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阿尔巴尼亚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4年9月16日和17日举行的第41和第42次会议上审议了阿尔巴尼亚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并在2024年9月27日举行的第59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以及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补充资料。委员会表示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加强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例如于2022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通过了《国家就业和技能战略(2023-2030年)》、《国家移民战略(2024-2030年)》及其《行动计划(2024-2026年)》和《国家儿童权利议程(2021-2026年)》,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及的其他措施。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4.委员会重申其关切称,虽然缔约国的《宪法》在两个不同章节中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载权利提供了保护,但其中一章不能在法庭上直接援引。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少资料说明国内法院援引和/或直接适用《公约》的案件,缺少对法官、检察官、律师、执法人员和其他相关行为者进行的关于《公约》和其中所载权利的可诉性的专门培训。
5.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确保将《公约》条款划分入《宪法》的不同章节不影响这些条款在国内法院的直接适用性和可执行性。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定期向法官、检察官、律师、执法人员、议员和其他相关行为者提供关于《公约》所载权利及其在法院的可执行性的培训,并向权利持有人提供他们要求尊重这些权利所需要的信息。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免费法律援助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保证获得免费法律援助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第111/2017号法规定的获得二级法律援助的程序给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带来了重大挑战,特别是对于家庭暴力案件而言,此类案件审判迅速,因而需要立即获得支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为执行这项法律分配的资源有所不足,人们(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女童)对可获得的免费法律援助和申请程序缺乏认识。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向所有需要的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关于有国家保障的法律援助的第111/2017号法规定的获得二级法律援助的程序,以确保受害者及时获得和可用支助,特别是在家庭暴力案件中;
(b)为第111/2017号法的执行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c)提高公众,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和女童对可获得的免费法律援助和申请程序的认识。
国家人权机构
8.委员会注意到,2020年,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重新将公益维护人办公室评为A类,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其独立性和有效运作提出了一些建议。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公益维护人办公室的供资水平不足以满足其人力资源需求,包括在其区域办事处保留全职工作人员的需求。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加强公益维护人办公室的有效性和独立性,同时考虑到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2020年12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公益维护人办公室提供充分的资金和人力资源,使之能够充分履行任务,包括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民间社会组织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资料显示,缔约国计划为非政府组织提供一个电子登记系统。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类组织的登记过程存在障碍,据称登记过程复杂、费用高并且在地拉那集中进行,导致生活在偏远地区的个人非常难以登记。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种限制可能会妨碍建立致力于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组织。
11.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消除不当限制非政府组织登记的障碍,包括从事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工作的非政府组织面临的障碍。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效落实非政府组织电子登记系统,并采取进一步措施简化程序,降低费用,分散进行登记程序的地点,以便在地拉那以外的各地,特别是居住在偏远地区的个人能够进行登记。
气候变化
1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持续努力减缓气候变化,包括计划通过新的太阳能和风力发电厂扩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能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国家气候变化战略尚未全面更新,没有反映该国经修订的《巴黎协定》之下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公共行政部门评估气候变化影响并将之纳入部门战略的能力有限。此外,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缺乏排放登记册,严重阻碍了经修订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的有效实施。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努力,实现《巴黎协定》之下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特别是更新国家气候变化战略,使之与修订后的目标一致;
(b)加强公共行政部门评估气候变化影响并将之纳入部门计划的能力;
(c)建立国家排放登记册,以改善监测和问责;
(d)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气候变化和《公约》的声明。
地区差异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长期存在地区差异,尤其影响了生活在偏远地区的社区。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缩小地区差距,特别注重改善偏远社区居民获得卫生保健、教育和社会保障的机会。
最大可用资源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用于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预算拨款水平一直不高,特别是在获得卫生保健、教育和社会保护方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总体比率仍然不高,限制了关键投资所需的财政空间。此外,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公共开支效率低下,可能会妨碍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加对医疗保健、教育、社会保护和其他与《公约》所涵盖权利相关的领域的预算拨款,特别关注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
(b)提高公共支出的效率和效力,以便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对减少不平等和改善基本服务的获得的影响,包括解决资源分配不当和利用不足的情况;
(c)审查其税收制度,以确保更加有效、进步和公正的财政政策,包括重新评估公司和个人所得税率,扩大税基,加强收入汲取,以支持对人力和实物资本的投资,支持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罗姆人和埃及人
18.委员会欢迎通过《罗姆人和埃及人平等、包容和参与国家行动计划(2021-2025年)》,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罗姆人和埃及人继续面临广泛的社会歧视和社会经济劣势,包括获得工作、医疗保健、教育和适当生活水准的机会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少关于罗姆人和埃及人的单独分列数据,这妨碍了准确评估他们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面临的具体挑战和障碍(第二条第二款)。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解决普遍存在的社会歧视问题,解决罗姆人和埃及人面临的社会经济劣势,侧重于确保他们(特别是妇女和女童)公平获得工作、卫生保健、适足生活水准和教育;
(b)确保有效执行《罗姆人和埃及人平等、包容和参与国家行动计划行动计划(2021-2025年)》和其他政策,同时定期监测和评估其执行情况,并划拨充足资源;
(c)确保收集关于罗姆人和埃及人这两个单独群体的分列数据,在此过程中遵循充分尊重自我认同原则,以便为政策提供参考并满足他们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具体需求;
(d)遵循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残疾人
20.委员会欢迎通过《残疾人国家行动计划(2021-2025年)》和执行关于残疾人融入和无障碍的第93/2014号法所需的所有细则。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获得卫生保健方面仍然面临障碍,特别是由于缺少无障碍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建筑而面临障碍。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执行关于促进就业的第15/2019号法所需的细则尚未通过(第二条第二款)。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充分有效地执行关于残疾人融入和无障碍的第93/2014号法及其相关细则,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按照无障碍标准改善公共基础设施和建筑物,并让残疾人积极参与这一进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执行关于促进就业的第15/2019号法所需的细则,第15/2019号法规定了25:1的残疾人就业比例,并设立了一个有力的执行机制以确保遵守。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2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等人士(LGBTI+人士)行动计划(2021-2027年)》。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歧视仍然普遍存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在保护人们免遭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的立法和政策框架方面有所进展,但在执行方面仍然有重大差距,特别是由于公众对这些保护缺乏认识以及资源不足。此外,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尚未通过任何关于承认同性伴侣关系或将配偶福利扩展至同性伴侣的规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法律不承认跨性别者的性别认同(第二条第二款)。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在获得卫生保健、教育、就业和住房方面持续面临的歧视;
(b)确保充分执行本国保护人们免遭基于性别认同和性取向的歧视的立法和政策框架,特别是《LGBTI+人士行动计划(2021-2027年)》,为此划拨充足资源,提高公众认识,并加强监测和问责机制;
(c)加快通过《家庭法》修正案,以确保同性伴侣关系得到法律承认,并将配偶福利扩展至同性伴侣;
(d)制定并通过一项有效的性别承认的法律程序,并保障跨性别者平等享有《公约》涵盖的权利。
男女权利平等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性别平等国家战略》及其《行动计划(2021-2030年)》。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性别成见和某些传统习俗长期存在,持续加剧男女在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不平等。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妇女在获得土地所有权方面仍然面临障碍,其原因包括继承方面的习俗。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劳动力市场参与方面性别差异巨大,男女工资差距长期存在,其原因包括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导致妇女只能从事低薪工作或职业,担任没有晋升机会的低级别职位(第三条)。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消除加剧性别不平等的性别成见和传统习俗,特别是在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
(b)加强措施,确保妇女平等获得土地所有权,包括确保有效执行承认婚姻期间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的立法;
(c)提高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参与水平,包括促进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和推广良好做法以抵制和改变关于家中和社会中性别角色的观念,以及扩大育儿服务与其他面向儿童及其他受扶养人的服务的公共网络;
(d)采取措施消除性别工资差距,解决其根源,包括劳动力市场中的横向和纵向职业性别隔离。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遵循委员会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工作权
2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总体就业方面有所进展,但青年人,特别是青年妇女,仍然面临高失业率和未就业的问题。此外,缔约国继续面临重大移民趋势,相当一部分人口前往国外寻求机会。高失业率、就业前景有限和工资低等经济因素仍然是移民的主要驱动因素。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青年人在向劳动力市场过渡方面长期面临困难,教育方案与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不匹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大量工人在非正规经济中劳动,特别是在农业、批发和零售业以及建筑业(第六条)。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各项措施,包括青年保障计划,促进包容性劳动力市场政策,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提高生产力并扭转青年移民趋势,以此解决青年人,特别是青年妇女失业率高和未就业的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技术和职业教育与培训方案的质量,以确保资格和技能与劳动力市场的需要相匹配;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帮助工人从非正规经济转向正规经济,应特别注重农业、批发和零售业以及建筑部门。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工作权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权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不断努力提高劳动监察的效率,但感到关切的是,致命工伤事故多发,非致命事故和职业病报告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国家劳动监察局在有效监督和执行劳动法,特别是安全和卫生标准方面能力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最低工资仍不足以确保工人及其家庭的体面生活(第七条)。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借助劳工组织的支持和技术援助,加快通过和执行《职业安全和健康政治文件(2024-2030年)》,并加强国家劳动监察局的能力,使之能够履行有效监督和执行劳动法的任务,包括为此改善工作安全和追踪未申报的工作。具体包括增加视察员人数,向他们提供充分的培训,并改善与其他有关机关的协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最低工资以确保所有工人及其家庭享有体面的生活水平,并考虑到通货膨胀和生活费用,定期审查和调整最低工资。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及委员会关于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工会权利
3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根据关于公务员的第152/2013号法第35条,没有居留证的外国工人不享有工会权利;
(b)在交通和公共电视服务部门工作的公务员的罢工权受到限制;
(c)《劳动法》第161条规定的限制将集体协议限制在企业或分支机构一级(第八条)。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立法措施,确保所有外国工人享有工会权利,无论他们是否持有居留证或工作许可;
(b)修订关于公务员的第152/2013号法第35条,允许不以国家名义行使权力的在交通和公共电视服务部门工作的公务员行使罢工权;
(c)修订《劳动法》第161节,并采取措施,在各层面,包括在国家层面促进自愿集体协议。
社会保障权
3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社会保护制度福利覆盖不全面。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儿童不享受现金福利,老年人没有全面的长期照护服务,同时缴费和非缴费计划的覆盖面都存在重大缺口,导致弱势和边缘化群体得不到保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大量工人,特别是非正规经济中和非标准就业形式的工人,没有资格享受残疾和工伤津贴等基本福利(第九条)。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扩大并加强其社会保护制度,确保全面覆盖所有处境不利和边缘化的群体,包括为儿童提供现金福利,为老年人提供全面的长期照护服务。委员会还建议将残疾和工伤福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工人,特别是非正规经济中和非标准就业形式的工人,以保证他们在社会保护保障下得到充分保护。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及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的权利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
保护家庭和儿童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计划根据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起草一项新立法,专门处理无父母照料儿童的监护问题。然而,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孤儿身份法》仅保障在儿童从国家机构照管向独立成年过渡期间向儿童提供有限的援助和支持(第十条)。
35.委员会回顾以往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修订《孤儿身份法》,以保证在儿童从国家机构照管向独立成年过渡期间向儿童提供适足的援助和支持。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有一个法律框架,着眼于确保移民和寻求庇护者(特别是孤身外国儿童和贩运人口幸存者)平等获得服务,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些儿童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面临重大障碍,因为他们往往由于没有长期照管制度和主责机关之间协调不足而无法获得适足住房、卫生保健和教育(第十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以便全面有效地执行立法,从而帮助移民融入社会,重点是提供基本服务和融入社会的机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为孤身外国儿童建立长期照管制度,并改善有关主责机关,包括儿童保护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以及教育和卫生保健机构之间的协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这些儿童能够获得适足的住房、卫生保健和教育以及其他基本服务。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孤身外国儿童定制教育方案和职业培训,以帮助他们向成年过渡,并促进他们的尊严和福祉。
3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解决性别暴力,包括修订关于打击家庭暴力的措施的第9669/2006号法,修订《刑法》,将心理暴力定为刑事犯罪,以及保护妇女免遭亲密伴侣或前亲密伴侣的性别暴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各种形式的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以及网络和技术助长的暴力行为,仍然普遍存在(第十条)。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提高社会各层面对性别成见和性别暴力的认识,应特别关注面临或可能遭受交叉歧视的妇女和女童,包括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方案和社区宣传举措;
(b)向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卫生保健提供者和教育专业人员提供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培训,内容为识别和处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数字空间中的暴力行为;
(c)采取有效措施,便利和鼓励举报性别暴力行为,确保对所有案件进行迅速和彻底的调查,追究施害者的责任并按罪论处;
(d)向受害者提供全面支持,包括获得安全的临时庇护所、免费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服务。
贫困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贫困率高,尤其影响了有受抚养子女的家庭,20%以上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到2022年将有36%以上的人口面临贫困风险(第十一条)。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减少贫困,应具体注重有受抚养子女的家庭,为此应提升社会保护计划并扩大有针对性的资金援助。
适当住房权
4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2016-2025年社会住房战略》,并修订了关于社会住房的第22/2018号法,该法规定,任何社会住房方案必须有至少5%的受益人属于罗姆人和埃及人社区。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适足住房在缔约国的仍然是普遍问题,2019年11月26日的地震所致破坏加剧了这一问题。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执行缔约国关于获得适足住房,特别是罗姆人、埃及人和低收入家庭获得适足住房的法律和政策框架方面长期存在差距,其原因包括获得住房补贴和社会住房方面的行政障碍、住房市场中的歧视以及在没有提供适足替代住房的情况下强迫迁离的情况。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许多罗姆人和埃及人社区仍然居住在非正规住区,生活条件低于标准,无法获得充足的安全饮用水、卫生设施和电力(第十一条)。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扩大适足和负担得起的住房的供应,特别是增加社会住房的供应,并修订资格标准,以便在收入核查过程中将非正规工作的收入考虑在内;
(b)加强执行社会住房受益人5%的罗姆人和埃及人社区配额,为此实施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分配的透明度,并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改善获得社会住房的机会;
(c)确保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迁离工作按照正当法律程序进行,事先与当事人协商并考虑替代方案,而且允许提出上诉,最终可获得足够的补偿或适当的替代住房;
(d)遵循委员会关于适当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和关于强迫迁离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
健康权
4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国家卫生战略(2021-2030年)》,该战略着眼于增加公共卫生资金,提高服务质量并扩大卫生方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卫生保健基础设施不足,卫生保健人员短缺,缺乏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专门服务的机会,并且由于卫生保健服务分布不均,前往卫生保健设施路途远,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的艾滋病毒流行率低,但与艾滋病毒有关的死亡人数高,并且有报告表明,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短缺(第十二条)。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善卫生保健基础设施和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专门服务的情况,增加卫生保健人员的人数,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并确保卫生保健设施和资源的公平分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供适当的交通解决办法,必要时建立支助设施,以方便必须长途跋涉才能获得基本卫生保健的个人,特别是来自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个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公共卫生保健系统,提供全面的艾滋病毒相关服务,包括预防、治疗和护理,同时解决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短缺的问题。
毒品政策
4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对与毒品有关的行为,包括持有毒品自用的行为采取了惩罚措施,并且没有为毒品使用者提供适当的减少伤害方案(第十二条)。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本国的法律框架,以确保采用基于人权的方法处理使用毒品的问题,同时确保为使用毒品者提供可获得的减轻伤害方案、卫生保健和服务、心理支持和康复,并消除可能对获得上述服务造成限制的障碍。
受教育权
4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实现受教育权所作的努力,包括将罗姆人和埃及人儿童纳入学校的政策,以及增加校园中专门与残疾儿童一起工作和协助残疾儿童的助教的人数。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优质教育方面存在不足之处,特别是在偏远地区;
(b)小学和中学辍学率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以及罗姆人和埃及人儿童中;
(c)罗姆人和埃及人学生占绝大多数的学校存在事实上的校园隔离,欧洲人权法院2022年8月31日对X等人诉阿尔巴尼亚案的判决承认了这一点;
(d)由于社会经济因素,包括住房隔离和住房市场中的歧视,国内多个地区存在事实上的校园隔离;
(e)残疾儿童的全纳教育方面存在不足之处(第十三条)。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改善教育质量,特别是在偏远地区,并解决教育成果低的问题,尤其是在数学、阅读和科学方面,包括为此持续投资于培训并改善教师工作条件;
(b)加紧努力,降低中小学辍学率并解决辍学的根源,特别是解决罗姆人和埃及人儿童及农村地区儿童的辍学问题;
(c)加强措施,执行欧洲人权法院在X等人诉阿尔巴尼亚案中作出的判决;
(d)采取一项全面和协调的战略,确保在全国有效消除受影响学校的隔离现象,防止进一步的校园隔离,并且考虑到并解决社会经济因素,包括住房隔离和住房市场中的歧视;
(e)改善教育基础设施以实现学校完全无障碍,并确保提供无障碍和适合的教材、包容性的课程和个性化的支持和住宿,从而确保为残疾儿童提供包容性的优质教育;
(f)参考委员会关于受教育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
文化权利
50.《保护少数民族法》规定了接受少数民族语言教育的权利,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在全国全面评估对这类教育的需求,主责机关实行行政区划内至少20%的人口这一最低要求,导致全国各地获得少数民族语言教育的机会不平等。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适当评估全国对少数民族语言教育的需求,并审查行政区划内20%的人口这一最低要求的执行情况,以确保平等获得少数民族语言教育。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
参与科学进步并从中受益的权利
5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数字技能和获取技术的机会,继续妨碍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特别是罗姆人和埃及人社区充分享有自身权利并获得日益数字化的公共服务。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缺少对科学研究的投资和相关措施(第十五条)。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扩大获得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机会,从而缩小数字鸿沟,惠及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特别是罗姆人和埃及人社区。委员会还建议,制定有针对性的方案,以提高这些社区的数字素养和技能,确保他们有能力获得日益数字化的公共服务并从中受益。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大幅增加对科学研究的投资,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国家研究和创新能力,包括通过学术机构、私营部门和政府机构之间的合作以及确保充足的资金这样做。
D.其他建议
5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不是缔约方核心人权文书,即《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确保在国家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过程中,包括在从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中恢复的过程中,人民得以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缔约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和将公共方案受益人看作可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支持旨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行动十年”全球承诺。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可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承诺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声明。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逐步制定和采用衡量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落实情况的适当指标,以便评估缔约国履行对各阶层人口的《公约》义务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特别参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订的关于人权指标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5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特别是向议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强调议会在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鼓励缔约国确保议会参与今后的报告和后续程序。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与本国的国家人权机构互动,邀请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和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的全国协商进程。
59.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24个月内(2026年10月31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以上第7(a)段(免费法律援助)、第13(a)段(气候变化)和第27段(工作权)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
6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9年10月31日前按照《公约》第十六条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除非因审查周期变化而另有通知。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对其共同核心文件作必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