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KWT/CO/4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2 November 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科威特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3年10月16日和17日举行的第4048次和第4049次会议上审议了科威特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并于2023年10月30日举行的第4067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科威特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及其中所载的资料。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再次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涉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和代表团通过口头答复提供的补充,并感谢书面提供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体制和政策方面的措施:

(a)通过了关于禁止私营部门就业歧视和工作场所性骚扰的2021年第177号部长令;

(b)通过了《防止家庭暴力法》(2020年第16号),并根据2023年第4号部长令设立了防止家庭暴力国家委员会;

(c)在2018年通过了第2062号和第1902号法令,设想设立一个常设国家委员会,以防止贩运人口和偷运移民;

(d)发布2018年第261号法令,通过了一项防止贩运人口和偷运移民的国家战略;

(e)宪法法院于2022年2月16日发布裁决,认定《刑法典》第198条违宪,该条将“以任何方式模仿异性”定为刑事犯罪。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实施《公约》的宪法和法律框架

4.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维持其对《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条的解释性声明,委员会已一再认为该声明不符合《公约》的目标和宗旨。委员会继续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撤销其对《公约》第二十三条的解释性声明以及对第二十五条(丑)项的剩余保留。委员会对缺乏资料说明为考虑撤销解释性声明和保留采取了哪些步骤感到遗憾,并继续关注伊斯兰教法在与《公约》条款冲突时的优先地位。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不打算批准《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第二条)。

5. 参照委员会以往的建议, 缔约国应:

(a) 采取具体步骤,撤销对《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解释性声明以及对第二十五条 ( 丑 ) 项的保留,以确保充分有效地适用《公约》;

(b) 在国内法律秩序中赋予《公约》充分的法律效力,并确保以符合《公约》义务的方式解释和适用国内法,包括基于伊斯兰教法的法律;

(c) 考虑加入《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该议定书建立了个人申诉机制。

国家人权机构

6.委员会注意到国家人权局开展的活动,包括提高对人权的认识运动、访问警察局和监狱、提出建议以及将该局收到的投诉转交有关当局。虽然缔约国表示该局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但委员会注意到它受部长会议的监督。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缔约国是否打算建立一个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第二条)。

7.缔约国应作为优先事项,按照《巴黎原则》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并确保该机构拥有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

8.委员会注意到,国际人权法常设委员会和国家人权局举办了培训班并实施了方案,以提高对《公约》和国际人权法的认识。

9. 缔约国应在法官、检察官、律师、执法人员、公职人员和公众中更多举办关于《公约》和国际人权法及其在国内的适用性的培训方案,并更多开展这方面的提高认识运动。

反腐败措施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扩大、发展和更新其打击腐败的立法和程序框架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建立反腐败局。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缔约国仍然普遍存在腐败现象。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详细资料,说明反腐败机构开展的调查及其结果(第二条和第二十五条)。

11.缔约国应加大努力,防止和消除各级的腐败和有罪不罚现象。缔约国尤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a)迅速、独立和公正地调查和起诉所有腐败案件,包括与公共采购有关的案件,如果某人被定罪,则适用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

(b)促进公共采购中的善治、透明度和问责制;

(c)开展有效的培训和提高认识运动,让公职人员、政治家、工商界和公众了解腐败的经济和社会代价。

歧视比敦人

12.委员会仍然关注针对无国籍的比敦人(缔约国称之为“非法居民”)的歧视性措施和做法,以及他们所遭受的歧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比敦人无法获得国籍和身份证件,或者在更换证件时遇到困难。委员会对收到以下指控感到震惊,即非法居民状况中央补救系统伪造证件,任意改变无国籍人的法律地位;比敦人在申请身份证件时被归入外国国籍;比敦人大学生被要求登记身份证件,这将迫使他们接受假国籍。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比敦活动分子和人权维护者遭到任意逮捕、网上攻击和虐待,诉诸司法受到限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由于比敦人不确定的法律地位,他们在获得医疗服务方面受到歧视,特别是在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情期间,就业不稳定且报酬低,获得社会经济支持的机会不平等(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

13.缔约国应为居住在缔约国的比敦人和其他无国籍人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使其免受所有领域的歧视。缔约国尤其应:

(a)酌情向比敦人和其他无国籍人授予公民身份或发放身份证件,从而加快确保无人成为无国籍人或保持无国籍状态的进程;保障每个儿童有获得国籍的权利;并建立有效机制,解决缔约国内比敦人和无国籍人的状况;

(b)避免要求比敦人接受另一国籍;并确保不受歧视地获得司法、工作、保健、教育和社会服务;

(c)对非法居民状况中央补救系统伪造文件的指控,以及对侵犯人权维护者和从事比敦人人权工作的活动分子人权的行为进行彻底、独立和公正的调查;起诉犯罪者,如果其被定罪,给予适当的制裁;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

(d)确保比敦人和争取其人权的活动分子能够安全开展活动,行使其表达自由和集会自由,而不必担心受到迫害、恐吓或拘留;

(e)考虑加入《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并在加入后通过缔约国的国内法履行相关义务。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尽管宪法法院2022年2月16日裁定将“模仿异性”定为刑事犯罪的《刑法典》第198条违宪,但缔约国继续逮捕在社交媒体上扮演妇女的人。委员会担心,这种逮捕会是任意的,仅仅基于人的外表。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计划修订国家立法,以使成年人之间双方同意的同性关系合法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具体资料对以下指控加以说明,即指控商业和工业部开展反对支持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标志和口号的运动(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

15.参照委员会以往的建议,缔约国应确保所有人,无论其真实或感知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如何,都能在法律和实践中充分享有《公约》所载的所有人权。缔约国尤其应:

(a)考虑使成年人之间双方同意的同性关系合法化;

(b)采取措施,消除对他人的基于真实或感知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产生的成见和负面态度;

(c)确保及时、有效地调查所有因真实或感知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对他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如果其被定罪,将受到适当的制裁,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的补救和有效的法律、医疗、财政和心理援助;

(d)采取具体措施,包括为警察、司法人员和检察官提供培训和提高认识方案,以防止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歧视和暴力行为,包括任意逮捕,并防止反对支持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标志和口号的任何运动。

仇恨言论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针对移民工人、其他外国人和弱势群体的仇恨言论和歧视的报道越来越多。虽然2012年第19号法令禁止仇恨言论,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COVID-19疫情期间,仇外言论和歧视显著增加;在社交媒体上出现了大量煽动暴力的仇恨内容;以及公众人物宣扬歧视的言论(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七条)。

17.缔约国应加紧努力:

(a)防止、公开谴责和打击针对包括移民工人和其他外国人在内的弱势群体的仇恨言论、不容忍、偏见和歧视,为此,除其他外,增加对公职人员、执法人员、检察官和司法人员的培训,并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促进公共和私营部门,包括社交媒体公司和公众对多样性的敏感认识和尊重;

(b)确保所有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案件,包括网上的仇恨言论得到系统、有效和及时的调查,犯罪者被追究责任,受到与罪行相称的处罚,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

性别平等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宪法》第29条禁止性别歧视,但对这一原则的例外情况感到关切,即《个人地位法》(1984年第51号)规定了在婚姻、离婚、亲权、继承和法庭证词价值等事项上的不平等权利。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籍法》(1959年第15号)规定,只有科威特父亲才能将国籍传给子女,而与非科威特男子结婚的科威特母亲不能将国籍传给子女(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19.参照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建议,缔约国应对现行法律和做法进行全面审查,以根据《公约》废除或修订所有基于性别的歧视性条款,包括《个人地位法》和《国籍法》。缔约国还应制定战略,消除重男轻女的态度和关于男女在家庭和整个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定型观念。

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包括家庭暴力

20.委员会欢迎为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而采取的立法措施,如《防止家庭暴力法》(2020年第16号,该法设立了防止家庭暴力全国委员会,和2023年第4号部长令)。委员会还欢迎为提供保护和援助而采取的措施,包括为接受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投诉而设立社区警察部门。虽然2020年第16号法将家庭成员实施的性暴力定为刑事犯罪,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婚内强奸没有被明确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欢迎提供关于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统计数据;然而,它也欢迎提供更多信息,以便了解报告率和其他深层的结构性问题(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

21.缔约国应继续加大努力,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行为,特别是:

(a)通过明确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的法律;

(b)鼓励举报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的案件,包括以易于理解的语言告知妇女和女孩她们的权利以及可以获得的保护、援助和补救;

(c)迅速、有效和彻底地调查包括婚内强奸在内的所有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的案件,起诉犯罪人,如果犯罪人被定罪,则处以相应的惩罚;

(d)向执法人员、司法人员、检察官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提供培训,使其了解如何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发现、调查和处理此类案件;

(e)确保受害者能够有充分机会获得有效补救和保护手段,包括收容所和医疗、心理、法律和康复方面的支助服务;

(f)收集和公布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分类数据。

生命权

22.委员会对缔约国执行死刑和处决仍然深感关切,特别是自2022年以来执行的死刑和处决,包括2023年7月执行的五起处决。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据报道处决人数有所增加;对一些罪行,如与毒品有关的罪行判处死刑,这些罪行不涉及故意杀人,因此不属于“最严重的罪行”;委员会还深感关切的是,其收到的报告表明,在被告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审判中,缺乏公正审判的保障。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第六条和第十四条)。

23.根据委员会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死刑仅适用于涉及故意杀人的最严重罪行。缔约国还应:

(a)适当考虑暂停死刑,以期废除死刑,并考虑加入《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b)确保绝不在违反《公约》或公正审判程序的情况下判处死刑,包括充分提供法律援助和翻译,并确保绝不强制适用死刑;

(c)采取适当的提高认识措施,以动员公众舆论支持废除死刑;

(d)收集并提供关于判处死刑的数量、执行死刑的数量、判处死刑的罪行类型以及被判刑者的数据,除其他外,按性别、族裔和国籍分类。

24.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从事危险工作、特别是在建筑工地从事危险工作的移民工人死亡率很高。委员会注意到,2015年第535号部长令禁止让任何人在夏季上午11时至下午4时在户外阳光下工作,并将这一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注意到这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受到监督,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移民工人被迫在温度高达50摄氏度的露天场所工作。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家属在已故移民工人遗体遣送回国方面面临困难,这可能导致他们放弃收回遗体。

25.缔约国应加紧努力,防止移民工人死亡,包括在建筑工地死亡,特别是有效执行、持续监测和更新为保护工人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措施。缔约国还应:

(a)加强并提供职业安全培训和提高意识方案,使这些培训和方案根据移民工人的语言和文化背景量身定制,并确保移民工人拥有有效的投诉和补救机制,并了解相关机制;

(b)调查虐待指控,起诉实施虐待的雇主和招聘公司,如果犯罪者被定罪,以适当的制裁惩罚他们,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c)为保护包括家政工人在内的移民工人的权利提供有效的法律补救措施,并确保工人能够获得这些补救措施,而不必担心早上报复、拘留或驱逐;

(d)考虑向死亡的移民工人的家属提供财政和后勤支持,使他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使亲人的遗体遣送回国。

禁止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6.委员会注意到,虽然修正1970年第31号法第53条的法案如获通过,将使《刑法典》的条款完全符合《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条,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立法尚未充分确保将国际公认的酷刑定义所涵盖的行为完全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仍然深感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存在酷刑事件,例如有报告称,据称一名科威特公民于2022年6月遭受酷刑,需要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还有报告称,比敦人和跨性别者受到安全官员的虐待。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统计数据,但它欢迎提供更多资料,说明整个报告所涉期间的情况,以及犯罪者的行动实体、提出的指控和向受害者提供的赔偿和心理支持(第七条)。

27.缔约国应紧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酷刑和虐待,尤其包括采取以下措施:

(a)迅速颁布《刑法典》修正案,以确保禁止国际公认的酷刑定义中所载的所有酷刑行为,并规定与此类罪行的严重性相称的制裁;

(b)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对所有关于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指控进行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确保犯罪者受到起诉,如果被定罪,受到适当的制裁,受害者得到充分的赔偿;

(c)加大努力,为执法人员、司法人员、检察官和监狱工作人员提供有效的培训课程,纳入国际标准,如《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和《为调查和收集信息进行有效面谈的原则》(《门德斯原则》)。

人身自由和安全以及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经2016年第35号法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似乎允许在没有书面审前拘留令的情况下拘留个人长达四天,且只有在拘留三周后才能在法院对拘留令提出质疑。委员会表示赞赏的是,为了解决监狱过度拥挤问题,正在使用非监禁替代措施,且缔约国承诺加快2018年宣布的新监狱建设。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被拘留者受到恶劣待遇,基础设施和空调质量低下,卫生条件差,无法获得适当的医疗和水,特别是在塔尔哈驱逐拘留中心(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四条)。

29.委员会重申,缔约国应立即:

(a)按照《公约》第九条和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修订立法,特别是2016年第35号法第60条,以确保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留的人在48小时内被带见法官;

(b)确保拘留条件符合相关国际人权标准,以及《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

(c)按照《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的规定,加强措施以缓解监狱过度拥挤状况,包括更广泛地采用非拘禁措施,作为监禁的替代措施;

(d)加紧努力,改善拘留条件,并确保在所有剥夺自由的场所,被拘留者能够充分获得医疗保健;

(e)加快努力扩大监狱和拘留设施的容量。

对包括家政工人在内的移民工人的剥削和虐待

3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改善包括家政工人在内的移民工人的人权状况所采取的若干措施,例如:(a)立法举措,包括《家政工人法》(2015年第68号)和2022年第22号部长令;(b) 旨在减少雇主对工人的控制(从而限制使用卡法拉担保制度)的措施,如规定雇主有义务将工资转入雇员的银行账户,决定在某些条件下允许工人不经雇主同意更换工作,以及设定最低工资;(c) 努力调查关于强迫劳动和虐待的投诉,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d)开展教育运动,提高对家政工人权利和义务的认识。然而,尽管采取了这些措施,委员会仍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家政工人普遍遭受凌辱、剥削和虐待以及歧视,包括2018年以来四起涉及谋杀菲律宾移民家政工人的案件;有关身体、性和心理虐待的报告;工作时间长;和拒绝给予带薪年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使得这些做法得以实施的是卡法拉担保制度和“潜逃”罪的存在,这使得家政工人不敢举报虐待行为或离开虐待他们的雇主。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司法补救措施和申诉程序,例如,移民工人缺乏获得被拖欠工资的补救措施和申诉程序;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以及受害者难以进入收容所(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31.缔约国应:

(a)加紧努力,确保严格执行保护移民工人(包括家政工人)免遭雇主扣留护照和其他虐待的法律和法规;并增加劳动监察的频率;

(b)废除卡法拉担保制度,代之以为家政工人签发居留证,并方便工人能够在不对其造成风险或惩罚的情况下更换雇主,特别是在受到雇主虐待的情况下;对雇主进行背景调查;并确保家政工人获得带薪休假及按时领取工资;

(c)审查关于“潜逃”罪的条款,以期修订或废除这些条款,确保家政工人不会因为害怕被指控犯有该罪而不敢离开虐待他们的雇主;

(d)调查虐待指控,起诉有虐待行为的雇主、赞助人和招聘公司,如果其被定罪,实施适当的制裁,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e)促进提供有效的法律补救,辅之以翻译服务,以保护移民工人(包括家政工人)的权利,确保工人能够获得这些补救,而不必担心遭到报复、拘留或驱逐,并确保他们能够进入收容所;

(f)进一步便利对虐待和剥削行为提出举报,包括确保可提出多种形式的举报,并以移民工人自己的语言加强对他们的教育运动,使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可获得的补救措施。

强迫劳动和贩运人口

32.委员会欢迎为打击人口贩运所采取的措施,包括2018年通过了防止贩运人口和偷运移民的国家战略,2019年通过了防止贩运人口的国家转介制度。虽然缔约国提供了一些关于贩运人口的统计数据,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所提供的信息是有限的,特别是在以下方面:实施的处罚;收到的赔偿或援助;现有的服务和收容所;以及受害者的自愿返回和融入社会。委员会注意到为制止贩运者和非法用工团伙,以及为监测可能被用来无证招聘家政工人的网站和社交媒体账户所部署的工作,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欺诈性出售签证,这往往使移民工人在非正规就业部门易受剥削,还有报告称,有人利用网站和数字平台为人口贩运和移民家政工人的强迫劳动提供便利(第七条至第九条和第二十四条)。

33.缔约国应进一步加大努力,包括通过网络媒体,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和强迫劳动,并保护贩运行为的受害者。它尤其应:

(a)改进其收集关于贩运案件和强迫劳动数据的系统,以评估这种现象的范围,并评估为打击这种现象而采取的措施的效率;

(b)确保对所有贩运人口和强迫劳动案件进行彻底调查,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如认定有罪,则予以适当判刑,并保证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和保护的手段,包括能够进入收容所以及获得法律、医疗和心理服务;

(c)向法官、检察官、执法官员和边境警察提供培训,包括关于识别和转介贩运行为和强迫劳动受害者的标准和程序的培训。

行政驱逐

34.委员会对关于大量驱逐出境的报告感到关切,有时驱逐的依据只是轻罪或不明确的理由。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驱逐往往根据内政部长酌情作出的行政决定而进行,没有司法监督或补救措施。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驱逐前的拘留期过长,可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30天期限。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从缔约国收到的资料有限,特别是关于以下方面的资料:自上次审查以来驱逐的人数、驱逐的原因和类型(行政或司法)、驱逐前的拘留时间以及被驱逐者是否能够向司法机构提出上诉(第九条和第十三条)。

35.缔约国应:

(a)确保被下达驱逐令的人的案件,包括涉及行政事务的案件,得到独立的司法上诉机制审查,并遵守不推回原则;

(b)确保:拘留是最后手段,时间尽可能短,且根据具体情况是必要和相称的;使用拘留的替代办法;有司法补救办法来审查拘留的合法性;并且对驱逐行动进行有效和独立的监督;

(c)收集并提供分类数据,说明驱逐数量、原因和类型、拘留替代措施的使用、驱逐前拘留时间以及被驱逐者是否能够向司法机构提出上诉。

诉诸司法、司法独立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3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资料表明,司法机关和检察官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且缺乏其他公正审判的保障,包括在适用死刑的审判中(第十四条)。

37.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司法机构成员(无论他们是科威特国民还是外国人)以及检察官的完全独立性和公正性,并保证他们在没有受到任何种类的不当压力或干预下自由运作。为此,缔约国应确保法官和检察官的遴选、任命、停职、调动、免职和纪律惩戒程序符合《公约》和相关国际标准,包括《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和《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

隐私权

3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08年第31号法中的规定要求结婚申请人接受医疗检查,以确保双方均无任何妨碍结合的身体或心理状况(第十七条)。

39.缔约国应废除2008年第31号法,或对其进行修订,以确保其完全符合《公约》,尤其是《公约》第十七条。

良心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40.委员会对歧视宗教少数群体的报告感到关切,特别是那些属于非一神论宗教的群体,如印度教徒、锡克教徒、德鲁兹教徒、博赫拉穆斯林和巴哈教徒。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a)对发放建造礼拜场所许可证的限制;(b) 宗教学校缺乏认证,公立高中禁止对伊斯兰教以外的其他信仰进行有组织的宗教教育;(c)不发放记录改信宗教的文件,除非皈依伊斯兰教(尽管不禁止叛教)。最后,委员会对《国家兵役法》(2015年第20号)表示关切,该法规定强制性兵役,但没有提供替代役的可能性(第二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

41.缔约国应废除或修订所有基于良心和宗教的歧视性立法、政策和做法,并确保它们完全符合《公约》,特别是《公约》第十八条。缔约国还应:

(a)消除歧视宗教少数群体的政策和做法,包括在以下方面:管理对礼拜场所的建设;宗教学校的认证;在公立高中为伊斯兰教以外的信仰开展宗教教育的可能性;以及为改信宗教,包括从伊斯兰教改信其他宗教发放记录文件;

(b)通过立法,承认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并允许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服非歧视性和非惩罚性的替代民役。

表达自由

42.委员会对关于限制网上言论自由的立法的报告感到不安,例如《电子媒体法》(2016年第8号)和《网络犯罪法》(2015年第63号),包括积极监控互联网通信、封锁网站和吊销营业执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亵渎、诽谤(包括对埃米尔的批评)和合法表达批评意见被定为刑事犯罪,这可能导致不相称的制裁,如因发布被认为冒犯宗教团体的内容而被处以最高20万第纳尔的罚款和7年监禁。委员会还关注对博客作者和活动分子的起诉,并注意到有报告称,有几起案件被判处1至10年监禁(第十九条)。

43.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根据《公约》第十九条和委员会关于见解自由和言论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保障人人充分享有表达自由权,并保障对行使表达自由的任何限制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的严格要求。缔约国还应:

(a)修订和修正不适当地限制表达自由并可能被用来压制表达反对缔约国的思想的国家立法,包括《电子媒体法》、《网络犯罪法》、《国家统一法》、1970年《国家安全法》和2006年《新闻出版法》,使其符合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

(b)将亵渎和诽谤以及其他言论被刑事定罪的情况非刑罪化,仅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诉诸刑法,同时铭记如委员会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所述,监禁绝不是对诽谤和亵渎的适当惩罚,并确保刑法不被用来压制不同的声音;

(c)避免起诉和监禁活动家、博客作者和其他持不同意见者,以此作为阻止或阻碍他们自由表达意见的手段,审查对他们的拘留是否符合《公约》,并立即释放所有违反《公约》保障措施的被拘留者;

(d)确保对互联网通信的监测不侵犯《公约》规定的表达自由和隐私权。

和平集会自由

4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共集会法》(1979年第65号)规定在公共场所集会必须事先获得批准。但委员会注意到,宪法法院2006年5月1日的裁决宣布该法的15项条款违宪,其中包括第4条,该条要求公众集会必须获得许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7年,70名科威特人权维护者因2011年发生的自发和平示威被判入狱,2019年,12名比敦人权维护者因策划和平抗议被逮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公共集会法》第12条禁止非公民示威。委员会还对关于使用火器驱散计划犯罪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者的集会或示威的2001年第33号部长决定感到关切(第二条和第二十一条)。

45.缔约国应按照委员会在关于和平集会权的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中的解释,使缔约国关于和平集会的立法,特别是《公共集会法》和2001年第33号部长决定完全符合《公约》第二十一条,并确保施加的任何限制符合其中的严格要求。缔约国尤其应:

(a)避免对行使和平集会权进行不当干预,特别是确保非公民行使和平集会权的平等权利;废除公众集会需要事先获得批准的规定;避免起诉和监禁行使和平集会权的人;并将违反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拘留的人全数释放;

(b)根据《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加强对执法人员使用武力的培训。

结社自由

46.委员会对在以下方面缺乏进展感到关切,即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民间社会组织能够在不受政府不当影响的情况下运作,不必担心报复或对其运作进行非法限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评估民间社会组织的登记申请和做出解散决定时适用的标准宽泛且措辞模糊。最后,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包括比敦人在内的非公民被禁止成立协会,也不能参加他们的一般集会(第二条和第二十二条)。

47.参照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性意见,缔约国应废除或修订限制结社自由权的法律,使其符合《公约》。缔约国还应:

(a)澄清这些法律中关键术语的模糊、宽泛和开放式的定义,以及对享有和行使结社自由权的基于国籍的限制,并确保它们不被用作限制结社自由的工具,超出《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允许的狭窄限制;

(b)确保民间社会组织能够在不受政府不当影响的情况下运作,不必担心报复或对其运作进行非法限制。

参与公共事务

4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增加妇女担任领导职务的人数,并注意到确立权利平等的立法框架;然而,委员会对妇女参与政治生活非常有限感到关切。委员会注意到,在2023年6月举行的议会选举中,只有一名妇女当选。因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文化和社会障碍实际上可能阻碍妇女有意义地参与某些公共事务活动,包括非正式的部落初选和地方集会,如diwaniyas。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归化成为科威特公民的人必须等待20年才能投票、当选为议员或市政官员或担任部长职务(第二、第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49.缔约国应确保妇女充分有效地享有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权利,包括采取有效措施:

(a)增加妇女在政治领域的代表性,包括担任决策职位;

(b)克服社会和文化障碍,消除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性别定型观念,包括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将妇女描绘成公共和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者;

(c)使选举做法完全符合《公约》,包括《公约》第二十五条。它还应取消对归化的科威特公民在投票权、被选举权和参与公共事务方面的过度限制。

D.传播和后续行动

50.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51.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2026年11月3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13段(歧视比敦人)、第19段(性别平等)和第23段(死刑)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52.根据委员会可预测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29年收到委员会发送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并有一年时间提交对问题清单的答复,该答复将构成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31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