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乌克兰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25年4月24日和25日举行的第2194和第2197次会议上审议了乌克兰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并在2025年4月30日和5月1日举行的第2203和第2204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在该程序下提交定期报告表示赞赏,这种做法会增进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的合作,有利于集中精力审查报告和与代表团开展对话。
3.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的建设性对话,并欢迎就委员会提出的关切提供口头答复和书面资料。
4.委员会适当考虑到大会和人权理事会有关缔约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问题的决议,承认由于俄罗斯联邦违反《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项全面入侵乌克兰,且俄罗斯联邦持续占领乌克兰部分领土,包括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和塞瓦斯托波尔市,以及赫尔松州、扎波里日亚州、顿涅茨克州和卢汉斯克州的某些地区,缔约国在充分履行《公约》义务方面面临挑战。委员会理解,缔约国失去了对被占领土的有效控制,但回顾指出,《公约》适用于缔约国全部领土。因此,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步骤执行《公约》,确保对发生在其全部领土上的违反《公约》行为追究责任,并保证受害者可以获知真相、诉诸司法、获得赔偿。
B.积极方面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a)《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24年;
(b)《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2022年;
(c)《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5年。
6.委员会也欢迎缔约国修订和颁布《公约》相关领域立法的举措,尤其是以下举措:
(a)2024年通过第4067-IX号法,该法涉及向因俄罗斯联邦武装侵略乌克兰而受到性暴力影响的人提供法律和社会保护,包含紧急临时赔偿条款;
(b)2018年通过《关于特殊情况下失踪人员法律地位的第2505-VIII号法》,并于2022年通过其修正案;
(c)2017年通过《关于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的第2229-VIII号法》;
(d)2017年通过《乌克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法》,其中将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性别暴力定为刑事犯罪;
(e)2016年颁布《第794号国家调查局法》;
(f)2016年对《免费法律援助法》第14条作出修订,以保证《难民法》涵盖的人员有权利获得免费法律援助;
(g)2015年通过《关于缓刑的第160-VIII号法》。
7.委员会称赞缔约国采取举措修订政策和程序,以便更好地保护人权和执行《公约》,尤其是:
(a)通过精神病和其他收容机构改革及残疾成年人和老年人照料去机构化战略(2024-2034年);
(b)2021年通过《打击刑事司法系统中的酷刑战略》及批准其执行行动计划,并于2024年更新行动计划,引入《为调查和收集信息进行有效面谈的原则》(《门德斯原则》),以改善执法、刑事调查、法院程序和其他信息收集形式的效果;
(c)2024年任命特殊情况下失踪人员专员;
(d)2024年推出在领土警察单位推行的自动羁押记录系统;
(e)2024年卫生部签发第186号命令,推出用于核证身体伤害记录的第511号基础记录登记表及其填写说明;
(f)2024年通过内务部、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安全局第2/1/2号联合命令,这三个部门以此宣布其第872/88/537号联合命令失效,后者批准的是关于反恐怖主义行动中预防性拘留恐怖主义活动参与者程序的指示,以及戒严令、紧急状态下或反恐怖主义行动中审前调查的特别制度;
(g)2021年批准更新后的《国家人权战略》,其中将执行《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作为一项战略指示;
(h)2019年通过第726号决议,批准维护特殊情况下失踪人员统一登记册的程序;
(i)2018年设立已定罪人员和被关押人员统一登记册;
(j)2018年设立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案件国家统一登记册。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8.委员会在先前结论性意见中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为落实关于以下问题的建议而采取的措施:基本法律保障;过度使用武力和杀人;最近东部地区事件中过度使用武力和严重违反《公约》问题(第9、第10(a)和第11(a)段)。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2015年12月2日和2017年4月5日提交的后续报告中关于这些事项的资料,以及第七次定期报告,并援引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2016年8月29日的信函,认定虽然缔约国采取了实质性步骤执行这些建议,但多个问题仍然未决。本文件第11至第14、第19和第20段讨论这些问题。
酷刑定义
9.委员会注意到2022年对《刑法》第127条所作修订,对酷刑的定义加以改进,但关切地注意到,仍然存在多处缺陷。第一,第127条第1款所载酷刑――对这项罪行仅处以三至六年徒刑――的基本定义没有包含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的参与这一要素;因此,任何人均可被视为该罪行的实施者。国家代理人包括外国代理人犯下此种罪行,仅在第127条第3款之下被视为加重处罚情节;出于基于歧视的任何理由实施某种酷刑行为,仅在该条第2款之下被视为加重处罚情节。第二,条款没有明确界定所有酷刑行为的上级责任原则,但委员会注意到,对于构成危害人类罪或战争罪的酷刑行为的指挥责任原则得到了界定。第三,《刑法》第85、第86和第87条没有明确规定对于第127条之下的酷刑罪不能适用大赦和赦免,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依据《乌克兰大赦适用法》,大赦不适用于此类罪行。最后,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刑法》第442-1条将酷刑定为危害人类罪时,缺少该罪行的多个要件,且《刑法》第438条将战争罪定为刑事犯罪,却并未具体提及酷刑和虐待罪行,因为该条仅提到了违反对缔约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战争法和惯例的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关于修订《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待批准的法律草案(第1和第4条)。
10.缔约国应:
(a)继续使《刑法》第127条条款与《公约》第1条相一致,确保明确责任人,并将出于基于任何歧视的任何理由实施的酷刑行为纳入基本酷刑罪,并确保依据《公约》第4条第2款,根据酷刑的严重性质对基本酷刑罪处以适当刑罚;
(b)将对酷刑罪的上级责任原则明确纳入《刑法》;
(c)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确保不对任何酷刑行为适用大赦和赦免;
(d)继续统一将酷刑定为危害人类罪的《刑法》第442-1条所载各项条款,并在《刑法》第438条中明确规定酷刑属于战争罪。
基本法律保障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加强对无力负担法律服务的人的法律保障并向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以及在安全局设施中安装监控摄像头,并在132处领土警察单位安装新的羁押记录系统。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提供切实迅速接触律师的机会方面一直存在不足,且告知法律援助中心方面存在拖延,尤其是对因冲突相关指控而被拘留的人而言;但委员会承认,法律援助中心一经告知,须在严格时限内指派一名律师。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有时审讯不等律师到场就开始,且《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对审讯进行录音录像可酌情掌握。此外,似乎通常无法接受尊重私密性的初步体检,即便允许进行体检,据报告体检也是在警察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第2条)。
12.缔约国应确保所有被拘留者从被剥夺自由之时起就切实享有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包括为此:
(a)确保所有被拘留者,尤其是因冲突相关指控而被拘留的人有权得到自己选择的律师的协助,包括在审讯期间,或必要时有权从速获得合格、独立和免费的法律援助;
(b)修订《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必须使用音频视频设备记录执法部门进行的所有审讯;
(c)确保所有被拘留者有权申请并接受独立医生或由本人选择的医生进行的免费体检,除非有关医生另有明确要求,否则体检应在警员回避的情况下进行。
防止和调查执法人员的酷刑和虐待行为,包括过度使用武力
13.尽管委员会注意到在国家调查局内设立了负责调查酷刑和虐待申诉的专门单位、在区域检察官办公室设立了专门部门、开展了各类能力建设活动、通过了2023-2027年执法改革全面战略计划及其相应行动计划等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继续有报告称存在警方和安全局人员等执法部门,尤其是在逮捕和警方拘留过程中过度使用武力以及实施虐待的事件,尽管此类做法已有所减少。委员会还认为,以下有关防止和调查执法人员酷刑和虐待行为的下述问题仍然令人关切:
(a)据报告,执法人员和狱警因酷刑和虐待,包括过度使用武力受到起诉并刑事定罪的案件数量较少。鉴于指称数量很多,这尤其值得注意。酷刑申诉往往依据《刑法》第365条(滥用权力)而非第127条(酷刑)加以分类和调查;
(b)需要进一步加强国家调查局在调查酷刑和虐待指称方面的行动的有效性,也需要加强其标准化行动规程。此外,据报告,在实践中,国家调查局除了承担核心职责外,还负责调查经济罪和腐败等多项犯罪。这导致调查局处理酷刑和虐待案件的核心调查活动效果欠佳,存在明显的拖延,证据丢失;
(c)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有人在基辅独立广场举行抗议活动,2014年5月,有人在敖德萨和马里乌波尔举行抗议活动。在这些活动过程中发生了一些事件,而且据称执法人员在这些活动过程中过度使用武力。相关事件发生、相关指称提出至今十多年已经过去,但大量案件仍有待处理,处于审前调查阶段,或正在接受司法审查。据报告,数名被告为逃避起诉已离开缔约国,但委员会注意到,已提起数项诉讼并作出判决(第2、第10、第12-14和第16条)。
14.缔约国还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
(a)国家调查局和检察机关作为优先事项,迅速、公正、彻底、有效地调查对警方执法人员提出的所有酷刑和虐待(包括过度使用武力和使用胁迫手段)指称,包括与2013年和2014年发生的事件相关的指称,确保立即在整个调查期间暂停涉嫌犯有此类行为者的职务,同时确保遵守无罪推定原则,并确保对犯罪嫌疑人妥为送交法院,一旦认定有罪,则处以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并确保受害者得到适当补救;
(b)加强国家调查局,尤其是负责调查酷刑和虐待案件专门单位的业务独立性,制定适当的标准化行动规程用于调查滥用权力、酷刑和虐待指称,并确保对工作人员进行有效执行此类规程方面的适当培训;
(c)继续加强强制性初始培训和在职培训方案,以确保所有执法人员和安保人员熟悉《公约》规定,特别是绝对禁止酷刑的规定,并确保他们充分意识到侵权行为不受容忍,将受到调查,且责任人将受到起诉,一旦定罪将受到适当惩处。
以刑讯逼供方式取得的供词不予受理
15.尽管委员会注意到《刑事诉讼法》第87条第2款第2项所列有关以胁迫方式获得的证据不予受理的规定,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示,包括警察和安全人员在内的执法部门仍在采取刑讯逼供做法。然而,委员会承认,此类做法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有所减少。委员会收到的资料表明,执法人员会在被拘留者的律师到场之前以各种方式对被拘留者施加压力或进行恐吓。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下级法院不会适当审查此类申诉(第2、第15和第16条)。
16.缔约国应:
(a)继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实践中对以刑讯逼供方式获得的供述不予受理,不将其作为证据,但相关供述用作对被控实施了酷刑行为的人员不利的证据,证明陈述以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得的情形除外;
(b)确保在据称供述系以刑讯逼供方式获得的情况下,立即对指称进行有效且独立的调查,起诉据称的实施者,一旦认定有罪,对其加以惩治;
(c)继续按照实施《打击刑事司法系统中的酷刑战略》的行动计划,对执法人员,包括警察和安全局人员以及检察官开展有效的《门德斯原则》培训,并扩大面向法官和检察官的专门培训计划,确保他们有能力切实识别酷刑和虐待,并调查所有关于此类行为的指称;
(d)汇编并公布关于法官主动或应案件当事人请求裁定以刑讯逼供方式取得的证据不予受理的刑事诉讼,以及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的资料。
缔约国在武装冲突和占领背景下违反《公约》的行为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持续武装冲突和占领背景下,致力于维护并采取措施遵守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还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关于就战俘的押送、待遇和保护签发部长令的资料及其他资料。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以下方面的消息:
(a)据称一些俄罗斯战俘遭受酷刑(包括性暴力)、虐待、威胁和羞辱,还有一些俄罗斯战俘被非法剥夺生命和拘留期间死亡,据称相关行为由乌克兰武装部队和宪兵所实施,主要在战俘被拘禁前发生在多个区域的非官方或过渡场所,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否认此类非官方地点存在;缺少信息说明向俘获的战俘提供的程序上的保障;未充分记录并报告俄罗斯士兵因酷刑或虐待所受的明显伤害。在这方面,委员会考虑到总检察长办公室就乌克兰武装部队成员所犯战争罪启动的20项调查,并期待缔约国就调查结果提供更多资料;
(b)被控通敌和犯有其他与国家安全相关罪行的“冲突相关被拘留者”遭受酷刑和虐待行为及任意拘留,这些行为据称由执法部门尤其是国家安全局人员在逮捕或审讯阶段实施,目的包括获取供词或信息,有些情况下在多个地区发生在非官方场所,但委员会也注意到,缔约国否认此类非官方地点存在;据报告此类指称未得到充分调查;《刑法》第111-1条对通敌罪的定义含糊且过于宽泛。委员会注意到,据代表团报告,有一项修订该条的法律草案;
(c)据称,关于2014年以来乌克兰军队和其他部队成员在乌克兰东部冲突地区实施的酷刑、虐待、强迫失踪及任意拘留和隔离羁押的指称未得到充分迅速调查,其中包括龙卷风特别警察连成员、艾达尔领土防卫连成员和亚速营成员犯下的罪行;上诉待决案件的数量较多;迄今仅作出了几例定罪;
(d)据称征兵人员对平民和应征人员,包括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实施虐待(第1、第2、第12-14和第16条)。
18.委员会强调,禁止酷刑不容克减,无论是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动荡或任何其他公共紧急状态等一切特殊情况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禁止酷刑规定所产生的义务不受对等原则约束。委员会回顾指出,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适用于两个缔约国之间的所有武装冲突情形,且缔约国应严格履行其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规定的战俘和平民待遇方面的义务。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在最高级别明确指出,任何与地区冲突有关的违反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行为完全不可接受,迅速、独立、公正、透明、有效地调查关于乌克兰武装部队和宪兵在地区发生敌对行动和俘获战斗人员的情况下违反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的所有指称,并向委员会提供调查结果的详情。此外,缔约国应确保俘获的战斗人员从被俘获起直至关押在战俘营期间仅被带至官方拘留场所并在那里接受询问,并确保向这些人提供程序上的保障,包括有关其权利的信息、每次转送和进入新的设施时接受体检以及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保障的其他权利;
(b)凡处于指挥地位或负有上级责任人员,明知或应知下属已经或可能犯下酷刑和虐待罪行,但未采取合理必要防范措施的,确保将其列入指称酷刑和虐待的调查和起诉范围,或将案件移交主管机关调查起诉;
(c)确保由独立机构对所有冲突相关被拘留者遭受酷刑和虐待的相关指控开展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起诉并适当处罚被认定的责任人,并采取有效措施修订有关通敌的《刑法》第111-1条含糊且措辞过于宽泛的规定,以确保该条符合《公约》和其他人权义务;
(d)加强努力起诉2014年以来乌克兰军队和龙卷风特别警察连、艾达尔领土防卫连和亚速营等其他部队成员据报告实施的犯罪,并向委员会提供详细资料说明结果;
(e)对缔约国武装部队征兵期间指称实施的虐待行为开展独立调查,并确保征兵人员严格遵守《公约》规定的义务。
包括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和塞瓦斯托波尔市在内的乌克兰被占领土发生的违反《公约》行为
19.鉴于上文第4段提出的初步考虑,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有大量指控称,俄罗斯联邦占领当局在收监、审讯和拘禁阶段普遍和系统性对乌克兰战俘和平民被拘留者实施酷刑(包括性暴力)和虐待,拘留条件不人道,不提供或拒绝给予医疗援助,以及这些人被转送至位于被占领土或俄罗斯联邦的其他监狱。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努力,在已有的有职权调查战争罪的国家安全局之外,在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国家警察内部设立了专门单位负责调查战争罪,并设立了针对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行为的专门单位,但委员会提出关切指出,受害者诉诸司法面临障碍,这些侵权行为普遍得不到处罚,原因主要是国家主管机关进入被占领土的受理能力和执行能力受限或缺乏,关键证据丢失,依据国家法律核实现有证据存在困难,刑事司法系统在处理超过16万起有记录战争罪方面能力有限,等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战争罪的刑事诉讼有很高比例(95%)系缺席进行,公正审判得不到充分保障,许多受害者和证人境内流离失所以及基础设施不健全,无法提供充分的帮助。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收到的资料,这些资料称,从俄罗斯联邦占领当局的拘留中获释的平民在受害者身份获得承认和获得有效的补救措施方面面临困难,但委员会赞赏针对获释乌克兰战俘的有效机制和补救措施。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儿童被非法从被占领土遣送和转移至俄罗斯联邦,并承认缔约国为搜寻、登记、送返、帮助这些儿童并使他们重新融入而设立的机制和登记册。此外,委员会对儿童、残疾人和社会保护机构中的老年人等处境弱势人员面临的具体困难感到严重关切,因为相关设施遭到破坏且此类人员流离失所。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自2014年以来丧失了对被占领土的几家监狱的控制权,囚犯被送往俄罗斯联邦且统计相关确切数字存在困难,此类转送期间或之后会发生酷刑或虐待行为,此类转送会对囚犯的家人造成何种影响。最后,委员会考虑到,正如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报告的,为俄罗斯联邦全面入侵乌克兰引发的损失设立赔偿机制,并落实将包括酷刑、剥夺自由和性暴力赔偿申诉的损失登记册制度的进程仍在继续。然而,尚不清楚2014年以来被占领土上所发生侵权行为的受害者能否同样使用这一机制(第12-14和第16条)。
20.鉴于乌克兰在“人权75”倡议期间作出的承诺,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国家主管部门的能力,以确保所有俄罗斯联邦占领当局在缔约国被占领土上实施违反《公约》行为的指控得到完整记录;依据国际人权标准,采取步骤确立对所有这些罪行的问责制,为此确保在国家和国际各级开展公正独立的调查和起诉;继续为此改革和加强刑事司法制度。此外,缔约国应采取措施改善证据收集工作,并为证据核实和使用制定必要的方法论。缔约国还应加强努力,遵照《公约》保护并充分帮助2014年以来武装冲突和占领中严重国际罪行的受害者和证人,记录并照顾他们的需求,并应格外关注获释的平民被拘留者,确保他们迅速获得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提供救济和使其尽可能完全康复。
拘留条件
21.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通报以下情况:通过了2022-2026年监狱系统改革战略、设立了监狱系统专家理事会,以及自委员会审议缔约国上一次定期报告以来监狱在押总人数下降,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监狱系统经费不足,且缔约国监狱中存在下述长期结构性问题:
(a)大批人受到审前拘留,导致审前拘留设施长期人满为患;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信息,称已划拨资金在基辅建造新的审前拘留设施。此外,据报告许多老旧监狱设施物质条件和生活条件恶劣且不卫生;
(b)医务人员短缺,提供适当卫生保健,包括精神卫生保健方面存在不足。获得专科医疗护理也存在拖延,向残疾被拘留者提供的合理便利有限。入狱手续中进行的体检和防范性筛查,包括针对精神健康问题、毒品相关问题和其他潜在脆弱性的筛查,被发现在私密性方面存在不足,这在审前拘留设施中尤为严重。据报告,在强迫绝食抗议的被拘留者进食方面还缺少适当程序;
(c)将监狱卫生保健责任移交卫生部方面缺乏进展;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在对话期间就有关该问题计划的协商所做的陈述;
(d)在应对面向所有被剥夺自由者的有意义的改造方案,包括教育、娱乐和职业活动不足方面进展有限。对于待审拘留犯和服无期徒刑的囚犯而言情况尤其如此。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称,有关监狱劳动的一项现有法案有待通过;
(e)监禁替代措施使用有限;在这方面,委员会承认,在推出缓刑监督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第2、第11和第16条)。
2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继续努力,按照《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改善所有监狱和审前拘留设施的拘留物质条件,并减轻这类设施中的过度拥挤状况,包括为此加强非拘禁措施的适用。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
(b)确保审前拘留仅在特殊情况下,在绝对必要且没有其他措施可适用时,根据法律在有限的时间内采用;
(c)加强努力确保提供适当的卫生保健,包括专科医疗护理,确保被拘留者在进入拘留设施后能够尽快接受体检,随后视需要接受体检,以便能够查明并妥善满足其健康需求,包括与精神健康问题、毒品相关问题和其他情况有关的需求,并确保在监狱中向残疾人提供个性化的合理便利和无障碍设施;
(d)确保进入拘留设施的手续中所进行的体检的私密性,改善接收囚犯进入拘留场所时进行的健康筛查,并按照基于人权的方针,就强迫被拘留者进食的决定确立明确的程序保障并制定医疗照顾标准;
(e)考虑能否将监狱卫生保健责任移交卫生部;
(f)加强所有剥夺自由场所的改造和重返社会方案,尤其是为此促进教育、娱乐、社会和就业方面的融入社会活动,并加强努力为所有囚犯提供系统和个性化的方案。
监狱安全和拘留期间死亡
23.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式废除了“执勤囚犯”(днювальний)――据报告由监狱管理部门指派囚犯帮助维持监狱秩序――这一做法,但委员会对有报告称该做法仍在继续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监狱工作人员虐待事件普遍存在,但往往得不到举报。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努力,将经修订的《伊斯坦布尔规程》纳入其战略,并改进记录伤害情况的表格,但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对伤害的记录通常不含对原因的记录或评估。委员会又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表示,举报的拘留期间死亡案件未得到有效调查,调查存在缺陷,且被拘留者的死亡率,包括自杀死亡率很高。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刑法》第391条确立了“恶意不服从惩戒机构管理要求”罪行,该条尚未废除,且据报告该条被监狱工作人员滥用和任意适用,以向囚犯施压,并助长了腐败做法;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解释,即这一制度有助于打击监狱亚文化和狱中的犯罪行为。此外,委员会考虑到对话期间收到的资料,称该国于2025年设立了新的监狱内部安全部队,由250名情报人员组成,负责揭发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然而,缺少足够的信息向委员会介绍情报人员的业务规程、包括报告监狱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责任链以及他们在就任之前所受的专项培训。此外,收到的其他信息也引发了委员会关切,其中涉及自2024年底以来监狱系统的安全措施收紧、特种部队继续在数家监狱中执行任务且据报告部署增加,以及有关这些部队对囚犯非法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第2、第11和第16条)。
24.缔约国应:
(a)继续加强措施,妥善记录监狱中的所有暴力、虐待、伤害和死亡事件,并确保立即依职权提请相关主管部门注意这类案件,以便开展进一步调查,包括开展独立的法医检查。在需要进行尸检的情况下,应依照《关于调查潜在非法死亡的明尼苏达规程》进行尸检。缔约国还应汇编并向委员会提供详细资料,说明所有拘留场所记录的暴力事件和伤亡案件的数量、原因以及调查结果;
(b)根据《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欧洲委员会通过的《欧洲监狱规则》,加强努力,铲除监狱亚文化,并采取防止和管理监狱暴力行为的战略和方案,包括为此监测、记录和公正调查这类事件,并加强对处境脆弱的囚犯和其他面临风险的囚犯的保护;
(c)继续改善所有剥夺自由场所的安全,包括为此对所有监狱工作人员,包括新任内部安全部队成员提供动态安全原则培训,并向委员会通报为新任内部安全部队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规程,以及为确保不在监狱内使用特种部队,从而防止虐待和恐吓囚犯所采取的措施;
(d)继续根据经修订的《伊斯坦布尔规程》,加强对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包括医务和心理咨询人员、检察官和法官的培训方案,使他们了解如何识别、记录和调查酷刑和虐待案件,如果在监狱中对被拘留者进行检查或记录受伤情况的医务人员有理由认为某人受到酷刑或虐待,应确保立即将情况报告检察官办公室和所有其他相关独立实体。
申诉机制
25.委员会注意到,有多个渠道供被剥夺自由者就酷刑或虐待提出申诉,包括通过乌克兰议会人权专员、国家调查局、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司法部。委员会又注意到新设立的在线渠道,囚犯可借助这一渠道提交匿名申诉,相关申诉转交刑事处罚执行部受理。此外,委员会赞赏最近指派人权视察员一职,负责监督保障措施的遵守情况、被剥夺自由者的权利并受理申诉。然而,委员会对保密性感到关切,因为视察员可以向监狱长和审讯部门负责人报告侵犯人权行为。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示,被剥夺自由者由于对制度的保密性和效率缺乏信任,或者担心报复或恐吓,不愿意提出酷刑或虐待申诉;这与缺乏适当机制保护证人和受害者有关。然而,委员会确实注意到收到的有关引入举报人机构的路线图的信息。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充足的全面统计数据,说明在本报告所述期间,被拘留者提交的酷刑和虐待申诉得到调查、起诉或结案的情况(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26.缔约国应继续加强所有拘留场所的现有申诉机制,为此确保在完全私密的情况下保密和不受阻碍地使用这些机制,并确保申诉人得到保护,不因其申诉而受到任何恐吓或报复。为此,缔约国应在实践中通过保护机制确保受害者和证人的安全,包括为此设立针对此类被拘留者的风险评估系统,并在调查全程暂停涉嫌实施酷刑或虐待的工作人员的职务,同时保障无罪推定。缔约国应进一步确保完全杜绝拘留设施主管及其机构或上级领导参与酷刑和虐待申诉受理、移交或经办的任何工作。
国家防范机制
27.尽管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对乌克兰议会人权专员办事处内的国家防范机制的运作作出了改进,还注意到代表团就有待通过的、改进该机制法律框架和成员选举的法律草案提供了资料,但委员会仍然对指出的某些不足感到关切。尤其是,该机制缺少必要的人力和资金,无法充分履行《公约任择议定书》所列的职能,尤其是考虑到缔约国的剥夺自由场所众多(超过3,770个)。委员会还注意到,人员更替频繁且具体领域专家没有充分参与监测组工作,对该机制成员的持续培训也不充分。最后,缔约国主管部门没有充分执行该机制提出的建议(第2条)。
28.缔约国应确保国家防范机制具备充足的资金和人力资源,包括医务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其他相关专家在内的合格工作人员,以便按照《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要求,在所有类型的剥夺自由场所,包括社会机构及其他封闭型机构中有效开展工作。缔约国应加强努力,确保充分跟进并执行该机制开展监测活动中提出的建议。
司法
29.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司法机构独立所采取的步骤,并考虑到人权事务委员会近期提出的建议,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司法机构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不当外部影响和干预,具体做法是对其提出刑事指控,这可能对司法机构的工作,包括对酷刑和虐待案件的裁决造成影响(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30.缔约国应按照国际标准,如《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加强努力确保司法机关充分独立、公正、有效,并保证法院自由运作而不受不当压力或干涉,以恢复民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少年司法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新举措,即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中安排一名心理学顾问,以及采用儿童友好的面谈空间和关于恢复性司法的试点项目。委员会还注意到代表团就少年司法法案草案提供的资料,并对该法案2017年以来一直有待通过感到遗憾。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违法儿童可能受到长达一年的审前拘留,并受到长达五天的单独监禁(第2、第11和第16条)。
32.缔约国应加强努力,使其少年司法制度充分符合相关国际标准。具体而言,缔约国应按照《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遵照国际标准采取立法步骤限制对儿童的审前拘留,积极推广使用拘留替代措施,确保仅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时间应尽可能短,并定期进行审查以期予以撤销。缔约国还应根据《纳尔逊·曼德拉规则》之规则45(2)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67条修订立法,确保不将单独监禁用作针对儿童的纪律措施。
社会保护收容机构和精神病院
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基于缺陷对包括儿童在内的智力和社会心理残疾者以及老年人实施过度机构收容,包括将他们长期置于社会保护收容机构,如精神病院、老年人或残疾人的寄宿之家或儿童寄宿设施中,主要原因是缺少替代性支助服务和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报告称,缔约国开发了126家精神健康中心,以提供多学科的门诊精神病护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此类机构收容的许多人被剥夺了法律权利能力,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进入机构和接受治疗,却没有适当的保障措施。委员会收到的资料显示,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发现此类长期照护机构条件极差(这些条件因当前的武装冲突局势而恶化),而且据称存在虐待、侵害和过度使用约束和隔离手段作为处罚的情况。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解释,即2024年去机构化战略应当能够处理上述问题并就此进行补救(第2、第11和第16条)。
34.缔约国应:
(a)改善所有社会保护收容机构和精神病院的物质条件,并加大努力,通过替代性和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以及其他形式的门诊治疗方案实现去机构化,包括有效执行精神病和其他收容机构改革及残疾成年人和老年人照料去机构化战略(2024-2034年);
(b)审查有关剥夺心智残缺的人法律权利能力的立法和政策,为这些人的权利提供法律和程序保障措施,并确保未经此类人员充分知情同意,不得将其送入机构或给予治疗,除非有法律依据并作为万不得已的手段,加以审慎的法医学精神鉴定、获得协助决定的机会、对决定予以司法审查的机会以及在发生侵权行为时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
(c)确保依法使用约束和隔离手段,并安排专业医务人员严格监督和定期监测,使用时间应尽可能短,以防止对有关个人或他人造成伤害的风险,而且只有在绝对必要和相称的情况下,在所有其他合理选择都不能令人满意地控制风险的情况下方可使用;确保在专门登记册中严格记录使用约束和隔离手段的情况,并保证在必要时对所有酷刑、不当对待和虐待指称予以有效调查和起诉;
(d)迅速、公正、有效调查所有关于虐待、侵害及过度使用约束和隔离手段的指称,起诉指称实施者,且一旦认定应对此负责则予以处罚。
保护人权维护者和记者
35.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该国具备有利且总体良好的环境,民间社会行为体在其中运行无需担心恐吓或报复,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些报告称,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对政府持批判态度的数家媒体机构和数名记者据称遭到骚扰和恐吓。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女权主义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人权维护者以及谴责腐败和有组织犯罪的律师等人遭受一些恐吓和骚扰行为,包括司法骚扰(第16条)。
36.缔约国应确保所有记者、人权维护者和活动人士得以在有利环境下开展合法工作,免受恐吓或其他形式的骚扰。缔约国应积极、迅速、彻底、公正地调查所有关于对记者、律师以及女权主义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人权维护者的恐吓或其他形式骚扰指称,起诉指称实施者,对认定有罪者予以适当处罚,并向受害者提供补救。
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开展提高认识和能力建设方案,并设立722个机动队等。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77条第1款,涉及家庭暴力、强奸、性暴力和胁迫性交的犯罪仍然属于自诉案件范畴,因此仅在受害者申诉的情况下才能提起诉讼,这违反缔约国依据《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承担的义务。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据报告,性别暴力相关案件的刑事诉讼存在拖延,且结案的此类刑事诉讼数量很多。最后,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全境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都不能充分使用专业服务和庇护所,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先前表达过这一关切(第2、第12-14和第16条)。
38.缔约国应继续确保迅速彻底调查所有性别暴力行为,尤其是涉及根据《公约》承担缔约国国际责任的国家主管部门或其他实体的作为和不作为的此类行为,确保起诉被指控的实施者,且一旦定罪则予以适当惩罚,确保受害者和幸存者或其家人获得补救,包括适当的赔偿和康复,并能够获得专门支助服务和进入安全的庇护所。缔约国应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对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予以依职起诉,并相应修订《刑事诉讼法》第477条第1款。
人口贩运
39.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国家和国际各级为打击人口贩运所做的努力,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这一现象,尤其是为性剥削目的贩运妇女和女童的行为在缔约国境内仍然普遍存在。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示,武装冲突产生的境内流离失所人员面临贩运的风险高。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据报告贩运受害者获得临时住宿和财政补助等专项服务的机会受到限制(第2、第12-14和第16条)。
40.缔约国应继续执行措施,打击和预防一切形式的人口贩运,尤其应关注境内流离失所者和处境脆弱的个人。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彻底调查所有贩运案件,起诉犯罪嫌疑人,一旦定罪则予以适当处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充分补救,包括适当赔偿和康复。缔约国还应加强努力,向受害者提供专项援助和安全的住宿。
补救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介绍为将有关暴力犯罪受害者赔偿的法律草案定稿和设立国家赔偿基金所采取的步骤。委员会也注意到,酷刑受害者有多个渠道对酷刑或虐待造成的损害提出赔偿要求,包括借助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全面的信息,说明该国境内除武装冲突和占领之外的酷刑和虐待受害者可用的康复方案以及向其提供的资源,自上一次定期报告以来提出的赔偿请求数量,国内法院判给赔偿的次数及金额,以及向受害者提供的完全康复手段,包括医疗或社会心理康复(第14条)。
42.缔约国应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所有酷刑和虐待受害者都能够获得补救,包括为此确保他们有强制执行权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以及尽量完全康复的手段。缔约国还应汇编并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法院或其他国家机构下令采取和已向酷刑或虐待受害者实际提供的补救,包括康复措施。缔约国还应向委员会通报有关通过和执行暴力犯罪受害者赔偿法律草案方面的进展,以及为国家受害者赔偿基金划拨的预算情况。
后续程序
4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6年5月2日前提供资料,说明就委员会关于基本法律保障、缔约国在武装冲突和占领背景下违反《公约》的行为及监狱安全和拘留期间死亡的建议(见上文第12(c)、第18(a)和(b)及第24(c)段)采取的后续行动。在这方面,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建议。
其他问题
44.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相关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传播活动的情况。
4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9年5月2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即第八次定期报告。为此,并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八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