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届会议

第542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2年1月24日,星期四,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雷加索利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乌拉圭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续)

因主席缺席,副主席代行主席职务。

下午3时1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乌拉圭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续)(CEDAW/C/URY/2-3;CEDAW/PSWG/2002/I/CRP.1/Add.5;CEDAW/PSWG/2002/I/CRP.2)

1.应主席邀请,乌拉圭代表团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Tavares da Silva女士对乌拉圭在很多方面取得的成就表示赞赏。对其他专家提到的关切,她也有深有同感。她准备另外提出四个问题。

3.首先,尽管乌拉圭代表团的口头说明做了一些澄清,但她仍不清楚乌拉圭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的结构、任务、权力或任务规定。他请乌拉圭在下次报告中详细说明这些机制的情况。应铭记注意国家机制应设在最高一级,要为它提供充分的资源,最重要的是,这个机制应有必要的手段,确保切实有效的纳入主流。

4.第二,关于传统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问题,她注意到报告本身就存在着陈规定型的问题。第148段前面的题为“配偶之间家务分配情况”表列有“妻子在没有丈夫的帮助下从事的家务劳动”这项指标。丈夫本应分担家务,而不仅仅是“帮忙”,因为帮忙就意味着由妻子负责家务劳动。

5.她注意到,在薪水和政治代表制方面,乌拉圭妇女的资格与她们的低下地位之间悬殊极大,形成了一个很大的矛盾。有关受高等教育的妇女的统计数字显示,她们的人数很多,甚至在法律、人文、农艺学、医学和其他领域中,妇女都占大多数。但是,在选举和其他机构中,这些掌握了各种技能、能力很强的妇女的人数却非常少是什么原因?为什么报告没有提到为消除这种明显的不平衡都制定了哪些政策或措施?同样,即使是在合格的专业人员类别中,妇女的收入只占男性收入的一半多一点。这些矛盾显然是由于性别陈规定型观念顽固不化造成的。

6.最后,在谈到婚姻问题时,她对女童最低结婚年龄定为12岁表示关切。关于另一个与此相关的问题,令她感到震惊的是,如果罪犯与受害者结婚,对强奸罪就不予处罚——包括强奸未成年人。其后的婚姻、即使是在女童“同意”的情况下,也绝对不能饶恕这种对其人身完整和隐私的的侵犯。《刑法》第116条应予以修正。

7.A ç ar女士说,代表团在书面答复(CEDAW/PSWG/2002/I/CRP.2号文件第22段)中指出,根据《刑法》第325条,引诱、伙同或同意堕胎属于犯罪行为,应予以处罚。但是,第328条把为了“保护犯罪人、配偶或近亲的荣誉”而堕胎,列为减轻量刑的情况。这种逻辑令人费解,而且还违反了《公约》的原则。犯罪人的名誉高于妇女的荣誉,包括她享有隐私和身心完整的权利,这种权利已受到未经同意的堕胎的侵犯。在其他国家中,这种行为被称为“荣誉犯罪”。她明确要求把她的严重关切转达给乌拉圭政府,并请乌拉圭政府对这些条款进行重新审议。

8.关于婚姻问题,她请求对共同拥有财产的问题作出澄清。在婚姻期间得到的财产在离婚时需进行分割。配偶之间能否公平的分割财产?在提到14至18岁的年轻人需得到父母同意才能结婚的问题时,她问到,“其他亲属”的法律定义是什么?因为婚姻以外出生的年轻人结婚需要得到他们的同意。关于离婚的问题,她的理解是,与妇女不同的是,如果没有具体的理由,男人没有权利要求离婚,她对此感到好奇,她想知道这是怎么回事。

9.最后,关于所谓很多似乎已过时的规定的说法——包括最低结婚年龄差异的文字仍保留着。由于这些规定在日常生活中无关紧要,因此没有人主动要求进行修正。她说,政府应采取积极态度,确保旧时代歧视性的法律失效。法律富有宣传教育意义;它向民众传达各种信息。

10.Shin女士指出,乌拉圭为制止对妇女实施暴力做了很多努力。但陈规定型观念的严重问题依然存在。首先,根据1995年的《公民安全法案》,犯有家庭暴力行为的人只有在“长期暴力或威胁”造成“一人或多人受伤”的情况下才会受到处罚,这似乎意味着,采取一次性攻击的形式或没有造成可以看得到的伤害的暴力属于轻罪,不值得查办。她希望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草案能够弥补这个重大缺陷。

11.第二,根据报告第126-127段,家庭暴力的陈规定型观念属于家务私事,不算是社会犯罪问题。报告列出了被招来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警察的职责。她认为评估和调解都不应当是警察的职责。在发生家庭暴力情况时,应逮捕犯罪者,如果情节严重,犯罪人还应受到审判。

12.书面答复的第9段说,暴力“与严重的经济问题以及受教育程度低直接相关”,这反映了另一种定型观念,即,暴力是下层社会的问题。但是,把受害者按社会经济阶层划分(上流社会占大约20%、中产阶级占23%、下层社会占大约24%)的结果与这个观点大相径庭。显然,暴力是各社会阶层都有的问题。除非政府对妇女实施暴力的问题有更清楚的了解,否则它就无法解决这个问题。

13.Manalo女士感谢代表团的书面报告和口头说明。她同时又指出,报告根本没有遵守委员会的准则。她对乌拉圭实施《公约》的状况感到吃惊,对乌拉圭没有人有兴趣更换具有时代错误的法律的答复感到厌恶。这些法律根本不符合《公约》的文字和精神。她假设乌拉圭社会了解世界上其他地方发生的事情。法律演变是社会进步的一部分。她怀疑政府未能采取行动的真正原因是,政治家和制定立法的人员受到各种既得利益者、例如教会的影响。她要求详细说明报告是如何编写的。她指出,这通常需要一年半到两年的时间。起草一份报告并不仅仅是汇编数据,它牵涉到很多方面。

14.乌拉圭的堕胎法律对妇女的利益有害,是对妇女尊严的公然侮辱。乌拉圭几乎没有计划生育政策,而且根本没有为消除性别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做任何事情。毕竟,乌拉圭在法律上或事实上都没有解放或赋予妇女权力。为妇女利益采取的行动据称最后都成为被男人粉饰的象征性的措施。报告显示出乌拉圭社会根本没有遵守《公约》。

15.Sch ö pp-Schilling女士说,她也对是否存在着实施《公约》的真正意愿表示怀疑。她感到震惊的是,拖了10年才提交报告,而且没有提出任何理由。她并提请注意第四和第五次报告也早已逾期多年。她对前几任政府为给予妇女平等权力所做的努力表示赞赏。她说,根据现代的标准,这些法律实际上也是歧视性的。乌拉圭早在1981年就批准了《公约》。自那时起,乌拉圭有足够的时间修改这些法律。未能对法律进行审查的责任在于政府。《公约》要求推动事实上的平等机会和待遇。她认为,报告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政府曾尝试取得这种平等。因此,她敦促政府遵守根据第4条第1款应承担的义务。

16.此外,她对政府承诺支持国家家庭和妇女事务研究所是否具有诚意表示怀疑。如果真有诚意的话,政府一定能找到该研究所为何仍未提出国家行动计划的原因。她的感觉是,该研究所人手不足,缺乏资源。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政府就应受到批评。她还想知道各部门在妇女权利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有没有设立协调中心?对政府的所有方案是否进行过性别影响评估?如果没有这样的结构,就不可能制定出综合全面的妇女政策。

17.报告说,26%的乌拉圭家庭的户主是妇女。但报告没有提供这些家庭的详细资料。下一份报告应列入关于其经济状况、住房、受教育水平、能否得到保健以及健康状况方面的数据。

18.工资差异的问题在世界各国都存在。她在谈到这个复杂棘手的问题时指出,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很多。她促请代表团让政府明白,应优先考虑提高妇女工资的问题。

19.Goonesekere女士指出,报告提到在15至24岁这个年龄组的人中,产妇死亡率很高。由于堕胎被视为犯罪行为,她想知道产妇死亡率与街巷内私自堕胎之间是否有任何关联?把堕胎列为犯罪行为方面的讨论是否取得了任何进展?

20.Rivero女士(乌拉圭)对委员会成员提出的一些关切做了答复。她说,为了与现有的陈规定型观念做斗争,该国把重点放在教育方面,并竭尽全力出版《北京行动纲要》。乌拉圭代表团将转达专家们在这方面提出的意见,并建议政府加强宣传,帮助人们提高认识。她强调说,乌拉圭关于强奸问题的法律曾被认为是非常先进的。乌拉圭代表团已适当注意到了委员会的所有意见,并将竭尽全力改善这种状况。

21.她解释说,在发生家庭暴力时,警察会尽力提供紧急援助,并在第一次报告发生暴力时进行干预。但事情并不会到此为止。如果一方提出指控,法庭将对后者进行调查,而且可能开始离婚诉讼。的确,乌拉圭的离婚率非常高。在家里需要时,妇女可以求助于法庭主持公正。还向收入微薄的人提供援助。她们可以向法律教员寻求免费的咨询,或要求辩护律师提供服务。尽管议会正在审理的法案并不涉及这个问题的所有方面,但改进现有的法律还是很有希望的。

22.乌拉圭代表团注意到要求提供详细综合全面的资料,说明实施《北京行动纲要》的机制的情况,并对取得的成功进行评估。代表团对委员会的关切也有同感,并认为这些指标非常重要。

23.显而易见,她的答复并不反映她个人的意见,因为她的职责只是提交该国的报告。乌拉圭代表团特别感谢委员会对乌拉圭妇女生活的重视,并将负责转达提到的所有的问题。

24.主席指出,乌拉圭以前曾是这个区域其他国家的榜样,特别是在防止和惩罚对妇女实施暴力方面。在拉丁美洲国家,修订《刑法》耗时费力,因为议员们必须要处理更为紧迫的问题。尽管如此,一个曾经起先锋作用的国家应努力达到《公约》的要求。因此,她敦促代表团把委员会成员的意见,特别是要求用统计数字说明对付各种问题的措施的影响,以及委员会向政府提出的各项建议,并在乌拉圭全国广泛分发。

下午4时10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