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政府

关于采取措施有效执行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

第四次定期报告

智利共和国

2004年4月

目 录

段次

导言5

智利妇女的现状10

人口及分布状况11

人口及年龄分段17

生育状况19

婚姻状况23

家庭中的女性领导地位和家庭类别27

教育31

就业35

家庭设备用品41

公约条款的执行情况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2条和第15条)43

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45

法律面前平等原则及在立法中消除歧视46

保护母性及子女发展和教育中的共同职责78

法律能力及其实施86

国际协定和条约的批准89

2.反对歧视的措施(第2和第3条)

在立法及公共机构的决策和措施中消除歧视95

享有司法权利,在法庭上拥有平等的法律保护权,不存在处罚机制上的歧视114

3.社会文化模式的转变(第5条)

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任务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作法121

父母双方在教养子女中的共同责任以及母性的社会功能129

4.公民权、政治权及加速实现男女平等的措施(第4、7、8、9条)

参与公众事务和人民选举142

目 录( 续 )

段次

暂行特别措施157

政府与民间社会的关系161

5.经济权、社会权,促进妇女在社会、经济和文化领域内的发展(第3、10、11、12、13条)

消灭贫穷180

教育方面的平等权191

就业和工作方面的机会平等权利204

保健265

6.婚姻和家庭关系(第16条)309

7.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侵害(第6条和联合国的第19号建议)

家庭暴力和家庭内部暴力315

性暴力344

贩卖妇女与意图营利使人卖淫行为356

8.消除对特殊妇女群体的歧视

农村妇女(第14条)361

土著妇女390

女童405

残疾妇女409

老龄妇女418

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425

附件: 2000-2010年男女机会平等计划*

陈述

智利政府特呈交本文本,作为关于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次定期报告。本报告旨在履行智利政府的职责,报告其采取有效措施执行签署的国际人权条约的情况。特别是汇报采取的各种措施。取得的进展,以及在实施该公约赋予的权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本报告纵跨四年时间,从1999年1月到2002年12月。

自从1998年递交了第三次定期报告之后,智利在妇女状况和条件改善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步,例如法律改革方面、公共政策以及这一时期开展的相关计划和行动等方面。然而在各个领域仍然存在很多障碍,不利于实现男女的完全平等,智利妇女仍处于弱势的局面。基于此,本报告坚持反映事实,不仅汇报进步也讲述困难,尽管很多困难与现任总统里卡多·拉戈斯的政府意志没有直接关联,现任政府正在加速推行改革,以消除性别歧视。

本报告的编写涉及到了部际之间的工作,各个不同的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都参与到国家妇女事务处领导的事务中。报告采取的方法包括汇集不同公共部门的资料,并且把报告涉及的相关领域的信息系统化。此外,本报告打算统一汇报使用的基本准则,并与每个政府机构委派的各个相关责任组织建立长期的合作。非常感谢各个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在该报告的信息搜集和分析上给予的合作支持。

本报告的主体由两大章构成。第一章主要介绍智利妇女的总体状况和条件,以及她们在最近十年的进展;第二章主要陈述在政策、法律措施或法律动议上,国家政府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承诺的职责履行情况。这一部分的内容是根据公约的条款内容来展开论述的,具体分为8个主题,其中包括与妇女相关的主题和联合国各项决议的目标。同时,最后一个章节中包含了智利政府就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上一次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做出的答复。

一、导言

九十年代,智利经历了修复重整和民主巩固的进程,经济高速发展,快速加入到国际经济市场。这些进展标志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并且获得了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然而不同于以前的是,仍然需要在国家制度性的不同领域推进民主化进程,这体现在宪法的修改中。特别是,需要对委任的参议员机制和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成员条款进行修改,例如取消共和国总统的武装部队总司令永不撤换的规定,对现行的双提名选举制度进行修改。

同时必须保障增长的成果能够公平地分配到所有公民的身上,特别是那些缺乏生活资料的妇女。智利快速加入到全球化进程中,向世界市场开放,最新签订了欧洲联盟结盟协定,与美国、大韩民国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等等,并且暴露了经济、社会和政治上的决定性的不利因素,而对于国家的发展,需要实现商贸自由化。一个亟待解决的挑战是分析经济对妇女的影响以及潜能;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对妇女造成负面影响,保障所有成果能够为国家妇女状况和条件的改善提供真正的机遇。

最近十年,国家经历了翻天覆地的改革变化,对智利人民的生活和交际方式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智利人民在一个相对短暂的时间内经历了快速、巨大的变化,体现在文化模式的更改,交往群体的改变,生活风格和家庭结构的变化,与此同时,社会活动性机制和个人与集体关系都发生了变化。

在这一时期,智利妇女的境况同样经历了重大的变革,同时引起了人口统计的变化,从而影响了国家的人口群体构成。突出地表现在:人口增长节奏减缓,逐渐趋向老龄化;国家持续城市化,特别是女性人口的城市化问题;生育率有所下降;女性在家庭中的领导地位有所抬升;年轻女性受教育水平,特别是高等教育水平有所提高。

所有这些进展和变革,与民主政府这些年推行的公共政策一起,促进了妇女状况在不同领域内的重大进步。然而在一些方面仍然存在歧视,不管是在立法方面还是在其执行过程中,以及在实际生活中仍然保存着固有的、歧视性的观念。还需要迎接很多重大的挑战,以便保障国家的进步对智利妇女的境况改善有正面的影响。必须深化公共政治,以便于这些变革为妇女提供真正的机会,让她们平等地参加到国家政治、社会、文化和经济的发展进程中。

二、智利妇女的现状

下面将陈述在最近十年中,智利社会特别是妇女所经历的重大变革。所有信息是以2002年4月24日进行的第17次人口普查和第6次住房普查的数据为基础的。

人口及分布状况

2002年的普查结果显示,我们可以发现国家的总人口由1992年的13 348 401人增长到2002年的 15 116 435人,在这10年的时间里,增加了1 768 034人。在1992年到2002年间,智利人口年平均增长指数是1.2%(每100人中增加1.2人),较前十年记录的年平均增长指数1.6%有所减少。国家人口增长节奏的减缓,是21世纪初拉丁美洲人口增长减少的四国之一。

同前些年一样,2002年智利妇女人口比男子多。现今,智利妇女人数为7 668 740人,男子人数为 7 447 695人,即妇女占总人口的50.7%,男子占49.2%。自1992年以来,人口的性别比例基本维持不变。在这10年里,妇女指数仅仅从1992年的每100名男子有104名妇女的比例降低到2002年的每100名男子有103名妇女。

最近几年,国家的城市化程度持续增长。国家的人口越来越集中在城镇地区,而且以妇女占主要比例。2002年,城镇地区的人口比例是86.6%,而农村地区的人口只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3.4%。1992年,居住在城镇的人口比例为83.5%,农村人口占16.5%。

与农村地区相反,在城镇地区妇女的比例明显高于男子。在这十年内,妇女指数的发展同样是根据居住地区的不同而变化的。在城镇地区,妇女比例高于男子,妇女指数从1992年的每100名男子有108名妇女的比例下降到2002年的每100名男子有106名妇女。而在农村地区则不同,妇女指数是从1992年的每100名男子有86名妇女的比例上升到2002年的每100名男子有87名妇女。

与男子相比,城镇地区妇女人口高于男子与农村地区妇女缺乏就业机会有关,很多农村妇女迁徙到城镇地区寻找工作。然而,这些妇女在城市从事的一般是不稳定的、工薪较低的工作。同时,妇女指数变化较小的一个决定性因素是男女死亡率的不同,死亡率是根据时间的流逝和人们的年龄来变化的。

外国人口比例有所上升,主要是来自于南美地区的人口。外来人口中女性比例高于男子。根据2002年人口普查的登记结果显示,在智利共有184 464名外国常驻移民,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2%。1992年,外来移民有105 070人,占人口总数的0.8%。与前几次的人口普查结果分析相同,外来移民主要来自于南美地区,占外国移民总数的67.9%。在所有的外来常驻移民中,女性占51.5%,男子占48.5%。

人口及年龄分段

观察可见,15岁年龄段以下的人数持续下降,而老年人数上升。并且在大比例的老年人群中,妇女明显多于男子。根据2002年人口普查结果显示,15岁以下的人数占总人口的25.7%,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1.4%。而在1960年恰恰相反,15岁以下的占总人口的39.6%,而60岁以上的只占6.8%。

人口性别分布的最大区别体现在老年人群中,在这一人群中,妇女明显占多数,这是因为在世界的整个趋势中,妇女的预期寿命有所上升。预期寿命的提高和老龄人口的增多给国家的公共政策提出了一个挑战,需要将这一部分人口,特别是老龄妇女纳入到国家对弱势群体的服务对象中。

生育状况

目前,智利妇女的生育率有所下降。最近几年,智利妇女的生育状况一直在变化。根据2002年人口普查显示,平均一名妇女生育2.3个子女,而在1960年以前,一名妇女平均生育将近5个子女。1992年,全国范围内平均一名妇女生育子女数是2.39,到了2002年该数字下降到2.26,这表明生育指数明显呈现持续下降的趋势。

城镇地区平均每名妇女生育子女数低于农村地区的数量。2002年记载的数据是,在城镇地区平均每名妇女生育2.1个子女,而在农村地区为2.9个子女。总体来说,城镇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妇女生育子女的平均数均有所减少,但是在农村地区,尽管子女数量比城镇多,但是平均数下降的比城镇多。在城镇地区平均每名妇女生育子女的数量从1992年的2.3人下降到2002年的2.1人,而在农村地区,数量从1992年的3.2人减少到2002年的2.9人。

尽管生育率趋向于缩减,但仍发现20岁以下的年轻妇女生育子女的平均数有所上升。2002年的背景资料显示,15岁至25岁妇女生育的子女平均数与以前的人口普查相比有所减少。1992年,这一年龄段的妇女生育子女的平均数为0.45人,2002年为0.43人。然而现今,把这一年龄段细分为15岁到19岁和20至24岁两个小段,小于20岁的妇女生育子女的平均数从0.15上升到0.20,而20岁至24岁的妇女情况正好相反,生育子女的平均数从0.77降到0.64。如果我们把怀孕的少女也纳入到这一年龄段的妇女中,这些数据将会特别突出,这也就对预防少女怀孕和家庭计划生育的公共方案提出了特殊的挑战。

在考虑很久以前的生育状况时,50或50岁以上的妇女平均每人几乎有4个子女。而30岁到34岁这个年龄段的妇女平均每人生育了1.8个孩子。

婚姻状况

可以发现现今不结婚成为发展趋势。宣布结婚的人越来越少,而更多的是选择同居。单身和丧偶的人所占比例基本相同,分居和同居的人所占比例在这十年中均有明显上升,特别是同居的人,从5.7%上升到8.9%。而结婚的人所占比例从1992年的51.8%下降到2002年的46.2%。

离婚的人数有所增长,特别是分居的人数上升明显。这两种状况下,妇女所占比例比男子多。分居人口比例从1992年的3.4%上升到2002年的4.7%。在离婚和分居人数增长的大背景下,突出的一点是到2002年底,离婚妇女所占比例已经是离婚男子的二倍(比例值分别为0.6%和0.3%),而分居妇女人数比例也超过男子(分别为5.5%和3.9%)。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大部分的男子会再婚。这也解释了2002年已婚男子比例(47.5%)高于妇女比例(44.8%)的现象。

孀居妇女人数大大超过鳏居男子,并且妇女剩下的预期寿命长于男子,平均超出6年。2002年,孀居妇女所占比例几乎相当于鳏居男子的4倍(分别是8.1%和2.2%)。这一现实表明,在老年人群中,妇女处于家庭领导地位的比例较高,而同时这些妇女就处于比较弱势的境遇,需要社会政策的特别关注和照顾。

必须注意到现今国家对婚姻界定非常严格,但是不能反映人们纷繁复杂的生活现实。现行的法律体制仅仅把婚姻状况分为三类:单身、结婚和丧偶。如果一个人分居了,他仍是已婚身份,直到他真正离婚,离婚后他就是单身身份,除非他后来再婚。如果是同居,则根据他同居前的婚姻状态来确定其是单身还是已婚。上述情况没有相对应的同居、离婚和分居的婚姻状况。即将制定的婚姻法方案计划从法律上承认几乎所有的这些现实,这样将有利于减少对上述状况下的妇女造成的歧视。

家庭中的女性领导地位和家庭类别

妇女成为家庭领导的家庭数量大大增加。妇女操持的家庭比例从1992年的25.3%上升到2002年的31.5%。尤其是城镇地区的家庭中女性领导地位提升更快,这类家庭的比例从1992年的26.9%上升到2002年的33.0%。

家庭女性领导的受教育水平和参加工作机会有明显的提高和增加。无论是从学习的年数还是从人口整体素质来言,家庭女性领导的受教育水平与十年前相比有了显著的提高:这些比例的提高不仅体现在7至12年教育水平的提高,而且表现在13年以上的教育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家庭女性领导接受13年乃至更多年限教育的比例大大提高,从1992年的9.7%上升到2002年的20.2%。同样,妇女参加就业的比例也普遍升高,家庭女性领导具有自主经济权的人数比例从1992年的34.7%上升到2002年的42.2%。

家庭的数目在增多,然而每个家庭的平均成员数目在减少。与1992年相比,家庭数目增加了25.7%。全国范围内每个家庭的平均人口数为3.6人,低于1992年的数字——3.9人。不管是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地区都可以观察到这一平均人数有所减少。

核心家庭——父亲、母亲和子女组成——仍然占据主导地位,但是单人的家庭数目仍然在上升。最常见的家庭类型是核心家庭,2002年他们占据家庭总数目的57.0%。同样,几代组成的大家庭也占据相当比例,2002年达到总数目的21.9%。单人的家庭数目在逐渐、有系统地上升,从1992年的8.3%上升到2002年的11.6%。

教育

国家的非文盲人口数目在进一步增多,其中女性的扫盲人数更多。2002年,十岁及十岁以上的非文盲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95.9%,并且在全国范围内男子和妇女人数相差无几。与1992年相比,国家的非文盲人口比例增长了1.2%,其中妇女增长了1.3个百分点,而男子是1.2百分点。

在这十年里,扫盲运动获得巨大的进展,特别是农村妇女,虽然她们的水平仍然低于城镇妇女。在城镇地区汇集了大部分的非文盲人口,2002年所占比例为96.8%,1992年是94.3%。然而在这些年中,根据记载农村地区的非文盲人口有更大的增长,所占比例从1992年的85.97%上升到2002年的89.16%。而且这些增长主要集中于农村妇女身上。如果我们对妇女内部群体进行分析,在2002年,农村地区扫除文盲的妇女人数所占比例为89.2%,而城镇地区的比例为96.7%,可以发现农村地区的比例明显低于城镇地区。然而不同于此的是,农村地区的妇女的扫除文盲的增长率较高,从1992年的85.6%上升到2002年的89.2%。这些进展表明农村地区人口和城镇地区人口的差距,特别是妇女的差距有所缩小。

人口受教育的水平提高,特别是年轻妇女,并且这些提高主要体现在高等教育中。妇女受教育水平的提高突出表现在25岁至29岁年龄段的妇女群体中。1992年这一年龄段的妇女中仅仅接受了基础教育的人数比例是34.4%,而在2002年该比例下降到19%。在中等教育方面,情况类似,只是下降幅度较小,从38.4%下降到34.4%。突出的是在大学教育这一级别上,妇女所占比例有了显著增加,在这十年中上升了10个百分点,从7.5%上升到17.1%。

智利妇女受教育的范围扩大是与拉丁美洲其他地区相互关联的。拉丁美洲地区的妇女受教育水平普遍有所提高,特别是高等阶层。然而如果进一步具体分析,妇女的资本仍然是多种歧视现象的目标。观察发现在这一地区的大部分国家里,接受了10年以上教育的年轻妇女占了大部分,但是她们在无业人口中的比例也超过了男子。这表明,妇女接受了更多的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并不会像男子那样获得同等的回报,也就是说,男女接受了同等年限的教育,但却不意味着男女会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也不意味着会获得同等的报酬收入。

就业

在最近十年妇女就业率有了巨大的提高,从1992年的28.06%上升到2002年的35.57%,这表明在前后两次普查之间,就业率最高上升了7个百分点。与此相反,根据记载在这期间男子就业率下滑了1.49个百分点。尽管如此,智利妇女的就业率仍然低于拉丁美洲妇女就业率——将近45.2%。

在所有的年龄段妇女就业率均有上升,其中25岁至34岁之间的妇女群体的就业率是上升最明显。如果考虑到年龄和性别的变化差异,在这十年里就业率增长值相对最高的年龄段是25岁至34岁的妇女群体,接下来是45岁至54岁之间的群体。这种状况可能会反映出现在妇女组建家庭越来越晚。

相反,在所有的年龄段男子就业率有所减少,只是55岁至64岁年龄段的男子就业率稍有上升。男子就业率的下滑主要是因为青少年(15岁至24岁的年龄段)推迟了进入就业市场的时间。这种行为标志着青少年延长了在校学习的时间和/或获得了高等进修的机会。

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在城镇地区,都可以发现妇女的经济参与能力大大增强,但是农村地区的增幅相对小一些,比例数分别为19.02%和37.81%。尽管如此,这两个区域的增幅均将近7个百分点,而相对而言,农村地区的变化较大。由于农业出口的增加,妇女可以参加临时的农业劳作,因此也就可以连续就业,这可能构成了促进妇女就业的一个因素,同时也有一些不利,为农村妇女获得稳定且工作条件更为优越的就业机会提出了挑战。

职业妇女的就学时间和水平高于男子。职业妇女中就学时间较长(13年或13年以上)的人数占总数的37.79%,而相比而言,男子只占总数的26.83%。此外,职业妇女中就学时间较短(6年或6年以下)的人数占12.05%,男子占17.75%。

仍然存在着根据性别规定的职业分类。大部分妇女从事的仍是社会上普遍认为是女性职业的工作。在智利经济中,第三产业是男女人员就业均有所增长的惟一产业。在1992年至2002年之间,第三产业增加了就业职位43.1%,而第一产业则减少了20.5%,第二产业减少了1.1%。大部分的妇女从事的职业是社会上历来认为是适宜于女性的工作,例如服务行业和技术行业,有16.5%的职业女性参加到这类职业。同样,教师和公司职员也是非常有女性特点的职业,分别占据了13.0%和11.5%的比例。而所有这些最突出的一点是:很多妇女受教育的水平高于男子,但是却不能拓宽其就业范围,不能丰富就业机会。

家庭设备用品

家庭设备用品已经有了重大的改善,这为家务劳动提供了便利,而目前家务劳动仍然主要是妇女的职责。可以发现这些年技术已经有了重大发展并且家庭电器有了突飞猛进的增加。2002年,有20.5%的家庭拥有一台电脑,23.9%的家庭拥有天线或卫星电视,10.2%的家庭可以连接因特网。1992年,仅仅只有48.2%的家庭拥有洗衣机,而到了2002年达到78.8%;冰箱的拥有量从54.6%上升到82.1%;微波炉的使用量从4.2%上升到30.0%。安装有固定电话的家庭从23.6%上升到51.5%,分体电话的拥有量从1.0%上升到51.0%。

以上叙述的各种改善大大减轻了家务劳动的负担,有利于妇女投身到职业工作中。然而却不能解决家庭内部职责分配中的更加物质化的变化需求问题,更甚之,由于妇女所处地位的低下,在很多情况下妇女被禁囿在家庭之中。尽管要想达到男女的完全平等、劳务的完全自由选择而不是由一家之主分派劳务的目标,仍然需要历经一段漫长的路程,然而在家庭劳务的分配中确实逐渐有了明显的、良好的改善,特别是在年轻人中间。

三、公约条款的执行情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在该报告所涉的时期内,已经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修订,促使保障男女平等享有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尽管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妇女地位低于男子的现象,究其原因是法律体系中仍然保留了歧视性的条文规定,虽然有一些法律动议已经表示要删除这些规定,但都还停留在处理过程中。同时,尽管立法上有了进步,在一些时候仍然会存留很多法庭解释问题,阻碍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完全达到既定的目标。

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第2条a项):

智利政治宪法改革,明确确立了男女平等原则。特别是对《宪法》第一条做出了修订,明确将“男子生而自由和平等,享有尊严和权利”中的“男子”改成“人人”,并且添加规定,宪法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19条第2款添加):“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

法律面前平等原则及在立法中消除歧视(第2条b、c项、第7条、第15条第1款)

第19 741号法律修订了关于遗弃家庭和支付抚养费和生活费的法律,旨在保障确定适宜的、平等的抚养费,并确保其有效执行。此外还做出相关规定,有收入的被告人应该向年幼的子女支付其最低收入的40%作为抚养费,如果子女数超过一人,则向每个子女支付30%。同时要求法官命令在商定可接受的生活费权益之后,应立即支付临时生活费。对于年幼的子女,法律不仅要求法官做出支付临时生活费的规定,而且规定自起诉通告之日起10天内解决这一问题。如果被告人不能支付抚养费,必须在规定的10天期限内提供材料证明原因。

此外,对于被雇用的依附性劳动者,要求法官责令雇主扣除其部分工资作为抚养费。也就是雇主必须从雇员的工资里扣除抚养费,并且把它直接支付给抚养费收领人。同样在辞退工人的时候,必须从其赔偿金中扣除相应的抚养费。

法律修正案对第19 325号法律的家庭内部暴力问题进行了修改。旨在促进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的修改,改正现行法律中出现的差错。优化了办理程序,对计划制裁的行为制定适当的处罚。并且家庭暴力的概念已经有所扩大延伸,这就更加有利于申请和执行保护措施,限制了各方达成协议的可能性,给予警察更多现场办案的职能权责,规范有效的制裁制度。

法律修正案规定创建家庭法庭,建立调解制度。旨在设立一个专门的法官来调查了解家庭问题,并且提供长期的专业知识咨询。同时,安排人员到合适的级别岗位,合作解决问题,建立切实有效的调解制度。

与司法管理体制现代化相关联的这项动议执行中遇到很多困难,这需要很多首要的法律动议来相辅助,共同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全面、连贯、切实有效的方案。根据很多专家的意见和广大公民的普遍评论,他们对现行的司法制度存有抱怨。推行的各种转型的幅度范围,特别是对起诉人查询的惩罚程序替换变化,到目前为止已经成为政府工作和措施的重要部分。

第19 688号法律修订了宪法关于教育的组织法,规定怀孕或哺乳期的女学生仍然有进入学校学习的权利。在该法律的第2条添加了下列规定:“怀孕与哺乳并不能阻碍女性进入到和继续在任何级别的学校学习。相反这些学校应该为他们提供便利的学习条件。”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前一份报告的评论意见中提到:“男女在社会中的作用的陈规定型观点已然存在……少女过早怀孕而辍学”,同时还提到:“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只有怀孕少女被逐出私立学校。”

对宪法关于教育的组织法做出上述修订,保障了所有怀孕或哺乳期的女学生能够进入学校继续学习,在一定意义上说是一大进步。这种修订不仅仅是保障女学生能够进入学校学习,也为女学生继续留在学校学习提供了保障,为她们的学习提供了便利。然而这项法律改革的实施并达到预定目标是一个长期的巩固过程,除了教育体系,还需要社会上其他部门各个方面的支持,目前教育部门正与国家妇女事务处通力合作共同努力。

在目前正在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动议中,应该提到一个方案,其目的在于延长学习年限。针对所有学校的教育方案已经根据性别制定了不同的战略措施解决学生辍学问题,因为男女学生辍学的原因不同。而对于已有子女的女学生正在创造有利条件,帮助其安排其子女的看护,并且对母亲和子女的健康状况给予关注。

宪法改革通过了12年义务教育法案。该宪法改革确立了12年义务教育的制度,规定政府必须保障所有21岁以下的智利人能够免费地享有各种等级的受教育权。法律条文如下:“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是义务教育,国家必须资助这一义务教育体系,以保障所有的公民都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法律的规定,接受中等教育的年龄限制将延长到21周岁。”

第19 602号法律对宪法的市政府组织法进行了修订,赋予市政府更多的相关职能,其中包括推动男女机会平等的发展。

关于惩罚工作中的性骚扰的法律草案,旨在惩治工作中的性骚扰行为。根据劳动局的数据显示,大约有20%的妇女在工作中受到性骚扰,因此该法律草案对这一行为进行了标准化界定并制定了惩治措施。从而修订了《劳动法典》,惩治利用工作条件为威胁对男女劳动者进行性骚扰的人员,开除其职务。如果是雇主有性骚扰行为,男女雇佣者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法律赔偿,例如法官裁定的名誉赔偿费。

该法律草案赋予负责劳工案件的法官自行裁定相应的名誉损失赔偿的权利,而无需向任何其他法庭申请,并且该法律草案强制规定拥有10名以上员工的企业应该把接受和允许揭发性骚扰行为的程序纳入到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中。同时,对行政法和市政府劳动者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做出适当调整,以保障上述行为的惩罚措施得以切实实行。

政府通过其各种不同机制的运行在争取加快该法律动议的通过程序,然而进展迟缓,因为它并没有获得优先权,得以在参议院的劳工委员会上优先讨论。

第19 617号法律修订了《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和其他与强奸罪行相关的法典。这次修订对妇女具有重大意义,它对强奸的刑事类型做了修改,建立了新的规定——男女均可以成为受害者。撤销有关强奸的刑事犯罪规定,因为确定强奸是刑事犯罪的要求是女性是“处女”。对诱奸的犯罪类型做出适当修改,取消了所有的歧视性暗示规定,如要求受害者是位“名声很好”的妇女。

对鸡奸的罪行有所修订,仅仅对与青少年发生同性性交的行为进行惩治。而不再对成年人之间在私人场所双方自愿的同性性交行为进行惩罚,当然强奸、诱奸或性侵犯行为排除在外。

不再使用“强奸罪”的概念,而是使用“性侵犯”这一概念。此外还对雇佣未成年人制作色情资料的行为进行惩治。还专门定义了夫妻强奸的概念,取消了因为侵犯者与受害者是夫妻关系而能够获得刑事责任赦免的权利。

在相关处理程序中,能够检举揭发性犯罪行为的人群范围有所扩大,教育工作者、医生或其他因为其职业原因能够了解事实的人员均可以揭发。取消了受害者与侵犯者的对峙并且放宽了任何医生证明的效力限制。

修订婚姻法的法律草案。该法律草案旨在重审自1884年来一直实施的制度,承认家庭破裂是屡见不鲜的现象,需要一个减少其影响的调解方法,要求在从法定分居到限定继承权的离婚之间实施不同的解决措施。

在一定意义上,这个负责解决婚姻破裂和严重婚姻危机的方案规定了无效婚姻、分居和由限定继承权的离婚三个定义。对婚姻具有真实效力的要求做了修改,取消了对民事官员的权限要求,增加条款规定了法定婚龄的最低限,对结婚的认可和权能等制定适当的标准。规定夫妻分居指的是身体上的分居,不再履行同寝和忠贞的职责。提出了限定继承权的离婚这一新的婚姻状况的概念,允许人们构建一种新的婚姻关系。不管是无效婚姻还是分居、离婚,夫妻双方必须达成一个充分且完整协议,以确定未来的关系。

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上一份报告的评论意见中指出:“委员会对没有法律规定解除婚姻表示关注”。关于这一点必须指出上面提及的法律动议规定了限定继承权的离婚,赋予男子和妇女同等的要求,并且保障向夫妻双方中倾力承担照顾子女和家务劳动的一方提供经济赔偿。

对婚姻法进行修订的法律草案目前已处于通过程序的后续阶段。该法律草案升级为法律的程序进展缓慢与受国家生活影响的意识观念是有联系的,在婚姻制度上这些观念更加接近于保守和/或宗教的特点,对引入限定继承权的离婚形式有所抵触。这个困难导致该草案在很长时间内都没有得到行政部门的批准,该问题已经不可避免地回到智利的总统集权制的体系下来解决。拉戈斯总统政府的计划方案承诺将对限定继承权的离婚问题进行改革,在行政部门早期的态度上有所体现,推动了上述障碍的解决。

与此同时,国家生活范围内不同领域中反对离婚的各种言论有所节制,而广泛进行了舆论大调查,大部分的居民表示倾向于实施限定继承权的离婚。这些因素对该动议起到了新的推动作用,从而目前该动议已经加快了讨论议程,已经提交给议会讨论。

对各种法典进行修订的法律草案,旨在推动妇女参与国家公共生活的权利发展。这个法律草案的目的在于把配额体制添加到宪法的政治党派组织法、人民选举和计票组织法和市政府组织法中。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对第三次定期报告的评论意见中指出:“对很少妇女参与政治和政府行政部门,尤其是担任决策级人员,表示关切。”“委员会敦促智利政府加强所开展的行动,实施综合战略,包括特别临时措施。”

对政治党派的结构和职能做出相关规定的法律草案规定必须建立程序以保障在政党内的所有领导职位上男女人士均不得超过60%。关于为议会的市政府选举程序制定的“两性代表数目相等的民主”的份额体制,规定候选人的提名总数不得超过任一性别的候选人的60%。

然而该动议的通过以及国家妇女事务处对这个法律草案的支持均受到明显的阻碍,议院仍然没有开始对其进行讨论。这与议院对这一方面没有给予重视和优先考虑有关,同样政治党派的一些领导人和公共人士也对此缺乏重视。

第19 582号法律修改了的市政府组织法,允许妇女在市政府中担任女市长的职位,并且规定当她产前产后休假期间可以任命一个临时代理市长,产假的最长期限为130天。以前是由市政会议来执行这一代理职务,然而市政会议有可能是主要由其他政治党派选举的成员组成,从而会对产假前后休息的管理连贯性产生影响。

就业改革

智利政府已经向议会递交了很多关于法律改革的动议,用以纠正不公平现象或改善劳动者的状况。议会是对相关讨论和谈判的积极场所,对符合国际公约的一些规定给予法律上的承认,但也会从国家自身的立场出发对其他一些同样符合的规定予以否认。

在众多的动议中,第19 759号修改劳工法典的法律最为突出,其包括下列内容:

企业内职工的个人权利问题;

工作日的缩减问题;

职工工会权利的保护和加强巩固;

集体协商过程之中和之后的职工保护问题;

新的就业方式的调整;

劳动局的检举能力的增强。

这项改革允许实行促进妇女就业的新的合同聘用方式,同时保障她们的社会权利。因此禁止在提供就业过程中有歧视性操作,并在劳动法典中添加了两条新的规定:对家政劳动者给予保护,明确承认“远程工作”行业。另外工作日有所缩减,这样对于担任多重角色而难以兼顾的妇女来说是有重大意义的举措。在这个意义上,在如下方面做出了修改:

从2005年1月1日起,每周48小时的工作时间缩减到46个小时。

对从事电信、电话、电报、照明和供水服务以及戏剧等工作的人员重新界定每周48小时的工作时间,自2005年开始在此缩减到46个小时。这些修改同样方便了在宾馆、饭店或酒吧上班的工作人员,虽然他们的日工作时间仍然为10个小时,但是一周将只上班5天。

加班时间限制在每天两个小时,并且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对于从事商务的工作者,每个月给予两天的休息时间,且必须在星期天,不能累加。

对半日制工作进行规定调整。

对于从事季节性临时农业工作的人员,改革明确制定了新的规定来改善这些工作者的条件。例如:

-在农业劳动者与商贸或农产品工业公司的服务人员之间建立中间关系的人员在一份特殊的登记册上签署姓名,以便相应的劳动检查能够得以开展。这项规定推动了雇佣农民的形成,并且给予该行业的季节性临时工作者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因此劳动局将会对这些中间操作人员对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劳动局的举措同样必将改善中间企业雇佣的劳动者的调动保障条件。

- 当劳动者没有住房时,提供适宜、卫生的住宿条件这一职责属于雇佣者的成本范畴:具备保持、准备和消费食物的条件,对于不能直接租用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则应该给他们提供条件,如果居住地方离上班地方超过3公里则应该提供公共交通工具。

-同时,要求季节性临时农业劳动者的工会组织在开始临时劳动之前,与雇佣者建立集体协议的方案,并集体地做出协商。在商议过程中可以签订工作的共同规定,商定报酬,特别是应该包括预防危险、卫生和保险方面的问题;工作日的安排;饮食、搬迁、居住和托儿所的标准。还可以商议好最低的报酬标准,要求劳动者参加工会组织,在保证商议的劳动和就业条件下签订劳动形式和方式。此外,劳动改革还规定如果雇佣者的产业或生产空间位于同一个社区内,应该在相应的季节性临时工作期间搭建开设一个或多个托儿所,以照料劳动者的子女。

这些动议,以及其他涉及到妇女的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动议正在努力扭转女性劳动者的劳动不稳定的就业局势。同时也努力寻求采取措施来解决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深表关注的问题,在对前一次报告的评论意见中已经指出:“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妇女事务处做出了种种努力,季节性女工在工作条件、工资和料理小孩方面的处境尤其不稳。”

保护母性及子女发展和教育中的共同职责

第19 670号法律颁布法典,规定在一年时间内丧偶或单身男女均可以向法庭申请,要求根据领养法的规定来领养一个孩子。自法官向劳动者宣布了个人照顾和辩护的委托决议之后,就可以执行该法典。

此外这项法律还面向那些由于母亲去世而获得最多一年的产后休假许可的男子提供了劳动规定方面的便利。尽管1993年的第19 250号法律规定如果母亲在生产时死亡或在产假结束前死亡,父亲有权申请休产假,但是没有制定职业妇女的相关权利和有关禁止在妇女产假结束后一年的时间辞退妇女的规定。现在法律规定对这些享有产假的父亲们进行平衡比较,考虑到母亲的去世而同样给予他们这种权利。

灵活使用产假的法律草案。其目的在于对产前休假的权利进行修改,规定在医生许可下,可以将产前的3个星期的休假保留到产后,同时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安排非全日制工作,从而以某种方式延长产后的哺乳休假期。

关于将喂养2岁幼儿的权利扩大到所有职业妇女的法律草案。该法律草案旨在扩展子女喂养权,即将女工喂养不满2岁的子女半小时的权利扩大到全体女工,而且喂养子女的权利与托儿所使用权无关。

第19 585号亲缘关系法,对民法典和其他相关的亲缘关系的法典进行了修订,从而建立了一个所有男孩女孩,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均平等的法规,这样就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规定有获晓真实身份和自由进行调查的权利,不管是对父亲血缘还是母亲血缘的调查,例如可以通过法律方式维护父性或母性亲缘关系。

该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均有照顾子女的职责,除非双方分居,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根据裁定,法官把抚养权交与父亲,但在孩子的幼小时期应该先由母亲照管。在家长权问题上该法律做出了规定,仍然对妇女有一定的歧视,规定当父母住在一起时,家长权交给父亲,而分居之后则交给拥有子女抚养权的一方,而往往是母亲。然而,这最后一条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有一定困难,因为在调查分居的时候妇女很难找到证明来证实,在很多时候需要父亲出庭作证,例如涉及到年幼孩子的继承权的执行问题。

第19 711号法律,对抚养权归夫妻双方的另一方的子女的探访权做了适当调整。旨在保障不与子女居住在一起的父母权利得到准确和适当的行使,保障与子女有直接正常的交往。

第19 591号法律,修订了劳工法典中有关产妇保护的条款。该法律禁止以不怀孕为就业、调动、晋升和更换工作的条件。同时也取消了那些有可能使特殊家庭的职业女性享受不到产妇特权的特殊规定。扩大托儿所的范围以方便职业女性能够享有这项服务权利。

法律能力及其实施(第15条第2和第3款以及第16条h项)

拟定法律草案来建立一个新的继承体制,以替代财产共有制的婚姻关系。对民法典和其他一些与财产共有制婚姻或夫妻各自拥有财产的共同体制相关的补充法律条文进行修订,赋予妇女与其配偶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对智利政府提交的前一份报告的评论意见中指出:“对于家庭法不能保护妇女表示关注,其中尤其限制妇女管理自己的或是共同的财产的权利。”因而,上面提及的法律草案对婚姻的继承权做出了重大的有深远意义的修改,取消了财产共有制的体制,取而代之的是夫妻之间均各自拥有财产的共同体制。这种新的夫妻各自管理财产的体制旨在消除“夫妻关系中的领导地位”这种观念,该观念认为丈夫在婚姻关系中具有领导地位并因此可以管理妻子的财产。此外,终结了财产保留权的制度,在一定形式上,这种保留权是对丈夫管理妻子财产的赔偿,如果妻子掌握管理其财产的权利,这一制度就失去意义。

这个方案从1995年开始拟定到现在,其通过进程缓慢,这主要是因为在它通过了议院的审核之后,对有所曲解的性质做出了修订。目前执行官正在对旨在加强和改善初始思想的草案进行评估。

国际协定和条约的批准:

国际刑事法院:

智利仍然没有承认罗马协议,2002年开始在议会对它的通过进行讨论,但是现在已经停滞下来了,因为有一部分的代表提出抗议,向宪法法院提出了申请。

2002年4月8日,宪法法院做出决议,为了这个包含着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协议能够通过国家议会的审核以及共和国总统的承认,需要预先进行宪法改革。该决议的基础是:“参加一个有能力解决目前智利职权范围内矛盾的司法法院,并且根据宪法第74条的规定把该法院纳入到宪法的权限管辖下,所有这些必须得到宪法制定人的批准,为了使国家刑事法院能够裁决在智利发生的罪行,必须通过宪法的适当规定进入其体制内部。”

在获知宪法法院裁定的第二天,2002年4月9日政府向参议院提交了一份宪法改革方案,计划以法国、卢森堡、葡萄牙和爱尔兰为例子,采取一种临时性的措施(第41条),并且根据1998年7月17日在罗马通过的协议的预先商议条件,授权智利政府承认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1999年12月智利政府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1年1月29日共和国总统向议会主席递交了方案,正式开始了批准该议定书的商议过程。议会的外交事务委员会在接到政府官员和私人部门代表提交的关于支持或反对批准该议定书的各类意见之后,通过了该议定书。

同时众议院全体通过了该议定书。参议院已经获知众议院通过了议定书。参议院的外交事务委员会将此事提上议事日程,并在特别的立法议会期间,于2002年1月开会讨论。在这期间立法的议事日程的确定归于行政权,负责撤销日前仍未有答复的方案。

众议院的程序没有深化扩大交流宣传活动。然而,一旦获得通过,在参议院进行审议的过程中,与之相随的是由智利两大报纸财团组织的一场紧张的对抗宣传运动战。这两大报业财团拥有很大的权力,影响力辐射到电视和大部分广播通讯的信息议事日程。抗议批准议定书的最核心的一些观点主要在于:认为这个议定书是有助于把所谓的国家主权移交给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之类的组织,认为它帮助强加智利实行允许流产的法律。这些观点都被国家教会的最高级官员所利用,在参议院委员会上提出,而且在反对的保守党派和非政府组织的议会上被广泛地讨论,这包括上述媒体的记者和通讯员。

反对歧视的措施(第2和第3条)

在立法及公共机构的决策和措施中消除歧视

遵循第19 023号法律的规定,于1991年成立的国家妇女事务处,是“负责配合行政部门研究和提出总的计划和措施的机构,并且确保妇女在国家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尊重源于性别天生多样性的妇女的天性和特点,制定一些与家庭关系相适应的方案。”

在国家妇女事务处的机构管理中的一项关键性动议是提出并实施了1994-1999年的妇女机会平等计划。该计划规定有必要把性别问题纳入到公共政策的总体中,1995年该计划被行政部门纳入到国家方案中。

该计划的实施具体体现在:对旨在承认和执行男女平等权利进行立法改革,采取具体的行动以便于妇女能享有平等的发展利益、资源和机遇。同时,还明显地表现在一些观念的进步上,人们日渐敏感地意识到在人际交往方式中存在不平等现象,对妇女和性别不平等有所影响的歧视问题已经逐渐被列到公共议事日程中。

后来,在取得了进步之后,国家妇女事务处制定了2000-2010年男女机会平等计划,寻求在公共制度中巩固性别政策。在这第二份计划中根据各自不同的目的划定了与工作有横向联系的6个大的主题,并且制定了指导这十年发展的具体行动方针。涉及的领域如下:保证建立男女机会平等的文化,推动妇女权利的发展及其完全的实施,参与权力阶层和决策的制定,妇女的经济自主权和战胜贫困问题,日常生活的福利与妇女生活的质量,公共政策中的性别观念。

国家妇女事务处根据每个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建立了国家级、地区级和/或集体的业务计划,旨在实现新的机会平等计划制定的目标和方向。尽管这些计划仍处在实施阶段,但是它们确实是指导机构管理的一个主要的战略性工具。同时,为了完成既定的目标,开展了国家级的动议、战略措施和行动,并且在全国妇女事务处的地方局的领导下,在全国的13个地区都开展了行动。

建立机会平等部长会议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进步,该会议的目的是对机会平等计划的实施和完成进行监督,并且把带有性别平等观念的特殊政策渗透到各个部门、服务中心和国家企业中。这个机构允许公共组织能够在实施机会平等政策上有质的飞跃。同时,使得性别问题能够从更广泛的视角得以处理成为可能,这也是智利史上的第一次,性别问题已经被看作是国家问题,让不同部门的部长均参与到这些政策中。

国家在处理性别问题时的视角已经得到了总统令的承认,总统令要求建立促进机会平等的部长会议,命令如下:“智利已经做出了很多明确的国际性书面承诺,例如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这些要求在所有的国家事务中渗入平等政策。”

尽管在这最近几年内,在国家组织机构的管理中渗透性别平等的观念的横向发展过程已经逐步有了改变,但从2000年开始这些改变得到更进一步的深化,最有突出意义的标志是把这一观念纳入到公共管理的中心文件中。

在众多的工具措施中,管理改善方案最为突出,其一个内容就是性别平等体系,在努力寻求改善男女的机遇状况,以便于让他们拥有同等的可能性来获得和享有公共政策的益处。为了达到目的,对所有的国家和地区的公共机构进行了教育培训,让它们复查上交的战略产品(财产和/或服务),从而确定性别平等问题落实的障碍,以便于做出决策,保证所有的男女使用者都能平等地获得和享有权利。

财政部协调的,由国家妇女事务处切实负责的这个方案将在2002年至2005年之间实施完成。最为重要的突出点是该方案的实施结果与公务员的收入是有直接联系的,他们的工资的3%到6%与该方案的成果联在一起。

目前注意到,现有的关于男女不同境况的信息是做出公共决议的基础。因此,已经与国家统计局合作,开始了在公共组织的官方统计中纳入性别标准的程序。并开展了一系列的行动,其中突出的行动有:按性别进行公共统计,特别是对公共服务中的使用者/受益者的统计;建立一个统计数据库,对最近十年的男女境况进行统计,并且通过国家妇女事务处的网站可以进入该数据库;通过国家妇女事务处与国家统计局的联合出版物宣传国家的男女状况信息。

上文提及的措施均被一些国际组织机构评论为一大进步,这些机构主要有: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德国技术合作署。

在其他领域,在里卡多·拉戈斯总统的政府的承诺框架下,2000年与公共行会组织进行谈判,提出成立双边委员会,目的是在国家公共部门的中心和下设组织机构内部实行机会平等计划。

双边委员会成立于2001年,由劳动部、国家妇女事务处和劳动者联合总局组成,代表着国家行会中心组织和下设的国家服务机构,共计有320 000名以上的公共部门的劳动者,其中妇女占了56%。

在国家公共部门的中心和下设组织机构中制定机会平等计划的目的是主张更好地保护公共部门的女性工作者,更普遍地改善她们的处境,具体是改变或修正主要因为性别原因而对女性公务员造成伤害的所有歧视、排斥或诋毁现象。

在促进权利发展的领域内,妇女权利信息中心自成立起就得到国家妇女事务处的大力支持,从2000年起,该中心更名为信息、要求和建议办公室(OIRS)。这些办公室的设立是国家现代化进程的要求,同时构成了管理改革方案的一部分,在考虑到需求人员的问题后,这些办公室也加入到公共信息的150多个办公室组成的网络中。

国家妇女事务处的信息、要求和建议办公室的职责是适应妇女权利信息的需求,为获知国家公共机构的网点服务信息和公民行使权利提供便利的渠道。国家妇女事务处成立的这些办公室的作用和职责主要是关注妇女,采取积极的行动,建立平等的条件,让大家向了解男子的信息一样可以很方便快捷地获取妇女的境况信息。

通过对需求人员直接或间接的关注,国家妇女事务处的信息、要求和建议办公室在全国的13个地区均有积极的表现。直接的关注指的是对需求人员进行单独的关注(亲自面对面的或是电话联系),开办学习班和众多权利信息咨询的工作日,其中呈交帐本和三联单。间接的关注指的是通过对信函、电子信件的答复和电台节目对妇女的要求给予指导。信息的传送也可以通过国家妇女事务处的网页和智利妇女门户网站来进行,在这些网站上有一个名为“INFOMUJER”的版块,里面用浅显易懂的方式介绍了妇女权利信息。与日报墙(新闻消息)和微型企业橱窗这些链接相比,该版块是这个门户网站中访问次数最高的之一。再下一个段落中将介绍该门户网站的其他内容。

电子通讯方式对于妇女来说日益重要,为她们赢得了更大的收益,在一定程度上数字差距正在逐渐缩小。然而,在这方面仍然有很多地方需要改进,因为妇女上网冲浪的人数仍然少于男子,而更多的是使用电子邮箱。

享有司法权利,在法庭上拥有平等的法律保护权,不存在处罚机制上的歧视(第2条)

在妇女享有司法权利方面,必须指出的是在国家范围内使用免费的司法援助系统的女性人数的70%是妇女,她们为自己和她们的家人和/或婚姻事务进行咨询和/或要求审理。有这些需求的女性大部分是一家之主,其中42%的人小学都没有毕业。在这一系统中的信息中,被咨询次数最多的是家庭事务,占42%,家庭事务中如饮食和血缘关系是妇女们咨询最多的问题。综前所述,可以得出对妇女的这些要求做出公平的答复具有重大意义,保障她们平等地享有司法权利。

国家妇女事务处与司法部及其附属服务机构已经建立了组织联系。通过司法援助协会和进入司法程序方案,司法部已经承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明确规定着手处理特别是对妇女有所影响的案件,例如:家庭暴力,对性犯罪中的受害者的关注。不管是在开始还是结果,不管是民族、种族问题还是人口和性别问题,这个部门的各个机构秉着公正的原则工作。

在推动妇女的权利发展和促进她们参与的领域内,国家妇女事务处发行了一系列的出版物,旨在宣传深化妇女的权利,特别是司法权方面的权利。

自2000年开始进行刑事诉讼改革,到了2005年将会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实施。国家妇女事务处一直在努力把性别观念渗透到新的组织机构中,并且在努力执行新的操作程序。这项工作的进行得到了公共事务部的支持,并且特别针对受害者照料和证人部门开展工作,对犯罪案件中受害的妇女进行收容照料,并且照看这个部门的工作设备。特别是在一些地区,这些部门已经与国家妇女事务处的家庭暴力预防和受害者照料中心建立了联系,并签订了工作议定书,通过合作向严重的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和证人提供稳妥的收容和协助治疗。

与智利的宪兵队合作,开展了一系列旨在预防和/或终结惩罚领域内对妇女的歧视现象的行动。具体来说是,通过重新适应部门,推动对从事妇女、儿童和家庭事务工作的专业公务员进行培养和训练,改善对被关押在感化中心的妇女的关注体制。

感化机构的规章制度规定:“如果感化机构条件许可,对于没有外出权或是没有事先申请外出的内部关押人员,典狱长有权安排其家人探视或单独亲密探访。”到2002年,汇聚了首都地区95%以上的女囚犯的女子感化中心仍然没有建设安排亲密探访的必备基础设施。从那一年开始,为这种亲密探访安排了特殊空间,并且提供了必要的卫生措施,以防止性病。

在另一方面,智利宪兵队实施了承认子女的方案,其主要的目的是维护父母亲在子女的成长历程和价值观和道德观的形成过程中所发挥的促进和培养的作用。同时还实施了哺乳方案,旨在让那些进入到感化机构的妇女能够给子女提供身体上的保护、情感上的鼓励、心理抚慰和饮食照顾,并且幼儿和哺乳期的婴儿都与他们的母亲住在一起,给予尽可能的半自由式的生活方式。同时,1999年还与统一基金会合作,开始在国家的女子囚犯所的内部建立和开办托儿所,聘请专门人员,并制定了明确的教育方案,并且母亲们也被包括在该方案中。

社会文化模式的转变(第 5 条)

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任务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作法

为了转变男女在行为活动中的社会文化模式,已经在教育领域开展了不同的活动,特别是从性别公平的原则出发,对不同级别的教育中的教学材料和学科框架进行了审查和修正。

在这个框架下,实施了“教育、文化和改革”计划,主张在初等和中等教学材料中加入性别变量因素和矛盾的非暴力解决方式。在学龄前教育中也与国家幼儿园委员会合作,建立了同样意义的工作路线,同时还与国家青年研究所合作,在几个协议签名担保下,开展了系统的工作。

另一方面,在所有各级学校体系(学龄前、小学、初中和成人教育)的学科基础中加入了性别观念,这具有非常突出的意义,因为该学科基础是教育过程中的通行证。同样在学科文凭中性别观念也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在授予资格的战略和教学改进中。

为了从媒体宣传上推动社会文化的改变,制定了一个宣传战略,在其执行过程中值得一提的是“形像奖:妇女与媒体”。自1998年每年都会对文字媒体、广播和电视传媒——例如出版社和电子报——进行评定,对没有排斥性、非刻板地展现妇女形象做出贡献的最优秀的媒体报道进行嘉奖。

大众媒体宣传运动是战略中的一个关键因素,旨在通过媒体和广告的宣传,推动男女在行为活动中的社会文化模式的转变,宣传妇女在一些首要领域的权利,这些领域是:家庭暴力、劳动权利、家庭权利及其他。在这些大众运动中突出的有:2000-2001年间的“拥有权利的妇女,女性公民”运动,1999年的“男女之间没有暴力生活得更美好”宣传运动,2001年在“有令人难过的言语,请控制你的言论”和“不要让暴力鞭打你的伴侣”的口号下,进行了一场在全国范围内影响深远的反对家庭内暴力的运动。2002年展开了一场题为“被鞭打的身体”的反对向妇女施加暴力的宣传运动。

所有这些运动以及其他怀有同样目的的活动都得到了社会组织网的支持,该网络由教会、非政府组织、学生联合会和行会、媒体、广告社组成,此外政府组织也给予了支持,它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支持,把性别平等的观念纳入到其事务中。

从2001年开始,国家妇女事务处特别面向女性网民和那些不支持该事务处的其他行动的网民,在英特网上建立了一个公民网站。旨在采取积极行动,激励妇女使用网络,并且向她们提供其权利、利益和机遇的信息,此外还向网站的内部活动和组成提供便利。该网站提供免费的、有吸引力的、可理解的、突出且有利的信息。

该网站有一个信息栏,提供妇女权利、性别统计、研究和网站指南的信息。此外还有一个微型企业橱窗,以支持这些企业的产品在全国范围内能够商业化。在三八妇女节、议会选举和反对家庭暴力的运动期间,都出版了特刊。与女性用户之间进行的长期内部活动是通过论坛、民意调查、电子邮件的讨论和墙报的方式来进行。2001年,在智利首届网站节上,该网站被评为公共服务领域内的最好站点。2002年,该网站被评为主题网站中最优秀的三大站点之一。

父母双方在教养子女中的共同责任以及母性的社会功能

在考虑到我们的国家经历的一些社会转变时,例如妇女加入到有报酬的劳动体制中的人数有所增加,家庭中的女性占据领导地位的人数有所抬升,因此要求教育部门意识到这一事实并承认家庭类型多样化这一点变得特别刻不容缓。同时,自2000年开始,国家实施了“父亲、母亲和法定监护人的参与政策”,对这种类型多样性的承认问题表示关注,调整了家庭成员共同承担的职责,努力鼓励父亲参与到对子女的教育中。争取公开承认:不仅仅只有母亲是子女的监护人,而是父母双方都应该对子女承担责任。

在这一框架下已经开展了很多运动,旨在促进父母亲双方都积极参与,行使其公民权,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制定媒体宣传战略,以有利于家庭学校关系的转化,并且寻求父亲与母亲之间、不同类型家庭之间的更大公平。

在众多突出的其他措施中,有一个是制定了2001-2010年间有利于儿童和青少年的统一行动计划和国家政策,这是由那些负责采取行动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利益的公共组织制定的。该计划以《儿童权利公约》为基础,儿童权利公约中有一条款规定父母双方对子女的养育和发展负有共同责任,这项规定在上面提到的政策中被接受。

在该计划包含的旨在支持和巩固家庭为子女全面发展的主要负责方的行动路线中,比较突出的有:在所有的公立医院提供机会让父亲参与到孩子的分娩过程中;支持相关议会草案,帮助那些不与子女居住在一起的父亲或母亲能够与子女保持直接、正常的联系,以便于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根据家庭和社区的安排把教学材料归为家庭成员共同承担的责任。

家庭事务部际委员会与国家妇女事务处合作,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利于家庭的政府行动指导手册,旨在促进不同的政府组织实现其开展与这一基本主题相关的动议的目标,并对之投以共同的关注。

指导这一行动主要指导方针有:保护家庭,使其成为建立在情感、相互尊重、信任、无条件接受、所有家庭成员互相关心、团结基础上的感情产生地和再生地,在家庭中的角色扮演和责任的承担上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家庭所有成员公平地行使文化、经济、社会、政治权利。

同时,从这些指导方针可以引伸出一些巩固家庭的行动路线。突出的有:制定并巩固教育动议,保障无论是男子还是妇女,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无论是年轻人还是老年人都可以在其不同的阶段为家庭生活发挥其各自的权能;在夫妻之间推行性别平等原则:互相尊重,家庭责任的分配和承担的灵活准则;推动指导协调男女家庭生活和劳动的方案、法律和动议;主张父母双方承担其子女抚养和教育的主要责任,并且创造社会文化和制度上的条件,使之成为可能;承认并且鼓励父亲在子女的哺育和抚养的过程中发挥父性作用,以保障孩子全面健康的发展;实施方案和预防服务,帮助那些在行使父母亲职责方面有困难的父亲、母亲和/或负责哺育的成年人。

为了确保上面描述的原则和方针能够变成实际行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制定了一个工作路线,旨在设立一些地方级的代表处或社会专家。为此,在2002年,不同的组织机构都分别举行了几次见面会,会见了地方上的家庭工作者。

在分担家庭责任方面,已经开展了很多加强分担家庭责任意识的活动,并且制定了教育材料,分发给哺育阶段的家庭主要工作人员:教师、家庭卫生医疗中心的工作人员、“智利声援计划”的家庭支持人员,等等。此外,通过这些动议,宣传了国际劳动组织第103号和第156号公约的内容。

从1998年开始,国家妇女事务处正在执行一条关于调解男女劳动和家庭生活的工作路线。目的是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企业实践的实施上取得进步,不仅仅是帮助妇女也是帮助男子,协调劳动和家庭生活之间的关系。保障劳动是可以与家庭生活中的职责兼而顾之的,其间保障了父亲和母亲的职能得以行使。

为了达到上述目标,已经开展了很多不同的动议,特别是:就如何兼顾家庭与工作对男子和妇女两方面意见的调查分析,国际和国内企业在协调劳动和家庭生活之间关系时所采取的措施的分析研究。

同时,开展了关于智利签署的国际劳工组织第156号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第165号建议的宣传活动,并且对国家实体的很多不同的当事人开展了宣传。宣传劳动和家庭关系的协调问题不仅仅对于人们的生活质量提高有重大意义,也对企业的产量和劳动环境的改善有重要意义。突出的一点是,制定并分发了一些指导制定人类资料的政策的文书,其中收录了关于协调男女工作者的家庭和工作关系的措施。

已经颁布了对《劳动法典》的一系列修订措施,在协调工作与家庭方面有如下措施:劳动法规规定在母亲死亡的情况下,父亲有权申请产假;根据领养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领养一个孩子的妇女和丧偶或单身的男子可以享有1年的假期,从法官对委托权和监护权做出裁决之日开始计算。

公民权、政治权及加速实现男女平等的措施(第4、7、8、9条)

参与公众事务和人民选举:

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一样,智利妇女参与政治活动仍然是有限的,特别是在那些更为显赫的职位上,不管是人民选举的还是国家任命的都很少有妇女的加入。联合国的指标显示,在2000年智利在人类发展指数在174个国家中排第38名,而在妇女权利指数排列序位上下降到第51名,这个妇女权利指数衡量的是妇女参与和进入到制定经济、社会和政治决策领域的能力。

在智利政府呈交的最近一份报告中,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已经关注到这一现实,并指出:“委员会对很少妇女参与政治和政府行政部门,尤其是担任决策级人员,表示关切。”

尽管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比例较小,但在最近十年里,可以发现智利妇女参与到被任命的公共职位中的人数有了上升,而人民选举出来的女性官员人数也略有增加。根据国家妇女事务处的研究资料显示:1991年行政权中的亲信职位仅有7%为妇女占据,而到了2001年妇女占据了22%。

在宪法上不存在关于妇女参与权、选举和被选举权的任何法律障碍和限制,但是在实际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会出现不平等现象。这主要是选举制度并没有保障男女平等地参与选举。

在总统任命的公共职位方面,执政联盟政府已经推行了不同的机制来帮助抑制现存的不平等现象,反对那些影响到妇女参与正式的政治活动的文化常规限制。里卡多·拉戈斯总统这届政府明确表示,他们需要妇女参与政府的管理。因此可以发现与以前的时期相比,妇女担任总统任命的职务人数有了增加。特别是在1999年到2000年间,妇女担任部长、副秘书长、省长(尤其是中央政府直辖区的省长)职务的人数有了重大增加,妇女的比例从1999年的10%上升到2000年的30%。

在拉戈斯总统的政府上任初期,17名部长中有5位是女性,而目前,17位国家秘书长(即部长)中有3位是女性。必须指出的是:有两个历来认为应该由男子担任的职务现在是由妇女担任,这两个职务是:国防部部长和外交部部长。

然而在接下来的几年里(2001年到2003年),妇女担任具有行政权的决策级职务的强劲势头并没有坚持下来,在某些情况下还呈现了略微缩减的局势。到了2003年担任省长职务的女性人数降到了低谷,在全国13个省长中只有一位是女性。在担任副秘书长和郡长的人数比例上,局面有所好转,29名副秘书长中有8位是妇女,51名郡长中有14名是女性。

1992年到2002年间妇女参与司法机构的比例有了积极的进展,然而人数比例仍然是不平等的,一些陈规仍然没有消除。2002年不同职位的登记资料显示,在最高法院妇女所占比例目前为9.5%,在上诉法院,则是24.4%。然而,随着决策权的削减,妇女参加到两个法院的人数有了增加,只是担任更为重要职务的妇女比较少见。尽管如此,发生了一个重大事件,可以说是自司法机构成立以来的一个历史性的里程碑,这就是在2001年最高法院任命两名妇女担任部长和检察长。

在国民议会中妇女代表的比例不是很大,然而在最近的几次选举中略微有了增加。妇女参加比例最高的年份是2001年,这构成了妇女参加议会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在2001年的选举中,选举了15名女性代表,其中9位是连任。在参议院里,一半的参议员是由选举产生,这种局势对于妇女来说不太乐观,只有两名候选人是女性,并且没有当选。

这表明在人民选举中妇女担任权力职务的人数下降了。在国民议会中妇女所占比例为11%,参议院是由49名参议员组成,其中38名是民主选举产生的,而只有2名妇女被选进参议院,仅占5%。在众议院的120名代表中,只有12名是女性,仅占总数的12.5%。必须指出的是在最近两年一直是由妇女主持众议院。

在最近的三次议会选举中,妇女候选人的数量低于男子。在2001年,参议院的女性代表减少到41人,男性代表为281人(在1997年,女性代表有84人,男性代表为358人),其中15名女代表,105名男代表是由选举产生,各占其总数的37%。这表明在男女性别中,代表数和当选人之间的比例是差不多的。这与参议院的情况不一样,在参议院妇女明显处于弱势。

在地方政权的民选职位中,女市长占12%,也就是说,341个城市中的42个是由女市长管辖,在1 783名市政议会议员中有308名是女性,占总数的17%。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妇女担任民选职位的人数有所增加,在1996年女性市长只占总数的9.4%,女性市政议会议员只占总数的14.4%。

市政选举的候选人数方面,妇女占据17.3%,也就是说,4 642名候选人中有806名是妇女,其中350名当选为市长和市政议会议员。这个数据十分重要,表明在所有的女性候选人中,当选率达到43.4%。

在国际上代表智利政府方面,外交事务部门的女性参与数量很少,只有6名女领事和7名女大使。然而妇女进入外交学院学习的人数一直在持续上升,有希望在将来的几年内达到学生总人数的50%。这种增长正逐渐在外交部门的人员编制中得到反映,越来越多的妇女进入到外交部门担任三秘、二秘和一秘的职务。

联合国的一项决议规定,到2010年必须有50%的联合国官员是妇女,并且敦促联合国各会员国委任更多的妇女为常驻联合国各个机构的代表,智利对此项决议表示赞成。同时,智利政府还支持智利一位杰出的女法学家参加竞选并且支持她当选为美洲国家组织的美洲司法法院的法官。

暂行特别措施: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对智利政府提交的第三次报告的评论意见中指出:“委员会敦促智利政府加强所开展的行动,实施一项综合战略,包括……一些特别临时措施,以鼓励妇女进一步参加公共生活”。

为了实施暂行特别措施,在“修订一些法典以推动妇女参与国家公共事务权利的发展”的议案的名义下,1997年一群女议员提交了一份关于配额法的计划。该动议制定了三个主要的修订方案,规定政党必须遵循选举程序和套路,在其内部的机构包括中央领导机构的人员组成上要求任何性别的人数不得超过该机构总人数的60%。同时规定,在每个党派的候选人提名中,任何性别的人数都不得超过总候选人数的60%。

2003年初再次提交了配额法的计划书,这一次对所有的政党内容方面做了一些细微的修改,签名支持的男女议员人数扩大,目前该计划正交由众议院的家庭事务委员会进行第一步审议程序。这项动议寻求保障男女公平参与国民议会的权利。

关于国家妇女事务处推行的旨在增强妇女参与政治的行动方面,值得一提的是妇女事务处进行了许多研究,分析妇女在国家的公共生活中参与比例低的原因。上述研究得出的主要结论对配额法的前期讨论和法律路线的明确有重要的支助作用。2001年,在全国所有地区开展了研讨会,召集了突出的政治领导人,旨在加强关于实施智利配额法的公共意识。

政府与民间社会的关系:

妇女参与国家社会和公共生活的历程已经被多方面考虑,其一是考虑妇女参与社会组织的方式和规模,以及如何把妇女的要求和条件加入到公共政策的制定之中。政府已经对妇女参与的规模做出规定,采取措施来保障男女公民享有制度和法律上的条件,让他们不仅能够参与社会生活中的不同言论,也能够参加到国家政策的制定。

同时政府已经开始实施了很多动议,试图建立巩固一个社会组织,该组织在军政府时期已经大大削弱以至丧失了社会信任度,失去了参与民间组织活动的兴趣,从而导致了缺乏强大独立的民众组织的现状。

在智利有30.4%的12岁以上民众加入到某个社会组织。看起来这些数据并没有表明男女参与的重大区别,因为女性参与的比例仅比男子低1.3个百分点。

标志着男女被纳入到社会中的不同形式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与促进男女参与的议题相关联的,而这又与男子和女子承担的传统角色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根据2000年计划与合作部社会经济趋势调查结果显示,妇女主要参加宗教性的组织,占10.9%,而男子则主要参加体育和娱乐类的组织团体,占10.7%。

在深入分析妇女投身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的不平等现象时,我们发现当男子和女子同时都加入某个组织团体,而妇女大部分都被排除在权力职位之外。另一方面,妇女在参与更为传统的组织团体时会遇到比男子更大的困难,因为她们必须面对更多的家庭责任,必须承担她们的家庭基本角色,而这与组织团体的参与方式和活动开展的日程安排是难以兼顾的。

在政府与民间社会的关系和民间社会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修改上,本届政府已经决定实施一种更接近于民众的管理模式。在第三次政府协议方案中已经对此做出了强调,认为有必要与民众及其组织建立一个新的交往方式,以巩固政府与民间社会的新型联盟。

在这一领域里,本届政府推行了民众参与的国家政策,2000年的一道总统令承认该政策是对整个民主制度的一个基本扩展延伸,因此将会对建立在制度上的权利和义务——无论是已经予以承认的还是已经实施过的——做出贡献。

该政策的指导原则之一是参与机会平等的原则,这要求政府管理机构制定一套包含有男女机会平等原则的工作机制,以保障妇女可以平等地参与政治和公共方案。

作为该政策的一部分内容,政府机构承诺将采取一系列的切实实施该政策的措施。在这个框架下,国家妇女事务处承担该责任,负责与民间社会建立不同的对话机构(农村、劳动、学术及妇女社会组织等科室),并且组织参与其方案的所有女性对这些方案进行制定和监控。该政策旨在建立政府与民众之间互相尊重的合作关系,此外还将有利于促进民间社会的巩固发展,并且扩大公共政策的合法性。

政府已经责成隶属于政府秘书部的社会组织司开展了很多不同的活动,旨在制定出更完善的制度条件,让男女民众能够平等地参与国家的社会和政治生活。

为了达到既定目标,自2002年开始已经建立了一个全国性的听取意见的机构,了解男女民众参与政府政治和民间社会的观念、实践和可能性。这个机构即为社会观察所,已经得出结论,认为男子和妇女在参与到政府和民间社会领域内活动时遇到的困难各不相同,因为他们在家务、家庭和工作中承担着各自不同的职责,而且权力的关系是产生于家庭内部的,因而具有不同级别的自主权。社会观察所成立的目的是为制定公共政策提供相关资料,提出关于社会实践和文化模式等其他方面的与享有政府权利的性别不平等现象相关的观点。

国家政府已经推行建立一种新制度,制定特殊方案,解决各种形式和方面的歧视问题。这一特殊方案名为“宽容与非歧视方案”,于2002年开始实施,推行建立各种条件,以保障民众完全行使权利,参与到各种容易出现歧视的社会部门中。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已经开展了一系列的行动,与公务员和社会组织建立合作。在与公务员建立合作方面,已经开展了一个加强意识的战略措施,通过一些特殊的教学法来开展学习以及进行正式的能力培训,鼓励行政管理分支部门的男女职员能够努力消除所有形式的歧视。另一方面,还与不同的公共分支部门建立合作,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以方便怀孕的女移民能够享有健康服务,方便移民妇女的子女上学,保障医疗中心的歧视受害者能够享有康健和疾病预防权。

社会组织司计划建立一个组织机构网,开展旨在消除歧视的工作,资助相关计划,同时把这些计划纳入到政府机构协调的工作中,以期提出一个消除歧视和建立男女民众互相尊重的制度。这些组织包括那些由歧视对象组成的团体。

加强民间社会计划代表着政府旨在建立一个为妇女也为男子的更为自主更为稳定的联合协会的意志。从2000年开始实施以来,该计划已经在5个议题领域实施了不同的措施,其中有4个是与民众有组织地参与社会和公共生活的形式问题有直接关系的。

这个计划旨在建立一个标准化的框架,以促进组织机构的自主化和稳定发展,不仅仅适应于其资助的组织形式也适应于自主化的机构。为了建立一个新式的资助方式,政府已经促使成立了民间社会发展基金,把私人和公共的资金集中起来,用于发展组织机构中的社会力量。同时,为了对各种团体进行制度上的巩固,开始制定一个培训和技术支持的计划,以听取需求,向社会领导人提供现有的能力培训。

这个计划还计划鼓励发展自愿的工作和共同的行动,认为这些行动不仅会巩固社会信任度,而且会加强国家的社会生活。这项动议首先在全国的四个地区实施了示范性方案,之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相关战略,认为现存的问题是应该加大措施,让妇女能够进行自主的工作,能够更广泛地参与这类性质的团体机构。这个战略是个好机会,可以鼓励妇女参与社会生活,以期在性别关系这一方面,妇女能够参与这一类型的活动。所有这些计划措施将会促成提出一个全国性的政策,目前该政策正在制定中。

考虑到妇女是负责获取信息和寻求解决工作、教育、子女照料和健康方面的家庭需求的主要人员,一部分妇女获取信息困难成为她们一体化的障碍,因此毫无疑问这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正因为如此,妇女成为政府向民众传达信息的优先考虑的公共群体,应向她们传达政府开展的所有行动,以及政府提供的利益和社会方案。

向民众提供信息的一个权威方式是因特网提供的数字化平台,通过这个平台会向更为广泛的民众提供信息,也会取得更大的效益。如果不考虑这项工具具备的潜在的隐藏伪装性,不同的研究调查表明,65%的网络咨询人是男子,妇女仅占35%,而且必须补充说明的是上网的大部分妇女年龄小于34岁,且接受了高水平的教育。这种现状给政府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政府应该下放一些权限和提供一些工具,以方便男子和妇女在平等的条件下获取电子信息。

基于上述原因,政府秘书部与电信副秘书处建立合作,实施一项战略措施,建立了获取数字化信息的中心,这些信息中心具有互相通告的特点,鼓励各地的信息传递组织来进行管理,同时它们也是最主要的受益者。

经济权、社会权,促进妇女在社会、经济和文化领域内的发展(第3、10、11、12、13条)

消灭贫穷:

在最近的十年中,全国范围内的消灭贫穷问题已经取得了切实有效的重大进展,贫穷妇女的境况也获得了好转。1999年到2000年间贫困人口总数已经减少了将近一半,从38.6%下降到20.6%;其间,贫困妇女的人口比例从39.3%下降到20.8%,也就是说,降低了18.5个百分点。在这同一时期内,赤贫人口从12.9%下降到5.7%。然而,必须指出的是尽管在1998年到2000年间一直保持着贫困缩减的趋势,但是赤贫人口的数字仍然停滞不变。

男子和妇女贫困人数的差距已经逐渐缩小,从1990年的相差1.4个百分点(贫困男子的比例为37.9%,女子比例为39.3%)缩小到2000年的0.4个百分点(贫困男子比例为20.4%,女子比例为20.8%)。在最近十年间,贫困妇女的比例正在逐渐减少,然而赤贫妇女的比例自1996年以来维持不变,这就要求政府必须重点关注这部分群体,向她们提供社会方案的公共服务,下文将会有进一步的阐述。

贫困妇女的人数级别高于男子。就所有的赤贫人口来说,52.2%是妇女,47.8%是男子。而贫困的而非赤贫的人口中,妇女占据50.9%的比例,男子占49.1%。

应突出强调一下居住在农村地区的妇女处于弱势的不利状态,不管是与农村的男子相比还是与城镇地区的妇女相比。在农村地区,24.7%的妇女和23%的男子处于贫困状态。将农村地区的妇女与城镇地区的妇女进行比较,就会发现农村地区的赤贫妇女的百分比远远高于城镇地区的赤贫妇女的百分比,双方的数据分别为8.7%和5.4%。农村的贫困妇女大量迁徙到城镇地区,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农村贫困妇女的比例,比男子的下降比例更快。

在最近十年里,已经出现了妇女在家庭中领导地位逐渐上升的趋势。根据计划与合作部社会经济趋势研究2000年度的调查报告显示,76.9%的家庭是由男子领导的,23.1%的家庭则是由妇女主持。妇女担任户主的家庭更多地集中于城镇地区,在这一地区女性担任户主的家庭占了24.3%,而在农村地区这一比例仅仅达到16%。而且还观察到担任家庭户主的大部分妇女年龄较大,39.6%的家庭女性户主集中于60岁以上的年龄段,也就是说是老年妇女。以女性为户主的家庭收入平均比以男性为户主的家庭低36.8%。从上述数据可以肯定:以妇女为户主的家庭具有很大的脆弱性,因此在其以后几代人中很可能会导致贫困现象的再次出现。

尽管消除贫困的问题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这仍然是国家担心的一大问题,特别是贫困妇女。在那些旨在改善贫困妇女状况的特殊政策中以下几个表现突出:

“为低收入妇女特别是女户主开办的国家职业培训方案”,开始实施于1992年,到2001年一直得到国家妇女事务处的合作支持。2000年该方案已经涵盖到教育和职业培训领域,为自主就业、健康、儿童保育、住房、就业、法律保护等动议提供帮助,通过与市政当局签订协约,成立了103个公社,让70 000名妇女受益。这项革新的参与方案已经引起了拉丁美洲一些国家的关注和兴趣,例如阿根廷、墨西哥、洪都拉斯、厄瓜多尔等等。

在1998年,建立了面向农村地区的联网,这是解决农村地区贫困的一项革新举措。在制度领域内,这个联网组织责成国家指导委员会(受农业部指导,国家妇女事务处的部长、服务部门的副秘书长和领导人、参与地区的地方行政长官加入了该委员会)成立了一个国家执行局,国家技术委员会以及地区级和社区级的技术委员会。

为了解决那些被排除在社会和经济之外的家庭的问题,2002年出台了计划与合作部协调指挥的“智利声援方案:向全国最为贫困的225 000个家庭提供全面的社会保护”。这个智利声援方案的目的是:保障在2002至2005年向全国最为贫困的225 000个家庭提供最低的福利金;考虑到他们的多种条件要求,给予这些家庭全面的支持;把公共福利纳入到一个连贯协调的体系中;根据每个家庭成员的特点给予这些家庭个人化的帮助。

这个体系包括一个担当门厅作用的临时成员和三个常务成员。第一个常务成员将会接受强化的社会心理学的支持,并接收24个月的家庭保护救济金,这名成员应该是家庭中的妇女,无论她是不是户主。另外两个常务成员被给予补助津贴,允许其加入社会促进和预估利益方案和就业方案。这些利益直接交给家庭中的女户主,突出她们在消除贫困中所扮演的战略性角色。

因此,尽管这个体系是针对处于极度贫困状态下的家庭的,但是处于这种状态下的妇女是参与这一体系的核心群体。同时这个体系成为了一个强大的合作力量,汇集了各种政策、方案、现存的利益和服务,并且建立了长期的国家级和地区级的网络站点,此外界定了处于社会和经济最脆弱的贫困线的家庭数量。

教育方面的平等权(第10条)

最近十年中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实施了扩大教育覆盖面和方便民众就学的措施,从这一点上看,女童和男童就学的条件在实际上应该是平等的。然而在实际中教学质量和公平问题更为突出,远远超出在性别领域内特别重要的就学问题。

最近十年中妇女的教育已经有了积极的进展,她们就学的平均年数从1990年的8.9年上升到2000年的9.7年。从总体上说,男子和妇女接受教育的水平基本持平。在年数较少的群体中(15至29岁之间),妇女就学的平均年数略高于男子,分别为11.2和11.1,然而在其他年龄段情况则恰恰相反。这可能是因为在最近的几代人中出现了增加读书年数的趋势,从而使得在教育领域基本上赢得了平等。

还注意到在所有的年龄段文盲的数量在逐渐减少,特别是老年人,他们的文盲比例从1998年的15%下降到2000年的13%。在1998年和2000年之间,女性文盲的比例下降了0.8个百分点。同时,不会阅读也不会写字的男子和妇女之间的百分比差距已经有所缩小,1998年双方差距为0.6个百分点,到了2000年仅有0.2个百分点。应该指出的是,公共政策为方便就学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使得文盲的比例有了显著的减少,特别是年轻人的文盲比例很低,仅为1%。

在入学或不入学问题上没有发现前几年因为性别原因而明显存在的歧视现象。7岁至13岁的男童和女童仅有1%没有进入学校学习,其中50.2%是男童,49.5%为女童。这个数据反映出了政府为普及全国所有儿童的基础教育,把他们纳入到教育体系内所做出的努力成果。

在年轻人(14岁至17岁)中,没有入学的比例是9.9%,这个数据与1998年的13%相比下降了3.1个百分点。在穷究没有进入学校学习的原因时发现男子和妇女之间存在区别。男子不入学的最主要的原因是“经济困难”,占19.8%,而妇女则主要是因为“生育成为母亲或是怀孕”,占28.7%,紧接着是因为“经济困难”,占21.9%。这就表明预防少女怀孕的政策出台具有重要作用,如果已经怀孕,则应该采取措施帮助这些女学生能够继续留在学校学习。

智利政治宪法在第19条“宪法权利和义务”部分第10款规定了教育权利,以促进人们在其生命的各个不同阶段都能获得全面的发展。就在不久以前做出了8年基础义务教育的决定,而现今中等教育也成为义务教育(共12年),国家应该资助这个无偿的体制,以保障所有的民众能够享有这种义务教育。

目前正在实施的一个旨在保留学籍的方案。面向所有人的学校方案,充分考虑到年轻男子和女子辍学的原因各不相同,而根据男女性别的不同制定了不同的战略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对于年轻的母亲和怀孕的少女,已经向她们的子女提供了照料的措施,同时还让子女和母亲都享有健康医疗权。

正如前文所述,在这一时期所取得的最为重大的进步是2000年对宪法关于教育的组织法进行了修订,其目的是保障所有的怀孕的或处于哺乳期的女学生能够进入学校学习或继续留在学校学习。因此,2000年8月,在第18 962号法律的第2条添加了一个款项,规定“怀孕与哺乳并不能阻碍女性进入到和继续在任何级别的学校学习。相反这些学校应该为她们提供便利的学习条件”。这项改革需要社会上的相关社会网络力量的巩固支持。

在就学问题上,所有的享有较低学费进入学校学习的年轻母亲是教育部实施的正规学习方案的受益者,这个方案是针对已有子女的妇女能够进入学校学习的优惠政策。因此在2001年65%的享有正规学习的人是妇女。

国家妇女事务处已经实施了一系列的方案和计划,旨在把性别变量写入教育材料之中,以分散在学前教育、初等、中等和成人教育中;旨在根除在教育的所有级别和所有形式中存在的男子和妇女固有的角色划分的陈规陋习。在所有这些方案和计划中,值得一提的有教育部联合实施的“教育、文化和改革”计划,主张非暴力地解决矛盾,其目的在于与相关的教育群体(男女教师,男女学生,家庭)合作,建立不同的联系关系,主要是为了根除采取暴力来合法解决矛盾的方式。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编订了初等教育中的第一和第二阶段的以及中等教育的教材。在1997年和2000年间对全国的教师进行了指导教师的能力培训,以期完全实现该计划。在2001年和2002年,国家妇女事务处在全国所有的地区都培训了教师代表,让他们成为该计划的培训者,让他们在各自的地区继续传授教学法。

在学前教育领域,“在心智健康环境下的成长和发展”计划,与国家幼儿园委员会(JUNJI)合作,于1999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以制定学龄前教学材料为目的,以期国家幼儿园委员将其归为有效的教学大纲的一部分。2002年制定了一个示范性的补充计划:“幼儿教育中的性、性别和情感”,该计划在2002年经历了一个生效过程,而在2003年得以实施。此外“知识说话”计划也非常重要,旨在把性别观点加入到成人教育的大纲中。目前正在制定一些针对成人教育的新计划。

在2000年开始草拟一个关于负责任性行为的国家政府议案,这是卫生部门、教育部门、国家青年研究会和国家妇女事务处共同工作的结果。这个题为“走向负责任的性行为”的议案的基本意义在于推动社会对话,促进人们、家庭和社区,特别是年轻人对发展健康完整的性行为的必要性进行积极的反思。

自2001年开始,在全国8个社区实施了示范性计划:开始切实实施处理性问题的一种管理方式。为了达到目的,面向学校的领导和教师、父母亲和男女学生、健康咨询人员、社会组织的代表,开展了关于性教育、性和性别、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培养和训练行动。到目前为止,取得的所有成果为扫除偏见和禁忌做出了贡献,然而仍然不可能对参与的结果做出判断,例如对少女怀孕指数中的偶然事件进行测量。

就业和工作方面的机会平等权利(第11条)

获取有偿工作

最近十年来,智利妇女参加到劳动大军中的指数一直持续上升,从1990年的32.4%上升到2000年的39.3%,不同的是在这一时期男子的就业指数则略有下降。然而妇女就业的指数仍然远远低于男子,2000年双方各自所占比例为39.3%和73.2%,妇女的就业指数在拉丁美洲各国仍然是较低的之一。

与男子的情况不同,妇女参加就业市场与她们的教育水平、社会经济地位、家庭内部的地位或婚姻状况以及年龄都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因此家庭女户主参与就业的比例远远高于那些非女户主的,特别是已婚女子的就业比例。受过高等教育和出身于经济条件优越的家庭的妇女就业比例高于那些受教育较少和出身于贫困之家的妇女。上述状况表明妇女的家庭条件和所处的生命阶段决定着其进入就业市场的状况,同样,她的社会经济状况和达到的受教育水平,以及这两个因素相互作用,都对其就业有影响。

就业妇女接受的教育水平高于男子,而同时妇女的失业率也高于男子的失业率。有34.3%的就业男子接受了8学年或8学年以下的教育,65.7%的男子接受了8学年以上的教育,与此相比,妇女的比例则分别为27.7%和74.3%。同时,到了2002年,妇女的失业率为8.5%,而男子的失业率为7.5%。

到1998年为止,男女双方的失业比例有了急剧的下降,然而到了1999年,由于受到国内出现的经济危机的影响,失业率有了明显的上升,特别是妇女的失业率,一年间从7.6%上升到10.3%,这表明了妇女的职业在面对经济危机时极度脆弱。这些失业率值有望在接下来的几年内有所减少,因为现在经济已经在开始缓慢复苏。

劳动条件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对于智利政府提交的上次报告的评论意见中要求智利政府在下一次的报告中提供关于女工境况及其生活条件的提高等方面的统计资料。详细资料如下:

在就业领域智利妇女一直以来都深受性别隔离政策的影响,然而现在逐渐地,妇女也慢慢加入到那些一直由男子担任的传统的经济活动领域。妇女主要集中于商贸、社会和私人服务体系中;在商贸领域中;在金融部门。在上述的三个不同体系,妇女所占的比例分别为53.0%、44.5%和39.4%。然而在前两个体系中,1999年到2001年间,妇女的就业比例呈下降趋势,大约减少了1个百分点。与此相反的是,在这期间妇女参与到非传统的女性活动领域中的比例略有上升,这些领域包括工业、运输和通讯业、农业和渔业。从就业的等级来说,妇女集中于受雇用的雇工、自主经营和服务业员工三个职业,分别占据了就业妇女总数的60.1%、21.3%和13.3%。而占据的比例最小的职业是雇主或老板,仅占1.9%,低于男子的比例——3.6%。突出的一点是1999年至2001年期间,从事自主经营的妇女增长了1个多百分点。

妇女就业情况的不稳定还非常明显地表现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上,劳动合同是职位质量的指示器,它明确规定受雇用的人将如何受到该法律文书的保护。可以肯定的是,从劳动契约上来比较,受雇用的男子和妇女之间存在着不平等,特别是收入较少的妇女。2000年,在所有的受雇用的妇女中,72.1%的人签订了劳动合同,相比较而言男子签订合同的比例是77.2%。没有劳动合同的男工和女工之间存在的差距主要集中在收入较低的群体身上;工资仅为其收入的五分之一的妇女是那些工作极为不稳定的群体,因此她们中仅有39.7%的人签订了合同,结果表现为劳动不稳定。就1996年和1998年相比而言,可以肯定的是这种状况下的妇女工作条件有了明显的恶化,因为在那两年里,签订合同的比例分别上升到46.7%和41.1%。此外,1998年在智利发生的经济危机影响波及较大,突出表现在妇女就业上,面对经济的周期性变化,妇女的就业极为脆弱,特别是那些收入较少的妇女。

存在着一定比例的没有参加社会保障制度的就业人口,而其中妇女所占的比例相对较高一点。37.2%的就业人口没有参加社会保障制度;其中男子和妇女的比例相差2.8个百分点,妇女处于弱势。年轻的妇女大部分都参加社会保障,而45岁至59岁的妇女情况则相反,参加社会保障的人数比例明显低于年轻的妇女,且保障金额也较少,仅为最低收入的五分之一。没有参加社会保障的人口比例是与该社会保障只是对受雇用的依赖性工作者要求有关的,这种社会保障是不强制独立的或自主经营的工作者来执行的。在最近几年里,妇女进行自主经营的人数有了增加,在很大程度上这是与经济的不规范相联系的。

这种情况早在委员会对智利政府上一次报告的评论意见中已经说明了,报告中指出:“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许多在小型企业和非正规部门劳动的女工收入低微,从而使她们难以参加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

智利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属于个人资产的评估,每位工作者的退休总金额是与他参加社会保障制度之后那些年所交的保障金积累有直接关系的。妇女就业和劳动历程的特点,由于收入低而赋税较低的工作性质,妇女由于生育而多次中断工作从而导致参加社会保障制度的年限较少,上述这些特点和事实使得妇女在退休后的条件与男子相比一般都处于弱势。目前,上述一些事实已经在公共议事日程中得到讨论,分析制定可能扭转局面的方法。

对比男子和妇女的薪水情况,可以肯定的是妇女挣钱比男子少,然而在最近几年双方工资的差距已经有所减少,从1998年的40.6%下降到2000年的35%。

男子和妇女之间的工资待遇的差距是与年龄的大小、学历的高低以及所承担的职位的权力大小(领导职务)成正比增大的。接受过三年教育的妇女的工资待遇比同等条件的男子平均低18.6%,而具有13年或13年以上学历的妇女,其工资待遇比同等条件的男子平均低51.5%。担任领导角色的妇女的工资待遇比同等的男子低50%,而在雇佣工人(职员/工人)中,妇女收入比男子低14.7%。

工资待遇的这种差距也与其经济活动的类别有关系,但是妇女的待遇总是比男子低。由于经济活动的范畴而出现的工资差距有:在采矿行业工资差距比是39.8%,而到了公社的、社会的和私人的服务行业,这种差距缩小到17%。根据这些数据可以推断,不管是根据职业类别还是根据经济范畴的不同来分,报酬越高的行业其待遇的差距也越大。

雇佣一名妇女的劳动成本比雇佣男子的成本低,这是与普遍认同的观点是相反的。在对因为性别不同而存在的劳动成本的不同(不管是工资成本还是非工资成本)进行分析时,可以得出结论,妇女的平均劳动总成本(工资成本+非工资成本)比男子的低30%。这种差别在领导层表现得更加突出,其中妇女的劳动总成本只有男性领导人的劳动总成本的61.1%。在商业职员中,妇女的劳动总成本是男子的62.5%。

218. 关于非工资成本,研究结果显示女工的非工资成本平均为男工的71%(女工比男工便宜29%)。女工的非工资成本高于男工经常被当作拒绝雇用女工和少付女工工资的一个理由,正如上文所示,研究结果表明实际情况恰恰相反。从职业组群上看,个人劳务人员(46.9%)的非工资成本性别差别最大,专业人员(84.5%)、技术人员(78.4%)和领导干部(76.3%)的差别较小。在经济活动领域,社区-社会劳务和个人劳务部门的非工资差别性别差最高(66%),尽管如此,男子的平均雇用成本依然高于妇女。

219. 智利并非与经济全球化进程无关。经济全球化在全球范围内增加了劳动的灵活性,在某些情况下,致使就业不稳定性加剧。在本区域的不同国家中都可以观察到非正规就业增加的现象。除受到国家经济扩张与衰退周期的严重影响之外,从发展趋势上看,这些进程也对妇女就业产生了强烈影响,而且,在智利这种开放性经济体中,国内经济周期同世界经济变化的联系愈来愈紧密,国家缺乏对这种局势的控制能力。

220. 在这方面,国家正在推动发展相关机制,保护受到世界经济周期影响的男女工人。另一方面,由于小型企业是就业机会的主要创造者,而且,在这些企业中,妇女的就业人数一直呈增加态势,公共日程已经强调创造和支持与小型企业有关的各种机制及倡议。

有关雇佣劳动的措施

221. 不稳定的就业已经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一个特征。面对这种局面,为了创造能够保护男女工人的机制和手段,已经设立了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智利政府的一项新的社会保障新项目,以便在工人失业时为他们/她们提供保护。受《劳动法典》管辖的所有工人每人都有一个个人帐户,工人本人及其雇主每月必须将一定金额或者一定比例的薪金存入这个帐户。当工人失业时,将可以提取个人帐户中积攒的资金,而且,在需要的时候,工人还可以申请领取团结基金。团结基金是有雇主和国家共同出资建立的。通过失业保险,失业人员将能够维持一定的收入水平,此外,失业保险还可以帮助那些放弃寻找新工作的人。

生产促进机制和倡议

222. 最近几年,政府已经通过一系列机制与行动改善生产促进政策和方案,重点强调与小型企业有关的政策和方案。鉴于妇女的企业活动更多地集中在小型企业之中,在获取资源和进入市场方面,小型企业应该为妇女和男子提供更加平等的机会。

223. 1999年,组建了小型企业公共-私人委员会,以便履行和落实里卡多·拉戈斯总统在竞选活动中与小型企业生产部门达成的一项协议(总计达成了12项协议)。委员会是一个长期对话机制,小型企业生产部门具有代表性的主要组织、负责制订和执行生产促进政策的公共机关和国家妇女机构都加入了该委员会。

224. 2000年,成立了微型-小型企业促进委员会。它是一个政府机构,目的是努力推动发展协调管理,使委员会的各个组成机构在工作中共同进步。该委员会已经组建了多个负责处理特定课题的专门委员会。其中,值得强调的是调研委员会。除开展其他工作之外,调研委员会还建议改进现有的微型-小型企业的评估分析工作,承认性别观点必须作为一个专门项目系统地纳入这些研究之中。

225. 2001年,进行了小型企业发展条例草案公民协商进程。小型企业发展条例草案提出了确定国家小型企业生产促进政策的一揽子指导方针。这是一个在国家各个地区开展的广泛的协商进程。企业家(男/女)、援助组织——如,有丰富的微型-小型女企业家工作经验的非政府组织参与了协商行动及其相关调查。目前,正处于建议实施阶段,通过执行的部门发展政策,重新调整公共方案、确定新的工具、修订标准和/或法律。

有关临时工作的机制和倡议

226. 2001年1月,组建了临时工作公共-私人委员会,在这个委员会中达成了以下协议:培训1 000名女工,使她们成为清洁生产和防止农药使用危害监督员;为女工提供9 000份劳动培训奖学金,其中有一定比例专门针对季节性女工;完成了9篇学位论文,其中一项研究的题目是“限制农林部门培训活动使用赋税减免手段的各种变量”。鉴于在其余赋税中,该部门仅占2%,免税是促进落实培训议程的重大进展。

227. 2000年起,国家妇女事务处已经进一步加强了企业家(男/女)总体工作路线,尤其强化了针对某些生产部门的工作路线,目的是逐渐消除劳工领域的性别歧视。同样,业已开始实施一项战略,通过“农业季节劳动公共-私人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将性别观点纳入农业部门主要企业家组织的工作之中。为此,已经成立了劳动保健委员会、劳动条件委员会、儿童保育委员会、农药委员会、劳动培训委员会。上述各个委员会都由不同的部委和公共机构负责。

228. 同时,同渔业部门一起,在全国三个地区组建了三方工作委员会。渔业部门的大部分工资劳动者都加入了三方工作委员会,目的是达成一致措施,确保女工的劳动条件得到改善。在这一背景下,已经开办了多个劳动健康培训班,同时,开展了企业监督活动,还开办了公共儿童保育机构并举行了渔业部门女工座谈会。

促进机会平等的良好工作方法

229. 智利政府批准了1981年劳工组织关于确保平等对待负有家庭责任的男女工人的第156号公约,国家妇女事务处在其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第156号公约一经批准,政府就开始宣传公约内容,组织了有专家参与的三方讨论会,推动开展必要行动调整国内法律,以便与公约规定的措施相一致。企业促进劳动领域男女机会平等的良好做法就是其中的一项措施。

230. 为了改善妇女就业和她们的劳动条件,除有关调整法规、权利监督与权利教育的传统战略之外,国家妇女机构增加了一条新的工作路线:企业促进劳动领域男女机会平等的良好做法。这意味着启动了与私人部门开展长期对话的战略,其工作路线是:提高企业部门的认识;公布推行促进男女机会平等良好劳动做法的企业名单;确定良好劳动做法的标准;以及开展调研工作和编写上述政策的实施指南。指南包括劳动程序、协调工作与家庭生活关系的措施、经济措施和健康保险几个方面的内容。

就业和生产发展方案

231. 最近两年以来,为了促进女户主就业,国家妇女事务处与国家其他各级就业和生产发展机构共同开展了各种行动。其中,创造就业计划是一个非常突出的计划。通过实施该计划,在全年失业率升高的月份,政府努力降低国家的失业水平。国家妇女事务处负责管理妇女就业前方案的实施资源。该方案的目标是缩小男女不平等,特别是女户主遭受的不平等待遇,从而解决妇女失业问题,增加她们获得稳定收入的可能性。

232. 该方案的重点是为自我创业活动提供帮助。其工作路线考虑的内容包括:管理和销售培训、工具的购买和种子基金。上述政策针对的是极端贫困人口,在该人群中,妇女的失业率远远高于男子。

233. 其中一项措施是编写和分发妇女求职手册。它是在劳工组织区域(哥伦比亚、乌拉圭和智利)项目下编写的。国家培训和就业处(国家培训和就业处)的下属机关市立劳动中介办公室(OMIL)正在国家不同城市使用妇女求职手册。

234. 2002年8月,政府日志公布了有关促进家庭微型企业创业的第19 749号法。在该法的支持和帮助下,通过减免赋税和简化成立条件,已经依法正规组建了70 000家家庭微型企业。鉴于在我国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创造了85%以上的就业机会,第19 749号法对国家经济复兴意义重大,而且它还已经产生了非常积极的社会影响。

235. 自从条例颁布之后,相当多的小型企业都脱离了非正规经济部门,接受第19 749号法的管辖。参与该行动的妇女大多数都退出了国家妇女事务处的女户主紧急创造就业方案,包括受团结与社会投资基金(团结投资基金)和国家银行资助的非正规微型企业。为了便于实现正规化并鼓励妇女的创业行动,2002年,在有关机构的合作下,国家妇女事务处编写了“简易程序手册”。

236. 经济部在本机构的网页中增加了一个连接国家妇女事务处网页的链接,以便使女企业家可以获得以下信息:活动、课程、讲习班、通知、信贷援助、妇女权利和妇女商业名录。通过经济部的企业网站,妇女在网站的女企业家链接中可以找到下列信息:培训、促进生产、资金提供、保健、创新和技术。

237. 2002年,技术合作处(SERCOTEC)通过其微型企业方案接待了3 779名妇女,大约占微型企业用户的25%。在消除贫困战略之中,团结与社会投资基金与其他公共事业机构共同制订了微型企业生产性援助方案,内容涉及培训、技术援助、管理咨询、小组援助以及帮助其获得贷款的金融中介方案。尽管女企业家比例有限,但是在参加方案方面却成绩斐然。

职业培训、劳动培训和再培训

238. 十年来,一直致力于培训妇女使她们具备更好的就业条件,而且这些长期努力已经颇见成效。

239. 国家妇女事务处与国家培训和就业处(培训和就业处)长期密切合作,帮助女工——特别是低收入女工参加培训和就业处的各种劳动培训方案。目前,参加培训的女工的人数大约是男工人数的三分之一。力图促进更多的妇女参加企业培训方案(赋税减免途径,即免税模式)。2003年的目标是使妇女达到受训人员的50%。

240. 根据培训和就业处公布的数据,有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即以女劳动力为主体的经济部门的男女工人的培训率低。与之相反,在男子占主体的经济部门中,接受培训的人数较多。鉴于这种情况,妇女事务处已经计划与培训和就业处进一步采取行动,减小妇女就业隔离,消除她们参加劳动培训的障碍。

241. 培训和就业处负责协调农业季节性女工培训部间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改善该部门的劳动条件。企业组织也参加了该委员会。2002年,它计划开展的行动包括:能够提高劳动培训质量和针对性的劳动培训方案;提高农民认识运动,从而改善和扩大对现有培训手段的利用程度,而且,鉴于大部分季节性工人都没有完成基础教育,提高他们/她们的教育水平。

242. 妇女事务处和规划与合作部(MIDEPLAN)、劳动和社会福利部、团结与社会投资基金以及国家培训和就业处共同实施自营职业支助示范方案,针对女户主方案的参加者(截止到2001年),推动开展自营职业培训活动。

243. 除前文提及的各项方案中的劳动培训活动之外,妇女事务处的女户主方案、妇女进步与权利学校、农村妇女发展方案(PRODEMU)和开展妇女工作的非政府组织也开展了一些培训活动。

季节性劳动的保健和安全条件:

244. 2000年,为了改善农业季节性女工的就业状况、工作稳定性和劳动条件,在共和国总统的全面支持下,提出了一项新的工作战略。为此,各个公共机构分析目前开展的所有行动,并在这一基础上规划行动、项目方案和政策措施。该一揽子协议名为“政府关于农业季节性工作的承诺”。这样,在妇女事务处处长的协调下,通过劳动部、卫生部和农业部以及相关机构的共同努力,政府儿童保育、信息、农药使用培训与管制、卫生条件、安全、劳动保健和监督劳动条例。

245. 该倡议寻求回应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对智利提交的上一份的评论意见中确定的一个问题。在评论意见中,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妇女事务处作出了种种努力,季节性女工在工作条件、工资和料理小孩方面的处境尤其不稳”。

246. 2001年,在与季节性女工协商的基础上,妇女事务处成功做到凡农业季节性工人、渔业季节性工人和其他季节性工人,无论是否连续缴费,只要累计交纳60天的费用就可以以自由选择模式加入全国保健基金,为期一年。值得一提的是,1999年,妇女事务处已经使缴费时间缩短为4个月。

247. 在农药委员会中,正在修订有关劳动卫生与安全条件的第594号法令。修订涉及的内容包括卫生服务、淋浴、工效学问题和农药管制。水果出口商协会(ASOEX)、水果生产商联合会(FEDEFRUTA)和国家农业事务处(SNA)正在分析卫生部和农业部关于根据第584号法令规范农业和林业部门的劳动环境和劳动卫生条件的建议,以便就此问题达成协议,从而澄清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并且确保从事此种工作的妇女拥有更好的劳动条件。

248. 2001年起,在国家的五个行政大区已经开始落实卫生部承诺实施的国家劳动保健条件监督方案。该方案涉及的问题包括基本卫生用品管制、防险、个人保护、农业化学品的所有与管制以及过期危险品和农药容器的管制。在此类调查中,使用卫生部设计的统一管制卡,其中包含了该部门企业家提出的建议。截止到2002年3月提交的监测结果表明,就前文提及的问题,共对770块田地进行了监测。

社会保障

249.社会保障标准化委员会(INP)是国家社会保障政策的行政执行机关,它实施了一系列的社会福利项目,目的是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推动社会融合。在这一背景下,妇女的社会保障状况已经成为一个突出问题,特别是那些影响妇女的突出现象,我们可以列举的包括:人口老龄化及老龄化过程中出现的妇女占老龄人口多数的现象;性别歧视和残疾歧视;女户主家庭中的童工现象。

250. 值得强调的社会保障标准化委员会实施了养恤金领取者识字项目。该项目的90%参与者是弃学或失学的文盲妇女。此外,在其他机构的协作下(劳工部各司、保健司、首都大区区域劳动司、就业前方案和国家培训和就业处),还实施了“老年人的家庭护理:培训照顾人”计划,目的是对女户主进行老年人家庭护理培训。

251. 另外,还提出了一个法律草案,要求取消关于禁止同时领取养恤金养老金和互助救济金的规定,允许从同一个基金中领取两份或多份津贴。按照以往的规定,某些寡妇不具备从多个养恤金服务项目和养恤金基金中领取养恤金的资格,她们将成为受益者。目前,总统办公室(SEGPRES)正在处理该法律修订草案。

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银行信贷

252. 2002年,金融系统个人债务研究明确指出妇女欠债较少,但是还债情况较好。基于这一明显事实,多家银行均为妇女提供特别贷款和/或增加针对妇女市场群体的贷款量。根据该研究报告,妇女占债务人总数的38%,其债务总量为金融系统总债务量的26%。男子占债务人总数的62%,其债务总量为金融系统总债务量的74%。另一方面,到期债务占男子债务总量的2.3%,同时,在妇女中,这一比例是1.6%。与此同时,注销债务分别占妇女和男子债务总量的0.6%和0.8%。

253. 关于国家银行发放的信贷,可以发现在微型企业信贷方面,妇女占有重要比例,44.3%的微型企业信贷发放给妇女,而在小型企业信贷方面,妇女比例下降到30.2%。

254. 2002年初,国家银行主席承诺为女微型企业家提供支持和帮助。他的承诺转化为:女企业家特别培训方案;用于提高妇女生活质量的信贷;高等教育就学援助;以及与全国保健基金(FONASA)和养老基金管理公司(AFP)签订协议,使女微型企业家能够加入公共卫生保健制度和获得人寿保险及健康保险。

255. 通过实施获得信贷方案,技术合作处给予发放微型企业信贷的金融机构补贴,促进增加女企业家获得信贷的机会。在1992年至2002年的业务活动中,妇女的平均参与率接近50%。这归功于参加该方案的金融机构制订了专门针对妇女的特殊计划。

防止女工因为婚姻或生育遭受歧视的措施

256. 颁布第19 591号法,修订了《劳动法典》中有关产妇保护的规定。该法禁止限制妇女就业、调动、升职和恢复工作,禁止限制妇女怀孕,同样,禁止歧视孕妇。此外,第19 591号法承认女家庭服务员的产妇权,废止了影响她们享受产妇权的例外条件。同时,通过以企业概念替换单位概念,该法扩大了女工使用托儿所的福利。现在,不是要求雇用20名或20名以上员工的单位而是所有类型的企业都必须设立托儿所,因此只要在该企业旗下的各类商店或机构工作的女工的人数达到20人就可以享受这项福利。

257. 2000年,颁布了第19 670号法,扩大了领养母亲的母权。该法能够确保领养母亲的就业更加稳定,换言之,在根据收养法将儿童照料权给予领养父母的法律判决颁布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解雇领养母亲。除此之外,领养母亲还享有下列权利:最多为期12周的休假并在此期间内领取补贴、使用托儿所、喂养两岁以下的子女以及因不满1岁的儿女患重病要求请假。

258. 目前,有关更加灵活的产前及产后休假制度的法律草案正处于第二宪法程序中。该法律草案允许将部分产前假推迟到产后享受。国家妇女事务处已经通过了一项执行说明,允许怀孕女工将最长3周的产前假推迟到产后,条件是如果医生证明她们及其子女的健康没有危险。此外,该法律草案还提出如果女工选择推迟休假,可以通过削减工时延长被推迟的假期。

259.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关于将喂养幼儿的权利扩大到所有女工的法律草案,其目的是扩展子女喂养权,即将女工喂养不满2岁的子女半小时的权利,扩大到全体女工,而且喂养子女的权利与托儿所使用权无关。

儿童保育

260. 最近10年,儿童保育服务覆盖率几乎翻了一番,但这依然不够。1990年,5岁以下儿童公立学前教育覆盖率是16.6%,2000年,这一比率上升到26.5%。大部分公立儿童保育服务都是由国家幼儿园委员会(JUNJI)、INTEGRA基金会和教育部的提高教育质量方案(MECE)提供的。1998年,6岁以下的幼童中,大约有24.7%的孩子接受公立学前教育。至于其余的孩子,尽管目前还不具备直接统计资料,据估计,这些孩子上私立幼儿园或者由妇女负责照料——母亲、其他家庭成员或亲戚朋友(姐姐、(外)祖母、邻居,等等)。

261. 为了使法律规定的产妇保护措施不损害女工的劳动机会,不妨碍父亲和母亲承担的生育责任,国家妇女事务处已经推动开展了一系列研究和行动,在不需要女工直接付费的前提下,扩大2岁以下幼童的入托率。国家妇女事务处将继续进行这项工作。

262. 国家妇女事务处提出制订“季节性女工托儿所”计划。在计划执行初期的1990年至1991年期间,在全国只有两个城市设立了2个保育中心照看总计100名儿童。2000年至2001年期间,保育中心已经增加到143个,在全国82个城市中照料总计9 971名儿童。国家幼儿园委员会(JUNJI)、国家学校补助和奖学金委员会(学校奖学金委员会)、国家体育局、INTEGRA基金会、城市、季节性女工、社区组织和企业家都参与了这一集体行动。2002年,总计有10 100名儿童在全国86个城市的146个照料中心接受照顾。

263. 为了扩大儿童保育服务的覆盖率,利用赋税减免手段促使企业承诺调动资金支持儿童保育工作。在这方面,2002年,在果树采摘季节,经企业家同意,启动了托儿所示范计划,从而推动和加强有关法律的落实工作。

264. 考虑到消除其对妇女造成的歧视性影响,国家妇女事务处已经分析了企业在设立托儿所方面的法律责任,消除由于将托儿所作为直接附加成本妨碍妇女就业而对妇女造成的歧视影响。鉴于农业劳动的季节性和非长期使用实施的维持费用,农业部门难以完全落实托儿所法的各项规定,因此,同工作更加稳定的其他女工相比,农业季节性女工的儿童保育需求更加复杂。国家妇女事务处已经提出了多种方式,从而与INTEGRA基金会、国家幼儿园委员会和市政当局一道共同满足季节性工人在儿童保育方面的需求。

保健 (第12条)

265.根据《宪法》规定,“任何人均有权选择其希望使用的保健制度,无论是国家制度还是私营制度”。在智利,同时存在着两种保健制度,一种是通过全国保健基金运作的公共保健制度,另一种是通过保健计划的参加机构(ISAPRES)运作的私营保健制度。保健计划的参加机构主管局负责管理和监督这些机构的运作。

266. 智利大部分人口均加入了公共保健制度,而且妇女成员人数超过了男子。2000年,公共保健制度覆盖了智利66.5%的人口。在保健计划的参加机构方面,吸纳了19.8%的智利人口。在保健计划的参加机构用户方面,没有观察到明显的性别差异。这与公共保健制度的情况不同,后者的男性和女性成员的比例分别是63.7%和69.1%。

267. 最近几年以来,加入公共保健制度的妇女人数呈上升态势,私人保健系统的女性使用者人数则逐渐减少。加入公共保健制度的妇女多为低收入人群可以观察到加入公共保健制度的妇女人数不断增多,1998年,公共保健制度的女受保人占63.9%,2000年,这一比例上升为69.2%。与此同时,保健计划的参加机构的女性使用者比例持续下降,由1998年的22%减少到18.4%。

268. 通过实施健康政策,国家已经做到向公共保健制度使用者(男/女)提高免费的初级保健服务,主要包括健康儿童监测、产前检查、提供营养供餐方案规定的食物和一般性疾病会诊。

269. 1997年至今,在签订合作协议之前,卫生部和国家妇女事务处启动了妇女保健方案,目的是共同确定一个含有性别观点的全面妇女保健处理模式。该模式必须覆盖妇女的整个生命周期,而不是仅仅涉及妇女的生育期,同时,它还要考虑到各种经济、社会和文化因素。为此,在妇女保健方案中加入了下列专科会诊项目:不孕、职业健康、更年期、性健康、生殖健康、营养健康和烟草管制,同时,考虑为最脆弱的妇女人群——贫困妇女、农村妇女和少女提供特别保护。2002年,妇女保健方案75%的福利资源集中用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领域。

270. 关于在妇女保健领域取得的进步,值得强调的是接受宫颈癌预防检查的妇女人数逐步增多,特别是高危妇女人群的检查率持续上升2000年,子宫颈癌预防检查覆盖率约为70%。同样,值得强调的是越来越多的妇女选择使用某种避孕药具。截止到2000年底,大约有100万妇女使用公共保健制度服务机构分发的某种避孕药具。另外,在心理健康领域,扩大了初级保健方案福利,同时,国家妇女事务处和首都大区西部地区卫生保健处签订了协议,以便执行示范计划,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针对心理健康问题采取干预措施。

271. 作为政府的一项法律草案,2002年5月向议会提交了有明确保障规定的全民准入体制(AUGE)草案。它是一个全面保健制度,构成保健法律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AUGE法草案也名为健康保障规定,它涉及的是普遍健康权问题,旨在明确保障全面满足保健需求——否则,由于这些需求没有被满足,将导致死亡、残疾和生活质量下降。通过AUGE制度,根据优质、有确定的等待时间、保障家庭收入的合理的共同支付和最高支付金额原则,寻求使保健制度覆盖56种按照卫生保健原则确定的重大疾病。AUGE制度没有基于年龄、性别、经济条件或保健制度种类的歧视,并且全年任何一天都将为使用者提供全面的初级保健服务。它特别重视预防和倡导工作,在妇女之中产生了重大影响,因为AUGE制度关注的许多疾病都是妇女发病率高的疾病。

272. 使用者由于性别、年龄和其他风险因素而面对价格差别构成了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严重的问题。为了消除这些歧视和确保所有智利人均可以享受AUGE制度提供的保障。AUGE法草案规定ISAPRES和FONASA有责任确保其使用者不受到任何歧视并以同样的价格享受AUGE制度提供的保障。将通过一个互助机制,它将允许给予AUGE制度的高风险受益者——特别是与性别和年龄因素相联系的高风险人群——补偿。保健改革的互助原则将使所有智利人共同承担患病风险成本,从而消除目前存在的针对妇女和老年人的歧视。因此,AUGE制度将特别有利于育龄妇女、老年人、一岁以下的幼童以及那些因其自身情况更容易沾染重病的人。

273. 关于上文提出的这些问题,2000年,作为智利保健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提出了保健权利和责任法草案。目前,议会正在讨论和审议该法律草案。它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是消除享受卫生保健服务方面的非法歧视。换言之,保健权利和义务法草案规定全体智利人有权在没有性别、性取向、种族、社会文化水平、意识形态或保健制度种类歧视的情况下享受卫生保健服务。

274. 在口腔保健方面,2002年,因其创新性及其产生的巨大社会效应,低收入妇女,特别是低收入女户主和季节性女工综合口腔保健方案,受到了世界卫生组织的嘉奖。2001年,该方案总计为全国82个地区的9 000名妇女提供了口腔保健服务。同时,自2000年8月起,农村妇女发展方案基金会、牙医行会和国家银行共同开展“妇女微笑”行动。该项行动得到了全国各地大量私人组织和公共机构的支持和帮助。2000年8月至2001年11月期间,总计对66 000名妇女进行了口腔保健教育,使其具备了口腔保健意识。在全体接受口腔保健服务的妇女中,共有20 126人选择了银行支付替代性方法,目前,她们的治疗均已结束。另外,全国共有4 757名妇女申请了互助基金资助她们进行口腔治疗。

275. 2000年,卫生部和国家统计局首次在国家和地区一级进行生活质量与健康调查,研究对健康、福利观念、健康水平、疾病、残疾和卫生保健服务获取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调查为制订卫生保健政策提供了资料,同时,为了推动实现本十年的卫生保健宗旨及目标,它还被视为后续行动的一条基本路线。该调查今后将每四年进行一次。在这次生活质量与健康调查中,对所有数据都进行了性别分类,还从性别观点的角度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分析。

276. 2000年,在精神病专家和心理学家的帮助下,开始实施初级保健中的妇女抑郁症治疗方案。2001年,总计有66 815人接受了该方案的治疗,其中95%是妇女。在这方面,1999年,启动了“国家精神健康和精神病学计划”,妇女抑郁症是该计划的优先项目之一。

277. 同样,需要值得强调的是长期实施下列方案,它们的主要受益人群均是妇女:宫颈癌方案、乳癌方案、成年人保健方案、结核病方案、减轻和缓解痛苦的护理方案、老年人方案、补充营养餐方案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监测方案。

278. 在保健领域,针对智利政府提交的最近一份报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针对少女怀孕、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生殖权利的承认与保护问题提出了审议意见。

279. 委员会建议智利政府和妇女事务处优先审查少年人口的情况,并敦促该国政府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处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少女对资料的需要等问题,包括通过散发计划生育和避孕方法资料。它也请政府加强旨在预防意外怀孕的行动和努力,包括无限制地更广泛提供一切避孕手段。

280. 1997年起,开始在卫生保健服务机构实施青少年方案,目的是针对10岁至19岁人口的健康问题,设立倡导、预防、早期诊断、治疗和康复服务机构。该方案的主要受益人群是妇女。1997年至2000年期间,通过努力,进一步协调和统一了青少年行动及行动资源,同时,改善资料记录,提高信息质量。

281. 政府正在执行的性教育政策强调家庭参与、重视孕产以及父母对子女的影响。现在,已经对教育系统督察员进行了培训,提高了当前学校课程处理性教育问题的能力。根据同一方针,正在与卫生部和国家妇女事务处共同推广一项示范经验,即,名为“负责任的性行为”的示范计划。该示范计划强调培养社区能力,从而提出本社区的参与性分析报告,同时,在上文提及的机构的帮助下,确定性教育战略和处理方案。

282. 在对报告的审议意见中,委员会暗示智利没有以适当的方式承认并保护妇女的生殖权利,此外,智利法律还禁止并惩处任何形式的流产,它对妇女健康造成了有害影响,致使产妇死亡率上升,而且,当妇女由于触犯这些法律规定遭到监禁时,还要受到新的痛苦与折磨。委员会建议政府考虑审查有关堕胎的法律以作出修订,尤其是关于提供安全堕胎和允许因治疗理由或因妇女健康,包括心智健康而结束怀孕方面。委员会也敦促政府修正要求保健专业人员向执法机构报告堕胎妇女和对这些妇女施以刑罚的法律。

283. 目前,议会正在审议性权利与生殖权利法草案。该法律草案是由一个议员小组在2000年提出的,得到了性权利、生殖权利与健康论坛网及其他民间社会组织的推动与支持。在该法律草案的编制过程中,以自由、自主、平等、公平和为出发点,确定了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的定义。除其他之外,该法律草案承认作为个人发展与幸福之源,所有人都享有性权利,有权独立自主地行使生殖权利,而且,还承认国家有责任制订和实施保障这一权利的公共政策。

284. 另一方面,智利卫生部提出了一份名为“在智利保健改革政策中贯彻性别观点”的文件。该文件是由卫生部性别问题顾问组负责编写的。除该公共机构的专业人员之外,参加编写工作的还有民间社会和学术界代表。该文件认为如果保健工作的指导方针只是单纯的生物医学观念,如果在分析某一国家的保健状况时仅仅应用流行病学标准,如果没有考虑到男女权力关系的社会文化因素,将难以将性别观点纳入保健政策之中,因此,保健改革进程必须“保护并保障性别观念的所有因素纳入主流及它们的战略性发展”。

285. 关于流产问题,鉴于尚不具备在公共讨论中处理流产——甚至医学治疗性流产问题的条件,本届政府在其任职期间没有考虑堕胎非刑罪化。1989年,军政府禁止治疗性流产,在此之前,在智利一直允许进行治疗性流产。流产关系到成千上万妇女的健康,保守派媒体、反对流产的宗教派别以及支持上述立场的政治派别顽固反对剖析这一现象,而且最近30年来,这种顽固的反对态度对公共舆论产生了强大的影响。

286. 委员会也关切妇女只能在公共卫生机构绝育。它也关切绝育须征得丈夫同意,想绝育的妇女必须已有四个小孩。在这方面,重要的是澄清以下事实:成年妇女一向能够在公立和私立医疗机构进行绝育手术,二者的差别是在公立医院进行绝育手术,要求接受手术的妇女已有四个子女而且必须得到丈夫的同意,而在私立诊所进行绝育手术,只需要获得主治医生的同意。

287. 2000年,根据卫生部的豁免决议,通过了新的妇女和男子自愿绝育规定。这项新的规定承认并保障成年妇女享有无须征得他人同意进行绝育手术的决定权。如果妇女因为精神疾病不具备做出决定的能力,绝育选择必须经国家精神疾病患者权利保护委员会(2000年成立)研究决定。

288. 在委员会对智利最后一份报告的审议意见中,它也希望收到关于各年龄组妇女使用烟草情况和关于酗酒和滥用其他物质的资料。

289. 关于妇女的吸烟问题,卫生组织的一份研究报告明确指出妇女占智利吸烟总人口的25%,15岁以上的烟民中有38%是女性。

290. 国家癌症协会(CONAC)的研究指出,由于吸烟,最近几年,女性肺癌病例增加了25%。最近十年以来,智利死于肺癌的男子人数已经稳定下来或者开始降低,由于女性吸烟人口总数庞大,妇女的肺癌死亡率不断上升而且正在超过乳癌死亡率。同时,正在1970年至1980年期间开始吸烟的女性之中诊断发现肺癌患者。她们的年龄在30岁以上,吸烟成瘾,无法戒除,而且,她们缺乏自尊,具备易于导致肺癌症状出现和发展的心理条件。

291. 国家癌症协会将调研20岁以上妇女的生活质量,确定肺癌的可能发病率。5%的女性吸烟者有可能成为癌症患者,而且,与男性相比,女性更容易受到肺癌的侵害,因此,尤其是对于50岁以下的人而言,最好在确诊后的最初几年治疗癌症,控制疾病发展。此外,为了降低肺癌发病率,还将针对30岁以下的妇女开展定向宣传活动。

292. 卫生部面向全国保健基金及国家卫生保健服务的全体受益者实施“没有烟草的健康”方案。该方案的目标在于推动针对酗酒、吸烟和吸毒问题提出倡导、预防、治疗和康复政策、方案及干预行动。为达到此目的,在关注该问题的其他部委和机构的协作下,卫生部发挥着规范、咨询和监督的作用。

293. 关于毒品消费问题,2000年的一项研究为我们说明了智利妇女的违禁药品消费率如下:大麻,2.92%;pasta base,0.21%;可卡因,0.48%;其他违禁药品,3.16%。在男子方面,以上比率分别是9.09%、1.29%、2.65%和10.09%。因此,这些数据表明智利妇女的吸毒率远远低于男子。尽管如此,除pasta base之外,妇女的药物消费量逐年稳步增多。2002年,智利麻醉品管制全国委员会(麻醉品管制委员会)对圣地亚哥青少年的一项调查的结论指出,15岁至19岁之间社会经济阶层高的男性青少年吸毒的风险最高。

294. 国家已经制订了国家毒品预防与控制政策,目的是开展系统、全面、连贯、一致的长期行动,以便能够防止非法使用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同时,降低对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需求。此外,为了不断提高个人、家庭和社会的生活质量,还提出下列计划:监测供应、取缔或者减少非法贩运和瘾君子的治疗与康复。

295. 旨在防止违禁药品消费的专门政策包括:监测供应、取缔非法贩运、治疗和康复。为了落实以上政策,制订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总体计划和专门计划。在防止非法使用麻醉品方面强调:设立国家基金,为社区预防项目提供资金;个人、家庭和社区的全面发展计划;提高公共舆论认识计划;以及,信息登记和处理计划。除其他之外,治疗和康复包括:医疗和人员训练、培训和发展计划;治疗和康复中的社区参与计划;监狱中的吸毒人员照料计划;以及,工作场所吸毒人员的照料计划。

296. 在防止药物消费方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58个社区预防项目,目的是培训基层社区妇女,使她们成为预防员。另一项进展是制订了全面应对小量贩毒活动的预防方案与公共政策,因为各种研究均表明妇女在小量贩毒者中占有重要比例。

297. 另外,麻醉品管制委员会还确定了一些与妇女有关的工作路线。在治疗和康复问题方面,与智利治安警察签订了一份协议。通过该协议,已经在拘留所和监狱内部设立了3个女犯治疗共同体。另一方面,在毒瘾治疗方面,开始推行一条专门针对妇女的特殊工作路线。该方案计划推行两种个别工作:前者针对妇女本人,后者以妇女本人及其子女为对象。最后,鉴于正在进行一项妇女在小规模贩毒活动的调查,深入研究妇女与这一犯罪活动之间的关系。

参加体育运动和进行体育锻炼:

298. 在体育运动和体育锻炼方面,尽管体育并非许多机构的主要工作目标,这些机构一直以来都通过为竞赛项目提供资源,以体育作为手段,促进提高生活质量和协助其实现它们的特殊目标。

299. 截止到2001年新的《体育法》颁布之前,体育和文化部(体育部)是负责促进和发展体育运动。它是国防部下属的集权制结构机关,以第19 276号法为依据开展工作。通过体育界向体育部的地区代表处提交项目计划,体育部与体育界保持联系。

300. 90年代,为促进妇女参与体育运动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家庭妇女有氧体操方案获得了巨大成功。该方案首先在圣地亚哥的赤贫居民中启动,后来在全国赤贫人口中得到推广。在90年代,参加国家机构面向社区的特殊方案或者通过有组织的团体向体育部地区代表处提交的项目计划,为妇女提供了参与体育运动和/或体育锻炼的途径。

301. 此外,还启动了季节性女工援助方案,即在其工作时间延长的时候,为她们的子女提供体育和娱乐活动。该项活动是与国家学校补助和奖学金委员会共同开展的。

302. 90年代末,在家庭主妇有氧体操方案的推动下,许多老年妇女开始参与方案活动。这促使智利体育局迄今为止一直在实施老年人方案。

303. 对于智利体育界而言,举办国家和国际级的运动会具有重要意义。在国家一级,有学校运动会和高校运动会。在国际一级,有南美洲学生运动会和两国运动会(同智利的邻国进行)。在这些运动会中,妇女的参与率与男子基本持平。

304. 2001年1月22日,颁布了第19 712号体育法并成立了国家体育研究所(IND)或名为智利体育局。该机构是原体育部的续任机构,它取代了体育部,是“具有法人资格和自有资产、以权力下放方式运作的公共机构”。体育局的使命在于“为进行体育锻炼和创造便利条件,促进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同时,它的职责还包括提出国家体育政策、促进体育文化的发展和调拨资源,等等。

305. 国家体育锻炼和体育运动政策提案,作为“框架和活动范围倡导、普及和改善体育事业”,规定“机会平等”是国家体育政策的一个原则,同时指出“制订并协调,为长期开展体育锻炼和进行体育活动提供多样性的机会”

306. 体育局通过下列方案开展活动:体育教育方案,主要以赤贫家庭的学龄儿童和青少年为对象;以各种不同年龄段的贫困人口为对象的休闲体育活动方案;竞技体育方案,针对的主要对象是儿童和青少年的;高效益体育方案,旨在支持各种体育联合会和智利奥林匹克委员会(COCH)的工作,培养重点体育项目的有竞争力的运动员。

307. 上述方案跨越了各个年龄组群,可以发现国家一直努力推动妇女参与体育运动和体育锻炼。例如,在体育教育领域,开办了许多体育学校,而且在2002年,47.1%的最终受益者是女性。在休闲体育方面,成年人有氧体操方案的最大成就在于妇女占最终受益者的48%。在竞技体育方面,学校运动会的女童参与率大约是50%,但是,从平均水平上看,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妇女占最终受益人的27.1%。在高效益体育方面,可以发现妇女和女童的参与率较低,然而,为了鼓励提高妇女竞争能力,正在实施各种短期、中期和长期战略。

308. 现有的数据表明截止到正规教育结束,参加体育活动的男子和妇女的人数基本持平。正规教育结束之后,大量妇女停止进行体育活动。当她们进入老年期后,又重新开始进行体育活动。这清楚地表明,体育局未来有可能实施特殊政策,创造必要的条件,使妇女能够参加体育活动和/或体育锻炼。

6. 婚姻和家庭关系(第16条)

309. 为了推动承认和宣传普及一系列权利,特别是家庭领域的权利,1999年起,户籍登记和身份鉴定处编写并分发了一系列手册。由于手册内容涉及到妇女咨询的最多的问题和由妇女提出的法律诉讼,它们的出现被认为标志着智利居民享有了更广泛的知情权。这些手册涉及的内容包括:出生、死亡、缔结婚姻、财产制度、子女与父母关系法、机动车辆登记、刑事犯罪记录、新护照、新身份证。

310. 已经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部分对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的立法进步进行了陈述,但是鉴于其重要性,我们必须列举:

311. 《公证婚姻法》修订草案规定男女离婚的限定条件相同,并且保障给予一直承担主要的照料子女和家务劳动责任的一方经济补偿。

312. 1999年10月,《子女与父母关系法》(第19 585号法)正式生效。该法规定法律面前所有子女一律平等。它取消了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之间的所有歧视,给予非婚生子女同等的抚养权、继承权和法律代表权。它还保障自由调查父子关系的原则,为此目的,承认各种类型的证据,包括生物学证据。

313. 2001年1月18日,政府日志公布了第19 711号法。它规范了对于在父母一方监护下的子女的探视权。该法寻求切实维护父亲或者母亲与此种状态下的子女保持直接的个人联系的权利。

314. 以婚后财产共享制度取代夫妻财产共有制度的法律草案对婚姻财产制度做出了重大修订,以夫妻婚后财产平等共享制度取代夫妻财产共有制度。

7. 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侵害(第6条和联合国的第19号建议)

家庭暴力和家庭内部暴力

315. 1993年,智利进行了第一次家庭内部暴力流行率研究。研究披露26.2%的已婚妇女或同居妇女承认在婚姻和同居关系下被伴侣殴打,还有33.5%的妇女声称她们遭受过精神暴力。2001年,国家妇女事务处又进行了一次家庭内部暴力流行率调研。调研表明首都大区的已婚妇女、有过婚史的妇女或同居妇女中有50.3%的人曾经遭受过伴侣的暴力侵害。16.3%的妇女仅仅受到心理暴力侵害。34%的妇女曾经被殴打和/或受到性暴力侵害。她们中有14.9%的人受到性暴力侵害。对妇女最普遍施暴方式就是家庭暴力,大部分暴力行为——包括殴打、精神虐待和性虐待——都是由伴侣和前伴侣施行的。

316. 1992年,国家妇女机构制订了防止家庭暴力国家方案,这是国家首次处理暴力预防和照料问题。在这期间,建立了第一批6个家庭暴力处理和预防中心,并且,与智利武装警察共同开始执行第一批综合培训计划。在方案的10年执行期内,通过国家妇女事务处,智利政府将家庭暴力纳入公共议程;确定家庭暴力的多面性并将其作为一个社会文化问题处理;以及,将性别观点纳入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照料和防止工作之中。还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建立社区机构间网络,以便能够更好地利用这方面的现有资源。同时,政治人物、技术-专业人员和民间社会开始就此问题做出承诺,并且开始拥有解决家庭暴力——特别是防止家庭暴力的可行性办法。

317. 经过议会为期4年的审议讨论,1994年8月27日颁布了《家庭暴力法》(第19 325号法)。它鼓励提出诉讼、提供保护机制和惩处家庭暴力。目前,在政府的支持下,为了改进实施工作,提出了《家庭暴力法》修订草案。此外,议会正在审议有关组建家庭法庭的法律草案,它将修订《家庭暴力法》的诉讼规定,把民事法官目前的审判管辖权转交给新的家庭法官。

318. 1996年,智利政府还批准了《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贝伦杜帕拉公约)。

319. 1998年,正式通过了“虐待儿童和家庭暴力照料技术指导”,而且,还在家庭精神健康中心(COSAM)启动了预防和照料行动。此外,为了预防和清查家庭暴力,开始在妇女保健方案和儿童保健方案中开展有关行动。同年,还编写了“在紧急服务机构清查处理殴打和儿童及青少年性虐待案件指南”。

320. 1999年,通过了《刑法典》性犯罪修正案。鉴于修正案使《刑法典》的规定现代化并且将婚姻内强奸明确界定为犯罪,因此,它对打击性暴力有巨大的促进作用。自该法颁布之后,通过法医局第710号豁免决议,不仅是法医局,其他公立和私立医院、诊所或类似机构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均有资格进行检查、医学检查及生物试验,确定案情和确认犯罪人。自1999年起,通过新的规定、照料议定书和与检察官办公室的协议,卫生部正在努力提高对性暴力受害者的护理能力及照料质量。

321. 2001年期间,国家妇女事务处特别针对法官和司法人员发布了家庭暴力法执行手册。另一方面,已经对大量公务员——主要是教育、卫生、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市政府公务员和警察(特别是智利武装警察)进行了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培训。大部分公职人员接受培训之后均参与了家庭暴力预防行动(初级和中级)。1991年至1999年期间,总计培训了24 000名公职人员。

预防领域

322. 最近几年,为了防止家庭暴力,开展了多项媒体运动。2000年,“享有权利的妇女,妇女公民”运动是一项非常突出的行动。通过发放名为“我的伴侣虐待我,我能做什么?”宣传手册,直接向妇女宣传家庭暴力法知识,并且告诉她们可以到什么地方寻求帮助。

323. 2001年,在青年伴侣中开展防止家庭暴力的运动——“不要让暴力侵害你的伴侣”,目的是在民间社会的参与下,以尊重和非暴力为基础,促进青年伴侣的和睦相处。该运动的战略是围绕家庭暴力问题动员整个社会,促使社会发生文化变革,推动在尊重和权利平等的基础上建设和平文化。

324. 关于防止家庭暴力的方针,2000年和2001年期间,在全国各地训练培训员,以便继续拓展含有性别观点的解决冲突的教育项目,包括编写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综合计划。

325. 1999年起,国家幼儿园委员会(幼儿园委员会)开始执行与国家妇女事务处签订的一项协议,目的是加强针对幼儿(学龄前儿童)及其家人的倡导工作,通过在全国13个地区的幼儿园执行“在心智健康环境下的成长和发展”方案,促进构建健康关系。1999年至2001年期间,在101所幼儿园中,总计培训了850名教育工作者,计划的受益家庭达到5 335个,而且,该计划已经成为幼儿园委员会规定课程的组成部分。

326. 作为预防和教育战略,家庭暴力问题被纳入职业培训课程是一项重大进步。在这方面,值得强调的是在法律学院(针对法官和公务员)、智利武装警察(针对其全体警员)和某些大学,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成为某些学科或者某些研究生教学计划的课程内容。此外,家庭暴力问题已经以各种不同方式被部分纳入学校课程之中,这使得学生能够在图书馆和资料中心查阅到许多相关资料或者可以申请采访专家学者。

327. 2002年和2003年期间,防止家庭暴力工作队开展了大量工作。该委员会由国家妇女事务处负责协调,组成成员包括国家妇女事务处、联合国机构以及民间社会代表。设立该机构的目的是推动在教育和卫生保健领域开展行动,寻求实现民主的和睦相处,其核心是民主的行为和做法、尊重多样性和以对话作为解决冲突的手段。

328. 司法部业已实施了一项防止虐待儿童的政策,其重点是防止对女童施暴。在司法部未成年人事务署负责的工作中,值得一提的是未成年人司自1995年起开始与防止虐待儿童部门间委员会进行合作。该部门间委员会负责制订政策、提出建议和在协调各个部门在公共领域开展的活动。为此目的,制订了2001年至2006年智利防止虐待计划。在计划考虑开展的行动中包括在我们国家防止虐待和促进女童和男童的良好待遇。1997年起,为了促进尊重儿童权利和防止虐待儿童,部门间委员会每年10月连续举行四次“促进儿童的良好待遇”运动。

关注暴力问题

329. 要求关注家庭暴力问题的呼声越来越高。为了满足这一要求,2001年至2002年期间,国家妇女事务处开始在全国设立“防止家庭暴力和综合照料中心”。到2001年,只有13个地方级中心。这些年间,一共新建了23个国家级中心,以这种方式提高了服务提供能力。

330. 防止家庭暴力和综合照料中心由跨学科工作团队组成(律师、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辅助人员、监督员),其目标是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女童和男童以及施暴者提供跨学科的专门照料,同时,防止家庭暴力。目前,正在这些机构中进行评估和审查,以便重新确定该领域的政策。

331. 这些年间,以这些干预行动为基础,加强了服务机构网。服务机构网提供专门援助,如在暴力和/或性虐待案件中照料妇女、女童和男童。同样,在中心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针对家庭暴力问题负责机构的公职人员推行长期培训战略。2001年至2002年期间,总计培训了5 067名公职人员。

332. 在卫生保健部门,家庭暴力问题引起了精神健康网的关注。它主要在社区家庭精神健康中心中提供照料服务。国家有5个地区设有社区家庭精神健康中心,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辅助人员和精神病专家组成的跨学科团队在这些机构中开展工作。2001年,社区家庭精神健康中心一共收治28 597名有各种精神问题的患者。其中,因暴力问题就诊的患者中有7 503名妇女,3 044名儿童和1 269名施暴者。此外,还开展了4 904次预防行动。

333. 这些年间,为了使受到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损害的妇女能够及时接受照料并提高服务质量,社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提出了多项倡议。无论是照料还是预防行动,多数情况下,国家都与民间社会共同开展工作或者从民间社会中吸取经验制订并实施自己的政策、行动和方案。

对农村妇女的暴力行为

334. 对于智利农村妇女遭受的暴力侵害进行过一次调研。调研按照居住地报告了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比例。研究显示,城市地区有45.4%的妇女声明曾经遭受过某种形式的暴力侵害,而在农村地区,这一比例上升到50.4%。在受过暴力侵害的妇女之中,有19.7%的城市妇女和17.1%的农村妇女表示仅仅受到过心理暴力侵害。25.7%的城市妇女和33.3%的农村妇女曾经遭到殴打和/或受到性暴力侵害。该群体同时也遭受心理暴力侵害。

335. 根据此次调研,得出以下结论:农村妇女遭受暴力侵害的比例高于城市妇女;两个地区的心理暴力侵害情况相似;农村地区的殴打和/或性虐待现象更加严重,而且,相当一部分遭受殴打和/或性虐待的妇女还同时受到心理暴力的侵害。

336. 为了解决侵害农村妇女的家庭内部暴力问题,已经采纳建立地方援助和预防网络的战略。它们整合现有的机构资源,为受害妇女提供紧急收容服务并向她们传授法律和社会知识。此外,还开展公职人员培训工作。

刑罚和其他措施

337. 关于刑罚问题,我们国家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对不同形式的暴力行为做出明确界定,只有当暴力行为造成比较严重的伤害或重伤时,才适用监禁刑罚。尽管《家庭暴力法》是一部民事法律,它从自己的角度规定了以下刑罚:监禁60天、罚款、接受治疗或参加教育计划、社区服务工作。

338. 需要重点强调的是智利正在逐渐推行刑事诉讼改革。除其他之外,刑事诉讼改革必须为受害者提供保护和良好待遇,同时,建立快速、有效和透明的诉讼程序。严重伤害罪和性虐待受害妇女将从刑事诉讼改革中受益。

339. 有关家庭暴力案件的民事手段,指的是家庭暴力法(第19 325号法)、家庭暴力法修正案草案和关于建立家庭法庭的法律草案。在上述两种情况中,都规定了保护措施并且拥有各种程序自身的诉讼手段。

340. 由于资源有限,政府没有设立家庭暴力受害者收容所。为此,通过国家家庭暴力防止与照料中心,国家妇女事务处一直与国家现有的妇女收容所或庇护所进行合作。然而,同潜在的需求相比,上述机构数量非常有限,而且,大多附属于私人组织和/或宗教组织(如,卫理会和天主教会的基督之家)。

341. 对于乱伦案件或性骚扰案件——后者在智利被称为性虐待案件,通过国家家庭暴力防止与照料中心和司法部暴力犯罪受害人和证人处提供援助。

公民安全

342. 内政部在其公民安全政策中不仅涉及到侵害他人的暴力犯罪,2002年起,还加入了有关家庭暴力的内容。为此,重新提出了家庭暴力的定义,不是将家庭暴力视为仅仅侵犯家庭隐私的非外部暴力行为,而是认为家庭暴力与公民,特别是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女性公民及其证人,以及整个社会的不安全感有关。此外,家庭暴力对犯罪行为上升有重大影响,因为,家庭处于暴力环境下,青少年则更容易犯罪、吸毒、酗酒、失学和早孕。

343. 前文所述表明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公民安全公共议程的一项重要内容,成为居民或社区公民安全委员会的重要讨论议题。截止到2002年底,共有24个社区正在执行社区安全计划。2003年,又有16个社区正在制订相关计划。

性暴力

344. 由于能够收集到的数据仅仅涉及那些已经公开的案件——由于进行诉讼或者到国立保健机构就诊而公开的案件,因此,难以调查性暴力的发生率。尽管如此,某些研究还是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智利的性暴力状况。

345. 1992年,在国家妇女事务处进行的一项调查中,智利天主教大学社会心理学研究处估计在智利每年大约发生20 000件性犯罪案件,但是,只有15%至20%的案件提起诉讼,这意味着有80%至85%的案件没有曝光。每10个性犯罪案件中,有9个案件同妇女有关,大部分受害者都是5至10岁的妇女。70%以上的伤害案件的犯罪人是受害者的熟人或家庭成员。

346. 另一方面,根据卫生部的性行为国家调研(2000年,调研对象是智利代表性人口总体),“每100位受访妇女中,有7位以上的妇女承认她们曾经被强奸。在大约一半的案件中,强奸是她们的首次性行为”。这一新资料有助于司法、教育部门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更好地规划如何防止和解决性暴力问题。

347. 该调研还确定了一个早已众所周知的事实,即罪犯经常是家庭成员或熟人:“大部分被强奸妇女报告说强奸者是熟人、家庭成员或伴侣。这一比例达到了78%”。最后,调研确认“资料证实了妇女的脆弱性(更广泛的社会脆弱性加剧了她们在性方面的脆弱性),除了承受强奸带来的生理和心理影响,她们还有传染艾滋病的危险”。

348. 有关本问题的其他资料直接来自法医局。2000年,法医性学鉴定处在首都大区进行了1 889件性侵犯伤害鉴定,在全国进行了4 395件鉴定。2001年,这一数字上升为2 217件。在该部门接受检查的受害者中,大约有75%的人不满18岁,81%的受害者是女性。在圣地亚哥,进行了600件强奸(男女两性)鉴定和1 221件性骚扰鉴定。来自性犯罪受害者照料中心(CAVAS)的资料指出,该中心10年来在全国一共照料了5 439名受害者,其中80%的人不满18岁,78%的受害者是妇女。这些统计数据表明绝大多数受害者是女性,而且,大部分寻求和/或接受照料的受害者都不满18岁。

349. 非政府组织民众保健教育(EPES)关于首都大区圣地亚哥市圣西蒙社区配偶性暴力研究是反映智利性暴力现状的另一项研究。该研究表明,22.7%的受访妇女表示曾经受到性暴力侵害,其中21.4%的人是由于配偶强迫她们发生性行为而受到性暴力侵害。性暴力受害妇女的特征是:平均年龄41岁;80%为已婚妇女;52%是家庭妇女;48%从事有报酬的工作;47%接受过完整的基础教育。

350. 在智利,已经查明有63%的遭受过伴侣殴打和/或性暴力侵害的妇女表现出7种或7种以上的精神紊乱症状,包括:食欲减退、难以享受日常生活、感到在生活中是没用的人和有自杀想法。这些症状使她们没有自信,不信任她们的家庭、社区和整个社会,也无法进行正常的家庭、职业、社会生活。

351. 遗憾的是,由于差异性和周期性不足,通过以上统计数据,我们无法判定最近几年我国性暴力现象是增多了还是减少了,因此,也难以确定下文介绍的政策、方案和法律修订在何种程度上能够推动减少家庭暴力。

352. 正如前文所示,1999年,通过了《刑法典》性犯罪修正案。鉴于修正案使《刑法典》的规定现代化并且将婚姻内强奸明确界定为犯罪,因此,它对打击性暴力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刑法典》修正案将肛交和口交形式的强奸以及婚姻内强奸都界定为犯罪,并且规定任何单位出具的医学证明都具备完全的证据价值,还确定了受害者保护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刑法典》修正案还将促进提高性暴力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改善受害者待遇。

353. 性犯罪受害者照料中心成立于1987年,是智利刑侦警察的下属单位,职能是教育、指导并提高社会对性攻击犯罪的认识,从而戳穿性攻击犯罪的神化,使社会认清性犯罪的真相和教育社会。中心拥有一支跨学科的专业工作团队(心理学家、精神病削减、社会工作辅助人员,等等),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帮助受害者康复。无论是否提起法律诉讼,中心的工作团队都为受害者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以及警察、心理、法律和社会各个方面照料受害者。

354. 法医局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对性攻击案件进行法医性学方面的专业鉴定,由法医性学鉴定处负责进行。鉴定处的主要任务是在法医学领域办案协助司法机关探查能够证明性攻击存在的蛛丝马迹。大部分性攻击的受害者都是妇女。1995年8月起,法医性学鉴定处开始全天候受理案件(全天24小时工作,包括周末和节假日)。鉴定处拥有一支非常专业的工作团队。鉴定人员认识到向鉴定处求助的都是受过创伤的人,而且,到医疗机构接受检查使受害者倍感压力,为了缓解她们/他们的紧张情绪,鉴定处为受害者提供人性化的服务。鉴定处还拥有最先进的仪器设备,能够检测最细微损害和各种性传染疾病,同时,鉴定处还采集生物样本进行DNA检测。

355. 通过法医性学鉴定处与智利武装警察和侦缉警察之间的协议,这两个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参与鉴定处的工作。协议规定武装警察和侦缉警察性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侦缉队(BRISEXME)在鉴定处各派驻一名警员长期值守。此外,鉴定处还有一条专门用于报告性犯罪的电话热线。

贩卖妇女与 意图 营 利使人卖淫 行为

356. 目前,在智利共有60 000人从事卖淫,其中10 000名卖淫者是未成年人(女童和男童)。没有性别分类统计数据。关于贩卖人口没有已知统计数据。

357. 智利尚未批准《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也没有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智利没有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358. 1996年,智利批准了《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贝伦杜帕拉公约》)。除其他之外,《公约》涉及贩卖人口和强迫卖淫问题。

359. 在国内法方面,《智利刑法典》在第367条中规定惩处协助卖淫(介绍卖淫)和腐化未成年人罪。1995年8月31日关于贩卖人口的第19 409号法在《刑法典》中添加了第367条之二,确定了贩卖人口罪,惩处鼓动或帮助他人入境或出境以便后者在智利境内或境外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施加暴力或进行恐吓,或者使用欺骗手段、滥用职权或信任或亲戚关系,或者是受害人配偶、监护人或照料人,或者利用受害人经济上无依无靠的处境,或者是经常性行为,从重处罚。

360. 在智利卖淫并不是一种被禁止的行为,仅仅受到卫生保健条例的监管。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当造成公共丑闻时,作为道德沦丧或伤风败俗的行为受到惩处。不允许开设妓院。

8.消除对特殊妇女群体的歧视

农村妇女 (第 14 条)

361.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对智利政府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的评论意见中要求智利政府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提高农村妇女和土著妇女地位方面的数据,特别是关于其健康、就业和教育状况的数据。

362. 最近十年,农村人口比例大幅度减少,与之相反,城市人口比例不断提高。2002年人口调查的结果表明农村人口仅占全国总人口的13.4%,而城市人口则占总人口的86.6%。1992年,有16.5%的人口居住在农村地区,83.5%的人居住在城市地区。

363. 在农村地区,与国家其他地区的情况不同,女性人口的比例较低。虽然最近几年,同男子相比,农村妇女比例略微上扬。农村人口的生活条件比城市人口差,致使农村人口向城市移民,寻求解决自身问题。然而,在许多情况下,他们未能在城市找到解决办法,加剧了城市居民的贫困水平。

364. 尽管最近十年以来,国家在消除贫困现象、提高教育水平、获得住房和基本福利等方面取得了许多进展,然而,这一切对于消除城乡差别依然是不够的。城乡差别主要表现为入学率、文盲率、贫困率和劳动条件上的差别,而且,相对城市妇女、城市男子和农村男子而言,农村妇女的处境更加不利。上述一切并没有妨碍可以在某些领域(如,就业和教育水平)观察到农村地区,特别是妇女状况发生了显著改善。

贫困与女户主

365. 尽管最近几年,妇女的总体贫困率下降,受贫困影响的农村妇女依然多于农村男子和城市妇女。在农村地区,24.7%的妇女处境贫困,而只有24%的男子属于贫困人口。在城市妇女方面,可以观察到城市贫困妇女少于农村贫困妇女(分别占5.4%和8.7%)。

366. 在我国女户主逐渐增多的背景下,农村地区的女户主比例较低是一个非常突出的现象。2001年,智利有23.1%的家庭属于女户主家庭。在农村地区,女户主家庭的比例是16%;在城市地区,这一比率为24.3%。尽管如此,可以发现在农村地区60岁以上的人群中,女户主家庭比例超过了城市地区(前者是56.7%,后者为37.8%)。

367. 农村地区的贫困率比较高,这明显影响到大约三分之二的女户主家庭。在农村地区,64.1%的女户主家庭属于收入最低的四成家庭,而在城市地区只有37%的女户主家庭属于这种情况。

就业

368. 1990年以来,农村妇女的就业率逐步上升,由1990年的17.6%增加到2002年的22.4%。需要强调的是,1998年至2000年期间,尽管国家劳动力人数略有减少,妇女的就业率却呈上升态势,而男子的就业率则有所降低。妇女就业率主要体现在农村妇女就业率提高上,由1998年的22.1%上升到2000年的24.4%。

369. 尽管如此,城市妇女的就业率依然大幅度高于农村妇女,而且,农村妇女就业率也远远低于男子的就业率。农村妇女的就业率是22.4%,而农村男子的就业率却达到了73.8%;另一方面,城市妇女的就业率是41.8%。农村地区就业率的性别差异也大于城市地区。尽管如此,需要强调的是存在着农村女性劳动力人口数据收集不完全的现象,而且,据估计在这部分人口中有20%以上应该被划分为劳动力人口。

370. 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地区,2000年的失业率均高于1990年,但是,城市妇女的失业率最高。她们的失业率既高于城市男子也高于农村妇女。2000年,城市妇女的失业率是11.7%,农村妇女的失业率是10.1%,而农村男子的失业率仅为6.6%。

371. 关于经济活动门类,在农村地区,大部分就业妇女集中在农业、狩猎、林业和渔业部门,或者从事社区劳务、社会劳务和个人劳务。在这两个部门就业的妇女比例相当,总共集中了70.8%的就业妇女。农业、狩猎、林业和渔业部门女工收入最低,此外,同制造业和手工业、电力、天然气和水利部门一样,她们的收入不仅远远低于在同一部门工作的男子,而且,也远远低于城市妇女的收入。社区劳务、社会劳务和个人劳务是收入第四低的职业类别。

372. 在收入方面,我国职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异非常大。收入最低的是非熟练工人,而非熟练工人中集中了大量农村就业妇女和男子。37.7%的农村就业妇女是非熟练工人,这一比例与农村男子相同;18%是商贩和餐馆经营者,这一比例是农村男子的7倍;17.1%是熟练的农牧业工人和渔业工人,这一比例是男子的两倍。

373. 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农村妇女的劳动就业情况证明:尽管女劳动力依然少于男劳动力,但是,新增女劳动力已经超过了男劳动力;农村妇女的失业率远远高于农村男子,但是比城市妇女低;大部分农村妇女集中在农业、狩猎、林业和渔业部门工作;虽然同男子的情况相同,无专门技能的农村妇女比较多,尽管如此,她们的入学率却高于男子。

374. 从平均水平上看,农村妇女的收入相对低于男子,而且,因经济活动门类不同与职业不同存在着许多差异。尽管如此,虽然妇女的收入低,但是在收入最低的四成人口中,妇女的比例比较低。

375. 与城市妇女的情况差别不大,在农村就业妇女中,从事非长期工作的女工比例比较高,签订长期合同的女工比例比较低,无合同女工比例高。农村地区的无合同工人的性别差异微小,女工比例略高于男工。此外,签订长期合同的女工比例比男子低。在城市地区,无合同女工比例也远远高于男工。

376. 从百分比上看,在单人企业工作的妇女比较多。1人以上50人以下的企业的情况则不同,在那里工作的男性员工比较多。农村地区在50人以上的企业中就业的妇女比男子多,而且,与男工的情况相同,相当多的女工不交纳社会保障费用(没有社会保障)。关于劳动福利,在农村地区,56.4%的就业者享受劳动福利,而国家的平均水平是62.6%。

377. 最后,收入方面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地区妇女的收入均低于男子,但是,农村妇女与男子的收入差距比较小。城市地区妇女的平均收入是男子的61.1%,在农村地区,这一比率为79.7%,换言之,农村地区的收入性别差异比较小。尽管如此,农村地区的平均收入仅仅是城市地区的49.1%,这是一个不能回避问题。前文所述表明,在这种情况下,巨大的城乡差别比性别不平等更加严重。

教育

378. 我国在消灭文盲现象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农村地区的文盲率依然高于城市地区。2000年,文盲人口占智利总人口的4%,而且没有观察到明显的性别差异。尽管如此,居住地差异非常明显:城市地区的文盲率是2.6%,农村地区的文盲率则高达12.2%。农村地区文盲率高是一个可以解释的现象:60岁以上农村人口中的文盲比例高,而且,这一年龄组群妇女的文盲率更高。

379. 农村妇女的入学水平显著提高,与农村男子的教育水平相当,而且,在某些情况情况下,甚至超过了男子。尽管如此,农村妇女的教育水平依然比城市妇女低。2000年,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的平均就学年限时为9.8年,没有明显的性别差异。虽然农村人口的就学年限明显低于城市人口(前者是6.7年,后者是10.3年),农村妇女的就学年限略高于农村男子。在比较年轻的年龄组群中,对妇女而言是有利差别,而在40岁以上的年龄组群中则变为不利差异。

380. 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地区,妇女的教育水平均有显著改善。女童和少女入学率,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女童和少女入学率大幅度提高。尽管如此,在贫困人群和非贫困人群之间依然存在着差距,贫困人群中的青少年入学率低于来自非贫困家庭的青少年,原因在于前者必须进行生产劳动或家务劳动。在这方面可以发现明显的性别差异。

保健

381. 在保健制度方面,居住地差异十分明显。加入公共保健制度的农村人口比例比较高,而且,其中的贫困人口比例相当大。2000年,66.5%的智利人口通过交纳全国保健基金(FONASA)加入公共保健制度,其中男子的比例是63.7%,妇女的比例是69.1%。每5名公共保健制度参加者中有1人属于贫困人口,但是,在农村人口中低收入参加者人数众多,达到了60%。同样,在城市人口中,私营保健制度——保健计划参加机构比例比农村人口高,达到了近20%。

382. 在妇女方面,除前文所述情况外,还存在以下事实:当没有进入劳动市场或者没有正规合同时——在妇女中,这种情况比男子严重,她们更加难以加入某种保健制度,或者必须作为配偶的受抚养方才能加入保健制度。

383. 关于保健问题,强调在预防和控制农村妇女宫颈癌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化验使农村妇女能够及时接受适当治疗。尽管在1990年,居住地依然是影响巴氏试验检查率的关键因素。2000年,农村妇女与城市妇女在检查率上的差距已经缩小。在这期间,农村妇女的巴氏试验检查率由34.9%提高到52.3%,在城市地区,由40.6%增加到53%。

政策的制订、执行和后续行动机制

384. 从通过“1995年农村妇女平等机会计划”,国家开始关注农村妇女问题。2000年至2002年期间,强化了农村工作队。农村工作队是一个对话、协调行动和整合资源的空间。农村妇女、非政府组织和国家机关都参加了工作队。农村工作队的中心目标是:“在关注她们的种族、文化、年龄和社会差异的前提下,促进制订、执行促进农村妇女发展、增强农村妇女能力以及其他涉及农林部门的政策、计划和方案以及开展后续行动”。

385. 作为农村工作队的工作成果,已经为农村地区确定了84项性别指标,而且还在全国13个行政大区组建了农村工作队。在13个工作队协调运作方面,出现以下挑战:提出关于新农村妇女倡议制订工作的公共制度性建议;调整现有方案;利用改善管理方案(PMG)监测能够在关注农村妇女的需要和需求的各种变量。

获得贷款

386. 总体上讲,与农村妇女有关的公共政策主要针对的是女生产者。政府通过国家农业发展研究所(农业发展研究所)制订了深化农民家庭农业现代化的政策,为农民家庭提供各种金融服务、技术咨询和灌溉服务。1990年起,农业发展研究所改变了它对女性角色的传统观念——承认她们对生产体系的贡献,承认农村妇女无法平等地获得并控制必需的资源发展她们自己的农业生产活动,为此,农业发展研究所进入了为妇女开启参与大门的新工作阶段。

387. 1998年至2001年期间,获得国家农业发展研究所个人贷款的妇女比例增加了一个百分点,由1998年的16%上升到2001年的17%。在信贷发放上,妇女比例也增加了一个百分点,由1996年的12%上升到2001年的13%。同年,技术咨询服务维持1998年的水平,妇女的参与率是20%。

388. 2001年至2002年期间,向妇女发放的补贴占补贴总额的62%。2001年,总计向17 075名妇女发放了农业生产补贴。这一结果的出现是由于将“女户主”作为一项甄选标准。2002年,经过女农民生产项目竞赛,精选出的1 693名妇女的222个投资项目获得了总计430 000美元的资助。

389. 2001年,农业革新基金会(FIA)资助了271名妇女的骆驼养殖、花卉栽培、有机园艺、养蜂、管理和农业旅游项目,同时,还资助进行了19次技术巡讲,资助总额为543 000美元、未来五年将向女生产者的创新投资项目投资250万美元。

土著妇女

390. 根据最近一次2002年的人口普查,全国共有692 192人属于土著民族,相当于智利总人口的4.6%。从全国看,在所有土著民族之中,马普切人人数最多,占87.3%;艾马拉人占7.0%;阿塔卡马人占3.0%。其他土著民族的人口总量不足智利总人口的1%,其中雅干人的比例最低,仅占0.2%,总计1 685人。

391. 2000年国家社会经济趋势调查数据显示,智利大部分土著人口都定居在农村地区(62.8%)。尽管如此,这一比例依然低于城市地区的非土著人口比例(80.9%)。

392. 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情况相同,智利土著人口的贫困水平高于其他居民,而且,土著人口还遭受到更多的排斥。尽管如此,需要强调的是,最近几年以来,土著人口贫困水平的下降幅度超过了非土著人口。智利大约有三分之一(32.2%)的土著人口生活在贫困之中,这一比例比非土著人口的贫困水平高出了12个百分点。尽管如此,1996年至2000年期间,土著人口的贫困水平减少了3.4个百分点,比同期的非土著人口贫困水平下降幅度大。换言之,22 655名土著居民摆脱了贫困。虽然如此,在这段时间内,土著人口的贫困水平事实上没有发生变化。

393. 关于性别差异,在贫困现象上没有出现显著的差异。土著男子和土著妇女的贫困率相似(分别是21.2%和21.4%)。在贫困水平方面,土著妇女的贫困水平略高于土著男子(分别是11.1%和10.8%)。

394. 土著人口的高贫困率与家庭收入水平较低有关。虽然1996年至2000年期间,智利土著家庭领取的现金补助金额已经提高,在这两种情况下,均比非土著家庭领取的补助多。这是由于国家针对土著群体开展了一系列优先行动,特别是在现金补贴政策方面,从1996年到现在,国家一直在增大现金补贴政策的力度。

395. 土著人群和非土著人群在就业率上没有明显差别。尽管如此,土著劳动力的失业率高于非土著劳动力。此外,土著民族的就业状况比非土著民族更加不稳定:没有劳动合同、从事季节性工作的土著居民的比例高于非土著居民。在社会保护方面,土著人口和非土著人口之间的差距更大。

396. 另一方面,与非土著人口相比,土著人口的文盲率高、教育水平低。尽管如此,需要强调的是,在儿童和青少年之中,这种差异已经缩小。这表明随着土著儿童同父母和祖父母相比能够接受更高水平的教育,将可以克服历史遗留下的社会差异。此外,国家加大了对土著儿童和青少年的关注力度,表现为在学校营养供餐方案中,他们的受益比例比较大,而且,还为他们提供用品、课本、医疗保健和口腔保健服务。

397. 从保健条件上看,土著人口与非土著人口之间没有呈现出巨大差异。通过公共保健制度接受保健服务的土著人口比例高(80.4%)。

398. 在接触某些信息和通信新技术方面(因特网和移动通信),土著居民的新技术使用率低于非土著居民。另一方面,与非土著居民相比,土著居民对各类组织的参与率高,而且后者加入的组织类型也更加丰富。

399. 《土著法》说明了国家在土著民族问题方面的职能框架。《土著法》规定:“整个社会,特别是国家有责任通过各种机制尊重、保护和促进土著人自身及其文化、家庭和社区的发展,同时,采取合理措施实现上述目的和保护土著人的土地、关注它们合理开发和生态平衡并促进其扩展”。

400. 在国家开展的改善智利土著民族生活条件的各项行动中,值得一提的是“健康与土著民族”方案。该方案获得了美洲开发银行的资助,它的一项工作方针就是以跨文化模式促进土著民族的健康水平。这意味着将在尊重和相互影响的框架内,以土著民族自身的观念和文化为依据,把土著男子和妇女有关保健和疾病治疗的知识、做法和需求纳入保健模式。

401. 在这一背景下,国家多家卫生保健机构已经开始发展地方经验,目的是在尊重土著文化价值的基础上,实现人性化的分娩和新生儿及母亲护理。例如,艾马拉妇女的最大要求之一是保留传统的分娩方式。这种分娩方式带有社区特性,它在受保护的家庭环境中进行,具有医院分娩明显缺乏的某些环境条件和情感因素。

402. 在伊基克(Iquique)的高原之家,如果艾马拉孕妇有这样的需要,传统助产士已经可以参与预产期护理。高原之家由一个艾马拉人组织和保健机构共同管理。在阿里卡(Arica)和特木科(Temuco)的医院之中,如果土著产妇需要,在产褥期护理中为她们提供传统饮食。欧索诺(Osorno)医院提出了一个提高马普切-维伊切妇女分娩护理的文化针对性计划。

403. 司法部社会保护司负责协调司法部门在性别与土著民族问题方面的工作。2003年,计划编制司法部门制订2003年至2006年土著民族工作计划。该计划将考虑实施多项行动方针,从而,除其他之外,能够防止歧视行为,提供具有文化针对性的优质服务。

404. 在这方面,2000年和2002年期间,落实了免费法律援助机构公职人员培训方案,培训内容涉及土著人的宇宙观和《土著法》问题。鉴于法律援助协会的大部分用户都是妇女,上述培训活动从实质上改善了土著妇女的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质量。2000年至2002年期间,免费法律援助机构在土著问题方面开展的主要行动包括:培训和提高法律咨询机构专业人员的认识;使用马普切语编写就业宣传材料;发展以土著居民为对象的法律调解服务方针,等等。

女童

405. 在与民间社会组织和国际组织(如,儿童基金会)协商讨论之后,负责儿童与青少年工作的各个公共机构共同拟定了“国家2001—2010年促进儿童与青少年进步政策及全面行动计划”。它是在儿童与青少年工作方面的最重要的一项行动。

406. 其中一个国家机构——全国未成年人事务署(未成年人事务署)在人权领域中将自己的用户,换言之,将男童和女童作为权利主体,因此,给予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平等的待遇和机会,通过有计划的行动,促进《儿童权利公约》的执行工作。在这一框架内,未成年人事务署希望加强各种男童和女童平等机会方案,特别是强化儿童权利保护办公室、儿童虐待问题方案、青少年家庭干预方案以及青少年保护和法律咨询方案。

407. 国际一级和国家一级都在制订专门针对女童的特殊政策,鉴于其重要意义,2001年6月,全国未成年人事务署成立了由权利保护处、青年责任处和规划处代表组成的特别工作委员会。它的任务是落实在2001年至2006年平等机会计划中做出的各项承诺,为此目的,在未成年人事务署内部提出新的行动。平等机会计划考虑的主要工作方针是:促进妇女权利和对儿童的良好待遇以及提高相关认识;针对开展妇女、儿童和家庭工作的公职人员和专业人员进行性别问题教育与培训;以及,设计针对女童及其家庭的特殊方案和专门行动。

408. 另一方面,作为确保妇女和女童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行使和享受人权的措施,法医局对接触强奸、性虐待、殴打和心理虐待受害妇女和女童的公职人员举办讨论会、讲习班和培训班。这些倡议有两重目的:其一,在对侵害妇女和女童性自由的罪行,或者,对因其身体健全或心理健全受到侵害而造成的民事责任损害,进行专业罪行调查的过程中,避免威胁、妨碍和限制妇女和儿童行使与享有权利;其二,在本机构照料的性犯罪受害者以及警察部队中直接负责处理此类犯罪和一般虐待犯罪的警务人员之中,普及妇女和女童在这些方面享有的权利。

残疾妇女

409. 1990年起,智利政府开始把残疾问题作为一个首要的社会问题。1994年,颁布了第19 284号法:《残疾人社会融和法》。该法设立了国家残疾基金(残疾基金)作为专门负责残疾事务的政府机构。它已经成为一个公共基金,通过规划与合作部与政府联系。

410. 国家残疾基金记录的资料和统计数据显示,从数量上看,国家总人口中的残疾人性别比例相当。在智利,总计有788 000人有某种类型的残疾,相当于总人口的5.3%。在性别分布方面,分别有5.1%的男子和5.4%的妇女有某种缺陷。这表明就总体而言性别分布是均衡的。尽管如此,在某些类型的残疾方面,性别差异比较显著,如有视觉缺陷的妇女的比例比男子高(2.3%︰1.4%)。

411. 从性质上看,残疾以不同方式影响男子和妇女,残疾妇女的处境更加不利。正如其他社会领域的情况一样,在残疾问题方面,性别不平等也尚未被克服。

412. 智利政府已经通过残疾基金推动实施了多项倡议,如,技术援助融资方案(AT)。该方案的目标是提供全部或部分资金资助第三方获得用于低收入残疾人或者照料残疾人的非盈利法人的技术援助。技术援助融资方案根据技术援助需求运作,在这方面,男子和妇女的需求一致。2002年起,在全体技术援助申请人中适用65岁以下、低收入女户主优先原则。

413. 项目融资方案。该方案旨在全部或部分资助由第三方实施的以残疾人为受益人的计划、方案和项目,并且优先支持残疾人预防、治疗、康复和社会融合。需要重点强调的是此类项目的受益人群中没有明显的性别区分,而受益人群就是项目的目标人群。可以发现,87%的项目同时面向男子和妇女,5%的项目仅仅针对妇女,8%的项目只影响男子。这是因为大量项目都是基层社区计划或者是保健机构、市政当局等机构方案的补充项目。

414. 鉴于性别观点的重要性,2003年,在第九届国家残疾基金项目竞赛的参赛基本条件中纳入了性别观点。这样,加入了优先资助标准,首先资助考虑到性别观点的项目,即主要针对残疾妇女问题以及从数量和质量上满足特殊的性别要求。

415. 中等教育低收入残疾学生技术援助奖学金。该方案的目标是给予残疾儿童和非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平等机会,缩小二者之间的学习鸿沟。在这方面,对于残疾儿童和残疾青少年而言,智利正规教育体制中还存在着许多壁垒。分别从两性上看,2002年的奖学金获得者中,女生占47%,男生占53%。虽然男生人数较多,但是并不存在着明显的性别差异。该方案没有制订专门针对女生或者男生的过滤性特殊条件,但是有长期监督机制可以确保入选申请者之间的平等。

416. 劳动中介办公室(OIL)。该项倡议的目标是通过公共与私人机构之间的协调管理,在有关专家团队的直接干预下,为残疾男子和妇女安排工作。2002年,在方案示范阶段,实施方案的三个行政大区(首都大区、第四大区和第七大区)总计为211名残疾人安排了工作,超额完成了方案的既定目标。实现就业的残疾人中,男子占63%,妇女占37%。性别差异不仅反映在就业安置,而且也反映在求职登记上。登记求职的残疾男子比妇女多。统计数据和国家调研表明,残疾人就业上的性别不平等与一般人口中的男女就业不平等同出一辙。

417. 在这方面,可以肯定地指出残疾妇女在试图进入劳工世界时面临着双重歧视,而且,低收入妇女的处境更加不利。鉴于这一针对残疾妇女的歧视状况,2003年起,国家残疾基金将在劳动中介办公室中适用一条优先标准,即对于申请同一职位的两位同等资历不同性别的求职者,优先安排妇女就业。短期目标是利用这一标准在方案内部缩小就业安置上的性别差距。

老龄妇女

418. 90年代初,随着民主政府上台,国家开始把老年人口视为国家公共政策的主体。在艾尔文(Aylwin)总统执政期间,通过规划与合作部(规划合作部),老年人被列入弱势群体。国家对这些弱势群体必须有专门的针对性政策。

419. 90年代以前,老年人问题一直主要由宗教组织负责处理和解决,而且它们的工作带有浓厚的救济意味。民主政府执政初期,通过一系列的调研、汇编档案记录和寻求国外经验提出了智利老龄问题处理指导方针。

420. 1995年,在爱德华多·弗雷(Eduardo Frei)总统执政时期,成立了国家老年人委员会。该委员会对老年人及其他老龄化问题进行了一次调查。作为此次调查的成果,编写了《老年人委员会书》。鉴于调查结论的重要性,共和国总统通过1995年11月27日第203号总统令,组建国家老年人委员会。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该委员会是负责就老年人及其他老龄化问题向总统提供咨询意见的政府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是在国家各种公共和私人机构、民间社会之间,协调和促进有关老龄问题的各项行动。

421. 国家政策的宏伟目标是实现全体国民的文化变革和提高全体老年人的社会质量。所谓的文化变革指的是一个完全不同的老龄问题观,意味着在我国社会中,更好地对待和更加重视老年人的价值。

422. 2003年初,成立了国家老年人事务处(老年人事务处),负责国家全体老年人事务。考虑到老年人的双重脆弱性——贫困和老龄化,老年人事务处特别重视该年龄组群的主要需求。随着老年人事务处新近投入运作,标志着在国家机构中老龄和老年人问题已经制度化。国家老年人事务处的主要职责是:与社会领域的各个部委、机构和公共机关、私人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协调在保健、社会福利、教育、住房、文化娱乐、市政当局、私人企业和民间社会(大学、宗教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等)等重要领域中开展的老龄和老年人问题行动。

423. 以下是目前在不同领域内实施的某些重要倡议:住房方面,每个社会住房建设方案都将建设住房总量的2%分配给老年人;保健方面,为65岁以上的公共保健体制用户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同时,实施流行性感冒疫苗注射方案、补充供餐方案(PACAM)、老年人健康监控方案;社会福利方面,提高养恤金和冬季补贴,发放养恤金领取者识别证(TIP);旅游和娱乐方面,国家旅游局(SERNATUR)的老年人休假方案进入了执行的第三年,20 000多名老年人(男/女)参加了该方案。在老年人休假方案中,政府补贴60%的旅行费用,其余40%的费用由参加者支付。

424. 在老年人口中老年妇女的比例较高,而且,在上述方案中,老年妇女的参与率更高。值得一提的是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注意到性别变量。尽管如此,迄今为止,尚未专门针对男子或妇女出台任何关注他们/她们不同需求的特殊政策和方案。

感染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妇女

425. 在智利,由于国家的艾滋病比例及艾滋病毒感染确诊病例(携带者)强制报告制度,艾滋病毒/艾滋病监控能够了解和掌握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发生率及其流行病学特征。截止到2001年12月,在全国三个行政大区共报告艾滋病病例4 646例,艾滋病毒感染病例5 228人。艾滋病报告病例的年发生率和新发感染率呈上升趋势。1999年是有确切统计数据的最后的一年,艾滋病发生率是每100 000人中有3.60例,最新的发生率上升到每100 000人中有4.61例。

426. 通过对发现艾滋病以来的累积病例的分析,男性患者比例高,达到了艾滋病病例总数的89.1%,而女性患者占10.9%。尽管如此,在各种传播途径中,女性艾滋病病例的增加速度都超过了男子。这反映为,随着时间的流逝,1998年(有确切统计数据的最后一年),男女患者比已经下降到5.8︰1。

427. 在我国,1996年至2000年期间,患有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男童和女童人数持续增加。这些儿童患者都是公共保健制度的受保人,对他们施行抗逆病毒疗法的治疗。关于防止艾滋病垂直传播治疗方案,患有艾滋病的怀孕妇女人数也不断上升,无论是公共还是私营保健制度的受保人,都采取抗逆病毒疗法。如果她们的基本病况显示有这种需要,分娩后,公共保健制度的受保人继续接受抗逆病毒疗法的治疗。目前,作为公共保健制度的受保人,儿童艾滋病患者100%采用抗逆病毒疗法。患有艾滋病的怀孕妇女也100%采用抗逆病毒疗法,无论她们是公共还是私营保健制度的受保人。

428. 1996年至2000年期间,在公共保健制度的受保人中,采用抗逆病毒疗法的成年艾滋病女性患者(非孕妇)比例逐步提高。截止到2002年年底,这一比例是85%。患有艾滋病的私营保健制度女性受保人,在类似的条件下采用其他疗法和防止垂直传播治疗方案。

429. 1999年至2000年期间,在社会和部门广泛参与下,制订了一部法律惩处在劳动、教育和保健领域歧视艾滋病患者的行为。例如,该法规定只有在事前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艾滋病检查。该法于2001年年底颁布。

430. 女色情业者参加伴侣预防方案和接受含有性传播疾病防治战略的性健康监测。2001年,在首都大区性传播疾病中心监控的女色情业者中进行的艾滋病发生率调研表明,她们的艾滋病感染率为0%,性传播疾病的感染率也不高。

431. 目前,有固定伴侣的妇女构成高危感染人群,因为忠贞观念使她们没有自我意识。鉴于这一情况,政府已经加强针对该人群的信息普及工作。尽管如此,提倡使用避孕套的宣传活动依然遭到智利极端保守阶层的反对,感染率上升的事实已经得到证实。

432. 国家并不鼓励妇女成为艾滋病毒/艾滋病方面保健提供者,它优先考虑的是由卫生保健人员通过区域部门间保健计划促使妇女参与艾滋病防治,使她们成为伴侣间采取预防行动的人。

附件

2000-2010年男女机会平等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