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PRY/CO/4-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8June202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巴拉圭第四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4年5月16日和17日举行的第2804和2805次会议上审议了巴拉圭第四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4年5月24日举行的第281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在本文件中,委员会使用的“儿童”一词指18岁以下的人。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四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于2017年1月批准了《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各种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包括全面的幼儿保育国家战略、2017-2022年消除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国家计划以及2019-2024年消除童工劳动和保护青少年工作国家战略。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在这些领域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生命、生存和发展权(第17段)、虐待、忽视、性虐待和性剥削(第22段),有害做法,特别是与童婚有关的有害做法(第25段)、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27段)、卫生和保健服务(第34段)和土著群体儿童(第46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执行政策和方案,以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儿童有关的部分。

A.一般执行措施(第1条、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6.关于就《公约》第5条作出的声明,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评价的基础上并在充分考虑到儿童权利与性别有关的方面和儿童不断发展的能力的情况下,扩大其儿童政策的范围,使之成为一项全面的政策,涵盖《公约》所涉的所有领域,并在该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一项具有明确指标和时间表以及充足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的战略。

资源分配

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用于儿童的预算拨款持续减少,并回顾委员会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建立一个预算编制程序,以实现儿童权利方面的投资缺口成本分析为指导,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和机构对儿童的拨款,并包括具体指标和跟踪系统,以监测和评价所分配的资源是否充足,有效和公平,并致力于利用现有财政空间充分执行《公约》;

(b)有系统地增加用于儿童的预算拨款,设定绩效目标,将儿童相关方案目标与预算拨款和实际支出挂钩,以便监测方案结果及其对儿童(包括处境脆弱儿童)的影响;

(c)加强税收和审计,提高透明度和加强问责制,消除腐败,以便为实现儿童权利调动尽可能多的可用资源。

数据收集

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a)迅速改进其数据收集系统,确保其涵盖《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并按年龄、性别、残疾、地理位置、族裔、民族和土著出身、移民身份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数据,以便利分析儿童的状况,特别是弱势儿童的状况;

(b)优先加强国家统计研究所,以确保编制和传播一致、统一和及时的数据,用于制定和传播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政策。

诉诸司法和获得补救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在学校、替代照料场所(包括寄养系统)和拘留场所能够利用保密、体恤儿童和独立的申诉机制,报告一切形式的暴力、虐待、歧视和其他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并获得法律援助和适合其年龄的关于咨询和补救办法,包括赔偿和康复的信息;

(b)提高儿童对在现有机制下提出申诉的权利的认识;

(c)确保对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关于体恤儿童的程序和补救措施、儿童权利以及《公约》的系统和强制性培训。

独立监测

10.委员会注意到监察员办公室被授予A级地位,建议缔约国:

(a)扩大该办公室的任务授权,使之包括一个监测儿童权利的具体机制,该机制应能够以对儿童问题敏感和体恤儿童的方式接受、调查和处理儿童提出的申诉;

(b)确保儿童受害者的隐私和保护,并为受害者开展监测、后续行动和核查活动。

传播《公约》和提高认识

11.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代表团团长就该国对儿童权利的承诺所作的发言,但对目前质疑儿童权利的趋势表示关注,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在包括儿童、青少年、家庭和教师在内的广大公众中系统地传播《公约》和提高认识,并在公共行政部门成员和其他群体中传播,包括以土著人民的语言传播。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与民间社会建立信任与合作的气氛,并有系统地让社区和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和儿童组织参与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政策、计划和方案的规划、实施、监测和评价。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3.委员会回顾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

(a)确保工商业部门,包括农业,特别是大豆种植部门,以及非正规部门在国际和国家人权、健康和环境标准方面承担责任;

(b)要求公司在其业务和整个供应链中开展人权尽职,并就其商业活动对环境、健康和儿童权利的影响及其处理这些影响的计划进行评估、磋商和充分公开披露。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4.委员会注意到防止对非洲人后裔的种族主义和歧视的第6940/2022号法,但十分关切的是,国家机构的决议和高级官员的讲话含有对某些儿童群体的强烈歧视内容,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制定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基于社会出身、族裔、残疾、性别、性别认同和性取向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并宣传儿童作为权利持有人的正面形象;

(b)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方案,消除对儿童,特别是对残疾儿童、土著儿童、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街头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或间性儿童的歧视,并确保他们获得保健服务、教育和体面的生活水平;

(c)宣传儿童作为权利持有人的正面形象,处理助长歧视儿童的社会规范和行为,鼓励容忍和尊重多样性。

儿童的最大利益

15.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使其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及决定中,以及在所有与儿童相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政策、方案和项目中,特别是在教育和司法方面,适当纳入以及一贯解释和适用这项权利;

(b)根据上述程序和标准,评估和消除可能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做法、政策和服务。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16.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深感关切:

(a)在交通事故中,青少年死亡率较高;

(b)儿童失踪率高,女童和被迫从事劳役的儿童的失踪率尤其高;

(c)2013-2020年期间剥夺自由机构中发生的儿童死亡事件。

1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紧急制定措施,预防和消除道路事故,特别是进一步查明和处理其根源,并确保儿童的道路安全;

(b)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儿童失踪,处理其根本原因,包括强迫儿童劳役问题,设计和实施有效程序,记录儿童入学时是否与自己的家庭生活在一起,并要求国家警察和检察官办公室对失踪儿童案件采取后续行动;

(c)紧急处理国家管控的拘留机构中发生的儿童死亡事件,确保对Itauguá教育中心和Ciudad del Este教育中心儿童死亡事件的责任人进行适当调查、起诉和绳之以法,并采取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发生。

尊重儿童的意见

18.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儿童的意见在家庭、学校、法庭以及所有与他们相关的行政、卫生和其他程序中得到适当考虑;

(b)开展方案和提高认识活动,以促进所有儿童有意义和有能力的参与,特别关注女童和弱势儿童,并让儿童了解听取他们意见的机制;

(c)考虑重新设立向儿童和青少年事务部报告的主要人物参与局,并重新与国家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系统建立联系,以加强各项方案。

C.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19.委员会欢迎通过关于保护和便利无国籍人入籍的第6149/2018号法,强烈促请缔约国:

(a)确保在其领土上出生的所有儿童在出生后立即获得全面免费的出生登记和出生证,无论其本人或其父母的移民身份如何,包括表示有意申请庇护者和无证者;

(b)执行第6149/2018号法中关于将巴拉圭人在国外所生的根据出生国法律规定为无国籍人的子女登记为国民的规定;

(c)处理城市和农村地区,特别是土著社区出生登记的差异,确保所有出生都得到适当登记;

(d)审查第1266/1987号法令第56条,确保该条符合非歧视性做法,并尊重瓜拉尼人的身份权;

(e)审查目前的登记制度,以查明任何阻碍父母,特别是农村社区的父母,在其子女出生后立即进行登记的缺陷;

(f)对国家民事登记局,特别是其地区办事处进行机构评估,并在国家儿童和青少年事务理事会内部发起公共讨论,以制定和执行机构加强计划;

(g)协调各省市委员会和市儿童和青少年权利咨询服务机构与各自机构的关系,以促进儿童登记和行使身份权,并传播新的法规和现有的法律和体制调整,以加强这一进程;

(h)为土著社区和偏远地区人口提供流动服务业务,在“国家深入社区”的概念口号下,除提供登记服务外,近距离提供其他公共服务;

(i)通过数据分析和监测流动运动,确保农村和偏远社区的所有新生儿都得到登记。

表达自由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和保障学生社团,特别是中学的学生社团,有渠道参与讨论对其有影响的举措。

D.暴力侵害儿童(《公约》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5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以及《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虐待、忽视以及性虐待和性剥削

21.委员会欢迎2017-2022年终止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国家计划和2020-2025年防止性别暴力国家计划,但对以下情况感到严重关切:

(a)缺少防止和打击虐待儿童和性暴力行为以及保护家庭暴力、强奸和性虐待行为受害儿童的全面系统和战略;

(b)儿童,特别是女童和土著儿童在网上和旅游业中遭受性虐待的发生率很高;

(c)对肇事者的举报、调查和起诉以及对受害者的援助有限。

2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在评价的基础上,扩大终止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国家计划的范围,使预防和打击虐待儿童和性暴力行为战略更加全面,优先考虑其性别方面,特别关注家庭中发生过家庭暴力的儿童和/或与父母生活的处于受限状况的儿童,并考虑到生命周期不同阶段,包括幼儿期、童年期和青春期的特殊性;

(b)修订《刑法》,明确将所有针对儿童的性暴力行为定为刑事犯罪,无论其性别如何,最低和最高刑罚应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称,消除任何让犯罪者逍遥法外的借口或理由;

(c)便利和促进强制报告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d)确保及时报告、调查和起诉所有虐待儿童案件,包括性虐待案件的犯罪人,采用关爱儿童的多部门办法,避免儿童再次受害和再次受到创伤,确保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补救、治疗和支持,确保犯罪人受到起诉和适当处罚,并阻止其与儿童接触;

(e)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遭受性暴力的儿童重新融入社会,并确保遭受强奸的女童得到卫生保健系统和工作人员的充分和基于人权的关注;

(f)鼓励旨在防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虐待和忽视儿童、性暴力和杀害婴儿行为的基于社区和家庭的方案,包括让前受害者、志愿者和社区成员参与,特别是在性虐待和性骚扰等问题上,并消除对性剥削和性虐待受害者的污名化;

(g)进一步加强关于暴力侵害儿童及其性别相关方面的提高认识和培训方案,包括针对国家官员、教师、保健专业人员、警察和检察官以及法官的宣传运动;

(h)确保向儿童和青少年事务部长办公室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实施长期方案,处理暴力和虐待的根源。

体罚

23.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促请缔约国:

(a)执行关于保护儿童免受体罚的第5659/2016号法并将其转化为公共政策,确保国立军事学校不存在体罚;

(b)对家长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开展宣传活动,促进家庭和社区内对体罚态度的转变;

(c)执行一项国家战略,通过系统地促进正面的养育方式以及非暴力和参与式的儿童养育和管教形式,处理家庭体罚问题,并保证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家庭在这方面得到适当的帮助。

有害做法

24.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第5419/2015号法规定了18岁最低结婚年龄的例外情况,即16岁及以上的儿童在父母、监护人或法官同意下可以结婚,而且童婚仍然存在,特别是在土著和农村地区。

25.委员会回顾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促请缔约国:

(a)在法律上废除18岁最低结婚年龄的所有例外情况,并在实践中防止童婚,特别是在土著和农村地区;

(b)制定方案保护提出申诉的童婚受害者;

(c)针对家庭、地方当局、宗教领袖、法官和检察官,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和方案,宣传童婚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和福祉的有害影响。

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6.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严重关切:

(a)警察局和剥夺自由场所对儿童实施虐待或残忍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案件;

(b)对此类虐待行为的责任人没有起诉和追究责任;

(c)受害儿童未得到适当补救;

(d)强迫因被强奸而受孕的女童怀孕至足月,这是一种制度化的暴力形式,可能构成酷刑和其他虐待;

(e)教育机构中的暴力事件和对此采取的基于安全的措施。

27.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促请缔约国:

(a)执行禁止酷刑的规定,确保关于儿童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指控,包括关于儿童在警察局和机构中被剥夺自由的指控,得到适当调查,犯罪者受到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受害儿童得到有效的补救和心理社会服务;

(b)确保儿童能够利用保密、独立、有效和体恤儿童的申诉机制举报案件,包括在儿童拘留中心和替代照料环境中;

(c)加强对儿童拘留设施的监督,包括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确保国家防范酷刑机制的所有建议得到落实;

(d)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应对紧急情况的基于风险的计划和行动,并确保采取与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免受一切形式暴力相关的行动;

(e)采取防范措施,确保机构中不再发生暴力行为;

(f)通过整体办法处理教育机构中的暴力问题,并确保儿童参与任何方案或措施的实施。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8.委员会欢迎就其初步结论性意见的落实情况提供的资料,并建议缔约国:

(a)改进数据的收集和分类,以便有效监测儿童性剥削案件,消除司法程序可追溯性和监测方面的缺陷;

(b)采取措施有效预防、发现、处理和起诉网上和旅游业中对女童和土著儿童的性虐待;

(c)为负责儿童和青少年的教师、家长和成年人创造关于信息和通信技术以及数字社会的危险,包括疏导、性短信和网络欺凌的发展和培训空间,让他们了解信息和通信技术以及数字社会的危险,包括诱骗、发送性短讯和网络欺凌;

(d)确保为受害儿童的康复和重返社会提供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避免他们再次受害;

(e)针对当前的现实和受害者人数增加的情况,制定和实施新的预防和处罚机制。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第5条的声明,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

(a)确保父母双方平等分担父母责任,并提高他们对以符合儿童不断发展的能力的方式向其提供适当指导和指引的必要性的认识;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有效实施第6486/2020号法,并审查旨在修订该法的立法举措,确保该法符合《公约》所载权利;

(c)向所有类型的家庭提供法律保护;

(d)确保执行关于国际追偿儿童抚养费的第7103/2023号法。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0.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建议缔约国:

(a)逐步实施去机构化,毫不拖延地通过去机构化战略和行动计划,确保有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予以实施;

(b)确保为无法与家人一起生活的儿童提供充分的家庭和社区替代照料选择,包括为寄养和收养划拨充足的资金,定期审查安置措施,以及在可能情况下为儿童与家人团聚提供便利;

(c)为所有替代性照料场所制定质量标准,定期监测这些场所内的照料质量,包括为举报、监测和纠正虐待儿童行为提供便捷的渠道;

(d)确保向替代照料中心和相关的儿童保护服务机构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尽可能便利生活在其中的儿童得以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e)加强从事家庭和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特别是社会工作者和服务提供者、家庭法官和执法人员的能力。

父母被监禁的儿童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全面保护父母被监禁的儿童的权利,包括探视权,增加探视的频率和时间,在所有剥夺自由的场所提供适当和方便儿童的会见设施,并允许多名家庭成员不受限制地同时探视。

F.残疾儿童(第23条)

32.委员会回顾关于残疾儿童权利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促请缔约国制定包容残疾儿童的全面战略,并且:

(a)组织收集残疾儿童的数据,并建立一个高效的残疾分类系统;

(b)采取措施,便利各类残疾儿童获得各种服务,包括教育和保健、社会保护和支助服务;

(c)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残疾儿童能够利用早期发现和干预方案;

(d)采取措施,应对提供服务所面临的挑战,这些服务继续集中在隔离的照料中心;

(e)将国家促进残疾人权利秘书处的服务扩大到所有年龄组的儿童;

(f)继续开展提高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认识的运动,以打击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偏见,宣传残疾儿童作为权利持有人的正面形象,并禁止使用任何贬损性的术语和定义。

G.健康(第6条、第24条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3.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医疗保健的质量,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以及非洲人后裔和土著社区;

(b)对免疫覆盖的可能影响,在某种程度上因关于疫苗的虚假信息而加剧;

(c)五岁以下儿童可预防的死亡和发病的情况,包括儿童长期营养不良的情况;

(d)卫生方面的退步,如孕产妇死亡和再次出现麻疹,在某种程度上由于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疫情而加剧;

(e)没有为儿童心理健康划拨足够的资源;

(f)未能执行关于心理健康的第7018/2022号法中禁止“矫正疗法”的规定。

3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增加获得高质量和对文化敏感的医疗保健的机会,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土著社区,提高免疫覆盖,并提供关于疫苗重要性的准确信息;

(b)实施和适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执行降低和消除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死亡率和发病率,包括儿童长期营养不良情况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

(c)查明儿童粮食不安全和营养不良的根源,并定期监测和评估关于儿童粮食安全和营养政策和方案,包括学校供餐方案和食物银行以及针对婴幼儿的方案的有效性;

(d)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应对尤其因COVID-19疫情而加剧的卫生方面的挑战;

(e)制定政策并分配足够的资源,以促进儿童的心理健康,防止自杀,实施关于心理健康的第7018/2022号法案,并根除“矫正疗法”。

青少年健康

35.委员会对少女怀孕人数很多以及教育和科学部禁止在教育机构传播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适龄信息感到关切,并回顾其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废除教育和科学部的第933/2023号决议和相应的题为“性教育和情感教育的十二门科学”的材料;

(b)制定一项全面的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确保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以及性别相关教育成为学校必修课程的一部分,并以所有青少年为对象,特别注意防止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c)确保所有青少年,包括失学儿童以及农村地区的儿童,获得保密、适龄和对儿童友好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包括获得避孕药具;

(d)规定任何情况下的堕胎均不构成犯罪,确保青春期少女能够获得安全、及时和优质的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特别是在强奸和乱伦的情况下),同时确保在决策过程中始终听取并适当考虑她们的意见;

(e)降低少女怀孕率和少女中较高的产妇死亡率,制定和执行一项政策,保护怀孕少女、未成年母亲及其子女的权利,打击对她们的歧视;

(f)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感染艾滋病毒,确保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和青少年不受歧视,并保障他们接受教育的机会。

H.生活水准(第18条第3款、第26条和第27条第1至第3款)

3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社会保护方面的高额支出,并欢迎关于饮用水和卫生的国家计划,但深感关切的是,大量儿童生活在贫困之中,而且在获得水和卫生设施以及适当住房方面存在地区差异。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加强措施,消除儿童贫困,确保所有儿童享有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包括获得适当住房、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并特别关注生活在农村地区和城市非正规住区的儿童;

(b)增加对影响儿童的社会保护方案的预算拨款,并加强其有效性,特别是改善在确定和发放补助金方面的多机构协调,扩大儿童补助金方案的覆盖范围,以涵盖所有处境不利的儿童群体,并消除阻止某些儿童群体获得社会援助的障碍;

(c)确保有效实施卫生设施和个人卫生战略,分配专项预算项目并加强多部门协调、透明度和问责机制;

(d)确保消除贫困的措施符合基于儿童权利的方针,处理多层面儿童贫困和不平等的根源,并特别关注处境不利的儿童,包括残疾儿童以及生活在农村地区和城市非正规住区的儿童,以期防止童工现象;

(e)确保生活贫困的儿童及其家庭不受歧视地获得充足的资金支助以及免费和便利的服务。

I.儿童权利与环境(第2条、第3条、第6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7条、第19条、第24条以及第26至第31条)

3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权利与环境(重点是气候变化)的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3年),注意到缔约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建议缔约国:

(a)评估被污染的空气、水和土壤以及电磁污染对儿童健康的影响,以此为基础,制定配备充足资源的战略,以改变这种情况,防止今后发生类似情况,并执行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环境卫生标准、指标和定义;

(b)评价杀虫剂的影响,特别是对土著社区的影响,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措施;

(c)监测环境条例是否得到有效遵守,并处罚违反这些法规的责任人;

(d)确保将基于儿童权利的方法纳入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战略和计划,并确保这些战略和计划反映儿童对这一问题的意见;

(e)提高儿童对气候变化相关事件的认识和防备能力,特别是将其纳入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方案;

(f)确保专业卫生保健人员接受关于诊断和治疗环境损害所致健康影响的培训;

(g)在公共服务领域,包括获得清洁用水和住房方面采取必要的适应措施,特别是在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地区。

J.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目标和覆盖面

3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从土著人民视角实施2022-2023年多语言教育计划,建议缔约国:

(a)处理学校排斥情况的原因,包括语言政策,以确保所有儿童,特别是土著儿童、贫困儿童、残疾儿童和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儿童能够上学,并采取措施消除辍学的原因;

(b)确保所有儿童完成免费、公平和优质的小学和中学教育,取得有效的学习成果;

(c)制定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留住学生和重返学校战略,特别是面向未成年母亲、怀孕女童和早婚女童,确保她们在主流学校继续接受教育时得到支持和援助,并在这些战略中纳入人权和性别平等教育方案;

(d)采取措施,进一步扩大旨在支持弱势儿童的奖学金方案;

(e)采取措施防止学校中的歧视、暴力和骚扰,包括网络欺凌,特别是针对怀孕少女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和青少年的歧视、暴力和骚扰。

儿童早期发展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划拨充足的财政资源,以全面和整体的幼儿保育和发展政策为基础,有效实施儿童早期发展国家战略,特别注意确保贫困儿童、农村地区儿童和残疾儿童获得学前教育;

(b)考虑尽快通过关于幼儿保育和教育工作者资格的国家标准,并确保教育工作者接受系统和适当的在职培训。

教育质量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包括改革学校课程,确保提供合格的教师,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提供高质量的职前和在职培训,并确保学校对所有人完全和安全地开放。

全纳教育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投资,提高招收残疾学生的学校的比例;

(b)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能在主流学校接受全纳教育;

(c)确保学校配备训练有素的教师以及适合残疾儿童需要的无障碍基础设施和教材,从而为他们提供个性化支助。

人权教育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的框架,确保将人权教育和《公约》原则纳入学校必修课程以及教师和教育专业人员的培训。

休息、闲暇、娱乐、文化和艺术活动

4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保障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以及从事适合儿童年龄的游戏和娱乐活动的权利,并为儿童,包括残疾人和处于边缘化和弱势地位的儿童提供安全、无障碍、包容和无烟的游戏和社交空间。

K.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44.委员会欢迎大量来自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的难民得到了承认,并回顾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和第4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和第23号关于国际移民背景下儿童人权的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a)为庇护和移民当局制定标准作业程序和规程,以确保及时有效地保障需要国际保护的儿童及其家庭进入领土和获得庇护,并防止在混合移民的情况下发生推回;

(b)确保新抵达者能够获得关于庇护程序的信息,获得援助,并能够使用接待设施和其他支持或转介服务,确保在边境提交的庇护申请按照正当程序得到处理,并为移民和庇护当局、警察和在边境地区开展工作的其他保护行为者制定相关程序并提供国际保护方面的培训;

(c)确保移民官员和边境官员不加歧视地尊重儿童寻求庇护的权利和不推回原则,并采用考虑到儿童需求的对年龄敏感的方法;

(d)加强儿童保护机制,向当局提供适当的技术和物质资源,以适当应对需要国际保护的孤身或离散儿童的情况,确保及时并依法进行干预;

(e)制定全面实施第1938/2002号法案所必需的条例,以便孤身和离散儿童获得良好待遇,包括家庭团聚、免费法律代理和融入当地社会。

土著群体的儿童

45.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严重关切:

(a)近年来土著和农村儿童被强行驱离和流离失所的情况有所增加;

(b)祖传土地和水源受到污染;

(c)土著儿童持续面临粮食不安全、贫困以及易受暴力和剥削。

4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土著儿童及其在《公约》下的权利的第1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促请缔约国:

(a)防止包括牧民、狩猎采集者和森林居民在内的土著人民被驱逐和流离失所,保证土著儿童和青少年能够使用其祖传土地以及未受污染的土地和水,并为被驱离或流离失所的人提供补救;

(b)制定与缔约国批准的公约和条约相一致的驱逐规程;

(c)在通过和执行可能影响到土著人民的立法或行政措施之前,与包括土著儿童在内的有关土著人民协商和合作,以获得他们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并在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提供有效补救;

(d)在土著儿童的充分和有效参与下,制定一项国家行动计划,尊重、保护和促进土著儿童的权利,消除他们面临的粮食不安全、贫困和易受暴力和剥削的现象;

(e)采取有效措施推广土著语言,包括加强以土著语言和缔约国官方语言向土著儿童提供双语教育。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7.委员会欢迎2019-2024年消除童工劳动和保护青少年工作国家战略,建议缔约国:

(a)立即使所有儿童,特别是农村地区和从家政劳动的儿童撤出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确保他们重新融入教育和社会保护系统,消除强迫儿童劳役的做法,并向受害儿童提供充分保护;

(b)实施关于强迫劳动的第6285/2016号法;

(c)加强政府和民间社会层面各种协调机制之间的行动协调,以便在消除童工劳动方面取得更大的成果;

(d)提高公众对童工劳动、其剥削性质、其后果以及相关法律执行不力的认识;

(e)通过改进劳动监察做法,保证全面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的权利。

街头儿童

48.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街头流浪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评估在街头生活和/或工作的儿童人数,更新关于这些儿童的状况的根源问题的研究,加强消除这种状况的措施,并为实施这些措施提供充足的资源,确保地方政府全面保护这些儿童的权利。

贩运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打击人口贩运的国家战略;

(b)确保向人口贩运受害儿童提供有效的保护以及转介和支助服务;

(c)调查所有贩运儿童案件,特别是土著人口中的贩运儿童案件,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d)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使父母和儿童都意识到贩运危险。

儿童司法

5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并参照关于被剥夺自由儿童问题的全球研究,促请缔约国使其儿童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具体而言,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继续努力加强违法青少年融入社会的恢复机制和非监禁处罚,积极推广非司法措施,如对被指控、控告或确认触犯刑法的儿童的转送和调解措施,并尽可能对儿童使用非监禁措施,如缓刑或社区服务,并确保向这些儿童提供保健和心理社会服务;

(b)确保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并定期审查,以期予以撤销;

(c)在有理由将剥夺自由作为最后手段的少数情况下,确保儿童不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包括在警察局,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获得教育和保健服务方面。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包括执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国家政策、做法和立法符合《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包括防止征募儿童和青少年以及武装部队培训的做法;

(b)在可能在国外武装冲突中被征募或使用的儿童进入缔约国后,为他们的身心康复、复原和融入社会提供支助;

(c)考虑扩大对涉及在敌对行动中招募和使用儿童罪行的域外管辖权;

(d)在刑法中明确将武装部队或非国家武装团体在任何情况下征募18岁以下儿童的行为定为犯罪;

(e)建立冲突地区寻求庇护儿童早期识别机制,收集关于这些儿童的分类数据,并加强向他们提供的身心支持。

L.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以下核心人权文书,特别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M.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在缔约国和美洲国家组织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问题,与美洲国家组织合作。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不利的儿童散发和广泛提供适合儿童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四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其国家执行、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确保该机制具有任务授权,包括体制框架和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与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进行协调和接触,编写提交这些机制的报告,并有效协调国家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所提建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强调,国家机制应得到充分和持续支持,设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常设秘书处。

C.下次报告

56.委员会将根据以八年为一个审议周期的可预测报告日程表,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之后,在适当时候确定并告知缔约国应提交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报告应遵循委员会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