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对委员会建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报告》,A/53/38/Rev.1,第81段和第82段)的回应,我们做出以下声明:为了提高打击贩卖人口、卖淫嫖娼的效率,2002年6月1日建立了一个特别警察单位, 即“打击贩卖人口和性剥削部”。这一单位被纳入警察部队总部,成为打击有组织犯罪部门的一部分。该单位的主要任务包括:
侦察与贩卖人口、性剥削、拉皮条、生产和销售儿童色情作品和贩卖儿童有关的犯罪;
进行犯罪活动分析;
在侦察与贩卖人口和性剥削有关犯罪的过程中对各个打击有组织犯罪部门的活动给予方法性指导,并协调其工作;
协调与国外同类机构之间的合作,应对与贩卖人口和性剥削相关的国际有组织犯罪活动。
2005年4月1日,打击贩卖人口和性剥削部升格为一个司,此举为该部门增加了一定的人手。该司的新名称是“贩卖人口、性剥削和受害者支持司”,这扩展了原部门的权限和职责,以确保为人口贩卖和性剥削的受害者提供帮助。该司与非政府组织和危机中心积极合作,为人口贩卖的受害者提供支持,不论是心理支持或是提供暂行避难所。
为改善打击贩卖妇女工作领域不利的环境,该司进行了一系列打击色情俱乐部提供性服务的行动。其他例如“边境和外国人警察”与“金融警察”官员也对这些行动施以援手。在以提供各种工作为由诱骗妇女到外国从事卖淫活动的调查中,该司与德国、斯洛文尼亚和瑞典的伙伴警察机构开展了合作。该司的人员还协助开展了将被贩卖妇女遣返回斯洛伐克的工作。
2005年,内政部长指定了一个“防止和援助贩卖人口受害者专家组”,为打击贩卖人口的工作注入了新的动力。该小组由不同部门、非政府组织、国际难民组织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代表组成。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起草“打击贩卖人口全国行动计划”。
与此同时,在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的委任下,2005年10月1日指定了打击贩卖人口全国协调员,来负责协调各单位落实《打击贩卖人口全国行动计划》的工作。
2006年1月11日,斯洛伐克政府在第5/2006号决议中批准了《打击贩卖人口全国行动计划》。该计划布置了一系列任务,不仅涵盖了组织和协调各项工作,收集和评估相关数据,还包括防止贩卖人口,为受害者提供信息、培训和帮助。除了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对国家主管行政官员进行培训之外,还有国家各机关部门之间的合作以及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有待建立起一个将人口贩卖的受害者遣返回斯洛伐克共和国的模式,其中应包含让这些受害者重新融入社会的方案。(见附件:第6条——附件3)。
在打击贩卖人口方面,斯洛伐克共和国吸取了国际机构,尤其是联合国组织、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以及欧洲委员会的经验。
在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方面,1999年和2002年斯洛伐克共和国颁布了有关《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犯罪法》、《民事诉讼法》、《民法》、《暴力犯罪受害者赔偿法》和《社会援助法》的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工作的有效性。对这些法令修正案效果的评估工作已经开始,结果显示在解决家庭暴力方面的效果有所改善。最重要的变化发生在暴力行为方面,在修正案的解释性说明中,这种行为是用“家庭暴力”这一更为宽泛的说法来标注的。
第300/2005 Coll号刑法令在规定惩罚殴打一个关系亲近或被委托照顾的人时,扩展了“关系亲近的人”和“被委托照顾的人”的法律定义。认为亲近或被委托照顾的人不仅包括亲属,而且还包括养父母、收养的子女、前任配偶、一起同居的人、以前曾一起同居的人、共同子女的父母以及与他们关系亲近的人。立法者扩展了这种犯罪行为的客观内容,加重了对受委托人犯罪的惩罚。《刑法》还引入了所谓的保护性待遇,使法庭能将其用于曾经对关系亲近或被委托照顾的人犯下暴力罪行的犯罪人,理由是法庭合理地预料他可能继续这种暴力行为。
对原先第140/1961 Coll号刑法令的修正案加入了一项限制,即限制犯罪人与受害者的距离在5米以内,以及限制犯罪人在受害者住所附近逗留。委员会批评的对象是(《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报告》A/53/38/Rev.1,第79段和第80段)警察机关独立于犯罪受害者之外对暴力行为的犯罪人提出指控的能力有限。关于上述批评,《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赋予警察机关在不经受害者同意的情况下开始对行为人公诉的权力。《刑事诉讼法》缩小了要求获得受害者同意才可提起公诉的犯罪范围,也规定了一些法律条款,使警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可不经暴力行为或强奸受害者同意向对一名家庭成员犯下的罪行提起公诉。一些研究表明,在犯罪行为报告之后,暴力行为的强度升级,暴力犯罪的行为人经常对受害者施压,强迫他们拒绝同意提出公诉。已经采取了类似行动来修改轻罪诉讼法令。
2001年,在“性暴力行为”的刑事犯罪诉讼中加入了一项新内容。此种罪行的行为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2003年的修正案规定,如果符合《刑法》的条件,行为人因为殴打一个关系亲近或被委托照顾的人、强奸、性暴力行为、贩卖人口而受到两次惩罚,并且至少服了一部分的刑,那么法庭应判此人终生监禁;如果值得特别考虑的情况允许的话,他可以被判25年监禁。但是法庭不能够判决这样一个犯罪人低于20年的监禁。
新的《刑事诉讼法》还纳入了一条免于在整个公诉过程中遵循受害者处分权中的合法性原则的规定(“受害者的同意”)。根据这条新规定,在典型家庭暴力的刑事犯罪(例如:殴打一个亲近或被委托照顾的人、强奸、性暴力等)中不需要获得受害者的同意便可提起公诉,而仅在家庭暴力范围之外已列举出的犯罪行为中需要获得他们的同意。所以在公诉过程中对使用和处理受害者的处分权力规定得更加具体和透明了。不仅如此,如果受害者的意愿不是自由表达的,还允许再次使用受害者已经保留或撤销的同意。
在2005年,关于医疗和医疗相关的服务以及若干法令修正案的第576/2004 Coll号法令生效,在《刑法》中增加了关于“非法绝育”犯罪诉讼方面的新内容。
《民法》修正案给到目前为止的一贯做法带来了根本的改变。修正案规定不仅在共有财产即在婚姻过程中,而且在离婚直到法庭判决财产分割之前应防止施以暴力行为的人使用配偶的公寓或住房。新颁布的法律考虑到使用住所的权力属于夫妻双方。在一方因为他/她的暴力行为事实上使另一方不能使用该住所,就有必要通过限制暴力行为的行为人使用住所的权力,以保证受害者能够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同样,法庭必须决定何时和在何种情况下不允许暴力行为的行为人享有替代住所。
与《民法》相关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赋予法庭以权力,根据他会进行暴力行为犯罪的合理怀疑,可以发布一项初步命令,暂时禁止暴力行为的行为人进入与其关系亲近或受委托由其照顾的人所居住的房子或公寓。
在委员会的结论中,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报告》,A/53/38/Rev.1,第81段和第82段)进一步指出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机制的缺失,并建议斯洛伐克共和国建立危机中心为暴力行为受害者提供医疗和心理援助。
在2000年及此后的2001年、2003年和2004年,关于社会援助的第195/1998 Coll号法令在经修正后又经过了多次修订。在这项法令的基础上可以搭建起一个暴力行为受害妇女专门机构网络,为妇女提供专门的社会支持和社会援助、社会和心理咨询、法律建议和调解以及其他形式的专门顾问服务。
2004年第1092/2004号政府决议通过了《防止和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和家庭暴力行为全国战略》, 其目的在于在所有防止暴力行为出现的相关行为者之间互相协调,加强合作,提供快速有效的援助,有效利用现行法律并收集足够的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的知识(见附件:第6条——附件1)。
这项战略包括在防止和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和家庭暴力行为方面建立起一个基本框架以采取有效措施, 在斯洛伐克的大社会背景以及国际文书的背景下分析对妇女暴力行为和家庭暴力行为。该战略还定义了基本原则、目标和行动准则,概述了解决个人生活关系中的暴力问题可能采取的行动。
为了有效贯彻这一战略,2005年8月24日斯洛伐克政府通过第635号决议出台了《防止和消除对妇女暴力全国行动计划》。这份文件是为2005年至2008年制定的。所制定的全国行动计划的基本目标是充分而有效地执行防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措施,防止妇女的人权受到侵犯,使其能够安全、自由、有尊严、不受任何威胁地生活。斯洛伐克国家人权中心进行了一项比较研究,于2006年5月31日将斯洛伐克共和国和所选择的欧盟成员国(瑞典)中暴力行为女性受害者法律保护文书提交给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劳工、社会事务和家庭部(见附件:第6条——附件2)。
这项全国战略的措施提出了在不同时限内为实现目标可采取的问题解决方案。行动计划载有需要立即采取的措施,以及将为实现长期目标提供的问题解决方案打下基础的措施。这些尤其包括实施预防领域内的核心措施、培训、研究和建立协调援助受害妇女工作的机构框架。进一步完善有关这些问题的法律规定也至关重要。根据斯洛伐克共和国教育部的一项决定,自2006年起所考虑的这些问题就已被纳入到《2005-2014年人权教育全国计划》。基于2004年5月13日第446/2004号决议,斯洛伐克国家人权中心于2006年1月建立了一个人权教育全国委员会。全国人权中心建立的这个委员会是斯洛伐克在人权教育第一个十年期间业已制定并向联合国机构提交的报告评估部分提及的该国义务的一部分。
全国行动计划对以下需求做出了回应,即增加收容所、家庭暴力受害者危机中心的数量,加强在斯洛伐克社会服务网中仍然缺乏的旨在支助受殴打妇女及其子女的专门服务。在落实全国行动计划的过程中,将会组建综合干预小组以协调相关单位的工作,从而有效地向被殴打妇女及其子女提供援助。
劳工、社会事务和家庭部与政府预防犯罪委员会中组建的防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家庭暴力专家组之间的合作,将会成为实施该行动计划的保证。2005年12月召开了工作组的第一次会议。与会成员一致同意需要扩大工作组,吸收来自非政府机构的其他专家,以给予非政府组织更多机会参与准备各种概念性草案和立法草案与变革(《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报告》,A/53/38/Rev.1,第83 段和第84段)。
根据关于如何向有需求个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第327/2005 Coll号法令,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布拉迪斯拉发建立了作为国家预算组织的法律援助中心。该中心向因为物质原因无法正常利用法律服务,保护自身权利的自然人提供援助。
在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数据监控方面发生了重要变化。这是通过在监控数据组中以“受害者-妇女”为抬头将相关数据单列实现的。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司法部的网站www.justice.gov.sk 上可获得关于犯罪统计的一些最重要信息。
关于赔偿暴力犯罪受害者的新的第215/2006 Coll号法令是斯洛伐克根据欧盟立法出台的法律,其目的是改善受害者因在自己永久居住地之外的其他欧盟成员国遭受蓄意暴力犯罪而获得赔偿的途径。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建立起了一个提交索赔要求的机制,所确定的斯洛伐克共和国机关的权限是决定是否索赔,并为在另一欧盟成员国领土上受到伤害的斯洛伐克共和国国民、永久居住在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其他欧盟成员国国民、永久居住在斯洛伐克共和国的无国籍人士提供要求索赔的必要援助。
研究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提供了重要信息。斯洛伐克在这一领域的第一个代表性研究是Bodnárová, B.- Filadelfiová, J.于2003年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就家庭暴力和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所做的调查。这份调查是一份代表性样本,即以面对面访问的形式,用标准化的问卷收集到的信息(第一部分关于成年人口,第二部分关于18岁以上妇女)。对数据的分析证明了各种暴力行为发生的比率,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心理暴力、社会暴力以及经济暴力。这体现在一系列的场景中:工作场所、学校、同伴群体、公共场所和家庭或伴侣的私人生活中。关于伴侣关系之外的暴力行为,18-65岁之间近40%的妇女曾经有过性暴力的亲身经历,其中19.1%的妇女有过身体暴力方面的经历。斯洛伐克妇女比她们认识的男性经历的暴力更多。在斯洛伐克15至65岁、在任何时候有过一个伴侣的成年女性中,有29.3%——近三分之一遭受过至少一个伴侣的暴力行为。15.1%的妇女遭受过严重的暴力(例如:频繁重复的身体或性暴力行为,几乎永远存在的心理、社会或经济暴力),14.2%的妇女经历过较和缓的暴力关系(例如:一次又一次发生的身体或性暴力、社会暴力和频繁发生的心理或经济暴力)。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在斯洛伐克是一个严重问题,将会受到持续适当的关注。
有关对妇女暴力行为领域刑法和民法的变化
1998年至2006年期间通过了新的或经修正的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法规:
关于赔偿暴力犯罪受害者的第215/2006 Coll号法令;
此后经修正的关于保护证人和对某些法令进行修正的第256/1998 Coll号法令;
此后经修正的关于犯罪登记的第311/1999 Coll号法令;
此后经修正的关于法官和陪审法官以及关于修正某些法令的第385/2000 Coll号码法令;
此后经修正的关于法庭和监狱保卫服务的第4/2001 Coll号法令;
此后经修正的关于管理和恢复司法请求的第65/2001 Coll号法令(根据此法令的第4条于2001年4月1日建立了一个司法财务处,其职能由布拉迪斯拉发地区法庭行使);
此后经修正过的关于斯洛伐克共和国法官理事会和修订某些法令的第185/2002 Coll号法令;
关于建立特别法庭和特别检查官处及修正某些法令的第458/2003 Coll号法令;
此后经修正的关于司法学院和修正某些法令的第548/2003 Coll号法令;
经第757/2004 Coll号法令修正的关于法庭官员的第549/2003 Coll号法令;
关于缓刑和调解官员和修正某些法令的第550/2003 Coll号令;
经第93/2006 Coll号法令修正的关于法庭专家、口译员和笔译员及关于修正某些法令的第382/2004 Coll号法令;
关于欧洲逮捕证明和修正某些法令的第403/2004 Coll号法令;
关于调解和关于修正某些法令的第420/2004 Coll号法令;
关于执行监禁判决和修正某些法令的第475/2005 Coll号法令;
关于执行强迫劳动处罚和修正关于就业服务和修正某些法令的第5/2004 Coll号法令的此后又经修正的第528/2005 Coll号法令;
关于执行拘留的第221/2006 Coll号法令。
受害者总数(2002-2005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
|
暴力犯罪 |
||||
|
- 杀人犯 |
135 |
155 |
136 |
119 |
|
- 抢劫个人 |
1 505 |
1 872 |
2 039 |
1 792 |
|
- 实际身体伤害 |
4 506 |
4 215 |
3 962 |
4 020 |
|
- 殴打一个亲近或被委托照顾的人 |
167 |
1 194 |
1 145 |
830 |
|
不道德的罪行 |
||||
|
强奸 |
172 |
234 |
224 |
200 |
|
性虐待 |
464 |
424 |
468 |
398 |
|
贩卖人口 |
24 |
43 |
33 |
18 |
妇女的数量——暴力犯罪活动的受害者(2002-2005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
|
暴力犯罪 |
||||
|
- 杀人犯 |
54 |
52 |
41 |
41 |
|
- 个人 |
383 |
547 |
597 |
569 |
|
- 实际身体伤害 |
1 261 |
1 057 |
888 |
894 |
|
- 殴打一个亲近或受委托照顾的人 |
111 |
895 |
920 |
635 |
|
不道德的犯罪 |
||||
|
强奸 |
172 |
234 |
224 |
200 |
|
性虐待 |
400 |
372 |
399 |
359 |
|
贩卖人口 |
22 |
42 |
29 |
16 |
资料来源 :斯洛伐克共和国内政部,2006年。
1998年至2004年关于被定罪人数、受伤害(犯罪受害者)和受赔偿者的统计数据
|
被定罪人 数量 |
第 204 条 |
第215条 |
第 227 条 - 第 229 条 |
第 241 条 |
第2 41a 条 |
第 242 条 - 第 243 条 |
第 246 条 |
第 246a 条 |
|
1998 年 |
7 |
18 |
1 |
89 |
0 |
266 |
10 |
0 |
|
1999 年 |
1 |
11 |
0 |
73 |
0 |
263 |
3 |
0 |
|
2000 年 |
4 |
33 |
0 |
60 |
0 |
270 |
13 |
0 |
|
2001 年 |
6 |
23 |
1 |
65 |
0 |
305 |
6 |
0 |
|
2002 年 |
5 |
50 |
0 |
63 |
1 |
218 |
6 |
0 |
|
2003 年 |
8 |
137 |
0 |
72 |
8 |
183 |
7 |
0 |
|
2004 年上半年 |
3 |
165 |
2 |
37 |
7 |
96 |
6 |
0 |
资料来源 :斯洛伐克共和国司法部,2005年。
从执行《公约》的方面来看,此后经修正的第300/2005 Coll号法令——《犯罪法》规定了以下相关刑事犯罪的诉讼内容,在提及被定罪人数和受害者人数的表中也提到了这些罪行。
第208条 殴打一个关系亲近或被委托照顾的人
第150条-第153条 非法堕胎
第199条强奸
第200条性暴力行为
第201条-第202条 性虐待
第179条贩卖人口
第246条 未经官方授权对人体做试验及克隆人
第二部分
第7条 政治和公共生活
第7(a)条
并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7(b)条
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妇女在公共职务和决策过程中的代表性是不平均的。2002年选举后国民议会(即议会)的150名议员中有29名是女性,占总数的19.3%。随后其中的一些去了欧洲议会,使女性议员的数量减少到24名,占总数的16%。在1998年,议会中女性议员的比例是14%。在欧洲议会的14名议员中,5名是女性,其中一名是议会委员会的副主席。在最近的十年中,妇女在政府中的代表性较低——在1998-2002年这届政府中有两名是女性(一位副总理和一位部长),在2002-2006年这届政府中有两名女部长和四名女性担任四个方面事务的国务秘书。2006年选举后的本届政府有一名女部长。
斯洛伐克共和国的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政党在选举候选人名单中男性和女性所占的比例。在1994年斯洛伐克共和国国民议会的选举中,政党候选人名单上女性候选人的比重是15%;在1998年这个数字是16.8%;2002年为23.4%,这反映了一个上升的趋势(见附件:第7条——附件1)。
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中(《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报告》,A/53/38/Rev.1,第75段和第76段),委员会表达了一项关切,即《公约》中所概述的特别措施被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所误解并错误解释。因此委员会建议采取法律和其他机制,以消除就业和政治生活中仍然存在的对男性的偏爱。委员会承认,设定配额和其他短期措施可能会引发争议,但是委员会欢迎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并建议为实现尤其是在政治生活和政治党派中30%的最低女性代表率而制定一个进度表。
《反歧视法》并不允许引入配额或是采取替他暂行特别措施,以加速事实上的男女平等。但是今后,在斯洛伐克国家政府机关和决策制定机构中实现妇女的平等代表权,仍然是实现机会平等体制机制和在支持妇女与男女机会平等领域工作的非政府机构的利益所在。
2001年至2004年期间,MATRA计划,即“加强妇女参与斯洛伐克共和国公共和政治生活”计划把通过增加女性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中的比例,实现斯洛伐克社会民主结构中更加平衡的男女代表性作为其目标。 项目的协调工作由民间组织“职业妇女”、“冲突预防和解决中心” 和“荷兰公共问题和政策研究所”共同协作完成。该项目的主要活动包括组织公众对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需要与条件展开辩论,为妇女参政搭建平台。其支持者是来自政治、公共和社会生活的人们。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国民议会、高级别和地方自治机构选举之前,接受过培训的训练员就对那些决定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妇女进行培训。全国共有600名女性已经接受了培训。
该项目下的其他主要活动包括不定期地出版“信札”,特别支持女性参与公共生活,以及重点在选举变革的活动,其目的在于实现将配额引入《选举法令》。这个项目还制定了一个时间表:到2010年为止,政治生活中的女性代表权最低将达到30%。
尽管未能实现政党选举候选人名单中男女比例配额被写入成文法,但一些政治党派的确开始考虑制定或已经制定了内部规章,来加强女性在各自党派中的地位。这些活动的另一个积极结果就是增强了对决策过程要有均衡的女性代表参与的认识。这已经成为议会、政党尤其是媒体讨论的话题。
第7(c)条
自2004年1月1日起,自然人和法人(每个纳税人)可以将其收入的2%用于非政府、非盈利性——民间组织的公益活动。公民和公司可以根据新的关于收入税的第595/2003 Coll号法令行使这一权力。公民可将2%的已付税用于一个组织,而公司可以在几个组织间分配这2%的赋税。
第8条 外交机构中的女性
在2005年,斯洛伐克共和国在国外的309名外交人员中有100名为女性。在斯洛伐克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的85名领导人中有11名是女性,4名是斯洛伐克共和国大使馆的负责人,2名是斯洛伐克常驻代表团的负责人,3名是斯洛伐克驻国外机构的负责人。
女性也作为代表团团长或成员参与了国际机构的审议工作。出席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的斯洛伐克共和国代表团团长是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办公室的总干事;非政府部门的两名代表也参加了代表团。在妇女地位委员会第五十届会议上,劳工、社会事务和家庭部部长参加了高级别圆桌会议。
第9条、国籍
斯洛伐克共和国已经签署和核准了一系列关于个人国籍的国际公约。1997年11月6日,斯洛伐克共和国作为欧洲理事会的成员国签署并于1998年4月30日批准了《欧洲国籍公约》,该公约在《斯洛伐克共和国法律汇编》第418/2000号内颁布。根据《公约》第4条,缔约国应编制并通过与国籍有关的准则,以遵守《公约》规定的总体原则。例如:“每个人都有权利拥有国籍,没有人应该被任意剥夺他或她的国籍。不论是缔约国的国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婚姻或解除婚姻,还是婚姻过程中配偶的一方改变国籍,都不会自动影响另一方的国籍。”
除了上述《公约》之外,斯洛伐克共和国已经签署并批准了《关于无国籍人士的法律地位公约》及这项《公约》的附件(经斯洛伐克共和国外交部第206/2001 Coll号法令通告),《减少无国籍人士数量公约》(第192/2001 Coll号法令)。许多关于个人国籍的国际义务都源于这些公约以及《保护儿童和国家间收养方面合作公约》(经斯洛伐克共和国外交部第380/2001 Coll号法令通告)。
关于斯洛伐克共和国国籍的第40/1993 Coll号法令为男性和女性提供了同等权利,规定了获得和失去斯洛伐克共和国国籍的条件。
斯洛伐克共和国国民因与外国人结婚或要通过婚姻改变国籍不会自动失去其斯洛伐克的国籍,其国籍也不会自动变为其配偶的国籍。《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第5条和所引法令第9条第1款规定,斯洛伐克的国民只有在他或她自己提出申请,并与斯洛伐克共和国解除法律关系时,才可能失去斯洛伐克国籍。《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和所引法令不接受其他失去斯洛伐克共和国国籍的可能性。
根据关于斯洛伐克共和国国籍的第40/1993 Coll号法令第5条第1a)和b)款,“一个至少父母一方是斯洛伐克共和国国民的孩子,或一个父母无国籍但出生在斯洛伐克共和国领土上的孩子,或出生在斯洛伐克共和国领土上,父母是外国人且在出生时没有获得父母任何一方国籍的孩子,应该获得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国籍”,所以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是斯洛伐克国民无关紧要。
该法令第6条规定,一个不是斯洛伐克共和国国民但被至少一方是斯洛伐克国民的父母收养的孩子,应该获得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国籍。同样,无论是养父还是养母是斯洛伐克国民无关紧要。
根据该法令第7条第1至第6款,斯洛伐克共和国国籍可被授予一个已经满足法律规定要求但不是斯洛伐克共和国国民的人;所以女性和男性可以平等地加入斯洛伐克国籍。
无论获取斯洛伐克共和国国籍时的法律地位(第10条)如何,该国籍都具有同等价值。同样,所引的第40/1993 Coll号法令规定了国际文书的优先权:“如果对斯洛伐克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议中对一些国籍问题的规定与本法令不同,则应以国际协议的规定为准”(第17条)。
第三部分
第10条 教育
第10(a)条
斯洛伐克共和国的现行立法规定非歧视性地提供教育,并在各类学校、教育和培训机构提供进一步培训。《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规定每个公民不论性别都有权接受教育。入学受教育是一项义务,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能力和社会可能性自由接受初级、中级和高等教育。关于进一步培训的项目,所有人在他或她生命的每个年龄都有权利根据他们的能力和兴趣接受教育(见附件:第10条——附件1、2、3)。
斯洛伐克共和国公民的受教育程度很高;女性和男性在行使其受教育权利方面没有任何明显区别。女性的教育水平与男性相差无几,这对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自信地展现自己发挥了重大作用。从长期来看,在从事经济活动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与男性比例相同(介于11%-12%之间)。截至2004年10月,公立高等教育机构中的全日制学生数量是106 194人,其中女生人数为54 765人,超过总数的一半。非全日制学习人数为50 367人,其中女生人数为32 591人,即60%。
以下是根据学校类型分列的受高等教育女性的比例:60%以上的女性就读于人文和自然科学类学校,50%以上就读于经济类学校,近50%在艺术类学校,约40%在农业类学校,约25%在技术类学校。在以食品工业为教学导向的学校中,女生占到60%以上,在电子类学校不到10%,但在建筑类学校占近一半。在学校各年级中留级女生占学生总人数的比重仅为31%,也就是说,女性在高等学府的学习中比男性更为成功。
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口中更多的女性比男性接受了高等和中等普通教育(即完成了中等普通教育)(从长期来看,有近36%的女性和23%的男性完成此等教育)。与其他国家相比,女性接受高等技术教育的数量更多(例如,在2002年的30 934名全日制学生中,8 239名为女性;在技术学校学习的女生数量略微有所上升)。在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口中,受过初级教育的女性比男性多;接受过这一程度教育的男女工人比例都在不断下降(从1995年的13%下降到了女性的4.8%和男性的4%)。
第10(b)条
以《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为代表的现行立法和此后经修正的关于中小学系统的第29/1984 Coll号法令(《学校法令》)规定,无论是在提供教育还是在中学招收学生数量方面,都不允许因为性别进行歧视。所有类型和种类的中学录取学生的唯一根据,是该生是否满足入学考试的要求;性别差异与此毫不相关。
同样,《反歧视法》也制定了平等待遇的原则,并规定了在教育领域中一旦原则被违反时可运用的法律保护工具。
第10(c)条
在教育、高等教育和再培训中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仍然存在。相关机构在它们的文件中计划加强采取措施,以提高女性对接受那些目前为止被认为是男性职业教育的兴趣,并消除这一领域男女比例失衡的状况,但是至今为止效果还不够明显。阻碍这个目标实现的一大主要障碍是社会上仍然存在的对男性和女性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关于委员会建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报告》,A/53/38/Rev.1,第86段)的开展替代教育(主要是指对弱势群体的教育)和建立职业教育体系,以吸引女孩和妇女学习所有学科尤其是非传统学科,并消除职业准备体系中存在的性别偏见,未能取得更为显著的改善。
为了逐渐消除因性别造成的职业差异,学校开始创造条件,通过教育顾问和老师鼓励学生选择非传统男性或女性职业之外的职业。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方法和教学法中心进一步在学校培训教育顾问、老师以及中小学教师,从为跨性别的非传统性职业做准备开始,为消除因为社会性别陈规定型观念造成的就业障碍而努力。
尽管采取了上文概述的措施,根据劳动力调查的结果,我们可以指出因性别造成的职业差异状况并未发生重大改变。男性在被认为是男性的产业中代表性过高,而女性则在典型的女性产业中代表性过高。
委员会在其建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报告》,A/53/38/Rev.1,第85段)中指出,为女子建立越来越多的学校,这些学校以鼓励对女性社会作用的传统陈规定型观念为导向,并要求提供关于这些学校状况和侧重点的信息。
这一方面的情况已经发生了显著改变。女校的数量从1995年的75所下降到2005年的6所。在第一阶段,数量下降是因为组织原因。在下一阶段这些学校的数量下降是因为对“贸易和企业”方案的创新,以及将男孩纳入计划带来的毕业生状况的变化。斯洛伐克共和国教育部于2002年批准了经过创新的教学方法文件。通过这种方式,一些其他女校失去了它们存在的合理理由。以女校为核心内容的“贸易和企业”研究方案在实际开展后确定了它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可行性,也证明了这项研究既符合女孩也符合男孩的利益,这一点得到了立法的承认。
强调有机会选择非男孩和非女孩传统课程的重要性,既有利于男性也有利于女性获得平等的机会。例如,对于一般受女孩偏爱的课程,其教学法文件得到了革新。其中改变了先前以女性命名的课程的名称,强调了毕业生非歧视性的简历介绍及他或她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地位,以实现两性机会平等。
斯洛伐克教育部在行使其教育和培训职责时,支持和推动旨在解决两性平等和妇女地位的项目和方案。一些学校的课程教学中涵盖了这些问题,道德课、公民课和文化研究课等社会科学课程占有最关键的地位。根据斯洛伐克国家政府关于向《2005-2008年防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全国行动计划》提出建议的第635/2005号决议,从2006年起这些问题将会被纳入到《2005-2014年人权教育全国计划》(于2004年2月得到了斯洛伐克共和国教育部工作会议的批准)。
第10(d)条
《学校法令》做出规定,根据学生的社会情况和学习成绩向体操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提供奖学金和物质支持。物质支持尤其包括寄宿和伙食。可从国家预算基金或组织的资源中拨款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和物质支持。
关于高等教育和某些法令修正案的第131/2002 Coll号法令全面地制定了对学生提供社会支持的整个体系。为学生提供的社会支持可以是直接支持(奖学金),也可以是间接支持(寄宿和伙食,如果可能的话,为寄宿和伙食成本提供资金支持及为体育与文化活动提供资金和组织的支持)。该支持体系还包括以优惠利率为学生提供贷款。
至于国家预算基金提供的奖学金,在斯洛伐克共和国领土上拥有永久居所的学生在满足规定要求条件下可以获得社会奖学金。学生享有社会奖学金是一种法律权利,颁发这种奖励要经过标准衡量,也就是衡量学生的收入和与该学生共同参与评估的人的收入。
高等教育当局规定,由它资助的奖学金必须以学校成绩为标准,即出色履行学习义务,在学习、研究、开发、艺术或体育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为这样的学生提供一次性或定期的社会支持。
每个学生都有权申请社会支助体系的服务,前提是他或她满足了为其提供服务的条件。该学生是男是女与此无关。斯洛伐克共和国现行立法中规定了从奖学金和其他学习补助中受益的平等机会。反歧视法令特别规定了平等待遇的原则,并为在教育领域中违反该原则的情况确立了法律保护工具。
第10(e)条
根据关于继续教育的第386/1997 Coll号法令规定的条件,在继续教育领域中, 每个对继续教育感兴趣的人都有权在他或她的任何年龄接受教育。女性和男性在任何时候都享有补充、拓展和深化已接受教育的同等机遇和权利,进行再培训或实现他们的权益。与此同时,法令做出了他们平等参与教育课程和活动的规定。女性和男性享有继续教育和再培训的平等权利。但是,从长期来看,在再培训课程中,女性的参与人数更多,她们更乐意参加并且对这种教育的态度更灵活。例如,斯洛伐克共和国统计办公室2001年第四季度劳动力调查数据显示,参加再培训课程的女性数量是2 200人,而男性数量是1 400人。
第10( f)条
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规定在各个方面,包括接受教育方面,男女一律平等。法律规定小学和中学教育免费。在高等教育机构中,国家根据财政能力提供全面的顾问服务。国家采取措施监督和管理学校出勤情况,防止逃学以减少(男生和女生)辍学率,即减少那些未能达到学校要求出勤率的学生数量。支持正常出勤率的措施和减少未能完成学业学生的数量,也是许多教师培训研讨会讨论主题的组成部分。
对于来自弱势群体社会背景,又未能读完小学九年级的女孩,已经在学徒学校的资格学习课程中开辟了一条教育途径:培养了31 610名有实用技术的妇女。一个新的、非传统的解决方案还包括欧盟“二次机会学校”概念下的新形式、非正式培训机构。斯洛伐克共和国将“二次机会学校”的倡议付诸了实践。这一倡议是由欧盟委员会在1995年的文件,即《教与学:走向学习型社会》白皮书中提出的,其目的在于减少16-24岁、未能获得所要求的资历就提前离校的年轻人中的失业率。二次机会学校有助于增强学习能力,增加获取基本知识和新技能的动力。
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学校体系中并未发生女孩在受教育方面遭受歧视的现象。
第10(g)条
体育教育和运动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逐渐提高女性在体育活动中的参与度,在各级体育管理以及残疾妇女和儿童的各种活动中为妇女充分展现自己创造条件。在兴趣协会、公民体育协会等组织中,女性教练员和工作人员的数量日益上升。女性逐渐成为各种体育运动的国家代表,这体现在女性成功地代表国家参加了世界顶级赛事和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会。这些妇女为年轻一代的女性树立了良好榜样。
斯洛伐克共和国关于运动和体育教育的立法不包含任何明确歧视妇女的条款。对斯洛伐克共和国而言,1992年欧洲理事会关于这一领域的《欧洲体育宪章》尽管非常重要,但对斯洛伐克共和国并没有法律约束力。《欧洲体育宪章》指出:“在利用体育设施或参与体育活动方面,不允许因为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观点、国家或社会渊源、与少数民族的关系、财产、出生或其他地位进行歧视。”
例如,非政府妇女组织“斯洛伐克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简称斯洛伐克奥委会)下属的妇女和体育委员会”就在斯洛伐克共和国积极开展工作,以改善妇女条件,提高妇女地位。其主要宗旨是:
提高妇女在体育活动中的参与度;
残疾女孩和妇女的活动;
组织“妇女参与体育活动”研讨会;
促进女性从事教练员工作的研讨会和课程;
提出与解决妇女问题相关的措施和结论;
监测代表队和协会中女性作为参赛选手、训练员和队长的数量。
到“体育日”时,该委员会每年都会评估和奖励一次通信竞赛,即“母亲,让我们参加一项体育活动”比赛。在体育方面,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妇女代表也参加了世界性会议。最近一次这样的会议于2004年3月在摩洛哥召开。斯洛伐克的代表是Mária Mračnová, 前奥运会参赛选手,现任斯洛伐克奥委会副主席。
国际奥委会主席胡安·安东尼奥·萨马兰奇先生提出的到2000年女性担任10%最高层职务,到2010年女性担任20%最高层职务这一设想,得到了定期规划和评估。委员会向《欧洲女性体育》(EWS)杂志提供关于妇女的信息。该杂志于2000年开始发行,促进了斯洛伐克奥委会妇女委员会的活动。
下表给出了在35个体育组织中女性代表的比例:
1) 当选的女性委员会成员;
2) 女性雇员;
3) 女性训练员;
4) 女性教练员;
5) 女医生;
6) 代表队女性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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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
6 |
|
|
10 % 以内 |
13 |
10 |
14 |
22 |
14 |
10 |
|
11 - 20 % |
8 |
1 |
2 |
6 |
1 |
4 |
|
21 - 30 % |
4 |
1 |
4 |
1 |
0 |
1 |
|
31 - 40 % |
3 |
2 |
1 |
1 |
1 |
5 |
|
41 - 50 % |
1 |
4 |
1 |
2 |
0 |
4 |
|
50 % 以上 |
0 |
7 |
1 |
1 |
0 |
2 |
|
组织的数量 |
29 |
25 |
23 |
33 |
16 |
26 |
在回答“在你看来,女性参与贵组织运动的最大障碍是什么?”这一问题时,36个组织答复如下:
a.该运动的技术要求 17
b.没有时间23
c.妇女未认识到运动对健康的重要性 0
d.缺乏资金 17
e.文化和宗教传统 17
f.政治原因 0
g.该运动的策略要求 3
h.运动纯粹是男性的运动 2
i.我们不为女性组织比赛 5
j.其他——说明是什么原因14
第10(h)条
这一领域没有发生改变。有关本款的更多信息,请见第12条。
第11条 就业
《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斯洛伐克共和国公民享有工作权。国家在合理的范围内为那些自身没有过错却不能行使这一权利的公民提供物质保障。
除《宪法》规定之外,经修正的关于就业服务及修正某些法令的第5/2004 Coll号法令规定公民拥有在斯洛伐克共和国整个领土和在国外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所有能够工作、想要工作和寻求就业的公民的这项权利都受到保护。
经第365/2004 Coll号法令(《反歧视法》)修正的关于就业服务的第5/2004 Coll号法令第14条规定, 公民有权根据《反歧视法》中规定的就业关系和对应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待遇原则,不受任何限制地获得就业,同时禁止基于婚姻或家庭地位的歧视。这项法令载有与1996年2月9日第76/207/EEC号理事会指示密切相关的规定,即落实男女在就业、接受职业培训、晋升和工作条件方面同等待遇的原则,以及2000年11月27日第2000/78/EC号理事会指示建立就业和职业同等待遇总体框架的规定。
基于《就业服务法令》,公民有权因为上述权利和义务被侵犯而向劳工、社会事务和家庭部进行申诉,该处有义务及时对公民的申诉做出回应,对情况进行补救,放弃这种行为并且消除影响。该部不能因为这个公民行使了他或她的就业权利而对其进行处罚或置其于不利地位。《反歧视法》规定,如果因为侵犯了公民就业权利或在其获取工作过程中采取了歧视性手段而导致这些权利受到影响,则公民就有机会在法庭要求获得法律保护。
《劳动法》规定,在聘用一个自然人时,雇主不能违反就业同等待遇的原则。雇主不能调查该雇员的家庭情况、子女人数、怀孕与否、家庭情况等等。如果在建立雇用关系时雇主违反了这一义务,则该自然人有权要求合理的经济赔偿。
如果雇主不遵守就业规定,求职者或雇员就有机会根据此后经修正的关于劳动检查和修正某些法令的第125/2006 Coll号法令去接洽主管劳工检查部门。对确认已经违反就业规定而违犯义务的雇主,罚款的最高金额可达100万斯洛伐克克朗。此后经修正的关于履行公共利益工作的第552/2003 Coll号法令规定,根据《反歧视法》,担任公职的筛选程序必须符合就业和对应法律关系中的同等待遇原则。同等待遇原则也禁止基于婚姻、家庭状况、肤色、语言、政治或其他信仰、工会活动、国家或社会渊源、财产、血统或其他情况的歧视。由关于工作安全和健康保护的第124/2006 Coll号法令规定生效的第311/2001 Coll号法令,即《劳动法》的修正案,使得因为在雇用关系中违反义务而受到伤害的雇员能够向主管劳动检查部门进行申诉。
《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每个人都有权为自己自由选择职业并为此做好准备。就业服务部门在为求职者和换工作者提供援助,尤其是在他们寻找合适工作以及根据进入劳动力市场的要求接受教育和培训过程中,遵循同等待遇的原则。
此后经修正的关于就业服务和修正某些法令的第5/2004 Coll号法令已经拓展了就业服务部门向有子女求职者家庭提供帮助的可能性,这类求职者为了进入劳动力市场而接受教育和培训,而他们在开始必须在校学习之前就已经是在照顾一个子女的家长了。
法律规定了男女同工同酬——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是通过落实斯洛伐克共和国现行法律规定确保的。《劳动法》规定,男女的工资条件必须相同,不能基于性别进行歧视,女性有权为在同等条件下担任同样复杂性、责任程度和要求的工作,并且在取得同样绩效和工作结果的情况下获得与男性同样的薪酬。通过对工作评估中的工作复杂性、责任程度、要求和工作表现条件进行界定,间接保证了男女的同工同酬。
《劳动法》的附件载有“不同工作岗位难度水平的特点”,确定了在上述标准下对工作价值的要求。通过确立这些特点,在法律上确保了雇员为做被归于同等难度的工作,即不论性别为每个员工安排的同样价值的工作,而获得同样薪酬底线的要求。
尽管立法工作令人满意,但斯洛伐克并未能够实现男女同工同酬;在2003年,女性的平均收入是男性的72.9%(资料来源:斯洛伐克共和国统计处2004年11月发布的2003年斯洛伐克共和国工资结构)。工资差距在私营部门更大,而且受教育水平越高,差距越大。因为性别造成的职业差异也显著地体现在男女工资差距中,但这并不是唯一的原因。在斯洛伐克共和国中,女性占绝大多数的行业和岗位的工资明显较低。这些行业中工资的波动停留在或低于斯洛伐克共和国经济的平均工资水平。
在委员会的建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报告》,A/53/38/Rev.1。第87和第88段)中,委员会表达了对男女薪金差距的关切,并且建议采取特别措施,以消除工作场所以及其他所有国家社会政策领域中基于性别的歧视。事实上,女性薪酬问题长期不能解决也是因为缺乏有效控制机制。在这方面,根据关于劳动检查的第125/2006 Coll号法令和在第119条第3款中加入了男女同工同酬规定的新《劳动法》,对劳动检查的监督被拓展到男女同工同酬领域,这一点是积极的。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劳动监察部对雇主组织进行了检查。根据2003年进行的“加强平等机会,平衡工作和家庭生活”的调查,建议这一领域的检查在更长时间内继续下去,尤其是关注在产假后将会重返工作的男女雇员以及申请在合同前安排工作的人。国家劳动监察部和地方劳动监察部门应该根据《劳动检查法令》继续进行旨在检查是否遵守现行主要关于平衡工作和生活的法规,并将制订更为有效的方法和指标,以评估遵守就业性别平等原则的情况。在2006年,劳动检查部门在“工作条件作为性别劳动不平等的决定因素”任务项下开展了至少240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看是否遵守了关于雇用和职业晋升的规定,关于雇用妇女、怀孕妇女直到产期第九个月和青少年员工的规定,以及确保工作安全和健康保护的规定。
社会保险体系中一项关键参数性变化是消除了男女在养恤金制度中的差别性地位。女性比男性更容易因为家庭原因影响而中止其工作生涯。通过在她们养育子女期间给予某些享有养恤金的权利可以帮助解决这一问题。但是即使是这样的再分配机制仍未能完全解决问题。正是因为这些原因,需要加强的可为社会所接受之男女平等原则的主要领域是劳动力市场,因为养恤金福利的金额源自于先前收入的金额。
从2004年1月1日起生效的社会保险体系的新立法规定,统一了男女在遗属养恤金获取权利方面的条件,消除了女性在这一方面的优先地位。
新的养老金储蓄制度也同样显著地体现了男女的平等地位。在这项制度中,养老金的计算取决于使用非性别差异化(男女通用)死亡表。
根据此后经修正的关于社会保险的第461/2003 Coll号法令,在报告审议期间,国家为丧失工作能力的和每天亲自照顾一个6岁以下或直到7岁的,长期健康状况不佳子女的自然人缴纳养老金的保险金。国家缴纳这些保险金的评估基础分别是总评估基础十二分之一的60%或70%。从后经修正的(自2005年1月1日起)关于养老金储蓄的第43/2004 Coll号法令生效以来,国家也为所指范围内的人缴纳养老储蓄金。
与2003年12月31日生效的养恤金保险立法相比,在养老金应享权利条件方面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当时的养老金应享权利条件取决于达到雇用最少25年,且达到规定的年龄,而这些基本上是按性别以不同方法确定的。为女性养老金应享权利规定的年龄根据其养育的子女教育而有差异,这种做法自2004年1月1日生效。新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确定统一适用于男性和女性养老金应享权利的养恤金保险期限,即在至少10年时间里,逐渐增加和统一男性和女性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至62岁。在新的社会保险法生效之前,男性的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的退休年龄为53至57岁,取决于其养育的子女数量。
导言中提及的源自卫生部门的所有法律规定均包括保护雇员的健康,并着重强调保护工作中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包括保护妇女作为母亲的生育能力不受伤害。
《劳工法》禁止雇主在雇员怀孕、休产假期间或者由于雇员的婚姻状况对雇员发出解雇通知,同时雇主也不能将上述原因作为对雇员发出解雇通知的理由。雇主只能基于《劳工法》列出的原因才能对雇员发出解雇通知(如雇主组织变动、雇员的健康原因、雇员违反工作纪律、雇员未能完成要求、雇员未能令人满意地完成工作任务)。发出解雇通知的理由必须要有法律根据,不应与另一理由相混淆;否则该解雇通知无效。解雇理由不能随后改变。
《劳工法》的制订是为了对负有家庭责任的雇员提供保护。雇主不能对怀孕和休产假的女性雇员、休育儿假的雇员,以及独自照顾3岁以下子女的雇员发出解雇通知。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雇主或雇主的一部分破产或迁移,雇主才能和上述雇员解除雇用关系。同样,雇主不能随时解除怀孕和休产假的女性雇员,休育儿假的雇员,独自照顾3岁以下的子女的雇员,以及亲自照顾有严重残疾的亲人的雇员的雇用关系。但如果女性雇员在休产假以及男性雇员在休育儿假期间(《劳工法》第166条第1款)有故意犯罪行为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则雇主可以对其发出解雇通知终止雇佣关系。预先通知期应随着产假或育儿假的结束而结束。
根据《劳工法》,女性和男性雇员都有权休产假、育儿假,有权休假以照顾生病的家庭成员,或陪同子女接受医疗检查。在报告审议期间,这一规定没有任何改变。
在委员会的建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报告》,A/53/38/Rev.1,第89段和第90段)中,委员会对缺少帮助妇女协调工作和家庭生活的措施表示关注。在报告审议期间,该方面并没有取得显著进展。
劳工、社会事务和家庭部对妇女协调工作和家庭生活的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并将这一问题列为其2005-2006年度的工作重点之一。劳工、社会事务和家庭部已经拟出了一份特别文件,提出了一系列措施来帮助妇女协调工作和家庭生活。这些措施同时也被收录在该部就业领域的战略性文件中,如《2004-2006年国家就业行动计划》和《教育与就业行动计划》。劳工、社会事务和家庭部已经将实施社会审查——“家庭和工作项目”长期化。每年都会举办一次“关爱家庭雇主”评选,以奖励和激励雇主为雇员创造更好的工作条件,将雇员的家庭责任纳入考虑。 评选将参评的雇主分为三类:家庭政策、男女工人同等机会和创新关爱家庭措施。参与评选的雇主采取了灵活调整雇员的工作和工作时间的措施;促进雇员个人发展的措施;为需要照顾子女和家庭成员的雇员提供服务的措施;帮助雇员料理家庭的措施;对雇员的家庭成员给予经济支持的措施;鼓励雇员参与休闲娱乐活动的措施。在平等机会类的评选中,需要监测参评雇主的雇员性别构成结构,包括决策层雇员的性别构成结构。同时还非常注重非性别歧视的薪酬和招聘问题,以及重视支持基于性别观点的专业和职业提升,以及男女雇员的专业资格。
另一促进雇员协调工作和家庭生活的措施,为鼓励提供更加灵活的儿童保育设施创造了前提条件。这些保育服务包括家庭内部的保育服务以及根据经修正的父母津贴法令所建立的家庭外的儿童保育设施。这一措施增加了对3岁或6岁以下儿童的保育服务的选择范围,同时也有助于父母准备参与和加入到劳动力市场中。正如之前所说的,根据这一修正案,雇用他人照看自己子女的有工作父母和亲自照看子女的父母可以领取父母津贴。
一系列的校外设施也为有工作父母提供了帮助(学校青年中心,儿童社会服务中心,儿童保育站,儿童俱乐部,针对生理、心理残疾儿童的日间疗养院等)。自营职业者和发展中的儿童保育业务及其他受抚养家庭成员保育业务,也提供了越来越多不同种类的保育服务。
2岁至6岁儿童的幼儿园学前教育是儿童成长和教育过程的不可缺少的部分。到2002年9月30日,斯洛伐克70.02%的4岁儿童和84.11%的5岁儿童被送入了幼儿园。3岁以下儿童中有近10 000人被送入幼儿园,这表明,尽管父母可以选择亲自照料子女同时领取父母津贴,仍有许多父母还是倾向于自己从事有薪工作,同时为子女选择专业的保育服务。
在这方面,应该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学龄前教育设施的数量在近几年并没有增加。相反,随着公共行政的改革,即将政府的责任下放至自治机构,幼儿园的数量大量减少。除了上述原因,幼儿园数量的减少也是为了要达到前届政府关于配合儿童人口减少而减少学前和学校教育设施的要求。在2001年9月30日至2004年9月30日期间,总共有217所幼儿园被关闭。随着幼儿园的财政拨款来源由中央政府转为市政府,在2003年9月30日至2004年9月30日期间总共有180所由市政府拨款的幼儿园被关闭。在这一时期,有4所私人幼儿园和16所国家拨款的教会幼儿园成立。
2岁以下儿童的保育是由地方自治政府拨款设立的设施提供的,因此并不是所有市政府都能充分提供这一服务。目前在这方面实施了一系列创新措施,包括设立私人小型保育中心等等。得益于欧洲社会基金和市政府的帮助,母亲中心的活动不断增多,增加了女性个人能选择的生活战略空间。
就业立法出台了相关规定帮助人们协调工作和家庭生活,支持男性和女性平等参与劳动力市场。
《劳工法》在很多条款中规定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在为女性雇员提供工作条件时,要考虑到她们的生理特点和作为母亲的社会责任;在为男女雇员提供工作条件时,要考虑到他们抚育子女的家庭责任。雇主在签署雇用合同之前不能询问雇员是否怀孕及雇员的家庭状况,在招聘过程中,雇主不得违反平等待遇原则。
如果雇员(由于年龄或健康状况)要照顾家庭成员而需要调整工作时间,《劳工法》规定,雇员可以要求缩短工作时间。工作时间不必要平均分布在每个工作日内。相比其他按固定时间工作的雇员,要求缩短工作时间的雇员不能因此处于劣势或受到限制。如果女雇员因怀孕、或男女雇员因需要长期照顾未满15岁的子女,申请缩短工作时间,则在不严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雇主有义务予以批准。如果雇员有亲人部分或完全瘫痪,且不能得到社会设施、健康机构的护理服务,必须由雇员亲自进行护理,则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这类雇员。非全日制工作在斯洛伐克并不是一个公平积极的解决方法;相对于非全日制工作,斯洛伐克的女性雇员更喜欢灵活的工作时间。
《劳工法》还规定了在家里工作和灵活工作时间的基本原则。雇主在雇用合同中可以和雇员就缩短工作时间达成协议,雇主有义务提供满足雇员要求的条件,来调整每周的固定工作时间安排。
雇主和雇员可以就定期劳动关系达成协议,签订雇用合同,由雇员在家中完成工作。雇主有权选择使用灵活的工作时间。
根据《劳工法》,在雇主的经营允许范围内,如女性雇员因健康原因或其他严肃的理由要求调整每周固定的工作时间,雇主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或者在特定的情况下,同意调整合同中规定的工作时间。在男性或女性雇员结束休育儿假或产假返回工作岗位时,雇主的有义务分配其原先担负的工作。如由于该工作不再进行或工作场所关闭,则雇主必须得其分配至与雇用合同规定相符的其他职位。
为了鼓励那些需要照顾子女直到进入义务教育阶段的注册求职者参加就业教育和培训,帮助他们协调教育培训和家庭生活,劳工、社会事务和家庭部可以为他们提供家政服务津贴。该项措施的目的在于帮助有护理子女责任的求职者接受培训,增加他们找到工作的机会。
在欧洲社会基金支持下制订的各种业务方案有很多目标,包括:帮助雇员在产假和育儿假后,以及更长的照看受抚养亲人的假期后重返工作岗位;鼓励雇主引入关爱家庭的企业政策;加强儿童护理和其他受抚养家庭成员护理的信息服务;加强自治政府官员、雇主、工会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相关人员和组织间的网络和合作,以发展一种全面、可持续的政策,进一步帮助男女雇员协调工作和家庭生活;激励雇主为雇员的受抚养亲属提供更高质量、负担得起的护理服务,使有家庭责任的雇员能够更好地协调工作和家庭生活,发展他们的事业,或增加他们找到新工作的机会。
《劳工法》第161条规定,雇主不得雇用妇女从事不适于她们生理条件或有害于其健康的工作,尤其是使妇女丧失生育能力的工作。同样,雇主也不得雇用孕妇从事根据医学评估可能导致她们流产的工作。这项规定同样适用分娩后不足九个月的妇女以及仍处在哺乳期的妇女。执行这项规定的相关法律条文都含括在斯洛伐克政府第 272/2004 Coll号条例中,该文件还列出了禁止雇用孕妇、子女不满九个月的妇女和哺乳期妇女的工作和工作场所清单,雇用上述女性雇员存在特定危险的工作和工作场所清单和雇主在雇用上述女性雇员时需承担的特定义务。
上述政府条例的附件1规定,雇主严禁雇用孕妇、子女不满九个月的妇女和哺乳期妇女从事会对她们的健康造成急迫、严重危害的工作。在任何情况下雇主都不可以强迫她们从事此类工作。
根据关于职业安全与健康保护的第124/2006 Coll号法令,雇主有义务对其工作和工作场所可能具有的特定危险进行评估。雇主必须聘请健康专家,为孕妇、子女不满九个月的妇女和哺乳期妇女进行风险评估,并在专业评估基础上采取必要措施。同样,雇主有义务将雇主的责任以及风险评估结果及将要采取的所有措施告知上述女性雇员和雇员代表,以便确保工作场所安全和保障员工人身安全。
根据欧盟指令的要求和斯洛伐克政府研究机构,即工作与家庭研究中心的研究结果,上述法律条例将定期接受审查。工作与家庭研究中心的任务之一就是从性别的角度审查职业安全工作。
第 12条 保健
为了确保斯洛伐克妇女获得足够的保健服务,每个地区的公共健康部门都建立了健康咨询中心。这些中心与其他相关机构合作,通过教育和咨询活动,共同提高了公众对性别歧视问题的认识,尤其是对妇女的暴力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以及消除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它们的活动有助于斯洛伐克各地区预防信息和教育的活动,为改变导致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社会态度和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做出了贡献,这种观念的改变是消除针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前提条件。 此外,公共健康部门还建立了高级咨询中心,专门负责解决家庭生活方式的风险因素问题。
女性雇员预防性体检的监测工作是在保健预防系统中国家对工作场所的监测框架中进行的。初级保健的重点是医务人员和妇产科医生在医务室提供的护理;中级保健的重点是心血管疾病和肿瘤疾病的护理以及母亲和儿童护理。在治疗和预防护理方面, 大部分工作是由最初与病人接触的妇产科和有门诊部和专家外科的医院进行的。但在地方,吸引某些妇女群体接受预防性检查仍然是个问题。在一些情况下,这一问题是通过与非政府组织合作来解决的。
根据经修正的关于公共健康保险覆盖的保健范围及保健服务结算的第577/2004 Coll号法令,妇科预防性检查的费用完全由公共健康保险支付,即每位女性保单持有人从18岁起或从第一次怀孕起,每年可以由专门妇产科医生免费进行一次妇科预防性检查。根据上述法令,在必要时,妇女可以进行免费的后续检查。
上述法令同样适用于孕妇、女性雇员和分娩期女性。以下预防性检查完全由公共健康保险支付:每名孕妇保单持有人两次免费牙科预防性检查,每月一次由专门妇产科医生进行的预防性检查和分娩期后每六周一次的预防性检查。
由于难产住院的孕妇没有义务支付为其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每名孕妇都需要接受产前检查。患有心血管疾病的妇女需接受严密监护,在使用荷尔蒙避孕药物和进行更年期荷尔蒙替代治疗时要接受定期检查,同时还要接受内部门诊的跟踪检查。如果孕妇没有主动到医院接受预防性检查,那么与孕妇签订提供医疗服务的产科医生将书面通知她前往医院接受检查。每年接受产科预防性检查的人数已呈上升趋势。
在产前护理方面,医院积极搜集吸毒孕妇的病例,并与毒瘾治疗中心进行会诊。在合适的情况下,根据医生的建议,会对她们展开治疗。每年都会对吸毒孕妇人数进行全国性的分析统计。
初级保健工作者,尤其是公共健康机构和毒瘾治疗专门机构的初级保健工作者在预防方案中开展了公共教育活动。在初级预防工作中,他们的工作重点是年轻人,尤其是年轻女性,因为吸毒对她们的危害更大,有可能影响生育。对已有毒瘾或酒瘾的女性患者的咨询和心理治疗,涉及到患者的性生活、生殖健康和母亲身份等特殊主题。
《国家禁毒方案和酗酒问题国家行动计划》中规定了对吸毒孕妇的治疗方案。该方案设定的任务的实施由吸毒上瘾和控制毒品问题部长委员会总秘书处协调。禁毒基金通过国家预算和其他途径提供方案所需资金。
自1985年起,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孕产妇死亡率一直相对较低。最常见的导致孕产妇死亡的原因是出血并发症,对并发症的正确处理可以减少孕产妇死亡。由于性器官恶性肿瘤和其他肿瘤疾病所导致的女性死亡人数在斯洛伐克不断增多,卫生部门正在努力通过早期预防性检测扭转这一不利趋势。
作为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的指标,斯洛伐克从1993年起开始记录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这一死亡率一直呈下降趋势(1993年:12.9‰,2002年:9.5‰)。到2015年,该数字预计将会进一步下降。
目前,斯洛伐克共和国属于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较低的国家。最新数据显示, 1985年,斯洛伐克有200人感染艾滋病毒,其中127人为斯洛伐克公民。在这127人中,有24名女性,103名男性。截至2004年12月31日,全国有216人携带艾滋病毒(其中男性113人,女性24人)和36人感染艾滋病。截至2005年6月30日,共有228人携带艾滋病毒(其中148名斯洛伐克公民,80名外国公民),40人感染艾滋病。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其建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报告》,A/53/38/Rev.1,第91段)中,对斯洛伐克的高人工流产率表示了严重关注,尤其是人工流产目前已经成为斯洛伐克计划生育的一部分和一种方式。国家统计局每年将有关人工流产的数据公布在其出版物《斯洛伐克人口的现状和发展》中,数据具体到区一级,而且在《斯洛伐克人口发展报告》中做了全面分析。自1988年以来,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的数字一直呈下降趋势。 2003年,共有14 200例登记的人工流产,比2002年减少1 200例,2004年,共有13 100例登记的人工流产。在过去五年中,人工流产总数下降了18.7%。 1999年,平均每名育龄妇女有1.4次流产,2004年,该数字仅为1.0次。
根据上述统计数据,育龄(15-49岁)妇女使用现代避孕方法的比率从1998年的2%上升到了2002年的18.5% (作为对委员会建议(A/53/38/Rev.1,第91段)的回应)。在过去的十五年中,性激素避孕法的使用人数大大上升。在建立关于计划生育措施的医疗记录时,每位医生——妇科医生必须为病人提供信息,包括避孕的概念,如何根据年龄选择个人的避孕措施,如何根据问卷调查决定采取何种性激素避孕法。所以,所有妇女均可使用避孕措施(15至18岁女性需得到父母许可),措施的选择基于妇科医生的建议(即处方)同时必须付费。
对比不同年龄段女性的比较显示,较年轻的妇女更为负责任——她们更多采取避孕措施,而不是选择人工流产。同时,采用避孕措施的育龄妇女的比率有明显上升(1999年为21.1% ,2004年这一数字上升到了大约25%)。
政府文件和战略
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编制了一份文件《斯洛伐克共和国保护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国家方案》,该方案结合了世界卫生组织的战略——EURO(SZO-EURO)和其他重要的国际文件。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主要目标包括提高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的质量和可获性;检测和控制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在内的性传播疾病;预防肿瘤疾病。其他领域还包括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和性暴力,防止拐卖妇女。该文件尚未得到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批准。政府的另一项目标是——到2005年在各级学校普及内容分级的性教育;到2010年将青少年意外怀孕的数目减少50%。
关于提高人口营养状况的主要文件是1999年编制的《提高斯洛伐克人口营养水平方案》,该方案的实施得到了其他部门的配合(财政、教育、农业)。该方案是在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健康饮食建议的基础上制订的。
统计数据显示,斯洛伐克孕妇前往产前咨询中心咨询的比率总体令人满意。孕妇每月在咨询中心接受一次预防性检查,重点是找出导致胎儿缺氧、早产、先天性缺陷和胎儿发育缺陷的原因。病态怀孕预防性检查的频率根据实际进行调整(摘自1997年《斯洛伐克共和国卫生部年鉴》第3至4部分,妇产科预防性检查的专业指导)。
斯洛伐克共和国地方公共健康部门采取了有效方式提倡母乳喂养,如爱婴医院倡议的实施,倡导形成支持母亲的团体,在罗姆族人口较多的地区加强孕产护理和儿童保育的教育。2003年,斯洛伐克共有11家医院获得了爱婴医院资格证书;2004年为15家。还有17家医院也加入到了该方案中,鼓励母亲给予婴儿最佳看护,尤其是采取母乳喂养。
这一提倡母乳喂养的方案由针对儿童和青年的执业医师负责管理,重点是针对个体的方案,业已证明该项目非常成功,在最近几年较大地改变了产妇对母乳喂养的态度。为了支持该方案,斯洛伐克几乎所有医院的妇产科都设置了母婴同室病房。
在1990年代,爱婴医院倡议方案提高了母乳喂养的频率和时间长度,尤其是在有爱婴医院的地区,母乳喂养的时间长度增加了20%。
经修订的关于出生登记的第154/2006 Coll号法令》涉及有关匿名和隐藏生育的问题。根据该法令,在采用了出生登记制度之后,如果母亲在分娩后将孩子遗弃在医院,同时隐瞒其身份,则根据妇产医生的报告,应该被判刑。妇产医生的报告应该在母亲出院一天以内被送至出生登记办公室,报告中应包括婴儿出生的年、月、日、地点、性别;如果是多胞胎,还应记录出生的时间顺序。母亲的信息不出现在婴儿的出生证上。
2005年,斯洛伐克设立了三个“婴儿箱”(斯洛伐克语为援救箱),即三个公用的恒温箱(放置在医院入口通往产科路上的靠墙一侧),处在危机状态下的母亲可以将其婴儿安全地遗弃在这里,而不会对他们的生命造成威胁。有关天然治疗水、天然治疗矿泉、矿泉疗养地、天然矿泉水的第536/2005 Coll号法令规定了母亲的此项权利,该法令第5条修订了关于保健和保健相关服务的第576/2004 Coll号法令的条款,新法令规定为了拯救婴儿,母亲有权利将新生儿遗弃在医院产科设立的公共恒温箱中。
关于所谓强迫罗姆族妇女绝育的原因问题,我们的声明如下:2004年9月21日,某总部设在布达佩斯的国际非政府组织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第8条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了一份通知,根据该非政府组织,该报告含有充分证据,可以证实斯洛伐克共和国蓄意违反《公约》第12条规定。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前针对该通知提交了一项声明。2005年8月1日,斯洛伐克共和国驻联合国代表团秘书处收到了关于决定的通知。在通知中,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赞赏了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的立法工作(出台了有关保健的新法令),并决定不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进行调查。
有关所谓未经罗姆族妇女同意对她们进行绝育或所谓的强迫罗姆族妇女绝育的信息,早在2003年《身体和心灵》报告发布之后就引起了斯洛伐克的注意。针对上述信息,斯洛伐克开展了两项平行的调查(在斯洛伐克总检察院、斯洛伐克人权以及国籍、妇女地位和保健检查委员会全国理事会组织的监督下进行的刑事调查)。斯洛伐克总共有67家医院的妇产科接受了保健检查。两项调查和对保健部门的调查都未能证明《身体和心灵》报告中所出现的怀疑。但是,保健调查的确暴露了在提供保健方面的一些管理问题,但这些问题对所有斯洛伐克公民都有影响,而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种族。作为调查的一部分和调查的结果,斯洛伐克对其保健立法展开了不断的修正,斯洛伐克共和国国民议会批准了此后修订的关于保健、保健相关服务和特定法令修正的第576/2004 Coll号法令。该法令包括了知情同意的原则,并规定只有具有做出知情同意法律能力的人提交了书面申请并做出知情同意,才能对他们进行绝育手术。对于不具有做出知情同意法律能力的人,必须由他们的法定代表提交书面申请,做出知情同意,并由法院批准法定代表做出的知情同意才能对他们进行绝育手术。在做出知情同意前提供的信息中必须包含有关替代避孕方法和计划生育措施的信息,包含对导致申请绝育的生活环境的可能影响,绝育作为一种不可逆转的阻止怀孕的措施会带来的医学影响,以及可能的绝育失败。绝育书面申请提交给执行绝育手术的医生。妇产科医生负责处理妇女提交的绝育申请并对她们进行绝育手术。泌尿科医生负责处理男性提交的绝育申请并对他们进行绝育手术。绝育手术必须在提交书面申请30天后才能进行。
书面申请隐藏身份进行生产的妇女可以做出知情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保健工作者有义务为妇女提供信息。
根据关于保健和保健相关服务的法令,在第140/1961 Coll号刑事法令(目前为新的第300/2005 Coll号刑事法令)中将非法绝育定为刑事罪。该刑事法令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根据该法令第159条,“非法绝育”是对健康损害和对人权的严重侵犯。通过引入刑事犯罪这一概念,斯洛伐克共和国履行了国际社会维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法律义务,遵循了国际机构和组织的其他建议。
第 13条 家庭和育儿事务
第13(a)条
上文提到,从2004年1月起,在支持有孩子的家庭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工作的父母除了可以领取子女津贴,还可以根据受抚养子女的人数每月享受税收奖金。这样可以激励寻找工作或继续工作,同时还能帮助低收入家庭(基于零税收原则)。通过上述税收激励手段,政府增加了有受抚养子女的家庭的净收入,到2005年9月1日,平均每个有一名受抚养儿童的家庭收入增加了450斯洛伐克克朗。同时政府还通过养老金缴费优惠来支持有受抚养子女的家庭(每一个受抚养子女,有工作的父母的养老金缴费费率就降低0.5%,但不影响其养老金)。
子女津贴是最常见的家庭福利,无论家庭收入多少,每名25岁以下的受抚养子女每月可以获得540斯洛伐克克朗的子女津贴。为了减少不断增多的新生儿健康护理的费用,父母可以领取子女出生津贴,即一种每名婴儿出生时领取的一次性津贴。该规定从2005年9月1日起生效,津贴数额已经上升到了每人4 460斯洛伐克克朗。如果是多胞胎,子女出生津贴可以在上述数额上增加50%,父母也可以选择在每年的一定日期领取另一种津贴,直到子女年满15岁。
对选择家庭外子女保育方式的父母,国家给予父母一次性或定期的津贴来补贴保育产生的费用。对于养父母,国家给予定期的津贴。
为了使父母更好地照顾新生儿,现行立法规定父母可以领取父母津贴。如前所述,第11条规定,父母可以自由选择是亲自照看子女还是将子女交由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看护并用父母津贴支付其费用。
赡养津贴是最不常使用的家庭福利,通过发放赡养津贴,国家帮助公民在服兵役或替代兵役时或抚养其家庭及其他需要其抚养的人(包括军人的受抚养子女)。目前,由于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军队已经职业化,这项津贴将从2006年起取消。
第13(b)条
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妇女在获取贷款、抵押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时不受歧视。针对银行工作人员的问卷和访问是统一的。 银行内部对于贷款申请者的风险评级有可能包含性别歧视因素,因为它对男性和女性贷款申请者的风险的系数确定不同。女性贷款申请者可能会面临更多经济风险(离婚后独自抚养子女、休育儿假、更经常因为自身疾病、子女的疾病或需要照顾受抚养的家庭成员而不能工作等等)。男性申请者不会出现上述问题。
2005年,第2004/113/EC号理事会指示出台,规定了男女在享有货物和服务时享有平等待遇的原则。通过执行这项指示,性别歧视将被逐渐消除。
第13 (c)条
目前的问题在第10(g)条项下解决。我们注意到政府正在努力增加妇女可以参与的休闲活动的机会,此外,自治机构通过它们的组织——公共文化中心,为它们辖区内的居民组织定期的活动。为妇女组织的体育活动是最经济的,针对男性的体育活动,如足球、曲棍球等等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第 14条 农村妇女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其建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报告》,A/53/38/Rev.1,第93段、第94段和第95段)中,对农村妇女发展方案缺乏表示关注,并要求斯洛伐克政府提供关于它所采取的提高农村妇女地位和加强它们的经济独立性的措施的信息。在筹备支助妇女的方案时,斯洛伐克共和国农业部计划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报告第93段和第94段中的建议纳入考虑。
目前,已经开始了下列活动:
上文提到过,斯洛伐克保障性别平等的方案文件是《男女机会均等概念文件》,该文件中的第10条措施为:“促进能提高拥有较少发展机会的农村妇女和男子的地位的项目。”根据该措施,更多的关注投向了农村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妇女及罗姆族妇女,这尤其涉及到对她们的教育和商业活动及相关活动的支持。
关于支持地区发展的第503/2001 Coll号法令涉及了为女性商业活动创造平等机会的问题。其中规定,“合作伙伴关系是社会和经济合作伙伴为了促进男女平等,在编制、实施、监督和评估方案文件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积极的合作关系。这项法令进一步强调要发展人力资源,促进地区劳动力市场需求和供给的平衡,同时为男性和女性创造平等的机会。”
斯洛伐克共和国建设和地区发展部制订的国家发展计划在“战略和政策的和谐”一章中载有关于“消除男女不平等和促进实现男女平等”的内容。
通过建设和地区发展部的业务方案优先事项3,基础设施——地方基础设施,已对编制提供男女平等机会的项目给予了特殊关注。每个申请者都有义务陈述其项目可以如何帮助促进女性就业,或增加雇用女性的职位。这也可能是项目评估结果的一项指标。同样,针对目标2的单一方案文件也是支持欧盟的主要优先事项之一,即“男女机会均等”。
斯洛伐克通过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局和9个联系中心网络支持对企业家和个体经营者的教育。联系中心保证了男女企业家可以很容易地获取必要的咨询和信息服务。联系中心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提供服务,改变地区的商业环境和结构;通过采取积极的政策,鼓励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同时通过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增强当地小企业(大部分由妇女创建)和中型企业的竞争力以达到欧洲的水平。
另一个支持新小企业家(其中大多数是女性)的计划是更新START 2000赠款方案。该项目的主要内容是对国内生产总值不到欧盟人均水平75%的地区的新小企业家给予经济支持,目的是支持进步技术的使用,支助 工业生产、制造项目的发展,从而促进具有工业性质的服务的发展。
2003年,斯洛伐克农村发展局的工作重点是推进沙帕尔德方案。大多数参与教育活动的人都是从事乡村旅游业的小企业家。在沙帕尔德方案中,集体磋商已经在各个小区域开展,尤其是针对女企业家的磋商活动。一个名为“乡村男女企业家”的项目得到了推广,其目的是使妇女能获得更多的信息和合理利率的贷款,从而增强她们的企业能力、经济独立能力,使妇女和银行业可以在传统银行体系下满足未来的金融要求。
斯洛伐克共和国农业部农村发展局和农业研究所已经开展了以下支持妇女(包括农村妇女和农村女企业家)的项目:
协助拟定方案文件并提供技术帮助;
在小区域与女市长和女企业家进行磋商;
为乡村女性新小企业家提供咨询、关于“如何创建企业”的培训课程和其他激励企业发展的活动;
开展教育活动;在培训课程和工厂中为农村妇女提供技术合作;
通过咨询、信息技术和培训项目为农村妇女提供技术帮助;
协助起草赠款建议;提供赠款申请填写咨询;
协助建立公民协会并提供技术支持;
妇女参加国外会议,及时获取最新信息;
斯洛伐克女企业家在国外发表演说;
“年度女性领导人”竞赛;
2004年,在世界农村妇女日庆祝活动中举办了全国农村妇女论坛(Nitra,2004年),作为粮农组织欧洲农村妇女和家庭发展特别工作组第12次特别会议的伴随活动;
粮农组织欧洲农村妇女和家庭发展特别工作组第12次特别会议(2004年10月);
斯洛伐克共和国农业部支持2002-2007年性别和发展行动计划执行进度报告的编写工作,该报告在第33届粮农组织会议(2005年11月,罗马)上获得了赞许;
在泛欧会议欧洲山区会议上,斯洛伐克农业部通过与乡村议会合作,保障了“推广和增加山区价值——新的商业机会,妇女和青年的作用——案例研究”国际工作小组的管理和组织筹备工作。
为了消除妇女设立新公司或从事自营职业的障碍,斯洛伐克引入了农村妇女救助项目来开展小额贷款活动,其目标是帮助妇女获得更多的信息和利率可负担的贷款,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2002年,农村发展局举办了多次信息会议和培训活动,在现有Hrachov农村妇女救助项目之外再开展一个项目。由于项目刚刚创建,不能找到合适的人员,经捐赠人同意,培训活动已经展开。
2002年6月,在Heľpa开展了为期6天的复式记账法再培训,有21名来自Heľpa、Telgárt 和Podbrezová的妇女参加了培训;
2002年7月,在Heľpa开展了为期两天的自信心确立和交流课程,Heľpa和附近的妇女参加了培训;
2002年9月,理解之路项目在Čierny Balog开展,参加此次项目的妇女学会了在工作中如何进行交流、与上级协商、在劳动市场和商业活动中如何与人谈判的技巧。
在实施欧盟结构基金时,性别平等同样被纳入方案文件考虑。农村发展计划的“男女机会平等”部分,部门行动计划——“2004-2005年农业和农村发展计划”的方案战略原则部分的第2条指出:“男女性别平等”措施尤其受尊重。在实际中,这意味着申请协助的申请者都拥有平等的机会。
在下一个项目阶段,即2007年至2012年,一个新的结构基金将支持农村发展。在支助农村妇女发展的同时,也有可能包括支持儿童学校设施的内容。
在贷款方面,为成功、高效和模式多元化的小额贷款提供更多的资金对于女企业家的发展至关重要。妇女贷款的还款率相当高,针对小企业的小额贷款在妇女中需求量巨大。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储蓄小组,即上文提到过的Nitra的农村发展局试点项目。2002年,为建立或拓展自己企业的存款项目拓展到了新的妇女团体。其中,29名妇女参加了5次信息会议。该项目的有关信息还提供给其他参加“农村发展——范例和经验”会议(2002年5月,Detva)的提供贷款的组织。储蓄小组的培训活动也在v Spišský Štvrtok开展。
关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建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报告》,A/53/38/Rev.1,第96段)搜集各公布少数族裔妇女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地位有关的数据,据我们观察,目前没有任何关于监测农村妇女或罗姆族妇女的官方统计数据。
对斯洛伐克罗姆族社区的定性和定量研究都不够,原因如下:主要原因是关于保护个人数据的第428/2002 Coll号法令禁止在未经相关个人明确同意下对其个人数据进行处理以披露其种族出身。
根据2001年的最新人口普查,斯洛伐克共和国共有89 920人承认自己为罗姆族裔,占全国总人口的1.7%。但这一数字大大低于罗姆族人口的实际数字。许多社会学家认为数字不准确是因为很多罗姆族人更愿意称自己是当地多数民族。
为了搜集关于斯洛伐克罗姆族人生活情况的全面数据,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罗姆族社区全权代表办公室倡导实施一项社会学调查,2004年由空间基金会、公共事务研究所和罗姆族问题区域中心共同展开。调查结论是,斯洛伐克罗姆族人口总数约为320 000人。
人口数据
罗姆族人口总体年轻人很多,罗姆族妇女的生育率要大大高于斯洛伐克族妇女。这一现象也表现在《区域人类发展报告——逃离依赖困境》中。该报告是2001-2003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国际劳工组织共同在中欧和东欧五个国家(保加利亚、捷克共和国、匈牙利、罗马尼亚和斯洛伐克共和国)开展的对罗姆少数族裔全面量化调查的研究报告。
根据该报告和2002年的TransMONEE 数据库,斯洛伐克共和国罗姆族妇女生育率、妇女和儿童的健康状况、预期寿命和儿童出生时预期寿命如下表:
毛出生率(每千人中不足6个月的人口):
|
1998 年 |
1999 年 |
2000 年 |
|
10.7 |
10.4 |
10.2 |
生育率(平均每名妇女的生育数目):
|
1998 年 |
1999 年 |
2000 年 |
|
1.38 |
1.33 |
1.28 |
妇女第一次生育平均年龄(年):
|
1998 年 |
1999 年 |
2000 年 |
|
23.3 |
23.6 |
23.9 |
第一次结婚平均年龄:
|
1998 年 |
1999 年 |
2000 年 |
|
22.7 |
23.1 |
23.6 |
20岁以下妇女生育数目(千人):
|
1998 年 |
1999 年 |
2000 年 |
|
6 |
5.7 |
5.2 |
人工流产数目(每百名活产的人工流产数):
|
1998 年 |
1999 年 |
2000 年 |
|
46.3 |
45.5 |
42.8 |
不满20岁女性人工流产比率(每千名15至19岁女性):
|
1998 年 |
1999 年 |
2000 年 |
|
11.6 |
10.7 |
10.7 |
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报告》,A/53/38/Rev.1,第95段和第96段),政府更加关注罗姆族女性的就业问题,为她们提供有关上文所述支助方案的信息。
政府支持
1999年2月,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设立了解决罗姆少数族裔问题全权代表。该全权代表在政府批准的规约的基础上开展工作,其秘书处(现在为办公室)是斯洛伐克政府部门机构的一部分。2003年12月,斯洛伐克政府批准了一项新的关于罗姆族社区的政府全权代表规约和全权代表办公室的新组织结构。除Prešov的地区办公室外,在Košice、 Spišská Nová Ves、Rimavská Sobota 和 Banská Bystrica地区都新成立了办公室。
地区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在各地区执行全国战略,主要是通过连续监测受社会排斥的罗姆族人的需要,向各市和研究所提供咨询,提出为解决这些问题采取的行动,并监测利用国家资源解决罗姆族人问题项目的效率。
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罗姆族社区全权代表办公室通过赠款计划,以政府预算补贴罗姆族社区的福利设施,促进罗姆族社区的就业,帮助编制建立城市廉租房和福利设施项目的文件,尤其是参与PHARE项目的城市,支持罗姆族社区的教育和培训。上述补贴同样会影响到罗姆族妇女。
概念性解决方案
2003年4月,根据第278/2003号决议,斯洛伐克政府批准了《关于罗姆族社区融入社会的政府概念的基本提案》(下文简称《基本提案》),该文件是国家政府对罗姆少数族裔教育、就业、住房、健康、人权和文化的长期、中期和短期发展的基准文件。
2005年,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加入了“开放社会研究所和世界银行——罗姆族人融入社会十年”的全球倡议,该项目于2005年至2015年在9个拥有罗姆族人口最多的国家展开,其目标是促进罗姆族融入当地社会。2005年1月,斯洛伐克政府制订了《国家行动十年计划》,其目标集中在四个主要方面:教育、住房、保健和就业。在每个具体重点中又纳入了性别平等的问题。
就业
《基本提案》注意到,罗姆族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处境困难的原因除了种族造成的劣势之外,还有性别劣势。
基于上述事实,斯洛伐克共和国劳工、社会事务和家庭部确定了短期和长期的工作重点,暂行的平衡措施可以帮助罗姆族人在劳动力市场上获得平等机会。同时妇女地位问题也得到了特别重视。实现上述目标的主要手段包括:开发获取和保持技术及再培训方案;确定合并雇用工资和公共资源的规则;支持劳动力市场为危险群体包括罗姆族裔创造就业机会;支持罗姆族年轻人参与社会活动和志愿工作;支持替代就业服务。
斯洛伐克共和国劳工、社会事务和家庭部在支持上述工作重点时将主要使用结构资金,其中大多来自欧洲社会基金(ESF)。根据部门行动计划和补充计划,已经确定了多种措施来帮助解决罗姆族社区的问题。《部门发展计划——人力资源》(以下简称《人资计划》)通过其措施还解决罗姆族人的教育和就业问题。就业方面的重点是在劳动力市场中为罗姆族尤其是罗姆族女性创造平等的就业机会。目标包括:开发再培训和提高技能的方案;支持为危险人群创造就业机会;让罗姆族年轻人参与志愿服务和社会工作;支持替代就业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大多数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以及社会包容措施和支持教育的优先事项都是针对罗姆族人的,因为他们在劳动力市场弱势群体以及劳动力市场外被边缘化的人群中占有很大一部分。
2004年4月,经劳工、社会事务和家庭部决定,建立了社会发展基金,帮助欧洲社会基金开展国家项目,即《部门发展计划——人力资源》方案文件项下“通过社会包容合作,提高被社会排斥所影响或被社会排斥群体的就业机会”。这一国家项目的目标是通过在各级行政区(市、区、劳工、社会事务和家庭部,次区域、自治地区)发展社会包容合作,提高受社会排斥群体的就业机会;通过确认、编制和实施筹备方案,促进社会弱势群体、被分割隔离的社区成员的就业。
社会排斥也通过“市政社区工作支持项目”加以解决。其目标是支持那些永远被社会排斥的人群,通过社区的社会工作者和在特定社区的助理社会工作者彻底消除社会剥夺的原因。
同时,斯洛伐克共和国劳工、社会事务和家庭部还准备了试点项目,以测试新的积极市场措施的效果,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提高就业,减少求职者——包括罗姆族人的长期失业状况。该措施还包括针对劳动力市场的教育和培训项目——“小学结业项目”;市政社区工作者发展方案;支助长期失业的求职者的项目——“在职培训发展职业技能”。
教育
在PHARE方案中,支持罗姆族妇女教育项目所取得的结果,是未来针对罗姆族社区的项目开展的基础。
PHARE项目的“改善Spiš罗姆族状况”计划的目标是改善罗姆族的教育水平和文化生活;提升罗姆族对基本人权和民权以及基本义务的认识;为罗姆族创造就业机会;改善他们的生活水平。该项目的主要系统措施是支持设立和运行社区中心,将它们作为发展社区内部活动,形成公众意见的工具。Spišská Nová Ves地区是项目支持设立和运行社区中心的目标地区。所有社区普遍开展的一种活动是家庭小型学校,该项目的重点是帮助青春期女性和青年妇女学习家政、生育和持家方面的理论和实践技能。通过该项目,参与者能学到的最重要一点就是认识到建立母子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同时支持母亲学习家政、发展她们的创造性技能也十分重要。
PHARE项目“改善斯洛伐克共和国罗姆族状况”计划下“促进罗姆族人在教育过程中的自信建立”项目的主要目标是,提高斯洛伐克共和国罗姆族人的教育水平。该项目致力于加强罗姆族儿童的全面学前教育。项目与受过培训的罗姆族助手直接合作,同时得到参与过1998年和1999年的PHARE项目的母亲的支持,她们在之前的项目中积累了经验。活动4.2.1的基本原理是——“让母亲和受过培训的罗姆族教师助理参与到教育过程中,加强罗姆族儿童全面学前教育体系”,这对社会弱势群体儿童的学前教育有积极影响。儿童从早期系统培养和教育,与儿童的家庭,尤其是母亲的非正式合作对有效提高罗姆族的教育水平非常重要,而教育水平的提高是就业的主要前提条件。
该项目的理论基础是以儿童为中心的教学法,该教学法结合了罗姆族教师助理对儿童的积极影响。对罗姆族母亲的教育是该项目的补充部分,能帮助母亲们提高其子女对罗姆族身份的认同。
该项目的特别目标是研究制订一种幼儿园和母亲的普遍做法;制订出幼儿园的具体工作计划和与母亲合作的计划;就不同话题组织针对母亲的讲座和实践练习;在罗姆族聚居地区的50个幼儿园实施针对儿童和母亲的工作计划;在参与项目的幼儿园中培训50名教师和50名教师助理。
斯洛伐克迄今为止的努力业已证明女性是非常积极的,加强她们的作用是非常有效的方式。一些努力发掘罗姆族女性潜能的项目是非常好的范例,将对子孙后代产生积极影响(如OSF开展的培养罗姆族女性领袖的方案)。与此同时,还必须考虑妇女的特殊地位,目前,她们的主要作用被认为是生育,在罗姆族的等级观念中,母亲的作用必须得到重视,同时必须努力利用母亲的作用促进多数民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融合。
根据上述情况,罗姆族母亲研讨会的目标是加强和发展母亲的能力、知识和技能,帮助参与项目的母亲实现个人发展,为幼儿园和社区中的母亲获得成功创造条件。针对母亲的实践练习是研讨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实践练习中,母亲们可以检测她们的能力、学习新的技能,将理论运用于实践。罗姆族妇女参加研讨会从整体上会影响母亲人格的发展,从而逐步改善罗姆族家庭日常生活的质量。
保健
初级护理人员通过特别训练成为罗姆族社区的特别护理员。斯洛伐克医科大学的公共保健学院设立了社区医疗系,其作用是研究罗姆族社区健康护理的案例和材料。该学院还设立了一个项目来监测罗姆族聚居地区的健康状况,从而使教学项目能够针对罗姆族人口的真实健康状况。
2004年1月,斯洛伐克共和国公共保健办公室工作人员和Kežmarok ZOR社区中心的负责人进行了会晤,讨论在开展针对罗姆族的婚姻和生育教育方面进行合作。双方就一些原则达成了一致意见,除其他外,包括帮助社区中心将宣传单和其他教育材料翻译成罗姆语,针对罗姆族妇女和女孩组织有关避孕、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的讨论和讲座,这些活动由东斯洛伐克地区的公共卫生部门负责开展。
斯洛伐克共和国卫生部与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罗姆族社区全权代表办公室进行合作,于2004年设立了一个工作小组,确定了《国家行动十年计划》期间保健部门的四大工作重点:针对斯洛伐克罗姆族的健康和保健意识做一项调查;增加罗姆族人所能获得的保健服务和有关保健服务的信息;改善罗姆族人的性健康,提高罗姆族人的平均疫苗接种率。
在PHARE项目中,编制了一个致力于改善罗姆族人健康状况的试点项目“增加斯洛伐克罗姆少数族裔能获得的保健服务”。该项目的目的是为实地工作者设置32个工作职位,这些工作点分布在20至25个远离医疗中心、地理上难以到达的贫困的罗姆族人住地。在组织医疗检查、治疗、注射疫苗、为罗姆族青年组织教育活动时,这些实地工作者必须与医生、初级护理人员合作。
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计划生育协会(PPS)是一家非营利的非政府组织,其工作重点是在尊重人的基本生育权的基础上提倡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计划生育协会是总部设在伦敦的国际计划生育协会(IPPF)的成员。计划生育协会为教师、教育工作者、医生、护士和年轻人提供专家咨询;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和人权方面的工作提供方法指导、专业材料和宣传材料。
在开放社会基金的资金支持下,计划生育协会从2004年1月起开始开展一项名为“在Gemer地区增加有关罗姆少数族裔和其他被边缘化民族在性保护、生殖健康、计划生育和防范性风险方面的信息”的项目。该项目的目标是提高Gemer地区罗姆少数族裔和其他被边缘化民族对上述问题的意识。
全球 “罗姆族项目2000年展望”是计划生育协会另一个有关被边缘化民族的生殖健康问题的项目。该项目的目的是使被边缘化的人群获得更多的生殖健康方面的服务,项目主要目标人群是罗姆族妇女。
在开放社会基金的支持下,赠款方案——“女性健康”于2002年展开,其目的是协助致力于解决妇女健康和社会问题的非政府组织,加强女性对自身健康的责任。
开放社会基金自2001年起开始了一项“罗姆族健康”的业务和教育方案。2003年,该方案的目标是发展一项新的、高效的教育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对社区中的年轻罗姆族人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性教育。要将该方案在罗姆族社区中推广,建立由专家组成的培训小组和编写宣传手册是不可缺少的。
开放社会基金从1998年起开始了一项“妇女参与社会”的教育、业务和赠款方案。该方案是开放社会研究所女性项目网络的一部分,其目的是提升公众对女性权利的认识,通过发放赠款、组织培训研讨会改变斯洛伐克社会对性别的看法。根据“差旅赠款方案”,妇女人权问题专家、研究女性问题以提高妇女社会地位的专家参加国际活动、会议和研讨会费所产生的差旅费由该方案赞助。在得到赞助的妇女中也包括罗姆族妇女——性别平等方面的专家。
文化、教育和交流协会是一个非政府组织,在“ 罗姆族与社会”项目中,该组织致力于改变人们对罗姆族的态度,改善罗姆族人的处境,深化自治和地方社会环境权益意识,促进罗姆族聚居地的社区发展。另外一个目的是支持5个公共教育中心的定期活动,到2005年,将在对项目表示兴趣的地区再设立5个新的中心。
为医生培训罗姆族女性助手也是项目工作的一部分。他们在5个斯洛伐克罗姆族住地(Jurské,、Stráne pod Tatrami、Výborná、Podhorany和Sabinov)协助医生开展工作。医生的罗姆族助手传播保健公共教育,帮助病情较轻的病人,为他们提供建议,教给年轻母亲个人卫生原则和新生儿护理原则。文化、教育和交流协会通过红十字会培训了10名罗姆族妇女。她们像护士一样配合参与项目的医生,陪同他们前往罗姆族住地探访病人。2005年,该项目还将培训协调员和社区社会工作助理。培训项目内容将涵盖卫生与健康、儿童和青年休闲活动以及妇女工作。
上文各节已经提供了信息。
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于2001年,斯洛伐克国民议会于2002年,批准了《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同时政府决议规定,要将意图、优先事项和目标纳入相关的部门政策、战略、方案和法律法规。斯洛伐克共和国国民议会要求斯洛伐克政府于每年3月31日提交关于各个部门《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执行情况的报告。
根据2002年12月31日有关国家饮用水供给的最新信息(《2002年斯洛伐克共和国水管理国家报告》),斯洛伐克84%的人口使用的是公共供水系统提供的水,到2005年底,使用公共代水系统提供饮水的人口增长到85%。 预计到2015年,该数字会增长到92%。
第四部分
第15条 在法律系统中的性别平等
在报告审议期间(1998-2005年),相关的法律法规尽管经过多次修正,但在遵守《公约》第15条方面没有改变。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资格,以及法律法规的效力,包括第40/1964 Coll号法令,此后修订为《民法典》;第513/1991 Coll号法令,此后修订为《商法典》;有关贸易许可的第455/1991 Coll号法令,此后修订为《贸易许可法》;以及庄严载入《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相关条款中的基本原则。
第16条 婚姻和家庭 关系
尽管有关家庭事务的第94/1963 Coll号法令被有关家庭事务和其他法令修订案的第36/2005 Coll号法令替代,但在报告审议期间(1998-2005年),第16条第1款(a-h项,g项除外)的执行情况基本没有改变化。
在斯洛伐克,后经修订的有关姓名的第300/1993 Coll号法令和有关家庭事务和某些法令修订案的第36/2005 Coll号法令规定了配偶有选择姓氏的权利。
根据有关姓名的第198/2002 Coll号法令的修正案,对在正式交往中使用双重姓氏做出了规定。根据第5条第1款,斯洛伐克公民只有在上述法规和缔结婚姻宣布的同意书要求时,才必须在正式交往中使用双重姓氏。
新的《家庭法》对结婚的规定如下:“缔结婚姻时,订婚双方应该在官方婚姻登记处或在教堂宣布他们对家庭姓氏的选择,包括在丈夫和妻子间选择一方的姓氏作为家庭姓氏;或双方都保持原有姓氏;或一方的姓氏作为家庭姓氏,另一方的原有姓氏自动成为他/她的第二姓氏,若他/她已经有第二姓氏,则必须声明原有两个姓氏中哪个成为结婚后的第二姓氏”(第6条,第3款)。
上述法令规定,家庭姓氏的选择与姓氏是男方姓氏还是女方姓氏无关。我们可以注意到,斯洛伐克共和国的法律保障订婚双方(男子与女子)享有平等的人权,包括选择家庭姓氏的权力。《家庭法》第6条第3款中对于正式交往中使用双重姓氏的规定与原有规定几乎一致,但《家庭法》引入了一个新的法律名词“订婚双方”,即“想要结婚的男女”。新的法律规定不仅适用于斯洛伐克共和国公民,也适用于外国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