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九十二届会议 (2026 年 2 月 2 日至 20 日 ) 通过。
** 委员会下列委员参加了对来文的审议:布伦达·阿基亚、秋月弘子、哈米达·舒凯里、维奥莱特·厄迪纳·巴里托、兰吉塔·德席尔瓦·德阿尔维斯、科琳·戴特梅耶 - 韦尔默朗、娜达·穆斯塔法·法特希·德拉兹、埃丝特·埃格巴米恩 - 姆谢利亚、亚米拉·冈萨雷斯·费雷尔、达夫娜·哈克、纳赫拉·海德尔、马季纳·贾布瑟诺娃、玛丽安娜·米科、牟虹、安娜·佩莱斯·纳瓦埃斯、耶莱娜·皮亚 - 科梅利亚、班达娜·拉纳、罗达·雷多克、埃尔贡·萨法罗夫、埃里卡·士拉皮、娜塔莎·斯托特·德斯波娅、格诺维娃·提谢娃和帕茨利·托莱多·巴斯克斯。
1.1来文提交人是M.A.G.C.M.,西班牙国民,出生于1973年2月16日。她声称缔约国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15和16条享有的权利。提交人由律师代理。《任择议定书》于2001年10月6日对西班牙生效。
1.2根据其内部议事规则第66条,委员会决定请缔约国仅就来文可否受理提出意见。
提交人提交的事实
2.1提交人在与R.P.C.S.建立关系后于2004年辞去她在伦敦的工作,前往西班牙与他共同生活。他们于2006年结婚。2004年至2016年间,提交人全身心照料由夫妻二人及六名子女组成的家庭——其中三名子女来自其丈夫的前段婚姻,另三名子女来自他们的婚姻。
2.22016年4月26日,提交人向马德里第25初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获得对婚姻存续期间从事家务劳动的补偿(依据《西班牙民法典》第1438条),并要求获得未成年子女抚养费。
2.32017年2月13日,法院裁定双方共同子女均享有子女抚养费,并判令向提交人支付为期五年的赡养费。法院未就婚姻存续期间所从事的家务劳动判给补偿。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2.4提交人就该裁决向马德里省法院提出上诉,要求重新考虑其关于家务劳动的补偿请求。2018年5月24日,法院判令向其支付所请求的补偿金600万欧元。
2.52018年11月11日,提交人向最高法院提出撤销原判上诉,质疑省法院在评估子女抚养费、赡养费及家务劳动补偿金额相称性时所采用的标准。R.P.C.S.也提出了撤销原判的上诉,声称对家务劳动所判补偿金额“高得离谱”。
2.62019年6月19日,最高法院宣布R.P.C.S.提出的上诉可受理、提交人仅就家务劳动补偿金额提出的上诉可受理,同时宣布关于子女抚养费和赡养费金额的上诉不可受理。2019年12月11日,最高法院驳回提交人的上诉,同时支持R.P.C.S.的上诉,将家务劳动的补偿金额下调至84万欧元。
2.72020年2月27日,提交人就最高法院的裁决提交了一份要求宣告诉讼无效的特别动议,声称其获得有效保护的权利遭到侵犯。该动议于2020年7月6日被驳回。
2.82020年9月18日,提交人向宪法法院提交了宪法权利保护复审要求,声称驳回她对最高法院裁决的上诉构成了对其基本权利的侵犯。2021年6月29日,宪法法院宣布复审要求不可受理。
欧洲人权法院的程序
2.92021年12月14日,提交人援引《欧洲人权公约》第14条(禁止歧视)以及第6.1条(公正审判权)和第8条(私人和家庭生活受尊重权),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申诉。2022年3月17日,该案由法院一名法官审理,并被宣告不可受理,理由是“申诉中陈述的事实未揭示存在任何违反《公约》及其议定书所承认权利和自由的迹象。因此,该申诉显然缺乏第35条第3款(a)项含义内的依据”。
2.10提交人辩称,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a)项,其向委员会提交的案件仍然可以受理,因为欧洲法院并未审查案情实质。提交人还表示,向欧洲法院和委员会提出的主张不同,因为它们基于不同的权利。具体而言,她认为,在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的背景下,在欧洲法院援引的实体权利涉及第14条以及第6.1条和第8条。因此,她在向法院提出的申诉中,既未援引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也未援引男女在婚姻和家庭关系相关事项上、婚姻存续期间及婚姻解除时平等的权利。提交人认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对其权利的保护范围比《欧洲人权公约》更为广泛。
申诉
3.1提交人称,缔约国侵犯了她在婚姻和家庭关系相关事项上享有的男女平等和不歧视的权利,该权利载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条。
3.2提交人辩称,国内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构成了某种形式的性别歧视,因为司法裁决丝毫没有反映她放弃职业生涯、全身心照顾家庭和从事家务劳动所做出的牺牲。在她看来,这一结论可从裁决书所用措辞中得出,该措辞反映出对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从事家务劳动的漠视。
3.3提交人辩称,国内法院判给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金额与案件具体情况——特别是所涉家庭的规模和生活水平——并不相称。她强调,这个家庭单位由两名成年人和六个孩子组成,家庭资产包括三处住宅、私人飞机、游艇、直升机以及十多辆汽车。
3.4提交人补充指出,国内法院仅评估了家庭外工作的经济价值,而对她从事的家务劳动几乎没有或完全没有赋予任何价值。她声称,这构成对国家义务的违反——即在婚姻解除时确保男女在财产权方面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平等,并承认对家庭间接贡献的价值,包括非财务贡献和丧失的经济机会。
3.5关于《公约》第15条,提交人声称缔约国部分驳回其撤销原判上诉,侵犯了她在法律面前男女平等的权利以及获得平等待遇的权利。她辩称,最高法院受成见和性别歧视的影响,阻止她对已裁定的子女抚养费和赡养费金额进行复审。她指出,法院仅就家务劳动补偿问题同时受理了她与R.P.C.S.的申请,却依据“三审”原则驳回了她关于子女抚养费和赡养费金额的申请——尽管她在每个阶段都对这些金额提出过质疑。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24年7月10日的意见中辩称,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a)、(c)和(d)项,本来文不可受理,因为同一事项已提交多个国际机构处理。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已就同一事实向欧洲人权法院提交申请,指称其离婚过程中存在性别歧视。欧洲法院在审查案情实质后宣布该申诉不可受理,并认定该申诉显然缺乏依据。
4.2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关于《公约》第15和16条的指控构成滥用提交来文的权利且缺乏充分依据,因为这些指控几乎完全集中在获取远超惯例标准的更高金额的经济补偿(赡养费及家庭开支补偿)上。缔约国强调,委员会不应取代国内法院对证据进行衡量,除非存在明显任意或司法不公的情况——而本案中并未出现此类情形。
4.3最后,缔约国强调,国内法院的裁决具有充分理由且立场平衡,判给了提交人金额可观的赡养费和补偿金(每月75 000欧元,为期五年,另加家庭开支补偿840 000欧元),远超同类诉讼的标准。因此,缔约国认为这不是剥夺权利或歧视的案件,而是涉及经济索赔过高的案件。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
5.1提交人在2024年12月19日的评论中驳斥了缔约国关于来文不可受理的主张,认为该主张的依据是同一事项已在另一国际程序中得到审查。她指出,虽然她确实向欧洲人权法院提交了申请,但当时援引的权利与她现在向委员会援引的权利并不相同。她指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供的保护范围比《欧洲人权公约》更广泛,在尚未得到欧洲法院审议的婚姻平等、婚姻解除及家庭关系方面尤其如此。
5.2提交人补充指出,欧洲法院的不可受理裁决并不构成对案情实质的充分审查,而是一项因缺乏侵权迹象而驳回主张的简短决定,且未对歧视指控进行实质性评估。提交人称,委员会的判例允许在援引不同或更广泛的权利时重新提交同一事实,本案即属此类情形。
5.3最后,提交人驳斥了关于滥用提交来文权利及缺乏实质依据的指控。她认为,国内司法裁决——特别是最高法院作出的裁决——在解释《西班牙民法典》第1438条时存在歧视性偏见,这种偏见既体现在对家务劳动补偿的削减上,也体现在所使用的措辞中。提交人称,此类裁决违反《公约》第15和16条所载权利,这些条款保障妇女在所有婚姻和家庭关系相关事项上享有平等地位。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根据其议事规则第64条,委员会将根据《任择议定书》决定来文可否受理。
6.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15和16条提出的指控,涉及婚姻和家庭关系领域的性别歧视以及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和获得平等待遇的权利。
6.3委员会回顾,《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a)项规定,若来文涉及的事项业经委员会审查或已由或正由另外一项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加以审查,则该来文应被宣布不可受理。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就同一事实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诉,该法院于2022年3月17日通过单一法官裁决宣布该申诉不可受理。因此,委员会必须首先确定这是否属于《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a)项所指的“同一事项”。
6.4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根据判例,“同一事项”必须理解为涉及同一提交人、同一事实和同一实质性权利。尽管提交人辩称,提交委员会的来文并不涉及同一事项——因其援引了不同的原则和权利,特别是男女在法律面前及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权利——但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两个机构的指控在实质上均涉及就提交人婚姻解除作出裁决的法院涉嫌实施性别歧视的问题。因此,即使所援引的权利系根据不同的法律依据制定,其在实质上仍然相同。
6.5委员会表示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供的保护范围比《欧洲人权公约》更为广泛。然而,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证明在其具体案件中前者的规定就其向欧洲法院援引的权利提供了额外或不同的保护。此外,接受此种推理将使《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a)项规定的既判力条款形同虚设,因为这将允许条约机构仅以援引了专门条约为由受理与欧洲法院已审案件实质相同的案件。
6.6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向欧洲法院提出的问题,就《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a)项而言属于同一事项。它必须着手确定欧洲法院是否在该条含义范围内“审查”了该问题。委员会回顾,根据其判例和其他条约机构的判例,当欧洲人权法院宣布案件不可受理时,若该决定并非仅基于程序理由,而是涉及对案情实质的评估(无论评估如何有限),则该案件应被视为已审查。委员会注意到欧洲法院书记官长2022年3月24日的来函,该函表明案情实质已获审议。因此,委员会认为,欧洲法院在宣布提交人的申请不可受理时,已超越了单纯的程序性受理标准审查,因为该申请“未揭示任何违反《公约》及其议定书所载权利和自由的迹象”。
6.7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a)项,本来文因先前已在另一项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下予以审议而不可受理。
7.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a)项,本来文不可受理;
(b)本决定应转交缔约国及来文提交人。