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届会议

2002年11月11日至29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斯洛伐克

1. 委员会在2002年11月12日和13日举行的第30、31和32次会议上审议了(审议情况见E/C.12/2002/SR.30-32)斯洛伐克提交的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首次报告(E/1990/5/Add.49),并在2002年11月29日举行的第56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首次报告,报告基本上是按照委员会的准则编写的。

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全面的书面和口头答复,委员们与代表团进行了公开坦诚的建设性对话,代表团中有一些政府官员对《公约》规定所涉问题十分熟悉。委员会还欢迎代表团愿意提供进一步书面情况,说明对话中尚未答复的问题。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对斯洛伐克《宪法》第7条第5款作出修正。对《宪法》进行修正后,《公约》优先于国内法,可以在法庭上援引。

5.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于2001年设立监察员机构,并于2002年3月选出第一位监察员。

6. 委员会赞赏斯洛伐克成为发展援助的捐助国。

7. 委员会欢迎1999年设立妇女问题协调委员会,1999年设立平等机会司。

C.阻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8. 委员会注意到,由于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缔约国在实施《公约》所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遇到了各种困难。

D.关注的主要问题

9. 委员会对罗姆人在就业、住房、保健和教育领域受到歧视深为关切。虽然缔约国承认存在这一事实,但缔约国为改善罗姆人的社会经济条件而采取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仍然不足以解决这一问题。委员会对缺乏全面的反歧视法律表示关切。

10.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寻求确保男女享有平等权利,但它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缔约国决策机构中的代表名额不足,而且斯洛伐克社会长期存在着大男子主义的态度。

11. 委员会对就业率之高,特别是不同地区以及城市和农村就业率的巨大差别颇为震惊。委员会还对罗姆人失业率不断攀升、有时达到80%以上表示关切。

12. 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最低工资不足以保证工人及其家庭享受象样的生活水准。

1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男女工资差别很大,根据斯洛伐克统计局,女工工资一般比男工低25%。

1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现有关于罢工权利的立法措施限制过多,实际上没有举行过任何罢工。

1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通过了制止家庭暴力的立法措施,但该问题仍然十分普遍。

16. 委员会对贩卖妇女现象以及对妇女和儿童的性剥削问题持续存在表示关切。

17. 委员会深为关注吸烟人口的比率很高,成人中酒精消费量很大。

18. 委员会对罗姆儿童的小学入学率低、中学辍学率高的情况感到震惊。

E.提议和建议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1993年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71段,制定和执行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综合行动计划。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附上一份国家行动计划副本并介绍有关执行情况。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制定社会福利、住房、保健和教育政策时考虑到它所负的《公约》义务。

21.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官方发展援助政策中体现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二条第二款采取具体措施,包括颁布全面的反歧视法律,反对和消除对少数群体包括对罗姆人的歧视。

2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详细介绍为有效执行男女平等立法而采取的政府政策、计划和措施,包括妇女在各级政府和公共行政部门中的代表比例问题。

24.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包括调拨更多的资源,用以减少失业率,特别是妇女、罗姆人、其他贫困和边际化群体以及农村的失业率。

2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最低工资能够使所有工人及其家庭保证象样的生活水平。

2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公约》规定有效地执行最近通过的确保同工同酬的措施,减少男女工资差距。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八条和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公约,修订罢工权法律。

28. 委员会请缔约国详细介绍《消除贫困和社会排斥国家计划》和《斯洛伐克社会保护国家计划》。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全面纳入减贫战略。为此,它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2001年5月4日通过的《委员会关于贫困问题的声明》

2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实施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立法,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必要援助。

3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区域合作,打击贩卖妇女行为,采取预防计划,反对对妇女、青少年和儿童的性剥削。

31.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公共意识运动,减少吸烟和酗酒。

3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说明精神病患者的情况,包括住院人数、向患者提供的设施以及防止患者遭受虐待和忽视的法律保障。

3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提高罗姆儿童入学率,特别是小学入学率,解决中学生辍学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按照委员会第13号一般性意见第7段的要求,收集和编制各种数据,并按性别和民族分门别类。

3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各级学校中开展人权教育,在政府官员和司法机构中提高人权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意识。

3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在政府官员和司法机构中,广泛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为执行本意见而采取的所有步骤。它还鼓励缔约国在编制报告时与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公民社会成员磋商。

3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7年6月30日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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