两性平等处或办公室
161.1994年,根据政府社会委员会决议,决定设立部委和部门妇女办公室,它们负责监督政府促进两性平等的政策在公共机构中的实施。直到7801号法律通过之前,作为促进两性平等的国家机制,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CMF)在运作过程中一直被视为这些下属单位的协调机构。家庭和妇女国家发展中心在改组为国家妇女研究所之后,被授权负责提出国家促进两性平等与公平的政策,并且与公共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协作,推动上述政策的实施工作。另外,国家妇女研究所还被授权负责推动部委、部门和市政府妇女办公室的组建工作,调整和监督它们的运作。
162.同样,国家妇女研究所也在内部设立了促进两性平等公共政策管理司,负责推动政府和政府机构编制、执行、跟进和评估与妇女有关的公共政策,同时,全程跟随上述各种程序并提出咨询意见。
163.国家妇女研究所与部委和部门妇女办公室在1996至2000年间积累的经验表明,为了在机构文化、政策和方案中贯彻性别观点,依据已颁布的一项法令,当时认为有必要调整应用战略。同样,那时还强调着手进行妇女处或性别平等处的建设工作,以此作为一个必要的步骤,通过它依法确认和加强政策实施程序;使它们的咨询作用获得承认,以及推动以促进两性平等为宗旨的活动。因此,机构拓展了工作范围并且为执行它的工作计划争取到更多必需的资源调配。
164.到目前为止,已经开始运转的妇女处或性别平等处有:
165.农业和畜牧业部门:
农业和畜牧业部
国家生产总局
农业发展研究所
哥斯达黎加渔业协会
国家灌溉和排水服务系统
农牧业贸易整体规划
农村发展方案
环境能源部
信贷和微型企业部门
合作化运动促进协会
哥斯达黎加国家银行
166.文化部门:
文化、青年和体育部
167.教育部门:
公共教育部
168.电力部门:
哥斯达黎加电力协会
169.保健部门:
卫生部
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障处
国家上下水道委员会
170.劳动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职业学校
171.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和公共工程部
172.住宅部门:
住宅和临时安置部
173.地方政府部门:
市政咨询和促进发展研究所。
174.国家妇女研究所为妇女处或性别平等处编写了一整套文件,力求在机构文化和工作中贯彻性别观点并使之制度化。这些文件包括:
妇女处或性别平等处组织和运作指导方针。
机构在吸纳性别观点方面取得的进展的评估标准。12
目标评估完成情况的指标
性别观点横向评估贯彻程度的标准
地方分权机 制:市政府妇女办公室
175.作为地方一级的联络机关,市政府妇女办公室是国家妇女研究所推动实施的一项促进两性平等的工作机制。这一战略谋求的是由市政府妇女办公室提供有关妇女人权状况的资料、情况介绍和保护措施,同时,在地方一级开展公共政策实施的后续行动并加强市政当局和妇女组织分别发起的活动之间的联系和联结。
176.《国家妇女研究所组建法》(7801号法律)第4条(C)款强调,该机构的职能之一就是“推动组建部委、部门和市政府妇女办公室;此外,保障和协调它们的运作。作为该目标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关于“修订《市政法》第1、13、17、125、126和142条、补充第17条和194条的规定、改变第182、183和184条的排列顺序和组建市政府妇女办公室”的法律草案中,促使草案规定在各市政当局组建妇女办公室和贯彻性观点是强制性的义务。”第183条提出:“将组建名为‘市政府妇女办公室(OFIM)’的专门机关以促进妇女权利和她们的公民权与义务。该专门机关是市政当局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另外,谋求在第17条(O)款中增加以下内容:“监督和确保市政当局依据哥斯达黎加政府的现行法律的规定,履行执行促进两性平等与公平政策的职责,推动促进两性平等与公平的政策、计划和行动。”
177.第一批6个市政府妇女办公室是在1996年至1998年第一季度之间成立的。1998年6月至1999年3月间,组建速度大大加快。这个阶段一共成立了19个市政府妇女办公室。当时面对的最大问题是由于缺乏最低限度条件,它们无法依据组建宗旨充分行使职能。这也为市政府办公室的制度化和体制化带来了困难。1999年4月之后,国家妇女研究所把战略重点放在通过与市政府进行协商、为其配备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物质资源,确保对妇女办公室的技术、法律和社会支持和维护上。该战略的另一项方针通过推动培训活动和支助行动,加强女市政议员、女公务员和女性社区领袖的领导地位。截至到2002年,有26个市政府妇女办公室由职业官员(女性)负责领导的,其中5个由一名秘书负责、4个由志愿者管理。
178.1999年,在国家妇女研究所的帮助下,组建了市政府妇女办公室网络,以便扩展这些机构的权限范围并在地方一级推动实现两性平等和公平,同时,加大市政府妇女办公室之间知识与技术经验交流的力度。该网络一直把行动重点放在劳动权利培训和父子关系责任法上。2002年起,为了给市政府妇女办公室配备先进的技术装备,与美洲农业培训研究所(IICA)共同发起一个示范方案,为农村地区的8个妇女办公室配备了计算机,它们已经能够同因特网和Infoagro数据库(农业信息数据库)实现互联。
179.《市政法》第49条给予市政府妇女地位委员会以合法地位。它规定市政府妇女地位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市政议员、理事和地方男女领袖。委员会的宗旨是促进在市政当局开展的所有规划和方案中做到尊重妇女权利和促进男女平等与公平。对于市政府妇女办公室而言,在执行计划的过程中,市政府妇女地位委员会是它所拥有的一项最为主要的资源和手段。
180.组建市政府妇女办公室和妇女地位委员会是地方政府(市政当局)民主化进程中的重大进步,同时,也表明在为妇女创造条件促使她们真正行使公民权利与义务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尽管如此,依然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有许多阻力需要克服,其中包括:职能受到限制;在某些市政府妇女办公室和妇女地位委员会中存在着政治干预现象;人手有限,无力满足大量需求;基础设施不足,以及某些市政府妇女办公室技术力量薄弱。为了克服这些障碍,要求加强妇女在将性别观点纳入市政当局的政策与工作的进程中的领导地位——她们是了解、尊重差异的行为者和富有斗争精神的倡导人。为了强化地方一级的权力下放机制,作为这种努力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妇女研究所,即现在的公民权利义务、领导地位和地方管理司展开了向妇女地位委员会征求意见的进程。大部分意见都集中在市政府妇女委员会推动设立和发展市政府妇女办公室上。
专门处
181.1999年11月11日,通过修改《立法议会组织法》第84条关于特别常设委员会的规定,国会设立了妇女问题特别常设委员会。该特别委员会的职能是处理影响妇女的状况或者与她们的社会地位相联系的法律草案并就此发表意见。另外,妇女委员会有权建议修订法律并对政府的运作进行政治监督。
182.在本研究阶段,司法机构确定了多项专门诉讼请求,主要涉及了事实婚姻关系、赡养费、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引发的各种情况。总检察院负责打击家庭暴力和剥夺性自由犯罪的专门处的运作。为了使这些诉讼请求制度化和具备法律地位,向立法议会提交了多项法律草案。其中一项法律草案已经被搁置,另外两项法律草案获得了通过。由于相关提案被搁置(13050号文档),未能成立负责打击家庭暴力和剥夺性自由犯罪的专门检察机关。尽管如此,关于在圣何塞第二司法辖区、埃雷迪亚斯司法辖区、阿拉胡埃拉第一司法辖区和卡塔戈司法辖区组建家庭暴力法庭的法律草案终于获得通过。这些家庭暴力法庭都位于中心城市,给居住在农村地区的妇女获取法庭援助制造了困难。
183.作为居民保护组织的一个专门机构,妇女保护组织在这个阶段调查了大量有关公共机构侵犯女性公民权利的控告案件。居民保护组织在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度相关报告中强调了下列重点问题:
赡养费。主要理由是:诉讼程序冗长缓慢,在通知被告诉讼进展状况时遇到了困难;与哥斯达黎加银行签订协议的法律事务所数量减少;延误开支票和出票银行的协调问题;缺乏监控措施来防止出现工资结转抽逃或者私人银行的再次结转;查封和扣留赡养程序中的官僚主义作风;确定赡养费金额使用不恰当的机制;以及公共安全部用于促进履行法定权限的有限的、不适宜的手段(如,使用实体滞纳金)。这方面的大部分控告都是针对司法机构和公共安全部提出的。
针对未成年学生和女警的性骚扰。对公共教育部和公共安全部的行为提出控告,主要案由是因为上述两个政府机关没有依据《反对教育和工作中的性骚扰法》(7476号法律)的要求采取干预行动。
在家庭暴力方面,控告是针对公共安全部和司法机构的失职提出的。
涉及劳动权利受到侵犯的控告与对家庭服务员的歧视行为有关——雇主要求她们每天工作超过12个小时,而且工休和体假时间得不到尊重。家庭服务员的情况与其他男女劳动者的情况有所不同。同样,也有控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面对公共企业和机构触犯怀孕妇女特别保护条例的行为不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作为雇主,公共安全部继续指派女警担任传统性别角色职务,同时,没有提供适宜的、符合妇女地位与身份的基础设施,她们是另一个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公共安全部侵害的人群。
健康。主要的控告理由是:妇科、产科和妇产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缺乏适宜的基础设施和护理条件(如,拥挤、缺少衣物、生活虐待和言语虐待);缺乏妇科检查诊断设备;限制行使结扎权和其他生育权利,以及延误对细胞学检查结果进行判断和诊断。这方面的控告是针对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障处提出的。
被监禁的妇女。案由包括:譬如,不恰当的检查机制;由于缺乏国家儿童慈善会提供的信息与援助,不了解被监禁妇女子女的社会状况;由于只有一间女子监狱,这损害到被监禁妇女同家庭的联系并致使她们服刑期间生活质量下降,以及由于市政当局的困难,无法扩充和改善物质设施。
184.在答复上述控告方面,妇女保护组织面临的一个最严重的限制是由机构性质造成的。作为负责促进和保护公民权的国家机构,面对公民权利遭受政府机构侵犯时,它的裁决对这些政府机构不具备直接限定性。为了努力加强机构职能,妇女保护组织在大部分工作中都致力于促进和普及妇女人权并且开展相关培训工作;与其他机构协调行动,提出法律法规;参加机构间委员会,以及跟进保护妇女权利的法律法规的履行情况。
185.在本报告所涉时期,在强化国家四所公立大学的妇女与性别平等研究中心的专门处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1998年到2001年间,哥斯达黎加大学(UCR)和国立大学(UNA)两所学校的妇女研究所中心的教师(MAEM)承担了编写女童和少女人权状况报告的任务。另外,他们还参与了儿童和少年人权状况报告的撰写工作。同样在这个阶段内,哥斯达黎加学院(ITCR)和国立大学(UNA)在“构筑机会”方案技术处的协助下,负责设计和实施了一项针对怀孕少女和少女母亲的非传统、竞争性职业技术培训方案。1999年,哥斯达黎加大学修订了妇女研究所调查中心跨学科性别研究计划(CIEM-UCR),通过它强化了组织结构,拓展了职能目标和范围,2000年,国家函授大学加入了促进两性平等机构间委员会。在全国四所公立大学中,它是当时唯一一所没有这方面的专门机制的学校。2001年,社会救助混和研究所委托(IEM-UCR)对“构筑机会”方案的增强生活能力项目的影响、后续行动和系统性进行评估。
为编制计划和开展评估工作按照性别分类生成及传播数据和资料
186,在妇女保护组织的倡议下,面对由妇女提出的多起针对2000年人口普查问卷中使用“户主”概念的控告,组建了一个机构间委员会,其成员由来自下列机构的代表组成:妇女保护组织、国家妇女研究所、国家统计和人口普查协会(INEC)、国立大学(人口研究所(IOESPO))和哥斯达黎加大学(妇女研究调查中心(CIEM-UCR))。该委员会正在根据2000年人口普查的数据编制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指标,并且筹备出版这一成果。它还提出建议,要求引入对性别差异有敏感认识的可操作性定义,填补序言中提到的资料空白。
第四条:为促进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
1.缔约各国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亦不得因此导致维持不平等和分别的标准;这些措施应在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目的达到之后,停止采用。
2.缔约各国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本公约所列各项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187.正如初次报告第211段指出的那样,哥斯达黎加最初采取的积极措施包括在7142号“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的规定之中。该法律提到了女性参政的保障机制13和保护事实婚姻关系中的女性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自该法律颁布以来,哥斯达黎加一直都在忙于确定那些妇女仍然遭受不平等、但却必须推动机遇保障措施的部门和领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哥斯达黎加政府在本报告研究期间已经采取了不少旨在贯彻实施本公约和《北京世界行动纲要》的政策和措施: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妇女在权力机关、领导职位和生产资料方面享有平等获取和全面参与的权利;通过政策、管理实践和服务措施来保障贫困妇女在经济、教育、卫生和就业等方面享有的平等权利和资源获取权利;采取特别措施以保障未成年和成年的女性在孕期应该享受的权利。
旨在加速政治范围内男女平等的积极措施
188.由于《选举法》相应条款撰写得不够完善而且缺乏精确性,直到《1996年选举法修正案》获得通过之后,妇女的政治参与最低额度制度才可能设立。该法律中使用诸如“有效机制”和“有效比例”等词汇为法律的执行和贯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189.正是由于7653号法律通过的选举法修正案,最低额度制度才得以建立并要求所有政党必须遵从这项制度。该项修正案为女性能够更加平等地成为民选代表并担任决策职位奠定了基础。此外,该修正案还意味着司法领域取得了一项重大进展,为男女之间的平等和公正以及这方面的讨论提供了有利的帮助。
190.然而,《选举法修正案》还存在着一定的空白。一方面,虽然没有明确表示40%的最低额度应该适用于候选人席位,但是,该项规定在实际贯彻过程中却出现了将这一最小额度推向遥不可及或根本无效的席位的趋势。另一方面,没有明确说明公债中拨给妇女政治培训的费用比例,对那些没有履行《选举法》有关规定的政党更没有建立相应的惩罚制度。
191.上述假象使得《选举法》关于妇女参政的最低额度的规定根本没有体现在1998年大选中的各个政党的“候选人席位”的投票选举过程中。虽然说立法议会中的女性代表人数的确有所上升,但是仍然没有达到选举中规定的最低额度。
192.国家妇女研究所在这一时期内向选举最高法庭递交了三份咨询意见,恳请最高选举法庭重新审议有关决议。此次协商的结果如下:
关于妇女参政额度的1863号决议于1999年9月23日获得通过。选举最高法庭明确规定最低额度应该用于候选人席位,各政党必须在各自的机制结构内推行最低额度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比例有效保障妇女的参与。作为补充,还制订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对那些不履行上述规定的政党进行严厉的惩处。
关于候选人席位(即那些事实上极有可能被选中的席位)的定义和候选人席位计算方法的2837号决议于1999年12月12日获得通过。最高选举法庭规定候选人席位应该按照“历史平均数”,即“根据政治团体多年来参与竞选活动中同实际被选中人数极为相近的选举席位的结果计算出平均数……”来确定。
关于市政议员和国会议员席位中的最低额度制度的总体贯彻情况的804-E-2000号决议于2000年5月2日获得通过。
193.上述决议的通过为各个政党内部妇女参政的最低额度及其结构调整等方面的不同的实施程度带来了必要的定义和协商过程。这一过程将全面披露该最低额度的有效执行。并最终导致妇女与随后无法获得候选人席位的实施过程中的复杂条件的抵触现象。2002年2月大选的结果表明,最低额度这一历史性的进步方法无法确实保障妇女获得候选人席位,因为该项规定无法控制被选举人行为中出现的变化,正如这次选举中出现的那样。只有公民行动党在投票选举过程中采用了男女交替方法。在其它任何政党的选举中,妇女能够获得候选人资格的都是一些无关紧要的席位,而且大部分妇女最终都无法当选。
194.对上届大选的数据进行的分析表明,妇女人数在立法议会(35.08%)和市政议会(市政议员中直接当选的妇女占46.7%,候补议员中的女性比例为53.3%)中的人数有所增加,但是这同妇女按照规定参与“候选人”席位的数量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至于国会议员席位方面,妇女代表席位勉强能达到40%的最低额度。虽然女性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女性个人和集体为此做出的努力和花费的金钱同她们的所得实在相差太大。
195.应该重点指出的是,选举最高法庭在2002年选举过程中为保障妇女参政的最低额度的贯彻执行,特别是为保障民选席位中该最低额度的落实,在监督和验证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
196.最近两次选举过程中积累的经验表明,只有促进各类司法修正案的创建,才能真正解决前面提到的各类阻挠。在贯彻本公约这一方面的有关规定时,两项极为重要的立法草案已经进入立法流程中:
《政党法修改草案》(编号13862)将在政党内部和民选席位等政党结构内推行妇女40%的最低参与额度,作为补充内容写入有关规定之中。此外,告诫各个政党都应该对上述组织中的妇女进行政治培训,同时将《1996年选举法修正案》中目前含混不清的规定内容进行明确的阐释。
《选举法修正草案》,试图采取一项有效措施,保障政党结构、投票选举、选举候选人的提名或任命在下列八个职位的任命中达到女性的最低参与额度达到40%这一标准:部长、副部长、办公室主任、局长、执行主席、领导委员会、自治机构的经理和副经理。
其它领域内旨在加速男女平等的特殊措施
197.《妇女社会平等促进法》通过各类社会计划将不动产纳入妇女名下,这些措施为保障事实婚姻关系中妇女享有的权利制订了一系列特殊规定。对该法律第七条的诠释被认为部分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因为涉及事实婚姻时,财产应该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
198.1996年通过了《残疾人机遇平等法》,即7600号法律。虽然该法律没有特别提及妇女,但是为保障包括妇女在内的残疾人平等获得机遇和消除对他们的歧视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奠定了司法和物质方面的基础。这些都要求提供区别关注,建立特殊的基础结构,以保障能够获得及时而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怀孕和分娩时的特殊关注、在保障残疾人自尊的前提下对他们进行职业和就业培训、参与体育和娱乐计划、接受正规教育、获得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预防和关注服务等方面的各类服务。
199.1998年4月24日,7769号法律,即《贫困妇女关注法》获得通过。保障贫困妇女权利的一系列特殊措施由此转变成了国家职业学院提供的培训计划和其它服务计划,教导贫困妇女像行使人权一样行使她们享有的相关权利。针对贫困妇女的“共同前进计划”就是其中一项著名计划。社会联合援助所作为哥斯达黎加关注贫困妇女的负责机构负责该计划的整体实施过程,选择并成立一个培训、监督和追踪小组。国家妇女研究所依法使用社会联合援助所的各项资源,开展了人权培训或目前统称为妇女个人和集体加强培训计划的计划。然而,面对计划开展过程中资源匮乏的现象,国家妇女研究所还是尽力达到和保障了上述计划的技术含量。这一计划的人力和经济资助都来自三个机构(社会联合援助所、国家妇女研究所和国家职业学院)。
200.为达到上述目标,国家妇女研究所过去和目前一直在积极参与培训、监督和追踪小组的选择和成立过程,借助“让我们的智慧和能力充分发挥作用”这一模式的技术和方法指导,积极参与培训过程中的技术和方法引导。此外,还积极参与该计划技术秘书处和该计划跨部门国家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将妇女的需求和兴趣引入各项决策的过程中。
201.1998年创建了“爱与青年和构筑机会”,其法律依据便是《少年儿童法》(7739号法律)和《少女母亲保护总法》(7735号法律)。随着构筑机会计划的推行,建立了一系列特殊规定,为女童、少女母亲和怀孕的少女,特别是那些处境贫困的女童、少女母亲和怀孕少女能够平等地获得和享受机遇创造有利条件。该计划可以分为三个重要组成部分,分别力争让上述人群重返正规教育体系和不再中途退出、通过信息和赋予其能力等过程使她们作为个人或集体加强人权的行使以及对她们进行非传统领域和竞争性领域的技术培训。
202.技术秘书处负责对社会联合援助所和国家妇女研究所共同制订上述计划的后续和评价工作。第一步是同社会组织共同组建执行委员会,第二步是同公共教育部共同组建执行委员会,而第三步则是同国家职业学院和国立大学合作。取得的主要成就如下:
目前每年约有4 000名女童、少女和怀孕少女参与该项计划。六个月内,向拥有20名女童的团体举办每星期四个小时的培训班。这些培训班由各类社会组织赞助举办。培训期间,社会联合援助所向每位参加培训的女童提供每月43美元(15 000科朗)的补贴以及其它各类经济援助等(例如发放奖学金等)。
上述培训班的培训结果由社会组织负责评估,结果发现虽然初级阶段的能力培训过程刚刚出现,但是不少接受培训的女孩已经对她们享有的权利和如何行使权利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加强了她们的自我认识和自我尊重意识,使她们认识到自己能够获得他人的尊重;帮助她们更好地了解自己(能力、潜能、缺陷和不足等);使她们认识到通过该计划获得的资源和服务是她们应该享受的权利而不是他人的施舍;使她们更能充分面对导致少女母亲怀孕和贫困的偏见和侮辱。此外,能力培训结束以后,大部分女孩已经改变了从前对集体的看法,认为集体是一个进行交流、获得支持、使集体和个人都获得加强的空间。最初,80%的女孩根本不曾参加过或者只短期参加过某个组织,因此她们非常孤僻。近一半的女孩重新返回了学校或者接受了技术培训,她们的目标都是为了在获得尊重和准备面对竞争的条件下进入劳动力市场(妇女研究调查中心,2002年)。
该计划同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的青少年整体关注计划在提供信息、推动怀孕少女和少女母亲及其子女在生命的最初几年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为此目的,为参与该计划的少女母亲和怀孕少女获得社会保险卡提供一定的便利,帮助她们摆脱直接投保或由家人代办保险的处境。
推动少女母亲重返正规教育体系,主要通过开放式教育的选择,使其能够完成小学和中学的教育。这些活动得到了公共教育部的支持。教育提供形式灵活多变,同时又为这些女孩借助代替性的而且较少拘泥于形式的选择方式接受教育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同国家奖学金基金会(FONABE)开展合作,向这一群体发放奖学金。
推动她们参与国家职业学院开展的技术培训计划。
通过公立大学和社会组织向女性青少年的技术培训逐步开放全新的选择方式。2000年同哥斯达黎加科技学院开展合作,在计算机、英语、细木加工和食品加工等领域获得了第一次成功。
设立“非传统竞争性领域技术培训计划”,由哥斯达黎加科技学院和国家大学共同负责执行。第一年期间,提出了23项为期六个月的选修课程,约有1 500名女孩参加。资金主要由国家烟酒税收(7972号法律)赞助的少年儿童基金提供。
参加培训课程的女孩中有三分之一参与了各种形式的技术培训,而且成绩优秀。然而,其中一半以上的女孩在进入劳动力市场寻找与其受到的培训相关的工作时仍然面临了不少的困难,这主要是因为目标人权评价的在校时间为5-6年。这些工作职位大部分要求三年级以下的学生。该计划正准备借助同时进行正规教育和技术培训的灵活创新建议来解决这一问题。该计划目前受到的最严重的指责之一便是如何克服缺少援助和选择、女孩的贫困和目前仍然存在的偏见等社会结构中存在的困难。必须将这一方面的努力纳入经济和社会政策之中。
203.构筑机会计划支持的模式表明,这是向哥斯达黎加正在遭受严重歧视和侮辱的少女贫困母亲这一群体推动机遇平等的又一项崭新的选择方式。以成年人为中心的家长制社会对那些胆敢触犯社会规范,尤其是同性行为相关的社会规范的未成年女性进行严厉的惩罚。社会想像中仍然存在着一种顽固的社会观念,认为上述人群的年龄(未成年)和社会条件(贫困)交织在一起,使她们处于不利和不平等的地位,同时还认为她们是不完美的、有问题的。如果在上述条件中再加入怀孕二字,那么这种歧视和排外就显得更为强烈。负责提供教育服务与技术和社会培训的保障机构中的绝大部分工作人员也同样受到这种观点的限制。这种传统的社会观念极难破坏。
旨在保护少女母亲的特殊措施
204.《少女母亲保护法》对母亲做出了一系列的保护和整体援助的规定,旨在保障上述人群享有的人权,因为从整体上来说,这一群体因性别原因在其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处于弱势地位。随着构筑机会计划的法制化,出台了一系列的保护和援助措施。
205.其中一项旨在保障少女母亲及其子女平等地享有医疗保健服务的特殊措施就是社会保险卡的使用。全国少女母亲保护委员会同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共同采取了宣传措施,以保障该权利的效力。一部分的怀孕少女和少女母亲至今持有社会保险卡。哥斯达黎加妇女研究调查中心开展的一项研究(2002年)找到了主要原因:对这项权利缺乏信息;对如何使用这项资源缺乏了解;偏远地区的少女需要花费大量的手续费用;繁琐的申请手续(例如,大量的文件和访谈);以及信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手续办理人员的偏见和不够完善的服务等。
206.28118-S号行政法令规定,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必须关注任何一位怀孕、分娩和产后的女性,无论其社会经济条件如何,无论其是否为移民。该规定意味着为促进医疗保健服务中的男女平等的努力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事实表明,哥斯达黎加家庭中没有间接或直接购买疾病和生育保险的女性比例偏高,因为她们没有收入、她们的男伴也没有购买社会保险,或者她们缺少独立支付保险费的经济能力。此外,哥斯达黎加还有为数不少尼加拉瓜的非法女性移民,她们同样需要产前、分娩和产后各个时期的关注,如果缺乏这些关注,这些女性及其子女都将面临严重的危险。虽然在这一领域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在以文化为主的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困难,为确保这一权利的有效行使,必须消除下列这些困扰因素:
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医疗工作人员并非总是把这些女性看作有权享受服务的人而尊重她们。对单身的少女母亲和尼加拉瓜女性的偏见最为严重。
在女性医疗保健服务中存在着大男子主义的典型例子,在以男性为中心的观念中,女性只不过是一架“生育”机器。应该在整个医疗服务体系中推行相应措施,以唤醒医疗服务人员的意识,尊重母亲作为人的权利和尊严,尊重她们的情感、兴趣、感情需要和她们怀有的梦想。
第五条:改变性别作用和性别类型的措施
第五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a)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任务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作法;
(b)保证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和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但了解到在任何情况下应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教育中的性别作用和性别类型
207.为确立男女参与再生产进程的指数,必须努力确定青年男女各自专门从事家务劳动的比例。Ramos的研究(2001年)表明,不同性别在从事家务劳动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从每年来看,各个收入层次的男性的数据并不具多大意义,但是把这些数据综合起来就可以发现,12岁至17岁的青年男性专门从事再生产工作的比例大约在1%至2%之间。低收入家庭中的性别差异更为明显。这些家庭中的男性比例达到了最高水平,也就是说在前五个月中约有22%的女性专门从事家务劳动,而男性中有2%的人才专门从事该项劳动。后五个月中男女双方的差异没有这么悬殊,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主要由女性、特别是年轻女性来承担家庭中的再生产任务,而且这一点上不会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发生太大的变化。
208.专门从事家务劳动会妨碍女性的个人发展,毁坏她们的自我形象,因为这不仅意味着被完全排除在教育体系之外,同时还因为从社会角度来看她们从事的这一劳动无法获得任何承认,并且还经常被认为在国家的社会经济整体关系中“无足轻重”。然而事实上应该将这项工作看作是为家庭节省货币资源,并为其他成年或未成年的家庭成员参与劳动力市场提供便利条件,此项工作应纳入国民经济的目录之中。
209.在上述这种理念的支配下,将劳动和学校结合起来看,可以发现年轻女性从事其它劳动的比例略高于年轻男性。低收入人群中有31%的女性从事某项劳动,而男性占28%。总体来说,从事劳动的年轻男女的比例相当:女性为27%、男性为27.6%。随着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可以看到年轻女性从事劳动的比例逐渐下降,直至小于年轻男性。此外,拥有较少经济资源的女性中从事劳动的人比收入较高的女性多。因此,必须改变家庭中对家务劳动过程来自文化和经济等方面的各种偏见,并将其作为对那些出于各种原因不得不专门从事家务劳动的年轻男女创造的价值进行评估的第一步。
210.教室内外充斥着由传统的社会文化认知模式造成的偏见和实际行动中的性别歧视。性别不平等现象无法借助让同等人数的女性参加教育机构的学习这一方式获得解决。这一方式也同样无法杜绝女性的辍学和初级教育中的复读现象。不少研究均表明,女性在学习过程中表现良好,但是这种“对优秀视而不见”的现象仍在发生。这是一种同性别歧视、性别作用和社会制度企图法制化的男女关系相关的教育模式,不但限制了女性的能力发展和潜能的开发,同时通过对女性的从属地位和性别歧视等方面的教育,对男性的能力和潜能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民族国家计划,2001年)。
211.国家妇女研究所同公共教育部开展合作,推动各类积极措施,旨在审查教育计划、编写帮助教员和学生的教育材料、为编写引入男女差异的课本提供一定的便利条件并创建一种消除性别歧视的教育方法。然而,学校的课程设置在物质基础设施和教学材料方面都没有考虑到男女各自的特殊要求。上述“对优秀视而不见”的现象不但存在于教室、学校或学院中,甚至还存在于家庭中,与之相对应的就是对不同性别人士的区别对待。这种实践活动对个人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同时也违背了宪法和国际法中关于保障男女平等和公正地获得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享受各自权利的有关规定。
212.迈向21世纪系列教科书的出版标志着哥斯达黎加政府通过几十年的努力,已经开始在教育体系中采用语言和插图都没有性别作用和性别歧视等问题的课本。保障所有的公立教育中心获得这些课本的一大阻碍是第四法庭通过的一项保护决议,那是由许多出版企业感觉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伤害和看到将这些课本定为正式教材后他们需要面临自由竞争的局面而向法庭递交的。国家妇女研究所对这些企业开展了各种男女平等宣传培训和咨询活动,旨在推动使用无性别歧视语言并消除性别歧视的内容。
213.已经明确指出的问题之一便是,虽然教学材料的内容已经出现了更新和改编,但是,制度上对女性的贬低和在课本内容及插图中使用充满性别歧视的语言——大量在市场上可以随意购买的课本——的现象仍然存在。此外,性别术语、复数形式的男性化和性别歧视现象的存在将女性推向了家庭,又同时将男性推向公共领域。
214.1994年以来,为在教育和管理过程中引入性别观点进行了不少努力。其中成效最为显著的一项经验便是名为“在领导学校创造男女平等文化”的计划,1999至2002年间与第一夫人办公室共同开展活动。该计划的主要活动之一便是在教室内安放一个能够对实际行动中的性别歧视现象进行识别和分析的诊断器械。这已经被认为是一项有效手段,能够帮助改变教室和娱乐空间的均衡分配现象,根据非性别歧视标准对男女同学的不同性格进行确认,并能改变桌椅摆放方式和学习小组的组建等。
215.另一项突出的成就便是公共教育部战略行动计划的制订和操作行动、计划(PAO)及下属责任单位中21项措施的引进。然而,学习计划的改变和性别歧视内容的消除都要求对教学人员进行连续的、系统的男女平等宣传培训。国家妇女研究所和公共教育部性别事务单位都指出,目前面临的一个重要困难就是有限的资金无法支付上述活动参与人员的差旅费,这些人员也很难在参加为期200天的培训时领取平时的收入。
216.在一些职业和培训领域仍然存在着显著的性别分离现象,主要表现为科学技术等教育领域将女性排除在外现象。这一问题也体现在技术学院、国家职业学院、大学预科和各个大学的专业选择过程中。例如,普通学校之外的专业技术培训(国家职业学院)中的性别分类比例为21%,同女性45%的比例相比确实是一个不小的比重。国立大学中的性别分离指数有所下降(16.5%),因为女性占学生总人数的50%以上。不同的研究均表明性别分离的现象已经有所好转,因为女性在许多“男性化”专业中的注册人数出现了显著增长,虽然如此,女性在科学技术等专业中的注册人数仍然较少(民族国家计划,2001年)。
217.上述这些性别分离现象反映了专门从事精密科学、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工程学和技术等专业的女性人数稀少。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指出,1998年至1999年间,不同性别在专业“科学”领域中的参与率出现了一定的增长。增长率为2.2%,这同劳动力市场中女性技术和专业人士占47%的比例相比,增长率显然无法满足需要。
218.此外,还应指出的是家庭环境在教育和择业导向中扮演的重要作用,在男女分别占据主要位置的一些职业和职位进行选择时人们普遍遭受压力。所有这些都重复或者加强了女性在教育机构中所遭受的歧视。
219.上述这些情况表明,女性进入传统意义上性别分离的教育领域以及女性的机遇平等——特别是在科学技术教育领域——仍然是该领域里两性平等需要克服的主要困难。
220.在1998年全国技术教育体系(SINETEC)建立以来,取得了不少重要进展。作为这一机构的组成部分的技术教育妇女委员会也接纳了来自国家妇女研究所的成员。全国技术教育体系的主要目标之一便是推动一项培训方案,为女性从事广泛的高收入职业提供便利条件。
221.各个公立大学通过各自的女性研究和两性平等的专门机构,为改变大学课程设置和培训服务而采取了各项不同措施。哥斯达黎加大学于2001年提出了关于哥斯达黎加大学两性平等和公正状况的第一次报告。这一举动是以校长——高等教育机构中最高权力行使人——的帐目收益情况为基础,在各个大学中推行两性平等和公正政策的第一次尝试。除诊断之外,还提供了不少宝贵的数据,为对日后履行承诺的工作过程进行评估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
222.哥斯达黎加政府在履行《北京行动纲要》中所作的承诺时取得的重大成就,表现为在健康、全面、以人为主而不是只涉及生殖活动的性观念前提下,将性观点引入教育领域。这一改变意味着同社会和教育体系原有的性观点决裂。因此,这一改变过程中充满了抵触、斗争和反复。
223.1984年编写了性教育指导手册的最初几个章节,主要面向第三教育阶段(7、8和9年级)中的教师。由于天主教教会在主教会议上对该手册进行了强烈的抨击,致使为全民教育计划编写的第一版没能发行。1993年,性教育手册的内容被逐渐移植到了另一些教材中,最终出现在整个教育体系,包括学前教育在内的各个教育阶段。虽然形式上已经取得了这些成就,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进展缓慢,主要是因为受到来自公共教育部当局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一些同天主教相关组织,如主教会议等方面的抵制。
224.1998年在罗德里格斯政府的倡导下开始执行爱与青年计划。该计划再次强调了男童、女童和青少年都有权接受教育,以便能够健康而负责地行使各自的性权利。公共教育部和其它一些社会组织和机构开展了一系列的定义以及加强和拓宽教育体系内横向范围内的性教育机会等活动。该计划的重点并不集中在某一方面,而是要成为接受正式或非正式教育的青少年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因而,该计划希望能够加强对少年儿童的教育,使其能够在各自的家庭以及整个社会的共同参与下实现个人和社会化的成长。该计划的主要活动包括:
用各种方式——生理、心理、社会、司法——来表现性,也就是说,将其作为人类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
区分性方面的成人需求和青少年自身的需求。
要求支持和参与不同领域和不同活动:少年儿童、父母、公务员和整个社会。
承认少年儿童是权利的主体,他们能够负责地发表意见,参与任何社会或个体领域。这意味着同样承认少年儿童有权自觉而负责地行使他们享有的性权利。
尽量减少女童和少女的怀孕现象,这些现象会妨碍她们及其子女的个人发展。
承认少年儿童面临着其它各类危险,如自身的性别条件、性暴力和家庭暴力、信息匮乏、性教育缺乏、特别服务稀缺、对性是少年儿童全面发展的组成部分的否认、因社会、文化和经济等方面存在的巨大不平等而将一些领域排除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之外等(爱与青年和构筑机会计划,1999年)。
225.Faerrón(2002年)在其开展的一项研究中指出,在上述领域,哥斯达黎加在性教育方面制订的计划毫无成效。根据这些计划开展的教育只是在教育体系内增加性比重,作为一个广为人知的理念,而这的确已经深入少年儿童的内心。
226.该计划试图在性教育过程中引入新的教育重点,并将其建立在把性作为学科之间的视角的基础之上,以人权、性别观点和辈份观点为重点,推动和要求权利、男女之间的平等关系、各个辈份之间或各自内部的对话、相互尊重以及各种价值观的和平共处。试图为现行的各类在否认、片面和主要集中在性的信息特征内容上的教育战略方针提供一项全新的选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爱与青年是一项力求将性纳入公共教育政策的基础并因此保障其长期的持续性的先锋计划。
227.已经做出的努力不是对成人世界的不安的一种回答或结果,而是从少年儿童自身的需求和表示出发的。这些努力并非集中在个人的性与生殖保健服务上,而是对年轻女性为获得接受全面的性教育的权利做出的努力进行指导。该计划旨在完成哥斯达黎加政府在通过《儿童权利公约》、《公民发展国际会议行动纲要》和《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行动纲要》时许下的诺言。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承认:
“妇女的人权包括她们在不受强迫、歧视和暴力的条件下自由和负责任地控制与其性有关的事项包括性保健和生殖保健并作出决定的权利。男女在性关系和生殖事项中的平等关系、包括对人身完整的充分尊重,需要互相尊重、同意并愿意为性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228.该计划的总体方针将技术配备放在首位,用它们对教学人员进行培训,也可以对学习计划进行审核。并将这一目标同其它针对没有接受学校教育的行动措施结合起来。主要内容涉及五个方面:培训、宣传、参与、对司法规定进行分析和调查,事实上只有三项内容能够付诸实践:培训、宣传和参与。
229.在从事性教育的两个领域推行一项协调战略:在正式的课程设置中让学生接受毫无偏见的性教育,公共教育部中已经接受上述方面培训的教学、技术和管理人员开设这些课程;而非正式的课程设置则通过教育中心内的非正规学习来进行。
230.性培训的基础课程(TBPS)涉及的内容包括:性生活、全面的性概念、性的生理内容和社会内容等。利用参加培训人员自身的生活经验而采取一种参与性的教学手段,对这些经验中的偏见、评价、态度和社会化进行审核,并在少年儿童的性教学方面纳入技术和理念的相关内容。作为补充,教学计划还力求收集各类批评、经历、生活经验、教学方法的实践以及对培训课程的拟订开展明确的讨论,使参加培训的人员同社区、其它教学团体、学生等保持联系,以便更好地开展性行为方面的各类活动。
231.国家妇女研究所支持上述活动,并进行一定的协调,同时开展了一项“培训计划:教育部的性教学手段”。该计划已经培训了1 166名专业人士,包括来自德森帕拉多斯、圣卡洛斯、彭塔雷纳斯、利蒙、卡塔戈等省的公共教育部地方教育局、PROMECUM机构14和土著机构等部门的教师、技术和管理人员。该计划使得这些教学人员工作的教育机构能够开始执行性教育教学手段计划,其中包括对教学人员、学生及其家庭开展的正式和非正式的男女平等宣传指导活动。
232.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活动同样是为了在承认儿童享有性权利的基础上,借助社区活动,把性纳入日常的工作日程中。与此同时,社区领导委员会也为少年儿童更加自由地谈论自己的性生活提供了可能,他们可以在一个开放的环境中公开谈论,而无需担心自己会受到指责或会被人无端打断自己的思路。
233.“爱与青年”引进了其它国家,特别是墨西哥、哥伦比亚和智利等国的相关经验。采用最先由智利使用、随后被墨西哥、巴西、玻利维亚和阿根廷借鉴的模式,举办了“情感与性讨论大会”。这次大会为“爱与青年”计划走出教育体系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但是,该计划的具体执行却异常艰难。一方面由于采取的教学手段遭到了专业人员的抵触;另一方面,号召社区开展活动情况复杂,有时教学人员或社区本身对参与活动没有任何兴趣。此外,这次大会召开的时间也不允许在社区或某个群体中开展更为实际的伴随活动。
234.该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来自教育部当局及其工作人员的抵制,受到了新保守团体和主教大会的强烈反对。这种状况导致了政府和天主教教会的协商,其结果便是修改该计划的哲学理念和战略方针。正如Faerrón在对该计划的评价中指出的那样(2002年:143-144):
……爱与青年计划激发并唤起了许多希望,因为该计划通过对青少年以及成年人的性行为的现状进行批评性评价而涉足性这一敏感话题。该计划在组织范畴、概念范畴和司法范畴内为性政策的建立奠定了基础。然而,许多人仍然害怕将其头脑中的盘算公之于众,因此,正如过去的经验表明的那样,在培训计划、地方活动和社区大会等开展的每一项实际行动战略中,都会不断出现反对该计划的团体或部门。正因如此,爱与青年计划提出的建议才会遭到天主教教会的批驳。
235.这一过程加强了对该话题的不能容忍,同时还加重了公开谈论此话题的困难。此外,还表明天主教教会仍然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对人们享有的受教育权利和日常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仍能施加一定的压力。所有这些都同《政治宪法》保护宗教自由的权利完全背道而驰。
236.该计划继续为教员、地方活动和社区大会开办培训课程,但是其培训的重点已经发生了变化,以传授性与生殖保健知识为主,而不再要求我们对性的原有认识进行反思,也不再教导我们如何既负责而又完整地行使这项人权。研究期间,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主要向青少年提供性信息和性导向,“跟我说”电话热线仍在继续投入使用。
237.上述这些经验表明,现在环境中的公共政策并不是不带任何意识形态色彩的中立措施,也不是来自一方的决策结果,而是政府为了更好地面对来自社会发展和社会秩序中的意识形态的指责而采取的一项协调方式。因此,如果能够明确推动这一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战略是公共政策,尤其是教育政策的一种表现形式,那么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说这是政府同社会的特殊联系方式,其目的是在协商而不是强迫执行的基础上合理组织社会秩序。
用作广告宣传目的的女性形象
238.面对妇女遭受的来自大众媒体的暴力伤害以及将其形象用作商业目的的行为,已经制订了两项保护法律:《7440号公共演出控制法》和包括妇女远离商业宣传的《5811号法律》。政府在这方面一直表现得非常软弱,对大众媒体中包括商业化宣传中无视人类尊严而使用妇女形象在内的性别暴力行为的控制力度也不够。这一领域内缺乏明确而持续的国家政策来保障例如面对来自私人企业(如广告公司和传媒公司等)的压力。此外,在提出的反对这些机制第一部分的保护法案获得通过之后,现行的保护制度将受到严重的威胁。目前宪法法庭还没有通过这项保护法案。
第六条:禁止一切形式的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
第六条: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
性剥削和强迫女童和少女卖淫
239.在本领域内影响最深远的进步是1999年颁布了《打击对未成年人的色情剥削法》15(7899号法律),以及组建性犯罪检察官办公室(1998年)和在公共安全部(MSP)中设立性剥削问题司。
240.针对女童和少女的商业色情性剥削是性暴力的一种形式,是“……以性交易为目的贩卖女童、男童和少年、驱使该群体的成员从事性交易或者卖淫以及进行色情活动”(国家政府报告,2001年),对受害者的生活及其周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打击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性剥削法》通过之前,每年涉及贩卖儿童和妇女、败坏未成年人和介绍卖淫的控告大概有82宗。在这一类型的侵犯人权的行为中——特别是侵害未成年人人权的行为被界定为犯罪之后,诉讼由1999年的185宗增加到2000年的345宗(司法机构,2001年)。
241.通过7899号法律,哥斯达黎加接受了相关的国际法原则和理解性剥削现象及问题的一种新规范。为了取缔公认的三种对儿童性剥削的形式,国家承认这是一种涉及侵犯人权和进行性剥削的行为,而不是遭受侵犯的受害者的堕落行径。这样,必须为此负责的是唆使和煽动的个人和团体,而非受害者本人。当前行动的重点是制裁犯罪行为和惩罚犯罪责任人,同时保护和帮助女童、男童和少年。
242.以未成人为对象的性剥削问题在全国范围内逐渐被承认,这方面取得了进展,尽管某些部门依然拒绝承认这个问题或者贬低其严重程度。鉴于正确确定了犯罪原因和犯罪责任,性剥削问题的定义得到了认可。另外,还了解和认识了教唆和对儿童性剥削的犯罪人的行动方式。
243.1998年1月组建了性犯罪和家庭暴力特别检察官办公室。它隶属于检察院,负责受理、处理和调查性犯罪。根据司法机关的报告,截止2001年1月,该机构已经受理了总计309宗涉及介绍卖淫和严重败坏未成年人的案件,其中有136件正在调查之中。截止当时,还对47人提出起诉,其中有5人已经被定罪,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尽管如此,几乎没有一个剥削者——客户受到审理(国家妇女研究所,2002年)。
244.1998年成立了特蕾阿姨之家。这是一个非国有的公共机构,是哥斯达黎加唯一一家专门的长期收容机构,负责照料那些遭受商业色情剥削侵害的女童和男童。与之类似,多个致力于照顾社会危难人群的非政府组织也加入到预防和处理对儿童的性剥削问题的行列之中。联盟之家是其中表现最突出的非政府组织,它已经开始公开揭露、调查和检举这一现象。
245.同样,多个国家机关也开始围绕这一问题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遭受性剥削问题的认识并编写相关材料。司法部、国家妇女研究所、国家儿童保护组织(PANI)是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国家机构。这些机构还与哥斯达黎加旅游协会合作,联手打击性旅游业。另一方面,居民保护组织也就这一问题颁布了指导标准和建议。在努力组建工作团队的过程中,为了培训那些负责处理对儿童的性剥削问题的工作人员,国家司法机关优化委员会( CONAMAJ)在司法机构各个部门中实施了一个专门的培训方案。
246.反对商业色情剥削全国常务工作委员会(CONACOES )成立于1997年,现已完成了机构重组并且调整了它的工作方向。该工作委员会汇集了民间社会和政府机构的代表。尽管如此,2001年下半年对政府活动进行重新调整和改组,政府任命了一名总统代表负责制订这方面的打击政策和计划,因此,工作委员会失去了自己的目标。作为这一行动的结果,一些主要的非政府组织代表宣布退出了该常务工作委员会。
247.在预防和打击对未成年人的性剥削方面,哥斯达黎加政府已经迈出了重要的步伐,然而,正如不同来源的资料显示(Claramunt,2001年;国家妇女研究所,2002年),政府缺乏明显有效的介入手段,干预力度不够。缺乏具有针对性的公共政策,而且不同的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开展的行动一直相互脱节。大部分行动都围绕救助受害者展开,基本上没有开展任何预防工作。围绕着对儿童的性剥削问题依然存在着许多偏见,妨碍了对该问题的公开处理。
第七条:参与国家政治与公共生活
第七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众事务中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
(a)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选举权;
(b)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
(c)参加有关本国公众和政治事务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妇女的政治参与
248.自从哥斯达黎加妇女在50余年前获得选举权之后,她们一直在不懈地斗争,努力争取切实、积极地行使公民权利,而不仅仅是在每四年举行一次选举中往投票箱里放一张选票。妇女最主要的愿望和抱负一直是通过斗争在担任普选职务、政府决策职务和进入政党的领导机关方面享有平等的代表权。在这一问题上,90年代取得了重大进展,这是妇女组织、担任高级职务的妇女和促进妇女进步的各种国家机构联合努力的成果(民族国家计划,2001年)。
249.长期以来,妇女在地方、地区和国家各级都为建设高民主质量做出了重大贡献。尽管离实现真正的平等还很远,但已经取得了意义深远的进步。一方面,男子担任普选职务(主席、副主席、议员、市政议会议员)的指数由1994年的5.95下降到1998年的2.01。这些成果表明情况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民族国家计划,2001年)。
为了担任这些职务,妇女必须首先打破政党内部的壁垒或者障碍;( Torres,2001年);
依然有贬低妇女才干、能力和行为的观点存在;
家庭内外双重工作,伴侣和子女的需求加重了负担;
金字塔形权力结构由男子控制,一旦进入权力塔尖,空缺职位很少,此外,权力结构是由男子控制的,他们占据了大部分决策职位。这使得男子能够掌握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决策及选举机制,同时,提拔和帮助其他男子成为候选人。
总体上讲,妇女缺乏金融资源资助自己的选举,另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许多妇女得不到来自家庭的经济和精神支持。
妇女很少能够接触到战略情报,这损害了她们的协商能力并且不利于妇女提高自己的领导地位。
250.在最近四年内,政府致力于理顺机制,切实落实妇女政治参与最低配额的标准规定,同时通过国家机制增强妇女的能力,使她们能够积极地行使自己的公民权利。
参与公共管理和担任公共职务
251.在本报告所涉时期内,可以发现妇女在参与公共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在行政机构方面,罗德里格斯政府(1998年至2002年)吸收了两名妇女担任共和国副总统,1998年还任命国家妇女研究所执行主席担任妇女地位部部长。同年,两位女性副总统都被任命为部长,其中一位后来宣布辞职。
252.政府的15个部委中只有3个部委的负责人是妇女。在这种机会下,女部长人数达到了部长级领导的20%,比上届政府期间增长了18%。在自治机构中,有18%的自治机构的执行主席是妇女。总而言之,罗德里格斯政府任命的女性内阁成员达到了内阁成员总数的23.5%。这届政府还延续了以往政府的做法,宁愿任命妇女担任副部长而不愿意让她们担任正职。
表22002-2006年间的妇女任命情况
职位 |
职位总数 |
妇女担任的职位总数 |
妇女任职比例(%) |
|
部长(男 / 女) |
20 |
5 |
25 % |
|
副部长(男 / 女) |
25 |
12 |
48 % |
|
执行主席(男 / 女) |
21 |
5 |
23.8% |
|
主任 / 主管 |
21 |
3 |
14.28% |
资料来源:公民权利、领导地位和地方管理处(国家妇女研究所), 2002 年。
253.在90年代没有看到立法议会女议员人数出现大幅度增长,尽管作为候选人参加竞选的妇女明显增多了。虽然妇女在候选人名单中占有重要比例,但是在获得职位方面存在着性别差异,因为大部分妇女仅仅充当的是那些所谓的“非可当选职位”的候选人。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如此,1990至1998年间,在选举中妇女成为首要职位候选人的比例大大增加,由6.7%上升为25.1%(民族国家计划,2001年)。这种差异证明妇女并不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当选机会,无法在选票上占有一席之地。
表3参加立法议会的妇女,1958-2006年
|
时期 |
议员绝对人数(男 / 女) |
女议员绝对人数 |
妇女所占比例 |
|
1953 - 1958 |
45 |
3 |
6. 7 % |
|
1958 - 1962 |
45 |
2 |
4. 4 % |
|
1962 - 1966 |
57 |
1 |
1. 8 % |
|
1966 - 1970 |
57 |
3 |
5. 3 % |
|
1970 - 1974 |
57 |
4 |
7. 0 % |
|
1974 - 1978 |
57 |
4 |
7. 0 % |
|
1978 - 1982 |
57 |
5 |
8. 8 % |
|
1982 - 1986 |
57 |
4 |
7. 0 % |
|
1986 - 1990 |
57 |
7 |
12. 3 % |
|
1990 - 1994 |
57 |
7 |
12. 3 % |
|
1994 - 1998 |
57 |
9 |
15. 8 % |
|
1998 - 2002 |
57 |
11 |
19. 3 % |
|
2002 - 2006 |
57 |
20 |
35. 08 % |
资料来源:公民权利、领导地位和地方管理处(国家妇女研究所), 2002 年。
254.规定妇女在议会选举中的政治参与程度是这方面的一个例证。在1990年大选中,圣何塞省27.3%的候选人(总计87人)是妇女。1994年的选举也保持了相似的比例(妇女候选人占总共168个席位的28%),而1998年,这一比例攀升到占总共267个席位的47.9%。利蒙省取得了重大进展,女候选人人数由1994年的3人增加到1998年的26人。相反,瓜纳卡斯特省却出现了女候选人人数锐减现象,由1990年的9人下降到1994年的7人,不过,1998年又恢复并提高至34人。
255.男女候选人在议员候选名单上占据的位置或者顺序差别甚大,致使男女在当选议席数量上存在着性别差异,在1994年和1998年的大选中,共有57名妇女参加众议员选举,分别只有9名和11名妇女当选。尽管如此,越来越多的妇女正在成为五个首要选举席位的候选人,该比例由90年代第一次大选(1990年)中的6.7%上升到1998年的25.1%,它清楚地表明妇女在这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步。
256.在地方选举中也可以看到类似的情况。在市政议员选举中成功当选的女候选人远远超过希望在众议院中获得议席的妇女:1990年妇女赢得了12.4%的议席,1998年为34.4%,2002年,妇女赢得了市政议会中46.70%的正式议员和53.30%的候补议员席位。与之相反,在担任可以行使高级决策权的市镇长官职务方面,1998年妇女在当选市长中(总计81位)仅仅占6%(民族国家计划,2001年)。
257.正如报告反复强调过那样,在《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的推动下,国家正在展开积极行动,鼓励和促进妇女在选举进程中享有同等的机会,并且已经在这方面取得了初步进展。1996年,对《选举法》第五十八条(n)款和(ñ)款以及第六十条进行了修订(7653号法律),引入了妇女参与最低配额比例制度,规定在政党的组织机制和普选席位候选名单中妇女比例必须达到40%。该修正案还规定,县、地区和省议会中妇女代表的最低限额为40%。另外,修正案还规定各政党在党章中必须明确规定,要依据《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将该政党有权支配的政治公债按照一定比例用于促进妇女的政治教育和政治参与。
258.尽管有上文提及的种种规定,在1998年的选举中,至少在人民监票和计票的可当选职位中没有适用40%的最低配额规定。正如下表所示,妇女往往担任第一和第二副主席的职务(61.5%),但是她们依然未能跻身首要位置,当选众议员——甚至市政议会议员。
表4不同性别担任普选职位的情况,根据2002-2006年选举期的职位名册
|
普选职位 |
名册上的职位 |
不同性别的担任情况 |
|||||
|
绝对数字 |
有关比例 |
||||||
|
妇女 |
男子 |
总计 |
妇女 |
男子 |
总计 |
||
共和国总统和副总统 |
总统 |
0 |
13 |
13 |
0 |
100 |
100 |
|
第一副总统 |
8 |
5 |
13 |
61.5 |
38.5 |
100 |
|
|
第二副总统 |
8 |
5 |
13 |
61.5 |
38.5 |
100 |
|
|
众议员 |
第一 |
23 |
73 |
96 |
24.0 |
76 |
100 |
|
第二 |
49 |
47 |
96 |
51.0 |
49 |
100 |
|
|
市政议员 |
第一 |
217 |
501 |
718 |
30.2 |
69.8 |
100 |
|
第二 |
332 |
386 |
718 |
46.2 |
53.8 |
100 |
|
总计 |
637 |
1 030 |
1 667 |
38.2 |
61.8 |
100 |
资料来源:公民权利、领导地位和地方管理处(国家妇女研究所)。根据国家户籍登记总局通过的决定编写, 2002 年。
259.为此,必须促进变革,切实落实妇女的这项权利。1999年9月23日,应妇女地位部部长和国家妇女研究所执行主席的请求,最高选举法庭发布1863号意见,规定:
260.“……在众议员、市政议会议员和工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中,妇女应该获得40%的配额,而且必须是可当选席位的40%”。政党在指派县、地区和省议会的代表时,也必须满足上文提及的配额要求,此外,各个政党必须在本党的章程中加入“进行必要的调整,切实保障妇女按照这里规定的形式和比例参与政治活动。若不符合上述标准,户籍管理处将拒绝登记候选人名单。”
261.国家妇女研究所提供的数据(2002年)反映了这方面的情况。这些数据促使户籍管理总局发布了73项决定,向未达到40%的最低妇女参与配额的11个政党(10个全国性政党和一个省级政党)提出警告。
表5没有达到40%妇女最低参与配额比例的政党提供的职位编制数量,2002-2006年选举期
|
政党名称 |
提供的职位数量 |
|
公民行动党 |
2 |
|
民主力量党 |
12 |
|
工人自由党 |
22 |
|
国家统一党 |
13 |
|
民族解放党 |
6 |
|
自由运动党 |
2 |
|
变革联盟 2000 |
4 |
|
哥斯达黎加改革党 |
2 |
|
国家拯救党 |
1 |
|
基督教社会联盟 |
2 |
|
农业工人运动(省级党) |
7 |
总计: |
73 |
资料来源:公民权利、领导地位和地方管理处(国家妇女研究所)。根据 国家户籍登记总局通过的决定编写, 2002 年。
262.根据《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第4条和第5条的有关规定,依据前文提到的决定,各政党应该考虑在委任党内领导机关成员和选派党员担任公职时使妇女比例达到40%,将此作为该党的义务和职责,并且将这一配额规定列入党章。
“第四条,人权保护组织将采取适当和必要的措施,确保妇女享有有利于她们的机会均等权利,目的是消除针对妇女在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分权单位中担任公共职务的歧视行为。”
第五条,各政党在党章中列出有效机制,鼓励并保障妇女切实参与该党的内部选举、进入党的领导机关以及作为候选人出现在选票上。”
263.前一段提到的规定应该包括有效的配合机制,切实保障在任命副部长、高级政府官员、政府机关总负责人时妇女的有效比例,同时,还要确保分权机构的领导委员会、执行主席团、管理部门和部门管理层中有效的妇女比例。
264.经验表明需要且必须为各个政党确定一种统一的工作方法,确保落实妇女配额比例规定,而且也不会像某些政党决定使用某些机制时那样对妇女产生严重的敌对情绪。就这个意义而言,在选票解冻的情况下(正如目前的情况),最好的选择是代表选择制——其中明确规定了自然登记制度,而不是最高选举法庭在《选举法》修正案中提出的局部解冻。
265.根据《公约》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最高法院宪法厅在1998年2月6日的0716-98号决定中肯定地指出:“……为了消除妇女遭受的歧视,法律法规给予她们特别保护并且要求政府任命一定数量的妇女担任公共职务,因为,从另一个方面看,尽管妇女具备专业素养和能力,她们依然难以获得担任公共职务的机会。”
266.最高选举法庭为了回答妇女地位部部长和国家妇女研究所执行主席的疑问,发布了1863号、2837号和804-E-2000号决定,要求各政党必须采取适当的内部机制,推行妇女最低政治参与配额标准、使她们能够在立法议会和市政议会选举的可当选席位候选人名单上占据应有的份额。在前进的道路上,大部分政党的女候选人都会面对数不胜数的困难和障碍,但是由于国家要求必须采取一定的程序和措施,满足最低配额标准,在2002年2月的选举中,在立法议会的57个议席中,现在妇女获得了将近36%。经验表明应该而且必须用候选名单代表席位选择制取代传统的方法。
267.最后,2000年国家人口普查结果非常值得关注和重视,因为鉴于各省人口分布上的变化,选举图有可能发生改变。
268.正如7142号法律第5条阐明的那样,各政党必须在党章中列出有效的机制,切实保障在任命副部长、高级政府官员、政府机关总负责人时妇女的有效比例,同时,还要确保分权机构的领导委员会、执行主席团、管理部门和部门管理层中有效的妇女比例。然而,现实清楚地告诉我们,在大部分情况下这种机制根本就不存在或者只是一些非常笼统的规定,因此这类政党和机构中并没有满足妇女政治参与最低配额标准。譬如说,自治机构执行主席团中的妇女代表比例仅仅为18%(国家妇女研究所,2000年b)。
269.将妇女排斥在决策职位之外侵犯了她们的参与权利。这是居民保护组织在官方调查中关注的一个问题(工作报告,2000-2001年)。2001年,了解到妇女政策日程提出的一项诉讼。该妇女组织认为,在任命自治机构领导委员会成员时,必须符合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有关规定以及716-98号宪法决议(1998年2月6日11时51分)的要求。716-98号决议规定,任命妇女进入领导委员会是一项强制性义务。根据居民保护组织对2000年、国家妇女研究所对2002年至2006年阶段进行的调查,下表列出了男子和妇女在某些自治机构领导委员会中的任职情况。
表6男子和妇女在自治机构、半自治机构、分权机关和共和国总统办公室的任职情况
|
机构 |
2000 年任职比例 (按性别计) 16 |
2000 年至 2006 年任职比例 (按性别计) 17 |
||
|
男子 |
妇女 |
男子 |
妇女 |
|
|
公共服务管理局 |
60 % |
40 % |
60 % |
40 % |
|
哥斯达黎加上下水道协会 |
100 % |
0 % |
* |
* |
|
哥斯达黎加中央银行 |
* |
* |
86 % |
14 % |
|
卡塔戈农业信贷银行 |
* |
* |
86 % |
14 % |
|
哥斯达黎加银行 |
* |
* |
71 % |
29 % |
|
国家银行 |
100 % |
0 % |
87.5 % |
12.5 % |
|
住宅抵押银行 |
* |
* |
100 % |
0 % |
|
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 |
100 % |
0 % |
87.5 % |
12.5 % |
|
国家能源委员会 |
* |
* |
67% |
33 % |
|
国家生产总局 |
100 % |
0 % |
100 % |
0 % |
|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
* |
* |
100 % |
0 % |
|
哥斯达黎加邮政总局 |
* |
* |
60 % |
40 % |
|
国家共同发展领导总局 |
* |
* |
50% |
50% |
|
哥斯达黎加上下水道协会 |
* |
* |
100% |
0% |
|
哥斯达黎加电力协会 |
100% |
0% |
100% |
0% |
|
体育和娱乐协会 |
* |
* |
86 % |
14 % |
|
哥斯达黎加旅游协会 |
* |
* |
86 % |
14 % |
|
农业发展研究院 |
85.7 % |
14.3 % |
100 % |
0 % |
|
市政咨 询和促进发展协会 |
85.7 % |
14.3 % |
71 % |
29 % |
|
社会援助联合研究所 |
40 % |
60 % |
29 % |
71 % |
|
国家职业学院 |
* |
* |
78 % |
22 % |
|
国家妇女研究所 |
* |
* |
0 % |
100 % |
|
哥斯达黎加铁路协会 |
71.4 % |
28.6 % |
100 % |
0 % |
|
哥斯达黎加渔业和农业协会 |
* |
* |
91 % |
9 % |
|
国家人口普查和统计协会 |
* |
* |
100 % |
0 % |
|
国家合作化运动促进协会 |
85.7 % |
14.3 % |
* |
* |
|
全国保险委员会 |
90 % |
10 % |
86 % |
14 % |
|
哥斯达黎加太平洋港口协会 |
* |
* |
57 % |
43 % |
|
国家市政规划和住宅建设协会 |
100 % |
0 % |
100 % |
0 % |
|
大西洋沿岸港口管理与经济发展委员会 |
* |
* |
86 % |
14 % |
|
JUNTA PROT. SOCIAL |
60 % |
40 % |
50 % |
50 % |
|
国家儿童慈善会 |
0 % |
100 % |
0 % |
100 % |
|
哥斯达黎加石油炼造公司 |
71.4 % |
28.6 % |
86% |
14% |
|
国家地下水、灌溉和排水服务 |
* |
* |
100 % |
0 % |
|
广播电视系统 |
* |
* |
57% |
43% |
资料来源:居民保护组织,2000年。公民权利、领导地位和地方管理处(国家妇女研究所),2002年。
(*)无资料来源。
270.居民保护组织认为,这些数据证明在担任决策职务方面(如参加领导委员会),男子和妇女占有的职位根本不成比例。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没有一名妇女能够加入决策层。34名妇女成为领导委员会成员,并不能表明法律关于“有效数量的妇女”的要求已经得到了满足,而且最严重的是,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哥斯达黎加电力协会、国家市政规划和住宅建设协会、国家生产总局、哥斯达黎加上下水道委员会和国家银行的领导委员会中没有一名女性成员。这一现象损害了妇女的政治权利,特别是侵犯了她们的当选权。国家妇女研究所的一项研究证明,在30个机构总计215个决策职位中,妇女仅仅占有54个席位(25.12%),而男子则拥有161个席位,换言之,男子控制了74.88%的决策职务。
271.很明显,《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在确定国家/政府责任时阐述得既不明确,使用的论据也并非无可辩驳。尽管如此,《公约》和不歧视原则促使《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对妇女加入各种政治决策领域产生了勿庸置疑的影响。
272.政府的解释理由是,上文提到的某些机构在任命领导委员会成员时,必须从在委员会中有代表席位的其他组织提出的三名候选人中挑选人选。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存在着这种三候选人制的影响,但是政府或者内阁掌握着最后决定权,因此,必须明确政府或者内阁对参与配额标准应当承担的责任。呼吁政府至少应该告知这些组织和机构,在提出建议人选时,需要履行国家条例规定的义务。
273.共和国总统办公室主任提出法律规定的获得决策职位的必备条件,是导致罗德里格斯政府任职期间(1998至2002年)妇女难以进入决策层的因素之一。居民保护组织反驳说,除了妇女的个人条件之外,社会因素——分配给妇女在家庭中扮演的角色、家庭负担要求妇女必须付出的时间、主流文化对妇女加入传统的男性领域的模式化偏见等等——是决定妇女参与活动的关键因素。与此观点相同,1987年,美洲妇女委员会在召开的一次专家会议上指出,当选权方面的障碍并非仅仅与个人条件有关,而是由其他因素——如家庭因素、主观因素和经济因素造成的(García Prince,2001年)。
274.由于具有与人权相互依赖的特性,损害妇女的当选权不仅仅是对权利自身的否定与侵害,而且还危害到妇女其他的权利。毫无疑问,限制妇女的参与权利必然会削弱作为国家政府构成形式的民主制度,与此同时,也将半数居民的意见、利益和前途弃之不顾。
275.关于妇女的政治参与,居民保护组织指出,必须承认妇女在行使权利方面取得了进步,而且政府为实现这些进步承担了大量责任并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尽管如此,依然没有消除针对妇女享受当选权和进入机关的种种限制。因此,必须加强和增强妇女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尤其是在政治领域之中的作用。为此,必须克服社会文化和意识形态障碍——体现为家庭内部的男女不平等,而且那些繁殖男性权力系统、拒绝任命妇女进入各种决策机关的政府官员也必须改变态度。
276.尽管国际法和国家条例都涉及到这个问题,然而仅有法律条文是不够的,而且它们也没有明确界定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因为如果某一政党已经组成政府,当选权就不可能是仅仅关系到政党的责任。宪法厅本身最近也在一项意见(2000-4350号意见, 99-7171-0007-CO号保障要求)中表达了这一立场:
“这里讨论的宪法和法律义务一方面确认了不遭受歧视的权利,另一方面规定公共当局机关和政党有义务采取措施保障妇女的参与,然而从上述原则中不能够派生出一项在这一程序中能够行使监护责任的原始权利,以使任命有效比率的妇女担任公共职务。”
277.这些建议表明,除目前已经完成的立法改革工作之外,还必须继续修订有关法律。面对这些问题,利用在这方面拥有的强制咨商权(来自立法议会处理法律草案的各个委员会),国家妇女研究所提出了一整套修订建议,以便将它们纳入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之中(14268号文件)。目前,立法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正在处理这个法律草案。希望这些分析和建议能够促成对《选举法》的全面修订,解决目前已经确认的问题和填补现存的法律空白。以下将概括介绍国家妇女研究所的建议。
278.选举法修正案建议各政党在国家及地方选举的候选人名单中交替排列男女候选人的名字。虽然将选举名单按照性别交错排列,并不确保满足妇女40%的最低参与配额标准,但是由于优先票权的存在(第167条),候选人名单成了一个不被冻结的名单,将根据每位候选人(男/女)获得的优先票数,最终决定议席或者职位的归属(第168条)。依据法律条款的规定,“获得优先票数较多的候选人将按照递减次序排列在首要位置。未能获得优先票的候选人排列在前者之后,并保持他们/她们在已经提交的候选人名单上的原始次序。”为此国家妇女研究所建议冻结候选人名单。
279.各政党必须在党章中加入相应条款,明确表示尊重有关原则标准,执行妇女参与最低配额规定(40%),并且按照相关的最低拨款比率提供资金,开展妇女培训和教育工作(第51条)。上述规定以《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7142号法律)第6条作为法律依据,它规定“……各政党应该把一定比率的资源用于推动妇女培训工作和促进她们的政治参与。”妇女地位部部长建议,各政党应该按照最低比例的规定,把部分国家税收用于为政治培训提供资金,其中,至少有30%应该用于妇女教育和培训活动。
280.另外,还建议选举最高法庭在内部设立促进性别平等处,负责推动实施把性别观点纳入机构政策、计划、方案、行动及其提供的服务之中的战略。
281.强调在战略性文件中最好使用包含性词汇(例如,第4条:男性选民或者女性选民;第8条:男性成员/女性成员缺席(或者改为男性/女性组成的成员缺席);第十五条:候补审判长(男/女);第二十一条:主席(男/女)和副主席(男/女);第四章:代表(男/女)团),在谈到公民时也应该单独列出女公民,谈到候选人时要使用男/女候选人。
282.统计资料——包括每个政党提交的有关内部选举、国家选举、地方选举程序和选票构成的资料,必须按照性别分类。
283.鉴于选举最高法庭代表(男/女)的“申请者无论是男子还是妇女都享有同等的机会”,建议增加一个新条款,明确规定必要的保障条件,以确保选举最高法庭任命代表(男/女)时能够做到机会均等。
284.第48条涉及到政党内部组织和内部民主,它提到多项应当作为政党组织指导依据的基本民主原则。鉴于当前仅仅提到平等原则,国家妇女研究所建议补充为……平等与公平原则……
285.同样,为了确保《选举法》的全部正文内容都涉及到妇女,国家妇女研究所建议扩大政党成员的权利:“妇女有权在与男子平等和同等的条件下加入各种决策层和担任各种决策职务。”同时,“推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是一项义务。
286.修正案草案扩大了政党和独立团体的权利,它们应该努力通过自己开展的宣传和调查活动推动公民教育、促进公民参与和展现妇女为这个国家政治文化建设做出的贡献。
妇女担任法官职务的情况
287.1994年至2000年间,在国家司法系统内部一共任命了43名法官,其中女法官18人,占总人数的43%。这些数据显示担任法官的妇女人数呈缓慢上升趋势。然而,必须指出的是,妇女在获得司法系统最高级别职位——如最高法院法官和审判长方面——依然面临重重困难和障碍。
妇女在最高选举法庭的任职情况
288.1998年,最高选举法庭(TSE)第一次任命了一位女审判长。这一事实标志着妇女在进入国家权力机关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因为直到那时,最高选举法庭是唯一没有妇女任职的机构。直到今天,一直未能任命更多的女审判长。
妇女运动的贡献
289.哥斯达黎加妇女运动表现形式不一,以多样化的方式参与消除不平等与性别歧视、发展以两性社会关系平等为特征的民主制度。妇女运动是有着坚实基础的“发展中的社会运动”,尽管还有不足之处,并且面临许多困难,但在执行公约和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北京宣言的各项协议的过程中,妇女运动依然完成了它的战略使命。
290.正如《中美洲北京后续行动倡仪》(1999年)指出的那样,90年代,妇女运动、女权运动和非政府组织在非传统参与机制方面发展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这些进步构成了“妇女与政府进行对话的非传统的抗议空间”,使人们可以从某些方面对性别不平等的权力行使方式提出质疑。
291.在本报告所涉时期,妇女运动的主要斗争活动和突出成就有:
292.7801号法律获得通过。根据7801号法律成立了国家妇女研究所。作为自治机构,它的自治权和政治级别都超过了它的前身国家妇女和家庭发展中心。在妇女运动的倡议和坚持下,非政府组织的代表终于进入了国家妇女研究所的领导委员会。
293.作为多个妇女组织的联合体而且与其他社会部门之间一直保持联盟关系,妇女自治论坛在国家调整进程中参加了电信、家庭补贴与社会发展、养老金、腐败和农村发展工作委员会方面的工作(1998年、1999年)。
294.结扎条例草案修订案(1998年7月)。
295.妇女运动以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捍卫妇女参与最低配额标准,要求尊重妇女担任40%的可当选职位的最低配额规定。这促使最高选举法庭在1998年10月就这一问题做出了有利于妇女的裁决。
296.在第一次直接选举中(1997年至1998年),一个由来自不同社会和政治部门的妇女组织组成的联盟——“妇女政治署”拟定了一份她们一致通过的维权文件,而且要求将该文件递交给参加选举的各个政党。为了2002年的选举,妇女政治署在其他组织的帮助下,推动达成了一项协议,即十二点最低日程。它已经送交到13位共和国总统候选人手中,并且与其中的8位候选人就该日程进行了磋商。他们都签署了这项协议。“妇女政治署”是妇女运动的一种表现形式,其目标是寻找新的组织形式使政策能够以妇女为出发点并为她们服务。该组织的首要使命是从以人权、政治参与和性别民主为根本依据的民主实践出发,加强妇女运动和民间社会(中美洲北京后续行动倡议:哥斯达黎加部分)。
297.女权主义运动是妇女运动的一种表现形式。为了推动立法工作并促使法律草案获得批准,女权主义运动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法律包括:《反对教育和工作中的性骚扰法》(1995年)、《消除家庭暴力法》(1996年)、《打击对未成年人的色情剥削法》(1999年)、《父子关系责任法》(2001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1年)。
298.作为妇女运动在这一领域中的一种表现,国家妇女研究所的妇女论坛向立法议会提交了《国家妇女研究所组建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提出扩大民间社会组织在该机构领导委员中的比例,同时吸纳公立大学的代表加入领导委员会,从而实现决策民主化。另外,草案提出的变革建议将确保妇女论坛拥有真正的自治权,成为来自民间社会的咨询协商机制。立法议会妇女问题常设特别委员会正在研究这个草案。
299.“北京会议五周年”论坛同样引人注目,它为达成多项不同倡议提出了空间。这些倡仪包括:“多样性之源”、“北京后续行动的区域倡议”、“大陆土著妇女倡议”、“生境峰会倡议及其与北京的联系”,以及“非政府组织和以个人身份参与的妇女”。通过论坛,国家妇女研究所与妇女运动之间确立了一个协作执行倡议的道德框架,同时,为妇女进入和加入决策机关创造了可能,促进她们的政治参与,从而努力从民间社会推动联合国国际会议协定的后续行动(中美洲北京后续行动倡议:哥斯达黎加部分,1999年)。
300.在寻求行使民主权利和公民权利的过程中,和其他倡仪一样,无论是“哥斯达黎加妇女政治署”,还是“北京会议五周年”论坛,它们都是妇女运动政治工作的成果。这为创立机制提供了可能性,使妇女能够进入决策机关,从而将妇女的权利与需要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哥斯达黎加部分,1999年)。
第八条:国际代表与参加国际组织
第八条: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妇女担任外交代表的情况
301.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妇女进入外交和信仰部工作。罗德里格斯政府(1998至2002年)首次任命了一名妇女出任外交部副部长。截止2002年初,妇女占哥斯达黎加居民总数的58%。除担任领导职位的情况之外,无法获取有关她们在外交部现有职位的任职数据。在领导职务方面,妇女担任的职务达到41%,男子担任的为59%,这些数据表明,同以往相比,情况有了很多改善,照这个增长趋势持续下去,将在五年左右实现性别比例相等。
302.在外交服务方面,数据显示男女差距依然存在。这一现象自身就能够说明在获得各种职位方面都存在着不平等。申请从事外交职业的57名候选人中有28名女性申请人,占总人数的57%,半数女性申请人的年龄在20岁至29岁之间,68%是单身女子,32%是已婚女子。总之,年青的单身女子表现出她们更有条件和能力从事外交服务,这或许是因为她们不承担照顾家庭的义务,能够被自由调动。39%的应聘者有在私人部门供职的经验,另外30.6%的申请人说她们来自公共部门。另一个有趣的数据是,71%的应聘者并不是外交部的公职人员(男性/女性),其余的29%当时在外交部任职。这方面没有发现明显的男女差距。
303.表7概括了在本报告所涉的四年中外交部外交服务人员的任命情况。虽然不知道有多少名申请者(男/女)被最终选拔出来,这明显反映出以下趋势:
将近60%的求职者是妇女,她们希望能够从事外交服务工作,然而过去四年的任命情况与此不成比例。尚有待确定的是,这种结果是性别倾斜的产物,还是因为妇女在测试成绩中不如男子。
在大使、领事、名誉领事、公使衔参赞和外交系统内其他高级职务中,有605个职位是由男子担任的。妇女被安排出任行政助理等传统女性职位或者在外交使团中担任低级别职务。这表明外交职位任职构成上存在着性别分割。
表7不同性别担任外交服务职务的情况,1998-2002年
职务名称 |
1998 |
1999 |
2000 |
2001 |
2002 |
|||||
男子 |
妇女 |
男子 |
妇女 |
男子 |
妇女 |
男子 |
妇女 |
男子 |
妇女 |
|
|
大使(男 / 女) |
21 |
9 |
4 |
3 |
3 |
0 |
8 |
1 |
6 |
4 |
|
行政秘书 |
1 |
6 |
0 |
5 |
3 |
5 |
0 |
4 |
0 |
1 |
|
公使 / 参赞 |
10 |
18 |
2 |
0 |
0 |
2 |
5 |
4 |
1 |
0 |
|
名誉领事 |
1 |
1 |
9 |
2 |
6 |
0 |
4 |
0 |
1 |
3 |
|
临时代办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行政助理 |
1 |
0 |
1 |
0 |
1 |
0 |
0 |
0 |
0 |
0 |
|
文化随员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一秘 |
1 |
4 |
0 |
0 |
0 |
0 |
0 |
1 |
1 |
1 |
|
公使和总领事 |
11 |
7 |
2 |
2 |
2 |
0 |
3 |
1 |
1 |
1 |
|
司机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参赞 |
7 |
7 |
1 |
3 |
1 |
0 |
0 |
3 |
0 |
1 |
|
商务随员 |
1 |
0 |
5 |
0 |
0 |
0 |
0 |
0 |
1 |
0 |
|
总领事 |
15 |
2 |
1 |
0 |
1 |
0 |
1 |
0 |
0 |
0 |
|
参赞和领事 |
1 |
1 |
0 |
0 |
0 |
0 |
2 |
2 |
0 |
1 |
|
一秘 / 副领事 |
1 |
2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秘 |
1 |
1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
副领事 |
1 |
1 |
0 |
1 |
0 |
0 |
1 |
0 |
0 |
0 |
|
名誉副领事 |
1 |
0 |
0 |
1 |
2 |
3 |
0 |
1 |
0 |
0 |
|
随员 |
0 |
1 |
0 |
1 |
1 |
1 |
2 |
1 |
1 |
2 |
|
商务随员和副领事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领事 |
4 |
6 |
4 |
1 |
0 |
1 |
1 |
1 |
0 |
1 |
|
随员和领事 |
0 |
0 |
0 |
0 |
0 |
0 |
1 |
0 |
0 |
0 |
|
商务代办 |
0 |
0 |
0 |
0 |
1 |
1 |
1 |
0 |
0 |
0 |
|
名誉领事 |
0 |
0 |
0 |
0 |
0 |
0 |
0 |
1 |
0 |
0 |
|
投资 事务随员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 |
0 |
|
名誉总领事 |
0 |
0 |
0 |
0 |
1 |
0 |
1 |
0 |
1 |
0 |
|
公使 |
0 |
0 |
0 |
0 |
0 |
0 |
1 |
0 |
0 |
0 |
|
公使衔参赞和公使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
总计 |
82 ( 55% ) |
66-67 ( 45% ) |
30 (61%) |
19 (39%) |
23 (63%) |
13 (37%) |
31 (62) |
20 (38%) |
14 (49%) |
15 (51%) |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外交和信仰部的数据编制, 2002 年。
对外政策中的两性平等
304.合并定期报告明确指出国家为了在对外政策中实现两性平等面临了种种困难。为了消除其中的某些障碍,作为机构专门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妇女研究所与外交部合作开展了一系列活动。该项倡议产生了以下成果(国家妇女研究所,2000年):
宣传和普及有关性别问题的公共政策;
承认国家妇女研究所(国家机构)是促进两性平等政策的领导机关。这一进步使国家妇女研究所能够向驻外使团以及在相关的国际论坛上就对外政策的立场发表意见。
委任国家妇女研究所的代表作为官方代表团成员参加有关妇女和性别问题的政府间会议。例如,在联合国拉丁美洲经济委员会妇女政策部长和负责人会议上,哥斯达黎加代表团团长是由国家妇女研究所代表担任的。
305.这一政策的执行,以及在实施政策的同时开展系统的、有国际影响的活动,这为争取国际合作资源成为可能,从而能够加强国家妇女研究所的执行能力,实施促进两性平等的政策和开展相关的宣传活动,以及执行以提高觉悟为目标的公共政策。在这一战略的指导下,源自国际合作的资源被用于强化现已启动的活动,以避免从依赖国际合作资源转到对国际捐助者的依赖,同时,也确保行动的可持续性。
306.根据对这一政策的理解,国家妇女研究所在1996至1999年间被任命为拉丁美洲及加勒比地区政府妇女组织或国家妇女机构网的区域总协调员,后来又被推选在1998至2001年间再次担任这个职务。在行使这一职责的过程中,国家妇女研究所在哥斯达黎外交部的帮助下,推动召开了数次中美洲、南半球和伊比利亚美洲首脑会议,会议达成了决议,从政策-行政、预算和技术各个层面强化各国的妇女机构(国家妇女研究所,2000年)。
307.在这一背景下出现了强化国家妇女研究所作用的要求,以便除明确涉及性别问题之外,它能够长期向驻外使团和国际论坛就对外政策的决策问题提供参考意见。外交部必须承认对外政策的一切事务都与两性平等与公平问题有关,因此,对于那些讨论和决定影响妇女生活事务的首脑会议,国家妇女研究所也应该积极参与,如美洲自由贸易区和其他外贸组织的会议,以及在南非德班举行的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世界会议。
提交有关促进两性平等与公平的国际承诺的报告
308.最近四年以来,外交和信仰部一直努力按时向联合国系统特别委员会和国际人权保护系统提交报告。大多数报告中依然没有涉及妇女状况的内容,因此,内阁必须采取更强有力的行动,促使在这些报告中加入对各项公约进行逐条评估的内容,并总结妇女的权利状况。
309.家庭和妇女发展中心是国家妇女研究所的前身。后者成立之后实施了多项动议,以便按时提交有关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问题的报告。作为该进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妇女研究所注重在上述动议的框架内与民间社会的妇女组织展开对话和磋商,使北京会议五周年总结工作更加具体。支持这一努力的是信心,相信在体制化和反思的共同促进下,能够实现相互学习与相互信赖,从而开辟继续前进的机会,同时,能够在各方之间开展良好的对话和确立良好的联盟关系。达成和签署“国家妇女研究所和非政府妇女组织对话与磋商的道德框架”协议是在上述进程中形成的第一项正式成果。它为促进拟订各种协议和协定的常设后续机制与监督机制奠定了工作基础。这是一种非常好的做法,值得推荐以发扬光大(国家妇女研究所,2000年)。
第九条:国籍和公民身份
第九条:
1.缔约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它们应特别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
2.缔约各国在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移民造成公民身份的新问题
310.哥斯达黎加妇女在过去十年已经消除了国籍和公民身份方面的两性不平等现象。目前,她们同男性一样平等地享有获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权利,政府也保障她们的子女享有国籍方面的有关权利。然而,现在遭受不平等的是居住在哥斯达黎加的尼加拉瓜妇女,由于她们人数不多且情况各异,在这方面则遭到了极大的歧视。
311.哥斯达黎加一直就有提供避难所的悠久传统。由于最近几十年中美洲的战争冲突,哥斯达黎加已经接收了为数众多的移民;因为武装冲突的结果及其带来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等问题,这些移民前来寻求庇护。最先是来自萨尔瓦多的移民,男女均有。后来,时至今日,80%的移民都来自尼加拉瓜。不少移民都是通过非正常手段进入哥斯达黎加的,这无疑是使他们面临人权被践踏的危险。而女性移民出于性别原因,则遭受更大的歧视和压迫。
来自尼加拉瓜的女移民
312.造成哥斯达黎加境内尼加拉瓜移民人数众多的原因来自经济、政治和社会各个方面,哥斯达黎加和尼加拉瓜的不少信息来源和领域都曾对其进行过讨论。但是,针对来到哥斯达黎加的尼加拉瓜女移民及其因性别原因而受到的非常规待遇的研究却少得可怜。居民保护组织受理的申诉中有不少都是对国家机构拒绝为尼加拉瓜女移民及其子女提供医疗服务或者因为她们没有移民证件而拒绝授予学习证书等的控诉。不少借助非正常手段来到哥斯达黎加的女移民都因缺少证件而无法办理移民身份,如尼加拉瓜的出生证明,事实上,尼加拉瓜根本不办理此类证明。
313.菲格雷斯执政期间在贫民窟开展的人口普查表明,居住在圣何塞中央省、能够勉强维持的家庭中,有42%来自尼加拉瓜。其中又有42%的家庭由女性持家,或者是非核心家庭。也就是说,家庭关系扩大成了血缘关系,有时候家庭成员甚至还包括毫无血缘关系的局外人(Chen等,2001年)。
314.虽然哥斯达黎加境内的尼加拉瓜移民人数众多,并且已经构成了公共政策有关社会内容的实施过程中应该兼顾的人口因素,但是,专门针对哥斯达黎加境内的尼加拉瓜移民的法律至今仍未出台。应该承认,过去十年的各届政府都曾采取了一定的机制来解决移民,特别是尼加拉瓜移民的问题。著名的例子有二,一是罗德里格斯政府针对1998年前已经生活在哥斯达黎加的中美洲移民施行的《移民抗辩法》,另一个就是《临时工作证特许法》。上述两项法律都体现出哥斯达黎加政府对尼加拉瓜移民的就业采取了一定的控制措施。
315.对这类移民群体开展的调查表明,女移民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哥斯达黎加的尼加拉瓜女移民中,45%没有完成初等教育,11%则根本没有接受过任何程度的教育(Chen等,2001年)。因此,她们进入劳动力市场是极不稳定的,从事的职业也主要集中在有偿的服务行业,最明显的就是大多数女移民都从事家政服务(民族国家计划,2000年)。其中不少女性虽然已经参与了劳动力市场,但是由于自身的非法状况或者对于相关法律认识不够,并没有向雇主提出保障她们相应劳动权利的要求。
316.不少量化研究的结果表明,在哥斯达黎加的尼加拉瓜男女移民中存在着覆盖面极为广阔的援助网络,其中女性发挥着主导作用,她们为家里提供经济援助或帮助家人前来哥斯达黎加,使更多的尼加拉瓜移民前往哥斯达黎加寻求新的机遇,或者使留在尼加拉瓜的亲朋好友能够生活得更好(Chen等,2001年)。
317.由于国内有移民,不少哥斯达黎加社会机构都把尼加拉瓜移民群体看作是一种威胁,并认为女移民是造成这一现象的罪魁祸首,觉得她们尤其破坏了公共服务体系。为证明这一点,这些机构指出,处于育龄阶段的尼加拉瓜女移民的生殖率大大高于哥斯达黎加女性,后者平均生育2.8个孩子,而尼加拉瓜女性则平均生育3.8个孩子(Chen等,2001年)。因此,举例来说,1999年,哥斯达黎加的新生儿中有,12.3%为尼加拉瓜女移民的子女(民族国家计划,2000等)。
318.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尼加拉瓜移民群体最经常使用的公共服务就是医疗和教育,既然孩子的出生率这么高,必然需要经常光顾医院和学校,对上述两项服务也就造成了明显的冲击18。对医疗服务造成的影响同样还体现为处于育龄阶段的尼加拉瓜女移民采用的避孕方式。拥有男伴的上述女性采取避孕的人数高达70%,避孕用品主要由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提供。同样,在过去三年中,生育儿女的尼加拉瓜女移民中有84%在国家医疗体系中受到了与哥斯达黎加女性同等的待遇(Chen等,2001年)。
319.事实表明,绝大部分尼加拉瓜女性及其移民子女的目的是想定居哥斯达黎加,但是,获得移民身份、居留权或哥斯达黎加国籍的机会实在有限。总的来说,他们遭受来自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结构等方面的种种阻挠,无法在尼加拉瓜获得必要的证件,或者更无法通过哥斯达黎加政府机构办理繁琐的手续。这种状况对他们行使和享受人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例如:
集中居住在大都市地区。
社会援助联合研究所针对弱势女性开展的各项社会关注计划并没有将这一群体列入享受津贴的行列,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她们是尼加拉瓜人。
在贫民窟解决居住问题,往往意味着女性需要向中间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以获得相应的居住空间19。
尼加拉瓜女移民时常面临失去非法居住空间的危险;因为她们没有合法的移民身份,这两项加起来就构成了双重非法身份。不少女移民的子女出生在哥斯达黎加,他们应该享有哥斯达黎加国籍,然而有关当局对此并不承认。
居住在贫民窟的女移民同样需要缴纳水电费,具体费用根据她们使用的家用电器件数来收取。这一情况引起了广泛的冲突。尼加拉瓜移民群体必须联合起来,共同改善历史上通常由女性负责的生活条件。因为在贫民窟共同面对水电费支付风波的恰恰就是女性。
跟随母亲非法移民到哥斯达黎加的子女无法出具哥斯达黎加学校为其办理注册登记所需要的任何证件。这是尼加拉瓜女性移民必须解决的又一个问题。
大部分的尼加拉瓜女移民抛夫弃子来到了哥斯达黎加,为了能够移民,她们不得不把孩子留在尼加拉瓜,来到哥斯达黎加寻找工作,然后再把子女的生活费托人带回尼加拉瓜。
接受过一定程度的教育、甚至能够拥有一技之长的尼加拉瓜女移民在哥斯达黎加只能从事较差的职业,这使她们处于极为不利的弱势地位。
320.哥斯达黎加法律对本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享有的司法权利并没有做出任何区别规定。然而,处于非正常情景中的外国公民在行使其享有的权利时却往往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应该指出的是,虽然经常出现上述情况,但是哥斯达黎加的法律不仅仅面向哥斯达黎加公民,还面向所有居住在哥斯达黎加的人,不管他们拥有哪种国籍或者是否持有相应的证件。这既是对权利的保障,也是对义务的保障。因此,尽管一个人在哥斯达黎加处于“非法”境地,但他仍然有权享受和捍卫自己的人权,其中包括:尊重其身体健全、尊重其人格尊严以及保障他在紧急情况下享有医疗服务的权利。事实上,这些权利并非都能受到尊重,这些权利经常会被过度使用或被用作压迫的手段。
321.有一些公共机构向外国公民提供服务。《哥斯达黎加宪法》承认公民享有政府提供教育服务的权利,这表明正常移民条件以外(是否拥有证件)的移民及其子女都能接受教育。《哥斯达黎加政治宪法》规定,在哥斯达黎加,任何人都不应该成为任何破坏人权的歧视对象(第33条,1968年修正案),任何人都不应该成为暴力和诽谤的对象(第40条)。此外,宪法还规定,国家必须最大限度地向全国居民提供各种福利措施(第50条),特别是保障成为母亲的妇女及其子女享有一定的福利(第51和第55条),尤其是在劳动、教育和医疗等方面(国家妇女研究所,2000年)。
322.例如,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为上述妇女和怀孕女性提供意外保险服务。劳动法早在相关法律出台之前便已做出了同样的规定。另一方面,1998年1月9日颁布的26634-SP号法令规定,从事家务劳动的女性工作者申请居所时可以减免一定的保证金。该措施为女性参与劳动力市场提供了一定的帮助,还缓和了她们所处的弱势地位。
323.出于性别原因,女移民的权利经常被人践踏,主要体现在来自男性的性虐待、性骚扰和性暴力等方面。这些男性从家庭成员、移民局的工作人员到同事不一而足。女移民还面临着工作中更为严重的压迫,主要表现为较低的工作收入和较差的劳动条件。不少女移民无论在由来的国度还是在前往的国度,都需要承担部分家庭经济责任,这使得她们不得不接受这种严重的压迫条件。
324.2002年人口普查的资料显示,来自尼加拉瓜的女移民人数众多,其中大部分女性的子女都是出生在哥斯达黎加。不少女移民希望能在哥斯达黎加定居,她们正在通过自己的劳动为哥斯达黎加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哥斯达黎加必须制定一项纳入性别观点的移民政策,应该考虑到尼加拉瓜移民以及其他通过非正常手段前来的移民的性别因素,同时,他们的权利也应该得到相应的保护。
第十条:文化、教育及培养方面的平等权利
第十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a. 在各类教育机构中,不论其在农村或城市,职业和行业辅导、学习的机会和文凭的取得,条件相同。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各种职业训练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
b. 课程、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
c. 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施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教育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学方法;
d. 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e. 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识字教育的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的一起差距;
f. 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办理种种方案;
g. 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计划相同;
h. 有接受特殊教育性辅导的机会,以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接受教育和培训
325.《民族国家计划第七次报告》的资料显示,初等教育中女性的总体参与率要高于或基本上类似女性在正规教育体系中的参与率。事实上,男性的参与比例和普及率都低于女性,而辍学率却高于女性(民族国家计划,2001年)。因此,按照个人受教育年限计算出来的扫盲指数表明男女之间的差异并不是很大,这无疑是平等的体现。
326.从各类指数概况表(附件1)看出,中学教育普及率中的男女差异(女性百分比与男性百分比的差异)对女性比较有利,如1997年为4.6个百分点,而1999和2000年则为4.9个百分点。同样,辍学率方面的男女差异(男性百分比与女性百分比的差异)情况也有利于女性。有关数据表明,在三个不同的教育阶段,每年辍学的男性多于女性。两性之间的最大差异体现在第二和第四教育阶段,1999年,男女差异则达到了2.7个百分点。
公立高等教育中的女性
327.接受第三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的状况表明,对女性来说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总的来说,在公立大学教育机构中注册的女性人数要多于男性,男女比例为10比12。虽然如此,不同教育机构和不同专业之间的男女差异仍然非常明显(全国大学校长委员会,2000年)。
328.《民族国家第七次报告》(民族国家计划,2001年)显示,虽然在形式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分离,女性在公立大学的注册中人数还是多于男性。这一数据在九十年代一直稳定地保持在15.5%左右。这就表明在取样过程中出现了一定的分离现象,因为大学生总数中的女性比例占据了50%以上。
329.在一些教育机构,如哥斯达黎加科技学院(ITEC)中男性比例较高:男女比例为100比35,而国家函授大学(UNED)中的女性人数较多,几乎是男性人数的两倍。哥斯达黎加科技学院以科技专业为主,而国家函授大学则以企业管理和教育见长,因而在职业培训以及随后的劳动力市场的参与中出现了明显的区别。
330.诸如工程学的一些专业,从注册到毕业几乎都见不到女性的身影。基础科学专业的毕业情况表明这些专业几乎都以男性为主,但是,女性的参与正在不断增加。文学、艺术以及教育等专业则以女性为主。
表8公立大学不同专业毕业生中的女性同男性的比率1990年、1995年、1996至1999年
|
不同专业 |
1990 |
1995 |
1996 |
1997 |
1998 |
1999 |
|
基础科学 |
42.9 |
55.9 |
49.2 |
57.4 |
575 |
55.0 |
|
社会科学 |
108.7 |
102.5 |
83.6 |
85.7 |
97.6 |
106.0 |
|
教育学 |
334.5 |
329.0 |
332.5 |
351.9 |
386.7 |
369.0 |
|
自然科学 |
30.1 |
35.1 |
30.0 |
23.3 |
32.9 |
34.4 |
|
工程学 |
22.1 |
22.2 |
18.1 |
17.4 |
16.8 |
24.4 |
|
医疗学科 |
165.9 |
124.7 |
144.5 |
138.9 |
145.8 |
132.6 |
|
医学(人类及动物) |
87.3 |
55.4 |
92.0 |
74.5 |
86.7 |
64.2 |
|
其它医疗学科 |
298.8 |
365.7 |
288.0 |
303.2 |
279.8 |
316.5 |
资料来源:哥斯达黎加人口与统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家庭和多种因素调查。相关年份。
331.值得指出的是,毕业于“女性化”专业的男性比例没有发生较大的变化,而毕业于“男性化”专业的女性比例却呈现出微弱的上升趋势:1990年为23%,1999年为27.4%。之所以出现这种趋势,主要是诸如生物、统计、数学、计算机等基础科学的女性人数有所增加(女性比例高于30%)。1995年女性在“男性化”专业中所占比例急速上升,除了上述原因之外,还应该归功于女性在“男性化”的医学中发挥相对重要的作用,毕业于医学专业的女性达到了35%,几乎达到了医学专业对招收女生所规定的上限(40%)。至此以后,医学也被纳入上述基础科学的范围。
332.中等技术培训教育部门中的男女差异情况类似:女性主要集中在服务行业,女性同男性的比例超过了200%;而男性主要集中在农牧业和工业部门,所占比例近60%。
333.通过国家职业学院(INA)的培训活动来掌握普通学校无法接触的专项技能表明,该领域中的男女差异高达21%;同女性在这些活动中的参与情况相比(45%),这一差距显得极为突出(民族国家计划,2001年)。
334.上述这种差异的结果主要表现为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女性人数稀少。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CONICIT)1988至1999年间的注册资料表明,从事科学研究的女性人数有了一定的增加:直至九十年代末,该领域的女性比例达到了2.2个百分点。然而,这种微弱的改善远远不能令人满意(34%)。应该注意到技术领域的专业女性人数已经达到了47%(民族国家计划,2001年)。
哥斯达黎加大学中的两性平等和公正 (哥斯达黎加大学, 2001 年)
335.纵观哥斯达黎加大学的历史,在诸如教育学和护理专业等传统的女性化专业中注册的男生极为稀少或者几乎为零,这正是社会偏见和倾向的反映。某些拒绝接受男生或女生的专业恰好是性别歧视的一种表现。此外,社会分工中对女性或男性存在的偏见和已经定型的思维模式也导致某些领域和活动中出现性别分离,一些部门的分离程度大于另一些部门:公共部门大于私人领域,生产领域高于生育领域,传统的男性化行业大于女性化行业20。
336.哥斯达黎加大学是二十世纪后五十年内倡导创建两性更为平等的社会机构之一。目前,该高等教育部门的女性注册人数已经略高于男性,没有一个本科专业出现女生空缺的情形。然而,在总共48个院系21中,还有近20个院系的女性注册人数低于总数的40%,而这种状况主要集中在工程学和基础科学等领域。这些院系的专业传统上被认为是男性的专业,不但要求理性思维,而且数学占据了较大的比重。另一方面,有15个院系的男生注册人数低于40%,这一现象主要出现在卫生和社会科学,特别是如何照顾他人和如何教学等传统意义上认为符合女性特征或能力的相关专业内。除此之外,在奖学金等方面,男女比例相对平衡,获得奖学金的女性约占总人数的53%。
337.教师中的女性比例达到42%,总的来说,同上述不同领域内两性不平衡现象类似,虽然个别领域内还存在比较极端的现象。在5个教学和科研机构中,81个院系中男教师占绝大多数,女教员占据绝对优势的只有5个院系,此外,有24个院系的男女教员人数大致相当,分别为60%和40%。在研究过程中男女参与情况也大致如此,女教员的人数虽然达到了44%,但是参加研究的男女比例也在不同领域中出现了一定的区别。同一领域内还存在着不利于女性的不平等现象:在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中男性占四分之三,而近一半的女教师只获得了学士学位,其中只有42%女教师拥有硕士学位。另外,在学科职称方面,四分之三的教授为男性。而副教授职称中女性只占39%,助教等级的女教师占43%,讲师职位的女性占31%。上述所有职称中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女性比例高于男性。
338.男女比例失调最明显的是行政部门,其中女性只占总人数的43%。151个职位中只雇男性的职位就有65个,而有12种职位只有女性担任。只有20个职位基本上达到了两性平衡。25%的男性行政人员占据了那些从不雇佣女性的职位,其中包括48名收发员、30名司机、19名库房管理员、12名交通协管员、59名食物加工员和69名农业生产人员。
339.担任大学领导部门正规结构层次中的决策职位的女性占据了36%,并没有达到预定的最低额度。情况最糟糕的要数研究中心的领导职位(22人中只有6名女性)、硕士研究生院领导职位(55人中只有20名女性)、行政办公室负责人职位(18人中只有6名女性)以及大学管理委员会中的代表席位(11名代表中只有3名女性)。与之完全相反的是,5名副校长中就有3名女性,各个院系共45个领导职位中女性所占比例也达到了40%,12个研究所的领导职位中女性占了一半,特别是工程学研究所的领导职位中女性首次达到了总人数的一半。上述大部分决策职位的担任者由选举产生。女性人数最多的是校长人选决定之后产生的副校长一职。这表明,消除决策职位中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象已经成为哥斯达黎加大学必须履行的职责,所取得的成就已经遥遥领先于大部分权力机构。
340.哥斯达黎加大学成立六十多年以来取得的成效有目共睹。总体来说,上述三大领域的男女比例相对平衡。男女平等最突出的成就表现在奖学金的发放、研究的参与、职称的评定、教学任务的分配以及特殊职位的任命等方面。这表明,该高等教育机构首先需要克服的巨大困难已经不存在了。然而,一次更加深刻的分析表明,某些领域和活动中仍然存在着社会无法消除的性别歧视,其中就包括女性担任决策职位的情况。
341.另一方面,哥斯达黎加大学在探求两性平等的理论、实践和满足女性需求等方面表现出较高的敏感度和采取了比较开明的态度。多学科性别研究方案(PRIEG)开展的工作、目前妇女调查研究中心(CIEM)从事的工作,以及国立大学/ 哥斯达黎加大学共同开办的中美洲妇女研究硕士课程等,已经成为了向研究机构介绍15年前不被其认识的带有激励作用的全新研究视角的主要机构。
342.大学是为妇女提供从学习各类学科到担任领导职位的各种机会的重要机构。举例来说,国立大学(UNA)是哥斯达黎加全国范围内最高领导职位两次由女性担任的唯一一所高等教育机构。最近几年,该校的女教师人数已经达到了近40%(国立大学,计划办公室)。
343.对于高等教育的录取情况和学生的学习过程,哥斯达黎加科技学院(ITCR)两性平等办公室针对这些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性别隔离现象已经开展了调查和咨询活动。并在此基础之上对教育服务着手进行审查(Ruiz,2001年)。
第十一条:同样参加工作
第十一条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B)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C)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训练和再训练,包括实习训练,高等职业训练和经常训练的权利;
(D)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E)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假的权利;
(F)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2.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
(A)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得受处分;
(B)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C)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D)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作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3.应参照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涵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妇女的就业情况有所好转,但仍然处于劣势
344.在哥斯达黎加,妇女的就业率有所上升,因为妇女在工作中的份量越来越重。1995年以来,经济上有劳动力的妇女的增长速度要高于同类男性(19.1%与10.2%),女性就业率也同样高于男性(18.6%比10.4%)。然而,与此同时,女性的失业率也高于男性。此外,整体的劳动力使用不足,对女性造成的影响要大于对男性的影响;她们并没有失业,但是劳动时间却被强制缩减(明显的就业不足)或者无法获得足够的劳动报酬(隐性就业不足)(民族国家计划,2001年)。
345.同样,女性劳动者的部分劳动收入来路不明时有发生,这是由于缺乏准确声明或是由于女性承担诸如满足个人需求的基本劳动等工作不计入就业数据之内。非法雇用的数据正好体现了男女之间存在的差异,如2000年,非法雇佣的男性比例只为2.3%,而却对5.1%处于工龄的女性劳动者带来了一定伤害(民族国家计划,2001年)。
346.如果女性能够克服本身的性别条件造成的种种限制,参与劳动力市场的人数会出现一定的上升。一向被认为经济上比较消极的女性(女性的数字大大高于男性,每100名女性只对应2名男性)指出,出于家庭责任和个人原因,她们无法参加工作。每100名女性只对应2名男性将上述理由作为无法参加劳动力市场的限制条件(民族国家计划,2001年)。就业人口中这个比例要大得多,但是女性仍然处于不利地位,与100名女性相对应的30名男性指出,出于家庭责任和个人原因,他们无法延长工作时间。研究表明,女性参加劳动的限制条件很可能来自家庭(如承担家务),而男性的限制条件则多为个人原因。
经济行业的参与差异
347.男女所从事的经济行业的分布向我们表明了两性之间存在的差异。男性基本集中在主要部门,而女性则大多从事社会与个人服务行业、商业和加工制造业。男性也从事商业、个人与社会服务业和加工制造业,并且这三个行业之间的分布大致相当,如表9所示,女性主要集中在上述第三个行业。
表9不同性别在不同行业中的相对分布情况,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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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
总数 |
男性 |
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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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
100 . 0 |
100 . 0 |
100 . 0 |
|
农牧业 |
19 . 6 |
26 .8 |
4 . 9 |
|
加工制造业和采矿 |
1 . 9 |
15 . 4 |
16 . 7 |
|
水、电、气 |
1 . 0 |
1 . 3 |
0 . 3 |
|
建筑业 |
6 . 5 |
9 . 6 |
0 . 2 |
|
商业 |
20 . 7 |
17 . 6 |
7 . 0 |
|
交通、百货和社区 |
5 . 6 |
7 . 5 |
1 . 7 |
|
金融机构 |
5 . 0 |
5 . 1 |
4 . 7 |
|
社区服务和社会服务 |
24 . 5 |
15 . 6 |
42 . 4 |
|
综合 |
0 . 5 |
0 . 6 |
0 . 5 |
|
第一次就业 |
0 . 9 |
0 . 6 |
1 . 5 |
资料来源 :哥斯达黎加人口与统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家庭和多种因素调查。相关年份。
348.如上表所示,女性劳动者主要集中在个人、社会和社区服务业(42.4%)以及商业(27.0%)中。
349.众所周知,农牧业中许多妇女都是从事非法雇佣的工作,尤其是那些满足个人需求的基本劳动更是情况不明,因此,妇女在农牧业中所占据的相对比例还应该更高(Trejos,2000年)
男女工资差距正在逐步缩小
350.男女的差异同样体现在他们的工资收入上。女性因性别原因在工资差距中经常处于不利位置。虽然1999年女性每小时的平均工资又有所下降,但是对整个有收入的劳动群体而言,这种差异正在日益缩减。然而,有利于女性的趋势并没有体现在所有的劳动时段、所有不同的教育程度和所有工作职位上(民族国家计划,2001年)。
351.如果将休息时间计算在内,女性在超过整个工作日(超过48小时)的时间段内领取的工资要低于男性;然而,在半个工作日(24至36小时)以及整个工作日(36至48小时)内,每小时的平均工资对女性较为有利。之所以出现这些情况,主要是因为在按照上述工作日工作的女性当中,从事专业和领导工作的女性比例高于担任同等职位的男性比例。1999年,工作半天的女性中有25%的人从事专业或领导工作,而同样工作半天的男性中却只有12.8%的人从事同等工作。同样,工作整个工作日的女性中有28%从事专业或领导工作,而同等条件下男性只占15.7%。从受教育程度来看,大学工作人员中也存在着类似的状况。
表10各个教育程度上的女性对男性的每小时平均工资的比率,1990、1995、1996-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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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程度 |
1990 |
1995 |
1996 |
1997 |
1998 |
1999 |
|
未受任何教育 |
67 . 6 |
73 . 3 |
94 . 1 |
92 . 3 |
68 . 2 |
73 . 7 |
|
小学肄 业 |
71 . 3 |
79 . 5 |
79 . 6 |
77 . 6 |
80 . 7 |
82 . 0 |
|
小学毕业 |
77 . 1 |
78 . 1 |
83 . 5 |
82 . 0 |
81 . 8 |
80 . 4 |
|
中学肄业(专业中学和普通中学) |
74 . 4 |
78 . 8 |
86 . 1 |
87 . 8 |
87 . 2 |
81 . 6 |
|
普通中学毕业 |
85 . 6 |
85 . 1 |
81 . 8 |
89 . 4 |
87 . 8 |
78 . 4 |
|
专业中学毕业 |
91 . 0 |
82 . 5 |
91 . 8 |
107 . 7 |
100 . 0 |
87 . 4 |
|
大学预科 |
91 . 2 |
84 . 6 |
64 . 9 |
97 . 4 |
86 . 6 |
77 . 1 |
|
大学 |
76 . 4 |
84 . 5 |
81 . 4 |
91 . 7 |
91 . 3 |
85 . 4 |
资料来源:哥斯达黎加人口与统计总局 - 劳动及社会保障部,有关家庭和多种因素调查。相关年份。
352.女性在学业上取得的优良成绩并没有帮助她们接近同等教育程度的男性每小时的平均工资,但确实帮助她们缩小了工资差距。在大学中,女性占男性工资之比1999年为85%、而1990年只有76%。此外,还应该指出1997年和1998年间,专业中学毕业的女性每小时的平均工资甚至超过了男性,因此,接受专业中学教育被认为是一项不错的选择。
353.另一方面,担任领导职位的女性和男性每小时平均工资之比为95%,这表明,同九十年代初期80%的比例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1998年,上述比例甚至超过了100%。1997年和1998年,专业和技术人员中女性与男性的工资比例也超过了100%,虽然1999年该比例降至87.3%,但仍高于1990年的数据。上述数据体现了工资差异正在逐步缩小的趋势。
354.除了“行政管理人员”以外,其它所有工作职位中女性和男性每小时平均工资之比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增长。而行政管理人员的男女工资差距似乎并没有缩小,反而有所加大,1990年到1999年,该比例由99%降至88%。
355.还应该指出的是,虽然男女之间的工资差距正在逐步缩小,但这种差距仍在不断困扰着大多数女性,因为女性和男性之间较低的工资比例主要集中在商业和个人及社会服务等女性劳动力密集的行业。这些行业的收入显然不高,而且最缺乏对劳动基本权利的保障(Fernández,2001年)。
工作中的性别分离
356.劳动力市场因性别分为女性职位和男性职位两大类。因此,男性在“女性”职位中占据的就业空间远远大于女性在“男性”职位中占据的空间。19%的男性占据了以女性为主的职位,而只有12.7%的女性获得了男性为主的职位(民族国家计划,2001年)。
357.九十年代工作职位中的性别分离指数为25%,如果同1998年女性占所有劳动人口32%这一事实联系起来看,应该说上述指数是相当高的。这表明,如果想维持男女双方占据同等数目的职位,所有女性劳动者都“必须”转换职业(民族国家计划,2001年)。
358.可以想见,随着两性平等的不断推进,“兼顾两性”的行业会不断增加。两性平等的趋势虽然缓慢却真实可信,因为“兼顾两性”的行业从1990年的四个增加到2000年的九个。建筑、工程、自然资源、专业销售机构、电力和形像艺术等被认为排除女性的行业,应该对此加以特别关注(民族国家计划,2001年)。
359.2000年开展的人口普查提供的数据证明了在哥斯达黎加职业结构中的确存在着性别隔离和男女不平等现象。在Pilar Ramos(2002年)进行调查的一百零七种职业中,只有三十八种职业被认为是女性职业,而只有九种职业为“兼顾两性”的职业。
女性在特殊职位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360.女性很少进入“男性”职业中任职,与此事实完全相反的是,她们在特殊职位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所谓的特殊职位主要是指专业和技术职位与领导职位。女性几乎占据了一半专业和技术职位,公共部门的情况更为突出(民族国家计划,2001年)。
图表2不同机构内女性占据特殊职位的比例,1999年
资料来源:哥斯达黎加人口与统计总局 - 劳动及社会保障部,有关家庭和多种因素调查。相关年份。
361.也许公共部门的女性专业人士为数较多的现象并不能解释清楚女性为何从事这些职业。或许可以说这种高责任、低报酬、高劳动保障和尊重扮演诸如家庭人口繁衍等其它人生角色的工作条件还能被女性接受,却无法获得男性的青睐。男性倾向于选择私人机构提供的酬劳较高的特殊职位,虽然这意味着将对他们个人和家庭生活造成一定程度的侵扰。
362.无论在公共部门还是私人机构的领导职位上,女性都只占近三分之一的比例。这表明虽然有不少女性专业人士,但决策职位还是大都留给了男性。
363.虽然在包括公共部门在内的机构中占据特殊职位的女性较多,但是在诸如安全部和惩罚机构的某些部门里,女性就业还存在着明显的不平等。这些部门不但男性人数大于女性,而且符合男性需求和生理条件的组织结构模式也一直占据着主要地位。
女性在企业中的参与
364.企业中可以接触资金的一至九级职位上的女性均少于男性。然而,该数据在九十年代呈现出上升趋势,从1990年的9.6%上升到了1999年的17.7%。农村地区女性企业主数量的增长尤为突出(民族国家计划,2001年)。
365.农村地区增长速度最快的不是农牧业,而是加工制造业(一至四级职位和五至九级职位)和商业(一至四级职位),这表明除了满足基本需要的劳动之外,女性还创造了新的就业机会。
图表3不同行业女企业主比例的变化情况,1990-1999年
总数 农牧业工业 商业社区、社会和个人服务业
资料来源:哥斯达黎加人口与统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家庭和多种因素调查。相关年份。
366.综上所述,同男性相比,女性在企业中一至九级职位上创造就业机会的能力有所增加。九十年代,借助上述能力所创造的新职位由10%上升到了21%,商业和工业中显得尤为突出。因此,不但女性企业主的数量有所增加,而且女性在新职位创造中的参与程度也有所增加(民族国家计划,2001年)。从地区上来看,城镇地区女性创造就业机会的能力较高,而农村地区这方面的增长速度较快。
367.女性在创造就业机会中不断增加的能力应该得到保护,尤其是对收入较低的女性而言,这种创造力应该被看作摆脱贫困的一种有效方式。尽管取得了各方面的成功,应该指出的是,贫困仍然困扰着大多数的家庭主妇。这主要是因为创办效益较好企业的女性主要来自中等以上的社会阶层,而从事生活必需品贸易或边缘贸易的女性则大多集中在中等以下社会阶层中(Trejos,2000年)。前者较高的经济能力使其能够在自己创办的企业中投入较多的资金。因此,应该指出的是,借助适当的经济援助和技术支持,收入较低的女性也能提高自己的创业能力和收入水平。
非正规行业中的女性
368.总的来说,生产率较低行业的层状结构中的女性要多于男性。男性主要集中在所谓的“简单积累”行业中,在“扩大积累”的行业中也占有一定优势,也就是说,虽然同样处于生产率低下的行业,男性仍然具有积累和将企业转化为小型盈利企业的潜能,而女性则更胜任家务劳动和满足基本需求的工作(民族国家计划,2001年)。
表11生产率低行业中不同层次上的男女劳动人数(占总数)的比率,哥斯达黎加,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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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层次 |
男性 |
女性 |
差距 |
|
总数 |
25 . 4 |
41 . 0 |
-15 . 5 |
|
扩大积累 |
5 . 5 |
3 . 9 |
1 . 6 |
|
简单积累 |
1 3. 1 |
9. 8 |
3. 3 |
|
满足基本需求的工作 |
6 . 5 |
12 . 8 |
-6 . 3 |
|
家务劳动 |
0 . 4 |
14 . 5 |
-14 . 1 |
资料来源:民族国家计划, 2001 年。
369.妇女组织指出,在经济的开放和全球化过程中,女性大量集中在诸如自营行业、微型企业和化妆美容等不稳定和非固定行业中,是导致生活质量下降的一大因素,其结果便是践踏了女性享有的劳动权利。
无偿家务劳动
370.国家清算制度并没有将主要落在女性身上的繁衍后代责任纳入劳动范围之内。将这项工作以货币形式纳入国民生产总值计算范围之内的想法已经出现,并且自1996年以来民族国家计划一直在对该责任进行评估。来自计算国内的时间使用调查中完全没有提及女性用于完成该项任务所需时间,各种限制条件使得无法获得比较确凿的数据。然而,虽然存在方法学领域和上述各类条件中的限制(参见民族国家计划,1998年,第四次报告),推定该评估工作无疑是正确的,正好以此说明那种认为女性生儿育女的活动对国家经济没有任何贡献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表12无偿家务劳动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率,1995-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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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 |
1995 |
1996 |
1997 |
|
新的国民账户(第五册) |
9.4 |
10.6 |
10.5 |
|
未经调整的国内生产总值(原始数据) |
12.13 |
13.77 |
14.07 |
资料来源: Sánchez , E ,民族国家计划, 2002 年。
371.在信息来源所涉及的年份(见附件1)中,家务劳动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在12%至14%之间。中央银行2000年对国民账户进行重新清算,发现由于国内生产总值下降了近30%,所有同国内生产总值相关的指数都出现了下降的趋势。家务劳动所占比例也随着国内生产总值的下降而有所降低,在9%至10%之间。应该重点指出的是,劳动部和国家妇女研究所合作,于1999年采用更先进的方法,对该比例重新进行计算。
有偿家务劳动:女性家庭义务的延伸
372.作为生产活动的有偿家务劳动几乎全部由女性承担,对此现象的评价明显不足。根据这个观点,该行业的现有劳动制度同其它行业的劳动制度存在着一定差距:如歧视和特殊现象极为普遍,主要特点集中在每天工作长达十二个小时,休息时间减半,每星期只能休息一天,而且星期天也不一定能休息(《劳动法》第八章)。家务劳动是私人领域中工资最低的行业,目前该行业的月收入总额只有47 963科朗(合143.60美元)(民族国家计划,2001年)。
373.从事有偿家务劳动的女性总体来说无法享受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范围内的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险等权利,而基本的社会保障应该包括劳动事故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以及意外伤亡保险等。截止2000年12月,《残疾、养老和伤亡保障法》提交的各项数据表明,只有7 514名女性家务劳动者有权享受上述保障。同当年十一月和十月分别为7 617人和7 607人的数据相比,已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这种下降趋势虽然不甚明显,但在该行业的劳动力市场上无法找到出现上述现象的合理因素(企业主、劳动者及薪酬调查,保险统计和经济计划部,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2000年)。2000年全国家庭女工协会(ASTRADOMES)对80 000名从事家务劳动的女工进行的调查表明,获得上述相关保障的人数不到总人数的10%。至于劳动事故保险,全国家庭女工协会开展的一项调查表明,每年平均只有200名女工能享受到这种福利(居民保护组织, s. f.)。
374.来自尼加拉瓜的女移民的这种不利情况尤为突出,因为她们主要从事家务劳动,而她们的非法身份和对劳动权利的无知却为雇佣者不遵守相关法律提供了很好的借口。
375.覆盖面如此之广的劳动行业缺乏信息,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库收入。1999年妇女保护组织经过计算发现,当年有偿家务劳动的现有基本工资总额为5 200 000 000科朗,按照企业主占0.23的比例计算,平均每月工资为37 000 科朗,此外,还有51 232名劳动者没有被纳入计算范围(居民保护组织,s. f.)。
376.家务劳动的法律与其它劳动形式的法律之间存在的差异,是违背公平原则的违宪行为。勿庸置疑,解决上述问题的最佳方案就是制订一部特殊法规(宪法法庭,327-91号决议)。已向立法议会递交的修正案于1997年获得通过,编号为7680,旨在将家务劳动的相关规定纳入整个司法体系中有关劳动法的基本规定之内。然而,虽然该法律对有关未成年人参加劳动的规定也做了一定的修改,但是却无视《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将12周岁定为最低工作年龄。共和国总统府——居民保护组织机构之一——于1997年7月24日否决了该项修正案的提议。
劳动权利
377.以工作稳定著称的公共部门吸纳了大部分的劳动人口。但是,来自居民保护组织的数字表明,并非所有的劳动者都能享有稳定的工作待遇。能够享受这种待遇的最弱的群体之一便是身怀六甲的女性劳动者,正是这些女性要求在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不仅她们自身,就连她们将要出生的儿女都应得到最好的保护和最大程度的保障(居民保护组织,2000-2001年劳动报告)。
378.对居民保护组织而言,实际工作中将女性按照是否怀孕进行区分,或因怀孕同她们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完全背离了他们日常工作中一再“强调”的母亲的重要和“崇高”原则。虽然人们极少公开表示或坦白承认,但是处于孕期的女性经常被看作是雇佣者的“负担”,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并且这种观念在不少政府机构内都很流行。
379.不少女性前往居民保护组织咨询有关怀孕妇女的劳动权利问题,还有临时女工同时反映,一旦怀孕,工作单位不惜借助各种手段把她们踢出工作岗位。保护署已经证实不少临时雇佣的女性替工人员虽长期担当某一职位,一旦她们怀孕,工作单位就中止劳动合同。换言之,管理机制为员工在病假、事假及其它各类假期时寻找临时顶替的人员创造了条件,但这种假期却将那些因怀孕而被顶替的女性劳动者排除在外。
380.从制度上来说,明显不希望由别人来顶替工作,因为这些顶替的人最终同样需要获得法律许可。顶替他人工作的临时女工也会很快失去这份工作,因为在其它情况下,这些女性完全可以顶着临时工的头衔继续从事顶替的工作。不过,虽然存在这样的事实,但对行政管理部门的态度展开全面的调查却受到了许多条件的限制,因为正如他们的表现会一如既往,行政管理部门会向居民保护组织申明没有空闲的职位可以用来继续雇佣因怀孕而休假的女性劳动者。同样,如果对此类临时任命随时进行调整是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那么居民保护组织的工作就难以开展,因为居民保护组织作为监控机构,必须确定哪些顶替是必要的而哪些是不必要的。
381.在上述情况下,如果无法证实确实存在需要替代的职位,居民保护组织无法强迫工作单位为怀孕女工寻找临时顶替的员工;但是,如果某个临时雇佣的女工因怀孕无法工作、她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工作单位不愿同她续签劳动合同,这时居民保护组织的确可以采取一定措施,强制要求行政管理部门以产假为由,通过各种方式,要求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额表示赔偿。用这种方式来维持——至少从在经济上——向处于孕期的女性提供相应保障的保护机制。
382.劳动范围内的孕妇劳动者情况的相关标准主要是依据宪法和《怀孕女工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的。根据《怀孕女工保护法》,管理层对女性工作的临时性和不稳定性的规定被视为性别歧视的一种方式。正因为在以男性为主的社会中广泛存在着性别歧视现象,从而导致了二分法和排除的观点,对工作和母性的概念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383.同样,对于怀孕的确也存在着概念模糊的现象,例如,无法正确区分产假和病假。具体来说,如果女性劳动者在怀孕期间,即在怀孕的第六、第七或第八个月自愿引产,很难确定这种假期究竟是病假还是产假。一些单位认为是病假,可以休息八天,但假期不一定能延长;另一些单位则认为是产假,假期为产假的一半,也就是说,可以休息一个半月。这个问题无疑是制订女性权利保障制度工作的轴心问题之一。
384.劳动领域中另一个经常被居民保护组织提及的问题就是在诸如警察等传统上以男性为主的职业中女性劳动者的状况。她们也一再申诉诸如担任的职位、工作时间的分配、职位的提升、接受职业培训以及性骚扰等方面的各种不同形式的歧视(居民保护组织,2000-2001年劳动报告)。居民保护组织认为,对女性提起申诉进行分析,不能不考虑的事实在于这些工作领域主要是为男性设计的,并且一直由男性占据主导,至今仍未针对警察机构内女性劳动者的存在而形成明确的规定。由于缺乏全面的政策,公共安全部针对女警察采取的制度虽然准确却仍只是个别行为,但是,如果考虑到女警察的数量一直都在稳步增长,相信上述个别现象很快就会扩大到整个制度。目前,哥斯达黎加警察机构内约有400名女性。
385.一条全面的政策是,应该在决策时刻本着平等原则兼顾男女之间的性别差异。宪法法庭已经在颁布的多项法令中涉及了平等原则,其中1770-94号法令指出:
“《政治宪法》第33条中提及的平等原则,并不是指在任何情况下都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而不考虑司法体制内可能存在的不同因素……平等,正如该法庭指出的那样,当因缺乏客观而正当的理由造成不平等时,就受到了玷污……”
386.在履行公共武装部的司法机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时,平等是最基本的原则;然而,平等概念最真实的诠释就是重视男女之间正当而合理的差异,并且在此基础上为消除两性之间任何方式的歧视确立必要的运转机制。为此目的,应该正确认识作为警察的女性本身含有的特殊意义,并且在阐释和使用规章制度时将这些特殊意义纳入考虑范围。
387.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例如,在分配工作时间时,应该考虑女警察是否为家庭主妇,孩子是否成年,是否拥有家庭额外资源,可以在夜晚或持续照顾孩子。在机制允许的范围内这些因素值得考虑、同时也应该对此进行必要的评价。关于这个方面,Alda Facio(1992年)写下了下面这一段非常有意义的文字:“……如果我们真正理解男性和女性存在差异的话,我们不会认为怀孕、分娩、月经、更年期等现象是导致女性同男性-人类模本-行为方式不一致的原因,因此,问题不在于女性不同于这种人类模本,而是我们应该明白,问题的关键在于社会不认同有时女性和男性具有不同的需求、并且这些需求同等重要。因此,比如说,我们能够明白问题不在于外出工作的女性怀孕了,而在于有偿劳动和劳动机制主要是为不会怀孕的男人考虑和制定的”。
388.在该体系政策的制订过程中应该从某些差异的确认和重新策划入手,将女性警察揭示的一些状况纳入其中。这些状况包括:
警察机构中分配给女性的工作具有奴役倾向,因为这些工作通常同她们在家里承担的事务颇为类似;
缺乏适合女性使用的基础设施;
女性在职位晋升、奖励和职业培训方面受到的待遇往往不同于她们的男性同事;
工作中的性骚扰。
389.居民保护组织向公共安全部女副部长和警察总署建议制订一项关注警察系统内的女性特殊状况的政策,以使该体系拥有明确而具体的概念和规章制度,做出认同女性特殊性的决策。该建议已经被接纳,并作为对警力总署和安全部服务监控部门的箴言,以便制定一项适合女警察的公共政策方案。居民保护组织为该计划提供技术支持,无论是计划的制订还是具体执行,都会对加强女性的战略参与起决定性作用,同时还能保障警察体系内的女性权利的有效性。
女性劳动权利国际组织
390.女性在劳动中面临各种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现象:影响生活质量的劳动条件、性骚扰、将不平等待遇合法化的规章制度的存在、女性从事的特殊工作缺乏相关规定以及各种法外开恩现象的存在,女性家务劳动者无法享受其他男性和女性劳动者拥有的人权等等,上述这些因素,为女性劳动权利国际组织的存在和开展工作做了充分的准备。该国际组织由居民保护组织、国家妇女研究所、劳动部、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拉丁美洲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研究所(拉美防犯所)以及一些其它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共同组成。他们共同开展工作,分析生产行业中扮演重要作用的女性的劳动条件,分析提高生活质量的劳动产生的影响,制订法律草案,为有关劳动权利的公共政策献计献策,同所有保障劳动权利的监控机构开展联合。
391.该组织旨在开展中期或长期的工作,旨在引起经济、意识形态和立法等主要方面的深刻变化。同时,一些法律修正案的提案意味着对议会的各位先生女士进行说服和协商工作,例如《劳动法》第八章中就有家庭女工法规的提案和反对教育和工作中性骚扰法修正案的提案。上述两个提案至今仍未获得表决通过,这显然是该组织今后工作的重点所在。
392.该组织各个下属机构在过去一年中开展了各项活动,特别是那些与劳动领域的功能和责任相关的活动,花费了该组织的主要精力,因此,该组织力争今年能够在规范夜班、化妆美容、父母证明、农牧业中的女性劳动者等提案工作方面取得更大的成绩。
贫困妇女
393.虽然女性的劳动投入(公认有收入的工作)提供了摆脱贫困的可能,但是哥斯达黎加还是出现了“贫困人口不断女性化”的现象。这不禁让人联想到处于贫困中的女性数量多于男性、而且方式也不同于男性。这包括:
正如本报告第一部分中提及的那样,贫困人口中的女性人数多于男性。
贫困人口中过多的女性数量仍在不断增加——贫困人口女性化是一个过程,而不仅仅是一段特定历史时期内的状况。
没有任何一项措施可以毫无条件地向任何核心家庭的成员提供福利:“家庭单位内某个成员在许多意义上要比其它成员贫困得多:他(她)吃得比较少,健康状况比较差,在医疗和教育方面受到的关注较少,穿得比较差,休闲娱乐活动较少,自由时间少,用家庭收入来消费的支配能力低等”(Anderson,1994年:15)。
394.贫困人口女性化限制了个人发展,因而也就限制了男女双方的机会平等。贫困女性研究的主要困扰,一方面来自研究方式和信息来源的多样性,另一方面也同样来自这些信息来源中缺乏女性贫困的特殊情况(国家妇女研究所,2000年)。
395.有关家庭和多种因素调查提供的数据证明了大家的忧虑,对多个领域进行的分析发现,贫困对家庭主妇的影响要比对男性的影响大得多,而这一区别一直贯穿整个九十年代。贫困家庭中不同性别担当户主比例中存在的差异也出现了重要的增长,比九十年代初的数据增长了三倍,截至1999年,贫困家庭中女性担当户主的比例出现了明显的增长。1999年,不同性别之间的差距达到了整个九十年代的最大值:近十个百分点(民族国家计划,2001年)。
396.对待这项分析还应该特别谨慎。当我们从贫困家庭不同性别担当户主的不同比例的角度来研究女性,很可能会得出女性担当户主是导致妇女贫困的又一个原因的危险结论。担当户主并不会直接导致贫困,而只会加深贫困化。
图表4不同性别担当户主的贫困家庭比例,1990-1999年,(占家庭总数的%)
男性女性
资料来源:哥斯达黎加人口与统计总局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家庭和多种因素调查。相关年份
397.应该指出的是,1999年,由于有关家庭和多种因素调查的数据发生了一定变化,这是因为根据为2000年人口普查绘制的最新地图而采取了全新的抽样方法。如果沿用前几次的抽样方法,贫困家庭的比例一定会更高(民族国家计划,2001年)。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女性担当户主的贫困家庭比例有了明显上升,而男性当家的贫困家庭的比例却几乎没什么变化,这表明新的抽样反映了女性担当户主比率较高的贫困家庭的安置率有所上升,特别是在城镇地区。如果除去1999年,九十年代的数据似乎验证了“我们国家的贫困拥有女性面孔”的说法。
398.不同年龄层次间的差异表明年轻的家庭主妇(34岁或34岁以下)受贫困影响较大,经常处于极端贫困之中,而且该年龄段的男性当家与女性作主的贫困家庭的比例的差异最大。这应该引起大家的关注,特别是考虑到这些家庭中学前和上学的孩子较多,他们的需要不能完全满足,同时也缺乏将来获得较高生活质量的机会,那些没有父亲,即意味着父亲无法履行职责的孩子的情况尤为突出(Ramos,2001年)。
399.单身女性或者单亲家庭的女主人受贫困影响最大。1999年,单身女性或单亲家庭的女主人是所有贫困家庭中最贫困的(分别为29%和25%)。此外,在单亲家庭中,女主人和男主人之间的差距更大。
400.同样,极端贫困对单亲家庭的女主人非常不利,占总数的百分之八,高于全国平均水平(Ramos,2000年)。如表13所示,受贫困影响最大的为农村地区和中央谷地之外的地区,不仅表现在同全国家庭的平均数据的关系上,也同样体现在女性担当户主的家庭的相关数据上(民族国家计划,2001年)。
表13不同性别和不同居住区家庭贫困状况的演变,1989-1997年(绝对数据和相对比率)
指数 |
贫困家庭 |
1989 - 1997 年间的变化 |
贫困指数 |
||||
|
1989 |
1997 |
绝对数据 |
相对比例 |
1989 |
1997 |
变化 |
|
|
总人数(千) |
243.5 |
310.8 |
67.4 |
||||
|
总数(比例) |
100.0 |
100.0 |
100.0 |
3.1 |
53.7 |
46.4 |
-7.3 |
|
性别 |
100.0 |
100.0 |
100.0 |
3.1 |
5 3.7 |
46.4 |
-7.3 |
|
男性 |
81.5 |
78.0 |
65.7 |
2.6 |
53.0 |
45.6 |
-7.4 |
|
女性 |
18.5 |
22.0 |
34.3 |
5.3 |
6.5 |
49.2 |
-7.3 |
|
居住区域 |
100.0 |
100.0 |
100.0 |
3.1 |
53.7 |
48.4 |
-7.3 |
|
城镇 |
35.5 |
31.6 |
17.5 |
1.6 |
41.9 |
33.4 |
-8.5 |
|
农村 |
64.5 |
68.4 |
82.5 |
3.9 |
63.5 |
66.5 |
-7.0 |
|
具体 省份 |
100.0 |
100.0 |
100.0 |
3.1 |
53.7 |
46.4 |
-7.3 |
|
中央地区 |
62.6 |
49.9 |
40.1 |
2.4 |
45.2 |
37.0 |
-8.3 |
|
大都市地区 |
18.5 |
20.7 |
28.9 |
4.6 |
38.3 |
32.7 |
-5.6 |
|
中央地区其它地方 |
34.2 |
29.2 |
11.3 |
1.1 |
60.1 |
40.7 |
-9.4 |
|
邱罗特加地区 |
11.4 |
10.2 |
6.1 |
1.8 |
70.1 |
64.0 |
-6.1 |
|
中部太平洋沿岸地区 |
7.3 |
6.8 |
5.6 |
2.4 |
63.3 |
57.2 |
-6.1 |
|
不隆卡地区 |
1 3.5 |
13.7 |
14.4 |
3.3 |
73.2 |
65.0 |
-8.2 |
|
乌埃塔尔大西洋沿岸地区 |
10.6 |
13.1 |
22.1 |
5.9 |
61.3 |
61.2 |
-0.2 |
|
北乌埃塔尔地区 |
4.6 |
8.2 |
11.7 |
6.9 |
70.7 |
60.8 |
-9.9 |
资料来源 : Trejos ( 2000 年), 有关家庭和多种因素调查 , 国家人口与统计研究所 , 2000 年 。
对贫困妇女的关注
401.国家执行关注贫困妇女的政策,在某些机构(中美洲北京后续行动倡仪,哥斯达黎加部分,1999年)看来,该政策的制订标准是建立在社会补偿、对社会投资费用的关注和为女性的社会化创造有利的社会经济条件等方面的基础之上的。直接援助、发放救济券、推动自营职业的微型贷款、传统职业培训、少量的技术创新以及劳动力市场和收入方面因缺乏机遇平等的轴心推动措施而无法实现各个经济部门纵向一体化等,都是上述政策的内容和不足之处,其主要目的在于培训贫困妇女的就业能力,使其能够正视贫困。
402.关注贫困妇女的机构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这是有目共睹的。具体而言,就是一项关注计划——贫困妇女救助计划,增强女性的个人能力,并将其作为开启女性自我独立的能力的一把钥匙。然而,上述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缺少协调各个机构之间的举措来为女性的自我独立提供物质和经济基础的话,那么该政策的各项活动显然不够充分(中美洲北京后续行动倡议,哥斯达黎加部分,1999年)。
403.从国家妇女研究所,尤其是从有效的公民部门地方领导和管理处来说,他们一直都在为帮助女性恢复个人和集体的能力而努力工作。这些机构的主要目的在于,在男女平等前提下,让女性在行使公民权利的同时,找到自我、学会自我控制、并能得到城镇、地方及城市各个层次的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等方面的资源(Piedra,2001年)。
404.在推动与加强女性的公民参与和领导轴心计划中,为了能够彻底执行该计划并让女性享受她们的人权,特别制订了“共同前进”计划。这是为履行《贫困妇女关注法》而制订的一项国家政策。参加这项计划的人数1999年约为4 500名女性,2000和2001年则接近4 000人(Piedra,2001年)。该计划包括:
女性个人和集体加强计划,其主要目的是对贫困妇女进行职业培训,帮助她们适应和使用情感和认识等手段,在生命的不同阶段和摆脱贫困状况的时候,为谋求个人和集体的改变而做出正确的决定。
劳动职业技术培训,由国家职业学院负责,目的在于开展职业技术培训课程,以便增加科技含量,尊重女性的兴趣、需要和选择,与生活计划目标的发展保持一致。
劳动投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主要是支持女性在设计方面的主动性,创建能够持久的独立或集体生产机构;同样也支持现有的小型企业。
经济鼓励计划,由社会援助联合研究所负责,主要是以鼓励的方式,为女性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为她们选择全新的生活目标创造更多的机会。同时,该计划还将帮助提供女性因贫困或极端贫困而无法获得的基本生存需要。社会援助联合研究所向她们提供了一定的经济补助(平均每月15 000科朗或45.00美元),为期六个月,支付居住、饮食和照顾子女的费用。此外,还将向她们提供一次性的补充资助(18 000科朗,即46.00美元),以支付上述过程中的教学费用。
住房获得计划,由人类居住和安置部负责。根据规定,人类居住和安置部每六个月递交一次报告,列举贫困妇女的名单,以便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决定发放住房救济券时优先考虑。
妇女劳动与国家就业政策
405.1999年3月以来,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配合下,国家妇女研究所为全国各个地区的妇女组织开办了多个咨询课堂,其目的是为了制订一项国家妇女劳动与就业政策。咨询课堂中扩充基本概念,将女性人口繁衍的任务也包括在该政策的制订中,为女性工作获得社会认可,寻找可行性较高的战略计划(国家妇女计划,2000年)。除了机构间的协调工作外,这些咨询课堂带来了第一手资料,从女性的角度进行系统化工作,在公共政策的制订中为女性争得一席之地。这方面的成就之一便是国家政治署就妇女、劳动和就业等方面达成了协议,包括五个中心(国家妇女研究所,2000年):
妇女在国家经济支柱产业中潜在的参与劳动。
妇女对国家经济的贡献。
扩大为妇女提供保障的社会保障部门。
妇女劳动组织机构的加强。
在劳动部门制度中推进两性平等。
406.在符合国家妇女研究所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MTSS)签定的协议许可的范围内,于2000年12月通过了两性平等行动计划(2000-2002年),并且制订了劳动部性别机构行政法令。该行动计划已经开展了下列五项活动:
对妇女进行劳动权利的培训:2000年9月以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国家妇女研究所、国际劳工组织的技术支持和美国劳动机构的经济支援下,按照推动女性劳动权利的战略方针开展了一系列活动。紧接着,2000年11月对84名女性领导人进行培训,目前,接受培训的妇女对充满争议的四个领域的女性劳动权利进行宣传:孕期和哺乳期、性骚扰、工作歧视(包括工作的获得和晋升)和劳动卫生。此次培训中还有15名来自劳动部的劳动监察员。2001年,上述对女性领导人进行女性劳动权利培训的课堂还对近1 500名来自全国各地的女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技术人员和市级妇女办公室(OFIM)的员工进行培训。2001年11月,又组织了为期三天的培训课堂,共有32名女领导和25名新的女领导接受劳动权利受训。全国共有57名女性参加了此次培训,她们为推动劳动权利制订了八个地区方案,希望2002年能够获得通过。
妇女劳动权利运动:2001年3月至10月,大众媒体开展了关于妇女劳动权利的一项运动,同样也由美国劳动机构出资协助。这项运动完成了对有关权利宣传的工作、促使公众尊重女性劳动者和推进女性劳动权利的保护等方面的工作。此次运动在电台和电视上各播出四则公益广告。
800工作热线:在同一机构的领导下,2001年3月开通了800工作热线,为劳动权利受到侵犯的妇女提供了一个申诉渠道,方便她们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直接递交申诉或提出咨询要求。该热线设置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管理处,由专职人员负责接听。该服务和公益广告一样,关注妇女状况,使她们在行使公民权利的同时,能够更好地使用哥斯达黎加政府为保障其权利的正确行使而提供的方便,而劳动部、劳动法庭、居民保护组织和宪法法庭都已对这些权利做出了相应规定。这项关于女性劳动权益的运动提出的口号是:不要拒绝你们的权利,应该要求权利!
对劳动部男女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前两项活动让男的劳动监察员以及市级女性办公室的员工在对女性的劳动状况进行调查和分析时能够更好地进行沟通。随后,2001年12月,组织了两次为期三天关于“劳动权益和性别”的培训,共有45人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妇女研究所和国际劳动组织参加了上述所有活动,拉美防犯所则参加了后两项活动。
《两性平等劳动实践手册》。2001年期间,推动开展了一项名为“两性平等劳动实践”的调查,并将其作为手册制订方案的主要资料,为那些希望获得两性平等标记的企业提供评判标准。前后共走访了国内37家企业的人力资源经理和相关领导。上述活动的结果就是于2002年3月7日出版了《两性平等劳动实践手册》,收录了各类企业近80名相关人士的经验。该手册一共印制了7 000册,分发给各类企业的下属公司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地区分支机构。该活动整个过程由某一跨部门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其中包括来自国家妇女研究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劳工组织等机构的成员。经济方面则由美国劳动机构提供赞助。
407.国家妇女研究所在同一领域采取的其它措施如下:
两性平等标记计划:国家妇女研究所和哥斯达黎加国际竞争力倡导委员会(哥斯达黎加国际竞争力倡导委员会方案-3)于2002年2月15日制定了上述计划:“创建一个专门对哥斯达黎加各个生产行业进行两性平等标记的机构”。本计划的目的在于创建全国及国际承认的机构,旨在帮助哥斯达黎加个人和集体组织和企业改变态度和管理模式,在两性平等的前提下,加强整个国家人力和社会资源的投入。
家务劳动入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过一项严格而细致的工作,对家务劳动的价值进行了计算。根据这项工作,女性的家务劳动的市场价值大致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7%,而男性的家务劳动只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2%。在评估标准方面,国家妇女研究所本着尽量依据并非评估而是来自第一手资料的具体数据的宗旨,创建一个跨部门机构,其目的主要在于推动时间使用调查的设计和使用以及帮助设计一项全国清算体系的外围账户,用以测算女性对国家发展所做的贡献。此外,该机构还从性别角度对家庭调查报告进行审查,使其调查结果显得更为客观。
就业信息、指导和协调。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9219号法令,制定了“国家就业信息、指导和协调制度”,其职责便是推行一项同名的国家政策。该制度的规定来自各个机构,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机构)、国家妇女研究所、公共教育部、国家职业学院、全国教育贷款委员会、哥斯达黎加职业联合会及私企协会、工会、预科学校、技术教育研究和提高中心、公共服务、全国安居委员会、市政府以及公立大学等。国家妇女研究所参与了各类劳动机构,督促它们在开展任何行动和制订任何战略中都采用性别观点。
408.另一方面,在国家妇女研究所行政负责机构和妇女状况负责人的提议和协商的基础上,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对妇女发放贷款作了特殊规定,使国立银行能够调动各种资源,大力支持微型和小型企业,为它们在本生产行业中发展创造各类有利条件(国家妇女研究所,账目结算……,2000年)。此外,国家妇女研究所还在以下两个方面作了不少努力:加强传统的信贷方式,让女性也可以获得贷款;创建专门关注女性信贷及其生产投资需求的特殊信贷部门(国家妇女研究所,账目结算……,2000年)。
409.为缩减收入和就业机遇中存在的男女差距,制订常规经济行业吸纳女性的就业政策迫在眉睫。与此同时,作为上述努力的一部分,还应该鼓励企业的发展,以便能够容纳和维持所雇佣的女性员工的数目不断增长,同时帮助女性向高收入的职位晋升,并根据企业金字塔形的职位设置方式,为她们提供更多参加职业培训和担任重要职位的机会。
410.目前,不少妇女组织在国家妇女研究所的号召下,为了解和证实本报告而参加了咨询论坛。这些组织指出,在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的立法方面虽然已经取得了不少进展,但事实上这些保护措施并未获得有效执行。在哥斯达黎加,虽然我们已经通过立法制订了不少保护妇女的法律,但是这些法律大多只是纸上谈兵。不少企业主和雇主认为——不少时候都处于宪法法庭决议的庇护之下——正是所谓的保护法将妇女逐出了就业市场。事实上,目前在就业领域仍然存在着不同方式的性别歧视,这就要求企业主和雇主结合社会经济因素,尊重妇女的劳动权益;同样需要创建一个专门机构——国家和私人企业共同参与,负责分配执行现行法律所需要的费用。
411.为保障女性就业的新机会和高质量,拓宽女性平等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机会,需要刻不容缓地采取积极措施。此外,为女性在劳动力市场极具竞争力的职业和领域、技术学院、国家职业学院以及各类公立和私立大学中的参与,做出女性比例不断增加的规定。同时,还应该推动一项“妇女新兴职业”计划,重点在于加强技术学院、各类学院、国家职业学院和各类大学的择业和从业指导,并将传统优良行业实行男女并收作为工作的主要目标之一。
412.此外,还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以保障妇女能够长期参与诸如奖学金、支持服务和其它奖励措施等领域。
第十二条:获得保健服务的同等权利
第十二条: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保健服务,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2。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于必要时给予免费服务,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获得保健服务的平等权利
413.哥斯达黎加在改善妇女保健服务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每一千名新生婴儿中只有10.2个死亡,在某种程度上,确保哥斯达黎加的人均寿命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事实上,女性的平均寿命明显高于男性。因此,九十年代男女平均寿命的差距有所增加,2000年更是增至5.4岁(女性的平均寿命为80.24岁)(民族国家计划,2001年)。
414.同样,女性的死亡率也低于男性。2000年,男女的死亡比例为134比100。引起双方死亡的最主要原因是循环系统疾病,其次是肿瘤,特别是胃部肿瘤。2000年,平均每十万名男性中约有17.6人死于胃部肿瘤,而平均每十万名女性中只有10.7人死于上述疾病(民族国家计划,2001年)。
415.造成男女双方死亡的特殊原因主要是局部缺血和心脑血管疾病(卫生部,2001年)。虽然造成大量死亡的循环系统疾病最近几年呈现微弱的上升趋势,但是,患有循环系统疾病的女性人数却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1992年平均每十万名患者中有111人死于该病,到1997年则下降到103人。糖尿病也是造成男女双方,特别是女性死亡的主要因素之一。女性糖尿病患者的死亡率由1990年平均每十万名中10.56人上升到1997年的15.29人。另一方面,女性糖尿病患者在全体女性人口中的比例由2.28%(1987年)上升到了3.81%(1997年)(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1999年)。这一趋势大概同患者的性别不无关系(饮食、日常活动和劳动力市场参与等方面的变化)。
416.至于肿瘤方面,胃癌是造成人类死亡的主要原因。对男女双方而言,胃癌都是最大的死亡原因。1999年,平均每十万名男性中就有17.6人因胃癌丧生。而1999年宫颈癌(造成女性死亡的主要原因)在平均每十万名女性中引起了9.3人死亡。
417.全国营养调查显示,女性的肥胖随着年龄的增长而略有上升。年龄在20至59岁之间的肥胖女性从1982年的39.7%上升到了1996年的45.9%。年龄在20至44岁之间的女性,其肥胖率从34.6%上升到了45.9%,而年龄在45到59之间的女性,其肥胖率则从55.6%上升到了75%。女性的肥胖现象在城镇和农村中都很普遍,而且以前者为甚。卫生部提供的资料显示,1996至2000年间,农村女性的肥胖率从50.6%增加到了56.6%,而城镇在1996至1999年间,女性的肥胖率则从44.8%上升为56.4%(卫生部,2001年)。学前儿童的营养指数表明,女婴很少出现营养不良现象,然而,她们的体重经常超重,或者经常面临着过度肥胖的危险,这大概同她们缺乏体育锻炼和摄入过度的碳水化合物等有关。总之,不同的居住区域和不同的教育程度在健康指数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因为受教育程度较高、又居住在城镇的妇女的健康状况极为良好(民族国家计划,2001年)。
418.另一个已经取得重大成绩的就是医疗服务的普及。国家生育卫生调查22显示,女性的医护治疗得到了很大普及,被调查的女性中97%的人数表示,曾在最近五年内接受过医疗服务。接受医疗服务之间的差异同受教育程度关系密切,最近一年中小学肄业的人只有74%接受了医疗服务,而拥有中学学历或曾经接受更高程度的教育的人中却有85%接受了医疗服务。1999年最严重的疾病仍然同1992年保持一致,但具体的数据却出现了下降趋势。静脉曲张成了最常见的疾病,随后是子宫感染和高血压等病症。这些疾病的发病率和肿瘤、子宫肌瘤和不育症等疾病的发病率极为相似。大部分病症中发病率较高的均为年龄较大的女性(30至44岁)。
性和生殖保健服务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419.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为女性的健康标准专门编写了一本规范手册,其中包括性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是根据女性生殖的生理过程的相关标准制定的。手册中的规定包括出生率控制、产前关注、分娩、产后调理、“计划生育”等方面,还特别为细胞检查和乳腺检查频率做出了相应的规定(Goldenberg,2001年)。
420.1999年,根据5月14日颁布的27913-S号行政法令,成立了性与生殖保健服务跨部门委员会。政府之所以做出该项决定是建立在下列考虑之上的:
“哥斯达黎加政府对维护全国人民的性与生殖保健权利和服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政府应该尊重和遵循跨部门机构对该领域所作的各种承诺,承认全体人民享有保障各种卫生条件,特别是维护各自生育能力的权利”。(前提5)。
421.上述法令第四款规定,“在提供性与生殖保健服务的各类不同层次的公共和私人服务机构中”,创建“性与生殖权利和保健服务管理委员会”。该机构将尽可能组建一支跨学科的队伍,包括在这两方面曾接受专业培训的专业人士以及经验丰富的专家。上述法令第五条对此委员会的职责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包括:
策划和开展有关性与生殖权利和保健服务的教育和宣传运动。
组织卫生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开展相关的行动。
“向接受医疗服务的集体或个人提供信息,包括有关各类节育方法(临时性的或永久性的)的优势、缺陷和矛盾,帮助选择最合适的方法;承认、赞同和尊重服务接受人员的意见”。
422.另一方面,1999年,为了更好地执行北京和开罗会议中关于性与生殖保健服务的相关协议的规定,哥斯达黎加成立了由政府、社会和协助机构共同召开了三方领导委员会。一直以来,三方会议同国家性与生殖权利和保健服务管理委员会共同努力,一起开展各项工作,双方的许多人员都参与了对方的工作。
423.性与生殖保健服务跨部门委员会的组织结构非常有趣,各个机构的代表都有各自的工作领域,只对组织向所在机构提出的问题负责。这正好解释了该组织是如何获得信息的、为什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该组织甚至有些武断、以及该组织为何参与其它的活动过程,例如,国家妇女医院虽然不是该组织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却有不少来自该组织的人士。该组织的工作和孕期关注、产后调理、性与生殖保健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有一定的联系,与此同时,还确定了工作重心和工作范畴,允许不同的关注机构开展工作和贡献自己的力量。目前,该机构认为必须确定一个整体框架,为性与生殖的权利和保健服务的关注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这就是目前我们称之为行动大纲的执行方案(Goldenberg,2001年)。
424.该组织对各个委员会所取得的成就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发现在新的重点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抗拒行为,拒绝的理由往往同99年6月颁布的行政法令有关规定下令清除的观念极为相似。研究收集的证据种类繁多,从医生的各类辩护词,如为逃避自愿手术节育负责而寻找的理由,到卫生中心执行的各种严格要求的制定,如手术后必须有专人负责照料手术病人等,不一而足。虽然有如此严格的规定,但是却缺乏足够的护理人员来承担该项工作,也就是说,虽然外部诊疗认为应该施行大手术,但是由于人员缺乏,上午被送入手术室的病人在当天下午较晚的时候必须离开该卫生中心(Goldenberg,2001年)。
性与生殖权利和保健服务管理委员会 的重要性
425.目前,居民保护组织正在同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共同推进一项工作,希望说服民众,使他们认识到性与生殖权利和保健服务管理委员会工作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正在不断证明,包括男女医生以及社会服务人员、心理医生、产科医生护士以及其他专业人士在内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接受性与生殖保健服务和权利的培训。这些人士的专业水准能够保障他们的敏锐性,理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不包括宣传他们个人性观念、进行道德评判、应该从哪个年龄开始性生活或者男女双方是否已婚等事务(妇女保护组织,由Goldenberg引用,2001年)。
426.应该重点说明的是,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作为向民众提供保健服务的负责机构所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责任。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更有效地执行27913-S号行政法令而成立的妇女保健服务机构开展的活动。管理委员会对各个部门的保健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同时制订具体的规章制度、推动体系内该行政法令的法制化进程,尤其对消除司法机构内的阻碍因素做出了一定贡献。上述规定已经被不少医生用来判断道德、宗教、文化、性别等方面受到的抗拒和阻挠(妇女保护组织,由Goldenberg引用,2001年)。
427.管理委员会已经在许多医院组织了多次座谈,平均每星期座谈多次,座谈的主题大多集中在生殖保健、控制生育的各种可能,甚至节育等问题上。虽然这些公开的座谈在程序上组织得有些不当,也不是谈论性生活这样敏感话题的最好方式,但这确实是唯一的方式。然而,人们普遍认为,这类活动必须建立在其它方式的支持下,在机构更加接近用户的基础上才能顺利开展(妇女保护组织,由Goldenberg引用,2001年)。
428.虽然公共教育部也做出了不同的努力,然而,正规教育制度中的性别、性保健和性权利等方面仍然存在着重大困难。鉴于这些限制条件,公共卫生保健服务系统急需对大众进行性知识培训,主要就是我们所说的性生活权利,包括如何熟悉和了解权利,如何行使权利以及如何在正当权利受到侵犯时进行申诉(妇女保护组织,由Goldenberg引用,2001年)。
429.关于节育问题,要求在信息和准备方面,尤其是根据每个女性的不同状况,投入特殊的努力(妇女保护组织,由Goldenberg引用,2001年):
“将手术的不可逆转性告知妇女是至关重要的(事实上,接受节育手术的女性100%都不会再生育了)。关于这一点,应该明确告知女性,特别是年轻女性,因为在哥斯达黎加,年满18岁的女性有权自己决定是否接受节育手术”。
“节育是一项手术治疗,意味着要打开女性的腹腔,把各类器械和药物注入其中。因此委员会下属的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认为这是最有效的‘方式’。然而,大部分女性则认为这是她们目前唯一的一种有效选择。1992年以来,已经克服了接受节育手术必须由丈夫签字的困难,还通过了一项法令,规定任何人——男性或女性——都有权独立决定是否接受节育手术,无需采纳各自配偶或男伴的意见,这确实为女性赢得了自由,例如,女性可以在得知自己的男伴不愿使用任何预防措施的情况下,拒绝用药物手段来控制生育;另外,节育的方式还能为已婚妇女受到丈夫的性侵犯却暂时无法离开丈夫独立生活而获得一定程度的解脱,因为节育手术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上述这些女性不再怀孕”。
430.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手术前“获悉并同意”的签字表示病人已经了解节育手术会造成什么样的结果,也就是说,病人理解并接受自己做出的这种决定会带来的后果。“接受节育手术表示手术后万一反悔或者再要孩子时,病人都不再追究医生或医院的刑事责任。这并非为医疗事故推卸责任,因为节育手术要求较高的医疗手段。这不但是有效的原则,同时也是我们手术接受者应该维护的人权”(妇女保护组织,由Goldenberg引用,2001年)。
431.截止目前,申请实施输精管切除术的男性非常稀少,由于对手术过程及其结构缺乏了解,一般人对手术仍然比较惧怕。此外,“……在节育和一切同生殖有关的事务都应由女性负责的这种观念同事实完全背道而驰,然而,尽管男性每年都让为数众多的女性怀孕,但是几乎所有的节育措施和所有同生育有关的计划都是针对女性而设立的。事实上,每个女性一年都很难怀孕一次,而她们却需要承担怀孕的各种责任和过错,或者需要千方百计地采取各种措施,不让自己生育更多的儿女”(妇女保护组织,由Goldenberg引用,2001年)。
432.上述问题迫使性与生殖保健服务国家管理委员会提出一项草案,以针对男性在上述问题以及性与生殖权利等方面必须承担的责任开展运动,说明男性的节育手术危险性明显低于女性,不但无需住院治疗,而且手术费用较低。“也就是说,这种方式为开展上述运动提供了便利条件,让男性承担他们应该承担的责任,通过良好的医疗手段,按一定要求对男性施行输精管切除手术”(妇女保护组织,由Goldenberg引用,2001年)。
433.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药物预防部和妇女保健服务机构为明确永久性的外科手术的操作过程,已经借助法律、技术和道德等咨询方式,采取了各种行动。上述设想已于2000年和2001年转变成了非集中性医院和都市诊所的附属药物机构的指导方针。其中包括手术节育管理委员会的相关通知,要求取消上述机构中现有的节育机构,而重新购置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设备以及委员会不同层次的关注机构必需的使用器械;为男女提供同等条件,以便更好地接受委员会的服务和选择永久的或暂时的手术避孕方式;取消没有纳入27913-S号行政法令、但在实际操作中已经构成性别歧视的一些要求。此外,还指出应该建立一个听取同此项服务相关的意见、批评和建议的机构,因为只有足够重视这些意见、批评和建议才能做出有效的决策(妇女保护组织,由Goldenberg引用,2001年)。
434.为本报告提供信息的一些妇女机构指出,上述工作中的阻碍因素之一便是无法组建管理委员会。其它方面的阻碍则来自文化和意识形态领域。不少保健服务人员仍然认为怀孕和女性的生理结构存在着不少神秘之处,对它们一直存有偏见。
有关性与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定和标准的适应化过程
435.性与生殖保健服务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不计其数。其中不少服务是针对人体的生理机制设立的,所以对性与生殖方面的保健服务目前主要集中在对人类生殖和繁衍生理过程的关注上。这些方面的规定也为数不少。其主要目的在于确定同性与生殖权利和保健服务的整体机制有关的规定和标准。应该对管理委员会工作中制定的方针政策进行专业化规范,随后再推广到保健服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一步骤至关重要,因为最终决定服务质量的是保健服务的实际操作过程,而服务质量因提升成本较高而进度缓慢。虽然如此,对服务过程进行的评估表明,目前的规定和标准非常贫乏,正如我们在前面指出的那样,多年来实际操作中一直推行的是专门针对人体生理机制的模式。
436.确定了新的重点之后,相关的规定必须为性与生殖权利和保健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全新的解决方案,与此同时还应该为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变化提出新的指导。新的规定应该包括新的任务、或者在现有任务的执行过程中引入质量要求。有时,需要关注的除了任务本身,还有任务的方式。转变过程中的安全因素将是一个更集体化、更多学科化、服务接受者更积极参与的重点问题。这将引发一场深刻的变化。
437.应该考虑的是,目前在保健服务领域内之所以施行技术规范,就是为了兑现一定的管理诺言。正因如此,这些规范也就失去了约束力。可以看到,目前存在的趋势是更加重视作为赞助实体的管理诺言,而忽略了技术规范本身,因为这些规范并非一定包含需要履行的管理诺言之内。这一机制正在逐步改变包括占据重要位置的生理机制在内的游戏规则。
438.从妇女医院和其它机构已经获得的经验来看,对管理诺言的审查已经做出了不小的努力。这里所说的努力有两层含义。一方面,将制定2003年的管理指数,以便支援妇女健康状况整体关注模式的配备。预定的指数中有五个数据是为了加强互联网上的保健服务、整体方案的发展、妇女在方案和计划设计及决策方面的实际参与、以及人权和性别方面人力资源发展和关注的质量等方面的管理。另一方面,建议成立一个跨部门机构,对相关的指数和情况进行系统的审核,这些相关的指数和情况包括:规定、规范、信息汇总的方法和过程等。
癌症与女性
439.癌症是对哥斯达黎加和世界均造成巨大伤害的一种疾病。甚至有人把癌症说成一种瘟疫。在哥斯达黎加,女性的主要癌症包括子宫癌、乳腺癌和胃癌。
440.宫颈癌和乳腺癌在九十年代前五年经历了一定程度的增长,随后这一数据在1995年至2000年出现了明显的下降,特别是乳腺癌,从平均每十万女性中的9例下降到6.4例。乳腺癌自九十年代初期以来已经成为了导致女性死亡的第二大肿瘤类疾病了。上述下降趋势表明,哥斯达黎加政府在改善此类疾病的保健和预防方面做出了不小的努力。全国生育卫生调查结果显示,政府在育龄妇女(年龄在18至44岁之间)的保健和预防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这一进展主要体现在细胞检测、对胸部的自我检查(尽管检查程度较浅)以及破伤风疫苗的接种人数的不断增加上(接种此类疫苗的女性人数增加了17个百分点,由1992年的58%增至1999年的74%)。
441.为了抗击癌症,特别设立了宫颈癌和乳腺癌全国防治计划,同共和国第一夫人办公室、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卫生部和国家妇女研究所共同开展工作。该计划使细胞检测的普及率增加到了60%,借助座谈、授课和公共活动等方式加强了对这种威胁女性健康的严重疾病的确诊能力并对有关医务人员进行性别视角的培训。该计划开展的活动主要集中在大西洋沿岸地区和中央地区。
442.此外,还在哥斯达黎加主要的国家医院内开展了癌症早期诊断和治疗计划。细胞检测是一项非常严格的检测方式,目前,乳腺检查对女性而言,这种检测方式的危险性较大。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时至今日,并非所有的医院和诊所都配备了乳腺癌检测仪器。此外,上述计划在极力宣传和推广早期诊断的同时,也将检查的必要性深入人心,不过,通过这一过程,还让人们注意到了卫生保健系统的设备似乎仍然无法满足大众的需求。
443.妇女医院同阿克斯塔、阿塞利和德森帕拉多斯等地的卫生机构合作,也为推动宫颈癌和乳腺癌全面关注计划开展了相应的活动。来自这些地区的近60名女性领导构成一个集体,多学科小组(由医生、护士、社工、社会学家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负责提供必要的装备。目前,上述计划除了关注医疗服务以外,其工作重点主要集中在预防措施和女性自助小组的组建上。通过这项计划,在开展医疗服务进社区等活动、分组进行实际操作以及为服务项目年度执行方案确定活动安排和预算的同时,在第一和第二层的关注以外设立第三层关注。
444.随着全国共同抗击癌症基金会这一非盈利组织的建立,许多妇女希望进行乳腺检查,因为圣胡安·德·迪奥斯医院为她们保留为期一年的检测预约。这同时也表明了存在着大量的需求。全国共同抗击癌症基金会为切除乳房的妇女提供人造器官和人造乳房。该基金会志愿者Marlene Castro女士认为,圣胡安·德·迪奥斯医院是女性人造器官最大的买家。有些医院不愿购置这些器械。在本报告撰写期间,乳房切除术所需的女性人造器官有90%是由全国共同抗击癌症基金会提供的。
445.今年,全国共同抗击癌症基金会已经救助了5 400名女性,她们申请援助或前来咨询,其中也包括女性癌症患者。此外还有不少援助机构,但是Castro女士指出,这些机构的需求量较小,因为来自不同地区的妇女都被逐步组织和聚集在保健和癌症救助机构的周围。特雷斯·里奥斯的癌症、爱情和希望组织的情况正是如此。该组织由女性癌症幸存者或癌症患者组成。她们开展的活动极为重要,因为这表明女性正在逐步走出沉默,正在逐步摆脱例如癌症这种病症对她们的个人命运造成的影响。在不断地寻求援助的同时开始逐步探讨患病的原因。由Carmen Muñoz女士倡导成立的阿拉胡埃拉妇女抗癌团体便是由上述机构和女性健康协会发展而来的。该团体的成员都是高危人群,她们的母亲和祖母都死于癌症,而她们却希望能在自己的生活中防治癌症。除了危险因素以外,抗击癌症还是一条充满艰辛的道路,希望每一位女性都能够改善各自的饮食习惯、生活态度、夫妻关系、母子或母女关系,正视基因遗传因素,抗击像癌症这样残酷无情又“无法避免”的严重疾病。
女性艾滋病患者
446.艾滋病的传播出现了女性化、年轻化和贫困化的趋势(Arroba,2001年;Guzmán,2001年)。
447.哥斯达黎加第一例有记录的女性艾滋病出现于1986年,而第一例男性艾滋病则出现于1983年。截止1990年,女性艾滋病上升到21例。1991至1995年间又新增了65例,而1996至2000年间则新增了153名女性艾滋病患者。1998年以来这一趋势出现了变化,艾滋病的检测至今仍然呈现出稳定增长的趋势。1999年新增的男女患者总人数(173例)和2000年的新增数(125例)同1998年的数据(270例)相比,呈现出大幅度下降趋势。女性艾滋病患者占1983年以来患者总人数的12%(全国艾滋病整体关注委员会,2001年)。
448.自1985年以来,组织了卫生保健部门(卫生部和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不同机构的多重力量来解决这一问题,并成立了全国艾滋病委员会。1998年,随着7771号艾滋病总法的通过,全国艾滋病委员会改名为全国艾滋病整体关注委员会,由卫生、教育、司法、非政府组织和PVS23的代表组成。上述法律及其具体规定要求维护艾滋病感染者的集体和个人权益,还确定了相关机构的责任。对疑似病人和感染者的治疗管理应参照抗病毒治疗草案、孕妇感染草案和牙科诊所感染控制草案来进行。在防治艾滋病的战略性举措中运用性别视角问题至今仍有待解决。
449.生命基金会会长Cristina Garita女士认为,哥斯达黎加的情况正如前面所述。根据卫生部提供的数据,截至1999年2月15日,登记在案的女性艾滋病患者共有337名,绝大部分的患者年龄集中在20至39岁之间(共197例,相当于艾滋病感染者总数的58%)。同时,大部分患者为已婚妇女(64例)或自由结合的妇女(74例),占感染者总数的40%。这些女性都有固定的性伙伴,主要从事家务劳动。而Garita则认为哥斯达黎加全国范围内共有12 000名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虽然艾滋病整体关注委员会和艾滋病总法的有关规定都承认了艾滋病毒呈阳性者拥有进行艾滋病治疗的权利,但是自1995年以来一直没有开展任何全国性的艾滋病预防活动。有关专家指出,在正式的登记数据之外,仍然可能存在着不少艾滋病毒携带者。
450.《艾滋病总法》,即7771号法令于1998年4月29日获得通过,是在全国艾滋病整体关注委员会的倡导下制订的。该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共部门的行动纲领和政策,督促病毒携带者前往卫生机构就诊,购买防治药物,并在报刊上公布药物的使用方法。同时,还必须建立一些体制来保障病人的隐私,对病历进行正确管理,推动艾滋病教育和预防战略计划的执行。该计划将同公共教育部合作,并在各种公立或私立学校和大专院校内开展活动。卫生部和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也将同时制订全国预防和治疗行动纲要。非政府组织、天主教机构、福音组织和教会组织则在预防、教育和关注等方面开展了不少活动,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451.委员会还肩负着制订教育、劳动、管理及其它领域里的防止歧视措施的责任。这方面的预防方案虽然已经出台,但是缺乏足够的资金来执行这一方案。民众普遍认为,政府有义务同社会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该项任务。然而,时至今日,“从事预防工作的仍然只是一些非政府组织”。
452.最初采取的行动主要集中在同性恋和女性色情业者身上。拉丁美洲卫生预防与教育学院(ILPES)自1993年以来,将其工作重点转移到了男性同性恋、失去自由的男性和异装癖喜好者等边缘群体上。某个非政府组织曾经为女性的预防做出过一定的努力,但是目前该组织已被取缔。10年前成立的生命基金会则为女性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提供关注服务。其活动对象主要是女性,并且对女性提供一定的援助。哥斯达黎加国内目前从事艾滋病预防和关注服务的非政府组织如下:艾滋病关注协会,艾滋病协会,艾滋病委员会,哥斯达黎加疾病学院,“今日为你”协会、今日慈悲协会、CIPAC、圣水协会、希望之家、联合会和艾滋病基金会等。
女性心理健康
453.女性方面的一个引起争议的问题是应该如何“治疗”女性因精神萎靡感受到的不幸,以及如何将女性精神方面的不安和烦躁定义为心理疾病。María Elena López博士认为,在哥斯达黎加,卫生部的心理健康服务并不存在。Edda Quirós女士也赞同上述观点,她批评说,虽然有人想尽力改变这种状况,但目前仍然缺乏任何形式的心理健康服务。医生对女性使用的药物主要是安定片、降压片和镇静剂。“不仅要弄明白病人为什么会如此,更应该搞清楚究竟是那些因素导致了精神萎靡。有生理方面的原因吗?是的,生理因素的确起了一定作用,但是许多女性认为药物根本无效,她们同其他人一样,拒绝服用药物。”López女士如是说。1996年,在因心理变化导致无法工作的案例中女性所占比例高达近70%,女性无法胜任工作的平均天数(16.89)明显高于男性(11.79)。心理而非精神方面的疾病造成该年度所有女性无法胜任工作因素的9%(Morice和Solís,1998年)。
454.1985年至1997年,女性自杀从14例增加到26例(26例中有4例为外籍女子),分别占该年自杀总人数的16%和19.6%。年龄在20和20岁以下的女性自杀人数从1985年的6例上升至1997年的12例(Miranda和Del Valle,2002年)。
455.综合上述原因,需要尽快制订一项贯穿女性各个生命时期的“女性心理整体健康计划”。根据预设的工作重点,心理健康应该理解为个人自身及周围环境的一项福利,是保障健康的有效措施,因此,应该排除“治疗”措施的滥用,解决该问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在医院环境之外开展各类体育锻炼、娱乐休闲和集体疗法等。
特别关注老年妇女保健计划的缺乏
456.在哥斯达黎加,对老年人的健康关注由布兰科·塞万提斯医院负责。该医院是专门负责照料老年人群的唯一一家国家医院。最近两年,虽然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有关司法规定获得了通过,但任何有效手段都仍然缺乏性别视角的运用(Goldenberg,2001年)。
457.《老年综合法》,7935号法律,于1999年11月15日在221期官方日报《公报》上公布,同时还成立了全国老年委员会。作为负责机构,对老年人群的整体关注和人口老龄化的不同方面进行监督。该法律承认并确定了一系列改善老年妇女生活质量的权利,在第二章第三款中规定了政府应尽的义务,还规定了卫生部应该借助宣传、预防、治疗和恢复等方案,为老年人提供健康关注服务。然而,在健康关注中从未对不同性别的特殊情况做出任何相应规定。
458.另一方面,劳尔·布兰科·塞万提斯医生诊所-老年病学和老年医学国家医院除了缺乏针对性别的有关规定之外,应该说是老年健康关注的典型,可以将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老年综合法》第三章第20条规定:
“政府应该推动各个健康关注层次中老年病学和老年医学前后教育计划的制订,尤其应该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老年人整体关注培训。这项工作可以在劳尔·布兰科·塞万提斯医生诊所-老年病学和老年医学国家医院及其它专业医院内开展。国家教育委员会将督促各个大专院校在其医学院内设立老年病学专业,在卫生和社会科学领域的相关院系中设立老年医学专业。上述活动应该在专门从事老年健康关注领域的医疗中心内开展”。
459.然而,在各类托老所、养老院和老年收容中心的创建和运行机制的相关规定中,根本无法见到同性别有关的区别或特殊规定。
460.在老年健康关注方面,对有可能伤害到老年人的虐待、侵犯和滥用等情况应予以特别重视。《老年综合法》将对人身攻击、性侵犯或心理及财产继承权的侵犯处以刑事惩罚。然而,针对攻击状况的保护机制,目前只有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对家庭暴力关注和预防的国家计划纲要对妇女提供保护措施。在这一领域,劳尔·布兰科·塞万提斯医生诊所-老年病学和老年医学国家医院成立了老年受害者关注委员会,借助诊断来判断并研究可能出现的侵犯现象,通过对这些现象的归纳,发现它们主要发生在家庭范围内。如果在家庭范围内无法解决,那么,就应提起司法诉讼。此外,还同一些自愿接收被虐待的老年人——特别是男性,因为他们别无选择——的家庭签订了相关协议。
461.另一方面,该法律明确规定,公共部门或私人机构有义务在其各自提供的服务或者同其它机构共同提供的服务中对老年人进行特别关照。在这种情况下,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退休金发放中心,通过社会借贷处,于1997年7月开始推行一项黄金公民计划,专门关注65岁以上的老年人。
462.上述计划是另一个适用范围更广的社会借贷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力求创建一种尊老敬老的文化风尚,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特殊福利,借助生理、心理和社会等各种福利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并通过上述措施,将老年人看作一个特权群体。此外,寻求医疗保险、伤残保险、养老保险和意外伤亡保险等各类保险品种之间的战略联合,加强各类公共机构、自治机构、半自治机构、非政府组织和私人企业的积极参与。
463.该计划将为所有年逾65岁的老人提供旨在改善其生活质量的系列福利,不管他们之间存在着多大的差异。为达到这一目的,试行期间,在商业活动中对老人采取折扣优惠,公共部门则开办文化课堂,开展娱乐培训,并在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的医疗中心和全国范围内的其它公共机构、私人机构、自治机构和半自治机构开展健康和其它的专门服务。
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福利的获得
464.哥斯达黎加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于四十年代风行拉美的第二次改革“大潮”时期。该体制建立在强制性、普遍性和一致性的基础之上。整个体系覆盖面高,一致程度高,但却较少关注特殊群体,较少涉及同一领域内其它方面的福利。此外,该保障体系自九十年代初以来,对健康和退休金的相关体制和纲领进行了重大修改。这些修改是循序渐进的(而不是突然的),其重点在于完善社会保障体制的机制,而不是改变社会保障的原则(Martínez,2002年)。
465.同拉美其它地区一样,哥斯达黎加的社会保障是从有收入人群的劳动参与中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其基础便是来自核心家庭的假设。核心家庭的结构一般为一个收入者(丈夫)和几个依赖者(妻子和儿女)。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障体系后来经修改扩大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如将独立劳动者和贫困人群都纳入其中,或拓宽了相关权益(例如对女性劳动者发放孕妇补助金等)(Martínez,2002年)。
466.然而,总体来说,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处处体现出其最初设计的几个中心特点(如将社会看作以正式的有偿劳动关系为主的假设),同时也反映了劳动力市场变化带来的新的限制条件(如劳动力市场的女性化和信息化)。对女性而言,要获得这一范围内的社会保障福利必须冲破下列两种限制条件:
劳动中本身存在的性别分化,主要是因为女性和男性在无偿的家庭或家务劳动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男女双方在劳动参与中也略有不同(例如,体现安在经济上有劳动力的妇女所占比例、女性的劳动参与-不同行业中的独立劳动或有偿劳动-以及女性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也反映在男性同女性社会保障福利获取方式的不同和不平等。
因为劳动力市场和劳动中的性别分工导致了社会保障体系本身出现了不平等现象。
467.在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障体系并不包括所有的妇女,因为她们置身于体系之外,或许是因为社会保障体系在普及过程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女性必须借助丈夫、男伴、儿女才能同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关系,并且只能作为社会保障的间接受益人。这显然为女性平等地获得社会保障体系的福利措施制造了障碍,特别是在退休金、临时或长期的伤残津贴、人造器官、眼镜和高级的牙科治疗等社会借贷、产假等方面,这些保障获取方面的差异已经使女性变成了二等公民(Martínez,2002年)。
468.另一方面,《劳动法》中有关“工作期间劳动者的保护”等章节的规定已经非常陈旧,因为没有涉及劳动人口在劳动过程中总体面临的巨大危险,特别是没有涉及从事现代加工制造业的女性劳动者的权利。而没有受到任何保护的主要是家庭主妇,特别是身患各类残疾或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主妇、无收入的农村劳动妇女,自营职业中的微型企业的女企业家等。上述人群中绝大部分没有享受社会保障权利,尤其是许多贫困家庭的主妇。针对这些社会阶层,应该拓宽社会保障体系的普及面,尤其应该尊重女性获得养老或伤残津贴的权利。在社会司法和国家财富平等分配的前提下,保障她们相应的生活条件,消除社会保障方面的辅助重点,在健康和退休金方面采取直接或有效的措施,而并非间接或家庭式的方式。
469.这是对女性造成重大影响的问题。虽然获得社会保障的女性比例要高于男性,但是大部分的女性同大多数直接享受社会保障福利的男性有着天壤之别。女性的保障主要表现为家庭式。目前,只有24%的女性拥有直接的医疗保险,30%的女性能享受养老保障,其中只有15%的女性有收入来源,而48%的女性为独立劳动者,她们采取家庭式的保障,并非享受直接的社会保障(Martínez,2002年)。
470.如果对年龄在12至20岁之间的年轻人群获取社会保险方面的数据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我们不难发现上述人群中21.5%的人没有购买任何形式的保险。女性人口中45.4%的年轻女性没有购买社会保险,而年龄在18至21岁之间的年轻女性为最大的受害群体,因为有51%的人口没有购买保险。然而,在购买了保险的人群中,76%的女性选择了家庭保障的方式,只有7%的年轻女性因拥有一定收入而购买了社会保险(Martínez,2002年)。
471.除去因他人的贡献而获得的保障,家庭保障则对女性的福利造成了限制(Martínez,2002年),主要体现为:
将女性排除在医疗保险赔偿金的获取范围之外(包括因病或怀孕无法胜任工作的情况);
将女性排除在退休金的获取之外,伤残补助或女性在经济上依赖的配偶或男伴的死亡发放的抚恤金例外。
472.上述情况最好的纠正措施就是推动并扩大有收入的劳动女性的直接保障(有收入的或从事独立劳动的女性)。为达到这一目的,需要针对直接和间接的保障方式的可能性和局限性分别进行宣传。
473.在直接保障中的现有福利措施的结构层次方面,最重要的就是要注意各类直接保障的福利措施之间存在的差异以及目前采取的无视宪法的社会保险一致性原则规定的差异性措施(Martínez,2002年)。因而:
有收入并采用直接保障方式的女性能够享受医疗服务并获得医疗保险的赔偿金(因病和怀孕造成无法胜任工作)。
独立劳动并采用直接保障方式的女性除了能享受医疗服务外,还能获得医疗保险的赔偿金,但其比例要小于有收入的女性。
从事无偿劳动并自愿采用直接保障方式的女性,例如家庭主妇和在校学生,虽然从个人角度来看,自愿采用直接保障方式的女性人数多于从事独立劳动的女性,但是前者只能获得医疗服务,却无法获取医疗保险的赔偿金。
474.这种福利层次结构对女性造成了重大伤害,因为受伤害最深的一般都是休产假以及从事家务以及家庭内无偿劳动的女性。因此,没有收入来源的女性更倾向于自愿采用直接保障方式。
475.关于产假,目前,女性休产假时在四个月内可以领取工资。在这几个月期间,由企业主和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分别决定女性员工的工资总数和社会福利。目前,企业主因上述负担承担的费用引发了一种“自食其言”的现象,主要表现在解雇怀孕的女性员工和不愿雇佣女性员工的倾向。虽然怀孕是一项社会推崇的责任,并且是社会繁衍所必须的,但是目前通行的方法是将因女性员工怀孕而产生的费用重新分配,因此,一旦女性员工怀孕,企业主就向她们额外支付一笔费用并将其解雇(Martínez,2002年)。
476.上述评判标准可以:
为有收入的女性劳动者的产假提供经济援助,无需增加每个企业主因女性员工怀孕而额外支出的费用。
将从事独立劳动女性的产假作为女性的带薪假期,这项措施将推动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相关福利产生较小的层状结构变化。
进行帐务清算,开始制订专门为从事无偿劳动的女性劳动者的产假提供经济资助的措施,这些从事无偿劳动的女性大部分都自愿购买了保险。
477.至于第二类退休金帐务清算,目前退休金领域内使用的独立核算制度因女性的平均寿命高于男性而对女性采取一定方式的惩罚(Martínez,2002年)。鉴于上述情况,应该至少将下列两种因素纳入考虑范围之内:
目前整个社会都在不断努力延长男女双方的平均寿命,退休金发放机制没有理由因女性的平均寿命较长而对她们采取惩罚措施,更何况与男性从事同一工作的女性获得的工资只有男性工资的70%,特别是同男性相比,这在实际中变相地降低了女性的退休金。换言之,如果希望女性劳动者获得和从事同一工作的男性数额相当的退休金的话,必须大幅度提高女性的工资。
女性的整个生命过程以及文化标准和社会援助机制仍未发生任何深刻变化,不少女性仍然从事无偿劳动、照料和关注等工作,既没有获得劳动力市场的承认,也无法得到退休制度的承认。
478.上述事实似乎同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障制度推行的原则很不一致,例如独立核算制度对女性较长的平均寿命采取惩罚措施。技术层面上的解决方式比较简单,只要对退休金发放人员采用的帐务清算制度进行一定的调整即可。然而,针对上述退休金发放人员在帐务清算制度方面的改革进行政治协商,则需要制造一种有利的公众舆论,并尽可能争取各类机构之间的联合。
479.至于劳动者在劳动中所面临的危险,目前已经确定了最典型的危险,并为每一项危险可能导致无法胜任工作的比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然而,对女性而言,上述情况意味着两个方面的限制(Martínez,2002年):
女性在劳动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一些意外情况并没有被包括在所谓典型的危险之中,如发音困难和美容师等职业因身体长期处于错误姿势而引起的妇科疾病等。
同时,全国保险委员会主要关注的是生理伤害。一系列的生理或心理方面的后遗症在女性身上的发生频率非常高,如工作中的性骚扰等,这些问题至今仍未被看作劳动过程中女性所面临的危险。因此,如果女性因性骚扰而无法胜任工作时,她们通常会向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申请援助,而不会向全国保险委员会要求救助。如果出现长期无法担任工作的情况,那么,就目前而言,受害者无法享受劳动危险的有关福利,既无法获得一定金额的补助,精神或心理方面更无法得到恢复。
妇女医院-阿道夫·卡立特·夏娃医生诊所
480.1999年8月15日为母亲节,就在当天,著名的卡立特妇产医院更名为妇女医院。这是哥斯达黎加女性保健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哥斯达黎加卫生制度改革过程中的一件大事。人们希望通过这家医院,建立一种全新的女性健康整体关注模式,深刻改变女性的健康需要和健康问题,不但卫生部门的工作人员,而且卫生服务的享受者、家庭、社区以及其它相关机构都应前来参与这项工作。
481.从跨部门技术管理委员会提供的全新关注模式的相关资料可以看到,随着这一模式的建立,要求男女双方在认识、分析和改变各自同健康相关的事务时都能积极参与,例如将女性的需求和兴趣纳入国家政治机构和公共部门之内。此外,在政策和纲要的制订、贯彻和评估等方面,建议为公民的参与敞开真实的空间,从信息决策做起,推动女性、男性、男孩、女孩、年轻人和老年人采取全新的态度并帮助他们形成全新的观念,使他们能够接受健康这种不容侵犯和刻不容缓的权利。
482.上述建议在卫生部门采取的改革方案和哥斯达黎加目前正在进行的机构现代化过程中逐步施行。其基本概念就是将健康理解为一项社会生产活动,同时兼顾每个人生命中特定的社会情况和不同的周边环境。因此,通过一些部门、跨学科机构、跨部门机构的工作和广泛的社会参与,从整体角度来看待健康。前面提到的健康模式的任务主要是借助社会参与、知识普及、能力培训、决策的获得以及各类有利于健康的其它方式,从性别角度来保障女性健康整体关注的质量。将社会工作者(男性工作者和女性工作者)做为代理人,保障女性不同方面的申诉(跨部门技术管理委员会,2000年)。
483.鉴于全新的健康关注模式对社会、个人、家庭和社区产生了巨大影响,已经制订了许多新的推动计划:性与生殖保健服务计划;心理健康计划;性暴力计划;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计划;更年期、绝经期和绝经后期计划;宫颈癌和乳腺癌计划;健康、社区和环境计划等。
484.健康、社区和环境计划是一项政治援助计划,由加拿大合作署提供资金赞助。因此,该计划的有关人员,同其它一些机构——如国家妇女研究所——的人员一起,需要在战略、计划的制订和计划内容等方面接受来自加拿大女性健康机构的专业人士的培训。
485.这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倡导,但是,女性健康的整体关注模式还必须获得政治支持和必要的资源才能投入实践,才能在全国卫生系统针对保障女性提出各项申诉。
486.作为该模式在贯彻过程中所取得的成就,应该提及的有:
上述经验在阿塞利、阿克斯塔和德森帕拉多斯等地区,卡洛斯·杜兰诊所以及一些社区内得到推广。
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执行理事长在该计划上的签字为其延续性提供了保障。这主要体现在2003年预算的分配上。因此,该计划能够在示范阶段接受后继续推行下去。
为确保目前已开展活动的持续性,引入了五个核心的管理指数,旨在加强后续活动,并从性别角度加强对管理诺言的机制的审核。
妇女医院同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采购部在下列方面签署了2003年计划:艾滋病、烟草、毒品、酒精、性与生殖保健服务等。此外,正在起草家庭暴力和健康生活模式计划草案。在拉丁美洲围产期学研究中心和泛美卫生组织的协助下,贯彻执行产假质量保障计划。该计划试图在确诊的基础上使用药物,为女性更顺利地分娩采取有效措施。其实践手段之一便是分娩过程和产后一定时期内持续的技术陪伴和情感关怀。上述所有正在开展和施行的计划和努力都是女性健康整体关注模式的有机组成部分。
该计划的核心便是社会参与。为使计划顺利开展,同女性领导人士合作,加强其自我领导的能力。时至今日,哥斯达黎加妇女通过自身的努力已经建立了一个保健机构,上述三个地区近800名妇女对该机构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不断的扩充。其结果便是促使女性整体健康促进协会的成立。阿塞利、阿克斯塔和德森帕拉多斯等地区均成立了该协会。目前,在本报告提及的各个卫生部门的工作人员之间不断加强机构的组织力度和宣传战略的活动。希望协调机制的建立能成为该项交流的成果,以便尽快进入协商阶段,开始制订各个卫生机构的战略重点以及各种后期追踪和评价机制。上述社区活动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在决策制订过程中实际参与的有效性。接受整体健康模式培训的女性领导人明确了社会在女性健康的关注和服务过程的定向方面需要发挥的主导和主体作用。
妇女医院和诊所同女性组织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如让有关负责机构注意到根据女性病人的需要和兴趣制订治疗计划的重要性;为保障女性获得新的保健方式——特别是尊重权利的推广和让公众了解对女性有利的条件等方面——的有效性制订相关的政策并加强对地方机构的领导;引导民众围绕政府的重要性和希望获得社会参与的机构展开讨论,后者需要一定的经济成本,因此在制度的制订过程中应该考虑到这一因素。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如果机构需要为社会参与、自治和女性活动的决策培训承担一定费用,则希望该机构不要存在任何偏见。
487.接受本报告采访的女性组织指出,在实践过程中,关注模式仍然主要集中在女性的生殖保健上,并没有出现多样性的变化。此外,她们还指出,有些问题是女性保健所特有的,而同性与生殖权利关系密切的问题却一直被排除在卫生部门公共政策的制订过程之外。
488.除此之外,注重制定行动计划的迫切性,以便更好地保障女性在家庭计划制订方法等方面可以获得及时而准确的信息的权利,并为女性稳妥地获得这些方法提供一定的帮助。
489.关于上述问题,同样需要重点指出的便是青少年人权的脆弱性。政府必须承认青少年是享受权利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保障他们的权利,使他们能够积极参与某些个人或社会活动并发表自己的见解,这就意味着政府承认了青少年的权利和能力,特别使承认了他们有能力自觉而负责地行使自己的性权利。
490.加强和支持国家妇女研究所制订的青少年整体关注计划的重要性受到了普遍的承认。其宗旨是推动和维护青少年个人的全面发展。除了已开展的一些活动之外,该计划还为青少年对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自我分析和批评预留了相应的空间,使他们能够获得更多的知识,改善自己的性生活态度,变得更加健康而充满责任感。除提供健康关注之外,保障青少年参与机会创造计划、参与上述计划的全国技术管理委员会以及任何跨部门地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同时,该计划还试图向受到乱伦和性虐待伤害的青少年提供预防、早期诊断和全面治疗等服务。
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491.勿庸置疑,新的范例主要来自社会,特别是来自女性运动和女性组织。发展部门的非政府组织同社区的相关人员以及了解真实情况的有关人士共同开展工作。他们非常熟悉妇女和年轻女性的健康状况,了解她们在机遇和期望方面遭受的不平等,以及这些妇女承担过重的责任。他们还明白女性在自我组织和自我改变方面所表现出来的惊人的能力,非政府组织通常对这些方面进行一定的援助。
492.哥斯达黎加和拉美其它国家一样,拥有大量的非政府组织,其中一些专门从事女性工作,还有一部分数量可观的非政府组织专门关注女性的健康。1997年当哥斯达黎加被确定为“发展中国家”,并被拉丁美洲经济委员会定为C类国家,此后,许多国际援助机构都撤离了哥斯达黎加。不少非政府组织不得不因此缩小计划,裁减工作人员,甚至解散组织。还有不少非政府组织因为同爱情、青年、机会创造等计划进行合作而维持了下来。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也极不稳定。他们开展新的计划,雇佣了社区工作人员并为他们带来了不少希望,然而,当出现资金短缺时,这些计划不得不宣告取消,而这类情况时有发生。
493.非政府组织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女性获得性与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方面的作用极为突出。不少接受本报告采访的专家专门提到了建立和加强同非政府组织联合的重要性。卫生体系显然无法满足全国人民的各项需求,因此,需要各类组织和协会在各自的社区内加强预防、权利、准备、健康选择等方面的工作。
对女性的暴力
494.社会不平等现象最常见也是最严重的反映就是对女性的暴力,各个年龄层次成千上万的女性都是暴力的受害者,有时这些暴力甚至来自日常生活。这些暴力形式主要表现为对女性的虐待,这决不是偶然现象,而是由于女性的从属地位和社会对女性的歧视造成的(Carcedo,2001年)。
495.生理伤害、心理伤害、性侵犯和对财产继承权的侵犯是家庭内外最为常见的对女性侵犯形式,存在于任何社会阶层和任何文化背景之下。三十年前,人们对这一事实视而不见,现在,不少女性组织和不少女性受害者亲自站出来,开始不断地提出申诉,她们指出,整个社会,特别是政府机构,必须肩负起根除这类极端的男女差异和性别歧视等所需承担的责任。
496.对女性的侵犯在公共卫生和公民保障方面构成了严重的问题。所有对女性的暴力形式都是不受欢迎的,也是不正当的,尽管其中某些形式是哥斯达黎加社会所特有的。例如,家庭暴力几乎每个月要夺去两名女性的生命,而对未成年人的赢利性色情剥削更是令哥斯达黎加成为了性旅游的目的地,同时也成了保护少年和青少年权益的各类国际组织的关注目标。
497.然而,上述这些表现不是对女性暴力的所有形式。还存在着诸如性迫害、劳动中的性骚扰、未婚关系中的强奸行为、传媒中的性侵犯、强迫怀孕、危险的流产、警察职权的滥用、体制本身的暴力以及对遭受虐待的女童和未成年少女的再度伤害等其它形式。此外,当受害女性所处的社会群体和人种群体在哥斯达黎加社会受到歧视时,对女性的侵犯形式又会进一步加深:土著妇女、女性移民、女同性恋者、非裔哥斯达黎加女性公民、老年妇女、色情业者、女性残疾人、从事家务劳动的女性和失去人身自由的女性等。
498.在哥斯达黎加,并非所有上述事实都能得到同样的承认,也并非所有的方式都有详细的记录,以便我们更好地掌握情况。然而,应该感谢受害妇女自发创立的各类社会组织,在他们的帮助下,我们能够觉察这些行为的存在,能够确认这些行为的当事人,了解产生这些行为的原因和对付这些行为的需求。
499.2000年,哥斯达黎加聚集了包括立法资源在内的各种不同资源来对抗某些对女性的暴力行为。这是自1990年以来的重大进步。九十年代初,女性组织在帮助妇女、女童和未成年少女进行申诉时,实际上处于非常孤立的境地;在揭露暴力、推动立法和公共政策的变化等方面也是如此。国家和私人计划在这个领域内获得的经验,如已经开展的各类调查,为更好地认识女性暴力及其各种形式提供了一定的帮助。
轼女 24
500.2000年,25名女性死于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这一数据同最近几年平均每月死亡2人以上的数据大致相同。这种被称为轼女的谋杀方式占据了九十年代女性凶杀的绝大部分——占已知总死亡人数的70%,同女性因分娩而造成的女性死亡比例大致相同,但却高于因艾滋病而死亡的比例。
表14哥斯达黎加:谋杀、轼女、艾滋病和分娩导致的女性死亡,1990-1999年
|
1990 |
1991 |
1992 |
1993 |
1994 |
1995 |
1996 |
1997 |
1998 |
1999 |
总计 |
|
|
女性凶杀 |
32 |
39 |
27 |
29 |
30 |
32 |
27 |
26 |
34 |
39 |
315 |
|
轼女 |
21 |
16 |
13 |
20 |
18 |
20 |
17 |
12 |
21 |
16 |
1 84 |
|
轼女疑似 |
0 |
0 |
0 |
1 |
1 |
2 |
1 |
1 |
1 |
1 |
8 |
|
非法堕胎 |
6 |
15 |
6 |
5 |
4 |
8 |
4 |
7 |
7 |
8 |
70 |
|
死亡原因无法确定 |
5 |
8 |
8 |
3 |
7 |
2 |
5 |
6 |
5 |
4 |
53 |
|
艾滋病 |
8 |
6 |
3 |
5 |
5 |
14 |
10 |
15 |
4 |
4 |
74 |
|
分娩 |
2 |
28 |
18 |
15 |
31 |
16 |
23 |
29 |
12 |
15 |
184 |
资料来源: Carcedo 和 Sagot ,《哥斯达黎加轼女状况: 1990 - 1999 》, 2001 年。
501.轼女主要由死者周围的人员所为(80%),具体来说,主要来自受害者家人(57%),而最常用的凶器为白刃武器(40%)——刀具、剪刀和其它家庭器具。大部分的轼女行为是因家庭关系而发生的,或者发生在熟人或陌生人的性侵犯过程中。
502.轼女不能作为普遍的社会暴力现象,也无法通过其自身进行约束。轼女,作为因性别不平等而造成的对女性的极端暴力行为,需要引起特别关注,不能将其等同于其它谋杀现象。轼女行为对年龄在30岁左右的女性造成的伤害最大,而这个年龄则是九十年代轼女受害者的平均年龄。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状况,主要是因为最危险的关系就是夫妻间过度的性生活,因为最经常采取轼女行为的人主要是女性受害者现任和前任的男性伴侣(61%)。
503.轼女,特别是亲密轼女(同受害者关系比较密切的人所为)最突出的特点之一便是残忍,轼女行为的施行者对被害者怀有巨大的仇恨,排除了偶然性和正当自卫的可能性。这种残忍所蕴含的是侵犯者对受害者的控制,前者通常把后者作为他们拥有的一件物体。事实上,1990年至1999年间女性丧生最多的时期,便是女性同虐待自己的伴侣发生决裂、决定摆脱他们的控制的时刻。轼女使女性公民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轼女现象的根除将意味着因谋杀而丧生的女性人数将大幅度降低,至少减少60%。
504.对轼女行为的惩罚很难达到刑法关于谋杀的最高处罚的程度,即35年的监禁。当女性已经结婚,或者已经同居两年以上并已经生儿育女,现行法律对这项罪行的处罚将有所减轻。事实上,一些轼女行为可能受到十二年监禁的惩罚,然而,如果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在五年之内都有可能重获自由。应该指出的是,九十年代大部分,即88%的轼女行为的施行人为哥斯达黎加公民,只有12%的轼女行为由外籍人士所为。
收容所:受暴力伤害女性的一项选择
505.受侵犯女性的生命危险和生命安全保障的需要是组建收容所的原因。哥斯达黎加第一家女性收容所由私人倡导建立。随后,政府也承担起了这一方面的责任。目前,国家妇女研究所管辖了两个女性收容所,一个设在卡塔戈省省,另一个设在利蒙省,同时还准备在彭塔雷纳斯省筹建一个新的收容所。对收容所内的女性受害者及其子女的管理由妇女行动与信息中心负责,这是一家专门关注受暴力侵犯女性的组织。该服务覆盖全国,平均每年帮助了近750名女性受害者(国家妇女研究所,2002年)。
506.随着时间的增长,该项服务的需求也不断上升,使现有的服务能力接近饱和。受助妇女由1995年的80人增至2000年的389人;而收容的男童和女童数量则由200人增至1 206人(Ramellini,2000年;Brenes和Méndez,2002年)。2002年,收容所接待了358位女性和840名男女儿童(Brenes和Méndez,2002年)。
507.这些收容所是处于暴力危险中的女性及其子女最理想的庇护所。现行法律如能正确实施,相关机构在保护女性家庭、阻止施暴者行为以及对他们进行惩罚等方面所做的努力如能有所增加,受虐待妇女寻求庇护所的需求就会日益减少。
打击家庭暴力法:针对家庭内虐待和夫妻间虐待的保护措施
508.轼女,尤其是这种行为的亲密性,正如日常生活现象的冰山之尖,反映了家庭关系和夫妻关系内部存在的暴力。这一问题不断延伸的一种表现方式便是自1996年以来,向司法权力机关申请援助的女性人数不断上升,而《消除家庭暴力法》也正好于同年开始执行。当法律手段开始奏效时,此类案件逐渐占据了整个司法机构。从此,此类案件的数量也开始稳步上升(Carcedo,2001年)。
表15哥斯达黎加:向各地司法机构提出的援助申请,1996-2000年,绝对数据与相对比率
|
1996 |
1997 |
1998 |
1999 |
2000 |
||||||
|
总数 |
5.113 |
100.00% |
15.336 |
100.0 0% |
20.996 |
100.00% |
26.437 |
100.00% |
32.643 |
100.00% |
|
圣何塞 |
1.494 |
29.22% |
5.304 |
34.60% |
6.873 |
32.70% |
9.053 |
34.20% |
12.94 |
37.30% |
|
阿拉胡埃拉 |
852 |
16.66% |
2.742 |
17.90% |
3.800 |
18.10% |
4.784 |
18.10% |
5.552 |
17.00% |
|
卡塔戈 |
674 |
13.18% |
1.930 |
12.61% |
2.470 |
11.18% |
2.911 |
11.00% |
3.309 |
10.10% |
|
埃雷迪亚 |
560 |
10.95% |
1.480 |
9.60% |
2.268 |
10.80% |
2.769 |
10.50% |
3.094 |
9.50% |
|
瓜纳卡斯特 |
483 |
9.45% |
988 |
6.40% |
1.404 |
6.70% |
1.666 |
6.30% |
2.113 |
6.50% |
|
彭塔雷纳斯 |
550 |
10.76% |
1.485 |
9.70% |
1.980 |
9.40% |
2.579 |
9.80% |
3.248 |
10.00% |
|
利蒙 |
500 |
9.78% |
1.407 |
9.02% |
2.201 |
10.50% |
2.675 |
10.10% |
3.133 |
9 .60% |
资料来源: 1990 - 1999 年司法机关统计年报及司法权力机构规划部门。
509.圣何塞是保护申请最多的省份,保护措施也在不断地增加,而卡塔戈省和瓜纳卡斯特两个省份的情况正好完全相反。然而,各个省份的相对比例同各自的人口比例却相差无几。这一情况主要反映了全国范围内人们享有平等的资源获得权利。这也表明了一些关注妇女状况的非政府组织和各类政府机构所作的努力,他们不仅让女性了解到有关法律的存在,而且还鼓励她们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510.该法律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法官在受理申请时采取的临时措施,以及这些措施是否能一直保持到出庭审理之后,因为法官需要在法庭上进行受理,并对提供的证据进行判断。而这正是公认的最棘手的方面,因为在1997年只有19.50%的临时措施保持了下来。当然,目前这一状况已经有所好转,虽然2000年这方面的数据只达到了29.11%。最近几年,在几乎一半的受理案件中,法官取消了最先采取的保护措施,而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作为受害者的女性没有出庭(1999年和2000年分别占取消保护措施的案件总数的68.6%和70.6%)。
511.《消除家庭暴力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抵抗和困难。因为该法律不但要求受害者向公众公开自己受到的伤害,而且还需要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以及需要由最高法院制订统一的领导方针等。为帮助完成这一任务,司法权力机关颁布了《消除家庭暴力法》的注解及索引(司法权力机关,s.f.)和《家庭暴力诉讼手册》(司法权力机关,s.f.)。此外,还针对该项法律的基本内容颁布了一则备忘录(司法权力机关,1999年)。虽然司法权力机关做出了上述这些努力,但是法官在贯彻《消除家庭暴力法》的时候仍然采取了各不相同的标准,因此,各地维持原定保护措施的比例之间仍然存在着不小的差异(Carcedo,2001年)。
512.目前法官身上仍然存在的一个问题,便是他们在实际审理过程中对施暴者和受害者进行调解。法律虽然没有规定这种方式是不合法的,但是这种方式却非常危险(Carcedo,2001年)。
513.男性和女性都能将《消除家庭暴力法》作为保护自我的法律武器。然而,提出保护申请的大部分为女性(89.60%),而女性申请中提到的施暴者通常为她们的现任或前任男性伴侣(86.52%)。此外,大部分提出申请的女性年龄集中在20至29岁之间(62.08%)(司法权力机关,1999年,第3页及第10页)。主要是一些夫妻关系中存在侵犯现象并处于育龄阶段的女性。上述数据同受到轼女行为伤害的女性数据不谋而合(Carcedo,2001年)。
打破沉寂
514.虽然每年申请保护的人人数众多,但是,只有一部分女性受害者会借助《消除家庭暴力法》或者通过其它司法途径来正视和面对自己所遭受到的侵犯。该法律只能为家庭暴力和未婚关系中的强奸行为的女性受害者提供一定的帮助,而无法涵盖其它的暴力行为,如性迫害、来自家庭外的性侵犯和暴力行为,或来自体制本身的暴力等。目前,一些专门聆听女性诉苦、为她们提供各类信息、精神支持和法律援助的措施和计划的存在,使得女性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所掌握的各种权利,特别是在法律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同时,还能对女性进行更为整体的指导(Carcedo,2001年)。
515.上述措施之一便是开通了“让我们打破沉寂”的800-300-3000热线,这项由国家妇女研究所提供的服务于1997年9月开始实施。从那时起,他们为受虐待的女性提供精神支持,为她们出谋划策,帮助她们进入收容所,在紧急情况下帮助她们同警察机构进行协商,当一些国家机构没有履行各自的职责时,对它们进行指责。这是一项免费服务,每天的开通时间长达12小时,全年无休息日,还经常进行公开宣传,所有这些都使得该热线的需求量急剧增长,同时还拓宽了许多诸如妇女行动与信息中心和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自1998年以来提供的电话服务项目。2000至2001年间,该紧急热线接听的电话数量同前四年相比出现了大幅度的增长:1997年接听的电话为5 030个,1998年为8 640个,1999年为5 188个,2000年为12 304个,而2001年则为55 327个。最后两年内出现的大幅度增长不但体现了公众对该热线的广泛认可及热线的广泛传播,而且还从2001年起,同911急救电话一样,为哥斯达黎加女性公民开辟了一条更直接、更全面的急救路线(Brenes和Méndez,2002年)。
516.向“让我们打破沉寂”热线发出求救信号的各类状况的主要特点和提出这些申请的人员,应该说同因家庭暴力和轼女行为向法庭申请保护措施的人员极为类似。侵犯的对象绝大部分为女性,虽然每年的比例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这些比例从未低于93%。大部分受害者为年轻的成年女性,年龄介于20和40岁之间。几乎一半的女性受害者为家庭主妇。此外,大部分侵犯行为的施行者为男性,其作为施暴者的参与比例一向都高于88%(Carcedo,2001年)。
517.“让我们打破沉寂”热线接到的几乎所有的电话都提及了精神伤害,近一半的电话提到了生理伤害,三分之一的电话提到了对财产继承权的伤害,而十分之一的电话则谈到了某种形式的性暴力。2000年女性的求助电话中有近四分之一的电话提到了她们所面临的死亡威胁,而受到武器伤害的援助电话则为12%,这表明,目前在哥斯达黎加数以万计的女性正在遭受侵犯,她们的生活正处于极度的危险之中(Carcedo,2001年)。
518.妇女代表团是常年向许多女性提供服务的又一个机构。该机构于1990年根据总统令成立,但是其性质经历了多次转变,最初是隶属公共安全部的警察机构,而现在是国家妇女研究所下属的一项计划,专门向女性及其子女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陪同和精神援助等服务,并在上述范围内同一些国家机构进行协商。
519.国家妇女研究所的妇女代表团在1999年受理了5 188个案例,2000年的受理的案例为4 837个,而2001年则为5 403个(Brenes和Méndez,2002年)。
520.女性求助于国家妇女研究所妇女代表团的原因表明,当女性受到现任或前任男性伴侣的生理伤害、甚至当发生了未婚关系中的强奸行为时,她们通常会向该机构提出援助申请。然而,女性经常遭受不同形式的侵犯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有时候这种侵犯的施行者甚至不止一人(Carcedo,2001年)。
521.从求助于妇女代表团的女性的国籍可以看出,该机构不仅仅只为哥斯达黎加公民提供服务。妇女代表团保护居住在哥斯达黎加的所有人士享有相应的权利,而不仅仅只为哥斯达黎加公民提供保护。另一方面,同轼女行为的研究不谋而合的是,大部分侵犯行为的施行者(85%)为哥斯达黎加男性公民(Carcedo,2001年)。
522.由于妇女代表团设立在圣何塞,因此,对居住在其它地区的女性而言,获得该组织的援助存在着一定的困难,虽然其它地区的女性占所有向该组织申请援助的女性总人数的16%。不少省市和地区的首府设有市级妇女办公室,提供类似妇女代表团的服务,但是由于这些办公室享有的资源远不如代表团丰富,所以开展工作受到了不少条件的限制。另一方面,政治变化对这些办公室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因为他们的存在和拥有的少量资源主要依靠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Carcedo,2001年)。
523.哥斯达黎加数以万计的女性在援助、信息和指导等方面的需求导致大量政府或私人组织和计划的成立和出台。
524.暴力受害者对政府服务需求的增加并没能使这些服务质量得到提高。在这方面,居民保护组织下属的妇女保护组织为公共服务的使用者所反映的服务不足之处提供了一定的申诉机会(Brenes和Méndez,2002年)。虽然妇女保护组织在处理家庭暴力方面没有什么优势,但是,平均每个月约有40名女性前往该保护组织的各个办事处关注和咨询她们的权利和能够求助的计划和方案(居民保护组织,2000年,第246页)。
525.另一方面,“女性,你不孤独”的自助组织从1998年成立以来,已经接收了13 000位女性提出的援助请求。该组织希望自己的分支机构能够遍布全国(妇女行动与信息中心,2001年,第8页)。妇女联合会的报告中也提到类似数目的女性向他们提出各类援助申请(Ramellini,2000年,第43页)。总之,哥斯达黎加国内各类妇女组织的信息和研究机构为受到侵犯的女性提供了谈论、获得信息和加强自身保护的机会。
526.涉足该领域的所有组织所做的努力使得女性对自己在受到暴力伤害时可以运用的权利和资源进行了广泛的宣传。这也使许多女性得以了解和正确使用《消除家庭暴力法》,这使她们的生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527.在此,应该强调的是,世界卫生组织/泛美卫生组织妇女、健康和发展计划开展的名为“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女性的崎岖之路(哥斯达黎加)”的研究对社会、文化和体制等方面造成了影响(世界卫生组织/泛美卫生组织,1999年):
最近几年,妇女组织在披露、申诉和正视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方面开展的活动,使哥斯达黎加的文化和体制等领域发生了巨大变化。专门支持受虐待女性及其子女的私人机构和计划的产生、女性司法状况的改变、政府积极性和全国范围或某一部门内的政府计划的制订和实施,与家庭暴力问题范围的扩大和对受害者更广泛的团结的态度循序渐进的改变同时展开。这些变化因素为女性在反对侵犯方面享有的权利和可利用的资源提供更多更广的信息,为希望摆脱伤害的女性创造了一种积极的环境,帮助受害者获得家人、邻居以及单位同事的支持,所有这些为接受本采访的女性带来了希望,同时还能帮助她们做出正确的决策。
各类非政府组织和政府组织在家庭暴力方面开展的申诉、信息、预防、关注、培训、运动、对施暴者的惩罚以及其它活动唤起了社区内接受本报告采访的大部分女性用户、男性用户和其他人员的敏锐性。虽然关于家庭暴力的许多概念还不十分确切,虽然还存在着不少的神秘、偏见和固定的思维,但是,总的来说,可以看到在打击家庭暴力的理解和行动中已经形成了一种有利的气氛。这同样体现在较大范围内对家庭暴力类型和形式的接触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开放态度,尤其是把家庭暴力作为一种同自己相关的、而并非仅仅是他人经历的事实认同感已经变得越来越高。值得指出的是,对家庭内部出现的性暴力和对财产继承权的侵害仍然谈得不够,它们仍然隐藏在家庭内部。同样可以看到的是,心理伤害和精神伤害如何被经常提及,如何开始对其进行惩罚等,其重视程度和反对程度同生理伤害不相上下。
某些机构对男女用户提供的情况进行的研究发现,这些机构都在努力履行自己的职责,有些机构甚至承担了过度的责任,开展的活动也极为丰富。实际上,家庭暴力方面的服务工作有待加强,这使工作人员不可避免地处于不同的劳动状况和精神状况之中:一部分人愿意接受并已经感觉到了这一问题,另一部分工作人员则表现出无奈、非常沮丧甚至极端冷漠的神情;一些工作人员沉浸在日常琐碎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另一些工作人员则将精力分散在各项具体任务上。所有这些——除了少数情况——都表明在结构的调整、改变和选举预测等方面出现了相应的变化。
·公共机构中接收的同家庭暴力相关的案例缺乏专门的关注模式和计划,这使得服务享受者的关注模式出现了迅速增长的趋势;如果对前来申请援助的受虐待女性的关注人员不同,也会出现有利、不利甚至导致受害者再次伤害等不同的结果。
对家庭暴力的敏锐觉察以及越来越强烈的反抗意识体现在男女用户为改善受虐待女性的关注方式各自做出的相应努力之中。但是,仅仅有意识还是不够的,还需提供更为明确的信息、培训和政策机制;因为“好心办坏事”同样会对女性造成一定的伤害。
缺少正确关注受虐待女性的方式和相应计划,同样使大部分机制在实践中无法发挥参照作用;女性通常不得不处于比预料中更为危险的境地,却无法获得肯定的回答或无法满足相应的要求。
对家庭暴力的形式缺乏适当的了解,使许多部门的男性或女性人员很难理解受虐待女性所处的特殊境地,很难尊重她们,甚至会对她们产生一定的误解,无法理解这些女性的一些举动,甚至会认为她们行为矛盾。这种状况深刻地影响着这些工作人员所采取的关注类型和关注态度;同时,也会使他们在处理案例的过程中产生偏见并形成一定的固定思维模式。
有些人认为,对于受侵犯伤害的女性,他的主要职责就是让世人看到并意识到这一问题的存在;虽然他们是出于好心,但是,对于作为受害者的女性而言,他们大权在握,处于优势地位,而且手中的权力使他们获得了一种专业水准、理论水平和外在的认识。这不仅使他们忽视了聆听的重要性,而且还妨碍了他们的观察力,以致他们无法正视女性承受的压力与她们自身条件之间的相互关系,对应该采取哪种解决方案来改善女性所处的状况以及他们自身在这一过程中起了什么样的作用做出错误的判断。采用劝告方式,使得他们认为女性自身便能逐步解决问题,然而,事实上,当受害女性再次返回时,她们的情况并未出现任何有意义的变化,那么,这些人同受害者一样充满了挫败感。劝告方式在实际操作中通常是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要求受害女性采取她们根本无力也无需采取的措施,而这无疑阻碍了她们各自的主人翁精神的发展。
一个经常出现的现象是,在伤害关系——伤害对象为女性——的关系中,出现了以女性为主的关系或以男性为主的关系,特别是当女性受害者认为应该由她们自己来解决侵犯问题时,她们认为申请者无依无靠,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做出改变,只能求机构帮助摆脱困境。而不少援助机构则无法弄明白是向女性提供精神援助、专业帮助和制度保障,还是直接帮助她们解决问题,让她们发挥从未有过的主人翁精神。所有这些都为女性搭建了一种依赖关系,适得其反地造成了她们生活的混乱。
对女性的家庭暴力可能会造成受理此类援助申请的女性工作人员的脆弱,或者就她们自身的经验而言,会对她们产生特殊的影响,使她们在面对前来求助的女性时出现主观反应,因为她们也可能遭受同样的经历:生活上的依赖、对家庭的奉献、对婚姻的竭力维持,或者为了当一名贤妻良母而为他人牺牲、奉献,将希望留给别人,把困难留给自己等生活经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她们会对前来求助的女性受害者产生各种不同的情感:抗拒、愤怒,甚至会产生母性的关怀等等。至于受理援助申请的男性工作人员,他们作为男性,经常站在另一个立场上来看问题,由于无法亲身体验女性的经历,他们无法了解女性受害者的态度,并且对女性受害过程中任何有出入的细节时常表示怀疑。
虽然对夫妻间的暴力或侵犯行为的提及频率越来越高,虽然已经表明女性是最大的受害者,但是对此类家庭暴力并没有从概念定义的角度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对女性有所保留的地方也不够尊重。目前对夫妻冲突或配偶之间的暴力行为出现了公开讨论的趋势,甚至还出现了关于处理夫妻关系的种种建议。然而这之间存在的事实是,在这类关系中,参与者是两个成年人;现实和神话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允许披露其中某人凌驾于另一人之上的控制关系(主要是男性对女性的控制),导致夫妻产生并披露他们之间矛盾的原因,同导致日常生活中为解决双方摩擦而采取的暴力方式在夫妻关系通常被认为是合法的原因极为相似。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在许多情况下夫妻间发生的严重冲突,甚至因此造成的女性死亡,只被判为“激情罪”或因爱而犯下的罪行。
存在着将女性受害者指为罪魁祸首的明显倾向,认为是女性没有遵守妇道,是她们导致了这类行为的发生。同时,作为施暴者的男性却很少被重点提及,因男性回避因而赦免了他们的罪行,或者虽然通过具体或抽象内容来表述男性的行为,但最终的结论总是做出有利于男性的评价。
倾向于认为男性施暴者的暴力行为和侵犯从总体上来说是一种病态的行为。谈论的总是男性的行为(甚至惩罚或处罚也可能是为了帮助男性纠正暴力行为)、酗酒、吸毒以及他们的大男子主义等问题。从未深入地探讨社会的男性结构和男性权力,而正是这些男性身份,甚至男性气概的存在,才对他们做出了积极而肯定的评价。
由于家庭暴力和对女性的暴力理解形式多样,再加上在思想领域占据较大的比例,因此有必要针对“暴力周期”、“学来的残疾”或“受虐女性综合症”等用来理解许多暴力关系的词汇进行审查,判断是否能够继续使用。幸好这些词汇只是集中出现在对女性怀有成见并使得女性再次受到伤害的讲演中。某些关于暴力的演讲将这些作为产生暴力的一个因素,但并没有将其作为衡量这类关系的标准或机制;认为思想领域关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就像我们通过遗传自然获得的某种东西,是循序渐进的、世代相传的,因此,正如皮肤上的黑痣,谁也无需对其产生负任何责任。关于“学来的残疾”和“受虐女性综合症”,有时用来表示女性的某种缺陷,甚至更糟糕的是,用这些词来表示女性的心理不健全,导致她们无法成为正常的成年人、妻子和母亲;有时,也用这些词来表示女性的心理疾病。这再次提醒我们需要面对的事实是,如果某个概念或词汇用来表示某种特定的情景,应该对其进行充分的分析,因为这不仅是语义、技术或某一学科内部的问题,而且最终在使用过程中将造成对概念的重新理解,甚至可能会给女性自身造成负面的效果。
关注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国家制度
528.关注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国家制度从1997年开始起草。该制度按照1997年12月19日颁布的第26664号行政法令的规定进行制订,由罗德里格斯政府于1999年8月9日颁布的第27706号行政法令批准通过。该制度由国家妇女研究所负责执行,目前已经有23个从事有关家庭暴力工作的机构、组织和政府机关采取了该项制度,包括八个国家部委、五个自治机构、司法权力机关、四个政府机构和两名来自社会组织的代表和一名来自从事关注和预防暴力的地方系统的代表。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应该纳入一系列的职责,关于这些职责的详细内容见附件5。为履行该制度规定的职责,应该制订六项中心计划,分别为:政治、跨部门合作、追踪和评价计划;诊断计划;关注计划;预防和推动计划;援助资源获取计划以及互学计划。
529.另一方面,1998至2002年间,公共政策在关于家庭暴力内容的制度化过程中已经取得了一系列成就(Brenes和Méndez,2002年),分别为:
在家庭暴力和对女性的暴力方面引入了道德观念范畴,为公共和私人努力进行指导,保障女性的无暴力生活的权利完全实施。
大部分同家庭暴力相关的政府机构都承担起了一定的责任。例外的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人类居住和安置部。
在教育、卫生、审查机关和司法权利机关等部门的现行制度和草案的基础上将关注和预防服务制度化。
创建了专门开展关注和预防暴力系统培训的部门或机构。例如,家庭暴力整体关注计划、卫生部门领导委员会和国家妇女研究所性别暴力领域。
拓宽市级妇女办公室的分布网,这些办公室为女性权利、政府政策和包括关注和预防家庭暴力方面的计划的宣传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目前,全国已设立41个市级妇女办公室。
关注和预防家庭暴力地方网络的拓展,包括地方政府机构、妇女组织和其它社会组织。
在国家妇女研究所和其它机构的资助下,利用不同组织各自擅长的专业提供关注服务。例如,关注电话紧急热线、创建收容所、对某些机构人员进行职业培训等。
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为他们提供服务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承认在《消除家庭暴力法》中缺乏政治责任的规定,并为此成立了安全部制度推动管理委员会。
530.同时,高度评价关注和预防家庭暴力国家制度的中心计划所取得的以下成就(Brenes和Méndez,2000年):
诊断计划:在暴力情况报告中使用的登记制度取得了巨大成就,特别是健康和教育、残疾人等。
关注计划:在地理覆盖和人口普及方面同时拓宽服务。例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服务扩大到成年的伤害者身上,并提供暴力受害者集体关注服务。
预防计划:不同机构和组织开展的活动有所增加。继续开展“无暴力生活运动”,以及对特定人群(男童、女童、未成年人、残疾人、贫困妇女、少年孕妇或少年母亲以及舞蹈表演、戏剧演出和国家档案馆举办的各类展览的观众等)进行指导。
资源获取计划:只有收容所取得了一些进步,在彭塔雷纳斯又新建了一个女性收容所。社会援助联合研究所还设立了为拥有学龄子女的家庭提供奖学金的计划。
互学计划:加强了公共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共安全部和司法权利机关等机构在预防和关注暴力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敏锐性方面所做的努力。
531.国家妇女研究所在性别暴力领域开展了一项培训计划,主要对象便是关注和预防家庭暴力地方网络的工作人员,同时也兼顾司法人员、警察部门、少年儿童机构、消除家庭暴力的妇女组织等组织和机构的工作人员。2000至2002年间,已经开展了51项培训活动,共有152人参加(Brenes和Méndez,2002年)。
532.遍布全国的市级妇女办公室是一个关注受暴力侵扰的女性的基础机构(Brenes和Méndez,2002年)。
533.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是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另一个机构,目前共拥有1 250名工作人员。此外,已经在全国的40个社区内推广了家庭暴力整体关注模式,依靠各类综合卫生队和专科医院提供关注服务:墨西哥医院、卡尔德隆·瓜迪亚医院、圣胡安·德·迪奥斯医院、布兰科·塞万提斯医院和精神病医院(Brenes和Méndez,2002年)。
534.另一方面,公共教育部加强了关于家庭暴力方面的工作力度。教育部的不少工作人员已经接受了预防和关注培训。截至2001年9月获得的数据表明,全国各个地区的学校中共有659名工作人员接受了培训(Brenes和Méndez,2002年)。
535.司法道德部开展了预防和关注家庭暴力的工作。在全国暴力和犯罪预防领导机构的指导下,为了在预防家庭暴力方面的合作开展了各项活动,其主要目的便是促进平等、社会团结和一致的各类社会关系,建立暴力和犯罪的预防文化,旨在改善男女公民的生活质量;所有这些都需要通过各部门和各机构之间的共同工作来实现,开展社区网络和组织的支援活动,提高社会敏感度,开展研究、培训和咨询等活动。司法部的主要计划之一便是在中学教育中建立全国青年暴力预防网络(Brenes和Méndez,2002年)。
536.预防领域还应将公共行为控制及评估办公室纳入其中,该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7440号法令中规定的各类活动,其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远离不适合他们的心理和生理健康发展的内容(Brenes和Méndez,2002年)。
537.至于关注服务方面,社会适应总局主要从事暴力关注工作,通过各类计划开展诊断、敏感度和治疗等活动,利用全国惩罚体系对侵犯者和因家庭暴力失去人身自由的人进行控制。同样,在关注青少年犯罪人群的全国计划内针对青少年生理犯罪和性犯罪进行关注(Brenes和Méndez,2002年)。
538.去年,保护儿童国家组织也开展了120项预防暴力活动。同时,还受理了共5 000例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案例。
539.国家职业学院通过开设的课程在注册学员中的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职业培训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然而,对于这部分人群中的服务普及率缺乏确切数据。只有接受该学院服务的女性总人数方面的信息,在2000年1月至3月间大概有175名少年母亲参与了机会创造计划(Brenes和Méndez,2002年)。
540.关注和预防家庭暴力国家制度保持了对各个机构提供的信息进行处理的权力,以便帮助进行家庭暴力的研究分析并帮助现有的服务进行普及(Brenes和Méndez,2002)。
性暴力、强迫怀孕、危险的流产
541.事实上,任何一名女性都有面临来自毫不相干的男性的性侵犯的危险,而男性却极不可能面临这种危险,这表明性暴力是建立在明确的性别不平等基础之上的一种对女性进行侵犯的形式。这里指的是男性对女性躯体和性生活的控制,这种控制夺取了女性的完整和自主。性暴力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仅有生理上的,还有精神上的,甚至包括强奸行为中的直接的生理伤害以及性压迫中某些歧视性语言的使用,从公开的攻击性表示到细致入微的表达不一而足(Carcedo,2001年)。
542.性暴力带有明显的性别倾向。2000年间,拨打800-300-3000热线的电话中,98.1%在涉及性暴力话题时提到女性是侵犯对象,而98.5%的人则认为男性是性暴力的侵犯者(国家妇女研究所)。另一方面,1991至1999年间,男性几乎构成了因性侵犯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整个群体,所占比例在97.8%和100%之间(司法权力机关,1991至1999年)。
543.性暴力的方向性不是偶然的。男女之间不对称的关系在性生活领域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一方面,作为社会群体,该领域中男性控制女性的现象极为普遍。男性侵犯者之所以做出此类举动,似乎为了证明他有权拥有任何一名女性。如此多的男性和女性都使用“拥有”一词,或者用“使用”一词来表达男女之间的性关系,这决不是偶然的。
544.并非所有的性侵犯都被现行的刑法确认为有罪。然而,最近提出的某些修正案中认为,针对女性、特别是针对女童的性侵犯的形式有所增加,可以作为罪行提起诉讼。未成年人的卖淫行为也是如此,甚至包括被迫从事卖淫行为的女童和未成年少女的“嫖客”——他们实际上是卖淫行为的胁迫者(立法议会,1999年)。
545.自1991年以来,因性犯罪提起的诉讼不断增加,分别占每年刑事诉讼总数的3,4%和4.1%。最常见的控诉便是性行为的不忠和强奸行为(2000年分别为1 434例和1 209例)。这些数据在不断上升,并不意味着性侵犯行为也有所增加,因为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既可能是女性已经意识到可以运用更多的权利进行申诉,也可能是司法机关对这类侵犯罪行的认识和敏感性有所增加。妇女组织和国家机构在九十年代在这方面开展了大量信息、披露和监督工作,也许性犯罪的刑事诉讼将取得一定的成就。
546.社会对于男女在性生活方面的约束不仅仅是非常不一致的,有时候甚至是敌对的。从文化的角度来看,通常认为女性处于消极被动状态,而男性则是积极主动的,因而性犯罪领域的行为对女性而言是一种惩罚,对男性则是一项夸耀的资本。直到不久之前,哥斯达黎加这方面的相关立法中还明显存在歧视,对通奸罪中女性的惩罚力度要大于男性,或者要求女性——只针对女性——保持尊严,以便能够正视因性犯罪而提起的诉讼。
547.同样,对女性怀有性目的的接近,只要没有引起女性的反感,女性也不会认为自己受到了侵犯。然而,“夸奖”女性时使用的挑逗性语言、眼神或带有明显性内容的评论,传统上认为是男性的自然举动,而女性应该为此而感到骄傲。另一方面,对性行为的约束也是为了更好地投入工作和学习,或者完全相反,为了满足性要求而面临被处罚的危险,通常都认为这是由女性造成的,而控制整个游戏的男性却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此类举动被全球范围内开展的女性运动称为性骚扰,因此可以将其作为建立在性别不平等基础上对女性的暴力行为而提起诉讼。性骚扰是女性无论在公共场合还是在私人领域都能感受到的最为普遍的性暴力行为之一,内容极为复杂。对受害者而言,这种侵犯会带来生理和心理上的不安,同时,还会对其工作或学习造成负面影响。在哥斯达黎加,揭露性压迫的暴力特征也是困难重重,虽然1995年通过了《反对教育和工作中的性骚扰法》,但是对此进行申诉仍然十分困难。例证之一便是对提起诉讼的女性怀有偏见,认为她们是“问题女性”,使她们蒙羞(居民保护组织,2001年)。
548.性侵犯可能带来的结果之一便是强迫怀孕。强迫怀孕再次有力地证明了性别之间存在的力量不平衡。许多时候,强迫怀孕是强奸、乱伦和其它性关系的产物,这些行为中存在的性别同年龄、权力、经验或地位的差异,或者对侵犯者的信任等因素交织在一起。1992年公布的一项研究表明,大部分少女怀孕是成年男性所为(哥斯达黎加人口协会,1992年)。
549.面对这种因性侵犯带来的结果,女性面临的只有继续忍受强迫怀孕造成的恶果或者堕胎两种选择。如果决定采取第二种方法,那么她们需要面对的不仅是社会责备,同时还需要接受刑事处罚。据调查,自1991年以来,每年平均有近40例堕胎案例。但是,每年获得惩罚的人数(接受堕胎的女性和施行堕胎手术的男性或女性)却非常少,而其中只有50%的人受到了刑事处罚。然而,这些处罚主要是针对女性的(九十年代21例案件中有20例处罚了女性)。如果是性侵犯造成的强迫怀孕,那么上述惩罚则构成了双重侵犯(司法机关统计年报,1990-1999年,司法机关规划处)。
550.据估计,1993年哥斯达黎加大约发生了8 500例非法堕胎(《方向》杂志,1993年3月16日,由Carcedo引用,1993年,第18页),这表明强迫怀孕是不少女性必须面对的事实。此外,正如女性运动经常指出的那样,对堕胎的惩罚会使非法堕胎的女性的健康和生活面临更大的危险,因为非法堕胎通常缺乏必要的医疗条件和卫生条件。另一方面,这种惩罚又产生了明显的社会歧视,因为经济富裕的人士会选择出国,前往堕胎合法的国家进行堕胎,也就不用担心因秘密堕胎而在健康、生活和自由等方面面临的危险了。
教育和工作中的性骚扰
551.在女性的工作、个人生活和教育方面,由于性别原因造成的歧视现象之一便是性骚扰。性骚扰的定义为一项包含性内容、却被接收对象拒绝的举动。自关于反对教育和工作中的性骚扰的7476号法律颁布以来,此类性侵犯行为被曝光,而公共部门的性侵犯行为却有增无减。就在该项法律颁布后的第二年,此类曝光行为的上升率高达100%(居民保护组织,1966年)。
552.教育部门主要的披露是通过对在校大学生的采访实现的,采访中较为突出的词汇有性本能(22%)、猥琐的目光(18%)、色情材料的传播(7%)、内容淫秽的挑逗性语言(7%),性行为要求(4%)和性接触(4%)(对Flores Villareal的385名私立大学学生进行的调查,2000年)。
553.目前,在私人领域工作的女性受到的保护较少,因为她们获得的信息较少,也很少能够得到援助服务。对性胁迫不进行刑事处罚,还造成了许多其它困难,使有关处罚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无法得到正确的实施。一旦对性压迫进行申诉,女性则要面对诉讼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困难,因为诉讼过程注重的是受害者的行为,并非侵犯者的举动。由于社会缺乏对性骚扰的认识,同时又缺少对受害者的援助服务,这就使得上述问题变得更加严重。另一方面,劳动部至今仍未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职责,例如督促企业是否制订有关性压迫的规定、对没有制订此类制度的企业进行惩罚等(国家妇女研究所,2002年)。
554.规定和解释之间存在的差距限制了保障权利的效力和效率。为期三个月的事先调查则是为该权利的作废或失效做出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三个月内无法完成调查,就将案例整理归档,这就使大量的被告逍遥法外,而受害者则无法获得任何赔偿。例如在这种情况下,教育部存放了大量夹带解雇信件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该递交教育职业法庭,因为后者才是负责处理此类事务并将文件存档的机构(民族国家计划,2001年)。宪法法庭曾发表一项声明,涉及教育人员、教育行政人员以及行政管理人员在《反对性骚扰法》有关规定方面的敏感性和传播经验的重要性。这一任务由公共教育部在国家妇女研究所和当地居民保护组织的合作下共同完成。另一限制条件来自私人领域,这时,提起诉讼的受害者不参与诉讼过程,而只是推动调查机制的证人(民族国家计划,2001年)。
555.上述所有的限制条件也可以构成基本原因,使大家明白为什么行政部门受理的如此多的案例无法由这些部门递交到司法机构,同时也解释了为什么这些现有案例在司法机构处理的案例中只占极小的比例(民族国家计划,2001年,第285页)。
556.目前,立法议会正在商议《反对教育和工作中的性骚扰法修正案计划》,该计划将力图取消某些限制。
对受歧视女性的暴力
557.暴力是所有女性因其性别而在生命的某个时刻都需要经历的一个事实。所以,处于社会边缘群体或团体中的女性,有时会成为侵犯行为施行者偏爱的对象而遭受特别的侵犯,这种情况也屡见不鲜。这些暴力方式有时不被人觉察,有时又大白于天下,这主要取决于作为受害者的女性本身。她们已经组织起来对抗暴力,并向其他女性提供援助。女性色情业、家务劳动者、老年妇女、非裔哥斯达黎加女性公民、土著妇女、被剥夺自由的女性或女性残疾人、女同性恋者或女性移民都是如此。这些女性都无法逃脱家庭暴力、熟人或陌生人的性侵犯或者性胁迫。然而,在所有这些侵犯行为之上,还应该加上她们作为一个特定社会团体所面临的暴力危险(Carcedo,2001年)。
体制本身的暴力
558.建立在性别不平等基础之上的对女性的暴力行为不只来自于个人。机构通过政策或它们的工作人员也可能成潜在的侵犯者。机构和人群之间经常存在着权力上的不平等,当涉及女性,特别是处于社会边缘群体的女性、正在寻求具体帮助以对抗所受侵犯的受虐女性时,这种不平等极易扩大(Carcedo,2001年)。
559.这种被成为“再次伤害”的现象非常普遍的,而且形式多样。例如,对女性的不信任、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与侵犯者同流合污或包庇侵犯者、言语侮辱、羞辱、蔑视,对女性和母亲的限制和轻视、争夺子女、提供援助时增加附加条件、性胁迫和过度的性行为等。在哥斯达黎加,有些调查已经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揭示(Carcedo和Zamora,1999年,Delgado,2000年),而且在许多时候,女性自身和一些维护女性权利的机构和组织也对此进行了申诉。
560.不但国家机构的有关规定有可能对女性施行暴力,不少私人机构,如企业、协会或一些宗教机构也是如此。应该指出,大众媒体中的象征性暴力将女性形像固定化了,或者经常将女性作为生理伤害、精神伤害和性侵犯的目标。
561.上述这些现象不是女性受到的来自国家机制的所有暴力形式,只是目前有所披露的因性别歧视而产生的侵犯行为。
第十三条: 社会和经济福利
第十三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B)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C)参与娱乐活动、运动和文化生活所有各方面的权利。
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562.贫困妇女为满足基本的个人和家庭生活需求而从事的职业,无论其特点还是规模都无法达到获取普通信贷的要求和条件。有关非常规金融组织为这些妇女提供服务的信息表明,这些贷款表现出贷款额度低——介于150至700美元之间,贷款期限短、贷款利率高和覆盖面狭窄等趋势。在自营职业和创办微型企业的妇女职业培训和技术支持方面,同样可以看到存在着严重的资金亏欠和不足(国家妇女研究所,2000年)。
563.哥斯达黎加的立法保障女性在获得贷款、抵押、出售和进行商业贸易等方面享有同男性相等的司法权益。然而,不少女性还是很难获得银行贷款或抵押,因为她们没有属于自己的不动产;家庭财产的大部分都登记在丈夫或男伴的名下,此外,女性还缺少收入证明或缺乏担保人(国家妇女研究所,2000年)。大部分女性集中在生产效率低下或称之为“简单积累”的行业,这迫使我们触及“贫困人群之间的关系”问题,而政府银行中根本没有设立专门向贫困人群提供贷款的部门。
564.此外,金融机构和其它合作组织是按照男性中心的标准成立的,只承认男性为经济实体。因此,贷款手续相当繁琐,需要一个完整的工作日才能完成,而且支付体制中也根本不可能接纳女性(国家妇女研究所,2000年)。上述所有这些明确反映在2000年由国家妇女研究所在全国范围内举办的两次关于女性信贷的咨询会上。
565.大部分金融机构并没有按照性别对各项记录进行区分,因此,我们很难了解到女性借贷和抵押的额度。只有在那些拥有专门设立女性贷款基金的银行才能找到一些数据,这些专门的信贷部门主要是为了推动微型企业的发展,然而,获得贷款的要求和条件却不符合女性所从事的行业,也无法满足她们自身的基本需求(国家妇女研究所,2000年)。哥斯达黎加银行制订了妇女贷款政策,在1992至1996年间,共发放了689份信贷,贷款总额达到1 907 881.52美元;平均每项贷款数额为2 769.06美元。该银行还设立了女性贷款基金会这一专门向女性发放借贷的非政府组织(国家妇女研究所,2000年)。
566.哥斯达黎加国家银行对1995至2000年间发放的贷款额度进行清算,发现不同性别占据的比例不同:女性的贷款利用率为18.72%,而男性则为74.6%。指定额度中的性别差距更大,女性的资源利用率只有9.4%,而男性则高达41.8%(其余部分则给了司法代理人)。上面这些数据表明,男性不但可以获得更大数额的贷款,而且他们获得的可支配的平均数额也远远高于女性(民族国家计划,2001年)。
567.哥斯达黎加国家银行还制订了为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提供贷款的特殊政策。在1999至2000年间,根据这一政策对女性发放的贷款比例由20.3%上升到26.41%(民族国家计划,2001年)。
568.2000年,国家妇女研究所与哥斯达黎加国家银行签署了一项协议,为女性创办的微型企业发放接近3亿5千万科朗的贷款。此外,国务院在同一年颁布了一项政策,要求国家金融机构对女性贷款给予重点关注(国家妇女研究所,2000年)。
569.值得一提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将从微型及小型企业全国扶持计划的经费中拨出第一笔将近345 000美元的款项,来推动贫困妇女关注计划中的关注对象的生产计划,该计划是在同名法律的基础上制订的。这些款项将在从2000起的三年内逐年发放,为达到这一目的,现已筹集了1 035 000.00多美元的资金(国家妇女研究所,2000年)。
570.2002年4月,共和国公共开支检查总署,根据《贫困妇女关注计划法》(7769号法律及其修正案),为社会援助联合研究所通过并成立了信托遗产机构,专门为女性提供贷款。其目的在于使资源能够有效地促进女性创办的微型企业的发展,促使社会援助联合研究所加入关注妇女行动战略,在女性的职业培训和陪伴、规划和技术保障中引入性别观点。
571.2002年4月24日通过的《中小型企业扶持法》,在民众共同发展银行里设立了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发展特别基金。应该进行不断的斗争,让该银行在信息利用和刺激手段方面采取新型的科学技术。应该从女性的家庭和贸易是一个整体的前提出发,在可能的债务人提供的信息基础上,来确定偿还能力和意志,而不仅仅只根据担保做出判断。
572.对女性努力发展自己的企业能够提供的经济资助实在有限,虽然不少公共机构、私人机构、甚至一些国际组织都制订了推动微型企业发展的特殊计划。随之而产生的问题之一便是各个组织缺乏合作,而上述计划缺乏必要的推动措施,这都妨碍了对九十年代出现的趋势进行分析的可能性(民族国家计划,2001年)。
573.最近开展的一项名为“哥斯达黎加九十年代微型企业状况”(微型及小型企业全国扶持计划和微型企业推动计划/国际劳工组织(s. f.))的研究,对非农业的劳动力市场进行分析,根据生产能力,将内部活动细分为各个层次。该研究还体现了女性企业主参与的重要性在不断增加:
1998年,八万四千名女性开展了创业活动,数量比八年前增加了一倍,而当时只有四万五千名女性从事这个领域的劳动。
96%的女性从事微型贸易(开办的企业雇佣1至4名工人)。84%的女性从事自营职业工作。
59%从事自营职业工作的贸易活动仍然处于满足基本需求的层次。其中,94%的女性为贫困妇女。
574.从事这种微型贸易的女性处于贫困之中的社会经济条件促使国家担保和保证基金获得成立。该基金会引入了帮助和指导不同条件的女性获得贷款的机制,以便:
保障贷款的可利用性,贷款利率适当,提供担保和合适的还款期限。
把为这一经济高度脆弱的群体提供资源的风险降至最低。
吸纳具有女性创业关注经验的金融机构做中介。
管理通货膨胀过程中受保护的特殊基金。
575.同样,上述基金会还应在贷款偿还期间提供长期的陪伴和关注服务,以便保障投资和预防拖欠。这方面的费用应该由其它资金支付,所以,贷款本身无需为技术支持支付特别费用。
第十四条:农村妇女
第十四条:
1.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对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无金钱交易的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地区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2.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地区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益惠,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A) 充分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B)有权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C)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D)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训练和教育,包括实用识字的训练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益惠,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E)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和自雇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F)参加一切社区活动;
(G)有机会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H)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方面。
贫困的主要受害者为农村妇女
576.在哥斯达黎加,贫困主要分布在农村地区和中央谷地之外的其它地区,忍受贫穷的不仅有国家的平均家庭,还包括那些由女性担当户主的家庭。从地区上看,城镇和农村的情况比较类似;也就是说,贫困在不同地区都呈现出上升趋势。然而,农村的贫困状况要比城镇的情况严重,无论在贫困人口总数上,还是在贫困的程度上都是如此(民族国家计划,2001年)。
577.各地区之间也存在着差异。1999年,邱罗特加地区和不隆卡地区各省的贫困率最高。然而,这两个地区男性担当户主的要比女性高出十个百分点,同中央地区以及中部太平洋沿岸地区的比例相近。乌埃塔尔大西洋沿岸地区虽然不是最贫困的地区,但是该省男女担当户主的比例却相差最大。同样,男性担当户主和女性担当户主之间的最大差异主要出现在极端贫困的家庭中。在贫困家庭男女担当户主之间相差十七个百分点,在极端贫困的家庭中,男女担当户主之间则相差十个百分点(民族国家计划,2001年)。
578.农村妇女的贫困比例不是一成不变的,但是在那些从事满足自身需要的最基础活动的妇女中,贫困率高达40%(Trejos,2000年)。因此,虽然官方数据反映的情况并非如此,但是消除贫困现象的国家政策应该把解决这些小生产者的贫困问题放在首位。
579.在所有接受农牧业部农牧业服务署提供服务的生产者之中,女性只占20%,不同地区这方面的数据都比较类似,而本报告所涉的不同年份也没有出现太大的变化。
580.生产再培训计划方面的结果似乎并没有反映出存在向女性长期提供职业关注的意图,因为1997年至2000年10月间,接受培训的女性比例在21.5%与16%之间。在该计划的整个贯彻期间(1996年4月至2000年10月),上述比例随着地区的不同出现了较大变化,其中乌埃塔尔大西洋沿岸地区和北乌埃塔尔地区两地的女性参与人数最多。但是,在不隆卡地区、邱罗特加地区和中部太平洋沿岸地区等女户主家庭占据主要比例的贫困地区,该计划提供的服务相对较少。
581.有限的服务同女性土地拥有者比例低下直接相关。《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1990年)规定,土地和房屋都应该算作家庭财产,夫妻双方对其享有平等权利。或许该法律的重要之处便是第一次在法律上承认了事实夫妻(自由结合的夫妻)。
582.随着上述法律的贯彻实施,1990年每100名女性中有39人独自获得了土地所有权(人类进步与和平基金会)。1994年,最高法庭解决了关于上述法律某个条款违反宪法规定的问题,该条款规定,在自由结合的情况下,土地应该归女性所有;最高法庭对此进行修改后重新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应该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
583.根据农业发展研究院(IDA)制订的全国土地归属计划提供的消息,在罗德里格斯·埃切维利亚总统执政期间,1998年5月至2001年5月之间的登记总数(10 590)中,大约26%的土地划归男性,约25.4%的土地划归女性,而48.6%的土地则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
584.农村妇女所获得的哥斯达黎加国家银行(BNCR)农村信贷部发放的贷款同样也非常有限。Chiriboga、Grynspan和Pérez的研究(1995年)表明,1991年发放的8 000项贷款中,只有20项为女性贷款。这些贷款中有近50%的款项实际上为男性获得,他们通常借用自己配偶的名字来获得贷款。
585.目前,哥斯达黎加国家银行提供的有关农村委员会参与信贷结算的数据表明,2000年哥斯达黎加国家银行共发放了13 328份贷款,贷款总金额为11 564 000 000.00科朗。女性在这些贷款总数中所占的比例为3.45%,在贷款金额方面,女性的参与比例则为3.80%。2002年上半年上述机构提供的结算数据表明,哥斯达黎加国家银行在2002年上半年共发放了12 103份贷款,贷款总金额为11 933 730 000.00科朗。这一时段内女性在贷款人数中的比例为8.56%。贷款金额方面,女性的参与比例为8.68%。
586.全国农村妇女劳动协调委员会(CNTMC)对哥斯达黎加农村女性劳动者的信贷要求和提供信贷情况开展的一项研究得出了结论,作为生存历史斗争的组成部分,农村经济实体(UEC)已经采取措施或已经再次开展相关活动以面对来自农村部门和国家经济部门的责备。上述状况的运转机制有些类似资本主义的逻辑,虽然男女农民的行动不会参照追求更多剩余价值的标准。信贷作为农村资本主义发展的组成部分,并非总能满足农村经济实体的需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农村金融体制的制订其实无法根本解决小型农村男女生产者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在上述前提下,建议制订一项能够满足农村男女人口需求的制度,该制度应该具备农村经济实体所需的再次开展活动的主要能力。显然,女性生产者提出的有关农村资金的需求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债务支付中存在的困难、各类农产品的生产过程,甚至还包括为家庭发展提供可能性的家庭费用。在大部分情况下,这些需求都是作为一个整体直接提出来的,因为在许多时候,用来进行生产的贷款往往还包括卫生、教育及其它费用;或者正好完全相反,对资金的迫切需求迫使她们不得不放弃满足家庭发展基本需求所需要的费用。例外的情况是要求对劳动力提供资金,但是这一要求只有在女性生产者同时也是户主,并且承担生产任务——因为通常来说,女性的职责主要在于将时间和精力花费在生产和生育任务上——时才会有所增加,很多时候,女性无法同时承担上述两项工作,而且,她们有时不得不离开土地,前去从事报酬更多的工作,通过劳动获得的报酬可以满足她们生产和雇佣劳动力的需要(全国农村妇女劳动协调委员会,1999年)。
587.对女性贷款缺乏明确的规定使得贷款很难到达农村妇女的手中,因为除了性别原因,还有她们作为农村小型或中等生产者的阶级因素。对女性贷款缺乏明确规定的机构矢口否认在土地、财产和其它生产资料(具体而言,就是贷款)的获取过程中目前存在着明显的性别差异,而传统意义上女性总是被排除在这些生产资料之外。这种逻辑排除了制订符合市场需求的贷款制度的可能性,而大部分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都是根据市场需求来运转的(全国农村妇女劳动协调委员会,1999年)。
588.反映女性贷款状况特点的另一因素体现在可供选择的贷款计划上,该计划受到国际合作无需偿还和向农村妇女发放的贷款通常也无需偿还等意见的影响,正面临着马上被取缔的危险(全国农村妇女劳动协调委员会,1999年)。
589.一旦将女性在获取农村资金和生产资金方面所遇到的困难确定为意见的分歧点,全国农村妇女劳动协调委员会建议成立农村发展金融体系(SFDR),该体系应该将农村的女性生产者的特殊条件包括在内,对团结(女性生产者的需求)和持续(资金的使用效率)等方面进行协调;不应把盈利放在首位;应该考虑农村女性生产者的需求;此外,还应该争取获得农村妇女及其组织的支持和参与(Bonilla Leiva,2001年)。
590.农村妇女获取生产资料包括在农村整体发展框架之内,而农村妇女则广泛地参与了农村发展。这一方面,特别是为一些关键问题,如土地、自然资源、农业资金、科技服务和培训等方面的获取与拥有制订了有利于农村妇女的具体规定。然而,在保障农村妇女平等地进入劳动力市场(农业工作和非农业工作)和获得政府提供的市场与农业产业的服务措施等方面则仍然有待继续努力。女性获得上述资源,是其生产活动进入全国生产再培训计划、保持自身长期竞争力的必要条件。目前,希望能够通过对农村妇女的生产生育劳动以及她们对国家财政做出的贡献进行官方统计,向世人展示女性生产者的劳动,并在此基础上向所有的农村妇女普遍提供社会保障(全面推广医疗保障、残疾补助、养老津贴和伤亡抚恤金等)(国家妇女研究所,2000年)。
591.帮助女性进入资源和服务市场的积极行动战略包括,保障女性在信贷基金和土地等资源的获取中享有一定的优先权,目前正在全国范围推广这一战略;保障政府为农村妇女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以便女性能够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活动等(Blanco等,2001年)。
592.哥斯达黎加的农牧业政策明确规定,为实现信贷系统的现代化,必须考虑到现有的条件是否能够保障妇女、少年和土著居民享有同等的获取权利(农业部门联合计划和执行秘书处,1999年)。为此目的而制订的农村信贷计划,“用以保障男女农村生产者都能获得符合其需要的贷款,在女性方面,保障贷款要求具有可伸缩性,以便女性可以同等地获得资金计划的资助”(农业部门联合计划和执行秘书处,1999年)。
593.农村和农牧业部门行动计划(农牧业部)对面向农村妇女和农村青年的贷款发放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和调整,并将这些工作作为活动的组成部分。从这一点出发,对公共机构向农村妇女和农村青年贷款发放方面的规定进行了审核和调整,以便更好地资助生产计划。此外,还同一些金融机构签订了相关协议(农牧业部门,1999年)。
594.在农牧业机构的现代化转变过程中,至少有三个方面能够从战略上引入两性平等理念(Blanco等,2001年):政策的制订、组织结构和人力资源管理。
595.哥斯达黎加的农村和农牧业部门在两性平等政策的制订方面拥有一定的政策文件,其中引入了两性平等的理念。根据农牧业部-公共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28484-MAG-MEP-MTSS-S-CM号行政法令,农牧业部和国家妇女研究所签署了一项协议,以保障在农牧业机构的日常工作中引入两性平等理念。制定了一项行动战略计划,帮助两性平等理念进入农牧业部门的七个机构。同粮农组织共同成立资金咨询委员会,以便更好地确定农牧业部门内的性别指数。该文件已经通过官方渠道递交给有关当局和负责妇女状况的女部长,并于2000年8月30日获得通过。
596.机构任务和两性平等计划要求建立一个保障其贯彻的实施结构体系。在削减国家机器和寻求新型机构的趋势中,很难再创建一个新的部门或机构来推动两性平等。如果能够在机构的任务和理念中引入两性平等的观念,那么就能在机构范围内成立一个全面负责两性平等的部门或分支机构。哥斯达黎加的农牧业政策明确规定了改变机构目前所扮演角色的必要性,“在农村的可持续发展中引入性别观点”,以便能够更好地开展竞争和改善生产合作过程。作为该部门现代化的组成部分,建议加强负责性别、青年和土著居民等机构之间的合作(农业部门联合计划和执行秘书处,1999年)。在所有的农牧业部门内都应建立性别和发展机构。还应选派地方性别联络员,根据机构在各个地区的派驻情况,选派一名人员作为代表前往该地区。这是农村妇女地区发展活动中非常重要的支持网络。在2000年2月21日通过的28484-MAG-MEP-MTSS-CM号法令中,成立了政治技术高层管理委员会,其目标主要是将两性平等理念引入机构及其相关领域的日常工作之中。其中一个委员会便设在农牧业部。
597.经验证明,保障两性平等工作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就,其中一个基本原因就是对相关人员开展职业和敏感化培训。哥斯达黎加农牧业部门的政策明确指出,必须大力推动人力资源管理向前发展:“人力资源转变过程的主导因素应该是新型的农业观点,而这些应该明确体现在农业同其它经济形式的相互关系以及对农村发展的推动作用上。因此,管理部门在人力资源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应该围绕某个部门计划展开,将组织、培训和充分使用国家所需的人力资源作为主要目标,更加有效地引导和参与农牧业生产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过程”(农业部门联合计划和执行秘书处,1999年)。为支持该政策的贯彻实施,国家妇女研究所同国家生产总局(CNP)和农业发展研究院(IDA)合作,共同制订了一项农牧业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内容主要集中在战略规划中的性别观点、大男子主义及其对农村劳动中的影响、承认妇女贡献和需求的新型农业观念等战略问题上。该计划由美洲国家组织提供资金赞助。在该计划范围内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女性的国家农业立法和机构服务的文件。此外,还在农业发展研究所负责处理土地协调案件的法律机构中引入两性平等理念。
598.部门性别行动计划还包括对男女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其内容主要同在日常工作中引入性别平等理念和消除招聘过程中的存在的思维定势现象等有关。此外,该计划还打算对农村妇女和青年女性进行培训,主要是为了指导她们更好地进入贸易开放过程(农牧业部门:部门性别行动计划,1999-2002)。
599.上述部门性别行动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同Friedrich Ebert基金会合作,为地方部门委员会(由农牧业部门不同机构设立的地方领导构成。一些地方还有社会援助联合研究所、国家职业学院以及环境与能源部等机构领导的参与)举办性别敏感度讲座。此外,还对地方计划制订部门的技术人员进行性别理念培训,对31名农村组织的女性领导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涉及组织、自我管理、计划草案的起草、规划等方面,还对八个国家协调机构开展趋向平等模式的介绍和培训(世界自然联合会-人类进步与和平基金会)。作为美洲国家组织资助的“农村女性领导培训和农村可持续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目前已经对35名女性进行了培训,内容涉及拉美新农村等方面,培训的目的在于帮助这些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女性在农村环境中拓宽奋斗的视角。
600.另一方面,重点施行的关注贫困政策的整体替代和农村可持续发展政策中缺乏明确的规定,这为推动两性平等的战略造成了两大阻碍。首先,积极的措施是必要的,因为这些措施能够明确地制定方针政策,保障女性优先获得针对农村发展而提供的资金和技术资源。其次,改善农村发展政策的数量和质量应该包括三项不可缺少的内容:加强积极措施,保障农村妇女的参与,保障农村妇女平等地获得农牧业机构提供的服务和优惠;制定积极措施,保障女性在农牧业部门决策中的参与;推动决策权力的下放,促进社会对农村发展的参与(Blanco等,2001年)。
601.哥斯达黎加的农牧业政策规定:“加强农村组织的能力,把农村家庭的利益和老年男性和女性的不同需求写入工作备忘录中,制定并开展有关共同生活、培训、决策、领导人选拔等方面的组织实践,有效贯彻男女之间的公平和机会平等原则”(农业部门联合计划和执行秘书处,1999年)。此外,“为农村女性担任领导职务拓展空间,特别关注处于各个层次(地方、省市和全国范围)和不同决策机构内的女性生产者对农村发展所表现出来的兴趣”(农业部门联合计划和执行秘书处,1999年)。
602.最近几届政府都为农牧业部门提供服务的获得制定了必要的规定,即要求农民发展自己的组织。然而,农牧业的所有部门都没有制定帮助生产者成立组织的任何推动计划,更不用说帮助女性生产者成立她们自己的组织了。这一方面的实际工作并未取得任何成就,对农民安置方面的工作也是如此。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来达到这一目的。上述这些计划的缺乏已经使得女性无法成为机构开展生产再培训计划(信贷、市场、农业产业、技术革新等)的目标群体,而体制本身已经系统地省略了同推动农村女性生产者的贸易竞争和效率相关的目标,这无疑违反了《生产再培训法》(m章第3和第5条)的有关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要求政府推动并保障妇女在经济和社会领域享有平等权利(第1条)的有关规定。
603.虽然政策上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应该采取的措施仍有待继续,尤其是将这些政策作为农牧业部门负责机构的日常工作的组成部分并将其制度化,仍然需要付出大量的努力。
604.“中美洲环境和农牧业管理中推行两性平等政策的制定过程”计划(世界自然联合会——人类进步与和平基金会)于2000年开始实行,其目的正是为了缩短中美洲地区农牧业部门的国家机制和部委进行冗长的讨论和考虑所需花费的时间,帮助两性平等理念进入战略的制订和实施过程,将推动两性平等作为政府的责任和政府机构日常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
605.在制定计划方面,国家妇女研究所在人类进步与和平基金会的帮助下,已经建立了一个农村妇女平台,由各个妇女组织共同组成,支持建立一个基础机构,负责制定农牧业部门的机构应该采取的行动战略。
来自环境和能源部的经验
606.1996年,农村森林发展计划成立了环境和能源部妇女部级办公室,并为其配备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物资。环境和能源部妇女部级办公室在农村森林发展计划的工作范围内开展了下列活动:推动和保护环保领域国家制度中的性别措施;农村女性生产者培训计划;女性团体的生产和组织状况分析;对环境和能源部的男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编写学习材料等(Aguilar等,1999年)。
607.1998年以来,在部长伊丽莎白·欧迪奥·贝尼托女士的领导下,妇女部级办公室改名为性别与环境办公室,职能方面也有所扩大。其活动范围从先前针对全国对话体系的关注,扩大到对环境和能源部所有下属机构的关注。这主要是为了在整个环境和能源部的日常工作中引入两性平等理念。这方面的工作同世界自然联合会发出的倡议不谋而合:“在拉美环境部门领导机构制订两性平等政策”,这不仅使该办公室的工作获得了法律许可,而且从更广、更重要的战略角度对其进行指导(Aguilar等,1999年)。
608.通过1998年10月14日颁布的一项行政法令,环境和能源部使日常工作的政治决策中的性别观点具有了官方的合法性(Aguilar等,1999年)。通过这种方式,环境和能源部承诺广泛推行两性平等理念,主要体现在政策、法律、规章制度、战略方针、环境研究、规划过程以及环境和能源部推行的其它各类发展和对话措施中始终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Aguilar等,1999年)。
609.应该指出的是,环境和能源部中现存的性别和环境的有关政策不但使该办公室的工作获得了法律依据,而且还将两性平等问题放在了首要位置。这主要表现为环境和能源部向人类发展国家计划递交的13项主要提案已经纳入了两性平等理念(Aguilar等,1999年)。同样,性别问题已经对环境和能源部的日常工作和工作理念产生了一定影响,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Aguilar等,1999年):
610.概念:环境和能源部是在环境领域开展调查研究、推行对话并对自然资源进行合理使用的战略机构,拥有现代而高效的组织结构,能够保障社区的参与和性别观点的使用,积极参加国际性承诺的履行工作。
611.任务:在自然资源的保护、扶持、控制及研究方面,制订政策、战略规划和执行有效措施,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全国人民的生活质量,推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足够有效的公共服务,并履行国际承诺等。
612.该政策制订以后,环境和能源部各个机构都参与其中,制定了一项行动计划。总的来说,行动计划希望达到如下目标(Aguilar等,1999年):
让社会各阶层的男女公民都能平等地享受环境和能源部提供的服务。
部委内的男女工作人员都能获得平等而公正的劳动条件。
在组织内部营造男女平等的文化氛围。
613.此项行动计划采取的主要措施如下(Aguilar等,1999年):
环境和能源部的各个机构的工作人员组建联络小组。
分析环境和能源部男女工作人员的劳动条件。
推动女性担当决策职务。
成立专门委员会,监督《反对教育和工作中的性骚扰法》的贯彻执行情况。
在环境和能源部采取的措施内开展性别调查(经验的系统化、诊断分析、方法学建议等)。
对环境和能源部的工作人员以及同该部工作相关的社会人员进行两性平等理念的培训。
开展两性平等教育运动。
建议修改立法。
提供性别咨询,以便:从两性平等的角度制定战略计划和操作计划;对资料按性别进行分类并分别归纳分析;制定在大众传媒中开展运动的计划;起草计划、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设计包含两性平等内容的战略方针。
614.为此,环境和能源部为将两性平等放在首要位置并为其拨出部分人员和资金。同样,为了保障两性平等的横向传播,环境和能源部承诺在其机构内部创建级别更高的性别和环境办公室,并对其提供各项支持,此办公室将对上述政策的行动计划所采取的措施进行追踪和监控(Aguilar等,1999年)。
615.为支持性别和环境办公室的管理采取的措施之一便是制订一项追踪和监控制度,对所有保护领域采取的两性平等措施进行追踪和监控。环保领域国家制度(SINAC)是培训和诊断分析等方面性别工作政策中最适合的领导制度(Aguilar等,1999年)。
616.环境和能源部性别与环境政策行动计划中囊括了“设立分类信息存取制度和在信息体制中引入必要的男女差异”等内容。考虑到任务的艰巨性,决定只采用示范阶段的经验,并将这些经验随后推广到环境和能源部的其它机构。因此,选取了环保领域国家制度(SINAC),目前,该制度正在制定持续改善评价体系,在“走向平等”中美洲计划、世界自然联合会以及环境和能源部性别和环境办公室的帮助下,把这一评价体系推广到环保领域国家制度提供的各项服务之中(环境和能源部,“持续改善评价体系的性别指数提案”)。根据这一提案,一个由部委工作人员组成的小组,同DIMERCA咨询机构共同合作,将为改善评价体系计算各类指数继续努力。首先,与该小组共同寻找两性平等指数相关的内容。已经写就了一篇“持续改善评价体系引入两性平等观点建议书”。随后,希望同环境和能源部的信息制度管理委员会保持联络,共同开展服务培训,以便深入了解两性平等指数,并在此基础上向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某些建议。
617.在开发计划署的支持下,全国森林发展计划也将两性平等理念纳入其中,此外还在森林环境中采取了多项趋于两性平等的措施。虽然不少机构和组织对此表现出了较大的兴趣,并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但是数以万计的女性仍然处于哥斯达黎加正在实施的可持续发展政策的边缘。一项关于女性参与“环境服务报酬”计划的研究(Morales和Dávila,2000年)得出如下结论:
无论作为群体还是作为个人,女性在环境服务报酬计划中的参与率极低,所占比例不到20%,虽然从1998年的15.57%增加到了1999年的19%。
造成环境服务报酬计划中女性参与率低下的原因是多样的,其中最主要的四个原因为:土地的归属问题;男尊女卑的社会文化;对该计划几乎一无所知和缺乏推动女性参加该计划的战略方针。调查结果显示,这些战略方针的比例既触目惊心又耐人寻味0%。
联合组织和女性组织的创立和加强,应该成为行动的核心,因为诊断分析显示,这样才能通过足够的努力,让女性逐步参与到环境服务报酬计划。
土地的归属问题是造成女性无法参加环境服务报酬计划的最大阻碍。调查显示,69%的中介组织认为这是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而55%的能力团体也承认这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第十五条: 在法律面前平等
第十五条:
1.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2.缔约各国应在公民事务上,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
3.缔约各国同意,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书,应一律视为无效。
4.缔约各国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哥斯达黎加司法女性权利取得 重大进步的十年
618.通过各类维护和推动妇女权利的政府机构,女性作为个体或者在社会中组织起来,她们一直致力于揭示关注女性需要和维护女性利益的新型机制在观念、政策制定以及获得支持等领域仍然存在的缺陷(民族国家计划,2001年)。根据上述标准,国家司法机制也包括在概况表中(附件1)。
619.这方面取得的主要成就比较突出的有(Mora,2001年):
全体公民对这些问题的意见和讨论;使其摆脱了少数人的控制,使公众加深了认识,发表了意见,并行使自身的政治文化权利。
消除了不利于女性的事实的社会自然反应和社会认同。
推广女性特殊的性别遭遇衍生出来的司法概念(例如,性骚扰,从前只是将其作为严重的传统错误)。
使原有的司法形像从内容到形式都焕然一新,打破传统观念。
消除男性的特权,改变女性所处的不利地位,尽可能地改善女性的总体状况。
打破虚假的公共和私人的二元对立,在私人领域引入民主价值观(例如,在家庭暴力中,男性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在权利的正式规范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620.从权利的正式规范化方面来看,九十年代的工作总的来说取得了积极的成就;但是同结构方面,即制度的阐释方面相比,显得仍然不够完善。从这一角度可以看到存在着明显的差距,正好形成了理论上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所谓的因结果而造成的歧视。某些具体案例已经对此有所认识,例如,在《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第4和第5条,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关于女性担任公共职位的比例的有关规定中都提到了政治参与权。虽然在法律条文的解释中都将其作为公共部门必须履行的承诺,但是,这并不是宪法直接保障的基本权利(宪法法庭2000年5月19日上午11时45分通过的2000-4350号决议),先前的另一决议则认为上述规定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同时指出:“……正如宪法规定和其它法律指出的那样,这些部门的确缺乏女性的参与,因此而违背了平等的原则,也触犯了禁止任何伤害女性的歧视行为的有关规定,这里所说的是性别意义上的女性整体,而不是指具体的女性个体”(宪法法庭于1998年2月6日上午11时51分通过的716-98号决议)。2000年的阐释同两年前相比,不仅是一种倒退,而且还显示了宪法法庭在女性权利方面摇摆不定的特点(民族国家计划,2001年)。
621.《礼仪法》第7条也遭受了同样的命运。在涉及事实夫妻的规定中,关于女性不动产的社会调整规定也部分地违背了宪法。普遍认为该法律将会导致某种恶习的产生:“……主要表现在不太理智地通过婚姻的结合,期望能为女性带来更大的优势,显然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虽然承认该法律对女性群体一直遭受的歧视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战略,但是,“……这种保护不应该由受国家保护的特权的相关制度来体现……”(宪法法庭于1994年1月18日下午15时42分通过的346-94号决议)(Mora,2001年)。
622.在预见的情况中忽略法律法规的实施同样也是一种歧视。例如,《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第30条对《刑事诉讼法》第152条关于制定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施行者的戒备措施以及性犯罪和性伤害案件中男性应该承担的赡养费用等方面规定进行了修改。在最高法院看来,忽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在于忽略了妇女保护组织于1994年1月24日颁布的规定中的第十四条规定,因为上述条例只有在符合妇女保护组织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有效执行。而这些条例是由最高法院和妇女保护组织共同组建的委员会制定的,已经获得通过,并刊登在1994年12月1日的官方司法公告上。虽然做出了如此众多的努力,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仍然非常有限,甚至根本无法实施(民族国家计划,2001年)。
623.虽然正式称谓方面的成绩斐然,但是仍有不少地方需要改进,其中包括法律草案,如《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第5条和第6条的修正案,即12741号文件,从1997年4月29日以来,大部分的内容已经获得了肯定的评价,现已归档;政党法草案,即13862号文件,至今仍存放在特别联合小组;反对性骚扰法修正案,13094号文件,目前已提交妇女特别常任委员会,等待第三次全体会议的讨论;反对妇女暴力刑事法,即13874号文件,已经获得妇女委员会的肯定,等待第三次全体会议的讨论(Mora,2001年)。
适应女性特殊需要的战略: 特殊机构
624.1990年3月8日,根据7140号法律,即《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的有关规定,成立了一个从事女性保护、调查女性遭受的不公正待遇、推动和宣传女性权益的机构,并将其命名为妇女保护组织,该机构是“……第一个将女性问题看作她们本身问题,而没有同其它群体的问题混淆或等同起来的机构”(居民保护组织93-94:24)。在共和国居民保护所,后改名为居民保护组织(7319号法律,1992年11月5日)创建之初,来自妇女保护组织、司法部、居民保护组织和妇女运动的代表,于1993年8月11日进行会谈,并一致同意将妇女保护组织划归居民保护组织管辖,这个意见得到了从前居民保护所这一机构的赞同。该机构曾为妇女保护组织维护和加强其特殊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居民保护组织93-94:24)。
625.立法权力机关,对《立法议会条例》第84条有关特别常任委员会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并将其修改结果刊登在1999年11月11日第86期号外《公报》上。根据上述修改意见,成立了妇女特别常任委员会,主要负责制订和审核涉及妇女状况的各项法律条款,并享有推动条款的修改和对公共歧视现象进行政治控制等权利(Mora,2001年)。
626.在司法权力机关,根据事实夫妻、赡养费和家庭暴力的分类,成立了不少这方面的特殊机构。最高检察院开辟了处理家庭暴力和破坏性自由罪行的专门机构。这些机构的制度化希望能够上升到法律的层次,反映在递交立法议会的各类法律草案上:创建反对家庭暴力以及破坏性自由罪行的特别检察机构法案,即13050号文件,目前已经存档;根据编号为14146的圣何塞中级法院家庭暴力裁判所成立法和编号为14147的埃雷迪亚司法机构、阿拉胡埃拉初级法院以及卡塔戈省司法机构家庭暴力裁判所成立法,成立了特别裁判所。上述两项法律由妇女立法委员会制订,已经写入立法全体大会议程之中(Mora,2001年)。
627.九十年代的主要职责便是在加强现有机构的同时建立特别机构,以便作为特殊群体的某些机构,无需参照为全体民众提供关注、咨询、决策等服务并开展计划的其它机构的评价标准;以免使人力资源和预算分配受到限制(Mora,2001年)。
联合国拉丁美洲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研究所(拉美防犯所)的 妇女、司法和性别计划
628.在国际组织制订的政策和联合国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上制订的行动纲要范围内,拉美防犯所从性别视角出发,聚焦司法-立法,通过妇女、司法和性别计划,从1992年起,关注拉丁美洲社会组织和各个国家的措施和公共政策的制订、采用和贯彻,重点关注中美洲地区的国家,以促进两性平等,消除司法管理制度中对女性歧视的内容。
629.该计划作为拉美防犯所的组成部分,将两性平等视角引入司法管理范围,促进和支持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国家的在这方面做出的努力,加强并发展各自的司法管理制度,尤其在刑法方面预防犯罪和加强社会控制机制,旨在为保障国家权利的有效性、尊重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促进民族发展等方面做出一定贡献。
630.十几年间,拉美防犯所通过该计划,为将性别观点引入拉丁美洲各个国家的司法机构,开展了调查、培训、技术服务和信息推广等计划。为立法机构提供的技术服务包括将性别观点引入刑法、刑事诉讼法、家庭法和劳动法等立法修正案的制订和推广过程中;并通过同样的方式,为法学院提供技术服务,将性别观点引入课程设置,并采取适当的方法对法律现象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理论等分析。
631.拉美防犯所通过妇女、司法和性别计划开展的活动中,比较突出的有:
司法权力机关内的司法培训学校和机构:
632.这些机构开展的活动包括:一)提出建立在司法现象分析基础之上,并加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课程模式的建议,司法权力机关内的司法培训学校和机构已经对该建议开展了广泛的讨论,并对其表示赞同;二)针对培训人员进行的培训,以便在司法人员受训过程中正确使用《走向真正的平等》第一册中的培训模式。该计划目前已经获得拉美防犯所妇女、司法和性别计划的赞同和通过,并将在司法培训学校和机构开设的常规课程的司法现象分析中引入性别观点;三)为接受培训的司法人员编写教材《走向真正的平等》,考虑到文化和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将其翻译成卡奇克尔语和玛雅-基切语,以方便危地马拉土著调解员的使用;四)从每个国家司法培训学校和机构的培训人员中抽调若干人员,组成十二人的国家小组;五)根据《走向真正的平等》第一册的培训模式,对七百五十名司法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六)在每个国家的司法培训学校和机构组建性别委员会,该机构主要负责判断司法培训的需求和空白,以便制订行动计划,为建立在司法现象分析之上并包含性别观点的司法培训的制度化做出一定的贡献。
633.在每个国家的性别委员会制订和实施的行动计划中,最重要的行动包括:
对司法权力机关的性别歧视进行诊断分析
634.这些诊断分析主要是为了:一)确定司法权力机关的性别歧视如何表现以及存在何处,并将其作为基本信息来制订工作计划和计算推动这些计划所必须的参数;二)获取基本信息,为设立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司法培训学校和机构设置的课程设计和编写教材;三)使司法当局和所有的工作人员认识到在司法管理中引入性别观点的重要性。
推动实现将性别观点引入司法培训课程计划的政治意图
635.通过该项推动工作,使司法权力机关的决策人员能够对司法培训课程计划中引入性别观点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有一定的认识,达成一定的共识,并通过妇女、法律和性别计划提供的技术支持,加强已经建立的性别委员会。
在司法现象中引入性别观点,强化司法培训计划
636.这种强化能够确定司法现象最需引入性别观点的首要领域,并同保护女性人权(刑事、劳动、家庭等方面的权利)的国际组织保持一致,加强对培训人员开展的培训,继续支持教材的设计和编写推动拉美地区各个国家的司法培训学校和机构之间的经验交流。
改善引入性别观点的教育和法学基础上的司法根基,以便在宣判时提供充分的论据
637.这项工作方针能够实现:一)专家评注的性别观点或性别歧视的法学和教育资料汇编,司法权力机关内从事司法管理工作的人员可以通过网络快捷查询;二)创办包含性别观点的司法教育,在不同的司法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宣传和推广。
制订、修改和废除引入性别观点的立法规定,简化司法诉讼过程,根据司法权力机关的实践经验,保障妇女人权国际组织有关 规定的正确实施
638.此项工作方针包括:一)对女性为主的服务流程进行分析研究;二)实现参与司法过程的不同部门之间的对话,以便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改善原有的制度;三)组建司法权力机关和立法权力机关的共同委员会,以推动立法规定的颁布、修改和废除。
加强司法诉讼中受害者的权利
639.为达到这一目的,必须:一)对女性受害者在司法管理制度内设立的保障其权利的诉讼和援助机制中扮演的角色进行诊断分析;二)对这方面的人员进行培训;三)制订和实施受害者关注模式,同跨学科小组共同合作,以保障受害者能完全享有的适当、适时、安全和私人的权利。
640.从性别委员会确定的主要措施出发,建议在同一时期内,实施那些旨在满足最迫切的需求,并将司法培训计划中的性别敏感观点制度化的措施:
实现将性别观点纳入司法培训学校和机构的培训计划的政治意图。
将性别观点纳入司法现象,以加强培训计划。
将性别敏感观点纳入以教育和法学为基础的司法审判根基。
将性别观点纳入政府组织,各国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
641.将性别观点纳入政府组织、政府机构间的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日常工作,这项任务非常艰巨,因为虽然政府向国际组织做出了各种承诺,但是这方面仍然存在着抗拒现象。因此,妇女、法律和性别计划一直保持可伸缩的持续工作方针,为申请援助的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与参与。多年积累的经验表明这种工作方式是非常有效的,因为正好迎合了提出援助申请的组织对这一问题所采取的开明态度。
642.根据这一工作方针,妇女、司法和性别计划同拉美地区各个国家的人权办事处和人权保护所合作,将性别观点纳入他们的工作之中。尤其是同洪都拉斯国家人权代理委员会、萨尔瓦多人权办事处、危地马拉人权办事处和哥斯达黎加居民保护组织共同开展培训。
643.此外,还为外交部、司法部、教育部、国务院、部长会议和女性办公室,各国政府间组织,如美洲人权研究所、联合国机构办事处(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开发计划署等机构)、专门机构(国际劳工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国际法律和司法中心、国际残疾人联合会、美洲妇女人权协调委员会等)的工作人员提供援助。这类援助为推动这些机构在人权和纳入性别观点、消除性别歧视等方面的工作做出了一定贡献,并使妇女、法律和性别计划重新审视现实情况,丰富正在开展的工作。
第十六条: 结婚权和家庭权
第十六条: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a)有相同的缔婚权利;
(b)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婚约的权利;
(c)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d)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e)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他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f)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g)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h)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2.童年订婚和童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定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登记机构登记。
父子关系责任法
644.这一阶段在此领域取得的最大成就的就是8101号法律,即《父子关系责任法》的颁布。《父子关系责任法》于2001年3月27日获得通过,同年4月16日签署生效。除了这项法律,在消除对妇女和非婚生子女以及没有获得父亲承认、也无法获得父亲经济资助的为数不少的子女的歧视方面也取得了一定进展。因此,这项法律在保障子女权利的同时,也承认妇女的权利。因而,认为这项法律是推动两性平等的一项战略方针。消除男性享有的特权,改变女性的不利地位,假设每一位新生婴儿都有权拥有合法的父亲,要求他们接受DNA测试,或作为补充,通过司法途径,要求登记婴儿父亲的名字。制订特别措施,简化父子关系的办理手续。该手续简单,无需笔录,也不必借助诉讼等中间手段来做出决策。这一措施还杜绝了拖延过程中那些假定父亲经常反悔的现象发生,也缩短了司法调查过程和父子相认的过程。因此,这项法律的制定,将使为期两年的手续办理时间缩短至六个月。
645.该法律的颁布,无疑在诸如此类的司法、社会和经济等重大问题不断的解决过程中竖立了一块历史里程碑。最近十年,非婚生子女和缺乏父亲资料的新生儿的数目不断上升。哥斯达黎加人口与统计总局提供的数据(1999年)显示,1999年在有记录的78 526名新生婴儿中,40 449名为非婚生子女,其中58.9%的婴儿缺乏父亲的资料。根据上述资料,我们可以看到,大概有23 845名新生婴儿只受到母亲的照顾和关爱,却缺乏父亲应该提供的照料,这表明这些女性在孩子的照料中承受的负担过重,这些妇女及其女性精神、社会和经济生活中存在着明显的不公正和不平等现象。同样来自哥斯达黎加人口与统计总局的数据显示,尽管每年的新生儿数量出现了下降的趋势,但是,缺乏父亲资料的新生儿数量却在不断上升。
646.在《父子关系责任法》通过之前,父子相认的过程需要一年半的时间,而且孩子的母亲还需要为手续和假定父亲的拖延手段支付高额的费用。该法律希望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上述问题,如果假定父亲不愿承认自己的孩子,那么这些孩子则无法享受赡养补贴,孩子将处于非常不利的社会状况中。这一问题将产生众多的社会问题,此外,对孩子的母亲和对政府而言都意味着经济负担。
647.《父子关系责任法》由国家妇女组织、居民保护组织、司法权力机关、哥斯达黎加大学、保护儿童国家组织、公民登记处、立法议会以及独立的专业人士共同组成的跨部门委员会起草。这些机构参与该法律的起草过程中,为该法律打下了一致同意的重要基础。
648.公民登记处提供的资料显示,《父子关系责任法》从2002年3月11日生效以来,已经有6 441个案例获得了父亲的证明;出现了3 853项自动声明,占总数的60%;1 461个案例有待传讯;152个案例有待提供证据;973个有待通知的案例则在寻找方面(地址错误)出现了问题。从这些数据中可以看到,该法律正在逐步实现目标,并且已经取得了不少成绩。另一方面,根据《父子关系责任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少年儿童委员会应该为促进国内的父亲责任制订并实施相关的公共政策,为此,2001年成立了父亲责任追踪政策跨部门委员会,由教育部、卫生部、文化、青年和体育部、保护儿童国家组织、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全国大学校长顾问委员会、公民登记处、全国青年运动、司法权力机关的代表、来自非政府组织(促进、培训及其它活动基金会、妇女行动与信息中心及家庭指导中心)的3名代表共同组成,隶属国家妇女研究所。该委员会的第一项工作便是制订督促父亲责任的政策方针,并为实现这一目标取得了许多机构的承诺。根据这一政策方针,其主要认识便是制定行动方案,对这些行动进行跟踪研究,以督促-从各个机构出发-承担最明显的父亲责任。
649.另一方面,向居民保护组织提出对这一法律的申诉和批评,虽然接受DNA测试的案例越来越少,但是这些申诉和批评主要集中在进行DNA测试的实验室至今仍未投入使用上。根据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进行DNA测试的实验室将于2002年8月之前投入使用。居民保护组织成立了一个跨部门小组,追踪和监督该法律的实施。另外一些指控则同登记人员应该如何将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孩子的母亲有关。
第三部分
在执行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有关规定的过程中 取得的成就、遇到的困难和开展的斗争
650.正如第一次定期报告指出的那样,九十年代——普及领域的多样化和数量的上升——妇女权利相关机构的建设成绩斐然。
机制方面,加强了国家机制,成立了专门的妇女权利保护机构,在两性平等的公共政策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社会领域内,在对核心家庭之外的各类家庭模式给予认可和保护、将确定父亲责任的推断和程序引入管理部门、改善父系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家庭暴力庇护等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
卫生健康方面,承认了某些性生活和生育权利。
劳动领域,在性骚扰的司法承认、产假的修改以及相关权利的观念改善上也有一定收获。
政治权利方面,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女性担任政治决策职位的最低额度。
651.上述这些成就是在社会妇女组织与推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国家机构倡导组织下取得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和本世纪最初两年内开展的活动表明,权利的正式规范化进展显著。但与此同时,国内舆论对这些问题颇有争议的现象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承认。例如,对女性的暴力已经遭到了大部分公民的拒绝,同时也打破了政府为保护公民权利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领域应该承担的责任中设计的虚假的二元对立。此外,还建立了原始概念、从传统的司法逻辑衍生出司法形象的内容和形式。例如,《消除家庭暴力法》所采取的谨慎措施和《老年妇女暴力处罚法草案》中提出了可以自由选择的各种惩罚方式。
652.在确保女性正确行使公民发展和人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在于,是否能够采取现实和适当的方式来保证为权利可行性创建明确而合适的执行机制。为此目的,要求女性自身通过相应的措施和培训,对保护加深认识并对其进行宣传和推广。另一方面,要求各个政府机构采取具体措施,以便让各个层次、各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尊重这些权利,承诺向女性提供有关这些权利的信息,并保证通过各种方式来保障这些权利的平等和合理。
653.本报告所涉时期内进行的分析中突出的事实就是男女平等的承诺与实践之间的差距依然存在。哥斯达黎加政府虽然已经取得了上述各项成就,但是,在采取措施以保障对女性歧视的惩罚方面做出的承诺仍然非常有限。只有采取适当的措施,才能防治逍遥法外等现象的发生。
654.许多法律至今仍未获得通过,此外,有关对女性的暴力和歧视方面开展的讨论不禁让人怀疑过去十年所取得的成就是否是“自食其果”。或许不少社会团体、立法人士、法官和行政长官已经感觉到性别状况对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中的这种规范结果构成了一定的威胁,因此他们反对采取任何促进两性平等发展的措施。各类妇女组织和国家机构采取的战略方针必须考虑到上述情况。不少国家机构、社会和某些经过重新调整的机构都吸纳了不少两性平等的负责人士。一些不能避免也无需避免的因素却仍在思想领域广泛存在。
655.哥斯达黎加政府面临的问题之一,便是要承认公共政策和立法的多样性。正如初次定期报告涉及到、第二和第三次报告体现的那样,否认哥斯达黎加政府是各种文化和各个民族共存的社会这一事实造就的结果就是,仍然存在着视而不见和将这些因素排除在外的各种方式。在哥斯达黎加还生活着条件各异的人们(如,年龄、残疾、宗教信仰和政治倾向),虽然他们之间的差异经常被忽视,但是生活条件和行使权利方面的差异却非常明显。参与咨询论坛的各类组织的妇女代表提醒大家应该对此引起一定的重视。
656.非裔哥斯达黎加公民、土著妇女、残疾女性、老年妇女和少女,在上述各种状况中受到了双重甚至三重歧视。现行的司法制度远远不够完善和丰富;应该保障司法管理一定的透明度和对差异的敏感性。面对歧视,上述女性因为无法提出保障权利的要求而无法获得司法资助。
657 .在这期间,哥斯达黎加增强了国家妇女研究所作为推动妇女公共政策发展的负责部门的建设,加强了机制的创建和发展,以便在不同的部门、机构和地方的政策中纳入性别观点。哥斯达黎加政府特别重视这方面承诺的具体履行过程,如对本公约和《北京世界行动纲要》的批准,特别是同提高国家机制的层次和加强国家机构的职能、预算资源的分配、在 公共政策的制订过程中体现国家妇女研究所的影响以使其履行其负责机构的职能等方面尤为关注。同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共同制订了“男女平等与公平国家政策”,在公共机构的各个层次分散权力,设计权利下放机制,以便在所有活动中引入性别观点。虽然取得了这么多重要的成就,但是,在以男性为中心的观念、机构、严格的规定、忽视性别差异、为达到上述国家政策制订的目标而必需投入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等方面的改变上,仍然表现出了一定的抗拒态度。
658 .根据法律,国家妇女研究所拥有独立预算的权利,但是,要想获得所有相应的资源,却存在一定的问题。这 种状况突出表现在国家承诺的履行过程中,还特别反映在国家妇女研究所在履行其负责机构的职能和保障两性平等措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机会上。无法获得法律规定的资源,造成了国家妇女研究所和其它负责机构之间的不平衡。另一方面,如果议会因特殊需要而取消了对公共机构的经济援助,那么,尽管可以通过特别税务增加收入,但是国家机制仍然会受到严重的削弱,除非能够通过长期稳定的措施以保障资金充足。目前,摆在哥斯达黎加政府面前的挑战是能否找到合适的措施或方法,在未来的四年中获得健康而充足的资源,使国家妇女研究所能够继续承担自身的领导职责 ,为有关的国家政策的制订和实施提供一定的援助。
659 .对在部委、部门和市镇机构内建立两性平等机构的战略计划已经进行了适当的指导,但是,在结构和经济方面,仍然存在着阻碍其开展活动的限制因素。应该从技术和资金上加强这些机构,同时向大都市区域之外的农村地区推广活动。此外,要求从保障合法性和帮助资源合理配置的负责机构内部对这些机制进行评价。最后,哥斯达黎加政府应该采取必要手段,推动在机构文化、国家干预活动和系统长期而持续的国家政策的实施过程中纳入性别观点,促进男女平等与公平国家政策的通过。哥斯达黎加的公共政策经常 受到选举法变化的影响,因为某届政府制订的主要政策会被继任政府削弱,或者改变。措施的延续性很小,而推动妇女保护措施则更加危险。
660 .为此,应该在制订政策和连续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投入更多的资源,在较长的时间内,从各个程度上保障推动这一过程的大众舆论的实现。政府机关内以男性为中心的观念无法通过参与者的美好愿望和零星的活动来改变。人力资源的配置应该成为公共部门现代化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才能帮助公共服务机构颁布决议,将连续提供的服务合法化,或者将公共管理部门中最主要的两性平等方面的服务合法化。这 必将促进年度目标的制订和为达成上述目标而制订的预算的经济资源分配。
661 .威胁成就质量的一个严重问题是不少成绩中存在不稳定因素。这主要表现在维权服务的质量和推广、空间的质量以及女性在这些空间中的参与等方面。预算的分配表现为缩减的趋势,而推动权利有效行使的机制也是非常有限的。
662 .有必要对这些沉重的任务投入一定的资源,以加强重要领域内开展的调查,对决策、过去的评价以及教育运动和政策的推动进行指导。这应该成为一项长期的努力,应该同包括国立大学在内的公共或私人专职研究机构共同开展工作。这方面的政策将帮助创造 条件,以计算失业率,解决目前失业率中的男女差距的问题,和保障女性人权的有效维护中所取得的成就。
663 .同一时期内,在政府-社会关系的强化方面也取得了重大进步。为保障和进一步深化这一关系的持续性,必要的条件有:有次序的参与、咨询以及将社会对话作为某种手段,以便政府对女性的要求和利益进行协调。必须加强帐户收益的主动性、公共管理的透明化、相互尊重以及诺言的履行。虽然已经取得了不少进步,但是国家妇女研究所和妇女组织以及全体公民的关系仍然十分疏远。政策和立法中预设的主要变化明显倾向于从技术角度出发,这经常造成政策和 具体的实施之间的距离和困难。这是爱情、青年计划中女性运动和其它活动缺少社会支援的决定因素。
664 .随着 1990 年 7142 号法律,即“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的通过,哥斯达黎加承认了保障男女平等的现有立法和条例不够完善,因此,为实现男女平等的目标,必须制订旨在保障男女机遇平等的立法和相应的制度。从此以后,这方面最主要的成绩就表现在,为保障女性平等地获得和参与权力机构和决策职位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665 .这方面最重要的里程碑便是借助 1996 年 7653 号法律的通过,对选举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选举法为女性获得代表职 位和决策职位奠定了更加公正的基础,规定女性的最小份额为 40 %。前进的道路是漫长而充满坎坷的,因为许多政党仍然表现出各种抗拒,而且,负责监督最低份额有效实施的机构和部分公民也表现出同样的抗拒。
666 .另一方面,女性因自身的性别条件在社会机构中也面临着不少困难,这无疑阻碍了女性在政党内部以及地区和全国选举的参与(例如,有关经济资源和信息的获取、家庭支持、社会偏见等)。这在因社会等级、种族、居住区域和年龄等因素遭受歧视的妇女身上表现得更为突出。
667 .实现权力机构和决策的接触和参与机遇中的男女平等必须面临诸多 挑战:
政党、女性和公民应该将40%视为出发点,而不是已经达到的顶点。基督教社会联合党(PUSC)制订的一项有效政策也同样适用于其它政党:在政党内部机构和选举过程,无论男性和女性的比例都不能超过60%。而公民行动党(PAC)则在实践中采取了保障男女双方人数相等的政策。
男女平等政策的实施要求各类机构和不同领域进行长期追踪,这些机构和领域包括社会、立法议会、国家妇女研究所、司法权力机构和最高选举法庭等。同样,政党和最高选举法庭应该为相关机构定期提供收入明细帐目,以加强民主。
政党应该制订具体的规定,确定和协调实施、监控、上诉和惩罚机制,以保障选举中女性参与的最低份额。缺乏适当手段导致了无法履行实施措施、主要来自男性的抵抗以及对女性造成不利等现象。
年轻女性、非裔哥斯达黎加女性公民、土著妇女、女性残疾人以及农村妇女参与选举方面仍然困难重重。上述女性在政党领导机构中的参与情况也非常类似。哥斯达黎加的社会文化多元化,而对此至今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应该同最高选举法庭和代表不同部门利益的其它社会组织合作,推动各项措施的实施,使公民和政党明确自己有权、但同时也必须创造便利条件,让上述女性能够担任上述职位。
668 .哥斯 达黎加政府取得了重大成就的另一个领域便是为保障贫困的年轻女性和老年妇女在获得经济资源、教育、卫生和就业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制订了适当的政策、进行了相应的管理实践和提供了一定的服务。“共同前进”和“机会创造”等计划为保障女性获得战略资源和服务方面的能力提高与不同部门开展合作,共同采取措施并奠定了相应的基础。结构方面的阻碍仍然集中在宏观经济政策,忽视了妇女因性别而产生的需求和利益,特别是对那些贫困妇女的忽略,这使女性在平等就业、接受劳动和技术培训、获得贷款、进行生产再培训等方面仍然面临着重重困难。一项未竟的事业 就是对宏观经济政策和发展战略方针进行审查、实施和加强,这些政策方针主要是为了服从女性的需求和利益,同时支持女性摆脱贫困,一如《北京世界行动纲要》的规定。
669 .在制订独立于社会条件和移民身份之外的处于孕期的年轻女性和成年女性的特殊保护政策方面,哥斯达黎加政府在贯彻本公约消除歧视原则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展。其它司法机制在这方面也成绩卓著。孕期是女性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如果缺乏女性健康和其它需求的最低保障,那么就会使女性处于社会和经济上的弱势地位。孕期可能导致贫困、卫生和社会排除等领域出现各类歧视。要贯彻消除歧视 的原则,就必须做出更大的努力,以便:
使卫生部门的有关机构和人员重视女性权利,使其健康能够受到整体关注,并将这种权利作为基本人权进行保障,不再因女性的社会地位、移民身份、种族或年龄等方面的不同而形成一定的差异。
推动关注女性卫生质量的女性权利信息运动和消除歧视的安全孕期等活动,以系统、常规和简单的方式,保障女性能够获得有关权利和维权机制的相关信息,并采取一定措施,对保障女性有效行使各类权利和参与机构决策的政策措施进行监督,对因性别或其它因素造成妇女歧视的行为进行惩罚。
制订并执行明确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为保障女性的权利制订一定的条件,使卫生部门的工作人员能有效贯彻这些规定,同时对违背权利行为的政策、实行申诉惩罚和监督机制进行协调。
670 .九十年代,哥斯达黎加政府在删除教科书中有关性别歧视的内容和语言方面表现出来的积极性是多样的。在学习计划的审查和消除性别思维定势所采取的方法上也是如此。虽然已经取得了不少成就,但是整个教育体系、家庭和大众媒体的观念和实践,在性别思维定势、导致女性处于从属地位的社会关系以及轻视女性形像的消除和改变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限制。私人企业相关部门提供的保护资源,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两性平等 和公正的公共政策和法规的推行,同时也对最近二十年在这方面取得的成就造成了一定的威胁。上述这些措施减少了女性行使和尊重基本人权的机会。
671 .面临的挑战是多重的:
这方面的政策的进展程度和遇到的阻碍,表明国家有必要制订一项教育政策,以消除课堂内的歧视行为,并对广大公民进行两性平等的文化培训。这方面的努力不应只遵从有关部门或政府管理部门的良好愿望。一项政府措施能够保障预算的延续性,同时还能减轻来自世俗组织和宗教团体的利益压力。
两性平等部门的公共政策在推动深刻的社会文化变化时表现出具有的局限性。
国家妇女研究所作为该领域的负责机构,应该在女性研究、两性平等和在四个国立大学建立培训学校等计划之外,制订一项积极政策,以推动旨在消除大学教育、研究和社会活动中同两性不平等和不公正相关的重点、方法、内容和实践的教育改革。伴随这一政策的还有对教育体系各个层次的工作人员进行服务培训的计划,旨在消除课堂内外存在的歧视现象和行为。
应该继续展开对中小学学习计划的审查,确定推动性别思维定势的内容,并制订相应的方法以删除这方面的内容。应该坚持对中小学教育工作者进行长期培训或提供服务,但是,为了疏导所需变化,政府应该保障必要的经济资源和激励机制,以实现这些变化的制度化。伴随这些措施,应该在整个教育体系的各个不同层次的职业担当和评价中纳入两性平等标准。
应该使整个教育体系、公共部门和社会都意识到,家庭环境在教育和职业导向以及在职业和工作选择中通常导致因性别而做出不同决策的压力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为使这一努力获得成功,应该推动公共运动的开展,并将国家和地方各类媒体、教育机构、其它各类国家机构、宗教团体、市政当局和社会主要组织都囊括在这些运动之中。该运动的内容之一便是协调男女在家务劳动和生育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
不少研究都表明,在技术和大学教育等职业中,男女收入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果国家职业学院和国立大学不建立有效的行为机制,在女性从事科技职业及其收入的情况中存在的阻碍因素,不可能像哥斯达黎加政府向本公约和北京世界行动纲要所作承诺那样迅速消除。这些机制将采取针对女性的措施,实施最小份额的规定,制订一定的激励机制,有利于研究领域女性的收入、参与、晋升和劳动就业。一旦在劳动方面确定了女性的位置,那么,应该开展系统的追踪,以保障女性享有一个尊重权利的激励性劳动环境和远离暴力的劳动环境。
672 .《少年儿童法》的通过意味着在承认未成年人是权利主体的方 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因此,开展健康而负责地行使性生活权利的教育成为司法机构享有的权利。然而,教育体系、家庭、宗教团体和社区中仍然存在文化偏见,导致对此项教育行为的抗拒,虽然在这种状况的改变中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这些成就正面临着消失的危险。爱情和青年计划的实施过程为其它两性平等政策的制订提供了许多宝贵的经验。这些政策旨在推动年轻女性和成年妇女、男童、女童和未成年人自动行使自身的人权。
673 .该计划的改变主要源自政府和天主教教会之间开展的协商造成了重大影响,在负责组织和实施的主要参与人员身上引起了愤怒和 失落的多重反响。该计划的成本较高,但却遭到了宗教权威和协助团体的攻击和指责。这项计划受到了削弱,因此,对不同内容的协调和管理也受到了一定阻碍。
674 .这一过程反映出人们在重视和尊重人权、关注少年儿童、提供适应他们的权利和需求的教育因素等方面面临了重大挑战。挑战之一便是如何打破机制和措施的传统制订过程——并非永远直接和透明——中“既有制度”和“必须如何”的父系体制独掌天下的局面。
675 . 哥斯达黎加在性剥削和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等方面取得的成就极为有限。虽然 1999 年通过了 7899 号法律,即《打击反对未成年人的 色情剥削法》,但是,在如此重大问题的预防和消除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阻碍。首先,哥斯达黎加缺乏预防和决定该问题的公共政策。这就导致了各个机构内缺乏相关政策,因此,出现了不少破坏国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国家妇女研究所, 2002 年)。其次,目前采取的大部分关注战略主要集中在对受害者的关注上,而不是这类行为的预防上。再次,国家预算缺乏解决这一问题的支出费用。
676 .公共舆论一直对上述问题持否定态度,无法接受未成年人性剥削的传统模式已经发生变化的事实,经常将其同家庭经济存活模式和全国范围内存在的国家和国际推动的网络 混为一谈(国家妇女组织)。面对少年儿童领域中存在的不同种类的危险因素(社会、文化、经济等),这一问题显得更为严重。正是这些危险因素加重了少年儿童在性剥削者面前表现出来的软弱。此外,仍然缺乏及时的保护措施,也无法保证恢复受剥削群体的基本权利。相关法律在刑事诉讼和特别检察机构要求的技术资源方面根本无能为力。录音机、电脑、互联网接入等被认为是对受压迫群体的申诉开展调查的有效技术资源,因为目前为数众多的国内网站和国际网站都涉及这一问题,而且有些网站还同犯罪团伙有一定关连。遗憾的是,这些技术资源的配备极为有限,因此必 须依靠联合机构的力量才能开展调查活动( Claramunt , 2001 年)。
677 .目前,一项名为“变化就在你手中”的计划正在各个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家妇女研究所、保护儿童国家组织和哥斯达黎加旅游局)的合作中展开,是解决该问题的最好方式。为了更好地贯彻有关的法律规定,必须投入和保障一定的预算,对受害者进行关注,同时开展高效的司法调查(国家妇女研究所, 2002 年)。虽然哥斯达黎加在预防和关注性暴力、对女童和未成年少女的盈利性色情剥削等方面进行了大规模的政府干预,但是,仍未能推动政府机构制订公共政策。目前, 在这一问题的申诉、社会敏感、关注女童和未成年少女以及要求国家做出适当而有效的回应等方面起领导作用的主要是一些社会组织。
678 .哥斯达黎加妇女在获得参与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决策的平等机遇的斗争过程中仍然需要面临重重的困难。要想克服这些困难是一项非常艰难的工作,要求组织起来的女性、政党领导人、国家四大权力机关(行政、立法、司法和选举)内担当高层职位的女性以及国家机制联合起来,实施战略联盟。
679 .虽然已经取得了不少成就,但是在女性的政治参与和不同层次决策职位的获得中仍然存在着不平等现象和各种形式的阻碍因素。这 些阻挠来自家庭对女性的放弃要求、对女性能力和行为的轻视,甚至还来自必要的经济资源和战略信息的缺乏,以致女性无法在选举过程中同男性进行竞争等。
680 .过去的十年积累的经验体现了现行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同时还反映出机制调整的必要性,保障女性政治参与最低份额的有效实施,并对女性进行能力培训,使其能够积极行使自身享有的公民权利。不同层次中的女性参与都有所增加;但是,虽然做出了不少努力和牺牲,还投入了不少资源,女性在政党的领导职位、普选职位以及政府不同机构的任命等方面,得到的收获与付出的努力极不相称。
681 . 面临的挑战是多样的,也是非常复杂的,但是可以将这些挑战概括为三项未完成的任务:
保证政党在各个层次上都明确采用保障妇女在政党结构和公共选举职位中40%的最低参与份额,同时还应为女性的培训提供最低额度的资金支持。同样,要求制订有效机制,以确保在部委、副部级单位、负责部门、国家机关总部、领导委员会、执行主席团、权力下放机构的代理机构和下属机构的任命中,女性享有40%的最低额度。
通过了国家妇女研究所提议的选举法修正案,并将其纳入14268号的法律草案范围内,旨在建立男女在政党的任命和提名中享有平等的选择权,以便参加全国和地方的选举和提名;在最高选举法庭创办两性平等机构,推动机构制订的政策、计划、方案和措施以及该机构提供的服务引入性别观点;将统计信息按照性别进行区分;平等任命最高选举法庭代表团的男女成员;由最高选举法庭提供经济资助,为推动哥斯达黎加男女公民参与和世俗教育的参与做出一定的贡献,并为女性参与政治培训的比例做出相应规定。
为女性担任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领导职务提供制度上的便利,引导公民的集体参与,建立关注妇女需求和利益的代表机构。这将有助于女性作为主要人士积极参与有关女性性别条件和状况的各项法律、计划、方案和政策的制订。这项努力应该由国家妇女研究所——作为国家机制、最高选举法庭和其它妇女组织共同承担,因为需要提供适当而稳定的经济援助。
682 .为了消除对外政策中两性平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所采取的战略方针的行使中取得的成就主要集中在国家妇女研究所在国际会议中所做的努力,两性平等和公正等问题在备忘录和讨论中的出现,国家妇女研究所被任命为国家机制网络地方协调机构,推动两性平等和促进女性发展等计划的国际经济援助的加强等方面。
683 .还有一项有待完成的任务便是,将性别观点纳入外交和信仰部诸如国际条约规定承诺相关报 告的撰写过程、国际会议和地区性会晤的参与以及国际协商和制订相关的机构政策等日常工作的范围之内。
684 .外交部和涉外服务工作人员的任命和派遣中存在着男女区别对待的现象,必须大力推动消除此类性别歧视现象的活动。
685 .另外,还应加强国家机制作为负责机构在平等政策制订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制造便利条件,使国家妇女研究所在对外政策、对外任务和有关两性平等和公正的国际论坛中长期采取相应的态度。
686 .调查研究期间,哥斯达黎加政府制订了尊重宪法平等原则和主要同尼加拉瓜移民群体相关的公共政策。因此,卫生服务和教育体系必 须面向所有申请人员提供服务,不管申请者是否为移民。这些措施受到了所有公民的一致赞同,因为尼加拉瓜妇女的子女大部分出生在哥斯达黎加,并且很可能同他们的母亲共同生活在哥斯达黎加。这些措施解决了他们的移民身份,让他们不再遭受歧视,并在一定程度上为他们家庭的美好未来提供了保障。
687 .在这个意义上,为达到帮助规范其移民身份的目的,需要面对下列挑战:
在尼加拉瓜女性较为集中的地区和机构开展信息活动,向她们提供有关权利、规范其移民身份的机制和手续以及获得哥斯达黎加公民身份等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应该传播到尼加拉瓜妇女经常光顾的商店、医疗中心和学校等机构。
推动敏感化措施,对卫生部门和教育体系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消除他们对尼加拉瓜人,特别是尼加拉瓜妇女的排外心理和其它各种形式的偏见。
使得尼加拉瓜人能够获得规范其移民身份的服务和手续,同时还应考虑到男女差异和尼加拉瓜人在办理手续时所处的特殊状况。
688 .哥斯达黎加在履行对本公约有关文化、教育方面的承诺以及对《北京世界行动纲要》有关规定的贯彻过程中所取得的成就应该说是多样的。一方面,女性接受教育培训的比例高于男性,这很可能帮助女性缩短男女在工作收入和从事特殊职位中存在的现有 差异。
689 .总的来说,女性在第三阶段的教育(国家高等教育)中的注册人数多于男性。在国立大学中,在奖学金的获得、研究参与、学科体制建设的参与、教育职称和管理职位等方面实现了男女平等。在寻求男女平等和公正的理论立场、实践和女性需求方面,敏感程度和开放程度都有所提高。
690 .虽然取得了上述成就,但是仍然存在着不少困难,也就是说还面临着不少重大挑战。在传统上区分男女的教育领域的一体化中仍有不少未完成的任务,女性机遇的配给——特别是科学技术的教育领域——中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此外,必须消除在接受第三阶段教育和职 业培训中存在的男女之间因性别而造成的差异。还有一项有待完成的任务就是应该在技术院校、国家职业学院等公立和私立大学的专业注册、劳动力市场的竞争领域制订不断增加的注册指标。
691 .上述这一切都要求采取加强主动性的补充措施。例如,推动一项“女性新技能”计划,重点关注技术院校中的专业选择和大专院校、国家职业学院与各个大学的就业指导;此外,还制订了让女性在传统上以男性为主的专业中获得注册权的目标。同时,还应该建立保障女性在上述专业进行长期学习的机制,如奖学金、援助服务及其它激励方式;从两性平等的角度对技术院校、国家 职业学院和大学各个专业的学习计划进行审查;分析协调就业指导和自我就业等活动。
692 .这段时间内,哥斯达黎加在女性就业和劳动方面成就突出。女性参与劳动的人数有所增加。因性别造成女性处于不利地位的收入差距也有一定程度的缩小,然而,收入差距最大的仍然是女性劳动力集中的行业。此外,专业和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也略有上升,女性担任领导职位的比例也有所增加。女性开办企业的能力也有了提高。在无偿家务劳动的价值估算方面也做出了一定的努力。成立了女性劳动权利跨部门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目前运转正常。
693 .在加强制度化方面, 2000 年签署了国家妇女研究所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协议,通过并开始执行两性平等和公正行动计划( 2000 - 2002 年)。成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性别机构; 2002 年 2 月还签署了“建立哥斯达黎加生产行业劳动承认并进行两性平等标记机制”计划。此外,还设立了“就业信息、指导和协调国家体系”。与此同时,作为《贫困妇女关注法》包含的国家制度之一的“共同前进”计划,从开展至今已经取得了不少成就。
694 .虽然取得了上述成绩,但是还有不少领域仍然需要贯彻实施本公约和《北京世界行动纲要》的有关规定。首先,要消除在生产机遇、就业 、福利、服务、信息和技术获得等方面因性别而造成的现有差异。其次,哥斯达黎加政府必须采取一定措施,通过资金、土地、贷款、技术援助、科学技术和培训等方面的获得,提高女性的生产能力。与此同时,一项非常紧急的任务就是必须适当地关注不稳定和非常规的劳动领域,如自营职业和微型企业中不断上升的女性人数。
695 .虽然哥斯达黎加政府努力为已经成为母亲的女性劳动者提供援助服务,但是,还需加强和扩大有关措施,使从事工作或进行学习的男女都能够享受到国家为照顾子女提供的高质量的服务。
696 .另一个颇受争议的领域同家务劳动者的劳动 条件有关,特别是不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长,现行《劳工法》第 104 和 105 条的有关规定也存在着歧视从事家务劳动的女性等问题。
697 .此外,还应该继续努力,对无偿家务劳动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将估算结果公布于众,开展教育运动,旨在修改家务劳动的现有文化经济观点,评估出于各种原因而主要从事该项劳动的年轻女性的贡献。
698 .哥斯达黎加政府应该在协调男女相应的家庭职责方面进行努力,因为夫妻或配偶双方都有义务承担必要的家务劳动。这同样表明,男女双方一旦获得劳动收入,就应该共同而平等地承担家庭所需费用。
699 .如前所 述,哥斯达黎加缺乏就业政策,同时,对女性的问题和需求缺乏关注。应该尽快通过一项就业政策帮助女性进入常规经济部门,鼓励企业雇佣和继续保持不断增加的女性职员人数,推动女性职位的晋升,使其获得更高的收入,并为女性提供更多的培训和表现机会,帮助女性攀登职业金字塔。作为补充,还应该采取积极的行动措施,保障为女性不断提供新的高质量的就业机会,增加女性更平等地参与劳动力市场的机会。加强激励业绩卓著企业的计划,同“平等标记”计划共同构成上述政策的一部分,为平等措施的实施提供便利条件。
700 .应该不断地促进女性劳动权利持续 而系统的宣传,并将其作为对企业主和普通公民进行敏感化教育的有效方式,但是,主要还应该保障这种积极措施的延续性。促进女性对其权利的认识过程是缓慢的,因为此类措施经常是间断性的。
701 .哥斯达黎加政府应该加倍努力,同私人企业以及社会组织合作,为扩展传统非女性领域中女性占据决策职位的机会创造有利条件。
702.哥斯达黎加女性在健康权利的某些方面已经取得了不少成就。一方面,女性的平均寿命继续高于男性。宫颈癌和乳腺癌全国防治计划为专门针对女性的卫生服务的普及率的提高做出了一定贡献。女性享受专业咨询的服务和选择手术节育的权利已经得到了行政法令的承认,该法令试图保障所有公民享有的性与生殖权利。取得积极进展的措施之一,便是推行女性健康整体关注模式,虽然该措施的情况仍然比较复杂。
703.在卫生和健康关注领域仍然存在着以男性为中心的观念造成的阻碍因素,限制了女性获得整体健康、社会保障、以及包括卫生服务等领域在内的各个领域的无暴力生活的机会。虽然承诺和实践之间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是,已经采取的措施主要集中在对女性生育健康的保护。卫生部门修正案中规定的健康方式的改变一直非常缓慢,还受到了来自某些权力机构,特别是医务人员的抵抗。在各个层次的关注中仍然保持着以男性为主的医疗模式,只流露出一定的修改意向。关注女性的服务质量在大部分领域内都存在着缺陷,包括对待女性的权利和躯体的态度和观念。此外,女性健康的关注和防治服务和制度没有考虑到各种不同情况,如语言、残疾等生理条件、女性不同生理周期的不同需求以及不同种族产生的文化不同等方面。
704.社会组织,特别是女性组织和国家机构开展的活动,促使哥斯达黎加社会的广泛领域意识到对女性的暴力是哥斯达黎加公共卫生的主要问题之一。在这方面,在家庭暴力公共政策的制度化和对家庭内暴力关注和预防的国家计划中,加强诊断、预防、资源获取和相互学习等主要任务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该领域的主要成就之一便是《反对教育和工作中的性骚扰法》的颁布,以及旨在扩大该法律实施范围的修正案草案的制订。
705.虽然已经取得了不少进展,但是仍然有不少阻碍因素限制了女性获得整体关注和无暴力生活的机会。这对哥斯达黎加政府和社会无疑意味着挑战。明显需要提高和掌握数据以及同整体关注概念一致、而并不仅仅只是计算病况关注的健康指数。同时,在病历登记、分类和确定过程中还应该引入性别观点,以便统计数据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出男女健康的生活方式,同时更好地控制同女性有关的传统病痛的觉察中体现出来的性别文化差异。
706.卫生制度应该支持旨在加强男女健康差异关注的行为和有效手段的主动措施。此外,女性生育及性生活权利和整体健康关注等计划要求加强资金和技术的投入,以便减少未成年少女的怀孕比例。与此同时,还应该在实践中根据不同的生理周期和女性不同的防治需要,不仅在妇女医院,而且在全国各个医疗中心使用整体健康关注模式。该模式应该引入差异观点,将哥斯达黎加女性的不同情况(例如,种族、教育程度、婚姻状况、残疾、年龄、移民身份等)纳入设计和推广过程中。
707.如上所述,女性的心理健康是被该计划遗忘的角落。其结果便是要求制订女性心理整体健康计划,涉及女性的各个生理周期,将心理健康作为公民自身以及周围环境的一项福利条件,同时也是达到“积极健康”状况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没有遭受滥用“药物治疗”的荼毒。
708.社会保障的普及率应该有所提高,特别是支持养老保险或伤残保险的权利,在社会公正和国家财富公平分配的条件下,保障适当的生活条件,消除关注重点,关注普通家庭主妇和身患残疾或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特殊家庭主妇、农村无偿女性劳动者、独自创业的微型企业女企业主、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的大部分贫困家庭的女主人等。
709 .《劳工法》是 1940 年获得通过的一项法律。虽然已经制订了不少修正案,但是仍不适用于像哥斯达黎加这样一个劳动力市场开放和尽量满足经济全球化需求的国家目前在劳动和就业中推出各种雇佣方式和就业模式。同时,《劳工法》是建立在把男性看作经济主体和家庭支撑者这种理念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应该对《劳工法》有关“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保护”章节的规定进行修改,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保护劳动群体整体在劳动过程中免受面临的危险,特别关注从事现代制造业的女性劳动者、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出现的其它就业方式的女性、 受到歧视和因其性别而受剥削的女性。
710 .一些非政府组织在各自领域内开展的工作也不容忽视,他们在预防、权利维护、培训以及各类健康的加强上做出了一定的成绩,这就要求哥斯达黎加政府为其提供更大的支持,因为这些非政府组织是保障女性公民积极行使相关权利的战略机构。
711 .哥斯达黎加政府应该同社会妇女组织开展合作,通过必要的司法修正和保障该措施有效执行的政策等措施,推动女性产假所需成本的重新分配。
712.关注和预防家庭暴力国家计划的加强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并且通过了不少法律和司法修正案,以保护女性远离各类性别歧视。在立法和公共政策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空白,使处于特殊状况或面临某些暴力的女性无法得到保护。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公民应该努力扩大资源和意愿,以便彻底消除威胁女性生理和精神健康以及相应的财产继承权的各类暴力形式,特别关注极度弱小的弱势群体。需要采取的措施不该停留在现有的法律或修正案的颁布和通过上,应该寻找新的稳定的资金来源,促成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联合,充分利用社区和市政府的现有能力,制订新型的预防和关注方针,扩大预防暴力和幸存者关注的高效、高质量的服务在所有女性群体中的普及率。
713.哥斯达黎加政府在预防和关注家庭暴力领域面临着多重挑战。主要反映在为加强该计划以及保障满足幸存者的要求而创造的条件上:
根据国家妇女研究所性别暴力机构的技术秘书处、服务检查机构及评估和追踪常任委员会所作的规定,对关注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国家制度进行调整,共同合作,为保障该制度的顺利执行提供必要的预算支出。
建立家庭暴力信息体系,对参与该制度的机构和组织提供的数据、承担的责任和开展的进行考察验证。对提供数据的组织和机构的登记数据、信息来源和处理过程进行评估,确定暴力的偶然性和使用比例指数,并对该国家制度在不同的干涉任务中承担的责任进行考察。
制订并实施调查计划,可以参考大学开展的毕业工作和为促进决策认识而在机构内部以及不同机构之间开展的调查。
推广面向老年妇女、非裔哥斯达黎加女性公民、土著妇女、女性残疾人士以及居住在反对家庭暴力的服务无法涉及的地区的女性群体的关注和预防服务。
加强反供给、个人控制和集体控制等领域,并加强公共部门和私人领域从事暴力关注工作的人员的自我关注。
拓宽女性或性别部委及市镇办公室网络,加重家庭暴力领域的技术比例,以便这些办公室能够承担推动和预防的职责。
在公共教育部、司法部积极援助机构、文化、青年和体育部、青少年公共政策国家管理委员会、保护儿童国家组织、国家妇女研究所以及在预防家庭暴力领域拥有工作经验的一些非政府组织和青少年网络的领导下,制订并实施一项家庭暴力预防政策。
使政府资源重新分配,为开展“无暴力生活”运动的敏感化和教育的长期活动,以及对该计划进行评价提供资金援助。
《女性暴力刑事处罚法草案》获得通过。
对家庭暴力的相互学习模式开展了审查,对不同人群在三年内用已经取得的成就来丰富充实该模式。
适当利用现有立法,使机构的努力主要集中在减少逍遥法外现象的发生和加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机制(为女性提供家庭内保护,同时控制侵犯者并对他们进行惩罚等)上。(如果真能实现这一目标,要求前往收容所避难的女性受害者的人数将越来越少)。
714 .应该采取一定措施,以缩小《反对教育和工作中的性骚扰法》中的规定和阐释之间存在的差异,这种差异限制了该法律的有效性,还降低了该法律的保障力度。在这一领域扮演重要角色的劳动部、居民保护组织、国家机制和一些妇女组织已经在《反对性骚扰法》的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715 .成就有限且仍然存在着性别不平等和排除女性等现象的领域之一,便是本公约中提到的“社会福利”。已经取得的两项最为突出的成就,可以作为该 领域未来制订公共政策的出发点:
哥斯达黎加立法保障女性具有信贷、抵押、出售和从事商业贸易等方面的司法权利,和男性在这方面享有的司法权利一致。
有一些——虽然数量较小——专门针对女性信贷的政策,此外,许多公共机构、私人领域和国际合作组织都制订了微型企业特殊援助计划。
716 .本公约和《北京世界行动纲要》要求哥斯达黎加在宏观经济政策和发展战略的制订中必须考虑到女性的需求,并促进其摆脱贫困的积极性。此外,还要求保障女性能够获得如贷款和技术等生产资源。履行上述要求,意味着哥斯达黎加需要在下列领域采取紧急措施以迎接挑 战:
为女性获得发展生产活动所需的经济资源进一步提供便利的指导计划。目前一些正在采用或即将采用的措施旨在保障微型及小型企业全国扶持计划提供的贷款至少能有50%发放给女性。此外,应该为贫困女性提供利率更低的贷款,并在担保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另一方面,建议增加贷款过程中的中介所占的比例,并推动符合女性不同需要的关注差异模式。
为使妇女组织在对女性的贷款和就业计划的战略指导方面能够发挥作用而制定明确的标准。
成立国家担保与保证基金会,并在基金会中设立不同条件的女性申请贷款的帮助和指导机构。
将社会援助联合研究所的信托遗产资源纳入《贫困妇女关注法》的范围内,其主要目的是推动女性微型企业的发展。
督促社会援助联合研究所在其就关注妇女行动战略开展的妇女培训或陪伴计划、技术咨询和规划计划中纳入性别观点。
在人民银行的FODEMIPYME中引入同女性企业家的信息使用和激励措施有关的新型技术。
717.在本报告的所涉时期内,哥斯达黎加在农村妇女方面取得了多项成就。审查并调整了公共部门农牧业和农村地区的规定,对农村妇女和青年女性为实现生产计划的资金筹措而申请贷款的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
718.国家妇女研究所和农牧业部签署了一项协议,将性别观点引入农牧业部门机构的日常工作中。作为这项措施的一部分,在农牧业部门和农村的所有机构中都建立了性别发展机构和地区性别联系人制度,为帮助各地区的农村女性开展活动建立了支持网络。此外,在农牧业部建立了一个高等政治技术管理委员会,主要目标是对性别观点纳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采取上述措施推动了农村和农牧业部门机构的人权培训和敏感进程,在各自的日常工作中引入性别观点,消除人员招聘过程中存在的思维定势。
719.对农村妇女的培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尽管数量极为有限,但目的在于加强女性的组织能力和政治参与能力。
720.环境与能源部制定了两性平等政策和相应的行动计划。性别和环境办公室负责对该行动计划进行监控和追踪。作为该政策的组成部分,制定并开始对环保领域的所有两性平等行动实施监控和追踪制度。环保领域国家制度是环境和能源部专门负责培训和诊断分析等领域两性平等政策的领导机构。
721.农村妇女为获得受尊敬的生活条件而面临的主要阻挠来自其作为生产主体和社会经济发展推动者的身份经常被忽略。这种忽略突出表现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对农村妇女的排除和歧视:生产资料、教育、技术培训、卫生和社会保障等权利的获得。贫困妇女关注政策涉及的领域非常有限。将其视为社会政策的态度,减少了该关注政策制订影响该领域的经济发展政策的机会。
722.面临的挑战是多样的、也是极为复杂的。对待农村女性遭受的歧视应该采取适当而有效的关注措施,这就要求哥斯达黎加政府在下列主要领域采取一定措施:
开展研究,促进女性获得生产资源和财产等方面的认识。
推动农村发展金融体系的采用,该体系包括针对农村女性生产者的特殊条件,平衡援助范围(生产者需求)与持续发展(足够的资金)之间的比例;不应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应该考虑到农村女性生产者的需求;应该获得农村妇女及其组织的参与和支持。
支持积极措施,以保障农村女性劳动者能够平等地进入劳动力市场(农业工作或非农业工作),平等地享受国家为农业市场和农业产业提供的服务,并同其它措施一样,保障其贸易的不断增长。
通过农村妇女的生产和生育活动和她们参与国家帐目的正式统计,凸现农村女性生产者的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扩大社会化保障体制的覆盖率,使所有的农村女性都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医疗、残疾津贴、养老和意外死亡等方面的整体保障)。
推动援助农牧业小型生产者组织的特殊计划,以保障生产再培训计划、技术援助和咨询等计划的有效实施,同时,还保障消费品的生产、销售和购买等网络的紧密联系。
将环境和农牧业部门的两性平等政策付之实践,并将其规范化。
在农村环境和生产领域的工作机构内制定工作战略,以便通过加强组织、咨询和企业规划、贸易、产品市场等计划,以及为女性创造适当条件的资金援助计划,关注和处理农村女性在企业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加强农村妇女的培训和组织过程,加强农村妇女的领导,其目的在于提高女性在可持续发展计划制订过程中的参与,增加农村妇女在社区、地方政府和国家机构内担任职位的能力。
723.如上所述,哥斯达黎加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和本世纪最初两年内,开展了对公共部门人员有关两性平等和公正的实质性问题的培训,并将两性平等和公正作为公共政策和法律通过的基础。从形式上看,男女平等已经正式写入宪法和许多法律之中。在这一过程中,全体公民对这些问题也开展了讨论;这使得法律摆脱了少数人的控制,听取了公众舆论,使公众不但了解了法律,而且还使用了政治文化方面的权利。同时,这一过程还消除了对女性不利的社会认同和公民权,如,家庭暴力。同样,特别是在涉及因女性的性别而产生的行为(例如,性骚扰,从前只是将其视为严重的传统错误)方面,为司法概念制定了具体规定,使原有的司法形像从内容到形式都焕然一新,打破传统观念;打破虚假的公共和私人的二元对立,在私人领域引入民主价值观(例如,在家庭暴力中,男性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此外,一些改革方案还消除了男性的特权,并改变了女性所处的不利地位。如前所述,哥斯达黎加在权利的正式规范化领域的成就极为突出。
724.在制度化的开展和加强中,可以看到下列突出的进步:
将妇女保护组织纳入居民保护组织,并将其作为从事女性保护、调查女性不满、推动和宣传女性权益的机构,在女性人权保护机制的加强方面采取有效措施。
在立法议会中,妇女特别常任委员会主要负责制订并审核涉及妇女状况的各项法律,并享有推动法律的修改和对公共歧视现象进行政治控制等权利。
在司法权力机关,根据事实夫妻、赡养费和家庭暴力的分类,成立了不少这方面的特别机构。
通过拉美防犯所的妇女、司法和性别计划,采取调查、培训、技术援助和信息推广等措施,将性别观点引入司法现象。
725 .目前,仍然存在着不同形式的阻碍因素,哥斯达黎加政府必须通过各类战略措施,消除上述阻挠因素,其中最主要的措施便是增强权利维护人员的培训,并将其作为缩小文字规定和实际操作之间的差距的有效方式。司法管理部门内仍然存在着严重 的以男性为中心的典型观点,这同样存在于女性所受到的待遇和法律的解释之中。消除这一领域内的女性歧视和恢复女性被排除的地位,意味着需要面临多重挑战。应该加强关注、察觉、保护女性享受权利的机制和结构,同时还应该加强女性获得司法援助的机制。为确保真实的保护作用,权利本身应该具有一定的要求性和审判性。在促进这一过程的同时,还应该设立特殊机构来保护女性的权利,同时加强现有的机构,并为它们提供适当的人力资源和预算资金。
726 .正如前面不厌其烦地指出的那样,还有些领域需要进行改善,以便更好地保障女性在法律面前的平等。部分 内容已经包括在一些法律的草案之中,这些草案目前正在等待立法机构的批准:《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第 5 和第 6 条修正案;《政党法草案》;《反对性骚扰法修正案》以及《女性暴力刑事惩罚法草案》等。
727 .《父亲责任法》的通过标志着妇女组织和国家机制在消除父子关系和家庭责任中的耻辱性歧视的工作方面竖立了一块历史里程碑。该过程值得学习的地方很多。通过这项法律,在消除对妇女和非婚生子女以及没有获得父亲承认、也无法获得父亲经济资助的为数不少的子女的歧视方面也取得了一定进展。成立了父亲责任追踪政策跨部门委员会,该委员会制订了督 促父亲责任政策方针,并为实现这一目标获得了一系列机构的承诺。采用该措施,对各个相关的国家负责机构的承诺进行协调,并根据《父亲责任法》,为防止出现不负责任的父亲和关注受法律保护的群体和个人做出了一定贡献。国家妇女研究所在履行自身负责机构的职责时,促进和协调各个参与机构在实施《父亲责任法》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同时保持机构各自的职责。
728 .还有一些领域需要加强竞争,改善服务和制订防治性别歧视和排外的的特殊政策。从不同部门(例如,新保守主义组织、卫生部门工作人员、天主教教会和一些大众传媒机构)表现出来的抗拒程度和 反对意见来看,最重要的也是代表最大挑战的措施,主要集中在尊重妇女人权的性生活教育政策的制定,符合《北京行动纲要》有关规定和战略目标的性生活和生育健康政策等方面。
729 .需要面对的另一些挑战是如何解决《父亲责任法》实际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寻找如何保障母亲及其子女的权利,以及如何保障受保护权利的可要求性。要求对公共安全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便使他们能够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此外,还应对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和卫生部门同上述母亲进行接触的工作人员和登记员进行培训。获得通过的《父亲责任法》本身并不能保证政治方针 关于促进更敏感更负责的父亲的有关规定的目标和措施的实现方面能够得到来自政治和机构的援助。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机制和居民保护组织作为监督该法律和公共政策执行的追踪委员会的协调机构,应该将自身机制作为有效措施,来保障政府和其它机构履行各自所作的诺言。为达到这一目的,要求对《父亲责任法》、相应的执行机制和目标进行更广泛的宣传,以便在不承认父亲职责的个人和社会群体中建立更广泛的认识。同时,加强和扩大跨部门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以便协调从事促进父亲责任工作的各个机构的各项措施,保障它们之间的共同利益。
附件 1 哥斯达黎 加妇女状况与地位指标一览表, 1990-2000 年
|
指标 |
1990 |
1995 |
1996 |
1997 |
1998 |
1999 |
2000 |
|
人的发展 |
|||||||
|
性别发展指数(值) |
0.883 |
0.884 |
0.889 |
0.889 |
0.801 |
0.797 |
|
|
提高性别权力指数(值) |
0.763 |
0.813 |
0.825 |
0.818 |
0.795 |
0.789 |
|
|
性别潜力指数 |
0.474 |
0.494 |
0.503 |
0.550 |
0.553 |
||
|
经济 |
|||||||
|
因户主性别不同造成的贫困差异 a/ |
-3.2 |
-6.7 |
-5. 8 |
-6.0 |
-5.7 |
-9.9 |
-7.9 |
|
就业妇女在生产部门中的比例(主要针对妇女的产业部门) |
|||||||
|
社会服务、社区服务和个人劳务 |
44.4 |
41.7 |
44.6 |
46.2 |
45.5 |
44.0 |
44.5 |
|
商业、食肆和旅店 |
20.9 |
25.3 |
24.8 |
23.7 |
23.3 |
26.7 |
26.1 |
|
制造业 |
23.5 |
20.0 |
17.9 |
16.3 |
17.2 |
16.8 |
15.6 |
|
农业、狩猎业、林业和渔业 |
6.4 |
6.3 |
5.7 |
5.9 |
5.5 |
4.7 |
5.4 |
|
按职业类别计算的妇女就业比例 |
|||||||
|
女性工资 劳动者 |
77.6 |
75.6 |
74.9 |
76.6 |
|||
|
为自己工作的妇女 |
14.2 |
16.0 |
16.7 |
17.2 |
|||
|
无工资收入者 |
6.4 |
5.1 |
4.3 |
3.3 |
|||
|
企业主 |
1.8 |
3.3 |
4.3 |
2.9 |
|||
|
月平均工资的性别差 b/ |
|||||||
|
男性工资劳动者 |
84.0 |
84.4 |
92.1 |
97.1 |
93.3 |
90.3 |
91.7 |
|
受过完整的小学教育 |
72.5 |
71.9 |
74.6 |
75.2 |
73.0 |
74.4 |
75.2 |
|
受过完整的中学教育 |
81.4 |
75.5 |
79.3 |
84.0 |
79.6 |
74.3 |
78.4 |
|
受过大学教育 |
65.6 |
74.3 |
74.5 |
82.0 |
79.1 |
76.4 |
73.0 |
|
职业组别 |
|||||||
|
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 |
68.6 |
80.4 |
77.5 |
89.6 |
85.9 |
80.4 |
80.3 |
|
领导 |
75.6 |
83.1 |
85.3 |
88.3 |
95.2 |
84.3 |
82.5 |
|
商人和商贩 |
66.9 |
66.7 |
76.0 |
73.1 |
76.7 |
75.8 |
71.6 |
|
工人和手工艺者 |
73.3 |
76.6 |
77.6 |
84.2 |
77.2 |
77.8 |
81.8 |
|
个人劳务工人 |
58.4 |
57.1 |
62.0 |
60.2 |
61.0 |
57.4 |
68.1 |
|
家务劳动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 |
9.4 |
10.5 |
10.5 |
10.1 |
9.2 |
9.8 |
|
|
向妇女发放的住宅债券的比例 |
28.0 |
29.4 |
31.5 |
37.2 |
40.2 |
41.5 |
|
|
劳工 |
|||||||
|
妇女就业率 c/ |
41.1 |
41.2 |
42.2 |
41.5 |
44.1 |
43.3 |
40.8 |
|
完全开工不足的性别差 a/ |
-2.5 |
-2.4 |
-2.5 |
-2.9 |
-4.5 |
-4.6 |
-2.7 |
|
全部专业技术职位中的妇女比例 |
|||||||
|
作为专业人员和技术人 员 |
44.5 |
45.4 |
47.8 |
48.3 |
45.1 |
47.1 |
46.2 |
|
作为领导 |
23.3 |
23.4 |
26.7 |
27.5 |
30.1 |
30.6 |
29.9 |
|
职业性别分割指标 d/ |
24.9 |
23.0 |
23.6 |
24.7 |
25.5 |
25.8 |
24.8 |
|
生产力低部门的性别差 a/ |
-16.0 |
-13.0 |
-15.2 |
-16.4 |
-15.5 |
||
|
教育和培训 |
|||||||
|
中等教育覆盖率的性别差 a/ |
4.6 |
4.9 |
4.9 |
||||
|
12 岁或 12 岁以上的人口平均入学率的性别差 b/ |
|||||||
|
12 岁至 17 岁 |
101.7 |
104.1 |
104.1 |
||||
|
18 岁至 29 岁 |
106.2 |
104.9 |
105.9 |
||||
|
30 岁至 49 岁 |
90.7 |
99.3 |
100.1 |
||||
|
50 岁和 50 岁以上 |
87.2 |
94.0 |
93.2 |
||||
|
大学毕业生的性别分割指数 d/ |
16.2 |
16.7 |
15.6 |
15.7 |
15.3 |
14.5 |
15.5 |
|
国家职业学院培训活动的性别分割指标 d/ |
29.20 |
20.00 |
20.50 |
20.90 |
21.60 |
21.00 |
|
|
保健 |
|||||||
|
预期寿命的性别差 b/ |
4.9 |
5.2 |
5.0 |
5 .6 |
5.1 |
5.7 |
5 .5 |
|
因发病率最高的三种恶性肿瘤致死的男性死亡率(每 100 000 名男子) |
|||||||
|
胃癌 |
24.8 |
24.2 |
22.2 |
21.2 |
21.1 |
18.2 |
17.6 |
|
前列腺癌 |
7.7 |
13.4 |
12.80 |
10.70 |
12.60 |
13.53 |
14.1 |
|
肺癌 |
9.1 |
8.0 |
10.0 |
8.1 |
7.4 |
8.8 |
8.1 |
|
因发病率最高的三种恶性肿瘤致死的女性死亡率(每 100 000 名妇女) |
|||||||
|
胃癌 |
10.9 |
14.0 |
13.7 |
10.3 |
12.1 |
10.9 |
10.6 |
|
宫颈癌 |
8.7 |
10.1 |
10.2 |
8.7 |
9.4 |
9.7 |
9.3 |
|
乳癌 |
7.2 |
9.0 |
8.5 |
8.1 |
7.7 |
7.0 |
6.3 |
|
20 岁以下和 20 岁至 39 岁的妇女的生育率 |
68.2 |
81.4 |
82.3 |
84 . 7 |
86.6 |
87.0 |
|
|
经济自立人口健康保险和产妇保险的覆盖率 b/ |
82.2 |
95.8 |
93 |
97.5 |
102.6 |
80.6 |
|
|
家庭暴力 |
|||||||
|
因家庭暴力被谋杀的受害者的性别比率 b/ |
550 |
||||||
|
家庭暴力的控告 |
15 336 |
20 996 |
26 437 |
32 643 |
|||
|
政治参与 g/ |
199 4 |
||||||
|
女参议员的比率 |
12.3 |
15.8 |
19.3 |
||||
|
女参议员候选人占全体候选人的比率 |
17. 8 |
23.4 |
47.2 |
||||
|
女市政议员候选人占全体市政议员候选人(男 / 女)的比率 |
12.4 |
14.2 |
34.4 |
||||
|
男子担任普选职位的指标 |
|||||||
|
男子当选指标 f / |
105.7 |
105.7 |
103.4 |
a/ 男子为户主的贫困家庭比例与妇女为户主的比例之差。
b/ 每周工作 40 小时或 40 小时以上的妇女指标值与男子的指标值相比再乘以 100 。
c/ 以自我消费为目的的 初级产品生产者、从事传统职业之外的边际化生产活动的劳动者均被认为是劳动人口;以前未曾进行过生产活动的传统公开失业者、非积极失业者和本来找到工作但不参加经济活动的劳动者均被认为是失业人口。
d/ 反映为了从中获得在全体相关者(就业者、大学毕业生、参与者)中观察到的分布比例,需要改变类别(职业、专业)的人的总比率。
e/ 反映妇女比率与男子比率之间的差别。
f/ 户籍登记人口, 1999 年 7 月的实时数据。
g/ 在 1990 年至 1994 年、 1994 年至 1998 年和 1998 年至 2000 年的选举中。
资料来源:国家政府 计划( 2001 年)。第七次国家政府报告( 2000 年)。圣何塞,哥斯达黎加:国家政府报告。
附件2哥斯达黎加批准的专门用于保护妇女人权的国际公约和条约(1951至2002年)
|
国际公约与条约 |
批准日期 |
|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 ( 1976 年 3 月 23 日起生效) |
1968 年 11 月 29 日 |
|
《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国际盟约》 ( 1976 年 1 月 3 日起生效) |
1988 年 11 月 29 日 |
|
《美洲人权公约》 ( 1978 年 7 月 18 日起生效) |
1980 年 7 月 2 日 |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1969 年 1 月 4 日起 生效) |
1967 年 1 月 16 日 |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1981 年 9 月 30 日起生效) |
1984 年 10 月 2 日 |
|
《儿童权利国际公约》 ( 1990 年 9 月 2 日起生效) |
1990 年 8 月 21 日 |
|
《劳工组织第 169 号公约》 ( 1991 年 9 月 5 日起生效) |
1993 年 4 月 2 日 |
|
《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 ( 1995 年 3 月 3 日起生效) |
1995 年 7 月 5 日 |
资料来源:根据收集的资料自行整理编写, 2002 年。
附件 3
国家妇女研究所(INAMU)的总体特征
妇女与家庭发展中心是文化、青年和体育部的附属机构,但是,自1986年组建之后,它就成了具备法人资格和自有固定资产的国家妇女政策的领导机构,然而,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致使发展中心在开展活动时受到许多限制。发展中心积累的经验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促进两性平等与公平的公共政策要求最高决策层、公共机构的各个部门都做出履行执行责任的承诺。
由于它在政府系统中的级别(部委附属机构)与机构拥有广泛的职权之间的矛盾,国家发展中心在行使相关的领导职能时受到诸多限制。
另外,《内罗毕战略》第57段指出,国家应该组建高级别的政府机制来负责监督和改善妇女状况。在这一举动的影响下,加强现有的国家机制的必要性毋庸置疑。
这样,为了让一个取得了足够的政治行政管理进步和具有适当的法律形象的政府机构来负责管理和领导持久的两性平等的公共政策,1998年5月,依据7801号法律,家庭和妇女发展中心改组为国家妇女研究所。该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和自有预算。
作为权力下放的自治机构,国家妇女研究所的级别提高了,它的职能和职权扩大了,并且通过一项行政法令任命妇女地位部部长从国家妇女研究所委托代表的身份加入政府内阁。最后一点最为重要,因为这项任命使得国家妇女研究所可以参与和强化国家促进男女平等政策有关的最高级别的决策。
这一点与《北京行动纲要》中规定的保障促进妇女进步的国家机制的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是一致的:
在政府最高级别上设置一个直属的内阁部长;
预算和专业能力方面具有足够资源;和
有机会和相应的机制影响各级政府制订政策并根据性别观点编制规划。
使命:
政府的国家政策是真正获得一致赞成并具有政治合法的政策,即便发生政权更替或者其他性质的变化,依然可以确保政策的可持续性。
公共政策战略的目的是促进在两性关系领域里发生实质性变革,改进长期以来一直是妇女工作的主要特征的救助性的、孤立性和分散性的行动。
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的政策,不是仅仅满足个别妇女部门或集团的需要,而是有能力回应各种不同妇女的需要和兴趣。
运用政策号召各种不同的政治力量、民间社会组织、妇女运动和政府机构在行动上保持一致。
目标:
与其他公共机构、执行促进妇女进步方案的国家机关及民间社会组织协作,共同提出和推动实施促进两性平等与公平的国家政策。
保护国际宣言、国际协议、国际条约和哥斯达黎加国内法律赋予妇女的各种权利,促进两性平等并推动开展改善妇女状况的行动。
监督并与公共机构协作制订和执行国家、社会和人的发展政策,并开展部门行动和机构间行动,执行促进两性平等与公平的国家政策。
促进妇女的社会、政治、文化和经济参与并促使她们在与男子同等和平等的条件下充分享受她们的人权。
职权:
制订、促进、协作执行和跟进旨在促进妇女进步和男女之间的权利和机会平等的政策。
调整公共机构推行的国家发展政策,从而使其含有促进男女机会均等的内容。
制订和执行本机构认为实现其目标所必须执行的计划、方案和规划。
协调政府内部现有的行动和机制,从而促进提高妇女地位并实现两性平等。
推动设立部委、部门和市政府妇女办公室,并且保障和协调它们的运作。
制订、协调和开展促进家庭发展的行动,使家庭成为实现人权社会化和男女平等与机会均等的空间。
向政府的所有机构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指导,以便它们在进行机构活动时不会造成性别歧视。
监督行政条例,确保它们是尊重妇女权利的非歧视规定。
颁布纳入立法程序的有关性别地位、妇女及家庭状况的法律草案的标准。
促进设立一个基金以鼓励和保护妇女有组织的生产活动,并且为基金运作创造可行条件。
酌情协助处理有关妇女权利的法律诉讼。
推动和开展调查活动,以便了解有关妇女地位、两性平等和家庭状况的情况,并对其发展现状提出建议。
在不损害政府外交权限的前提下,与促进妇女进步的国际组织保持交流合作关系。
促进妇女的团结活动,向妇女组织提供支持和帮助,改善它们的组织构成,使妇女组织能够更好地发展(第4条)。
附件 4 国家妇女研究所促进平等公共政策管理处 机构在吸纳性别观点方面取得的进步的评价标准
为了在促进两性平等处自身权限的总体框架内推动政府机构吸纳性别观点,引进以下建议标准,其任务和目的在于指导促进两性平等处行使职能:
|
任务 |
|
促进两性平等处的任务是通过推动、指导和监督要求提供平等服务和在机构内部劳工关系中实现机会和权利平等的机构的文化改革进程,协助在机构活动之中贯彻性别观点。 |
其指导目标是:
|
目标 |
|
促进在机构的规划编制和内部程序中贯彻性别观点。 监督和支持在本机构中执行促进两性平等的国家政策。 为负责促进妇女进步战略方案决策工作的政府官员(男/女)提供资料。 协调机构与国家各种促进两性平等的计划和方案之间的协议。 受理女公务员因性别原因遭受歧视而提出的意见,并将上述意见转发给相应的负责机关。 |
基于这些机构与部门的工作情况及其规划目标,提出下列指标对它们履行职责和完成目标的情况进行评估。
评价目标完成情况的指标
根据国家妇女研究所在促进两性平等处的职能范本纲要中对该机构职能的考虑,特提出下列指数:
确定机构的战略方向和战略行动,从而促进实施为机构服务的女性使用者制订的两性平等与机会均等纲要。
支持和帮助机构当局在本机构的权限范围内,做出促进妇女进步的关键性决策。
与机构的关键部门建立战略联盟,促进机构加强对两性平等问题的评估和实践。
针对在领导管理、战略规划编制和内部行政程序中实际应用性别观点,促进咨询和培训工作。
与国家妇女研究所协调行动,在本机构和本部门内推动实施促进两性平等的公共政策。
在战略行动计划提出过程中开展咨询活动,目的是改革机构的组织文化,在服务提供和某些劳工关系中实现两性平等。
与国家妇女研究所共同向为执行战略行动计划而设立的特别委员会及其他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支持设计一个机制,跟进和评估战略行动计划中包含的各种活动。
在关键部门和关键人群之中宣传和普及机构在促进男女之间机会均等与两性平等方面的承诺和义务。
与其他部委和自主机构的促进两性平等处进行协作、共同开展行动并交流工作经验。
协同编写有关本机构在促进机会均等与两性平等方面取得的进步的报告,并向政府内阁或妇女地位部部长提交这些报告。
鉴于贯彻性别观点明确反映了促进两性平等处的特殊作用,建议使用下列标准评估机构在这方面取得的进展。
评价性别观点的落实标准
在重要的机构进程中纳入能够区分男子与妇女不同状况的标准,并且以特定的方式回应这些标准的要求,从而为实现男女机会均等和两性平等创造可行的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进程有:
一.编制列入部门政策总体框架的战略规划(四年计划或更长期限的计划)
二.机构计划(年度行动计划)。
三.预算拨款(机构预算方案)。
四.提出统计数据和性别指标(培训、记录、加工、解释和提交数据)。
五.审查/提出法律、标准和其他具有法律规定性的措施,调整机构运作。
六.发展人力资源(招聘、人员甄选和就职、培训工作人员,奖励与福利、工作表现评估制度)。
七.提高女性劳动者的能力(担任领导职务的机会)。
八.技术和行政管理(规定的机构提供服务,管理和运用的标准与程序)。
坚持不懈地引入上述标准,作为正规行动成为机构例行活动和机构文化的组成部分(评估与实践)。
机构影响是监督和评估的内容与对象。
成为机构管理责任和国家评估制度(SINE)成果指数(IOR)的组成部分(国家评估制度/经济计划政策部)。
作为促进妇女公民参与的机制,与民间社会建立联系,推动妇女参与讨论和提出建议,以便解决在各种不同领域中对她们造成危害的问题。
机会均等和两性平等成为机构汇报的一个实质性组成部分,(报告或年度报告、向市政府提交的报告、向共和国总统提交的报告)。
提出战略行动计划,目的是改变机构的组织文化、从而在机构服务提供和某些劳动关系中做到两性平等(能够创造条件贯彻性别观点的机制、对妇女地位和状况产生更大影响的机制)。
国家和国际促进妇女进步和妇女保护的法律文书是机构活动法律框架的一个组成部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事实平等法》、《母婴保护法》,以及提供托儿所和妇女要求的其他适宜的工作条件和劳动条件)。
在大众媒体和其他媒介中进行机构宣传活动,其中包含尊重妇女价值的信息并传播男女平等的概念。
附件 5
国家关注和预防家庭暴力制度的职能
监督主管当局、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代理人以及机构不得以任何暴力行为和暴力方式侵害妇女、女童、男童、老年人或残疾人。
积极采取适当的行动防止妇女、女童、男童、老年人或残疾人遭受暴力侵害。
采取适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以协助预防、制裁和消除家庭暴力。
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改变在哥斯达黎加仍然存在的庇护或容忍家庭暴力的作法。
确立必要的行政机制,确保家庭暴力的受害对象可以真正获得政府的社会补偿。
促进了解和尊重妇女、女童、男童、老年人或残疾人享有不受暴力侵害的生活的权利以及人权得到尊重和保护的权利。
改变男女的社会文化行为模式和标准,包括设计适用于各级教育系统的正规及非正规的教育方案,从而消除潜在的、为暴力侵害妇女辩解的价值观和定势思维。
加强对司法机构的工作人员、警察、其他负责法律实施工作的公务员,以及预防、制裁和消除对妇女、女童、男童、老年人或残疾人的暴力的政策执行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努力促进公共和私人机构提供适当的专业服务,以便给予暴力侵害的受害者必要的照料。这些专业服务包括收容庇护、家庭指导方案(若为家庭暴力案件)以及照顾和看护未成年受害者。
促进和支持政府及私人部门开展的提高公众觉悟的教育方案,从而提高公众对暴力侵害妇女、女童、男童、老年人或残疾人问题的认识,了解法律措施及相应的补偿手段。
努力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机会,使其参加有效的康复与培训方案,使她们能够全面参与政治、个人和社会生活。
鼓励大众传媒制订适宜的宣传指导方针,推动消除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并尊重受害者的尊严。
保障调查家庭暴力的原因、后果和频率、统计数据及其他相关资料的汇编工作的顺利进行,以便评估用于预防、制裁和消除家庭暴力的各项措施的效率和效能,并且提出和进行必要的改进。
推动国际合作,从而促进交流思想和经验,以及加强保护受害者方案的实施工作。
附件 6
法 律
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第8089号法律,圣何塞,哥斯达黎加:立法议会,2001年。
通过《美洲扶养义务公约》,第8053号法律,圣何塞,哥斯达黎加:立法议会,2000年。
《贫困妇女关注法》,第7769号法律,圣何塞,哥斯达黎加:立法议会,1998年。
授权社会援助联合研究所全部和部分免除已经申报为共同权益的住宅抵押贷款,第7940号法律,圣何塞,哥斯达黎加:立法议会,1999年。
《儿童和青少年法》,第7739号法律,圣何塞,哥斯达黎加:立法议会,1998年。
《市政法典》,第7794号法律,圣何塞,哥斯达黎加:立法议会,1998年。
《1949年政治宪法》,圣何塞,哥斯达黎加:立法议会。
《美洲国际打击贩卖未成年人公约》,第8071号法律,圣何塞,哥斯达黎加:立法议会,2001年。
制订使用酒、啤酒和香烟税收向处于社会风险中的老年妇女、女童和男童、被遗弃残疾人保护和庇护的整体计划,以及酗酒者和药物依赖者康复计划提供资金,资助红十字会工作并免除小额农业活动的业务税及其必然替代税,圣何塞,哥斯达黎加:立法议会,1999年。
成立特蕾阿姨之家,第7817号法律,圣何塞,哥斯达黎加:立法议会,1998年。
设立妇女名人堂,第7954号法律,圣何塞,哥斯达黎加:立法议会,1999年。
在埃雷斯迪亚司法辖区、阿拉胡埃拉第一司法辖区、卡塔戈司法辖区组建家庭暴力法庭以及在卡塔戈省尤宁县成立刑事法庭,第8129号法律,圣何塞,哥斯达黎加:立法议会,2001年。
在圣何塞第二司法辖区设立家庭暴力法庭,第8128号法律,圣何塞,哥斯达黎加:立法议会,2001年。
组建国家妇女研究所,第7801号法律,圣何塞,哥斯达黎加:立法议会,1998年。
由于不满意一处公用不动产,授权圣何塞市政府划拨并转让一块地皮给家庭与文化协会的妇女职业培训学校,以便使Pavas职业妇女协会投入运作,第7986号法律,圣何塞,哥斯达黎加:立法议会,2000年。
《残疾人机遇平等法》第7600号法律,圣何塞,哥斯达黎加:立法议会,1996年。
《反对教育和工作中的性骚扰法》,第7476号法律,圣何塞,哥斯达黎加:立法议会,1995年。
《打击对未成年人的色情剥削法》,第7899号法律,圣何塞,哥斯达黎加:立法议会,1999年。
《消除家庭暴力法》,第7586号法律,圣何塞,哥斯达黎加:立法议会,1996年。
《共和国居民保护组织法》,第7319号法律,圣何塞,哥斯达黎加:立法议会,1992年。
《父子关系责任法》,第8101号法律,圣何塞,哥斯达黎加:立法议会,2001年。
《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第7142号法律,圣何塞,哥斯达黎加:立法议会,1990年。
《保护妇女免受大众媒体中的侮辱性商业广告宣传侵害法》,第5811号法律,圣何塞,哥斯达黎加:立法议会,1975年。
《生产再教育法》,第7742号法律,圣何塞,哥斯达黎加:立法议会,1977年。
《公共演出、演出材料、视听节目和印刷品基本法》,第7440号法律,圣何塞,哥斯达黎加:立法议会,1994年。
《保护少女母亲基本法》,第7735号法律,圣何塞,哥斯达黎加:立法议会。(S. f)。
《艾滋病毒/艾滋病基本法》,第7771号法律,圣何塞,哥斯达黎加:立法议会,1998年。
《老年妇女基本法》,第7935号法律,圣何塞,哥斯达黎加:立法议会,第221号公报,1999年。
《立法议会组织条例》,圣何塞,哥斯达黎加:立法议会。(S. f)。
法律修正案
《政治宪法》第20条和第23条修正案,第7880号法律,圣何塞,哥斯达黎加:立法议会,1999年。
《选举法》某些条款的修正案,第7653号法律,圣何塞,哥斯达黎加:立法议会,1996年。
《国家住宅财政体制法》修正案,第7052号法律,第7950号法律,圣何塞,哥斯达黎加:立法议会,2000年。
向立法议会提交的法律草案
《选举法》,第14268号文件,圣何塞,哥斯达黎加,2001年。
组建打击家庭暴力及其他剥夺性自由犯罪的特别检察机构,第13050号文件,圣何塞,哥斯达黎加,1997年。
国家妇女研究所,法律草案:修订《市政法》第1、13、17、125、126和142条、补充第17条和194条的规定、改变第182、183和184条的排列顺序和组建市政府妇女办公室,第14591号文件,圣何塞,哥斯达黎加,2001年。
《政党法》,第13862号文件,圣何塞,哥斯达黎加,1999年。
《打击对未成年女性的暴力侵害行为的刑事处罚法》,多数肯定报告,第13874号法律,圣何塞,哥斯达黎加,2001年。
《国家妇女研究所组建法修正案》,第7801号法律,第14591号文件,圣何塞,哥斯达黎加,2001年。
《反对教育和工作中的性骚扰法》第2、7、9、12、13、18、24和引条和第31条之二的修正草案,1995年3月3日第7476号,第13094号文件,圣何塞,哥斯达黎加,1997年。
关于家庭暴力分类的《刑法》第124条之二和第195条修正案,第13081号文件,圣何塞,哥斯达黎加,1997年。
《选举法》修正案:在《选举法》中加入履行妇女最低政治参与配额标准的规定,第14592号文件,圣何塞,哥斯达黎加,2001年。
宪法意见
00-009388-0007-CO号文件:针对国民和共同发展银行要求提高妇女在公共机构政治生活中的参与比例的保障要求,圣何塞,哥斯达黎加,2000年。
97-003527-007-CO-C号文件,0716-98号裁决。上述人就共和国总统担任领导的政府内阁和立法议会主席的失职违宪行为提出诉讼,因为内阁没有任命妇女作为领导加入公共服务管理局领导委员会,圣何塞,哥斯达黎加,1998年。
第99-007171-0007-CO号文件。第2000-04350号判决。上述人就共和国政府内阁没有任命具有代表性数目的妇女进入哥斯达黎加电力协会领导委员会的失职行为提出保护诉讼,圣何塞,哥斯达黎加,2000年。
1770-94号裁决。重新定义了平等原则的概念,圣何塞,哥斯达黎加,1994年。
2000-9733号意见。尽管一名女警符合所有正式要求而且是通过相关课程测验的妇女之一,却因援引《警察条例》而被拒绝接纳,圣何塞,哥斯达黎加,2000年。
327-91号意见,由于家庭劳动劳工体制与其他劳动人口的劳工体制之间存在差异,违背了平等原则,是违反宪法的行为,圣何塞,哥斯达黎加,1991年。
034-94号意见,男性农民认为《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第七条创立了一项有利于她们女性同伴的特权,允许她们将财产记入自己而不是他们的名下,尽管他们才是一直耕种土地和行使与占有权超过12年的人,圣何塞,哥斯达黎加,1994年。
最高选举法庭的决议
804-E-2000号决议。有关在市政议员和理事职位构成中应用配额标准的一般情况说明,圣何塞,哥斯达黎加,选举最高法庭,2000年5月2日。
1863号决议。执行妇女参与配额标准,圣何塞,哥斯达黎加,最高选举法庭,1999年9月23日。
2837号决议。配额标准的计算方法,将按历史延用的方式计算配额,圣何塞,哥斯达黎加,最高选举法庭,1999年12月12日。
行政法令
27227-J号行政法令,组建国家预防暴力和犯罪委员会,作为暴力和犯罪预防政策的机构间协调机构,1998年8月13日。
27346-MINAE号行政法令,在环境能源部内部实现性别观点的制度化,将它纳入环境部各个下属部门的一切政策、方案、规划和行动计划之中,以及通过环境能源部性别政策宣言,1998年8月28日。
27516-MTSS号行政法令。在劳工和社会保障部下面设立关注和消除童工现象及少年劳动保护办公室,1998年12月9日。
27623-Plan-MCM-MTSS-Mivah号行政法令。通过《贫困妇女关注法(第7769号法)条例》,1999年1月21日。
2118-S号行政法令。规定无论社会经济条件如何和是否为移民身份,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公司都必须负责在妇女怀孕期间以及分娩和产后照顾她们(S.f.)。
27913-S号行政法令。它是承认妇女有权决定是否选择结扎的重要先例,1999年5月14日。
28284号行政法令。便利制订部门促进两性平等与公平的行动计划,从而为公共机构确立性别观点,2000年5月2日。
28484-MAG-MEP-MTSS-CM号行政法令。为贯彻性别观点组建高级别政策和技术委员会,2000年2月21日。
26664号行政协法令。批准建立国家家庭暴力预防和关注体制(由第27706号行政法令批准),罗德里格斯政府,1997年12月19日。
26989-MTSS号行政法令。授权允许妇女从事夜班生产活动,因为限制她们从事夜班劳动是一种基于性别原因的歧视行为,1998年3月30日。
27250-RE-J号行政法令。提出每年在10月10日所在的一周举行“国家人权周”的活动,1998年12月3日。
27217-S-MP号行政法令。组建国家宫颈癌和乳癌防治委员会,作为辅助机构,针对两种危害妇女的癌症,协助制订和颁布有关各方都必须遵守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政策和指导方针,1998年8月4日。
哥斯达黎加政府的决议及颁布的指导方针
内阁决议,目的是在部委和自主机构中制订促进男女平等与公平的行动计划。1999年。
内阁决议。规定在圣诞节和节日期间,政府机关、公务员(男/女)和警察必须确保受理受到某种家庭暴力行为侵害的受害者的求助请求并向她们/他们提供特别保护,1998年12月23日。
政府社会委员会的决议。成立部委和部门妇女办公室,目的是监督在政府机构中实施政府促进男女平等与机会均等政策的情况,1994年5月17日。
全体会议颁布的13-98号指导方针。颁布《刑事诉讼法》、《女童和少女法》先期规定的部门间工作小组的组成及运作条例,以便履行家庭暴力问题方面的法律义务。(S. f.)。
共和国总统颁布的第17号指导方针。确保妇女由于她们的公民属性和不可分割的固有人权,在与他人机会均等和条件平等的情况下,有尊严地获得国家提供的公益事业服务,1999年3月3日。
劳工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第3号指导方针。规定通过特别程序授权解雇怀孕女工。该指导方针规定了授权解雇怀孕女工的特别程序。在这一程序中将应用恰当的解雇手续,并且使怀孕女工享有宪法规定的保障权利,199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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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对象
Aragón, Margarita. Especialista en género, adolescencia y migraciones y responsable de la coordinación del componente comunitario del Mudelo de Atención Integral en Salud que se ejecuta en el Hospital Nacional de las Mujeres.
Camacho, Lorena. Coordinadora Area de Identidades y Proyectos de Vida.
Figueroa, Mabel e Ibarra, Marta. Area Gestión de Políticas Públicas para la Equidad. INAMU.
Flores, Lorena. Ex Corrdinadora Area Construcción de Identidades y Proyectos de Vida. INAMU.
González, Irma. Dirección Técnica INAMU.
González, Mirta. Representante Organizaciones Sociedad Civil ante Junta Directiva del INAMU (2000-2002).
Lara, Silvia. Directora Téconica INAMU (1998-2002).
Maxera, Rita. Especialista en Derecho de Familia, integrante de la Comisión Redactora de la Ley de Paternidad Responsible.
Mora, Alejandra. Defensoría de la Mujer, Defensoría de los Habitantes.
Pérez, Nielsen. Corrdinadora Area Ciudadanía Activa, liderazgo y Gestión local. INAMU.
Ramellini, Teresita. Directora Maestría en Estudios de la Mujer Universidad de Costa Rica-Universidad Nacional. Funcionaria del Area de Violencia de Género del INAMU.
Sagot, Montserrat. Experta en violencia de género. Realizó conjuntamente con ana Carcedo el estudio sobre Femicidio en Costa Rica. Coordinó para la UCR-UNICEF el Proyecto Estado de Situación de los derechos Humanos de las Niñas y las Adolescentes.
Soto, Tatiana. Abogada. Area Condición Jurídica y prtección de los derechos de las mujeres. INAMU.
Torres, Ana Felicia. Presidenta Foro de Mujeres INAMU (200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