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人权事务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报告 *
增编
评价关于捷克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资料
结论性意见(第127届会议):CCPR/C/CZE/CO/4, 2019年11月1日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第17、27和29段
从缔约国收到的资料:CCPR/C/CZE/FCO/4, 2022年3月4日
从利益攸关方收到的资料:合法性基金会-精神残疾问题宣传中心、精神卫生保健转型平台和Nevypusťduši, 2023年7月17日
委员会的评价:第17段[B]、第27段[B]和第29段[C][B]
第17段:种族歧视、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
缔约国应加倍努力,根据《公约》第十九和第二十条以及委员会关于意见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通过执法以及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打击种族歧视、仇恨言论以及煽动基于种族、族裔或宗教理由歧视或暴力侵害的行为。除其他外,缔约国应:
(a)采取切实措施防止仇恨言论,尤其是政治人物和高层国家官员的仇恨言论,明确地公开谴责此类言论,并加大力度解决网络上的仇恨言论问题;
(b)加强提高认识工作,并以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和对多样性的包容并重新审视和消除基于族裔或宗教的定型偏见为目的开展运动;
(c)对仇恨犯罪进行彻底调查,在适当情况下起诉犯罪嫌疑人,若罪名成立,施之以惩处并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补救;
(d)确保继续就解决仇恨犯罪问题向执法人员、法官和检察官提供适当培训,并就促进种族、族裔和宗教多样性向媒体工作人员提供适当培训。
从缔约国收到的资料概述
(a)、(b)和(d)2021年,政府通过了2021-2026年打击极端主义和仇恨的新概念,着重三个战略目标:(一) 通过执法合作和面向公众的提高认识活动保护罪行受害人;(二) 通过打击虚假信息、发现激进主义、防止暴力并发现执法部门、武装部队和公众中的极端分子保护民主;(三) 通过使犯罪者重新融入和防止累犯、使外国人融入社会以及通过教育和提高认识加强对民主的信任。该概念将在半年期行动计划中进一步完善。
政府领导的反种族主义运动“众享之地――为相互理解创造空间”继续促进宽容、多样性、包容和参与。缔约国根据国家战略,继续促进包括罗姆人在内的少数民族和外国人融入社会。预防工作将着重关于仇恨犯罪和极端主义的公共信息;反对仇恨和打击虚假信息的战略宣传,包括由政治家进行宣传;限制资助虚假信息的渠道。合作努力将帮助应对网上的仇恨问题,重点将是在安全部队和武装部队以及拘留设施中预防和发现激进主义。
将通过教育培养容忍、不歧视、媒体素养和改善信息学。未来几年将在学校教育的总框架中进一步加强教育。教育、青年和体育部及其专家组织将支持学校和教师日后改革学校的教学课程。学校将在专家的协助下改进调解和预防冲突的工作,应对欺凌和激进化问题,并确保有一个安全的环境。
(c)缔约国提供了2018年至2020年仇恨犯罪的案件数量,包括被起诉、指控和定罪的人数。今后将与民间社会以及国家和国际专家合作,通过为执法当局提供方法指南以及培训和教育,并通过扩大关联数据的收集和统计证据,改进起诉工作。缔约国将为罪犯提供缓刑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方案,特别以少年犯为重点。缓刑和调解事务处的工作人员还将在事务处的区域中心为仇恨犯罪受害者提供支持和咨询。这些工作人员则将接受定期培训加强专业知识。国家将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协助受害者并向他们提供财政支助。
委员会的评价
[B]
委员会注意到所提供的信息,包括2018年至2020年仇恨犯罪的数量,并欢迎通过2021-2026年打击极端主义和仇恨的新概念,同时还制定了确保将来落实新概念的半年期行动计划。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制定加强保护受害者、防止仇恨和极端主义以及起诉仇恨犯罪的计划,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说明在本报告所述期间为打击种族歧视、仇恨言论以及煽动基于种族、族裔或宗教的歧视或暴力而采取的具体步骤和开展的活动,诸如向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和媒体工作者提供具体培训,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说明向歧视、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的受害者提供的任何补救。委员会要求进一步提供资料,说明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开展的具体活动,并提供具体资料,说明向受害者提供的任何补救。委员会还要求提供补充资料,说明新概念的践行情况、行动计划的通过情况、开展的活动及其产生的影响。
第27段:精神病院内的约束措施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措施废止精神病院及相关院所内使用封闭式约束床,建立一项独立的监测和报告制度,确保滥用行为得到有效的调查、起诉和制裁,并确保向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救济。
从缔约国收到的资料概述
2022年以来,已经对保健服务的法律规定进行修订,以废止任何不包括在允许采用的医疗约束技术范围内的封闭式约束床。在向其他条约机构、特别是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中详细介绍了对使用约束措施进行监测和报告的制度以及在卫生保健服务中建立的申诉制度。《卫生保健服务法》规定,只有在较为温和的手段不奏效以及无法避免对病患或其他人的生命、健康或安全造成直接威胁的情况下,才可使用约束措施。在每种情况下,都必须选择约束性最小但符合用途的手段。保健服务提供者必须在病患的病历和年度中央登记册中记录和说明每次使用约束措施的理由,同时记录每种约束措施的使用次数。2019年,发布了关于使用和记录约束措施的新导则。根据《卫生保健服务法》,病患可向提供者提出申诉。如果申诉人对结果不满意,则可向主管行政当局提出申诉。在行为不符合道德操守的情况下,还可向捷克医师协会或健康保险公司提出申诉。所有这些机构都独立于保健提供者。目前正在准备对该法进行修正,以加强病患的权利和申诉制度。该修正案将至迟于2022年底提交政府。病患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甚至可提起刑事诉讼。
从利益攸关方收到的资料概述
合法性基金会-精神残疾问题宣传中心、精神卫生保健转型平台和Nevypusť duši
缔约国在废除精神病院及相关院所中的某些强制性做法(诸如使用笼床和网床)方面已取得进展。然而,尽管有这一禁令,并在2019年推出了关于使用约束措施的新导则,但约束措施的总体使用并没有显著减少。事实上,在以往依赖于使用网笼床的一些院所中,其他约束形式(例如药物约束、皮带和隔离室)的使用增加,在某些情况下几乎翻倍。一些院所采用了新的约束手段,包括将病患绑在椅子上,或者继续非法或长期使用约束措施。社会心理残疾者的证词表明,继政府报告采取新举措之后,他们的状况并没有改善,显示继续对他们使用严厉措施,或以此相威胁,诸如绑在床上、隔离或违背病患意愿给其服用精神药物。
2018年和2019年,卫生部在17家精神卫生院所试行人权监测机制。之后只起草了一份简短的结论性报告,公布在该部网站上。然而,2022年,捷克一名人权活动者从院所取得个体监测报告。有一份报告描述了一名持续被绑在床上将近12年的病患。有关当局不曾对此进行正式调查,病患也没有得到任何形式的补救。政府没有为加强任何机构从事独立监测访问的能力而作出进一步努力。2019年至2022年,监察员办公室(也是国家防范机制)对精神病院和精神科进行了预防性访问。在五次此类访问中,发现与使用约束措施有关的虐待行为。《卫生保健服务法》规定的常规申诉机制被认为无效或无法为最脆弱的病患所使用,包括因残疾和(或)依赖他人而无法亲自提出正式申诉的人,或害怕保健提供者打击报复的人。
委员会的评价
[B]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修订关于保健服务的法律条例,以废止封闭式约束床的使用,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称对其他约束形式的使用增加。委员会要求进一步提供这方面的资料,包括说明缔约国为解决其他约束形式的使用增加问题采取了哪些步骤。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资料,表示正在拟订《卫生保健服务法》修正案,要求提供这方面的补充资料,包括说明修正案是否已经颁布或计划何时颁布,并说明修正案是否会解决申诉机制无效或无法为特别脆弱的病患所使用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关于申诉机制的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说明对指称虐待的案件进行调查的情况。因此,委员会要求提供统计数据,说明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收到的关于虐待申诉的数量及其结果,包括对责任人进行的制裁以及向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补救的数量和类型。
第29段:根据外国国民法实施羁押
缔约国应:
(a)确保羁押仅作为最后手段采取,且可证明根据当事个人的情况,羁押是合理的、必要的且适度的;
(b)确保在实践当中切实采取羁押的替代做法;
(c)采取措施停止对所有儿童实施羁押,包括停止将儿童与其家人一道羁押;
(d)修订相关法规,以确保在年龄评估案件中按照国际标准对年轻人实行存疑从优。
从缔约国收到的资料概述
(a)和(b)《外国国民居留法》和《庇护法》明确规定,羁押外国人是最后手段,只有在必须使外国人履行义务时以及在无法有效采用替代做法时才可使用。在羁押之前,总是先考虑羁押的替代做法,诸如提供财政担保、报告居住地或警察到居住地进行检查,而且考虑个人情况。每份卷宗都必须保存所有评价,并且所有措施都必须有正当理由。当局在评估是否需要羁押外国人时采用的方法参考国家和国际标准,包括《公约》和委员会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缔约国在资料中提供了2019年至2021年驱逐、羁押外国人和为其提供替代做法的数据。
(c)对儿童和家庭的羁押则需遵守更为严格的绝对必要规则和例外规则。当局必须对所有替代做法都给予应有的考虑。只有基于国家安全或严重威胁公共秩序的理由才可羁押孤身未成年人,而且羁押必须符合他们的最佳利益。法律限定他们的羁押时间最长90天,而且当局要优先处理这些案件;任何长达90天的延续都要有正当理由。如果没有其他可能的照料(例如由居住在捷克的亲戚照料),儿童与父母一起住在专门针对他们的需求设计的新设施中。该设施提供合适的住宿、营养、卫生保健、教育和适龄休闲活动,并尽可能以对儿童友好的方式设计,尽可能避免制度性限制措施。寻求庇护的儿童及其家人绝对不可羁押。缔约国在资料中提供了2017年至2021年拘留设施中的儿童人数方面的数据。
(d)《外国国民居留法》规定,在无法确定外国人年龄的情况下,在法律上将其推定为未成年人,从而存疑从优。外国人可以被羁押,但必须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对其年龄进行评估。随后,如果证明未成年,则在大多数情况下释放未成年人,并将其转到专门的教育设施。如果外国人是成年人,则适用成年人制度,将羁押作为最后手段。内务部与监察员办公室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合作实施了一个试点项目,其中包括让儿童心理学家参与孤身未成年人的年龄评估。由于试点项目显示儿童心理学家供不应求,因此2022年正在试行一个新项目,让经验丰富的社会工作者提供服务。
委员会的评价
[C]
(a)、(b)和(c)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羁押外国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现行规则以及适用羁押替代做法所提供的资料,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说明在本报告所述期间为确保这些规则的实际适用而采取的步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9年至2021年期间,包括儿童在内的羁押人数增加,而羁押的替代做法大为减少。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要求进一步提供资料,包括统计数据,说明评估年龄的程序及其处理时间。
[B]:(d)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让经验丰富的社会工作者参与年龄评估程序的试点项目,并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未成年人法律推定的资料。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足够的资料说明本报告所述期间采取的这方面的步骤,而且事实是在孤身儿童的年龄评估结果出来之前,他们有可能继续被当作成年人羁押。委员会重申其在这方面的建议,并要求提供补充资料,说明在本报告所述期间采取的具体步骤。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函告缔约国后续程序中止。所要求的资料应列入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
应提交下次定期报告的时间:2026年(根据可预测的审议周期,将于2027年进行国别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