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尽管城镇地区的男子和乡村地区的妇女寿命较长,但城乡人口的预期寿命差别很小。此外,农村地区的生育率高于城市地区。
23. 报告所涉期间的成活产儿数下降(1984年开始出现这种下降趋势)。2002年,出生率降至二战后的最低水平——9.3‰。如上次报告所涉期间那样,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生育率减至35‰(这一趋势在20-29岁年龄组尤为明显,对出生人数的影响最大),以及如下趋势,即妇女在年龄较大时才生第一胎子女,并且常常是惟一一胎。这些变化是波兰的社会经济转型促成的。
24. 所述人口趋势反映出人口基本组成的趋势,即出生率和死亡率以及移民出境率的趋势。因此,换代指数自1989年后不断下降(城镇地区自1962年后不断下降):1998年,换代指数达到0.68,2002年达到0.60(农村地区为0.70,城镇地区0.52)。
25. 在报告所涉期间,人民的健康状况切实有了进一步改善——人口死亡率,特别是婴儿死亡率不断下降(详情见关于《公约》第12条的报告)。
26. 婚外生育的比例进一步提高。1998年报告的婚外生育数为46 000人,2002年,婚外生育数占全部成活产儿数的14%。这反映出限制很严的社会规范有所宽松。
27. 国家人口和住房普查是首次侧重于普查对象法律和实际婚姻状况的一次普查,揭示了配偶合法分居的人数,并按照联合国的建议反映了同居伴侣的合法分居人数。已婚人口占人口的绝大部分,已婚男子占15岁及以上年龄组人口的60%,已婚妇女占同一年龄组人口的55.5%。分居人口数量相当少(10 700名男子及14 500名妇女),这反映出法院自2000年后才宣判分居。男女伴侣的同居人数为19.8万个,占全部已婚人口的2.2%。
28. 这次普查也显示出人口的教育水平。15岁及以上妇女的文化程度高于男子:10.4%的妇女具有高等学历(男子——9.3%),35.1%具有中等学历(男子——27.6%)。男子受过基本职业教育的人数(30.1%)几乎是妇女(16.9%)的2倍。
29. 普查显示,波兰的残障人士不断增多。残障人士总人数为545.7万(包括53%的妇女),这就是说,2002年,波兰居民每七人当中便有一人是残障人士。残障人士数量的增多反映出社会人口呈老龄化态势。
30. 普查显示,3690万人(占人口的96.74%)声明自己拥有波兰国籍。47.15万人(占总人口的1.23%)声明自己拥有其他国籍——主要是德国、白俄罗斯和乌克兰。77.5万人(2.03%)未说明其国籍。
平等问题
31. 1998-2002年,对两性平等问题持有何种态度取决于执政政府的态度。有关两性平等的法律规章反映了这一点。
32. 1997年后,促进提高妇女地位机制由为家庭提供支助的机制取代。直到2001年秋季的议会换届选举为止,执行《公约》规定的努力主要与妇女议员团及非政府组织的活动有关。正是这些组织要求出台保障两性平等的法律和体制解决办法。这一活动提高了妇女对自身权利、歧视的形式以及诉诸国际法律机构的可能性的认识。
33. 继2001年9月的议会选举之后,两性平等问题成为民主左翼联盟和劳动联盟组成的联合政府的优先事项。为了通过与《公约》相一致的规章提高妇女的地位,创建了一个有效的体制网络。关于《公约》第3条执行情况的报告阐述了这一问题,并特别提到了政府的《国家妇女行动计划——2003-2005年第二个执行阶段》,以及负责促进男女平等地位的新的政府全权代表开展的活动。
第2条:消除歧视的义务
宪法
34. 与《宪法》关于两性平等和禁止性别歧视的第32条和第33条所涉事项有关的法律地位与上次报告所涉期间相比没有变化。尊重两性平等的法律义务也产生于波兰批准的国际法以及《公约》的规范。《公约》第1条所载的歧视定义可按照《宪法》第91条直接适用。
35. 禁止性别歧视的法令多次用作向宪法法庭提起诉讼以查明下院的法规是否合宪的依据。宪法法庭在其2000年6月13日的裁决(标号为K.15/99)中直接参照了《公约》,并查明关于“医药品、医疗材料、药店、批发商及药物检查”的法律与《宪法》和《公约》不符(这项裁决在关于《公约》第11条的报告中讨论)。最高法院在其裁决中好几次援引了国际法律文书及《公约》的规定。
36. 公民权利保护专员(监察员)也对性别歧视情事进行干预,如禁止军事院校限制妇女接受教育的权利。
劳动法中的禁止歧视法令
37. 2001年8月24日关于“修订《劳动法》及其他一些法律”的法律在两性平等方面带来了重大变化,该法于2002年1月1日生效。《劳动法》新的第2a章题为“男女平等待遇”(第183a – 183e条),对以下方面做出了规定:间接歧视;就歧视性裁决向劳工法院提起诉讼;雇主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以及同工同酬原则。根据第183a条第3款,“如果某一性别所有雇员的工作条件过于有害,并且不能以除其性别以外的其他因素作为其不能充分就业的客观理由,则存在间接歧视”。《劳动法》的反对歧视规定(考虑到报告所涉期间过后的修订案)在专门说明《公约》第11条执行情况的报告中详细讨论。
两性平等法草案
38. 妇女议员团1998年第二次提出的《两性平等法》草案已提交委员会。团结选举行动-自由联盟联合政府(以平等问题为代价支持有利于家庭的政策)认为该法律不合理,并认为它的一些规定与欧盟法律不一致。
39. 关于另一份草案的工作直到2001年秋的议会选举结束后才开始,妇女议员团再度为这项工作提供了赞助。草案对歧视做出的定义是以性别为由对某个人或某个群体的有害待遇,以及推行的法律规章、采取的行动或适用的性别标准对某一性别产生不利影响的危险非常大。草案也载有性骚扰的定义,性骚扰是一种不能令人接受的出于性动机的行为,它侵犯了被骚扰人的尊严或形成了一种恫吓、羞辱或敌视的环境,对该等行为的认可与否是做出影响被骚扰人的决定的基础。
40. 该草案的规定涉及男女在生活各个方面的平等机会。关于公共生活,草案规定在政府机构选举或指定的集体机构内为妇女留出一定配额的职位,并规定建立男女平等地位局,作为国家核心行政机构,负责消除歧视做法。草案于2002年提交议会,相关立法工作仍在进行中。
41. 在报告所涉期间,没有建立负责审议性别歧视申诉的单独机构。该等申诉案件应由法院受理。
第3条:妇女的发展和地位的提高
42. 上次报告指出,1997年,国家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由支助家庭的机制取代。1997年2月,由团结选举行动和自由联盟组成的联合执政政府设立了家庭事务政府全权代表职位,并由总理办公厅的国务秘书出任这一职位。全权代表的基本任务是利用对男女角色的传统观念发起并协调旨在为家庭提供帮助的国家活动。在这种背景下,两性平等问题被放到次要位置,并被限制在适应欧盟规范等外部因素要求的最低限度。
43. 在筹备联合国大会“北京会议五周年”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期间(2000年,纽约),家庭事务政府全权代表拟订了两份文件:一份是对联合国《北京行动纲要》执行情况调查问卷的答复,另一份是有关这一问题的报告。报告指出政府采取的家庭支助措施旨在通过建立家庭支助中心网增加家庭独立性并为单身母亲提供帮助的措施。对问卷的答复查明了男女不平等的领域,如妇女的薪资过低;她们取得管理职位的机会较少;以及低薪职业的从业者主要是妇女。同时,政府对妇女议员团提出的两性平等法律草案持消极态度,原因是该草案对妇女规定的特权是以牺牲了男子特权为代价(限额制度)。在上述报告中,政府有利于家庭的政策(赞同传统家庭模式)被描述为对两性平等的支助,因而与《北京行动纲要》的准则一致。
44. 2001年2月,政府责成妇女事务政府全权代表筹备建立处理家庭事务的政府行政机构。同时,暂时停止执行一个已由上届政府通过的题为“反对暴力-争取平等机会”的方案。
45. 2001年9月的议会选举结束后,局势发生了重大变化,民主左翼联盟和劳动联盟结成的联盟赢得多数票。新一届政府履行其竞选承诺并屈从妇女组织的压力,组建了男女平等地位政府全权代表办公室(2001年10月20日部长会议法令)。起初,政府草案计划将全权代表安置在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并由其担任国务秘书。但是,妇女组织担心这种安排将限制全权代表的权限。部长会议迫于妇女非政府组织的压力,最终在总理办公厅的框架内任命了一位男女平等地位政府全权代表。办公室的名称反映了对两性问题采取的不同态度。全权代表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宪法规定的两性平等原则,包括与工作场所的对妇女歧视作斗争,禁止家庭暴力及为受害者提供援助,继续实施“国家妇女行动计划”,促进公共对话以及与与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
46. 2002年6月25日,政府将全权代表的权限扩大到反对以种族、民族血统、宗教、年龄和性倾向为由实施的歧视。全权代表也受命在政府行政机构内筹备建立一个处理所述问题的中央办公室(部),并拟订相关法律。此外,还将逐步任命男女平等地位全权代表。
47. 全权代表组建了一个协商性方案编制委员会,其成员由学术专家及非政府组织代表组成,由他们对各类重要工作提出建议。
48. 从中央办公室组建的那一天起,全权代表就着手确保波兰履行其条约和公约义务。全权代表的首要任务之一是拟订第二阶段的《国家妇女行动计划》,这一计划将在2003-2005年执行。这项计划制定了解决妇女问题的全面办法,它处理不同方面的妇女活动,主要针对中央和地方政府行政机构。该计划提供了举行公开对话以及与科研机构、非政府组织、地方自治政府、工会及媒体合作执行其目标的公开办法。在将性别纳入主流方面,这一计划是一种尝试,即将两性平等目标纳入各级政府的政策中。促进这种尝试的办法是在负责监督两性平等原则执行情况的中央和区域政府机构建立各种组织单位。该计划作为一份政府文件已于2003年8月19日获得通过。
49. 《国家计划》的结构反映了《北京行动纲要》的结构,其各个章节专门针对不同生活领域(如保健、教育、业务活动)。每章均确定了战略目标,实现这些目标将促进两性平等政策。该计划将行使妇女权利的原则列入人权范围,办法是执行国际人权保护文书,包括有关妇女的规章以及有关创造男女平等机会的规章。《行动计划》的目标将在有关《公约》其他条款的报告中详细介绍。
50. 全权代表对法律进行了分析,目的是促进两性平等,并提交了关于歧视规定修订案的动议。在拟订2001年关于“计划生育、保护胎儿及准许堕胎条件”的法律执行情况的政府报告期间,全权代表提出执行中存在的缺陷,没有为在许可条件下实施的堕胎提供保健服务,限制产前检查及使用避孕用具的机会,以及未在公立学校开设性教育课程。
51. 全权代表参加了各部之间的小组讨论,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以及制订促进工作场所两性平等和禁止贩卖人口等方面的措施。他举办各类研讨会和会议,会议讨论的问题是劳动力市场上的两性平等、教育和妇女保健以及妇女参与决策等。全权代表也在经济上为波兰妇女状况研究提供支助。研究结果将予以公布,以提高政府和公众对妇女权利的认识。全权代表也资助印发在如下领域促进妇女权利和两性平等的出版物:劳动法、教科书中的均等、平等和宽容、国际保健标准、少数人的性权利以及体外受孕。
52. 2003年8月后,全权代表与欧洲联盟成员国的合作伙伴一道执行一个题为“促进男女平等待遇政策”的项目(法尔方案,2002年),该方案包括分析国家在涉及两性平等的信息、统计和研究领域的需要,以及查明关于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的国家统计存在的差距。这个项目计划为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的雇员、劳动监察人员、警察以及司法机构、就业局、工会和非政府组织的雇员提供培训。这项工作的成果将是创建一个监督两性平等政策执行情况的国家体系。
53. 全权代表的活动将在关于《公约》其他条款的报告中详细讨论。
第5条:性别角色与陈规定型观念
性别角色与陈规定型观念
54. 报告所涉期间,波兰发生的政治变革对男女角色陈规定型观念、禁止歧视做法以及执行现代家庭政策领域的国家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由于波兰加入欧洲联盟的进程而加快的立法改革进程也对所述改革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55. 1997-2001年任期的政府和议会对立法进行了一些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改革是在《劳动法》中增补了第2a章“男女平等待遇”(见第11条)。该条规定的通过对改变男女职业状况的定型观念至关重要,最重要的是对禁止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做法至关重要。其后的下一届政府根据欧盟指令在《劳动法》中增补了其他类别的歧视,以及工作场所性骚扰的详细定义。
56.男女平等地位政府全权代表自她在2001年11月开始工作后采取措施确保:
在区分男女社会和家庭角色的领域消除有害的陈规定型观念;
在学校开设关于性及有效避孕方法的课程;
倡导对计划生育及伙伴型家庭模式持负责的态度。
全权代表在国家和国际一级举办了各种会议和研讨会,编印了出版物(小册子和手册),并与有关部就所有这些问题开展合作。她还开展了宣传活动,如为致力于促进两性平等的人士颁发“平等眼镜”奖,为不关注两性平等问题的人士颁发反对奖(“转诊到眼科大夫”)。
57. 《国家妇女行动计划——2003-2005年第二个执行阶段》提出的任务是利用大众媒体促进两性平等及非定型妇女形象,这项任务将特别在法尔方案2002年“促进妇女平等待遇政策”项目框架内执行。在全权代表的主持下,将与国家广播电视委员会和丹麦Roskilde大学两性平等中心合作,为媒体代表举办关于决策领域两性平等问题的会议和培训。
58. 2002年,国民教育和体育部长关于在学校开设一门名为“为过家庭生活做好准备”(性事、避孕、宽容、负责的性观念)的新课程的法令生效。这个问题在关于《公约》第10条的报告中讨论。
对妇女的暴力
59. 报告所涉期间,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刑法典》以前关于虐待家庭成员的第184条被第207条取代,并增补了关于格外残忍虐待的条款,规定对该等施暴者处以最高10年的刑罚。另一方面,降低了对强奸的处罚。目前,强奸罪可处以一至十年的徒刑,特定强奸可处以二至十二年的徒刑。
60. 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报告指出,1997-2001年暂停执行涉及为女受害者提供援助的《国家妇女行动计划》和《禁止暴力——争取平等机会方案》。当时,家庭事务政府全权代表倡导传统宗法家庭模式,在这样的家庭里,家庭成员的权益从属于维护家庭团结;在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情形也是这样。
61. 国家警察总局提供的数据表明,2001年,在家庭暴力受害者当中,妇女人数为66 991人,男子5 589人,13岁儿童20 305人,13至18岁未成年人14 906人。保护受害人及消除暴力的工作主要由非政府组织进行。这些组织还通过大众媒体开展了宣传教育活动,以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并建立了一个受害者援助中心网。
62. 报告所涉期间继续开展与“蓝卡”程序(详情见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报告)有关的工作。为实际上来自所有省警察总局的警官提供家庭暴力培训。但由于从思想意识上对歧视妇女持有的上述态度(家庭事务政府全权代表否认存在这种态度),直接采取了消除酗酒、吸毒和无家可归等现象的行动,现已查明这些现象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根除这些现象可挽救家庭并消除家庭暴力。因此,国家和自治政府资金主要用于禁止吸毒。非政府组织指出性别歧视是对妇女暴力的主要原因,但没有得到适当的政府资助。关于家庭暴力的详细数据见表A.5.1和A.5.2 (附件)。
63. 内政和行政事务部及司法部联合起草了《波兰受害者权利宪章》,从暴力受害者的角度来看,这份文件非常重要。该宪章审查了受害者的权利并援引了重要的波兰和国际法律规章,另外还载有为暴力受害者提供援助的组织名单。
2001年末,新一届政府开始采取行动禁止家庭暴力。防止和禁止犯罪的工作开始进行,并将家庭暴力列为一个优先事项。
64. 自2002年后,男女平等地位政府全权代表举办了一次题为“绝不容忍暴力”的活动。这项活动是2003年在“禁止对妇女施行暴力日”由总理主持开展的。总理还在有关对妇女暴力的电视节目中露面,国家电视台多次播放该剧目。举行了很多会议、研讨会和游行,以抗议对妇女的暴力。
65. 与暴力作斗争也是《国家妇女行动计划——2003-2005年第二个执行阶段》的组成部分。2003年,恢复制订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法律。2004年的政府计划打算在波兰法律内纳入驱逐施暴者及防止他们接近受害者或暴力证人的法规。
第6条:对妇女的剥削
66. 与上次报告所涉期间相比,波兰妓女的估计人数从1997年的13 500人降至2001年的7 000人,目前仍停留在这一水平上。妓女人数之所以减少,是因为警方采取了行动以及因经济低迷致使这方面的需求减少。约有一半妓女是外国人。
67. 同时,国际有组织犯罪开始参与转移妇女到波兰境外卖淫。目标国包括德国、荷兰、比利时、奥地利、瑞士、西班牙,甚至还包括以色列和日本。波兰最初是受害者来源国,目前已成为贩卖人口的过境国。根据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2003年5月的报告,波兰同匈牙利和塞尔维亚-黑山同属主要过境国之一。女受害者往往通过招工广告和征婚广告被征聘,然后被转卖给西欧国家的夜总会及(合法和非法)妓院。
68. 妇女被带到波兰妓院工作的人数不断增多,这些妓院要么是非法妓院,要么打着陪服机构的名义经营。
这些妇女来自罗马尼亚、乌克兰及前苏联各共和国——主要是乌克兰。有些妇女通常在边境地区的公路沿线进行性交易。
69. 2003年9月, OBOP民意调查组织公布了题为“为什么卖淫——是自由选择还是出于必要?”的调查结果。该调查结果显示,61.3%的妇女因贫穷而被迫卖淫。约有30%的妇女是想提高其生活水准,而2.8%受胁迫卖淫。调查对象包括波兰人和外国人。接受调查的妇女有三分之二将卖淫视为一种临时职业,其目的是赚钱,解决眼下遇到的困难(31%),或者为其他目的攒钱(34%)。每4个妇女中就有一人卖淫,原因是卖淫是她们赖以谋生的惟一手段。仅有4%的被调查者将卖淫当作一种只要有可能她们就愿意从事的长期职业。
70. 由于卖淫在波兰不受惩处,警方的工作主要旨在查明意图营利使他人卖淫或组织将妇女转移到国外的人,以及确定妓女聚集地。如果卖淫者是外国人,警方则检查他们是否有在波兰居留的合法权利。违法者要么被处以罚金,要么被驱逐。卖淫在法律上的地位含混不清是促使贩卖妇女的一个因素。虽然卖淫不受惩处,但也不合法。
71. 与上次报告所涉期间相比,对《刑法典》进行了修订,内容包括提高了用语的准确性以及修改了计划对与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及贩卖人口有关的不同类别犯罪的处罚。《1969年刑法典》第9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已被写入新的《刑法典》第204条第4款,此种犯罪是指移交、引诱或拐骗一人卖淫,即使经过她同意。不过,新旧条款的用语并不相同。现行《刑法典》删除了“即使经她同意”一语,目的是避免产生如下歧义:即经当事人同意后可拐骗她。如有经受害人同意后意图营利使她卖淫之情事,卖淫犯罪人应判处最高三年的监禁,而诱骗人或拐骗人则应判处最高十年的刑罚。
72. 除上面所述的法规外,新的《刑法典》第253条发挥了关键作用,规定贩卖人口至少处以三年徒刑,而不论犯罪目的是什么,也不管是否征得受害人同意。但在大多数情形下,同时适用第204条第4款和第253条,可累加罪名。因此,贩卖人口以卖淫为目的的,法院在对犯罪人做出判决时,可另外处以剥夺公共权利的刑罚。
73. 贩卖妇女及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占波兰犯罪的比例不高。1998年,警方报告52宗犯罪与拐骗和强迫卖淫有关,并报告发生了18宗贩卖妇女案件及两宗贩卖儿童案件。警方拘留了52名疑犯,其中包括12名妇女。自1999年后的犯罪统计数字如下:
|
法定资格 |
1999 - 2002 年 提起的诉讼 |
1999 - 2002 年 了结的诉讼 |
1999 - 2000 年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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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卖淫为目的拐骗(《犯罪公约》第 20 4 条) |
23 |
34 |
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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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人口(《犯罪公约》第 253 条第 1 款) |
34 |
38 |
5 |
不过,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各种来源的资料表明,这些统计数字仅仅是冰山一角。有鉴于此,波兰政府着力强调旨在禁止这类做法及其他形式现代奴役的措施,目前正在制订本国工作战略及国际合作战略。
74. 2001年,波兰共和国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2年12月18日,众议院(议会下院)核准总统批准《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巴勒莫议定书及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议定书)。
75. 根据波兰宪法规定,波兰法律可直接适用巴勒莫议定书的贩卖人口定义。议定书的批准也意味着《犯罪公约》第204条第4款规定的各项犯罪还将列入《犯罪公约》第253条。
76. 波兰支持欧洲理事会拟订《欧洲禁止贩卖人口公约》的倡议。自2003年9月后,波兰专家参与了拟订公约草案的CAHTEC特别委员会的工作。
77. 在波兰,可依职权对贩卖人口及其他相关犯罪提起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应当依职权提起诉讼的犯罪受害人可配合检察官出任辅助检察官,他们的所有权利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此外,如果是贩卖妇女这样的犯罪,受害人可由一名社会代表支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0条第1款规定,如果出于保护公众利益或重要私人利益,如保护自由和人权的需要,社会代表可以参与。社会组织的代表可参与审判程序,在法院陈词并提交书面声明。
78. 在关于贩卖妇女的案件中,受害人在调查期间作证后通常返回本国,她们是否能回来出庭作证,并没有保证。因此,《刑事诉讼法》第316条第3款非常重要,它规定法院可在准备诉讼阶段提取证人的证词。截止2002年9月,该条已适用12次,包括2001年的8次。
79. 按照规定,被告在证人作证期间有权出庭。但是,审判程序设想了受害人在被告不在场的情况作证的可能性。如果被告出庭可对受害人构成恫吓,主持法官可勒令被告在受害人作证期间退庭。被告重新出庭后,法官可告诉他证人在他退庭期间的作证过程,并准许他就该等证词发表意见。
80. 除上面所述的提高受害人地位的法律办法以外,《刑事诉讼法》还载有匿名作证的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这就是说,证人可以匿名。证人是否匿名由法院下令,在准备诉讼期间,则由检察官下令。如果有正当理由预计证人及其亲属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受到威胁,可适用这种匿名作证制度。匿名作证制度很少用来保护犯罪受害人,原因是犯罪人知悉自己所犯罪行及谁是受害人。1995-2001年,仅在9宗案件中适用了匿名作证(包括为保护受害人适用的4次)。
81. 受害人是外侨的,可合法地留在波兰(签发限期签证),目的是使她能够作证揭发妓院老板、拉皮条者及人口贩卖活动(1997年6月25日《外侨法》第14条)。
82. 2001年,波兰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与联合国药物管制和预防犯罪办事处(联合国国际预防犯罪中心)合作,就“针对捷克共和国和波兰人口贩卖问题的刑事司法办法”签署了一个合作方案。为执行计划期限为18个月的该方案,设立了一个部内工作组,其成员包括内政和行政部、警方(预防犯罪和刑事部门)、边防部队、遣返及外国人事务局、司法部(法院和检察部门)、外交部、男女平等地位全权代表、非政府组织(“La Strada”)以及参与贩卖人口和卖淫研究的学术界的代表。方案的目标如下:
参照巴勒莫议定书审查和评估现行立法;
收集基本数据,确定人口贩卖的主要趋势,并评估适用的方法和办法;
建立波兰人口贩运问题综合数据库;
为提高检察效力,增进对受害人和证人的保护,加强司法机构的体制潜力;
加强国际合作。
83. 在执行方案期间,就保护受害人-证人的模式展开工作。这项工作计划采用适当程序和技术手段(减少审问次数,采用保护措施)在调查期间加强对受害人-证人的保护。计划编制一份受权帮助贩卖人口受害人(证人)的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名单,并执行促进受害人恢复正常生活的方案。
84. 工作组起草了《防止和禁止贩卖人口的国家行动计划》。该计划于2003年9月16日获得政府通过,规定执行期为一年半,主要任务包括在参与禁止人口贩运、立法改革、提高效力及加强对证人和受害人保护的机构间建立一个合作体系。将密切与非政府组织(主要包括“La Strada”)合作制订并执行该方案。
85. 《防止和禁止贩卖人口的国家行动计划》是政府于2002年8月通过的《加强公民安全——“安全波兰”方案》的组成部分。这项计划载有打击包括贩卖妇女在内的对妇女犯罪的战略。它与《国家妇女行动计划——2003-2005年第二个执行阶段》载有的检举和惩治对妇女犯罪战略以及妇女教育、社会保险、医疗和法律援助方案相一致。
86. 波兰加入欧洲联盟后,政府的行动考虑到了共同体法律,包括确定为未经核准入境、过境和居留提供便利的第2002/90/CE号理事会指示,关于加强防止为未经核准入境、过境和居留提供便利的刑事网的第2002/946/JHA 号框架决定,禁止儿童色情的理事会框架决定(拟定中)以及《与欧洲联盟内的非法移民和贩运人口作斗争的综合计划》。
警察和边防部队
87. 自1998后,由国家警察总局刑事事务局刑事科社会病理小组协调与防止和禁止贩卖人口及相关犯罪有关的措施。在地方警察局,这一职责由指定官员行使。
88. 警方为减少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及贩卖人口特别是贩卖妇女,采取的各类措施如下:
与边防部队联手采取国家或区域行动,防止或侦破该等犯罪。由警官负责检查外国人在波兰的居留是否合法,并在交通运输线路、边境地区以及中心省进行这种检查。边防部队官员也监控边境地区的陪同机构,以确定在那里工作的外侨是否拥有合法身份;
2001年,国家警察总局编制了“警方支助犯罪受害人方案”,并在该方案的框架内对警官进行培训,让他们了解妇女儿童的需要;为受害人提供了社会康复服务,对犯罪人进行了社会改造;以及同非政府组织和国家机构保持合作;
2002年,国家警察总局刑事事务局刑事科为参与打击与卖淫有关的犯罪及使用因特网传播儿童色情材料的犯罪的警官编制了一套说明材料。
89. 自2000年后,边防部队根据《犯罪公约》第253条第1款(贩卖人口)收集与犯罪有关的统计数据。该数据说明被拘押者的人数、侦查次数、疑犯人数以及侦查结果。
90. 警方和边防部队与“La Strada”基金会开展的合作尤其值得称道。警官多次参加了该基金会举办的会议和研讨会,并且以发言人身份与会。目前正在交流妇女被迫卖淫方面的信息。警方也开始参与“La Strada”的宣传活动,如旨在防止在中东欧贩卖人口的方案。警官充当为欧洲地区的官员举办的国际培训课程的讲师。边防部队的官员也参加了“La Strada’s”的宣传活动,负责分发传单和海报。
91. 鉴于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及贩卖人口的国际性,目前亟需继续开展国际合作。国家警察总局国际合作局开展了警事信息方面的国际交流。警方代表参与了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大会(第AGN/69/RES/3号决议)为打击贩卖妇女于2000年创建的国际小组的工作,并参与了在波罗的海地区有组织犯罪工作组行动委员会的框架内设立的禁止贩卖妇女专家组的工作。国际刑警组织内部的合作也旨在禁止贩卖人口。
92. 波兰-捷克-德国关于打击跨境犯罪合作的三方工作组于2002年3月在布拉格设立。波兰也是旨在禁止有组织犯罪的各类双边协定的缔约国。
第7条:政治和公共生活
参加选举
93. 在2001年的议会选举中,三个政党——民主左翼联盟、劳动联盟和自由联盟实行配额制度,在各自的候选人名单上为妇女留出30%的名额。这突显出妇女民主参与各政党选举活动这一问题。妇女候选人的选举得到各妇女组织的支持。2001年初组建了选举前妇女联盟。这是一个约由50个妇女组织组成的非政治联盟,共同目标是让尽可能多的女代表当选议员,并希望让公众敏感地认识两性平等问题。在民主左翼联盟、劳动联盟、自由联盟、波兰农民党内建立了政党内妇女团体,以期妇女作为政党候选人的人数显著增多。
94. 2001年大选结果显示,公众支持妇女在政治生活中充当更重要的角色。妇女在众议院(议会下院)赢得的93个席位,占所有议员的20%(在上届众议院中,女议员占13%)。在参议院,妇女占所有议席的23%(上届参院——13%)。在参加竞选的8 272名候选人当中,1 882名是妇女,占23%。
在有关的核心小组妇女代表的比例如下:
劳动联盟(UP)——16个议席的31 %;
波兰家庭联盟(LPR)——38个议席的26 %;
民主左翼联盟(SLD)——200个议席的23 %;
公民纲领党(PO) ——65个议席的20 %;
自卫党——53个议席的17 %;
法律和正义党(PiS)—— 44个议席的14 %;
波兰农民党(PSL),少数德裔——在44个议席中占的比例为0。
95. 女议员人数的大幅增加并不意味着她们在议会担任高层职务。在众议院的最高机构中没有女议员;在参议院四人主席团中仅有一名女议长。在众议院25个常设委员会中,仅有3名妇女担任主席,14名妇女担任副主席。参议院设有13个委员会,担任主席的女性有两名,担任副主席的女性仅有一人。
妇女参与政党事务的情况
96. 在报告所涉期间,政党没有收集有关其女党员人数的数据。但是,有关各政党领导机关性别组成的资料显示,妇女占极少数。没有女性担任政党领袖(有女性担任副主席)。详细数据见表A.7.1.(附件)。
妇女参与决策机构事务的情况
97. 1998年自治政府选举结果是,妇女赢得的席位(平均13.86%)与1994年(平均13.2%)约略相当。2002年民意调查结果显示,地方一级的女代表人数增加,尽管增加的程度小于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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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政府一级 |
1998 年 |
2002 年 |
|
省议会 |
11%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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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员会 |
15% |
16% |
|
乡委员会 |
16%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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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长、市长 |
间接选举 |
7% |
98. 报告所涉期间,有6名妇女出任内阁一级的职位:
在由耶日·布泽克任总理的政府中:财政部长(2001年)、卫生部长(后来-卫生和社会福利部长,1999-2000年)、国家财政部长(2001年);
在由莱舍克·米莱尔任总理的政府:国民教育和体育部长(2001年)及司法部长(2001-2002年)、男女平等地位政府全权代表(自2001年起)。
妇女还担任国家其他高级职务:
波兰国家银行行长(1992-2000年,议会任命);
保护个人资料总监察长(自1998年,由众议院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2002年4月26日连任,为期四年)。
99. 在担任高层公职(总理办公厅及各部)的90个人当中,妇女占22%。16个voivodes (即省长)中有一人是妇女;22个人副省长中有6名妇女。在分析过的57个中央办事处中,10个(17%)由妇女担任负责人,另有15个(26.3%)由妇女出任高层领导。
100. 报告所涉期间,妇女出任管理职位的比例总体上不断提高。譬如在国民教育和体育部,该等比例从1997年的38%增至2001年52%。在经济部,各管理职位组别中的妇女比例在1998-2001年期间提高:高级管理人员从30%增至39%,中级管理人员从60%增至67%;初级管理人员从47%增至50%。2003年,妇女出任中央统计局及其所属单位所有管理职位的比例是70%。
101. 国家统计局女管理人员的比例从1997年的48增至2001年55;财政局1997年的妇女管理人员比例为24%,2001年为35%;而在财政管理局,相应的比例从1997年的45降至2002年的41。
102. 如下表数据所示,妇女在司法机构主要担任法官、法院院长和副院长,尤其是在低级法院。但是,目前的情况仍然是职位越高,妇女任职的人数就越少,妇女在宪法法庭和最高法院占微弱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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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法官人数 |
女法官 |
女庭长 |
女性副州长 |
|
宪法法庭 |
13 |
15.4% |
无 |
无 |
|
最高法院 |
88 |
8.3% |
无 |
无 |
|
上诉法院 |
380 |
56% |
30% |
30% |
|
地方法院 |
2 300 |
60.9% |
26.9% |
41.5% |
|
地区法院 |
5 171 |
66.3% |
50.5% |
55.4% |
|
共 计 |
64.2% |
47.1% |
52.2% |
103. 1998-2002年期间,军队的女性文职雇员不断减少:从51.6%减至45.4%。2002年,妇女占职业军士、准尉和军官总人数的比例不到一个百分点。
104. 在独立于政府的机构中,妇女担任领导的人数很少:
货币政策委员会——(9位成员中有)1名妇女;
国家广播委员会——(9位成员中有)1名妇女;
最高管理会——领导层中没有女性。
众议院办公厅委托对妇女参与社会及政治生活的情况进行的调查显示,妇女在很多决策机构的任职人数要么不足,要么根本没有人任职。
国家妇女行动计划——第二个执行阶段
105. “妇女参与政府当局和决策事务”一章中的《国家妇女行动计划——2003-2005年第二个执行阶段》提供了很多措施,旨在确保妇女平等地参与决策机构事务。这些措施包括:
编制详细报告,说明政府、政府行政单位、自治政府各机构以及议会和政党的管理职务任命情况(说明每位官员的性别);
制订公职部门和政府部门管理职位的任命标准,并确保男女平等;
指定政府行政单位负责监测男女平等取得管理职位的人员;
促进男女均衡参与政府和自治政府各机构事务;
通过培训让妇女为出任经济决策机构的管理职务做好准备,并强调领导素质、目标定位、管理技能及自我完善。
妇女运动
106. 2000年,各类组织和协会有70个,其分支机构在200个以上,主要由自治政府供资的预算单位有4个,基金会12个,宗教协会和联盟有6个,工会和党派有6个并有63个分支机构,开展两性研究的研究中心有7个,拥有妇女方案的基金会4个。2002年春季,男女平等地位政府全权代表办公室拟订了由全权代表为妇女组织提交的项目共同筹资规则。这符合这些组织的长期设想,即定期取得可预测的政府财政支助。
107. 报告所涉期间,妇女组织因拥有自己的数据库和专门处理妇女问题的专家而成为政府的重要合作伙伴。它们活跃于国际舞台,编制了很多关于国际盟约和公约的“影子”报告。这些组织尤其活跃于妇女权利、就业、对妇女暴力、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以及与波兰加入欧洲联盟有关的问题等领域。这些组织之间也加强了合作。
108. 妇女组织和团体的活动得到政府全权代表的支持,全权代表一年内两次呼吁制订两性平等和妇女权利领域的提案。公共行政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规则在关于“公益活动和志愿者”的法律中阐述。这类活动包括“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及支持两性平等的活动”(该法第4条第1款第8项)。
第8条:国际上代表本国出席会议
109. 报告所涉期间,妇女在外交部总部任职的人数如下:
|
年份 |
妇女在外交部总部任职的比例 |
妇女担任管理职务的比例 |
|
1998 |
42.1% |
6.2% |
|
1999 |
44.2% |
5.5% |
|
2000 |
44.3% |
5.6% |
|
2001 |
45.6% |
4.6% |
|
2002 |
44.6% |
8.8% |
110. 1991-1997年,外交部雇用了210名妇女和264名男子,而在1998-2001年雇用了 153名妇女和169名男子。自1998年起,新雇员的征聘采用竞聘制。1990年以来,妇女的素质不断提高,其求职人数也随之日益增多。因此,男女雇员的比例大为改观。
111. 下表说明了妇女在波兰驻外使领馆的就业情况:
|
年份 |
妇女在外交使团工作的比例 |
外交使团女团长的比例 |
|
1998 |
45.7% |
8.5% |
|
1999 |
46.8% |
7.5% |
|
2000 |
45.8% |
10.4% |
|
2001 |
48.2% |
12.1% |
|
2002 |
49.3% |
10.2% |
外交部门女雇员的比例持续稳定增长。担任使团团长职务的妇女比例仍然低于出任国家行政机关高级管理职位的平等比例,但也在不断提高(2000年,政府行政机关管理职位有31%由妇女担任)。
112. 尽管波兰在报告所涉期间没有收集有关代表波兰参加国际论坛的代表团女成员人数的完整数据,但一些机构(如:财政部、经济、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国民教育和体育部、中央统计局)提供的零星数据表明,妇女在这类代表团的参与率很高并且在不断提高(从48.4%提高到56.1%),1998-2002年的平均水平为51%。原始数据见表A.8.1.(附件)。
在联合国秘书处工作的波兰国民中,妇女的比例如下:
1998年——39人,包括11名妇女(28 %)
1999年——36人,包括11名妇女(31 %)
2000年——38人,包括14名妇女 (37 %)
2001年——46人,包括14名妇女(30 %)。
2001-2002年,多瑙塔·许布纳出任联合国副秘书长。
114.政府没有制订适用于联合国征聘的本国规则。2002年,外交部着手拟订前往联合国工作的候选人名单。在报告所涉期间,波兰没有收集说明受雇于国际机构人员性别的数据。
第9条:国籍
115. 1998-2002年,与国籍有关的问题适用1962年2月15日的《波兰公民资格法》(《法律杂志》,第10期,第49项,后经修订),根据1998年7月14日关于“修改在国家系统改革方面确定政府行政机关权限的某些法律”的法律对该法进行了修订。该法自1999年1月1日生效,制订了关于波兰公民外籍配偶取得波兰国籍的权利的统一规定。根据《波兰公民资格法》第10条的新规定(《法律杂志》,2000年第28期,第353项),“获准在波兰共和国定居的外国人,与有波兰国籍的人士结婚后,婚姻存续至少3年的,可取得波兰国籍,但条件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机关提交适当声明,然后由主管机关公布决定,证实接受该声明”。
116. 另外还对该法第11条进行了修订,该条对恢复妇女波兰国籍的简化程序做出规定如下:因与外国人结婚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波兰国籍的妇女,在该等婚姻中止后可通过向主管机关提交适当声明,恢复波兰国籍。在修订的条款中,“妇女”一词被“人士”取代,因而均等了男子与妇女以简化程序恢复波兰国籍的权利。根据修订案,该法删去了关于丧失波兰国籍简化程序的第14条。
117. 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报告提及的其他规定没有变化。
第10条:教育
118. 学校进行改革之前,波兰教育体系的基础是八年小学教育及四年普通中学教育或五年职业学校教育。1998-2001年对教育体系进行改革的结果是实行六年小学制及小学以后的三年文法学校及三年普通或重点中学制,或四年职业学校制(《法律杂志》,1998年第117期,第759项)。由于最近正值改革之机,还没有对改革的效果进行深入分析。关于《公约》第10条,下面讨论的问题没有发生变化。
119. 教学大纲和学校教科书经专家审查后校准(国民教育和体育部1999年2月15日关于“核准学校使用教学大纲和教科书及使用教具建议的条件和程序”的法令,《法律杂志》1999年第14期,第130项)。各项审查应包含评估教科书的内容是否与波兰批准的公约相一致。这也适用于两性平等,旨在消除对妇女抱有的陈规定型观念。据专家说,1999年3月10日后核准的教科书没有违反平等和伙伴关系原则,因而不必进行修订。
120. 2000年10月,男女平等地位政府全权代表举行了关于“教科书中的平等和宽容问题”会议。与会者对学校教学大纲和教科书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分析,并特别提及了宽容和平等。会后,工作组将会议结论汇编成册,并转呈国民教育和体育部。他们尤其设想拟订一系列有关两性平等的标准,供各部专家用以评估教学大纲和教科书,以及为教师制订培训方案。
121. 2001年前,用来为赤贫家庭儿童提供物质援助的资金以社会津贴、住宿、校餐及同情赠款形式赠予,并且从为减少儿童和青年贫穷而设立的国家预算储备金中列支。2000年度国家预算增设了同等价值的预算储备金(相当于690万美元),用来援助农村青年。从2001年起,用于为贫困家庭儿童提供物质援助的资金列入一般补贴的教育补贴。2001年,在人均收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60%的地方自治政府,对所谓的穷单位的教育补贴实行核算制(调整补贴)。2002年继续采用这种援助形式。
122. 2002年因学业成绩优异而获得总理奖学金的学生有63%是女生。女生在教育系统举行的外部考试中,成绩也较好。
123. 学校学生的性别构成情况反映出特定年龄组的总体人口结构,小学男女生的比例为100:94,文法学校的男女生比例为100:95。上述小学的学生性别比例因学校类型不同而各异。普通中学的女生显然占绝大多数,1995/1996学年的男女生比例为100:215,2002/2003学年的这一数字为100:164。基础职业学校的男女生比例为100:52。1999/2000学年,妇女占高等学校的学生和毕业生的比例见表A.10.1(附件)。
124. 1998-2000年,女生占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46.7%(毕业生的49.6%),占技术中等学校学生的23%(毕业生的24.9%)。关于学生性别的数据见表A.10.2(附件)。
125. 2000年,妇女占高等学校学生的57%,占毕业生的64%。在所有教师中,妇女占38%。根据对从教人员进行的调查,2000/2001学年,妇女占所有教师的78%,担任校长或副校长职务的妇女比例是73%。与1998/1999学年相比,女教师和校长的人数增加0.5%。
126. 几乎所有中学的女毕业生都多于男毕业生,但军事院校和神学院除外。军事院校招收妇女的标准与男子一样(《职业军人服役法》,《法律杂志》,1997年,第10期,第55项)。1999年,想参军的妇女可选择上各级军校。1999年以前,妇女只能通过所谓特殊程序参军,这样的程序能够让武装部队招收所需的专家。目前正在着手界定妇女申请上军事院校的体格标准。2002年,波兰所有军事院校共有183名女学员。
127. 2001-2003年,在小波兰省实施一项为罗姆人社群提供援助的试点方案。方案的目标包括为罗姆儿童的教育提供支助,特别是预防罗姆女童辍学。在该项目期间获得的经验为全国援助罗姆人社群方案提供了依据,该方案于2004年1月1日发起,将持续到2013年为止。内务和行政部负责该方案的协调。
128. 关于“计划生育、保护胎儿和准许堕胎条件”的修订法律计划开设名为“家庭生活教育”的学校科目。2002年,国民教育和体育部颁布了名为“各类学校学前教育及普通教育方案依据”的法令,将该科目列入学校教学大纲,开设的课程不仅包括有关性行为的基本知识,而且涉及避孕、宽容及负责任的性观念等问题。
129. 国民教育和体育部扩充了审查旨在提供现代性行为知识的新教科书的专家名单。“家庭生活教育”的课程既不是必修课,也不分年级,家长或法律监护人须表示同意。教授这个科目的教师按一般标准甄选,不分性别。针对文法学校一级以上学生的教学大纲对世界观的强调要适中,且应包含最新避孕知识。
130. 在教育领域,《国家妇女行动计划——2003-2005年第二个执行阶段》(2003年8月19日由政府通过)的战略目标是“消除教育过程的一切形式不平等和性别歧视”。计划列举的任务如下:
审查对少女和妇女上一切类型公立学校的限制;
为因怀孕、分娩或履行母亲责任被迫辍学的妇女创造接受继续教育的条件;
确保妇女和男子有平等取得业余及非学校形式教育的机会;
将两性平等原则纳入各级教育的教学大纲、教科书和教学辅助材料。
第11条:就业
政府方案
131. 2001年对《国家妇女行动计划》第一阶段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评估。尽管很多项目停止实施,但该计划取得了不可否认的成功,包括明令禁止性别歧视的《劳动法》修订案。“妇女经济活动”一章中的《国家妇女行动计划——2003-2005年第二个执行阶段》计划促进雇主和雇员间的两性平等,要求采取灵活的就业形式及遵守男女工人的亲子权利。各项计划包括发起一场提倡男女退休年龄相同的宣传运动。
欧洲社会基金
132. 波兰加入欧洲联盟后,获得了旨在帮助各成员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及实现融合的财政工具。上面所述的欧洲联盟的工具包括欧洲区域发展基金、欧洲社会基金、欧洲农业指南及保障基金/方针部分、渔业指南财政工具以及团结基金等结构性基金。
133. 波兰加入欧洲联盟前,波兰政府负有的义务是拟订《2004-2006年国家发展计划》,包括波兰入盟前几年间的国家经济发展方针。国家发展计划的战略目标之一是“利用教育、培训和工作确保人力资源的开发,建立一个知识型的开放社会。”部门业务方案-人力资源开发将促进该目标的执行。部门业务方案-人力资源开发的目标体现在以下文件中:“2000-2006年国家增加就业和人力资源开发战略、对波兰就业战略设想的联合评估、政府经济战略‘企业-发展-工作’、2002年入盟前经济方案、欧洲就业、就业政策框架战略指南”。部门业务方案-人力资源开发载有对波兰劳动力市场的详尽分析,并确定了优先活动项目以及执行方案和为方案供资的制度。文件由2002年为所述目的设立的工作组拟订。其成员包括各部代表及男女平等地位政府全权代表。
134. 部门业务方案-人力资源开发的优先活动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劳动力市场上的积极政策及职业和社会融合”见“活动1.6——妇女进入及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这与《国家妇女行动计划——2003-2005年第二个执行阶段》相一致。其目的是帮助妇女寻找工作,提高她们的物质地位和社会地位。计划为2004-2006年“活动项目1.6”提供的资金数额为8 190万欧元,包括欧盟(欧洲社会基金)捐助的6550万欧元、国家捐款(国家预算、地方自治政府、工作基金)1 580万欧元以及私人捐款60万欧元。
135. “部门业务方案-人力资源开发”的妇女措施将由“共同体平等倡议”予以补充。该项倡议由欧洲社会基金提供资金,目标是执行在欧洲就业战略范围提出的任务。方案的目标是通过国际合作促进消除劳动力市场上针对雇员和求职者的歧视和不平等。方案与“2000-2006年国家增加就业战略、对就业政策的设想进行的联合评估以及社会融合问题联合备忘录”等文件一致。
136. 自2002年下半年后开始在经济、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制订“共同体平等倡议”,由各部、非政府组织、社会伙伴及男女平等地位政府代表组成的平等工作组将参与拟订工作。“平等”倡议的五个优先领域之一是“妇女与男子的机会均等”——为这一优先领域选定的主题领域如下:“通过发展更加灵活有效的就业形式、工作组织以及支助服务,协调家庭和职业生活,并让离开劳动力市场的男子与妇女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相关工作的目标是制订协调职业和家庭生活的典范解决办法,包括为照料子女及吸毒者的机构提供支助,以及为提高资格及促进灵活形式就业提供支助。欧洲社会基金为所述措施划拨的款额2004-2006年总计为1 205万欧元(占“平等”倡议预算的9%)。
137. “部门业务方案-人力资源开发”和“平等”倡议的方案集中于两性平等问题。设想让全权代表参与监测方案执行情况的机构以及由男女同等人数组成的“部门业务方案-人力资源开发”及“平等倡议”监督委员会的工作。
征聘过程
138. 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长于2000年2月9日发布一项法令,详细阐明了有关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则,如“就业机构、职业辅导、失业者培训的组织、就业宣传和职业辅导的基本方法以及工作俱乐部的组织和供资”等(《法律杂志》,第12期,第146项,经修订),该法令禁止招工广告发布可被视为因某些候选人的性别而对其实施歧视的信息(第2款第2点)。因此,职业介绍所应取消仅为某一性别人士提供工作机会的做法。
139. 《就业和防止失业法》(《法律杂志》,2003年第6期,第65项)在报告所涉期间经过修订,并于2003年2月6日生效。该法尤其对不尊重禁止歧视法令的行为加以惩治(第66条,第3款)。该法也载有一项规定(第37条第13款)禁止就业机构对求职者采取歧视做法。
禁止工作关系中的性别歧视
140. 2001年8月24日关于“修订《劳动法》及某些其他法律的法律(《法律杂志》,第128期,第1405项,2002年1月1日生效)在《劳动法》第2a章列入“男女平等待遇”(第183a – 183e条)规定,内容有间接歧视、违反平等待遇原则的补偿、将举证责任转移给雇主的规定以及同工同酬原则。
141. 第二章a中规定,在签署和解除就业合同、就业条件、晋升、取得培训的机会(《劳动法》第183a条第1款)方面,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待遇。该章也禁止违反两性平等原则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劳动法》第183a条第2款和第3款)。雇员无论性别如何都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或同等价值工作同等报酬的权利。所述薪资指报酬的所有组成部分,无论雇员的姓名或特征如何,以及以现金或其他形式发给雇员的其他工作津贴(《劳动法》第183c条第1款和第2款)。《劳动法》也载有同等价值工作的定义。根据《劳动法》第 183c条第3款,同等价值工作系指要求雇员具备经有关文件或职业经验证明的同等职业资格并承担同等义务和努力的工作。雇主若因雇员的性别区别雇员的情况并导致下述结果的,按违反男女平等待遇原则论处(《劳动法》第183b条):
拒绝雇用或继续就业;
创造不利薪酬条件或其他不利就业条件,未提高或给予其他津贴;
未挑选雇员对他们进行职业培训。
除非雇主能够证明他/她采取上述做法有其他理由。第183b条规定,为了某一性别工人的利益暂时减少现有不平等(如为恢复两性平等拒绝雇用)不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因此,这条规定为积极的区别对待提供了依据。
142. 如果在劳工法院就男女平等待遇问题发生纠纷,举证责任由雇主承担。如果雇主违反男女平等待遇原则,《劳动法》赋予雇主和求职者起诉雇主要求其做出赔偿的权利。另外还对可能的赔偿数额做出了规定(《劳动法》第183d 条)。雇员的赔偿要求可免于法院指控(《劳动法》第263条)。雇员就雇主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向劳动法院提出的诉讼不得作为中止就业的基础(《劳动法》第183e条)。2002年,司法部报告了一宗与性别歧视有关的案件。现在评估新规定的效力为时过早。
143. 《劳动法》规定了雇主要求求职者提供资料的范围,并将就业所需的基本资料限制到最少。因此,这就为禁止雇主询问可能对求职者表现出歧视性态度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这尤其适用于与家庭状况或是否有结婚和生孩子计划等有关的问题。
144. 报告所涉期间结束后,2002年11月,政府向众议院提交了其关于修订《劳动法》及其他一些法律的法律草案(2004年1月1日生效)。该草案旨在在就业平等待遇方面调整波兰法律,使之与欧盟立法相一致,并且也制订措施,以增进怀孕女工、哺乳期女工及新近分娩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上述《劳动法》修订案制订了如下规定:
反对就业歧视的禁令扩大到包括以种族、民族血统、性倾向、就业合同规定的有限或无限期限以及全日就业或非全日就业为由实施的歧视(《劳动法》第113 条);以前的歧视禁令提及了性别、年龄、身体残障、国籍、政治或宗教信仰以及是否为工会成员;
直接歧视的定义;以前的《劳动法》引用过直接歧视的概念,但没有给出直接歧视的定义;
性骚扰的定义以及确认性骚扰是一种形式的性别歧视;
《劳动法》第183d条提出,取消对雇员因雇主违反平等待遇原则取得补偿的数额的限制,并将最低补偿金的数额确定为最低工资。
这些规定以及将举证责任转移给雇主的《法典》原则和雇主有义务创造无性别歧视和性骚扰的工作环境这一原则使波兰法律符合国际标准。
工资
145. 妇女的工资平均比男子低20%(表A.11.1 – 附件)。薪酬歧视禁令的生效对所述差距没有产生重大影响。中央统计局的数据显示,薪酬差距显而易见,并有拉大的趋势,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差距。办公室工作人员、服务业的雇员及销售人员群体的薪酬均等化与这些群体中的男雇员薪酬降低有关。在下次报告所涉期间之前,不可能对薪酬歧视禁令(《劳动法》第183a条第2款和第3款)。有关薪酬歧视的申诉可向工会及国家劳动监察署提出。实际上,担心失去工作(这同时适用于男子和妇女)通常妨碍雇员提出该等申诉。目前,没有监督有关雇主的薪酬做法的制度。设想在《国家妇女行动计划》第二个执行阶段创建该等制度。
146. 妇女很少从事高薪高级工作。统计数字显示,妇女出任全部管理职位的38%,她们仅占高层管理人员——即收入相当于平均工资四倍的管理人员——的22%(2002年10月中央统计局的数据)。对妇女而言,工作年资不像男子那样可变为高薪。《国家妇女行动计划——2003-2005年第二个执行阶段》提出了加强现行法律的措施,以消除在就业和工作条件中对妇女的歧视,并杜绝分割劳动力市场,因为这是对妇女间接歧视的一种表现。
职业妇女人数不断增多
147. 薪酬不平等的根源是某些职业和职业组别的妇女人数持续增多(见表A.11.2 – 附件)。女仆、女清洁工及女洗衣工的最低工资,相当于平均工资的52%;在这一组别当中,仅有一名男性,男女比例为1:11。护士和助产士是妇女人数最多的职业组别之一,男女比例为1:74;她们的薪酬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70%。在学前教师和幼儿园教师中,妇女占绝大多数,男女比例为1:108;她们的薪资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98%。与上次报告所涉期间相比,教师薪酬提高的原因是教育系统实行了改革。
劳动力市场
148. 在工作妇女当中,35-44岁及45-54岁年龄组的人数最多,分别占总人数的30%和27%。在失业妇女当中,15-19岁及20-24岁年龄组的人数最多,分别占总人数的45%和35%。妇女失业率仍不断上升:1998年11月为12.2%,2000年第四季度达到18%,2002年6月达到20%。同时,失业妇女有56.5%等候新工作的时间超过一年,有同样遭遇的男子为39.3%。
保护孕妇
149. 与上次报告所涉期间相比,在对妇女提供法律保护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2002年开始落实部长会议“关于编制禁止妇女从事的工作清单”的法令。由于男女平等地位政府全权代表发挥的作用,在立法过程对法令的概念做出根本性的修改。其范围缩小到专门保护孕妇及最近刚分娩的妇女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妇女。以前的全权代表和非政府组织多次提出过该等主张,上次《国家妇女行动计划(1997年)》也采纳了这一主张。这一主张要求放弃“禁止妇女从事的工作”这一歧视性办法,以利于为所有雇员创造安全的工作条件,同时沿用针对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的某些规定。政府对此做出反应,要求消除歧视妇女的一切规章,并将法令的名称改为“对妇女尤为繁重或有害于其健康的工作清单”。这项法令于2002年7月30日得以修订,2002年11月10日生效。
产假
150. 1998年政府拟订了有利于家庭的政策,设想为离职抚养子女的妇女提供特殊津贴。离职期列入妇女的退休津贴中,并由国家缴纳社会保险费。政府认识到国家预算不能够为额外支出提供资金,它考虑削减对幼儿园的拨款,这种考虑的假设是母亲的照料对子女更有益。这种观念未能变为现实,这反映在《劳动法》第180条中。1999年11月19日“关于《劳动法》修订案”法律将产假延长到26周,如果是多胎怀孕,则延长到39周(这一规定于2000年1月1日生效,但2000年全年均属过渡期,并分别将产假的期限定为20周和30周)。如果是死产儿,产假延长8至10周。同时,分娩前的产假延长2至4周。下届议会选举后,众议院在新一届政府的要求下,恢复2000年前生效的产假假期,即第一次分娩后16周,其后每次分娩后18周,一次多胎分娩后26周(2001年12月21日关于“《劳动法》修订案”的法律;2002年1月13日后生效)。
151. 如果延长的产假生效,则在《劳动法》(2001年5月26日生效)中加入第180条第5款和第6款,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妇女休16周产假后可重返工作,并将剩余假期“转”给孩子的父亲(雇员),但他必须提交相关申请。同时,《劳动法》第8章的名称从“保护妇女的工作”改为“保护抚养子女的妇女与男子的工作”(2001年6月24日的法律将该章的最终名称拟订为“雇员的亲子权”)。上面所述的2001年12月21日《劳动法》修订案将仅可由妇女休的“生理”假期缩短为14周。因此,尽管产假是出于生物原因提供的福利,但仍存在着产假由父母双方分享的可能性。
育儿假
152. 截止2001年,仅可由父母一方——母亲或父亲休育儿假(《劳动法》第1891 条第1款)。自2002年1月1日起,父母任何一方、父母双方或子女监护人均可休为期三个月的育儿假(条件是他们具备休此等假期的工作年资)。这标志着对亲子权的态度发生了根本变化。
153. 自2002年11月29日后,根据《劳动法》第186条第3款,未休育儿假的男女雇员在他们本可以休假但没有休假期间,均可要求缩短他们的工作时间(达50%)。雇主应同意该等请求。
雇员权利的管理
154. 2003年下半年,国家劳动监察署和全波兰工会联盟在雇员当中进行了一次调查。56.8%的调查对象说,他们亲身遭受过歧视,57.2%知道其工作场所发生过歧视现象,58.5%知道有人遭受过歧视。每7名妇女当中有一名说她遭受过性别歧视,同样数量的妇女还报告说她们遭受过年龄的歧视。四分之一以上的妇女认为,她们在被雇用的那一刻就遭受过歧视,而17.8%的妇女报告说,雇主在面试期间曾问过有关其私生活的问题。每8名妇女当中有一名妇女认为她在工作中被羞辱过。
155. 性别平等问题占提交国家劳动监察署以便进行法律咨询的案件的比例很小。劳动监察员主要提供资料说明新规定、向雇员宣传新规定的方式、招工广告的措词以及歧视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审判程序是确定实际上是否发生歧视的惟一程序。
156. 国家劳动监察署除提供关于劳动场所平等待遇的法律辅导外,还开展宣传活动,以提高雇员和雇主对歧视的认识。传单已印发,并对国家劳动监察署网站上的反对歧视规定进行了审查。国家劳动监察署的代表在与大众媒体(广播节目、报纸编辑部的电话咨询)接触时也提出这个问题。
养恤金制度
157. 新的养恤金制度于1999年生效(1998年12月17日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提供的养恤金”的法律,《法律杂志》,第162期,第1118项),这项制度依据的原则与以前的制度相比截然不同。对一些妇女来说,新的规定可能较为不利。但应当指出,新制度生效后,发生的变化将对50岁以下的人产生影响。其余年龄组仍然适用原有规则,包括提前退休的可能性。截止1998年不满30岁的人应属于退休制度的两大支柱:其基础是重新分配由社会保险所管理的支柱和资本支柱,这是开放养恤基金的领域。30-50岁的人既可选择留在第一个支柱内,也可选择两个支柱制度。新的退休体系的规模取决于向该体系缴款的数额,由于(社会保险所)的物价稳定措施和(投资基金)的投资利润,缴款数额增加。因此,养恤金的规模主要取决于缴款的价值及期限。
158. 妇女和男子的退休年龄不同(妇女60岁,男子65岁)意味着妇女的养恤金较低,尽管妇女在工作期间与男子有相同薪酬(尽管从理论上说,妇女并非必须在60岁退休)。除累积保险费以外,养恤金的数额也受退休时的预期寿命影响。在这种情形下,为了消除男子与妇女退休年龄有别产生的影响,适用了中间退休年龄(男女与妇女的平均数)。但应当指出,妇女60岁退休的,其“资本”应除以预期寿命的剩余年份,妇女的预期寿命比65岁退休的男子长五岁。
159. 1999年,公民权利保护专员(监察员)向宪法法庭提出申诉,反对很多法律,原因是这些法律载有的规定要么禁止妇女出任某些职务,要么赋予雇主以妇女达到60岁退休年龄或男子达到65岁退休年龄为由中止就业合同的权利。
160.根据关于“制药、医药材料、药品、零售商及药检”的法律(2000年6月13日的判决,ref.K.15/99),宪法法庭判定以妇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适用于男子)为由禁止妇女出任药品经理职位的做法违反《波兰宪法》第32条第2款及第65条的条款,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1条。
161. 关于《教师宪章法》(2000年3月28日的裁决, ref.K.27/99),《国家机关公务员法》(2000年12月5日的裁决, ref.K.35/99)以及《自治政府公务员法》(2000年12月5日的裁决, ref. K.35/99),宪法法庭裁决,以妇女的退休年龄低于从事同等工作的男子作为中止就业的依据,与《宪法》第32条和第33条不一致,对男子与妇女的法律状况做出区别对待,带有性别歧视性质。
162. 妇女申请取得与退休制度有关的平等权利,也可求助于《社会保险基金退休和残疾养恤金法》(批准不同男女退休年龄的同一部法律)第172条,该条规定,“本法依据的原则是所有参保人待遇一律相同,无论其性别、婚姻状况或家庭状况如何。参保人认为平等待遇原则不适用于其个案的,有权在法院要求社会保险补偿。”
163. 2003年年底开始对男女实行平等而灵活的退休年龄。拟议的方案提出,到2024年,妇女的退休年龄将提高到65岁,尽管所有参保人都将有权选择在62-65岁期间逐渐或完全退休。这一解决办法尚处于社会协商阶段,从2014年渐进实行,并且仅适用于1954年后出生的人。
妇女参与工会工作
164. 波兰妇女能够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参加工会的活动:
报告所涉期间,全波兰工会联盟是波兰最大的工会组织。不过,该联盟的成员资料没有列明成员的性别。全波兰工会联盟有一个妇女组织;其主席团(2002年4月选举产生)有35名成员,其中包括2名妇女;
全国“团结”委员会(目前是波兰第二大工会)主席团包括17名男子和1名妇女。工会当局包括一名妇女事务协调员。妇女占全体成员的38.2%;
全国波兰教师联盟委员会(从事教师职业的以妇女为多)主席团包括7名妇女和10名男子;
尽管医务职业领域的女性人数很多,但中央医师理事会主席团的11名成员中没有一名妇女;
中央护士和助产士理事会主席团包括7名妇女和5名男子。领导层中有男性,这是该组织存在的问题,原因是该组织的成员几乎是清一色的妇女;
11个工会活跃于农业领域,包括全国农民、团体及农业组织联盟,该联盟的主席团成员为15名,其中包括4名妇女。联盟内的具体活动由农村妇女开展(见第14条)。
第12条:平等取得保健的机会
保健的法律保障
165. 对波兰执行《公约》第12条的规定具有根本性意义的最重要法律条例包括《宪法》和上次报告讨论过的两部法律:《医疗护理设施法》及《计划生育、保护胎儿及准许堕胎条件法》。
166. 1997年2月6日关于“普遍健康保险”的法律于1999年1月1日生效,对保健服务的供资制度和组织进行根本性的改革。这部法律确立了供资的综合保险-预算制度。国家预算基金用于为紧急医疗护理领域的服务、高度专业化程序及某些保健方案支付资金,另外也支付某些社会群体的医疗保险费。保险费每年看涨(到2007年达到基本数额的9%),保险系统的资金总额取决于工资总额——即经济状况。应当指出,数年来尽管指定用于保健的绝对总额一直在增加,但国内生产总值中分配给保健的公开支出比例(国家预算和地方自治政府预算加上保险费)不断降低(从1999年的4.26%降至2002年的3.98%)。
167. 保险费由健康保险局再分配给新设立的区域(省)保健服务机构及一个单独的住院病人保健服务机构。由于各保健服务机构可支配的资金有限,它们与公营及私营医疗服务提供商签署了合同。
168. 健康保险系属普遍性的强制保险,可保障人人无论收入水平如何,都有取得医疗的机会。这种制度保障在所选保健服务机构所在的地区内自由选择医生和医疗设施。在所属保健服务机构以外取得医疗服务时应征得该机构的同意。基本服务由能够指导患者接受专家化验或检查的普通医生提供。患者接受牙科医师、皮肤科医师、妇科医生及儿科医师等专家的检查,或到心理健康及康复诊所就诊,不必由普通医师提供指导。执行健康保险制度的准备工作与经济上独立、在大多数情况下由本地自治政府机关监督的医疗服务单位的改革同时进行。
169. 改革旨在改善取得医疗服务的机会及医疗服务的质量。要做到这一点,应更加有效地利用已有基础、人力资源和资金、管理和经费筹措的权力下放、组织结构的鉴别、更广范围的经费筹措渠道以及支出的合理化。不过,区域保健服务机构为期四年的运作受到了批评,主要原因是它们的政策不同,以及缺乏由卫生部长监督的法律基础。2003年,保健服务机构解散,并由国家卫生基金取而代之。
170. 在报告所涉期间,继续执行上次报告讨论的主要针对妇女的方案:1996-2005年国家保健方案以及预防艾滋病毒、照料艾滋病毒携带者及艾滋病患者国家方案。
取得保健的机会
171. 如上文所述,波兰在报告所涉期间推行了新的保健服务模式。地方自治政府对公共设施进行了改组,以便使其符合本地需要。这种改组对医务人员也产生了影响。关闭的公共设施和医院病房由医生和护士建立的非公共(商业)设施和私营设施取而代之。
172. 报告所涉期间,医院数量增加,这导致城乡地区的诊所数量相应减少。从1998年开始建立了非公共保健设施,截止2002年,这些设施将近有4 700个(诊所和保健中心),私营开业设施达7 000个。医药部门的私有化扩大了药房的数量,大多数新药房建在城市。这就大幅度改善了取得药品的机会:虽然在1995年,一个药房服务的人口平均为5 700人,但截止2002年,这一数字减至4 000人(乡村地区为7 700人)。
173. 医务工作人员的数量减少(药剂师除外),而每人进行医疗咨询的数量从1998年的4.9增至2000年的5.4。由于有关保健机构的承包体制各不相同,不可能对不同医疗特性进行讨论。在整个保健系统,从事医务职业的女性人数继续不断增多。妇女占隶属卫生部长管辖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的70%以上,占卫生部工作人员的74%(包括30%的管理人员)。
174. 开放性医院的床位数量减少。但在同时,目前的改组导致建立了新的机构,如临终关怀医疗中心、临终关怀护理中心、医疗教育中心以及安宁院。2002年,临终关怀护理中心的床位总数为26 000张。
175. 妇女保健和辅导由保健服务机构在提供如下服务的合同框架内提供:
基本保健;
专家门诊服务(妇产科诊所和孕产问题诊所);
住院治疗(普通科、妇科、产科及孕产问题);
分娩学校;
不孕症的治疗;
计划生育;
发育年龄妇科医学;
增进健康方案(如预防癌症方面的检查化验);
矿泉治疗。
176. 与孕产、分娩和产后期有关的保健服务一律免费。妇女如果没有投保,该等服务由卫生部提供资金,譬如在2001年,为此目的支出的费用相当于48万美元。根据报告,没有对妇女取得医疗服务的机会加以限制。鉴于分娩数量骤减,削减了产科病房的床位数(如农村产房完全取消,并由医院取而代之),这没有损害取得产科护理的机会。2000年,重新恢复了母婴护理。在区域一级,母婴护理由省公共卫生中心提供;在中央一级由母婴研究所提供。上述转变以及与在报告所涉期间提供医疗护理有关的基本数据见表A.12.1(附件)。
保健状况
177. 冠状疾病和癌症仍然是成年人的主要死因,无论其性别和居住地如何。很多妇女死于冠状疾病,1999年,每10 000名妇女当中死亡475.2人,男子的这一数字为463.5人,农村地区的死亡率较高。1999-2001年,死于冠状疾病的人数减少,这也许是采取预防措施的结果。
179. 在波兰,癌症是人口死亡的第二大原因,妇女与男子死于癌症的人数都在不断上升。1999年,每10万人的死亡人数平均为216.1人,包括255.1名男子和179.1名妇女。2001年,(每10万人)死亡人数为228.2人,包括267.2名男子和187.2名妇女。城市居民死于癌症的人数高于农村居民。
180. 乳腺癌和宫颈癌占妇女全部癌症病例的27%。妇女并非全有机会接受乳房X线照相检查(1999年,仅有15%的妇女做过检查,包括5%接受过有组织甄别化验的妇女)及细胞检查(每年,约30%处于30-59岁年龄组的妇女接受检查,包括5%接受过有组织甄别化验的妇女)的机会不足。
181. 据波兰骨质疏松症基金会说,股骨颈骨折并发症是60岁以上妇女(继冠状疾病和癌症后)的第三大死因。
182. 1989年,与怀孕、分娩和产后期有关的死亡率相当于每10万人中有0.1人死亡。同前几年一样,主要死因是出血、栓塞、感染和妊娠中毒。
183. 婴儿死亡率继续下降,从1999年的8.85降至2002年的7.5(每1 000名成活产儿)。婴儿死亡的主要原因仍然未变:出生前表现出的主要症状,包括呼吸紊乱和先天缺陷以及冠状疾病。有关婴儿死亡率原因的统计数字不分性别,不过其他数据表明在1岁以下幼儿当中,男童的死亡率高于女童。
184. 保健服务机构的合同中规定有非侵袭性检查(超声波检查,怀孕期间3至4次)。如果怀疑胎儿有先天性缺陷或发育缺陷,或者罹患危及生命的疾病,应在妇科专家的指导下施行非侵袭性程序(羊水诊断和心脏穿刺术)。
关于产前检查的数据如下: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
|
遗传咨询 |
无 |
11 077 |
16 072 |
|
侵袭性产前检查 |
1 654 |
2 035 |
3 800 |
|
有缺陷胎儿 |
107 |
138 |
596 |
185. 报告所涉期间,利用卫生部提供的资金主要在《国家保健方案》框架内执行了下述关于孕妇和婴儿保健的方案:
预防高风险家庭的遗传疾病——分子检验和遗传咨询;
监测和纠正遗传发育缺陷初步预防方案;
预防波兰原发性神经管畸形的方案;
根治性传播疾病;
执行母婴保健方面的医疗和组织监管;
与吸烟有关的疾病初步预防方案——主要针对孕妇;
优化产前护理,包括:
预防早产及其后果,以及出生体重不足;
改进产房和婴儿室的设备;
执行监督母婴保健,特别是产前护理的国家方案。
186. 1985年到2003年6月间,波兰记录的艾滋病毒携带者为8 189人,尽管估计的实际感染人数可能在15 000-20 000人之间。据估计,10%的病毒携带者不到20岁,50%以上的年龄在20-29岁间,妇女人数占20%以上。在报告所涉期间,记录的艾滋病病例数字如下:1999年123人,2000年116人,2001年122人(现有公共统计数字不区分感染者的性别)。“预防艾滋病毒、照料艾滋病毒携带者及艾滋病患者国家方案”包括的任务如下:
培训保健服务工作人员、教师、记者和办事人员;
为医生、牙科医师、护士、助产士和理发师印发说明小册子和手册;
为感染者印发手册;
为青年人印制传单、徽章、海报和小册子;
媒体和街头宣传活动(公共交通运输站、广告牌);
在举办户外青年集会活动时进行预防。
该计划也打算资助由公共和非公共医疗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执行的治疗和教育项目。自1996年后,开通了一条热线电话。每年在世界艾滋病日期间,均开展宣传活动,以鼓励人们进行艾滋病毒检查,各省免费提供这种检查。2002年支出的宣传经费相当于25 000美元。波兰的艾滋病毒和艾滋病发病率之所以低,是因为它采取了深入细致的教育和预防措施。
187. 男子和妇女因生活方式不健康导致的发病率持续居高,相应的死亡率也很高,这引起了人们的关切。这需要更多地强调预防和教育措施。公众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认识提高以及感染率不断降低证明了这种方案的效力。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波兰在母婴死亡率等指标方面,缩小了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差距,这表明护理质量有提高。
计划生育
188. 取得计划生育方法和避孕用具的机会有改善。成年人可在妇女和分娩学校的辅导中心获得这方面的教育。各学校也开展了性教育,作为“家庭生活教育”(小学五年级以上的课程)科目的一部分,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的一部分。
189. 统计数字表明,避孕套是最常用的避孕工具(25%的调查对象,包括15.9%的妇女),原因是避孕套可广泛获取,价格相对低廉。2002年,20种含激素的避孕药品获准在波兰销售,其中有三种(Microgynon、 Rigevidon、Stedril)列于可退款药品的名单上。根据1991-2001年期间的家庭和生育率调查,使用口服避孕药丸的妇女人数从4.6%增至14.1%。
190. 在波兰,可根据《计划生育法》合法堕胎,但条件是有正当的医疗或法律理由。合法实施堕胎的数量见表A.12.2 (附件),依据的数据由保健服务机构信息系统中心提供(非法堕胎的数量未知)。合法堕胎的数量与《刑法典》涵盖的流产和个案相比(数据见表A.12.3-附件)表明有必要修订《计划生育法》,并对孕妇辅导及社会护理制度的效力提出了质疑。
191. 非政府组织为职业责任发言人提供的信息和个案表明,即使法律准许堕胎,公共保健设施也拒绝实施堕胎。这就意味着滥用给医生个人规定的出于良知拒绝堕胎的条款。为应对这种情况,卫生部长提醒各省(省级政府行政管制机构的负责人),必须执行有关法律(2003年3月)。
192. 2003年7月,由CBOS民意调查组织进行的民意调查表明,大多数波兰人反对现行的堕胎法。61% 的答卷人赞成放宽规定,20%赞成制订更加严格的规则,19%未发表意见。
193. 实践表明,难以收集有关法律执行情况的数据,譬如关于向怀孕学龄少女提供援助的数量,或者不满15岁的学龄少女分娩后,是否有机会做出成为母亲的决定。
194. 鉴于有必要提出准确评估法律执行情况及其社会后果的手段,总理根据男女平等地位政府全权代表的动议,决定设立评价《计划生育、保护胎儿及准许堕胎条件法》执行情况部内小组。
195. 不孕症现已被世界卫生组织确认为一种社会性疾病,原因是这个问题的涉及面很广。不孕症对波兰很大一部分人口——约120万配偶产生了影响。在这一群体中,仅有一半人尝试过不孕症治疗,而另外一半人出于宗教或经济上的原因没有进行过治疗。在决定治疗的一半人当中,仅有12%在一年内真正尝试过治疗。人工受孕技术仅在2%的个案中可行。估计波兰每年有1 500对配偶接受人工受孕治疗。不孕症的诊断和治疗完全取决于患者的经济状况。政府不承担人工受孕治疗所需的费用,特别是体外受孕所需的费用。2002年, “Nasz Bocian”协会(Our Stork)向卫生部长提交了一份由数千人签名的请愿书,请求政府起码部分退还为治疗不孕症所用药物和程序而支付的费用,以便经济状况一般的人也有机会取得这些技术。
《国家妇女行动计划——2003-2005年第二个执行阶段》设想从2004年起为更多种类的不孕症药物退还药款。《行动计划》也就妇女保健规定了其他措施,包括:
执行针对妇女健康,特别是有关癌症、遗传病及母婴护理的保健预防方案;
发展妇女诊所网,包括为少女提供辅导和诊断服务的专门设施;
启动老年妇女医疗护理制度,包括与因年龄和各种形式的残疾而丧失身心健康有关的疾病诊断、治疗和康复;
将妇女保健问题纳入国家保健政策方案;
修订有关法律,使妇女有权自行决定其孕产事宜;
在学校性教学大纲中列入有关现代计划生育方法以及拟订针对成年人的辅导方案的知识;
将现代避孕药具列入国家退款药物清单。
第13条:社会与经济福利
家属津贴
197. 由于在上次报告所涉期间,妇女和男子有取得家属津贴的平等机会。确保对单亲进行特殊保护的规章仍然有效。津贴及社会保险制度没有发生实质变化。
198. 税益制度尚未变。与儿童护理有关的津贴和抚养费可免税。配偶和单亲可提交共同的所得税申报单。
199. 2001年12月17日的修订案(2002年1月1日生效)为《社会保险法》增补了关于定期孕产津贴和单身孕产补助的规定。定期孕产津贴可付给单身母亲、出生后前4个月内母亲死亡或被遗弃的孩子的父亲、将孩子交给收养家庭的人以及照料孩子并且(在孩子出生的第一年内)向家庭法院提出收养申请的人士。同等人士有权为每个子女领取同等价值的一笔孕产补助。
200. 在上次报告所涉期间,丧失失业津贴权的人士同时又是一名15岁以下子女的单亲的,可从社会保险中定期领取津贴。从2001年9月1日起,领受该等津贴的权利扩大到照料年满16岁子女的人士。从2002年1月1日起,领受定期津贴的权利限制到子女年满7岁的单亲。津贴以及用父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充津贴的期限仍然未变。
201. 1994年12月1日《家庭、护理和抚养津贴法》(《法律杂志》,1998年,第102期,第651项,经修订)于1998年9月1日生效,赋予本人抚养子女的人士领受为期36个月的抚养津贴的权利,这类似于有关多次分娩的津贴。该法2002年1月的另一个修订案在为期一年内(从2002年6月1日到2003年5月31日)提高了每个家庭成员的最高收入,赋予本人抚养子女的人士领受津贴的权利。
202. 1999年10月7日的法律(自2000年1月1日生效)恢复了申请抚养费津贴者(自1989年废止的)收入标准。每个家庭成员在上个日历年度取得的平均月收入不得超过中央统计局局长为了养恤金目的宣布的平均工资的60%,津贴价值不超过该等工资的30%。重新启用该收入标准的目的是仅为最低收入者提供援助,同时缓解对国家预算的压力。这一举措没有对所付津贴的数量产生重大影响,其增长率在2000年仅略有下降(下述数字说明与上个年度有关的相关增长率:1999年107%,2000年103.4%,2001年107.5%,2002年106.1%)。
203. 本身不涉及单亲但从社会保障角度看是重要的法律规章(自2001年7月10日起)禁止在没有为此等人士提供社会住宿的情况下将孕妇和抚养小孩的人士驱逐出家。
204. 在报告所涉期间结束后,政府采取步骤简化并整合了津贴制度,以确保将援助提供给需要援助的人士。《家庭、护理和抚养津贴法》及《赡养费基金法》均被废止,并由2003年11月28日的《家属津贴法》所取代(《法律杂志》,第228期,第2255项),本法于2004年5月1日生效。最显著的变化包括:
对依法提供的所有津贴施行统一、透明的收入标准;
家属津贴仅发放给有受抚养子女的家庭;
对年长子女实行单一补助和定期津贴制度(上学补助、上学路费津贴);
用发放给本人抚养子女的人士的津贴取代赡养费(无论他们是否领受赡养费)。
妇女企业
205. 企业家群体包括自营职业人士和雇主。
206. 在已分析过的期间内,自营职业妇女的人数逐渐减少(从1998年的106.4万减至2002年的99万),尽管她们占全部自营职业人士的比例仍然保持在38%这一平均水平。农村自营职业人数超过城市自营职业人数,比例为2:1。城市自营职业妇女的比例低于乡村(分别为35%和44%)。因此,妇女自营职业通常更多地意味着从事农业活动而不是非农业活动。
207. 在报告所涉期间,尽管妇女在雇主群体中所占的比例仍然约为29%,但雇主的数量——城市的雇主数量多于乡村——大幅度减少。雇主人数之所以减少,是因为2000年实行的新的社会保险制度提高了劳动力成本,以及2001年开始的经济衰退所致。
208. 一个单独的劳动者群体是所谓的家庭工人。1992年,妇女占该群体的55%,2002年占59%。
209. 这种劳动力状况意味着妇女通常更多因外部因素而被迫开始从事独立商业活动。在2001年的一次调查中,大多数企业家(81%的妇女和69%的男子)认为,性别不是影响他们决定创办个体企业的因素。不过,认为创办企业较为容易的男子多于妇女。
210. 典型的现象是,妇女决定创办企业时,通常害怕失败,她们会感到风险很大,并且缺乏自信。妇女发现获取建议和帮助较为困难,原因是她们没有所需的关系。传统素养没有提高她们的自信心和创业精神,因此,妇女创办个体企业的人数少于男子。上次报告指出,协调家庭和职业角色存在的困难在本次报告中不大明显。对妇女和男子产生同等影响的其他创业障碍包括税收高、繁文缛节过多、规章含糊其辞、缺乏资本、贷款成本高昂且取得贷款的程序复杂以及商业知识不足(Ipsos-Demoskop民意调查,2001年)。
211. 新企业业主当中的妇女比例因商业活动部门不同而各异。商店经营、宾馆管理、餐饮及服务业中的这一比例降低。尽管妇女在与保健有关的企业组别中占主导地位,但创办工业、交通和建筑企业的妇女人数少于男子。
212. 活跃在波兰的若干组织促进由妇女所有的公司。这些组织包括“国际妇女论坛”,这是一个公司业主及管理人员协会,他们开展教育和辅导活动,主持对妇女企业活动进行研究;以及波兰公司业主协会,这是一个女企业家俱乐部,系属世界女公司业主组织成员,它联合了30多个国家的30 000多名女企业家。此外,因特网门户网站KOBIETY ONLINE现已运行好几年,它提供有关女企业家的最新资料,并为女性实业家提供切合实际的建议。
取得贷款的机会
213. 如以前的报告指出的那样,波兰妇女同男子一样有取得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信贷的平等机会。
在1998-2002年期间从Mikro基金取得贷款的所有企业家当中,妇女所占的比例如下:
|
年份 |
贷款总数 |
发放 给妇女的贷款比例 |
|
1999 |
9 357 |
39.8% |
|
2000 |
8 173 |
42.2% |
|
2001 |
6 762 |
43.5% |
|
2002 |
4 696 |
43.7% |
与上次报告所涉期间相比,在该基金提供贷款的人士当中,妇女所占的比例增加了几个百分点。尽管大多数银行不保存贷款客户的性别数据,但可以推断出妇女占这一数字的40%。10
娱乐、体育、文化
214. 如上次报告所涉期间一样,学龄少女和男孩在义务教育阶段参加群众体育活动。在2000年的学校青年运动会框架内,在上述乡及省一级约举行了3 200次活动。参与者包括40万青少年,其中40%是女孩。
215. 尽管对妇女参加竞技体育没有任何正式限制,但在1998-2002年期间,妇女占所有运动员的比例仍然低下。2001年,妇女占所有高级类别运动员的9.6%,占初级的6.9%。同时,波兰妇女大胆涉足很多传统男子体育学科(如举重、撑杆跳、三级跳远、掷铅球、帆船、摔跤、相扑、山地自行车赛)。
216. 妇女在高级别竞技运动(如奥林匹克运动队)中所占的比例高于一般运动。在悉尼奥运动会上,妇女占波兰队人数的31%,并获得5枚奖牌,占获得的所有奖牌的37%。另外也应当注意波兰体育界的妇女组织(如波兰妇女运动协会或波兰奥林匹克委员会妇女体育委员会)开展的活动。
217. 为改善公众参加文化活动的机会,国家预算中的文化及保护国家遗产支出从2000年的0.42%提高到2001年的0.54%。地方自治政府继续为此目的划拨经费,数额占其预算的3.15%。
第14条:农村妇女
调整农业结构
218. 根据农业普查,2002年,波兰有1956100个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农场,11其中有99.9%是私有农场,0.1%属于公共部门。与上次报告所涉期间相比,平均农场面积另外增加23%,2002年,相当于9.6公顷(包括8.4公顷可耕地)。不过,约有60%的农场,其面积为1到3公顷不等,仅有0.5%的农场面积在50公顷以上。农业合作社耕种的可耕地仅为2%。
219. 2001年,农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2.9%。2002年的农业普查显示,农场数量与1996年12相比减少4.3%。农场人口结构也发生变化:生产前及生产后年龄组的人数较少,生产年龄人数较多,据报告,低流动性群体(妇女45-59岁,男子45-64岁)的增长人数最多。2002年,包括一名农场使用者的家庭占全国总人口的 27.4%。与1996年相比,与农作有关的人口数量减少100万左右,或接近10%。
220. 教育水平差距很大,这取决于农场面积的大小。在面积最大的农场(面积在50公顷以上)工作的人口,其教育程度比在中小农场工作的人口好得多。第一组包括47.5%起码有中等学历的人,而较小农场具有同等学历的人仅有21.4%。
221. 农业领域经济持续低迷的后果是从事(农业或农业以外)经济活动的农场数量减少21%。这些农场的使用者暂停或放弃农业活动。13同时,其使用者14从事非农业活动的农场数量增长46%。这一进程反映出人们在寻求其他收入来源。最常见的这类活动包括零售业、食品加工、建筑和交通。
农村妇女的职业活动
222. 根据最新全国人口和住房普查以及农业普查,2002年,730万妇女生活在乡村,占所有妇女的37.2%。农村妇女与男子的比例是101:100,城镇的这一比例为110:100。在农村地区,55岁年龄组的男子人数多于妇女,而在这个年龄组以上,妇女的人数显然占多数(在城镇,这一年龄临界值低得多,为29岁)。在农场工作的妇女的比例下降,原因是农场变得更大。在(可耕地面积为1-2公顷)的小农场,妇女占全部劳动人口的50.2%,而在最大的农场,则占36.5%。平均而言,农场的男子每天的工作时间(8小时)比妇女(7小时)长一小时。[农业普查,2002年]。
223. 表 A.14.1(附件)列示了以劳动力市场妇女状况为特征的指标,并分为四组:波兰总人口、农村人口组别、与农场有关的农村人口组别以及非农业农村人口组别。我们对就业和失业率等指标进行分析后会注意到,农民当中的职业活跃人口的比例很高,失业较低。另一方面,现已注意到在不拥有农场的农村人口中,失业率最高;这些人主要是倒闭国有农场的工人。这一问题在波兰西部和北部地区尤为严重,因为那里的国有农场在波兰体制改革前为数最多。
224.农村的大多数工作妇女从事体力工作。农村和小城镇妇女报告说,她们找工作的难度比城市妇女大。就业障碍通常包括没有受过教育,或教育程度不够。劳动力市场的变化以及失业率居高阻碍了劳动力从农业领域向其他经济部门的流动。在城市失业的人员通常返回农村。男女青年通常仍依靠父母生活,原因是他们因缺少工作经验找不到工作。
225.妇女们认为,妨碍其从事有偿就业的原因很多,其中最常见的原因包括雇主破产和孕产。在劳动力市场,农村妇女不如城市妇女灵活(不太愿意变换工作、接受再培训或变换居所)。之所以如此,也与她们的文化程度低下有关。农村妇女不愿变换居所,是因为即使收入低的农场也能满足粗茶淡饭及微薄收入等基本需要。
226. 失业和社会支出削减对家庭收入和妇女状况产生了影响。越来越多的妇女感到工作生活条件不断恶化。生病、残障、年老以及单身母亲尤其如此。最脆弱的群体还包括生活在边远农村地区的妇女。
创业及取得信贷的机会
227. 有些农村妇女决定从事个体商业活动。这通常包括手工艺、农业旅游以及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这类职业可使妇女兼顾职业活动以及家庭杂务和子女抚养。此外,兼顾农场工作和非农业活动可保护低收入农场,并防止一些地区的人口减少,因为人口减少可导致本地经济和社会退化。
228. 在波兰,男子和妇女享有平等取得信贷,特别是优惠农业信贷的机会。银行规定,男子和妇女贷款时应符合同等条件,包括用财产作为抵押来担保贷款,如果农场由配偶共同经营,抵押的财产则是其共同财产。
农村家庭的妇女
229. 农家女子通常是从事农业或非农业经济活动(家庭副业)的男子的帮手。尽管如此,在农业领域依然是以男女各司其职为主。家务活是妇女的专项。在某些不利的家庭状况下(守寡、丈夫生病、单身妇女),妇女可充当农场的独立经营人。在私人农场的每100名使用者当中,男子为71人,妇女29人。
230.研究(波兰科学院,2003年)表明,农民的妻子不用安排农活和农产品销售事宜。她认为这是丈夫该做的事。她通常更多参与解决与信贷有关的问题以及牲畜的购买事宜,因为照料牛、猪及家禽仍主要是妇女的职业。现代女农民地位的不断提高体现在她本人或与丈夫一起代表家庭签署业务合同或信贷协议。有人可能会谈到伙伴型家庭关系的出现。家庭模式不断发生变化的另一个迹象是已婚妇女从事有偿就业。为家庭收入做出贡献的妇女通常被视为平等的决策伙伴。妇女在家庭中的权威不断提高,这增加了妇女的能力。伙伴型家庭关系的巩固因缺少托儿所、幼儿园和疗养院而受到妨碍,这就意味着照料子女和体弱长者仍然是妇女的任务,这通常妨碍妇女从事农场以外的工作。
家庭和子女
231. 2002年,波兰家庭15的数量为1 050万,其中,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家庭占36.9%。农村地区有子女的家庭的比例高于城镇(60.6%,全国平均比例是56%),亲身母亲的比例较少(14.4%,全国平均比例是17.2%)。家庭中的子女数量也有差别。52.1 %的城市家庭有一名子女,农村地区这类家庭的比例为38.3%。农村家庭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受抚养子女的可能性较大(占25.3% -城市为11.8%)。农村地区受抚养子女的平均人数为2.01人,城市为1.64人。
232. 与上次全国普查相比,主要收入来源与有偿就业无关的家庭数量增加50%以上。这类家庭目前占波兰全部家庭的43%,农村的这一比例高两个百分点。在这些家庭中,靠养恤金维持生计的群体最大(占波兰所有家庭的37.6%)。1988年,这一比例为26.2%[全国人口和住房普查]。
农村社会保险
233. 农村社会保险基金(KRUS)为450万农民承保并提供服务。该体系的保险费规模约相当于非农业社会保险体系(养恤金规模具有可比性)保险费的八分之一。此外,农村社会保险基金保险费的规模与农场的规模无关,也与农场的收入无关。这个单独的体系也有助于农村男女取得医疗服务、其康复设施以及疗养的机会,并使他们有取得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福利的同等机会(一些制度规范例外,如妇女退休年龄较低)。农村退休养恤金95%以上由国家预算列支。
234. 分娩和孕产津贴是专为农村妇女提供保险的特殊福利。分娩后支付的津贴相当于三笔基本养恤金,而孕产津贴相当于八周的病假。参保起码一年的人士可要求这些福利,尽管这一期限还包括其他保险的期限。
住房条件
235. 农村家庭的生活条件迥异,但总的来说不如城市。家庭陈设标准取决于家庭成员的文化程度、收入和职业。家庭成员受过良好教育的家庭生活条件最好,它们通过有偿就业和各种收入来源供养自己。单单靠农业且家庭成员失业的家庭生活状况要糟糕得多。他们到“非正式”的经济部门寻找工作或许可以提高其生活水准。
236. 报告所涉期间,农村家庭公用设施的安装取得了长足进展,这方面的改善比城市家庭大。安装公用设施的家庭的数量多于新家的数量,这意味着特别是在农村,现有家庭正在实现现代化。不过,农村家庭的技术陈设品仍远远差于城市家庭。约650万人,包括农村的400万人,生活状况在标准线以下。2002年,公共燃气管道通达75%的城市家庭及17%的农村家庭,水管已连接99%的城市家庭和89%的农村家庭。在人均居住面积方面,城市为20.5平方米,农村地区为21.9平方米[全国人口和住房普查]。2002年人口生活条件评估见表A.14.2(附件)。
农村妇女及其组织发挥的社会作用
237. 妇女在乡、县及省议会的任职人数不足。她们参与农村乡事务的人数甚至更少。吸引大量农村妇女参与的惟一组织是农村家庭主妇团体。很多农村妇女提出说,地方农村家庭主妇团体的解散是她们不属于任何组织的原因。隶属社会组织的大部分妇女年龄在45岁以上。城乡青年妇女对一切形式的社会活动似乎都不感兴趣(2003年,男女平等地位政府全权代表秘书处委托编制的社会经济分析中心报告)。近年来,波兰农民组建了农业生产者小组,目的是提高他们的竞争力。组建的这类小组大多是从事水果、牛奶和肉制品生产。妇女仅占这类小组成员的十分之一。
教育
238. 与1996年农业普查数据相比,农场使用者的文化程度大为改观。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口的比例提高3%,受过中等、中等职业和普通教育以上的人口的比例总体提高7%。同时,受过基本职业教育的人口以及小学辍学人口的比例下降(下降7个百分点)。但应当指出,尽管妇女的文化水平较高,显然还有一大部分妇女未完成初等教育,正如报告第四至第五部分指出的那样,这与妇女的平均预期寿命有关[2002年全国农村普查]。
保健
239. 继农村社会的保健制度实行改革后,2000-2002年这一期间,在医疗结构、质量和可获性方面,改革显然没有像预期的那样取得积极成效。根据农村医药研究所的调查,半数以上的被调查人因经济原因而无法享受重要的医疗服务(如购买昂贵的药品或接受专家检查),在这一群体中妇女人数多于男子。
240. 农村人口的保健意识低下以及对自身健康关心不够是农村妇女看病,包括看妇科病的次数少于城市妇女的原因。从不使用含激素避孕药的原因看,这两个组别间几乎没有差别。在这些原因当中,妇女提到了宗教因素以及可能对妇女本人及其未来子女产生的有害影响。妇女表示出偏好自然避孕法。现已证明,35岁以下妇女较少持上述态度。
241. 城市妇女的死亡率比农村妇女低得多,差数达每10万名妇女85人(表A.14.5 – 附件)。2000年,这两个组别的分娩死亡率相同。农村婴儿出生时的死亡率略高(表A.14.6 –附件),尽管在1998-2001年期间,这一比率大幅度降低。农村地区的预期寿命略高。
242. 农业社会保险基金开展了旨在改善农场工作条件的预防性活动。1999-2000年,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参与执行了“政府战略方案——工作环境中的安全与保健”,该方案涉及预防工作场所的威胁、医疗预防以及保健和工作安全教育。在该方案框架内印制的宣传材料由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农业辅导中心和农业公会散发。1990-2000年,农场工伤事故减少45.6%。
第16条:婚姻平等和家庭法
243. (1998年5月27日通过的)《家庭和监护法》修订案于1998年11月15日生效。该法处理结婚年龄、配偶婚后姓名、子女姓名以及所谓的教廷婚姻等问题。
244. 男女结婚年龄相同。《家庭和监护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不满18岁的男女不得结婚。不过,监护法院可准许至少16岁的妇女结婚,条件是出现的重要情况和迹象有利于新家庭的幸福。本法没有为男子规定这种可能性。
245. 实际上,青年妇女怀孕后适用该等规定。男女平等地位政府全权代表已拟订一项修改该规定的提案,使法院能够准许与起码16岁的人士(无论男女)结婚。这将防止与同龄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的少女母亲受到歧视。
246. 《家庭和监护法》修订案也修订了有关配偶双方选择所使用姓氏的规则。无论男女,均按照向婚姻登记官提出的声明确定婚后使用的姓氏。配偶可使用双方迄今为止使用的原有姓氏,双方均可继续使用原来的姓氏,也可将对方的姓氏加到自己的姓氏中。如果没有向婚姻登记官提出相关声明,配偶双方继续使用原来的姓氏。
247. 上述修订案忽视了1956年11月15日关于更改姓氏的法律的存在。根据该法规定,只有已婚妇女可更改其婚前姓氏。男子没有该等权利,这与《家庭和监护法》的规定相抵触,因为本法规定男子可使用妻子的姓氏。2003年2月,男女平等地位政府全权代表就更改姓氏法提出一项适宜的修订案。
248. 《家庭和监护法》修订案也修改了关于子女姓氏的规定。修改后,推定由母亲的丈夫抚养的子女沿用本人的姓氏,除非配偶双方声明该名子女使用母亲的姓氏。
249. 1993年7月28日,波兰共和国和罗马教廷间签署教廷协定后,婚姻条例于1998年得以修订。以前是在婚姻登记官面前缔结婚姻。修订案出台后,男子和妇女可根据教会或其他宗教协会内部法律缔结婚姻,具体方法是在教父面前相互宣誓并声明双方愿意遵守波兰法律缔婚,之后,婚姻登记官将拟订结婚证明书。批准的国际协定(如教会协定),或者有关国家和教会或其他宗教协会间关系的法律规定根据教会内部法缔结的婚姻与在婚姻登记官面前缔结的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后,适用上述条例。因此,按照教会法规缔结的婚姻与根据波兰法律缔结的婚姻具有同等效力。
250. 从1999年12月16日起,配偶双方的婚姻如若完全破裂,均可要求提出分居声明。分居与离婚具有同等效力(《家庭和监护法》,标题一“婚姻”,第五章)。启用这种办法对不想离婚的罗马天主教教徒来说是一种选择办法,原因是他们所属教会认为离婚是一种罪过。
251. 同上次报告所涉期间一样,重婚仍然是一种犯罪。1997年6月6日《刑法典》(于1998年9月1日生效)规定,凡犯有重婚罪的人,应处以罚款、限制自由或最高两年的监禁(第206条)。刑法还禁止与15岁以下人士发生性关系(同上次报告所涉期间一样,《刑法典》第200条规定对该等罪行处以一到十年的监禁)。
252. 在报告所涉期间,《国家妇女行动计划——2003-2005年第二个执行阶段》的编制工作继续进行。这项计划拟在监护权及教育职责方面促进父母双方的同等待遇。
253. 有关家庭子女人数、生育子女的间隔以及取得相关知识的权利等问题,在本报告涉及第12条的部分讨论,而人际关系方面的暴力问题在第5条中讨论。
附件
表A.5.1.
警方介入家庭事务-包括暴力案件
|
2000 年 |
2001 年 |
|
|
家庭事务干预(共计) |
479602 |
482 007 |
|
包括家庭暴力案件 |
86 146 |
86 545 |
表A.5.2.
家庭暴力受害者
|
2000 年 |
2001 年 |
降低率 |
|
|
家庭暴力受害者总人数 |
116 644 |
113 793 |
2.45% |
|
包括妇女 |
67 678 |
66 991 |
1.02% |
|
包括男子 |
5 606 |
5 589 |
0.31% |
|
包括 13 岁以下儿童 |
27 820 |
26 305 |
5.45% |
|
包括 13 岁至 18 岁青少年 |
15 540 |
14 908 |
4.17% |
表 A.6.1.
对卖淫及贩卖人口案件提起的诉讼
|
法定资格 |
提起的诉讼 |
审结的诉讼 |
已知犯罪 |
|||||||||
|
‘ 99 |
‘ 00 |
‘ 01 |
‘ 02 |
‘ 99 |
‘ 00 |
‘ 01 |
‘ 02 |
‘ 99 |
‘ 00 |
‘ 01 |
‘ 02 |
|
|
拐骗妇女强迫她们到国外卖淫(《犯罪公约》第 204 条) |
55 |
33 |
10 |
55 |
112 |
77 |
66 |
99 |
33 |
66 |
110 |
22 |
|
贩卖人口(《犯罪公约》第 253 条第 1 款 ) |
88 |
112 |
77 |
77 |
44 |
113 |
113 |
88 |
55 |
119 |
224 |
88 |
表 A.7.1.
2001年议会选举结束后妇女担任政党领袖的比例
|
政党名称 |
在委员会中的人数 |
包括妇女 |
|
民主左翼联盟 |
38 |
8 (包括一名副主席) |
|
劳动联盟 |
20 |
6 (包括二名副主席) |
|
波兰农民党 |
15 |
0 |
|
公民纲领党 |
57 |
11 |
|
法律与正义党 |
35 |
3 |
|
自卫党 |
4 |
0 |
|
波兰家庭联盟 |
12 |
0 |
|
自 由联盟 * |
15 |
6 (包括一名副主席) |
* 自由联盟未进入议会。三个政党中有一个政党在其纲领文件及候选人名单中采用妇女配额原则,自由联盟是其中的一个。
表 A.8.1.
1998-2002年期间作为国际论坛的波兰代表团成员的女专家的比例(依据财政部、经济部、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国民教育和体育部以及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
|
年份 |
妇女的比例 |
||||
|
财政部 |
经济部 |
教育部 |
国家统计局 |
平均 |
|
|
1998 |
43% |
39% |
无 |
63% |
48% |
|
1999 |
44% |
40% |
无 |
63%* |
49% |
|
2000 |
54% |
42% |
无 |
63%* |
52% |
|
2001 |
41% |
44% |
75% |
67% |
56% |
|
2002 |
35% |
无 |
无 |
67% |
51% |
* 国家统计局提供 1998-2000 年期间的综合数据。
表 A.10.1
1999/2000学年高等学校学生和毕业生中的女生比例:
|
高等学校的类型 |
女生的比例 |
女毕业生的比例 |
|
大学 |
65% |
72% |
|
高等技术学校 |
31% |
37% |
|
高等农业学校 |
54% |
55% |
|
高等经济学校 |
61% |
68% |
|
高等教育学校 |
73% |
82% |
|
医学院 |
70% |
70% |
|
高等海运学院 |
35% |
46%? |
|
体育学院 |
47% |
51% |
|
高等艺术学校 |
61% |
65% |
|
高等神学校 |
58% |
46% |
|
国防部的学校 |
23% |
8% |
|
内务和行政部的学校 |
8% |
8% |
表 A.10.2.
各类学校的女生比例:
|
年份 |
小学 |
文法学校 |
基础学校 |
普通中学 |
中等职业学校 |
|
1998/ 19 99 |
48.4% |
- |
35.4% |
64.9% |
46.9% |
|
1999/ 20 00 |
48.5% |
48.1% |
34.8% |
63.8% |
46.4% |
|
2000/ 20 01 |
48.5% |
48.4% |
34.2% |
62.7% |
45.8% |
|
2001/ 20 02 |
48.5% |
48.6% |
34.2% |
62.2% |
45.0% |
表A.11.1.
主要职业组别中妇女工资与男子工资的比率(1998年10月和2002年10月的数据)
|
职业组别 |
1998 年 |
2002 年 |
|
高级公务员和管理人员 |
75% |
72% |
|
专家 |
72% |
75% |
|
技术人员、其他中层职员 |
74% |
73% |
|
办公室工作人员 |
94% |
101% |
|
个人服务工作人员和商店店员 |
75% |
85% |
|
农民、园丁、森林守护员和渔夫 |
90% |
91% |
|
产业工人、手工艺者 |
67% |
63% |
|
机器设备操作人员和装配工 |
8 5% |
84% |
|
非熟练工人 |
83% |
86% |
表 A.11.2.
2000年主要组别中男女的就业人数(千人)
|
妇女 |
男子 |
|
|
共计 |
6 682 |
8 089 |
|
高级公务员和管理人员 |
322 |
613 |
|
专家 |
912 |
488 |
|
技术人员、其他中层职员 |
1 013 |
635 |
|
办公室工作人员 |
771 |
256 |
|
个人服务工作人员和商店店员 |
909 |
458 |
|
农民、园丁、森林守护员和渔夫 |
1 392 |
1 616 |
|
产业工人、手工艺者 |
532 |
2 386 |
|
机器设备操作人员和装配工 |
152 |
1 009 |
|
非熟练工人 |
68 1 |
578 |
表 A.11.3.
1999年和2001年妇女在不同就业年龄组中的比例
|
年龄 |
15-24 岁 |
25-34 岁 |
35-44 岁 |
45-54 岁 |
55-64 岁 |
65 岁及以上 |
|
1999 年 |
45.8% |
45.9% |
43.7% |
48.0% |
39.8% |
42.5% |
|
2001 年 |
46.3% |
46.6% |
47.7% |
48.7% |
41.0% |
40.2% |
表 A.12.1.
截止12月31日的保健服务
|
说明 |
1999 年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
保健机构 |
||||
|
a) 诊所 |
5 425 |
5 685 |
5 7 76 |
5 657 |
|
b) 保健中心 |
2 802 |
2 503 |
2 235 |
2 170 |
|
c) 医疗服务 - 城镇 - 农村地区 |
2 509 2 076 433 |
5 080 4 211 869 |
6 419 5 136 1 283 |
7 004 5 642 1 362 |
|
d) 医院 |
715 |
716 |
739 |
|
|
e) 设施 - 临终关怀—医疗 - 医疗-教育 - 护理-临终关怀 - 安宁院 |
95 15 20 15 |
126 11 49 26 |
174 100 41 |
|
|
药店及药店网(包括农村药店 ) |
8 145 1 735 |
8 589 1 763 |
9 262 |
9 605 |
|
公民保健服务医务人员 |
||||
|
a) 医生 - 包括女医生 |
87 524 47 384 |
85 031 46 071 |
86 608 46 737 |
|
|
b) 牙科医师 - 包括女牙科医师 |
13 260 10 275 |
11 758 8 911 |
10 124 7 617 |
|
|
c) 专家 - 儿科专家 - 妇产科专家 |
8 717 5 962 |
8 238 5 861 |
3 775 4 179 |
|
|
d) 护理人员 |
501 |
374 |
294 |
|
|
e) 药剂师 - 包括女药剂师 |
21 857 19 258 |
22 161 19 510 |
23 774 20 512 |
|
|
f) 护士 |
197 153 |
189 632 |
186 491 |
|
|
g) 助产士 |
22 683 |
21 997 |
21 997 |
|
|
会诊(单位:千-“ e ”点除外) |
||||
|
a) 合计 |
206 683 |
209 085 |
234 820 |
238 933 |
|
b) 妇女(妇产诊所) |
6 242 |
3 228 |
||
|
c) 儿童(儿科诊所) |
25 627 |
17 654 |
||
|
d) 农村地区 |
31 647 |
32 355 |
34 408 |
|
|
e) 每个居民 |
5.3 |
5.4 |
6.1 |
空白处表示未提供数据。
表 A.12.2.
堕胎数量
|
年份 |
活产数 |
堕胎数 |
流产数 |
|
1999 |
382 000 |
151 |
41 568 |
|
2000 |
378 300 |
138 |
41 007 |
|
2001 |
368 200 |
124 |
40 559 |
|
2002 |
353 800 |
159 |
41 707 |
表 A.12.3.
《计划生育法》范围内的犯罪
|
年份 |
杀害婴儿 |
遗弃 |
遗弃致死 |
经妇女同意的 堕胎 |
违背妇女意愿的堕胎 |
提起的诉讼 |
|
1999 |
31 |
46 |
1 |
95 |
4 |
62 |
|
2000 |
47 |
71 |
0 |
20 |
10 |
83 |
|
2001 |
26 |
76 |
0 |
17 |
4 |
60 |
|
2002 |
28 |
63 |
3 |
200* |
10 |
69 |
* 波兰南部地区的一起案件涉及 190 个堕胎。
表 A.14.1.
农村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状况(2002年第三季度)
|
说明 |
职业活动 |
就业 |
失业 |
|
|
波兰人口 |
合计 男子 妇女 |
55.6% 63.0% 48.9% |
44.6% 51.3% 38.5% |
19.8% 18.6% 21.3% |
|
农村人口 |
合计 男子 妇女 |
57.3% 65.1% 49.6% |
47. 4% 55.0% 40.0% |
17.2% 15.5% 19.2% |
|
与农场的有关农村人口 |
合计 男子 妇女 |
65.9% 72.1% 59.4% |
59.1% 65.6% 52.3% |
10.4% 9.1% 12.0% |
|
无土地的农村人口 |
合计 男子 妇女 |
46.5% 55.8% 38.3% |
33.0% 40.9% 25.9% |
29.1% 26.6% 32.3% |
表 A.14.2.
2002年的居家人口
|
居家总人数 |
||||||
|
很好 |
好 |
一般 |
糟糕 |
很糟糕 |
||
|
因密度过大 |
||||||
|
平均数 |
8.6% |
25.0% |
30.5% |
23.3% |
12.2% |
( 8.7% ) |
|
城镇 |
11.9% |
26.5% |
31.7% |
21.2% |
8.4% |
( 7.4% ) |
|
乡村 |
3.2% |
22.6% |
28.7% |
26.7% |
18.4% |
( 10.7% ) |
表A.14.3.
地方自治政府的女议员
|
说明 |
议员 |
|||
|
乡议会 |
具有县级地位的城镇议会 |
县议会 |
省议会 |
|
|
1998 年 10 月 11 日选举日的情况 |
||||
|
妇女 |
15.7% |
19.9% |
14.9% |
10.9% |
|
2001 年 12 月 31 日的情况 |
||||
|
妇女 |
15.9% |
20.1% |
15.0% |
11.5% |
表A.14.4.
2002年按性别和教育程度划分的13岁以上拥有农场使用者的农村人口
|
说明 |
共计 |
乡村 |
||
|
男子 |
妇女 |
男子 |
妇女 |
|
|
总数-以千计 |
3 133.1 |
3 025.3 |
2 716.5 |
2 608.4 |
比例 |
||||
|
高等教育 |
3.6% |
5.1% |
2.3% |
3.7% |
|
中学后教育 |
0.9% |
3.1% |
0.8% |
2.6% |
|
中等教育 – 共计 |
53.4% |
44.5% |
52.6% |
43.6% |
|
职业教育 |
16.2% |
17.0% |
14.7% |
16.1% |
|
普通教育 |
2.6% |
6.9% |
2.0% |
5.8% |
|
基本职 业教育 |
34.7% |
20.6% |
35.9% |
21.6% |
|
小学毕业 |
37.7% |
40.9% |
39.8% |
43.2% |
|
小学肄业或无学历 |
4.0% |
6.1% |
4.2% |
6.6% |
|
无数据 |
0.3% |
0.3% |
0.3% |
0.3% |
表 A.14.5.
2001年妇女的预期寿命和死亡率
|
年份 |
农村 |
城镇 |
|
妇女死亡率——每千人 |
||
|
2001 |
9.10 |
8.25 |
|
妇女在怀孕、分娩及产后期间的死亡率——每 10 万名 |
||
|
2000 |
0.1 |
0.1 |
平均预期寿命——年岁 |
||
|
2001 |
78.72 |
78.20 |
表 A.14.6.
2001年每10万名新生儿中的婴儿死亡率
|
说明 |
2001 年 |
|
城镇 |
766 |
|
农村 |
768 |
|
平均 |
76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