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俄罗斯联邦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25年9月9日和10日举行的第34和35次会议上审议了俄罗斯联邦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并在2025年9月26日举行的第5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以及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补充资料。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并欢迎缔约国代表团其在整个讨论中的参与。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进一步保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例如通过旨在改善残疾人就业机会的2023年12月12日第565-FZ号联邦法及其后续修正案、2023年通过适应气候变化第二阶段国家行动计划、2019年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其他措施。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武装冲突背景下的适用
4.委员会对缔约国与乌克兰之间持续的武装冲突对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影响深表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关于受敌对行动影响地区的民用基础设施遭到破坏、生计中断、基本服务和食物饮水短缺以及文化遗产遭到破坏的报告。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在缔约国实际控制的领土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权利遭到侵犯。
5.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步骤,为受其管辖,包括在其有效控制的领土上的所有人逐步实现《公约》规定权利。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在武装冲突背景下,《公约》与国际人道法同时适用。委员会还提醒缔约国,不得克减《公约》,对《公约》所规定权利的限制必须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要求。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缔约国当局或国家人员的任何行动完全符合《公约》规定的义务;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充分履行其尊重、保护和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义务,包括在武装冲突的情况下。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公约》在国内法律秩序中地位的资料,但仍感关切的是,国内法院直接援引或适用《公约》条款的有记录的案件数量有限,这引发了《公约》权利是否可诉和法律补救措施是否切实可用的问题。
7.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加强对法官、律师和政府官员的《公约》培训,在他们中间开展宣传相关义务的活动,从而落实《公约》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国家人权机构
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俄罗斯联邦人权专员办公室的体制安排可能无法充分保障职能独立性(第二条第一款)。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使俄罗斯联邦人权专员办公室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司法独立
1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法官的任命、晋升、处罚和解职程序没有充分确保其机构和职能的独立性,而这种独立性对于确保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司法保护至关重要。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体制措施,在法律和实践中保障法官和检察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并确保他们免受不当影响,包括来自任何方面的不符合司法独立原则的压力或处罚措施;
(b)确保法官和检察官的任命、选举、晋升或免职程序透明,并完全符合《公约》和相关国际标准,包括《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和《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
从事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工作的人权维护者、记者和律师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人权维护者,包括从事环境问题、土著人民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工作的人权维护者,以及记者和律师,因其职业活动或倡导活动而受到各种形式的压力和报复措施,包括任意拘留和强迫失踪。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道,2012年7月20日第121-FZ联邦法(“外国代理人法”)及其后续修正案被用于不当限制民间社会行为体的工作。
1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人权维护者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声明,建议缔约国:
(a)加强对从事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工作的人权维护者、记者和律师及其家庭成员的保护;
(b)为了避免有罪不罚,确保针对所有侵犯行为进行及时、有效和公正的调查、起诉、处罚和补救;
(c)确保立法不被用来不当地限制和压制批评政府者、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的活动,他们对于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不可或缺。
工商企业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1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全面的工商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要求缔约国管辖下的公司履行有效的人权尽责的法律义务范围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以及与受影响的当地社区,特别是土著人民的协商进程,包括在采掘活动中此类评估和协商,可能并不总是以有效防止对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方式进行。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管辖下的公司参与了对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海外活动(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一至第十五条)。
15.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缔约国必须采取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有效控制下运作的非国家行为体不会损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受。这包括确保总部设在缔约国和/或在其管辖下运营的公司受到有效的监管和监督,特别是在其运营会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受产生可预见的影响的情况下,包括这种影响发生在缔约国领土之外的情况。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国家在工商活动中履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及其先前提出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工商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
(b)确保因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追究企业实体包括其供应商的责任,尤其关注土著人民的权利,环境影响和任意征用问题,包括在采掘活动背景下的此类问题;
(c)确保总部设在缔约国和/或在缔约国管辖下运营的工商业实体,包括在国外开展业务的工商业实体,对其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为承担责任,包括考虑采用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框架,要求公司履行人权尽责,并建立机制,确保对侵犯《公约》权利的行为追究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包括那些发生在域外的侵犯行为;
(d)确保此类侵权行为的受害者能够利用有效的申诉机制和负担得起的有效补救办法,包括司法救济和适当赔偿。
土著人民权利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自2017年缔约国上次审议以来所采取措施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
(a)没有充分维护土著人民就对其土地和领地的用途的任何变更作出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权利,土著人民在地方决策机构中的代表性不足;
(b)土著人民获得医疗保健、教育和其他基本服务的机会有限(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1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土地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2年)、其先前的建议以及《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建议缔约国:
(a)加快努力,保障土著人民拥有、使用、控制和开发他们向来拥有、占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获得的土地、领地和资源的权利;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以有计划有步骤和透明的方式进行事先磋商,以便在做出可能影响到土著人民的决定方面,尤其是对在土著人民向来拥有、占有或使用的土地和领土上进行的工商业活动发放许可证之前,事先征得他们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土著人民充分获得医疗保健、教育和其他基本服务;
(d)考虑批准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
减缓气候变化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继续依赖天然气和石油出口作为主要收入来源,这可能会使其在实现《巴黎协定》规定的国家自主贡献方面面临挑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北极区域的气候变化可能会产生严重和过度的影响,可能会影响缔约国领土的其他部分,并对享受《公约》权利,特别是对土著人民和其他受影响社区享受《公约》权利产生重大影响(第一条)。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实现《巴黎协定》规定的国家自主贡献,包括审查俄罗斯联邦2023年气候学说;使其减缓政策与实现《巴黎协定》目标所需的温度路径相一致;采用碳定价工具,如排放税;扩大可再生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尽快逐步减少化石燃料的碳排放,以实现《巴黎协定》的目标。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气候变化与《公约》的声明。
最大可用资源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近年来用于国防和国内安保的公共支出比例增加,与此同时,与社会保护、住房、医疗保健和教育等关键社会领域的公共支出似乎有所减少。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种趋势可能影响缔约国履行《公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尽其资源能力所及的义务,从而加剧不平等现象,并对弱势或边缘化个人和群体造成尤为严重的影响(第二条第一款)。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全面审查公共支出优先事项,确保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现不受损害。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增加医疗保健、教育、住房和社会保护领域的预算拨款,并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对其财政和宏观经济政策开展系统的人权影响评估。
腐败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缔约国反腐败机构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存在腐败现象,有报告称,各级政府和公共行政部门的腐败现象司空见惯(第二条第一款)。
23.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加强反腐败措施,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公共行政的透明度,并确保腐败行为的受害者、举报人及其律师得到切实保护。
不歧视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全面的反歧视法,2013年6月29日第135-FZ号联邦法(该法对某些立法进行了修订,“目的是保护儿童免受宣扬否认传统家庭价值观的信息的影响”)以及2022年12月5日第478-FZ号联邦法被用于以性取向和/或性别认同为由对个人实行歧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基于性取向和/或性别认同的暴力侵害行为十分普遍和司空见惯,特别是在缔约国的北高加索地区(第二条第二款)。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重新审查现行法律的条文,确保这些条文符合缔约国的国际人权义务;
(b)考虑通过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法,明确禁止基于一切理由的歧视,并确保有方便、独立和有效的申诉机制;
(c)在法律和实践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歧视、污名化、仇恨言论、暴力和其他侵犯人权行为以及迫害,包括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侵犯行为和迫害;
(d)系统收集关于少数群体和边缘化群体获得教育、卫生、住房和就业的分类数据,定期公布这些数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教育、卫生、住房和就业权利。
男女权利平等
2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关于2023-2030年国家妇女战略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性别差距特别是性别工资差距持续存在、妇女承担的无报酬家务和照料工作负担过重以及一些职业仍然禁止妇女从事。委员会还对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高级职位中的代表性不足感到关切(第三、第六、第七和第十条)。
2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并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缩小男女薪酬差距,包括处理劳动力市场中基于性别的隔离问题,审查社会政策和税收政策,并处理阻碍妇女继续其职业生涯或从事全职工作的因素;
(b)考虑制定和实施全面的国家照料政策,以重新分配无酬照料责任,减轻妇女过重的照料负担。这一制度应确保根据性别平等和社会保护原则,为儿童、残疾人和老年人以及自我照料提供适当支持;
(c)审查《劳动法》中禁止妇女从事一系列职业的规定,允许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工作机会;
(d)提高妇女担任公共和私营部门高级职位的比例,包括考虑实行配额制。
工作权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失业率处于历史上较低水平,但感到关切的是,很大一部分劳动力一直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或处于非标准就业形式,特别是在农村和边缘地区(第六条)。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工人从非正规部门向正规部门过渡,特别关注农村和边缘地区。
3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缔约国有效控制下的地区的人员,如果不接受俄罗斯国籍,则被禁止在公共部门工作以及注册和开办企业(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六条)。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不要在其有效控制地区将俄罗斯国籍作为成为公务员或获得营商执照的先决条件。
3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执法官员和其他当局胁迫和/或误导外国国民、移民、囚犯和其他弱势群体签署兵役合同(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六条)。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武装部队的征兵做法符合《公约》第六条;
(b)审查为执法人员招募每一名被拘留者入伍支付现金奖励的政策。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影响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的就业机会的歧视和仇外心理持续存在,包括在北高加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这种歧视的受害者获得的有效补救的机会有限(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六条)。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防止和消除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在获得就业方面面临的歧视和仇外心理,包括在北高加索,除其他外,加强全面的反歧视立法及其实施工作,确保针对侵权行为提供便于获得的补救措施并实施处罚。
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权
3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移民工人工作时间过长、工资被拖欠、面临骚扰和歧视,有效的投诉机制、劳动监察和补救措施仍然有限(第二条第二款、第六条和第七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立法和执法措施,防止剥削移民工人;加强对雇用移民工人的部门的劳动监察;确保有便于利用的申诉机制,提供翻译服务、法律援助和免遭报复的保护;保证移民工人在工资、工作时间、职业安全和健康方面享有与国民同等的待遇。
3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某些部门和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工作条件差且不符合标准,特别是有报告称,由于建筑业和制造业的工作条件不安全,工作相关的伤害和死亡普遍存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军工企业的雇主向工人施压,要求他们长时间工作、在夜间、周末和节假日工作,为了增加产量无视劳动安全法(第七条)。
3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开展劳动监察,以监测劳动立法,特别是职业健康和安全标准、工作时间规定和公平薪酬规则的遵守情况,并确保及时调查工人提出的申诉;
(b)对未能保证工作条件符合规定,包括职业健康和安全规定的雇主实施有效处罚,并确保所有受害者都能有效获得补救;
(c)考虑批准劳工组织《1964年工伤津贴公约》(第121号)、《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55号)、《1990年夜间工作公约》(第171号)和《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工会权利
4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宪法规定的罢工权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法律要求工会向联邦登记局登记,这往往是一个漫长而繁琐的过程,工会权利仍然因从事工会活动的工人受到恐吓和骚扰而受到限制(第八条)。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规范工会权利的国内法律和行政框架,以确保其完全符合《公约》以及相关的劳工组织标准,包括简化登记程序和保护工人免受恐吓和骚扰。
社会保障权
4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有关社会支出增加的信息,但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用于社会保障的公共资金分配不足,还有报告称,缔约国的一些工作年龄人口既没有获得基于就业的权益,也没有资格获得社会援助,或是因为他们因法律地位(移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或未在正式就业中登记而无法获得缴费型社会保障计划,或是因为他们未被纳入非缴费型社会保障计划的范围(第九条)。
4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社会保障的权利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和其关于社会保护的底线是社会保障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个基本要素的声明,建议缔约国:
(a)为社会保障划拨充足的预算资源;
(b)保障全民覆盖,为所有人提供充分和公平的社会保护,包括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工人、处于非标准就业形式的工人和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儿童、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等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成员。
保护家庭和儿童
4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制定满足家庭暴力受害者需求的全面制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2017年,对家人或家庭成员的非严重殴打被非刑罪化,成为了一项行政违法行为(第十条)。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将针对家人或家庭成员的非严重殴打重新定为刑事犯罪;
(b)确保受害者可以利用申诉程序,对所有家庭暴力案件进行调查,确保起诉施害者,如果罪名成立,则给予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
(c)向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保护和支助服务,如庇护所;
(d)加强对相关公职人员,包括执法人员、法官、律师和检察官进行有关家庭暴力案件的培训。
4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仍然存在所谓的名誉杀人做法,即妇女被男性亲属杀害以“恢复家庭名誉”,特别是在北高加索地区,还有报告称,有罪不罚现象非常普遍,据称施害者经常因受害者所谓的行为“不道德”而受到宽大判决或无罪释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和第十至第十二条)。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出于所谓名誉动机针对个人的犯罪案件得到迅速彻底的调查,施害者和同谋受到起诉,如罪名成立,予以与其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b)为包括法官、检察官和执法当局在内的政府官员、媒体和公众开展有关有害做法、性别成见、规范和信仰的提高认识和宣传方案,包括全面的提高认识活动,以打击所谓的名誉杀人行为。
贫困
4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持续存在贫困问题,土著人民以及弱势和边缘化人口的贫困率和极端贫困率仍然特别高,城市与农村和/或偏远地区之间生活水平存在差异(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和第十一条)。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消除贫困,特别是极端贫困,为此增加用于对现有方案和战略进行彻底评估的资源分配,以查明实现减贫目标的障碍并作出必要的改变,特别关注土著人民、农村人民和城市贫困地区人民、妇女和女童、残疾人以及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同时确保在工作中纳入基于人权的方法。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关于贫穷与《公约》的声明。
住房权
5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住房建设规模的资料,但仍对社会住房和负担得起的住房短缺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罗姆人的住房条件差,其中大多数人居住在缺乏基本服务的非法住区,缔约国继续以拆毁房屋和强行驱离等形式对罗姆人非法住区采取惩罚性措施(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
5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适当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和关于强迫驱逐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继续并加紧努力,以提供更多的负担得起的住房,同时特别关注低收入家庭,并划拨必要的资源,以有效执行家庭住房方案,以及采取以国际人权法为指导的全面方法,为罗姆人创造适当的住房条件。
5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缔约国有效控制的地区,乌克兰族人被没收私有财产和强行驱离(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迅速调查在其有效控制地区没收乌克兰族人私有财产和强行驱离他们的报告,如果证实发生了这种行为,将没收的财产归还受害者,如果房屋被拆除,则给予适当赔偿。
适应气候变化
5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各种气候适应措施的资料,例如国家气候调节因素统一监测系统,以及重新造林项目,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措施可能不足以应对易受以下气候变化影响的问题,包括洪水、干旱和森林火灾等极端天气事件、降雨模式转变、永久冻土融化和气温上升(特别是在北极地区)的长期变化,这些问题对土著人民以及北方、西伯利亚和远东的其他居民产生了尤为严重的影响(第一条和第十一条)。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其各种气候变化适应措施充分考虑到边缘化和弱势群体的需求,特别是土著人民、北方、西伯利亚和远东居民以及其他受影响社区的需求,并尊重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健康权
5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与缔约国的国内生产总值相比,分配给医疗保健的预算水平相对较低,城市地区与农村地区之间以及土著人民与普通民众之间医疗保健服务的质量和可获得性存在差异,预期寿命方面存在显著的性别差距,医疗保健基础设施普遍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其有效控制下的地区获得医疗保健的机会往往以接受俄罗斯国籍为条件(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
5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建议缔约国:
(a)缩小保健方面的差异,提高基本卫生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特别是提高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弱势和边缘化人士和群体的基本卫生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并特别关注男子的死亡原因;
(b)采取措施改善医疗保健预算和基础设施,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包括通过翻新、升级和后续的持续维护;
(c)确保建立监管和体制框架,保障为LGBTI+群体提供适当的卫生服务,包括性别确认护理;
(d)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其有效控制地区实行获得医疗保健机会须以接受俄罗斯国籍为条件的做法。
5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2030年前国家禁毒政策战略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对吸毒采取惩罚性办法和缺乏减少伤害方案可能会对健康权产生负面影响(第十二条)。
59.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审查其毒品政策和立法,对吸毒采取基于人权的方法,包括:
(a)开展预防性宣传,提高人们对吸毒带来的严重健康风险的认识,特别是针对年轻人开展宣传;
(b)确保对吸毒病症进行治疗,并为吸毒者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心理支持、康复服务和减少伤害方案,并考虑采取替代办法,以取代对吸毒者的惩罚性做法和刑事处罚。
6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农村地区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的机会仍然有限,原因包括基础设施差距和医疗保健提供者短缺,还有报告称,达吉斯坦存在残割女性生殖器的情况(第三条和第十二条)。
6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改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可及性、可获取性和质量,包括确保可获得负担得起、安全和有效的避孕药具和紧急避孕手段,包括确保青少年可获得,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并加紧努力起诉残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做法。
受教育权
6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与整体人口相比,罗姆儿童、其他少数民族儿童和土著儿童在各级教育,包括普通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入学率、出勤率、保留率和毕业率明显较低(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6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受教育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降低辍学率,增加入学机会,特别注意确保罗姆儿童、少数民族儿童和土著儿童享有接受优质教育的平等机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审查教学材料、做法和课程,以确保它们促进相互理解并完全符合《公约》。
文化权利
6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实际控制地区的人民在实现其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包括使用和教授少数民族语言以及教授其历史和文化的权利方面继续面临严重限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缔约国实际控制地区,开展了大规模的运动,系统地抹去乌克兰历史、文化和文化特性以及乌克兰语,改写历史课程,压制地方文化象征,并从整体上破坏少数民族的语言特性(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三至第十五条)。
6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在其有效控制的地区采取以下措施:
(a)避免非自愿的文化同化,确保人们有机会以母语(包括乌克兰语)接受教育,并维护文化参与权;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所有人民充分和不受限制地享有充分保持自己的文化特性和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并确保他们能够使用自己的语言和实践自己的文化;
(c)避免采取可能对各阶层民众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
66.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许多土著语言面临灭绝的危险。委员会还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土著人民传统和植根于文化的生计活动,如狩猎和捕鱼,遭到了任意限制(第一条、第二条第一和第二款和第十五条)。
67.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加紧努力,推广和保护土著语言,并废除或修改任何可能妨碍土著人民维持其传统和植根于文化的生计活动,包括狩猎和捕鱼的限制。
68.委员会注意到在与缔约国对话期间提供的信息,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普遍存在审查制度,包括对全球搜索引擎的封锁,这严重限制了访问互联网时可获得的内容,搜索违禁材料,包括使用虚拟私人网络绕过限制的做法可能会被处以罚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信息应用程序的内容限制和禁止越来越普遍(第十五条)。
69.委员会强调受《公约》第十五条第三款保护的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不可或缺的自由包括不受阻碍地获取信息、在线知识库和科学交流工具,建议缔约国审查其关于限制数字访问、内容过滤和处罚搜索行为的做法,以确保此类措施不妨碍从科学进步中受益的权利。
D.其他建议
7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7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核心人权文书,即《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72.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确保在国家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过程中人民得以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缔约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和将公共方案受益人看作可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支持旨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行动十年”全球承诺。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承诺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声明。
73.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逐步制定和采用衡量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落实情况的适当指标,以便评估缔约国履行对各阶层人口的《公约》义务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特别参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订的关于人权指标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7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在联邦区和联邦主体各级,特别是向议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强调议会在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鼓励缔约国确保议会参与今后的报告和后续程序。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邀请俄罗斯联邦人权专员、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和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的全国协商进程。
75.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24个月(2027年9月30日)内提供资料,说明以上第15(a)段(工商企业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第27(c)段(男女权利平等)和第65(a)段(文化权利)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
7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30年9月30日前根据《公约》第十六条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除非因审查周期改变而另行通知。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对其共同核心文件作必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