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61/16

大会

Distr.: General

31March202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六十一届会议

2026年2月23日至3月31日

议程项目3

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2026年3月30日通过的决议

61/16.适当生活水准权所含适当住房权以及在此方面不受歧视的权利

人权理事会,

重申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在内的各项国际人权法文书规定,在享有适当住房问题上,缔约国包括各级政府既要承担义务又要作出承诺,

又重申人人有权不受任何歧视地享有适当生活水准权所含适当住房权,

回顾国家负有首要责任,应确保全面实现所有人权,并尽其现有资源,单独或通过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援助和合作,努力采取步骤,以期通过一切适当方式,包括采取立法措施,逐步全面实现适当生活水准权所含适当住房权,

又回顾人权委员会和人权理事会以往就适当生活水准权所含适当住房权问题通过的所有决议,以及大会2025年12月15日关于解决无家可归问题的包容性政策和方案的第80/175号决议和大会2024年12月19日关于《新城市议程》的第79/214号决议,

还回顾人权委员会以往就妇女平等拥有、获得和控制土地以及平等拥有、继承财产和获得适当住房的权利问题通过的所有决议,包括2005年4月15日第2005/25号决议,

重申联合国各次大型会议和首脑会议通过的宣言和纲领的相关条文所载关于适当住房的原则和承诺,特别是联合国住房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大会(人居三)通过的《新城市议程》,强调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包括具体目标11.1的重要性,

回顾联合国人居大会2023年6月9日关于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第2/7号决议,其中决定设立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专家工作组,以审议旨在加速实现普遍获得安全、可持续、适当和负担得起的住房的政策的制定及其内容并就此向大会提出建议,

又回顾人权理事会2024年4月3日关于适当住房权的第55/11号决议;强调残疾人享有适当生活水准和不断改善生活条件的权利,住房及其周围环境无障碍对于残疾人而言十分重要,住房必须符合通用设计原则,需要通过制定无障碍社区型方案促进包容性的去机构化,并提供合理便利以及利用其他公共服务和设施的机会;确认残疾人享有独立生活、融入社区和充分参与生活方方面面的平等权利,

感到关切的是,全世界还有很多人没有实现适当住房权,数百万人的住房条件仍然低于应有标准,还有数百万人无家可归或可能即将无家可归;在这方面,那些面临多重和交叉形式歧视的人,特别是妇女和女童、残疾人、老年人、境内流离失所者、难民、移民、土著人民和非洲人后裔,陷入尤其脆弱的处境;认识到各国应根据现有的国际人权承诺和义务,必要时在国际社会的支持下,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解决这一状况,

深为关切种族歧视和系统性种族主义,包括结构性和体制性种族主义对人人享有人权的影响,尤其是对适当生活水准权所含适当住房权的影响,

回顾 理事会深为 关切在歧视对女性享有适当住房权影响的问题上缺乏进展;着重指出需要采取紧急行动,确保不论家庭关系或伴侣关系如何,她们都享有保有权保障;确保她们平等获得信贷、低成本住房、按揭贷款、房屋所有权和出租屋,包括为此提供补贴;确保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她们能够立即进入紧急庇护所,包括就此采取立法措施;保障妇女充分、平等和切实地从各方面参与制定住房政策,包括参与住房设计和建造、社区发展和规划以及交通和基础设施等,

感到关切的是,住房不可负担的危机愈演愈烈,特别是在城市中,对妇女和女童、老年人、年轻人、境内流离失所者、移民、难民、土著人民、非洲人后裔和残疾人等更有可能生活在贫困中的弱势个人和群体造成过大的影响,

表示深为关切武装冲突和占领局势中毁坏住房、任意造成流离失所和强迫迁离的行为,并深为关切自然或人为原因所引起灾害的数量和规模及其对充分享有适当住房权的不利影响,在这方面申明需要继续落实《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

强调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切实享有适当生活水准权所含适当住房权等各项人权具有一系列直接和间接的负面影响,

深为关切的是,在许多情况下,住房投资越来越多地被视为一种金融资产,过分注重寻求短期回报,这可能损害住房的核心功能,即作为安全和有尊严生活的场所这一社会功能,同时认识到负责任和受到妥善监管的投资有助于扩大获得适当且负担得起的住房的机会,

认识到保有权保障有助于享有适当住房权,对享受其他多项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有重要意义,所有人,包括妇女和女童、残疾人、老年人、境内流离失所者、难民、移民、土著人民和非洲人后裔,都应拥有一定程度的保有权保障,以确保得到法律保护,免遭强迫迁离、骚扰和其他威胁,

回顾前几任任务负责人提交人权理事会的“城市贫民保有权保障指导原则”、“关于出于发展目的的搬迁和迁离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准则” 和“适当住房权实施准则”,

赞赏地注意到各条约机构,特别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和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在促进与适当生活水准权所含适当住房权有关的权利方面开展的工作,包括所有相关的一般性意见,以及涉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或《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个人来文审查工作,

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人权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1.吁请各国:

(a)适当考虑在执行《新城市议程》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时纳入适当住房权这项人权,并特别考虑到在这方面不受歧视的权利;

(b)执行《2030年议程》,包括具体目标11.1, 在这方面敦促各国与包括民间社会、国家人权机构和私营部门在内的相关利益攸关方磋商,采取尊重、保护和实现所有人的人权的包容性、跨部门战略,特别关注边缘化人群或面临风险处境者,并确保这些战略列出各级政府的明确职责,包含可衡量的总体目标、具体目标和时间表,纳入适当的定期监督和审查机制,并特别重视弱势群体的权利和需求;

(c)采取必要措施,遏制导致负担得起的住房匮乏的各种因素,例如房产投机和“住房金融化”,以防止无家可归现象,并促进人人享有负担得起的住房;

(d)在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战略中考虑到适当住房权,开发和促进环境上可持续且无害的住房设计、建造和维护,提升能源效率和气候韧性,确保人人都能获得并负担得起住房,从而在确保适当住房权的同时处理气候变化的影响;

(e)考虑通过符合人权法和正当程序并且尊重人的尊严的国家方案和法律,以防止、避免和减少驱逐现象;

(f)确保驱逐符合合法性、相称性和必要性原则,遵守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充分遵守正当程序和尊重人的尊严,并避免过度和不必要地使用武力;

(g)以符合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方式,避免和防止在冲突和占领局势中破坏住房和民用基础设施;

(h)在住房战略的方方面面确保妇女平等享有适当生活水准权所含适当住房权,包括可平等地获得信贷、按揭贷款、房屋所有权和出租屋;对此类住房的安全性给予妥善考量,尤其是在妇女和儿童面临任何形式的暴力侵害或暴力威胁的情况下;开展立法改革和其他改革,以实现人人在财产和继承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i)保障包括残疾妇女在内的所有妇女充分、平等和切实地参与住房相关政策制定的各个方面,包括住房设计和建造、社区发展和规划以及交通和基础设施,并将生活在非正规住房或营地中的妇女纳入其中;

(j)付出更多努力,按照国际人权法,防止和消除线上和线下一切形式的暴力,包括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和女童,包括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此种暴力,包括为此使用限制令、提供替代住房、危机中心、庇护所、热线以及医疗、心理和咨询服务;

(k)确保在落实适当住房权时尊重平等和不歧视原则,就此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处理对弱势人群影响尤甚的系统性无家可归和剥夺住房问题;

(l)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废除将无家可归刑罪化的法律,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和消除无家可归现象,为此目的在各级通过并实施虑及性别、年龄和残疾等因素并符合国际人权法的法律、行政命令、跨部门战略和方案;

(m)采取全面、包容和循证措施,确保残疾人有权与自己选择的人一起在社区内独立生活,从而减少残疾人在空间上与社区隔离、孤立或受社会排斥的现象,确保残疾人能够获得适当住房和社区支持服务,并吸收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积极参与住房政策和设计的各个方面;

(n)施行适用于新住房的无障碍要求,并就确保实现现有存量住房无障碍设定明确时限;

(o)确保地方政府在所有市政行动中,包括开展城市规划、分区、交通规划以及住房建造和维护时,与权利持有人、民间社会、受影响社区代表(包括女性地方社区领袖)协商,落实并遵循适当住房权,将无障碍要求纳入考虑,争取进一步明确责任分配,加强国家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机构合作与协调;

(p)确保建筑公司依照建筑法规行事,遵守安全和无障碍标准;

(q)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住房部门的工商企业包括金融实体根据《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履行尊重人权的责任;

(r)确保在适当生活水准权所含适当住房权方面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措施,以促进平等和消除歧视;

2.又吁请各国在落实适当住房权时确保平等和不歧视,努力争取全面实现人人享有适当住房权,包括考虑:

(a)在适当生活水准权所含适当住房权方面,禁止公共和私营实体,包括公共和私营住房和信贷提供商及房产价值评估方,通过可利用的信用评分、租户审查和抵押贷款申请方面的技术平台,施加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对妇女和女童、残疾人、老年人、境内流离失所者、难民、移民、土著人民和非洲人后裔的歧视,他们本已面临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并确保住房法和反歧视法对住房歧视作出具有充分阻遏效应的罚款或其他处罚规定,以实现多元和包容的社区;

(b)定期监测和查明与住房有关的任何形式的系统性歧视,包括对残疾人的歧视,包括空间隔离做法,并依照国际人权法,在地方、国家和区域各级采取特别的积极措施和政策,消除这种歧视;

(c)建立无障碍、包容和资源充足的非司法机制,如平等机构、监察员和国家人权机构,授权这些机制调查关于住房歧视(包括系统性形式的住房歧视和空间隔离)的个人和集体投诉,并通过按年龄、残疾和性别分类的统计分析、调查和其他手段,监测住房方面的歧视,提出消除住房歧视的建议,并向住房歧视的受害者提供法律咨询和有效补救;

3.还吁请各国以无障碍、可负担、及时、有效的方式,就实现适当住房权方面的侵犯和践踏权利的行为,包括住房歧视和空间隔离做法,为所有人提供有效补救以及平等诉诸法律和行政程序的机会,作为对司法追索手段的补充,为此应考虑:

(a)通过充分落实适当住房权方面的国内法律和行政命令,对侵犯该权利的行为提供补救;

(b)就法律支持和法律援助作出规定,包括从包容残疾人的角度出发;

(c)根据各自的程序法,推动设立国家人权机构、平等机构、监察员、为受影响人员的利益提供支持的民间社会组织以及地方社区组织;

(d)批准或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如尚未批准或加入),并酌情加入上述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4.欢迎适当生活水准权所含适当住房及在此方面不受歧视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工作,并注意到特别报告员的报告,包括最新的关于重新安置指导原则的报告,并赞同指导原则发出的呼吁,即防止不必要的重新安置,并确保在重新安置无法避免时,安置工作要以符合国际人权法的方式进行;

5.决定根据人权理事会各项决议,特别是理事会2010年9月30日第15/8号决议的规定,将适当生活水准权所含适当住房及在此方面不受歧视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延长三年;

6.特别报告员在履行任务时继续与各国接触,以期逐步充分实现适当生活水准所含适当住房权、《新城市议程》和与住房有关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具体目标,与民间社会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协商,并就此提出提案和建议;

7.又请特别报告员在履行任务时与人权理事会其他特别程序和附属机构、联合国相关机构、条约机构和区域人权组织密切合作与协调;

8.还请特别报告员在履行任务时特别关注除其他外,妇女和女童、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土著人民、无家可归者、街头流浪者和弱势群体的权利,并在履行任务的过程中纳入性别、年龄和残疾视角;

9.赞赏地注意到各不同行为体向特别报告员给予的合作,并吁请各国:

(a)在特别报告员履行任务时继续与其充分合作,并积极回应其索取资料和进行访问的请求;

(b)就后续落实特别报告员的建议与其进行建设性对话;

10.鼓励包括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方案、人权机制、国家人权机构、民间社会、私营部门、捐助方和发展机构在内的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在特别报告员履行任务的过程中与其充分合作;

11.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继续为特别报告员有效履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源;

12.特别报告员继续每年向人权理事会提交报告,并自大会第八十二届会议起每两年向大会提交报告;

13.决定在同一议程项目下继续审议此事。

2026年3月30日第52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